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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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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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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辦 理 建 築 物 外 牆 安 全 檢 查 人 員 ( 十 四 小 時 ) 講 習 訓 練 班 第 一 梯 次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臺 北 市 建 築 物 外 牆 安 全 診 斷 檢 查 專 業 人 員 講 習 訓 練 執 行 計 畫,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本 協 會 為 訓 練 機 構, 特 辦 理 本 項 講 習 訓 練 貳 目 的 : 一 為 強 化 建 築 物 外 牆 安 全 檢 查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二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4 年 第 114 期 公 告 臺 北 市 建 築 物 外 牆 安 全 診 斷 及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規 定 建 築 物 達 一 定 年 限 以 上, 或 外 牆 飾 面 較 具 風 險 之 建 築 物, 應 委 託 專 業 診 斷 機 構 ( 人 員 ) 檢 查 人 員 辦 理 外 牆 安 全 診 斷 檢 查 及 申 報 ( 將 具 強 制 性 的 全 面 實 施 ) 三 依 前 揭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檢 查 人 員 須 取 得 講 習 證 書 後, 從 事 台 北 市 建 築 物 外 牆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始 具 法 規 效 力 參 主 管 ( 委 託 )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肆 主 辦 ( 受 託 )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伍 檢 查 人 員 參 訓 資 格 : 一 建 築 師 土 木 / 結 構 技 師 二 領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證 陸 受 訓 名 額 : 本 班 次 以 60 名 為 原 則 柒 上 課 地 點 與 時 間 : 一 上 課 地 點 :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TEL:(02)8941-5110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二 上 課 時 間 : ( 一 ) 學 科 術 科 教 學 :105 年 3 月 14 日 ( 一 ) 3 月 15 日 ( 二 ) ( 二 ) 學 科 術 科 測 試 :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為 3 小 時, 但 屬 個 別 測 試, 故 每 個 人 之 測 試 時 間 分 別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 三 ) 3 月 18 日 ( 五 ), 三 日 內 安 排 個 別 測 試 時 段 ( 戶 外 術 科 考 試, 若 因 天 候 影 響 操 作 安 全 將 另 擇 期 考 試 ) 捌 成 績 考 核 : 一 參 加 講 習 人 員, 需 經 考 試 測 驗 合 格, 核 發 講 習 證 明 書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核 發 講 習 證 明 書, 並 不 得 補 考 ( 一 ) 請 假 時 數 超 過 規 定 應 參 訓 時 數 之 七 分 之 一 以 上 ( 二 ) 曠 課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應 參 訓 時 數 之 七 分 之 一 以 上 ( 遲 到 早 退 超 過 十 分 鐘, 該 節 視 同 曠 課 ) 1

二 講 習 人 員 應 親 自 確 實 參 訓, 如 有 代 理 上 課 情 事, 撤 銷 參 訓 資 格, 並 不 予 核 發 結 業 證 書 三 考 試 規 定 : ( 一 ) 十 四 小 時 檢 查 人 員, 術 科 至 少 一 百 八 十 分 鐘 ( 學 科 免 試 ), 術 科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 二 ) 術 科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得 申 請 於 下 一 梯 次 補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補 考 不 及 格 重 新 報 名 參 加 全 程 講 習 課 程 ( 術 科 補 考 者 須 繳 納 測 試 費 NT$3900) ( 三 ) 考 試 舞 弊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玖 講 習 證 書 核 發 : 參 訓 人 員 講 習 合 格 者 由 本 協 會 核 發 講 習 證 書, 按 梯 次 造 冊 報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備 查, 並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佈 於 其 網 站 拾 報 名 手 續 : 一 填 具 報 名 表, 繳 交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 光 面 紙 ), 一 式 2 張, 背 面 正 楷 書 寫 姓 名, 及 繳 交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執 業 建 築 師 土 木 / 結 構 技 師 證 書 影 本, 公 會 會 員 證 影 本 2.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專 業 檢 查 人 員 認 可 證 二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9,250 元 整, 繳 交 方 式 現 金 支 票 匯 款, 或 ATM 轉 帳 方 式, 帳 號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0540717165262 戶 名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 以 ATM 轉 帳 者, 務 必 於 轉 帳 收 據 上 註 明 姓 名, 傳 真 或 E-Mail 至 本 協 會 ) 三 填 寫 具 結 書 學 員 健 康 申 告 切 結 書 ( 需 提 供 正 本 或 簽 名 後 掃 瞄 檔 ) 四 報 名 方 式 : ( 一 ) 親 自 報 名 : 每 日 早 上 9:00~12:00, 下 午 13:00~17:00, 至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9 號 8 樓 之 1, 聯 絡 電 話 :(02)2506-2978 周 世 彬 先 生, 繳 交 報 名 表 具 結 書 學 員 健 康 申 告 切 結 書 正 本 及 其 他 證 件 影 本 ( 二 ) 通 訊 報 名 : 1. 郵 寄 報 名 :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 含 繳 款 收 據 影 本 ) 置 入 A4 規 格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至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9 號 8 樓 之 1,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周 世 彬 先 生 收 2.E-Mail 報 名 : 將 前 揭 文 件, 以 掃 瞄 檔 E-Mail 至 service@tbra.org.tw,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周 世 彬 先 生 收 3. 傳 真 報 名 : 將 前 揭 文 件, 以 傳 真 至 (02)2506-2051,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周 世 彬 先 生 收 惟 以 傳 真 報 名 後, 須 將 由 本 人 簽 名 之 報 名 表 具 結 書 學 員 健 康 申 告 切 結 書 正 本 郵 寄 至 本 會 ( 三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或 講 習 訓 練 期 間 冒 名 頂 替 2

上 課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銷 其 於 本 講 習 課 程 所 有 之 資 格 認 定 ( 括 講 習 訓 練 資 格 領 證 資 格 等 ),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四 ) 報 名 初 審 後 若 經 複 審 發 現 證 件 不 符 合 規 定 時, 將 通 知 期 限 內 補 件 若 於 限 期 內 無 法 補 足 證 件 者,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一 旦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繳 費 完 成 ), 若 不 能 參 加 受 訓 者, 應 於 開 課 五 日 前 通 知 申 請 延 至 下 期 或 退 費, 但 申 請 退 費 者 須 扣 除 1,000 元 之 作 業 費 用 ; 開 課 五 日 內 得 申 請 延 期, 惟 除 須 繳 納 500 元 之 申 請 延 期 費 外,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五 ) 對 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學 員, 如 因 該 梯 次 ( 期 ) 學 員 過 少 或 超 額 時, 將 通 知 協 調 轉 班 或 退 回 報 名 費 1. 每 人 贈 送 打 診 棒 乙 支 2. 贈 送 外 牆 安 全 檢 查 APP 系 統 半 年 使 用 權 ( 自 臺 北 市 政 府 開 始 強 制 執 行 日 起 算 ) 拾 壹 術 科 考 試 計 畫 內 容 : 一 紅 外 線 顯 像 儀 操 作 ( 一 ) 測 試 目 的 : 1. 測 試 學 員 對 紅 外 線 顯 像 儀 操 作 熟 練 度 2. 測 試 學 員 對 紅 外 線 顯 像 與 外 在 溫 度 及 參 數 之 調 整 能 力 3. 測 試 學 員 對 紅 外 線 顯 像 圖 之 精 確 度 ( 二 ) 地 點 : 磁 磚 面 板 放 置 處 ( 三 ) 考 試 時 間 : 每 人 實 際 操 作 20 分 鐘 ( 四 ) 測 試 方 式 : 1. 於 指 定 場 所 及 指 定 之 6 個 貼 著 有 瑕 疵 之 教 學 用 磁 磚 面 板, 請 教 師 預 先 攝 影 作 出 正 確 答 案 及 評 分 標 準 2. 請 學 員 抽 籤 後, 以 紅 外 線 顯 像 儀, 對 準 抽 定 之 貼 著 有 瑕 疵 之 教 學 用 磁 磚 面 板 攝 影 3. 學 員 需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操 作 紅 外 線 顯 像 儀, 並 能 成 功 印 出 圖 像 4. 學 員 所 印 出 之 圖 像 與 正 確 答 案 之 比 較 評 分 ( 五 ) 本 題 於 術 科 分 數 所 佔 權 數 :20% 二 建 築 物 紅 外 線 顯 像 結 果 判 讀 ( 一 ) 測 試 目 的 : 1. 測 試 學 員 對 紅 外 線 顯 像 之 圖 像 的 解 讀 能 力 2. 測 試 學 員 對 圖 像 能 正 確 於 圖 表 上 表 示 出, 以 供 專 業 診 斷 人 員 之 診 斷 接 軌 ( 二 ) 地 點 : 於 指 定 教 室 內 同 時 測 試 ( 三 )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內 3

( 四 ) 測 試 方 式 : 1. 由 出 題 老 師 先 行 於 台 北 市 隨 機 拍 攝 3 棟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紅 外 線 顯 像 圖 2. 出 題 老 師 先 行 作 出 異 常 處 正 確 判 讀 之 答 案 圖 表 與 評 分 標 準 3. 測 試 時 於 教 室 內 發 給 學 員 該 等 紅 外 線 顯 像 圖,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由 學 員 製 作 圖 表, 並 能 將 異 常 處 明 確 地 以 符 號 或 其 他 表 示 記 載 於 圖 表 上 4. 與 出 題 老 師 作 出 之 正 確 答 案 圖 表 比 較 評 分 ( 五 ) 本 題 於 術 科 分 數 所 佔 權 數 :30% 三 高 空 打 診 與 表 單 製 作 之 測 試 ( 一 ) 測 試 目 的 : 1. 測 試 學 員 於 高 空 作 業 之 膽 識 2. 測 試 學 員 之 打 診 動 作 與 正 確 打 診 結 果 3. 測 試 學 員 對 打 診 或 目 視 觀 察 結 果 之 製 作 瑕 疵 記 錄 表 及 統 計 表 之 能 力 ( 二 ) 地 點 : 指 定 之 室 外 牆 面 ( 三 ) 考 試 時 間 : 每 人 實 際 操 作 50 分 鐘, 其 考 試 時 間 分 配 為 : 1. 高 空 打 診 測 試 :30 分 鐘 ( 含 10 分 鐘 準 備 裝 備 檢 查 及 卸 除 裝 備, 20 分 鐘 搭 吊 籠 至 規 定 高 度, 進 行 打 診 作 業 瑕 疵 部 位 之 現 場 影 音 記 錄 ) 2. 表 單 製 作 之 測 試 :20 分 鐘 ( 四 ) 測 試 方 式 : 1. 高 空 打 診 測 試 : (1) 指 定 之 室 外 2 面 以 上 之 牆 面, 由 出 題 老 師 事 先 打 診 後, 各 別 作 出 正 確 現 瑕 疵 標 示 方 法 與 現 場 影 音 記 錄 方 式, 及 評 分 標 準 ; 統 計 記 錄 表 (2) 學 員 須 穿 著 標 準 安 全 裝 備 與 全 程 影 音 攝 影 裝 備, 並 配 備 一 名 領 有 合 格 證 照 之 吊 籠 操 作 員, 一 同 搭 乘 吊 籠 至 15 公 尺 以 上 高 空 (3) 學 員 於 高 空 牆 面 打 診 過 程, 除 於 現 場 設 置 1 名 監 評 人 員 監 督 現 場 安 全 外, 並 以 望 遠 鏡 觀 察 學 員 打 診 動 作 是 否 正 確 與 評 分 (4) 另 對 現 場 全 程 攝 影 資 料, 於 測 試 後 集 中 於 室 內 電 腦 銀 幕, 另 設 置 2 名 監 評 人 員, 觀 察 每 位 學 員 之 全 程 攝 影 資 料 後, 評 分 之 高 空 作 業 之 分 數, 以 3 名 監 評 人 員 之 評 分, 平 均 計 算 2. 表 單 製 作 之 測 試 : (1) 學 員 於 完 成 高 空 打 診 測 試 後, 應 隨 即 於 現 場 準 備 之 作 業 台 上, 以 自 備 之 電 子 裝 備, 將 先 前 打 診 結 果 之 影 音 記 錄, 轉 填 入 自 行 4

設 定 之 瑕 疵 記 錄 表 與 各 種 瑕 疵 統 計 表 格 內, 再 經 由 電 子 裝 備, 將 全 程 影 音 記 錄 與 製 作 好 之 瑕 疵 記 錄 表 及 統 計 表 格 等 三 個 檔 案, 傳 輸 至 指 定 郵 址 後, 始 為 完 成 測 試 作 業 (2) 其 記 錄 應 含 指 定 牆 面 每 一 部 位 之 打 診 結 果, 及 目 視 所 觀 察 到 之 壁 面 瑕 疵 窗 框 附 掛 物 等 是 否 有 異 樣 (3) 與 出 題 老 師 製 作 出 之 正 確 統 計 記 錄 比 對 評 分 (4) 本 作 業 得 使 用 外 牆 安 全 檢 查 APP 系 統 作 出 表 單, 或 自 行 製 作 程 式 處 理 ( 五 ) 本 題 於 術 科 分 數 所 佔 權 數 : 1. 高 空 打 診 測 試 :30% 2. 表 單 製 作 之 測 試 :20%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術 科 教 學 課 程, 為 使 學 員 能 充 分 操 作 儀 器 ( 尤 以 紅 外 線 顯 像 儀 ) 之 必 要, 若 參 訓 人 數 超 過 40 名 時, 將 分 成 A B 二 班 上 課 ( 如 課 表 ) 若 參 訓 人 數 僅 在 40 名 以 內, 則 以 A 班 課 表 為 主 二 術 科 考 試 時 間, 擬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18 日 三 天 內 進 行 完 畢, 其 時 間 之 安 排, 將 於 學 術 科 上 課 時 間 內, 依 參 訓 人 數 之 多 寡, 另 行 通 知 每 一 學 員 時 之 08:40 個 間 別 考 試 時 間 高 空 作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課 生 程 09:40~09:50 09:50 三 月 十 四 日 ( 十 四 小 時 檢 查 人 員 課 程 ) 10:50~11:00 11:00 休 息 12:00 電 子 履 歷 資 料 保 存 與 書 面 報 告 的 製 作 及 事 後 資 料 分 析 5

時 08:00 間 課 程 09:00 各 種 檢 測 設 備 與 儀 器 之 體 介 紹 10:00 12:00~13:00 11:00 紅 外 線 顯 像 照 片 講 解 與 實 演 操 作 13:00 14:00 休 息 14:10 15:10 15:20 外 牆 高 空 作 業 與 打 診 檢 查 法 16:20 16:30 石 材 飾 面 之 各 種 檢 查 方 法 之 講 解 17:30 帷 幕 牆 及 外 牆 附 掛 物 之 檢 查 之 講 解 時 08:00 間 課 程 09:00 10:00 外 牆 高 空 作 業 與 打 診 檢 查 法 石 材 飾 面 之 各 種 檢 查 方 法 之 講 解 12:00~13:00 11:00 帷 幕 牆 及 外 牆 附 掛 物 檢 查 之 講 解 13:00 14:00 休 息 14:10 各 種 檢 測 設 備 與 儀 器 之 體 介 紹 15:10 15:20 16:20 16:30 17:30 紅 外 線 顯 像 照 片 講 解 與 實 演 操 作 6 A 班 三 月 十 五 日 ( 十 四 小 時 檢 查 人 員 課 程 ) B 班 三 月 十 五 日 ( 十 四 小 時 檢 查 人 員 課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