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試 題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一 教 育 部 負 責 輔 導 大 專 青 年 就 業 的 科 長 因 故 出 缺, 須 對 外 招 募 人 才 請 說 明 您 認 為 該 科 長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資 格 與 特 質, 並 寫 出 該 職 缺 的 職 務 說 明 書 內 容 教 育 部 科 長 之 資 格 及 特 質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之 規 定, 教 育 部 之 科 長 為 職 務 之 性 質, 係 指 分 配 同 一 職 稱 人 員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與 責 任, 依 法 應 訂 定 職 務 說 明 書, 由 教 育 部 訂 定 該 科 長 職 務,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歸 屬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因 而 擔 任 該 職 務 人 員, 須 具 有 薦 任 九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依 法 亦 可 由 具 有 薦 任 七 職 等 或 八 職 等 人 員 權 理 又 該 科 長 職 務 應 依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歸 入 適 當 職 系 就 負 責 輔 導 大 專 青 年 就 業 並 對 外 招 募 人 才 之 工 作 內 容 而 言, 較 有 可 能 歸 屬 勞 工 行 政 職 系 或 教 育 行 政 職 系 科 長 為 主 管 職 務, 故 任 用 時 應 注 意 其 領 導 能 力 總 之, 該 教 育 部 科 長 職 務 須 先 辦 理 職 務 列 等 與 職 務 歸 系, 於 對 外 招 募 之 人 才 時 始 能 作 為 任 用 人 員 之 依 據, 須 具 有 上 述 官 等 職 等 職 系 之 資 格, 進 而 達 到 任 用 法 專 業 專 才 適 才 適 所 之 精 神 職 務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依 職 務 說 明 書 訂 定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如 下 : 職 務 說 明 書 由 各 機 關 訂 定 之 職 務 說 明 書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職 務 編 號 : 係 指 本 職 務 依 職 務 編 號 說 明 所 填 寫 之 代 表 號 碼 職 稱 : 係 本 職 務 之 稱 謂, 指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或 員 額 編 制 表 所 定 職 務 之 名 稱 所 在 單 位 : 係 本 職 務 所 隸 屬 之 單 位, 指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所 規 定 之 內 部 一 級 單 位 或 權 責 機 關 核 定 有 案 之 任 務 編 組 機 關 首 長 副 首 長 主 任 秘 書 等 不 隸 屬 各 單 位 之 職 務, 應 填 寫 本 機 關 官 等 職 等 : 係 指 本 職 務 於 職 務 列 等 表 所 規 定 之 官 等 職 等 職 系 : 係 指 本 職 務 所 歸 之 職 系 工 作 項 目 : 係 指 依 據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處 務 規 程 辦 事 細 則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等 規 定 所 分 配 於 本 職 務 之 工 作 項 目 一 職 務 之 工 作 項 目 以 不 超 過 五 項 為 原 則, 每 項 工 作 註 明 百 分 比, 並 於 最 後 列 述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工 作 權 責 : 係 指 本 職 務 基 於 職 掌 所 為 之 建 議 與 所 作 之 決 定, 對 機 關 業 務 或 社 會 一 般 大 眾 之 利 益 所 生 之 效 果 及 影 響 所 需 知 能 : 係 指 本 職 務 依 職 等 標 準 說 明 所 需 之 學 識 才 能 技 術 訓 練 經 驗 所 需 創 造 力 以 及 領 導 能 力 等 參 見 郭 如 意 恐 怖 猜 題 第 11 12 題 二 請 從 組 織 管 理 的 角 度 說 明 考 績 制 度 的 功 能 ; 根 據 您 所 了 解 的 公 務 機 關 現 況, 評 論 我 國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制 度 的 實 際 運 作 在 這 些 功 能 上 的 表 現, 以 及 改 進 之 道 考 績 制 度 的 功 能 就 組 織 管 理 角 度 而 言, 考 績 扮 演 行 政 功 能 績 效 評 估 與 發 展 性 等 作 用, 因 而 考 績 制 度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可 以 健 全 人 事 制 度 : 藉 考 績 結 果 給 予 工 作 人 員 以 升 降 獎 懲, 足 以 淘 汰 頑 劣 獎 勵 優 勤, 使 得 人 事 制 度 得 以 健 全 可 以 增 進 工 作 效 率, 具 有 獎 懲 與 淘 汰 之 作 用 : 共 5 頁 第 1 頁
人 員 為 了 爭 取 較 好 的 工 作 調 升 或 獎 勵, 自 必 努 力 工 作, 以 求 得 考 績 的 優 等 ; 反 之, 人 員 為 了 避 免 降 級 或 懲 罰, 也 必 須 維 持 最 基 本 的 工 作 標 準, 所 以 有 了 考 績 制 度, 便 可 增 進 工 作 效 率 可 以 知 人 善 任, 發 掘 人 才 : 考 績 的 實 施 必 有 賴 於 長 官 與 部 屬 的 接 近 與 瞭 解, 這 樣 便 可 使 得 長 官 對 其 部 屬 的 人 格 能 力 品 德 與 性 向 等 有 了 認 識, 可 以 作 為 人 事 運 用 上 的 重 要 參 考 可 強 化 長 官 的 領 導, 增 進 長 官 與 部 屬 的 關 係 : 有 了 考 績 制 度, 長 官 對 於 部 下 掌 握 了 工 作 成 績 考 評 的 權 力, 這 樣 便 足 以 強 化 長 官 的 領 導, 且 健 全 合 理 的 考 績 制 度 使 得 部 下 信 任 長 官, 無 形 中 也 增 進 上 下 的 關 係 我 國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制 度 之 功 能 表 現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規 定 考 績 立 制 旨 在 綜 覈 名 實, 此 一 功 能 之 發 揮 端 賴 其 與 其 他 人 事 政 策 或 措 施 相 結 合, 學 者 們 從 實 務 上 和 學 理 上 指 出, 員 工 績 效 管 理 的 作 用 有 行 政 性 目 標 和 發 展 性 目 標 兩 種 行 政 性 目 標 是 指 機 關 與 管 理 者 根 據 考 績 結 果 對 當 事 人 進 行 獎 勵 和 懲 罰 ; 發 展 性 目 標 是 指 運 用 考 績 結 果, 協 助 當 事 人 瞭 解 自 我 工 作 能 力 優 劣 點, 並 且 據 以 提 供 各 種 適 當 的 改 善 工 作 能 力 協 助 措 施 長 久 以 來 國 內 公 務 人 員 績 效 評 估 的 法 制 上 或 實 務 上 目 的 是 行 政 性, 忽 略 發 展 性 目 標 結 果 造 成 訓 練 發 展 和 績 效 評 估 鮮 少 結 合, 同 時 公 務 人 員 常 將 焦 點 置 於 能 否 獲 得 考 績 甲 等, 管 理 者 和 員 工 反 而 不 關 切 如 何 經 由 績 效 評 估 過 程, 改 善 或 提 升 工 作 績 效 總 之,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制 度 偏 重 行 政 功 能, 僅 與 獎 懲 獎 金 升 遷 關 係 密 切 ; 欠 缺 培 訓 職 務 輪 調 及 淘 汰 等 作 用, 故 發 展 性 功 能 顯 有 不 足 依 據 考 試 院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之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其 中 第 五 項 落 實 績 效 管 理, 提 昇 文 官 效 能, 認 為 現 行 考 績 未 與 績 效 緊 密 結 合 且 獎 優 汰 劣 功 能 不 彰, 綜 其 重 要 缺 失 如 下 : 考 核 項 目 未 能 與 工 作 績 效 緊 密 結 合 : 現 行 考 核 項 目 為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四 項, 未 能 充 分 凸 顯 工 作 績 效, 且 由 銓 敘 部 統 一 訂 定 考 核 細 目,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雖 賦 予 各 機 關 有 自 訂 考 核 細 目 之 權 限, 惟 各 機 關 從 未 執 行, 以 致 形 成 僵 化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過 高 難 以 凸 顯 獎 勵 績 優 之 目 的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之 意 旨, 應 能 綜 覈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惟 因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實 施 之 新 考 績 制 度 取 消 各 機 關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限 制 後, 各 機 關 甲 等 比 例 有 逐 年 攀 升 之 趨 勢, 在 現 行 實 務 規 定 各 機 關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限 制 下, 多 數 人 仍 均 考 列 甲 等, 難 以 凸 顯 考 績 獎 勵 表 現 績 優 之 目 的 淘 汰 機 制 功 能 不 彰 : 現 行 考 績 淘 汰 機 制 為 考 績 丁 等 及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專 案 考 績 均 予 免 職 處 分, 惟 實 務 上, 對 於 績 效 表 現 不 佳 或 言 行 失 常 人 員, 以 免 職 處 分 涉 及 受 考 人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變 更, 關 係 重 大, 故 機 關 首 長 多 基 於 人 情 因 素 或 其 他 考 量, 未 將 該 等 受 考 人 免 職, 以 過 去 十 年 ( 八 十 七 年 至 九 十 六 年 ) 考 績 執 行 情 形 而 言, 平 均 每 年 考 績 丁 等 及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專 案 考 績 免 職 人 數 分 別 僅 四. 三 人 及 十 八. 三 人, 合 計 平 均 每 年 僅 淘 汰 二 二. 六 人, 致 各 界 迭 有 汰 劣 功 能 不 彰 之 質 疑 個 人 考 績 未 能 扣 合 機 關 ( 或 單 位 ) 之 團 體 績 效 :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與 機 關 或 單 位 團 體 績 效 並 無 有 效 結 合 之 設 計 機 制, 致 各 公 務 人 員 缺 乏 團 隊 整 體 合 作 之 理 念 改 進 之 道 : 基 於 上 述 缺 失 規 劃 研 擬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重 點 如 下 : 修 正 平 時 考 核 規 定 : 研 議 將 平 時 考 核 項 目 修 正 為 工 作 績 效 品 德 操 守 及 其 他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項 目, 考 核 之 細 目, 授 權 由 各 機 關 視 業 務 特 性 擬 訂,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並 檢 討 增 訂 面 談 機 制 強 化 獎 優 汰 劣 機 制 : 增 列 優 等 等 次, 並 檢 討 現 行 等 次 名 稱, 俾 使 公 務 人 員 之 實 際 工 作 表 現 與 考 績 等 次 結 果 能 緊 密 扣 合 共 5 頁 第 2 頁
將 考 績 等 次 人 數 比 例 納 入 考 績 法 規 定, 並 訂 定 同 一 官 等 及 主 管 人 員 考 列 甲 等 以 上 人 數 比 例 之 上 限 配 合 考 績 等 次 及 甲 等 比 例 高 低, 檢 討 考 績 獎 懲 之 差 距, 以 區 辨 公 務 人 員 年 度 工 作 表 現 之 優 劣, 並 配 合 修 正 現 行 任 用 俸 給 及 陞 遷 等 人 事 法 制 有 關 升 官 ( 職 ) 等 及 優 先 陞 任 等 規 定 為 落 實 考 績 淘 汰 機 制, 考 列 丁 等 之 法 定 條 件 將 朝 具 體 化 修 正 ; 修 正 考 績 考 列 丙 等 者, 除 現 行 留 原 俸 級 規 定 外, 將 增 列 訓 練 或 輔 導, 對 連 續 考 列 丙 等 者, 應 予 以 辦 理 退 休 資 遣 或 其 他 適 當 處 分, 並 訂 定 其 具 體 條 件, 俾 利 各 機 關 據 以 執 行 並 杜 爭 訟 另 已 退 休 人 員 因 任 職 時 之 行 為 而 受 懲 戒 者, 並 輔 以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研 修 擬 增 列 酌 減 退 休 金 之 機 制 辦 理 建 立 個 人 與 團 體 績 效 評 比 機 制 及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 增 訂 各 機 關 得 辦 理 所 屬 機 關 及 內 部 單 位 之 公 務 人 員 團 體 績 效 評 比, 以 決 定 所 屬 機 關 或 內 部 單 位 考 列 甲 等 以 上 人 數 比 例, 並 作 為 發 給 團 體 及 個 人 績 效 獎 金 之 依 據 由 上 述 改 革 重 點 可 知, 我 國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制 度 行 政 功 能 未 來 朝 向 績 效 管 理 為 主 參 見 郭 如 意 恐 怖 猜 題 第 100 122 題 三 假 設 您 在 貴 單 位 是 負 責 機 關 內 人 員 的 訓 練 工 作, 而 今 年 長 官 特 別 希 望 您 思 考 如 何 加 強 機 關 同 仁 的 英 語 能 力 請 擬 定 此 英 語 能 力 培 訓 的 計 畫 書, 說 明 你 從 訓 練 前 到 訓 練 結 案 的 過 程 中 會 採 用 那 些 步 驟 就 訓 練 實 施 步 驟 而 言 : 訓 練 應 依 一 定 方 法 步 驟 進 行, 大 體 而 言, 實 施 訓 練 步 驟 主 要 如 下 :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 這 是 決 定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需 要 訓 練 此 時 必 須 瞭 解 的 問 題 是, 需 要 訓 練 的 人 是 誰? 需 要 接 受 什 麼 訓 練? 訓 練 後 是 否 能 夠 解 決 組 織 的 問 題 等 通 常 需 要 訓 練 的 情 況 有 : 進 用 新 人 時 需 提 高 組 織 成 員 之 工 作 數 量 或 工 作 素 質 時 需 改 善 成 員 之 工 作 態 度 時 工 作 職 務 調 動 時 組 織 設 備 技 術 程 序 有 變 更 時 行 政 管 理 與 業 務 技 術 發 展 難 配 合 時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是 訓 練 計 畫 的 基 礎, 不 正 確 的 評 估 將 使 訓 練 資 源 浪 費,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的 途 徑 有 : 組 織 分 析 : 從 組 織 的 短 程 與 長 程 目 標, 以 及 影 響 這 些 目 標 的 因 素 進 行 檢 討 工 作 分 析 : 對 各 職 位 的 工 作 說 明 書 及 其 工 作 職 務 加 以 分 析 人 員 分 析 : 首 先 定 義 人 員 應 有 的 工 作 行 為 模 式, 再 檢 討 成 員 之 實 際 工 作 能 力 與 績 效 標 準 的 差 距 訓 練 計 畫 訂 定 : 訓 練 需 求 確 定 後, 即 開 始 訂 定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設 定 訓 練 目 標 規 劃 訓 練 課 程 選 擇 訓 練 媒 體 編 列 訓 練 經 費 預 算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 將 訓 練 方 案 付 諸 實 施, 訓 練 計 畫 的 執 行 即 訓 練 的 行 政 工 作 部 分, 自 講 師 的 聘 請 課 程 時 間 安 排 講 義 資 料 的 印 發 受 訓 人 員 報 名 訓 練 器 材 的 準 備 受 訓 人 員 的 食 宿 安 排 訓 練 場 地 安 排 等 工 作, 必 須 按 部 就 班 的 進 行, 訓 練 計 畫 設 計 得 再 完 全, 可 能 因 訓 練 執 行 人 員 的 疏 忽 而 影 響 訓 練 成 果, 故 訓 練 執 行 人 員 最 好 亦 能 參 與 訓 練 計 畫 的 制 訂 工 作 共 5 頁 第 3 頁
訓 練 成 果 考 評 : 此 乃 確 定 訓 練 的 實 際 成 果 是 否 有 達 成 預 期 的 效 果, 以 作 為 嗣 後 訓 練 計 畫 改 進 之 用 一 般 對 訓 練 成 果 的 考 評 又 有 人 稱 為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可 分 三 個 層 面 :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 評 量 訓 練 需 求 的 評 估 方 法 是 否 正 確, 不 當 的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會 導 致 不 正 確 的 訓 練 計 畫, 使 訓 練 效 果 欠 佳 訓 練 規 劃 與 執 行 評 估 : 諸 如 課 程 安 排 訓 練 器 材 的 使 用 及 場 地 安 排 等 因 素 的 探 討, 以 檢 討 可 能 影 響 訓 練 效 果 的 因 素, 可 以 問 卷 詢 問 受 訓 者 的 意 見 受 訓 者 學 習 效 果 評 量 : 即 測 驗 受 訓 者 對 受 訓 內 容 的 瞭 解 程 度, 一 般 有 考 試 作 業 意 見 調 查 心 得 報 告 及 訓 練 後 工 作 考 察 等 方 法 回 饋 : 訓 練 成 果 考 評 之 後, 應 將 結 果 提 供 下 次 舉 辦 類 似 訓 練 方 案 的 參 考, 以 期 改 進 訓 練 需 求 的 評 估 目 標 的 設 定 訓 練 方 案 規 劃 及 執 行 等 步 驟, 使 組 織 的 訓 練 系 統 更 加 完 整, 並 充 分 發 揮 訓 練 資 源 的 效 果, 提 昇 組 織 的 績 效 參 見 郭 如 意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第 783 至 784 頁 基 於 上 述 訓 練 步 驟, 如 欲 辦 理 機 關 內 人 員 之 英 語 能 力 培 訓, 宜 有 下 列 做 法 : 首 先 應 先 調 查 了 解 機 關 中 須 參 加 之 人 員 有 那 些 對 象, 例 如 不 同 能 力 水 準 是 否 應 予 區 分 不 同 班 別 課 程 等 根 據 所 需 訓 練 之 對 象 擬 訂 訓 練 計 畫,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師 資 諮 詢 訓 練 場 地 經 費 來 源 之 編 列 訂 定 訓 練 管 理 規 定 執 行 訓 練 計 畫 付 諸 實 施, 務 必 確 實 執 行, 避 免 浪 費 無 效, 例 如 應 加 強 管 理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故 應 確 實 考 評, 包 括 出 席 訓 練 情 形 成 績 考 核, 進 而 鑑 定 成 果, 例 如 是 否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最 後, 應 將 訓 練 成 果 簽 陳 機 關 長 官 並 列 入 年 度 考 核 之 人 事 資 料 中, 並 據 以 作 為 未 來 工 作 調 整 及 相 關 人 事 管 理 之 運 用 四 公 務 人 員 之 退 休 金 給 付 制 度 可 分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兩 種, 請 說 明 兩 者 之 意 義, 並 評 述 兩 者 之 優 缺 點 您 覺 得 未 來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應 該 朝 那 一 個 方 向 改 革? 為 什 麼? 意 義 : 所 謂 確 定 給 付 制, 係 指 退 休 金 按 照 工 作 年 資 及 退 休 等 級, 依 法 定 標 準 計 算 給 與, 因 此 退 休 人 員 能 明 確 預 知 退 休 給 付 額 度, 且 由 雇 主 保 證 給 付 並 承 擔 財 務 風 險 我 國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退 休 金 給 付 及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給 付 均 屬 此 一 性 質 與 確 定 給 付 相 對 之 制 度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係 指 雇 主 及 員 工 在 工 作 期 間, 定 期 提 撥 固 定 比 例 金 額 作 為 退 休 給 付 之 準 備, 員 工 退 休 時 提 領 帳 戶 內 累 計 之 收 益 本 息, 因 此 在 確 定 提 撥 制 之 下, 員 工 以 提 撥 金 額 進 行 投 資 之 決 策 正 確 性 與 報 酬 率 高 低, 將 影 響 其 最 後 領 取 之 額 度 我 國 於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起 實 施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撫 卹 條 例 之 離 職 儲 金 及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公 布 實 施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均 屬 此 一 性 質 優 缺 點 : 確 定 給 付 制 能 提 供 適 用 者 較 為 穩 定 之 老 年 保 障, 但 退 休 條 件 嚴 謹, 給 付 無 法 攜 帶, 以 致 影 響 人 員 之 流 動 性 ; 此 外 雇 主 必 須 定 期 精 算 未 來 所 需 之 給 付 成 本, 據 以 訂 定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提 撥 費 率, 若 提 撥 率 受 到 其 他 因 素 之 影 響 雇 主 支 付 退 休 金 之 能 力 至 於 確 定 提 撥 制 雖 使 退 休 人 員 較 難 預 估 退 休 所 得, 同 時 員 工 將 自 行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但 其 可 攜 性 高, 具 有 促 進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之 優 點, 且 經 由 適 當 之 投 資 教 育 建 立 員 工 正 確 投 資 觀 念, 並 提 供 多 元 投 資 管 道 之 後, 可 減 低 投 資 失 誤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甚 至 有 創 造 更 高 獲 利 與 報 酬 之 機 會 共 5 頁 第 4 頁
未 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之 改 革 方 向 : 公 務 人 員 現 行 退 休 制 度, 係 採 確 定 給 付 機 制,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給 與 是 由 政 府 負 最 後 支 付 保 證 責 任 於 是 在 給 付 責 任 確 定 情 況 下, 政 府 所 需 擔 負 的 財 務 責 任 至 為 沉 重 又 因 現 行 確 定 給 付 機 制 不 利 工 作 年 資 銜 接, 因 此 採 取 確 定 提 撥 ( 設 立 個 人 帳 戶 ) 機 制, 方 可 因 工 作 年 資 之 可 攜 帶 而 能 與 勞 工 接 軌, 有 利 國 家 人 才 交 流 據 上 情 形, 考 試 院 於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中 擬 議 自 新 進 人 員 規 劃 採 行 兼 採 確 定 給 付 制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之 多 層 次 退 休 年 金 制 改 革 之 理 由 : 參 酌 當 前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公 部 門 退 休 年 金 的 改 革 經 驗, 多 朝 確 定 提 撥 制 方 向 改 革, 所 以 政 府 未 來 將 參 考 國 家 人 才 交 流 及 各 國 退 休 改 革 經 驗, 積 極 研 議 將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由 現 行 確 定 給 付 制 逐 步 改 採 確 定 提 撥 制 之 可 行 性, 一 則 使 部 分 退 休 金 準 備 責 任 分 散 於 個 人 ; 二 則 可 以 節 省 政 府 財 政 支 出 參 見 郭 如 意 恐 怖 猜 題 第 138 題, 考 銓 制 度 總 複 習 64 題 共 5 頁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