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基督贖罪的範圍



Similar documents
第一章

C Ann.indd


净 利 润 和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亿 元 和 亿 元 ; 3 假 设 本 公 司 2016 年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6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六).doc

牧 者 心 聲 要 因 心 懷 平 而 作 惡 要 謹 慎 言 行 免 得 舌 頭 犯 罪 ; 惡 人 時 候 要 用 嚼 環 勒 住 口 ( 詩 三 十 九 1) 今 天 社 會 和 教 會 裏 極 其 渴 望 人 能 以 具 體 行 動 勉 勵 走 善 良 正 直 路 作 好 榜 樣 ; 可 惜

,333,413 2,850,966 5 (2,831,347) (2,363,496) 502, , ,398 10,178 (155,884) (135,025) (131,698) (112,465) (38,890) (20,65

建 堂 56 週 年 堂 慶 感 恩 主 日 崇 拜 秩 序 宣 道 : 陸 幸 泉 牧 師 祈 禱 : 梁 桂 霞 牧 師 祝 福 : 胡 丙 杰 牧 師 指 揮 : 蔣 陳 紅 梅 執 事 主 席 : 文 成 安 弟 兄 讀 經 : 袁 棟 謙 弟 兄 電 琴 : 文 惠 顯 弟 兄 伴 奏 :

% 5 16 ISO

<D6D0B9FAB9A4B3CCD4BAD4BACABFD7D4CAF62E733932>


不要愛世界

A 1..8

untitled

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i) (ii) (iii) (iv)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26,839,750 A A: A: A A A 51% 2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二).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一).doc

<4D F736F F D20D3D0EA50D0C2DF5FD175CB8ECAD5D98FCAC2ED97B5C4D6F7D2AABCB0EA50DF42BDBBD2D72E646F63>

12,960,000 15,880, % 171,800, , % 25% 14 25% 100% 14 8% 27,230,000 33,370,

¨Æ·~½g¡ã¾·~¤ÀÃþ

% 25%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Microsoft Word mpc-min-chi.doc

( ) 1

穨cwht.PDF

900502_Oasis.indb

bnb.PDF

untitled

服务协议

Microsoft Word _4

郑州大学(下).doc

厨房小知识(六)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健康知识(二)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广西大学(一).doc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山东大学(一).doc

2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园林常识(二).doc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doc

2009 陳 敦 德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鸽子(三)

兽药基础知识(四)

园林植物卷(十).doc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临床手术应用(三)

家装知识(二十)

医疗知识小百科

家庭万事通(一)

家装知识(三)

园林绿化(一)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doc

兽药基础知识(三)

奥运档案(四).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五十).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八十四)

中华美食大全4

动物杂谈_二_.doc

抗非典英雄赞歌(三)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九).doc

火灾安全实例

兽药基础知识(七)

实用玉米技术(二)

中国政法大学(一).doc

水产知识(一)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穨Shuk-final.PDF

2

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大小通吃-糖尿病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III

未命名-2

untitled

Policy Agenda

5% 14A 0.1% 5% 14A 2

不 知 肉 味 的 用 法 相 同? (A) 長 煙 一 空, 皓 月 千 里 (B) 五 臟 六 腑 裡, 像 熨 斗 熨 過, 無 一 處 不 伏 貼 (C) 兩 片 頑 鐵, 到 他 手 裡, 便 有 了 五 音 十 二 律 似 的 (D) 吾 觀 三 代 以 下, 世 衰 道 微 12. 文

深 入 推 进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完 善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政 事 分 开 改 革 行 政 复 议 体 制 改 革 和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制 定 省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规 定 完 善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省

, , %

Microsoft Word jo c-tra.doc

<4D F736F F D BCB6C8CBB2C5C5E0D1F8B7BDB0B82D3031BBFAB5E7D2BBCCE5BBAFBCBCCAF52E646F63>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Exploring God s Love 版權: 2012, 2016 by Positive Action for Christ, Inc. P.O. Box 700, 502 West Pippen Street, Whitakers, NC

Transcription:

主 愛 長 闊 高 深 主 基 督 贖 罪 的 範 圍 1. 前 言 關 於 主 基 督 贖 罪 救 恩 基 要 真 理, 我 們 在 出 發 點 上 必 須 按 照 聖 經 來 定 義 贖 罪 atonement, 而 不 是 依 照 人 們 的 想 法 來 定 義 其 次, 所 謂 有 限 或 無 限 limited or unlimited 用 詞 語 意 不 清, 造 成 混 淆 誤 解 我 們 使 用 這 些 詞 彙, 所 要 表 明 的 意 義 為 何, 乃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2. 聖 經 對 贖 罪 的 定 義 何 謂 贖 罪 atonement? 這 是 償 還 罪 債, 除 去 罪 責, 挽 回 怒 氣, 與 神 和 好 基 督 的 贖 罪 是 指 : 主 基 督 為 我 們 獻 上 自 己 為 贖 罪 祭, 為 我 們 流 血 付 出 贖 價, 使 我 們 罪 得 赦 免, 與 神 和 好 有 關 基 督 贖 罪 的 範 圍 the extent of the atonement of Christ, 這 是 論 到 : 當 主 基 督 死 於 十 架 流 血 贖 罪 時, 他 是 為 了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的 罪 付 出 贖 價 呢? 還 是 為 了 他 所 揀 選 保 守 至 終 得 救 的 人 天 主 教 與 亞 米 念 派 的 立 場 是 基 督 贖 罪 的 範 圍 是 全 人 類 每 一 位, 而 宗 教 改 革 的 立 場 是 基 督 贖 罪 的 範 圍 是 至 終 確 定 得 救 的 人 ; 前 者 是 被 稱 為 無 限 範 圍, 後 者 被 稱 為 是 有 限 範 圍 3. 用 詞 的 誤 導 無 限 或 有 限 的 用 詞 在 歷 史 上 的 討 論 中, 常 常 被 誤 用 誤 導 其 實 有 限 或 無 限 用 詞 不 是 關 鍵 中 心, 因 為 我 們 根 據 聖 經, 清 楚 明 白 至 終 得 救 的 範 圍 不 是 無 限 的, 因 為 至 終 不 是 古 今 全 人 類 每 一 位 都 得 救 的 關 鍵 是 十 架 贖 罪 範 圍 是 不 是 包 括 全 人 類 有 限 救 贖 的 用 詞 並 不 能 恰 當 公 平 表 達 宗 教 改 革 的 立 場, 因 為 它 誤 導 人 以 為 有 限 或 無 限 是 核 心 重 點, 將 我 們 的 注 意 力 從 基 督 獻 祭 贖 罪 的 偉 大, 榮 美, 確 定, 完 備 轉 移 至 所 謂 的 範 圍 的 無 限 或 有 限 如 果 你 說 你 相 信 有 限 救 贖, 他 說 他 相 信 無 限 救 贖, 則 表 面 上 聽 起 來, 他 比 你 高 舉 神 恩 典 的 博 愛 偉 大 其 實, 這 只 是 給 人 本 主 義 開 了 一 道 大 門, 讓 人 自 己 決 定 要 不 要 接 受 神 的 博 愛, 將 人 的 決 定 當 作 至 終 是 否 得 救 的 關 鍵 而 事 實 上, 至 終 得 救 範 圍 仍 然 是 有 限 的 1

4. 中 心 關 鍵 問 題 關 鍵 的 中 心 在 於 : 十 架 贖 罪 的 範 圍 與 至 終 得 救 的 範 圍 是 否 同 一 認 為 兩 個 範 圍 不 同 者 ( 亞 米 念 派 與 天 主 教 ), 相 信 主 基 督 在 十 架 上, 是 為 全 人 類 每 一 位 付 出 贖 價, 而 至 終 不 是 每 一 位 都 得 救 如 此 一 來, 主 基 督 的 贖 罪 是 普 遍 的 為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付 出 贖 價, 其 贖 罪 果 效 是 不 確 定 的 ( 要 看 後 來 的 世 人, 願 不 願 意 接 受 ), 所 以 此 立 場 被 稱 為 是 普 遍 救 贖 universal redemption 或 不 確 定 贖 罪 indefinite atonement 認 為 贖 罪 範 圍 與 得 救 範 圍 相 同 者 ( 宗 教 改 革 信 仰 ), 相 信 主 基 督 在 十 架 上, 是 為 屬 祂 的 人 付 出 贖 價, 而 至 終 他 們 也 必 定 得 救 所 以, 主 基 督 的 贖 罪 是 特 定 的 為 屬 祂 的 人 付 出 贖 價, 其 贖 罪 果 效 是 確 定 的 ( 主 必 定 使 選 民 得 救, 一 個 也 不 少 ), 此 立 場 被 稱 為 是 特 定 救 贖 particular redemption 或 確 定 贖 罪 definite atonement 5. 問 題 的 真 相 總 結 上 述, 雙 方 都 同 意 下 列 三 點 : (1) 至 終 不 是 全 人 類 每 一 位 都 得 救 ; (2) 主 基 督 的 贖 罪, 流 血 贖 罪, 其 功 效 是 足 以 赦 免 全 人 類 的 罪, 但 是 主 在 十 架 上 為 誰 實 際 付 出 贖 價, 才 是 爭 論 的 關 鍵 ; (3) 凡 是 聽 見 福 音, 真 正 悔 改 相 信 的 人, 沒 有 一 位 會 被 拒 絕 雙 方 不 同 意 的 關 鍵 所 在 是 : 贖 罪 範 圍 是 不 是 特 定 的 與 確 定 的, 與 得 救 範 圍 是 否 相 同 正 本 清 源, 問 題 真 正 的 中 心 在 於 主 基 督 在 十 架 上 為 誰 實 際 付 出 贖 價, 而 不 是 在 於 爭 論 有 限 或 無 限 的 用 詞 唯 有 當 我 們 弄 清 楚 問 題 真 正 的 所 在, 我 們 才 能 開 始 根 據 聖 經, 作 有 意 義 的 討 論, 期 盼 在 真 理 中 達 成 共 識 與 合 一 6. 所 謂 主 基 督 為 全 人 類 每 一 位 付 出 贖 價 的 說 法, 是 不 合 聖 經 贖 罪 真 理 要 認 清 基 督 贖 罪 的 真 義, 我 們 必 須 歸 回 聖 經, 唯 獨 聖 經, 以 經 解 經 舊 約 的 獻 祭 制 度, 是 預 表 指 向 基 督 一 次 永 遠 的 贖 罪 祭 舊 約 的 摩 西 五 經 所 記 載 的 獻 贖 罪 祭, 清 楚 啟 示 : 當 贖 罪 祭 牲 被 獻 上, 被 殺 流 血, 獻 祭 完 成 後, 果 效 已 經 達 成, 罪 已 經 得 赦 免, 因 為 祭 牲 的 死 已 經 實 際 付 出 贖 價 2

所 以, 聖 經 的 贖 罪 atonement 不 是 獻 上 祭 物, 作 成 可 能 性 possibility or 備 用 性 availability, 實 際 赦 罪 果 效 尚 未 達 成, 要 看 後 來 的 人 決 定, 要 不 要 支 取 領 受, 使 之 發 生 果 效 ; 若 不 接 受, 就 沒 有 果 效 聖 經 所 說 的 贖 罪 乃 是 獻 上 祭 物, 是 實 際 成 就 actuality, 實 際 赦 罪 果 效 已 經 達 成 所 以, 當 主 基 督 死 在 十 架 時, 實 際 贖 價 已 經 付 出, 所 有 贖 罪 果 效 已 經 達 成 根 據 聖 經 對 贖 罪 的 定 義 ( 實 際 付 出 贖 價, 果 效 已 經 達 成 ), 主 基 督 的 贖 罪, 在 兩 千 年 前 已 經 付 出 實 際 贖 價, 實 際 救 贖 果 效 已 經 達 成 所 以, 關 於 基 督 在 十 架 獻 祭, 為 誰 付 出 實 際 贖 價 此 重 要 課 題, 我 們 必 須 承 認 基 督 所 為 之 付 出 實 際 贖 價 的 人, 贖 罪 果 效 已 經 完 成, 確 保 至 終 得 救 那 些 認 為 基 督 贖 罪 只 是 為 全 人 類 每 一 位, 造 成 得 救 的 可 能 性, 並 未 帶 來 實 際 赦 罪 果 效 的 看 法, 是 出 自 人 的 理 性 經 驗 的 假 想, 並 無 聖 經 根 據 7. 聖 經 清 楚 教 導 主 基 督 是 為 選 民 付 出 贖 價 7.1 聖 經 講 論 基 督 贖 罪 是 特 定 的 我 們 已 經 指 出 舊 約 論 到 獻 祭 贖 罪, 都 是 獻 祭 當 時 贖 價 已 付 出 舊 約 中 論 到 彌 賽 亞 的 贖 罪, 最 清 楚 的 是 以 賽 亞 書 53 章, 整 章 都 是 說 彌 賽 亞 擔 當 我 們 的 過 犯, 例 如 : 第 6 節 耶 和 華 使 我 們 眾 人 的 罪 孽 都 歸 在 祂 身 上, 第 8 節 明 說 是 因 我 百 姓 的 罪 過, 第 10 節 祂 的 後 裔, 第 12 節 祂 擔 當 多 人 的 罪 這 裡 說 的 是 選 民 the elect, 所 以 是 多 人 many, 而 不 是 全 人 類 all 新 約 更 是 清 楚 啟 示 基 督 贖 罪 是 特 定 的 主 耶 穌 要 將 自 己 的 百 姓 從 罪 惡 裡 拯 救 出 來 ( 太 1:21), 這 是 確 定 的 拯 救, 不 是 只 作 成 得 救 的 可 能 ; 並 且 對 象 是 祂 自 己 的 百 姓 祂 並 不 救 拔 天 使, 乃 是 救 拔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 ( 來 2:16) 這 清 楚 顯 明, 主 耶 穌 是 為 拯 救 選 民 (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 ) 脫 離 罪 惡 正 如 稅 吏 撒 該 蒙 恩 得 救 時, 主 耶 穌 說 : 今 天 救 恩 到 了 這 家, 因 為 他 也 是 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 路 19:9) 主 耶 穌 自 己 明 說 : 人 子 來 為 要 捨 命, 作 多 人 的 贖 價 ( 太 20:28: 可 10:45), 這 是 我 立 約 的 血, 為 多 人 流 出 來, 使 罪 得 赦 ( 太 26:28; 可 14:24); 希 伯 來 書 說 : 祂 一 被 獻, 擔 當 了 多 人 的 罪 ( 來 9:28) 主 耶 穌 獻 祭 流 血 付 出 贖 價, 是 為 多 人 ( 指 選 民 ) 是 有 其 特 定 對 象, 並 非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3

有 人 會 辯 說 : 雖 然 聖 經 是 說 主 基 督 是 為 選 民 ( 多 人 ) 獻 祭 贖 罪, 但 是 這 並 不 能 證 明 主 基 督 是 單 單 為 選 民 贖 罪 這 種 說 法 是 脫 離 上 下 文 的 假 設 推 理, 似 乎 有 理, 但 是 從 整 本 聖 經 的 聖 約 總 原 則, 以 及 這 些 經 文 的 上 下 文 整 體 來 看, 則 必 然 是 主 基 督 只 為 選 民 付 出 贖 價 因 為 特 定 對 象 用 詞 的 語 意, 本 身 已 經 排 除 泛 指 普 遍 的 可 能 : 例 如 祂 自 己 的 百 姓 與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 在 上 下 文 清 楚 顯 示 了 贖 罪 拯 救 的 範 圍 是 聖 約 中 的 選 民 所 以, 聖 經 中 選 民 the elect 此 特 定 用 詞, 已 經 將 非 選 民 排 除 在 外 選 民 是 屬 於 神 的 子 民, 出 於 神, 顯 明 其 他 的 人 不 是 出 於 神 ( 約 8:47 出 於 神 原 文 意 思 是 屬 於 神 of God ) 在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聖 約 中, 當 我 說 某 人 是 我 的 配 偶 時, 這 就 表 明 其 他 人 都 不 是 我 的 配 偶 當 聖 經 說 : 教 會 是 基 督 的 新 婦, 基 督 愛 教 會, 為 教 會 捨 己, 買 贖 教 會 ( 弗 5:25-33), 這 就 表 明 基 督 沒 有 別 的 妻 子, 祂 沒 有 將 揀 選 的 愛 給 不 屬 於 教 會 的 人, 也 沒 有 為 非 選 民 捨 己 當 主 耶 穌 說 : 我 認 識 我 的 羊, 我 為 我 的 羊 捨 命 ( 約 10:14-15), 這 就 表 明 有 些 人 不 是 主 的 羊, 主 沒 有 為 他 們 捨 命 所 以, 後 來 主 說 : 只 是 你 們 不 信, 因 為 你 們 不 是 我 的 羊, 我 的 羊 聽 我 的 聲 音, 我 也 認 識 他 們 我 又 賜 給 他 們 永 生, 他 們 永 不 滅 亡 ( 約 10:26-28) 總 之, 當 聖 經 論 到 選 民, 是 指 屬 祂 的 人, 是 特 定 對 象, 不 包 括 非 選 民 在 內 ( 太 22:14;24:22,31; 路 18:7; 徒 15:14; 西 3:12; 提 後 2:10; 多 1:1) 聖 經 明 證 : 照 著 父 神 的 先 見 被 揀 選 的 人 才 是 蒙 基 督 的 血 所 灑 的 人 ( 彼 前 1:2), 唯 有 你 們 是 被 揀 選 的 族 類 ( 彼 前 2:9), 唯 有 蒙 揀 選 的 人 得 著 了, 其 餘 的 就 成 了 頑 梗 不 化 的 ( 羅 11:7) 所 以, 主 基 督 是 單 單 為 選 民 付 出 贖 價, 沒 有 為 非 選 民 7.2 聖 經 明 說 特 定 救 贖, 確 定 贖 罪, 是 為 屬 祂 的 人 以 下 分 段 列 舉 眾 多 經 文 根 據 : (1) 主 基 督 為 屬 祂 的 人 死 約 10:11,14,15 我 是 好 牧 人, 好 牧 人 為 羊 捨 命 我 認 識 我 的 羊 並 且 我 為 羊 捨 命 ( 選 民 是 主 的 羊, 不 信 的 人 不 是 主 的 羊, 約 10:26) 約 13:1 逾 越 節 以 前 耶 穌 知 道 自 己 離 世 歸 父 的 時 候 到 了, 祂 既 然 愛 世 間 屬 自 己 的 人, 就 愛 他 們 到 底 ( 主 耶 穌 上 十 字 架 是 為 選 民 ) 4

約 15:13-15 人 為 朋 友 捨 命 我 乃 稱 你 們 為 朋 友 不 是 你 們 揀 選 了 我, 是 我 揀 選 了 你 們 ( 主 揀 選 門 徒, 稱 他 們 為 朋 友, 為 他 們 捨 命 ) 徒 20:28 神 的 教 會 就 是 祂 用 自 己 的 血 所 買 來 的 ( 買 贖 的 特 定 對 象 是 主 自 己 的 教 會 ) 羅 8:32-34 神 既 不 愛 惜 自 己 的 兒 子, 為 我 們 眾 人 白 白 捨 了 誰 能 控 告 神 所 揀 選 的 人 誰 能 定 他 們 的 罪 有 基 督 耶 穌 已 經 死 了, 而 且 從 死 裡 復 活 現 今 在 神 的 右 邊, 也 替 我 們 祈 求 ( 我 們 眾 人 就 是 神 所 揀 選 的 人, 主 耶 穌 是 為 選 民 死, 復 活, 代 求 ) 弗 5:25 主 基 督 愛 教 會, 為 教 會 捨 己 ( 主 基 督 是 為 教 會, 為 選 民 捨 了 自 己 ) (2) 主 基 督 為 屬 祂 的 人 禱 告 主 耶 穌 在 上 十 架 前 夕 大 祭 司 禱 告 ( 約 17 章 ) 中, 清 楚 顯 示 選 民 就 是 父 神 所 賜 給 祂 的 人 : 約 17:2,6,11-12,24 將 永 生 賜 給 你 所 賜 給 祂 的 人 你 從 世 上 賜 給 我 的 人 你 將 他 們 賜 給 我 保 守 他 們 護 衛 他 們 你 所 賜 給 我 的 人 也 同 我 在 那 裡 1) 大 祭 司 主 耶 穌 為 屬 祂 的 人 禱 告 ( 只 為 選 民 禱 告, 卻 不 為 世 人 祈 求 ) 約 17:9,20 我 為 他 們 祈 求, 不 為 世 人 祈 求, 卻 為 你 所 賜 給 我 的 人 祈 求, 因 他 們 本 是 你 的 也 為 那 些 因 他 們 的 話 信 我 的 人 祈 求 2) 大 祭 司 主 耶 穌 使 屬 祂 的 人 成 聖 ( 為 選 民 獻 上 贖 罪 祭, 使 之 成 聖 ) 約 17:19 我 為 他 們 的 緣 故, 自 己 分 別 為 聖, 叫 他 們 也 因 真 理 成 聖 3) 因 為 大 祭 司 主 耶 穌 為 選 民 代 求 與 獻 祭 ( 付 出 贖 價, 使 之 成 聖 ), 所 以 他 們 必 到 主 這 裡 來 : 約 6:37-39 凡 父 所 賜 給 我 的 人, 必 到 我 這 裡 來 ; 到 我 這 裡 來 的, 我 總 不 丟 棄 他 差 我 來 者 的 意 思, 就 是 他 所 賜 給 我 的, 叫 我 一 個 也 不 失 落 (3) 主 基 督 救 贖 果 效, 確 定 臨 到 屬 祂 的 人 羅 5:8,10 唯 有 基 督 在 我 們 還 作 罪 人 的 時 候, 為 我 們 死, 神 的 愛 就 在 此 向 我 們 顯 明 了 因 我 們 作 仇 敵 的 時 候, 且 因 神 的 兒 子 的 死, 得 與 5

神 和 好 ; 既 已 和 好, 就 更 要 因 祂 的 生 得 救 了 ( 此 處 我 們 是 指 因 信 稱 義 且 與 神 和 好 的 人, 即 選 民, 屬 祂 的 人, 見 5:1) 林 後 5:21 神 使 那 無 罪 的, 替 我 們 成 為 罪, 好 叫 我 們 在 他 裡 面 成 為 神 的 義 ( 此 處 我 們 是 指 在 基 督 裡 的 新 造 的 人, 屬 祂 的 人, 見 5:17) 加 1:4 基 督 照 我 們 父 神 的 旨 意, 為 我 們 的 罪 捨 己, 要 救 我 們 脫 離 這 罪 惡 的 世 代 ( 此 處 我 們 明 顯 是 指 父 神 的 兒 女, 屬 祂 的 人 ) 弗 1:7 我 們 藉 這 愛 子 的 血, 得 蒙 救 贖, 過 犯 得 以 赦 免, 乃 是 照 祂 豐 富 的 恩 典 ( 此 處 我 們 是 指 在 基 督 裡 蒙 揀 選 的 人, 見 1:4) 加 3:13 基 督 既 為 我 們 受 了 咒 詛, 就 贖 出 我 們 脫 離 律 法 的 咒 詛 ( 此 處 我 們 是 指 因 信 稱 義 的 人, 選 民, 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見 3:7,11) 彼 前 1:2 就 是 照 父 神 的 先 見 被 揀 選 又 蒙 祂 血 所 灑 的 人 ( 選 民 蒙 主 寶 血 所 灑, 救 贖 果 效 已 經 達 成 ) 啟 1:5-6 祂 愛 我 們, 用 自 己 的 血 使 我 們 脫 離 罪 惡 ; 又 使 我 們 成 為 國 民, 作 祂 父 神 的 祭 司 ( 此 處 我 們 是 指 選 民, 國 度 子 民 ) 啟 5:9-10 因 為 祢 曾 被 殺, 用 自 己 的 血 從 各 族, 各 方, 各 民, 各 國 中 買 了 人 來, 叫 他 們 歸 於 神, 又 叫 他 們 成 為 國 民, 作 祭 司, 歸 於 神, 在 地 上 執 掌 王 權 總 之, 細 讀 羅 馬 書 8:28-39; 以 弗 所 書 1:3-14;2:1-10 等 經 文, 必 能 看 出 我 們 的 用 詞, 是 指 選 民, 屬 基 督 的 人 因 此, 聖 經 整 體 的 教 導 是 : 主 基 督 是 為 選 民 捨 身 流 血, 付 出 贖 價, 已 經 達 成 贖 罪 果 效 8. 所 謂 支 持 普 遍 救 贖, 不 確 定 贖 罪 的 經 文? 在 前 面, 我 們 已 經 指 出 : 聖 經 本 身 所 說 的 獻 祭 贖 罪, 當 獻 祭 完 成 時, 贖 價 已 經 付 出, 達 成 贖 罪 果 效 所 以 在 兩 千 年 前, 當 主 耶 穌 在 十 架 上, 獻 上 一 次 永 遠 的 贖 罪 祭 後, 他 說 : 成 了 ( 約 19:30), 顯 示 所 有 贖 罪 果 效 當 時 已 經 完 成, 是 定 案 事 實 actuality 然 而, 主 張 普 遍 救 贖 的 人, 忽 略 此 基 要 事 實, 認 為 主 基 督 的 贖 罪 只 是 造 成 人 得 救 的 可 能 性 possibility, 贖 罪 果 效 並 未 完 成, 端 看 人 自 己 選 擇 要 不 要 相 信 接 受 6

所 以 他 們 就 主 張 主 基 督 是 為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付 出 贖 價, 但 是 贖 罪 果 效 未 定 他 們 引 用 一 些 經 文 來 支 持 普 遍 救 贖, 不 確 定 贖 罪 以 下 我 們 仔 細 查 考 這 些 所 謂 的 支 持 經 文 : (1) 關 於 普 天 下 人, 世 人, 眾 人 kosmos (world) 的 經 文 kosmos 此 字 的 意 義, 是 有 多 重 含 意, 要 看 上 下 文 才 能 界 定 其 用 法 普 遍 贖 罪 論 者, 認 為 約 壹 2:2 與 約 3:16 所 說 的 是 指 全 人 類 的 每 一 人 1) 約 壹 2:2 他 為 我 們 的 最 作 了 挽 回 祭, 不 單 是 為 我 們 的 罪, 也 是 為 普 天 下 人 的 罪 普 天 下 人 原 文 是 the whole kosmos, 此 片 語 在 同 卷 書 約 壹 5: 19 也 出 現 : 我 們 知 道 我 們 是 屬 神 的, 全 世 界 都 臥 在 那 惡 者 守 下, 在 此 譯 為 全 世 界 然 而, 在 5:19 全 世 界 並 非 只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因 為 我 們, 屬 神 的 人 不 屬 於 臥 在 那 惡 者 手 下, 不 包 括 在 此 全 世 界 之 內 所 以, 同 一 詞 普 天 下 人 就 不 能 說 一 定 是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可 以 解 釋 作 普 天 下 萬 國 萬 民, 不 單 是 猶 太 人 雖 然 我 們 不 能 說 : 普 天 下 人 一 定 是 或 不 是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但 是 至 少 約 壹 2:2 不 能 用 來 支 持 普 遍 贖 罪 論 2) 約 3:16 神 愛 世 人, 甚 至 將 祂 的 獨 生 子 賜 下 [ 原 文 並 無 給 他 們 等 字 ], 叫 一 切 信 祂 的, 不 致 滅 亡, 反 得 永 生 世 人 原 文 是 kosmos, 在 約 翰 福 音 與 書 信 裡, 此 字 的 主 要 用 法 是 指 墮 落 敗 壞 的 世 界, 拒 絕 抵 擋 神 的 kosmos ( 約 1:9; 約 壹 2:15), 在 約 3:16 並 無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之 意 ( 可 參 考 D. A. Carson 約 翰 福 音 註 釋 ) 假 若 要 將 3:16 的 kosmos 世 人 解 釋 為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則 在 17 節 因 為 神 差 祂 的 兒 子 降 世, 不 是 要 定 kosmos 的 罪, 乃 是 要 叫 kosmos 因 祂 得 救 的 kosmos, 也 必 須 解 釋 成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而 事 實 上, 不 是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都 得 救 其 實 約 3:16-17 的 意 思 是 : 雖 然 這 個 墮 落 敗 壞 的 kosmos, 應 當 遭 到 的 是 神 的 定 罪 刑 罰, 但 是 神 愛 這 kosmos, 反 而 差 遣 祂 的 獨 生 子 來, 叫 這 kosmos 得 到 拯 救 這 正 是 羅 馬 書 5:6-8 所 說 的 : 唯 有 基 督 在 我 們 還 7

作 罪 人 的 時 候, 為 我 們 死, 神 的 愛 就 在 此 向 我 們 顯 明 了 約 3:16 所 說 的 乃 是 神 的 愛 的 深 度, 並 非 廣 度 至 於 神 的 救 贖 大 愛 是 否 臨 到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主 基 督 是 否 為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付 出 贖 價, 根 本 不 是 約 3: 16 所 論 及 的 所 以, 約 3:16 不 能 用 來 支 持 普 遍 贖 罪 論 (2) 關 於 眾 人, 人 人, 萬 人 pas (all, every) 的 經 文 pas 此 字 的 意 義, 要 視 其 上 下 文 來 定 其 範 圍 例 如 羅 馬 書 5:18 : 因 一 次 的 過 犯, 眾 人 都 被 定 罪 ; 照 樣, 因 一 次 的 義 行, 眾 人 也 都 被 稱 義 得 生 命 了, 前 面 的 眾 人 是 指 一 切 在 亞 當 裡 的 人, 後 面 的 眾 人 是 指 一 切 在 基 督 裡 的 人 雖 然 在 同 一 節 裡 眾 人 是 同 一 個 字, 但 是 前 後 兩 者 的 範 圍 是 不 同 的 從 上 下 文 (5:12-21) 我 們 確 知 前 者 是 指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後 者 是 指 每 一 位 基 督 徒 所 以,pas 此 字 出 現 時, 並 非 一 定 是 指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然 而, 普 遍 贖 罪 論 者 卻 認 為 彼 後 3:9, 來 2:9 與 提 前 4:10 的 pas( 人 人, 萬 人 ) 是 指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1) 彼 後 3:9 主 所 應 許 的 尚 未 成 就, 有 人 以 為 祂 是 躭 延, 其 實 不 是 躭 延, 乃 是 寬 容 你 們, 不 願 有 一 人 沈 淪, 乃 願 人 人 都 悔 改 此 處 pas 人 人 從 上 下 文 來 看, 顯 然 是 指 選 民 : 第 8 節 親 愛 的 弟 兄 你 們 不 可 忘 記, 第 9 節 乃 是 寬 容 你 們 之 後, 就 立 即 說 不 願 ( 你 們 裡 面 ) 有 一 人 沈 淪, 乃 願 ( 你 們 ) 人 人 都 悔 改 寬 容 是 忍 耐 等 候 的 意 思, 主 基 督 還 沒 有 立 刻 再 來, 是 因 為 祂 要 等 待 所 有 選 民 悔 改 歸 回 羊 圈 當 神 的 選 民 都 悔 改 歸 回 ( 餘 民 完 全 歸 主, 羅 11:5,25-26) 之 後, 末 日 就 來 了 ( 第 10 節 ) 所 以, 此 處 人 人 是 指 選 民 ( 你 們 ) 裡 面 的 人 人 普 遍 贖 罪 論 將 此 處 的 人 人 解 釋 作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認 為 神 忍 耐 等 候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悔 改, 目 的 是 想 間 接 推 論 主 基 督 為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付 上 贖 價 但 是 這 與 事 實 不 符, 因 為 有 些 人 一 生 從 未 聽 聞 福 音, 從 未 被 召 來 悔 改 ( 例 如 舊 約 時 代 的 外 邦 人, 與 新 約 時 代 的 一 些 人 ), 豈 能 說 主 在 等 候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悔 改 呢? 普 遍 贖 罪 論 錯 解 了 彼 後 3:9 2) 來 2:9 唯 獨 見 成 為 比 天 使 小 一 點 的 耶 穌, 因 為 受 死 的 苦, 就 得 了 尊 貴 榮 耀 圍 觀 免,, 叫 祂 因 神 的 恩, 為 人 人 嚐 了 死 味 8

此 處 pas 人 人 本 身 並 沒 有 說 是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反 而 上 下 文 清 楚 顯 示 是 指 在 基 督 裡 的 人 人 : 第 10 節 明 說 神 要 領 許 多 的 兒 子 進 榮 耀 裡 去, 使 救 他 們 的 元 帥 ( 主 基 督 ),11 節 那 些 得 以 成 聖 的,13 節 神 所 給 我 的 兒 女,16 節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17 節 祂 的 弟 兄 所 以, 第 9 節 的 人 人 顯 然 是 指 基 督 的 子 民 每 一 位, 這 也 正 是 來 8:11 與 12: 8 中 pas 的 用 法 : 人 人 都 必 認 識 我, 管 教 原 是 眾 子 人 人 所 共 受 的 所 以, 來 2:9 不 但 不 支 持 普 遍 贖 罪 論, 反 而 顯 明 特 定 贖 罪 的 真 理 3) 提 前 4:10 因 我 們 的 指 望 在 乎 永 生 的 神, 祂 是 萬 人 的 救 主, 更 是 信 徒 的 救 主 他 是 pas 萬 人 的 救 主 本 身 並 沒 有 說 是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的 救 主 事 實 上, 也 不 是 全 人 類 每 一 人 都 以 他 為 救 主 所 以 應 解 釋 為 他 是 各 種 各 類 人 的 救 主, 也 就 是 信 徒 的 救 主 有 人 以 為 萬 人 與 信 徒 的 範 圍 不 同, 此 看 法 並 無 聖 經 根 據 例 如 : 太 28:19 大 使 命 說 使 萬 民 作 門 徒, 萬 民 並 非 指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而 門 徒 也 並 非 指 範 圍 較 小 的 信 徒 ; 這 乃 是 說 要 使 各 種 人 成 為 主 的 門 徒 又 例 如 太 24:14 說 : 這 天 國 的 福 音 要 傳 遍 天 下, 對 萬 民 作 見 證,, 然 後 末 期 才 來 到, 這 裡 萬 民 絕 非 指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因 為 每 一 秒 鐘 都 有 許 多 嬰 兒 出 生, 假 如 要 等 到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都 聽 到 福 音, 則 末 期 永 無 可 能 來 臨 顯 然, 這 萬 民 是 指 各 國 各 民 根 據 啟 5:9 所 說 的 基 督 用 自 己 的 血, 從 各 族, 各 民, 各 方, 各 國 買 了 人 來, 叫 他 們 歸 於 神, 所 以 提 前 4:10 的 萬 人 應 指 萬 國 萬 民, 各 族 各 方 all the nations 更 是 malista 信 徒 的 救 主 malista 此 字 意 思 是 特 別 是 especially or 就 是 that is 所 以, 此 句 應 譯 為 他 是 各 種 各 類 人 的 救 主 就 是 信 的 人 的 救 主 ( 參 見 George W. Knight III, The Pastoral Epistles) 總 而 言 之, 提 前 4:10 本 身 並 不 一 定 是 論 到 基 督 贖 罪, 即 使 是 間 接 論 及, 也 並 不 支 持 普 遍 贖 罪 論 (3) 關 於 所 謂 基 督 徒 會 滅 亡 的 經 文 9

普 遍 贖 罪 論 者 ( 例 如 亞 米 念 派 ) 認 為 有 些 經 文 論 及 基 督 徒 有 可 能 會 滅 亡 ( 即 主 基 督 所 救 贖 的 人 仍 有 可 能 失 去 救 恩 ), 所 以 他 們 推 論 說 : 主 基 督 的 代 贖 一 定 是 普 遍 的, 其 本 身 不 能 保 證 實 質 得 救, 只 是 造 成 得 救 的 可 能 性, 沒 有 至 終 得 救 的 確 定 果 效, 以 此 來 否 定 特 定 救 贖 他 們 常 引 用 的 經 文 是 彼 後 2:1, 其 實 此 段 經 文 所 說 的, 與 他 們 所 講 的 並 不 相 關 彼 後 2:1 從 前 在 百 姓 中 有 假 先 知 起 來, 將 來 在 你 們 中 間, 也 必 有 假 師 傅, 私 自 引 進 陷 害 人 的 異 端, 連 買 他 們 的 主 他 們 也 不 承 認, 自 取 速 速 的 滅 亡 首 先, 主 Master 的 原 文 despotes 在 此 是 指 基 督 ( 例 如 猶 4) 或 指 父 神 ( 例 如 路 2:29; 徒 4:24; 啟 6:10), 並 不 能 確 定 從 前 在 百 姓 中 有 假 先 知 起 來 的 舊 約 背 景 是 指 申 命 記 32:6 : 摩 西 對 那 些 悖 逆 背 叛 神 的 子 民 說 : 他 豈 不 是 你 的 父, 將 你 買 來 的 嗎? 彼 得 在 其 書 信 中, 常 常 引 用 舊 約 中 神 子 民 的 經 歷, 來 描 述 新 約 教 會 的 光 景 他 在 2:1 將 從 前 猶 太 人 中 的 假 先 知 與 將 來 教 會 中 的 假 師 傅 類 比 在 一 起 出 埃 及 的 以 色 列 民, 被 稱 為 是 被 神 買 來 的, 帶 他 們 出 埃 及, 他 們 與 神 立 約 歸 屬 於 神 然 而 他 們 當 中 後 來 有 假 先 知 興 起 同 樣 的, 新 約 教 會 裡 有 稗 子, 他 們 是 受 洗 加 入 教 會, 應 當 是 歸 屬 神 的, 但 是 其 中 有 傳 講 異 端 的 假 師 傅 興 起, 否 認 買 他 們 的 父 神 買 是 立 約 的 用 詞, 並 不 代 表 一 定 是 真 正 重 生 得 救 的 基 督 徒 買 在 彼 後 2:1 與 基 督 贖 罪 沒 有 關 係, 正 如 舊 約 的 假 先 知 根 本 就 不 在 選 民 之 列, 新 約 的 假 教 師 根 本 就 沒 有 重 生 得 救, 因 為 主 基 督 並 沒 有 為 他 們 付 出 贖 價 所 以, 在 教 會 中 出 現 的 這 些 假 教 師, 被 彼 得 稱 為 隨 同 假 先 知 巴 蘭 的 路 (2:15), 狗 轉 過 來 吃 所 吐 的, 豬 回 到 泥 裡 去 滾 (2:22) 這 清 楚 表 明 他 們 根 本 沒 有 重 生 的 生 命 他 們 是 忘 恩 負 義, 否 認 主 名, 正 如 賣 主 的 猶 大 一 般 彼 後 2:2 根 本 不 是 論 及 基 督 在 十 架 上 的 特 定 救 贖 所 以, 普 遍 贖 罪 論 者 若 想 以 此 節 經 文 來 間 接 否 定 特 定 救 贖, 則 是 張 冠 李 戴 (4) 總 結 從 以 上 嚴 謹 的 解 經 討 論, 我 們 清 楚 看 見 : 10

1) 所 謂 直 接 支 持 普 遍 救 贖, 不 確 定 贖 罪 的 經 文, 一 處 也 沒 有 ; 2) 看 來 似 乎 間 接 支 持 此 假 說 的 經 文, 從 上 下 文 詳 細 查 考 之 後, 不 是 望 文 生 義, 就 是 張 冠 李 戴 ; 3) 前 面 所 列 舉 支 持 特 定 贖 罪 的 經 文, 眾 多 且 清 楚, 毫 不 含 糊 ; 4) 以 經 解 經 的 總 原 則 : 以 多 數 清 楚 的 經 文, 解 釋 少 數 不 清 楚 的 經 文, 才 是 按 正 意 解 經 所 以, 普 遍 贖 罪 論 是 不 合 聖 經 整 體 教 導, 是 錯 誤 的 9. 普 遍 贖 罪 論 帶 來 的 矛 盾 持 守 普 遍 救 贖, 不 確 定 贖 罪 ( 所 謂 無 限 救 贖, 有 限 得 救 ) 的 立 場, 除 了 不 合 聖 經 的 贖 罪 真 理, 還 造 成 了 五 大 矛 盾 : (1) 按 照 聖 經, 贖 罪 是 贖 罪 果 效 在 獻 祭 當 時 已 經 達 成 ; 按 照 聖 經, 那 些 至 終 在 地 獄 裡 的 人, 是 因 他 們 的 罪 受 罰 假 如 說 基 督 已 經 為 他 們 也 付 了 贖 價, 則 他 們 已 經 無 罪 了, 不 會 在 地 獄 裡 受 罰 了 可 見, 這 是 自 相 矛 盾 的 說 法 雖 然 有 人 辯 說 他 們 已 經 無 罪, 他 們 受 罰 是 因 他 們 拒 絕 基 督, 但 是 有 些 人 從 來 沒 有 聽 過 基 督 的 福 音, 怎 能 說 他 們 只 是 因 拒 絕 基 督 而 受 罰? 聖 經 明 說, 罪 人 受 永 刑 是 因 他 們 自 己 所 犯 的 罪 (2) 假 若 主 基 督 是 為 全 人 類 每 一 位 死 與 付 出 贖 價, 則 為 何 不 是 全 世 界 每 一 人 都 聽 到 基 督 的 十 架 福 音 呢? 舊 約 時 代 的 罪 人, 例 如 該 隱 與 法 老 王, 死 後 已 經 沒 有 悔 改 機 會, 為 何 主 要 為 他 們 付 出 贖 價 呢? 新 約 時 代 直 到 今 天, 仍 然 有 許 多 人 至 終 沒 有 聽 到 福 音, 主 為 他 們 付 出 贖 價, 有 何 意 義 呢? 最 多 只 能 說 基 督 是 為 聽 到 祂 的 福 音 的 每 一 位, 付 出 贖 價, 給 他 們 機 會 作 選 擇 得 救, 但 是 這 就 顯 明, 連 有 機 會 聽 到 福 音 的 人, 都 是 有 限 範 圍 的, 那 麼 堅 持 無 限 救 贖 豈 不 是 無 的 放 矢 嗎? (3) 基 督 在 十 架 為 我 們 實 際 付 出 贖 價, 赦 免 我 們 一 切 的 罪, 償 清 了 我 們 一 切 罪 債, 實 際 救 贖 了 我 們 這 些 蒙 愛 的 子 民 基 督 的 十 架 贖 罪, 是 特 定 與 確 定 的 使 我 們 必 然 得 救 到 底 若 說 基 督 只 是 作 成 我 們 得 救 的 可 能, 而 尚 未 帶 來 確 定 的 果 效, 則 是 貶 低 了 基 督 贖 罪 的 完 全 與 確 定 果 效, 將 至 終 是 否 得 救 的 關 鍵, 擺 在 罪 人 作 最 後 決 定 如 此 一 來, 基 督 贖 罪 是 11

否 能 達 成 得 救 果 效, 是 要 看 罪 人 所 謂 自 由 意 志 的 抉 擇? 這 豈 不 是 罪 人 自 救 嗎? (4) 大 祭 司 的 代 禱 範 圍 與 代 贖 範 圍 是 相 同 的 當 主 基 督 於 十 字 架 受 死 前 夕, 在 祂 大 祭 司 禱 告 ( 約 17 章 ) 裡, 祂 只 為 父 神 賜 給 祂 的 人 ( 屬 祂 的 人 ) 禱 告, 不 為 世 人 祈 求 ( 約 17:9,20) 此 事 實 顯 明 主 基 督 是 在 為 祂 所 捨 命 代 贖 的 人 禱 告 既 然, 大 祭 司 的 代 禱 與 代 贖 是 不 能 分 開 的, 所 以, 身 為 我 們 慈 悲 忠 信 的 大 祭 司, 主 基 督 為 屬 祂 的 子 民 代 禱, 也 就 必 然 是 為 他 們 捨 命 代 贖 換 言 之, 確 定 的 代 禱 證 實 了 確 定 的 代 贖, 而 確 定 的 代 贖 保 證 了 確 定 的 得 救 到 底 ( 羅 8:34; 來 7:25) 若 要 堅 持 我 們 的 大 祭 司 主 基 督 的 贖 罪 是 普 遍, 不 確 定 的, 就 不 能 解 釋 為 何 祂 的 代 禱 是 特 定 與 確 定 的 (5) 聖 經 啟 示 三 一 真 神 救 恩 計 畫 : 聖 父 主 權 的 揀 選, 聖 子 特 定 的 贖 罪, 聖 靈 有 效 的 恩 召, 是 完 全 合 一 的, 為 要 使 得 我 們 原 來 死 在 罪 中 全 然 墮 落 的 罪 人, 成 為 在 光 明 中 的 聖 徒 聖 經 明 示 : 聖 父 的 預 定 揀 選 是 特 定 與 確 定 的, 聖 靈 的 有 效 恩 召 是 特 定 與 確 定 的, 若 說 聖 子 的 贖 罪 是 普 遍, 不 確 定, 這 是 自 相 矛 盾 的 ( 羅 馬 書 8:28-30 明 說 : 從 預 定 的 對 象 到 得 榮 耀 的 對 象 是 同 一 的 ) 10. 普 遍 贖 罪 論 的 偏 差 溯 源 從 以 上 的 詳 細 解 經 討 論 可 清 楚 看 見, 基 督 特 定 救 贖, 確 定 贖 罪 確 是 聖 經 整 體 啟 示 的 的 基 要 真 理, 救 恩 福 音 的 根 基 這 也 正 是 宗 教 改 革 的 信 仰 因 著 歸 回 聖 經, 唯 獨 聖 經 所 高 舉 的 福 音, 脫 離 了 天 主 教 的 神 人 合 作 ( 人 要 自 己 選 擇, 來 配 合 神 ) 謬 說 反 觀 普 遍 贖 罪 論 並 非 嚴 謹 解 經 所 得 的 結 論, 乃 是 基 於 人 本 理 性 經 驗 的 邏 輯 推 論, 又 回 歸 了 天 主 教 的 錯 誤 教 訓 問 題 的 癥 結 何 在? 為 何 普 遍 贖 罪 論 者 會 迴 避 聖 經 清 楚 的 教 導, 而 選 擇 人 本 的 邏 輯 推 理? 根 本 原 因 在 於 對 於 愛 的 誤 解, 以 及 對 神 的 愛 的 曲 解 若 不 歸 回 聖 經, 則 無 人 能 明 白 愛 的 真 諦 10.1 愛 的 真 諦 12

根 據 聖 經 對 愛 的 定 義 ( 特 別 是 林 前 13 章 ) 是 最 奇 妙 的 道, 具 體 的 行 動 the way of excellence, a path of action ( 林 前 12:31), 真 愛 有 四 方 面 的 特 質 : (1) 使 對 方 得 益 的 目 的, 以 良 善 對 待 對 方, 使 其 為 大 ; (2) 達 成 目 的 的 行 動, 不 是 由 甜 言 蜜 語 或 激 情 感 覺 來 衡 量, 乃 是 以 行 動 達 到 目 的 ; (3) 主 動 的 關 切, 不 是 期 待 對 方 立 刻 領 情, 乃 是 主 動 幫 助 對 方, 以 解 決 對 方 需 要 為 樂, 甚 至 對 方 並 不 配 得 ; (4) 對 象 是 特 定 的, 真 愛 必 是 滿 足 特 定 對 象 的 具 體 需 要, 不 是 空 洞 抽 象 的 為 泛 泛 人 類 設 想 無 特 定 對 象 的 泛 愛, 絕 非 具 體 的 真 愛 10.2 認 識 神 的 愛 明 顯 的, 有 關 愛 這 四 方 面 的 特 質, 乃 是 以 救 恩 福 音 中 所 彰 顯 的 神 的 愛 為 根 基 本 源 約 壹 4:7-10 說 : 愛 是 從 神 來 的 因 為 神 就 是 愛 神 差 祂 的 獨 生 子 到 世 間 來, 使 我 們 藉 著 他 得 生, 神 愛 我 們 的 心, 在 此 就 顯 明 了 不 是 我 們 愛 神, 乃 是 神 愛 我 們, 差 祂 的 兒 子, 為 我 們 的 罪 作 了 挽 回 祭, 這 就 是 愛 了 主 基 督 在 十 架 上 捨 身 流 血, 為 我 們 選 民 付 出 贖 價, 詮 釋 了 何 謂 真 愛 : 主 基 督 的 十 架 贖 罪 彰 顯 了 真 愛 的 四 方 面 特 質 : (1) 使 我 們 死 在 罪 中 的 罪 人, 得 生 命 ; (2) 主 基 督 十 架 獻 贖 罪 祭 的 行 動, 已 經 達 成 贖 罪 果 效 ; (3) 主 基 督 在 我 們 墮 落 死 在 罪 中 時, 根 本 不 配 得 拯 救 時, 就 已 經 為 我 們 死 ; (4) 主 基 督 是 為 我 們 選 民 ( 特 定 對 象 ) 贖 罪, 解 決 了 我 們 的 具 體 需 要 ( 付 上 贖 價, 挽 回 祭 ) 10.3 普 遍 贖 罪 論 重 新 定 義 基 督 的 愛 所 謂 普 遍 或 無 限 的 贖 罪, 假 設 基 督 十 架 救 贖 只 是 造 成 得 救 的 可 能 性 possibility, 而 將 我 們 罪 人 至 終 是 否 得 救 的 關 鍵, 放 在 罪 人 手 中, 由 罪 人 自 己 所 作 的 抉 擇 來 使 得 贖 罪 生 效 成 確 實 的 actuality 這 根 本 是 離 開 聖 經, 來 重 新 定 義 神 對 我 們 罪 人 的 愛 這 種 雙 方 合 作, 天 助 自 助 的 愛 是 世 人 所 理 解 與 經 歷 的, 也 是 普 遍 贖 罪 論 者, 用 來 解 釋 基 督 的 愛 13

此 種 以 人 本 的 愛, 來 重 新 定 義 基 督 的 愛, 與 羅 馬 書 8: 35-39 所 說 的 基 督 的 愛 完 全 背 道 而 馳, 也 就 使 得 罪 人 否 認 了 基 督 的 特 定 救 贖 與 確 定 贖 罪, 低 估 了 基 督 的 愛 是 唯 獨 神 主 權 的 愛, 忘 記 了 基 督 的 愛 是 保 證 祂 必 使 我 們 至 終 得 救 這 樣 人 本 的 重 新 定 義 基 督 贖 罪, 也 使 得 基 督 的 愛 在 罪 人 身 上 是 否 能 成 功 其 目 的, 打 上 了 問 號, 甚 至 認 為 基 督 的 救 贖 大 愛 有 可 能 會 失 敗, 因 為 要 看 罪 人 合 不 合 作 這 真 是 對 基 督 的 愛 是 得 勝 一 切 而 有 餘 一 大 侮 辱 10.4 普 遍 贖 罪 論 重 新 定 義 基 督 的 贖 罪 普 遍 或 無 限 贖 罪 論 者, 採 取 了 人 本 思 想 對 愛 的 解 釋, 離 開 聖 經 重 新 定 義 基 督 的 愛 所 以, 他 們 也 就 離 開 了 聖 經, 重 新 定 義 基 督 的 贖 罪 當 他 們 將 普 遍 universal 或 無 限 unlimited 的 用 詞, 加 在 基 督 的 贖 罪 the atonement of Christ 上 時, 就 已 經 暗 渡 陳 倉 改 寫 聖 經 贖 罪 觀 所 以, 所 謂 普 遍 或 無 限 的 贖 罪, 根 本 就 不 是 聖 經 所 啟 示 的 福 音 真 理 我 們 必 須 堅 持 基 督 特 定 贖 罪 真 理, 因 為 這 是 我 們 得 以 認 識 並 經 歷 基 督 主 權 揀 選 之 愛 的 關 鍵 可 悲 的 是 : 普 遍 或 無 限 贖 罪 論 者, 以 人 本 的 理 性 經 驗 掛 帥, 想 要 強 調 博 愛, 泛 愛, 卻 貶 損 了 深 愛, 實 愛, 更 是 曲 解 基 督 特 定 救 贖 之 愛 有 人 以 相 信 普 遍 贖 罪 的 人, 也 能 得 救 作 為 理 由, 認 為 不 需 堅 持 特 定 贖 罪 是 基 要 真 理, 認 為 雙 方 不 同 立 場 可 以 和 平 共 存 然 而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雖 然 相 信 普 遍 贖 罪 論 者 仍 可 能 得 救, 但 是 普 遍 贖 罪 論 是 離 開 聖 經, 謬 講 福 音 我 們 應 當 在 愛 中 說 真 理, 向 他 們 傳 講 基 督 特 定 救 贖 的 大 愛, 帶 領 他 們 回 歸 真 正 的 福 音 11. 認 識 神 的 愛 : 感 恩 與 喜 樂 以 上 從 基 督 特 定 與 確 定 的 贖 罪, 我 們 看 見 : 神 在 基 督 裡 賜 給 我 們 的 救 贖 大 愛, 是 何 等 的 長 闊 高 深 這 是 宗 教 改 革 以 來, 保 守 福 音 信 仰 的 教 會 所 堅 守 的 立 場 雖 然 這 並 不 受 世 人 歡 迎, 但 是 這 是 根 據 聖 經 所 啟 示 的 三 一 真 神 的 救 恩 : 聖 父 的 預 定 揀 選, 聖 子 作 成 救 贖, 聖 靈 實 施 救 贖 此 奇 妙 救 恩 以 選 民 為 特 定 對 象, 其 果 效 是 必 然 確 定 的 : 使 得 死 在 罪 中 的 罪 人, 能 蒙 恩 得 救, 成 為 光 明 中 的 聖 徒 11.1 特 定 與 確 定 的 愛 14

基 督 十 架 贖 罪 是 特 定 的 且 確 定 的, 其 中 心 信 息 是 祂 是 愛 我, 為 我 捨 己 ( 加 2:20): (1) 我 的 創 造 主, 在 創 立 世 界 以 先, 預 先 知 道 我 的 罪, 預 先 愛 我, 定 義 要 拯 救 我, 雖 然 要 付 上 各 各 他 的 代 價 ; (2) 聖 子 在 萬 有 之 先, 就 已 經 被 預 定 為 我 的 救 主, 因 祂 的 愛, 祂 為 我 道 成 肉 身, 為 我 死 於 十 架, 為 我 復 活, 如 今 在 天 上 為 我 代 禱, 有 一 日 祂 要 再 來 接 我 回 家 : (3) 主 基 督 愛 我, 為 我 捨 己, 藉 著 祂 的 僕 人 來 傳 平 安 的 福 音 給 我, 藉 著 祂 的 聖 靈 重 生 了 我, 使 我 出 死 入 生 與 祂 聯 合, 與 祂 團 契 相 交, 並 且 應 許 保 守 我 到 底, 永 不 撇 下 我 這 樣 的 認 識 必 定 使 我 們 感 恩 不 已, 喜 樂 湧 流 正 如 馬 丁 路 德 在 其 書 意 志 的 捆 綁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中 回 答 伊 拉 斯 穆 Erasmus 時, 所 說 的 : 神 已 經 將 我 的 得 救, 從 我 自 己 意 志 的 掌 握 中 取 出, 放 在 祂 的 掌 握 中, 並 且 應 許 拯 救 我, 不 是 根 據 我 的 努 力 或 奔 跑, 乃 是 根 據 祂 自 己 的 恩 惠 憐 憫, 所 以 誰 也 不 能 把 我 從 祂 手 中 奪 去 11.2 學 生 的 見 證 最 近, 我 赴 南 美 教 授 系 統 神 學, 學 生 們 明 白 了 宗 教 改 革 信 仰 之 後, 寫 下 回 應 給 我 我 從 他 們 學 到 了 寶 貴 功 課, 非 常 感 動, 特 別 引 錄 兩 篇 於 下 : (1)Jen Hao 弟 兄 從 人 本 到 神 本 ; 從 原 來 深 信 不 疑 的 亞 米 念 思 想, 到 萬 有 都 本 於 祂, 倚 靠 祂, 歸 於 祂 我 欣 見 自 己 的 轉 變 開 課 的 第 一 天, 心 想 : 不 要 與 呂 老 師 爭 辯, 反 正 課 上 完 後, 他 走 了, 我 繼 續 自 己 的 神 學 理 念, 堅 持 每 個 人 都 有 自 由 意 志 可 以 決 定 接 受 救 恩 與 否 學 習 的 第 二 天, 心 想 : 這 套 神 學 系 統, 真 的 很 有 道 理 因 此 心 中 的 掙 扎 不 可 言 喻 15

當 然, 在 接 受 了 神 有 絕 對 的 主 權, 這 第 一 因 大 過 第 二 因, 或 說 第 二 因 的 發 展 及 限 度 永 遠 都 在 第 一 因 裡 頭, 心 中 的 掙 扎 頓 然 消 失, 反 得 舒 暢, 自 由, 安 穩 和 滿 心 的 感 恩 我 是 誰? 竟 被 主 如 此 深 愛, 不 是 我 選 擇 要 相 信 祂, 乃 是 祂 先 愛 我, 在 永 恆 裡 先 揀 選 了 我 ( 寫 到 這 裡, 不 禁 淚 濕 盈 眶 ), 而 我 先 前 竟 向 祂 強 嘴 當 我 完 全 釋 懷, 也 因 此 熱 衷 於 向 弟 兄 姊 妹 傳 講 真 道 這 全 是 恩 典, 叫 我 們 越 是 明 白 真 理, 真 理 就 越 使 我 們 得 以 自 由 (2)Fang Hui 姊 妹 無 論 如 何, 祂 既 在 萬 有 之 先 就 已 預 定 揀 選 了 我, 祂 就 永 不 撇 下 我, 丟 棄 我, 愛 我 到 底 感 謝 主, 這 寶 貴 的 福 音, 我 怎 能 不 傳 給 世 人 聽 呢? 雖 然 我 不 知 道 所 傳 講 的 對 象, 他 是 否 是 神 所 預 定 揀 選 的, 但 我 只 是 有 滿 懷 的 喜 樂 及 真 理, 無 法 不 向 人 傳 講 ; 就 像 一 口 已 經 挖 到 水 源 的 活 井, 他 的 水 是 自 然 而 然 的 湧 流 出 來 的 恩 典 的 活 水 在 我 心 裡, 使 我 不 得 不 與 人 分 享 我 在 想, 如 果 每 一 個 人 都 是 神 要 預 定 揀 選 的, 那 反 而 沒 有 傳 福 音 的 喜 樂 和 安 慰, 通 通 有 獎, 中 獎 也 不 足 為 樂, 不 足 為 奇, 反 正 只 要 我 伸 手 去 抽 獎 箱 抽 獎, 我 就 一 定 會 中 獎, 太 簡 單 也 太 容 易 了 給 獎 品 的 人 成 了 不 知 名 的 聖 誕 老 公 公, 我 得 到 糖 果 是 我 去 拿 的 耶! 而 在 神 主 權 的 預 定 揀 選 中, 我 的 爸 爸 給 我 聖 誕 禮 物 時, 是 他 早 已 寫 好 我 的 名 字, 預 先 為 我 量 身 訂 作 的 他 用 他 自 己 的 所 有, 來 預 買 貴 重 的 禮 物 給 我, 我 豈 會 說 : 你 為 什 麼 只 給 我, 沒 有 給 我 的 同 學 呢? 我 豈 不 是 更 珍 惜 我 的 爸 爸 如 此 愛 我, 而 拿 起 我 的 禮 物 向 人 炫 耀 我 爸 爸 的 慈 愛, 及 有 能 力 買 給 我 如 此 貴 重 的 禮 物 呢? 我 的 同 學 沒 有 禮 物, 他 也 不 會 說 不 公 平, 因 為 這 禮 物 本 來 就 不 是 屬 於 他 的 恩 典 若 是 一 種 義 務, 那 就 不 是 恩 典 了 承 受 禮 物, 恩 典 的 人, 應 該 以 感 恩 的 心 接 受, 有 什 麼 可 以 自 高 自 大 的 呢? 我 得 到 禮 物, 不 是 我 有 什 麼 比 我 的 同 學 優 秀 的 地 方, 只 是 因 為 我 是 我 爸 爸 的 孩 子 啊! 我 要 作 的 只 是 感 謝 我 的 爸 爸, 作 一 個 聽 話 順 服 的 兒 女, 討 他 喜 悅 與 他 親 近, 聽 他 向 我 說 話 讓 我 在 人 面 前 成 為 他 的 榮 耀, 所 謂 光 耀 門 楣 16

豐 盛 至 善 的 上 帝 豈 不 是 賜 給 他 的 兒 女, 天 上 地 下 一 切 所 有 的 豐 富 嗎? 而 我 們 得 到 這 一 切, 是 出 自 祂 本 性 agape 無 條 件 的 愛, 一 切 皆 是 恩 典, 因 此, 除 祂 以 外 我 還 有 何 求 呢? 我 豈 能 讓 祂 為 我 憂 傷? 我 豈 能 辜 負 祂 為 我 犧 牲 拯 救 的 愛? 人 若 能 真 正 明 白 神 這 這 種 奇 妙 可 畏, 偉 大 的 愛, 每 個 人 都 會 渴 慕 成 為 三 一 真 神 聽 話 順 服 的 兒 女 12. 結 論 : 祂 是 愛 我, 為 我 捨 己 感 謝 神, 因 祂 有 說 不 盡 的 恩 賜 ( 林 後 9:15) 願 每 一 位 神 的 兒 女 都 認 識 並 享 受 如 此 奇 妙 的 基 督 贖 罪 大 愛 : 特 定 的 particular, 親 身 的 personal, 確 定 的 definite 將 來 在 天 家 時, 我 們 都 必 如 此 感 恩 領 情 但 遺 憾 的 是, 今 天 有 些 人 接 納 普 遍 贖 罪 論, 低 估 神 的 主 權 揀 選, 永 恆 之 愛, 使 他 們 在 地 不 能 預 嚐 那 說 不 出 來 滿 有 榮 光 的 大 喜 樂, 真 是 令 人 難 過 基 督 的 贖 罪 即 祂 是 愛 我, 為 我 捨 己, 當 然 這 真 是 大 哉 敬 虔 的 奧 秘, 深 哉 神 豐 富 的 智 慧, 超 過 人 所 能 測 度 的 我 們 不 應 按 照 人 的 理 性 來 思 辯 強 解, 只 能 按 照 聖 經 的 啟 示 來 學 習 接 受 面 對 普 遍 贖 罪 論 者 的 偏 差, 我 們 只 有 固 守 真 道 的 奧 秘, 為 他 們 代 求, 根 據 唯 獨 聖 經 真 理 原 則, 不 斷 的 溝 通, 幫 助 他 們 歸 回 特 定 贖 罪 的 真 理 : 直 等 到 我 們 眾 人 在 真 道 上 同 歸 於 一, 認 識 神 的 兒 子, 長 大 成 人, 滿 有 基 督 長 成 的 身 量 ( 弗 4:13) 讓 我 們 一 起 禱 告 : 求 祂 按 著 祂 豐 盛 的 榮 耀, 藉 著 祂 的 靈, 叫 我 們 心 裡 的 力 量 剛 強 起 來, 能 以 和 眾 聖 徒 一 同 明 白 : 基 督 的 愛 是 何 等 的 長 闊 高 深, 並 知 道 這 愛 是 過 於 人 所 能 測 度 的 ( 弗 3:14-18) 讓 我 們 一 齊 宣 揚 : 是 的, 什 麼 都 不 能 叫 我 們 與 神 的 愛 隔 絕, 因 為 這 愛 在 我 們 主 耶 穌 基 督 裡 的 ( 羅 8:39) 10/1/2008 呂 沛 淵 牧 師 http://www.teacherlu.org/common/prg/web/artcategories.aspx?pct=reformed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