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相 關 法 規 雇 主 對 含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每 一 物 品, 應 依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應 置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易 取 得 之 處 (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第 13 條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對 前 條 之 物 品 應 製 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如 該 物 品 為 含 有 二 種 以 上 危 害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時, 應 依 其 混 合 後 之 危 害 性, 製 作 一 份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第 14 條 ) 混 合 物 屬 同 一 種 類 之 物 品, 其 濃 度 不 同 而 主 要 成 分 用 途 及 危 害 性 相 同 時, 得 使 用 同 一 份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但 應 註 明 不 同 物 品 名 稱 (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第 15 條 ) 雇 主 應 隨 時 檢 討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內 容 之 正 確 性, 並 予 更 新 前 項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至 少 每 三 年 更 新 一 次 (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第 16 條 )
工 作 場 所 設 置 雇 主 對 含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每 一 物 品, 應 依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應 置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易 取 得 之 處 (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第 13 條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相 關 內 容 1.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2.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3.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4. 急 救 措 施 5. 滅 火 措 施 6.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7.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8.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9.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10.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11. 毒 性 資 料 12. 生 態 資 料 13.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14. 運 送 資 料 15. 法 規 資 料 16. 其 他 資 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物 品 名 稱 : 乙 晴 (ACETONTRILE) 物 品 編 號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地 址 及 電 話 : 製 造 商 : General Chemical Corporation 通 用 化 學 公 司 90 East Halsey Road, Parsippany, N.J. 07054 電 話 : 612 221 3999 Ext. 016 供 應 商 : 六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竹 市 國 華 街 87 號 電 話 : (03) 5310-101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02)2719-8266( 日 )/(02)2717-6756( 夜 ) 傳 真 電 話 :(02)2718-7798 二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乙 晴 (ACETONTRILE) 同 義 名 稱 :CYANOMETHANE ETHANENITRILE ETHYL NITRILE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00075-05-8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100% 具 有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特 性 者, 而 且 這 種 危 害 性 成 分 如 果 佔 全 部 濃 度 之 1% 以 上, 還 要 將 這 種 成 分 的 中 ( 英 ) 文 名 稱 化 學 式 及 含 量 列 出 來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三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健 康 危 害 效 應 : 吸 入 或 吞 食 有 害, 導 致 氰 化 物 中 毒 蒸 氣 可 能 造 成 頭 痛 困 惑 焦 慮 噁 心 嘔 吐 心 率 不 整, 吞 食 或 嘔 吐 時 可 能 將 液 體 倒 吸 入 肺 部 環 境 影 響 : 最 重 物 理 性 及 化 學 性 傷 害 : 液 體 和 蒸 氣 易 燃, 其 蒸 氣 比 空 氣 重, 易 傳 播 至 遠 處, 要 危 遇 火 源 可 能 造 成 回 火 高 溫 分 解 產 生 毒 氣 密 閉 容 器 害 與 受 熱 可 能 會 破 裂 爆 炸 效 應 特 殊 危 害 : 主 要 症 狀 : 面 部 輕 微 發 紅 噁 心 嘔 吐 窒 息 虛 弱 胸 口 疼 痛 吐 血 休 克 昏 迷 死 亡 刺 激 眼 睛 和 皮 膚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3) 易 燃 性 液 體 是 暴 露 於 ( 呼 吸 接 觸 吞 食 ) 該 化 學 物 質 後, 會 對 身 體 產 生 刺 激 或 傷 害 而 反 應 出 來 的 現 象 急 性 效 應 大 部 分 是 暴 露 在 高 濃 度 狀 況 下 產 生 的 而 慢 性 效 應 則 多 屬 長 期 暴 露 在 較 低 濃 度 而 發 生 是 指 暴 露 在 某 種 化 學 物 質 之 後, 身 體 可 能 產 生 之 不 舒 服 或 病 痛 的 現 象 徵 兆 是 尚 未 可 以 稱 之 為 病 的, 如 癢 痛 疲 倦, 而 症 狀 如 嘔 吐 紅 腫 潰 爛 黃 疸 等
危 害 物 分 類 標 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吸 入 是 經 由 人 的 呼 吸 進 入 人 體, 包 括 氣 體 懸 浮 微 粒 霧 滴 燻 煙 及 粉 塵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 1. 此 化 合 物 是 可 燃 的,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 如 移 除 任 何 引 燃 源 ) 2. 移 走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到 空 氣 新 鮮 處 3. 若 病 人 呼 吸 困 難, 失 去 意 識, 給 予 亞 硝 酸 戊 酯, 將 一 片 亞 硝 酸 戊 酯 打 碎, 放 入 水 中, 每 分 鐘 給 予 病 人 鼻 子 聞 1~30 秒, 每 5 分 鐘 給 予 一 小 片 新 的, 當 血 壓 降 至 80/60 時 病 人 停 止 用 亞 硝 酸 戊 酯, 並 立 即 送 醫 4. 若 有 病 人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過 訓 的 人 員 施 以 人 工 呼 吸, 若 心 跳 停 止,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皮 膚 接 觸 : 1. 儘 快 脫 去 受 污 染 的 衣 服 鞋 子 和 皮 飾 品 ( 如 手 錶 皮 帶 ) 2. 儘 快 擦 掉 或 吸 掉 多 餘 的 化 學 品 3.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部 位 20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去 除 4. 立 即 就 醫 5. 需 將 污 染 的 衣 服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須 完 全 洗 淨 除 污 後 方 可 再 用 或 丟 棄 眼 睛 接 觸 : 1. 儘 快 擦 掉 或 吸 掉 多 餘 的 化 學 品 2.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部 位 20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去 除 3. 避 免 清 洗 的 污 水 流 入 未 受 影 響 的 眼 睛 4. 沖 洗 後 若 仍 有 刺 激 感, 再 反 復 沖 洗 5.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 若 患 者 即 將 喪 失 意 識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攣, 不 可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2. 若 患 者 意 識 清 楚, 讓 其 用 水 澈 底 漱 口 3. 不 可 催 吐 4. 給 患 者 喝 下 240~300 毫 升 的 水 5. 若 患 者 有 自 發 性 嘔 吐 時, 應 使 患 者 身 體 向 前 傾 斜 以 減 低 吸 入 的 危 險 6.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蒸 氣 會 刺 激 鼻 子 ; 可 能 導 致 氰 化 物 中 毒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域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指 示 :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皮 膚 接 觸 是 物 質 經 由 ( 穿 過 ) 皮 膚, 與 組 織 蛋 白 結 合 引 發 皮 膚 病 或 進 入 血 液 到 達 器 官 發 病, 甚 至 引 發 全 身 性 之 危 害 吞 食 則 是 吃 進 去 的, 衛 生 習 慣 不 佳, 不 洗 手 就 吃 東 西 吸 煙 等
身 體 及 皮 膚 防 護 具 A 級 防 護 衣 B 級 防 護 衣 C 級 防 護 衣 防 酸 鹼 圍 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係 指 多 能 有 效 滅 火, 並 保 護 人 員 及 避 免 對 於 環 境 污 染 或 造 成 更 大 之 災 害 所 採 行 的 特 殊 滅 火 過 程, 例 如 當 毒 性 氣 體 洩 出, 該 氣 體 又 屬 可 燃, 且 燃 燒 後 成 為 無 害 五 滅 火 措 施 時, 不 妨 任 其 燃 燒, 而 只 在 旁 邊 警 戒 ; 直 至 阻 止 其 洩 漏 或 燃 燒 完 畢 適 用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泡 沫 或 二 氧 化 碳 (C O 2 )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1. 蒸 氣 及 熱 分 解 物 易 燃 及 有 毒 2. 其 蒸 氣 較 空 氣 重 能 傳 播 至 遠 處 之 火 源 處, 發 生 回 火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在 安 全 距 離 處 滅 火, 保 持 在 上 風 位 置 2. 容 器 可 能 受 熱 而 爆 炸, 宜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其 移 開 火 場 3. 可 用 水 冷 卻 容 器, 分 散 蒸 氣 沖 洗 外 洩 並 稀 釋 外 洩 物, 保 護 搶 救 人 員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滅 火 需 穿 戴 NIOSH 認 證 自 攜 式 呼 吸 器 ( 例 如 : 配 備 有 機 蒸 氣 濾 毒 罐 之 呼 吸 器 及 全 面 面 罩 ) 消 防 衣 及 防 護 手 套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在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理 乾 淨 前, 限 制 人 員 接 近 該 區 2. 確 定 清 理 工 作 是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負 責 3.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該 區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撲 滅 或 除 去 所 有 引 火 源 2. 報 告 政 府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清 理 方 法 :1. 勿 碰 觸 洩 漏 物 2. 在 安 全 許 可 狀 況 下, 設 法 阻 止 或 減 少 洩 漏 3. 在 安 全 許 可 狀 況 下, 將 洩 漏 容 器 轉 裝 室 外 或 通 風 良 好 之 隔 離 區, 並 將 殘 餘 液 轉 裝 其 他 適 當 容 器 內 4. 避 免 外 洩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或 密 閉 空 間 內 5. 小 洩 漏 : 用 惰 性 吸 收 劑 吸 起 並 置 於 加 蓋 且 標 示 適 當 的 容 器 內, 在 用 水 清 洗 洩 漏 區 6. 大 洩 漏 : 連 絡 消 防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及 供 應 商 以 尋 求 協 助 7. 注 意 事 項 : 已 污 染 之 吸 收 劑 與 外 溢 物 具 有 同 等 的 危 害 性 是 指 提 供 當 化 學 物 質 發 生 洩 漏 時 所 應 採 取 之 適 當 的 方 法, 加 緊 急 通 報 處 理 單 位 人 員 備 妥 防 護 裝 備 辨 認 洩 漏 物 質 認 清 風 向 及 進 入 路 徑 設 定 警 戒 範 圍, 以 手 動 或 遙 控 方 式 將 洩 漏 源 阻 斷, 救 災 及 急 救 醫 護 裝 備 人 員 車 輛 待 命 緊 急 疏 散 防 止 擴 大 等
SCBA 各 部 功 能 說 明 呼 吸 面 罩 空 氣 吸 嘴 空 氣 量 調 節 閥 空 氣 供 氣 管 肩 背 帶 壓 力 表 SCBA 鋼 瓶 供 氣 開 關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這 是 針 對 處 理 化 學 物 質 時, 為 避 免 發 生 意 外 而 定 的 注 意 事 項, 通 常 包 括 於 操 作 手 冊 或 工 作 守 則 中 使 用 時, 要 依 注 意 事 項 實 施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處 理 方 法 處 置 : 1. 除 去 所 有 發 火 源 並 遠 離 熱 及 不 相 容 物, 如 強 氧 化 劑 及 酸 水 2. 使 用 接 地 與 無 火 花 之 電 器 儀 器 通 風 系 統 3. 使 用 不 產 生 火 花 接 地 的 通 風 系 統, 合 格 的 防 爆 設 備 和 安 全 的 電 氣 系 統 4. 設 外 洩 警 報 系 統 5. 不 可 單 獨 工 作, 另 一 人 隨 時 待 命 救 援 6. 空 的 桶 槽 容 器 和 管 線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未 清 理 前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焊 接 切 割 鑽 孔 或 其 他 熱 的 工 作 進 行 7. 需 備 隨 時 可 用 於 滅 火 及 處 理 溢 漏 的 緊 急 應 變 設 備 8. 作 業 避 免 產 生 霧 滴 或 蒸 氣,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指 定 區 域 內 操 作 並 採 用 最 小 使 用 量, 操 作 區 與 儲 存 區 分 開 9. 必 要 時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以 避 免 與 此 化 學 品 或 受 污 染 的 設 備 接 觸 10. 不 要 與 不 相 容 物 一 起 使 用 ( 如 強 氧 化 劑 ) 11. 使 用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儲 存 容 器, 分 裝 時 小 心 不 要 噴 灑 出 來 12. 不 要 以 空 氣 或 惰 性 氣 體 將 液 體 自 容 器 中 加 壓 而 輸 送 出 來 13. 容 器 要 標 示, 不 使 用 時 緊 密 並 避 免 受 損 儲 存 : 1. 儲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以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接 照 設 的 地 方, 遠 離 熱 源 發 火 源 及 不 相 容 物 2.. 儲 存 區 應 標 示 清 楚, 無 障 礙 物, 並 允 許 指 定 或 受 訓 的 人 員 進 入 3. 儲 存 區 與 工 作 區 飲 食 區 和 保 護 設 備 區 應 分 開 4. 儲 存 區 附 近 應 有 適 當 的 滅 火 器 和 清 理 溢 漏 設 備 5. 儲 存 趨 於 相 容 物 製 成 的 堅 固 容 器, 不 使 用 時 或 空 桶 應 保 持 密 閉, 避 免 容 器 受 損 及 堆 積 6. 定 期 檢 查 儲 存 容 器 是 否 破 損 或 溢 漏 及 儲 存 物 是 否 過 期 7. 檢 查 所 有 新 進 容 器 是 否 適 當 標 示 並 無 破 損, 並 隨 時 備 有 更 換 容 器 及 標 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係 指 使 工 作 場 所 之 空 氣 流 通, 以 降 低 化 學 物 質 存 在 之 濃 度, 預 防 因 化 學 物 質 所 發 生 之 毒 害 或 火 災 爆 炸, 包 括 將 整 個 工 作 場 所 通 風 的 整 體 換 氣 及 將 發 生 化 學 物 質 污 染 之 重 點 處 ( 包 括 附 近 ) 作 局 部 性 吸 引 排 除 之 局 部 排 氣 兩 種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 1. 使 用 不 產 生 火 花 接 地 的 通 風 系 統 並 與 一 般 排 氣 系 統 分 開 2. 廢 氣 直 接 排 至 戶 外 並 對 環 境 保 護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3. 大 量 操 作 時,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和 製 程 密 閉 4. 供 給 充 分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充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的 空 氣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TWA 許 濃 度 STEL C E IL IN G BEIs 40ppm 60ppm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呼 吸 保 護 : 低 於 200ppm 以 下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低 於 500ppm 以 下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動 力 型 空 氣 淨 化 器 或 全 面 型 化 學 濾 罐 的 呼 吸 防 護 具 蒸 氣 濾 灌 的 動 力 型 空 氣 淨 化 器 未 知 濃 度 :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正 壓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或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逃 生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的 防 毒 面 罩 逃 生 形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 工 作 鞋 及 連 身 工 作 服 工 作 區 域 要 有 淋 浴 / 沖 洗 設 備 眼 睛 防 護 :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面 罩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上 述 橡 膠 材 質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及 安 全 淋 浴 設 備 衛 生 措 施 :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物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包 括 於 處 理 化 學 物 質 後 之 徹 底 洗 淨, 如 洗 手 洗 澡, 並 且 依 化 學 物 質 的 燃 燒 危 險 特 性, 避 免 禁 止 抽 煙 對 於 受 污 染 之 衣 物 簡 易 防 護 之 廢 棄 要 依 處 理 之 程 序 送 洗 時 要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有 關 該 物 質 所 具 之 危 害 性 指 甲 要 修 剪 以 免 藏 納 化 學 毒 物
防 範 措 施 密 閉 設 備 指 密 閉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發 生 源 使 其 蒸 氣 不 致 發 散 之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指 藉 動 力 強 制 吸 引 並 排 出 已 發 散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設 備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指 藉 動 力 稀 釋 已 發 散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設 備
名 詞 釋 意 容 許 濃 度 爆 炸 界 限 ppm 閃 火 點 LD50 LC50
容 許 濃 度 定 義 : 指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質 可 容 許 的 暴 露 濃 度 值 容 許 濃 度 有 三 種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TWA): 指 在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時, 一 般 勞 工 重 覆 暴 露 此 濃 度 以 下, 不 致 於 有 不 良 反 應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STEL): 指 勞 工 連 續 暴 露 此 濃 度 以 下 任 何 十 五 分 鐘, 不 致 於 有 不 可 忍 受 之 刺 激 慢 性 或 不 可 逆 之 組 織 病 變 麻 醉 昏 暈 作 用 事 故 增 加 之 傾 向 或 工 作 效 率 之 降 低 者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CELING): 為 不 得 使 一 般 勞 工 有 任 何 時 間 超 過 此 濃 度 之 暴 露, 以 防 勞 工 不 可 忍 受 之 刺 激 或 生 理 病 變 者
破 出 曲 線 將 濾 材 置 於 含 固 定 濃 度 氣 體 或 蒸 氣 的 氣 流 環 境 中, 若 於 濾 材 下 游 測 試 此 氣 體 或 蒸 氣 濃 度, 如 圖 所 示 的 破 出 曲 線 圖 中 顯 示,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濾 材 下 游 幾 乎 無 測 試 氣 體 或 蒸 氣 的 存 在, 顯 示 在 這 段 時 間 內 濾 材 的 過 濾 功 能 相 當 完 善 但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後, 濾 材 下 游 所 測 得 的 氣 態 物 濃 度 急 遽 上 升, 此 種 現 象 即 為 破 出
防 毒 面 具 保 養 方 式
防 護 具 種 類 - 皮 膚 身 體 防 護 具 防 有 機 溶 劑 手 套 防 酸 鹼 手 套 拋 棄 式 防 酸 鹼 手 套
就 是 從 外 面 看 起 來 的 特 徵, 例 如 有 無 顏 色, 有 沒 有 金 屬 光 澤, 是 軟 的 或 是 硬 的, 呈 什 麼 形 狀 透 不 透 明 粘 不 粘, 在 空 氣 中 會 不 會 冒 煙, 會 不 會 發 出 螢 光 等 就 是 物 質 的 酸 鹼 值, 通 常 以 7 表 示 中 性, 0~3 為 強 酸, 3~6 為 酸, 8~10 為 鹼, 11~14 為 強 鹼, 強 酸 和 強 鹼 對 於 人 體 會 產 生 燒 灼 刺 激 或 腐 蝕 等, 對 於 材 料 通 常 也 顯 示 腐 蝕 性, 有 時 還 會 經 由 化 學 反 應 放 出 可 燃 性 氣 體 引 發 其 他 災 害 0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物 質 狀 態 : 液 體 形 狀 : 催 淚 醚 味 的 無 色 液 體 顏 色 : 無 色 氣 味 : 催 淚 醚 味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81.6 分 解 溫 度 : 閃 火 點 :12.8 自 燃 溫 度 :524 蒸 氣 壓 :7.3 毫 米 汞 柱 @20 蒸 氣 密 度 :1.4 密 度 :0.787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狀 況 下 安 定, 加 熱 可 能 分 解 爆 炸 界 限 :(% by Vol) Lower( 最 低 ) = 3.0% Upper ( 最 高 ) =16% 溶 解 度 : 完 成 溶 於 水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靜 電 火 花 火 燄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強 氧 化 劑 : 可 能 引 進 火 災 和 爆 炸 3. 酸 : 加 溫 加 壓 下 反 應 劇 烈 4. 水 或 蒸 氣 : 慢 慢 反 應 放 出 毒 氣 及 易 燃 性 蒸 氣 及 氰 化 氫 5. 還 源 劑 : 反 應 劇 烈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靜 電 明 火 火 花 引 燃 源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1. 強 氧 化 劑 2. 酸 3. 水 或 蒸 氣 4. 還 源 劑 危 害 分 解 物 : 是 在 一 大 氣 壓 下 液 體 沸 騰 迅 速 變 成 氣 體 ( 蒸 氣 壓 與 大 氣 壓 相 等 ) 之 溫 度, 可 以 用 攝 氏 ( ) 或 華 氏 ( ) 來 加 以 表 示 係 指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或 在 儲 存 操 作 使 用 之 溫 度 壓 力 條 件 下, 是 否 會 因 手 撞 擊 震 動 日 曬 高 濕 等 而 產 生 自 發 性 的 分 解 聚 合 凝 結 生 熱 等 變 化 而 造 成 危 險, 會 則 屬 不 安 定 不 會 則 安 定 閃 火 點 又 稱 閃 點 是 在 液 體 或 昇 華 性 固 體 表 面 可 以 產 生 到 達 燃 燒 下 限 濃 度 之 混 合 氣 體 ( 與 空 氣 擴 散 混 合 ) 的 溫 度, 這 個 時 候 如 果 與 火 ( 火 源 ) 接 觸, 就 會 發 生 閃 火 的 火 花, 但 不 會 繼 續 燃 燒, 過 了 一 會 兒 又 到 達 下 限 濃 度 的 時 候 才 又 會 閃 火 就 是 可 燃 性 混 合 氣 中, 化 學 物 質 的 濃 度 在 這 個 界 限 ( 下 限 ) 之 上 或 ( 上 限 ) 之 下 間, 若 給 予 適 當 以 上 之 能 量 的 火 源, 就 會 造 成 火 焰 的 傳 播, 通 常 在 密 閉 空 間 中 還 會 發 生 爆 炸 是 一 定 體 積 的 蒸 氣 或 氣 體 與 同 體 積 空 氣 的 重 量 比 蒸 氣 密 度 如 果 大 於 1, 表 示 比 空 氣 重, 洩 漏 或 當 濃 度 高 時, 會 有 下 降 於 空 氣 下 方 停 滯 於 低 漥 或 坑 洞 溝 槽 之 低 漥 點 的 可 能, 而 小 於 1 則 比 空 氣 輕, 而 往 上 方 飄 逸 而 去
ppm 轉 換 成 百 分 比 ppm 為 百 萬 分 之 一 的 單 位 名 稱, 係 指 溫 度 在 攝 氏 二 十 五 度 一 大 氣 壓 條 件 下, 每 立 方 公 尺 空 氣 中 氣 狀 有 害 物 之 立 方 公 分 數 若 要 換 算 成 百 分 比, 只 要 將 其 數 值 除 以 1000000, 所 得 即 為 百 分 比, 例 如 600ppm, 換 算 得 0.1% ex: ppm=mg/l 600ppm=(600/1000000)*100%=0.006%
爆 炸 界 限 (Explosive limits) 爆 炸 界 限 又 稱 爆 炸 範 圍 燃 燒 範 圍 燃 燒 界 限 等 可 燃 性 氣 體 與 助 燃 性 氣 體 混 合 時, 必 需 在 一 恰 當 濃 度 範 圍 內 方 能 燃 燒 或 爆 炸, 例 如 甲 烷 在 空 氣 中 之 爆 炸 界 限 約 為 4.7%~14% 該 界 限 之 最 高 百 分 比 稱 爆 炸 上 限, 最 低 百 分 比 稱 爆 炸 下 限 當 混 合 濃 度 在 爆 炸 上 限 以 上 或 爆 炸 下 限 以 下 時, 皆 不 會 燃 燒 也 不 會 爆 炸 其 原 因 係 因 濃 度 過 高 或 過 低 時, 將 造 成 可 燃 氣 體 分 子 與 氧 分 子 碰 撞 機 會 減 少, 產 生 之 反 應 熱 小 於 所 散 失 者, 無 法 使 燃 燒 之 連 鎖 反 應 持 續 進 行 爆 炸 下 限 數 字 愈 小 表 示 該 物 質 易 於 爆 炸 ;( 爆 炸 上 限 - 爆 炸 下 限 )/ 爆 炸 下 限 = 危 險 指 數, 危 險 指 數 愈 高 愈 危 險 此 外 爆 炸 上 限 為 100% 者 則 多 數 為 不 穩 定 物 質, 可 能 會 產 生 分 解 爆 炸 聚 合 爆 炸 等
閃 火 點 (flush point) 當 可 燃 性 液 體 受 熱 時 在 表 面 將 揮 發 少 量 蒸 氣, 並 與 空 氣 混 合, 此 時 若 有 微 小 火 源 接 近 時 將 引 燃 液 體 表 面 附 近 之 蒸 氣 而 形 成 一 閃 即 逝 之 火 花, 能 產 生 此 種 現 象 之 最 低 溫 度 稱 為 閃 火 點 或 閃 點, 亦 可 稱 為 下 閃 點 在 該 一 溫 度 下, 液 體 表 面 揮 發 產 生 之 蒸 氣 濃 度 恰 為 爆 炸 下 限, 火 焰 引 燃 後, 表 面 附 近 之 可 燃 蒸 氣 即 因 燃 燒 之 化 學 反 應 而 消 耗, 濃 度 降 低 至 爆 炸 下 限 以 下, 無 法 繼 續 燃 燒 若 溫 度 升 高 至 一 定 程 度 使 揮 發 之 蒸 氣 濃 度 恰 為 爆 炸 上 限 時, 該 一 溫 度 則 稱 為 上 閃 點 各 種 可 燃 性 液 體 之 閃 火 點 可 由 儀 器 測 量 得 知, 但 因 所 使 用 儀 器 之 不 同, 所 得 到 之 結 果 可 能 稍 有 差 異, 有 時 差 異 可 達 10 但 部 分 可 燃 性 液 體 之 閃 火 點 可 經 由 計 算 而 得 到 約 略 之 數 值 閃 火 點 以 溫 度 表 示, 例 如 汽 油 之 閃 火 點 約 為 42, 閃 火 點 愈 低 表 示 愈 容 易 起 火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急 毒 性 --- 吸 入 : 蒸 氣 會 刺 激 鼻 子 喉 嚨, 可 能 導 致 氰 化 物 中 毒, 以 致 覺 得 虛 弱 頭 痛 困 惑 焦 慮 噁 心 嘔 吐 心 跳 不 規 率 肺 部 積 水 皮 膚 成 亮 紅 色 失 去 意 識 休 克 甚 至 死 亡 皮 膚 : 皮 膚 能 吸 收 此 物 質, 導 致 與 上 述 吸 入 的 症 狀 相 對 眼 睛 :. 蒸 氣 會 刺 激 眼 睛 食 入 : 其 會 產 生 輕 微 刺 激, 並 慢 慢 分 解 成 氰 化 物, 症 狀 與 吸 入 相 同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3800mg/kg( 大 鼠, 吞 食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16000ppm/4H( 大 鼠, 吸 入 ) LDL0: 50mg/kg( 人 類, 吞 食 ) LCL0: 10000ppm/6H( 人 類, 吸 入 ) 局 部 效 應 :500mg( 兔 子 皮 膚 ) 造 成 輕 度 刺 激 20mg( 兔 子 眼 睛 ) 造 成 嚴 重 刺 激 致 敏 感 性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可 能 有 下 列 狀 況 : 虛 弱 頭 痛 噁 心 嘔 吐 嗅 覺 及 味 覺 改 變 臉 部 發 紅 眼 花 腹 痛 及 甲 狀 腺 腫 大 特 殊 效 應 :300mg/kg( 懷 孕 8 天 雌 鼠, 口 服 ) 造 成 胚 胎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畸 形 5000ppm/1H( 懷 孕 8 天 雌 鼠, 吸 入 ) 造 成 胚 胎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畸 形 8000ppm/1H( 懷 孕 8 天 雌 鼠, 吸 入 ) 造 成 胚 胎 中 毒 矮 小 及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畸 形 IA R C 將 之 列 為 Group3: 無 法 判 斷 為 人 類 致 癌 性 ACGIH 將 之 列 為 A4: 無 法 判 斷 為 人 類 致 癌 性
LD50 LC50 LD50: 半 致 死 劑 量 : 造 成 50% 實 驗 生 物 死 亡 的 劑 量 LC50: 半 致 死 濃 度 : 會 造 成 50% 實 驗 生 物 死 亡 的 濃 度 LD50 LC50 係 指 給 予 試 驗 動 物 一 定 劑 量 或 濃 度 的 化 學 物 質, 結 果 造 成 半 數 動 物 死 亡 的 劑 量 或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為 法 令 管 制 標 準, 通 常 而 言 其 值 愈 低, 表 示 其 可 容 許 暴 露 的 濃 度 愈 低, 應 可 說 其 危 害 程 度 較 高 而 在 同 樣 的 試 驗 動 物 種 類 試 驗 法 與 吸 收 途 徑 下, LD50 或 LC50 的 值 愈 低, 則 物 質 的 毒 性 愈 大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可 能 之 環 境 影 響 / 環 境 流 佈 : 1. 水 中 的 乙 晴 含 量 減 少 主 要 是 藉 由 生 物 分 解 ; 此 外 水 解 光 分 解 懸 浮 物 和 沉 墊 物 的 吸 入, 水 中 有 機 體 的 生 物 濃 縮 現 象 皆 非 減 少 水 中 乙 晴 的 重 要 途 徑 2. 淺 水 中 的 乙 晴 可 揮 發 至 大 氣 中 3. 大 氣 中 的 乙 晴 與 氫 氧 基 和 臭 氧 反 應 而 分 解, 半 衰 期 分 別 為 535 天 和 86 天, 因 此 可 預 期 乙 晴 存 在 大 氣 的 時 間 相 是 指 當 長 化 學 且 物 可 質 在 能 廢 自 棄 之 放 前 射, 源 如 係 擴 具 散 有 危 相 險 當 性 有 的 害 距 性 或 離 毒 性,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依 照 倉 儲 條 件 儲 存 待 處 理 的 廢 棄 物 3. 可 採 用 特 定 的 焚 化 或 衛 生 掩 埋 法 處 理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則 應 在 廢 棄 之 前 採 取 某 些 方 法 使 之 不 具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後, 再 予 以 適 當 之 廢 棄 廢 棄 物 應 考 慮 予 以 減 量 或 作 適 度 之 回 收 國 際 運 送 規 定 :1.DOT49CFR 將 之 列 為 第 三 類 易 燃 液 體 包 裝 等 級 Ⅲ ( 美 國 交 通 部 ) 2.IATA/ICAO 分 級 :3 ( 國 際 行 運 組 織 ) 3.IMDG 分 級 :3 ( 國 際 海 運 組 織 ) 聯 合 國 編 號 是 由 聯 合 國 編 訂 的 危 害 物 質 登 錄 號 碼, 每 一 個 號 碼 代 表 一 個 化 學 物 質 ( 或 同 一 類 物 質 ) 由 這 個 號 碼, 就 可 以 查 到 該 化 學 物 質 的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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