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95\254y\267P\254\314\255]\261\265\272\330\260\335\265\252\244\342\245U950920FIN.doc)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目    錄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101年性別圖像1.doc

簽 呈

untitled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4D F736F F D20AC79A6E6A9CAB750AB5FACCCAD5DB1B5BAD8B0DDB5AAA4E2A5552E646F63>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 ) 1 5 ( ) ( ) ( )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BSP 烤箱 - 封面-2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Layout 1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xls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T????????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第一章 緒論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104年度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BOT_BS_audited_96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16

教育實習問與答: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Appendix2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章節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一、 資格條件: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4D F736F F 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Transcription: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Q & A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目 錄 一 疾 病 篇 什 麼 是 流 感... 3 流 感 與 感 冒 之 不 同... 3 認 識 流 感 病 毒... 3 流 感 的 傳 染 途 徑... 4 流 感 之 潛 伏 期 與 可 傳 染 期... 4 流 感 的 威 脅... 4 流 感 所 引 起 之 全 球 性 大 流 行... 5 國 內 流 感 的 流 行 期... 6 預 防 流 感 的 方 法... 6 國 際 的 流 感 預 防 接 種 策 略... 7 二 疫 苗 篇... 8 流 感 疫 苗 的 成 分 特 性 及 選 用 方 式... 8 流 感 疫 苗 的 保 護 效 果... 8 流 感 疫 苗 的 安 全 性 及 副 作 用... 9 流 感 疫 苗 的 免 疫 效 果... 9 1

流 感 疫 苗 的 接 種 禁 忌... 10 流 感 疫 苗 的 接 種 途 徑 與 接 種 劑 量... 10 流 感 疫 苗 可 否 和 其 他 疫 苗 同 時 接 種... 11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後 注 意 事 項... 11 國 內 外 建 議 的 施 打 對 象... 12 懷 孕 與 流 感 疫 苗... 12 經 常 出 國 者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注 意 事 項... 13 三 政 策 篇... 14 我 國 的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政 策... 14 95 年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之 實 施 對 象 與 開 打 日 期... 14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等 對 象 之 接 種 地 點 應 攜 帶 證 件 及 負 擔 費 用... 16 6 個 月 以 上 2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接 種 地 點 應 攜 帶 證 件 及 負 擔 費 用... 17 使 用 保 存 流 感 接 種 紀 錄 卡 之 目 的... 18 2

一 疾 病 篇 什 麼 是 流 感 流 感 是 流 行 性 感 冒 的 簡 稱, 是 由 流 感 病 毒 引 起 的 呼 吸 道 感 染 發 病 初 期 之 全 身 性 症 狀 嚴 重, 足 以 影 響 工 作 能 力, 在 高 危 險 群 之 病 患, 其 嚴 重 之 併 發 症 亦 可 導 致 死 亡, 根 據 估 計 每 5,000~10,000 患 者, 就 會 有 1 人 死 亡 流 感 與 感 冒 之 不 同 一 般 會 引 起 感 冒 的 病 毒 至 少 有 百 種 以 上, 而 引 起 流 感 的 流 感 病 毒 則 只 是 其 中 的 一 種 因 流 感 病 毒 容 易 發 生 變 異, 當 病 毒 外 表 的 抗 原 發 生 變 化 的 時 候, 會 具 有 侵 襲 大 部 分 人 群 的 能 力, 而 依 其 變 異 程 度 不 同 會 在 短 時 間 內 造 成 規 模 不 等 的 流 行 一 般 在 大 流 行 時,10%~50% 的 人 都 會 得 病, 故 醫 學 界 才 特 別 給 予 流 行 性 感 冒 的 名 稱 認 識 流 感 病 毒 流 感 病 毒 是 一 種 RNA 病 毒, 有 A B C 三 型, 其 中 A 型 病 毒 較 易 發 生 變 異, 如 果 出 現 一 種 新 的 病 毒 亞 型, 將 會 引 起 全 世 界 的 大 流 行,B 型 病 毒 則 會 發 生 比 較 輕 微 的 變 異, C 型 病 毒 甚 少 在 人 類 造 成 疾 病 A 型 病 毒 依 其 兩 種 主 要 抗 原 3

(HA,NA) 的 不 同, 區 分 為 不 同 的 亞 型, 曾 自 人 類 分 離 出 之 病 毒 株, 一 共 有 三 種 HA(H1,H2,H3) 及 兩 種 NA(N1,N2), 同 一 亞 型 的 病 毒 之 間, 表 現 出 的 抗 原 仍 可 能 有 些 不 同 自 從 1958 年 以 後, 全 世 界 一 直 有 A 型 (H1 N1) 與 A 型 (H3 N2) 病 毒 的 同 時 流 行 流 感 的 傳 染 途 徑 流 感 主 要 是 藉 由 飛 沫 傳 染, 經 由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等 途 徑 將 病 毒 傳 給 鄰 近 的 人 亦 可 經 由 接 觸 發 生 傳 染, 因 此 個 人 衛 生 及 洗 手 是 防 範 傳 染 的 重 要 事 項 流 感 之 潛 伏 期 與 可 傳 染 期 被 感 染 至 發 病 ( 症 狀 出 現 ), 即 所 謂 的 潛 伏 期, 約 1 ~3 天, 而 罹 患 流 感 的 人, 在 發 病 前 一 天 至 症 狀 出 現 後 的 3 ~7 天 均 可 能 會 傳 染 給 他 人, 幼 童 的 可 傳 染 期 間 可 能 會 比 7 天 長 流 感 的 威 脅 流 感 除 了 會 引 起 厲 害 的 全 身 性 不 適 症 狀 外, 有 時 會 引 起 併 發 症, 甚 至 導 致 死 亡 病 情 嚴 重 的 個 案, 大 多 發 生 在 老 年 人 與 有 慢 性 心 肺 疾 病 的 病 人 最 常 見 的 併 發 症 是 肺 4

炎, 其 中 有 些 是 病 毒 本 身 引 起 的, 亦 有 繼 發 性 的 細 菌 感 染, 其 他 還 可 能 併 發 中 耳 炎 鼻 竇 炎 慢 性 心 肺 疾 病 的 惡 化 肌 肉 炎 心 包 膜 炎 毒 性 休 克 症 候 群 腦 炎 雷 氏 症 候 群 等 由 於 老 年 人 極 易 罹 患 流 感, 且 常 引 起 肺 炎 氣 管 炎 等 併 發 症, 輕 者 必 須 住 院, 重 者 可 能 死 亡 根 據 86 年 生 命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因 肺 炎 及 流 感 死 亡 者,65 歲 以 上 占 84%, 因 急 性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死 亡 者,65 歲 以 上 占 68%; 其 中 可 能 有 相 當 比 率 係 流 感 所 致 依 據 國 外 文 獻, 流 感 流 行 期 間 有 10-20% 的 人 可 能 感 染, 所 以 保 守 估 計, 我 國 有 20~40 萬 的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可 能 於 此 期 間 罹 患 流 感, 其 對 老 人 造 成 的 健 康 與 生 命 威 脅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流 感 所 引 起 之 全 球 性 大 流 行 於 1918-19 1956-57 1968-69 1977-78 均 曾 發 生 流 感 之 全 球 大 流 行, 對 於 人 類 之 健 康 造 成 相 當 大 威 脅 1918-19 之 大 流 行, 導 致 全 球 約 2 千 萬 人 因 而 死 亡, 當 時 流 行 之 血 清 型 為 A 型 (H1 N1) 1956-57 因 A 型 (H2 N2) 引 發 流 感 大 流 行, 導 致 美 國 近 7 萬 人 死 亡 1968-69 出 現 之 A 型 (H3 N2) 流 感 大 流 行, 亦 造 成 美 5

國 有 3 萬 4 千 人 死 亡 1977-78 又 有 不 同 病 毒 株 之 A 型 (H1 N1) 流 感 大 流 行 發 生 國 內 流 感 的 流 行 期 台 灣 地 處 亞 熱 帶, 流 感 一 年 四 季 均 可 發 生, 但 仍 以 冬 天 天 冷 時 較 容 易 發 生 流 行, 歷 來 多 自 11 月 下 旬 開 始 升 溫, 至 聖 誕 節 進 入 高 峰, 一 般 持 續 至 農 曆 春 節, 流 行 期 可 能 延 長 至 隔 年 2 3 月 預 防 流 感 的 方 法 (1) 應 考 慮 接 受 流 感 疫 苗 的 接 種 尤 其 是 高 年 齡 層 或 高 危 險 群 ( 慢 性 心 肺 疾 病 及 糖 尿 病 等 ) 或 居 住 於 安 養 機 構 及 長 期 處 於 易 快 速 傳 染 流 感 地 方 的 人 (2) 使 用 抗 流 感 藥 物 : 在 發 病 初 期 使 用, 可 減 輕 症 狀 及 縮 短 病 程 (3) 流 感 患 者 的 口 鼻 分 泌 物 具 感 染 力, 應 勤 洗 手, 並 避 免 到 人 多 擁 擠 的 場 所, 減 少 病 毒 感 染 的 機 會 (4) 平 時 注 重 保 健 均 衡 營 養 適 度 運 動, 提 升 身 體 之 抵 抗 力 6

國 際 的 流 感 預 防 接 種 策 略 (1)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於 1952 年 起, 建 立 一 全 球 性 流 感 監 視 系 統, 現 今 共 有 116 個 監 測 點 分 佈 在 87 個 國 家, 同 時 有 四 個 專 責 流 感 資 料 收 集 與 研 究 之 實 驗 室 分 別 在 美 國 亞 特 蘭 大 英 國 倫 敦 日 本 東 京 及 澳 洲 墨 爾 本 (2) 透 過 完 整 的 監 測 系 統,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約 於 每 年 2 月 預 測 北 半 球 下 一 年 流 感 之 流 行 病 毒 株, 並 於 10 月 預 測 南 半 球 下 一 年 流 感 之 流 行 病 毒 株, 提 供 疫 苗 製 造 廠 生 產 流 感 疫 苗, 供 各 國 民 眾 使 用 (3) 流 感 疫 苗 自 1940 年 代 上 市 以 來, 美 國 及 歐 洲 多 數 國 家, 均 對 老 年 人 及 慢 性 心 肺 疾 病 等 病 人 或 居 住 於 安 養 照 護 機 構 者, 提 出 每 年 應 接 種 一 次 流 感 疫 苗 之 建 議 (4) 有 許 多 國 家 業 已 實 施 相 關 之 疫 苗 接 種 措 施 ; 其 中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法 國 西 班 牙 義 大 利 比 利 時 挪 威 芬 蘭 德 國 澳 洲 等 先 進 國 家, 皆 藉 由 政 府 預 算 或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支 付 疫 苗 接 種 費 用, 以 提 升 接 種 完 成 率 (5) 美 國 預 防 接 種 諮 詢 委 員 會 基 於 幼 兒 感 染 流 感 常 導 致 須 住 院 治 療, 亦 自 2004 年 起, 建 議 6-23 個 月 之 幼 兒 納 入 每 年 常 規 接 種, 以 預 防 流 感 之 侵 襲 7

二 疫 苗 篇 流 感 疫 苗 的 成 分 特 性 及 選 用 方 式 流 感 疫 苗 之 選 用, 具 有 全 球 一 致 性, 由 於 流 感 病 毒 時 常 發 生 變 異,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每 年 均 依 據 全 球 超 過 110 個 監 測 點 所 偵 側 之 流 感 病 毒, 在 2 月 中 召 集 會 議 研 商 推 測 北 半 球 下 一 年 可 能 流 行 的 病 毒 株, 公 開 宣 佈 建 議 疫 苗 成 分, 由 製 造 廠 商 據 以 生 產 供 應 給 各 國 使 用 近 年 來, 流 感 疫 苗 均 包 含 有 同 時 流 行 的 2 種 A 型 及 1 種 B 型 病 毒 株 2006-2007 年 依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建 議 北 半 球 之 病 毒 型 別 如 下 : A/New Caledonia/20/99(H1N1)-like virus A/Wisconsin/67/2005(H3N2)-like virus B/Malaysia/2506/2004-like virus 流 感 疫 苗 的 保 護 效 果 (1) 疫 苗 的 保 護 效 果 需 視 當 年 使 用 的 疫 苗 株 與 實 際 流 行 的 病 毒 株 型 別 是 否 相 符, 否 則 疫 苗 之 保 護 力 會 隨 病 毒 型 別 的 差 異 加 大 而 降 低 (2) 根 據 國 外 文 獻, 流 感 疫 苗 之 保 護 力 因 不 同 族 群 而 異, 平 均 約 可 達 30~80%, 對 健 康 的 成 年 人 有 70% ~90% 8

的 保 護 效 果, 對 老 年 人 則 可 減 少 50%~60% 罹 患 流 感 之 嚴 重 性 及 其 併 發 症, 並 可 減 少 80% 之 死 亡 率 (3) 另 需 注 意 的 是, 完 成 疫 苗 接 種 後, 雖 可 降 低 感 染 流 感 病 毒 的 機 率, 但 仍 可 能 罹 患 流 感, 故 仍 需 注 意 預 防 感 染 並 注 重 保 健, 維 護 身 體 健 康 流 感 疫 苗 的 安 全 性 及 副 作 用 目 前 國 內 上 市 的 流 感 疫 苗 均 為 相 當 安 全 的 不 活 化 疫 苗, 接 種 後 部 分 人 可 能 發 生 注 射 部 位 疼 痛 紅 腫 及 發 燒 倦 怠 的 輕 微 反 應, 但 一 般 均 於 接 種 後 1 2 天 內 恢 復, 嚴 重 的 副 作 用 則 極 少 發 生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88 年 度 對 接 種 者 所 做 的 調 查 顯 示, 接 種 後 有 6.54% 表 示 有 副 作 用 反 應, 症 狀 以 局 部 紅 腫 倦 怠 感 為 主 流 感 疫 苗 的 免 疫 效 果 由 於 流 感 每 年 流 行 的 病 毒 型 別 不 一 定 相 同, 原 施 打 疫 苗 對 不 同 抗 原 型 之 病 毒 並 不 具 免 疫 力, 致 保 護 效 果 減 低, 即 使 病 毒 未 發 生 變 異, 疫 苗 成 分 相 同, 接 種 4~6 個 月 後 保 護 效 果 即 可 能 下 降, 保 護 力 一 般 不 超 過 1 年, 因 此 為 使 疫 苗 之 保 護 效 力 能 持 續 至 隔 年 2 3 月 之 流 行 期, 專 家 建 議 應 於 9 月 中 旬 以 後 施 打, 但 應 儘 量 於 11 月 下 旬 進 入 流 感 流 行 9

期 之 前 完 成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的 接 種 禁 忌 (1) 已 知 對 蛋 之 蛋 白 質 (Egg-protein) 或 疫 苗 其 他 成 份 過 敏 者, 不 予 接 種 (2) 年 齡 6 個 月 以 下 者, 不 予 接 種 (3) 發 燒 或 急 性 疾 病, 宜 延 後 接 種 (4) 過 去 注 射 曾 發 生 不 良 反 應 者 (5) 懷 孕 者 是 否 接 種 由 醫 師 評 估 (6) 其 他 經 醫 師 評 估 不 適 合 接 種 者, 不 予 接 種 由 於 流 感 疫 苗 係 由 雞 胚 胎 培 養, 故 對 雞 蛋 過 敏 的 幼 兒 不 應 接 種 ; 對 於 少 部 分 寶 寶 可 能 滿 6 個 月 還 沒 吃 過 雞 蛋, 致 家 長 或 醫 師 無 法 判 斷 是 否 有 過 敏 病 史 的 個 案, 專 家 建 議, 醫 師 可 先 行 診 察 評 估, 除 幼 兒 有 特 殊 過 敏 體 質 家 族 中 有 人 對 雞 蛋 過 敏 或 過 去 施 打 疫 苗 曾 有 過 敏 反 應 及 發 燒 或 嚴 重 疾 病, 其 餘 應 可 接 受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同 時 亦 建 議, 接 種 後, 應 先 留 在 醫 療 院 所 觀 察 半 小 時 以 上 無 恙 後 再 離 開, 以 應 發 生 率 極 微 過 敏 反 應 個 案 之 即 刻 處 理 流 感 疫 苗 的 接 種 途 徑 與 接 種 劑 量 流 感 疫 苗 係 採 肌 肉 注 射,6 個 月 以 上 不 滿 3 歲 的 幼 兒 ( 亦 10

有 廠 牌 以 6 歲 區 分, 詳 見 仿 單 ), 每 次 的 接 種 劑 量 為 0.25 ml,3 歲 以 上 接 種 劑 量 為 0.5 ml 另 外,8 歲 以 下 兒 童, 若 過 去 已 接 種 過 流 感 疫 苗 ( 不 論 1 劑 或 2 劑 ), 今 年 接 種 1 劑 即 可, 若 為 初 次 接 種, 應 接 種 2 劑, 第 1 2 劑 間 隔 1 個 月 以 上 6 個 月 以 下 幼 兒, 因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的 免 疫 反 應 不 佳, 所 以 不 適 宜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可 否 和 其 他 疫 苗 同 時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是 不 活 化 疫 苗 可 以 和 其 他 疫 苗 同 時 接 種 於 不 同 部 位 或 間 隔 任 何 時 間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後 注 意 事 項 為 預 防 並 即 時 處 理 接 種 後 發 生 率 極 低 的 立 即 型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接 種 後 應 於 接 種 單 位 或 附 近 稍 做 休 息, 並 觀 察 至 少 30 分 鐘, 無 恙 後 再 離 開 接 種 後 如 有 持 續 發 燒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如 呼 吸 困 難 氣 喘 眩 昏 心 跳 加 速 等 不 適 症 狀, 應 儘 速 就 醫, 並 以 電 話 通 報 當 地 衛 生 局 或 疾 病 管 制 局 完 成 疫 苗 接 種 後, 雖 可 降 低 感 染 流 感 的 機 率, 但 仍 有 可 能 罹 患 流 感, 民 眾 還 需 注 重 保 健 與 各 種 防 疫 措 施, 以 維 護 身 體 健 康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後 48 小 時 內 約 有 1-2% 可 能 有 發 燒 反 應, 應 提 供 醫 師 以 為 診 斷 之 參 考 接 種 48 小 時 後 仍 然 持 續 發 燒 時, 一 般 醫 師 會 考 慮 可 能 另 有 感 染 或 其 他 發 燒 原 因 11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無 法 預 防 SARS 或 一 般 感 冒, 民 眾 不 管 有 無 接 種 疫 苗, 一 旦 有 發 燒 症 狀, 仍 應 循 序 釐 清 病 因 國 內 外 建 議 的 施 打 對 象 建 議 施 打 對 象 為 比 平 常 人 有 較 多 機 會 感 染 流 感 及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的 高 危 險 群, 包 括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居 住 於 安 養 等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之 受 照 顧 者 罹 患 心 肺 疾 病 者 因 慢 性 代 謝 性 疾 病 ( 糖 尿 病 ) 腎 衰 竭 血 紅 素 病 變 以 及 免 疫 不 全 ( 包 括 愛 滋 病 毒 帶 原 者 ) 而 需 長 期 治 療 追 蹤 或 住 院 者 6 個 月 大 到 18 歲 需 接 受 長 期 阿 斯 匹 靈 治 療 者 及 易 傳 染 流 感 給 高 危 險 群 之 醫 療 院 所 醫 護 等 工 作 人 員 慢 性 照 護 機 構 內 之 工 作 人 員 等 另 為 避 免 人 類 流 感 病 毒 與 禽 流 感 病 毒 基 因 重 組 可 能 造 成 之 全 世 界 大 流 行, 國 內 專 家 亦 建 議 雞 鴨 鵝 豬 火 雞 鴕 鳥 之 養 殖 屠 宰 運 輸 活 體 屠 宰 兼 販 賣 化 製 等 行 業 之 工 作 人 員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懷 孕 與 流 感 疫 苗 一 般 懷 孕 前 3 個 月 不 建 議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在 進 入 流 行 期, 懷 孕 4 個 月 以 後 的 婦 女 可 以 經 由 由 醫 師 評 估 後 接 種 於 流 感 流 行 時 期, 孕 婦 應 避 免 接 觸 疑 似 感 染 流 感 的 病 人, 並 減 少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並 建 議 孕 婦 接 觸 的 家 人 都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12

經 常 出 國 者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注 意 事 項 為 避 免 接 種 疫 苗 後 可 能 的 發 燒 反 應, 導 致 SARS 臨 床 判 斷 的 可 能 困 擾, 民 眾 由 國 外 歸 國, 建 議 間 隔 10 天 後 再 接 種 疫 苗 13

三 政 策 篇 我 國 的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政 策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於 積 極 維 護 老 人 健 康, 避 免 流 感 對 老 人 之 侵 襲, 於 87 年 開 始 辦 理 65 歲 以 上 高 危 險 群 老 人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先 驅 計 畫, 以 政 府 經 費 支 應 流 感 疫 苗 費 用 由 於 經 費 有 限, 經 衛 生 署 預 防 接 種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結 果, 選 定 以 易 因 罹 患 流 感 而 導 致 嚴 重 併 發 症 之 高 危 險 群 為 優 先 接 種 對 象 90 年 接 種 對 象 擴 大 至 滿 65 歲 以 上 之 老 人 皆 可 接 種 92 年 為 因 應 流 感 對 SARS 疫 情 之 可 能 衝 擊, 亦 將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護 等 工 作 人 員 納 入 接 種 對 象, 另 為 因 應 亞 洲 地 區 爆 發 之 禽 流 感 疫 情, 乃 針 對 禽 畜 養 殖 屠 宰 販 賣 運 送 化 製 等 相 關 人 員 提 供 免 費 接 種 服 務, 以 避 免 人 類 流 感 病 毒 與 禽 流 感 病 毒 基 因 重 組 可 能 造 成 之 全 世 界 大 流 行 93 年 度 起, 考 量 2 歲 以 下 幼 兒 感 染 流 感 住 院 之 比 例 不 亞 於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其 他 流 感 高 危 險 群, 計 畫 對 象 增 加 6 個 月 以 上 2 歲 以 下 之 幼 兒 95 年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之 實 施 對 象 與 開 打 日 期 第 1 類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於 10 月 11 日 起 施 打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且 於 民 國 30 年 12 月 14

31 日 前 ( 含 ) 出 生 者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須 具 健 保 身 分, 並 持 有 居 留 證 者 (2) 目 前 居 住 於 安 養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護 理 之 家 機 構 榮 民 之 家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之 全 日 型 住 宿 機 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之 康 復 之 家 等 機 構 之 受 照 顧 者 榮 民 醫 院 公 務 預 算 床 榮 患 及 居 家 護 理 對 象 等, 不 受 須 年 滿 65 歲 資 格 之 限 制 (3) 實 際 照 護 上 述 機 構 等 個 案 之 工 作 人 員 (4) 罕 見 疾 病 患 者 第 2 類 :6 個 月 以 上 2 歲 以 下 幼 兒 ( 除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其 父 母 均 為 外 國 人, 且 父 母 無 加 入 健 保 及 無 居 留 證 之 幼 兒 需 自 費 接 種 ), 且 於 民 國 93 年 9 月 1 日 至 95 年 4 月 30 日 出 生 年 滿 6 個 月 以 上 之 幼 兒, 於 9 月 25 日 起 施 打 第 3 類 : 醫 療 院 所 之 醫 護 等 人 員 及 防 疫 人 員, 於 9 月 25 日 起 施 打,10 月 14 日 前 結 束 (1) 醫 療 院 所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2) 醫 療 院 所 員 額 內 非 醫 事 人 員 (3) 醫 院 值 勤 之 醫 事 實 習 學 生 為 整 學 期 固 定 在 地 區 級 以 上 教 學 醫 院 值 勤 之 醫 事 實 習 學 生 (4) 衛 生 單 位 第 一 線 防 疫 人 員 : 疾 病 管 制 局 及 各 15

地 分 局 與 衛 生 局 所 之 編 制 人 員 第 一 線 聘 僱 或 臨 時 人 員 司 機 工 友 等 (5) 各 消 防 隊 救 護 車 緊 急 救 護 人 員 (6) 第 一 線 海 巡 岸 巡 人 員 (7) 國 際 機 場 港 口 入 境 安 全 檢 查 證 照 查 驗 及 第 一 線 關 務 人 員 第 4 類 : 禽 畜 ( 雞 鴨 鵝 豬 火 雞 鴕 鳥 ) 養 殖 等 相 關 行 業 工 作 人 員 及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於 10 月 11 日 起 施 打 (1) 養 禽 ( 雞 鴨 鵝 豬 火 雞 鴕 鳥 ) 業 養 豬 業 與 前 述 禽 畜 之 屠 宰 運 輸 活 體 屠 宰 兼 販 賣 業 等 工 作 人 員 ( 含 動 物 園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 (2) 中 央 地 方 實 際 參 與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等 對 象 之 接 種 地 點 應 攜 帶 證 件 及 負 擔 費 用 項 目 接 種 對 象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罕 見 疾 病 患 者 安 養 等 機 構 對 象 接 種 地 點 不 受 戶 籍 地 之 限 制, 可 前 往 下 列 地 點 接 種 全 國 各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各 縣 市 之 老 人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 可 洽 詢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見 附 表 一 ) 機 構 所 在 地 16

攜 帶 證 件 身 分 證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罕 見 疾 病 患 者 需 另 攜 以 下 三 項 及 接 種 同 意 書 ( 除 由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本 人 或 家 屬 簽 名 1. 罕 見 疾 病 基 金 會 或 肌 肉 萎 外, 亦 可 由 安 養 等 機 縮 症 病 友 協 會 出 具 之 證 明 構 之 負 責 人 代 為 簽 2. 罕 見 疾 病 重 大 傷 病 卡 立 ) 3. 罕 見 疾 病 診 斷 證 明 書 費 用 如 為 門 診 單 純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除 掛 號 費 外, 免 部 分 負 擔 如 門 診 看 病 或 住 院 期 間, 順 便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仍 應 依 門 診 住 院 規 定, 自 付 掛 號 費 及 部 分 負 擔 ; 惟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免 部 分 負 擔 之 診 察 費 及 掛 號 費 不 得 另 及 掛 號 費 加 未 帶 健 保 卡 IC 卡 時, 則 必 須 自 付 疫 苗 以 外 之 相 關 費 用 外 籍 人 士 如 未 具 健 保 身 分, 不 符 本 類 對 象 之 接 種 條 件, 須 自 費 接 種 6 個 月 以 上 2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接 種 地 點 應 攜 帶 證 件 及 負 擔 費 用 接 種 地 點 不 受 戶 籍 地 之 限 制, 可 前 往 全 國 各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或 各 縣 市 辦 理 各 項 幼 兒 預 防 接 種 之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接 種 ( 可 洽 詢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見 附 表 1 或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www.cdc.gov.tw 及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網 站 查 閱 ) 應 攜 帶 證 件 17

比 照 現 行 其 他 幼 兒 常 規 預 防 接 種 項 目 必 須 攜 帶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及 健 保 IC 卡 接 種 費 用 - 比 照 現 行 其 他 幼 兒 常 規 預 防 接 種 項 目, 其 收 費 標 準 除 疫 苗 免 費, 其 餘 得 依 據 各 縣 市 所 訂 之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 但 同 時 接 種 兩 項 以 上 疫 苗 或 因 其 他 看 診 已 申 請 健 保 給 付 者, 則 該 診 察 費 掛 號 費 不 得 另 加 接 種 劑 量 及 劑 次 每 劑 接 種 劑 量 :0.25ml 接 種 劑 次 : 過 去 已 接 種 過 流 感 疫 苗 ( 不 論 1 劑 或 2 劑 ), 今 年 接 種 1 劑 即 可, 若 是 初 次 接 種, 應 接 種 2 劑, 第 1 2 劑 間 隔 1 個 月 以 上 使 用 保 存 流 感 接 種 紀 錄 卡 之 目 的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後 48 小 時 內 約 有 1-2% 可 能 有 發 燒 反 應, 民 眾 可 出 示 流 感 接 種 紀 錄 卡 以 提 供 醫 師 作 為 診 斷 之 參 考 至 於 接 種 48 小 時 以 後 的 發 燒 症 狀, 流 感 接 種 紀 錄 卡 可 提 醒 醫 師 判 斷 可 能 之 感 染 或 其 他 發 燒 原 因 6 個 月 以 上 2 歲 以 下 之 幼 兒, 疾 病 管 制 局 設 計 有 供 幼 兒 使 用 之 紀 錄 卡 ( 見 附 表 2), 請 合 約 院 所 將 該 卡 黏 貼 於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常 規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表 之 後 其 餘 對 象 則 可 沿 用 上 年 度 發 放 之 紀 錄 卡 ( 見 附 表 3) 初 次 接 種 或 遺 失 卡 片 者, 由 接 種 單 位 發 給 新 紀 錄 卡, 18

流 感 接 種 紀 錄 卡 可 持 續 使 用 數 年, 除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應 詳 細 正 確 填 列 外, 每 年 接 種 後 由 接 種 單 位 加 蓋 接 種 日 期 及 醫 院 診 所 章 戳, 妥 善 保 存, 接 種 後 就 診 請 記 得 攜 帶, 提 供 醫 師 診 斷 參 考 19

附 表 1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流 感 諮 詢 專 線 電 話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02-23759800 23759800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04-7115141 轉 1906 轉 106 高 雄 市 衛 生 局 07-2513412 南 投 縣 衛 生 局 049-2230607 基 隆 市 衛 生 局 02-2427 24276154 雲 林 縣 衛 生 局 05-5373488 5373488 轉 114 新 竹 市 衛 生 局 03-5264094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05-3620607 台 中 市 衛 生 局 04-23801151 台 南 縣 衛 生 局 06-6335140 6335140 台 南 市 衛 生 局 06-2906386 高 雄 縣 衛 生 局 07-7334866 7334866 嘉 義 市 衛 生 局 05-2341150 屏 東 縣 衛 生 局 08-7362986 台 北 縣 衛 生 局 02-22577155 22577155 轉 1452 澎 湖 縣 衛 生 局 06-9272162 轉 211 桃 園 縣 衛 生 局 03-33 3363270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038-226975 新 竹 縣 衛 生 局 03-5511287 台 東 縣 衛 生 局 089-331171 宜 蘭 縣 衛 生 局 039-357011 357011 金 門 縣 衛 生 局 082-330697 轉 605 苗 栗 縣 衛 生 局 037-3300 330002 02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083-622095 轉 223 台 中 縣 衛 生 局 04-25270780 20

附 表 2 幼 兒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紀 錄 卡 21

附 表 3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紀 錄 卡 22

健 康 是 您 的 權 利 保 健 是 您 的 責 任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編 印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