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三 角 城 市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2013 年 2 月 22 日 1
研 究 背 景 研 究 顧 問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賽 馬 會 公 共 衞 生 及 基 層 醫 療 學 院 研 究 範 圍 廣 州 深 圳 東 莞 中 山 佛 山 和 珠 海 研 究 方 法 深 度 訪 談 ( 衞 生 局 官 員 醫 療 機 構 負 責 人 醫 生 病 人 ) 文 獻 參 考 ( 政 策 文 件 報 告 統 計 年 鑒 學 術 研 究 文 獻 及 媒 體 報 導 ) 2
研 究 目 的 介 紹 在 珠 三 角 城 市 門 診 及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方 便 香 港 人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為 參 考 探 討 香 港 執 業 醫 生 在 珠 三 角 城 市 開 辦 醫 療 機 構 的 現 況 和 發 展 機 遇 3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可 提 供 門 診 和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機 構 包 括 : 各 公 私 立 醫 院 各 私 立 診 所 各 社 區 衞 生 服 務 中 心 4
醫 院 提 供 分 科 門 診 急 診 及 住 院 服 務 內 地 分 科 門 診 ( 專 科 ) 與 香 港 專 科 不 同 醫 院 評 級 劃 分 三 級 : 最 高 為 三 級, 最 低 為 一 級 細 分 為 甲 乙 丙, 最 高 為 甲 等 醫 院 命 名 人 民 醫 院 醫 學 院 附 屬 醫 院 ( 醫 療 水 準 屬 較 高 水 平 ) 5
社 區 衞 生 服 務 中 心 基 本 醫 療 普 通 門 診 服 務 中 醫 口 腔 科 推 拿 針 炙 等 服 務 急 診 服 務 預 防 保 健 慢 性 病 管 理 及 長 者 免 費 體 檢 預 防 及 免 疫 工 作 婦 女 兒 童 保 健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6
執 業 醫 生 註 冊 制 度 醫 生 1999 年 開 始 實 施 執 業 醫 師 註 冊 制 度 醫 生 執 業 類 別 臨 床 中 醫 口 腔 和 公 共 衞 生 廣 東 省 2012 年 開 始 將 全 科 醫 生 培 訓 規 範 化,5 年 本 科 醫 學 培 訓 外, 另 須 經 過 3 年 全 科 醫 生 規 範 化 培 訓 醫 生 職 稱 住 院 醫 師 資 歷 最 淺, 主 任 醫 師 資 歷 最 深 住 院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副 主 任 醫 師 主 任 醫 師 7
藥 物 藥 物 種 類 配 備 西 藥 中 草 藥 及 中 成 藥 藥 物 一 般 在 內 地 製 造, 亦 有 外 國 藥 廠 在 內 地 設 廠 製 藥 供 應 較 高 檔 次 醫 院, 藥 物 種 類 較 多 ( 包 括 新 藥 及 進 口 藥 ) 8
醫 院 就 診 流 程 諮 詢 導 醫 人 員 ( 分 科 ) 網 上 / 電 話 預 約 排 隊 繳 費 登 記 掛 號 ( 首 診 需 辦 理 病 歷 簿 / 診 療 卡 ) 分 科 候 診 醫 生 診 療 憑 醫 生 處 方 單 繳 費 取 藥 或 / 及 跟 進 治 療 ( 如 需 覆 診 要 重 新 繳 費 掛 號 ) 憑 醫 生 檢 查 單 繳 費 後 進 行 查 驗 住 院 治 療 非 當 日 取 到 檢 驗 結 果, 需 改 日 重 新 掛 號 診 療 當 日 取 到 檢 驗 結 果 9
登 記 掛 號 香 港 人 求 診 經 驗 分 享 (1) 香 港 人 未 能 出 示 證 件 也 可 以 登 記 掛 號 自 行 填 寫 病 歷 簿 個 人 資 料, 建 立 醫 療 檔 案 病 人 應 主 動 核 實 自 己 的 姓 名 聯 絡 方 法 等 資 料, 以 便 日 後 作 醫 療 跟 進 及 保 險 索 償 10
香 港 人 求 診 經 驗 分 享 (2) 診 療 候 診 程 序 各 異 1. 屏 幕 顯 示 姓 名 2. 病 歷 簿 交 護 士 台 3. 自 行 放 於 醫 生 枱 4. 診 室 排 隊 普 通 話 問 診 為 主 預 先 準 備 家 族 病 歷 及 藥 物 敏 感 等 資 料 內 地 與 香 港 醫 療 文 化 差 異 內 地 醫 生 向 病 人 提 出 所 有 認 為 可 行 的 醫 療 方 案 及 建 議, 病 人 可 選 擇 是 否 接 受 有 關 建 議 11
香 港 人 求 診 經 驗 分 享 (3) 繳 費 香 港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基 本 以 一 站 式 收 費, 內 地 一 般 以 個 別 項 目 收 費 公 立 醫 院 按 統 一 規 定 收 費, 每 項 服 務 價 格 不 高 私 立 醫 院 以 市 場 釐 訂 價 格, 由 物 價 部 門 審 批 備 案 各 項 基 本 醫 療 程 序 進 行 前 需 排 隊 繳 費 大 部 分 醫 院 接 受 現 金 支 付 內 地 銀 行 卡 醫 保 卡 少 數 醫 院 接 受 國 際 信 用 卡 12
醫 院 急 診 流 程 ( 途 徑 一 ) 普 通 急 診 ( 途 徑 二 ) 嚴 重 事 故 自 行 前 往 急 診 掛 號 繳 費 候 診 醫 生 診 療 撥 打 120 急 救 電 話 ( 救 護 車 就 近 送 院 自 費 ) 綠 色 通 道 急 救 先 急 救 診 療 後 補 交 費 用 住 院 治 療 憑 醫 生 處 方 單 繳 費 取 藥 或 / 及 跟 進 治 療 ( 如 需 覆 診 參 照 醫 院 就 診 流 程 ) 住 院 治 療 ( 先 住 院 後 補 辦 手 續 及 繳 費 ) 憑 醫 生 處 方 單 繳 費 取 藥 或 / 及 跟 進 治 療 ( 如 需 覆 診 參 照 醫 院 就 診 流 程 ) 13
公 立 醫 院 常 見 收 費 項 目 ( 人 民 幣 ) 掛 號 費 1 元 病 歷 簿 1 元 醫 生 診 金 6 至 8 元 住 院 按 病 情 估 計 醫 療 費 總 額, 決 定 需 預 先 繳 付 按 金 金 額 常 見 醫 療 收 費 參 考 : 普 通 門 診, 如 肚 痛 藥 費 約 35 至 90 元 急 性 盲 腸 炎 手 術, 住 院 按 金 約 3,000 至 5,000 元 心 臟 病 手 術, 住 院 按 金 約 50,000 至 100,000 元 糖 尿 病 ( 沒 有 併 發 症 ) 每 年 治 療 費 約 4,000 至 5,000 元, 有 併 發 症 的 糖 尿 病, 每 年 治 療 費 約 15,000 元 體 檢 套 餐 價 格 約 1,500 元 至 2,500 元 14
適 合 港 人 參 加 的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1) 在 內 地 工 作 港 人 參 保 類 型 : 職 工 醫 保 參 保 條 件 : 取 得 台 港 澳 人 員 就 業 證 18-60 歲 身 體 健 康 累 計 供 款 一 定 年 限, 退 休 後 可 以 繼 續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內 地 工 作 港 人 隨 行 家 屬 除 具 有 當 地 正 式 學 藉 的 子 女 外, 隨 行 家 屬 一 般 不 可 以 參 加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在 某 些 城 市, 家 屬 可 使 用 參 保 人 的 個 人 帳 戶 在 內 地 居 住 港 人 子 女 參 保 類 型 : 少 年 兒 童 / 未 成 年 人 社 會 醫 保 參 保 條 件 : 正 式 學 籍 ( 幼 兒 園 小 學 中 學 ) 家 長 其 中 一 人 參 加 當 地 職 工 醫 保 15
適 合 港 人 參 加 的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2) 退 休 長 者 不 可 以 參 加 社 會 醫 保 旅 遊 人 士 不 可 以 參 加 社 會 醫 保 就 讀 內 地 專 上 學 院 學 生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科 研 院 所 就 讀 參 保 類 型 : 大 學 生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16
商 業 保 險 提 供 者 : 商 業 保 險 公 司 銀 行 旅 行 社 只 適 用 於 合 作 定 點 醫 院 須 留 意 受 保 及 不 受 保 條 款 ( 是 否 保 障 內 地 門 診 及 住 院 ) 一 般 參 保 人 需 先 交 費, 後 憑 收 據 報 銷 少 數 內 地 醫 院 接 受 香 港 商 業 保 險 卡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與 保 險 公 司 核 實 後, 可 以 商 業 保 險 卡 支 付 保 障 範 圍 內 的 醫 療 費 用 17
香 港 病 人 病 歷 轉 介 項 目 ( 試 行 ) 深 圳 南 山 區 人 民 醫 院 北 京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經 深 圳 灣 口 岸 經 其 他 陸 路 口 岸 轉 屯 門 醫 院 轉 北 區 醫 院 深 圳 試 點 醫 院 深 圳 至 口 岸 交 通 口 岸 至 香 港 交 通 香 港 試 點 醫 院 香 港 病 人 提 出 申 請 評 估 患 者 病 情 穩 定 適 合 轉 院 深 圳 試 點 醫 院 將 病 人 病 歷 傳 真 到 香 港 的 試 點 接 收 醫 院 病 人 自 行 安 排 交 通 ; 或 按 病 人 要 求, 深 圳 醫 院 可 派 救 護 車 將 患 者 送 至 關 口, 並 按 醫 院 規 定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病 人 抵 達 香 港 口 岸 後, 可 自 行 前 往 香 港 試 點 醫 院 如 有 需 要, 病 人 可 於 口 岸 召 喚 香 港 救 護 車 前 往 相 關 香 港 試 點 醫 院 病 人 到 達 接 收 醫 院 的 急 症 室 病 人 登 記 後 正 式 成 為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病 人 18
CEPA 協 議 推 動 粵 港 醫 療 合 作 (1) 執 業 香 港 醫 生 通 過 考 試 可 在 廣 東 省 執 業 香 港 醫 生 通 過 認 定 方 式 可 在 廣 東 省 執 業 香 港 醫 療 衞 生 專 業 人 員 可 在 廣 東 省 短 期 執 業 12 類 香 港 法 定 註 冊 醫 療 衞 生 專 業 人 員 包 括 : 醫 生 中 醫 牙 醫 藥 劑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醫 務 化 驗 師 職 業 治 療 師 視 光 師 放 射 技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脊 醫 19
CEPA 協 議 推 動 粵 港 醫 療 合 作 (2) 開 辦 醫 療 機 構 香 港 醫 生 在 廣 東 省 開 辦 診 所, 沒 有 最 低 資 本 要 求 香 港 人 以 合 資 或 合 作 形 式 與 內 地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開 辦 醫 院, 沒 有 最 低 資 本 要 求 香 港 人 在 廣 東 省 開 辦 獨 資 醫 院, 設 最 低 投 資 總 額 要 求 20
通 過 CEPA 協 議 開 辦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城 市 獲 批 香 港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總 數 成 功 開 業 醫 療 機 構 (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廣 州 3 1. 廣 州 萬 治 ( 香 港 ) 內 科 門 診 部 深 圳 6 1. 深 圳 吳 瑋 綜 合 門 診 部 2. 深 圳 朱 勝 吉 口 腔 門 診 部 3. 深 圳 福 田 志 浩 綜 合 門 診 部 東 莞 0 0 中 山 1 1. 中 山 三 角 廣 文 綜 合 門 診 部 1. 順 德 北 滘 雷 良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佛 山 5 2. 順 德 北 滘 鄧 民 愛 內 科 診 所 3. 順 德 龍 江 廣 文 綜 合 門 診 部 4. 順 德 容 桂 廣 文 綜 合 門 診 部 珠 海 0 0 合 計 15 9 21
加 強 粵 港 合 作 政 策 建 議 (1) 一. 因 應 內 地 期 望 引 進 香 港 的 高 端 醫 療 服 務, 就 如 何 吸 引 香 港 人 北 上 發 展, 智 經 建 議 內 地 政 府 考 慮 : 為 進 口 藥 物 及 醫 療 器 材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並 放 寬 有 關 進 口 的 申 請 限 制 為 門 診 部 / 診 所 另 訂 一 套 較 醫 院 簡 單 的 設 置 標 準 於 各 市 成 立 綜 合 辦 事 處 統 一 處 理 個 別 開 辦 醫 療 機 構 的 申 請, 協 調 各 相 關 部 門 的 審 批 程 序 和 要 求 22
加 強 粵 港 合 作 政 策 建 議 (2) 二. 內 地 有 意 發 展 全 科 門 診, 就 如 何 引 進 香 港 的 家 庭 醫 學 模 式, 智 經 建 議 內 地 政 府 考 慮 : 促 進 各 類 輔 助 醫 療 機 構 ( 如 化 驗 所 ) 的 發 展, 減 低 個 別 診 所 的 投 資 成 本 向 到 當 地 執 業 的 香 港 醫 療 衞 生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個 人 稅 務 優 惠 23
加 強 粵 港 合 作 政 策 建 議 (3) 三. 病 人 跨 境 轉 診 安 排 一 直 備 受 關 注, 就 如 何 滿 足 對 跨 境 醫 療 救 護 車 服 務 的 需 求, 智 經 建 議 : 兩 地 考 慮 新 增 跨 境 救 護 車 牌 照, 讓 符 合 兩 地 救 護 車 設 置 標 準 的 救 護 團 隊, 以 商 業 模 式 營 運, 提 供 病 人 跨 境 接 送 服 務 香 港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考 慮 增 發 私 營 救 護 車 牌 照, 照 顧 一 些 希 望 回 到 香 港 私 立 醫 院 求 診 的 香 港 病 人 此 舉 亦 有 助 減 低 公 營 醫 療 的 負 荷 24
加 強 粵 港 合 作 政 策 建 議 (4) 四. 就 香 港 人 醫 療 福 利 可 攜, 智 經 建 議 香 港 政 府 考 慮 : 容 許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香 港 長 者 使 用 長 者 醫 療 劵, 向 認 可 的 醫 療 機 構 ( 例 如 港 人 開 辦 的 診 所 / 醫 療 機 構 ) 購 買 醫 療 服 務 推 行 自 願 醫 保 計 劃 時, 把 內 地 醫 療 服 務 納 入 保 障 範 圍 25
總 結 內 地 的 醫 療 系 統 仍 然 以 醫 院 為 主 體, 醫 院 的 評 級 制 度 明 確, 三 甲 醫 院 醫 生 水 平 較 高 醫 療 設 備 較 好 及 藥 物 品 種 較 多, 適 宜 處 理 疑 難 雜 症 及 高 難 度 疾 病 內 地 政 府 希 望 更 全 面 實 踐 全 科 診 療, 因 而 要 發 展 社 區 衞 生 服 務 中 心 成 為 居 民 的 首 診 機 構, 處 理 常 見 及 普 通 疾 病, 並 提 供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但 現 時 社 區 衞 生 服 務 中 心 仍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雖 然 已 開 始 逐 步 規 範 化, 但 仍 未 盡 理 想, 要 在 醫 生 資 質 服 務 水 準 等 方 面 贏 得 居 民 信 任 仍 需 較 多 的 努 力 和 較 長 的 時 間 26
謝 謝!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