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吃魚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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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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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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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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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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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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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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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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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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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 則

Transcription:

100 100 年 度 強 化 中 藥 製 程 安 全 與 建 立 研 發 平 台 及 中 醫 藥 產 業 科 技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計 畫 -- 中 藥 廠 品 管 作 業 實 務 訓 練 污 穢 物 質 管 制 說 明 與 實 驗 室 管 理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陳 石 松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執 行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製 藥 發 展 協 會

2 中 藥 材 及 中 藥 製 劑 異 常 物 質 限 量 標 準 重 金 屬 微 生 物 農 藥 黃 麴 毒 素 實 驗 室 管 理 ISO/IEC 17025:2005 檢 驗 方 法 的 選 擇 檢 驗 儀 器 設 備 校 正 及 維 護 檢 驗 結 果 之 品 保

93.1.13. 公 告 杜 仲 等 七 種 中 藥 材 之 重 金 屬 限 量 標 準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3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署 授 藥 字 第 0930000211 號 主 旨 : 公 告 杜 仲 等 七 種 中 藥 材 之 重 金 屬 限 量 標 準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依 據 : 藥 事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十 九 條 及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立 法 院 第 五 屆 第 三 會 期 科 技 及 資 訊 委 員 會 召 開 第 二 十 六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附 帶 決 議 公 告 事 項 : 一 自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杜 仲 枇 杷 葉 肉 桂 桂 枝 桂 皮 白 及 及 五 加 皮 等 七 種 中 藥 材, 須 加 做 重 金 屬 ( 鎘 鉛 汞 ) 檢 測, 其 限 量 標 準 為 : 鎘 (Cd)2ppm 以 下 鉛 (Pb) 30ppm 以 下 汞 Hg)2ppm 以 下 二 藥 廠 凡 購 買 上 開 中 藥 材, 應 遵 循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須 留 存 購 買 來 源 憑 證 及 供 應 商 出 具 之 檢 驗 合 格 成 績 書 以 供 查 核 ( 二 ) 傳 統 單 味 中 藥 粉 末 製 劑 因 尚 未 核 發 藥 品 許 可 證, 除 應 增 訂 重 金 屬 ( 鎘 鉛 汞 ) 檢 驗 規 格 據 以 檢 驗 外, 應 將 其 結 果 留 廠 備 查 ( 三 ) 單 味 濃 縮 中 藥 製 劑 於 藥 品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辦 理 展 延 時, 應 併 送 檢 驗 規 格 及 成 績 書 各 二 份 到 本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核 備 三 中 藥 商 凡 進 口 販 賣 供 應 陳 列 上 開 中 藥 材, 應 遵 循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須 留 存 購 買 來 源 憑 證 及 原 國 內 外 供 應 商 出 具 之 檢 驗 合 格 成 績 書, 以 供 查 核 ( 二 ) 進 口 之 中 藥 商 可 委 託 學 術 單 位 或 經 相 關 認 證 機 構 認 可 並 列 有 重 金 屬 檢 測 項 目 之 實 驗 室 檢 驗 四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其 違 反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下 : ( 一 ) 凡 經 抽 驗 市 售 中 藥 材 不 合 格 者, 依 藥 事 法 第 九 十 條 違 反 藥 事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以 下 罰 鍰 ( 二 ) 未 留 存 購 買 來 源 憑 證 及 供 應 商 出 具 之 檢 驗 合 格 成 績 書 者, 依 藥 事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違 反 第 四 十 九 條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4 95.10.26. 發 布 中 藥 製 劑 部 分 之 解 釋 解 釋 令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署 授 藥 字 第 0950003236 號 附 件 : 中 藥 製 劑 含 有 害 物 質 限 量 標 準 及 其 適 用 範 圍 表 藥 事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所 稱 藥 品 中 一 部 或 全 部 含 有 污 穢 者, 於 中 藥 製 劑, 係 指 該 製 劑 含 有 害 物 質 超 出 下 列 限 量 標 準 者 : 一 中 藥 製 劑 含 有 害 物 質 限 量 標 準 及 其 適 用 範 圍 詳 如 附 表 二 中 藥 碎 片 劑 型 之 製 劑, 其 微 生 物 限 量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大 腸 桿 菌 (Escherichia coli): 每 公 克 不 得 超 過 10 2 (cfu/g) ( 二 ) 沙 門 氏 桿 菌 (Salmonella species): 不 得 檢 出 ( 三 ) 好 氧 性 微 生 物 總 數 (Total viable aerobic count): 每 公 克 不 得 超 過 10 7 (cfu/g) ( 四 ) 酵 母 菌 與 黴 菌 總 數 (Yeast & Mould): 每 公 克 不 得 超 過 10 4 (cfu/g)

5 附 件 : 中 藥 製 劑 含 有 害 物 質 限 量 標 準 及 其 適 用 範 圍 表 物 質 名 稱 限 量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總 重 金 屬 DDT 總 量 BHC 總 量 PCNB(Quintozene) 黃 麴 毒 素 30 ppm 甘 草 20 ppm 石 膏 龍 骨 人 參 20 ppm 沒 藥 1.0 ppm 0.9 ppm 1.0 ppm 15 ppb 人 參 甘 草 黃 耆 番 瀉 葉 八 角 茴 香 紅 棗 大 腹 皮 女 貞 子 小 茴 香 山 楂 山 茱 萸 枸 杞 子 胡 椒 麴 類 延 胡 索 橘 皮 黃 耆 蓮 子 表 列 之 中 藥 藥 材 為 藥 事 法 第 六 條 所 規 定 之 藥 品

6 95.11.10. 發 布 中 藥 藥 材 污 穢 物 質 限 量 解 釋 令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發 文 字 號 : 署 授 藥 字 第 0950003346 號 附 件 : 中 藥 藥 材 污 穢 物 質 限 量 附 表 藥 事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所 稱 藥 品 中 一 部 或 全 部 含 有 污 穢 者, 於 中 藥 藥 材 部 分, 係 指 該 藥 品 含 有 附 表 內 各 類 物 質 超 出 所 訂 限 量 者

7 附 表 : 中 藥 藥 材 污 穢 物 質 限 量

8 97.9.15. 公 告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含 總 重 金 屬 之 限 量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含 總 重 金 屬 之 限 量 為 100 ppm 以 下

9 97.9.15. 公 告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加 味 逍 遙 散 等 10 個 處 方 含 總 重 金 屬 及 砷 含 量 之 限 量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處 方 : 加 味 逍 遙 散 疏 經 活 血 湯 葛 根 湯 辛 夷 清 肺 湯 川 芎 茶 調 散 獨 活 寄 生 湯 麻 杏 甘 石 湯 小 青 龍 湯 六 味 地 黃 丸 龍 膽 瀉 肝 湯 含 總 重 金 屬 之 限 量 為 50 ppm 以 下 含 砷 重 金 屬 之 限 量 為 5 ppm 以 下

97.9.15. 公 告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加 味 逍 遙 散 等 10 個 處 方 含 微 生 物 限 量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處 方 : 加 味 逍 遙 散 疏 經 活 血 湯 葛 根 湯 辛 夷 清 肺 湯 川 芎 茶 調 散 獨 活 寄 生 湯 麻 杏 甘 石 湯 小 青 龍 湯 六 味 地 黃 丸 龍 膽 瀉 肝 湯 沙 門 氏 菌 不 得 檢 出 大 腸 桿 菌 不 得 檢 出 總 生 菌 數 之 限 量 為 10 5 cfu/g 10

11 98.7.14. 公 告 補 中 益 氣 湯 等 濃 縮 製 劑 含 重 金 屬 及 砷 含 量 之 限 量

12 附 表 : 補 中 益 氣 湯 等 濃 縮 製 劑 含 總 重 金 屬 及 砷 含 量 之 限 量

13 98.7.22. 發 布 地 龍 等 中 藥 藥 材 含 污 穢 物 質 之 限 量

14 地 龍 等 中 藥 藥 材 含 污 穢 物 質 之 限 量 -1 污 穢 物 質 限 量 (ppm) 適 用 範 圍 總 重 金 屬 30 以 下 地 龍 龜 板 膠 鹿 角 膠 阿 膠 20 以 下 白 礬 玄 明 粉 澤 瀉 龍 骨 芒 硝 牡 丹 皮 龍 膽 貝 母 地 骨 皮 黃 耆 黃 芩 葛 根 天 花 粉 懷 牛 膝 柴 胡 桔 梗 遠 志 鬱 金 延 胡 索 何 首 烏 莪 朮 羌 活 苦 參 茯 苓 10 以 下 山 藥 升 麻 川 芎 桑 白 皮 知 母 猪 苓 天 麻 天 門 冬 半 夏 白 芷 附 子 茅 根 防 風 良 薑 地 黃 白 芍 生 薑 蒼 朮 大 黃 當 歸 麥 門 冬 5 以 下 冰 片 鉛 5 以 下 金 銀 花 甘 草 黃 耆 丹 參 白 芍 鎘 0.3 以 下 金 銀 花 甘 草 黃 耆 丹 參 白 芍 汞 0.2 以 下 金 銀 花 甘 草 黃 耆 丹 參 白 芍 銅 20 以 下 金 銀 花 甘 草 黃 耆 丹 參 白 芍

15 地 龍 等 中 藥 藥 材 含 污 穢 物 質 之 限 量 -2 污 穢 物 質 限 量 (ppm) 適 用 範 圍 砷 BHC 含 量 DDT 含 量 20 以 下 玄 明 粉 10 以 下 芒 硝 龍 骨 5 以 下 3 以 下 阿 膠 2 以 下 0.2 以 下 0.2 以 下 澤 瀉 牡 丹 皮 龍 膽 貝 母 地 骨 皮 黃 芩 葛 根 天 花 粉 懷 牛 膝 柴 胡 桔 梗 黃 連 遠 志 鬱 金 延 胡 索 何 首 烏 莪 朮 羌 活 苦 參 山 藥 紫 根 乾 薑 升 麻 川 芎 桑 白 皮 知 母 猪 苓 天 麻 天 門 冬 吐 根 防 風 半 夏 白 芷 白 朮 附 子 茅 根 防 風 木 香 良 薑 莨 菪 根 細 辛 地 黃 芍 藥 生 薑 蒼 朮 大 黃 當 歸 麥 門 冬 茯 苓 鹿 角 膠 甘 草 冰 片 金 銀 花 石 膏 黃 耆 丹 參 白 芍 紅 參 人 參 山 茱 萸 紫 蘇 葉 大 棗 陳 皮 枇 杷 葉 牡 丹 皮 遠 志 細 辛 肉 桂 桂 皮 桂 枝 山 茱 萸 紫 蘇 葉 大 棗 陳 皮 枇 杷 葉 牡 丹 皮 番 瀉 葉 遠 志 細 辛 肉 桂 桂 皮 桂 枝

16 99.5.28. 公 告 修 訂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之 限 量 發 文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發 文 字 號 : 署 授 藥 字 第 0990003141 號 發 文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主 旨 : 公 告 修 訂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之 限 量, 並 自 99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產 之 產 品, 均 須 符 合 本 公 告 之 規 定 依 據 :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準 則 第 86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附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之 限 量 如 附 表 二 本 署 95 年 10 月 26 日 署 授 藥 字 第 0950003236 號 令 97 年 9 月 15 日 署 授 藥 字 第 0970003085 0970003101 0970003102 號 公 告 98 年 7 月 14 日 署 授 藥 字 第 0980001933 號 公 告, 與 本 公 告 之 規 定 有 牴 觸 之 部 分, 均 自 99 年 7 月 1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三 持 有 前 述 許 可 證 者, 應 依 本 公 告 修 正 檢 驗 規 格 並 留 廠 備 查, 毋 須 向 本 署 報 備, 惟 本 署 將 加 強 上 市 後 產 品 抽 查

附 表 :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之 限 量 17 異 常 物 質 限 量 適 用 範 圍 檢 驗 方 法 備 考 總 重 金 屬 30 以 下 (ppm) 複 方 製 劑,2 年 內 完 成 單 味 製 劑 砷 鎘 汞 鉛 微 生 物 總 生 菌 數 大 腸 桿 菌 沙 門 氏 菌 3 以 下 (ppm) 0.5 以 下 (ppm) 0.5 以 下 (ppm) 10 以 下 (ppm) 10 5 以 下 (cfu/g) 不 得 檢 出 33 方 ( 註 ) 製 劑,3 年 內 完 成 公 告 200 基 準 方 其 餘 製 劑 複 方 製 劑,2 年 內 完 成 單 味 製 劑 台 灣 傳 統 藥 典 中 華 藥 典 日 本 藥 局 方 歐 洲 藥 典 美 國 藥 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藥 典 或 藥 廠 自 行 開 發 檢 驗 方 法 ( 需 提 依 據 ) 等, 藥 典 以 最 新 版 本 或 前 一 版 本 為 限 一 特 殊 情 形 者, 另 行 公 告 二 本 限 量 將 於 實 施 六 個 月 後 檢 討 修 正

18 註 :33 方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包 括 : 葛 根 湯 小 青 龍 湯 加 味 逍 遙 散 桂 枝 湯 甘 露 飲 麻 杏 甘 石 湯 補 中 益 氣 湯 六 味 地 黃 丸 黃 連 解 毒 湯 獨 活 寄 生 湯 四 逆 散 血 府 逐 瘀 湯 杞 菊 地 黃 丸 辛 夷 清 肺 湯 定 喘 湯 知 柏 地 黃 丸 柴 葛 解 肌 湯 消 風 散 清 心 蓮 子 飲 龍 膽 瀉 肝 湯 炙 甘 草 湯 八 味 地 黃 丸 川 芎 茶 調 散 逍 遙 散 藿 香 正 氣 散 香 砂 六 君 子 湯 荊 防 敗 毒 散 疏 經 活 血 湯 止 嗽 散 濟 生 腎 氣 丸 防 風 通 聖 散 二 陳 湯 六 君 子 湯

19 100.8.29. 修 正 中 藥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之 限 量 之 適 用 範 圍 及 其 實 施 日 期 發 文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發 文 字 號 : 署 授 藥 字 第 1000002752 號 發 文 日 期 : 民 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主 旨 : 修 正 中 藥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之 限 量 之 適 用 範 圍 及 其 實 施 日 期, 如 附 表 依 據 :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準 則 第 八 十 六 條 及 本 署 99 年 5 月 28 日 署 授 藥 字 第 0990003141 號 公 告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署 99 年 5 月 28 日 署 授 藥 字 第 0990003141 號 公 告, 與 本 公 告 規 定 有 牴 觸 之 部 分, 自 發 布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二 持 有 前 述 許 可 證 者, 應 依 本 公 告 修 正 檢 驗 規 格 並 留 廠 備 查, 毋 須 向 本 署 報 備, 惟 本 署 將 加 強 上 市 後 產 品 抽 查

附 表 一 :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之 限 量 異 常 物 質 限 量 適 用 範 圍 檢 驗 方 法 備 考 20 一. 複 方 製 劑 總 重 金 屬 砷 鎘 汞 鉛 微 生 物 總 生 菌 數 大 腸 桿 菌 沙 門 氏 菌 30 以 下 (ppm) 3 以 下 (ppm) 0.5 以 下 (ppm) 0.5 以 下 (ppm) 10 以 下 (ppm) 10 5 以 下 (cfu/g) 不 得 檢 出 二. 三 七 等 100 項 ( 註 1) 單 味 製 劑, 自 100 年 12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三. 其 餘 單 味 製 劑, 應 於 101 年 7 月 1 日 起 符 合 本 標 準 一. 33 項 ( 註 2) 基 準 方 二. 九 味 羌 活 湯 等 67 項 ( 註 1) 基 準 方, 自 100 年 12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三. 已 公 告 200 基 準 方 之 其 餘 製 劑, 應 於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符 合 本 標 準 一. 複 方 製 劑 二. 三 七 等 100 項 ( 註 1) 單 味 製 劑, 自 100 年 12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三. 其 餘 單 味 製 劑, 應 於 101 年 7 月 1 日 起 符 合 本 標 準 台 灣 傳 統 藥 典 中 華 藥 典 日 本 藥 局 方 歐 洲 藥 典 美 國 藥 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藥 典 或 藥 廠 自 行 開 發 檢 驗 方 法 ( 需 提 依 據 ) 等, 藥 典 以 最 新 版 本 或 前 一 版 本 為 限 特 殊 情 形 者, 另 行 公 告

21 註 1:100 項 單 味 製 劑 與 67 項 基 準 方 如 附 表 二 註 2: 33 項 基 準 方 包 括 葛 根 湯 小 青 龍 湯 加 味 逍 遙 散 桂 枝 湯 甘 露 飲 麻 杏 甘 石 湯 補 中 益 氣 湯 六 味 地 黃 丸 黃 連 解 毒 湯 獨 活 寄 生 湯 四 逆 散 血 府 逐 瘀 湯 杞 菊 地 黃 丸 辛 夷 清 肺 湯 定 喘 湯 知 柏 地 黃 丸 柴 葛 解 肌 湯 消 風 散 清 心 蓮 子 飲 龍 膽 瀉 肝 湯 炙 甘 草 湯 八 味 地 黃 丸 川 芎 茶 調 散 逍 遙 散 藿 香 正 氣 散 香 砂 六 君 子 湯 荊 防 敗 毒 散 疏 經 活 血 湯 止 嗽 散 濟 生 腎 氣 丸 防 風 通 聖 散 二 陳 湯 六 君 子 湯

附 表 二 :100 項 單 味 濃 縮 製 劑 與 67 項 基 準 方 製 劑 22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1 三 七 16 牛 蒡 子 31 牡 丹 皮 46 前 胡 61 柴 胡 76 麥 門 冬 91 遠 志 2 土 茯 苓 17 半 夏 32 貝 母 47 厚 朴 62 桃 仁 77 麻 黃 92 酸 棗 仁 3 大 黃 18 玄 參 33 赤 芍 48 威 靈 仙 63 益 母 草 78 菊 花 93 蔓 荊 子 4 女 貞 子 19 甘 草 34 車 前 子 49 枸 杞 子 64 秦 艽 79 黃 芩 94 澤 瀉 5 山 梔 子 20 生 地 黃 35 辛 夷 50 砂 仁 65 荊 芥 80 黃 柏 95 薏 苡 仁 6 山 楂 21 白 朮 36 防 風 51 香 附 66 茵 陳 蒿 81 黃 耆 96 雞 血 藤 7 8 9 10 山 藥 川 牛 膝 川 芎 川 楝 子 22 23 24 25 白 芍 白 芷 白 及 石 斛 37 38 39 40 夜 交 藤 延 胡 索 枇 杷 葉 板 藍 根 52 53 54 55 枳 殼 枳 實 夏 枯 草 射 干 67 68 69 70 栝 樓 仁 栝 樓 根 茯 苓 茯 神 82 83 84 85 黃 連 當 歸 葛 根 補 骨 脂 97 98 99 100 黨 參 藿 香 續 斷 鬱 金 11 丹 參 26 石 菖 蒲 41 狗 脊 56 桂 枝 71 細 辛 12 五 味 子 27 何 首 烏 42 知 母 57 桔 梗 72 連 翹 13 天 麻 28 杏 仁 43 羌 活 58 桑 白 皮 73 陳 皮 14 木 瓜 29 杜 仲 44 金 銀 花 59 桑 枝 74 魚 腥 草 15 木 香 30 沙 參 45 附 子 60 桑 寄 生 75 麥 芽 86 87 88 89 90 鉤 藤 槐 花 蒲 公 英 蒼 朮 蒼 耳 子

23 編 號 附 表 二 :100 項 單 味 濃 縮 製 劑 與 67 項 基 準 方 製 劑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編 號 品 名 1 九 味 羌 活 湯 16 甘 麥 大 棗 湯 31 桂 枝 茯 苓 丸 46 清 胃 散 61 銀 翹 散 2 十 神 湯 17 甘 露 消 毒 丹 32 桑 菊 飲 47 清 燥 救 肺 湯 62 潤 腸 丸 3 上 中 下 通 用 痛 風 丸 18 安 中 散 33 桑 螵 蛸 散 48 復 元 活 血 湯 63 猪 苓 湯 4 大 柴 胡 湯 19 百 合 固 金 湯 34 柴 胡 加 龍 骨 牡 蠣 湯 49 普 濟 消 毒 飲 64 薏 苡 仁 湯 5 小 建 中 湯 20 完 帶 湯 35 柴 胡 桂 枝 湯 50 華 蓋 散 65 歸 脾 湯 6 小 柴 胡 湯 21 抑 肝 散 36 柴 胡 清 肝 湯 51 黃 耆 五 物 湯 66 瀉 白 散 7 五 苓 散 22 杏 蘇 散 37 柴 陷 湯 52 溫 經 湯 67 蠲 痹 湯 8 五 積 散 23 芍 藥 甘 草 湯 38 桃 紅 四 物 湯 53 溫 膽 湯 9 半 夏 天 麻 白 朮 湯 24 辛 夷 散 39 真 武 湯 54 當 歸 四 逆 湯 10 半 夏 厚 朴 湯 25 芎 歸 膠 艾 湯 40 荊 芥 連 翹 湯 55 當 歸 芍 藥 散 11 半 夏 瀉 心 湯 26 羌 活 勝 濕 湯 41 參 苓 白 朮 散 56 當 歸 拈 痛 湯 12 四 物 湯 27 保 和 丸 42 參 蘇 飲 57 葛 根 黃 連 黃 芩 湯 13 平 胃 散 28 胃 苓 湯 43 涼 膈 散 58 補 陽 還 五 湯 14 正 骨 紫 金 丹 29 苓 桂 朮 甘 湯 44 清 心 利 膈 湯 59 寧 嗽 丸 15 玉 屏 風 散 30 桂 枝 芍 藥 知 母 湯 45 清 肺 湯 60 蒼 耳 散

24 污 穢 物 質 管 制 項 目 重 金 屬 鉛 鎘 汞 砷 銅 總 重 金 屬 微 生 物 大 腸 桿 菌 沙 門 氏 桿 菌 好 氧 性 微 生 物 酵 母 菌 與 黴 菌 總 生 菌 數 農 藥 DDT BHC PCNB 黃 麴 毒 素

25 實 驗 室 管 理 標 準 之 發 展

ISO/IEC 17025:2005 測 試 與 校 正 實 驗 室 能 力 一 般 要 求 26 1 範 圍 4 管 理 要 求 2 參 考 資 料 4.1 組 織 3 名 詞 與 定 義 4.2 管 理 系 統 4.3 文 件 管 制 4.4 要 求 標 單 與 合 約 之 審 查 4.5 試 驗 與 校 正 之 外 包 4.6 服 務 與 供 應 品 之 採 購 4.7 顧 客 服 務 4.8 抱 怨 4.9 不 符 合 事 件 之 管 理 4.10 改 進 4.11 矯 正 措 施 4.12 預 防 措 施 4.13 紀 錄 管 制 4.14 內 部 稽 核 4.15 管 理 審 查 5 技 術 要 求 5.1 概 述 5.2 人 員 5.3 設 施 與 環 境 條 件 5.4 試 驗 與 校 正 方 法 及 方 法 確 認 5.5 設 備 5.6 量 測 追 溯 性 5.7 抽 樣 5.8 試 驗 與 校 正 件 之 處 理 5.9 試 驗 與 校 正 結 果 品 質 之 保 證 5.10 結 果 報 告

27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人 員 標 準 品 檢 驗 方 法 檢 驗 設 備

28 檢 驗 方 法 的 選 擇 官 方 方 法 中 華 中 藥 典 中 華 藥 典 衛 生 署 公 告 方 法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國 際 認 可 方 法 日 本 藥 局 方 歐 洲 藥 典 美 國 藥 典 大 陸 藥 典 等 AOAC method 國 際 期 刊 自 行 開 發 之 檢 驗 方 法

29 檢 驗 儀 器 設 備 校 正 及 維 護 儀 器 設 備 的 校 正 外 部 校 正 委 託 已 取 得 ISO/IEC 17025(TAF) 認 證 之 國 內 外 校 正 機 構 辦 理 的 校 正 作 業 內 部 校 正 由 檢 驗 室 本 身 自 己 執 行 或 委 託 檢 驗 室 以 外 已 取 得 ISO/IEC 17025(TAF) 認 證 之 國 內 外 校 正 機 構 辦 理 校 正 儀 器 設 備 的 維 護 由 檢 驗 室 視 需 求 程 度 判 定 後, 得 委 託 原 儀 器 設 備 製 售 廠 商 授 權 代 理 商 其 他 有 能 力 的 維 修 廠 商 或 自 行 辦 理 執 行 檢 測 儀 器 設 備 之 校 正 或 維 護 後, 應 製 作 紀 錄 建 檔, 包 括 校 正 或 維 護 日 期 校 正 或 維 護 結 果 及 其 他 之 各 種 發 現

30 電 子 天 平 內 部 校 正 參 考 程 序 校 正 項 目 校 正 標 準 校 正 週 期 1. 零 點 檢 查 無 每 次 稱 量 前 2. 刻 度 校 正 經 校 正 之 標 準 砝 碼 每 個 月 3. 重 複 性 校 正 經 校 正 之 標 準 砝 碼 六 個 月

31 當 儀 器 設 備 處 在 較 不 良 之 環 境 狀 況 時, 得 視 需 要 將 校 正 或 維 護 期 間 縮 短 如 懷 疑 儀 器 設 備 有 問 題 時, 應 立 即 執 行 再 校 正 或 維 護 之 工 作 有 些 儀 器 設 備, 例 如 精 密 天 平 等, 經 維 修 或 搬 動 後, 極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精 確 性 者, 應 對 其 實 施 再 檢 查 或 再 校 正

32 檢 驗 結 果 之 品 保 標 準 曲 線 標 準 曲 線 製 備 標 準 曲 線 確 認 標 準 曲 線 查 核 分 析 品 管 作 業 空 白 分 析 重 複 分 析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分 析 添 加 分 析 管 制 圖 之 研 判

33 檢 量 線 製 備 檢 量 線 製 備, 係 以 檢 測 儀 器 測 定 一 系 列 已 知 濃 度 標 準 品 之 訊 號, 求 出 標 準 品 濃 度 與 訊 號 之 關 係, 製 備 成 曲 線 此 項 程 序 應 在 儀 器 量 測 樣 品 待 測 物 含 量 之 前 建 立, 稱 為 初 始 校 正 (Initial calibration) 檢 量 線 均 由 校 正 最 低 點 與 校 正 最 高 點 之 間 構 成 校 正 範 圍 (Calibration range) 製 備 檢 量 線 時, 應 依 個 別 檢 測 方 法 所 規 定 之 步 驟, 使 用 適 當 濃 度 範 圍 的 標 準 溶 液 使 用 時, 不 得 使 用 外 插 法 (Extrapolation method), 亦 即 不 得 在 校 正 範 圍 外 之 區 域 作 量 測 使 用, 因 為 此 類 所 得 之 數 據 均 不 可 靠, 但 可 將 樣 品 經 稀 釋 或 濃 縮, 使 其 含 量 在 此 校 正 範 圍 內 再 量 測

34 製 備 檢 量 線 之 一 般 規 定 : 製 備 檢 量 線 時, 應 包 括 至 少 5 種 不 同 濃 度 的 標 準 溶 液 最 低 一 點 標 準 品 的 濃 度 應 宜 與 方 法 定 量 極 限 (LOQ) 之 濃 度 相 當 其 他 的 濃 度 則 應 在 偵 測 器 的 線 性 濃 度 範 圍 內, 或 涵 括 預 期 的 真 實 待 測 樣 品 濃 度, 且 在 偵 測 器 的 線 性 濃 度 範 圍 內 通 常 樣 品 中 待 測 物 之 濃 度 應 於 檢 量 線 最 高 濃 度 之 20% 至 80% 間 之 濃 度 為 適 當 原 則 上 每 次 分 析 時 均 應 重 新 製 作 標 準 曲 線 對 某 些 檢 驗 方 法 標 準 曲 線 製 作 過 程 相 當 費 時 者, 這 些 檢 驗 方 法 之 標 準 曲 線 在 最 初 建 立 妥 善 後, 得 於 每 次 分 析 樣 品 時, 使 用 中 間 濃 度 的 標 準 品 檢 核 原 標 準 曲 線 之 適 用 性

35 檢 量 線 種 類 可 為 二 大 類 : 1 線 性 模 式 (Linear model) 直 線 通 過 原 點 校 正 (Straight line through the origin) y = ax 直 線 未 通 過 原 點 校 正 (Linear not through the origin) y = ax + b 2 非 線 性 模 式 (Nonlinear model) 為 非 直 線 性 校 正 (Nonlinear Calibration) y = ax 2 + bx + c ( 或 更 高 次 方 程 式 關 係 ) 又 稱 為 二 次 或 更 高 次 校 正 (Second order or higher order calibration)

36 線 性 模 式 1 線 性 迴 歸 校 正 法 (Linear regression) 此 為 線 性 模 式, 利 用 統 計 技 術, 製 備 最 適 直 線 之 檢 量 線 (Best straight calibration line) 最 常 用 者 為 最 小 平 方 法 (Least squares method), 求 得 各 測 定 值 之 最 適 迴 歸 線 校 正 公 式 可 使 電 腦 化 儀 器 能 直 接 將 濃 度 數 據 讀 出, 同 時 以 校 正 之 最 適 公 式 (Goodness-of-Fit equation) 作 為 定 量 之 量 測 迴 歸 線 之 最 適 性, 以 其 相 關 係 數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r 評 估, 此 值 介 於 1 和 0 之 間, 以 1 為 最 大 之 相 關 原 則 上, 上 述 迴 歸 線 之 線 性 相 關 係 數 r 0.995

標 準 曲 線 確 認 37 標 準 曲 線 製 作 完 成 後, 應 使 用 不 同 於 標 準 曲 線 製 備 用 標 準 品 來 源 之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 其 濃 度 在 標 準 曲 線 範 圍 內 ), 由 儀 器 上 之 感 應 讀 值, 以 原 標 準 曲 線 求 得 濃 度, 比 較 測 定 值 與 該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濃 度, 求 其 相 對 誤 差 值 若 無 第 二 來 源 標 準 品 時, 至 少 應 使 用 另 一 獨 立 配 製 之 標 準 品 相 對 誤 差 值 範 圍 應 在 ±10% 之 內 若 大 於 此 範 圍, 則 以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再 分 析 一 次 若 仍 大 於 此 範 圍, 則 應 重 新 配 製 標 準 曲 線 標 準 溶 液, 另 行 製 備 標 準 曲 線

38 檢 量 線 查 核 初 始 校 正 時 所 建 立 之 檢 量 線, 必 須 作 週 期 性 之 查 核, 其 分 析 結 果 介 於 可 接 受 範 圍 時 才 可 持 續 性 地 使 用 該 檢 量 線 檢 量 線 查 核 必 須 於 以 每 批 次 或 每 12 小 時 為 週 期 之 樣 品 分 析 工 作 前 執 行 之 若 分 析 當 日 製 備 檢 量 線, 且 樣 品 量 超 過 一 批 次 或 樣 品 分 析 時 間 超 過 12 小 時 者, 應 自 第 二 批 次 或 第 12 小 時 起, 於 每 批 次 或 每 12 小 時 為 週 期 之 樣 品 分 析 前 執 行 檢 量 線 之 查 核 完 成 樣 品 分 析 後 應 再 執 行 檢 量 線 之 查 核

39 相 對 誤 差 值 計 算 如 下 : 相 對 誤 差 值 計 算 所 得 濃 度 配 製 濃 度 配 製 濃 度 (%) = 100% 待 測 物 的 訊 號 ( 或 計 算 所 得 的 濃 度 ) 與 初 始 校 正 的 訊 號 間 的 偏 差 大 於 可 接 受 範 圍 時, 初 始 校 正 可 能 已 無 效 發 生 此 種 情 況 時, 立 即 檢 查 儀 器 的 操 作 條 件 及 / 或 進 行 儀 器 的 維 護 保 養, 並 取 另 一 份 校 正 查 核 標 準 品 或 檢 量 線 查 核 標 準 品 注 入 儀 器 分 析 之 若 待 測 物 的 訊 號, 仍 無 法 落 在 可 接 受 範 圍 以 內, 則 須 重 新 製 備 檢 量 線

檢 量 線 查 核 可 接 受 範 圍 40 檢 驗 方 法 相 對 誤 差 值 氣 相 層 析 法 ± 15% 氣 相 層 析 / 質 譜 法 ± 20% 液 相 層 析 法 ± 15% 離 子 層 析 法 ± 15% 火 焰 式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法 ± 10% 汞 冷 蒸 氣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法 ± 20% 砷 化 氫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法 ± 20% 石 墨 爐 式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法 ± 10%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原 子 發 射 光 譜 法 ± 10%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質 譜 法 ± 10%

41 標 準 曲 線 記 錄 須 註 明 事 項 製 備 日 期 檢 驗 方 法 檢 測 項 目 儀 器 名 稱 標 準 品 來 源 標 準 溶 液 濃 度 配 製 流 程 儀 器 感 應 訊 號 值

42 分 析 品 管 作 業 執 行 檢 體 檢 驗 時, 應 依 據 規 定, 配 合 執 行 品 管 檢 體 之 分 析, 並 依 要 求 填 寫 管 制 圖 包 括 空 白 分 析 重 複 分 析 添 加 分 析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分 析

43 空 白 分 析 為 確 認 樣 品 在 檢 驗 室 檢 驗 過 程 中 未 受 污 染, 應 執 行 試 劑 空 白 分 析 空 白 分 析 係 用 以 瞭 解 實 驗 室 操 作 過 程 是 否 受 到 污 染 或 檢 測 背 景 值 之 高 低 空 白 分 析 值 不 得 超 過 方 法 最 低 檢 出 限 量 之 二 倍 或 檢 驗 方 法 規 定 值

44 一 適 用 範 圍 : 檢 驗 方 法 對 其 空 白 分 析 已 有 規 定 時, 從 其 規 定 空 白 分 析 為 品 管 作 業 規 定 之 一, 主 要 著 重 實 驗 室 空 白 ( 又 稱 方 法 空 白 或 試 劑 空 白 ) 空 白 通 常 每 批 次 ( 少 於 十 個 樣 品 時 ) 或 每 十 個 樣 品 至 少 做 一 次, 檢 驗 方 法 另 有 規 定 時, 從 其 規 定 空 白 分 析 係 用 以 瞭 解 實 驗 室 操 作 過 程 是 否 受 到 污 染 或 檢 測 背 景 值 之 高 低

45 二 步 驟 直 接 取 實 驗 室 試 劑 或 類 似 檢 體 基 質 之 空 白 檢 體, 按 檢 驗 方 法 規 定 步 驟 與 待 測 檢 體 同 時 實 施 檢 驗 分 析

46 三 製 作 空 白 分 析 管 制 圖 分 別 計 算 管 制 上 限 值 (upper control limit, UCL) 警 告 上 限 值 (upper warning limit, UWL)

47 重 複 分 析 檢 體 必 須 重 複 分 析, 或 經 確 認 分 析 重 複 分 析 的 結 果, 應 計 算 相 對 差 異 百 分 比, 其 值 須 符 合 品 管 要 求 規 定 本 作 業 為 瞭 解 再 現 性, 即 檢 驗 精 密 度 指 標 之 測 定 重 複 分 析 之 檢 體 必 須 為 可 定 量 的 檢 體 若 為 不 可 定 量 者, 則 應 執 行 添 加 分 析 或 品 管 查 核 檢 體 分 析

48 一 適 用 範 圍 : 重 複 分 析 係 就 同 一 樣 品 分 取 兩 份 或 兩 份 以 上 之 檢 體, 在 相 同 條 件 下, 使 用 同 一 檢 驗 方 法 進 行 分 析, 再 計 算 其 變 異 係 數 通 常 每 批 次 ( 少 於 十 個 樣 品 時 ) 或 每 十 個 樣 品 至 少 應 做 一 次 重 複 分 析, 但 檢 驗 方 法 另 有 規 定 時, 從 其 規 定 本 作 業 為 瞭 解 再 現 性, 即 檢 驗 精 密 度 指 標 之 測 定 重 複 分 析 之 檢 體 必 須 為 可 定 量 的 檢 體 若 為 不 可 定 量 者, 則 應 執 行 添 加 分 析 或 品 管 查 核 檢 體 分 析

49 二 步 驟 (1) 每 一 樣 品 分 取 兩 份 或 兩 份 以 上 檢 體 做 重 複 分 析, 於 相 同 檢 測 條 件 下, 使 用 同 一 檢 測 方 法 進 行 檢 驗 分 析 (2) 計 算 相 對 差 異 百 分 比 (RPD):

50 三 製 作 重 複 分 析 管 制 圖 計 算 標 偏 差 (SD): SD = N ( Ri R) 1 2 Ri: 個 別 重 複 檢 體 之 相 對 差 異 百 分 比 R: 重 複 檢 體 相 對 差 異 百 分 比 之 平 均 值 N: 測 定 值 數 目

分 別 計 算 管 制 上 限 值 (upper control limit, UCL) 警 告 上 限 值 (upper warning limit, UWL) 51

52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分 析 檢 驗 室 應 購 買 或 自 行 配 製 適 當 濃 度 之 ( 方 法 )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進 行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分 析 本 作 業 之 分 析 結 果 可 做 為 分 析 準 確 度 之 指 標, 用 於 瞭 解 系 統 誤 差 之 大 小 其 分 析 結 果 應 計 算 添 加 之 回 收 率, 其 值 須 符 合 品 管 要 求 規 定

53 一 適 用 範 圍 :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通 常 係 購 自 市 售 產 品 或 將 適 當 量 之 待 測 物 標 準 品 ( 不 同 於 校 正 用 標 準 品 ) 添 加 於 與 樣 品 相 似 之 基 質 中 配 製 而 成 配 製 濃 度 之 選 擇, 應 以 待 測 物 常 出 現 之 濃 度 為 主 微 量 有 機 分 析 時, 常 以 接 近 線 性 範 圍 較 低 一 端 之 濃 度, 做 為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配 製 濃 度

54 通 常 每 批 次 ( 少 於 十 個 樣 品 時 ) 或 每 十 個 樣 品 至 少 做 一 次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分 析, 但 檢 驗 方 法 另 有 規 定 時, 從 其 規 定 本 作 業 之 分 析 結 果 可 做 為 分 析 準 確 度 之 指 標, 用 於 瞭 解 系 統 誤 差 之 大 小 對 於 固 定 濃 度 之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可 直 接 以 檢 測 值 取 代 回 收 率 製 作 管 制 圖

55 二 步 驟 (1) 按 照 檢 體 檢 驗 方 法 之 相 同 步 驟, 分 析 市 售 或 自 行 配 製 好 之 品 管 查 核 物 質 (2) 依 下 述 公 式 計 算 品 管 查 核 回 收 率 (R):

56 三 製 作 品 管 查 核 分 析 管 制 圖 Ri R = N SD = N ( Ri R) 1 2 Ri: 表 示 各 品 管 查 核 檢 體 分 析 回 收 率 值 ( 或 檢 測 值 ) R: 表 品 管 查 核 檢 體 分 析 回 收 率 之 平 均 值 ( 或 檢 測 值 平 均 ) N: 表 測 定 數

57 分 別 計 算 管 制 上 下 限 (UCL 及 LCL) 警 告 上 下 限 (UWL 及 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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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添 加 分 析 應 進 行 添 加 分 析, 以 驗 證 基 質 之 干 擾 是 否 在 可 接 受 之 範 圍 進 行 添 加 分 析, 於 審 核 回 收 率 時, 應 考 慮 是 否 因 添 加 量 不 適 當 而 影 響 回 收 率 本 作 業 為 瞭 解 基 質 干 擾 情 形, 以 決 定 檢 驗 方 法 是 否 適 用, 同 時 亦 為 檢 驗 準 確 度 之 指 標 添 加 分 析 之 結 果, 應 計 算 添 加 之 回 收 率, 其 值 須 符 合 品 管 要 求 規 定

一 適 用 範 圍 : 添 加 分 析 係 於 基 質 (matrix) 中 添 加 已 知 量 之 待 測 物, 然 後 檢 測 其 回 收 率 通 常 每 批 次 ( 少 於 十 個 樣 品 時 ) 或 每 十 個 樣 品 至 少 做 一 次 添 加 分 析, 但 檢 驗 方 法 另 有 規 定 時, 從 其 規 定 本 作 業 為 瞭 解 基 質 干 擾 情 形, 以 決 定 檢 驗 方 法 是 否 適 用, 同 時 亦 為 檢 驗 準 確 度 之 指 標 60

61 二 步 驟 依 規 定 數 量 取 所 需 樣 品 數 以 實 施 添 加 於 選 取 之 每 一 樣 品 分 取 兩 份 檢 體, 一 份 直 接 依 檢 驗 方 法 規 定 步 驟 分 析, 另 一 份 則 添 加 已 知 量 之 待 測 標 準 品, 並 以 相 同 步 驟 分 析

62 添 加 量 應 與 檢 體 中 待 測 物 的 量 維 持 適 當 比 例, 檢 體 中 待 測 物 含 量 未 知 者, 應 依 下 述 方 式 決 定 添 加 量 : (1) 對 於 訂 有 規 格 及 衛 生 標 準 之 檢 驗 項 目, 可 以 其 規 格 或 及 衛 生 標 準 作 為 添 加 量 (2) 無 規 格 或 / 及 無 衛 生 標 準 之 檢 驗 項 目, 以 檢 驗 方 法 最 低 檢 出 限 量 5 至 50 倍 為 添 加 量

63 依 下 述 公 式 計 算 添 加 回 收 率 (R)

64 添 加 分 析 回 收 率 不 符 規 定 時, 可 能 有 基 質 干 擾 問 題, 須 再 重 做, 如 仍 不 合 規 定, 則 須 執 行 標 準 添 加 法, 即 分 取 三 份 檢 體 第 一 份 不 加 標 準 溶 液 第 二 及 第 三 份 加 入 不 同 量 之 標 準 溶 液 三 份 檢 體 再 稀 釋 成 相 同 體 積 後, 進 行 檢 驗 分 析, 並 製 作 標 準 曲 線, 以 外 插 法 求 取 待 測 物 之 濃 度 若 標 準 添 加 分 析 結 果 線 性 太 差, 則 可 能 此 檢 驗 方 法 不 適 用, 應 考 慮 以 其 他 檢 驗 方 法 或 去 除 干 擾 後 再 做

65 管 制 圖 之 研 判 利 用 建 立 完 成 之 管 制 圖, 將 分 析 數 據 填 入 圖 中, 觀 察 是 否 有 下 述 情 形, 並 做 適 當 之 處 置 : (1) 分 析 值 超 過 管 制 上 下 限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檢 測, 檢 討 原 因, 並 執 行 矯 正 措 施, 同 時 應 將 矯 正 措 施 報 告 表 之 編 號 附 註 於 管 制 圖 上, 以 利 追 溯 (2) 連 續 三 次 分 析 超 出 警 告 上 下 限 時, 即 停 止 檢 測, 並 解 決 問 題

66 建 立 標 準 曲 線 計 算 線 性 係 數 (>0.995) 標 準 曲 線 確 認 分 析 樣 品 每 批 次 進 行 下 列 分 析 空 重 查 添 白 複 核 加 分 分 分 分 析 析 析 析 檢 驗 結 果

67 結 論 實 驗 室 管 理 系 統 須 符 合 ISO/IEC 17025: 2005 測 試 與 校 正 實 驗 室 能 力 一 般 要 求 嚴 謹 之 分 析 品 管 作 業 可 確 保 分 析 結 果 之 準 確 性 No result is better than wrong re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