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 望 與 探 索 88 第 1 卷 第 6 期 92 年 6 月 中 共 公 安 部 組 織 與 職 掌 概 述 郭 崇 武 壹 前 言 中 共 公 安 部 是 全 國 公 安 工 作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構, 在 所 謂 的 公 ( 安 ) 檢 ( 察 ) 法 ( 院 ) 司 ( 法 ) 系 統 中 排 名 第 一, 屬 於 國 務 院 職 能 部 門 並 在 其 領 導 下 從 事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秩 序 該 部 名 義 上 雖 隸 屬 於 國 務 院, 但 仍 具 情 治 和 特 務 機 關 屬 性, 又 掌 控 部 分 武 裝 警 察 部 隊, 是 具 有 武 裝 性 質 的 安 全 保 衛 治 安 管 理, 及 偵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機 關 是 刑 事 訴 訟 中 最 主 要 的 偵 查 機 關, 擔 負 絕 大 多 數 刑 事 案 件 的 偵 查 工 作, 等 同 準 武 裝 力 量, 因 此 實 際 上 是 由 中 共 中 央 在 控 管, 也 一 直 是 中 共 黨 權 和 政 權 的 最 重 要 保 衛 工 具 之 一 貳 任 務 和 職 責 公 安 部 的 任 務 是 :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秩 序, 保 護 公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人 身 自 由 和 合 法 財 產, 保 護 公 共 財 產, 預 防 制 止 和 懲 治 違 法 犯 罪 活 動 另 公 安 部 對 外 宣 稱 負 責 的 任 務 則 為 : 領 導 和 管 理 民 警 社 會 治 安 及 內 部 安 全 保 衛 工 作, 維 護 公 民 合 法 權 益 社 會 秩 序 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保 障 國 家 安 全, 保 衛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防 範 和 打 擊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活 動, 鞏 固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 簡 單 的 說, 任 務 有 二 : 公 安 管 理 ( 即 維 護 政 權 ) 和 刑 事 偵 查 根 據 中 共 於 1995 年 初 頒 行 的 人 民 警 察 法 規 定, 人 民 警 察 包 括 公 安 機 關 國 家 安 全 機 關 監 獄 勞 動 教 養 管 理 機 關 的 警 察 和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檢 察 院 的 司 法 警 察 ; 而 公 安 機 關 國 安 機 關 監 獄 人 民 檢 察 院 軍 隊 保 衛 部 門 及 走 私 犯 罪 偵 查 機 關 都 是 所 謂 的 偵 查 機 關, 享 有 偵 察 ( 權 ), 但 公 安 機 關 人 民 警 察 ( 以 下 簡 稱 公 安 民 警 ) 在 刑 事 訴 訟 中 最 重 要, 擔 負 絕 大 多 數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偵 查 工 作 而 按 人 民 警 察 法 規 定, 公 安 民 警 履 行 職 責 有 :
中 共 公 安 部 組 織 與 職 掌 概 述 89 一 預 防 制 止 和 偵 查 違 法 犯 罪 活 動 ; 二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秩 序, 制 止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秩 序 的 行 為 ; 三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和 交 通 秩 序,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 四 組 織 實 施 消 防 工 作, 實 行 消 防 監 督 ; 五 管 理 槍 支 彈 藥 管 制 刀 具 和 易 燃 易 爆 劇 毒 放 射 性 等 危 險 物 品 ; 六 對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特 種 行 業 進 行 管 理 ; 七 警 衛 國 家 規 定 的 特 定 人 員, 守 衛 重 要 的 場 所 和 設 施 ; 八 管 理 集 會 遊 行 示 威 活 動 ; 九 管 理 戶 政 國 籍 入 境 出 境 事 務 和 外 國 人 在 境 內 居 留 旅 行 的 有 關 事 務 ; 十 維 護 國 ( 邊 ) 境 地 區 的 治 安 秩 序 ; 十 一 對 被 判 處 管 制 拘 役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的 罪 犯 和 監 外 執 行 的 罪 犯 執 行 刑 罰, 對 被 宣 告 緩 刑 假 釋 的 罪 犯 實 行 監 督 考 察 ; 十 二 監 督 管 理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的 安 全 保 護 工 作 ; 十 三 指 導 和 監 督 國 家 機 關 社 會 團 體 企 業 事 業 組 織 和 重 點 建 設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衛 工 作, 指 導 治 安 保 衛 委 員 會 等 群 眾 性 組 織 的 治 安 防 範 工 作 ; 十 四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另 對 違 反 治 安 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公 安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規 的 個 人 或 者 組 織, 可 以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行 政 處 罰 對 嚴 重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秩 序 或 者 威 脅 公 共 安 全 的 人 員, 可 以 強 行 帶 離 現 場 依 法 予 以 拘 留 或 者 採 取 法 律 規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參 公 安 部 領 導 人 公 安 部 本 部 : 部 長 兼 黨 委 書 記 周 永 康, 重 要 黨 政 兼 職 有 :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國 務 院 國 務 委 員 中 央 政 法 委 員 會 副 書 記 中 央 社 會 治 安 綜 合 治 理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主 任 武 裝 警 察 部 隊 第 一 政 委 及 黨 委 第 一 書 記 等 副 部 長 有 田 期 玉 ( 部 黨 委 第 一 副 書 記 常 務 副 部 長 ) 白 景 富 ( 部 黨 委 第 二 副 書 記 ) 劉 京 ( 部 黨 委 第 三 副 書 記 ) 羅 鋒 趙 永 吉 楊 煥 寧 等 人 ; 紀 委 書 記 督 察 長 祝 春 林 ; 政 治 部 主 任 孫 明 山 ; 部 長 助 理 朱 恩 濤 ( 兼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中 國 國 家 中 心 局 局 長 ) 孟 宏 偉
展 望 與 探 索 90 第 1 卷 第 6 期 92 年 6 月 肆 公 安 部 組 織 機 構 一 公 安 部 本 部 及 所 屬 地 方 普 通 專 業 公 安 機 關 由 於 公 安 部 組 織 情 況 對 外 公 開 資 料 有 限, 因 此 外 界 仍 難 全 盤 瞭 解 其 組 織 體 系, 但 前 公 安 部 部 長 賈 春 旺 曾 表 示, 部 內 以 局 級 單 位 為 主, 現 已 知 的 有 二 十 五 個 : 監 察 局 警 務 督 察 局 人 事 訓 練 局 宣 傳 局 ( 管 理 督 導 人 民 公 安 報 人 民 公 安 半 月 刊 公 安 研 究 月 刊 金 盾 影 視 文 化 中 心 有 關 網 站 等 ) 安 全 保 衛 局 經 濟 犯 罪 偵 查 局 治 安 管 理 局 刑 事 偵 查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邊 防 管 理 局 消 防 局 警 衛 局 公 共 信 息 ( 資 訊 ) 網 絡 安 全 監 察 局 ( 電 監 網 監 等 ) 監 所 管 理 局 交 通 管 理 局 法 制 局 外 事 局 裝 備 財 務 局 禁 毒 局 監 管 局 ( 強 制 戒 毒 ) 科 技 局 信 息 通 信 局 反 恐 怖 局 行 動 技 術 局 證 券 犯 罪 偵 查 局 (2002 年 3 月 成 立, 派 駐 於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等, 分 別 承 擔 職 掌 內 的 有 關 業 務 而 該 部 認 為 消 防 外 事 治 安 出 入 境 隊 伍 督 察 交 管 禁 毒 戶 政 網 監 經 偵 等 業 務 為 經 常 辦 理 和 比 較 重 要 特 別 說 明 的 是 以 上 各 局 中 有 三 個 局 人 員 是 武 警 編 制, 掛 武 警 銜 而 非 警 銜 : 邊 防 管 理 局 負 責 邊 境 管 理 區 和 沿 海 地 區 的 緝 槍 緝 毒 打 擊 走 私 和 偷 渡 檢 查 出 入 境 人 員 和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等 偵 辦 刑 事 和 治 安 案 件 的 工 作, 現 有 二 十 七 個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設 有 公 安 邊 防 總 隊, 由 各 該 公 安 廳 局 長 兼 任 該 部 隊 黨 委 第 一 書 記 和 第 一 政 委 警 衛 局 負 責 如 中 共 領 導 人 和 十 六 大 國 慶 重 大 活 動 和 重 要 外 賓 的 治 保 特 勤 任 務 消 防 局 負 責 各 地 防 火 滅 火 搶 險 救 援 另 設 有 辦 公 廳 政 治 部 黨 政 紀 監 部 門 駐 部 紀 監 組 及 司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研 究 所 中 心 大 學 ( 院 校 ) 基 地 等 部 門 : 如 科 技 司 ; 科 技 委 員 會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 整 頓 和 規 範 市 場 經 濟 秩 序 港 澳 臺 事 務 警 務 保 障 企 業 等 辦 公 室 ; 第 一 科 學 第 二 科 學 第 三 科 學 交 通 管 理 科 學 天 津 消 防 科 學 上 海 消 防 科 學 瀋 陽 消 防 科 學 四 川 消 防 科 學 等 研 究 所 ; 物 證 鑒 定 中 心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中 國 刑 事 警 察 學 院 公 安 海 警 高 等 專 科 學 校 江 蘇 警 官 學 院, 公 安 邊 防 消 防 警 衛 部 隊 學 院, 湖 南 福 建 浙 江 雲 南 等 高 等 公 安 專 科 學 校, 山 東 江 西 等 公 安 專 科 學 校 ; 部 直 屬 南 昌 昆 明 南 京 瀋 陽 等 警 犬 基 地 研 究 所 或 技 術 學 校 ( 以 上 僅 係 部 分 列 舉 ) 此 外, 若 以 行 業 隸 屬 關 係 分, 在 普 通 公 安 機 關 之 外 的 鐵 道 交 通 民 航 森 林 走 私 犯 罪 偵 查 等 五 個 專 業 公 安 機 關 ( 中 央 局 級 地 方 處 局 級 ) 列 入 公 安 部 序 列, 受 主 管 部 門 ( 鐵 道 部 交 通 部 民 航 總 局 國 家 林 業 局 海 關 總 署 ) 及 公 安 部 的 雙 重 領 導, 按 各 職 能 部 門 的 管 轄 分 工, 分 別 針 對 不 同 的 刑 事 案 件 : 國 內 安 全 保 衛 刑 事
中 共 公 安 部 組 織 與 職 掌 概 述 91 偵 查 消 防 治 安 管 理 禁 毒 邊 防 管 理 經 濟 犯 罪 偵 查 交 通 管 理 等 來 行 使 偵 查 權 但 行 政 工 作 包 括 人 員 編 制 經 費 政 治 思 想 等, 則 受 上 述 五 個 部 總 局 局 總 署 領 導, 公 安 部 只 能 做 業 務 領 導 二 地 方 各 級 公 安 機 關 地 方 各 級 ( 普 通 ) 公 安 機 關, 係 按 行 政 區 劃 布 置 :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及 新 疆 生 產 建 設 兵 團 設 公 安 廳 ( 局 ) 省 轄 市 地 區 自 治 州 盟 及 省 轄 市 所 屬 區 公 安 局 處 縣 不 設 區 的 市 自 治 縣 旗 公 安 局, 市 轄 區 公 安 分 局 以 上 三 級 地 方 公 安 機 關 均 受 同 級 黨 委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級 公 安 機 關 的 雙 重 領 導 但 公 安 部 如 同 對 五 個 專 業 公 安 局 般, 在 人 事 經 費 等 重 要 權 力 上 無 著 力 點, 因 此 對 專 業 公 安 局 及 地 方 各 級 公 安 機 關 的 控 制 力 和 權 威 性 都 不 強 中 共 公 安 部 及 所 屬 組 織 體 系 表 公 安 部 本 部 部 長 周 永 康 業 務 領 導 五 個 專 業 公 安 局 走 森 民 交 鐵 私 林 航 通 道 犯 罪 偵 查 局 級 業 務 單 位 證 行 反 信 科 監 禁 裝 外 法 交 監 公 警 消 邊 出 刑 治 經 安 宣 人 警 監 券 動 恐 息 技 管 毒 備 事 制 通 所 共 衛 防 防 入 事 安 濟 全 傳 事 務 察 犯 技 怖 通 財 管 管 信 管 境 偵 管 犯 保 訓 督 罪 術 信 務 理 理 息 理 管 查 理 罪 衛 練 察 偵 網 理 偵 查 絡 查 安 全 監 察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及 新 疆 生 產 建 設 兵 團 公 安 廳 ( 局 ) 省 轄 市 地 區 自 治 州 盟 及 省 轄 市 所 屬 區 公 安 局 處 縣 不 設 區 的 市 自 治 縣 旗 公 安 局, 市 轄 區 公 安 分 局 基 層 公 安 派 出 所
展 望 與 探 索 92 第 1 卷 第 6 期 92 年 6 月 基 層 公 安 派 出 所 : 地 方 公 安 機 關 派 出 所 : 大 中 城 市 各 街 道 辦 事 處 管 轄 區 內 和 縣 屬 的 鄉 鎮 設 立 基 層 公 安 派 出 所 ( 約 四 萬 多 個 ), 作 為 縣 級 公 安 機 關 派 出 機 構 專 業 公 安 局 派 出 所 其 他 公 安 派 出 所, 如 高 校 研 究 所 和 企 事 業 機 關 等, 也 係 雙 重 領 導 ( 附 中 共 公 安 部 及 所 屬 組 織 體 系 表 ) 三 輔 助 警 力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中 共 為 求 全 面 控 制, 做 好 社 會 治 安 綜 合 治 理 工 作, 由 各 級 公 安 機 關 負 責 領 導 和 運 作 所 謂 的 輔 助 警 力, 分 為 : 居 ( 村 ) 民 委 員 會 下 的 治 安 保 衛 委 員 會 ( 治 保 會 ), 受 居 ( 村 ) 民 委 員 會 和 派 出 所 的 雙 重 領 導, 分 農 村 城 鎮 街 道 內 部 單 位 等 三 種 由 公 安 機 關 出 面, 向 企 事 業 單 位 街 道 等 抽 調 職 工 群 眾, 組 成 協 助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秩 序 的 區 域 性 群 眾 聯 防 組 織 保 安 ( 全 ) 服 務 公 司, 由 省 公 安 廳 ( 局 ) 審 批 營 業 執 照, 市 ( 區 ) 縣 ( 市 ) 級 公 安 局 ( 分 局 ) 領 導 和 管 理 伍 警 銜 中 共 為 與 世 界 警 制 接 軌, 對 公 安 民 警 已 於 1992 年 中 評 定 授 予 警 銜, 包 括 : 普 通 和 專 業 各 級 公 安 國 家 安 全 和 勞 動 改 造 勞 動 教 養 管 理 等 部 門 中, 從 事 指 揮 決 策 監 督 保 障 和 業 務 工 作 的 人 民 警 察 ; 各 級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檢 察 院 的 司 法 警 察 ; 警 察 專 業 技 術 單 位 院 校 報 社 醫 院 中 擔 任 人 民 警 察 職 務 的 人 員 等, 均 按 人 民 警 察 警 銜 條 例 的 規 定 授 予 警 銜, 各 類 各 級 民 警 評 定 授 予 標 準 概 括 為 : 一 擔 任 行 政 職 務 的 人 員 : 正 部 級 : 可 授 予 總 警 監 副 部 級 : 可 授 予 副 總 警 監 正 廳 級 : 可 授 予 一 級 至 三 級 警 監 副 廳 級 : 可 授 予 二 級 警 監 正 處 級 : 可 授 予 三 級 警 監 至 一 級 警 督 副 處 級 : 可 授 予 一 級 警 督 至 三 級 警 督 正 科 級 : 可 授 予 一 級 警 督 至 一 級 警 司 副 科 級 : 可 授 予 二 級 警 督 至 二 級 警 司 科 員 ( 警 長 ) 級 : 可 授 予 三 級 警 督 至 三 級 警 司 辦 事 員 ( 警 員 ) 級 : 可 授 予 一 級 警 司 至 二 級 警 員 二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的 人 員 : 上 由 教 授 研 究 員 等 高 級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人 員, 下 至 技 術 員 實 驗 員 等 初 級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人 員, 可 分 別 授 予 一 級 警 監 至 一 級 警 員 在 一 百 七 十 多 萬 授 銜 公 安 民 警 中, 各 級 警 監 約 四 千 人 各 級 警 督 約 四 十 二 萬 人 各 級 警 司 約 一 百 萬 人 各 級 警 察 人 員 約 二 十 二 萬 人 ( 至 2002 年 中 資 料 )
中 共 公 安 部 組 織 與 職 掌 概 述 93 陸 結 語 公 安 部 是 中 共 實 行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和 保 衛 其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政 權 的 重 要 工 具 之 一, 用 特 殊 強 制 手 段 實 現 政 治 統 治 和 社 會 管 理 職 能, 其 作 為 是 直 接 干 預 社 會 生 活, 以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和 社 會 秩 序, 並 對 其 認 為 可 能 會 危 害 統 治 階 級 利 益 的 敵 對 勢 力 給 予 鎮 壓 但 公 安 機 關 體 制 不 是 沒 有 問 題, 就 是 所 謂 的 雙 重 領 導 之 害, 由 於 上 級 公 安 機 關 只 負 責 下 級 公 安 機 關 的 業 務 領 導 和 隊 伍 建 設 指 導, 偵 查 刑 事 ( 犯 罪 ) 權, 人 事 財 政 物 資 的 管 理 和 決 定 權, 實 際 操 在 同 級 黨 委 政 府 或 各 該 管 的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之 手, 使 得 公 安 部 和 上 級 公 安 機 關 的 控 制 力 和 權 威 性 上 都 只 有 表 面, 並 造 成 黨 政 部 門 干 預 偵 查 權 的 行 使 ; 加 上 地 方 保 護 主 義 作 祟, 對 打 擊 犯 罪 不 利, 嚴 重 影 響 治 安, 無 法 實 現 中 共 所 冀 望 的 嚴 格 執 法, 以 適 應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