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友 蘭 新 理 學 方 法 論 批 判 胡 軍 如 果 囿 於 馮 友 蘭 接. 宋 明 理 學 來 講 新 理 學 的 思 路, 我 們 就 將 不 可 能 完 全 正 確 地 理 解 新 理 學 一 書 的 哲 學 性 質 我 認 為, 新 理 學 哲 學 性 質 的 秘 密 在 於 馮 友 蘭 是 要 經 過 維 也 納 學 派 的 經 驗 主 義 而 重 新 建 立 形 上 學 新 理 學 表 述 的 是 一 種 形 上 學 的 思 想 體 系 馮 友 蘭 認 為, 他 的 新 理 學 是 接 < 宋 明 理 學 講 的, 而 不 是 照 < 宋 明 理 學 講 的 這 表 明 新 理 學 中 的 形 上 學 系 統 既 與 宋 明 理 學 有 < 思 想 淵 源 的 關 係, 又 有 < 性 質 上 的 差 異 這 種 思 想 上 的 淵 源 關 係 表 現 在 馮 友 蘭 反 覆 強 調 哲 學 是 對 於 人 生 底, 有 系 統 地, 反 思 底, 思 想, 形 上 學 是 哲 學 中 底 最 重 要 底 一 部 分 因 為 它 代 表 人 對 於 人 生 底 最 後 底 覺 解, 這 種 覺 解, 是 人 有 最 高 底 境 界 所 必 需 底, 形 上 學 的 功 用, 本 只 在 於 提 高 人 的 境 界 它 不 能 使 人 有 更 多 底 積 極 底 知 識 它 只 可 以 使 人 有 最 高 底 境 界 馮 友 蘭 對 哲 學 或 形 上 學 性 質 和 功 能 的 這 種 看 法 顯 然 是 淵 源 於 中 國 傳 統 哲 學, 而 不 同 於 西 方 哲 學 的 傳 統 而 新 理 學 與 宋 明 理 學 的 性 質 上 的 差 異 在 於 宋 明 道 學, 沒 有 直 接 受 過 名 家 的 洗 禮, 所 以 他 們 所 講 底, 不 免 < 於 形 象, 尚 有 拖 泥 帶 水 的 毛 病 因 此, 由 他 們 的 哲 學 所 得 到 底 人 生, 尚 不 能 完 全 地 經 虛 涉 曠 1, 而 新 理 學 則 充 分 地 利 用 了 西 方 近 代 以 來 的 邏 輯 學 的 最 近 成 果 馮 友 蘭 說 新 理 學 是 利 用 現 代 新 邏 輯 學 對 於 形 上 學 底 批 判, 以 成 立 一 個 完 全 不 < 實 際 底 形 上 學 2 宋 明 理 學 < 於 形 象, 而 新 理 學 則 完 全 不 < 實 際 這 就 是 二 者 之 間 的 實 質 性 差 異 對 於 馮 友 蘭 來 說, 這 一 差 異 源 於 他 接 受 了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的 方 法 馮 友 蘭 指 出, 維 也 納 學 派 對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批 判 是 正 確 的, 但 如 將 一 切 形 上 學 都 推 翻 則 是 錯 誤 的 因 為 形 上 學 是 不 能 推 翻 的 而 將 來 的 形 上 學 一 定 要 不 同 於 傳 統 的 形 上 學 馮 友 蘭 自 覺 地 承 擔 起 了 重 建 形 上 學 的 任 務, 他 說 : 新 理 學 的 工 作, 是 要 經 過 維 也 納 學 派 的 經 驗 主 義 而 重 新 建 立 形 上 學 3 新 理 學 與 維 也 納 學 派 如 果 囿 於 馮 友 蘭 接 < 宋 明 理 學 來 講 新 理 學 的 思 路, 我 們 就 將 不 可 能 完 全 正 確 地 理 解 新 理 學 一 書 的 哲
學 性 質 我 認 為, 新 理 學 哲 學 性 質 的 秘 密 在 於 馮 友 蘭 是 要 經 過 維 也 納 學 派 的 經 驗 主 義 而 重 新 建 立 形 上 學 這 一 重 建 工 作 包 含 < 三 個 主 要 的 環 節 : 現 代 的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經 驗 事 實 和 人 生 境 界 說 其 中 的 最 後 一 個 環 節 即 是 所 謂 接 < 宋 明 理 學 講 的 意 思, 而 前 兩 項 則 來 自 於 西 方 現 代 哲 學 中 的 經 驗 主 義 哲 學 傳 統, 它 們 在 新 理 學 的 形 上 學 系 統 中 分 別 成 為 了 這 一 新 形 上 學 的 建 構 方 法 和 建 構 起 點 由 於 建 構 的 方 法 和 起 點 已 經 完 全 不 同 於 中 國 的 哲 學 傳 統, 這 就 影 響 到 新 理 學 中 的 人 生 境 界 說 也 不 同 於 典 型 的 中 國 傳 統 的 人 生 境 界 說 馮 友 蘭 始 終 重 視 邏 輯 在 哲 學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他 把 邏 輯 分 析 看 成 是 哲 學 工 作 的 主 要 的 方 法 馮 友 蘭 在 新 知 言 中 國 哲 學 簡 史 中 講 到 真 正 的 形 上 學 方 法 有 兩 種, 一 種 是 正 的 方 法, 一 種 是 負 的 方 法 正 的 方 法 是 以 邏 輯 分 析 法 講 形 上 學, 負 的 方 法 是 講 形 上 學 不 能 講 本 身 亦 是 一 種 講 的 方 法 而 他 在 新 理 學 一 書 中 的 主 要 方 法 是 正 的 方 法, 即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把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引 進 中 國 哲 學 界 是 一 件 意 義 十 分 重 大 的 事 情 對 此, 馮 友 蘭 曾 經 說 到 4: 就 我 所 能 看 出 的 而 論, 西 方 哲 學 對 中 國 哲 學 的 永 久 性 貢 獻, 是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對 於 中 國 人 來 說, 傳 入 佛 家 的 負 的 方 法, 並 無 關 緊 要, 因 為 道 家 早 已 有 負 的 方 法, 當 然 佛 家 的 確 加 強 了 它 可 是, 正 的 方 法 的 傳 入, 就 真 正 是 極 其 重 要 的 大 事 了 它 給 予 中 國 人 一 個 新 的 思 想 方 法, 使 其 整 個 思 想 為 之 一 變 新 理 學 可 以 說 是 自 覺 熟 練 地 運 用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的 典 範, 而 且 新 理 學 是 運 用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重 建 形 上 學 以 回 應 維 也 納 學 派 拒 斥 形 上 學 理 論 的 第 一 部 中 國 哲 學 著 作, 其 意 義 也 應 得 到 充 分 的 估 量 邏 輯 分 析 的 方 法 是 新 理 學 主 要 的, 甚 至 可 以 說 是 唯 一 的 方 法, 經 驗 事 實 則 是 新 理 學 哲 學 分 析 的 起 點 這 是 新 理 學 為 了 重 建 形 上 學 而 得 自 於 維 也 納 學 派 的 兩 個 重 要 思 想 我 認 為 正 是 這 兩 個 重 要 的 思 想, 而 不 是 所 說 的 接 < 宋 明 理 學 講 這 一 事 實, 決 定 了 新 理 學 中 的 形 上 學 的 性 質 於 是, 馮 友 蘭 認 為 形 上 學 的 出 發 點 應 當 是 經 驗 事 實 傳 統 的 形 上 學 探 討 的 主 題 是 關 於 超 驗 的 實 在 的 問 題, 如 上 帝 存 在 靈 魂 不 朽 意 志 自 由 等 維 也 納 學 派 認 為, 這 樣 的 命 題 所 涉 及 的 對 象 並 不 存 在 於 經 驗 事 實 之 內, 因 此 沒 有 相 應 的 經 驗 事 實 可 作 為 判 別 它 們 是 否 有 意 義 的 標 準, 亦 即 是 說 這 樣 的 命 題 既 不 能 證 實 也 不 能 否 證 結 論 自 然 也 就 是, 它 們 沒 有 任 何 意 義 沒 有 任 何 意 義 的 命 題, 當 然 不 在 哲 學 討 論 的 範 圍 之 內 馮 友 蘭 完 全 同 意 維 也 納 學 派 對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批 判, 於 是 他 以 具 有 可 證 實 性 的 經 驗 事 實 作 為 形 上 學 系 統 建 構 的 出 發 點 他 說 : 哲 學 始 於 分 析, 解 釋 經 驗, 換 言 之, 即 分 析 解 釋 經 驗 中 之 實 際 底 事 物 5 哲 學 雖 始 於 分 析 經 驗, 但 並 不 限 於 經 驗, 這 是 馮 友 蘭 不 同 意 維 也 納 學 派 的 經 驗 實 證 主 義 的 地 方 他 指 出, 形 上 學 的 工 作 是 對 於 經 驗 作 邏 輯 底 釋 義, 應 由 分 析 實 際 底 事 物 而 知 實 際, 由 知 實 際 而 知 真 際 6 馮 友 蘭 形 上 學 的 要 義 在 於, 它 要 從 經 驗 事 實 出 發, 進 而 從 中 演 繹 出 沒 有 任 何 經 驗 事 馮 友 蘭 新 理 學 81 方 法 論 批 判 邏 輯 分 析 的 方 法 是 新 理 學 主 要 的, 甚 至 可 以 說 是 唯 一 的 方 法, 經 驗 事 實 則 是 新 理 學 哲 學 分 析 的 起 點 這 是 新 理 學 為 了 重 建 形 上 學 而 得 自 於 維 也 納 學 派 的 兩 個 重 要 思 想 資 源 二 十 一 世 紀 雙 月 刊 1996 年 12 月 號 總 第 三 十 八 期
82 人 文 天 地 馮 友 蘭 認 為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是 否 空 靈, 是 衡 量 一 形 上 學 思 想 體 系 是 好 或 壞 的 唯 一 終 極 標 準 實 內 容 的 形 上 學 的 全 部 觀 念 這 是 馮 友 蘭 形 上 學 的 邏 輯 構 造 方 法 和 邏 輯 構 造 進 程, 也 是 馮 友 蘭 的 新 形 上 學 不 同 於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地 方 但 如 說 哲 學 始 於 分 析, 解 釋 經 驗 或 分 析 解 釋 經 驗 中 之 實 際 底 事 物, 這 就 有 可 能 再 次 走 入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老 路, 即 未 免 < 於 形 象, 過 於 拖 泥 帶 水 於 是, 馮 友 蘭 對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的 對 象 作 了 進 一 步 的 規 定 他 認 為, 以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講 形 上 學, 就 是 對 於 經 驗 作 邏 輯 底 釋 義 而 我 們 所 謂 邏 輯 底, 意 思 是 說 形 式 底 所 謂 形 式 底, 意 思 是 說 沒 有 內 容 底, 是 空 底 7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馮 友 蘭 所 謂 的 邏 輯 分 析, 就 是 不 管 對 象 的 具 體 內 容, 而 只 對 之 作 形 式 的 分 析 在 此,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馮 友 蘭 對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的 理 解 已 經 大 大 不 同 於 羅 素 維 也 納 學 派 所 說 的 邏 輯 分 析 方 法 因 為 後 者 根 本 不 對 經 驗 事 實 作 形 式 與 內 容 的 劃 分, 他 們 所 關 注 的 只 是 命 題 和 事 實 之 間 的 對 應 關 係, 只 是 對 經 驗 事 實 的 確 實 性 進 行 不 同 層 次 的 劃 分 由 於 只 對 經 驗 事 實 作 形 式 底 分 析, 所 以 在 馮 友 蘭 看 來, 真 正 的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必 須 是 一 片 空 靈 的 形 上 學 底 命 題, 是 空 而 且 靈 底 形 上 學 底 命 題, 對 於 實 際, 無 所 肯 定, 至 少 是 甚 少 肯 定, 所 以 是 空 底 其 命 題 對 於 一 切 事 實, 無 不 適 用, 所 以 是 靈 底 8 准 此, 馮 友 蘭 認 為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是 否 空 靈, 是 衡 量 一 形 上 學 思 想 體 系 是 好 或 壞 的 唯 一 終 極 標 準 重 建 形 上 學 的 四 組 命 題 方 法 既 已 確 定, 哲 學 構 造 的 起 點 也 已 落 實, 現 在 的 工 作 就 是 在 這 一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構 造 重 建 形 上 學 所 需 的 初 始 命 題 馮 友 蘭 認 為, 對 經 驗 事 物 及 其 存 在 作 形 式 的 分 析 就 可 得 到 理 與 氣 的 概 念, 對 經 驗 事 物 及 其 存 在 作 形 式 的 總 括 即 可 得 到 大 全 及 道 體 的 觀 念 理 氣 大 全 及 道 體 是 新 理 學 的 四 個 主 要 觀 念, 它 們 直 接 得 之 於 如 下 四 組 命 題 新 理 學 形 上 學 的 第 一 組 主 要 命 題 是 : 凡 事 物 必 都 是 甚 麼 事 物 是 甚 麼 事 物, 必 都 是 某 種 事 物 某 種 事 物 是 某 種 事 物, 必 有 某 種 事 物 之 所 以 為 某 種 事 物 者 第 二 組 主 要 命 題 是 : 事 物 必 都 存 在 存 在 底 事 物 必 都 能 存 在 能 存 在 的 事 物 必 都 有 其 所 有 以
能 存 在 者 第 三 組 命 題 是 : 存 在 是 一 流 行 凡 存 在 都 是 事 物 的 存 在 事 物 的 存 在 都 是 其 氣 實 現 某 理 或 某 之 理 的 流 行 總 所 有 底 流 行, 謂 之 道 體 一 切 流 行 涵 蘊 動 一 切 流 行 所 涵 蘊 底 動, 謂 之 乾 元 第 四 組 主 要 命 題 是 : 總 一 切 底 有, 謂 之 大 全, 大 全 就 是 一 切 底 有 上 述 四 組 命 題 可 概 括 馮 友 蘭 形 上 學 的 全 部 內 容, 因 此 它 的 真 偽 完 全 依 賴 這 四 組 命 題 究 竟 有 無 堅 實 的 理 論 基 礎 我 們 知 道,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拒 斥 形 上 學 的 主 要 武 器 便 是 其 關 於 命 題 的 理 論 他 們 把 命 題 分 為 分 析 命 題 和 綜 合 命 題 兩 大 類 分 析 命 題 產 生 於 人 們 在 語 言 使 用 上 的 約 定 而 不 關 涉 經 驗 事 實, 所 以 它 們 的 真 偽 不 能 由 經 驗 事 實 決 定, 而 只 能 由 包 含 於 分 析 命 題 中 的 那 些 項 的 定 義 得 出 與 分 析 命 題 不 同, 綜 合 命 題 則 是 關 於 經 驗 事 實 的 命 題, 它 們 的 真 偽 因 此 就 完 全 取 決 於 有 否 與 之 相 關 的 經 驗 事 實 如 果 相 關 的 經 驗 事 實 與 之 符 合, 那 麼 它 們 便 是 真 的 ; 否 則, 它 們 就 是 假 的 馮 友 蘭 接 受 了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的 命 題 分 類 理 論, 且 進 一 步 認 為 維 也 納 學 派 拒 斥 傳 統 形 上 學 是 有 理 由 底, 因 為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都 是 綜 合 命 題, 對 於 實 際 有 積 極 底 肯 定, 但 是 其 肯 定 是 無 可 證 實 性 底 9 但 他 認 為 自 己 的 形 上 學 命 題 卻 有 < 根 本 不 同 的 性 質, 這 就 是 :(1) 這 些 命 題 幾 乎 都 是 重 複 述 的 命 題 ;(2) 這 些 命 題 可 以 說 是 對 於 實 際 都 沒 有 說 甚 麼, 至 少 是 所 說 很 少 ;(3) 但 從 另 一 面 說, 這 些 命 題 又 都 包 羅 甚 廣 把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看 作 是 適 用 於 一 切 事 實 的 命 題, 這 是 自 柏 拉 圖 以 來 的 一 切 形 上 學 家 的 普 遍 看 法 如 果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沒 有 這 一 性 質, 那 麼 形 上 學 也 便 立 即 失 去 了 其 存 在 的 價 值 所 以, 上 述 關 於 形 上 學 命 題 性 質 的 第 2 第 3 條 的 說 明 並 不 是 馮 友 蘭 的 獨 到 見 解 他 對 形 上 學 命 題 性 質 的 真 正 的 新 見 解, 似 乎 在 於 他 把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看 作 是 重 言 式 的 命 題 馮 友 蘭 在 形 上 學 命 題 所 應 具 有 的 第 一 個 性 質 的 表 述 中 加 進 了 幾 乎 這 樣 的 字 眼, 這 就 是 說, 這 些 命 題 還 不 是 嚴 格 意 義 上 的 重 言 式 命 題, 因 為 它 們 都 肯 定 了 主 詞 表 述 的 對 象 的 存 在 然 而, 真 正 的 重 言 式 命 題 不 能 對 經 驗 世 界 的 任 何 存 在 作 出 肯 定, 否 則 它 就 具 有 了 經 驗 的 內 容, 隨 之, 它 就 有 被 經 驗 否 證 的 危 險 然 而, 我 們 在 此 姑 且 承 認 這 一 說 法 馮 友 蘭 以 重 言 式 命 題 重 建 形 上 學 的 真 正 動 機, 顯 然 是 由 於 維 也 納 學 派 對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拒 斥 及 他 本 人 對 傳 統 形 上 學 命 題 性 質 的 看 法 這 樣 兩 個 事 實 他 認 為,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都 是 綜 合 命 題, 而 這 些 命 題 又 得 不 到 證 實, 所 以 拒 斥 它 們 也 就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既 然 綜 合 命 題 不 是 形 上 學 真 正 所 需 要 的 命 題, 那 麼 馮 友 蘭 的 眼 光 也 就 自 然 而 然 地 投 向 了 另 一 類 命 題, 即 分 析 命 題 或 重 言 式 命 題 可 見, 馮 友 蘭 基 本 上 是 在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的 命 題 理 論 的 基 礎 上 企 圖 重 建 形 上 學 的 在 此, 應 該 明 白 地 指 出 的 是, 他 既 誤 解 了 傳 統 形 上 學 命 題 的 性 質, 同 時 也 誤 解 了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拒 斥 形 上 學 的 真 正 理 由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如 上 帝 存 在 靈 魂 不 朽 意 志 自 由 等, 完 全 是 超 驗 的 命 題, 而 不 是 如 馮 友 蘭 所 說 的 綜 合 命 題 或 經 驗 命 題 其 實, 這 一 點 早 為 德 國 哲 學 家 康 德 所 點 破 他 的 批 判 哲 學 揭 示 了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不 可 能, 馮 友 蘭 新 理 學 83 方 法 論 批 判 馮 友 蘭 對 形 上 學 命 題 性 質 的 真 正 的 新 見 解, 似 乎 在 於 他 把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看 作 是 重 言 式 的 命 題 他 以 重 言 式 命 題 重 建 形 上 學 的 真 正 意 圖, 是 要 以 重 言 式 命 題 的 永 真 性 來 擔 保 其 形 上 學 的 真 值
84 人 文 天 地 馮 友 蘭 與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之 間 的 區 別, 實 質 上 是 新 實 在 論 者 與 實 證 主 義 者 之 間 的 區 別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局 限 在 經 驗 現 象 的 範 圍 之 內, 而 新 實 在 論 者 則 在 經 驗 現 象 之 外, 又 承 認 了 超 驗 的 理 世 界 而 其 論 據 恰 恰 就 在 於 人 的 理 性 企 圖 以 只 能 適 用 於 經 驗 現 象 的 範 疇 去 把 握 形 上 學 所 探 討 的 超 驗 的 主 題 而 且 人 們 幾 千 年 以 來 所 以 熱 切 地 孜 孜 以 求 形 上 學 的 真 正 的 歷 史 原 因, 也 在 於 他 們 熱 烈 地 期 望 < 為 變 動 不 居 的 經 驗 世 界 尋 找 超 驗 的 形 上 學 的 源 頭 活 水 所 以, 傳 統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決 不 是 關 於 經 驗 事 實 的 綜 合 命 題 進 而,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所 以 拒 斥 形 上 學 的 主 要 理 由 也 並 不 僅 僅 因 為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是 綜 合 命 題, 而 是 指 出 形 上 學 的 命 題 既 不 是 分 析 命 題, 也 不 是 綜 合 命 題 這 一 點 早 為 英 國 哲 學 家 艾 耶 爾 (Alfred Jules Ayer) 在 其 名 著 語 言 真 理 與 邏 輯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中 明 確 地 揭 示 出 來, 他 說 : 這 ý 應 該 提 到 的 是, 形 而 上 學 家 的 言 詞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這 個 事 實, 並 不 僅 僅 是 從 它 們 沒 有 事 實 內 容 這 一 點 推 論 出 來 的 它 是 從 沒 有 事 實 內 容 這 一 點 結 合 它 們 不 是 先 天 命 題 這 一 點 而 推 論 出 來 的 馮 友 蘭 以 重 言 式 命 題 重 建 形 上 學 的 真 正 意 圖, 是 要 以 重 言 式 命 題 的 永 真 性 來 擔 保 其 形 上 學 的 真 值 他 指 出 了 重 言 式 就 是 自 語 重 複 底, 就 是 客 辭 重 複 述 它 的 主 辭 新 理 學 中 的 四 組 主 要 命 題 是 不 是 重 言 式 命 題 呢? 由 於 篇 幅, 我 們 不 能 在 此 全 面 分 析 這 四 組 命 題, 而 只 能 以 第 一 組 命 題 為 例 做 些 類 型 化 分 析 第 一 組 命 題 為 : 凡 事 物 必 都 是 甚 麼 事 物 是 甚 麼 事 物, 必 都 是 某 種 事 物 某 種 事 物 是 某 種 事 物, 必 有 某 種 事 物 之 所 以 為 某 種 事 物 者 在 這 一 組 命 題 中, 只 有 第 一 個 命 題 即 凡 事 物 必 都 是 甚 麼 事 物 是 重 言 式 的, 其 餘 都 不 是 如 第 二 個 命 題 是 甚 麼 事 物, 必 都 是 某 種 事 物 擬 由 個 別 事 物 過 渡 到 事 物 的 類 顯 然, 個 別 事 物 和 其 所 屬 的 類 是 有 區 別 的, 所 以 它 不 是 重 言 式 的 第 三 個 命 題 是 某 種 事 物 是 某 種 事 物, 必 有 某 種 事 物 之 所 以 為 某 種 事 物 者 在 這 一 命 題 中, 某 種 事 物 是 類, 而 必 有 某 種 事 物 之 所 以 為 某 種 事 物 者 表 述 的 則 是 先 於 並 決 定 個 別 事 物 及 其 類 的 理, 所 以 這 一 個 命 題 也 不 是 重 言 式 的 通 過 上 面 的 分 析, 我 們 可 以 知 道, 第 一 組 命 題 的 真 正 用 意 在 於 要 從 特 殊 的 經 驗 過 渡 到 類 進 而 過 渡 到 超 驗 的 理 我 們 都 清 楚 知 道, 經 驗 事 物 與 超 驗 的 理 之 間 是 有 本 質 上 的 差 異 的 而 馮 友 蘭 卻 巧 妙 地 利 用 了 中 國 語 言 文 字 中 的 含 混 性, < 意 地 模 糊 了 它 們 之 間 的 明 顯 的 差 異, 從 經 驗 事 實 抽 引 出 他 所 需 要 的 理 總 之, 第 一 組 命 題 不 是 重 言 式 命 題, 而 且 對 這 一 組 命 題 所 作 的 分 析 也 完 全 適 用 於 其 他 三 組 命 題, 因 為 它 們 之 間 的 句 法 結 構 完 全 等 同 所 以, 新 理 學 一 書 中 的 形 上 學 真 值 不 能 從 它 的 四 組 命 題 的 重 言 式 的 性 質 得 到 擔 保 這 四 組 命 題, 馮 友 蘭 有 時 又 稱 之 為 分 析 命 題 如 他 指 出 : 以 上 四 組 命 題, 都 是 分 析 命 題, 亦 可 說 是 形 式 命 題 bk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認 為, 分 析 命 題 只 是 記 錄 我 們 規 定 以 某 種 方 式 使 用 符 號, 我 們 不 能 否 定 分 析 命 題 而 不 破 壞 由 我 們 的 那 個 否 定 本 身 所 預 定 的 約 定, 並 且 因 而 陷 於 自 相 矛 盾 這 是 分 析 命 題 之 所 以 具 有 必 然 性 的 唯 一 根 據 可 見 約 定 論 是 分 析 命 題 之 所 以 具 有 必 然 性 的 依 據 馮 友 蘭 不 同 意 這 一 說 法 他 指 出,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只 停 留 在 符 號 現 象 本 身 是 不 對 的, 因 為 符 號 總 有 所 代 表 它 是 它 所 代 表 底 的 符 號 不 然, 它 就 不 成 其 為 符 號 bl 所 以, 在 馮 友 蘭 看 來, 約 定 論
並 不 能 說 明 分 析 命 題 的 永 真 性 那 麼, 分 析 命 題 的 的 真 值 又 是 以 甚 麼 為 基 礎 的 呢? 馮 友 蘭 指 出, 分 析 命 題 對 於 理 有 所 表 示 bm: 析 理 所 得 底 命 題, 就 是 所 謂 分 析 命 題 我 們 析 紅 之 理, 而 見 其 涵 蘊 顏 色, 我 們 於 是 就 說, 紅 是 顏 色 我 們 如 了 解 紅 及 顏 色 的 意 義, 我 們 就 可 見 紅 是 顏 色 這 個 命 題, 是 必 然 地 普 遍 地 真 底 分 析 命 題 的 特 點, 就 是 它 的 必 然 性 與 普 遍 性 分 析 命 題, 為 甚 麼 是 必 然 地 普 遍 地 真 底 最 簡 單 直 截 地 回 答 是 : 因 為 這 是 析 理 的 命 題 紅 之 理 本 來 涵 蘊 顏 色 之 理 理 是 永 恆 底, 所 以 分 析 命 題 是 必 然 地 普 遍 地 真 底 照 我 們 的 看 法, 若 沒 有 理, 就 不 能 有 必 然 地 普 遍 地 真 底 分 析 命 題 在 關 於 分 析 命 題 的 性 質 看 法 上, 馮 友 蘭 與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之 間 的 區 別, 實 質 上 是 新 實 在 論 者 與 實 證 主 義 者 之 間 的 區 別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只 停 留 在 經 驗 的 或 語 言 的 辨 名 之 上, 而 馮 友 蘭 則 進 一 步 要 求 通 過 對 經 驗 事 實 的 辨 名 達 到 析 理 的 目 的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局 限 在 經 驗 現 象 的 範 圍 之 內, 而 新 實 在 論 者 則 在 經 驗 現 象 之 外, 又 承 認 了 超 驗 的 理 世 界 然 而, 把 上 述 的 四 組 命 題 說 成 是 析 理 後 所 得 到 的 分 析 命 題 的 說 法 值 得 商 榷, 因 為 新 理 學 一 書 並 未 直 接 從 理 出 發 來 規 定 和 範 圍 現 象 世 界 相 反, 新 理 學 在 方 法 上 的 獨 到 之 處 是 直 接 從 經 驗 事 實 出 發 經 過 類 而 最 終 達 到 理, 這 是 馮 友 蘭 形 上 學 的 建 構 方 法 及 其 實 際 的 演 繹 推 導 的 過 程 這 就 是 說, 在 馮 友 蘭 看 來, 他 的 形 上 學 的 建 構 工 作 是 從 對 經 驗 的 形 式 的 解 釋 中 來 演 繹 出 其 所 涵 蘊 的 義 理, 而 不 是 相 反 可 見, 把 上 述 四 組 命 題 說 成 是 析 理 後 所 得 到 的 分 析 命 題 的 看 法, 是 違 反 馮 友 蘭 本 人 所 規 定 的 建 構 形 上 學 的 方 法 論 要 求 的 所 以, 上 述 四 組 命 題 的 真 值 不 能 從 馮 友 蘭 關 於 分 析 命 題 的 性 質 的 理 論 中 得 到 保 證 馮 友 蘭 的 理 論 失 誤 我 們 看 到 馮 友 蘭 在 新 理 學 一 書 中, 試 圖 從 對 經 驗 事 實 的 邏 輯 分 析 去 演 繹 出 一 形 上 學 體 系 這 在 方 法 上 有 一 值 得 商 榷 的 問 題, 即 它 混 淆 了 認 識 論 和 形 上 學 之 間 的 區 別 形 上 學 的 任 務 是 從 一 般 的 普 遍 的 東 西 出 發 來 為 經 驗 現 象 的 存 在 提 供 理 論 的 說 明, 而 認 識 論 所 要 解 決 的 才 是 如 何 從 特 殊 的 經 驗 事 實 去 有 效 地 得 到 一 般 的 或 規 律 性 的 東 西 上 述 理 論 上 的 混 淆 又 引 導 出 如 下 的 一 個 理 論 失 誤, 即 馮 友 蘭 輕 率 地 相 信 從 對 個 別 經 驗 事 實 的 形 式 分 析 中 就 可 以 毫 無 疑 問 地 得 到 一 般 的 東 西 個 別 的 經 驗 事 實 能 否 並 且 如 何 過 渡 到 一 般 性 的 東 西, 這 是 一 個 歸 納 的 問 題 而 歸 納 推 論 的 合 理 性 證 明 只 有 在 歸 納 原 則 之 中 才 能 得 到 如 果 歸 納 原 則 得 不 到 合 理 性 的 說 明, 那 麼 歸 納 推 論 的 有 效 性 仍 然 還 是 一 個 謎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正 是 在 這 一 核 心 問 題 上, 馮 友 蘭 本 人 也 並 沒 有 拿 出 決 定 性 的 論 據, 來 說 明 從 經 驗 事 實 過 渡 到 理 世 界 的 合 理 有 效 性 這 樣, 我 們 就 完 全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指 出, 馮 友 蘭 並 沒 有 解 決 如 何 從 分 析 經 驗 事 實 來 得 到 超 驗 的 理 既 然 如 此, 我 們 也 就 能 進 一 步 得 出 結 論 說, 這 四 組 命 題 並 不 是 分 析 命 題, 因 馮 友 蘭 新 理 學 85 方 法 論 批 判 新 理 學 一 書 試 圖 從 對 經 驗 事 實 的 邏 輯 分 析 去 演 繹 出 一 形 上 學 體 系, 這 在 方 法 上 有 一 值 得 商 榷 的 問 題, 即 它 混 淆 了 認 識 論 和 形 上 學 之 間 的 區 別
86 人 文 天 地 為 我 們 找 不 出 任 何 理 由 來 確 認 這 樣 的 理 是 存 在 的 在 實 證 主 義 者 眼 ý, 分 析 命 題 決 不 是 綜 合 命 題, 反 之 亦 然 但 在 新 理 學 一 書 中, 這 兩 者 之 間 並 沒 有 這 樣 一 條 涇 渭 分 明 的 界 限 事 實 上, 馮 友 蘭 經 常 把 上 述 四 組 命 題 稱 為 綜 合 命 題 如 他 說 : 形 上 學 中 底 命 題, 僅 幾 乎 是 重 複 述 底 命 題, 所 以 也 是 綜 合 命 題 bn, 又 說 : 真 正 底 形 上 學 中 底 命 題, 雖 亦 是 綜 合 命 題, 但 對 於 實 際 極 少 肯 定 bo 既 然 形 上 學 中 的 命 馮 友 蘭 重 建 形 上 學 的 努 力 是 不 成 功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 第 一, 馮 友 蘭 完 全 是 依 據 邏 題 也 是 綜 合 命 題, 則 這 種 命 題 也 可 能 是 假 的 但 馮 友 蘭 認 為, 假 的 可 能 性 很 小 他 指 出 bp: 輯 實 證 主 義 命 題 分 類 的 理 論 框 架 來 重 建 其 形 上 學 ; 第 二, 想 以 嚴 格 的 經 驗 主 義 立 場 來 對 經 驗 事 實 作 邏 輯 分 析, 並 藉 此 建 立 一 形 上 學 中 底 命 題, 除 肯 定 其 主 辭 的 存 在 外, 對 於 實 際 底 事 物, 不 積 極 底 說 甚 麼, 不 作 積 極 底 肯 定, 不 增 加 我 們 對 於 實 際 事 物 底 知 識, 所 以 它 是 假 的 新 的 形 上 學 系 統, 是 不 可 能 成 功 的 可 能 是 很 小 底 只 有 在 它 所 從 說 起 底 事 物 的 存 在 不 是 真 底 的 情 形 下, 它 才 能 是 假 底 形 上 學 是 對 於 一 切 事 物 作 形 式 底 釋 義, 只 要 有 任 何 事 物 存 在, 它 的 命 題 都 是 真 底 任 何 事 物 都 不 存 在, 如 果 是 有 這 種 可 能, 其 可 能 是 很 小 底 而 且, 馮 友 蘭 認 為 bq: 我 們 可 以 說, 所 謂 外 界 事 物, 不 過 都 是 些 感 覺, 或 感 覺 堆 它 但 照 我 們 所 謂 事 物 的 意 義, 感 覺 及 感 覺 堆 它 也 是 某 種 事 物 你 如 否 認 這 個 肯 定, 你 的 否 認, 也 是 一 種 事 物, 從 這 一 方 面 Ë 思,( 這 也 是 一 個 事 物 ) 我 們 可 見, 任 何 事 物 不 存 在, 至 少 在 我 們 作 了 這 個 肯 定 以 後, 是 不 可 能 底 結 論 自 然 就 是, 形 上 學 中 的 命 題, 雖 不 如 邏 輯 學 數 學 中 的 命 題 是 必 然 的 真 的, 但 亦 近 乎 是 必 然 地 真 底 但 問 題 是, 按 照 馮 友 蘭 的 理 解, 事 物 不 僅 僅 是 指 外 在 的 事 物, 而 且 也 指 感 覺 材 料 和 心 理 活 動 顯 然, 感 覺 材 料 和 心 理 活 動 是 私 的, 沒 有 時 間 和 空 間 的 性 質, 並 且 有 明 顯 的 主 觀 色 彩 如 與 這 樣 的 事 物 符 合, 則 形 上 學 命 題 斷 然 不 可 能 是 必 然 的 真 的 此 外, 問 題 也 在 於 新 理 學 中 的 哲 學 命 題 是 否 為 真 正 的 綜 合 命 題? 我 們 知 道, 綜 合 命 題 的 特 徵 在 於 它 對 經 驗 事 實 有 所 述 有 所 傳 達, 它 的 真 假 完 全 取 決 於 是 否 與 相 應 的 事 實 符 合 但 馮 友 蘭 的 形 上 學 命 題 是 對 於 事 實 作 形 式 的 解 釋 的 命 題, 其 表 現 形 式 為 山 是 山, 水 是 水 山 不 是 非 山, 水 不 是 非 水 山 是 山 不 是 非 山, 必 因 有 山 之 所 以 為 山, 水 是 水 不 是 非 水, 必 因 有 水 之 所 以 為 水 這 樣 的 命 題 看 似 綜 合 命 題, 實 則 不 然 它 們 根 本 就 未 向 我 們 提 供 任 何 有 關 經 驗 事 實 的 信 息, 所 以 它 既 不 能 被 經 驗 事 實 證 實, 也 不 能 被 經 驗 事 實 證 偽 通 過 上 面 的 分 析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新 理 學 中 的 四 組 命 題, 按 照 馮 友 蘭 的 看 法, 它 們 既 是 重 言 式 命 題 或 分 析 命 題, 也 是 綜 合 命 題 但 我 們 卻 認 為, 它 們 既 不 是 重 言 式 命 題 或 分 析 命 題, 也 不 是 綜 合 命 題 所 以, 這 樣 的 命 題 是 不 能 擔 保 新 理 學 一 書 中 的 形 上 學 的 真 值 的 馮 友 蘭 的 新 理 學 是 試 圖 經 過 維 也 納 學 派 的 經 驗 主 義 而 重 新 建 立 形 上 學, 但 我 們 的 分 析 卻 清 楚 地 表 明, 他 重 建 形 上 學 的 努 力 是 不 成 功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 第 一, 馮 友 蘭 完 全 是 依 據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命 題 分 類 的 理
論 框 架 來 重 建 其 形 上 學 ; 第 二, 想 以 嚴 格 的 經 驗 主 義 立 場 來 對 經 驗 事 實 作 邏 輯 分 析, 並 藉 此 建 立 一 新 的 形 上 學 系 統, 是 絕 對 不 可 能 成 功 的 總 之, 既 想 沿 用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的 基 本 理 論 和 方 法, 又 想 超 越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而 重 建 形 上 學, 這 是 馮 友 蘭 重 建 形 上 學 所 遭 遇 到 的 理 論 困 境 要 擺 脫 這 一 理 論 困 境 並 建 立 真 正 的 形 上 學, 我 想 我 們 首 先 要 拋 棄 以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的 命 題 分 類 理 論 來 建 構 形 上 學 的 思 路, 因 為 從 這 種 理 論 所 能 得 出 的 唯 一 結 論, 只 能 是 拒 斥 形 上 學 表 達 科 學 理 論 的 語 句 一 般 說 來 是 與 經 驗 事 實 內 容 相 對 應 的 命 題, 所 以 這 樣 的 命 題 有 真 假 值, 而 科 學 理 論 的 真 假 值 又 往 往 取 決 於 表 述 其 內 容 的 命 題 的 真 假 值 從 這 個 意 義 上 說, 任 何 科 學 理 論 及 其 命 題 的 真 值 都 不 是 永 恆 的, 而 是 相 對 的 但 形 上 學 不 是 經 驗 科 學, 而 是 探 討 各 門 經 驗 科 學 所 涵 蘊 的 絕 對 預 設 的 科 學, 所 以 形 上 學 邏 輯 地 先 於 任 何 經 驗 科 學 表 達 形 上 學 的 語 句 不 是 命 題 的 憑 藉, 或 者 說 關 於 形 上 學 的 陳 述 不 是 命 題, 所 以 它 也 就 沒 有 命 題 所 應 具 有 的 真 假 值 總 之, 形 上 學 的 語 句 或 陳 述 不 同 於 科 學 的 命 題 科 學 的 價 值 在 於 它 必 須 具 有 真 值, 而 形 上 學 的 價 值 不 在 於 它 是 否 具 有 真 值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的 理 論 上 的 失 誤 在 於 他 們 把 超 驗 的 形 上 學 的 問 題 作 為 表 達 經 驗 事 實 內 容 的 科 學 命 題 來 處 理, 馮 友 蘭 也 重 犯 了 這 樣 的 錯 誤 其 次, 形 上 學 不 同 於 經 驗 科 學, 它 是 一 套 絕 對 的 理 論 預 設, 因 此 它 邏 輯 地 先 於 經 驗, 經 驗 既 不 能 證 實 它, 也 不 能 否 證 它 所 以 我 們 不 能 從 經 驗 事 實 出 發 來 構 造 形 上 學, 也 不 能 以 是 否 符 合 經 驗 事 實 來 決 定 其 真 假 相 反, 絕 對 預 設 是 隱 含 的 概 念 圖 式, 它 決 定 < 人 類 經 驗 的 形 式 特 徵 絕 對 預 設 為 經 驗 科 學 提 供 概 念 基 礎, 它 們 構 成 了 一 般 經 驗 可 能 的 必 要 條 件 於 此 可 見, 馮 友 蘭 從 經 驗 事 實 出 發 直 奔 超 驗 的 實 在 的 方 法, 在 其 入 手 處 便 是 錯 了 馮 友 蘭 雖 然 沒 有 能 夠 成 功 地 建 立 起 一 個 新 的 形 上 學 系 統, 但 他 在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哲 學 左 右 < 哲 學 界 的 30 40 年 代 執 < 地 堅 持 < 形 上 學 的 立 場, 為 形 上 學 的 生 存 發 展 不 懈 努 力, 這 是 他 超 越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哲 學 的 地 方 至 於 他 沒 能 完 成 的 工 作, 我 們 應 該 繼 續 做 下 去 註 釋 12bk 馮 友 蘭 : 新 原 道, 三 松 堂 全 集, 第 5 卷 ( 鄭 州 : 河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6), 頁 146-47;148; 154 3789blbmbnbobpbq 馮 友 蘭 : 新 知 言, 同 上 書, 頁 223;174; 179;219;245;233-34;178; 219;178;224 4 馮 友 蘭 : 中 國 哲 學 簡 史, 三 松 堂 全 集, 第 6 卷 ( 鄭 州 : 河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9), 頁 293 56 馮 友 蘭 : 新 理 學, 三 松 堂 全 集, 第 4 卷 ( 鄭 州 : 河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6), 頁 12 胡 軍 北 京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現 任 哈 爾 濱 師 範 大 學 政 教 系 教 授, 著 有 金 岳 霖 一 書 馮 友 蘭 新 理 學 87 方 法 論 批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