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神經障害-腦中風審查標準之研究報告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Layout 1


簽 呈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1公告[1].rtf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101年性別圖像1.doc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目    錄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章節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第一章 緒論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BSP 烤箱 - 封面-2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untitled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xls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目 錄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PowerPoint 簡報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一、 資格條件: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Please read the following and mark only one box beside the description that best represents your child’s movement abilities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T????????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1DE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 ) 1 5 ( ) ( ) ( )

Appendix2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16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 A.M. Best A () A2 () A+ () A ()

Transcription:

計 畫 編 號 :BLI97-A0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 腦 中 風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鄭 建 興 醫 師 共 同 主 持 人 : 許 重 義 教 授 邱 弘 毅 教 授 研 究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計 畫 研 究 單 位 : 台 灣 腦 中 風 學 會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五 月 五 日 至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印 製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 本 研 究 報 告 僅 供 參 考 用, 不 代 表 本 局 意 見 * 非 經 本 局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對 外 發 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編 印

目 錄 摘 要 P. 3 第 一 章 背 景 P. 5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P. 9 第 三 章 勞 工 保 險 神 經 障 害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整 理 P. 15 第 四 章 專 家 會 議 之 討 論 與 建 議 P. 27 第 五 章 新 建 議 勞 工 保 險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失 能 給 付 第 一 節 新 建 議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診 斷 書 -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評 估 表 P. 30 第 二 節 新 建 議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診 斷 書 - 神 經 障 害 失 能 詳 況 及 說 明 p. 32 第 三 節 新 建 議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失 能 等 級 P. 38 第 四 節 新 建 議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審 定 標 準 P. 41 第 五 節 新 增 第 十 等 級 與 其 他 相 等 級 疾 病 的 比 較 P. 45 第 六 節 以 新 建 議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 或 失 能 ) 等 級 分 析 神 經 疾 病 案 例 P. 47 第 六 章 討 論 P. 52 第 七 章 結 論 P. 57 參 考 文 獻 P. 59 附 件 一 第 一 次 專 家 會 議 記 錄 P. 63 1

附 件 二 第 二 次 專 家 會 議 記 錄 P. 68 附 件 三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P. 74 附 件 四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診 斷 書 P. 77 附 件 五 96 年 勞 工 保 險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給 付 審 查 標 準 會 議 記 錄 P. 79 附 件 六 神 經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P. 81 附 件 七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表 P. 90 附 件 八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 神 經 部 份 P. 95 附 件 九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 腦 中 風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記 錄 P. 99 附 件 十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 腦 中 風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記 錄 P.102 附 件 十 一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 腦 中 風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記 錄 P.106 2

摘 要 研 究 目 的 : 配 合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之 整 體 平 衡 性, 修 定 與 建 立 更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的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表 神 經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方 法 : 蒐 集 對 於 神 經 疾 病 ( 主 要 包 括 腦 中 風 失 智 巴 金 森 氏 症 癲 癇 等 ) 導 致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之 評 估 工 具, 比 較 不 同 評 估 工 具 的 優 缺 點, 並 參 考 美 國 醫 學 會 2008 年 永 久 障 害 評 估 第 六 版 的 評 估 精 神, 是 否 可 做 為 從 事 一 般 勞 力 工 作 的 指 標 與 臨 床 醫 師 評 估 的 確 實 與 一 致 性 整 理 分 析 勞 工 保 險 局 所 提 供 的 神 經 障 害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了 解 較 易 發 生 爭 議 的 原 因 與 因 應 對 策 邀 請 國 內 神 經 疾 病 領 域 的 專 家, 包 括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與 復 健 科 等 醫 師, 針 對 現 行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評 估 量 表 提 供 修 正 意 見, 彙 集 與 整 理 意 見 後 擬 定 神 經 障 害 失 能 評 估 量 表 的 修 正 建 議 結 果 : 神 經 疾 病 所 引 起 的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因 不 同 的 疾 病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障 害 的 評 估 應 根 據 各 疾 病 的 功 能 障 害 評 估 量 表 個 別 考 量 現 行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第 8 項 第 7 等 級 與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間 之 殘 廢 等 級 差 距 甚 大, 常 為 爭 議 的 原 因, 建 議 增 列 第 8-1 項 第 10 等 級 並 制 定 審 定 標 準 以 減 少 爭 議 疾 病 診 斷 確 定 經 治 療 逾 一 年 可 申 請 勞 保 失 能 給 付 工 作 能 力 建 議 修 改 為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只 3

能 從 事 一 般 輕 便 工 作 無 工 作 能 力 腦 中 風 的 障 害 等 級 評 估 以 新 增 的 失 能 評 估 量 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為 準, 巴 金 森 氏 症 以 疾 病 的 分 級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為 評 估 參 考, 失 智 症 應 佐 以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為 評 估 參 考 結 論 : 本 研 究 建 議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 或 失 能 ) 評 估 應 根 據 不 同 神 經 疾 病 個 別 考 量, 建 議 增 列 第 8-1 項 第 10 等 級 以 減 少 爭 議, 建 議 修 正 現 行 的 神 經 障 害 詳 況 並 增 列 失 能 評 估, 期 使 神 經 障 害 的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更 符 實 際 需 求 4

第 一 章 背 景 我 國 的 勞 工 保 險 制 度 自 開 始 即 包 括 殘 廢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最 初 於 47 年 7 月 21 日 內 政 部 訂 定 發 布,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於 49 年 3 月 1 日 發 布, 最 初 僅 有 7 個 障 害 項 目, 而 後 經 過 多 次 修 正, 最 近 一 次 的 修 正 公 佈 為 92 年 5 月 14 日, 障 害 項 目 已 達 178 項 1-4 給 付 案 件 每 年 約 3 萬 6 千 件, 給 付 金 額 每 年 約 80 餘 億 元, 其 中 神 經 精 神 障 害 約 6 千 件, 佔 全 部 案 件 的 16% 5 台 灣 地 區 在 過 去 30 多 年, 腦 中 風 一 直 是 重 要 的 死 因,71 年 之 前 為 死 亡 原 因 的 首 位,71 至 95 年 持 續 為 第 二 位 死 因,96 年 為 第 三 位 死 因 6 根 據 96 年 台 灣 地 區 主 要 死 因 統 計, 共 有 12,875 人 因 腦 血 管 疾 病 而 死 亡 ( 約 9.2%); 每 日 平 均 為 35.3 人, 每 十 萬 人 口 為 56.2 人 死 亡, 平 均 每 40 分 49 秒 有 1 人 死 於 腦 血 管 疾 病, 潛 在 生 命 損 失 總 數 一 年 為 51,986 人, 占 全 部 的 4.9% 7 除 了 腦 中 風, 神 經 退 化 性 疾 病 也 愈 益 增 多 腦 中 風 病 患 所 需 的 直 接 醫 療 支 出 與 間 接 照 護 社 會 支 出 非 常 高 8 根 據 1997-2003 年 的 台 灣 健 保 資 料 分 析, 每 人 次 腦 中 風 病 患 的 住 院 花 費 約 為 66,000 元 9, 此 僅 為 健 保 的 直 接 住 院 醫 療 支 出, 間 接 的 支 出 包 括 自 付 住 院 支 出 看 護 費 用 之 後 門 診 支 出 工 作 受 影 響 的 損 失 家 人 照 顧 等 一 定 比 直 接 支 出 還 高 許 多 而 初 期 腦 中 風 的 嚴 重 程 度 與 後 續 醫 療 支 出 有 密 切 相 關 10 對 於 台 灣 的 勞 工 與 農 漁 民, 勞 保 的 傷 殘 補 助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社 會 福 利, 因 為 多 數 的 勞 工 與 農 漁 民 非 高 收 入, 除 了 健 保 的 挹 注, 5

多 無 其 它 的 保 險, 因 此 勞 保 與 農 保 的 傷 殘 補 助 為 勞 工 與 農 漁 民 的 重 要 補 助 農 漁 民 多 為 高 齡 人 口, 發 生 腦 中 風 致 明 顯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的 機 會 很 高, 勞 工 們 雖 多 為 輕 中 壯 年, 但 仍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腦 中 風 發 生, 因 此 如 何 擬 定 與 規 劃 確 實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的 腦 中 風 之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有 其 很 高 的 需 要 性 先 前 勞 保 局 已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對 於 軀 幹 肢 體 精 神 心 臟 等 疾 病 進 行 審 查 標 準 的 研 究 改 進 11-14 神 經 障 害 包 括 的 疾 病 範 疇 廣 而 多 樣, 自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 腦 部 脊 髓 ) 至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 周 邊 神 經 肌 肉 病 變 ), 以 及 腦 血 管 疾 病 至 退 化 性 疾 病 癲 癇 神 經 損 傷 等 均 包 括 在 內 而 過 去 多 年 勞 農 保 的 被 保 險 人 因 神 經 障 害 申 請 殘 廢 給 付 以 腦 中 風 病 患 為 最 多, 特 別 是 農 保 的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偏 高 更 易 發 生 腦 中 風, 因 腦 中 風 遺 留 的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會 受 到 中 風 發 生 的 位 置 機 轉 嚴 重 程 度 患 者 的 年 齡 與 合 併 其 它 疾 病 影 響, 因 此 個 別 的 差 異 性 很 大 現 有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給 付 標 準 分 為 五 個 等 級 ( 附 件 三 ): 1.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極 度 障 害, 致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1,200 日 ( 為 第 5 項 第 一 等 級 ) 2.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病 變, 引 起 截 癱 或 偏 癱, 致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者 1,000 日 ( 為 第 6 項 第 二 等 級 ) 3.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顯 著 障 害, 致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840 日 ( 為 第 7 項 第 三 等 級 ) 6

4.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顯 著 障 害, 致 終 身 只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者 440 日 ( 為 第 8 項 第 七 等 級 ) 5. 神 經 系 統 病 變, 由 醫 學 上 可 證 明 局 部 遺 存 頑 固 神 經 症 狀 者 60 日 ( 為 第 9 項 第 十 三 等 級 ) 雖 然 現 今 使 用 的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詳 況 已 能 提 供 許 多 遺 存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程 度 ( 附 件 四 ), 但 不 同 的 神 經 疾 病 所 造 成 障 害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如 何 將 幾 個 主 要 的 神 經 疾 病 ( 腦 中 風 失 智 巴 金 森 氏 症 癲 癇 頭 痛 脊 髓 病 變 周 邊 神 經 疾 病 ) 個 別 制 定 較 為 一 致 的 標 準,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正 或 改 變 現 有 的 神 經 障 害 五 個 等 級 的 分 級, 需 再 研 究 與 彙 整 專 家 意 見 因 神 經 障 害 的 審 查 顯 示 同 一 類 型 案 件 醫 師 有 不 同 的 醫 理 見 解, 為 降 低 爭 議, 勞 保 局 曾 於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邀 集 相 關 審 查 醫 師 共 同 研 商, 俾 齊 一 審 查 標 準 當 日 的 會 議 結 論 ( 附 件 五 ) 主 要 有 四 點 :( 一 ) 周 邊 神 經 損 傷 造 成 肢 體 肌 力 僅 存 4 分, 得 按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給 付 ;( 二 ) 就 診 醫 院 應 提 供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於 再 加 保 或 離 職 退 保 當 時 之 身 體 障 害 狀 況 ;( 三 ) 審 查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除 考 量 肌 力, 尚 須 考 量 異 常 張 力 認 知 狀 況 等 相 關 問 題, 建 議 下 次 修 改 殘 廢 診 斷 書 時, 參 考 巴 氏 量 表, 將 認 知 功 能 日 常 生 活 等 障 害 情 形 納 入 ;( 四 ) 現 行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第 8 項 第 7 等 級 與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間 之 殘 廢 等 級 差 距 甚 大, 建 議 宜 增 定 殘 廢 等 級 以 減 少 爭 議 7

勞 委 會 於 97 年 8 月 12 日, 匯 集 多 個 醫 學 會 研 商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會 議, 對 於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係 以 法 律 附 表 形 式 訂 定, 修 正 時 須 經 修 法 程 序 始 能 施 行 鑑 於 近 年 來 失 能 項 目 因 醫 療 技 術 發 展 逐 漸 變 動, 為 適 時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權 益, 爰 修 正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將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授 權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並 配 合 法 規 命 令 名 稱 定 為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明 顯 的 改 變 為 將 殘 障 改 為 失 能,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修 正 為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本 次 研 究 收 集 國 內 外 現 行 對 於 腦 中 風 與 其 他 神 經 疾 病 殘 廢 等 級 認 定 標 準 與 殘 廢 ( 或 失 能 ) 評 定 量 表, 並 參 考 最 新 的 美 國 醫 學 會 永 久 障 害 評 估 指 引 第 六 版 (2008 年 ) 15, 探 討 與 分 析 勞 保 局 所 提 供 的 神 經 殘 廢 申 請 案 件, 邀 請 相 關 神 經 疾 病 領 域 的 專 家 與 會 討 論, 期 能 彙 整 意 見, 提 出 較 能 符 合 實 際 操 作 與 公 平 的 神 經 殘 廢 等 級 標 準, 供 勞 保 的 神 經 殘 廢 ( 或 失 能 ) 給 付 審 定 之 用 8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現 今 對 於 障 害 模 式 的 建 構, 主 要 是 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所 發 展 的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 模 式 為 基 礎 16 美 國 醫 學 會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MA) 亦 是 根 據 此 模 式 建 構 對 於 障 害 等 級 的 評 估 15 ICF 的 模 式 是 以 身 體 功 能 與 結 構 (body functions and body structures) 活 動 力 (activity) 與 參 與 度 (participation) 評 估 健 康 與 障 害 程 度 ( 如 下 圖 ) Health Condition, Disorder or Disease Body Functions and Structures Normal Variation Activity No Activity Limitation Participation No 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 Complete Impairment Complete Activity Limitation Complete 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 Environmental Personal 9

在 第 六 版 的 AMA 永 久 障 害 評 估 指 引 亦 以 此 為 基 礎, 對 健 康 與 障 害 程 度 分 為 五 級 ( 表 2-1), 此 障 害 等 級 是 依 各 器 官 或 系 統 的 疾 病 損 傷, 對 於 個 人 整 體 障 害 百 分 比 來 分 級, 以 疾 病 的 症 狀 程 度 理 學 與 臨 床 檢 查 的 結 果 作 為 分 級 的 依 據 AMA 永 久 障 害 評 估 指 的 第 13 章 為 中 樞 與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另 外 於 第 15 章 的 上 肢 功 能 與 第 16 章 的 下 肢 功 能 有 更 深 入 的 說 明, 對 於 因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所 導 致 的 意 識 障 礙 ( 表 2-2) 上 肢 功 能 障 礙 ( 表 2-3) 與 步 履 功 能 障 礙 ( 表 2-4) 的 標 準 列 於 下 : 表 2-1 美 國 醫 學 會 的 障 害 等 級 基 本 模 式 評 估 障 害 等 級 第 0 級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CLASS (CLASS 0) (CLASS 1) (CLASS 2) (CLASS 3) (CLASS 4) 個 人 整 體 障 害 無 輕 微 中 度 重 度 極 重 度 百 分 比 (%) 0 Minimal% Moderate% Severe% Very Severe% 臨 床 症 狀 表 現 無 症 狀 或 陣 持 續 治 療 無 症 狀 持 續 治 療 仍 有 持 續 治 療 仍 有 持 續 治 療 仍 有 重 度 發 性 症 狀 不 表 現 或 陣 發 性 輕 輕 度 症 狀 或 陣 中 度 症 狀 或 陣 症 狀 或 陣 發 性 極 重 需 治 療 度 症 狀 發 性 中 度 症 狀 發 性 重 度 症 狀 度 症 狀 理 學 檢 查 發 現 無 疾 病 徵 候 持 續 治 療 無 徵 候 持 續 治 療 有 輕 持 續 治 療 有 中 持 續 治 療 有 重 度 徵 或 陣 發 性 輕 度 徵 度 徵 候 或 陣 發 度 徵 候 或 陣 發 候 或 陣 發 性 極 重 度 候 性 中 度 徵 候 性 重 度 徵 候 徵 候 臨 床 檢 查 發 現 檢 查 結 果 正 持 續 治 療 檢 查 結 持 續 治 療 檢 查 持 續 治 療 檢 查 持 續 治 療 檢 查 結 果 常 果 正 常 或 陣 發 性 結 果 輕 度 異 常 結 果 中 度 異 常 重 度 異 常 或 陣 發 性 輕 度 異 常 或 陣 發 性 中 度 或 陣 發 性 重 度 極 重 度 異 常 異 常 異 常 10

表 2-3 美 國 醫 學 會 的 意 識 障 害 等 級 評 估 障 害 等 級 第 0 級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CLASS (CLASS 0) (CLASS 1) (CLASS 2) (CLASS 3) (CLASS 4) 個 人 整 體 障 害 0% 1%-10% 11%-30% 31%-50% 51%-100% 百 分 比 (%) 描 述 無 意 識 障 礙 或 短 暫 陣 發 或 持 短 暫 陣 發 或 持 意 識 障 礙 與 一 昏 迷 完 全 依 一 般 日 常 活 動 續 意 識 障 礙 與 續 意 識 障 礙 與 般 日 常 活 動 重 賴 需 護 理 照 護 受 限 或 一 般 日 常 一 般 日 常 活 動 度 受 限 與 醫 療 支 持 活 動 輕 度 受 限 中 度 受 限 表 2-3 美 國 醫 學 會 的 上 肢 障 害 等 級 評 估 障 害 等 級 第 0 級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CLASS (CLASS 0) (CLASS 1) (CLASS 2) (CLASS 3) (CLASS 4) 個 人 整 體 障 害 0% 1%-5% 6%-15% 16%-30% 31%-50% 百 分 比 (%) ( 非 慣 用 手 ) ( 非 慣 用 手 ) ( 非 慣 用 手 ) ( 非 慣 用 手 ) 1%-10% 11%-20% 21%-40% 41%-60% ( 慣 用 手 ) ( 慣 用 手 ) ( 慣 用 手 ) ( 慣 用 手 ) 描 述 上 肢 功 能 正 常 患 側 上 肢 可 正 患 側 上 肢 可 正 患 側 上 肢 的 一 患 側 上 肢 無 法 常 做 一 般 日 常 常 做 一 般 日 常 般 日 常 活 動 受 做 一 般 日 常 活 活 動, 握 力 正 活 動, 但 握 力 受 影 響 動. 常, 但 精 細 活 動 影 響, 無 法 做 精 受 影 響 細 活 動 11

表 2-4 美 國 醫 學 會 的 步 履 障 害 等 級 評 估 障 害 等 級 第 0 級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CLASS (CLASS 0) (CLASS 1) (CLASS 2) (CLASS 3) (CLASS 4) 個 人 整 體 障 害 0% 1%-10% 11%-20% 21%-35% 36%-50% 百 分 比 (%) 描 述 步 履 正 常 能 起 身 站 立, 一 能 起 身 站 立, 行 起 身 站 立 行 走 無 他 人 扶 助 或 般 行 走 正 常, 但 走 有 些 困 難, 但 有 困 難, 需 他 人 其 它 輔 助 設 備 斜 坡 樓 梯 或 長 不 需 他 人 扶 助 距 離 行 走 受 影 響 扶 助 無 法 站 立 腦 中 風 病 患 的 長 期 功 能 的 評 估 方 式 很 多, 多 數 的 臨 床 研 究 以 能 夠 量 化 的 評 估 量 表 來 評 估 病 患 的 失 能 狀 況 17, 常 用 的 量 表 包 括 美 國 國 家 衛 生 院 腦 中 風 量 表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stroke scale, NIHSS) 18,19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BI) 20 失 能 量 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21 中 風 影 響 指 數 (Stroke Impact Scale, SIS) 22 Glasgow Outcome Scale(GOS) 23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量 表 (Instrumental 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Scale, IADL) 24 等 ( 附 件 六 ) 考 量 這 些 量 表 何 者 較 適 合 應 用 於 神 經 障 害 的 評 估 與 殘 廢 等 級 的 判 定, 除 了 量 表 的 穩 定 可 靠 確 切 反 應 失 能 狀 況 與 工 作 能 力, 也 必 須 考 量 施 測 者 使 用 的 難 易 與 適 切 NIHSS 是 現 今 對 於 急 性 腦 中 風 的 最 重 要 且 廣 泛 使 用 的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的 評 估 工 具 18, 但 NIHSS 主 要 是 供 急 性 期 使 用, 12

做 為 中 風 是 否 有 惡 化 或 恢 復 或 是 對 於 治 療 的 反 應, 臨 床 較 少 做 為 慢 性 腦 血 管 疾 病 ( 中 風 發 生 超 過 1 年 ) 所 遺 留 的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評 估 工 具, 且 NIHSS 評 估 較 為 繁 瑣 評 估 者 須 接 受 一 定 時 間 的 訓 練, 恐 不 適 合 做 為 一 般 性 神 經 障 害 評 估 工 具 巴 氏 量 表 現 已 廣 為 使 用 20, 主 因 國 內 的 中 重 度 殘 障 病 患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工 需 要 以 此 為 評 估 標 準, 但 要 準 確 的 評 量 巴 氏 量 表 應 先 接 受 訓 練, 譬 如 評 量 巴 氏 量 表 時 是 以 患 者 主 動 能 做 到 的 程 度 為 準 或 是 經 由 協 助 可 做 到 的 程 度 並 無 ㄧ 致 的 共 識, 且 巴 氏 量 表 項 目 以 與 勞 保 現 有 的 神 經 障 礙 詳 況 多 有 重 疊 一 個 以 德 國 中 風 病 患 所 做 的 研 究,4,264 位 腦 中 病 患 追 蹤 100 日 至 1 年, 失 能 量 表 mrs 較 巴 氏 量 表 與 簡 式 -36 身 體 功 能 評 估 (Short Form-36 Physical Functioning) 較 不 會 出 現 天 花 板 效 應 (ceiling effects) 25 失 能 量 表 mrs 的 精 神 接 近 WHO 所 發 展 的 ICF 模 式, 亦 是 以 身 體 功 能 活 動 力 與 參 與 度 為 評 估 考 量, 分 為 7 級 ( 自 0 級 為 正 常 至 5 級 為 嚴 重 失 能 6 級 為 死 亡 ), 以 mrs 評 估 的 inter-rater reliability 可 達 到 kappa 值 為 0.56~0.78, test-to-test reliability 可 達 到 kappa 值 為 0.81~0.95, 近 年 的 許 多 大 型 研 究 與 臨 床 試 驗 均 採 用 mrs 為 中 長 期 的 失 能 評 估 工 具, 至 少 表 示 具 相 當 的 可 依 賴 性, 應 可 用 於 勞 保 審 查 慢 性 中 風 病 患 功 能 障 害 的 指 標 之 一 26-31 13

對 於 失 智 症 程 度 的 評 估, 國 內 現 主 要 以 簡 式 智 能 評 估 表 (MMSE) 32 與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表 (CDR) 33 兩 種 評 估 量 表, 先 前 診 斷 為 失 智 症, 申 請 神 經 障 害 的 殘 廢 給 付 已 均 需 要 附 MMSE 與 CDR 測 量 結 果, 相 關 的 審 議 爭 議 較 不 多, 應 仍 可 延 續 此 評 估 方 式 做 為 殘 廢 等 級 核 定 參 考 巴 金 森 氏 症 的 臨 床 等 級, 是 以 Hoehn-Yahr Stage 分 級, 現 有 的 殘 障 手 冊 也 均 以 此 評 定 殘 等, 故 可 考 慮 巴 金 森 氏 症 的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議 以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為 參 照 標 準 34 14

第 三 章 勞 保 神 經 障 害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整 理 本 次 研 究 承 蒙 勞 保 局 的 協 助, 共 取 得 27 例 神 經 障 害 的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因 不 服 核 定 結 果 依 行 政 救 濟 申 請 審 議, 對 於 這 些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進 行 整 理 歸 納 與 分 析 爭 議 原 因, 依 疾 病 的 種 類 區 分,14 件 為 腦 中 風 ( 腦 梗 塞 8 例 腦 出 血 6 例 ) 6 件 為 頭 部 外 傷 6 件 為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疾 病 1 件 為 腦 炎 的 後 遺 症 腦 中 風 相 關 的 14 個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序 號 1 加 保 前 即 因 腦 出 血 致 右 肢 體 無 力 符 合 7 等 級, 應 無 疑 義 序 號 2 經 治 療 遺 存 右 側 上 下 肢 輕 度 無 力, 肌 力 為 4 分, 原 核 定 為 13 等 級, 但 患 者 合 併 有 輕 度 語 言 障 害 與 肢 體 僵 直 活 動 不 便 情 形, 需 扶 仗 助 行, 改 核 7 等 級 應 合 理 序 號 3 經 治 療 遺 存 左 側 肌 力 上 肢 3 分 下 肢 4 分, 可 自 力 行 走, 日 常 生 活 皆 可 正 常 自 理, 原 核 為 13 等 級, 但 患 者 的 左 上 肢 遠 端 肌 力 為 2 分, 須 持 杖 行 走, 綜 合 衡 量 其 所 患 改 核 7 等 級 一 般 狀 況 肢 體 肌 力 小 於 4 分 應 即 可 判 定 為 殘 障 等 級 較 13 等 級 嚴 重, 依 現 行 等 級 判 定 符 合 7 等 級 序 號 4 遺 留 左 側 肢 體 輕 度 無 力 ( 肌 力 4 分 ), 其 他 功 能 尚 正 常, 符 合 13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患 者 併 有 輕 度 語 言 功 能 障 礙, 改 核 為 7 等 級 然 患 者 應 為 構 音 不 全 而 非 失 語 症, 依 現 有 審 查 標 準 是 否 可 列 為 7 等 級 值 得 商 榷 序 號 5 加 保 前 因 腦 中 風 左 側 肢 體 輕 度 無 力 ( 肌 力 4 分 ), 語 言 障 害 不 明 顯, 初 審 與 再 審 均 為 13 等 級, 應 無 疑 義 序 號 6 左 側 肢 體 無 力 ( 肌 力 4 分 ), 行 動 遲 滯, 終 身 僅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停 保 期 已 符 合 7 等 級, 診 斷 殘 廢 時 仍 符 合 7 等 級, 故 15

殘 等 未 提 高 再 審 時 以 患 者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4 分, 故 加 保 時 與 診 斷 殘 廢 的 等 級 更 改 為 13 等 級, 符 合 現 有 審 查 共 識 序 號 7 加 保 前 因 腦 出 血 至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核 定 為 7 等 級, 診 斷 殘 廢 時 ( 肢 體 肌 力 為 4 分 ) 仍 為 8 項 7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病 患 肌 力 為 4 分, 只 略 低 於 正 常, 可 從 事 一 般 非 粗 重 工 作, 故 加 保 與 殘 廢 診 斷 等 級 更 改 為 13 等 級, 符 合 現 有 審 查 共 識 序 號 8 加 保 時 已 因 腦 中 風 致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符 合 7 等 級, 診 斷 殘 廢 時 障 礙 程 度 未 加 重 仍 為 7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右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4 分, 言 語 不 清 不 明 顯, 故 加 保 時 與 診 斷 殘 廢 的 等 級 更 改 為 13 等 級, 符 合 現 有 審 查 共 識 序 號 9 腦 中 風 經 治 療 後 遺 存 右 側 上 下 肢 無 力 ( 上 肢 肌 力 2 分 下 肢 肌 力 4 分 ), 行 動 遲 滯, 已 無 力 工 作, 殘 廢 程 度 符 合 3 等 級 再 審 時 依 複 檢 殘 廢 診 斷 書 記 載, 輕 度 無 力 ( 上 下 肢 肌 力 為 4 分 ) 及 言 語 正 常, 日 常 生 活 可 正 常 自 理, 改 核 為 13 等 級 此 應 為 原 殘 廢 診 斷 書 記 載 不 明 確 致 初 審 醫 師 判 定 過 重 序 號 10 中 風 致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 肌 力 為 4 分 ), 其 他 神 經 功 能 尚 正 常, 未 達 7 等 級 程 度, 為 13 等 級, 再 審 時 同 意 原 審 查 意 見, 應 無 疑 義 序 號 11 於 96 年 5 月 8 日 殘 廢 診 斷 書 記 載, 意 識 正 常,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3 分, 需 拐 杖 行 走, 日 常 生 活 部 分 需 人 扶 助, 為 3 等 級 但 96 年 6 月 28 日 診 斷 書 記 載, 左 側 肢 體 上 下 肢 肌 力 3 分, 自 行 進 食, 生 活 自 理, 意 識 清 楚, 仍 可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改 核 為 7 等 級, 此 主 要 為 兩 次 診 斷 書 記 載 不 同 致 殘 等 判 定 有 差 異 序 號 12 的 殘 障 手 冊 為 重 度 視 障 與 重 度 失 智, 應 以 無 從 事 一 般 工 作 能 力 因 中 風 致 眼 盲 與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 同 一 原 因 ), 符 合 7 項 3 等 級 再 審 時 維 持 原 核 定, 但 16

將 7 項 3 等 級 與 14 項 3 等 級 合 併 為 1 等 級, 此 一 合 併 有 疑 義, 因 同 一 原 因 引 起 的 神 經 障 礙 應 整 體 考 量 序 號 13 因 腦 出 血 遺 留 顯 著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雙 側 肢 體 無 力, 符 合 3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患 者 病 況 已 無 力 工 作,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改 核 2 等 級 序 號 14 右 側 上 下 肢 肌 力 4 分, 輕 度 無 力, 符 合 7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右 側 上 下 肢 輕 度 無 力, 肌 力 為 4, 未 達 7 等 級, 適 用 13 等 級 綜 合 14 位 爭 議 審 議 的 腦 中 風 病 患,4 位 維 持 原 審 定 殘 等 (7 等 級 1 位,13 等 級 2 位,3 級 1 位 ), 4 位 殘 等 加 重 (3 位 由 13 等 級 改 核 為 7 等 級,1 位 由 3 等 級 改 核 為 2 等 級 ), 6 位 殘 等 減 輕 (4 位 由 7 等 級 改 核 為 13 等 級,1 位 由 3 等 級 改 核 為 7 等 級,1 位 由 3 等 級 改 核 為 13 等 級, 後 二 者 與 診 斷 書 前 後 記 載 不 同 有 關 ), 扣 除 殘 等 不 變 (4 位 ) 與 診 斷 書 記 載 問 題 (2 位 ), 剩 下 8 位 之 中 有 7 位 是 13 等 級 與 7 等 級 的 爭 議, 故 極 需 對 於 13 等 級 與 7 等 級 引 起 的 爭 議 詳 加 了 解, 尋 求 解 決 方 式 頭 部 外 傷 的 6 個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序 號 15 所 患 腦 外 傷 致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正 常, 不 需 他 人 扶 助,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4, 未 達 7 等 級 程 度, 符 合 13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水 腦 症 致 左 側 肢 體 無 力, 併 有 智 能 精 神 功 能 受 損, 改 核 為 7 等 級 序 號 16 因 車 禍 頭 部 外 傷 致 行 動 遲 緩, 寫 字 不 順, 夜 間 肌 躍 情 形, 腦 電 圖 有 異 常 放 電, 綜 合 適 用 7 等 級 第 一 次 再 審 以 外 傷 性 癲 癇,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2~3 日 發 作 1 次, 適 用 3 等 級 第 二 次 再 審 則 以 患 者 仍 可 工 作, 屬 中 度 神 經 障 17

害, 勞 動 力 較 一 般 明 顯 低 下, 為 7 等 級 序 號 17 因 外 傷 性 顱 內 出 血 致 右 側 上 下 肢 力 肌 力 為 1,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5, 意 識 正 常, 大 部 分 時 間 需 臥 床, 符 合 3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行 動 需 他 人 操 控 輪 椅 代 步, 大 部 分 時 間 需 臥 床, 改 核 為 2 等 級 序 號 18 加 保 前 已 因 外 傷 性 顱 內 出 血 致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再 加 保 時 與 診 斷 殘 廢 時, 依 其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程 度, 符 合 7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右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4 分, 略 低 於 正 常, 可 從 事 一 般 非 粗 重 性 工 作, 未 達 終 身 僅 可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之 程 度, 改 核 13 等 級 序 號 19 加 保 時 已 有 神 經 與 精 神 功 能 障 害, 符 合 8 項 7 等 級 加 保 後 殘 等 未 提 高, 仍 為 8 項 7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加 保 時 適 用 9 項 13 等 級, 診 斷 殘 廢 時 適 用 8 項 7 等 級 序 號 20 因 頭 部 外 傷 頸 神 經 功 能 嚴 重 受 損, 初 審 時 核 定 為 6 項 2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需 他 人 周 密 照 護, 改 核 為 5 項 1 等 級 此 案 所 附 資 料 不 足, 改 核 為 1 等 級 的 理 由 不 足, 有 很 大 商 榷 之 處 綜 合 6 位 爭 議 審 議 的 頭 部 外 傷 病 患,2 位 維 持 原 審 定 殘 等 (7 等 級 ),3 位 殘 等 加 重 (1 位 由 13 等 級 改 核 為 7 等 級,1 位 由 3 等 級 改 核 為 2 等 級,1 位 由 2 等 級 改 核 為 1 等 級 ),1 位 殘 等 減 輕 (7 等 級 改 核 為 13 等 級 ), 殘 等 改 變 的 4 位 有 2 位 為 13 等 級 與 7 等 級 的 爭 議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的 6 個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序 號 21 因 頸 神 經 根 及 臂 神 經 叢 病 變 至 左 上 肢 無 力, 初 審 時 以 主 要 肌 力 損 傷 為 近 端 無 力 ( 肌 力 為 2), 影 響 肩 三 角 肌 及 上 臂 二 頭 肌, 其 他 肌 肉 肌 力 尚 可,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可 正 常 自 理, 適 用 18

9 項 13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左 上 肢 肌 力 為 2 分, 為 近 端 無 力, 適 用 一 上 肢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改 核 為 92 項 9 等 級, 此 主 要 為 以 肢 體 障 礙 而 非 神 經 障 礙 評 定 序 號 22 為 頸 椎 病 變 致 雙 下 肢 肌 力 3~4 分, 肌 張 力 僵 直 上 升, 行 動 遲 滯, 符 合 13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兩 下 肢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行 動 遲 滯, 終 身 僅 可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 跛 行 易 跌 倒, 頸 椎 活 動 度 5 度, 改 核 為 7 等 級, 此 改 核 應 屬 合 理 序 號 23 為 第 1 腰 椎 粉 碎 性 骨 折 併 下 肢 輕 癱, 初 審 時 以 四 肢 肌 力 正 常, 行 走 及 日 常 生 活 皆 正 常, 病 例 病 情 紀 錄 主 要 為 輕 度 夜 間 背 痛, 無 明 顯 障 害, 未 符 合 給 付 規 定 再 審 時 以 下 肢 肌 電 圖, 有 輕 度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符 合 13 等 級, 此 改 核 應 屬 合 理 序 號 24 為 原 有 重 鬱 症 長 期 治 療, 腰 椎 病 變 符 合 9 項 13 等 級, 第 一 次 再 審 時 以 腰 椎 退 化 符 合 13 等 級, 又 所 患 與 重 鬱 症 (4 項 7 等 級 ) 合 併 升 等 為 6 等 級 第 二 次 以 腰 椎 脊 四 肢 痠 痛 無 力,4 肢 肌 力 5 分, 行 動 自 如, 殘 廢 程 度 僅 符 合 4 項 7 等 級 序 號 25 為 胸 腰 椎 脊 髓 損 傷, 兩 下 肢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下 肢 遠 端 無 力 ( 肌 力 為 0), 近 端 肌 力 為 3-4, 為 138 項 4 等 級 再 審 時 以 未 符 合 兩 下 肢 完 全 廢 用 之 規 定, 仍 核 定 第 4 等 級 序 號 26 為 腰 椎 病 變, 術 後 遺 留 雙 下 肢 輕 度 無 力 ( 肌 力 為 4), 符 合 9 項 13 等 級, 再 審 維 持 原 議 綜 合 6 位 爭 議 審 議 的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病 患,3 位 維 持 原 審 定 殘 等,3 位 殘 等 加 重 (1 位 由 13 等 級 改 核 為 9 等 級,1 位 由 13 等 級 改 核 為 7 等 級,1 位 由 未 符 等 級 改 核 為 13 等 級 ), 殘 等 改 變 的 3 位 有 1 位 為 13 等 級 與 7 等 級 的 爭 議 19

序 號 27 為 原 已 有 小 兒 麻 痺,73 年 加 保 前 殘 廢 程 度 已 達 8 項 7 等 級,96 年 7 月 13 日 診 斷 殘 廢 時, 四 肢 肌 力 1-2 分, 完 全 臥 床, 完 全 無 法 自 理, 永 久 餵 食, 符 合 5 項 1 等 級, 再 審 時 維 持 1 等 級, 此 殘 等 的 核 定 有 疑 義 27 件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撤 銷 改 核 結 果,10(37%) 例 為 障 害 等 級 加 重,9(33%) 例 為 障 害 等 級 未 改 變,8(30%) 例 為 障 害 等 級 減 輕 多 數 的 申 請 審 議 為 被 保 險 人 認 為 核 定 殘 等 不 如 預 期 的 嚴 重, 如 原 預 期 為 第 7 等 級 但 核 定 為 第 13 等 級 ( 共 7 例 ), 其 中 6 例 改 為 較 嚴 重 等 級 (7 或 9 等 級 ), 常 見 的 狀 況 為 第 一 次 審 查 時, 審 查 醫 師 認 為 肢 體 肌 力 為 4 分 故 核 定 為 第 13 等 級, 再 審 議 時 則 再 審 查 醫 師 認 為 除 肢 體 肌 力 輕 度 無 力, 尚 合 併 有 其 它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故 應 考 量 是 否 有 其 它 的 神 經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以 供 審 查 時 能 更 清 楚 的 判 定 等 級 20

表 3-1 勞 保 局 提 供 神 經 障 害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類 型 腦 中 風 序 號 姓 名 生 日 性 別 1 林 XX 71/09/X 男 2 林 蔡 X 37/02/X 女 3 邱 XX 39/09/X 男 4 陳 XX 43/10/X 男 5 黃 XX 41/05/X 女 簡 短 病 史 第 一 次 審 查 核 定 結 果 撤 銷 改 核 結 果 因 腦 出 血 致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腦 中 風 經 治 療 遺 存 右 側 上 下 肢 輕 度 無 力, 肌 力 為 4 分 因 腦 中 風 於 95 年 3 月 16 日 住 院 治 療, 經 治 療 遺 存 左 側 肌 力 上 肢 3 分 下 肢 4 分 加 保 前 即 因 腦 出 血 致 右 肢 體 因 加 保 時 有 高 血 壓, 且 無 力 符 合 8 項 7 等 級, 加 保 高 血 壓 與 腦 中 風 密 切 相 期 間 即 有 高 血 壓 病 史, 然 高 關, 屬 加 保 期 間 事 故, 血 壓 僅 是 腦 中 風 之 危 險 因 再 加 保 時 仍 屬 退 保 後 一 子, 且 高 血 壓 極 為 常 見 不 可 年 內 事 故, 符 合 20 條, 以 高 血 壓 之 有 無 認 定 與 腦 中 故 發 給 8 項 7 等 級 風 之 相 關 性, 依 據 其 神 經 功 能 評 估, 其 於 再 加 保 時 應 不 致 完 全 無 工 作 能 力, 可 符 合 8 項 7 等 級 腦 中 風 經 治 療 遺 存 右 側 上 下 肢 輕 度 無 力, 肌 力 為 4 分,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可 正 常 自 理, 適 用 13 等 級 腦 中 風 經 治 療 遺 存 左 側 肌 力 上 肢 3 分 下 肢 4 分, 可 自 力 行 走, 日 常 生 活 皆 可 正 常 自 理, 對 勞 動 力 之 影 響 為 輕 度, 適 用 第 9 項 13 級 依 增 加 之 病 例 資 料 顯 示, 其 患 有 腦 中 風 經 治 療 存 右 側 上 下 肢 輕 度 無 力 及 輕 度 語 言 障 害, 目 前 其 肢 障 併 有 僵 直 活 動 不 便 情 形, 行 走 需 扶 仗 助 行, 僅 可 輕 便 工 作, 改 核 8 項 7 等 級 腦 中 風 致 左 下 肢 肌 力 4 分, 左 上 肢 遠 端 肌 力 2 分, 須 持 杖 行 走, 綜 合 衡 量 其 所 患 改 核 8 項 7 等 級 因 腦 出 血 中 風 致 左 側 腦 中 風 遺 留 左 側 肢 體 輕 度 無 腦 中 風 遺 留 左 側 肢 體 無 上 下 肢 肌 力 均 為 4 分 力 ( 肌 力 4 分 ), 其 他 功 能 尚 力 ( 肌 力 4 分 ), 與 輕 度 語 正 常, 符 合 第 9 項 13 等 級 言 功 能 障 礙 ( 患 者 非 失 語 症 ), 改 核 8 項 7 等 級 87 年 9 月 15 日 因 腦 出 血 住 院 治 療 91 年 8 月 13 日 加 保 生 效 前, 因 中 風 遺 留 神 經 障 礙, 符 合 8 項 7 等 級,95 年 9 月 18 日 診 斷 殘 廢 時,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未 明 顯 改 變, 仍 為 8 項 7 等 級 腦 中 風 於 89 年 12 月 間 至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住 院 時 兩 下 肢 肌 力 4 分, 為 輕 度 無 力, 適 用 9 項 13 等 級,95 年 9 月 18 日 左 側 上 下 肢 肌 力 4 分, 語 言 障 害 不 明 顯, 適 用 9 項 13 級 21

6 黎 XX 31/2/X 男 7 張 XX 41/4/X 男 8 李 XX 42/10/X 男 9 張 XX 39/10/X 男 10 謝 XX 45/12/X 男 11 彭 XX 42/5/X 男 79 年 8 月 20 日 因 腦 中 79 年 8 月 20 日 因 腦 中 風 致 風 住 院 治 療, 遺 存 神 經 左 側 肢 體 無 力 ( 肌 力 4 分 ), 功 能 障 害 行 動 遲 滯, 終 身 僅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停 保 期 已 符 合 8 項 7 等 級,95 年 11 月 1 日 診 斷 殘 廢 時 仍 符 合 8 項 7 等 級, 故 殘 等 未 提 高 79 年 8 月 間 發 生 腦 中 風 致 左 側 上 下 肢 無 力, 經 治 療 其 左 邊 肌 力 改 善 尚 稱 良 好, 未 再 有 腦 中 風 復 發 之 病 情, 左 側 上 下 肢 肌 力 約 在 4 之 間, 適 用 9 項 13 等 級 加 保 後 的 殘 廢 等 級 仍 符 合 9 項 13 等 級 92 年 5 月 16 日 因 高 血 90 年 5 月 16 日 因 高 血 壓 性 90 年 8 月 3 日 退 保,94 壓 性 腦 內 出 血, 致 右 側 腦 內 出 血 至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年 9 月 30 日 再 加 保,92 肢 體 無 力 94 年 9 月 30 日 在 加 保 時 為 8 年 7 月 16 日 鑑 定 為 中 度 項 7 等 級,95 年 9 月 18 日 肢 體 障 礙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診 斷 殘 廢 時 ( 肢 體 肌 力 為 4 礙 手 冊, 再 加 保 前 殘 等 分 ) 仍 為 8 項 7 等 級 符 合 9 項 13 等 級 此 次 申 請 肌 力 為 4 分, 只 略 低 於 正 常, 可 從 事 一 般 非 粗 重 工 作, 仍 符 合 9 項 13 等 級 86 年 9 月 22 日 因 左 大 腦 出 血 性 中 風 致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住 院 治 療 因 左 側 中 大 腦 動 脈 梗 塞 住 院 治 療, 遺 存 右 側 上 下 肢 無 力 因 左 側 出 血 性 腦 中 風 住 院 治 療 95 年 5 月 5 日 腦 中 風 致 肢 體 障 礙 接 受 復 健 治 療, 需 拐 杖 行 走, 進 食 大 小 便 沐 浴 更 衣 部 分 需 人 協 助 因 腦 中 風 致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95 年 8 月 4 日 加 保 時 符 合 8 項 7 等 級,95 年 8 月 30 日 診 斷 殘 廢 時, 殘 廢 等 級 未 加 重, 仍 為 8 項 7 等 級 腦 中 風 經 治 療 後 遺 存 右 側 上 下 肢 無 力, 上 肢 肌 力 2 分, 下 肢 肌 力 4 分, 行 動 遲 滯, 已 無 力 工 作, 殘 廢 程 度 符 合 第 7 項 3 等 級 因 腦 中 風 致 右 側 上 下 肢 輕 度 無 力 ( 肌 力 為 4 分 ), 言 語 不 清 不 明 顯, 適 用 9 項 13 等 級,95 年 8 月 30 日 診 斷 成 殘 時 仍 為 9 項 13 等 級 依 複 檢 殘 廢 診 斷 書 記 載, 目 前 病 況 已 有 明 顯 改 善, 上 下 肢 肌 力 4 分, 輕 度 無 力 及 言 語 正 常, 日 常 生 活 可 正 常 自 理, 適 用 9 項 13 等 級 中 風 致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 肌 力 依 所 附 資 料, 因 中 風 遺 為 4 分 ), 其 他 神 經 功 能 尚 正 留 右 側 肢 體 輕 度 無 力, 常, 未 達 7 等 級 程 度, 為 9 肌 力 為 4 分, 神 經 功 能 項 13 等 級 殘 廢 程 度 未 達 7 等 級, 仍 核 定 9 項 13 等 級 96 年 5 月 8 日 殘 廢 診 斷 書 記 載, 意 識 正 常,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3 分, 需 拐 杖 行 走, 終 身 無 法 從 事 工 作, 為 7 項 3 等 級 96 年 6 月 28 日 診 斷 書 記 載, 左 側 肢 體 上 下 肢 肌 力 3 分, 自 行 進 食, 生 活 自 理, 意 識 清 楚, 仍 可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改 核 為 8 項 7 等 級 22

12 戴 XX 37/11/X 男 13 林 XX 47/5/X 男 14 劉 XX 47/01/X 女 因 中 風 致 中 樞 神 經 性 患 者 的 殘 障 手 冊 為 重 度 視 障 維 持 原 核 定,7 項 3 等 級 眼 盲 與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與 重 度 失 智, 應 以 無 從 事 一 與 14 項 3 等 級 合 併 為 1 般 工 作 能 力 等 級 因 中 風 致 眼 盲 與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符 合 7 項 3 等 級 94 年 10 月 28 日 曾 因 高 血 壓 頭 痛 頭 暈 到 保 生 診 所 診 斷 為 高 血 壓 95 年 1 月 17 日 退 保,95 年 1 月 18 日 發 生 腦 出 血 中 風, 右 側 肢 體 偏 癱 原 有 高 血 壓 病 史, 但 未 服 用 降 血 壓 藥 物 控 制,95 年 6 月 27 日 因 腦 梗 塞 中 風 致 右 側 肢 體 輕 度 無 力 因 腦 出 血 遺 留 顯 著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雙 側 肢 體 無 力, 可 符 合 7 項 3 等 級 腦 中 風 發 生 前 已 有 高 血 壓 多 年, 中 風 發 生 是 突 然 的, 但 中 風 發 生 之 因 可 能 已 存 在 許 久, 又 其 右 側 上 下 肢 肌 力 4 分, 輕 度 無 力, 符 合 8 項 7 等 級 前 有 高 血 壓 之 病 情 引 起 頭 痛 頭 暈 (94 年 10 月 28),95 年 1 月 18 日 發 生 腦 出 血, 應 符 合 為 在 保 險 期 間 之 病 情 惡 化 引 起, 目 前 病 況 已 無 力 工 作,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適 用 6 項 2 等 級 退 保 前 已 有 高 血 壓 及 頸 動 脈 粥 狀 硬 化 之 病 情, 有 腦 血 流 不 暢 之 情 況, 腦 梗 塞 遺 存 右 側 上 下 肢 輕 度 無 力, 肌 力 為 4, 適 用 9 項 13 等 級 頭 部 外 傷 15 曾 ΧΧ 41/08/Χ 男 16 陳 XX 57/03/X 男 17 簡 XX 42/9/1 女 於 94 年 8 月 28 日 因 車 禍 致 腦 挫 傷 出 血 鎖 骨 骨 折 及 水 腦 症 住 院 開 刀 治 療, 右 側 肌 力 4 分 智 能 不 良 行 動 跛 行, 日 常 生 活 需 專 人 照 料 於 94 年 6 月 21 日 車 禍 頭 部 外 傷 致 罹 患 癲 癇 症,95 年 2 月 因 同 一 事 故 致 頭 部 外 傷 併 腦 膜 上 血 腫 致 殘 簡 女 士 因 頭 部 外 傷 併 顱 內 出 血, 經 手 術 治 療 遺 有 右 側 肢 體 無 力 所 患 腦 外 傷 致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經 訪 查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為 正 常, 不 需 他 人 扶 助, 左 側 肢 體 輕 度 無 力 ( 肌 力 為 4), 未 達 七 等 級 程 度, 符 合 9 項 13 等 級 行 動 遲 緩, 寫 字 不 順, 夜 間 肌 躍 情 形, 腦 電 圖 有 異 常 放 電, 綜 合 適 用 8 項 7 等 級 96 年 9 月 28 日 得 殘 廢 詳 況 為 意 識 正 常, 右 側 上 下 肢 力 肌 力 為 1,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5, 大 部 分 時 間 需 臥 床, 符 合 7 項 3 等 級 因 水 腦 症 致 左 側 肢 體 無 力 與 智 能 精 神 功 能 受 損, 可 符 合 8 項 7 等 級 外 傷 性 癲 癇,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2~3 日 發 作 1 次, 適 用 3 等 級 ( 第 一 次 醫 理 見 解 ) 目 前 仍 可 工 作, 屬 中 度 神 經 障 害, 勞 動 力 較 一 般 明 顯 低 下, 適 用 7 等 級 ( 第 二 次 醫 理 見 解 ) 右 側 肢 體 肌 力 1, 行 動 需 他 人 操 控 輪 椅 代 步, 可 符 合 偏 癱, 大 部 分 時 間 需 臥 床, 改 核 為 6 項 2 等 級 23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18 蔡 XX 67/1/X 男 19 王 XX 42/10/X 女 20 吳 XX 73/02/X 男 21 陳 XX 70/05/X 女 22 蕭 XX 53/09/X 男 23 李 XX 40/11/X 男 94 年 5 月 21 日 因 外 傷 94 年 5 月 21 日 因 外 傷 性 顱 94 年 11 月 29 日 再 加 保 性 顱 內 出 血 住 院 治 療 內 出 血 住 院 治 療,94 年 11 前, 蔡 君 右 側 肢 體 肌 力 月 29 日 再 加 保, 依 其 神 經 功 為 4 分, 略 低 於 正 常, 能 障 害 程 度, 符 合 8 項 7 等 可 從 事 一 般 非 粗 重 性 工 級 作, 未 達 終 身 僅 可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之 程 度, 改 核 9 項 13 等 級 因 76 年 8 月 於 浴 室 滑 再 加 保 前 已 有 神 經 與 精 神 功 所 患 為 浴 室 滑 倒, 非 王 倒, 致 顏 面 神 經 麻 痺, 能 障 害, 符 合 8 項 7 等 級 君 所 稱 下 班 途 中 受 傷, 合 併 有 焦 慮 症 睡 眠 障 加 保 後 殘 等 未 提 高, 仍 為 8 屬 普 通 傷 害, 於 84 年 8 礙 憂 鬱 症 項 7 等 級 月 21 日 退 保 前 適 用 9 項 13 等 級,95 年 10 月 24 日 診 斷 殘 廢 時 適 用 8 項 7 等 級, 較 84 年 加 重, 依 918 函 示 規 定, 發 給 8 項 7 等 級 因 頭 部 外 傷 致 失 智, 殘 原 依 殘 廢 診 斷 逕 核 6 項 2 等 因 頭 部 外 傷 頸 神 經 功 廢 後 不 能 繼 續 工 作, 申 級 能 嚴 重 受 損, 日 常 生 活 請 殘 廢 给 付 完 全 需 他 人 周 密 照 護, 可 符 合 5 項 1 等 級 因 頸 神 經 根 及 臂 神 經 叢 病 變 至 左 上 肢 肌 力 2 分 因 頸 椎 第 3 4 5 節 滑 脫 並 狹 窄, 致 雙 下 肢 肌 力 3~4 分, 但 僵 直 肌 肉 張 力 上 升, 行 動 遲 滯, 頸 椎 第 4 椎 節 至 第 5 椎 節 共 沾 連 2 個 椎 節 於 96 年 8 月 23 日 因 第 1 腰 椎 粉 碎 性 骨 折 併 下 肢 輕 癱 及 尿 失 禁 住 院 治 療 依 所 附 病 例, 主 要 肌 力 損 傷 左 上 肢 肌 力 為 2 分, 為 為 近 端 無 力 ( 肌 力 為 2), 影 近 端 無 力, 適 用 一 上 肢 響 肩 三 角 肌 及 上 臂 二 頭 肌,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為 92 項 其 他 肌 肉 肌 力 尚 可, 目 前 日 9 等 級 常 生 活 可 正 常 自 理, 適 用 13 等 級 雙 下 肢 肌 力 3~4 分, 但 僵 直 肌 肉 張 力 上 升, 行 動 遲 滯, 頸 椎 第 四 椎 節 至 第 五 椎 節 共 沾 連 2 個 椎 節, 綜 合 其 殘 廢 程 度, 符 合 第 9 項 13 等 級 依 所 附 殘 廢 詳 況, 目 前 四 肢 肌 力 正 常, 行 走 及 日 常 生 活 皆 正 常, 病 例 病 情 紀 錄 主 要 為 輕 度 夜 間 背 痛, 無 明 顯 障 害, 未 符 合 給 付 規 定 依 所 附 2 家 診 斷 書 載, 其 中 樞 神 經 障 害, 兩 下 肢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行 動 遲 滯, 終 身 僅 可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 跛 行 易 跌 倒, 頸 椎 活 動 度 5 度, 改 核 為 8 項 7 等 級 依 所 附 下 肢 肌 電 圖, 有 輕 度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符 合 9 項 13 等 級 24

腦 炎 24 阮 XX 55/11/X 男 25 李 XX 67/07/X 女 26 李 XX 32/09/X 男 27 王 XX 50/12/X 男 原 有 重 鬱 症, 長 期 在 草 屯 療 養 院 治 療,96 年 5 月 28 日 以 因 腰 椎 障 害 申 請 普 通 傷 害 殘 廢 给 付 已 因 胸 腰 椎 脊 髓 損 傷 申 請 殘 廢 给 付 因 腰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術 後, 申 請 殘 廢 给 付 原 先 有 小 兒 麻 痺, 但 仍 可 開 車 於 96 年 7 月 16 日 以 因 腦 炎 至 呼 吸 衰 竭 及 四 肢 癱 瘓 申 請 殘 廢 给 付 腰 椎 病 變 符 合 9 項 13 等 級, 腰 椎 退 化 符 合 9 項 13 等 與 重 鬱 症 綜 合 衡 量, 仍 符 合 7 等 級, 殘 等 未 提 高 級, 又 所 患 與 重 鬱 症 有 關, 屬 普 通 疾 病, 故 與 前 案 4 項 7 等 級 合 併 升 等 發 給 第 6 等 級 ( 第 一 次 醫 理 見 解 ) 腰 椎 脊 四 肢 痠 痛 無 力,4 肢 肌 力 5 分, 行 動 自 如, 殘 廢 程 度 僅 符 合 4 項 7 等 級 ( 第 二 次 醫 理 見 解 ) 原 依 殘 診 書 逕 核 8 項 7 等 病 情 與 殘 廢 診 斷 書 記 載 級, 所 附 資 料 顯 示 其 兩 下 肢 相 符 合, 符 合 兩 下 肢 遺 肌 力 重 度 損 傷, 但 未 達 完 全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下 肢 喪 失 機 能 之 規 定, 適 用 兩 肢 遠 端 無 力 ( 肌 力 為 0), 均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傷 害 為 138 近 端 肌 力 為 3-4, 為 138 項 4 等 級 項 4 等 級, 未 符 合 兩 下 肢 完 全 廢 用 之 規 定, 仍 核 定 第 4 等 級 因 腰 椎 病 變, 術 後 遺 留 雙 下 指 定 複 檢 逾 時 未 回, 仍 肢 輕 度 無 力 ( 肌 力 為 4), 符 維 持 原 核 定 合 9 項 13 等 級 73 年 加 保 前 殘 廢 程 度 已 達 8 項 7 等 級,96 年 7 月 13 日 診 斷 殘 廢 時, 四 肢 肌 力 1-2 分, 完 全 臥 床, 完 全 無 法 自 理, 永 久 餵 食, 符 合 5 項 1 等 級 腦 炎 及 小 兒 麻 痺 均 為 神 經 受 損 導 致 肢 障, 加 保 前 符 合 8 項 7 等 級, 診 斷 殘 廢 時 符 合 5 項 1 等 級 25

表 3-2 勞 保 局 提 供 神 經 障 害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整 理 疾 病 序 號 原 核 定 等 級 改 核 等 級 疾 病 序 號 原 核 定 等 級 改 核 等 級 腦 中 風 1 7 7 外 傷 15 13 7 2 13 7 16 7 7 3 13 7 17 3 2 4 13 7 18 7 13 5 7 13 19 7 7 6 7 13 20 2 1 7 7 13 脊 椎 與 21 13 9 8 7 13 周 邊 神 22 13 7 經 9 3 13 23 未 達 13 10 13 13 24 13 13 11 3 7 25 4 4 12 3 3 26 13 13 13 3 2 腦 炎 27 1 1 14 7 13 12 10 8 10 9 8 6 4 2 0 等 級 加 重 等 級 不 變 等 級 降 低 26

第 四 章 專 家 會 議 第 一 節 第 一 次 專 家 會 議 之 結 論 本 研 究 的 第 一 次 專 家 會 議 於 97 年 8 月 14 日 於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圖 書 室 舉 行, 邀 集 院 內 與 神 經 疾 病 相 關 的 專 家, 包 括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與 復 健 科 主 治 醫 師 與 會, 也 特 別 邀 請 腦 中 風 學 會 秘 書 長 新 光 醫 院 連 立 明 醫 師 代 表 學 會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對 於 神 經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有 深 入 討 論, 達 到 幾 點 共 識 ( 附 件 一 ) 一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的 診 斷 與 審 查 的 精 神 是 以 障 害 (impairment) 考 量, 或 是 以 失 能 (disability) 考 量, 大 方 向 宜 明 確 美 國 醫 學 會 的 ICF 模 式 是 以 身 體 功 能 與 結 構 活 動 力 與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評 估 健 康 與 障 害 程 度, 故 為 評 估 障 害 程 度, 而 不 需 考 慮 工 作 能 力 的 損 失 若 殘 廢 給 付 的 審 查 是 以 完 全 以 障 害 程 度 考 量, 則 工 作 能 力 不 須 列 入 殘 廢 診 斷 的 選 項 內 然 最 近 勞 委 會 的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將 殘 障 改 為 失 能, 似 乎 又 是 以 失 能 為 主 要 考 量, 勞 委 會 或 勞 保 局 宜 先 確 定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的 精 神 二 神 經 障 害 的 第 1 至 第 3 等 級 的 認 定 問 題 較 少, 問 題 較 多 的 為 之 後 的 第 8 項 第 7 等 級 與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第 7 等 級 是 只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而 第 13 等 級 則 為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從 第 3 等 級 到 第 13 等 級 中 間 只 有 一 個 第 7 27

等 級, 造 成 評 估 上 的 困 擾 現 階 段 肢 體 肌 力 為 4 分, 理 論 上 工 作 能 力 應 會 受 到 若 干 程 度 的 影 響, 但 現 階 段 審 查 委 員 的 共 識 為 未 達 第 7 等 級, 僅 能 以 第 13 等 級 認 定, 導 致 爭 議 較 多 在 殘 障 等 級 上 建 議 增 加 第 8.1 項 第 10 等 級, 以 平 衡 給 付 標 準 三 加 入 神 經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包 括 巴 金 森 氏 症 的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腦 中 風 的 modified Rankin scale 失 智 症 的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CDR) 等, 這 些 量 表 已 經 多 年 使 用 與 嚴 謹 的 測 試, 臨 床 的 使 用 很 多, 對 於 神 經 障 害 的 診 斷 與 審 查 有 助 益 四 意 識 部 份 可 改 為 正 常 有 意 識 障 礙 與 無 意 識 狀 態 五 言 語 狀 態 不 是 只 有 言 語 中 樞 受 損 引 起 言 語 功 能 障 礙, 改 為 正 常 神 經 損 傷 致 言 語 不 清 神 經 損 傷 致 喪 失 言 語 能 力 三 級 六 癲 癇 部 分 原 內 容 僅 以 經 藥 物 治 療 後 的 發 作 頻 率 為 評 定 依 據, 但 癲 癇 多 非 癲 癇 本 身, 而 是 合 併 的 其 它 神 經 疾 病 造 成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建 議 先 採 用 現 有 殘 障 手 冊 標 準 評 定 七 呼 吸 狀 態 行 動 能 力 臥 床 狀 態 大 小 便 情 形 沐 浴 更 衣 等, 因 有 其 它 功 能 評 估, 且 不 影 響 等 級 判 定, 建 議 可 去 除 28

第 二 節 第 二 次 專 家 會 議 之 結 論 本 研 究 的 第 二 次 專 家 會 議 於 97 年 10 月 9 日 於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圖 書 室 舉 行, 達 到 共 識 如 下 ( 附 件 二 ) 一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的 殘 廢 給 付 仍 以 診 斷 後 須 經 一 年 以 上 的 治 療 始 得 認 定 而 一 些 特 殊 狀 況, 如 植 物 人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則 可 以 六 個 月 為 認 定 標 準 二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應 避 開 於 急 性 期 ( 一 個 月 ) 診 斷 殘 廢 三 肢 體 肌 力 修 改 為 上 肢 的 肩 肘 腕 / 手, 與 下 肢 的 股 膝 踝 四 平 衡 功 能 修 改 為 正 常 肢 體 失 調 (limb ataxia) 軀 幹 失 調 (trunk ataxia) 五 行 走 能 力 修 改 為 行 走 正 常 行 走 不 便 但 不 需 行 走 輔 具 與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但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且 需 他 人 協 助 無 法 行 走 六 臥 床 狀 態 應 考 慮 臥 床 能 否 自 行 翻 身 七 工 作 能 力 修 改 為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只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且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無 工 作 能 力 八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的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認 定 標 準 的 敘 述 與 附 註 進 一 步 修 正 明 確 29

第 五 章 新 建 議 勞 工 保 險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失 能 給 付 第 一 節 新 建 議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診 斷 書 -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評 估 表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將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定 為 診 斷 後 須 經 六 個 月 以 上 的 治 療 始 得 認 定, 如 經 手 術 則 須 最 後 一 次 手 術 的 術 後 六 個 月 以 上 始 得 認 定 審 定 時 應 綜 合 其 全 部 症 狀, 對 於 永 久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與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或 社 會 生 活 活 動 狀 態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況 定 其 等 級 但 神 經 疾 病, 特 別 是 外 傷 引 起 之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多 需 要 更 長 的 時 間 恢 復 神 經 功 能, 委 員 們 多 不 建 議 以 六 個 月 為 認 定 時 間, 因 此 仍 建 議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的 失 能 給 付 仍 以 診 斷 後 須 經 一 年 以 上 的 治 療 始 得 認 定 (1) 在 某 些 特 殊 嚴 重 的 神 經 疾 病 狀 況, 可 六 個 月 (2)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自 症 狀 發 生 起 已 逾 一 年, 且 自 診 斷 確 定 已 逾 六 個 月 對 於 一 些 神 經 疾 病 會 復 發 好 轉 又 復 發, 譬 如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等, 初 次 診 斷 後 仍 須 經 一 年 以 上 的 治 療, 且 殘 廢 診 斷 時 應 在 復 發 的 急 性 期 之 後 ( 超 過 三 個 月 ) 較 適 宜 診 斷 殘 廢 程 度 30

神 經 疾 病 評 估 需 檢 附 報 告 : 失 智 症 : 須 檢 附 最 近 六 個 月 的 簡 式 智 能 評 估 表 (MMSE) 與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表 (CDR) 周 邊 神 經 : 須 檢 附 最 近 六 個 月 的 肢 體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報 告 脊 椎 與 脊 髓 病 變 : 須 檢 附 相 關 的 神 經 影 像 與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報 告 腦 中 風 : 須 檢 附 相 關 的 腦 部 影 像 檢 查 報 告 其 它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 須 檢 附 相 符 之 診 斷 檢 查 報 告 31

第 二 節 新 建 議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診 斷 書 - 神 經 障 害 失 能 詳 況 及 說 明 新 建 議 修 改 的 神 經 障 害 失 能 詳 況, 主 要 的 改 變 如 下 : (1) 意 識 狀 態 : 原 有 的 遲 鈍 與 不 清 楚 語 意 不 明, 改 為 輕 中 度 意 識 障 礙 與 重 度 意 識 障 礙 (2) 呼 吸 狀 態 : 長 期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改 為 氣 切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3) 言 語 狀 態 : 原 敘 述 過 長, 且 限 定 言 語 中 樞 損 傷, 改 為 正 常 神 經 損 傷 致 言 語 不 清 與 溝 通 能 力 受 損 神 經 損 傷 致 喪 失 言 語 與 溝 通 能 力 (4) 攝 食 狀 態 : 分 為 自 行 進 食 須 人 餵 食 鼻 胃 管 灌 食 胃 ( 或 腸 ) 造 廔 灌 食 (5) 肢 體 肌 力 將 原 先 上 肢 與 下 肢 的 評 估, 更 改 為 於 肩 肘 腕 手 股 膝 踝 六 處 評 估 (6) 增 加 肢 體 痙 攣 的 評 估, 分 為 正 常 有 阻 力 僵 硬 (7) 增 加 平 衡 協 調 的 評 估, 分 為 正 常 肢 體 失 調 軀 幹 失 調 (8) 巴 金 森 氏 症 的 評 估, 改 以 經 藥 物 治 療 後 之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情 況 (9) 行 走 能 力 : 改 為 行 走 正 常 行 走 不 便 但 不 需 行 走 輔 具 與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但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且 需 他 人 協 助 無 法 行 走 (10) 起 臥 能 力 : 原 臥 床 狀 態 改 為 起 臥 能 力, 主 要 區 別 是 臥 床 時 否 能 自 行 翻 身 32

(11) 工 作 能 力 : 改 為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只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且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與 無 工 作 能 力 (12) 失 能 評 估 : 特 別 是 腦 中 風 病 患, 以 modified Rankin scale 評 估 其 神 經 功 能 狀 況 (13) 癲 癇 : 原 內 容 為 經 抗 癲 癇 藥 物 治 療 後 的 癲 癇 發 作 頻 率 為 評 定 依 據, 新 建 議 予 以 取 消, 改 以 引 起 腦 部 病 變 的 神 經 疾 病 所 致 障 礙 與 失 能 程 度 為 評 定 依 據 (14) 大 小 便 情 形 沐 浴 更 衣 等, 因 有 其 它 功 能 評 估 與 不 影 響 等 級 判 定 可 去 除 33

新 建 議 修 改 的 神 經 障 害 失 能 詳 況 如 下 : 說 明 : 本 障 害 應 由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等 專 科 醫 師 依 殘 情 實 況 及 影 響 生 活 與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等 各 項 情 形, 於 打 勾 或 加 註 文 字 說 明 ; 又 每 一 勾 填 處 均 應 加 蓋 醫 師 章 始 為 有 效 1. 意 識 狀 態.. 正 常 輕 中 度 意 識 障 礙 重 度 意 識 障 礙 無 意 識 狀 態 2. 呼 吸 狀 態 : 自 行 呼 吸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3. 言 語 狀 態 : 正 常 神 經 損 傷 致 言 語 不 清 與 溝 通 能 力 受 損 神 經 損 傷 致 喪 失 言 語 與 溝 通 能 力 4. 攝 食 狀 態 : 自 行 進 食 需 人 餵 食 34

鼻 胃 管 灌 食 胃 ( 或 腸 ) 造 廔 灌 食 5. 肢 體 肌 力.. 分 為 0~5 共 六 等 級, 請 依 其 程 度 填 於 下 表 上 肢 下 肢 肩 肘 腕 手 股 膝 踝 左 右 補 充 說 明 : 6. 肢 體 痙 攣 : 正 常 有 阻 力 僵 硬 7. 平 衡 協 調 : 正 常 肢 體 失 調 軀 幹 失 調 8. 巴 金 森 氏 症 經 藥 物 治 療 後 之 狀 態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 0 級 : 沒 有 症 狀 第 1 級 : 單 側 之 症 狀 第 2 級 : 輕 微 之 兩 側 症 狀, 姿 態 平 穩 正 常 35

第 3 級 : 日 常 生 活 已 受 到 一 些 限 制, 姿 態 稍 微 不 平 穩, 不 須 他 人 協 助 第 4 級 : 可 自 行 站 立 與 慢 慢 行 走, 但 大 部 分 日 常 生 活 與 工 作 有 明 顯 限 制 第 5 級 : 若 沒 有 人 幫 助, 將 完 全 依 靠 輪 椅 或 終 日 臥 床 9. 行 動 能 力.. 行 走 正 常 行 走 不 便 但 不 需 行 走 輔 具 與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但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且 需 他 人 協 助 無 法 行 走 10. 起 臥 能 力.. 起 臥 正 常 臥 床 但 可 自 行 翻 身 臥 床 且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11.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只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無 工 作 能 力 12. 失 能 評 估 (Modified Rankin Scale): 36

第 0 級 : 沒 有 症 狀 第 1 級 : 除 症 狀 外, 無 顯 著 失 能, 能 執 行 所 有 日 常 活 動 第 2 級 : 輕 度 失 能, 無 法 執 行 之 前 所 有 活 動, 但 能 照 料 自 己 的 事 情 不 須 協 助 第 3 級 : 中 度 失 能, 需 要 一 些 幫 助, 但 能 獨 立 行 走 不 須 協 助 第 4 級 : 中 重 度 失 能, 無 法 不 依 賴 協 助 而 獨 立 行 走 及 照 料 自 身 所 需 第 5 級 : 重 度 失 能, 臥 床 失 禁, 需 持 續 照 護 及 注 意 13.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 37

第 三 節 新 建 議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失 能 等 級 現 有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的 殘 廢 等 級 給 付 標 準 分 為 5 個 等 級, 事 實 上 5 項 1 等 級 6 項 2 等 級 7 項 3 等 級 均 為 嚴 重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無 法 工 作, 而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但 局 部 遺 存 頑 固 神 經 症 狀 者 為 9 項 13 等 級, 對 於 因 神 經 疾 病 致 工 作 能 力 下 降 僅 有 8 項 7 等 級 的 一 個 等 級 可 供 評 定, 明 顯 不 夠 實 際 需 要, 故 考 量 其 它 疾 病 致 失 能 與 工 作 能 力 受 損 的 等 級 劃 分, 新 建 議 於 7 等 級 與 13 等 級 間 增 加 一 個 10 等 級 表 5-3-1 現 有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的 殘 廢 等 級 身 體 殘 害 系 列 精 神 神 經 神 障 經 害 障 害 項 身 體 殘 害 之 狀 態 目 5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護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6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之 病 變, 引 起 節 癱 或 偏 癱, 致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7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8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祇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者 9 神 經 系 統 之 病 變, 由 醫 學 上 可 證 明 局 部 遺 存 頑 固 神 經 症 狀 者 身 體 殘 害 序 列 殘 廢 等 級 給 付 標 準 1 1,200 日 2 1,000 日 3 840 日 7 440 日 13 60 日 38

表 5-3-2 新 建 議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的 失 能 等 級 身 體 殘 障 害 項 目 身 體 殘 害 之 狀 態 身 體 殘 害 序 列 害 系 列 失 能 等 級 給 付 標 準 神 經 障 害 5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需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6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致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長 期 臥 床,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7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明 顯 障 害,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8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障 害, 經 評 估 為 祇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8-1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障 害, 經 評 估 為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9 神 經 系 統 之 病 變, 遺 存 局 部 神 經 症 狀,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1 1,200 日 2 1,000 日 3 840 日 7 440 日 10 220 日 13 60 日 39

表 5-3-3 新 建 議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的 失 能 附 註 一 神 經 障 害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 綜 合 其 病 灶 症 狀, 對 於 永 久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與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或 社 會 生 活 活 動 狀 態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況 依 左 列 各 項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於 審 定 時, 須 有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復 健 科 等 專 門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資 料 為 依 據 [ 一 ] 因 極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包 括 植 物 人 狀 態 氣 切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完 全 須 他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 適 用 第 一 級 [ 二 ] 因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需 長 期 臥 床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使 用 管 灌 飲 食,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適 用 第 二 級 [ 三 ] 因 中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日 常 生 活 尚 可 部 分 自 理,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 適 用 第 三 級 [ 四 ] 因 中 度 神 經 障 害, 經 評 估 為 祇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較 一 般 明 顯 低 下 者 : 適 用 第 七 級 [ 五 ] 因 輕 中 度 神 經 障 害, 經 評 估 為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十 級 [ 六 ] 神 經 系 統 之 病 變, 遺 存 局 部 神 經 症 狀, 通 常 無 礙 勞 動,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級 40

第 四 節 新 建 議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審 定 標 準 新 建 議 之 勞 保 失 能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的 審 定 標 準 如 下 : 神 經 障 礙 經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附 相 關 報 告 mrs=5, 植 物 人 狀 態 或 氣 切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或 需 加 護 照 顧, 完 全 須 他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否 mrs=5, 需 長 期 臥 床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完 全 須 他 人 餵 食 與 扶 助 者 否 mrs=4, 日 常 生 活 尚 可 部 分 自 理,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否 mrs=3~4, 意 識 正 常, 經 評 估 為 祇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否 mrs=2~3, 經 評 估 為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否 mrs=1, 遺 存 局 部 神 經 症 狀, 通 常 無 礙 勞 動,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者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第 一 等 級 第 二 等 級 第 三 等 級 第 七 等 級 第 十 等 級 第 十 三 等 級 否 mrs=0, 無 神 經 症 狀 遺 存,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者 是 未 符 標 準 41

個 別 神 經 疾 病 的 審 定 標 準 等 級 如 下 : 1. 腦 中 風 殘 廢 等 級 失 能 評 估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意 識 狀 態 工 作 能 力 肢 體 肌 力 1 5 無 意 識 狀 態 無 工 作 能 力 <2 2 5 重 度 意 識 障 礙 無 工 作 能 力 <2 3 4 意 識 正 常 或 輕 度 意 識 障 礙 無 工 作 能 力 2 7 3 或 4 意 識 正 常 祇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3 作,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10 2 或 3 意 識 正 常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4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者 13 1 意 識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4 或 5 未 達 列 0 意 識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正 常 等 標 準 42

2. 巴 金 森 氏 症 殘 廢 等 級 Modified 意 識 狀 態 工 作 能 力 Hoehn-Yahr Stage 1 5 無 意 識 狀 態 無 工 作 能 力 2 5 輕 度 意 識 障 礙 無 工 作 能 力 3 4 意 識 正 常 或 輕 度 意 無 工 作 能 力 識 障 礙 7 3 或 4 意 識 正 常 祇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10 2 或 3 意 識 正 常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者 13 1 意 識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未 達 列 等 0 意 識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標 準 3. 失 智 症 殘 廢 等 級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意 識 狀 態 工 作 能 力 量 表 (CDR) 1 5 無 意 識 狀 態 或 重 度 無 工 作 能 力 43

意 識 障 礙 2 5 3 3 或 4 輕 度 意 識 障 礙 無 工 作 能 力 意 識 正 常 或 輕 度 意 無 工 作 能 力 識 障 礙 7 1 或 2 10 1 13 0.5 未 達 列 等 0 標 準 意 識 正 常 意 識 正 常 意 識 正 常 意 識 正 常 祇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者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4. 其 他 中 樞 神 經 疾 病 : 以 腦 中 風 的 殘 廢 等 級 標 準 考 量 5. 週 邊 神 經 疾 病 : 以 腦 中 風 的 殘 廢 等 級 標 準 考 量 44

第 五 節 新 增 第 十 等 級 與 其 它 相 近 等 級 疾 病 的 比 較 假 設 一 位 腦 中 風 患 者 有 一 側 肢 體 輕 度 無 力, 上 下 肢 的 肌 力 均 為 4 分, 則 以 AMA 的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百 分 比 評 估, 上 肢 為 5%(1%~8%), 下 肢 為 3%(1%~5%), 加 起 來 為 8%(2%~13%) 若 上 下 肢 的 肌 力 均 為 3 分, 則 以 AMA 的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百 分 比 評 估, 上 肢 為 12%(9~15%), 下 肢 為 8%(6%~10%), 加 起 來 為 20%(15%~25%) Impairment Range Impairment Range Class Problem Upper Whole Lower Whole extremity person exteremity person (UEI) (WPI) (LEI) (WPI) 0 No objective 0% 0% 0% 0% findings 1 Mild 1%~13% 1%~8% 1%~13% 1%~5% 2 Moderate 14%~25% 9%~15% 14%~25% 6%~10% 3 Severe 26%~49% 16%~29% 26%~49% 11%~19% 4 Very severe 50%~100% 30%~60% 50%~100% 20%~40% 45

在 胸 腹 部 臟 器 障 害, 喪 失 一 側 腎 臟 為 第 48 項 第 9 等 級, 在 AMA 的 的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百 分 比 評 估 為 7%(1%~13%) 鼻 部 缺 損 致 其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者, 為 第 36 項 第 10 等 級, 在 AMA 的 的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百 分 比 評 估 為 15%(11%~20%) 一 手 食 指 殘 缺 為 第 66 項 第 11 等 級, 在 AMA 的 的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百 分 比 評 估 為 8%(1%~13%) 一 手 拇 指 殘 缺 為 第 65 項 第 10 等 級, 在 AMA 的 的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百 分 比 評 估 為 20% (14%~25%) 故 由 上 述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其 他 系 統 器 官 疾 病, 障 害 程 度 為 第 9~11 等 級 所 得 的 AMA 的 的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百 分 比, 與 新 增 訂 的 神 經 障 害 第 10 等 級 相 近 46

第 六 節 以 新 建 議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 或 失 能 ) 等 級 分 析 神 經 疾 病 案 例 ( 一 ) 勞 保 局 提 供 的 27 個 爭 議 審 議 案 例 評 等 以 新 建 議 的 神 經 障 礙 ( 或 失 能 ) 殘 等 標 準 重 新 評 議,27 例 爭 議 案 件,16 (59%) 例 依 新 建 議 標 準 的 殘 等 與 再 審 議 的 殘 等 不 同, 包 括 8 例 由 13 等 殘 改 為 10 等 殘 5 例 由 7 等 殘 改 為 10 等 殘 2 例 由 1 等 殘 改 為 2 等 殘 1 例 由 2 等 殘 改 為 3 等 殘 最 主 要 的 改 變 為 自 13 等 殘 或 7 等 殘 改 為 10 等 殘 ( 共 13 例 ), 足 見 增 加 10 等 殘 對 於 日 後 13 等 殘 或 7 等 殘 的 判 定 有 不 小 的 影 響, 而 這 也 是 當 初 增 加 10 等 殘 的 目 的, 希 望 能 使 給 付 更 合 理, 並 減 少 爭 議 的 情 形 序 號 疾 病 原 審 議 殘 等 再 審 議 殘 等 新 建 議 殘 等 1 腦 中 風 7 7 7 2 腦 中 風 13 7 10 3 腦 中 風 13 7 7 4 腦 中 風 13 7 10 5 腦 中 風 13 13 10 6 腦 中 風 7 13 10 7 腦 中 風 7 13 10 8 腦 中 風 7 13 10 9 腦 中 風 3 13 10 47

10 腦 中 風 13 13 10 11 腦 中 風 3 7 7 12 腦 中 風 3 3 3 13 腦 中 風 3 2 2 14 腦 中 風 7 13 10 15 頭 部 外 傷 13 7 10 16 頭 部 外 傷 7 7 10 17 頭 部 外 傷 3 2 3 18 頭 部 外 傷 7 13 10 19 頭 部 外 傷 7 7 7 20 頭 部 外 傷 2 1 2 21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13 9 9 22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13 7 10 23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未 達 13 13 24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13 13 13 25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4 4 4 26 脊 椎 與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13 13 13 27 腦 炎 1 1 2 48

( 二 ) 一 般 勞 農 保 審 查 案 件 以 新 建 議 的 神 經 障 礙 殘 廢 ( 或 失 能 ) 等 級 標 準, 對 10 月 初 審 查 的 26 例 一 般 勞 農 保 審 查 案 例 評 等 在 26 例 案 件, 有 5(19%) 例 以 新 建 議 標 準 所 定 殘 等 與 現 行 審 查 標 準 殘 等 不 同,3 例 由 7 等 級 改 為 10 等 級,2 例 由 13 等 級 改 為 10 等 級, 主 要 的 改 變 為 增 加 了 10 等 級, 所 以 有 些 個 案 過 去 判 定 為 7 等 級 或 13 等 級 因 而 改 變 案 例 年 齡 性 別 簡 短 病 史 現 行 審 查 標 準 殘 等 新 建 議 殘 等 1 54 歲 男 腦 幹 出 血 中 風, 左 上 肢 肌 力 為 2, 左 7 7 下 肢 肌 力 為 3, 右 上 下 肢 肌 力 為 5, 自 行 操 控 輪 椅 代 步 2 52 歲 女 原 即 有 小 兒 麻 痺 致 右 下 肢 無 力, 中 3 3 風 後, 右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0,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5, 嚴 重 失 語 3 30 歲 男 腦 出 血 中 風, 右 上 肢 肌 力 為 2, 右 下 7 7 肢 肌 力 為 3,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5, 輕 度 失 語 4 56 歲 女 三 叉 神 經 痛, 術 後 仍 有 神 經 痛, 無 13 13 其 它 局 部 神 經 障 礙 5 60 歲 男 曾 有 外 傷 性 顱 內 出 血, 未 遺 肢 體 無 13 10 力 因 腦 梗 塞 中 風 致 兩 側 肢 體 輕 度 無 力 ( 肌 力 為 4) 6 61 歲 男 巴 金 森 氏 症, 兩 側 肢 體 僵 直 震 顫, 7 10 行 走 不 穩 7 54 歲 女 肺 癌 併 腦 部 轉 移, 經 治 療 後 狀 況 穩 未 符 未 符 49

定, 兩 側 肢 體 肌 力 正 常, 無 明 顯 局 部 神 經 障 礙 8 41 歲 男 外 傷 性 顱 內 出 血, 肢 體 肌 力 正 常, 3 3 但 有 嚴 重 失 語,CDR 為 3 9 46 歲 男 小 腦 萎 縮 症, 肢 體 肌 力 為 4, 肢 體 失 7 7 調, 步 行 不 穩 10 61 歲 女 淋 巴 癌 電 療 後 遺 留 右 上 肢 無 力 ( 肌 13 13 力 為 4) 11 30 歲 男 左 臂 神 經 叢 病 變, 自 發 病 至 診 斷 10 個 月, 未 逾 1 年 未 符 未 符 12 45 歲 女 第 五 腰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術 後 雙 下 肢 13 10 肌 力 為 4, 行 走 有 些 困 難 13 25 歲 男 第 五 腰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術 後 肢 體 肌 13 13 力 正 常, 但 有 左 下 肢 麻 木 以 下 為 農 保 14 80 歲 女 腰 椎 神 經 根 狹 窄, 右 下 肢 肌 力 為 2, 3 3 左 下 肢 肌 力 為 3, 上 肢 肌 力 為 5, 輪 椅 代 步 15 59 歲 女 小 腦 萎 縮 症, 肢 體 肌 力 為 4, 肢 體 失 3 3 調, 步 行 不 穩, 輪 椅 代 步 16 83 歲 男 外 傷 性 顱 內 出 血, 水 腦, 肢 體 肌 力 2 2 為 3, 無 語 言 能 力, 整 日 臥 床, 需 人 餵 食 17 51 歲 男 外 傷 性 顱 內 出 血, 右 上 肢 肌 力 為 4, 13 13 其 他 肢 體 肌 力 為 5 18 73 歲 男 小 腦 梗 塞 中 風, 肢 體 肌 力 為 正 常,, 7 10 但 步 履 不 穩 19 46 歲 男 腦 幹 出 血 中 風, 四 肢 肌 力 為 4, 並 有 7 7 50

巴 金 森 氏 症 之 肢 體 僵 直 症 狀 20 90 歲 女 巴 金 森 氏 症 併 失 智 症, 四 肢 肌 力 為 2 2 2~3,HY stage 為 5, 整 日 臥 床, 需 人 餵 食 21 73 歲 女 腦 中 風,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4, 右 側 肢 7 10 體 肌 力 為 4, 併 有 構 音 困 難 輕 度 步 履 不 穩 22 66 歲 男 多 發 性 神 經 病 變, 上 肢 肌 力 為 4, 下 3 3 肢 肌 力 為 3 23 86 歲 男 腦 中 風, 右 下 肢 肌 力 為 0, 左 下 肢 肌 3 3 力 為 3, 構 音 困 難, 步 履 不 穩, 輪 椅 代 步 24 80 歲 男 腦 中 風, 左 側 肢 體 肌 力 為 0, 右 側 肢 2 2 體 肌 力 為 5, 臥 床 需 他 人 照 顧 25 77 歲 男 腦 中 風, 左 上 肢 肌 力 為 2, 左 下 肢 肌 3 3 力 為 2~3, 輪 椅 代 步 26 67 歲 男 外 傷 性 顱 內 出 血, 四 肢 肌 力 為 3~4, 3 3 言 語 不 清, 扶 杖 行 走 51

第 六 章 討 論 神 經 障 害 包 括 的 疾 病 範 疇 廣 而 多 樣, 影 響 的 範 圍 自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 腦 部 脊 髓 ) 至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 周 邊 神 經 肌 肉 病 變 ), 主 要 疾 病 涵 括 腦 血 管 疾 病 遺 傳 性 疾 病 ( 如 小 腦 萎 縮 症 杭 亭 頓 舞 蹈 症 遺 傳 性 周 邊 神 經 疾 病 等 ) 退 化 性 疾 病 ( 巴 金 森 氏 症 失 智 症 等 ) 癲 癇 腦 炎 腦 瘤 水 腦 症 神 經 損 傷 ( 頭 部 外 傷 脊 髓 損 傷 周 邊 神 經 損 傷 等 ) 等 申 請 神 經 障 礙 傷 殘 給 付 的 被 保 險 人 因 職 業 年 齡 與 所 患 疾 病 的 差 異, 因 此 個 別 的 差 異 性 很 大 神 經 障 害 因 每 一 病 患 的 表 現 差 異 性 大, 無 法 如 同 其 他 疾 病 能 已 較 單 一 的 標 準 即 判 定 其 障 害 等 級 如 判 定 肢 體 障 礙 功 能 受 損 狀 況, 可 以 肢 體 的 最 好 肌 力 與 關 節 活 動 的 最 大 角 度, 判 定 其 障 害 功 能 等 級 11 心 臟 疾 病 則 可 以 心 臟 肌 能 損 害 程 度, 如 藉 由 核 子 醫 學 的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的 程 度, 判 定 其 障 害 功 能 的 等 級 14 然 神 經 障 害 若 僅 以 單 一 標 準 判 定 ( 如 : 以 肢 體 肌 力 為 標 準 ) 則 可 能 判 定 失 真, 如 有 些 小 腦 疾 病 ( 多 為 小 腦 中 風 或 小 腦 萎 縮 症 引 起 ) 的 病 患, 肢 體 肌 力 正 常, 但 因 小 腦 功 能 受 損 致 肢 體 或 軀 幹 有 失 調 不 穩 情 形, 常 步 履 困 難, 容 易 跌 倒, 勞 動 型 的 工 作 可 能 受 很 大 的 影 響 又 如 感 覺 型 失 語 症 ( 多 為 中 風 引 起 ), 肢 體 肌 力 可 能 尚 可, 無 構 音 困 難, 但 患 者 無 法 聽 得 懂 他 人 的 話 語, 有 嚴 重 的 溝 通 困 難, 自 無 法 從 事 一 般 工 作 再 如 胸 或 腰 椎 脊 髓 損 傷 的 病 患, 雙 下 肢 可 能 完 全 癱 瘓, 甚 至 有 大 小 便 失 禁 的 狀 況, 若 以 現 行 的 審 查 標 準 則 患 者 可 以 得 到 很 高 52

的 給 付, 但 患 者 可 能 尚 能 操 控 輪 椅, 從 事 一 般 可 於 輪 椅 從 事 的 工 作 因 此 神 經 疾 病 引 起 的 神 經 障 害 無 法 以 單 一 的 指 引 標 準 即 認 定 其 障 害 等 級, 需 要 將 其 他 神 經 功 能 的 障 害 程 度 綜 合 判 斷 然 而 標 準 若 不 明 確 則 診 斷 醫 師 被 保 險 人 勞 保 審 查 承 辦 人 員 審 查 醫 師 的 想 法 可 能 會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易 發 生 爭 議 情 形, 不 僅 易 使 被 保 險 人 不 滿, 也 增 加 再 審 議 的 行 政 流 程, 降 低 效 率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標 準 不 明 確 則 保 險 給 付 的 公 平 性 就 會 被 質 疑, 因 此 雖 然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與 等 級 的 判 定 不 易 單 一 化, 仍 應 建 立 一 合 理 可 行 爭 議 小 的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現 行 的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分 級 已 使 用 多 年, 診 斷 醫 師 ( 主 要 為 神 經 內 外 科 與 復 健 科 醫 師 ) 與 審 查 醫 師 並 無 很 大 的 困 擾, 多 數 案 件 的 診 斷 與 審 查 均 順 利 進 行 然 而 因 過 去 訂 定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等 級 與 標 準 可 能 疏 忽 了 一 些 部 分, 致 一 些 案 件 有 爭 議 再 審 議 的 狀 況 發 生 探 討 這 些 爭 議 案 件 主 要 集 中 於 幾 個 原 因, 因 此 針 對 這 些 易 發 生 爭 議 的 原 因 宜 訂 定 更 明 確 嚴 謹 的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等 級 與 標 準 現 有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給 付 標 準 分 為 五 個 等 級 : 一 等 級 二 等 級 三 等 級 七 等 級 十 三 等 級, 易 發 生 爭 議 的 主 要 為 七 等 級 與 十 三 等 級 或 二 等 級 與 三 等 級 的 認 定, 特 別 是 七 等 級 與 十 三 等 級, 給 付 差 距 很 大, 七 等 級 尚 能 維 持 勞 保 身 分, 53

因 此 很 多 被 保 險 人 希 望 維 持 勞 保 但 又 希 望 給 付 較 多 ( 此 為 人 之 常 情 ), 但 若 將 許 多 症 狀 不 很 嚴 重 的 神 經 障 害 判 定 為 七 等 級, 則 會 增 加 許 多 勞 保 的 傷 殘 支 出, 即 政 府 的 支 出, 不 盡 然 公 平 但 過 去 勞 保 受 限 於 法 律 位 階, 不 能 自 行 增 加 殘 障 等 級 與 改 變 原 有 的 文 字 敘 述, 如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53 條 附 表 ) 敘 述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顯 著 障 害, 致 終 身 祗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者 為 第 8 項 第 七 等 級, 雖 然 附 註 說 明 因 中 等 度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精 神 及 身 體 之 勞 動 能 力 較 一 般 明 顯 低 下 者, 適 用 第 七 級 但 許 多 被 保 險 人 與 診 斷 醫 師 以 勞 保 殘 廢 診 斷 書 中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詳 況, 工 作 能 力 勾 選 終 身 僅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即 認 定 可 獲 得 七 等 級 認 定, 然 而 許 多 病 患 的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並 未 達 到 七 等 級 的 標 準, 審 查 醫 師 只 能 以 十 三 等 級 認 定, 此 即 易 使 被 保 險 人 提 起 爭 議 與 要 求 再 審 勞 保 局 雖 於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邀 集 相 關 審 查 醫 師 共 同 研 商, 俾 齊 一 審 查 標 準 然 會 議 結 論 以 現 行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第 8 項 第 7 等 級 與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間 之 殘 廢 等 級 差 距 甚 大, 建 議 宜 增 定 殘 廢 等 級 以 減 少 爭 議 勞 委 會 於 97 年 8 月 12 日, 匯 集 多 個 醫 學 會 研 商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會 議, 對 於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係 以 法 律 附 表 形 式 訂 定, 修 正 時 須 經 修 法 程 序 始 能 施 行 鑑 於 近 年 來 失 能 項 目 因 醫 療 技 術 發 展 逐 漸 變 動, 為 適 時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權 益, 爰 修 正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將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授 權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並 配 合 法 規 命 令 名 稱 定 為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此 一 契 機 使 得 神 經 障 害 的 殘 廢 54

等 級 可 能 可 以 增 加, 此 外 將 殘 障 改 為 失 能, 未 來 再 評 定 等 級 時 工 作 能 力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部 分, 於 新 修 訂 的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 或 失 能 ) 等 級 與 標 準 時 應 特 別 考 量 此 次 新 修 訂 的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 或 失 能 ) 等 級 增 加 第 十 等 級, 增 加 的 等 級 與 現 有 勞 保 殘 廢 標 準 其 他 器 官 疾 病 相 符 的 等 級, 以 AMA 的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百 分 比 比 較, 應 屬 合 理 增 加 第 十 等 級 最 主 要 即 希 望 能 減 少 爭 議 案 件 與 給 付 的 公 平 性, 在 勞 保 局 提 供 的 27 例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其 中 有 10(37%) 例 為 七 等 級 與 十 三 等 級 的 爭 議, 因 此 增 加 十 等 級 應 能 減 少 許 多 爭 議 的 案 件 當 然 增 加 十 等 級 不 僅 著 眼 於 減 少 爭 議 案 件, 七 等 級 與 十 三 等 級 間 之 殘 廢 等 級 差 距 甚 大, 也 易 導 致 審 查 醫 師 的 困 擾 與 公 平 性 受 質 疑 新 增 的 十 等 級 希 望 納 入 因 神 經 障 害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者, 過 去 七 等 級 以 終 身 祗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認 定, 新 標 準 將 七 等 級 的 工 作 能 力 為 經 評 估 為 祇 能 從 事 一 般 簡 易 工 作, 勞 動 能 力 較 一 般 明 顯 低 下 者 在 神 經 障 害 詳 況 將 工 作 能 力 分 為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只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且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無 工 作 能 力, 以 此 呼 應 失 能 等 級 為 未 符 標 訰 或 十 三 等 級 十 等 級 七 等 級 三 等 級 與 更 嚴 重 等 級 此 次 修 訂 殘 廢 ( 或 失 能 ) 等 級 也 特 別 將 較 嚴 重 的 一 二 三 等 級 界 定 明 確, 一 等 級 只 有 非 常 嚴 重 的 病 患 需 周 密 照 護 才 列 入, 對 象 為 植 物 人 狀 態 已 經 氣 切 55

並 需 要 呼 吸 器 輔 助, 因 此 患 者 若 為 完 全 臥 床 與 意 識 不 清, 未 達 植 物 人 狀 態 標 準 也 不 列 為 一 等 級 二 等 級 因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需 長 期 臥 床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使 用 管 灌 飲 食,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才 可 列 入, 因 此 即 使 臥 床 但 仍 能 自 行 翻 身 或 可 經 口 進 食 則 無 法 列 入 二 等 級 若 以 新 建 議 標 準 評 等, 將 可 能 有 較 過 去 少 一 些 的 病 患 達 到 一 或 二 等 級, 而 有 較 多 的 病 患 評 為 三 等 級 前 述 神 經 障 害 不 易 以 單 一 標 準 認 定 失 能 程 度, 所 以 此 次 修 訂 特 別 將 一 些 神 功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納 入, 包 括 失 能 量 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巴 金 森 氏 症 的 臨 床 分 級 (Hoehn-Yahr Stage)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表 (CDR) 等 納 入 這 些 量 表 是 臨 床 常 用 量 表, 多 數 神 經 疾 病 相 關 醫 師 應 熟 悉 這 些 量 表, 所 選 擇 的 量 表 亦 不 複 雜, 使 用 於 神 經 障 害 評 估 詳 況 應 無 問 題, 將 能 提 升 殘 廢 或 失 能 程 度 的 判 定 可 靠 度 56

第 七 章 結 論 為 減 少 神 經 障 害 的 爭 議 審 議 案 例 提 高 勞 保 給 付 的 合 理 性 配 合 新 修 訂 的 勞 保 失 能 給 付 條 例, 新 建 議 修 訂 神 經 障 害 的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與 等 級 的 結 論 如 下 : (1) 神 經 障 害 的 失 能 給 付, 原 則 仍 以 診 斷 後 須 經 一 年 以 上 的 治 療 始 得 認 定 (2) 神 經 疾 病 的 失 能 評 估 應 檢 附 相 關 報 告, 失 智 症 須 檢 附 最 近 簡 式 智 能 評 估 表 與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表, 周 邊 神 經 疾 病 須 檢 附 肢 體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報 告, 脊 椎 與 脊 髓 病 變 須 檢 附 相 關 的 神 經 影 像 與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報 告 (3) 新 建 議 修 改 的 神 經 障 害 失 能 詳 況, 包 括 意 識 呼 吸 言 語 攝 食 肢 體 肌 力 肢 體 痙 攣 平 衡 協 調 巴 金 森 氏 症 經 藥 物 治 療 後 之 狀 態 行 動 能 力 起 臥 能 力 工 作 能 力 失 能 評 估 等 項 目 原 先 的 癲 癇 大 小 便 情 形 沐 浴 更 衣 等 予 以 刪 除 (4) 增 加 以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評 估 巴 金 森 氏 症 經 藥 物 治 療 後 之 狀 態, 與 以 Modified Rankin Scale 評 估 整 體 失 能 狀 況 (5) 現 行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第 8 項 第 7 等 級 與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間 之 殘 廢 等 級 差 距 甚 大, 新 建 議 增 列 第 8-1 項 第 10 等 級 並 制 定 審 定 標 準, 神 經 障 害 的 失 能 等 級 包 括 一 等 級 二 等 級 三 等 級 七 等 級 十 等 級 十 三 等 級, 各 等 級 的 標 準 界 定 明 確 57

(6) 工 作 能 力 建 議 修 改 為 無 工 作 能 力 只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且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呼 應 一 至 三 等 級 七 等 級 十 等 級 十 三 等 級 (7) 新 建 議 之 勞 保 失 能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的 審 定 標 準 如 下 : 神 經 障 礙 經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附 相 關 報 告 mrs=5, 植 物 人 狀 態 或 氣 切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或 需 加 護 照 顧, 完 全 須 他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否 mrs=5, 需 長 期 臥 床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完 全 須 他 人 餵 食 與 扶 助 者 否 mrs=4, 日 常 生 活 尚 可 部 分 自 理,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否 mrs=3~4, 意 識 正 常, 經 評 估 為 祇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否 mrs=2~3, 經 評 估 為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否 mrs=1, 遺 存 局 部 神 經 症 狀, 通 常 無 礙 勞 動,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者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第 一 等 級 第 二 等 級 第 三 等 級 第 七 等 級 第 十 等 級 第 十 三 等 級 否 mrs=0, 無 神 經 症 狀 遺 存,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者 是 未 符 標 準 58

參 考 文 獻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民 92;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民 92;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3] 勞 工 保 險 局 :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民 91 年 5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編 印 [4] 勞 工 保 險 局 : 勞 工 保 險 局 業 務 常 用 法 規 民 97 年 3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編 印 [5] 李 永 淩, 民 96;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改 採 失 能 判 定 及 其 配 套 之 研 究, 台 南 市,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勞 工 保 險 局 委 託 研 究 案 [6] Jeng JS, Su TC. Epidemiological studies of cerebrovascular diseases and carotid atherosclerosis in Taiwan. Acta Neurol Taiwan. 2007;16:190-202. [7] 衛 生 署 :96 年 死 因 統 計 結 果 分 析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2.aspx?now_fod_list_no=9598&clas s_no=440&level_no=4) [8] Martinez-Vila E, Irimia P. The cost of stroke. Cerebrovasc Dis 2004;17(Suppl 1):124-9. [9] Statistical Yearboo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2006: Directorate General of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Executive Yuan, Republic of China, 2006. [10] Chang KC, Tseng MC. Costs of acute care of first-ever ischemic stroke in Taiwan. Stroke. 2003;34:e219-21. 59

[11] 中 華 民 國 殘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民 94;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軀 幹 上 下 肢 障 害 系 列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台 北 市,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委 託 研 究 案 [12] 林 幸 台, 民 94;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判 定 方 式 變 革 之 必 要 性, 台 北 市, 中 華 民 國 殘 帳 聯 盟, 勞 工 保 險 局 委 託 研 究 案 [13] 邱 偉 哲, 民 95;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精 神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台 北 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14] 蘇 大 成 杜 宗 禮 陳 思 遠 王 榮 德, 民 94;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心 臟 部 分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台 北 市,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勞 工 保 險 局 委 託 研 究 案 [15] Rondineelli RD, eds. 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6 th ed, 2008. [16]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Geneva, Switzerland: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1. [17] Kasner S. Clinical interpretation and use of stroke scales. Lancet Neurol. 2006;5:603-612. [18] Adams HP Jr, Woolson RF, Clarke W, Davis PH, Bendixen BH, Love BB, Wasek PA, Grimsman KJ. Design of the Trial of Org 10172 in Acute Stroke Treatment (TOAST). Controlled Clinical Trials. 1997;18:358-77. [19] Schlegel D, Kolb SJ, Luciano JM, et al. Utility of the NIH Stroke Scale as a predictor of hospital disposition. Stroke. 2003;34:134-7. 60

[20] Mahoney FI, Barthel DW. Functional evaluation: the Barthel Index. Maryland State Med J. 1965;14:61 5. [21] Rankin L. Cerebral vascular accidents in patients over the age of 60. II. Prognosis. Scott Med J. 1957; 2: 200 215. [22] Duncan W, Wallace D, Lai M, et al. The Stroke Impact Scale Version 2.0. Stroke. 1999;30:2131-40. [23] Jennett B, Bond M. Assessment of outcome after severe brain damage: a practical scale. Lancet. 1975;1:480-484. [24] Lawton MP, Brody EM. Assessment of older people: self-maintaining and 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Gerontology. 1969;9:179-86. [25] Weimar C, Kurth T, Kraywinkel K, and German Stroke Data Bank Collaborators, Assessment of functioning and disability after ischemic stroke. Stroke. 2002;33:2053-9. [26] Banks JL, Marotta CA. Outcomes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of the modified Rankin scale: implications for stroke clinical trials: A literature review and synthesis. Stroke. 2007;38:1091-1096. [27] Dromerick AW, Edwards DF, Dringer MN. Sensitivity to changes in disability after stroke: a comparison of four scales useful in clinical trials. J Rehab Res Dev. 2003;40:1-8. [28] Shinohara Y, Minematsu K, Amano T, Ohashi Y. Modified Rankin scale with expanded guidance scheme and interview questionnaire: interrater agreement and reproducibility of assessment. Cerebrovasc Dis. 2006;21:271-278. 61

[29] Sulter G, Steen C, De Keyser J. Use of the Barthel index and modified Rankin scale in acute stroke trials. Stroke. 1999;30:1538-1541. [30] Uyttenboogaart M, Stewart RE, Vroomen PC, De KJ, Luijckx GJ. Optimizing cutoff scores for the Barthel index and the modified Rankin scale for defining outcome in acute stroke trials. Stroke. 2005; 36: 1984-1987. [31] Wilson JT, Hareendran A, Grant M, Baird T, Schulz UG, Muir KW, Bone I. Improving the assessment of outcomes in stroke: use of a structured interview to assign grades on the modified Rankin Scale. Stroke. 2002; 33: 2243-2246. [32] Folstein MF, Folstein SE, McHugh PR. Mini-mental state a practical method for grading the cognitive state of patients for the clinician. J Psychiat Res. 1975;12:189-98. [33] Hughes C, Berg L, Danzinger W, et al. A new clinical scale for staging of dementia. Br J Psychiatry. 1982;140:566-72. [34] Hoehn MM, Yahr MD. Parkinsonism: onset, progression, and mortality. Neurology. 1967;17:427-42. 62

附 件 一 第 一 次 專 家 會 議 之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97 年 8 月 14 日 12:00 至 13:35 二 地 點 : 台 大 醫 院 研 究 大 樓 15 樓 神 經 部 圖 書 室 三 討 論 內 容 :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之 修 定 四 主 持 人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鄭 建 興 醫 師 記 錄 : 黃 佳 焄 莊 育 婷 五 出 席 人 員 : 台 大 醫 院 復 健 部 梁 蕙 雯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神 經 復 健 ) 台 大 醫 院 復 健 部 陳 思 遠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神 經 復 健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外 科 王 國 川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腦 外 傷 腦 血 管 疾 病 ) 新 光 醫 院 神 經 內 科 連 立 明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腦 血 管 疾 病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邱 銘 章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失 智 症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楊 智 超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神 經 肌 病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陳 至 全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癲 癇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林 靜 嫻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巴 金 森 氏 症 ) 台 大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部 李 俊 賢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神 經 職 業 醫 學 ) 六 討 論 事 項 : 鄭 建 興 醫 師 1. 感 謝 諸 位 醫 師 撥 冗 參 與 今 日 的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之 修 定 的 討 論 會 議, 期 盼 此 討 論 能 得 到 初 步 的 共 識 或 修 改 方 向 2. 勞 保 殘 廢 给 付 標 準 表 的 神 經 障 礙 分 五 個 等 級, 第 5 項 目 的 第 1 等 級, 是 完 全 臥 床, 如 植 物 人 或 很 嚴 重 的 脊 髓 損 傷 或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至 四 肢 癱 瘓 甚 致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才 達 的 到 第 6 項 2 等 級 跟 第 1 等 級 最 大 的 差 別 就 是 從 不 需 要 到 需 要 24 小 時 有 人 周 密 照 護 第 3 等 級 多 為 肌 力 2-3 分, 大 部 份 時 間 需 臥 床, 需 他 人 部 63

分 協 助 日 常 生 活 起 居 一 般 第 1 至 第 3 等 級 的 認 定 問 題 較 少, 問 題 較 多 的 是 之 後 的 第 8 項 第 7 等 級 與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第 7 等 級 是 只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而 第 13 等 級 則 為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從 第 3 等 級 到 第 13 等 級 中 間 只 有 一 個 第 7 等 級, 造 成 評 估 上 面 的 困 擾 現 階 段 肢 體 肌 力 4 分, 理 論 上 工 作 能 力 是 應 會 受 到 影 響, 但 現 階 段 審 查 委 員 的 共 識 為 未 達 第 7 等 級, 僅 能 以 第 13 等 級 認 定, 導 致 爭 議 較 多 3. 最 易 引 起 問 題 的 是 在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詳 況 的 工 作 能 力, 診 斷 醫 師 認 定 為 只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不 表 示 就 是 第 7 等 級, 故 易 起 被 保 險 人 爭 議 何 以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不 能 是 第 7 等 級, 因 此 工 作 能 力 項 目 應 做 修 正 AMA(2008 年 第 六 版 ) 的 評 估 主 要 為 功 能 障 礙 永 久 受 損 (permanent impairment) 程 度, 不 是 評 估 工 作 能 力, 而 是 評 估 症 狀 對 一 個 人 的 影 響 程 度, 等 級 自 0 至 4 級 分 為 5 級 勞 保 的 殘 廢 給 付 則 除 了 功 能 障 礙 的 評 估, 還 需 考 量 因 障 礙 致 工 作 能 力 受 影 響 程 度 故 如 何 將 AMA 的 精 神 用 於 怎 麼 應 用 障 害 評 估 值 得 好 好 思 量 楊 智 超 醫 師 : 請 問 殘 廢 等 級 的 認 定, 這 部 份 評 定 是 由 診 斷 醫 師 勾 選 的 嗎? 若 不 是 由 診 斷 醫 師 勾 選, 而 是 由 審 查 醫 師 勾 選 應 該 會 有 爭 議, 有 爭 議 時 是 由 那 些 人 鑑 定? 那 是 否 假 如 以 後 診 斷 醫 師 認 定 某 些 情 況, 還 是 得 看 審 查 專 家 的 主 觀 鑑 定, 怎 麼 辦? 梁 蕙 雯 醫 師 : 其 實 這 些 審 查 不 是 每 件 都 會 送 到 那 些 專 家 的 手 上, 而 是 遇 有 爭 議 時, 才 會 送 上 去, 假 如 還 是 不 滿 意 就 送 行 政 訴 訟, 假 如 被 保 險 人 仍 不 滿 意 就 叫 打 官 司, 這 是 一 層 一 層 上 去 的 邱 銘 章 醫 師 : 勞 保 主 要 是 根 據 impairment 做 判 別, 假 如 dementia 的 病 人 體 力 還 是 很 好, 但 disability 可 能 很 差,disability 和 impairment 會 明 顯 不 一 樣 梁 蕙 雯 醫 師 : 其 實 ability 是 可 以 根 據 一 些 語 言 日 常 生 活 飲 食 肌 力 等 幾 個 項 目 評 估, 比 較 簡 化 陳 思 遠 醫 師 : 能 否 先 把 工 作 能 力 這 個 項 目 先 刪 掉, 是 否 可 以 減 少 這 部 分 的 爭 議, 64

至 少 這 地 方 要 有 標 準 的 處 理, 所 以 功 能 性 的 設 定 有 很 多 的 爭 議,AMA 也 不 敢 用 功 能 而 是 impairment 連 立 明 醫 師 : 但 勞 保 就 是 勞 工 的 福 利 保 險, 不 得 不 跟 工 作 能 力 連 在 一 起 梁 蕙 雯 醫 師 : 德 國 的 方 法 是 可 以 透 過 轉 業 而 不 是 一 定 跟 之 前 工 作 比 較 楊 智 超 醫 師 : 在 神 經 與 肌 肉 疾 病 應 不 要 限 定 自 診 斷 滿 一 年 才 能 提 出 申 請, 應 加 上 或 相 關 基 因 診 斷 通 常 像 ALS 先 前 已 有 症 狀 但 還 未 診 斷, 若 是 要 依 規 定 則 要 診 斷 一 年 後 才 能 申 請, 可 能 不 符 實 際 需 要 陳 思 遠 醫 師 : 腦 中 風 的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要 滿 一 個 月 才 能 開 立 邱 銘 章 醫 師 : 目 前 都 以 此 方 法, 台 北 市 也 必 須 要 超 過 一 個 月 才 能 開 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連 立 明 醫 師 : 據 我 所 知 在 台 北 市 要 病 歷 紀 錄 三 個 月 以 上, 資 料 確 定 超 過 三 個 月, 才 開 立 殘 障 鑑 定 梁 蕙 雯 醫 師 :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詳 況 的 意 識 部 份, 輕 度 昏 迷 該 怎 麼 定 義? 是 否 可 以 再 修 改 一 下 陳 思 遠 醫 師 : 農 保 是 使 用 正 常 遲 鈍 不 清 楚 無 意 識 狀 態, 但 這 對 後 面 的 評 估 會 有 影 響 嗎? 鄭 建 興 醫 師 : 意 識 部 份 可 改 為 正 常 有 意 識 障 礙 與 無 意 識 狀 態 梁 蕙 雯 醫 師 : 呼 吸 部 份,BiPAP 算 不 算 呼 吸 器? 建 議 文 字 敘 述 可 以 再 清 楚 一 點, 或 者 是 有 沒 有 做 過 氣 切 等 等 鄭 建 興 醫 師 : 呼 吸 部 分 與 神 經 障 礙 的 判 定 關 係 並 不 大, 若 確 有 呼 吸 障 礙 可 由 胸 腔 科 醫 師 判 定, 建 議 此 部 分 可 去 掉 梁 蕙 雯 醫 師 : 言 語 的 部 分 是 否 使 用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上 的 描 述 邱 銘 章 醫 師 : 言 語 功 能 不 是 只 包 括 aphasia, 也 包 括 dysarthria 建 議 改 用 神 經 中 樞 或 神 經 損 傷 致 言 語 功 能 障 礙 陳 思 遠 醫 師 : 農 保 上 為 因 神 經 損 傷 致 言 語 不 清 及 因 神 經 損 傷 喪 失 語 言 能 力 65

鄭 建 興 醫 師 : 建 議 將 言 語 中 樞 拿 掉, 採 用 與 農 保 相 用 的 描 述 梁 蕙 雯 醫 師 : 肌 力 部 份 建 議 調 整, 有 些 部 份 並 不 適 用, 有 些 病 人 可 能 為 4+ 或 4- 我 們 復 健 科 內 有 使 用 10 個 key muscles 評 估, 建 議 可 試 用 看 看 邱 銘 章 醫 師 : 要 將 其 分 的 太 細 似 乎 不 必 要, 只 要 是 4- 基 本 上 都 算 為 4, 有 些 病 患 只 是 某 一 條 神 經 有 問 題 確 實 我 現 在 自 己 評 有 時 都 還 不 太 能 寫 的 出 來, 都 要 自 己 再 加 註 解, 或 許 在 最 下 面 可 以 加 一 欄 補 充 說 明 陳 思 遠 醫 師 : 農 保 是 將 這 部 份, 也 是 用 5 分 滿 分, 不 過 他 將 上 肢 分 為 肩 肘 腕, 下 肢 分 為 股 膝 踝, 可 能 會 比 我 們 目 前 的 還 要 詳 細, 另 外 他 又 再 加 上 了 肢 體 的 spasticity 與 coordination 梁 蕙 雯 醫 師 : 我 認 為 臥 床 能 力 可 以 刪 去, 工 作 能 力 可 做 修 改, 或 是 將 其 刪 去 ; 攝 食 狀 況, 重 點 可 能 是 在 能 不 能 進 食, 而 非 怎 麼 進 食 ; 大 小 便 及 其 他 部 分 應 跟 後 面 整 合 鄭 建 興 醫 師 : 工 作 能 力 暫 時 還 是 放 入, 或 許 要 增 加 一 些 選 項, 若 是 各 位 還 是 認 為 不 需 要 再 將 其 捨 掉, 比 較 重 要 的 是 這 次 有 加 上 Rankin Scale 項 目, 裡 面 就 包 含 行 動 能 力 臥 床, 都 可 取 代 陳 至 全 醫 師 : 癲 癇 的 部 分 有 部 份 醫 師 建 議 不 需 要 將 其 放 入, 首 先 因 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原 因 導 致 癲 癇 發 生, 再 者 是 發 作 次 數 影 響 病 人 程 度 不 同, 不 一 定 會 影 響 工 作, 這 在 這 裡 將 其 區 分 等 級, 但 卻 不 是 很 好 的 選 項, 不 應 作 為 主 要 評 斷 標 準, 個 人 是 建 議 拿 掉, 但 如 果 堅 持 要 保 留, 是 覺 得 工 作 能 力 部 份 也 要 寫 清 楚 鄭 建 興 醫 師 : 在 殘 障 等 級 上 會 加 個 第 8.1 項 第 10 等 級, 平 衡 給 付 標 準, 增 加 選 項 ; 在 審 定 標 準 上, 肌 力 部 份 會 更 改, 將 工 作 能 力 的 描 述 上 做 調 整 11 月 會 結 案, 在 中 間 還 會 在 開 一 二 次 會 議, 在 11 月 之 前 還 是 先 以 大 方 向 的 修 改 為 主, 還 再 摸 索, 各 單 位 都 有 在 做 修 正, 細 節 再 修 改,Parkinson 部 份 就 以 等 級 區 分, 工 作 能 力 的 部 份 會 再 做 些 調 整 七 會 議 共 識 : 66

[1] 勞 委 會 或 勞 保 局 宜 確 定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的 精 神 是 以 impairment 考 量, 或 是 以 disability 考 量, 若 是 以 impairment 考 量 則 工 作 能 力 不 應 列 入 殘 廢 診 斷 的 選 項 內 [2] 神 經 障 礙 的 評 估 增 加 第 10 等 級 [3] 加 入 神 經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包 括 巴 金 森 氏 症 的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腦 中 風 的 modified Rankin scale 失 智 症 的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CDR) 等 [4] 言 語 狀 態 改 為 正 常 神 經 損 傷 致 言 語 不 清 神 經 損 傷 致 喪 失 言 語 能 力 三 級 [5] 癲 癇 : 原 內 容 僅 以 經 藥 物 治 療 後 的 發 作 頻 率 為 評 定 依 據, 新 建 議 改 依 現 有 殘 障 手 冊 標 準 評 定 [6] 呼 吸 狀 態 行 動 能 力 臥 床 狀 態 大 小 便 情 形 沐 浴 更 衣 等, 因 有 其 它 功 能 評 估 與 不 影 響 等 級 判 定 可 去 除 八 會 議 結 束 (13:35) 67

附 件 二 第 二 次 專 家 會 議 之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97 年 10 月 9 日 12:00 至 13:30 二 地 點 : 台 大 醫 院 研 究 大 樓 15 樓 神 經 部 圖 書 室 三 討 論 內 容 :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之 修 定 四 主 持 人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鄭 建 興 醫 師 記 錄 : 黃 佳 焄 五 出 席 人 員 : 台 大 醫 院 復 健 部 梁 蕙 雯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神 經 復 健 ) 台 大 醫 院 復 健 部 陳 思 遠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神 經 復 健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外 科 黃 勝 堅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腦 外 傷 腦 血 管 疾 病 ) 新 光 醫 院 神 經 內 科 連 立 明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腦 血 管 疾 病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邱 銘 章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失 智 症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楊 智 超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神 經 肌 病 )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陳 至 全 醫 師 ( 專 長 領 域 : 癲 癇 ) 六 討 論 事 項 : 鄭 建 興 醫 師 : 1. 感 謝 諸 位 醫 師 再 度 參 與 今 日 的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修 定 的 第 二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議, 現 階 段 每 年 勞 保 的 殘 障 給 付 約 80 多 億, 神 經 與 精 神 疾 病 佔 了 16%, 是 給 付 重 要 部 分, 上 一 次 的 專 家 會 議 討 論 已 有 初 步 結 論, 今 日 繼 續 針 對 神 經 障 礙 殘 廢 詳 況 神 經 疾 病 殘 等 分 級 的 精 神 進 一 步 討 論 2. 上 次 討 論 提 到 開 立 殘 廢 診 斷 時 認 定 時 間 的 長 短, 新 的 勞 保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定 為 診 斷 後 經 六 個 月 治 療 始 得 認 定, 但 先 前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討 論 時 委 員 認 為 許 多 神 經 疾 病 的 恢 復 需 更 長 的 時 間, 仍 宜 以 一 年 作 為 認 定 的 時 間, 而 一 些 特 殊 狀 況, 如 植 物 人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則 可 以 六 個 月 為 認 定 標 準, 是 否 有 其 它 神 68

經 疾 病 需 要 再 考 量, 可 請 各 位 提 出 想 法? 楊 智 超 醫 師 : 有 些 疾 病 是 好 好 壞 壞, 如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MS) 等,MS 於 發 病 前 就 就 已 有 某 種 程 度 disability, 再 發 病 可 能 會 更 差, 而 恢 復 後 可 能 還 存 有 舊 的, 要 評 估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應 避 開 急 性 期, 但 要 定 幾 個 月 後 並 不 容 易, 在 EDS 上 建 議 要 急 性 期 一 個 月 以 上, 因 此 MS 的 殘 廢 診 斷 應 以 急 性 期 治 療 一 個 月 以 上 較 適 合 認 定 陳 思 遠 醫 師 : 有 些 疾 病 的 病 史 可 能 已 經 3 4 年 了, 之 前 的 狀 況 恢 復 得 不 錯, 但 這 次 再 發 生 較 嚴 重, 但 也 可 能 可 以 恢 復, 但 發 病 已 經 一 年 以 上 怎 麼 處 理? 有 些 疾 患, 如 cauda equina syndrome 導 致 的 膀 胱 功 能 受 損, 找 這 些 病 患 可 能 經 過 2 3 年 仍 會 持 續 進 步, 因 此 時 間 的 定 立 有 時 不 很 容 易,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一 年 為 標 準 開 立 診 斷 書, 但 之 前 是 在 其 它 醫 院 治 療, 則 在 診 斷 書 上 記 載 清 楚 先 前 就 診 醫 院, 勞 保 局 會 去 調 先 前 就 診 醫 院 的 病 歷 資 料, 供 審 查 醫 師 參 考 鄭 建 興 醫 師 : 接 下 來 我 們 看 神 經 障 礙 殘 廢 詳 況 的 表 單 內 容, 逐 項 討 論 修 改 或 是 增 加 意 識 狀 態 之 前 的 會 議 是 定 為 正 常 有 意 識 障 礙 與 無 意 識 狀 態, 但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討 論 時 委 員 認 為 有 意 識 障 礙 宜 再 分 為 輕 中 度 意 識 障 礙 重 度 意 識 障 礙 楊 智 超 醫 師 : 有 方 法 區 分 輕 中 度 意 識 障 礙 重 度 意 識 障 礙 嗎?GCS 也 不 容 易 區 別 意 識 障 礙 程 度 是 否 能 有 一 些 操 作 型 定 義 陳 思 遠 醫 師 : 意 識 狀 態 的 判 定 是 否 會 影 響 之 後 等 級 的 判 定? 鄭 建 興 醫 師 : 意 識 狀 態 的 判 定 還 是 會 影 響 之 後 等 級 的 判 定, 如 植 物 人 狀 態 應 為 無 意 識 狀 態, 為 一 等 級, 輕 度 或 重 度 意 識 障 礙 可 能 影 響 判 定 二 等 級 或 三 等 級 不 容 易 下 操 作 型 定 義, 可 予 診 斷 醫 師 較 大 的 決 定 空 間 呼 吸 部 分 依 之 前 會 議 討 論 予 以 刪 除, 但 若 要 診 斷 一 等 殘 的 要 項 之 一, 需 氣 切 並 呼 吸 器 使 用 則 可 考 慮 保 留 69

言 語 障 礙 分 成 正 常 神 經 損 傷 致 言 語 不 清 神 經 損 傷 致 喪 失 言 語 與 溝 通 能 力, 不 限 定 僅 為 aphasia 楊 智 超 醫 師 : 語 言 理 解 應 包 含 於 溝 通 能 力, 神 經 損 傷 致 言 語 不 清 應 加 上 溝 通 能 力 受 損 鄭 建 興 醫 師 : 攝 食 狀 態 依 上 次 會 議 討 論 簡 化, 只 單 純 評 估 其 吞 嚥 功 能 而 肢 體 肌 力 部 分 依 農 保 的 格 式 修 改 為 上 肢 的 肩 肘 腕, 與 下 肢 的 股 膝 踝 梁 蕙 雯 醫 師 : 肢 體 肌 力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位 置 評 估, 復 健 科 內 有 使 用 10 個 key muscles 評 估, 如 elbow or wrist 的 flexion or extension, 但 沒 有 包 括 肩 部, 不 一 定 要 評 估 那 麼 細 楊 智 超 醫 師 : 評 估 肢 體 肌 力 應 以 較 嚴 重 的 來 寫, 手 腕 的 部 份 應 該 是 包 含 手 指, 是 否 要 做 區 別, 很 多 人 是 手 指 功 能 不 好 而 非 手 腕, 是 否 放 在 補 充 說 明? 平 衡 協 調 部 分 是 否 不 是 以 能 動 但 不 協 調 動 作 困 難 且 不 協 調 評 估, 可 考 慮 參 考 殘 障 手 冊 的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而 無 法 坐 立 無 法 站 立 步 行 困 難 梁 蕙 雯 醫 師 : limb ataxia 與 trunk ataxia 均 會 影 響 功 能, 可 考 慮 列 入 行 動 能 力 在 之 後 的 評 估 即 有, 可 以 不 需 列 在 此 鄭 建 興 醫 師 : 繼 續 討 論 行 動 能 力 部 分, 仍 為 原 內 容, 分 級 似 乎 太 多, 應 有 修 改 必 要 梁 蕙 雯 醫 師 : 一 般 復 健 科 是 分 一 般 或 需 協 助, 是 否 可 做 outdoor 活 動 或 是 indoor 活 動, 需 不 需 要 協 助, 能 不 能 自 行 操 控 輪 椅 其 實 就 是 說, 他 沒 辦 法 自 己 行 走, 其 實 不 用 分 這 麼 多 等 級 邱 銘 章 醫 師 : 多 數 的 神 經 科 病 患, 若 是 不 能 走 動 需 要 坐 輪 椅, 基 本 上 也 不 能 自 行 操 控 輪 70

椅 而 需 要 扶 杖 行 走 是 否 與 需 要 他 人 協 助 是 相 同 的 梁 蕙 雯 醫 師 : 行 動 能 力 建 議 改 為 : 可 自 行 跨 步 行 走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且 需 他 人 協 助 無 法 行 走 陳 思 遠 醫 師 : 也 會 有 不 需 要 輔 具 也 不 需 要 他 人 幫 助 但 行 走 有 問 題 的 病 患 鄭 建 興 醫 師 : 行 動 能 力 改 為 行 走, 分 為 行 走 正 常 行 走 不 便 但 不 需 行 走 輔 具 與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但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且 需 他 人 協 助 無 法 行 走 梁 蕙 雯 醫 師 : 臥 床 狀 態, 有 些 臥 床 病 人 可 以 自 己 翻 身 但 他 不 認 為 自 己 起 臥 正 常 邱 銘 章 醫 師 : Barthel index 中 有 個 選 項 為 轉 位, 會 不 會 比 較 仔 細 梁 蕙 雯 醫 師 : 一 等 與 二 等 差 別 在 於 有 無 呼 吸 器, 二 三 等 差 別 在 於 日 常 生 活 能 否 自 理, 用 Rankin scale 就 可 以 判 別, 此 項 應 可 刪 除 鄭 建 興 醫 師 : 原 勞 保 殘 障 給 付 若 記 載 為 只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為 第 七 等 級, 因 此 許 多 病 患 要 求 勾 選 只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因 此 宜 避 開 輕 便 工 作 選 項, 先 前 改 為 工 作 能 力 輕 度 受 限 中 重 度 受 限 連 立 明 醫 師 : 能 否 改 成 僅 能 從 事 簡 易 工 作 梁 蕙 雯 醫 師 : 工 作 能 力 是 否 分 為 : 從 事 原 有 的 工 作 從 事 一 般 輕 便 工 作? 陳 思 遠 醫 師 : 是 不 是 還 得 查 證 原 有 工 作? 可 考 量 為 可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可 從 事 勞 力 性 工 71

邱 銘 章 醫 師 : 陳 至 全 醫 師 : 邱 銘 章 醫 師 : 作 無 工 作 能 力 或 是 輕 便 工 作 跟 原 有 工 作 中 間 再 加 上 :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再 來 才 是 只 能 從 事 一 般 輕 便 工 作 無 工 作 能 力 癲 癇 是 否 還 需 要 調 整, 這 裡 有 把 三 個 條 件 都 列 在 上 面 了, 可 以 先 做 區 分 是 不 是 只 要 分 有 或 無 符 合 癲 癇 的 殘 障 標 準, 再 看 工 作 能 力, 是 不 是 就 不 用 再 分 級 了 鄭 建 興 醫 師 : 梁 蕙 雯 醫 師 : 邱 銘 章 醫 師 : 鄭 建 興 醫 師 : 勞 保 條 文 將 可 在 明 年 一 月 份 重 新 修 改 與 公 佈, 殘 障 等 級 認 定 敘 述 與 附 註 的 部 分 應 有 修 正 之 必 要 性 一 等 殘 部 分,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障 礙, 其 後 刪 除 條 文 附 注 清 楚 說 明 符 合 一 等 殘 為 : 植 物 人 狀 態 氣 切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二 等 殘 部 分, 需 他 人 扶 助, 加 上 需 長 期 臥 床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使 用 管 灌 飲 食 梁 蕙 雯 醫 師 : 陳 思 遠 醫 師 : 鄭 建 興 醫 師 : 三 等 殘 部 分, 原 條 文 附 註 [3] 為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尚 可 自 理, 是 否 一 定 要 符 合 全 部 自 理 呢? 建 議 將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去 掉 條 文 附 註 [4] 也 可 去 掉 可 改 為 日 常 生 活 可 部 分 自 理, 但 無 法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新 修 正 的 殘 障 等 級 上 會 加 個 第 10 等 級, 關 於 3 等 級 7 等 級 10 等 級 13 等 級 的 認 定 依 工 作 能 力 可 依 之 前 工 作 能 力 認 定 分 級 參 考, 亦 即 3 等 級 為 無 72

工 作 能 力,7 等 級 為 只 能 從 事 一 般 輕 便 工 作,10 等 級 為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13 等 級 為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經 過 今 日 的 討 論 整 體 神 經 障 害 殘 等 的 分 級 精 神 已 大 致 確 定, 後 續 再 做 文 字 修 正 七 會 議 共 識 : [1] 神 經 障 害 部 分 的 殘 廢 給 付 仍 以 診 斷 後 須 經 一 年 以 上 的 治 療 始 得 認 定 而 一 些 特 殊 狀 況, 如 植 物 人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則 可 以 六 個 月 為 認 定 標 準 [2]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應 避 開 於 急 性 期 ( 一 個 月 ) 診 斷 殘 廢 [3] 肢 體 肌 力 修 改 為 上 肢 的 肩 肘 腕 / 手, 與 下 肢 的 股 膝 踝 [4] 平 衡 功 能 修 改 為 正 常 肢 體 失 調 (limb ataxia) 軀 幹 失 調 (trunk ataxia) [5] 行 走 能 力 修 改 為 行 走 正 常 行 走 不 便 但 不 需 行 走 輔 具 與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但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需 使 用 行 走 輔 具 且 需 他 人 協 助 無 法 行 走 [6] 臥 床 狀 態 應 考 慮 臥 床 能 否 自 行 翻 身 [7] 工 作 能 力 修 改 為 工 作 能 力 正 常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只 能 從 事 一 般 輕 便 工 作 無 工 作 能 力 [8]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的 神 經 障 礙 等 級 認 定 標 準 的 敘 述 與 附 註 進 一 步 修 正 明 確 八 會 議 結 束 (13:30) 73

附 件 三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神 經 障 害 部 份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53 條 附 表 ) 身 體 障 害 身 體 殘 害 之 狀 態 身 體 殘 害 序 列 附 註 殘 害 系 列 項 目 殘 廢 等 級 給 付 標 準 精 神 神 經 神 經 障 害 5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護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1 1,200 日 開 具 診 斷 書 之 醫 院 層 級 或 醫 師 一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 一 機 綜 合 其 病 灶 症 狀, 對 於 永 久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與 能 障 害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或 社 會 生 活 活 動 狀 態 及 需 他 人 部 份 : 應 扶 助 之 情 況 依 左 列 各 項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於 審 由 依 法 定 時, 須 有 精 神 科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等 專 評 鑑 合 門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資 料 為 依 據 格 之 地 [ 一 ] 因 重 度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區 教 學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適 用 第 醫 院 以 一 級 上 之 全 [ 二 ] 因 高 度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民 健 保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一 部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適 用 特 約 醫 第 二 級 院 出 具 [ 三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尚 可 自 二 理, 但 因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高 度, 終 身 不 能 從 他 部 事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三 級 份 : 應 由 [ 四 ] 有 失 語 失 認 失 行 等 之 病 灶 症 狀 四 肢 全 民 健 麻 痺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記 憶 力 障 害 知 覺 障 保 特 約 害 感 情 障 害 意 欲 減 退 人 格 變 化 等 高 度 醫 院 或 障 害 ; 或 者 麻 痺 等 症 狀, 雖 為 輕 度, 身 體 能 診 所 出 力 仍 存, 但 非 他 人 在 身 邊 指 示, 無 法 遂 行 其 具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三 級 [ 五 ] 因 中 等 度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精 神 及 身 體 之 勞 動 能 力 較 一 般 明 顯 低 下 者 : 適 用 第 七 級 [ 六 ] 通 常 無 礙 勞 動, 但 在 醫 學 上 可 證 明 其 精 神 神 經 遺 有 障 害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級 右 述 之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例 如 無 知 覺 障 害 之 錐 體 路 及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之 輕 度 麻 痺, 依 腦 注 氣 造 影 檢 查 始 可 證 明 之 輕 度 腦 萎 縮 腦 波 異 常 等 屬 之 此 等 症 狀 須 據 專 門 醫 師 檢 查 診 斷 之 結 果 審 定 之 二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與 聽 力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因 頭 部 損 傷 引 起 聽 力 障 害 與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同 時 併 存 時, 須 綜 合 其 障 害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74

6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之 病 變, 引 起 節 癱 或 偏 癱, 致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2 1,000 日 7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3 840 日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害 同 時 併 存 時, 須 綜 合 其 障 害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三 外 傷 性 癲 癇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癲 癇 發 作, 同 時 應 重 視 因 反 復 發 作 致 性 格 變 化 而 終 至 癡 呆 人 格 崩 壞, 即 成 癲 癇 性 精 神 病 狀 態 者, 依 說 明 一 原 則 審 定 之 癲 癇 症 狀 之 固 定 時 期, 應 以 經 專 門 醫 師 之 治 療, 認 為 不 能 期 待 醫 療 效 果 時, 及 因 治 療 致 症 狀 安 定 者 為 準, 不 論 其 發 作 型 態,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之 : [1] 雖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週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者 : 適 用 第 三 級 [2] 雖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月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者 : 適 用 第 七 級 四 頭 痛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痛 之 發 現 機 序 甚 多, 因 頭 外 傷 或 各 種 中 毒 等 之 後, 遺 存 主 要 的 頭 痛 如 次 : [1] 於 挫 傷 創 傷 部 位 之 疼 痛 [2] 血 管 性 頭 痛 [3] 肌 肉 緊 張 性 頭 痛 [4] 頸 性 頭 痛 ( 後 頭 部 交 感 神 經 症 候 群 ) [5] 大 後 頭 神 經 痛 等 上 位 頸 神 經 之 神 經 痛 或 三 叉 神 經 痛 [6] 心 因 性 頭 痛 審 定 標 準 依 下 列 規 定 : [1] 勞 動 能 力 尚 存, 但 因 頭 痛 屢 發,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致 就 業 職 種 之 範 圍, 受 相 當 限 制 者 : 適 用 第 九 級 [2] 通 常 勞 動 無 礙, 但 有 時 發 作 即 有 礙 勞 動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級 五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部 外 傷 後 或 因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起 因 之 75

8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祇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者 7 440 日 9 神 經 系 統 之 病 變, 由 醫 學 上 可 證 明 局 部 遺 存 頑 固 神 經 症 狀 者 13 60 日 頭 部 外 傷 後 或 因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起 因 之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不 單 由 於 耳 障 害 引 起, 因 小 腦 腦 幹 部 前 頭 葉 等 中 樞 神 經 系 之 障 害 發 現 者 亦 不 少 其 審 定 標 準 如 次 : [1]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仍 有 可 能, 但 因 高 度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三 級 [2] 因 中 等 度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勞 動 能 力 較 一 般 平 常 人 顯 明 低 下 者 : 適 用 第 七 級 [3] 通 常 勞 動 無 礙, 但 因 眼 震 盪 或 其 他 平 衡 機 能 檢 查 認 為 有 障 害 所 見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級 六 外 傷 性 脊 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依 其 損 傷 之 程 度 發 現 四 肢 等 之 運 動 障 害 知 覺 障 害 腸 管 障 害 尿 路 障 害 生 殖 器 障 害 等, 依 說 明 一 之 原 則, 綜 合 其 症 狀 選 用 合 適 等 級 七 外 傷 後 疼 痛 症 候 群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外 傷 後 疼 痛 症 候 群 : 外 傷 後 疼 痛 之 特 別 形 態, 因 四 肢 或 其 他 神 經 不 完 全 損 傷 而 生 之 所 謂 Causalgia, 於 自 然 經 過 仍 不 消 退, 由 醫 學 上 可 予 證 明 者, 得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其 等 級 [1] 神 經 及 脊 髓 神 經 之 外 傷 或 其 他 原 因 之 神 經 痛, 依 其 疼 痛 發 作 頻 度, 疼 痛 強 度 與 持 續 時 間 及 疼 痛 原 因 之 他 覺 所 見, 對 於 疼 痛 影 響 勞 動 能 力 等 判 定 其 等 級, 例 如 於 輕 便 勞 動 以 外 之 勞 動, 經 常 有 障 害 程 度 之 疼 痛 者 : 適 用 第 七 級 [2] 由 於 外 傷 引 起 之 Causalgia, 按 前 列 說 明 分 別 按 其 程 度 以 第 七 級 第 十 三 級 審 定 之 八 根 性 及 末 梢 性 神 經 麻 痺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原 則 上 準 用 受 障 害 神 經 支 配 之 身 體 各 部 器 官 之 機 能 障 害 所 定 等 級, 但 神 經 麻 痺 由 於 他 覺 可 予 證 明 而 無 相 當 等 級 可 資 適 用 時, 按 第 十 三 級 審 定 之 九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障 害 之 審 定, 綜 合 其 所 遺 諸 症 候, 按 照 附 註 說 明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判 斷, 定 其 等 級 76

附 件 四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診 斷 書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詳 況 說 明 : 本 障 害 應 由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建 科 等 專 科 醫 師 依 殘 情 實 況 及 影 響 生 活 與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等 各 項 情 形, 於 口 打 勾 或 加 註 文 字 說 明 ; 又 每 一 勾 填 處 均 應 加 蓋 醫 師 章 始 為 有 效 1. 意 識 狀 態.. 口 正 常 口 嗜 睡 口 輕 度 昏 迷 口 無 意 識 狀 態 2. 呼 吸 狀 態.. 口 呼 吸 正 常 口 經 常 需 借 助 氧 氣 器 具 輔 助 口 長 期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3. 肌 力 程 度 及 巴 金 森 氏 症 患 者 肢 體 狀 態.. 肌 力 程 度 ( 分 )..5 4 3 2 1 0 巴 金 森 氏 症 患 者 肢 體 狀 態 左 側 上 肢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下 肢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右 側 上 肢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下 肢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一 側 肢 體 僵 直 顫 抖 口 雙 側 肢 體 僵 直 顫 抖 口 雙 側 肢 體 顫 抖 口 走 臥 需 他 人 扶 助 口 完 全 無 法 行 動 4. 行 動 能 力.. 口 可 自 力 行 走 口 行 動 遲 滯 口 需 扶 杖 行 走 口 自 行 操 控 輪 椅 代 步 口 需 他 人 操 控 輪 椅 代 步 口 完 全 無 法 行 動 5. 臥 床 狀 態.. 口 起 臥 正 常 口 大 部 份 時 間 需 要 臥 床 口 整 日 臥 床 但 可 自 行 翻 身 口 整 日 臥 床 且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6. 工 作 能 力.. 口 正 常 口 通 常 無 礙 勞 動, 但 醫 學 上 可 證 明 遺 存 神 經 症 狀 口 終 身 僅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口 終 身 無 法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7. 攝 食 狀 態 : 口 自 行 進 食 口 暫 時 需 人 餵 食 口 永 久 需 人 餵 食 口 暫 時 鼻 胃 管 灌 食 口 永 久 鼻 胃 管 灌 食 口 暫 時 性 胃 造 廔 口 永 久 性 胃 造 廔 77

8. 大 小 便 情 形 : 口 可 自 理 口 部 份 需 人 扶 助 口 完 全 無 法 自 理 口 失 禁 9. 沐 浴 更 衣 : 口 可 自 理 口 部 份 需 人 扶 助 口 完 全 無 法 自 理 10. 言 語 狀 態 : 口 正 常 口 言 語 中 樞 損 傷, 語 言 理 解 表 達 說 話 清 晰 度 流 暢 性 發 聲 有 困 難, 或 與 人 溝 通 有 顯 著 困 難, 表 達 或 理 解 功 能 有 輕 度 障 害 口 言 語 中 樞 損 傷, 無 法 與 人 溝 通, 表 達 或 理 解 功 能 有 嚴 重 障 害 11. 癲 癇 : 口 經 2 種 或 2 種 以 上 抗 癲 癇 藥 物 充 份 治 療, 每 月 發 作 次 數 在 1 次 以 下 口 經 2 種 或 2 種 以 上 抗 癲 癇 藥 物 充 份 治 療, 每 月 仍 有 1 次 以 上 發 作 口 經 2 種 或 2 種 以 上 抗 癲 癇 藥 物 充 份 治 療, 每 週 仍 有 1 次 以 上 發 作 12.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 78

附 件 五 96 年 勞 工 保 險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給 付 審 查 標 準 會 議 記 錄 壹 時 間 :96 年 5 月 24 日 上 午 10 時 貳 地 點 : 勞 工 保 險 局 4 樓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黃 副 理 金 乙 ( 代 ) 記 錄 : 陳 美 柳 肆 出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特 約 醫 師 陳 哲 雄 周 少 鈞 鄭 建 興 吳 志 雄 黃 勝 堅 梁 蕙 雯 柯 德 鑫 勞 工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朱 柏 樑 高 靜 萱 給 付 處 傅 完 珍 李 漢 茵 郭 麗 梅 葉 淑 娟 陳 美 柳 受 託 業 務 處 鍾 博 任 游 逸 風 伍 主 席 報 告 :( 略 ) 陸 討 論 事 項 :( 略 ) 柒 結 論 : 一 為 齊 一 審 查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周 邊 神 經 損 傷 造 成 四 肢 肌 力 受 損 僅 存 4 分 者, 得 按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給 付 ; 如 審 查 醫 師 個 案 認 定 應 按 較 高 殘 廢 等 級 核 給 者, 應 加 敘 理 由 79

二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於 停 保 期 間 遭 遇 傷 害 或 罹 患 疾 病, 於 再 加 保 後 診 斷 殘 廢 ; 或 於 離 職 退 保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後 診 斷 殘 廢 請 領 殘 廢 給 付 者, 於 洽 調 病 歷 或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時, 應 請 其 就 診 醫 院 或 醫 師 究 其 再 加 保 或 離 職 退 保 當 時 之 身 體 障 害 狀 況 提 供 相 關 醫 理 見 解, 俾 使 審 查 醫 師 判 定 其 實 際 殘 廢 發 生 日 期 及 殘 廢 程 度 三 有 關 腦 血 管 疾 病 頭 部 外 傷 等 造 成 之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審 查 時 除 考 量 異 常 張 力 認 知 狀 況 等 相 關 問 題, 建 議 下 次 修 改 殘 廢 診 斷 書 時, 參 考 巴 氏 量 表 將 認 知 功 能 日 常 生 活 等 障 害 情 形 納 入, 俾 使 評 估 殘 廢 程 度 四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第 8 項 第 7 等 級 與 第 9 項 第 13 等 級 間 之 殘 廢 等 級 差 距 甚 大, 建 議 宜 增 定 殘 廢 等 級 等 級 以 減 少 爭 議 捌 散 會 80

附 件 六 神 經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美 國 國 衛 院 腦 中 風 評 估 表 (NIH Stroke Scale) 1 a. 意 識 障 礙 程 度 清 醒 嗜 睡 渾 沌 ( 半 昏 迷 ) 昏 迷 b. 意 識 障 礙 : 回 答 問 題 1. 你 今 年 幾 歲? 2. 現 在 是 幾 月? c. 意 識 障 礙 : 照 命 令 做 動 作 1. 眼 睛 睜 眼 或 閉 上 2. 左 手 ( 右 手 ) 握 拳 ; 放 鬆 答 對 兩 個 答 對 一 個 兩 個 都 答 錯 兩 個 都 做 對 只 做 對 一 個 兩 個 都 做 錯 2 眼 球 運 動 正 常 部 份 麻 痹 完 全 偏 向 一 邊 3 視 力 無 喪 失 部 份 偏 盲 完 全 偏 盲 兩 側 完 全 偏 盲 4 顔 面 麻 痹 正 常 輕 度 麻 痹 部 份 麻 痹 半 側 完 全 麻 痹 5 左 上 肢 運 動 正 常 輕 度 無 力 無 法 抵 抗 加 重 力 無 法 抵 抗 重 力 無 法 動 彈 6 右 上 肢 運 動 正 常 輕 度 無 力 無 法 抵 抗 加 重 力 無 法 抵 抗 重 力 無 法 動 彈 7 左 下 肢 運 動 正 常 輕 度 無 力 無 法 抵 抗 加 重 力 無 法 抵 抗 重 力 無 法 動 彈 0 1 2 3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4 0 1 2 3 4 0 1 2 3 4 81

8 右 下 肢 運 動 正 常 輕 度 無 力 無 法 抵 抗 加 重 力 無 法 抵 抗 重 力 無 法 動 彈 9 肢 體 動 作 不 協 調 無 ( 正 常 ) 僅 有 上 肢 或 下 肢 上 下 肢 或 兩 側 均 有 10 感 覺 障 礙 ( 痛 覺 觸 覺 或 空 間 感 覺 ) 無 障 礙 部 份 障 礙 完 全 喪 失 感 覺 11 言 語 障 礙 正 常 輕 至 中 度 障 礙 嚴 重 障 礙 完 全 無 法 言 語 12 構 音 障 礙 正 常 輕 至 中 度 障 礙 完 全 無 法 構 音 13 感 覺 忽 視 無 障 礙 ( 大 腦 皮 質 功 能 病 變, 喪 失 兩 側 同 時 刺 激 分 辯 部 份 忽 視 感 空 間 感 病 識 感 ) 完 全 忽 視 0 1 2 3 4 0 1 2 0 1 2 0 1 2 3 0 1 2 0 1 2 總 分 : 82

失 能 評 估 量 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第 0 級 : 沒 有 症 狀 第 1 級 : 除 症 狀 外, 無 顯 著 失 能, 能 執 行 所 有 日 常 活 動 第 2 級 : 輕 度 失 能, 無 法 執 行 之 前 的 所 有 活 動, 但 能 照 料 自 己 的 事 情 不 須 協 助 第 3 級 : 中 度 失 能, 需 要 一 些 幫 助, 但 能 獨 立 行 走 不 須 協 助 第 4 級 : 中 重 度 失 能, 無 法 不 依 賴 協 助 而 獨 立 行 走 及 照 料 自 身 所 需 第 5 級 : 重 度 失 能, 臥 床 失 禁, 需 持 續 照 護 及 注 意 83

Glasgow Outcome Scale Note: The scale presented here is based on the original article by Jennett and Bond. It has become common practice in clinical trial administration, however, to use a modified version that places the scores in reverse order (i.e., "good recovery" = 1, "moderate disability" =2, etc.). SCORE DESCRIPTION 1 Death 2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Patient exhibits no obvious cortical function. 3 Severe Disability (Conscious but disabled). Patient depends upon others for daily support due to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or both 4 Moderate Disability (Disabled but independent). Patient is independent as far as daily life is concerned. The disabilities found include varying degrees of dysphasia, hemiparesis, or ataxia, as well as intellectual and memory deficits and personality changes. 5 Good Recovery Resumption of normal activities even though there may be minor neurological or psychological deficits. 84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BI) 項 目 分 數 內 容 一 進 食 10 二 輪 椅 與 床 位 間 的 移 位 三 個 人 衛 生 四 上 廁 所 5 0 15 10 5 0 5 0 10 5 0 五 洗 澡 5 0 六 行 走 於 平 地 七 上 下 樓 梯 八 穿 脫 衣 服 九 大 便 控 制 十 小 便 控 制 15 10 5 0 10 5 0 10 5 0 10 5 0 10 5 0 自 己 再 合 理 時 間 內 ( 約 十 秒 鐘 吃 一 口 ) 可 用 筷 子 取 眼 前 食 物 若 需 使 用 進 食 器 具 時, 應 會 自 行 穿 脫 需 別 人 穿 脫 輔 具 或 只 會 用 湯 匙 進 食 無 法 自 行 取 食 或 耗 費 時 間 過 長 可 獨 力 完 成, 包 括 輪 椅 的 煞 車 及 移 開 踏 板 需 要 稍 微 的 協 助 ( 例 如 : 予 以 輕 扶 以 保 持 平 衡 ) 或 需 要 口 頭 指 導 可 自 行 從 床 坐 起 來, 但 移 位 時 仍 需 別 人 幫 忙 需 別 人 幫 忙 方 可 坐 起 來 或 需 由 兩 人 幫 忙 方 可 移 位 可 獨 力 完 成 洗 臉 洗 手 刷 牙 及 梳 頭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可 自 行 進 出 廁 所, 不 會 弄 髒 衣 物, 並 能 穿 好 衣 服 使 用 便 盆 者, 可 自 行 清 理 便 盆 需 幫 忙 保 持 姿 勢 的 平 衡, 整 理 衣 物 或 使 用 衛 生 紙 使 用 便 盆 者, 可 自 行 取 便 盆 但 需 仰 賴 他 人 清 理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可 獨 力 完 成 ( 不 論 是 坐 浴 或 沐 浴 )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使 用 或 不 使 用 輔 具 皆 可 獨 立 行 走 50 公 尺 以 上 需 要 稍 微 扶 持 或 口 頭 指 導 方 向 可 行 50 公 尺 以 上 雖 然 無 法 行 走, 但 可 獨 立 操 縱 輪 椅 ( 包 括 轉 彎 進 門 及 接 近 桌 子 床 沿 ) 並 可 推 行 輪 椅 50 公 尺 以 上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可 自 行 上 下 樓 梯 ( 允 許 抓 扶 手 用 柺 杖 ) 需 稍 微 幫 忙 或 口 頭 指 導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可 自 行 穿 脫 衣 服 鞋 子 及 輔 具 在 別 人 幫 忙 下, 可 自 行 完 成 一 半 以 上 的 動 作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不 會 失 禁, 並 可 自 行 使 用 塞 劑 偶 爾 會 失 禁 ( 每 週 不 超 過 一 次 ) 或 使 用 塞 劑 時 需 人 幫 忙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日 夜 皆 不 會 尿 失 禁, 或 自 行 使 用 並 清 理 尿 套 偶 而 會 失 禁 ( 每 週 不 超 過 一 次 ) 或 尿 急 ( 無 法 等 待 便 盆 或 無 法 及 時 趕 到 廁 所 ) 或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處 理 尿 套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總 分 85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工 具 量 表 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Scale (IADL) 項 目 情 況 描 述 使 用 電 話 3 分 : 獨 立 使 用 電 話, 含 查 電 話 簿 撥 號 等 2 分 : 僅 可 撥 熟 悉 的 電 話 號 碼 1 分 : 僅 會 接 電 話, 不 會 撥 電 話 0 分 : 完 全 不 會 使 用 電 話 或 不 適 用 上 街 購 物 3 分 : 獨 立 完 成 所 有 購 物 需 求 2 分 : 獨 立 購 買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1 分 : 每 一 次 上 街 購 物 都 需 有 人 陪 0 分 : 完 全 不 會 上 街 購 物 食 物 烹 調 3 分 : 能 獨 立 計 畫 亨 煮 和 擺 設 一 頓 適 當 的 飯 菜 2 分 : 如 果 準 備 好 一 切 佐 料, 會 做 一 頓 適 當 的 飯 菜 1 分 : 會 將 已 做 好 的 飯 菜 加 熱 0 分 : 需 別 人 把 飯 菜 煮 好 擺 好 家 務 維 持 4 分 : 能 做 較 繁 重 的 家 事 或 需 偶 爾 家 事 協 助 ( 如 搬 動 沙 發 擦 地 板 洗 窗 戶 ) 3 分 : 能 做 較 簡 單 的 家 事, 如 洗 碗 舖 床 疊 被 2 分 : 能 做 家 事, 但 不 能 達 到 可 被 接 受 的 整 潔 程 度 1 分 : 所 有 的 家 事 都 需 要 別 人 的 協 助 0 分 : 完 全 不 會 做 家 事 洗 衣 服 2 分 : 自 己 清 洗 所 有 衣 物 1 分 : 只 清 洗 小 件 衣 物 0 分 : 完 全 仰 賴 他 人 洗 衣 服 外 出 4 分 : 能 夠 自 己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或 自 己 開 車 騎 車 3 分 : 可 搭 計 程 車 或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2 分 : 能 夠 自 行 搭 乘 計 程 車 但 不 會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1 分 : 當 有 人 陪 同 可 搭 乘 計 程 車 或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0 分 : 完 全 不 能 出 門 86

服 用 藥 物 3 分 : 能 自 己 負 責 在 正 確 的 時 間 用 正 確 的 藥 物 2 分 : 需 要 提 醒 或 少 許 協 助 1 分 : 如 果 事 先 準 備 好 服 用 的 藥 物 份 量, 可 自 行 服 用 0 分 : 不 能 自 己 服 用 藥 物 處 理 財 務 的 能 力 2 分 : 可 獨 立 處 理 財 務 1 分 : 可 以 處 理 日 常 的 購 買, 但 需 要 別 人 的 協 助 與 銀 行 往 來 或 大 宗 買 賣 0 分 : 不 能 處 理 錢 財 得 分 : Source: Lawton, M.P., and Brody, E.M. A sesment of older people: Self-maintaining and 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Gerontologist 9:179-186, (1969). 87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 記 憶 力 定 向 感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社 區 活 動 能 力 家 居 嗜 好 自 我 照 料 沒 有 記 憶 力 減 完 全 能 定 向 日 常 問 題 包 括 和 平 常 一 樣 能 獨 家 居 生 活 嗜 完 全 能 自 我 照 退 或 稍 微 減 財 物 及 商 業 性 的 立 處 理 相 關 工 好 知 性 興 趣 料 無 (0) 退, 沒 有 經 常 性 健 忘 事 務 都 能 處 理 作 購 物 業 務 都 維 持 良 好 很 好 ; 和 以 前 的 財 物 參 加 義 工 表 現 比 較, 判 斷 及 社 團 的 事 務 力 良 好 經 常 性 的 輕 度 完 全 能 定 向, 但 處 理 問 題 時, 在 這 些 活 動 稍 有 障 家 居 生 活 嗜 完 全 能 自 我 照 可 疑 遺 忘, 事 情 只 能 涉 及 時 間 關 聯 性 分 析 類 似 性 及 差 礙 (0.5) 部 分 想 起 :" 良 時, 稍 有 困 難 異 性 時, 稍 有 困 好 知 性 興 料 趣, 稍 有 障 性 " 健 忘 症 難 礙 輕 度 (1) 中 度 (2) 嚴 重 (3) 中 度 記 憶 力 減 涉 及 有 時 間 關 聯 處 理 問 題 時, 在 雖 然 還 能 從 事 某 居 家 生 活 確 已 需 旁 人 督 促 或 退 ; 對 最 近 的 事 性 時, 有 中 度 困 分 析 類 似 性 及 差 些 活 動, 但 無 法 出 現 輕 度 之 障 提 醒 尤 其 不 容 易 記 難 檢 查 時, 對 異 性 時, 有 中 度 單 獨 參 與, 對 一 礙, 較 困 難 之 得 ; 會 影 響 日 常 地 點 仍 有 定 向 困 難 ; 社 會 價 值 般 偶 而 的 檢 查, 家 事 已 經 不 生 活 力 ; 但 在 某 些 場 之 判 斷 力 通 常 還 外 觀 上 還 似 正 做 ; 比 較 複 雜 合 可 能 仍 有 地 理 能 維 持 定 向 力 的 障 礙 常 之 嗜 好 及 興 趣 都 已 放 棄 嚴 重 記 憶 力 減 涉 及 有 時 間 關 聯 處 理 問 題 時, 在 不 會 掩 飾 自 己 無 只 有 簡 單 家 事 穿 衣 個 人 衛 退, 只 有 高 度 重 性 時, 有 嚴 重 困 分 析 類 似 性 及 差 力 獨 自 處 理 工 還 能 做, 興 趣 生 及 個 人 事 複 學 過 的 事 物 難 ; 時 間 及 地 點 異 性 時, 有 嚴 重 作 購 物 等 活 動 很 少, 也 很 難 務 之 料 理, 都 才 會 記 得 ; 新 學 都 會 有 定 向 力 的 障 礙 ; 社 會 價 值 的 窘 境 被 帶 出 維 持 需 要 幫 忙 的 東 西 都 很 快 障 礙 之 判 斷 力 已 受 影 來 外 面 活 動 時, 會 忘 記 響 外 觀 還 似 正 常 記 憶 力 嚴 重 減 只 能 維 持 對 人 的 不 能 做 判 斷 或 解 不 會 掩 飾 自 己 無 無 法 做 家 事 個 人 照 料 需 仰 退, 只 能 記 得 片 定 向 力 決 問 題 力 獨 自 處 理 工 賴 別 人 給 予 很 段 作 購 物 等 活 動 大 的 幫 忙 經 的 窘 境 外 觀 上 常 大 小 便 失 明 顯 可 知 病 情 嚴 禁 重, 無 法 在 外 活 動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第 3 級 以 上 之 失 智 症 認 定 標 準 雖 然 還 沒 有 訂 出 來, 面 對 嚴 重 的 失 智 障 礙 程 度 時,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的 規 則 : 深 度 (4) 末 期 (5) 說 話 通 常 令 人 費 解 或 毫 無 關 聯, 不 能 遵 照 簡 單 指 示 或 不 能 了 解 指 令 ; 偶 而 只 能 認 出 其 配 偶 或 照 顧 他 的 人 吃 飯 只 會 用 手 指 頭 不 太 會 用 餐 具, 也 需 要 旁 人 協 助 即 使 有 人 協 助 或 加 以 訓 練, 還 是 經 常 大 小 便 失 禁 有 旁 人 協 助 下 雖 然 勉 強 能 走 幾 步, 通 常 都 必 須 坐 輪 椅 ; 極 少 到 戶 外 去, 且 經 常 會 有 無 目 的 的 動 作 沒 有 反 應 或 毫 無 理 解 力 認 不 出 人 需 旁 人 餵 食, 可 能 需 用 鼻 胃 管 吞 食 困 難 大 小 便 完 全 失 禁 長 期 躺 在 床 上, 不 能 坐 也 不 能 站, 全 身 關 節 攣 縮 88

巴 金 森 氏 症 的 分 期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 零 級 : 沒 有 症 狀 第 一 級 : 單 側 之 症 狀 第 二 級 : 輕 微 之 兩 側 症 狀, 姿 態 平 穩 度 正 常 第 三 級 : 日 常 生 活 已 受 到 一 些 限 制, 姿 勢 稍 微 不 平 衡,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第 四 級 : 可 自 行 站 立 與 慢 慢 行 走, 但 大 部 份 日 常 生 活 與 工 作 已 有 明 顯 限 制 第 五 級 : 若 沒 有 人 幫 助, 將 完 全 依 靠 輪 椅 或 終 日 臥 床 89

附 件 七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表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署 醫 字 第 0952801549 號 公 告 修 正 ) 以 下 列 出 於 神 經 障 害 相 關 的 殘 廢 評 估 等 級 3. 聲 音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重 度 : A 無 法 用 語 言 或 聲 音 與 人 溝 通 者 B 喉 部 經 手 術 全 部 摘 除, 發 聲 機 能 全 廢 者 中 度 : 語 言 理 解 語 言 表 達 說 話 清 晰 度 說 話 流 暢 性 或 發 聲 有 嚴 重 困 難, 導 致 與 人 溝 通 有 顯 著 困 難 者 輕 度 : 語 言 理 解 語 言 表 達 說 話 清 晰 度 說 話 流 暢 性 或 發 聲 有 明 顯 困 難, 且 妨 礙 交 談 者 未 達 列 等 標 準 4. 肢 體 障 礙 ( 同 時 具 有 上 下 肢 脊 柱 或 其 他 神 經 系 統 中 兩 項 以 上 障 礙 者, 以 較 重 級 者 為 準, 如 有 兩 項 以 上 同 級 時, 可 晉 一 級, 但 最 多 以 晉 一 級 為 限 而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係 指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 正 常 關 節 活 動 度 喪 失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以 上 所 述 關 節, 上 肢 包 括 肩 肘 腕 關 節 三 大 關 節, 下 肢 包 括 髖 膝 踝 三 大 關 節 2 肌 力 程 度 為 二 級 或 三 級 機 能 全 癈 係 指 關 節 活 動 完 全 僵 直 或 麻 痺 ( 肌 力 程 度 為 零 級 或 一 級 ) 請 填 寫 相 對 應 之 關 節 活 動 度 或 肌 力 表 格 ) (1)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上 肢 重 度 : A 兩 上 肢 由 腕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B 兩 上 肢 之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能 全 癈 者 中 度 : A 一 上 肢 之 肘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B 兩 上 肢 的 大 拇 指 及 食 指 自 掌 指 關 節 處 欠 缺 者 C 兩 上 肢 各 有 三 指 ( 含 大 拇 指 或 食 指 ) 自 掌 指 關 節 處 欠 缺 者 D 一 上 肢 之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能 全 廢 者 E 兩 上 肢 之 肩 及 肘 關 節, 各 有 一 關 節 機 能 全 廢 者 F 兩 上 肢 之 大 拇 指 及 食 指 完 全 僵 直 或 麻 痺 者 G 兩 上 肢 各 有 三 指 ( 含 大 拇 指 ) 完 全 僵 直 或 麻 痺 者 輕 度 : A 一 上 肢 之 大 拇 指 及 食 指 自 掌 指 關 節 處 欠 缺 者 B 一 上 肢 之 三 指 ( 含 大 拇 指 或 食 指 ) 自 掌 指 關 節 處 欠 缺 者 C 兩 手 部 分 指 節 欠 缺 之 手 指 共 五 指 以 上 者 D 一 上 肢 之 肩 或 肘 關 節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者 E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機 能 全 廢 者 F 一 上 肢 之 大 拇 指 及 食 指 完 全 僵 直 或 麻 痺 者 G 一 上 肢 之 三 指 ( 含 大 拇 指 ) 完 全 僵 直 或 麻 痺 者 90

H 兩 上 肢 之 大 拇 指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者 未 達 列 等 標 準 下 肢 重 度 : A 兩 下 肢 自 膝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B 兩 下 肢 之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能 全 廢 者 中 度 : A 一 下 肢 自 膝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B 兩 下 肢 自 踝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C 兩 下 肢 之 膝 及 髖 關 節, 各 有 一 關 節 機 能 全 廢 者 D 一 下 肢 之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能 全 廢 者 E 兩 側 髖 關 節 切 除 且 無 法 置 換 者 輕 度 : A 一 下 肢 自 踝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B 兩 下 肢 的 全 部 腳 趾 欠 缺 者 C 一 下 肢 的 髖 關 節 或 膝 關 節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者 D 一 下 肢 的 踝 關 節 機 能 全 廢 者 E 單 側 髖 關 節 切 除 且 無 法 置 換 者 F 兩 下 肢 正 面 X 光 由 股 骨 頭 上 端 至 脛 骨 下 端 之 長 度, 相 差 5 公 分 以 上 或 15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下 肢 長 度 : 公 分 ; 右 肢 長 度 : 公 分 未 達 列 等 標 準 四 肢 極 重 度 : 四 肢 的 機 能 全 廢 者 未 達 列 等 標 準 脊 柱 重 度 : 頸 椎 與 胸 椎 X 光 片 出 現 韌 帶 骨 贅 變 化, 皆 各 有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的 脊 椎 融 合, 且 胸 腰 椎 交 界 處 之 Cobb 角 度 大 於 70 度 中 度 : A. 頸 椎 與 胸 椎 X 光 片 出 現 脊 椎 韌 帶 骨 贅 變 化, 皆 各 有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的 脊 椎 融 合, 且 經 脊 椎 側 面 X 光 檢 查, 胸 腰 椎 交 界 處 之 Cobb 角 度 為 40 至 70 度 B. 頸 椎 與 腰 椎 X 光 片 出 現 脊 椎 韌 帶 骨 贅 變 化, 頸 椎 有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的 脊 椎 融 合, 且 腰 椎 前 彎 Schober 測 試 達 2 公 分 以 下 C. 胸 椎 X 光 片 出 現 脊 椎 韌 帶 骨 贅 變 化, 且 胸 腰 椎 交 界 處 之 Cobb 角 度 大 於 70 度 輕 度 : A. 頸 椎 X 光 片 出 現 脊 椎 韌 帶 骨 贅 變 化, 且 有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的 脊 椎 融 合 B. 胸 椎 X 光 片 出 現 脊 椎 韌 帶 骨 贅 變 化, 且 胸 腰 椎 交 界 處 之 Cobb 角 度 為 40 至 70 度 C. 腰 椎 X 光 片 出 現 脊 椎 韌 帶 骨 贅 變 化, 且 腰 椎 前 彎 Schober 測 試 達 2 公 分 以 下 其 他 神 經 系 統 91

重 度 : A. 巴 金 森 氏 症 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 五 級, 無 法 站 立 或 行 走 B. 四 肢 肌 張 力 不 全 僵 直 或 痙 攣 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 四 級, 無 法 站 立 或 行 走 C. 由 於 震 顫 舞 蹈 病 肌 躍 症 小 腦 性 或 感 覺 性 運 動 失 調 等 症 狀, 無 法 站 立 或 行 走 中 度 : A. 巴 金 森 氏 症 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 四 級, 肢 體 軀 幹 僵 直 動 作 遲 緩, 行 走 及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輔 具 或 協 助 B. 四 肢 肌 張 力 不 全 僵 直 或 痙 攣 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 三 級, 行 走 及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輔 具 或 協 助 C. 由 於 震 顫 舞 蹈 病 肌 躍 症 小 腦 性 或 感 覺 性 運 動 失 調 等 症 狀, 行 走 及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輔 具 或 協 助 輕 度 : A. 巴 金 森 氏 症 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 三 級, 明 顯 動 作 遲 滯 姿 勢 平 衡 受 損, 影 響 站 立 或 步 態 B. 至 少 兩 個 肢 體 肌 張 力 不 全 僵 直 或 痙 攣 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 二 級, 影 響 站 立 或 步 態 C. 由 於 震 顫 舞 蹈 病 肌 躍 症 小 腦 性 或 感 覺 性 運 動 失 調 等 症 狀, 影 響 站 立 或 步 態. 上 肢 關 節 活 動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為 前 二 項 活 動 角 度 之 總 和 ) 左 肩 關 節 前 舉 度 ( 正 常 180 度 ) 後 舉 度 ( 正 常 6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240 度 ) 右 肩 關 節 前 舉 度 ( 正 常 180 度 ) 後 舉 度 ( 正 常 6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240 度 ) 左 肘 關 節 屈 曲 度 ( 正 常 145 度 ) 伸 展 度 ( 正 常 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145 度 ) 右 肘 關 節 屈 曲 度 ( 正 常 145 度 ) 伸 展 度 ( 正 常 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145 度 ) 左 腕 關 節 掌 屈 度 ( 正 常 80 度 ) 背 屈 度 ( 正 常 7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150 度 ) 右 腕 關 節 掌 屈 度 ( 正 常 80 度 ) 背 屈 度 ( 正 常 7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150 度 ) 上 肢 肌 力 : 肌 力 程 度 5 4 3 2 1 0 左 上 肢 右 上 肢 下 肢 關 節 活 動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為 前 二 項 活 動 角 度 之 總 和 ) 左 髖 關 節 屈 曲 度 ( 正 常 125 度 ) 伸 展 度 ( 正 常 1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135 度 ) 右 髖 關 節 屈 曲 度 ( 正 常 125 度 ) 伸 展 度 ( 正 常 1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135 度 ) 左 膝 關 節 屈 曲 度 ( 正 常 140 度 ) 伸 展 度 ( 正 常 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140 度 ) 右 膝 關 節 屈 曲 度 ( 正 常 140 度 ) 伸 展 度 ( 正 常 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140 度 ) 左 踝 關 節 蹠 曲 度 ( 正 常 45 度 ) 背 屈 度 ( 正 常 2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65 度 ) 右 踝 關 節 蹠 曲 度 ( 正 常 45 度 ) 背 屈 度 ( 正 常 20 度 ) 關 節 活 動 度 度 ( 正 常 65 度 ) 下 肢 肌 力 : 肌 力 程 度 5 4 3 2 1 0 左 下 肢 92

右 下 肢 脊 柱 : X 光 片 出 現 脊 椎 韌 帶 骨 贅 (syndesmophyte) 變 化 之 節 數 頸 椎 : 胸 椎 : 腰 椎 : 經 脊 椎 側 面 X 光 檢 查, 胸 腰 椎 交 界 處 之 Cobb 氏 角 度 度 腰 椎 前 彎 Schober 測 試 公 分 其 他 神 經 系 統 :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 零 級 : 沒 有 症 狀 第 一 級 : 單 側 之 症 狀 第 二 級 : 輕 微 之 兩 側 症 狀, 姿 態 平 穩 度 正 常 第 三 級 : 日 常 生 活 已 受 到 一 些 限 制, 姿 勢 稍 微 不 平 衡,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第 四 級 : 可 自 行 站 立 與 慢 慢 行 走, 但 大 部 份 日 常 生 活 與 工 作 已 有 明 顯 限 制 第 五 級 : 若 沒 有 人 幫 助, 將 完 全 依 靠 輪 椅 或 終 日 臥 床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 零 級 : 無 肌 張 力 增 加 第 一 級 : 肌 張 力 輕 微 增 加, 表 現 在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之 末 端 第 二 級 : 肌 張 力 明 顯 增 加, 表 現 在 整 個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內 第 三 級 : 肌 張 力 更 明 顯 增 加, 關 節 被 動 活 動 出 現 困 難 第 四 級 : 肌 張 力 極 高, 無 關 節 活 動 可 言 (2) 行 動 情 形 能 自 行 走 動 靠 輔 助 器 具 須 坐 輪 椅 完 全 無 法 行 動 (3) 身 心 障 礙 部 位 左 上 肢 右 上 肢 左 下 肢 右 下 肢 (4) 需 要 裝 配 輔 助 器 種 類 義 肢 支 架 輪 椅 10. 失 智 症 極 重 度 : 記 憶 力 極 度 喪 失, 僅 剩 殘 缺 片 斷 記 憶, 語 言 能 力 瓦 解, 僅 餘 咕 嚕 聲, 判 斷 力 喪 失, 對 人 時 地 之 定 向 力 完 全 喪 失, 大 小 便 失 禁,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完 全 喪 失, 需 完 全 依 賴 他 人 養 護 者 93

重 度 : 記 憶 力 重 度 喪 失, 近 事 記 憶 能 力 全 失, 判 斷 力 喪 失, 對 時 地 之 定 向 力 喪 失, 對 親 人 之 認 知 功 能 開 始 出 現 障 礙, 大 小 便 失 禁,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喪 失, 開 始 出 現 簡 單 之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障 礙, 需 完 全 依 賴 他 人 養 護 者 中 度 : 記 憶 中 度 喪 失, 近 事 記 憶 困 難, 判 斷 力 障 礙, 對 時 地 之 定 向 力 喪 失,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缺 損, 且 有 明 顯 複 雜 性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障 礙, 需 部 份 依 賴 他 人 養 護 者 輕 度 : 記 憶 力 輕 度 喪 失, 近 事 記 憶 局 部 障 礙, 判 斷 力 障 礙, 對 時 間 之 定 向 力 障 礙,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部 份 缺 損, 且 複 雜 的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開 始 出 現 障 礙, 需 在 監 督 下 生 活 者 未 達 列 等 標 準 16.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重 度 :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而 無 法 坐 立 者 中 度 :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而 無 法 站 立 者 輕 度 :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致 步 行 困 難 者 未 達 列 等 標 準 17. 頑 性 ( 難 治 型 ) 癲 症 :( 每 兩 年 重 新 鑑 定 乙 次 ) 輕 度 : 經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頑 性 ( 難 治 型 ) 癲 症 者 A 依 醫 囑 持 續 性 及 規 則 性 服 用 兩 種 以 上 ( 含 兩 種 ) 抗 癲 藥 物 治 療 至 少 一 年 以 上, 其 近 三 個 月 內 血 中 藥 物 已 達 治 療 濃 度, 且 近 一 年 內, 平 均 每 月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合 併 有 意 識 喪 失 明 顯 妨 礙 工 作 學 習 或 影 響 外 界 溝 通 之 嚴 重 發 作 者 B 雖 未 完 全 符 合 前 項 條 件, 但 有 充 分 醫 學 理 由, 經 鑑 定 醫 師 認 定, 其 發 作 情 形 確 實 嚴 重 影 響 其 日 常 生 活 或 工 作 者 ( 所 稱 雖 未 完 全 符 合 前 項 條 件, 係 指 前 項 之 藥 物 治 療 血 中 藥 物 濃 度 發 作 情 形 等 三 要 件, 至 少 有 兩 要 件 符 合 ) 未 達 列 等 標 準 94

附 件 八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 神 經 部 份 失 能 種 類 2 神 經 失 能 項 目 失 能 狀 態 2-1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失 能,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經 常 須 醫 療 護 理 及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2-2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之 病 變, 引 起 截 癱 或 偏 癱,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者 2-3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失 能,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尚 可 自 理 者 2-4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失 能, 終 身 僅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者 失 能 等 級 一 二 三 七 失 能 審 核 開 具 診 斷 書 醫 療 機 構 層 級 一 神 經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 須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應 由 上, 始 得 認 定 ; 如 經 手 術, 須 最 後 一 次 手 術 術 後 六 全 民 個 月 以 上, 始 得 認 定 審 定 時, 應 綜 合 其 全 部 症 狀, 健 康 對 於 永 久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與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或 社 會 生 活 保 險 活 動 狀 態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況 定 其 等 級 特 約 二 審 定 時, 須 由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醫 院 診 斷 開 具 失 能 診 斷 書 ; 必 要 時 保 險 人 得 另 行 指 定 職 或 診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會 同 認 定 所 出 三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病 變 產 生 的 症 狀, 若 僅 存 在 於 單 一 失 具 能 種 類, 則 按 其 影 響 部 位 所 定 等 級 定 之, 例 如 因 言 語 損 傷 所 致 之 表 達 性 失 語 症, 準 用 言 語 機 能 失 能 審 定 之 四 平 衡 機 能 失 能 與 聽 力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 因 頭 部 損 傷 引 起 聽 力 失 能 與 平 衡 機 能 失 能 同 時 併 存 時, 須 綜 合 其 失 能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五 癲 癇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 癲 癇 發 作, 同 時 應 重 視 因 反 覆 發 作 致 性 格 變 化 而 終 至 癡 呆 人 格 崩 壞, 即 成 癲 癇 性 精 神 病 狀 態 者, 依 精 神 失 能 之 原 則 審 定 之 癲 癇 症 狀 之 固 定 時 期, 應 以 經 專 科 醫 師 之 治 療, 認 為 不 能 期 待 醫 療 效 果 時, 及 因 治 療 致 症 狀 安 定 者 為 準, 不 論 其 發 作 型 態,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之 : ( 一 ) 雖 經 二 種 或 二 種 以 上 抗 癲 癇 藥 物 充 分 治 療, 每 週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致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 適 用 第 三 等 級 ( 二 ) 雖 經 二 種 或 二 種 以 上 抗 癲 癇 藥 物 充 分 治 療, 每 月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勞 動 能 力 明 顯 低 下 者 : 適 用 第 七 等 級 六 頭 痛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痛 之 病 因 甚 多, 因 頭 外 傷 或 各 種 中 毒 等, 遺 存 主 要 的 頭 痛 包 括 : 說 明 一 參 考 原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五 十 三 條 附 表 (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 之 神 經 障 害 項 目, 明 訂 本 標 準 附 表 之 神 經 失 能 種 類 項 目 狀 態 審 核 及 給 付 標 準 另 配 合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將 附 表 內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文 字 修 正 為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二 明 訂 開 具 診 斷 書 醫 療 機 構 層 級 或 醫 師, 應 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或 診 所 之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等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出 具 三 失 能 項 目 2-3 之 失 能 狀 態 文 義 不 清, 實 務 易 生 爭 議, 爰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四 參 考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規 定, 於 失 能 審 核 一 訂 定 神 經 失 能 須 經 合 理 之 治 療 期 間 五 因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主 要 涉 及 神 經 醫 學 之 專 業 判 斷, 惟 必 要 時 得 由 保 險 人 另 行 指 定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會 同 認 定, 作 為 審 核 依 據 六 為 期 審 定 原 則 明 確, 爰 就 失 能 審 核 三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七 鑑 於 現 行 審 查 作 業, 不 侷 限 究 係 外 傷 或 疾 病 所 致, 爰 修 正 癲 癇 及 脊 髓 失 能 之 審 核 不 限 外 傷 性 所 致 八 為 期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能 達 簡 明 易 懂 之 目 的, 爰 修 正 頭 痛 失 能 審 核 六 及 失 能 審 核 十 脊 神 經 及 週 邊 神 經 功 能 失 能 難 懂 之 文 字 95

2-5 神 經 系 統 之 病 變, 通 常 無 礙 勞 動, 但 由 醫 學 上 可 證 明 局 部 遺 存 頑 固 神 經 症 狀 者 十 三 (2) 挫 傷 創 傷 部 位 之 疼 痛 (3) 血 管 性 頭 痛 (4) 肌 肉 緊 張 性 頭 痛 (5) 頸 神 經 根 或 三 叉 神 經 病 變 所 致 之 神 經 痛 審 定 標 準 依 下 列 規 定 : (1) 一 般 的 勞 動 能 力 尚 存, 但 因 頭 痛 屢 發,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致 就 業 職 種 之 範 圍, 受 相 當 限 制 者 : 適 用 第 九 等 級 (2) 通 常 勞 動 無 礙, 但 有 時 發 作 即 有 礙 勞 動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等 級 七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部 外 傷 後 或 因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起 因 之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失 能, 不 單 由 於 內 耳 失 能 引 起, 因 小 腦 腦 幹 部 額 葉 等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之 失 能 發 現 者 亦 不 少, 其 審 定 標 準 如 下 : (1) 因 高 度 平 衡 機 能 失 能, 僅 能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者, 適 用 第 三 等 級 (2) 因 中 等 度 平 衡 機 能 失 能 勞 動 能 力 較 一 般 平 常 人 顯 明 低 下 者 : 適 用 第 七 等 級 (3) 通 常 無 礙 勞 動, 但 因 眼 震 盪 或 其 他 平 衡 機 能 檢 查 認 為 有 失 能 所 見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等 級 八 脊 髓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依 其 損 傷 之 程 度 發 現 四 肢 等 之 運 動 失 能 感 覺 失 能 腸 管 失 能 尿 路 失 能 生 殖 器 失 能 等, 依 失 能 審 核 一 之 原 則, 綜 合 其 症 狀 九 為 使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能 達 簡 明 易 懂 之 目 的, 爰 以 神 經 痛 名 稱 替 代 原 Causalgia 用 語 十 依 失 能 審 核 基 本 原 則, 應 綜 合 勞 動 能 力 喪 失 情 形 定 其 等 級, 爰 修 正 失 能 審 核 五, 以 茲 明 確 十 一 為 齊 一 精 神 神 經 失 能 用 語, 爰 修 正 失 能 審 核 七 之 ( 三 ) 96

生 殖 器 失 能 等, 依 失 能 審 核 一 之 原 則, 綜 合 其 症 狀 選 用 合 適 等 級 九 外 傷 後 疼 痛 症 候 群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 外 傷 後 疼 痛 症 候 群 : 外 傷 後 疼 痛 之 特 別 形 態, 因 四 肢 或 其 他 神 經 不 完 全 損 傷 而 生 之 神 經 痛, 於 自 然 經 過 仍 不 消 退, 由 醫 學 上 可 予 證 明 者, 得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其 等 級 : (1) 由 於 腦 神 經 及 脊 髓 神 經 之 外 傷 或 其 他 原 因 之 神 經 痛, 依 其 疼 痛 發 作 頻 度, 疼 痛 強 度 與 持 續 時 間 及 疼 痛 原 因 之 他 覺 所 見, 對 於 疼 痛 影 響 勞 動 能 力 等 判 定 其 等 級 : 例 如 於 輕 便 勞 動 以 外 之 勞 動, 經 常 有 失 能 程 度 之 疼 痛 者 : 適 用 第 七 等 級 (2) 由 於 外 傷 引 起 之 神 經 痛, 按 前 列 說 明 分 別 按 其 程 度 以 第 七 等 級 第 十 三 等 級 審 定 之 十 脊 神 經 根 及 週 邊 神 經 功 能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 原 則 上 準 用 受 失 能 神 經 支 配 之 身 體 各 部 器 官 之 機 能 失 能 所 定 等 級, 但 神 經 麻 痺 由 於 他 覺 可 予 證 明 而 無 相 當 等 級 可 資 適 用 時, 按 第 十 三 等 級 審 定 之 十 一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或 缺 氧 造 成 後 遺 症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或 缺 氧 造 成 後 遺 症 失 能 之 審 定, 綜 合 其 所 遺 諸 症 候, 按 照 審 核 神 經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判 斷, 定 其 等 級 97

附 件 九 97 年 度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 腦 中 風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企 劃 書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97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二 地 點 : 本 局 12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賀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端 蕃 記 錄 : 蔡 馥 卉 四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黃 委 員 勝 堅 柯 委 員 德 鑫 李 委 員 松 林 黃 委 員 麗 珍 鄭 委 員 清 風 台 灣 腦 中 風 學 會 鄭 建 興 醫 師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處 孫 傳 忠 企 劃 室 楊 主 任 茂 山 劉 科 長 梅 五 討 論 事 項 : ( 一 ) 李 委 員 松 林 : 1. 本 案 研 究 範 圍 可 否 擴 大 為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而 不 侷 限 於 腦 中 風 2. 現 行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係 勞 保 條 例 之 附 表, 屬 法 律 位 階, 須 透 過 修 法 才 得 以 修 正, 未 來 擬 朝 向 改 為 法 規 命 令 位 階 辦 理 本 研 究 成 果 所 建 立 完 整 客 觀 之 審 查 標 準, 將 建 請 勞 委 會 做 為 未 來 修 訂 之 參 考 ( 二 ) 柯 委 員 德 鑫 : 本 案 研 究 範 圍 若 不 限 於 腦 中 風, 而 擴 大 為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之 認 定, 應 較 有 意 義 ( 三 ) 黃 委 員 勝 堅 : 1. 建 請 勞 保 局 提 供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供 研 究 單 位 分 析 參 考 2. 應 建 立 一 套 客 觀 具 體 之 審 查 標 準, 除 可 考 量 增 列 殘 廢 等 級 外, 亦 可 從 修 訂 殘 廢 診 斷 書 中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詳 況 及 說 明 表 第 12 項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或 巴 氏 量 表 等 面 向 進 行 研 究 ( 四 ) 鄭 建 興 醫 師 : 99

未 來 若 考 量 增 訂 殘 廢 等 級, 需 參 考 現 行 各 殘 廢 等 級 內 涵 及 以 往 類 此 研 究 之 方 向 及 結 果 等 ( 五 ) 李 委 員 松 林 : 1. 本 局 有 關 殘 廢 給 付 審 查 標 準 之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多 以 AMA Guide 為 衡 量 之 基 礎 ( 包 含 工 作 能 力 損 失 之 概 念 ) 未 來 不 論 增 訂 障 害 項 目 或 殘 廢 等 級, 應 考 量 是 否 能 明 確 將 之 用 於 審 查 過 程, 而 不 致 產 生 核 定 或 適 用 之 困 難 2. 可 考 量 建 立 一 套 供 醫 師 審 查 判 斷 時 填 載 之 書 表, 未 來 亦 可 適 度 修 正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診 斷 書, 使 特 定 障 害 之 殘 廢 給 付 申 請 人 填 具 特 定 書 表, 俾 供 審 查 3. 本 局 將 提 供 相 關 案 例 統 計 數 據 及 研 究 報 告 等, 供 研 究 單 位 參 考 ( 六 ) 黃 委 員 麗 珍 : 建 議 研 究 範 圍 除 擴 大 為 建 立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審 查 標 準 外, 研 究 內 容 亦 能 涵 括 農 保 之 殘 廢 給 付, 供 修 法 參 考 ( 七 ) 柯 委 員 德 鑫 : AMA Guide 將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百 分 比 納 入 考 量, 本 案 若 能 比 照 納 入 此 概 念, 將 使 審 查 及 核 定 標 準 更 精 確 客 觀 ( 八 ) 楊 主 任 茂 山 : 1. 殘 廢 診 斷 書 中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詳 況 及 說 明 表, 係 本 局 為 利 行 政 作 業 而 製, 俾 供 醫 師 審 查 時 勾 選 有 據, 其 並 非 法 定 內 容, 研 究 單 位 可 建 議 增 刪 表 內 之 評 量 項 目 2. 研 究 內 容 建 議 仍 應 以 勞 保 為 主, 因 勞 保 及 農 保 兩 者 平 均 年 齡 具 顯 著 差 距, 同 時 進 行 恐 致 混 淆 ( 九 ) 黃 委 員 勝 堅 : 可 考 量 修 訂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診 斷 書 中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詳 況 及 說 明 表 之 終 身 僅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項 目, 例 如 將 之 劃 分 為 數 種 情 形, 較 符 實 際 需 求 並 可 減 100

少 判 定 殘 等 之 困 擾 六 決 議 事 項 : ( 一 ) 本 企 劃 書 審 查 通 過, 請 研 究 單 位 依 各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二 ) 本 委 託 研 究 應 於 11/30 前 完 成, 請 研 究 單 位 依 限 於 8/15 前 提 交 期 中 報 告,10/15 前 提 交 期 末 報 告 初 稿,11/30 前 提 交 正 式 報 告 七 散 會 : 下 午 2 時 40 分 101

附 件 十 97 年 度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 腦 中 風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97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二 地 點 : 本 局 12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李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松 林 記 錄 : 石 佳 燁 四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黃 委 員 勝 堅 柯 委 員 德 鑫 黃 委 員 麗 珍 鄭 委 員 清 風 台 灣 腦 中 風 學 會 鄭 建 興 醫 師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處 孫 傳 忠 給 付 處 傅 科 長 完 珍 陳 美 柳 企 劃 室 劉 科 長 梅 五 討 論 事 項 : ( 一 ) 柯 委 員 德 鑫 : 1. 研 究 單 位 建 議 修 訂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審 定 標 準, 頗 可 參 採, 惟 意 識 狀 態 部 份, 可 考 慮 分 4 等 級 ( 正 常 輕 中 度 重 度 及 無 意 識 狀 態 ), 另 言 語 狀 態 項 下 可 加 入 評 估 溝 通 能 力 方 面 的 損 傷 程 度 2. 報 告 建 議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宜 先 確 定 給 付 精 神, 審 查 標 準 究 以 障 礙 或 失 能 為 主 要 考 量 乙 節, 囿 於 勞 工 保 險 的 立 法 宗 旨, 其 殘 廢 給 付 診 斷 與 審 查 難 以 與 工 作 能 力 損 失 程 度 脫 勾 3. 至 建 議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新 增 8-1 項 第 10 等 級, 原 則 同 意, 惟 是 否 按 第 10 等 級 發 給, 應 與 其 他 殘 項 等 級 併 同 考 量 4 報 告 第 21 頁 勞 保 局 提 供 神 經 障 害 - 失 智 症 之 爭 議 審 議 案 件, 勞 保 局 原 核 定 6 項 2 等 級, 審 議 後 改 按 5 項 1 等 級, 按 被 保 險 人 為 73 年 次, 本 個 案 何 以 得 改 按 第 1 等 級 發 給, 審 查 醫 師 之 專 業 素 養 甚 為 重 要 ( 二 ) 黃 委 員 勝 堅 : 1. 研 究 單 位 建 議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新 增 8-1 項 第 10 等 級, 可 參 102

採, 至 建 議 刪 除 殘 廢 診 斷 書 內 呼 吸 狀 態 行 動 能 力 臥 床 狀 態 大 小 便 情 形 沐 浴 更 衣 等 殘 廢 詳 況 記 錄, 宜 再 審 慎 研 議 2. 臨 床 上 約 有 20%~30% 的 病 人 須 經 治 療 1 年 以 上, 較 易 判 定 其 失 能 程 度, 故 勞 保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將 神 經 失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由 診 斷 後 須 經 1 年 以 上 之 治 療, 縮 短 為 6 個 月 乙 節 是 否 妥 適, 請 主 管 機 關 再 研 究 3. 殘 廢 診 斷 書 之 設 計, 宜 考 量 臨 床 醫 師 開 具 時 之 實 務 性 ( 三 ) 黃 委 員 麗 珍 : 1. 設 若 診 斷 書 殘 廢 詳 況 刪 除 行 動 能 力 臥 床 狀 態 等 項 目, 則 報 告 第 32 33 頁 腦 中 風 及 巴 金 森 氏 症 第 1 2 等 殘 之 失 能 評 估 狀 況 完 全 相 同, 如 何 判 定? 2. 殘 廢 給 付 實 務 上, 被 保 險 人 罹 患 癲 癇 症, 有 第 3 等 級, 惟 報 告 中 並 未 建 議 新 的 審 定 標 準 ( 四 ) 鄭 委 員 清 風 : 1. 報 告 內 容 應 敘 明 研 究 主 旨 研 究 方 法 及 步 驟 方 向 及 結 果 等 2. 本 報 告 多 參 考 美 國 相 關 研 究 單 位 之 文 獻 資 料, 是 否 可 考 慮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研 究 資 料 3. 研 究 單 位 整 理 勞 保 局 提 供 27 例 神 經 障 害 爭 議 審 議 改 核 案 例 之 殘 等 比 較, 是 否 可 進 一 步 整 理 其 中 撤 銷 改 核 理 由? 4.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審 查 標 準 究 以 障 礙 或 失 能 為 主 要 考 量 乙 節, 研 究 單 位 宜 有 明 確 建 議 以 為 妥 適 5.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之 認 定, 建 請 研 究 單 位 於 報 告 中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 五 ) 傅 科 長 完 珍 : 1. 新 式 殘 廢 診 斷 書 如 何 結 合 臨 床 醫 學 上 所 需 各 項 評 估 表 ( 例 如 巴 氏 量 表 ), 請 103

研 究 單 位 提 供 建 議 2. 報 告 所 提 新 建 議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審 定 標 準, 在 醫 界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病 患 失 能 程 度 方 面 是 否 普 遍? 所 謂 工 作 能 力 中 等 程 度 受 限 稍 微 受 限 之 定 義 及 標 準 為 何? 3. 研 究 單 位 是 否 可 就 本 局 所 提 供 殘 廢 給 付 27 個 案 例, 另 以 上 述 新 建 議 之 審 定 標 準 重 新 審 定 其 殘 廢 等 級 ( 六 ) 勞 保 處 孫 傳 忠 : 1. 殘 廢 給 付 診 斷 與 審 查 之 精 神 究 應 以 障 礙 或 失 能 為 考 量 乙 節, 本 會 已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研 究, 協 助 建 立 客 觀 失 能 評 估 機 制, 惟 完 全 排 除 以 障 礙 考 量, 將 衍 生 被 保 險 人 身 體 遺 存 障 礙, 未 影 響 工 作 能 力 或 影 響 輕 微 者, 不 能 領 取 失 能 給 付 之 爭 議, 本 會 將 通 盤 審 慎 研 議 2. 有 關 增 列 第 8-1 項 第 10 等 級 障 礙 項 目 之 建 議 : (1) 本 會 尊 重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惟 國 內 目 前 並 無 客 觀 工 作 能 力 減 損 評 估 機 制, 如 該 障 礙 項 目 文 字 訂 為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受 限, 將 產 生 與 障 礙 項 目 ( 如 第 8 項 第 7 等 級 ) 區 隔, 及 其 他 障 礙 系 列 亦 需 比 照 增 列 之 爭 議, 故 建 議 障 害 項 目 文 字 參 考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胸 腹 部 臟 器 項 目 ( 如 附 件 ) 之 文 字 作 修 正 (2) 該 建 議 增 列 之 障 礙 項 目 是 否 訂 為 第 10 等 級, 請 研 究 單 位 併 同 考 量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各 障 害 項 目 間 整 體 給 付 衡 平 性 3. 神 經 障 礙 審 查, 需 經 神 經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 失 能 評 估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等 ) 評 估 建 議 若 欲 採 行, 應 於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明 訂, 請 研 究 單 位 協 助 勞 保 局 研 擬 草 案, 俾 利 本 會 訂 定 並 得 據 以 執 行 4. 本 會 為 配 合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修 正, 須 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104

給 付 標 準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請 勞 保 局 配 合 前 開 作 業 期 程, 參 採 研 究 成 果, 並 協 助 研 究 單 位 提 供 建 議 草 案 文 字 六 決 議 事 項 : ( 一 ) 本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通 過, 請 研 究 單 位 依 各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二 ) 本 委 託 研 究 應 於 11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請 研 究 單 位 依 限 於 10 月 15 日 前 提 交 期 末 報 告 初 稿,11 月 30 日 前 提 交 正 式 報 告 七 散 會 : 下 午 3 時 10 分 105

附 件 十 一 97 年 度 勞 工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神 經 障 害 - 腦 中 風 審 查 標 準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97 年 10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二 地 點 : 本 局 12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李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松 林 記 錄 : 石 佳 燁 四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黃 委 員 勝 堅 柯 委 員 德 鑫 黃 委 員 麗 珍 鄭 委 員 清 風 台 灣 腦 中 風 學 會 鄭 建 興 醫 師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處 孫 傳 忠 給 付 處 黃 經 理 金 乙 傅 科 長 完 珍 陳 美 柳 企 劃 室 楊 主 任 茂 山 林 大 專 芳 珠 五 討 論 事 項 : ( 一 ) 黃 委 員 勝 堅 : 1. 勞 保 殘 廢 給 付 的 診 斷 與 審 定 應 以 障 害 或 是 失 能 為 考 量, 方 向 宜 明 確, 以 截 癱 病 人 為 例, 其 殘 廢 等 級 會 因 上 述 因 素 致 核 定 之 殘 等 產 生 差 異 2. 期 末 報 告 提 到 植 物 人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等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等 級 之 審 定, 可 以 診 斷 後 治 療 6 個 月 為 殘 等 認 定 標 準 乙 節, 在 文 字 部 分, 是 否 應 再 斟 酌, 保 持 較 大 彈 性 空 間, 避 免 臨 床 醫 師 開 具 診 斷 書 時 遭 遇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3. 新 建 議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第 二 等 級 之 失 能 詳 況 須 使 用 管 灌 飲 食, 惟 臨 床 上 常 見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雖 無 管 灌 情 形, 然 需 他 人 餵 食, 障 害 程 度 相 當 嚴 重, 若 以 新 建 議 障 害 標 準, 原 本 2 等 殘, 卻 降 為 3 等 殘,1~3 等 級 之 審 定 標 準 宜 再 明 確 界 定 ( 二 ) 柯 委 員 德 鑫 : 1. 新 建 議 神 經 障 害 程 度 第 一 等 級 之 失 能 詳 況 須 氣 切 需 呼 吸 器 輔 助 完 全 須 他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臨 床 上 很 多 病 患 雖 未 氣 切, 但 需 在 呼 吸 照 護 加 護 病 房 治 療, 是 否 亦 可 採 1 等 殘? 106

2. 報 告 建 議 植 物 人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等 神 經 障 害 殘 廢 等 級 之 審 定, 可 以 診 斷 治 療 6 個 月 為 認 定 標 準 乙 節, 是 否 考 慮 改 為 腦 中 風 引 起 之 植 物 人, 診 斷 治 療 6 個 月 可 開 具 殘 廢 診 斷 書, 至 其 他 神 經 障 害 疾 病, 則 仍 須 治 療 1 年 以 上 3. 只 能 從 事 一 般 輕 便 工 作 與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兩 者 之 間 應 如 何 界 定, 建 議 比 照 AMA, 把 百 分 比 列 出 來, 以 供 比 較 ( 三 ) 黃 委 員 麗 珍 : 1. 報 告 第 31 頁 提 到 失 智 症 評 估 須 檢 附 MMSE 與 CDR, 惟 43 頁 卻 又 只 提 到 檢 附 CDR, 前 後 不 一, 究 須 同 時 檢 附 二 種, 抑 或 只 須 CDR? 2. 第 44 頁 建 議 失 智 症 第 10 等 殘, 其 CDR=0.5 或 1, 又 13 等 殘 其 CDR=0.5 乙 節, 按 農 保 殘 廢 給 付 曾 有 個 案, 因 CDR=0.5, 經 本 局 特 約 審 查 醫 師 批 示 不 符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是 否 10 等 殘 的 CDR 刪 除 0.5, 只 要 1 即 可 3. 第 34 頁 似 漏 列 呼 吸 狀 態 的 失 能 詳 況, 請 補 列 ( 四 ) 鄭 委 員 清 風 : 1. 本 報 告 內 容 豐 富, 惟 結 論 部 分 稍 為 單 薄, 殊 為 可 惜, 建 議 將 第 六 章 討 論 內 容 改 置 第 五 章, 第 七 章 結 論 加 強 各 項 論 述 2. 報 告 第 94 頁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草 案 請 加 註 出 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3. 報 告 內 文 若 有 參 考 文 獻 之 處, 是 否 可 在 本 文 註 明 出 處, 俾 查 閱 原 文 ( 五 ) 傅 科 長 完 珍 : 1. 報 告 42 頁 腦 中 風 第 7 等 殘 與 第 10 等 殘 之 殘 廢 詳 況 相 近, 建 議 界 定 宜 更 為 明 確 2. 審 查 殘 等 時, 殘 廢 詳 況 相 同 者, 是 否 須 考 慮 年 齡 因 素? 107

( 六 ) 勞 保 處 孫 傳 忠 : 1. 只 能 從 事 一 般 輕 便 工 作 與 不 能 從 事 原 來 工 作, 但 調 整 後 能 從 事 其 他 替 代 性 工 作 定 義? 如 何 區 隔? 2. 神 經 障 害 增 列 第 8-1 項 第 10 等 級, 未 來 其 他 障 礙 系 列 是 否 亦 需 比 照 增 列? ( 七 ) 台 灣 腦 中 風 學 會 鄭 建 興 醫 師 1.1~3 等 殘 之 界 定, 會 再 做 更 明 確 的 建 議 2. 失 智 症 評 估 仍 須 檢 附 MMSE 與 CDR, 報 告 內 容 不 符 之 處 會 再 做 修 正 3. 第 34 頁 當 補 列 呼 吸 狀 態 的 失 能 詳 況 4. 7 等 殘 及 10 等 殘 之 殘 廢 程 度 應 如 何 區 隔 乙 節, 按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不 應 僅 就 失 能 評 估 意 識 狀 態 及 肢 體 肌 力 做 評 估, 應 合 併 檢 視 其 他 神 經 功 能 障 害, 再 做 整 體 考 量, 惟 文 字 部 分 同 意 再 做 修 正 六 決 議 事 項 : ( 一 ) 本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通 過, 請 研 究 單 位 依 各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二 ) 本 委 託 研 究 應 於 11 月 30 日 前 完 成 並 提 交 正 式 報 告 100 份 七 散 會 : 下 午 4 時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