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生 勞 動 篇 公 告 及 送 達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0970002236 號 主 旨 : 修 正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為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及 特 約 職 能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如 附 件, 前 開 自 97 年 7 月 ( 費 用 年 月 ) 起 實 施 依 據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第 33 條 公 告 事 項 : 因 應 辦 理 職 能 治 療 所 特 約 事 宜, 且 考 量 其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作 業, 與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同 質 性 較 高, 爰 修 正 現 行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為 旨 揭,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俾 供 前 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使 用 : 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總 表 ( 書 面 格 式 ): 增 加 職 能 或 職 能 治 療 所 等 字 二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總 表 ( 媒 體 格 式 ): 表 頭 項 次 01 02 07 及 08: 增 加 職 能 等 字 三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 媒 體 格 式 ): ( 一 ) 表 頭 項 次 01 03 11 12 23 24 註 3 及 註 4: 增 加 職 能 等 字 ( 二 ) 項 次 06 案 件 分 類 : 增 加 4: 其 他 ( 限 職 能 治 療 所 適 用 ) ( 三 ) 項 次 09 就 醫 科 別 : 資 料 說 明 部 分,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第 二 項 物 理 治 療 通 則 一 第 一 點 及 第 三 項 職 能 治 療 通 則 一 規 定, 刪 除 04: 小 兒 科, 增 加 AE: 風 濕 免 疫 科 ( 限 物 理 治 療 所 適 用 ) ( 四 ) 增 加 註 6 之 申 報 說 明 四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 媒 體 格 式 ): ( 一 ) 表 頭 項 次 01 02 註 4: 增 加 職 能 等 字 ( 二 ) 項 次 05 案 件 分 類 : 增 加 4: 其 他 ( 限 職 能 治 療 所 適 用 ) ( 三 ) 申 報 說 明 之 註 5: 增 加 說 明 文 字 總 經 理 朱 澤 民 19019
書 面 格 式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職 能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總 表 2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1 資 料 格 式 3 費 用 年 月 4 申 報 方 式 5 申 報 類 別 6 申 報 日 期 收 文 日 期 代 號 及 名 稱 物 理 ( 職 能 ) ( 代 號 ) ( 名 稱 ) 30 年 月 2 媒 體 治 療 費 用 總 表 3 連 線 ( 本 局 自 填 ) 1 送 核 2 補 報 3 申 複 年 月 日 網 路 類 別 件 數 申 請 金 額 負 責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師 姓 名 : 物 理 ( 職 能 ) 7. 8. 治 療 服 務 9. 10. 印 信 : 總 計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地 址 : 電 話 : 本 次 連 線 申 報 起 迄 日 期 ( 非 連 線 申 報 者 免 填 ) 注 意 事 項 11. 連 線 申 報 起 日 期 年 月 日 一 使 用 本 表 免 另 行 辦 函 二 本 表 請 填 送 一 式 兩 份 12. 連 線 申 報 迄 日 期 年 月 日 三 媒 體 申 報 者, 僅 需 填 寫 本 表 及 送 媒 體 ( 磁 片 或 磁 帶 ) 四 連 線 申 報 者, 僅 需 填 寫 本 表 五 本 表 各 欄 位 請 按 照 媒 體 申 報 格 式 之 填 表 說 明 填 寫 申 複 者 請 填 原 核 付 費 用 通 知 之 發 文 日 期 及 字 號 :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19020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總 表 媒 體 申 報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 檔 案 名 稱 :THERT, 每 筆 長 度 86 BYTES) 項 次 資 料 名 稱 格 式 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 ==== ======================== ====== ==================================== *01 資 料 格 式 X(02) "40" 表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總 表 資 料 格 式 *02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代 號 X(10)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03 費 用 年 月 9(05)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後 二 碼 為 月 份 *04 申 報 方 式 X(01) 2: 媒 體 3: 連 線 *05 申 報 類 別 X(01) 1: 送 核 2: 補 報 *06 申 報 日 期 9 (07)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07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服 務 申 請 件 數 9 (06) 右 靠 不 足 補 0 *08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服 務 申 請 金 額 9 (10) 右 靠 不 足 補 0 *09 件 數 總 計 9 (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10 申 請 金 額 總 計 9 (10) 右 靠 不 足 補 0 11 此 次 連 線 申 報 起 日 期 9 (07)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媒 體 申 報 時 此 欄 留 空 白 連 線 申 報 於 送 書 面 申 請 總 表 時 才 須 申 報 此 欄 位 12 此 次 連 線 申 報 迄 日 期 9 (07)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媒 體 申 報 時 此 欄 留 空 白 連 線 申 報 於 送 書 面 申 請 總 表 時 才 須 申 報 此 欄 位 13 保 留 欄 位 X(12) ==== ======================== ======= =================================== 註 1: 各 項 次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如 經 檢 核 有 錯 誤 者, 將 以 退 件 處 理 註 2: 符 號 * 表 示 該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19021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媒 體 申 報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 ( 檔 案 名 稱 :THERD, 每 筆 長 度 191 BYTES) 項 次 資 料 名 稱 格 式 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 ==== ======================= ====== ==================================== *01 資 料 格 式 X(02) "41" 表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資 料 格 式 *02 原 處 方 醫 療 機 構 代 號 X(10)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03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代 號 X(10)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04 費 用 年 月 9(05)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後 二 碼 為 月 份 *05 申 報 類 別 X(01) 1: 送 核 2: 補 報 *06 案 件 分 類 X(01) 1: 中 度 治 療 - 中 度 ( 含 ) 以 下 之 治 療 2: 中 度 治 療 - 複 雜 3: 複 雜 4: 其 他 (97.06.16 新 增 ; 職 能 治 療 所 適 用 ) *07 流 水 號 9 (06) 右 靠 不 足 補 0, 請 依 案 件 分 類 之 類 別 分 別 連 續 編 號 *08 原 處 方 醫 療 機 構 之 案 件 分 類 X(02) 01: 西 醫 一 般 案 件 02: 西 醫 急 診 03: 西 醫 門 診 手 術 04: 西 醫 慢 性 病 05: 洗 腎 06: 結 核 病 08: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09: 西 醫 其 他 專 案 A1: 居 家 照 護 A2: 精 神 疾 病 社 區 復 健 A3: 預 防 保 健 A5: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A6: 護 理 之 家 照 護 A7: 安 養 養 護 機 構 院 民 之 居 家 照 護 (88.1 增 訂 ) B6: 職 災 案 件 (91.01 增 訂 ) C1: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D1: 愛 滋 病 案 件 D2: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接 種 (87.10 增 訂 ) E1: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09 就 醫 科 別 X(02) 04: 小 兒 科 (97.06.16 刪 除 )06: 骨 科 07: 神 經 外 科 12: 神 經 科 14: 復 健 科 15: 整 型 外 科 19022
AE: 風 濕 免 疫 科 (97.06.16 新 增 ; 限 物 理 治 療 所 適 用 ) *10 就 醫 ( 處 方 ) 日 期 9 (07)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本 欄 填 實 際 就 醫 之 日 期 ( 註 3) *11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起 日 9 (07) 本 欄 填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起 日 ( 註 3 及 註 5) *12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9 (07) 本 欄 填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註 3 及 註 5) *13 出 生 日 期 X(07)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 右 靠 不 足 補 0),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 如 :0830630 表 示 83 年 6 月 30 日 ) 民 國 前 為 負 數 ( 如 :-05 表 示 民 國 前 5 年 ) *14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X(10)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 15 保 留 欄 位 X(02) 補 空 白 16 給 付 類 別 X(01) 1 職 業 傷 害 ;2 職 業 病 ;3 普 通 傷 害 ; 4 普 通 疾 病 ; 請 依 原 處 方 所 列 填 報 *17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 一 ) X(05)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按 醫 療 院 所 交 付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門 診 交 付 處 方 箋 之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欄 位 之 ICD-9-CM 碼 填 寫 18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 二 ) X(05)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19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號 X(04) 請 依 原 處 方 所 列 填 報 19-1 保 留 欄 位 X(01) 補 空 白 *20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X(03) 請 依 原 處 方 所 列 免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及 原 因 暨 醫 令 清 單 申 報 說 明 註 5 之 免 部 分 負 擔 規 定 填 寫 P20:2-6 次 物 理 治 療 須 加 收 50 元 部 分 負 擔 者 P21: 免 收 物 理 治 療 部 分 負 擔 者 P22: 第 一 次 免 收 物 理 治 療 部 分 負 擔 *21 當 次 處 方 可 治 療 次 數 X(01) 處 方 上 所 列 之 治 療 次 數 *22 診 治 醫 師 代 號 X(10) 醫 師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23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師 代 號 X(10)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師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24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金 額 小 計 9 (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此 項 費 用 為 醫 令 ( 資 料 格 式 42) 醫 令 清 單 金 額 ( 項 次 12) 之 小 計 *25 申 請 金 額 9 (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此 欄 為 項 次 27 減 26 之 加 總 金 額 *26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9 (04) 右 靠 不 足 補 0 文 字 型 態 轉 數 字 型 態 *27 合 計 金 額 9 (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此 欄 為 項 次 24 之 加 總 金 額 文 字 型 態 轉 數 字 型 態 19023
28 姓 名 X(20) 五 個 中 文 字,( 左 靠 不 足 補 中 文 空 白 )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無 中 文 姓 名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半 形 不 足 補 英 文 空 白 ( 姓 名 欄 為 檔 案 最 後 之 欄 位 ) 29 保 留 欄 位 X(24) ==== ======================= ======= =================================== 註 1: 各 項 次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如 經 檢 核 有 錯 誤 者, 將 以 退 件 處 理 註 2:* 表 示 該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註 3: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項 次 10 就 醫 ( 處 方 ) 日 期, 應 填 寫 病 患 實 際 就 醫 處 方 日 期, 項 次 11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起 日, 應 填 寫 該 療 程 治 療 實 際 開 始 日, 項 次 12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應 填 寫 該 療 程 治 療 之 迄 日 註 4: 同 一 療 程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以 30 日 內 完 成 為 原 則, 並 以 預 定 完 成 日 之 當 月 底 為 該 療 程 之 最 長 期 限 註 5: 同 療 程 跨 月 實 施, 應 按 月 分 開 申 報, 如 療 程 之 日 期 90 年 6 月 28 29 30 及 7 月 1 2 3 日, 六 月 份 療 程 費 用 申 報, 治 療 起 日 應 填 寫 0900628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0900630, 七 月 份 療 程 費 用 申 報, 治 療 起 日 應 填 寫 0900628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0900703 註 6: 因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需 要, 當 次 執 行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僅 為 全 民 健 康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43010C 至 43025C 及 43033C 至 43038C,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寫 4: 其 他 19024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媒 體 申 報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 檔 案 名 稱 :THERO, 每 筆 長 度 239BYTES) 項 次 資 料 名 稱 格 式 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 ==== ====================== ========== =============================== *01 資 料 格 式 X(02) "42" 表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資 料 格 式 *02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代 號 X(10)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03 費 用 年 月 9 (05)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後 二 碼 為 月 份 *04 申 報 類 別 X(01) 1: 送 核 2: 補 報 *05 案 件 分 類 X(01) 1: 中 度 治 療 - 中 度 ( 含 ) 以 下 之 治 療 2: 中 度 治 療 - 複 雜 3: 複 雜 4: 其 他 (97.06.16 新 增 ; 職 能 治 療 所 適 用 ) *06 流 水 號 9 (06) 右 靠 不 足 補 0, 本 欄 須 與 資 料 格 式 41 同 筆 資 料 之 流 水 號 一 致 *07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X(10)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 *08 醫 令 類 別 X(01) 1: 診 療 明 細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品 項 ( 註 4) *09 項 目 代 號 X(12)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碼 輸 入, 本 欄 請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10 總 量 9 (05)V9 五 位 整 數, 一 位 小 數, 小 數 點 不 需 表 示 *11 單 價 9 (07)V99(02) 七 位 整 數, 二 位 小 數 右 靠, 小 數 點 不 需 表 示 *12 金 額 9 (08) 八 位 整 數, 小 數 點 後 四 捨 五 入 13 保 留 欄 位 X(24) ==== ====================== ========== ============================= 註 1: 各 項 次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如 經 檢 核 有 錯 誤 者, 將 以 退 件 處 理 註 2:* 表 示 該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註 3: 每 筆 可 申 報 5 次 醫 令 ( 第 08 至 12 項 重 複 輸 入 ), 超 過 5 次 者 寫 入 下 一 筆, 不 足 者 請 補 空 白 註 4: 各 項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服 務 應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其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項 次 8, 醫 令 類 別 欄 請 填 寫 1 診 療 明 細, 總 量 單 價 金 額 均 應 填 寫, 另 於 前 述 19025
支 付 標 準 治 療 ( 例 如 簡 單 治 療 - 簡 單 ) 項 下, 請 填 寫 治 療 內 容 代 碼 ( 例 如 PST1, PST2), 醫 令 類 別 欄 請 填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品 項, 總 量 依 實 際 執 行 次 數 填 列, 單 價 金 額 填 0 註 5: 免 部 分 負 擔 規 定 代 碼 001: 重 大 傷 病 代 碼 002: 分 娩 代 碼 003: 合 於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之 保 險 對 象 ( 第 五 類 之 保 險 對 象 )( 代 辦 ) 代 碼 004: 榮 民 榮 民 遺 眷 之 家 戶 代 表 ( 第 六 類 第 一 目 之 保 險 對 象 )( 代 辦 ) 代 碼 005: 經 登 記 列 管 結 核 病 患 至 衛 生 署 公 告 指 定 之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者 ( 代 辦 ) 代 碼 006: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職 業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門 診 者 ( 代 辦 ) 代 碼 007: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就 醫 (88.7 增 訂 ) 代 碼 008: 經 離 島 醫 院 診 所 轉 診 至 台 灣 本 島 門 診 及 急 診 就 醫 者 ( 僅 當 次 轉 診 適 用 ) 代 碼 009: 本 局 其 他 規 定 免 部 分 負 擔 者, 如 產 檢 時, 同 一 主 治 醫 師 並 同 開 給 一 般 處 方, 百 歲 人 瑞 免 部 分 負 擔, 代 辦 門 診 戒 菸 業 務 等 ( 部 分 代 辦 ) 代 辦 性 病 患 者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病 毒 計 畫 代 碼 801:HMO 巡 迴 醫 療 代 碼 802: 蘭 綠 計 劃 代 碼 901: 多 氯 聯 苯 中 毒 之 油 症 門 診 患 者 ( 代 辦 ) 代 碼 902: 代 辦 內 政 部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計 劃 (91.03.1 增 訂 )( 代 辦 ) 代 碼 903: 健 保 IC 卡 新 生 兒 依 附 註 記 方 式 就 醫 者 (92.9 增 訂 )( 代 辦 ) 代 碼 904: 代 辦 愛 滋 病 案 件 (95.3 增 訂 )( 代 辦 ) 註 : 1 符 合 006 者 應 優 先 填 寫, 再 則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 健 保 法 36 條 ) 免 自 行 負 擔 者 優 先 擇 一 適 用 填 寫, 包 括 重 大 傷 病 (001) 分 娩 (002)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009) 及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就 醫 (007), 再 者 若 非 上 開 情 形 者, 屬 代 辦 補 助 部 分 負 擔 者, 再 由 上 而 下 優 先 擇 一 適 用 填 寫 (97.2.13 健 保 醫 字 第 0970001927 號 函 ) 2 保 險 對 象 非 上 述 免 部 分 負 擔 規 定 代 碼 適 用 對 象, 係 依 規 定 免 收 職 能 治 療 之 部 分 負 擔 者,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項 次 20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請 以 P21 免 收 物 理 治 療 部 分 負 擔 者 填 寫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健 保 高 字 第 0970020982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暨 滯 納 金 繳 款 單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81 條 公 告 事 項 : 1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