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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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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評 選 作 業 須 知 壹 評 選 資 格 條 件 與 證 明 文 件 一 申 請 籌 組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之 資 格 條 件 : 本 市 合 法 登 記 辦 理 派 遣 服 務 業 之 計 程 車 客 運 服 務 業 者, 可 提 出 申 請 二 車 隊 應 提 供 至 少 20 位 ( 含 ) 駕 駛 人 參 與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之 合 作 意 願 書 執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 駕 駛 人 及 車 輛 之 管 轄 縣 市 均 須 為 臺 中 市, 車 輛 須 為 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 前 在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登 記 列 管 牌 照 在 案 之 計 程 車 ) 以 及 駕 駛 人 加 入 車 隊 營 運 之 契 約 書 三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四 計 程 車 客 運 服 務 業 營 業 執 照 並 得 經 營 派 遣 業 務 之 有 效 執 照 影 本 貳 審 查 文 件 一 車 隊 應 提 送 審 查 文 件 及 份 數 : ( 一 ) 資 格 審 查 提 送 資 料 清 單 ( 附 件 一 )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OO 車 隊 之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駕 駛 人 清 冊 ( 附 件 三 ) 及 營 運 計 畫 書, 請 詳 實 填 寫, 並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10 份, 封 面 依 序 標 示 計 畫 名 稱 業 者 名 稱 負 責 人 及 地 址 ( 二 ) 至 少 20 位 駕 駛 人 參 與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之 合 作 意 願 書 執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以 及 駕 駛 人 加 入 車 隊 營 運 之 契 約 書,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1 份 ( 三 )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四 ) 業 者 計 程 車 客 運 服 務 業 營 業 執 照 並 得 經 營 派 遣 業 務 之 有 效 執 照 影 本 1 份 二 編 排 格 式 : 以 中 文, 直 式 橫 書 編 排,A4 紙 張 ( 必 要 時 得 摺 疊 成 A4 尺 寸 ), 雙 面 印 製 裝 訂 成 冊, 裝 訂 線 在 左 側, 目 錄 及 附 件 皆 須 編 頁 碼 三 營 運 計 畫 書 : 加 編 封 面 頁 碼, 裝 訂 成 冊, 並 載 明 以 下 內 容 1

( 一 ) 業 者 簡 介 ( 含 過 去 經 營 實 績 信 譽 商 標 服 務 項 目 等 ) ( 二 ) 車 輛 預 約 及 派 遣 計 畫 ( 含 預 約 機 制 之 設 計 派 遣 系 統 說 明 派 遣 機 制 及 流 程 ( 須 說 明 派 遣 平 台 端 派 遣 方 式 及 司 機 端 接 收 方 式 ) 確 保 無 障 礙 叫 車 媒 合 率 方 式 等, 另 須 具 備 24 小 時 全 天 候 叫 車 服 務 ) ( 三 ) 招 募 對 象 ( 如 車 輛 經 營 主 體 為 車 行 車 或 個 人 車 ) 及 預 計 採 用 之 營 運 車 型 : 如 車 輛 廠 牌 車 款 價 格 無 障 礙 設 計 等 ( 須 符 合 101 年 11 月 20 日 交 路 字 第 10150159966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汽 車 變 更 設 置 輪 椅 區 或 迴 轉 式 座 椅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 四 ) 營 運 服 務 方 式 : 1. 乘 客 預 約 訂 車 方 式 2. 協 助 乘 客 上 下 車 及 安 全 維 護 方 式 3. 乘 客 遺 失 物 品 處 理 方 式 4. 擬 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服 務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 每 年 進 行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6. 其 他 ( 五 ) 車 隊 管 理 方 式 : 1. 駕 駛 人 遴 選 ( 隊 員 資 格 之 設 定 與 審 核 規 劃 隊 員 委 託 服 務 費 之 規 劃 簽 訂 加 入 車 隊 營 運 契 約 書 期 限 及 違 反 政 府 補 助 款 之 處 理 規 定 ) 及 管 理 培 訓 機 制 ( 含 定 期 辦 理 駕 駛 人 教 育 及 回 訓, 應 包 含 交 通 部 101 年 12 月 14 日 交 路 字 第 1015018528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亦 含 派 車 ( 遣 )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 2. 車 輛 調 度 與 管 理 計 畫 3. 乘 客 安 全 及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機 制 ( 須 包 含 車 輛 內 外 觀 與 環 境 維 持 應 有 品 質 ) 4. 內 部 稽 核 機 制 5. 乘 客 申 訴 及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需 含 申 訴 案 件 記 錄 處 2

理 情 形 申 訴 之 日 期 時 間 等 ) 6.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宣 導 計 畫 ( 配 合 本 局 辦 理 對 外 公 關 活 動, 向 社 會 介 紹 此 服 務 ) 7. 營 運 資 料 統 計 與 分 析 每 日 行 車 日 報 表, 表 格 格 式 如 下 (1) 車 號 (2) 日 期 時 間 (3) 上 下 車 地 點 (4) 里 程 數 (5) 每 次 派 遣 收 入 (6) 每 日 搭 乘 人 次 對 象 ( 如 行 動 不 便 者 與 非 行 動 不 便 者 等 ) 車 號 搭 乘 對 象 ( 行 動 不 便 者 非 行 動 不 便 者 ) 日 期 時 間 上 車 地 點 下 車 地 點 里 程 數 本 次 派 遣 收 入 總 計 本 日 共 載 客 人, 其 中 行 動 不 便 者 人 提 送 月 報, 內 容 至 少 包 含 (1) 統 計 每 月 搭 乘 人 數 行 動 不 便 者 搭 乘 人 數, 並 記 錄 申 訴 案 件 每 月 搭 乘 人 數 每 月 行 動 不 便 者 搭 乘 人 數 申 訴 案 件 次 數 3

(2) 分 析 資 料 ( 如 行 動 不 便 者 媒 合 成 功 率 搭 乘 行 動 不 便 者 之 派 車 趟 次 比 率 預 約 成 功 服 務 情 形 預 約 失 敗 乘 客 原 因 分 析 ) 提 送 年 報, 內 容 至 少 包 含 (1) 統 計 每 年 搭 乘 人 數 行 動 不 便 者 搭 乘 人 數, 並 統 計 申 訴 案 件 每 年 搭 乘 人 數 每 年 行 動 不 便 者 搭 乘 人 數 申 訴 案 件 次 數 (2) 分 析 資 料 ( 行 動 不 便 者 媒 合 成 功 率 搭 乘 行 動 不 便 者 之 派 車 趟 次 比 率 預 約 成 功 服 務 情 形 預 約 失 敗 乘 客 統 計 及 原 因 分 析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 8. 搭 乘 行 動 不 便 者 之 派 車 趟 次 比 率 提 升 措 施 9. 檔 案 管 理 計 畫 ( 含 駕 駛 人 營 運 資 料 管 理 等 ) 10. 於 網 站 公 開 預 約 叫 車 資 訊 及 管 理 情 形 計 畫 ( 六 ) 籌 備 期 程 ( 含 隊 員 招 募 及 車 輛 籌 備 ) 規 劃 ( 以 6 個 月 以 內 為 限 ) ( 七 ) 財 務 計 畫 ( 既 有 派 遣 系 統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與 容 量, 綜 合 評 估 申 請 本 計 畫 所 需 額 外 投 入 之 各 項 資 源 ) ( 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應 變 項 目 與 對 策 方 法 或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 九 ) 車 隊 其 他 經 營 特 色 或 承 諾 事 項 參 經 營 期 限 依 據 交 通 部 公 路 公 共 運 輸 提 升 計 畫 補 助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作 業 要 點 第 七 點 規 定, 申 請 補 助 購 置 之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於 登 檢 領 照 後, 應 正 常 營 運 至 少 五 年, 前 二 年 不 得 過 戶 與 其 他 人 使 用 (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於 車 輛 掛 牌 後 停 止 受 理 前 述 異 動 ) 4

肆 申 請 期 限 及 收 件 一 投 標 車 隊 對 評 選 作 業 須 知 及 行 政 契 約 ( 草 案 )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交 通 局 請 求 釋 疑 之 期 限 : 自 公 告 日 起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 一, 其 尾 數 不 足 1 日 者, 以 1 日 計 二 交 通 局 以 書 面 答 復 前 條 請 求 釋 疑 廠 商 之 期 限 :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1 日 三 文 件 提 送 期 限 : 車 隊 送 審 文 件 應 於 102 年 9 月 6 日 17 時 30 分 前, 依 貳 審 查 文 件 規 定 備 齊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臺 中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403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權 路 101 號 ) 或 專 人 送 達 之 方 式 送 達 交 通 局 ( 運 輸 管 理 科 )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四 車 隊 送 審 文 件 於 收 件 截 止 時 間 後 不 得 再 行 補 件 伍 評 選 程 序 : 一 評 選 作 業 : 採 第 1 階 段 基 本 資 格 審 查 及 第 2 階 段 小 組 評 選 兩 階 段 進 行, 評 選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第 1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1. 參 加 評 選 之 車 隊 應 提 出 下 列 5 項 證 明 文 件, 由 交 通 局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 必 要 時 得 請 車 隊 提 供 文 件 正 本 以 利 查 驗 ): (1) 資 格 審 查 提 送 資 料 清 單 (2)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申 請 表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駕 駛 人 清 冊 及 營 運 計 畫 書 (3) 至 少 20 位 駕 駛 人 參 與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之 合 作 意 願 書 執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以 及 加 入 車 隊 營 運 之 契 約 書 (4) 負 責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5) 計 程 車 客 運 服 務 業 營 業 執 照 並 得 經 營 派 遣 業 務 之 有 效 執 照 影 本 1 份 2. 第 1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若 發 現 車 隊 之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小 組 評 選 作 業 通 過 第 1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之 車 隊,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簡 報 次 序, 並 由 本 局 以 公 文 電 話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車 隊 參 與 第 2 階 段 評 選 會 議 ( 會 議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定 ) 5

3. 車 隊 所 提 送 之 證 件 文 件 若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變 造 者, 一 經 發 現, 交 通 局 除 取 消 評 選 資 格 外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二 ) 第 2 階 段 小 組 評 選 1. 由 交 通 局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團 體 代 表 及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評 選 小 組 進 行 評 選, 評 選 小 組 依 第 1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車 隊 所 送 之 營 運 計 畫 書 內 容 並 參 酌 簡 報 與 答 詢 進 行 評 審 2. 簡 報 當 天 車 隊 須 準 備 1 式 10 份 之 簡 報 資 料, 簡 報 應 以 營 運 計 畫 書 內 容 為 限 3. 請 車 隊 自 行 準 備 評 選 項 目 中 簡 報 及 答 詢 所 需 電 子 資 料 檔 案, 以 利 簡 報 作 業 進 行 4. 受 評 業 者 應 依 通 知, 由 負 責 人 或 經 授 權 之 代 表 人 ( 須 任 職 於 該 車 隊 之 人 員 ) 出 席 簡 報 及 答 詢, 以 5 人 以 內 為 限 未 出 席 簡 報 及 答 詢 者, 由 審 查 會 逕 依 申 請 文 件 內 容 評 分, 簡 報 及 答 詢 項 目 以 0 分 計 5. 受 評 業 者 應 針 對 所 提 營 運 計 畫 進 行 簡 報 及 答 詢, 簡 報 以 10 分 鐘 為 限 ( 簡 報 9 分 鐘 時 響 鈴 1 短 聲, 簡 報 10 分 鐘 時 響 鈴 1 長 聲, 表 示 簡 報 時 間 結 束 ), 統 問 統 答, 另 答 詢 時 間 以 15 分 鐘 為 原 則, 得 由 會 議 主 席 視 情 況 斟 酌 增 減, 車 隊 於 答 詢 結 束 後 退 席 6. 評 選 小 組 所 做 各 項 決 議, 及 車 隊 於 簡 報 會 議 所 做 各 項 承 諾, 視 為 營 運 計 畫 書 之 一 部 分, 均 應 於 核 定 籌 備 期 限 內 完 成, 但 部 分 項 目 已 特 別 敘 明 並 經 審 查 會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7. 若 有 兩 家 ( 含 ) 以 上 經 基 本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之 車 隊 參 加 評 選, 由 評 選 小 組 依 下 列 方 式 評 選 出 營 運 業 者 : (1) 依 評 選 項 目 及 配 分 表 分 別 評 分 後 加 總 ( 總 分 100 分 ), 評 定 各 車 隊 分 數 後, 再 換 算 為 序 位 序 位 加 總 最 低 者 取 得 本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購 車 最 優 先 補 助 資 格 次 低 者 得 於 序 位 加 總 最 低 者 經 本 局 認 定 無 法 執 行 或 僅 能 執 行 部 分 計 畫 時, 取 得 第 1 優 先 順 位 候 補 權 利, 依 此 類 推 (2) 受 評 車 隊 總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70 分 或 經 超 過 半 數 出 席 委 員 評 6

定 得 分 未 達 70 分 者, 即 為 不 及 格, 不 得 為 補 助 對 象 (3) 經 排 序 有 兩 家 ( 含 ) 以 上 同 列 第 一 名 時, 則 以 第 1 名 個 數 多 者 為 優 勝, 若 第 一 名 個 數 均 相 同 以 第 2 名 個 數 多 評 選 優 勝, 以 此 類 推 若 名 次 合 計 結 果 暨 各 名 次 之 個 數 均 相 同 時, 以 審 查 項 目 中 配 分 最 高 者 為 優 勝, 以 此 類 推 若 仍 無 法 決 定 時, 則 抽 籤 決 定 8. 若 僅 有 一 家 經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車 隊 時, 由 評 選 委 員 參 酌 車 隊 之 營 運 計 畫 書 內 容 口 頭 簡 報 與 答 詢 表 現 等, 依 評 選 項 目 及 配 分 逐 項 進 行 評 分 ( 總 分 100 分 ), 經 評 定 總 平 均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超 過 半 數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得 分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方 取 得 本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購 車 優 先 補 助 資 格, 若 評 分 總 平 均 低 於 70 分 或 經 超 過 半 數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得 分 未 達 70 分 者, 則 不 得 為 補 助 對 象 9. 評 選 小 組 之 決 議, 應 有 評 選 委 員 總 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行 之, 評 選 結 果 由 評 選 會 議 主 席 公 開 宣 佈 10. 評 選 合 格 者, 如 發 現 文 件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變 造 者, 經 查 證 屬 實, 本 局 除 取 消 其 評 選 資 格 外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二 評 選 項 目 與 配 分 表 評 選 項 目 評 選 子 項 配 分 經 營 概 況 車 隊 以 往 表 現 ( 如 評 鑑 成 績 ) 與 經 營 實 績 10 車 輛 預 約 派 遣 計 畫 及 營 運 服 務 方 式 (30 分 ) 車 隊 管 理 方 式 (35 分 ) 營 運 計 畫 籌 備 期 程 ( 含 隊 員 招 募 及 車 輛 籌 備 ) 規 劃 (5 分 ) 財 務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5 分 ) 80 車 隊 經 營 特 色 或 承 諾 事 項 (5 分 ) 簡 報 簡 報 與 答 詢 10 總 分 100 7

陸 簽 訂 契 約 一 經 評 選 取 得 本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購 車 優 先 補 助 者, 應 於 評 選 結 果 公 告 翌 日 起 7 日 內 與 交 通 局 進 行 簽 約, 優 先 取 得 20 輛 購 車 補 助 ; 若 獲 選 車 隊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簽 約, 得 由 第 2 階 段 評 選 總 平 均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半 數 出 席 委 員 評 分 未 達 70 分 之 其 他 車 隊, 依 評 選 序 位 低 至 高 依 序 遞 補, 惟 由 交 通 局 保 留 車 隊 實 際 補 助 車 輛 數 之 最 終 決 定 權 利, 獲 選 車 隊 不 得 異 議 二 獲 選 車 隊 須 與 交 通 局 簽 訂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經 營 管 理 行 政 契 約 (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自 簽 訂 日 起 5 年 6 個 月 內 有 效 ), 自 契 約 簽 訂 翌 日 起 6 個 月 內 提 供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運 輸 服 務 ( 含 隊 員 招 募 及 車 輛 籌 備 ), 並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接 受 交 通 局 及 相 關 單 位 考 核 柒 其 他 事 項 一 獲 選 車 隊 於 籌 備 期 間 或 籌 備 完 成 後, 駕 駛 人 營 運 車 型 及 相 關 設 備, 若 有 變 更 之 必 要 者, 應 敘 明 原 因, 報 經 交 通 局 同 意 後 始 得 變 更 二 本 案 若 因 計 畫 取 消 預 算 或 向 中 央 單 位 請 款 時 程 調 整, 則 相 關 工 作 應 一 併 取 消 或 調 整, 且 不 予 任 何 形 式 之 補 償, 獲 選 車 隊 不 得 異 議 三 獲 選 車 隊 於 籌 備 期 間 或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就 交 通 局 對 於 補 助 建 置 多 卡 通 系 統 之 要 求, 不 得 拒 絕, 並 應 負 責 建 置 及 後 續 維 護 事 宜 四 本 計 畫 獲 選 車 隊 營 運 達 1 年 以 上, 且 該 年 期 經 評 鑑 優 等 者, 於 該 年 度 或 次 年 度 之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擴 充 計 畫, 得 優 先 取 得 營 運 權 五 獲 選 車 隊 應 指 派 計 畫 負 責 人 1 名, 全 權 代 表 車 隊 執 行 本 計 畫 及 與 本 局 溝 通 協 調 工 作 ; 計 畫 負 責 人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車 隊 應 指 定 經 本 局 同 意 之 代 理 人 執 行 職 務 六 獲 選 車 隊 應 配 合 辦 理 本 案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之 駕 駛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其 課 程 內 容 應 依 交 通 部 函 釋 至 少 包 含 服 務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有 認 知 及 進 出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之 操 作 等 基 本 課 程 內 容 及 符 合 最 低 時 數 規 範 ( 詳 交 通 部 101 年 12 月 14 日 交 路 字 第 1015018528 號 函 ),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費 用 由 獲 選 車 隊 自 行 負 擔, 並 應 將 訓 練 時 間 地 點 講 師 8

及 課 程 內 容 於 開 課 前 報 請 本 局 備 查 七 獲 選 車 隊 應 依 交 通 部 公 路 公 共 運 輸 提 昇 計 畫 補 助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及 所 提 營 運 計 畫 書 契 約 所 列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及 承 諾 事 項 等 提 供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服 務, 未 徵 得 本 局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 若 獲 選 車 隊 因 故 無 法 提 供 原 核 定 補 助 車 輛 數 之 相 對 應 服 務 時, 應 負 擔 相 關 之 契 約 責 任 八 獲 選 車 隊 所 屬 駕 駛 人 與 車 輛 如 有 異 動 情 形, 應 說 明 原 因, 並 徵 得 本 局 同 意 後 始 可 變 更 ; 另 新 加 入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之 駕 駛 人 及 車 輛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九 獲 選 車 隊 受 補 助 車 輛 應 於 右 側 車 門 或 明 顯 位 置 標 示 交 通 部 公 共 運 輸 計 畫 補 助 購 置 十 本 局 與 評 選 獲 選 車 隊 簽 訂 之 行 政 契 約 訂 有 罰 則, 獲 選 車 隊 違 反 約 定, 經 本 局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每 次 處 罰 本 契 約 受 補 助 金 額 之 千 分 之 一,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至 完 成 改 善 為 止 十 一 本 評 選 案 獲 選 車 隊 應 繳 交 履 約 保 證 金 計 新 臺 幣 貳 拾 萬 元 整 於 契 約 期 滿, 無 息 退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十 二 本 局 保 留 於 與 評 選 獲 選 車 隊 簽 訂 之 行 政 契 約 條 文 中, 列 入 當 獲 選 車 隊 不 依 約 ( 限 期 ) 繳 交 罰 金 或 繳 回 補 助 款 時, 願 依 照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逕 受 強 制 執 行 之 規 定 十 三 本 案 若 因 計 畫 取 消 預 算 或 向 中 央 單 位 請 款 時 程 調 整, 則 相 關 工 作 應 一 併 取 消 或 調 整, 且 不 予 任 何 型 式 之 補 償, 獲 選 車 隊 不 得 異 議 捌 注 意 事 項 一 車 隊 提 送 文 件, 若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第 三 人 合 法 權 益 時, 車 隊 須 自 行 負 責 併 承 擔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與 交 通 局 無 涉 二 本 評 選 須 知 及 車 隊 所 提 營 運 計 畫 書 等 內 容, 均 視 為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將 於 簽 約 時 納 入 契 約 書 內 三 營 運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經 評 選 通 過 後, 獲 選 車 隊 不 得 擅 自 變 9

更 非 經 許 可 擅 自 變 更 者, 交 通 局 得 撤 銷 原 籌 備 核 准 四 車 隊 所 提 營 運 計 畫 書, 僅 供 辦 理 本 案 評 選 作 業 之 用, 交 通 局 概 不 退 還 五 本 評 選 作 業 須 知 如 仍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交 通 局 另 行 公 告 補 充 之 六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10

附 件 一 資 格 審 查 提 送 資 料 清 單 公 司 名 稱 項 目 內 容 摘 要 1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申 請 表 10 份 2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駕 駛 人 清 冊 10 份 3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營 運 計 畫 書 10 份 4 位 駕 駛 人 參 與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之 合 作 意 願 書 1 份 5 位 駕 駛 人 參 與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執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1 份 6 駕 駛 人 加 入 車 隊 營 運 之 契 約 書 1 份 7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8 計 程 車 客 運 服 務 業 營 業 執 照 並 得 經 營 派 遣 業 務 之 有 效 執 照 影 本 1 份 註 請 業 者 自 行 檢 查 無 誤 後, 於 內 勾 記 11

附 件 二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申 請 表 本 公 司 為 配 合 臺 中 市 推 動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政 策, 依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評 選 作 業 須 知 及 交 通 部 公 路 公 共 運 輸 提 昇 計 畫 補 助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作 業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購 車 補 助 公 司 名 稱 : ( 公 司 章 ) 車 隊 名 稱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12

附 件 三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駕 駛 人 清 冊 車 隊 之 臺 中 市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駕 駛 人 清 冊 ( 請 自 行 依 照 格 式 製 表 ) 是 否 為 編 號 車 號 車 主 名 稱 自 有 車 輛 駕 駛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執 業 登 記 證 號 駕 駛 年 資 車 隊 管 理 編 號 是 否 1 2 3 4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