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事 執 行 董 事 朱 玉 國 先 生,52 歲, 本 集 團 兩 名 創 辦 人 之 一 朱 先 生 為 我 們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朱 太 太 的 丈 夫 及 我 們 的 執 行 董 事 朱 墨 群 先 生 的 父 親 朱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兼 主 席 彼 負 責 監 察 及 規 劃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策 略 山 東 群 星 註 冊 成 立 之 前, 朱 先 生 一 直 從 事 與 造 紙 機 器 零 件 有 關 的 工 作 逾 十 年, 在 此 期 間, 彼 亦 研 究 各 類 紙 產 品 的 特 徵, 並 獲 得 造 紙 業 的 經 驗 及 知 識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期 間, 朱 先 生 為 山 東 群 星 的 監 事, 負 責 監 督 發 展 策 略 及 投 資 計 劃 的 制 訂 工 作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起, 朱 先 生 成 為 山 東 群 星 的 法 定 代 表 朱 先 生 獲 頒 各 種 獎 項 及 取 得 不 同 資 格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彼 獲 鄒 平 縣 科 學 技 術 委 員 會 評 定 為 經 濟 師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彼 獲 山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評 為 中 國 山 東 省 優 秀 民 營 企 業 家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朱 先 生 獲 山 東 經 濟 學 院 信 息 管 理 學 院 聘 用 為 兼 職 教 授 朱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四 月 在 中 國 山 東 省 經 濟 管 理 幹 部 學 院 完 成 高 等 教 育, 主 修 企 業 管 理 朱 墨 群 先 生,27 歲, 本 集 團 另 一 名 創 辦 人 及 朱 先 生 與 我 們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朱 太 太 的 兒 子 彼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副 主 席 兼 總 經 理 彼 負 責 我 們 的 業 務 的 整 體 管 理 彼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於 中 國 出 東 省 政 法 管 理 幹 部 學 院 完 成 高 等 法 律 教 育, 畢 業 後 及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起, 朱 墨 群 先 生 出 任 山 東 群 星 的 總 經 理, 監 察 其 業 務 運 作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彼 獲 國 際 經 理 人 聯 合 會 授 予 國 際 職 業 經 理 人 資 格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彼 通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人 事 部 全 國 人 才 流 動 中 心 的 審 批 成 為 縣 級 數 據 庫 專 才, 該 數 據 庫 儲 存 全 國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庫 的 資 料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彼 獲 山 東 十 大 優 秀 企 業 家 評 委 會 表 揚 為 山 東 十 大 優 秀 企 業 家 之 一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彼 獲 共 青 團 濱 州 市 委 及 濱 州 市 經 貿 委 聯 合 表 揚 為 濱 州 市 傑 出 青 年 企 業 家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彼 為 委 任 為 山 東 群 星 的 董 事 128
孫 振 水 先 生,52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三 日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執 行 董 事, 並 負 責 管 理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及 行 政 事 務 自 一 九 八 三 年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孫 先 生 為 長 山 鎮 經 濟 委 員 會 的 主 管 會 計 師, 藉 此 於 金 融 業 累 積 逾 20 年 經 驗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彼 出 任 山 東 長 星 的 財 務 總 監 孫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五 月 在 中 國 完 成 工 商 管 理 高 等 教 育, 並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獲 中 國 山 東 省 濱 州 地 區 職 稱 改 革 領 導 小 組 授 予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的 資 格 非 執 行 董 事 孫 瑞 芳 女 士,52 歲, 朱 先 生 的 太 太 以 及 我 們 其 中 一 位 執 行 董 事 朱 墨 群 先 生 的 母 親 朱 太 太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山 東 群 星 的 董 事 獲 委 任 前, 朱 太 太 自 山 東 群 星 成 立 後 已 幫 助 其 丈 夫 朱 先 生 及 其 兒 子 朱 墨 群 先 生 處 理 山 東 群 星 的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儘 管 彼 並 未 參 與 本 集 團 重 大 的 管 理 或 運 作 決 定, 仍 了 解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業 務 及 運 作 根 據 朱 太 太 過 往 於 山 東 群 星 的 工 作 經 驗, 我 們 的 董 事 會 認 為 委 任 朱 太 太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乃 適 合 彼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七 月 在 中 國 接 受 高 中 教 育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趙 偉 先 生,47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三 日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趙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二 月 成 為 高 級 合 資 格 工 程 師, 現 為 中 國 造 紙 協 會 秘 書 長 彼 過 往 曾 出 任 輕 工 部 人 事 司 科 幹 處 副 處 長 輕 工 部 造 紙 司 生 產 處 副 處 長 及 中 國 造 紙 協 會 副 秘 書 長 副 理 事 長 及 秘 書 長 等 職 位 趙 先 生 現 時 為 兩 家 於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廣 東 冠 豪 高 新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山 東 華 泰 紙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獨 立 董 事 趙 先 生 同 時 為 中 國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山 東 晨 鳴 紙 業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趙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六 月 在 中 國 大 連 輕 工 業 學 院 完 成 高 等 教 育, 主 修 制 紙 趙 先 生 過 往 及 現 在 於 各 機 構 任 職, 又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藉 此 於 造 紙 行 業 累 積 了 二 十 五 年 經 驗 王 魯 先 生,26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三 日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畢 業 於 山 東 大 學, 取 得 計 算 機 科 學 與 技 術 學 位, 並 隨 後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於 澳 洲 Monash University 獲 取 信 息 技 術 碩 士 學 位 彼 為 中 國 一 間 大 學 之 講 師 彼 現 時 於 煙 129
台 大 學 擔 任 工 程 師 王 先 生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其 後 於 不 同 的 大 學 任 職, 藉 此 累 積 了 四 年 電 腦 工 程 經 驗 鄺 焜 堂 先 生,41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三 日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現 時 為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及 英 國 特 許 管 理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鄺 先 生 藉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不 同 的 公 司 任 職, 於 管 理 會 計 及 財 務 監 控 方 面 擁 有 約 20 年 經 驗 彼 現 時 為 中 國 國 營 企 業 天 津 濱 海 泰 達 物 流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財 務 總 監 鄺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在 香 港 摩 利 臣 山 工 業 學 院 獲 取 會 計 文 憑 高 級 管 理 層 孫 曙 光 先 生,53 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副 總 經 理 及 山 東 群 星 財 政 部 門 的 主 管, 負 責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的 財 務 管 理 工 作 之 前, 孫 先 生 曾 在 中 國 政 府 的 經 濟 機 關 任 職 彼 於 企 業 管 理 方 面 有 豐 富 經 驗 彼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在 中 國 山 東 省 委 黨 校 完 成 專 上 教 育, 主 修 經 濟 管 理 劉 樹 理 先 生,52 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副 總 經 理, 負 責 本 集 團 行 政 事 務 劉 先 生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服 役, 並 獲 授 高 級 工 程 師 銜 彼 曾 在 政 府 司 法 機 關 工 作, 於 法 律 事 宜 有 豐 富 經 驗 彼 有 多 年 法 律 工 作 經 驗 劉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八 月 於 中 國 全 國 法 院 幹 部 業 餘 法 律 大 學 完 成 專 上 教 育, 主 修 法 律 吳 振 軍 先 生,42 歲,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山 東 群 星 財 務 部 副 主 管 彼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獲 委 任 為 山 東 群 星 董 事 會 秘 書 之 前, 吳 先 生 曾 在 一 間 內 地 商 業 機 構 以 及 中 國 政 策 調 查 及 研 究 部 工 作, 吳 先 生 曾 於 鄒 平 縣 經 濟 技 術 開 發 區 籌 建 處 出 任 副 經 理, 負 責 市 場 推 廣 吳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在 中 國 國 家 法 官 學 院 完 成 專 上 教 育, 主 修 法 律 成 剛 先 生,48 歲,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山 東 群 星 策 略 規 劃 部 主 管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彼 獲 委 任 為 山 東 群 星 的 副 總 經 理 彼 主 管 本 集 團 策 略 規 劃 及 主 要 項 目 環 保 及 文 化 推 廣 事 務 之 前, 成 先 生 曾 在 國 營 企 業 及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彼 於 一 九 八 六 年 十 二 月 畢 業 於 山 東 師 範 大 學, 主 修 漢 語 語 言 學 130
歐 陽 廣 華 先 生,43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為 財 務 總 監 公 司 秘 書 及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歐 陽 先 生 負 責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秘 書 事 宜 彼 過 往 曾 於 香 港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上 市 公 司 任 職, 擁 有 超 過 十 年 的 核 數 及 財 務 管 理 經 驗 歐 陽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從 澳 洲 的 Bond University 獲 取 商 業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於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獲 取 會 計 碩 士 學 位 及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於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獲 取 行 政 管 理 深 造 文 憑 歐 陽 先 生 為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歐 陽 先 生 為 長 澳 藥 業 科 技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其 股 份 於 新 加 坡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審 核 委 員 會 我 們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3.21 條 及 3.23 條,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八 日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鄺 焜 堂 先 生 趙 偉 先 生 與 王 魯 先 生 組 成, 鄺 焜 堂 先 生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審 閱 及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申 報 程 序 及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薪 酬 委 員 會 我 們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八 日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成 立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由 四 名 成 員 朱 玉 國 先 生 趙 偉 先 生 王 魯 先 生 與 鄺 焜 堂 先 生 組 成, 朱 玉 國 先 生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就 我 們 的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薪 酬 事 宜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以 及 代 表 董 事 會 決 定 我 們 的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具 體 薪 酬 待 遇 及 聘 用 條 件 提 名 委 員 會 我 們 根 據 董 事 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八 日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四 名 成 員 朱 墨 群 先 生 趙 偉 先 生 王 魯 先 生 與 鄺 焜 堂 先 生 組 成 朱 墨 群 先 生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推 薦 人 選 填 補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空 缺 董 事 報 酬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我 們 向 我 們 的 董 事 支 付 的 袍 金 薪 金 房 屋 津 貼 其 他 津 貼 及 實 物 利 益 ( 包 括 我 們 為 我 們 的 董 事 所 作 出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 ) 或 任 何 花 紅 總 額 分 別 為 約 人 民 幣 200,000 元 約 人 民 幣 200,000 元 及 約 人 民 幣 200,000 元 131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已 付 或 應 付 予 我 們 的 董 事 的 其 他 付 款 員 工 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於 中 國 擁 有 959 名 全 職 員 工 及 於 香 港 擁 有 兩 名 全 職 員 工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按 職 能 分 類 的 員 工 總 數 總 數 管 理 層 28 一 般 及 行 政 50 生 產 及 物 流 808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28 財 務 及 會 計 11 品 質 控 制 25 研 發 11 總 數 961 與 我 們 的 僱 員 的 關 係 我 們 並 無 因 勞 工 糾 紛 而 與 僱 員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問 題 或 業 務 中 斷, 而 我 們 於 往 績 期 間 並 無 在 招 聘 及 挽 留 經 驗 豐 富 的 僱 員 方 面 出 現 任 何 困 難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與 僱 員 的 工 作 關 係 良 好 報 酬 我 們 的 僱 員 報 酬 包 括 酬 金 房 屋 基 金 供 款 及 退 休 計 劃 供 款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 本 集 團 所 承 擔 的 員 工 成 本 ( 包 括 董 事 薪 酬 ) 分 別 為 約 人 民 幣 11,000,000 元 人 民 幣 13,400,000 元 人 民 幣 20,8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8,500,000 元, 佔 本 集 團 於 相 關 期 間 的 營 業 額 分 別 約 2.4% 1.9% 2.2% 及 2.5% 福 利 計 劃 我 們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於 我 們 營 運 的 司 法 權 區 遵 守 所 有 退 休 金 供 款 的 法 定 規 定 我 們 根 據 適 用 的 中 國 規 則 及 法 規 為 我 們 於 中 國 的 員 工 提 供 退 休 福 利 我 們 根 據 適 用 的 香 港 法 律 及 法 規 為 我 們 於 香 港 的 僱 員 參 加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132
我 們 亦 根 據 中 國 的 地 方 法 規 就 以 下 員 工 相 關 計 劃 及 基 金 作 出 供 款, 其 中 包 括 退 休 金 計 劃 失 業 保 險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及 工 傷 保 險 根 據 我 們 營 運 地 點 所 在 的 省 級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發 出 的 確 認, 我 們 的 董 事 確 認 於 往 績 期 間, 本 集 團 已 適 當 地 支 付 全 部 社 會 保 險 供 款, 而 且 本 集 團 已 遵 守 適 用 法 律 及 法 規 購 股 權 計 劃 我 們 已 有 條 件 採 納 購 股 權 計 劃, 據 此, 該 等 指 定 類 別 之 參 與 者 (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六 有 更 詳 盡 的 描 述 ) 可 能 在 董 事 會 酌 情 決 定 下 獲 授 購 股 權 認 購 股 份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主 要 條 款 概 述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六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段 合 規 顧 問 於 上 市 日 期 前, 我 們 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A.19 條 委 任 工 商 東 亞 為 我 們 的 合 規 顧 問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A.23 條, 合 規 顧 問 將 就 以 下 情 況 向 我 們 提 供 意 見 : 刊 發 任 何 監 管 公 布 通 函 或 財 政 報 告 之 前 ; 構 想 進 行 交 易 ( 包 括 發 行 股 份 及 回 購 股 份 ) 時, 而 此 等 交 易 可 能 屬 於 上 市 規 則 第 14 或 14A 章 規 定 的 須 予 公 布 交 易 或 關 連 交 易 ; 本 公 司 建 議 將 股 份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作 與 本 招 股 章 程 詳 述 者 不 同 的 用 途 時, 或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活 動 發 展 或 業 績 偏 離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的 任 何 預 測 估 計 或 其 他 資 料 時 ; 及 聯 交 所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10 條 向 本 公 司 進 行 調 查 時 有 關 委 聘 年 期 由 上 市 日 期 起 至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46 條 之 規 定 發 布 上 市 日 期 後 首 個 完 整 財 政 年 度 的 財 務 業 績 之 日 止, 並 可 於 雙 方 協 定 情 況 下 延 期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