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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組 : 文 憑 4 技 術 督 察 及 相 連 - 高 級 證 書 加 經 驗 5 技 術 人 員 督 導 及 相 連 第 一 組 : 證 書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 6 技 術 人 員 督 導 及 相 連 第 二 組 : 工 藝 及 技 能 加 經 驗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 7 需 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和 中 學 會 考 三 科 良 的 8 專 業 及 相 連 第 一 組 : 專 業 學 會 會 員 或 同 等 資 格 第 二 組 : 薪 酬 結 構 與 第 一 組 相 關 連 的 9 學 位 及 相 連 10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11 教 育 12 其 他 1

II. 各 資 歷 組 別 內 的 衞 生 署 專 職 醫 療 註 資 歷 組 別 2 -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牙 科 事 務 督 察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牙 科 事 務 督 察 1.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三 科 考 獲 第 3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三 科 考 獲 第 3 級 /C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及 3. 處 事 成 熟 ( 註 : 上 述 (1) 項 的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1.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員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高 級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 註 : 上 述 (1) 項 的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註 (a) 資 料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 資 歷 組 別 1, 2( 第 二 組 ), 4, 6, 7, 8( 第 一 組 ), 10 及 11 並 無 衞 生 署 專 職 醫 療 2

資 歷 組 別 3 -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牙 科 治 療 師 註 職 業 治 療 師 牙 科 治 療 師 高 級 牙 科 治 療 師 牙 科 治 療 師 導 師 一 級 職 業 治 療 師 高 級 職 業 治 療 師 1. 持 有 由 菲 臘 牙 科 醫 院 頒 發 的 牙 科 治 療 文 憑,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3.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 註 : 上 述 (2) 項 的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的 規 定,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 部 分 註 冊 成 為 職 業 治 療 師 ; 2. 持 有 由 香 港 職 業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簽 發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3. 在 取 得 職 業 治 療 師 註 冊 第 I 部 分 所 須 註 冊 資 歷 後 至 少 有 三 年 從 事 職 業 治 療 的 經 驗 ;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具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的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視 光 師 視 光 師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視 光 師 名 冊 第 I 部 分 註 冊 ; 2. 持 有 視 光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給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書 ; 及 3.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和 簡 單 英 語 視 覺 矯 正 師 二 級 視 覺 矯 正 師 1. 具 備 由 認 可 專 業 機 構 發 出 的 視 軸 矯 正 法 文 3

註 物 理 治 療 師 放 射 技 師 一 級 視 覺 矯 正 師 一 級 物 理 治 療 師 高 級 物 理 治 療 師 二 級 放 射 技 師 一 級 放 射 技 師 高 級 放 射 技 師 憑, 或 同 等 學 歷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的 規 定,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a 部 分 註 冊 成 為 物 理 治 療 師 ; 2. 持 有 由 香 港 物 理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簽 發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3. 在 取 得 物 理 治 療 師 註 冊 第 Ia 部 所 須 註 冊 資 歷 後 至 少 有 三 年 從 事 物 理 治 療 的 經 驗 ;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具 備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放 射 技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的 規 定,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 或 II 部 分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為 放 射 診 斷 技 師 ;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具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達 第 2 等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和 簡 單 英 語 資 歷 組 別 3 -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二 組 : 文 憑 牙 科 技 術 員 二 級 牙 科 技 術 員 一 級 牙 科 技 術 員 牙 科 技 師 高 級 牙 科 技 師 1. 持 有 由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或 菲 臘 牙 科 醫 院 頒 發 的 牙 科 工 藝 文 憑,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通 過 由 一 間 認 可 機 構 主 辦 的 牙 科 技 術 員 證 書 中 級 考 試,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有 最 少 四 年 牙 科 技 工 學 徒 經 驗 ; 以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4

醫 務 化 驗 員 二 級 醫 務 化 驗 員 一 級 醫 務 化 驗 員 醫 務 化 驗 師 高 級 醫 務 化 驗 師 總 醫 務 化 驗 師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1. 持 有 香 港 醫 務 化 驗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院 校 的 醫 療 化 驗 科 學 文 憑,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2.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的 規 定,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I 部 份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為 醫 務 化 驗 師 ; 3. 持 有 由 香 港 醫 務 化 驗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簽 發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配 藥 員 配 藥 員 高 級 配 藥 員 總 配 藥 員 1. 已 接 受 3 年 的 在 職 配 藥 訓 練, 並 持 有 職 業 訓 練 局 頒 發 的 配 藥 學 證 書,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資 歷 組 別 5 - 技 術 人 員 督 導 及 相 連 第 一 組 : 證 書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 放 射 技 術 員 放 射 技 術 員 高 級 放 射 技 術 員 1. 根 據 放 射 技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的 規 定 並 通 過 相 關 考 試 後,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V 部 分 註 冊 成 為 放 射 診 斷 技 師 ; 及 2. 具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2 等 級 /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資 歷 組 別 8 - 專 業 及 相 連 5

第 二 組 : 薪 酬 結 構 與 第 一 組 相 關 連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藥 劑 師 物 理 學 家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藥 劑 師 高 級 藥 劑 師 物 理 學 家 高 級 物 理 學 家 1.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英 語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向 香 港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註 冊 為 藥 劑 師 ; 2. 持 有 由 香 港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簽 發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3. 具 有 在 註 冊 後 兩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的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成 績,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英 語 ( 註 : (1) 向 英 國 澳 洲 加 拿 大 和 美 國 當 地 的 藥 劑 業 管 理 局 註 冊 後 獲 取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亦 可 視 為 註 冊 後 的 工 作 經 驗 (2) 申 請 人 如 曾 接 受 中 醫 藥 訓 練 或 持 有 相 關 專 業 資 歷,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1. (a) 持 有 本 港 大 學 頒 授 的 理 學 士 榮 譽 學 位, 主 修 物 理 學 ( 綜 合 物 理 醫 學 物 理 放 射 物 理 保 健 物 理 或 應 用 物 理 ) 或 工 程 學 ( 電 子 電 機 電 腦 微 波 生 物 醫 學 電 訊 或 醫 學 電 子 ),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i) 畢 業 後 有 兩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或 (ii) 持 有 本 港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主 修 上 述 學 科,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或 (b) 於 1975 年 12 月 5 日 或 以 後 成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工 式 會 員 ( 電 機 組 或 電 子 組 ), 或 具 備 同 等 資 歷 ; 2.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 及 6

科 學 主 任 ( 醫 務 ) 科 學 主 任 ( 醫 務 ) 3.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和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A. 聽 力 服 務 (a)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聽 力 學 理 科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或 B. 化 驗 室 服 務 (a) (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適 當 理 科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適 當 理 科 榮 譽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在 取 得 資 歷 後 具 備 兩 年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 以 及 或 C. 公 共 衞 生 (a) (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公 共 衞 生 學 或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或 相 關 學 科 的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公 共 衞 生 學 或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或 相 關 學 科 的 深 造 文 憑,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在 取 得 資 歷 後 具 備 兩 年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 或 D. 中 醫 藥 (a) (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中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已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49 章 中 醫 藥 條 例 註 冊 為 註 冊 中 醫 ; 或 (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中 藥 學 或 中 藥 藥 劑 學 榮 譽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i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化 學 或 生 物 化 學 榮 譽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iv) 持 有 任 何 一 所 認 可 大 學 頒 授 的 農 藝 學 藥 理 學 或 生 藥 學 榮 譽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7

學 歷 ; 以 及 (b)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資 歷 組 別 9 - 學 位 及 相 連 營 養 科 主 任 營 養 科 主 任 高 級 營 養 科 主 任 1. 具 備 營 養 學 深 造 文 憑 或 營 養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駐 院 實 習 訓 練,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英 語 言 語 治 療 主 任 言 語 治 療 主 任 1.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發 的 言 語 及 聽 覺 科 學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能 操 流 利 英 語 ; 3.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輔 音 和 元 音 均 發 音 正 確 ; 以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和 英 文 運 用 ) 達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8

資 歷 組 別 12 - 其 他 牙 齒 衞 生 員 牙 齒 衞 生 員 1. 已 向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註 冊, 成 為 執 業 牙 齒 衞 生 員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英 語 及 粵 語 註 醫 管 局 大 致 上 參 考 及 採 用 公 務 員 相 關 的 安 排 就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醫 管 局 聘 有 二 級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除 了 就 註 冊 資 歷 後 經 驗 年 數 的 要 求 外, 醫 管 局 的 入 職 條 件 及 資 格 與 衞 生 署 相 同. 9

附 件 二 醫 院 管 理 局 就 聽 力 學 家 足 病 治 療 師 及 義 肢 矯 形 師 入 職 條 件 及 資 格 聽 力 學 家 1.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聽 力 學 理 科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足 病 治 療 師 1. 持 有 足 病 治 療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及 2. 符 合 獲 頒 受 學 位 國 家 的 足 病 治 療 師 專 業 註 冊 資 格 義 肢 矯 形 師 1. 持 有 義 肢 矯 形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及 2. 於 醫 管 局 完 成 一 年 制 見 習 義 肢 矯 形 師 培 訓, 或 具 備 同 等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