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方 通 信 ) 的 業 務 及 財 務 披 露 資 料 作 出 無 事 實 根 據 的 指 控 及 評 論 本 公 告 旨 在 反 駁 負 面 報 告 中 的 指 控 及 評 論 負 面 報 告 中 的 指 控 及 評 論 均 屬 惡 意 及 誤 導 四 方 通 信 已 向 國 內 當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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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澄 清 公 告 恢 復 股 份 買 賣 茲 提 述 有 關 Emerson Analytics 所 刊 發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七 日 的 負 面 報 告, 本 公 告 乃 為 反 駁 負 面 報 告 中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指 控 及 評 論 而 刊 發 應 本 公 司 要 求, 股 份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日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起 暫 停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買 賣, 以 待 本 公 司 發 出 本 公 告 本 公 司 已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起 恢 復 買 賣 本 公 司 之 立 場 負 面 報 告 中 的 指 控 及 評 論 是 毫 無 理 據 的 茲 提 述 有 關 Emerson Analytics Co. Ltd.( Emerson Analytics ) 所 刊 發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七 日 的 負 面 報 告 ( 負 面 報 告 ), 當 中 載 有 對 中 國 光 纖 網 絡 系 統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 集 團 ) 及 其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河 北 四 方 通 信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1

( 四 方 通 信 ) 的 業 務 及 財 務 披 露 資 料 作 出 無 事 實 根 據 的 指 控 及 評 論 本 公 告 旨 在 反 駁 負 面 報 告 中 的 指 控 及 評 論 負 面 報 告 中 的 指 控 及 評 論 均 屬 惡 意 及 誤 導 四 方 通 信 已 向 國 內 當 地 公 安 機 關 報 案, 而 公 安 機 關 已 就 負 面 報 告 中 登 出 的 並 無 四 方 通 信 發 出 記 錄 的 銷 售 合 同 展 開 調 查 本 公 司 保 留 對 Emerson Analytics 及 該 負 面 報 告 負 責 人 士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之 權 利, 要 求 為 造 成 本 集 團 蒙 受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責 本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 謹 此 確 認, 本 公 司 於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完 整 本 集 團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來 編 制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經 由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核 並 予 以 無 保 留 審 核 意 見 截 至 本 公 告 刊 發 日, 核 數 師 並 無 撤 回 其 向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發 出 的 審 核 意 見 反 駁 該 負 面 報 告 中 的 指 控 利 用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 工 商 局 ) 年 度 存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的 不 一 致 指 稱 本 集 團 誇 大 收 益, 是 毫 無 理 據 的 負 面 報 告 的 附 錄 I 和 II 分 別 披 露 了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方 通 信 工 商 局 存 檔 以 及 來 自 四 方 通 信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負 面 報 告 稱, 將 四 方 通 信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與 本 集 團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經 審 核 的 綜 合 收 益 數 字 在 其 附 表 8 作 比 較 後, 斷 言 本 集 團 誇 大 二 零 零 九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收 益 本 集 團 須 指 出 的 是, 儘 管 負 面 報 告 所 披 露 的 四 方 通 信 工 商 局 存 檔 中 的 財 務 信 息 與 本 集 團 的 記 錄 一 致, 其 與 本 集 團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有 差 異 絕 不 表 示 本 集 團 誇 大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收 益 首 先, 本 集 團 從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綜 合 收 益 包 括 國 內 及 海 外 客 戶 的 銷 售 四 方 通 信 主 要 負 責 達 成 國 內 銷 售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前 的 部 份 海 外 銷 售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海 外 銷 售 由 兩 間 香 港 註 冊 的 子 公 司 恒 裕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恒 裕 ) 和 志 策 有 限 公 司 ( 志 策 ) 負 責 進 行 四 方 通 信 將 產 品 出 口 給 恒 裕 和 志 策, 進 而 再 銷 售 給 海 外 客 戶 以 下 是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綜 合 收 益 明 細 : 2

2008 人 民 幣 2009 人 民 幣 2010 人 民 幣 2011 人 民 幣 2012 人 民 幣 四 方 通 信 銷 售 333,701,000 597,706,000 757,706,000 1,155,306,000 1,400,173,000 合 併 抵 銷 (1,196,000) (57,223,000) (115,510,000) (119,631,000) (109,840,000) 四 方 通 信 銷 售 淨 額 332,505,000 540,483,000 642,196,000 1,035,675,000 1,290,333,000 恒 裕 1,982,000 105,167,000 195,942,000 46,361,000 - 志 策 - - - 174,998,000 203,890,000 銷 售 總 額 334,487,000 645,650,000 838,138,000 1,257,034,000 1,494,223,000 工 商 局 存 檔 中 的 收 益 僅 反 映 了 四 方 通 信 的 國 內 銷 售, 以 及 銷 售 給 恒 裕 和 志 策 的 內 部 公 司 出 口, 而 沒 有 包 括 該 兩 間 香 港 註 冊 子 公 司 的 海 外 銷 售 本 集 團 注 意 到 工 商 局 主 要 是 負 責 商 業 登 記, 營 業 執 照 以 及 作 為 監 管 企 業 的 政 府 機 構 工 商 局 是 中 國 政 府 的 登 記 處, 記 錄 諸 如 公 司 章 程 法 人 代 表 註 冊 資 本 及 公 司 股 權 等 文 件 中 國 公 司 必 須 向 工 商 局 呈 報 一 份 含 有 資 產 負 債 表 和 損 益 表 等 財 務 報 表 的 企 業 年 檢 報 告, 以 更 新 年 度 營 業 執 照 四 方 通 信 向 工 商 局 存 檔 中 所 提 交 的 財 務 信 息, 是 基 於 中 國 核 數 師 審 計 的 會 計 賬 目 去 作 相 關 申 報 的 此 等 財 務 信 息 均 未 經 工 商 局 核 實 或 審 計 工 商 局 亦 並 不 要 求 這 些 歸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來 編 制 具 體 而 言, 本 集 團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要 求, 根 據 權 責 發 生 制 原 則 以 確 認 收 益 而 編 制, 即 收 益 確 認 是 按 照 下 列 基 準 確 認 :(a) 當 經 濟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b) 當 收 入 能 可 靠 計 量 時,(c) 若 來 自 銷 售 貨 品, 當 所 有 權 的 重 大 風 險 及 回 報 已 轉 移 至 買 方 時, 及 (d) 惟 本 集 團 須 無 維 持 通 常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的 管 理 參 與 權, 亦 無 已 售 貨 品 的 實 際 控 制 權 而 四 方 通 信 在 向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收 益, 乃 基 於 貨 品 交 付 並 已 發 出 增 值 稅 發 票 四 方 通 信 對 國 內 電 信 營 運 商 的 銷 售, 存 在 眾 多 環 節 同 時, 國 內 電 信 營 運 商 的 工 程 驗 收 結 算 付 款 週 期 相 對 較 長 鑒 於 有 關 工 程 的 規 模 及 複 雜 性, 一 些 工 程 有 可 能 會 於 當 年 完 成 並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時 間 跨 度 一 般 從 一 年 至 兩 年, 也 有 部 份 是 三 年, 與 行 業 慣 例 相 符 大 部 分 電 信 營 運 商 要 求 在 相 關 工 程 驗 收 合 格 之 後 方 可 向 其 開 具 銷 售 發 票 四 方 通 信 經 與 國 內 電 信 營 運 商 簽 訂 了 合 同, 並 且 根 據 合 同 的 約 定 進 行 了 發 貨 和 驗 收 相 關 存 貨 的 風 險 和 報 酬 都 已 轉 移 但 四 方 通 信 根 據 客 戶 的 要 求 延 後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導 致 滯 後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現 象 普 遍, 四 方 通 信 所 取 得 尚 未 發 出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因 而 不 在 四 方 通 信 的 工 商 局 存 檔 中 申 報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於 四 方 通 信 的 賬 目 中 是 被 列 入 為 存 貨 科 目, 因 四 方 通 信 在 工 商 局 存 檔 中, 是 按 照 貨 品 交 付 並 且 發 出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雙 標 準 來 呈 報 收 益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3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持 繼 上 升 是 由 於 電 信 營 運 商 的 銷 售 是 基 於 更 龐 大 或 更 複 雜 的 工 程 而 出 口 給 和 志 策 的 銷 售 免 收 增 值 稅 而 增 加, 已 在 發 貨 時 計 入 四 方 通 信 的 銷 售 收 益 中, 並 無 出 現 滯 後 情 況 ( 請 參 閱 下 列 附 註 2) 四 方 通 信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所 披 露 的 收 益 確 認 的 基 礎 主 要 是 風 險 和 所 有 權 的 轉 移, 和 已 收 到 付 款 或 收 到 付 款 的 指 示 基 於 客 戶 並 不 會 在 四 方 通 信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前 結 算 項 目 欠 款, 四 方 通 信 在 收 到 客 戶 指 令 開 具 發 增 值 稅 發 票 前 會 把 該 筆 收 款 視 為 不 確 定 因 此, 按 照 當 地 慣 例, 並 採 取 保 守 的 方 針, 四 方 通 信 向 工 商 局 存 檔 申 報 的 只 有 當 年 銷 售 並 已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基 準 納 入 收 益 如 下 對 帳 表 解 釋 了 本 集 團 報 告 的 綜 合 收 益 與 四 方 通 信 二 零 零 八 年 到 二 零 一 二 年 工 商 局 存 檔 中 收 益 不 同 的 原 因 本 公 司 已 委 聘 國 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 國 衛 ) 對 此 對 帳 表 進 行 有 關 的 協 定 程 序 附 注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四 方 通 信 申 報 收 益 5 301,500 133,385 237,939 320,222 375,150 香 港 子 公 司 的 海 外 銷 售 1 1,982 º 105,167 º 195,942 º 221,359 º 203,890 º 合 併 抵 銷 2 (1,196) * (57,223) * (115,510) * (119,631) * (109,840) *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3 32,201 # 464,321 # 519,767 # 835,905 # 1,031,989 # 雜 項 稅 金 4 - - - (821) (6,966) 本 集 團 彙 報 的 綜 合 收 益 334,487 ^ 645,650 ^ 838,138 ^ 1,257,034 ^ 1,494,223 ^ 由 國 衛 完 成 的 協 定 程 序 及 結 果 : 將 該 金 額 與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工 商 局 年 度 存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進 行 對 比, 並 確 認 金 額 相 符 ; º 將 該 金 額 與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編 制 的 恒 裕 和 志 策 銷 售 明 細 表 進 行 對 比, 及 檢 查 其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管 理 層 賬 目, 並 確 認 金 額 相 符 ; * 將 該 金 額 與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所 編 制 的 合 併 工 作 底 稿 進 行 對 比, 並 確 認 金 額 相 符 ; # 由 國 衛 按 抽 樣 方 式 檢 查 四 方 通 信 提 供 的 發 貨 單 及 銷 售 合 同, 其 中 包 含 50% 由 四 方 通 信 編 制 的 銷 貨 登 記 薄 中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金 額, 並 確 認 金 額 相 符 ; ^ 將 該 等 金 額 與 本 集 團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進 行 對 比, 並 確 認 金 額 相 符 ; 4

對 帳 表 註 釋 : 附 註 1 由 集 團 內 其 它 附 屬 公 司 所 產 生 的 銷 售, 不 於 工 商 局 存 檔 報 告 中 申 報 為 四 方 通 信 的 收 益 附 註 2 四 方 通 信 內 部 銷 售 給 恒 裕 和 志 策,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準 則 不 報 告 為 集 團 收 益, 但 包 括 在 四 方 通 信 工 商 局 存 檔 報 告 中 附 註 3 四 方 通 信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因 此 並 沒 有 在 工 商 局 存 檔 報 告 中 反 映 該 等 收 益, 截 至 本 公 告 刊 發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底 前 的 發 貨 已 經 全 部 開 票 本 集 團 一 般 於 發 出 貨 品 客 戶 確 認 收 貨 後 的 30 日 內 收 到 約 總 合 約 價 格 35% 的 首 期 款 項, 並 於 整 個 電 信 工 程 項 目 完 成 最 終 驗 收 後 一 至 三 個 月 內 收 到 餘 下 合 約 價 格 本 公 司 預 期 從 客 戶 確 認 收 貨 到 電 信 工 程 項 目 驗 收 一 般 需 要 耗 時 一 年 時 間, 因 而 向 國 內 營 運 商 客 戶 提 供 最 長 一 年 的 信 貸 期 隨 著 若 干 電 信 項 目 施 工 及 驗 收 週 期 變 長, 超 過 一 年, 導 致 從 客 戶 確 認 收 貨 到 收 到 全 部 款 項 及 開 票 的 時 間 超 過 一 年, 從 而 使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的 餘 額 要 大 於 往 後 年 份 的 四 方 通 信 在 工 商 局 存 檔 中 所 報 告 的 收 益 的 相 應 餘 額 考 慮 到 超 過 信 貸 期 的 應 收 款 均 為 與 本 集 團 有 長 期 業 務 往 來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所 屬 分 公 司 相 關, 是 由 於 相 關 項 目 週 期 延 長 所 致 該 等 客 戶 自 從 本 集 團 採 購 相 關 產 品 起, 從 未 發 生 拖 欠 不 償 付 貨 款 的 情 形 附 註 4 按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開 始 生 效 的 一 項 新 稅 則 規 定, 金 額 包 括 城 市 維 護 建 設 稅 及 教 育 費 附 加 該 等 稅 項 已 列 入 四 方 通 信 審 計 的 賬 目 上, 但 扣 減 在 按 國 際 財 務 準 則 的 本 集 團 彙 報 的 綜 合 收 益 中 附 註 5 從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四 方 通 信 申 報 收 益 是 基 於 已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各 年 四 方 通 信 於 工 商 局 存 檔 申 報 的 相 關 收 益 金 額 並 不 包 括 已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往 年 銷 售 已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往 年 銷 售 的 餘 額 於 四 方 通 信 納 稅 申 報 表 上 是 作 為 收 益 及 扣 減 庫 存 而 記 賬 四 方 通 信 於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申 報 基 礎 從 二 零 一 三 年 開 始 有 所 變 更 以 達 至 與 稅 務 申 報 的 收 益 一 致 四 方 通 信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申 報 收 益 從 二 零 一 三 年 開 始 變 更 為 包 含 已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及 已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往 年 銷 售 因 此,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未 開 具 增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和 二 零 一 四 年 內 相 繼 開 具 相 關 增 值 稅 發 票, 並 從 二 零 一 三 年 和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四 方 通 信 向 工 商 局 提 交 的 申 報 表 的 收 益 中 反 映 本 公 司 已 從 其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國 浩 律 師 事 務 所 ( 國 浩 ) 取 得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 第 二 份 法 律 意 見 書 ) 的 法 律 意 見, 確 認 四 方 通 信 根 據 企 業 年 度 檢 驗 辦 法 中 第 九 條 提 交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並 已 通 過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度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聯 合 年 檢, 因 此 沒 有 違 反 任 何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四 方 通 信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工 商 局 存 檔 報 告 是 根 據 由 石 家 莊 財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石 家 莊 核 數 師 ) 所 出 具 的 經 審 該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報 告, 其 受 聘 的 目 的 為 處 理 工 商 局 存 檔 申 報 國 浩 於 其 第 二 份 法 律 意 見 中 確 認, 已 求 證 石 家 莊 核 數 師, 彼 確 認 四 方 通 信 會 計 的 處 理 方 法 是 依 據 當 地 慣 例 5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應 付 増 值 稅 及 應 付 所 得 稅 賬 齡 分 析 : 應 付 增 值 稅 應 付 所 得 稅 一 年 內 313,202 77,930 一 至 兩 年 214,433 68,984 兩 至 三 年 45,805 32,433 三 年 以 上 - 36,153 573,440 215,500 長 期 結 欠 應 付 増 值 稅 和 應 付 所 得 稅 是 由 於 電 信 工 程 施 工 及 驗 收 週 期 變 長, 引 致 尚 未 開 具 相 關 増 值 稅 發 票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及 八 月, 在 往 年 度 已 發 貨 並 開 票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46,300,000 元, 包 括 銷 項 稅 金 人 民 幣 24,870,000 元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人 民 幣 19,060,000 元 以 致 已 付 增 值 稅 淨 額 為 人 民 幣 5,810,000 元 銷 項 稅 金 按 該 期 間 已 開 票 金 額 17% 計 算 而 應 付 增 值 稅 按 銷 項 稅 抵 扣 進 項 稅 後 計 提 四 方 通 信 是 以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確 認 稅 務 申 報 的 收 入 當 年 已 發 貨 但 未 開 票 部 份, 並 未 計 入 四 方 通 信 當 期 稅 務 申 報 收 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長 期 結 欠 應 付 增 值 稅 金 額 顯 著, 是 因 為 四 方 通 信 暫 未 需 申 報 已 發 貨 但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直 至 開 具 該 等 增 值 稅 發 票 以 下 為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相 應 年 度 應 付 增 值 稅 明 細 : 銷 售 金 額 6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應 付 增 值 稅 已 開 票 12,195 2012 年 已 發 貨 未 開 票 *18,630 3,168 2013 年 已 發 貨 未 開 票 1,081,475 183,852 2014 年 已 發 貨 未 開 票 1,698,812 288,799 2015 年 已 發 貨 未 開 票 502,501 85,426 合 計 3,301,418 573,440 預 交 稅 金 (95,060) 總 計 478,380 * 人 民 幣 18,630,000 元 的 增 值 稅 發 票 已 於 本 澄 清 公 告 日 前 開 出 並 予 以 結 算

增 值 稅 結 算 的 信 用 期 是 發 出 增 值 稅 發 票 隨 後 的 一 個 月 的 月 底 截 至 本 公 告 刊 發 日, 四 方 通 信 已 經 全 部 支 付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年 結 前 發 貨 的 相 關 增 值 稅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及 八 月, 由 於 所 得 稅 乃 按 季 度 繳 納, 因 此 計 提 了 暫 未 繳 納 所 得 稅 共 人 民 幣 4,700,000 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應 付 所 得 稅 為 人 民 幣 215,500,000 元, 當 中 包 含 已 按 照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撥 備 但 尚 未 需 申 報 的 中 國 所 得 稅, 其 中 人 民 幣 128,834,100 元 為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但 已 按 照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記 入 應 計 費 用 以 入 賬 及 反 映 尚 未 需 申 報 的 中 國 所 得 稅 此 外, 鑒 於 恒 裕 及 志 策 產 生 的 離 岸 收 入 已 獲 豁 免 香 港 所 得 稅 但 有 觸 發 中 國 稅 務 的 機 會, 為 謹 慎 宗 旨 及 按 照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作 出 人 民 幣 86,670,000 元 撥 備 以 入 賬 及 反 映 恒 裕 和 志 策 所 得 利 潤 的 潛 在 中 國 稅 務 風 險 截 至 本 公 告 刊 發 日, 除 了 按 照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入 賬 以 反 映 恒 裕 和 志 策 所 得 利 潤 潛 在 中 國 稅 務 風 險 的 人 民 幣 86,670,000 元 所 得 稅 計 提 外,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底 前 發 貨 的 相 關 中 國 所 得 稅 已 經 全 部 支 付 四 方 通 信 以 當 年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以 及 當 年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往 年 銷 售 的 金 額 作 為 當 年 納 稅 申 報 的 收 益 基 礎, 四 方 通 信 並 沒 有 以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基 準 ( 即 以 當 年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 作 為 其 中 國 稅 務 計 算 或 支 付 的 申 報 基 礎 本 公 司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國 浩 的 第 二 份 法 律 意 見 書 已 確 認 上 述 工 商 局 存 檔 及 中 國 稅 務 申 報 的 財 務 資 料 申 報 基 礎 雖 具 差 異, 但 此 並 不 違 反 中 國 法 律 和 法 規 根 據 四 方 通 信 所 在 地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 國 稅 地 稅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出 具 的 證 明, 四 方 通 信 自 成 立 至 今 依 法 按 時 足 額 申 報 納 稅, 無 欠 繳 漏 繳 或 偷 逃 稅 款 或 其 它 稅 務 方 面 的 違 法 違 規 行 為, 無 因 違 反 國 家 和 地 方 稅 收 法 律 法 規 而 受 到 行 政 處 罰 的 過 往 記 錄 本 公 司 的 中 國 律 師, 就 四 方 通 信 企 業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及 增 值 稅 繳 納 相 關 事 宜,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出 具 法 律 意 見 如 下 : 1. 四 方 通 信 已 依 法 辦 理 了 稅 務 登 記 四 方 通 信 目 前 執 行 的 主 要 稅 種 稅 率 為 : 企 業 所 得 稅 15%, 營 業 稅 5%, 增 值 稅 17% 上 述 稅 種 和 稅 率 符 合 中 國 現 行 有 效 的 稅 務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以 及 規 範 性 檔 的 規 定 7

2. 根 據 四 方 通 信 與 主 要 客 戶 之 間 簽 署 的 相 關 合 同 約 定, 客 戶 應 在 貨 物 驗 收 合 格 之 後 根 據 合 同 約 定 的 期 限 向 四 方 通 信 支 付 款 項 四 方 通 信 應 向 客 戶 開 具 相 應 的 銷 售 發 票 ( 如 增 值 稅 發 票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第 19 條 的 規 定, 增 值 稅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應 稅 勞 務, 為 收 訖 銷 售 款 項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先 開 具 發 票 的, 為 開 具 發 票 的 當 天 因 此, 四 方 通 信 在 向 所 在 地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稅 款 時, 如 果 未 開 具 相 關 貨 物 的 銷 售 發 票 ( 如 增 值 稅 發 票 ), 無 須 申 報 稅 款 3. 根 據 四 方 通 信 所 在 地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 國 稅 地 稅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出 具 的 證 明, 四 方 通 信 自 成 立 至 今 依 法 按 時 足 額 申 報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及 増 值 稅, 無 欠 繳 漏 繳 或 偷 逃 稅 款 或 其 它 稅 務 方 面 的 違 法 違 規 行 為, 無 因 違 反 國 家 和 地 方 稅 收 法 律 法 規 而 受 到 行 政 處 罰 的 過 往 記 錄 如 以 上 說 明,Emerson Analytics 利 用 工 商 局 年 度 存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的 不 一 致 指 稱 本 集 團 誇 大 收 益, 是 毫 無 理 據 和 嚴 重 誤 導 的 Emerson Analytics 採 用 錯 誤 的 中 國 海 關 代 碼 斷 定 四 方 通 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並 無 任 何 出 口 銷 售 據 上 述 披 露 資 料,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海 外 銷 售 由 香 港 兩 間 子 公 司 恒 裕 和 志 策 負 責 進 行 恒 裕 和 志 策 的 主 要 客 戶 是 海 外 電 信 設 備 分 銷 商, 彼 把 貨 物 再 分 銷 給 當 地 電 信 網 絡 承 建 商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恒 裕 和 志 策 的 海 外 銷 售 收 入 已 於 本 公 告 的 其 它 地 方 披 露 恒 裕 和 志 策 的 董 事 負 責 海 外 市 場 推 廣 和 銷 售 活 動 恒 裕 和 志 策 主 要 銷 售 本 集 團 的 核 心 產 品 - 光 纖 活 動 連 接 器 恒 裕 和 志 策 與 海 外 客 戶 簽 訂 的 銷 售 合 約 通 常 包 含 產 品 規 格, 商 業 條 款 和 裝 運 說 明 等 細 節 恒 裕 和 志 策 與 海 外 客 戶 簽 訂 合 約 後 便 立 刻 和 四 方 通 信 簽 訂 合 同, 該 合 同 被 當 作 發 給 四 方 通 信 的 採 購 訂 單 以 供 其 生 產 當 生 產 完 成 後, 四 方 通 信 會 把 貨 物 直 接 從 國 內 的 港 口, 經 香 港 轉 口, 轉 運 到 指 定 的 海 外 國 家 中 國 的 出 口 報 關 是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 中 國 海 關 ) 管 理 相 關 運 送 給 恒 裕 和 志 策, 再 轉 運 給 海 外 客 戶 的 貨 品 的 報 關 單 及 海 關 清 關 單, 由 四 方 通 信 的 貨 運 代 理 負 責 準 備 貨 運 代 理 負 責 向 中 國 海 關 提 交 報 關 單 以 及 向 船 運 公 司 提 供 已 清 關 的 證 明 8

每 個 出 口 產 品 在 中 國 海 關 的 清 關 單 上, 必 須 根 據 商 品 分 類 和 編 碼 協 調 制 度 ( 亦 稱 為 稅 則 目 錄 協 調 制 度 ( HS )) 使 用 一 個 可 識 別 的 編 碼 HS 編 碼 是 把 貿 易 產 品 名 稱 和 數 量 分 類 的 國 際 標 準 系 統 對 於 出 口 產 品, 四 方 通 信 使 用 的 HS 編 碼 是 基 於 貨 運 代 理 公 司 的 建 議 負 面 報 告 展 示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中 國 海 關 資 料, 詳 列 中 國 以 編 號 為 85367000 的 代 碼 出 口 光 導 纖 維 光 導 纖 維 束 或 光 纜 用 連 接 器 的 詳 情, 據 此 指 控 四 方 通 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並 無 任 何 出 口 銷 售 然 而,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方 通 信 約 99.9% 的 出 口 銷 售 均 採 用 海 關 代 碼 85447000, 並 非 Emerson Analytics 用 於 搜 尋 中 國 海 關 資 料 的 代 碼 下 表 總 結 了 Emerson Analytics 對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出 口 的 錯 誤 : HS 編 碼 內 容 Emerson Analytics 使 用 四 方 通 信 使 用 85367000 光 導 纖 維 光 導 纖 維 束 或 光 纜 用 連 接 器 ( 用 於 燈 座, 插 頭 及 插 座 ) 是 否 85447000 光 纜 否 是 Emerson Analytics 用 作 搜 尋 中 國 海 關 資 料 所 用 的 代 碼 從 未 為 本 集 團 所 採 用, 該 代 碼 一 般 為 用 於 燈 座 插 頭 及 插 座 的 光 纜 連 接 器, 以 及 光 導 纖 維 及 光 導 纖 維 束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至 今, 本 集 團 所 用 的 HS 編 碼 為 85447000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前 本 集 團 亦 有 採 用 85176229 為 其 它 有 線 光 通 信 設 備 用 的 HS 編 碼,85177090 為 其 它 通 信 設 備 零 件 的 HS 編 碼,85429000 為 其 它 積 體 電 路 及 微 電 子 元 件 零 件 的 HS 編 碼 本 集 團 已 直 接 從 中 國 海 關 獲 得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方 通 信 的 出 口 確 認 報 告 該 報 告 不 能 從 公 共 領 域 獲 得 ; 但 公 眾 可 按 HS 編 碼 從 中 國 海 關 的 授 權 海 關 信 息 提 供 者 中 國 通 關 網 (http://www.e-to-china.com.cn) 通 過 向 其 客 戶 服 務 下 單 並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後 便 能 獲 得 其 相 關 出 口 資 料 中 國 海 關 報 告 的 內 容 包 括 了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每 一 年, 四 方 通 信 所 採 用 的 HS 編 碼 報 關 日 期 申 報 的 價 值 及 重 量 等 細 節, 及 其 它 信 息 四 方 通 信 從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以 HS 編 碼 85176229,HS 編 碼 85177090,HS 編 碼 85429000 和 HS 編 碼 85447000, 以 及 其 它 六 個 HS 編 碼 申 報 的 出 口 總 量, 按 各 年 美 元 對 人 民 幣 平 均 匯 率, 每 年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225,763,000 元, 人 民 幣 57,223,000 元, 人 民 幣 115,510,000 元, 人 民 幣 119,631,000 及 人 民 幣 109,840,000 元 以 上 出 口 資 料 與 本 公 司 的 內 部 記 錄 一 致, 並 與 本 公 告 上 一 節 所 展 示 的 呈 報 給 9

工 商 局 的 收 益 對 賬 表 中 的 出 口 銷 售 額 吻 合 需 指 出 的 是, 因 恒 裕 成 立 之 前, 所 有 出 口 均 由 四 方 通 信 直 接 處 理, 故 此 中 國 海 關 報 告 中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出 口 資 料 人 民 幣 225,763,000 元 已 包 含 於 四 方 通 信 的 銷 售 總 額 人 民 幣 333,701,000 元 中 人 民 幣 225,763,000 元 的 出 口 銷 售 只 包 括 由 四 方 通 信 出 口 至 恒 裕 與 海 外 客 戶 的 銷 售, 而 並 不 包 括 由 恒 裕 出 口 至 海 外 客 戶 的 銷 售 四 方 通 信 人 民 幣 333,701,000 的 銷 售 總 額 包 括 在 此 澄 清 公 告 第 4 頁 表 格 中 的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四 方 通 信 申 報 收 益 人 民 幣 301,500,000 元, 加 上 尚 未 開 具 增 值 稅 發 票 的 當 年 銷 售 人 民 幣 32,201,000 元 負 面 報 告 引 述 四 方 通 信 與 前 任 員 工 的 訪 談 內 容 來 證 實 並 無 任 何 出 口 銷 售 由 於 本 集 團 已 取 得 中 國 海 關 證 明 本 集 團 確 有 出 口 銷 售 的 真 憑 實 據, 故 引 述 的 訪 談 內 容 純 屬 子 虛 烏 有, 敬 請 投 資 者 提 高 警 覺 Emerson Analytics 採 用 四 方 通 信 並 無 發 出 記 錄 的 銷 售 合 同 指 控 四 方 通 信 誇 大 產 品 售 價 負 面 報 告 基 於 以 下 各 項 指 控 四 方 通 信 誇 大 產 品 售 價 : 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上 半 年 簽 訂 的 四 方 通 信 銷 售 合 同 副 本, 當 中 顯 示 一 款 光 纖 跳 線 (Jumper) 及 一 款 尾 纖 (Pigtail) 的 定 價 ; 2. 摘 錄 1688.com 網 頁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刊 出 有 關 十 二 芯 束 狀 尾 纖 的 資 料 ; 3. 引 述 與 四 方 通 信 兩 名 匿 名 前 任 雇 員 及 兩 名 匿 名 現 任 雇 員 就 光 纖 跳 線 (Jumper) 及 十 二 芯 束 狀 尾 纖 售 價 的 訪 談 內 容 經 四 方 通 信 內 部 核 查, 證 實 四 方 通 信 並 沒 有 發 出 該 負 面 報 告 所 提 供 的 銷 售 合 同 ( 該 份 合 同 ) 的 記 錄 經 與 四 方 通 信 目 前 使 用 的 產 品 銷 售 合 同 樣 版 ( 四 方 通 信 標 準 合 同 ) 比 對, 本 公 司 發 現 ; 1. 該 份 合 同 首 頁 上 的 名 稱 為 標 準 材 料 採 購 合 同, 而 四 方 通 信 標 準 合 同 首 頁 上 的 名 稱 則 為 產 品 銷 售 合 同 ; 2. 該 份 合 同 的 內 容 和 格 式 與 四 方 通 信 標 準 合 同 有 數 處 差 異 ; 該 份 合 同 未 加 蓋 騎 縫 章 ; 10

3. 簽 署 四 方 通 信 標 準 合 同 並 加 蓋 合 同 專 用 章 需 經 過 八 個 環 節, 包 括 經 用 章 人 所 屬 部 門 經 理 計 畫 財 務 部 經 理 法 務 人 員 及 總 經 理 等 簽 署 審 批 經 四 方 通 信 核 查, 在 這 八 個 環 節 中 均 未 有 該 份 合 同 的 簽 署 審 批 流 程 記 錄 本 公 司 已 將 上 述 情 況 諮 詢 法 律 顧 問, 並 向 四 方 通 信 所 在 地 公 安 機 關 報 案 除 上 述 者 外, 負 面 報 告 試 圖 進 一 步 誤 導 讀 者, 指 稱 本 公 司 向 股 東 彙 報 的 平 均 售 價 遠 高 於 市 價, 並 以 1688.com 網 頁 提 供 的 價 格 及 引 述 所 謂 前 任 及 現 任 雇 員 的 談 話 錄 音 佐 證, 稱 該 等 前 任 及 現 任 雇 員 並 未 提 及 產 品 品 質, 是 因 為 品 質 差 異 或 額 外 的 規 格 要 求 是 不 存 在 的 就 此, 本 集 團 向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重 申, 眾 所 周 知, 任 何 產 品 ( 包 括 電 信 設 備 產 品 ) 的 售 價 必 然 視 乎 產 品 品 質 技 術 標 準 及 品 牌 價 值 而 有 所 不 同 此 外, 用 戶 並 非 單 憑 售 價 決 定 購 買 某 種 產 品, 生 產 商 的 聲 譽 實 力 能 力 經 驗 及 客 戶 服 務 等 均 屬 考 慮 因 素 本 集 團 無 法 確 定 負 面 報 告 所 示 1688.com 針 對 的 目 標 客 戶 是 否 為 電 信 營 運 商, 及 該 網 頁 介 紹 的 產 品 能 否 達 到 電 信 營 運 商 要 求 的 產 品 品 質 及 技 術 標 準 亦 無 法 確 定 1688.com 網 頁 所 示 產 品 提 供 者 是 否 電 信 營 運 商 的 合 資 格 供 應 商, 而 電 信 營 運 商 不 僅 對 生 產 商 的 聲 譽 實 力 能 力 經 驗 及 客 戶 服 務 均 有 嚴 格 要 求, 對 產 品 的 品 質 及 技 術 要 求 亦 要 高 於 非 電 信 營 運 商 客 戶 以 光 纖 活 動 連 接 器 為 例, 本 集 團 的 零 部 件 包 括 : 軟 光 纜 陶 瓷 插 芯 及 散 件, 其 技 術 參 數 要 求 均 高 於 標 準, 並 且 在 光 纖 活 動 連 接 器 的 光 學 性 能 ( 如 插 入 損 耗 和 回 波 損 耗 ) 連 接 器 端 面 3D 性 能 等 均 優 於 中 國 通 信 行 業 標 準 - 光 纖 活 動 連 接 器 的 要 求 因 此, 負 面 報 告 使 用 1688.com 網 頁 提 供 的 價 格 及 引 述 的 有 關 訪 談 內 容 是 完 全 不 相 干 且 誤 導 的 可 供 參 考 的 是 深 圳 太 辰 光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刊 登 於 中 國 證 監 會 網 站 的 創 業 板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並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招 股 說 明 書 ( 申 報 稿 )( 太 辰 光 通 信 招 股 書 ) 中 的 毛 利 率 比 較 表 太 辰 光 通 信 的 主 要 產 品 為 光 纖 活 動 連 接 器 和 陶 瓷 插 芯, 與 本 集 團 的 產 品 相 似 度 較 高, 但 客 戶 不 同 太 辰 光 通 信 招 股 書 能 在 以 下 中 國 證 監 會 網 頁 下 載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406/t20140613_256052.htm 於 太 辰 光 通 信 招 股 書 中 第 1-1-228 頁 的 毛 利 率 比 較 表 中 共 有 七 家 光 通 信 設 備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毛 利 率 比 較 表 中 羅 列 了 包 括 五 家 深 圳 A 股 上 市 公 司 : 光 迅 科 技 日 海 通 訊 特 發 信 息 烽 火 電 子 通 鼎 光 電, 及 本 集 團 和 昂 納 光 通 信 在 內 的 兩 家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毛 利 率 本 公 司 引 用 所 有 該 五 家 深 圳 A 股 上 市 公 司 及 兩 家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 含 本 集 團 )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年 報 中 的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成 本 毛 利 等 相 關 財 務 資 料, 並 進 行 重 新 核 算, 以 核 實 該 等 11

毛 利 率 與 太 辰 光 通 信 招 股 書 內 披 露 的 毛 利 率 比 較 表 一 致 以 下 為 該 等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度 的 毛 利 率 比 較 彼 正 指 出 本 集 團 的 毛 利 率 僅 處 於 行 業 平 均 水 準, 亦 落 後 於 業 內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 日 海 通 訊 公 司 名 稱 附 註 上 市 代 碼 2013 2012 2011 光 迅 科 技 1 A 股,002281 21.82% 20.76% 25.05% 日 海 通 訊 2 A 股,002313 30.90% 32.96% 33.29% 特 發 信 息 3 A 股,000070 18.92% 17.45% 16.70% 烽 火 電 子 4 A 股,000561 40.67% 36.06% 40.97% 通 鼎 光 電 4 A 股,002491 23.61% 20.19% 21.74% 中 國 光 纖 港 股,03777 28.99% 28.54% 31.78% 昂 納 光 通 信 5 港 股,00877 32.01% 41.31% 44.79% 平 均 數 28.13% 28.18% 30.62% 太 辰 光 通 信 37.59% 33.87% 43.33% 附 註 1 光 迅 科 技 的 主 要 產 品 與 本 集 團 的 產 品 屬 於 一 大 類 : 光 通 信 產 品 ; 附 註 2 日 海 通 訊 是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市 場 的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其 產 品 與 本 集 團 產 品 重 疊 度 較 高 ; 附 註 3 特 發 信 息 有 少 量 產 品 與 本 集 團 接 配 線 產 品 和 機 房 輔 助 產 品 相 重 疊 ; 附 註 4 烽 火 電 子 通 鼎 光 電 主 要 生 產 通 信 設 備, 與 本 集 團 同 屬 通 信 設 備 製 造 商 附 註 5 昂 納 光 通 信 的 主 要 產 品 與 本 集 團 的 產 品 同 屬 於 一 個 產 品 分 類 : 無 源 光 網 絡 產 品,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市 場 的 分 析 員 也 經 常 以 此 公 司 列 為 與 本 集 團 的 可 比 公 司 ; 本 公 司 亦 希 望 提 醒 投 資 者, 由 於 光 纖 活 動 連 接 器 的 種 類 及 技 術 指 標 繁 多, 各 類 產 品 的 價 格 差 異 較 大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表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均 經 審 核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本 公 司 平 均 售 價 乃 採 用 經 審 核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總 收 益 除 以 銷 量 計 算 得 出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經 審 核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收 益 均 有 與 客 戶 ( 包 括 三 家 中 國 電 信 營 運 商 ) 簽 訂 的 合 同 佐 證 12

Emerson Analysts 採 用 工 商 局 存 檔 所 披 露 部 分 客 戶 名 單 推 斷 本 集 團 的 收 益 負 面 報 告 附 表 22 列 示 一 眾 電 信 營 運 商 名 單 據 Emerson Analytics 表 示, 有 關 名 單 乃 摘 錄 自 四 方 通 信 於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數 據, 因 此 Emerson Analytics 假 設 該 等 電 信 營 運 商 為 中 國 光 纖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僅 有 的 主 要 電 信 客 戶 負 面 報 告 指 稱, 由 於 僅 有 極 少 數 電 信 營 運 商 客 戶 被 四 方 通 信 列 入 其 於 工 商 局 存 檔 的 名 單, 於 過 去 數 年, 客 戶 名 單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兩 名 營 運 商 ( 中 國 電 信 及 中 國 聯 通 ) 縮 減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只 有 一 名 營 運 商 ( 中 國 電 信 ), 因 此, 如 此 小 的 客 戶 基 礎 不 足 以 支 持 過 去 七 年 的 收 益 負 面 報 告 進 一 步 載 列 一 名 未 有 透 露 姓 名 的 所 謂 四 方 通 信 員 工 的 簡 短 訪 問, 試 圖 誤 導 讀 者 相 信 本 集 團 誇 大 其 銷 售 額, 原 因 為 四 方 通 信 僅 有 少 數 電 信 營 運 商 客 戶 本 集 團 謹 此 務 請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注 意, 四 方 通 信 並 無 責 任 向 工 商 局 存 檔 其 全 部 客 戶 名 稱 本 公 司 謹 此 確 認, 中 國 電 信 中 國 移 動 及 中 國 聯 通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直 為 本 集 團 主 要 客 戶 本 公 司 分 別 與 上 述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位 於 不 同 省 市 的 分 公 司 合 作 按 工 商 局 對 年 度 存 檔 的 財 務 報 表 要 求, 財 務 報 表 需 包 含 本 公 司 的 總 應 收 賬 款 金 額, 但 沒 有 對 披 露 客 戶 信 息 的 具 體 需 求 由 二 零 零 八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本 集 團 的 客 戶 數 目 如 下 : 年 份 客 戶 數 目 2008 110 2009 120 2010 97 2011 111 2012 92 2013 127 2014 119 13

下 表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各 年 首 五 位 客 戶 之 年 度 銷 售 金 額 及 年 底 應 收 賬 款 餘 額 : 首 五 位 客 戶 客 戶 數 目 每 年 銷 售 額 收 益 貢 獻 百 分 比 應 收 賬 款 應 收 賬 款 貢 獻 百 分 比 往 來 年 期 2008 紐 西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105,588 31.6% 15,102 16.4% 3 愛 爾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64,731 19.4% 11,921 12.9% 2 北 美 洲 的 海 外 客 戶 1 56,230 16.8% 5,298 5.7% 3 中 國 的 國 內 客 戶 A 1 19,838 5.9% 205 0.2% 2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A 1 14,946 4.5% 15,172 16.5% 6 其 他 客 戶 105 73,154 21.8% 44,487 48.3% 110 334,487 92,185 2009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A 14 164,866 25.5% 128,391 33.2% 7 愛 爾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86,006 13.3% 36,285 9.4% 3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B 13 78,595 12.2% 64,286 16.6% 7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C 5 45,502 7.0% 38,922 10.1% 1 中 國 的 國 內 客 戶 B 1 33,387 5.2% 3,645 0.9% 2 其 他 客 戶 86 237,294 36.8% 114,934 29.8% 120 645,650 386,463 2010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A 15 249,316 29.7% 223,052 39.6% 8 紐 西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114,608 13.8% 53,181 9.4% 5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B 14 100,831 12.0% 83,201 14.8% 8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C 5 92,505 11.0% 77,257 13.7% 2 愛 爾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81,334 9.7% 33,460 5.9% 4 其 他 客 戶 61 199,544 23.8% 93,517 16.6% 97 838,138 563,668 2011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A 16 429,275 34.2% 219,639 29.2% 9 紐 西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218,063 17.3% 224,617 29.9% 6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B 24 159,883 12.7% 91,660 12.2% 9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C 5 159,267 12.6% 90,348 12.0% 2 中 國 的 國 內 客 戶 C 1 74,674 5.9% 17,977 2.4% 2 其 他 客 戶 64 215,872 17.3% 106,852 14.3% 111 1,257,034 751,093 14

首 五 位 客 戶 客 戶 數 目 每 年 銷 售 額 收 益 貢 獻 百 分 比 應 收 賬 款 應 收 賬 款 貢 獻 百 分 比 往 來 年 期 2012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A 14 514,285 34.4% 345,679 41.0% 10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B 14 233,378 15.6% 147,607 17.5% 10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C 5 187,895 12.6% 133,942 15.9% 3 紐 西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136,061 9.1% 57,833 6.9% 7 中 國 的 國 內 客 戶 C 1 119,456 8.0% 63,003 7.5% 6 其 他 客 戶 57 303,148 20.3% 95,376 11.2% 92 1,494,223 843,440 2013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A 16 432,023 24.3% 441,481 32.0% 11 紐 西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165,657 9.3% 148,723 10.8% 8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B 16 154,092 8.7% 119,555 8.7% 11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C 5 151,938 8.6% 160,039 11.6% 4 中 國 的 國 內 客 戶 D 1 124,250 7.0% 63,985 4.6% 6 其 他 客 戶 88 747,830 42.1% 447,982 32.3% 127 1,775,790 1,381,765 2014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A 17 761,227 34.5% 929,510 42.3% 12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B 18 211,530 9.5% 232,423 10.6% 12 中 國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C 8 165,315 7.5% 227,216 10.3% 5 紐 西 蘭 的 海 外 客 戶 1 110,724 5.0% 79,970 3.6% 9 中 國 的 國 內 客 戶 E 1 101,334 4.6% 93,076 4.2% 3 其 他 客 戶 74 858,755 38.8% 634,551 29.0% 119 2,208,885 2,196,746 如 以 上 圖 表 所 示, 與 Emerson Analytics 報 告 推 斷 本 集 團 客 戶 已 從 兩 家 減 少 至 一 家 的 描 述 相 反, 中 國 電 信 中 國 移 動 和 中 國 聯 通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以 來 一 直 位 列 本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戶 之 中 事 實 上,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來 自 三 大 營 運 商 的 銷 售 收 益 占 本 集 團 總 收 益 的 62.6%, 這 表 明 四 方 通 信 在 工 商 局 存 檔 並 不 是 我 們 客 戶 基 礎 的 完 整 反 映 本 集 團 也 一 直 在 招 股 章 程 和 歷 年 年 報 中 披 露 占 本 集 團 當 年 內 收 益 達 10.0% 或 以 上 的 客 戶 資 料 報 告 提 及 公 司 應 收 賬 款 周 轉 率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只 有 1.2 倍 我 們 的 應 收 賬 款 周 轉 天 數 從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58 天 增 加 到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292 天 應 收 賬 款 餘 額 的 增 加 是 由 於 營 運 商 延 遲 完 成 某 些 電 信 安 裝 工 程 驗 收 工 作, 我 們 的 客 戶 具 有 最 多 一 年 ( 即 365 天 ) 的 時 間 來 向 本 公 司 付 款, 因 此, 15

應 收 賬 款 增 加 仍 然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客 戶 延 遲 後 依 然 是 他 們 的 合 同 信 用 條 款 之 內 一 般 情 況 下, 當 收 到 客 戶 付 款 時, 如 未 明 確 指 定 是 支 付 哪 一 筆 合 同 的 貨 款, 本 公 司 一 般 都 是 按 照 先 進 先 出 的 原 則 進 行 結 算, 即 先 將 早 期 發 貨 的 合 同 款 結 清 因 而 造 成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應 收 賬 款 的 賬 齡 大 多 均 在 12 個 月 內 而 項 目 驗 收 及 支 付 結 算 週 期, 一 般 為 期 一 至 兩 年, 大 部 分 結 算 於 一 年 至 兩 年, 也 有 部 份 是 三 年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有 一 些 應 收 賬 款 賬 齡 超 過 了 一 年, 誠 如 我 們 的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度 報 告 中 的 披 露, 幾 乎 所 有 這 些 應 收 賬 款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隨 後 不 久 已 收 款,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已 經 收 回 二 零 一 四 年 末 之 未 收 回 之 應 收 賬 款 人 民 幣 910,330,000 元 (41.4%) 最 後, 本 集 團 在 過 去 的 十 年 沒 有 遇 到 過 任 何 壞 賬 簡 而 言 之, 上 述 說 明 四 方 通 信 擁 有 的 電 信 營 運 商 客 戶 遠 較 負 面 報 告 所 載 者 為 多 本 集 團 有 眾 多 境 內 客 戶, 當 中 包 括 中 國 電 信 中 國 移 動 及 中 國 聯 通 的 地 方 及 省 級 電 信 營 運 商 產 能 負 面 報 告 中 引 用 本 集 團 招 股 章 程 中 的 產 能 ( 每 日 三 班 生 產 ) 計 算 方 式 和 二 零 一 二 年 年 報 中 的 產 能 利 用 率 超 過 100.0%, 及 今 年 五 月 和 六 月 四 方 通 信 每 天 只 有 一 班 生 產 生 產 設 施 晚 上 幾 乎 沒 有 燈 光 且 非 常 安 靜, 來 推 斷 本 公 司 目 前 實 際 的 產 量 僅 為 公 佈 的 三 分 之 一, 在 邏 輯 上 完 全 不 成 立 光 纖 活 動 連 接 器 的 生 產 並 無 噪 音, 不 能 在 生 產 廠 區 以 外 僅 憑 是 否 安 靜 來 判 斷 四 方 通 信 有 無 加 班, 我 們 也 質 疑 在 四 方 通 信 廠 區 外 監 察 三 周 的 觀 察 者 是 否 知 道 光 纖 連 接 器 車 間 在 占 地 面 積 192,030 平 方 米 廠 區 中 的 確 切 位 置 負 面 報 告 中 關 於 四 方 通 信 的 運 行 和 產 出 的 指 控 根 本 沒 有 證 據, 皆 為 毫 無 事 實 支 撐 的 簡 單 斷 言 四 方 通 信 生 產 設 施 的 運 行, 主 要 於 工 廠 大 樓 車 間 裡 進 行 如 若 不 親 身 進 入 車 間 內 部, 並 無 法 判 斷 出 設 備 生 產 的 生 產 狀 況 最 後, 四 方 通 信 是 按 照 客 戶 的 訂 單 決 定 是 否 加 班, 經 四 方 通 信 查 閱 光 纖 連 接 器 車 間 的 加 班 申 請 單, 四 方 通 信 確 認 今 年 五 月 有 24 天, 六 月 有 21 天 晚 上 有 生 產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產 能 使 用 率 分 別 為 53%,102%,131%,108%,107%,133% 和 120% 16

產 能 利 用 率 按 當 年 生 產 數 目 除 以 設 計 年 產 能 計 算 而 產 能 利 用 率 超 過 100% 是 基 於 下 列 兩 個 原 因 : 1. 當 年 實 際 生 產 天 數 超 過 設 計 年 產 能 的 假 設 生 產 天 數 2. 當 年 所 生 產 的 產 品 所 需 的 加 工 時 間 短 於 設 計 年 產 能 的 產 品 所 需 的 加 工 時 間 結 論 基 於 上 文 所 述, 本 公 司 認 為, 負 面 報 告 中 對 本 集 團 作 出 的 全 部 指 控 均 為 失 實 誤 導 及 虛 假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閱 覽 負 面 報 告 時 務 請 審 慎, 因 為 負 面 報 告 載 有 錯 誤 事 實 誤 導 陳 述 和 純 屬 惡 意 且 毫 無 事 實 根 據 的 指 控 本 集 團 謹 此 強 調,Emerson Analysts 於 刊 發 其 負 面 報 告 前, 並 無 聯 絡 本 集 團 或 四 方 通 信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以 取 得 進 一 步 的 支 撐 文 件 及 指 控 澄 清 負 面 報 告 採 用 極 具 破 壞 性 的 陳 述 而 不 直 接 向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或 四 方 通 信 查 證, 居 心 叵 測 本 公 司 相 信, 負 面 報 告 僅 因 Emerson Analytics 為 賣 空 證 券 可 能 獲 得 的 收 益 而 刊 發, 事 實 上 其 亦 可 能 曾 賣 空 本 公 司 股 份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務 請 注 意,Emerson Analytics 從 未 披 露 其 真 正 身 分 或 其 登 記 營 業 地 址, 其 可 信 程 度 成 疑 對 於 該 等 無 中 生 有, 捕 風 捉 影 的 惡 意 沽 空 誹 謗, 給 本 集 團 造 成 了 重 大 的 人 力 財 力 及 時 間 損 失 本 公 司 將 採 取 一 切 所 需 行 動 包 括 法 律 行 動 從 而 向 該 機 構 及 / 或 有 關 個 人 追 討 損 害 賠 償 或 其 它 補 償 四 方 通 信 已 向 當 地 公 安 機 關 報 案, 本 公 司 現 亦 正 就 刊 發 負 面 報 告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並 將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行 動 保 障 本 公 司 權 利 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另 行 刊 發 公 告 本 公 司 已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起 恢 復 買 賣 17

承 董 事 會 命 中 國 光 纖 網 絡 系 統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趙 兵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香 港,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當 日,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趙 兵 先 生 孟 欲 曉 先 生 鄧 學 軍 先 生 孔 敬 權 先 生 及 夏 霓 先 生 ; 以 及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石 萃 鳴 先 生 馬 桂 園 博 士 呂 品 博 士 徐 頑 強 博 士 及 姜 德 生 院 士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