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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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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常 見 問 與 答 附 錄 一 壹 申 請 一 問 : 如 何 新 申 請 辦 理 戒 菸 治 療 服 務 或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答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填 妥 申 請 表, 勾 選 初 次 申 請, 連 同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證 書 影 本 ( 西 醫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 牙 醫 師 證 書 ( 正 反 面 ) 且 執 業 5 年 以 上 等 ) 戒 菸 治 療 訓 練 或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課 程 證 書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契 約 書 影 本 各 一 份, 寄 至 國 民 健 康 署 戒 菸 治 療 管 理 中 心 (10050 臺 北 市 林 森 南 路 2 號 6 樓 之 3) 或 傳 真 (02-2351-0081),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通 知 簽 約 原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欲 辦 理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需 再 重 新 簽 約 二 問 : 我 已 經 是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要 如 何 增 加 戒 菸 醫 事 人 員? 答 : 填 妥 申 請 表, 勾 選 新 增 或 異 動 醫 事 人 員, 連 同 該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證 書 影 本 戒 菸 治 療 訓 練 或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課 程 證 書 影 本 各 一 份, 郵 寄 或 傳 真 至 國 民 健 康 署 戒 菸 治 療 管 理 中 心, 資 格 符 合 者 另 發 函 通 知, 不 需 再 簽 約 詳 情 請 洽 :(02) 2351-0120 分 機 14 三 問 : 申 請 辦 理 戒 菸 治 療 或 衛 教 服 務 時, 是 否 可 同 時 申 請 戒 菸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措 施? 答 : 可 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將 取 消 該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戒 菸 治 療 或 衛 教 服 務 量 年 度 服 務 人 次 上 限 四 問 : 我 收 到 二 份 合 約 書, 要 如 何 處 理? 答 : 用 印 後, 一 份 自 存, 另 一 份 寄 回 國 民 健 康 署 戒 菸 治 療 管 理 中 心 五 問 : 原 登 記 的 戒 菸 醫 事 人 員 不 在, 代 理 醫 事 人 員 可 否 執 行 戒 菸 服 務? 答 : 可 以, 但 依 規 定, 代 理 醫 事 人 員 須 先 經 戒 菸 訓 練 認 證, 申 請 並 獲 同 意 為 該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的 戒 菸 合 約 醫 事 人 員, 得 提 供 戒 菸 治 療 或 衛 教 服 務 貳 辦 理 方 式 一 問 : 接 受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服 務 之 個 案 須 滿 18 歲, 要 算 到 月 或 日 嗎? 答 : 依 照 健 保 等 法 令 都 是 要 算 到 日, 即 滿 18 足 歲 ; 戒 菸 衛 教 則 無 此 限 制 二 問 :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或 衛 教 服 務 有 療 程 或 時 間 限 制 嗎? 答 : 無 論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或 衛 教 服 務, 一 年 2 次 療 程 之 間 無 時 間 間 隔 限 制 ; 10

若 戒 菸 個 案 於 90 天 內 接 受 8 週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或 8 次 衛 教 後 仍 需 繼 續 治 療, 可 繼 續 第 2 療 程 但 若 個 案 未 完 成 第 1 療 程, 就 前 往 其 他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接 受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或 衛 教, 則 會 自 動 轉 第 2 療 程 三 問 : 如 戒 菸 個 案 於 90 天 內 未 做 滿 8 週 藥 物 治 療 或 8 次 衛 教,90 天 後 又 要 繼 續, 是 算 第 一 次 還 是 第 二 次? 答 : 是 第 二 次 但 建 議 各 醫 事 人 員 仍 以 8 週 為 一 療 程, 替 個 案 規 劃 戒 菸 計 畫, 進 行 藥 物 減 量, 避 免 直 接 告 訴 個 案 有 16 週 的 時 間 以 免 個 案 鬆 懈, 仍 應 要 求 於 8 週 內 積 極 戒 治 成 功 四 問 : 如 果 戒 菸 個 案 是 去 年 12 月 初 次 就 診, 該 次 療 程 尚 未 用 罄, 跨 年 度 療 程 可 否 延 續 使 用? 答 : 戒 菸 服 務 不 溯 及 歷 年 利 用 情 形, 遇 跨 年 度 重 新 起 算 五 問 :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及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一 年 各 有 2 個 療 程, 如 果 某 個 案 已 在 甲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接 受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又 另 外 到 乙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接 受 戒 菸 衛 教, 療 程 如 何 計 算? 答 : 戒 菸 治 療 及 衛 教 服 務, 每 年 各 有 2 個 療 程, 療 程 數 分 開 計 算, 費 用 也 是 分 開 申 報 考 量 各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並 非 皆 與 本 署 合 約 戒 菸 衛 教 服 務, 為 能 提 供 民 眾 便 利 的 戒 菸 服 務, 個 案 在 甲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接 受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期 間, 可 以 前 往 乙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接 受 戒 菸 衛 教 服 務 六 問 : 辦 理 戒 菸 治 療 / 衛 教 服 務 之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是 否 有 年 度 服 務 量 限 制? 答 :1 戒 菸 治 療 / 衛 教 服 務 不 列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就 診 次 數, 亦 不 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總 額 預 算 範 圍 2 提 供 戒 菸 治 療 或 衛 教 服 務 之 年 度 服 務 上 限 為 : 醫 學 中 心 300 人 次 區 域 醫 院 180 人 次 地 區 醫 院 120 人 次 基 層 診 所 120 人 次 衛 生 所 180 人 次 社 區 藥 局 120 人 次 3 經 申 請 並 獲 國 民 健 康 署 審 核 通 過 辦 理 戒 菸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措 施 之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將 取 消 年 度 服 務 人 次 上 限 若 未 能 達 成 年 度 目 標 者, 經 國 民 健 康 署 或 指 定 機 構 輔 導 未 能 改 善, 自 文 到 日 之 次 月 或 本 署 指 定 日 期 起, 除 將 恢 復 原 年 度 戒 菸 服 務 限 額,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加 入 本 措 施 11

七 問 : 每 次 開 藥 週 數 有 無 限 制? 答 : 建 議 每 次 開 藥 量 以 1~2 週 為 原 則,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或 藥 劑 生 得 依 其 專 業 知 識 之 判 斷 並 參 考 臨 床 戒 菸 服 務 指 引, 確 信 可 以 掌 握 個 案 戒 菸 情 形, 始 開 立 超 過 2 週 之 戒 菸 藥 品 數 量, 最 多 4 週 為 限 八 問 : 戒 菸 衛 教 紀 錄 表, 個 案 需 要 簽 名? 答 : 需 要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是 以 一 對 一 面 對 面 方 式 進 行, 做 成 紀 錄 必 須 在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表 上 簽 名 九 吸 菸 孕 婦 轉 介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中 心 0800-636363 相 關 問 答.. 1 誰 可 轉 介.. 醫 護 人 員 均 可 轉 介, 僅 辦 理 轉 介 者 不 需 經 戒 菸 訓 練 認 證, 但 建 議 參 加 與 菸 害 及 戒 菸 相 關 課 程 2 誰 需 轉 介.. 使 用 戒 菸 藥 品 有 安 全 疑 慮 之 孕 婦 或 一 般 個 案, 但 僅 轉 介 孕 婦 可 申 請 轉 介 費 100 元 3 如 何 轉 介.. 經 徵 得 孕 婦 本 人 同 意 後 填 寫 同 意 書, 並 將 轉 介 資 料 E-mail 至 本 署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中 心 (0800 636363) 4 可 轉 介 幾 次.. 每 次 懷 孕 僅 限 1 次 十 問 : 除 吸 菸 孕 婦 可 轉 介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中 心 外, 哪 些 情 況 下, 亦 可 轉 介 至 免 付 費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中 心 0800-636363 呢? 答 : 經 評 估 個 案 無 意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者 或 追 蹤 治 療 結 束 後 個 案 仍 未 成 功 個 案, 可 提 供 戒 菸 專 線 電 話 0800 636363, 並 將 轉 介 資 料 E-mail 至 本 署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中 心 參 費 用 申 報 一 問 : 個 案 沒 有 作 完 療 程 或 戒 菸 失 敗, 可 不 可 以 申 請 補 助 費? 答 : 可 以, 補 助 費 是 以 實 際 就 診 狀 況 計 算 只 要 是 在 該 年 度 療 程 內, 請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藥 劑 生 或 各 醫 事 人 員 再 鼓 勵 個 案 繼 續 完 成 戒 菸 二 問 : 服 務 費 藥 費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費 和 個 案 追 蹤 費 是 怎 麼 計 算? 答 :1 服 務 費 以 人 次 計, 每 一 人 次, 不 論 是 純 為 戒 菸 或 合 併 其 他 醫 療, 只 要 處 方 戒 菸 用 藥, 國 民 健 康 署 即 給 付 250 元 / 次 服 務 費 2 藥 費 依 公 告 額 度 補 助, 服 務 利 用 者 按 次 比 照 現 行 健 保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額 度, 繳 交 戒 菸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12

3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費 以 次 為 單 位, 以 一 對 一 面 對 面 方 式 於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內 辦 理, 每 次 給 付 100 元 4 個 案 追 蹤 費 指 每 一 治 療 及 衛 教 療 程 之 初 診 日 起 算 3 個 月 (90 天, 可 於 80-100 天 擇 1 日 ) 及 6 個 月 (180 天, 可 於 170-190 天 擇 1 日 ), 須 於 應 追 蹤 日 期 間 以 面 對 面 或 電 話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並 於 該 期 間 內 將 追 蹤 情 形 與 戒 菸 結 果 登 錄 VPN 系 統 每 次 給 付 新 台 幣 50 元 三 問 : 服 務 費 藥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費 和 個 案 追 蹤 費, 應 向 誰 申 請? 多 久 申 請 一 次? 答 :5 項 費 用 都 向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各 業 務 組 申 請, 每 個 月 併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一 起 申 請, 不 需 等 到 個 案 作 完 戒 菸 療 程 申 請 時 以 每 人 次 為 單 位, 即 使 同 一 人 同 一 月 有 多 次 就 診, 不 需 合 併 加 總, 逐 次 申 報 即 可, 申 請 方 式 請 依 健 保 署 規 定 辦 理 四 問 : 服 務 費 或 藥 費 補 助 是 補 助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還 是 補 助 戒 菸 者? 答 : 服 務 費 及 藥 費 是 由 國 民 健 康 署 直 接 支 付 給 執 行 戒 菸 治 療 服 務 之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因 為 戒 菸 治 療 是 一 專 案 計 畫, 和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是 分 開 計 費 的 五 問 : 如 果 個 案 至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尋 求 戒 菸 諮 詢, 並 未 開 立 戒 菸 藥 品, 可 不 可 以 申 請 戒 菸 治 療 服 務 診 療 費? 答 : 不 可 以 依 照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規 定, 各 醫 事 機 構 申 請 戒 菸 治 療 服 務 診 療 費, 須 同 時 處 方 戒 菸 藥 品 但 如 果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與 本 署 合 約 戒 菸 衛 教 服 務, 經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提 供 戒 菸 衛 教, 得 申 報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費 六 問 : 住 院 或 急 診 病 患 若 有 需 要 可 否 使 用 本 戒 菸 服 務, 如 何 申 報 戒 菸 費 用? 答 : 可 以 個 案 於 住 院 或 急 診 期 間, 特 別 是 患 有 心 血 管 疾 病 精 神 疾 病 癌 症 肺 部 疾 病 心 臟 疾 病 腸 胃 疾 病 糖 尿 病 等 住 院 或 急 診 患 者 或 進 行 手 術 者 ( 若 已 安 排 手 術 日 期, 建 議 於 手 術 前 3-8 週 即 透 過 門 診 提 供 戒 菸 服 務 ), 只 要 符 合 資 格, 得 併 行 接 受 戒 菸 治 療 或 衛 教 服 務, 並 依 本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申 報 費 用 七 問 : 醫 師 牙 醫 師 可 否 調 劑 藥 品? 答 : 戒 菸 藥 品 中 之 尼 古 丁 製 劑 如 貼 片 口 嚼 錠 及 吸 劑 屬 醫 師 藥 師 藥 劑 生 指 示 用 藥, 基 於 推 廣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協 助 民 眾 戒 菸 之 政 策 目 的, 13

醫 師 牙 醫 師 得 直 接 交 付 戒 菸 治 療 指 示 藥 品 予 個 案 診 所 自 行 調 劑 申 報 方 式 有 2 種 :(1) 醫 師 牙 醫 師 自 行 調 劑 ;(2) 藥 師 藥 劑 生 調 劑 Bupropion HCl varenicline tartrate 屬 處 方 用 藥, 仍 須 依 照 健 保 規 定 辦 理, 即 醫 師 牙 醫 師 未 具 藥 師 資 格 且 醫 療 院 所 未 聘 藥 師, 則 請 釋 出 處 方 八 問 : 處 方 釋 出 後 是 否 仍 需 申 報 藥 品 費? 答 : 處 方 釋 出 後 僅 需 申 報 戒 菸 服 務 費 270 元 ( 自 行 調 劑 者 為 250 元 ), 申 報 時 仍 需 將 處 方 內 容 列 出 ; 藥 品 費 及 藥 事 服 務 費 由 調 劑 藥 局 申 報 九 問 : 未 申 請 或 已 申 請 未 獲 本 署 審 核 通 過 辦 理 戒 菸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措 施 之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若 於 應 追 蹤 日 期 間 完 成 追 蹤 並 登 錄 填 報 系 統 完 成, 得 否 申 請 個 案 追 蹤 費? 答 : 可 以 但 未 申 請 或 已 申 請 未 獲 本 署 審 核 通 過 辦 理 戒 菸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措 施 之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逾 年 度 人 次 上 限 之 全 部 戒 菸 醫 療 費 用, 不 予 給 付 十 問 : 如 果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到 職 場 學 校 社 區 對 民 眾 進 行 個 別 戒 菸 衛 教, 是 否 可 申 報 戒 菸 衛 教 費 用? 答 : 否,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必 須 於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內 以 一 對 一 面 對 面 的 方 式 進 行, 並 做 成 紀 錄 及 個 案 簽 名 十 一 問 : 團 體 戒 菸 衛 教 是 否 可 以 申 報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費? 答 : 否, 考 量 每 位 個 案 均 有 其 個 別 性, 如 果 對 一 群 民 眾 提 供 戒 菸 衛 教 服 務, 則 無 法 解 決 個 別 之 問 題, 恐 影 響 戒 菸 衛 教 服 務 的 品 質 與 戒 菸 成 功 率, 因 此 不 包 括 戒 菸 團 體 衛 教 十 三 問 : 戒 菸 成 效 表 現 優 異 之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有 無 其 他 獎 勵 措 施? 答 : 申 請 並 獲 同 意 參 與 戒 菸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措 施 之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將 視 年 度 服 務 量 個 案 戒 菸 情 形 填 報 率 戒 菸 成 功 率 等 績 效, 擇 表 現 優 異 者, 以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為 單 位, 依 該 年 度 戒 菸 服 務 人 次, 由 國 民 健 康 署 補 助 戒 菸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費 用 每 人 次 50 元, 於 次 一 年 度 結 算 14

肆 其 他 一 問 : 民 眾 如 何 查 詢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答 : 目 前 民 眾 可 透 過 戒 菸 治 療 管 理 中 心 網 站 http://ttc.hpa.gov.tw/quit/, 查 詢 各 縣 市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未 來 將 進 一 步 分 析 及 公 告 各 合 約 醫 事 機 構 服 務 現 況 等 資 訊 二 問 : 個 案 是 慢 性 病 患 或 出 國 超 過 2 週, 一 個 月 就 診 一 次, 可 否 請 他 人 代 領 戒 菸 藥 品 或 一 次 開 4 週 藥? 答 : 依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契 約 書, 醫 事 人 員 未 親 自 提 供 戒 菸 服 務 ( 包 括 以 電 話 代 替 實 際 看 診 他 人 代 領 藥 或 其 他 情 節 重 大 者 ), 除 追 繳 費 用 處 以 2 倍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並 得 終 止 契 約 必 要 時, 醫 事 人 員 可 依 狀 況 一 次 開 4 週 藥 三 問 : 個 案 使 用 某 戒 菸 藥 品 後 覺 得 沒 效 又 不 舒 服, 所 以 不 想 戒 了, 怎 麼 辦? 答 : 有 時 候 可 能 是 個 案 逃 避 戒 菸 的 說 詞, 仍 請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或 藥 劑 生 加 以 鼓 勵 與 了 解, 也 建 議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或 藥 劑 生 採 購 多 種 劑 型 和 劑 量 的 戒 菸 藥 品, 配 合 個 案 的 菸 癮 大 小 及 喜 好 作 調 整, 以 增 加 個 案 戒 菸 意 願, 提 高 戒 菸 成 功 率 四 問 : 什 麼 時 候 會 有 戒 菸 治 療 訓 練 課 程? 答 : 請 多 注 意 國 民 健 康 署 網 站 (http://www.hpa.gov.tw), 或 各 專 科 醫 師 醫 學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或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網 站 公 告 五 問 : 什 麼 時 候 會 有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答 : 請 多 注 意 國 民 健 康 署 網 站 (http://www.hpa.gov.tw)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網 站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