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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 居 家 支 援 性 服 務 ) 螺 帽 與 螺 栓 1

目 次 主 題 頁 次 目 次 詳 細 清 單... 3 簡 介 出 版 目 的... 12 第 1 章 法 律 與 系 統 概 要... 17 第 2 章 IHSS 計 劃 提 供 的 服 務... 31 第 3 章 IHSS 資 格... 46 第 4 章 IHSS 申 請 和 自 我 評 估... 64 第 5 章 評 估 保 護 性 監 護 和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82 第 6 章 費 用 分 擔 規 定... 93 第 7 章 品 質 保 證... 103 第 8 章 申 訴 程 序... 108 附 錄 清 單... 127 2

目 次 詳 細 清 單 簡 介 出 版 目 的 第 1 章 法 律 與 系 統 概 要 背 景 IHSS 計 畫 的 發 展 史 和 資 金 原 來 的 州 IHSS 計 畫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計 劃 Independence Plus Waiver( 加 強 獨 立 豁 免 計 劃 ) IHSS 剩 餘 計 畫 IHSS-R IPW 及 PCSP 計 畫 最 近 的 變 化 Medi-Cal 現 在 涵 蓋 保 護 性 監 護 服 務 以 及 只 授 權 居 家 與 相 關 服 務 的 案 例 Home and Community Based Services( 基 於 家 庭 和 社 區 的 服 務,HCBS) 豁 免 計 畫 現 在 提 供 所 有 IHSS 服 務 現 在 允 許 HCBS 豁 免 計 畫 受 助 者 具 有 父 母 與 家 長 提 供 者 不 受 新 規 定 限 制 的 預 付 款 / HCBS 護 理 機 構 豁 免 計 畫 案 例 某 些 Medi-Cal 受 益 人 不 再 分 擔 費 用 IHSS 計 畫 之 間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相 互 作 用 PCSP 底 下 僅 保 護 性 監 護 案 例 的 時 數 上 限 分 割 案 例 的 消 除 如 何 處 理 分 割 案 例 消 除 第 2 章 IHSS 計 劃 提 供 的 服 務 IHSS 服 務 說 明 家 居 服 務 相 關 服 務 洗 衣 3

購 物 和 聽 差 準 備 膳 食 膳 食 清 理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協 助 下 床 活 動 洗 浴 口 腔 衛 生 梳 理 日 常 床 上 擦 浴 維 護 和 協 助 使 用 義 肢 大 小 便 護 理 月 經 護 理 轉 移 服 務 更 換 姿 勢 / 擦 拭 皮 膚 餵 食 服 務 呼 吸 服 務 保 護 性 監 護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交 通 服 務 餐 廳 和 餐 飲 津 貼 全 面 清 理 清 除 庭 院 危 險 教 學 和 示 範 休 替 服 務 每 月 限 制 嚴 重 和 非 嚴 重 殘 疾 4

未 滿 足 的 需 要 共 同 生 活 安 排 家 居 服 務 和 全 面 清 理 相 關 服 務 保 護 性 監 護 教 學 和 示 範 清 除 庭 院 危 險 服 務 付 款 支 付 方 式 時 間 記 錄 表 預 付 款 項 僱 用 / 解 僱 提 供 者 收 費 率 第 3 章 IHSS 資 格 哪 些 人 具 備 IHSS 資 格? 收 入 和 資 產 方 面 怎 樣 才 符 合 資 格? 作 為 移 民, 我 是 否 有 資 格 獲 得 IHSS? 我 打 算 離 開 加 州 一 段 時 間 我 是 否 能 夠 繼 續 享 受 IHSS? 是 否 能 夠 立 即 開 始 享 受 IHSS? 如 果 我 符 合 接 受 IHSS 的 資 格, 我 是 否 即 自 動 符 合 Medi-Cal 資 格? 一 旦 我 的 資 格 獲 得 確 認, 對 於 已 提 供 的 IHSS 服 務,Medi-Cal 可 追 補 資 助 我 以 前 多 長 時 間 的 費 用? 由 於 收 入 過 高, 我 的 SSI 資 格 已 被 取 消, 我 是 否 會 同 時 失 去 IHSS 資 格? 卅 所 指 的 自 己 的 家 含 義 是 什 麼? 5

我 想 與 我 的 好 朋 友 居 住 在 一 起, 他 / 她 將 成 為 我 的 照 顧 者, 但 我 的 申 請 由 於 執 照 限 制 原 因 而 被 拒 絕 我 是 否 應 該 上 訴? 我 已 經 結 婚 我 的 配 偶 是 否 可 以 成 為 我 的 照 顧 者? 針 對 兒 童 的 IHSS 兒 童 可 獲 得 哪 些 IHSS 服 務? 兒 童 何 時 可 以 獲 得 IHSS? 父 母 何 時 才 能 作 為 IHSS 提 供 者 獲 得 酬 勞? 雙 親 家 庭 家 長 提 供 者 如 何 界 定? 我 聽 說 我 的 孩 子 因 為 年 齡 太 小 而 不 具 備 享 受 IHSS 服 務 的 資 格 這 是 否 屬 實? 我 聽 說 我 的 孩 子 不 具 備 享 受 相 關 服 務 的 資 格 這 是 否 屬 實? 我 聽 說 因 為 我 作 為 家 長 有 責 任 向 孩 子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所 以 我 的 孩 子 不 具 備 獲 得 這 些 服 務 的 資 格 這 是 否 屬 實? 家 長 因 提 供 IHSS 而 獲 得 報 酬 是 否 會 影 響 其 孩 子 的 SSI 或 家 庭 的 Medi-Cal? 我 是 否 能 夠 在 獲 得 IHSS 的 同 時 仍 然 從 地 區 中 心 獲 得 休 替 時 間? 為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的 IHSS 精 神 病 患 者 是 否 能 夠 獲 得 IHSS? 我 如 何 證 明 需 要 IHSS? 我 如 何 提 供 需 要 IHSS 的 文 件 證 明? 哪 裏 可 以 幫 助 我 獲 得 IHSS? 什 麼 是 替 代 資 源? 什 麼 是 志 願 服 務? 6

地 區 中 心 和 支 援 性 生 活 安 排 是 否 可 視 為 替 代 資 源? EPSDT 是 替 代 資 源 嗎? 如 果 我 目 前 享 受 IHSS, 那 我 是 否 能 夠 獲 得 長 者 綜 合 服 務 計 劃 (Multipurpose Senior Services Program - MSSP) 服 務? 如 果 我 目 前 享 受 IHSS, 那 我 是 否 能 夠 獲 得 援 助 辦 公 室 Medi-Cal 豁 免 計 劃 (Medi-Cal Waiver Program - MCWP) 和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Case Management Program - CMP) 的 服 務? 寄 養 照 顧 報 酬 是 否 會 被 視 為 替 代 資 源? 領 養 援 助 計 劃 (Adoption Assistance Program - AAP) 福 利 是 否 可 視 為 替 代 資 源? 美 國 退 役 軍 人 管 理 局 的 援 助 和 照 顧 報 酬 是 否 會 被 視 為 替 代 資 源? 根 據 一 項 法 院 命 令,VA 援 助 和 照 顧 報 酬 不 得 計 入 收 入, 亦 不 能 視 為 替 代 資 源 (Clift v. McMahon) 我 是 否 能 夠 在 工 作 場 所 接 受 IHSS? 什 麼 是 豁 免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Waive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 WPCS)? 第 4 章 IHSS 申 請 和 自 我 評 估 我 應 該 何 時 申 請 IHSS? 如 果 我 要 從 護 理 設 施 轉 移 至 自 己 家 中, 我 是 否 可 以 申 請 IHSS? 我 如 何 申 請? 申 請 過 程 需 要 多 長 時 間? 我 是 否 可 以 獲 得 緊 急 服 務? 我 目 前 已 獲 得 IHSS 如 果 我 搬 到 另 一 個 縣 會 發 生 什 麼 情 況? 7

自 我 評 估 文 檔 一 般 原 則 評 估 如 何 衡 量 IHSS 需 要 法 令 和 法 規 標 準 卅 的 任 務 時 間 準 則 新 近 擴 大 的 每 項 任 務 時 間 準 則 和 功 能 性 評 估 角 色 精 神 機 能 記 憶 力 認 識 環 境 能 力 判 斷 能 力 日 記 記 錄 進 行 自 我 評 估 為 縣 評 估 做 好 準 備 為 特 殊 需 要 取 得 文 件 證 明 獲 取 幫 助 顯 示 為 什 麼 需 要 更 多 IHSS 時 間 的 因 素 或 原 因 家 庭 服 務 ( 參 見 附 錄 B 工 作 表 的 第 1 頁 )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相 關 服 務 交 通 陪 護 文 檔 應 反 映 您 的 個 人 時 間 安 排 文 檔 應 該 包 括 替 代 資 源 重 新 評 估 8

第 5 章 評 估 保 護 性 監 護 和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IHSS 保 護 性 監 護 什 麼 是 保 護 性 監 護? 為 什 麼 保 護 性 監 護 很 重 要? 甚 麽 情 況 才 符 合 資 格? 何 時 不 提 供 保 護 性 監 護? 兒 童 是 否 可 以 獲 得 保 護 性 監 護? 我 如 何 証 明 某 人 需 要 保 護 性 監 護? 縣 的 藉 口 以 及 回 應 這 些 藉 口 的 方 法 是 否 有 嚴 重 精 神 缺 陷? 在 家 中 是 否 有 危 險 行 為? 是 否 需 要 並 獲 得 了 24 小 時 監 護? 受 助 者 是 否 不 再 具 備 資 格? 家 長 是 否 具 備 提 供 者 資 格 ( 有 能 力 和 時 間 )? 評 估 兒 童 保 護 性 監 護 保 護 性 監 護 表 格 IHSS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什 麼 是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為 什 麼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很 重 要? 甚 麽 情 況 才 符 合 資 格? 我 應 該 如 何 申 請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縣 策 略 以 及 如 何 應 對 這 些 策 略 第 6 章 費 用 分 擔 規 定 什 麼 是 費 用 分 擔? 9

Medi-Cal 費 用 分 擔 IHSS 費 用 分 擔 費 用 分 擔 新 系 統 費 用 分 擔 新 規 定 的 潛 在 問 題 無 法 對 包 底 金 額 作 追 溯 性 處 理 不 在 多 個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支 票 間 對 SOC 扣 款 實 行 按 比 例 分 配 延 遲 和 取 消 以 直 接 存 款 方 式 發 放 預 付 款 避 免 SOC 的 可 能 方 法 共 同 管 理 IHSS 和 Medi-Cal 的 潛 在 問 題 錯 誤 的 資 料 輸 入 可 能 導 致 延 遲 審 批 資 格 與 Medi-Cal 全 面 資 格 待 定 的 新 IHSS 個 案 有 關 的 Medi-Cal 資 格 / 費 用 分 擔 潛 在 問 題 新 系 統 使 用 的 資 助 代 碼 可 能 無 法 準 確 標 識 某 些 零 SOC 案 例 第 7 章 品 質 保 證 常 規 審 查 目 標 性 審 查 驗 證 受 助 者 領 受 服 務 的 情 況 如 果 您 被 選 中 進 行 重 新 評 估 欺 詐 檢 查 支 付 過 多 酬 勞 IHSS 和 第 三 方 責 任 IHSS 和 遺 產 追 索 13 第 8 章 申 訴 程 序 何 時 申 訴 拒 絕 或 更 改 福 利 的 執 行 通 知 申 訴 有 什 麼 時 間 限 制? 10

如 何 提 出 申 訴 什 麼 是 待 決 期 間 所 付 資 助? 聽 證 會 時 間 安 排 縣 申 訴 工 作 人 員 為 申 訴 作 好 準 備 查 看 檔 案 內 容 縣 立 場 書 起 草 您 的 立 場 書 延 期 聽 證 會 遵 守 判 決 為 您 的 聽 證 會 獲 取 幫 助 附 錄 A DSS 104 號 刊 物 附 錄 B ACL 06-34 勘 誤 表 和 附 件 B 附 錄 C IHSS 自 我 評 估 工 作 表 附 錄 D 保 護 性 監 護 表 SOC 821 附 錄 E 保 護 性 監 護 表 SOC 825 附 錄 F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表 SOC 321 附 錄 G 需 求 評 估 情 況 說 明 SOC 293 附 錄 H 聽 證 會 立 場 書 樣 本 附 錄 I 本 出 版 物 使 用 的 首 字 母 縮 略 詞 附 錄 J IHSS 計 劃 圖 表 11

簡 介 出 版 目 的 本 出 版 物 的 目 的 是, 當 出 現 與 您 所 需 居 家 支 援 性 服 務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 IHSS) 時 間 有 關 的 爭 議 時, 幫 助 您 代 表 自 己 和 他 人 在 公 平 聽 證 會 上 陳 述 個 人 觀 點 和 立 場 這 套 資 料 也 將 幫 助 您 針 對 縣 IHSS 工 作 人 員 的 最 初 接 收 評 估 或 年 度 審 查 做 好 準 備 自 我 評 估 有 助 您 瞭 解 自 己 到 底 需 要 多 少 服 務 時 間, 以 及 應 向 開 展 評 估 的 工 作 人 員 指 出 哪 些 問 題 本 出 版 物 也 將 說 明 加 州 IHSS 服 務 管 理 方 式 在 去 年 發 生 的 很 多 變 化 此 版 本 包 括 自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的 IHSS 自 我 評 估 和 公 平 聽 證 會 資 料 夾 (IHSS Fair Hearing and Self-Assessment Packet) 上 次 更 新 (2002 年 ) 以 來 IHSS 計 劃 發 生 的 變 化 為 了 提 供 有 關 IHSS 系 統 的 更 加 全 面 的 資 訊, 本 刊 物 也 介 紹 了 在 最 近 的 改 變 之 前 就 已 存 在 的 一 些 問 題 本 出 版 物 所 提 及 的 IHSS 一 般 指 目 前 所 有 的 IHSS 計 劃 :Medi-Cal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計 劃 (Medi-Cal Personal Care Services Program - PCSP) 新 的 加 强 獨 立 豁 免 計 劃 (Independence Plus Waiver - IPW) 以 及 原 來 的 IHSS 剩 餘 (residual IHSS - IHSS-R) 計 劃 IHSS 計 劃 的 管 理 IHSS 計 劃 由 加 州 社 會 服 務 部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 CDSS) 管 理 在 每 個 縣,IHSS 資 格 由 縣 福 利 局 (county welfare department - CWD)( 或 社 會 服 務 部 ) 決 定 Medi-Cal 由 加 州 健 康 服 務 部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 DHCS) 管 理 Medi-Cal 資 格 ( 適 用 於 未 領 受 SSI 的 人 士 ) 也 由 CWD 決 定 但 是, 縣 級 層 面 的 IHSS 和 Medi-Cal 資 格 是 由 CWD 的 不 同 單 位 決 定 的 CWD 也 負 責 管 理 IHSS 服 務 的 供 應, 如 處 理 工 資 支 付 交 易 12

從 哪 里 查 找 適 用 法 律 法 令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 至 12317.2 包 含 規 管 IHSS 剩 餘 計 劃 的 法 令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4132.95 包 含 約 束 PCSP 的 法 令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4132.951 包 含 約 束 IPW 的 法 令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方 式 找 到 這 些 法 令 : 訪 問 http://www.leginfo.ca.gov/calaw.html, 然 後 揀 選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 點 擊 Search ( 搜 索 ), 之 後 點 擊 要 查 看 的 法 案 章 節 號 碼 政 策 和 程 序 手 冊 規 管 IHSS 和 PCSP 計 劃 的 州 法 規 稱 為 政 策 和 程 序 手 冊 (Manual of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 MPP) MPP 30-700 至 30-776 包 含 約 束 IHSS 剩 餘 計 劃 和 IPW 計 劃 的 法 規, 這 些 法 規 可 以 在 以 下 網 址 找 到 : http://www.dss.cahwnet.gov/ord/cdssmanual_240.htm MPP 30-780 包 含 規 管 PCSP 豁 免 計 劃 的 法 規, 這 些 法 規 可 以 在 以 下 網 址 找 到 :http://www.dss.cahwnet.gov/ord/cdssmanual_240.htm 致 各 縣 福 利 局 長 的 公 函 以 下 部 分 章 節 將 涉 及 加 州 健 康 服 務 部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 DHCS) 致 各 縣 福 利 局 長 的 公 函 (All County Welfare Directors Letters - ACWDLs) 州 立 法 機 關 已 授 權 DHCS 通 過 使 用 ACWDLs 及 類 似 出 版 物 ( 而 不 是 遵 循 標 準 的 規 則 制 定 程 序 ) 來 推 行 新 的 IPW 計 劃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4132.951(h)(1) 可 以 通 過 以 13

下 方 式 找 到 ACWDLs: 訪 問 http://www.dhs.ca.gov/mcs/mcpd/meb/acls/, 點 擊 ACWDLs, 再 點 擊 年 份 致 各 縣 的 公 函 和 致 各 縣 的 資 訊 通 知 本 刊 物 也 會 提 及 社 會 服 務 部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 DSS) 致 各 縣 的 公 函 (All County Letters - ACLs) 和 致 各 縣 的 資 訊 通 知 (All-County Information Notices - ACINs) ACLs 用 於 提 供 資 訊 以 及 法 規 解 釋 資 料 一 般 感 興 趣 資 料 或 臨 時 程 序 資 訊 當 此 類 資 訊 的 基 本 權 力 需 要 調 整 時, 也 可 以 用 ACLs 來 要 求 各 縣 作 出 必 要 的 回 應 (MPP 17-001.4) 它 們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方 式 找 到 : 訪 問 http://www.dss.cahwnet.gov/lettersnotices/default.htm, 點 擊 ACLs 或 ACINs, 再 點 擊 年 份 非 互 聯 網 用 戶 如 何 獲 取 適 用 法 律 在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管 理 社 會 公 共 服 務 的 每 個 中 央 或 地 區 縣 辦 公 室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部 的 每 個 地 方 或 地 區 辦 公 室 都 必 須 為 公 眾 提 供 一 套 社 會 服 務 部 法 規 和 手 冊 材 料 ( 包 括 ACLs)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健 康 和 安 全 法 案 以 及 與 任 何 形 式 的 社 會 公 共 服 務 有 關 的 其 他 法 律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0608;MPP 17-017 儘 管 本 出 版 物 致 力 提 供 比 以 往 的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出 版 物 更 加 全 面 的 IHSS 系 統 說 明, 本 指 南 並 未 涵 蓋 有 關 IHSS 計 劃 運 作 方 式 的 所 有 資 訊 如 果 您 對 本 指 南 已 涵 蓋 或 未 涵 蓋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具 體 問 題, 歡 迎 給 我 們 來 電 這 些 資 料 基 於 出 版 時 有 效 的 法 律 影 響 IHSS 系 統 的 聯 邦 法 律 和 州 法 律 隨 時 都 可 能 發 生 變 化 如 果 您 對 本 出 版 物 中 的 任 何 資 訊 是 否 仍 然 有 效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聯 絡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14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將 密 切 關 注 相 關 州 法 律 和 規 章 的 發 展 情 況, 以 便 在 本 出 版 物 以 後 的 補 充 和 修 訂 版 本 中 加 入 修 訂 後 的 州 法 律 和 規 章 有 關 聯 邦 和 州 法 律 規 章 的 最 新 發 展 或 解 釋 的 更 多 資 訊, 請 聯 絡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鼓 勵 複 製 本 文 件 15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是 一 個 非 牟 利 私 營 組 織, 旨 在 保 護 有 發 育 或 精 神 殘 障 的 加 州 人 的 法 律 公 民 和 服 務 權 利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提 供 多 種 維 權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資 訊 和 轉 介 技 術 援 助 以 及 直 接 代 表 如 欲 就 任 何 緊 急 問 題 獲 得 資 訊 或 幫 助, 請 致 電 :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免 費 電 話 : (800) 776-5746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00 總 部 100 Howe Ave., Suite 185-N Sacramento, CA 95825 法 律 部 :(916) 488-9950 行 政 部 :(916) 488-9955 聖 地 牙 哥 地 區 辦 事 處 1111 Sixth Ave., Suite 200 San Diego CA 92101 (619) 239-7861 聽 障 專 線 :(800) 576-9269 聽 障 專 線 :(800) 719-5798 洛 杉 磯 地 區 辦 事 處 3580 Wilshire Blvd., Suite 902 Los Angeles, CA 90010 (213) 427-8747 聽 障 專 線 :(800) 781-5456 三 藩 市 灣 區 地 區 辦 事 處 1330 Broadway, Suite 500 Oakland, CA 94612 (510) 267-1200 聽 障 專 線 :(800) 649-0154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接 受 根 據 發 育 殘 障 者 援 助 和 權 利 法 案 以 及 精 神 病 患 者 保 護 和 維 權 法 案 提 供 的 資 金 本 出 版 物 中 的 任 何 觀 點 調 查 結 果 建 議 或 結 論 都 是 作 者 的 意 見, 並 不 一 定 反 映 資 助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的 組 織 的 看 法 16

第 1 章 法 律 與 系 統 概 要 背 景 In 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居 家 支 援 性 服 務,IHSS) 是 為 一 些 獨 自 在 家 時 無 法 照 顧 自 己, 而 應 該 送 往 特 定 場 所 的 個 人 提 供 的 另 一 種 服 務 選 擇 Cal. Welf. & Inst. Code 12300(a); MPP 30-701.1 IHSS 為 一 些 由 於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而 無 法 安 全 照 顧 自 己 的 個 人 提 供 基 本 服 務 MPP 30-756.32; 30-761.25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和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只 是 IHSS 底 下 可 享 受 的 幾 類 服 務 之 一 而 已 IHSS 計 畫 的 發 展 史 和 資 金 IHSS 募 集 資 金 的 方 式 已 經 發 生 了 變 化 大 多 數 IHSS 服 務 都 是 Medi-Cal 計 畫 的 一 部 分, 一 半 資 金 由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一 半 由 州 及 縣 提 供 但 是, 某 些 服 務 和 案 例 只 由 州 和 縣 提 供 資 金 Medi-Cal 底 下 大 多 數 之 前 只 由 原 有 剩 餘 IHSS 計 畫 下 州 與 縣 基 金 提 供 資 金 的 服 務 和 案 例 最 近 發 生 了 變 化 如 今, 提 供 給 這 些 服 務 和 案 例 的 一 半 費 用 都 由 聯 邦 提 供 現 在 有 三 個 IHSS 計 畫 :(1) 原 有 剩 餘 計 畫 ( 幾 乎 沒 有 人 繼 續 保 留 在 此 計 畫 下 );(2) Independence Plus Waiver( 加 強 獨 立 豁 免 計 畫 );(3) Medi-Cal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計 畫 原 來 的 州 IHSS 計 畫 IHSS 為 一 些 獨 自 在 家 時 需 要 對 其 日 常 生 活 或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協 助 以 保 障 安 全 的 個 人 提 供 一 套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居 家 服 務 與 居 家 服 務 相 關 的 服 務 ( 相 關 服 務 )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和 保 護 性 監 護 很 久 以 17

前,Medi-Cal 沒 有 提 供 任 何 此 類 服 務 只 能 透 過 州 和 當 地 資 金 由 原 來 的 州 IHSS 計 畫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計 劃 1990 年 代 初 期, 州 轉 移 了 所 有 它 認 為 可 以 成 為 Medi-Cal 計 畫 的 服 務, 以 便 得 到 聯 邦 政 府 財 政 參 與 來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州 將 此 新 計 畫 稱 為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計 畫 (PCSP) 由 於 服 務 的 下 列 某 些 原 因, 當 時 州 無 法 轉 移 所 有 服 務 ( 或 者 它 認 為 無 法 轉 移 ):1) 例 如 不 會 為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提 供 輔 助 服 務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居 家 及 相 關 服 務 的 非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2)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 聯 邦 Medicaid 規 定 禁 止 為 Medicaid 受 益 人 的 親 屬 提 供 的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支 付 報 酬 );3) 直 接 向 受 益 人 所 接 受 的 服 務 支 付 報 酬 的 服 務, 亦 即 預 付 款 ( 聯 邦 Medicaid 的 規 定 一 般 只 允 許 醫 療 廠 商 付 款 ); 以 及 4) 為 個 人 提 供 費 用 分 擔 ( 聯 邦 Medicaid 規 定 一 般 要 求 同 等 分 擔 所 有 Medi-Cal 受 益 人 的 費 用 -- IHSS 計 畫 的 分 擔 費 用 較 少 ) 因 此, 州 將 除 了 下 列 項 目 以 外 的 所 有 服 務 都 轉 移 給 了 PCSP: 所 有 保 護 性 監 護 服 務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僅 需 要 居 家 或 相 關 服 務 的 個 人 的 所 有 服 務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的 個 人 的 所 有 服 務 預 先 接 收 付 款 ( 預 付 款 ) 的 個 人 的 所 有 服 務 獲 得 Medi-Cal 的 費 用 分 擔 的 個 人 的 所 有 服 務 沒 有 全 部 範 圍 Medi-Cal 服 務 資 格 的 所 有 個 人 18

這 七 種 服 務 仍 可 繼 續 獲 得 原 來 在 州 IHSS 計 畫 ( 現 在 稱 為 IHSS 剩 餘 (IHSS-R) 計 畫 ) 下 提 供 的 資 金 某 些 人 可 以 同 時 獲 得 PCSP 和 IHSS-R 下 的 服 務, 例 如 獲 得 保 護 性 監 護 但 卻 沒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的 人 士 這 些 人 獲 得 IHSS-R 計 畫 下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但 是 又 獲 得 PCSP 下 的 其 他 所 有 服 務 這 些 稱 為 分 割 案 例 相 比 之 下,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同 時 又 獲 得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個 人 會 獲 得 IHSS-R 計 畫 下 的 所 有 服 務 PCSP 計 畫 開 始 後 不 久, 州 透 過 支 付 Medi-Cal 和 IHSS 費 用 分 擔 之 間 的 費 用 差 額, 將 獲 得 費 用 分 擔 的 個 人 轉 移 到 PCSP 計 畫 中 這 稱 為 買 入 當 然, 由 於 其 他 一 些 原 因 ( 例 如, 個 人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 而 不 具 有 PCSP 資 格 的 個 人 會 保 留 在 IHSS-R 計 畫 中 2004 年, 州 能 夠 將 具 有 全 部 範 圍 Medi-Cal 服 務 的 其 他 所 有 人 的 資 金 從 IHSS-R 計 畫 轉 移 到 Medi-Cal 計 畫 它 透 過 將 保 護 性 監 護 和 非 輔 助 居 家 服 務 及 相 關 服 務 轉 移 到 PCSP 計 畫 來 完 成 此 次 轉 移 通 常 因 親 屬 提 供 者 及 醫 療 廠 商 付 款 規 則 而 無 法 獲 得 Medicaid 下 所 提 供 資 金 的 其 他 服 務, 都 已 轉 移 至 稱 為 Independence Plus Waiver( 加 強 獨 立 豁 免 計 畫,IPW) 的 新 的 Medicaid 豁 免 計 畫 Independence Plus Waiver( 加 強 獨 立 豁 免 計 劃 ) 之 前, 某 些 IHSS 案 例 由 於 聯 邦 Medicaid 規 定 而 無 法 由 Medi-Cal 涵 蓋 這 些 案 例 的 情 況 有 提 供 者 是 未 滿 18 歲 子 女 的 父 母 或 配 偶 獲 得 預 付 款, 或 者 某 些 人 獲 得 餐 飲 津 貼, 而 不 是 膳 食 準 備 和 食 物 購 買 所 允 許 的 時 間 現 在, 這 些 案 例 都 已 由 IPW 下 的 Medi-Cal 涵 蓋 19

適 用 於 原 有 IHSS-R 計 畫 的 所 有 規 則 也 都 適 用 於 IPW 之 下 但 是, 某 些 計 畫 由 於 轉 變 為 Medi-Cal 而 已 經 變 更 : (1) 某 些 以 往 支 付 IHSS 費 用 分 擔 的 人 不 再 繼 續 支 付 : 在 A&D FPL 計 畫 之 下 具 有 沒 有 費 用 分 擔 的 Medi-Cal 資 格 的 人 ; 由 於 在 Medi-Cal 之 下 沒 有 算 入 繼 父 母 收 入 ( 在 原 有 的 IHSS-R 計 畫 之 下 算 入 ), 而 具 有 獲 取 沒 有 費 用 分 擔 的 Medi-Cal 資 格 的 孩 子 ; 在 困 境 計 畫 ( 適 用 於 過 去 一 向 接 受 SSI, 但 是 現 在 由 於 他 們 的 社 會 安 全 殘 障 或 退 休 收 入 上 升 速 度 快 於 SSI 補 助 金 而 喪 失 資 格 的 人 ) 之 下 具 有 沒 有 費 用 分 擔 的 Medi-Cal 資 格 的 人 (2) 在 以 家 庭 或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豁 免 計 畫 ( 例 如 地 區 中 心 所 管 理 的 豁 免 計 畫 ) 之 下, 透 過 機 構 的 考 量 取 得 Medi-Cal 資 格 的 孩 子 和 配 偶, 也 具 有 取 得 父 母 或 配 偶 提 供 的 IHSS 服 務 ( 包 括 授 權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 的 資 格 此 外, 配 偶 或 父 母 獲 得 的 提 供 者 收 入 在 任 何 Medi-Cal 計 畫 下 都 不 會 計 算 在 內 父 母 的 提 供 者 收 入 保 留 為 Medi-Cal 豁 免, 直 到 孩 子 滿 21 歲 為 止 但 是, 因 為 IPW 的 規 定, 不 再 有 分 割 案 例 這 表 示 接 受 配 偶 與 其 他 人 的 服 務, 或 接 受 未 成 年 人 的 家 長 與 其 他 人 的 服 務 的 非 嚴 重 傷 殘 IHSS 受 助 者, 可 獲 得 批 准 的 總 時 數 為 每 月 不 超 過 195 小 時 DHS ACWDLs 05-21, 05-26, 05-29, 06-04, 06-19; DSS ACLs 05-05, 05-05E; DSS ACIN 1-28-06 20

IPW 計 畫 是 社 會 安 全 法 案 第 1115 條 示 範 計 畫 豁 免 類 型 為 加 強 獨 立 豁 免 這 是 CMS 最 近 提 出 以 協 助 執 行 Olmstead 決 定 的 豁 免 類 型 第 1115 條 豁 免 類 別 是 一 項 廣 泛 的 類 別, 它 考 慮 到 許 多 社 會 安 全 法 案 計 畫 中 的 豁 免 計 畫 規 定, 包 括 Medicaid 這 與 考 慮 到 豁 免 自 由 選 擇 規 定 ( 即 管 理 式 照 護 豁 免 ), 或 提 供 Home and Community Based Services ( 基 於 家 庭 和 社 區 的 服 務,HCBS) 的 社 會 安 全 法 案 第 1915 條 豁 免 多 少 有 點 不 同 第 1115 條 豁 免 的 法 定 權 力 非 常 廣 泛, 但 CMS 已 經 在 豁 免 權 力 上 擬 定 了 許 多 行 政 限 制, 例 如 Medicaid 受 益 人 只 能 隸 屬 於 一 個 第 1115 條 豁 免 中 這 是 個 人 無 法 同 時 隸 屬 於 IPW 與 老 年 人 護 理 行 動 網 路 (SCAN) 豁 免 中, 但 可 同 時 隸 屬 於 IPW 與 HCBS 豁 免 中 的 原 因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1 ) IPW 之 下 會 提 供 有 配 偶 與 父 母 提 供 者 的 個 人 的 所 有 IHSS 服 務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4 ) 這 包 括 保 護 性 監 護, 該 監 護 仍 可 由 父 母 提 供 者 提 供, 如 同 根 據 舊 系 統 一 樣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9 ) 但 是, 包 括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所 有 服 務 現 在 將 根 據 Medi-Cal, 而 非 根 據 IHSS-R 計 畫, 透 過 IPW 資 助 對 配 偶 與 父 母 提 供 者 的 所 有 舊 限 制 都 適 用, 例 如 對 於 出 外 工 作 的 限 制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6 8 ) 所 有 非 限 制 也 都 適 用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12 13 ) 在 可 獲 得 IPW 計 畫 底 下 的 服 務 的 情 況 之 下, 具 有 IPW 資 格 的 人 將 不 再 具 有 接 受 IHSS-R 計 畫 底 下 服 務 的 資 格 在 可 獲 得 PCSP 計 畫 底 下 的 服 務 的 情 況 之 下, 將 不 再 具 有 接 受 IPW 底 下 的 服 務 的 資 格 21

IHSS 剩 餘 計 畫 沒 有 資 格 獲 得 全 部 範 圍 的 Medi-Cal( 並 因 此 無 法 接 受 PCSP 或 IPW 底 下 的 服 務 ) 的 個 人 具 有 繼 續 接 受 IHSS-R 計 畫 底 下 的 服 務 的 資 格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1 ) 他 們 可 接 受 有 限 範 圍 內 的 Medi-Cal (Id.) 仍 隸 屬 於 IHSS-R 計 畫 的 受 助 者 是 那 些 已 被 判 定 為 有 資 格 接 受 IHSS-R 服 務, 但 沒 有 資 格 獲 得 聯 邦 資 助 的 全 部 範 圍 Medi-Cal 的 人, 例 如 五 年 禁 令 下 的 非 公 民 只 有 當 隸 屬 於 IHSS-R 計 畫 的 受 助 者 在 其 中 一 項 適 合 其 狀 態 的 Medi-Cal 計 畫 下, 接 受 Medi-Cal 資 格 工 作 人 員 的 Medi-Cal 資 格 判 定, 並 符 合 Medi-Cal 涵 蓋 範 圍 合 格 標 準 時, 才 會 具 有 Medi-Cal 資 格 IHSS-R IPW 及 PCSP 計 畫 IHSS-R IPW 及 PCSP 操 作 起 來 如 同 單 一 計 畫 涵 蓋 IPW 與 Medi-Cal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的 Medi-Cal 法 令 規 定 : 授 權 服 務 時 應 遵 守 原 有 IHSS 剩 餘 計 畫 規 則 (Welf. & Inst. Code 14132.951(e);Welf. & Inst. Code 14132.95(i) 當 人 們 談 到 IHSS 時, 通 常 是 指 所 有 的 三 個 計 劃 Medi-Cal PCSP 涵 蓋 了 大 多 數 人 的 服 務, 其 中 根 據 一 般 Medicaid 計 畫 規 則, 聯 邦 政 府 會 支 付 一 半 的 服 務 費 用, 正 如 聯 邦 政 府 會 支 付 其 他 Medi- Cal 服 務 的 一 半 費 用 一 樣 如 果 服 務 正 由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提 供, 或 如 果 存 在 預 付 款 或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而 且 受 助 者 是 一 位 不 受 限 制 的 Medi-Cal 受 益 人, 則 按 照 聯 邦 Medicaid 規 則 之 規 定 IPW 將 涵 蓋 這 些 服 務 不 具 備 不 受 限 制 Medi-Cal 資 格 的 人 必 須 接 受 IHSS-R 計 畫 之 下 的 22

IHSS 服 務 過 去 只 有 先 前 之 IHSS 剩 餘 計 畫 涵 蓋 了 保 護 性 監 護, 但 現 在 這 三 個 計 畫 都 提 供 了 保 護 性 監 護 最 近 的 變 化 IHSS 資 金 募 集 的 變 化 在 IHSS 服 務 的 資 格 以 及 最 大 時 數 的 計 算 方 面 導 致 產 生 了 一 些 正 面 與 負 面 的 變 化 這 些 變 化 如 下 所 述 Medi-Cal 現 在 涵 蓋 保 護 性 監 護 服 務 以 及 只 授 權 居 家 與 相 關 服 務 的 案 例 之 前, 原 有 剩 餘 IHSS 計 畫 已 涵 蓋 了 僅 授 權 居 家 與 相 關 服 務 的 案 例 也 只 有 原 有 剩 餘 IHSS 計 畫 涵 蓋 了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授 權 時 數 在 IPW 計 畫 的 核 准 程 序 期 間, 加 州 也 尋 求 並 取 得 了 聯 邦 對 於 州 計 畫 修 正 案 的 核 准, 該 修 正 案 中 包 括 保 護 性 監 護 以 及 只 授 權 居 家 與 相 關 服 務 的 案 例 現 在 除 IPW 與 IHSS-R 計 畫 之 外,PCSP 也 為 這 些 案 例 提 供 了 資 助 該 變 化 的 追 溯 效 力 至 2004 年 5 月 Home and Community Based Services( 基 於 家 庭 和 社 區 的 服 務, HCBS) 豁 免 計 畫 現 在 提 供 所 有 IHSS 服 務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發 育 障 礙,DD)HCBS 豁 免 計 畫 以 及 其 他 HCBS 豁 免 計 畫 提 供 某 種 稱 為 機 構 考 量 的 東 西 儘 管 這 看 起 來 違 反 直 覺, 但 機 構 考 量 是 個 好 東 西 因 為 機 構 考 量 不 會 將 配 偶 或 未 滿 18 歲 兒 童 之 父 母 的 收 入 推 算 到 機 構 中 的 某 位 Medi-Cal 受 益 人 社 區 考 量 提 供 將 配 偶 或 未 滿 18 歲 兒 童 之 父 母 的 收 入 推 算 到 作 為 配 偶 或 父 母 而 同 住 一 家 的 Medi-Cal 受 益 人 社 區 考 量 經 常 使 個 人 無 法 居 住 於 家 中, 因 為 配 偶 或 父 23

母 的 推 算 收 入 經 常 使 個 人 不 具 備 Medi-Cal 資 格 個 人 只 有 處 於 機 構 中 時 才 具 備 Medi-Cal 資 格 在 舊 IHSS 系 統 之 下, 如 果 某 人 接 受 了 HCBS 豁 免 計 畫 ( 例 如 DD 豁 免 計 畫 ) 之 下 的 Medi-Cal, 並 同 時 接 受 了 PCSP, 他 們 將 接 受 所 有 Medi- Cal 福 利 ( 包 括 PCSP), 而 無 須 分 擔 費 用 但 是, 如 果 個 人 需 要 保 護 性 監 護, 則 需 要 分 擔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費 用 因 為 只 有 IHSS-R 計 畫 提 供 了 保 護 性 監 護, 而 且 該 計 畫 沒 有 機 構 考 量 社 區 考 量 總 是 適 用 在 新 系 統 之 下, 享 有 全 部 範 圍 Medi-Cal 的 所 有 人 都 將 接 受 Medi-Cal 計 畫 底 下 的 服 務 這 意 味 著 將 全 面 應 用 機 構 考 量 對 於 接 受 PCSP 與 IPW 底 下 服 務 的 人 而 言 亦 是 如 此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10 ) 社 區 考 量 將 繼 續 適 用 於 繼 續 接 受 IHSS-R 計 畫 之 下 服 務 的 人 現 在 允 許 HCBS 豁 免 計 畫 受 助 者 具 有 父 母 與 家 長 提 供 者 之 前, 如 果 某 人 依 照 護 理 機 構 豁 免 計 畫 的 其 中 一 條 或 發 育 障 礙 者 的 豁 免 計 畫 之 規 定 而 具 備 Medi-Cal 資 格, 他 / 她 便 沒 有 資 格 享 有 由 配 偶 或 父 母 ( 如 果 是 未 成 年 人 ) 提 供 的 服 務 現 在, 在 IPW 之 下 該 個 人 可 以 接 受 父 母 或 配 偶 提 供 者 所 提 供 的 IHSS 服 務 不 受 新 規 定 限 制 的 預 付 款 / HCBS 護 理 機 構 豁 免 計 畫 案 例 IPW 計 畫 將 不 會 扣 除 過 去 接 受 剩 餘 IHSS 的 參 加 者 的 HCBS 豁 免 服 務 預 算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加 州 健 康 服 務 部,DHS) 已 授 權 於 2004 年 12 月 1 日 加 入 由 DHS In-Home Operations(IHO) 管 理 24

的 某 個 Home and Community Based Services( 基 於 家 庭 的 服 務,HCBS) 豁 免 計 畫, 並 接 受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居 家 支 援 性 服 務, IHSS) 的 人 以 不 受 新 規 定 限 制 保 護 豁 免 參 加 者 受 限 於 計 算 包 括 HCBS 豁 免 計 畫 Medi-Cal 服 務 在 內 的 所 有 Medi-Cal 服 務 的 個 人 成 本 效 益 費 用 上 限 Medi-Cal 未 涵 蓋 的 IHSS 服 務 不 在 個 人 成 本 效 益 預 算 的 計 算 範 圍 之 內 : 預 付 款 父 母 或 配 偶 提 供 者 服 務 以 及 保 護 性 監 護 按 照 IPW 以 及 示 範 豁 免 計 畫 之 外 的 Medi-Cal 涵 蓋 的 服 務 明 示 之 規 定,Medi- Cal 現 在 涵 蓋 所 有 這 些 服 務 為 使 HCBS 豁 免 參 加 者 不 會 因 為 IHSS 服 務 不 計 算 在 其 個 人 預 算 內 而 減 少 涵 蓋 之 豁 免 服 務,DHS 已 同 意 不 受 新 規 定 限 制 或 凍 結 HCBS 參 加 者 的 預 算 某 些 Medi-Cal 受 益 人 不 再 分 擔 費 用 在 過 去, 如 果 某 人 因 收 入 過 高 而 無 法 獲 得 SSI 資 格, 但 可 以 依 照 老 年 與 殘 障 人 士 聯 邦 貧 困 等 級 (A & D FPL) 計 畫 或 或 以 困 境 資 格 獲 得 Medi-Cal 資 格 ( 不 分 擔 任 何 費 用 ), 如 果 他 或 她 選 擇 接 受 預 付 款, 此 人 可 能 必 須 分 擔 費 用 現 在, 此 人 可 以 接 受 IPW 底 下 的 IHSS 預 付 款 服 務, 而 無 須 分 擔 費 用 IHSS 計 畫 之 間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相 互 作 用 當 批 准 保 護 性 監 護 時 數 時,Medi-Cal 計 畫 會 區 分 嚴 重 傷 殘 與 非 嚴 重 傷 殘 1 如 果 您 是 非 嚴 重 傷 殘, 則 您 最 多 可 獲 准 每 月 195 小 時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1 如 需 瞭 解 您 是 嚴 重 傷 殘 還 是 非 嚴 重 傷 殘 受 助 人, 請 參 考 第 2 章 中 標 題 為 每 月 時 數 - 嚴 重 與 非 嚴 重 傷 殘 的 小 節, 其 中 說 明 了 這 些 類 別 在 IHSS 法 律 之 下 是 如 何 界 定 的 25

無 論 您 是 嚴 重 傷 殘 還 是 非 嚴 重 傷 殘, 您 可 接 受 所 有 服 務 的 最 大 總 時 數 皆 為 每 月 283 小 時 如 果 您 是 非 嚴 重 傷 殘 並 且 接 受 PCSP 底 下 的 服 務, 加 上 其 他 獲 准 時 數 或 您 的 其 他 獲 准 時 數 與 283 之 間 的 差 數 ( 以 兩 者 中 較 小 者 為 準 ), 您 將 獲 准 195 小 時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例 如 : 縣 確 定 您 需 要 保 護 性 監 護 縣 可 批 准 70 小 時 保 護 性 監 護 之 外 的 服 務, 並 確 定 您 是 非 嚴 重 傷 殘 您 將 獲 准 總 計 265 小 時 的 服 務 - 70 小 時 其 他 服 務 加 上 195 小 時 保 護 性 監 護 如 果 您 獲 准 100 小 時 保 護 性 監 護 之 外 的 服 務, 則 您 獲 准 的 總 時 數 將 為 283 小 時, 因 為 這 是 每 月 可 獲 准 的 最 大 時 數 如 果 您 是 非 嚴 重 傷 殘 並 接 受 IPW 或 IHSS-R 計 畫 底 下 的 服 務, 無 論 保 護 性 監 護 與 其 他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需 求 為 何, 您 都 將 最 多 獲 准 195 小 時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可 能 有 必 要 嘗 試 透 過 第 4 章 所 包 含 的 自 我 評 估 程 序 來 建 立 嚴 重 傷 殘 狀 態, 以 獲 得 更 多 時 數 ( 如 果 您 享 有 IPW 或 IHSS-R 計 畫 底 下 的 服 務 ) 否 則, 如 果 您 是 IPW 受 助 者, 您 還 可 能 會 考 慮 變 更 接 受 服 務 的 條 件, 以 取 得 PCSP 的 資 格, 進 而 獲 得 額 外 時 數 執 行 此 操 作 的 方 式 如 下 所 述 PCSP 底 下 僅 保 護 性 監 護 案 例 的 時 數 上 限 變 更 規 定, 非 嚴 重 傷 殘 的 個 人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時 數 限 制 在 195 小 時 之 內, 可 能 還 會 提 供 非 保 護 性 監 護 時 數, 但 兩 者 相 加 不 可 超 過 283 小 時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15 ) 設 計 它 的 目 的 似 乎 是 要 處 理 從 前 的 分 割 案 例 受 益 人, 他 們 是 非 嚴 重 傷 殘, 但 是 他 們 現 在 可 以 像 在 剩 餘 計 26

畫 底 下 一 樣 接 受 PCSP 計 畫 底 下 的 所 有 服 務, 包 括 保 護 性 監 護 但 是, 由 於 PCSP 計 畫 底 下 無 此 類 限 制, 因 此 法 律 無 權 將 保 護 性 監 護 限 制 為 195 小 時 管 轄 PCSP 計 畫 的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4132.95(g) 節, 規 定 下 列 事 項 : 根 據 第 3 章 第 7 款 ( 從 123000 節 開 始 ) 14132.951 節 以 及 本 節 規 定, 在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居 家 支 援 性 服 務 ) 計 畫 底 下 的 最 大 有 效 總 時 數 應 為 每 月 283 小 時 由 於 保 護 性 監 護 是 以 24 小 時 的 服 務 需 求 為 基 礎, 因 此 必 須 根 據 最 大 有 效 時 數 來 提 供 對 於 PCSP 計 畫 而 言, 這 就 是 283 小 時 分 割 案 例 的 消 除 不 再 有 分 割 案 例 這 種 情 況 了, 也 就 是 說, 非 嚴 重 殘 疾 者 可 同 時 接 受 剩 餘 及 PCSP 計 畫 底 下 的 服 務 人 們 將 可 接 受 PCSP IPW 或 IHSS-R 計 畫 底 下 的 所 有 服 務 擁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接 受 預 付 款, 或 接 受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的 全 部 範 圍 的 Medi-Cal 受 益 人, 將 可 接 受 IPW 底 下 的 所 有 服 務 其 他 所 有 全 部 範 圍 的 Medi-Cal 受 益 人 將 可 獲 得 PCSP 計 畫 底 下 的 所 有 服 務 所 有 有 限 範 圍 內 的 Medi-Cal 受 益 人, 以 及 沒 有 Medi-Cal 資 格 的 受 益 人, 將 可 獲 得 IHSS-R 計 畫 底 下 的 所 有 服 務 這 是 不 好 的, 因 為 這 可 能 會 導 致 減 少 某 些 個 人 可 能 獲 得 的 最 大 時 數 在 IHSS-R 計 畫 底 下, 嚴 重 傷 殘 的 個 人 的 每 月 時 數 限 制 在 283 小 時 以 內, 亦 即 他 每 週 需 要 20 小 時 或 以 上 的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及 / 或 膳 食 準 備, 非 嚴 重 傷 殘 的 個 人 的 每 月 時 數 限 制 在 195 小 時 以 內, 亦 即 他 需 要 這 27

些 服 務 的 時 數 在 每 週 20 小 時 以 下 在 PCSP 計 畫 之 下, 嚴 重 或 非 嚴 重 傷 殘 的 個 人 之 間 沒 有 差 別 283 小 時 的 限 制 適 用 於 這 兩 個 類 別 在 剩 餘 計 畫 之 下, 保 護 性 監 護 時 數 限 制 在 每 月 195 小 時 之 內, 但 是 PCSP 計 畫 會 提 供 額 外 的 非 保 護 性 監 護 時 數, 使 相 加 的 總 時 數 高 達 每 月 283 小 時 因 此, 同 時 擁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以 及 非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的 非 嚴 重 傷 殘 個 人, 將 在 剩 餘 計 畫 底 下 接 受 配 偶 / 父 母 提 供 者 的 服 務, 並 在 PCSP 計 畫 底 下 接 受 非 配 偶 / 父 母 的 服 務 沒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且 需 要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個 人, 將 在 剩 餘 計 畫 底 下 接 受 保 護 性 監 護, 並 在 PCSP 計 畫 底 下 接 受 其 他 IHSS 服 務 在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下, 非 嚴 重 傷 殘 的 個 人 可 以 接 受 最 多 195 小 時 的 IHSS-R 計 畫 福 利, 以 及 額 外 的 PCSP 計 畫 福 利, 兩 者 相 加 不 可 超 過 283 小 時 對 於 轉 移 至 PCSP 的 分 割 案 例 而 言, 這 並 沒 有 差 別 ; 將 繼 續 適 用 PCSP 之 下 的 283 最 大 時 數 對 於 只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的 個 人 來 說, 這 也 沒 有 差 別 若 非 嚴 重 傷 殘, 這 些 個 人 將 受 限 於 IHSS-R 計 畫 底 下 的 195 個 小 時 同 樣 的 規 則 在 IPW 底 下 仍 然 適 用 但 是, 對 於 轉 移 至 IPW 的 分 割 案 例 而 言, 也 就 是 同 時 擁 有 父 母 / 配 偶 及 非 父 母 / 配 偶 提 供 者 的 個 人, 這 是 有 差 別 的 ( 請 參 閱 ACIN 編 號 1-28-06, 問 題 5 15 ) 這 些 個 人 的 最 大 時 數 將 會 減 少 至 195 28

如 何 處 理 分 割 案 例 消 除 分 割 案 例 的 限 制 並 非 預 付 款 受 益 人 的 問 題 個 人 必 須 嚴 重 傷 殘 才 能 接 受 預 付 款 因 此, 在 IHSS-R 計 畫 之 下, 嚴 重 傷 殘 受 益 人 的 最 大 時 數 為 283, 在 IPW 之 下, 嚴 重 傷 殘 受 益 人 的 時 數 將 繼 續 為 283 分 割 案 例 的 限 制 對 於 接 受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的 個 人 而 言 可 能 是 個 問 題 接 受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且 接 受 195 小 時 的 最 大 補 助 的 個 人 ( 若 該 類 別 中 有 任 何 人 ), 可 能 會 想 要 放 棄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並 接 受 餐 飲 時 數, 使 他 們 能 夠 轉 移 至 PCSP 計 畫 如 果 他 們 想 要 繼 續 享 有 餐 廳 餐 飲, 而 非 IHSS 之 下 的 餐 飲 服 務, 他 們 也 可 能 會 想 要 考 慮 中 斷 他 們 的 煮 食 爐, 以 便 能 夠 在 SSI 計 畫 之 下 符 合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的 資 格 在 僅 有 非 配 偶 / 父 母 提 供 者 的 條 件 下,IPW 受 益 人 也 可 能 符 合 PCSP 的 資 格 如 果 認 定 某 人 嚴 重 傷 殘, 則 可 增 加 最 大 時 數 因 此, 請 注 意 針 對 個 人 護 理 及 膳 食 準 備 所 評 估 的 時 數 針 對 拒 絕 嚴 重 傷 殘 最 大 時 數 的 目 的, 縣 通 常 會 將 此 評 估 為 19.5, 或 接 近 20 的 數 字 如 果 這 些 時 數 增 加 到 每 週 20, 個 人 便 符 合 PCSP IPW 或 IHSS-R 計 畫 底 下 的 每 月 283 個 小 時 如 果 您 面 對 計 畫 變 更 所 導 致 的 減 少 情 形, 請 聯 絡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或 OCRA 以 下 問 題 提 供 了 我 們 評 估 這 些 案 例 所 需 要 的 資 訊 : 您 是 否 收 到 了 行 動 通 知? 通 知 日 期 是 哪 一 天? 29

您 何 時 收 到 通 知? 您 的 時 數 是 否 有 所 減 少? 舊 時 數 與 新 時 數 分 別 是 多 少? 通 知 中 是 否 說 明 您 需 要 個 人 護 理 與 膳 食 準 備 的 時 數? 幾 個 小 時? 您 有 配 偶 或 父 母 提 供 者 嗎? 您 是 否 接 受 保 護 性 監 護? 您 是 否 接 受 Medi-Cal? 您 是 否 接 受 IHSS 的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通 知 上 將 會 說 明 ) 30

第 2 章 IHSS 計 劃 提 供 的 服 務 IHSS 服 務 說 明 A. 家 居 服 務 掃 地 吸 塵 以 及 清 洗 地 板 / 為 地 板 上 蠟 ; 清 洗 廚 房 檯 面 和 洗 滌 漕 ; 清 潔 浴 室 ; 放 好 食 物 和 供 給 品 ; 倒 垃 圾 ; 打 掃 和 整 理 雜 物 ; 清 潔 焗 爐 和 煑 食 爐 ; 清 潔 冰 箱 和 溶 霜 ; 從 院 子 裏 的 燃 料 箱 中 取 燃 料 為 暖 爐 或 煑 食 爐 補 充 燃 料 ; 更 換 被 單 和 枕 套 ; 更 換 電 燈 泡 以 及 清 潔 輪 椅 和 更 換 輪 椅 電 池 / 為 輪 椅 電 池 充 電 (MPP 30-757.11;ACL 06-34E, 附 錄 B) B. 相 關 服 務 洗 衣 使 用 洗 衣 機 ; 將 衣 物 分 類 ; 將 洗 衣 粉 放 入 容 器 ; 將 衣 物 放 入 洗 衣 機 中 ; 處 理 濕 衣 ; 操 控 洗 衣 機 開 關 掣 ; 將 衣 物 晾 乾 ; 折 疊 並 將 衣 物 分 類 ; 縫 補 和 熨 平 ( 重 編 號 為 MPP 30-757.134;ACL 06-34E, 附 錄 B) 購 物 和 聽 差 準 備 購 物 單 ; 彎 腰 拿 取 提 舉 和 看 管 購 物 車 或 購 物 籃 ; 確 定 所 需 物 品 ; 將 物 品 搬 運 回 家 並 放 妥 ; 打 電 話 購 買 處 方 藥 物 及 取 藥 ; 購 買 衣 物 ( 重 編 號 為 MPP 30-757.135;ACL 06-34E, 附 錄 B) 準 備 膳 食 準 備 膳 食 包 括 制 訂 菜 單 ; 從 冰 箱 或 食 品 櫃 中 取 出 食 品 ; 在 準 備 膳 食 前 後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 清 洗 蔬 菜 削 皮 和 切 片 ; 打 開 包 裝 盒 罐 頭 和 包 裝 袋 ; 秤 量 和 混 合 配 料 ; 拿 起 煲 及 鍋 子 ; 切 肉 ; 重 新 加 熱 食 品 ; 烹 飪 和 安 全 操 31

作 煑 食 爐 ; 佈 置 餐 桌 ; 奉 上 飯 菜 ; 將 食 物 磨 成 醬 泥 或 切 成 小 片 之 類 的 任 務 (MPP 30-757.131;ACL 06-34E, 附 錄 B) 膳 食 清 理 膳 食 清 理 包 括 將 碗 碟 放 入 和 取 出 洗 碗 機 ; 清 洗 沖 刷 和 抹 乾 餐 碟 煲 鍋 廚 房 用 具 和 烹 調 器 具 並 將 其 放 好 ; 保 存 / 放 好 剩 餘 食 品 / 飲 料 ; 擦 桌 子 檯 面 煮 食 爐 / 焗 爐 和 洗 滌 漕 以 及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MPP 30-757; 132;ACL 06-34E, 附 錄 B) 注 意 : 膳 食 清 理 不 包 括 冰 箱 煑 食 爐 / 焗 爐 或 檯 面 和 洗 滌 漕 的 一 般 清 洗 這 些 服 務 屬 於 家 庭 服 務 (MPP 30-757.132;ACL 06-34E, 附 件 B) C.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協 助 下 床 活 動 幫 助 受 助 者 行 走 或 在 家 中 從 一 個 地 方 移 動 到 另 一 個 地 方, 包 括 往 返 浴 室 ; 上 下 樓 梯 ; 移 動 並 拿 取 助 行 設 備, 如 拐 杖 助 步 器 或 輪 椅 等, 並 在 執 行 這 些 任 務 前 後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協 助 下 床 活 動 還 包 括 協 助 受 助 者 往 返 於 家 門 和 汽 車 之 間 ( 包 括 進 出 汽 車 ), 以 外 出 接 受 醫 療 陪 護 和 / 或 替 代 性 治 療 (MPP 30-757.14(k);ACL 06-34E, 附 錄 B) 洗 浴 口 腔 衛 生 和 梳 理 / 日 常 床 上 擦 浴 洗 浴 洗 浴 ( 盆 浴 / 淋 浴 ) 包 括 在 浴 盆 或 淋 浴 間 中 清 潔 身 體 ; 注 水 / 拿 出 洗 浴 用 品 和 排 水 / 放 回 洗 浴 用 品 ; 打 開 / 關 閉 水 龍 頭 和 調 節 水 溫 ; 協 助 受 助 者 進 出 浴 盆 或 淋 浴 間 ; 協 助 清 洗 沖 刷 擦 乾 全 身 各 部 位 以 及 塗 抹 乳 液 爽 32

身 粉 除 臭 劑 和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MPP 30-757.14(e);ACL 06-34E, 附 錄 B) 口 腔 衛 生 口 腔 衛 生 包 括 擠 牙 膏 刷 牙 漱 口 護 理 假 牙 用 牙 線 清 理 牙 齒 及 清 洗 擦 乾 雙 手 (MPP 30-757.14(e);ACL 06-34E, 附 錄 B) 梳 理 梳 理 服 務 包 括 梳 刷 頭 髮 ; 當 受 助 者 無 法 前 往 理 髮 店 / 美 容 院 時 為 其 理 髮 ; 洗 頭 使 用 護 髮 劑 及 吹 乾 頭 髮 ; 刮 鬍 鬚 ; 當 護 理 手 指 甲 / 腳 指 甲 不 被 視 為 受 助 者 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時, 為 其 護 理 手 指 甲 / 腳 指 甲 以 及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MPP 30-757.14(e);ACL 06-34E, 附 錄 B) 注 意 : 沐 浴 口 腔 衛 生 和 梳 理 不 包 括 往 返 浴 室 這 些 任 務 屬 於 協 助 下 床 活 動 服 務 範 圍 (MPP 30-757. 14(e);ACL 06-34E, 附 錄 B) 日 常 床 上 擦 浴 日 常 床 上 擦 浴 包 括 清 潔 水 盆 或 其 他 用 於 床 上 海 綿 擦 浴 的 物 品 並 將 其 放 回 原 處 ; 取 水 和 用 品 ; 清 洗 沖 刷 並 擦 乾 身 體 ; 塗 抹 乳 液 爽 身 粉 除 臭 劑 以 及 在 沐 浴 前 後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MPP 30-757.14(d);ACL 06-34E, 附 錄 B) 穿 衣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 穿 衣 / 脫 衣 繫 緊 / 鬆 開 扣 鈕 扣 / 解 紐 扣 拉 上 拉 鏈 / 解 開 拉 鏈 以 及 綁 緊 / 鬆 開 外 衣 內 衣 胸 衣 彈 力 長 襪 和 吊 帶 ; 更 換 髒 衣 物 ; 33

並 將 工 具 帶 給 受 助 者 以 協 助 其 獨 立 穿 衣 (MPP 30-757.14(f);ACL 06-34E, 附 錄 B) 維 護 和 協 助 使 用 義 肢 協 助 受 助 人 自 行 給 藥 ; 取 下 / 戴 上 維 護 和 清 潔 義 肢 眼 鏡 / 助 聽 器 以 及 在 執 行 這 些 任 務 前 後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A MPP 30-757.14(i);CL 06-34E, 附 錄 B) 大 小 便 護 理 協 助 受 助 者 使 用 清 倒 和 清 潔 床 上 便 盆 / 床 旁 便 桶 尿 壺 造 瘻 灌 腸 劑 和 / 或 導 尿 管 ; 戴 上 尿 布 ; 移 動 受 助 者 身 軀 以 便 更 換 尿 布 ; 處 理 衣 物 ; 更 換 使 用 一 次 即 棄 隔 離 墊 ; 穿 戴 / 除 下 使 用 一 次 即 棄 手 套 ; 擦 拭 並 清 潔 受 助 者 ; 協 助 坐 上 / 離 開 便 桶 或 坐 廁 以 及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注 意 : 不 包 括 插 入 灌 腸 劑 導 尿 管 栓 劑 作 為 排 便 療 法 一 部 分 的 手 指 刺 激 或 者 結 腸 灌 洗 這 些 任 務 作 為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MPP 30-757.14(a);ACL 06-34E, 附 錄 B) 月 經 護 理 月 經 護 理 僅 限 於 為 受 助 者 放 置 外 用 衛 生 巾 外 部 清 潔 和 移 動 身 軀 以 便 更 換 衛 生 巾 使 用 和 / 或 丟 棄 隔 離 墊 處 理 衣 服 抹 拭 清 洗 以 及 洗 淨 / 擦 乾 雙 手 注 意 : 評 估 月 經 護 理 所 花 時 間 時 可 能 需 要 評 估 用 於 其 他 服 務 類 別 如 洗 衣 穿 衣 家 庭 沐 浴 口 腔 衛 生 和 美 容 等 的 額 外 時 間 此 外, 如 果 受 助 者 使 用 尿 布, 則 不 需 再 花 時 間 於 月 經 護 理 上 它 將 作 為 腸 和 膀 胱 護 理 的 一 部 分 進 行 評 估 (MPP 30-757.14(j);ACL 06-34E, 附 件 B) 34

轉 移 服 務 協 助 受 助 者 從 站 立 坐 下 或 俯 臥 姿 勢 轉 換 為 另 一 種 姿 勢 和 / 或 從 一 種 設 備 或 家 具 轉 移 到 另 一 種 設 備 或 家 具 這 包 括 從 床 椅 子 沙 發 輪 椅 助 步 器 或 其 他 輔 助 性 設 備 轉 移 到 另 一 處 或 另 一 種 姿 勢, 這 些 轉 移 一 般 是 在 同 一 個 房 間 內 進 行 注 意 : 轉 移 不 包 括 協 助 上 廁 所 該 任 務 將 視 為 腸 和 膀 胱 護 理 的 一 部 分 以 進 行 評 估 更 換 姿 勢 以 防 止 皮 膚 潰 爛 和 促 進 血 液 循 環 則 屬 更 換 姿 勢 / 擦 拭 皮 膚 範 圍 (MPP 30-757.14(h);ACL 06-34E, 附 錄 B) 更 換 姿 勢 / 擦 拭 皮 膚 擦 拭 皮 膚 以 促 進 血 液 循 環 和 / 或 防 止 皮 膚 潰 爛 ; 協 助 受 助 者 在 床 上 轉 身 和 其 他 類 型 的 姿 勢 更 換 以 及 符 合 MPP 30-757.14(g)(1)(2)(A);ACL 06-34E, 附 錄 B 標 準 的 各 項 活 動 注 意 : 更 換 姿 勢 和 擦 拭 皮 膚 不 包 括 褥 瘡 護 理 ( 皮 膚 和 傷 口 護 理 ) 該 任 務 將 作 為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的 一 部 分 進 行 評 估 用 於 褥 瘡 的 紫 外 線 治 療 ( 安 裝 和 監 控 設 備 ) 和 / 或 為 皮 膚 塗 抹 藥 膏 的 服 務 會 作 為 維 護 和 協 助 使 用 義 肢 的 一 部 分 進 行 評 估 (MPP 30-757.14(g);ACL 06-34E, 附 錄 B) 餵 食 服 務 協 助 進 食 並 確 保 進 食 時 攝 取 足 夠 液 體, 包 括 向 無 法 自 行 進 食 或 需 要 使 用 其 他 專 門 設 備 才 能 自 行 進 食 或 飲 用 足 夠 液 體 的 受 助 者 提 供 進 食 和 相 關 協 助 進 食 任 務 包 括 協 助 取 得 端 起 和 抓 緊 食 具 和 杯 子 ; 清 潔 臉 和 手 以 及 清 洗 / 擦 乾 雙 手 35

注 意 : 該 服 務 不 包 括 將 食 物 切 成 小 塊 或 磨 成 醬 泥 燉 湯, 因 為 這 些 任 務 屬 於 準 備 膳 食 服 務 範 圍 (MPP 30-757.14(c);ACL 06-34E, 附 錄 B) 呼 吸 服 務 呼 吸 服 務 僅 限 於 非 醫 療 服 務, 如 協 助 自 行 供 給 氧 氣 和 清 潔 氧 氣 設 備 及 IPBB 機 (MPP 30-757.14(b);ACL 06-34E, 附 錄 B) D. 保 護 性 監 護 保 護 性 監 護 是 守 護 嚴 重 精 神 損 傷 患 者 以 防 止 其 在 家 中 傷 害 自 身 當 一 名 殘 疾 兒 童 或 成 人 需 要 24 小 時 監 護 才 能 確 保 其 在 家 中 的 安 全 時, 可 以 付 酬 請 IHSS 提 供 者 對 其 作 出 守 護 以 防 止 受 傷 或 發 生 事 故 這 項 服 務 可 用 於 監 察 有 認 知 障 礙 精 神 混 亂 精 神 損 傷 或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行 為 MPP 30-757.17 保 護 性 監 護 不 包 括 友 好 探 訪 或 其 他 社 交 活 動 如 果 監 護 需 要 是 因 醫 療 狀 況 引 致, 而 所 要 求 的 監 護 形 式 為 醫 療 監 護 時, 則 不 會 提 供 該 服 務 在 預 期 的 緊 急 醫 療 情 況 中 不 提 供 該 服 務 此 外, 亦 不 會 提 供 保 護 性 監 護 服 務 以 防 止 受 助 者 的 反 社 會 或 攻 擊 性 行 為 MPP 30-757.172 當 社 會 工 作 者 認 定 需 要 進 行 二 十 四 小 時 監 護 才 能 保 證 您 在 自 己 家 裏 的 安 全 時, 就 可 能 會 授 權 進 行 保 護 性 監 護 社 會 工 作 者 還 將 決 定 是 否 可 以 結 合 IHSS 和 其 他 替 代 資 源 來 滿 足 二 十 四 小 時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需 要 MPP 30-757.172 36

有 關 條 例 規 定 IHSS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與 您 或 您 的 監 護 人 保 護 人 或 者 家 長 ( 如 果 您 未 成 年 ) 進 行 討 論, 確 定 是 否 適 宜 以 非 留 在 家 中 的 照 護 代 替 保 護 性 監 護 MPP 30-757.173 E.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是 一 些 受 助 者 若 非 因 行 動 不 便 通 常 可 以 自 我 進 行 的 活 動 根 據 受 助 者 的 身 體 或 精 神 狀 況, 這 些 服 務 是 維 持 受 助 者 健 康 的 必 要 活 動 這 些 服 務 是 由 持 有 認 可 執 照 的 健 康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指 定, 並 在 這 些 專 業 人 員 的 指 導 下 提 供 提 供 服 務 期 限 由 健 康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決 定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1;MPP 30-757.19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包 括 配 給 藥 物 刺 穿 皮 膚 將 醫 療 設 備 插 入 到 身 體 管 口 需 要 消 毒 過 程 的 活 動 或 其 他 必 須 接 受 持 有 執 照 的 健 康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培 訓 才 能 作 出 正 確 判 斷 的 活 動 使 用 導 管 進 食 氣 管 造 口 術 護 理 和 吸 氣 引 液 導 尿 管 插 入 造 瘻 灌 洗 和 腸 護 理 均 屬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MPP 30-757.19(c);30-756.4;30-780.1(a)(9);30-780.2(g) 這 些 服 務 由 經 常 提 供 IHSS 的 人 員 提 供, 而 且 與 常 規 IHSS 服 務 的 收 費 率 相 同 MPP 30-757.195 為 了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縣 必 須 收 到 由 持 牌 健 康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簽 名 並 注 明 日 期 的 指 示 該 指 示 必 須 包 括 由 受 助 人 簽 名 的 知 情 同 意 聲 明, 表 明 其 已 知 悉 接 受 服 務 的 潛 在 風 險 MPP 30-757.196;30-780.2(e); 附 錄 F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表 格 37

F. 交 通 服 務 如 果 受 助 者 必 須 前 往 某 一 地 點 並 且 沿 途 需 要 陪 同 協 助, 有 經 費 可 向 提 供 陪 同 服 務 者 支 付 酬 勞 交 通 服 務 僅 限 於 到 醫 生 牙 科 醫 生 和 其 他 醫 療 從 業 者 處 就 診 及 前 往 安 裝 或 試 穿 Medi-Cal 不 提 供 運 輸 的 醫 療 相 關 器 具 / 設 備 和 專 用 衣 物, 以 及 相 關 回 程 它 還 包 括 接 送 受 助 者 前 往 接 受 由 代 替 IHSS 的 其 它 資 源 所 提 供 的 居 家 支 援 性 服 務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b);MPP 30-757.15;30-780.1(b)(5) 2 G. 餐 廳 和 餐 飲 津 貼 家 中 有 足 夠 的 烹 調 設 備 但 由 於 殘 疾 而 無 法 使 用 這 些 設 備 的 人 可 以 選 擇 接 受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代 替 膳 食 規 劃 膳 食 準 備 和 膳 食 清 理 服 務 其 SSP 補 助 已 包 括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的 受 助 者 不 能 接 受 來 自 IHSS 的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 重 編 號 為 MPP 30-757.133 ) H. 全 面 清 理 全 面 清 理 包 括 徹 底 清 理 房 屋 以 便 清 除 所 有 的 危 險 垃 圾 或 污 垢 該 服 務 通 常 僅 在 IHSS 最 初 批 核 時 提 供, 或 者 在 IHSS 終 止 服 務 超 過 12 個 月 並 且 重 新 批 准 時 提 供 當 居 住 環 境 會 對 受 助 者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產 生 威 脅, 或 者 導 致 無 法 按 照 法 令 或 條 例 的 規 定 為 煙 熏 殺 蟲 作 好 準 備 而 有 被 驅 逐 的 風 險 時 可 能 也 會 批 准 進 行 全 面 清 理 MPP 30-757.121;MPP 30-780.1(b)(6) 2 該 福 利 僅 蚕 IHSS-R 和 IPW 計 劃 提 供 PCSP 不 提 供 餐 廳 和 餐 飲 津 貼 福 利 婓 杻 忷 狟, 蠟 可 以 通 過 選 擇 放 棄 該 福 利 來 增 加 每 月 時 間, 這 H 奻 岆 將 您 從 IPW 轉 移 到 PCSP 以 獲 得 更 多 時 間 如 果 蠟 岆 通 過 IHSS-R 計 劃 接 受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則 不 夔 釬 森 選, 因 爲 您 的 Medi-Cal 垀 枑 鼎 腔 腦 瞳 衄 癹, 秪 森 您 不 具 備 接 受 PCSP 服 務 的 資 格 38

I. 清 除 庭 院 危 險 清 除 庭 院 危 險 是 指 獲 得 批 准 在 庭 院 裏 進 行 的 簡 易 工 作, 如 割 除 過 高 的 青 草 或 雜 草 和 清 理 可 能 導 致 產 生 火 災 的 垃 圾 該 服 務 還 適 用 於 剷 除 入 口 和 主 要 通 道 上 可 能 會 產 生 危 險 的 冰 雪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MPP 30-757.161-2;MPP 30-780.1(b)(7) J. 教 學 和 示 範 教 學 和 示 範 服 務 由 IHSS 提 供 者 提 供, 目 的 是 使 受 助 者 能 夠 自 己 完 成 目 前 從 IHSS 獲 得 的 服 務 教 學 和 示 範 服 務 只 限 於 講 解 教 導 屬 於 家 居 服 務 相 關 服 務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和 清 除 庭 院 危 險 服 務 範 圍 內 的 任 務 教 學 和 示 範 服 務 的 提 供 時 間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並 且 只 有 在 能 夠 減 少 特 定 IHSS 服 務 需 要 的 合 理 預 期 下 才 能 獲 得 批 准 MPP 30-757.181-4 K. 休 替 服 務 休 替 護 理 是 為 符 合 條 件 的 受 助 者 提 供 的 臨 時 或 間 歇 性 服 務, 以 接 替 無 償 提 供 護 理 的 人 士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f) 節 當 受 助 者 未 滿 十 八 週 歲 並 與 其 家 長 一 同 居 住 時, 如 果 家 長 由 於 上 班 教 育 或 職 業 培 訓 的 原 因 必 須 外 出 由 於 身 體 和 / 或 精 神 原 因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或 者 當 家 長 由 於 接 受 持 續 醫 療 具 體 診 療 或 其 他 與 健 康 相 關 的 治 療 而 不 在 家 時, 在 此 期 間 可 以 向 家 長 之 外 的 提 供 者 購 買 每 週 最 多 八 小 時 的 IHSS MPP 30-763.444 39

注 意 事 項 1. 每 月 限 制 嚴 重 和 非 嚴 重 殘 疾 如 果 您 有 嚴 重 損 傷, 您 有 權 (a) 確 定 自 己 的 IHSS 或 Medi-Cal 個 人 醫 療 護 理 服 務 提 供 者, 即 使 您 所 處 縣 區 有 合 同 代 理 也 可 以 這 樣 做,(b) 提 前 獲 得 款 項 以 便 向 工 人 付 款 而 不 用 等 日 後 由 州 電 腦 向 工 人 付 款 要 確 定 您 是 否 具 備 嚴 重 受 損 受 助 者 的 資 格, 請 將 工 作 表 中 以 星 號 標 記 的 基 本 服 務 類 別 加 起 來 ( 參 見 附 錄 C) 如 果 總 計 達 到 一 週 20 小 時 或 以 上 ( 包 括 非 IHSS 提 供 的 服 務 ) 3, 那 麼 您 就 屬 於 嚴 重 受 損 如 果 已 確 定 您 需 要 保 護 性 監 護, 則 您 可 獲 得 多 少 小 時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將 取 決 於 您 是 否 嚴 重 受 損 如 果 確 定 您 為 非 嚴 重 受 損 且 接 受 PCSP 服 務, 那 麼 每 月 您 最 多 將 得 到 195 小 時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加 上 所 有 Medi-Cal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全 部 服 務 每 月 最 多 283 小 時 如 果 因 為 服 務 提 供 者 是 您 的 配 偶 您 的 家 長 ( 若 您 未 成 年 ), 或 者 您 接 受 了 預 付 款 餐 廳 餐 飲 津 貼 而 導 致 您 不 具 備 接 受 PCSP 計 劃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資 格, 那 麼 根 據 IPW 或 IHSS-R 計 劃, 您 接 受 服 務 的 總 時 間 每 月 不 能 超 過 195 個 小 時 如 果 確 定 您 為 嚴 重 損 傷, 則 無 論 您 是 否 隸 屬 PCSP IPW 或 剩 餘 IHSS 計 劃, 您 都 將 獲 得 每 月 283 小 時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3 通 過 適 當 的 評 估 您 也 可 以 找 到 和 利 用 替 代 資 源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例 如 在 日 間 計 劃 或 學 校 提 供 的 腸 和 膀 胱 護 理 協 助 要 確 定 某 人 是 否 屬 於 嚴 重 損 傷, 您 可 以 計 算 通 過 IHSS 支 付 的 服 務 時 間 和 免 費 提 供 給 IHSS 計 劃 的 服 務 時 間 40

2. 未 滿 足 的 需 要 由 IHSS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的 需 要 評 估 表 必 須 列 明 所 有 IHSS 未 滿 足 的 需 要 (MPP 30-761.274; 附 錄 G 需 要 評 估 資 料 單 ) 未 滿 足 的 需 要 是 指 所 需 服 務 的 總 時 間 與 該 受 助 者 所 獲 得 的 最 高 服 務 時 間 之 間 的 差 值 例 如, 某 受 助 者 需 要 每 天 12 小 時 的 IHSS 類 服 務, 而 其 每 月 評 定 的 總 服 務 時 間 為 283 小 時, 則 該 受 助 者 每 月 將 有 總 計 77 個 小 時 的 未 滿 足 需 要 ( 每 月 需 要 12 小 時 x 30 天 = 360 小 時 需 要 的 360 小 時 評 定 的 283 小 時 = 未 滿 足 需 要 的 77 小 時 ) 1992 年, 州 政 府 通 過 一 項 法 律, 授 權 全 面 削 減 12% IHSS 提 供 給 所 有 受 助 者 的 服 務, 該 法 律 已 生 效 數 月 對 於 已 記 錄 在 案 有 未 滿 足 需 要 的 受 助 者, 此 項 削 減 首 先 應 用 於 其 未 滿 足 的 需 要 如 果 您 有 大 量 未 滿 足 的 IHSS 需 要, 並 且 您 已 經 加 入 由 DHCS In-Home Operations 管 理 的 某 個 家 庭 及 社 區 豁 免 計 劃, 則 您 可 以 選 擇 接 受 豁 免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waiver personal care services - WPCS) 以 幫 助 減 少 未 滿 足 的 需 要 要 獲 得 更 多 關 於 WPCS 的 資 訊, 請 參 閱 第 3 章 中 有 關 這 些 服 務 的 章 節 3. 共 同 生 活 安 排 當 您 與 室 友 或 服 務 員 同 住 時, 家 庭 服 務 相 關 服 務 和 某 些 其 他 服 務 的 需 要 可 能 會 按 比 例 分 配 MPP 30-763.3 主 要 的 例 外 情 況 是 有 能 力 提 供 服 務 的 配 偶 和 與 家 長 同 住 的 未 滿 18 週 歲 的 兒 童 受 助 者 這 些 例 外 情 況 在 第 3 章 中 有 詳 細 說 明 以 下 原 則 用 於 根 據 共 同 生 活 安 排 按 比 例 分 配 服 務 : 41

家 居 服 務 和 全 面 清 理 您 屋 內 的 起 居 地 方 分 為 僅 供 您 使 用 的 區 域 與 他 人 共 用 的 區 域 和 非 您 使 用 的 區 域 不 需 要 為 非 供 您 使 用 的 區 域 進 行 評 估 共 用 區 域 的 服 務 需 要 應 該 與 所 有 室 友 共 同 攤 分, 您 的 需 要 就 是 您 所 攤 分 的 部 分 對 於 僅 供 您 使 用 的 區 域, 則 應 根 據 您 的 個 人 需 要 進 行 評 估 MPP 30-763.31 相 關 服 務 當 與 其 他 室 友 共 同 需 要 的 服 務 得 到 滿 足 時, 該 需 要 將 在 獲 得 服 務 的 所 有 室 友 間 攤 分, 而 您 的 需 要 就 是 您 所 攤 分 的 部 分 如 果 某 項 服 務 並 未 提 供 給 室 友, 而 僅 單 獨 提 供 給 您 時, 則 將 根 據 您 的 個 人 需 要 進 行 評 定 MPP 30-763.32 保 護 性 監 護 除 非 您 與 一 個 或 多 個 IHSS 受 助 者 同 住 且 你 們 都 需 要 保 護 性 監 護, 否 則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需 要 將 根 據 您 個 人 需 要 進 行 評 定 在 共 同 需 要 保 護 性 監 護 的 情 況 中, 該 需 要 將 視 為 共 同 需 要 進 行 攤 分 但 是, 如 果 按 比 例 分 配 的 結 果 使 某 位 受 助 者 的 評 定 需 要 超 越 最 高 時 間 限 額, 則 將 在 受 助 者 間 調 整 分 配 比 例 以 便 在 最 高 付 款 和 最 高 時 間 限 額 內 盡 量 滿 足 所 有 或 大 部 份 的 保 護 性 監 護 需 要 當 提 供 者 在 家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時, 不 存 在 保 護 性 監 護 需 要 MPP 30-763.33 教 學 和 示 範 教 學 和 示 範 服 務 需 要 將 根 據 您 的 個 人 需 要 進 行 評 定, 除 非 您 與 一 個 或 多 個 IHSS 受 助 者 同 住 且 你 們 有 共 同 需 要, 則 會 在 可 行 時 安 排 滿 足 共 同 需 要 MPP 30-763.34 42

清 除 庭 院 危 險 清 除 庭 院 危 險 的 需 要 將 不 會 在 共 用 生 活 安 排 中 進 行 評 定, 除 非 所 有 的 室 友 均 屬 於 以 下 一 個 或 多 個 類 別 :(1) 其 他 無 法 提 供 此 類 服 務 的 受 助 者 ; (2) 其 他 身 體 或 精 神 狀 況 無 法 提 供 此 類 服 務 的 人 士, 或 者 (3) 其 他 室 友 均 為 未 滿 14 週 歲 的 兒 童 MPP 30-763.352 交 通 輔 助 醫 療 和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必 須 根 據 個 人 需 要 進 行 評 定 MPP 30-763.351 4. 服 務 付 款 如 果 您 正 接 受 個 人 護 理 或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或 者 您 屬 於 嚴 重 損 傷, 則 您 不 會 被 要 求 接 受 任 何 特 定 人 員 的 服 務, 除 非 您 的 監 護 人 保 護 人 或 家 長 ( 如 果 您 未 成 年 ) 已 經 選 擇 了 提 供 者 您 所 選 擇 的 提 供 者 將 獲 得 優 先 權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4.1;MPP 30-767.3;30-767.5(a); 30-769.735 5. 支 付 方 式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四 種 方 式 之 一 向 IHSS 提 供 者 付 款 :(1) 通 過 向 縣 IHSS 辦 公 室 提 交 時 間 記 錄 表 由 州 政 府 支 付 ;(2) 如 果 您 接 受 預 付 款 則 直 接 由 您 支 付 ;(3) 由 縣 的 合 約 代 理 機 構 支 付 ; 或 者 (4) 作 為 縣 僱 員 由 縣 政 府 支 付 時 間 記 錄 表 IHSS 每 月 向 提 供 者 付 款 兩 次 支 付 期 限 從 當 月 1 日 至 15 日, 和 當 月 16 日 至 月 尾 43

個 人 提 供 者 每 月 需 提 交 兩 次 時 間 記 錄 表, 分 別 在 每 月 15 日 和 每 月 月 尾 通 常 會 在 10 日 內 向 提 供 者 付 款 沒 有 正 確 簽 名 和 標 明 日 期 的 時 間 表 將 退 回 給 受 助 者, 這 將 延 遲 向 提 供 者 付 款 為 接 受 預 付 款 的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只 需 在 每 個 月 尾 提 交 時 間 表 無 論 是 那 一 種 情 況, 您 都 有 責 任 簽 署 時 間 表 並 確 保 聲 明 的 時 間 和 服 務 確 實 是 您 在 該 段 期 間 所 接 受 的 服 務 如 果 您 無 法 簽 署 時 間 表, 可 以 授 權 某 人 代 表 您 簽 名 預 付 款 項 如 果 您 通 過 PCSP 接 受 服 務, 則 無 法 獲 得 預 付 款 項, 因 為 聯 邦 醫 療 法 限 制 在 提 供 服 務 前 付 款 根 據 IHSS Residual 和 IPW 計 劃, 如 果 確 定 您 為 嚴 重 殘 疾, 則 您 有 權 接 受 IHSS 服 務 預 付 款 項 縣 必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任 何 可 能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有 關 預 付 款 項 的 資 訊 任 何 提 前 支 付 金 額 都 將 減 去 所 有 必 要 的 僱 員 扣 减 額 接 受 IHSS 服 務 滿 一 年 之 後, 您 可 以 選 擇 通 過 電 子 轉 帳 接 收 這 筆 款 項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4(a) (c);12304.3;mpp 30-701(d)(3);30-769.73 不 過, 由 於 最 近 的 法 規 更 改, 您 將 無 法 接 收 直 接 存 款, 並 且 如 果 有 成 本 分 擔 付 款 還 會 出 現 延 遲 ACL 06-13 要 獲 得 進 一 步 資 訊, 請 參 閱 第 6 章 如 果 您 :(1) 將 款 項 用 於 購 買 核 准 服 務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2) 未 在 每 月 月 尾 提 交 時 間 表 ; 或 者 (3) 沒 有 按 時 付 款 予 您 的 提 供 者, 縣 有 權 停 止 向 您 發 放 預 支 款 項 MPP 30-767.133 44

6. 僱 用 / 解 僱 提 供 者 如 果 通 過 與 縣 簽 訂 合 同 的 非 牟 利 協 會 或 者 由 縣 立 公 共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則 您 可 保 留 僱 用 解 僱 和 監 督 IHSS 提 供 者 工 作 的 權 利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1.6(c)(1);12301.6(h) 本 出 版 物 最 後 所 附 的 附 錄 A 是 一 份 DSS 刊 物, 它 將 說 明 僱 用 和 解 僱 IHSS 提 供 者 的 程 序 (PUB 104) 7. 收 費 率 通 常, 個 人 提 供 者 的 收 費 率 相 等 於 加 州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但 縣 可 能 會 設 定 更 高 的 標 準 [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h)(2);12301.6(c)(3);14132.95(j); MPP 30-765.2] 禁 止 支 付 額 外 補 貼 以 提 高 每 小 時 收 費 率 [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h)(2);141342.95;141342.951(g);42 CFR 447.15] 但 是, 如 果 您 已 接 受 最 高 服 務 時 間, 則 可 以 直 接 向 提 供 者 付 款 尋 求 額 外 幫 助 以 解 決 未 滿 足 的 需 要 可 您 也 可 以 就 夾 在 任 務 之 間 的 時 間 向 提 供 者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允 許 其 他 人 直 接 向 提 供 者 付 費 以 節 省 您 的 分 擔 成 本 此 外, 接 受 IHSS 時 間 的 人 往 往 需 要 非 由 IHSS 提 供 的 其 他 類 型 服 務 的 協 助 例 如 社 區 服 務 戶 外 活 動 學 習 乘 坐 公 交 車 安 排 醫 療 預 約 等 您 需 要 自 行 制 定 非 IHSS 時 間 的 費 率 45

第 3 章 IHSS 資 格 哪 些 人 具 備 IHSS 資 格? 居 住 於 自 己 家 中 的 加 州 居 民 並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的 人 便 有 資 格 享 受 IHSS: (1) 目 前 享 受 SSI/SSP 福 利 4 (2) 缺 乏 醫 療 條 件 的 老 年 人 盲 人 或 殘 疾 人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4132.95 (3) 除 收 入 超 過 SSI/SSP 資 格 標 準 外, 符 合 其 他 所 有 SSI/SSP 資 格 標 準 (4) 符 合 包 括 收 入 在 內 的 SSI/SSP 資 格 標 準, 但 未 享 受 SSI/SSP 福 利 (5) 曾 一 度 具 備 SSI/SSP 福 利 資 格, 但 由 於 從 事 有 相 當 收 入 的 活 動 而 失 去 資 格, 並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條 件 : (a) 根 據 社 會 保 障 法 (SSI/SSP) 第 XVI 章 節, 曾 被 評 定 患 有 殘 疾 (b) 仍 患 有 身 體 或 精 神 缺 陷, 且 該 缺 陷 乃 曾 被 評 定 為 患 有 殘 疾 的 依 據 (c) 按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5.5 所 界 定 的 嚴 重 傷 殘 人 士 援 助 範 圍 需 要 一 個 或 多 個 方 面 的 援 助 (d) 願 意 承 擔 適 用 的 費 用 分 擔 義 務 (MPP 30-755.1) (6) 通 過 公 共 機 構 認 可 參 加 了 加 州 的 某 項 HCBS 豁 免 計 劃 4 領 取 SSI 家 庭 之 外 膳 宿 與 照 顧 費 用 的 人 不 具 備 IHSS 資 格 這 被 視 為 非 醫 療 家 庭 外 照 顧 SSI 膳 宿 與 照 顧 費 用 涵 蓋 個 人 護 理 和 監 護 MPP 30-701(o)(2);MPP 30-763.72 46

是 否 具 備 資 格 將 在 收 到 申 請 時 以 及 每 隔 十 二 個 月 和 在 獲 悉 個 人 狀 況 有 變 更 時 随 時 作 出 評 定 MPP 30-755.21 如 有 任 何 資 格 變 化,IHSS 受 助 者 有 責 任 在 發 生 變 化 的 10 個 日 曆 日 內 向 縣 IHSS 辦 公 室 報 告 MPP 30-760.14 和 15 收 入 和 資 產 方 面 怎 樣 才 符 合 資 格? 如 果 您 享 受 SSI, 則 您 符 合 IHSS 的 財 務 資 格 要 求 如 果 您 的 收 入 過 高 而 沒 有 資 格 享 受 SSI, 那 麼 您 可 能 有 資 格 通 過 分 擔 費 用 來 享 受 IHSS, 該 分 擔 費 用 等 於 您 的 其 他 收 入 減 去 $20 後 與 適 用 的 SSI/SPP 補 助 額 之 間 的 差 別 要 瞭 解 有 關 費 用 分 擔 的 更 多 資 訊, 請 參 閱 第 6 章 根 據 A & D FPL 計 劃 250% 在 職 殘 疾 人 計 劃 (250% Working Disabled Program 1619b 或 Pickle 計 劃, 您 還 可 能 有 資 格 完 全 毋 需 分 擔 Medi-Cal 費 用 ( 從 而 完 全 毋 需 分 擔 IHSS 費 用 ) 要 瞭 解 更 多 有 關 A & D FPL 計 劃 的 資 訊, 請 訪 問 :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ubs/524401.pdf 和 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ubs/545001.pdf, 以 及 http://www.healthconsumer.org/medical-cal.overview.pdf 通 常 情 況 下, 您 的 個 人 財 產 不 能 超 過 $2,000 或 夫 婦 財 產 不 能 超 過 $3,000 確 定 您 的 資 產 時 不 考 慮 的 個 人 財 產 包 括 您 所 擁 有 且 居 住 的 房 子 以 及 就 診 或 上 下 班 交 通 所 需 的 一 部 汽 車 作 為 移 民, 我 是 否 有 資 格 獲 得 IHSS? 如 果 申 請 者 是 在 美 國 合 法 永 久 定 居 的 外 國 人, 則 只 要 聯 邦 法 律 許 可, 他 或 她 就 有 資 格 獲 得 IHSS 只 有 經 由 合 法 途 徑 獲 准 進 入 美 國 的 永 久 居 留 者, 或 按 有 色 族 裔 條 例 而 獲 准 永 久 居 留 者 (Permanently Residing Under Color of Law - PRUCOL) 才 有 資 格 享 受 服 務 除 非 能 提 供 符 合 條 件 的 外 47

籍 身 份 證 明, 否 則 無 法 獲 得 援 助 [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1104 12305.6;MPP 30-770.41;20 CFR 416.1615(a);20 CFR 416.1618(b)- (e) ] 我 打 算 離 開 加 州 一 段 時 間 我 是 否 能 夠 繼 續 享 受 IHSS? 如 果 享 受 IHSS 的 人 離 開 加 州 30 天 或 更 長 時 間, 將 被 視 為 可 能 更 改 定 居 地 而 影 響 其 資 格 如 果 某 人 離 開 或 準 備 離 開 加 州 30 天 或 更 長 時 間, 必 須 通 知 縣 IHSS 辦 公 室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資 格 可 能 會 保 留 至 其 返 回 加 卅, 或 者 在 州 外 支 付 IHSS 款 項 MPP 30-770.42 另 請 參 閱 MPP 30-770.44 和 45 是 否 能 夠 立 即 開 始 享 受 IHSS? 如 果 您 符 合 假 定 資 格 標 準, 並 且 符 合 其 他 資 格 標 準, 而 您 尚 未 獲 得 Medi-Cal 資 格, 那 麼 您 可 以 立 即 在 PCSP 或 IPW 計 劃 下 享 受 臨 時 的 IHSS 假 定 資 格 表 示 您 無 需 等 到 您 的 Medi-Cal 資 格 獲 得 最 終 決 定, 即 可 開 始 享 受 IHSS 在 您 開 始 享 受 假 定 Medi-Cal 之 後, 如 果 您 被 告 知 不 符 合 資 格, 那 麼 您 可 以 上 訴 並 在 上 訴 期 間 繼 續 享 受 IHSS( 和 Medi-Cal) Medi-Cal 假 定 資 格 標 準 與 SSI 假 定 資 格 標 準 相 同 5 根 據 IHSS-R, 如 果 殘 疾 申 請 者 沒 有 工 作 並 且 在 未 來 45 天 內 預 計 不 可 能 找 到 工 作, 並 且 如 果 縣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判 定, 該 申 請 者 的 精 神 或 身 體 損 傷 5 加 州 法 規 22 50167(a)(1)(C) 無 法 治 癒 的 癌 症 ; 截 癱 或 偏 癱 ;I.Q. 低 於 50 嚴 重 的 精 神 發 育 遲 緩 ; 超 過 一 處 截 肢 或 高 位 截 肢 ; 完 全 失 明 或 失 聰 ; 由 於 撞 擊 而 發 生 偏 癱 的 時 間 超 過 三 個 月 ; 腦 癱 肌 肉 萎 縮 致 使 行 走 困 難, 需 要 使 用 雙 拐 或 助 步 車 或 輪 椅 ; 糖 尿 病 需 要 截 去 一 足 ; 唐 氏 綜 合 症 I.Q. 等 於 或 低 於 59; 腎 病 晚 期, 需 要 長 期 透 析 或 腎 臟 移 植 ; 或 AIDS 48

將 持 續 至 少 一 年 或 終 身, 便 可 以 假 定 該 殘 疾 申 請 者 具 備 IHSS 資 格 MPP 30-759.31,MPP 30-759.8;MPP 30-761.11 如 果 我 符 合 接 受 IHSS 的 資 格, 我 是 否 即 自 動 符 合 Medi-Cal 資 格? 否 您 不 再 自 動 符 合 該 資 格 在 舊 制 度 下, 如 果 您 已 申 請 IHSS 並 且 具 備 IHSS-R( 剩 餘 ) 計 劃 的 資 格, 您 將 自 動 具 備 Medi-Cal 的 資 格 現 在, 如 果 您 是 少 數 根 據 原 剩 餘 IHSS 計 劃 僅 具 備 IHSS 資 格 的 人, 則 您 需 要 另 外 申 請 Medi-Cal 該 申 請 將 由 縣 Medi-Cal 資 格 審 查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處 理, 而 不 是 由 縣 IHSS 社 工 處 理 以 前, 如 果 您 申 請 Medi-Cal 範 圍 內 的 IHSS, 而 您 尚 非 Medi-Cal 受 助 者, 則 縣 IHSS 社 工 將 同 時 處 理 您 的 IHSS 申 請 和 Medi-Cal 申 請 現 在 Medi-Cal 申 請 僅 由 縣 Medi-Cal 資 格 審 查 工 作 人 員 處 理 以 前, 如 果 您 符 合 分 擔 費 用 的 IHSS 資 格, 那 麼 您 將 只 收 到 一 份 由 IHSS 計 劃 發 出 的 有 關 費 用 分 擔 的 受 理 通 知 而 現 在 您 將 收 到 兩 份 受 理 通 知 : 一 份 受 理 通 知 來 自 Medi-Cal 計 劃, 通 知 您 在 Medi-Cal ABD MN 計 劃 下 應 該 分 擔 的 費 用 ; 另 一 份 受 理 通 知 來 自 IHSS 計 劃, 通 知 您 作 為 IHSS 受 助 者 應 該 分 擔 的 費 用 IHSS 分 擔 費 用 是 指 在 州 支 付 了 Medi-Cal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級 別 和 適 用 的 SSI/SSP 較 高 補 助 水 平 之 間 的 差 額 之 後, 您 需 要 支 付 ( 或 承 擔 支 付 責 任 ) 的 金 額 DHS ACL 05-21;DSS ACL 05-05 一 旦 我 的 資 格 獲 得 確 認, 對 於 已 提 供 的 IHSS 服 務,Medi-Cal 可 追 補 資 助 我 以 前 多 長 時 間 的 費 用? 49

Medi-Cal 計 劃 規 定, 如 果 申 請 者 在 申 請 當 月 之 前 的 三 個 月 內 有 保 險 範 圍 之 內 的 醫 療 護 理 費 用 支 出, 可 要 求 Medi-Cal 償 還 這 些 費 用 Medi-Cal 三 個 月 追 溯 期 限 制 條 款 [22 CCR 50197, 50148] 的 條 件 之 一 是 受 助 者 在 可 追 溯 月 份 內 實 際 接 受 了 醫 療 護 理 服 務 該 條 件 表 示 受 助 者 必 須 確 實 接 受 了 服 務 後 來 評 估 認 為 必 須 但 實 際 未 進 行 的 醫 療 需 要 不 具 備 向 Medi-Cal 索 還 的 資 格 此 外, 因 為 PCSP 計 劃 直 接 償 還 受 助 者 所 接 受 和 繳 付 的 服 務 的 費 用, 所 以 必 須 以 付 訖 支 票 的 形 式 或 DHS 要 求 的 類 似 憑 證 證 明 已 經 付 款 除 非 受 助 者 提 供 由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出 具 的 必 要 性 聲 明, 否 則 費 用 將 不 予 發 還 儘 管 尚 未 明 確 規 定, 但 因 為 IPW 計 劃 也 是 一 個 Medi-Cal 計 劃, 所 以 假 定 三 個 月 追 溯 期 規 定 也 適 用 於 IPW 計 劃 IHSS-R 計 劃 的 追 溯 期 資 格 只 限 於 由 申 請 IHSS 服 務 之 日 起 計 由 於 收 入 過 高, 我 的 SSI 資 格 已 被 取 消, 我 是 否 會 同 時 失 去 IHSS 資 格? 對 於 接 受 PCSP 和 IPW 計 劃 的 IHSS 受 助 者 來 說, 不 得 僅 僅 因 為 受 助 者 的 SSI/SSP 終 止 而 結 束 他 們 的 個 案 Medi-Cal 福 利 不 會 因 受 助 者 SSI/SSP 資 格 的 中 斷 ( 由 於 死 亡 或 監 禁 而 中 斷 者 除 外 ) 而 終 止 法 律 規 定, 除 特 定 情 況 外, 在 採 取 終 止 Medi-Cal 資 格 的 行 動 前, 縣 機 構 要 對 每 個 可 能 被 終 止 資 格 的 Medi-Cal 個 案 進 行 評 估,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其 他 理 據 可 讓 受 助 者 繼 績 享 有 Medi-Cal Craig v. Bonta (ACL 03-03) 該 法 律 不 適 用 於 根 據 IHSS-R 計 劃 享 受 服 務 的 人 士, 因 為 這 些 人 本 來 就 不 具 備 SSI/SSP 資 格 50

卅 所 指 的 自 己 的 家 含 義 是 什 麼? 所 謂 自 己 的 家 是 指 個 人 選 擇 居 住 的 地 方 個 別 人 士 的 自 己 的 家 不 包 括 急 救 設 施 專 業 護 理 設 施 / 中 級 護 理 設 施 社 區 護 理 設 施 或 膳 宿 與 照 顧 設 施 領 取 非 醫 療 家 庭 之 外 生 活 安 置 SSI/SSP 款 項 的 人 不 能 視 為 居 住 在 自 己 家 中 MPP 30-701(o)(2) 我 想 與 我 的 好 朋 友 居 住 在 一 起, 他 / 她 將 成 為 我 的 照 顧 者, 但 我 的 申 請 由 於 執 照 限 制 原 因 而 被 拒 絕 我 是 否 應 該 上 訴? 應 該 根 據 社 區 護 理 設 施 法, 任 何 提 供 護 理 和 監 護 或 者 接 納 需 要 護 理 和 監 護 居 民 的 設 施 場 所 或 建 築 都 必 須 領 有 牌 照 加 州 健 康 和 安 全 法 案 1500 et seq 該 法 案 承 認 護 理 身 體 殘 疾 親 屬 的 家 庭 成 員 不 在 該 法 案 管 轄 範 圍 之 內 加 州 健 康 和 安 全 法 案 1505(k) 如 果 居 住 安 排 以 及 護 理 和 監 護 由 親 密 朋 友 或 重 要 另 一 半 提 供, 同 樣 不 需 要 要 通 過 領 牌 程 序 Grimes v. 州 社 會 服 務 部 70 Cal.App.4 th 1065, 1073-4 不 得 因 具 備 資 格 人 士 選 擇 在 朋 友 家 中 居 住 而 取 消 其 IHSS 資 格 我 已 經 結 婚 我 的 配 偶 是 否 可 以 成 為 我 的 照 顧 者? 如 果 殘 疾 人 與 其 配 偶 居 住 在 一 起, 則 其 配 偶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都 可 以 得 到 報 酬, 成 為 IHSS 非 醫 療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 參 見 随 附 工 作 表 格 上 的 類 別 4) 和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如 果 其 配 偶 因 沒 有 其 他 合 適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而 放 棄 全 職 工 作 或 無 法 獲 得 全 職 工 作,, 並 可 能 因 此 導 致 不 適 當 的 家 庭 外 安 置 或 缺 乏 護 理, 那 麼 其 配 偶 也 有 可 能 獲 得 報 酬, 以 提 供 保 護 性 監 護 並 在 必 要 時 陪 伴 殘 疾 受 助 者 前 往 就 診 如 果 其 配 偶 沒 有 能 力 或 沒 有 時 間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則 可 以 由 其 他 人 提 供 上 述 以 及 其 他 IHSS 服 務 沒 有 時 間 包 括 其 配 偶 由 於 工 作 或 其 他 必 要 51

原 因 外 出, 或 者 其 配 偶 正 在 睡 覺 或 滿 足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需 要 的 時 候 MPP 30-763.4 1. 兒 童 可 獲 得 哪 些 IHSS 服 務? 針 對 兒 童 的 IHSS a.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 沐 浴 如 厠 穿 衣 進 食 協 助 離 床 活 動 等 ) b. 相 關 服 務 ( 膳 食 準 備 計 劃 和 清 理 洗 衣 購 買 食 物 ) c. 醫 囑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 注 射 導 尿 導 管 喂 食 吸 痰 ) d. 保 護 性 監 護 (24 小 時 監 察 和 監 護 以 防 受 傷 ) 請 參 閱 第 5 章 以 瞭 解 更 多 資 訊 非 常 規 兒 童 護 理 或 監 護 必 須 顯 示 殘 疾 兒 童 和 其 他 同 齡 兒 童 間 的 差 別 e. 協 助 出 外 往 返 MPP 30-763.454 理 論 上, 如 果 父 母 不 是 IHSS 提 供 者, 則 每 周 可 以 獲 得 至 少 8 小 時 的 休 替 時 間, 用 於 購 物 處 理 差 事 或 處 理 其 他 家 庭 事 務 2. 兒 童 何 時 可 以 獲 得 IHSS? a. 殘 疾 和 低 收 入 時 ( 獲 得 SSI 即 表 示 自 動 具 備 資 格 ) b. 如 果 收 入 過 高 不 具 備 SSI 資 格, 可 能 可 以 分 擔 費 用 方 式 獲 得 服 務 6 c. 如 果 父 母 外 出 工 作 學 習 接 受 培 訓 7 6 根 據 A & D FPL 計 劃 或 根 據 州 HCBS 豁 免 計 劃 之 一 通 過 公 共 機 構 認 可, 特 別 是 DD 豁 免 計 劃 ( 如 果 該 兒 童 是 地 區 中 心 客 戶 ), 查 看 該 兒 童 是 否 具 備 Medi-Cal 零 費 用 分 擔 的 資 格 7 例 外 情 況 : 根 據 PCSP, 即 使 父 母 在 家, 非 父 母 服 務 提 供 者 也 可 向 公 共 機 構 認 可 的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ACL 00-83;ACIN I-28-06 ) 這 種 情 況 不 可 能 出 現 IPW 中, 除 非 52

d. 如 果 父 母 由 於 殘 疾 或 疾 病 無 法 提 供 護 理 e. 如 果 父 母 正 在 睡 覺 或 正 在 照 顧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MPP 30-763.44 3. (a) 父 母 何 時 才 能 作 為 IHSS 提 供 者 獲 得 酬 勞? a. 如 果 父 母 由 於 必 須 護 理 殘 疾 兒 童 而 放 棄 全 職 工 作 或 者 無 法 獲 得 全 職 工 作, 並 且 b.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合 適 的 護 理 提 供 者 ( 自 願 且 能 夠 勝 任 ), 並 且 c. 如 果 未 獲 得 服 務, 兒 童 將 面 臨 家 庭 外 安 置 或 缺 乏 護 理 的 風 險 MPP 30-763.451 3. (b) 雙 親 家 庭 家 長 提 供 者 如 何 界 定? IHSS 規 例 對 父 母 都 在 家 中 的 未 成 年 受 助 者 的 家 長 提 供 者 設 有 額 外 的 條 件 MPP 30-763.453 根 據 規 定, 只 有 在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條 件 時 雙 親 家 庭 中 的 一 位 家 長 才 能 夠 作 為 IHSS 提 供 者 獲 得 酬 勞 : (1) 家 長 提 供 者 因 以 下 原 因 放 棄 或 者 無 法 獲 得 全 職 工 作 : 沒 有 其 他 合 適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而 且 如 果 家 長 提 供 者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會 導 致 兒 童 被 不 當 安 置 或 缺 乏 護 理, (2) 非 提 供 者 的 另 一 位 家 長 因 工 作 外 出 或 為 接 受 教 育 或 者 因 身 體 或 精 神 狀 況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並 且 公 共 機 構 認 可 的 兒 童 之 父 母 的 身 體 或 精 神 狀 況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MPP 30-763.44; ACIN I-28-06 但 是, 由 於 預 付 款 選 擇 是 未 成 年 受 助 者 歸 入 該 類 別 的 唯 一 基 礎, 所 以 在 IPW 計 劃 中 很 少 有 ( 即 使 有 的 話 ) 未 成 年 受 助 者 非 父 母 服 務 提 供 者 53

(3) 如 果 非 提 供 者 家 長 因 工 作 或 教 育 原 因 而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則 應 僅 向 家 長 提 供 者 支 付 通 常 是 在 非 提 供 者 家 長 由 於 上 述 原 因 外 出 期 間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報 酬 有 報 道 稱 由 於 此 規 定 超 出 法 令 範 圍, 所 以 在 某 些 案 例 中 曾 被 裁 定 為 無 效, 法 令 只 要 求 滿 足 上 述 規 定 中 的 第 (1) 條 這 些 案 例 的 論 據 是 如 果 立 法 機 關 想 要 禁 止 向 雙 親 家 庭 中 為 孩 子 提 供 服 務 的 家 長 付 酬, 則 立 法 機 關 應 該 在 法 律 中 明 確 寫 明 4. 我 聽 說 我 的 孩 子 因 為 年 齡 太 小 而 不 具 備 享 受 IHSS 服 務 的 資 格 這 是 否 屬 實? 否 年 齡 不 能 作 為 決 定 能 否 批 准 特 定 個 人 護 理 或 相 關 服 務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受 年 齡 限 制 的 IHSS 服 務 僅 有 一 項, 即 保 護 性 監 護, 其 批 核 准 則 為 僅 當 兒 童 功 能 受 限 制 時 才 需 要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d)(4) 如 果 立 法 機 關 想 要 將 該 限 制 延 伸 至 兒 童 個 人 護 理 和 相 關 服 務, 那 麼 立 法 機 關 應 該 將 這 些 限 制 性 語 言 作 為 這 些 服 務 的 說 明 包 含 在 法 令 當 中 對 法 令 進 行 釋 義 首 先 應 基 於 對 法 令 自 身 語 言 的 解 釋 如 果 沒 有 明 確 表 達 的 相 反 立 法 意 圖, 則 該 語 言 必 須 按 照 慣 例 視 為 定 論 Kaiser Aluminum & Chemical Corp. v. Bonjorno,494 U.S. 827, 835 (1990) 因 此, 根 據 MPP 30-756.1, 兒 童 有 權 像 任 何 其 他 申 請 者 一 樣 獲 得 個 人 護 理 和 相 關 服 務 的 評 估, 無 需 考 慮 年 齡 5. 我 聽 說 我 的 孩 子 不 具 備 享 受 相 關 服 務 的 資 格 這 是 否 屬 實? 否 MPP 30-763.454 列 出 了 IHSS 對 未 滿 18 週 歲 人 士 的 僅 有 限 制 規 定 雖 然 該 規 定 確 實 遺 漏 了 家 庭 服 務, 但 它 在 (a) 小 節 中 明 確 包 含 了 提 54

供 相 關 服 務 的 條 款 或 許 縣 機 構 混 淆 了 法 令 (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e)(1)) 中 所 用 與 家 庭 服 務 相 關 的 服 務 一 詞 與 家 庭 服 務 本 身 的 含 義 6. 我 聽 說 因 為 我 作 為 家 長 有 責 任 向 孩 子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所 以 我 的 孩 子 不 具 備 獲 得 這 些 服 務 的 資 格 這 是 否 屬 實? 僅 當 您 的 情 況 屬 於 立 法 機 關 就 有 IHSS 需 要 之 兒 童 的 照 顧 所 界 定 的 預 期 家 長 責 任 時, 該 說 法 才 成 立 該 定 義 要 求 家 長 為 其 孩 子 提 供 照 顧, 除 非 家 長 提 供 者 會 因 以 下 原 因 而 放 棄 或 無 法 獲 得 全 職 工 作 : 沒 有 其 他 合 適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並 且 家 長 提 供 者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會 導 致 兒 童 被 不 當 安 置 或 缺 乏 護 理 加 州 福 利 和 公 共 機 構 法 案 12300(e) 7. 家 長 因 提 供 IHSS 而 獲 得 報 酬 是 否 會 影 響 其 孩 子 的 SSI 或 家 庭 的 Medi-Cal? 否 報 酬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的 SSI, 因 為 根 據 SSI 規 定, 該 報 酬 屬 可 豁 免 的 收 入 POMS SI 01320.175 當 IHSS 更 改 規 定 允 許 Medi-Cal 按 IPW 向 家 長 提 供 者 提 供 報 酬 時, 根 據 所 有 為 21 歲 以 下 兒 童 提 供 IHSS 服 務 的 州 Medi-Cal 計 劃, 這 些 報 酬 不 計 入 收 入 和 財 產 (ACWDL 05-29 06-04 06-19) 但 領 取 這 些 報 酬 仍 然 有 可 能 影 響 家 庭 的 福 利 補 貼 8. 我 是 否 能 夠 在 獲 得 IHSS 的 同 時 仍 然 從 地 區 中 心 獲 得 休 替 時 間? 是 的 地 區 中 心 的 休 替 服 務 與 IHSS 不 同 您 可 以 獲 得 IHSS, 包 括 保 護 性 監 護, 而 不 損 失 任 何 休 替 時 間 如 果 地 區 中 心 試 圖 因 您 獲 得 IHSS 而 縮 減 您 的 休 替 時 間, 請 致 電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55

為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的 IHSS 1. 精 神 病 患 者 是 否 能 夠 獲 得 IHSS? 是 的 IHSS 並 不 是 僅 提 供 給 身 體 或 發 育 殘 障 的 人 如 果 精 神 病 患 者 需 要 幫 助 才 能 在 自 己 家 8 中 或 親 戚 家 中 生 活, 則 他 們 也 具 備 獲 得 服 務 的 資 格 2. 我 如 何 證 明 需 要 IHSS? 以 下 是 一 些 有 關 為 什 麼 殘 疾 人 可 能 需 要 通 過 IHSS 或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獲 得 幫 助, 才 能 在 自 己 家 裏 或 親 戚 朋 友 家 裏 生 活 的 原 因 : a. 需 要 提 醒 9 才 能 起 床 以 及 完 成 諸 如 沐 浴 梳 理 穿 衣 服 藥 進 餐 等 任 務 提 醒 和 幫 助 安 排 次 序 是 用 於 說 明 開 始 一 項 任 務 和 從 一 個 步 驟 到 另 一 個 步 驟 所 需 幫 助 的 術 語 由 於 殘 疾 或 藥 物 副 作 用, 身 有 殘 疾 的 人 不 能 在 無 人 指 導 的 情 況 下 按 步 驟 完 成 整 個 過 程 b. 同 樣, 殘 疾 人 可 能 需 要 提 醒 以 協 助 完 成 夜 間 就 寢 前 的 各 種 任 務 c. 無 法 順 利 而 安 全 地 獨 自 準 備 飲 食 d. 需 要 提 醒 以 進 餐 和 飲 水 e. 購 物 清 潔 洗 衣 制 定 餐 單 8 家 可 以 包 括 與 他 人 共 同 居 住 的 公 寓 或 賓 館 房 間 如 果 居 住 於 膳 宿 與 照 顧 機 構 或 寄 宿 機 構, 則 不 具 備 獲 得 IHSS 或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的 資 格 但 是, 這 些 服 務 可 以 幫 助 您 從 膳 宿 與 照 顧 機 構 搬 遷 至 您 自 己 的 公 寓 或 賓 館 房 間 9 提 醒 提 示 和 安 排 順 序 是 指 用 於 克 服 殘 疾 障 礙 以 便 開 始 一 項 任 務 執 行 完 成 任 務 所 必 需 的 步 驟 以 正 確 的 順 序 完 成 多 項 或 一 項 任 務 的 身 體 和 口 頭 干 預 功 能 性 限 制 提 供 了 找 出 精 神 缺 陷 的 基 礎, 可 用 於 判 定 是 否 具 備 獲 得 SSI 的 資 格, 這 些 限 制 包 括 [ 注 ] 意 力 不 集 中 缺 乏 耐 性 或 步 伐 不 協 調 而 導 致 不 能 及 時 完 成 任 務.... 這 是 精 神 缺 陷 B 標 準 中 的 一 種,Appendix 1, Subpart P, 20 CFR Part 404 的 精 神 缺 陷 列 表 12.01 列 出 了 該 標 準 其 他 B 標 準 包 括 [ 日 ] 常 生 活 活 動 的 顯 著 限 制 和... 適 應 性 行 為 的 退 化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