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的 趨 勢, 證 照 制 度 已 成 為 各 行 各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項 審 核 標 準 工 具 目 前 國 內 證 照 分 成 四 大 類 型 : 語 言 證 照 電 腦 證 照 技 能 證 照 及 金 融 證 照 語 言 證 照 包 括 TOEFL GMAT GRE TOEIC 等, 電 腦 證 照 包 括 TQC Microsoft ITE MOS 等, 技 能 證 照 則 包 括 領 隊 烹 飪 美 容 園 藝 等 證 照 金 融 證 照 目 前 分 為 國 際 金 融 證 照 與 國 內 金 融 證 照 兩 類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國 際 金 融 證 照 為 CIIA(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is, 投 資 分 析 師 ) 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財 分 析 師 ) 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理 財 規 劃 師 ) 及 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 風 險 管 理 師 ), 此 四 張 證 照 可 稱 為 金 融 界 四 大 黃 金 證 照, 在 證 照 界 中, 位 居 相 當 高 階 的 程 度, 想 要 拿 到 這 些 證 照, 除 英 文 能 力 要 強 專 程 度 要 高 外, 還 需 花 費 更 多 的 時 間 及 精 力 來 認 真 仔 細 準 備 另 外, 隨 著 大 陸 經 濟 的 迅 速 發 展, 內 地 相 關 的 專 金 融 證 照 包 括 保 險 仲 介 人 精 算 師 中 國 理 財 規 劃 師 證 券 從 人 員 及 期 貨 從 人 員 等, 亦 成 為 國 內 欲 從 事 金 融 者, 為 增 加 就 機 會, 希 望 能 擁 有 的 專 證 照 在 國 內 金 融 證 照 部 分, 目 前 零 零 總 總 加 起 來 已 超 過 二 十 張 以 上, 其 中 具 代 表 性 的, 則 以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發 展 基 金 會 金 融 研 訓 院 及 中 華 民 國 壽 險 商 同 公 會 所 辦 理 的 相 關 金 融 證 照 考 試 較 具 代 表 性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發 展 基 金 會 所 辦 理 的 金 融 證 照 考 試 包 括 : 證 券 商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員 期 貨 商 員 投 投 顧 員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及 近 期 舉 辦 的 票 券 商 員 債 券 人 員 股 人 員 及 資 產 證 券 化 人 員 等 十 種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較 熱 門 的 金 融 證 照 考 試 包 括 : 風 險 管 理 專 人 員 理 財 規 劃 專 人 員 專 人 員 銀 行 內 控 人 員 ( 分 為 一 般 及 消 費 ) 銀 行 授 人 員 ( 分 為 初 階 及 進 階 ) 銀 行 外 匯 交 易 人 員 及 金 融 授 擔 保 品 估 價 人 員 等 七 種 至 於 中 華 民 國 壽 險 商 同 公 會 定 期 舉 辦 的 相 關 金 融 證 照 考 試 則 以 保 險 類 為 主, 包 括 : 人 身 保 險 員 財 產 保 險 員 及 投 資 型 險 員 等, 不 過,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保 險 類 考 試 僅 接 受 團 體 報 名, 個 人 若 要 報 考 則 需 以 保 險 公 司 名 義 報 名 才 行! 基 本 上, 無 論 是 從 事 金 融 體 系 中 的 那 一 行, 相 關 專 證 照 之 必 備 已 是 時 勢 所 趨, 其 重 要 程 度 更 甚 於 學 歷 以 下 是 目 前 各 從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相 關 證 照, 供 讀 者 們 參 考 : 銀 行 : 銀 行 內 控 人 員 銀 行 授 人 員 銀 行 外 匯 交 易 人 員 專 人 員 理 財 規 劃 專 人 員 序 001
人 員 專 測 驗 保 險 : 人 身 保 險 員 財 產 保 險 員 投 資 型 險 員 專 人 員 理 財 規 劃 專 人 員 證 期 : 證 券 商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員 期 貨 商 員 投 投 顧 員 專 人 員 由 此 可 知, 無 論 是 銀 行 保 險 證 期, 基 本 的 金 融 證 照 至 少 就 要 五 張 若 企 圖 心 較 強, 想 成 為 金 控 公 司 的 專 人 才, 同 時 具 有 銀 行 保 險 證 期 等 專 知 識, 則 需 要 的 金 融 證 照 數 更 是 高 達 十 二 張 之 多 本 書 系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之 金 融 證 照 考 試 型 態, 精 心 設 計, 專 編 排, 期 能 輔 助 有 志 報 考 金 融 證 照 的 朋 友, 在 有 限 的 準 備 期 間 內, 達 到 最 有 效 率 的 學 習 效 果 書 中 內 容 分 成 三 個 部 分 : 法 規 篇 實 篇 及 歷 屆 試 題 篇, 介 紹 如 下 : 法 規 篇 : 分 成 三 個 主 題, 每 個 主 題 將 其 切 割 成 多 項 單 元, 並 將 相 關 母 法 及 子 法 法 條 納 入 各 單 元 的 重 點 提 要 中 藉 由 母 法 與 子 法 的 結 合, 讓 考 友 們 對 相 關 法 規 能 夠 融 會 貫 通 徹 底 了 解 實 篇 : 依 各 單 元 作 有 系 統 的 重 點 分 類, 並 在 各 重 點 提 要 後, 納 入 相 關 考 古 題 演 練, 讓 考 友 們 提 前 接 觸 考 題, 適 應 出 題 型 態 歷 屆 試 題 篇 : 蒐 集 近 三 期 考 古 題, 讓 考 友 們 進 行 實 戰 演 練, 測 試 學 習 效 果 本 書 將 法 規 及 實 依 各 單 元 精 算 考 題 比 重, 不 僅 讓 考 生 易 於 掌 握 基 本 盤 分 數, 更 能 針 對 各 單 元 進 行 時 間 及 精 力 的 調 配 試 題 演 練 部 分, 提 供 法 規 題 詳 細 的 出 處 來 源 及 疑 難 題 的 精 闢 分 析, 讓 考 生 解 題 時 思 緒 清 晰 穩 紮 穩 打 期 盼 在 本 書 的 輔 導 指 引 下, 能 幫 助 更 多 有 志 報 考 金 融 證 照 的 朋 友, 在 考 場 上 能 夠 叱 吒 風 雲 獨 佔 鰲 頭! 002
目 次 前 言 001 人 員 專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002 使 用 本 書 準 備 要 領 003 考 題 比 重 分 析 002 相 關 法 規 簡 稱 說 明 006 主 題 一 單 元 1 法 007 總 則 007 單 元 2 財 產 025 單 元 3 委 人 與 受 益 人 034 單 元 4 受 人 044 單 元 5 監 察 人 063 單 元 6 之 監 督 與 關 係 之 消 滅 069 單 元 7 公 益 077 主 題 二 單 元 1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087 總 則 087 單 元 2 設 立 及 變 更 095 單 元 3 與 禁 制 107 單 元 4 監 督 與 處 置 130 單 元 5 公 會 與 管 理 143 單 元 6 責 任 與 罰 則 178 單 元 7 附 則 與 細 則 185 主 題 三 相 關 稅 制 192 單 元 1 與 課 稅 關 係 192 單 元 2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194 單 元 3 所 得 稅 198 單 元 4 土 地 稅 202 單 元 5 契 稅 房 屋 稅 及 營 稅 206 PART I PART II 法 規 篇 實 篇 考 題 比 重 分 析 210 單 元 1 特 定 金 錢 211 單 元 2 企 員 工 持 股 270 單 元 3 不 動 產 290 單 元 4 有 價 證 券 321 目 次 001
單 元 5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340 單 元 6 保 管 銀 行 368 單 元 7 資 金 集 合 管 理 運 用 帳 戶 409 單 元 8 稅 實 例 431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附 錄 1 面 對 考 題 應 對 要 領 附 1-001 附 錄 2 法 附 2-001 附 錄 3 法 附 3-001 附 錄 4 歷 屆 試 題 附 4-001 人 員 專 測 驗 002
前 言 隨 著 金 控 化 後, 金 融 走 向 金 融 自 貸, 成 為 重 點, 證 照 亦 已 成 為 跨 行 銷 之 必 備 證 照 財 政 部 並 規 定 從 事 相 關 者, 必 須 取 得 證 照 因 此, 對 金 融 從 人 員 及 欲 投 入 金 融 及 的 社 會 新 鮮 人 而 言, 此 乃 並 考 金 融 證 照 之 一 經 過 金 管 會 大 工 程 重 整 金 融 證 照 制 度 後, 未 來 13 種 金 融 從 人 員 證 照 可 以 互 抵 或 互 相 承 認 其 中, 一 旦 取 得 證 照, 只 要 再 加 考 投 投 顧 法 規, 就 可 以 馬 上 取 得 投 投 顧 人 員 資 格 這 對 金 融 從 人 員 而 言, 算 是 一 大 福 音 近 年 來 在 我 國 大 幅 成 長, 人 員 專 認 證 亦 已 施 行 配 合 新 的 推 行, 未 來 將 需 要 更 多 全 方 面 的 專 金 融 人 才 投 入 相 關 人 員 若 能 熟 稔 法 理 精 進 知 能, 則 及 其 從 人 員 之 未 來 發 展, 絕 對 是 無 可 限 量 現 今 是 財 富 管 理 的 時 代, 是 其 中 極 為 關 鍵 的 重 要 工 具 之 一 無 論 是 特 定 金 錢 員 工 持 股 不 動 產 有 價 證 券 及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等, 皆 是 一 般 民 眾 實 上 可 能 面 臨 到 的 財 富 管 理 方 式 藉 由 證 照 的 考 試 內 容, 不 僅 能 對 這 些 不 同 的 管 理 方 式 有 相 當 的 了 解, 其 不 論 對 於 個 人 企 公 共 財 及 公 益 面 之 管 理 運 用 均 有 極 其 顯 著 之 效 益 及 正 面 意 義 總 之, 已 是 財 富 管 理 及 運 用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具, 對 於 計 劃 於 金 融 發 展 的 朋 友 們, 若 越 早 取 得 證 照, 越 能 搶 得 先 機,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人 員 專 證 照 不 論 是 工 作 需 要, 或 是 自 我 充 實 金 融 知 識, 這 絕 對 是 一 張 值 得 去 拿 的 金 融 證 照! 前 言 001
使 用 本 書 準 備 要 領 專 人 員 100% 法 規 50% 實 50% 法 44% 法 50% 稅 制 6% 種 類 95% 稅 5% 單 元 單 元 單 元 單 元 單 元 條 文 條 文 條 文 重 點 重 點 要 成 為 專 人 員, 首 先, 當 然 是 要 取 得 專 人 員 證 照 專 人 員 證 照 的 取 得 則 須 通 過 法 規 及 實 的 資 格 測 試 根 據 過 去 歷 屆 考 題 資 料 統 計, 法 規 約 有 44% 為 法 內 容,50% 為 法 內 容,6% 為 稅 制 內 容 ; 實 則 約 有 95% 為 種 類 內 容,5% 為 稅 內 容 本 書 打 破 過 去 考 照 書 籍 編 排, 將 法 規 依 條 文 各 單 元 分 別 列 式, 並 將 相 關 子 法 條 文 納 入 各 單 元 中 ; 實 亦 依 各 單 元 分 別 列 式 在 了 解 及 記 住 各 主 題 法 規 條 文 各 單 元 重 點 提 要 後, 馬 上 進 行 相 關 考 題 演 練, 以 加 強 印 象 及 適 應 題 型 在 所 有 主 題 的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與 單 元 的 觀 念 記 憶 題 都 準 備 完 後, 最 後 再 進 行 附 錄 中 的 歷 屆 考 古 題 測 試 ( 可 配 合 實 際 考 試 時 間 進 行 模 擬 ), 用 分 數 來 評 估 自 身 的 準 備 程 度 使 用 本 書 準 備 要 領 003
PART I 法 規 篇 考 題 比 重 分 析 主 題 一 法 ( 單 元 ~ ) 主 題 二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 單 元 ~ ) 主 題 三 相 關 稅 制 ( 單 元 ~ )
主 題 一 法 單 元 1 總 則 重 點 1 的 定 義 與 方 式 1. 的 定 義 ( 1) 稱 者, 謂 委 人 將 財 產 權 移 轉 或 為 其 他 處 分, 使 受 人 依 本 旨, 為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或 為 特 定 之 目 的, 管 理 或 處 分 財 產 之 關 係 2. 成 立 的 法 則 設 立 意 圖 確 定 性 法 則 (A) 委 人 對 於 欲 實 現 之 內 容, 無 具 體 而 明 確 之 表 示 者, 無 由 成 立 (B) 其 以 清 償 債 為 目 的, 將 財 產 權 移 轉 於 債 權 人 者, 非 為 標 的 確 定 性 法 則 之 標 的 非 為 委 人 有 權 處 分 之 財 產 權, 或 委 人 欲 之 財 產 權 不 明 確 者, 不 能 成 立 受 益 人 確 定 性 法 則 受 益 人 原 則 上 並 不 以 成 立 時 存 在 或 特 定 為 必 要, 但 須 可 得 確 定 3. 的 方 式 ( 2),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以 契 約 或 遺 囑 為 之 契 約 (A) 定 義 委 人 將 財 產 權 移 轉 或 為 其 他 處 分, 使 受 人 依 本 旨, 為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或 為 特 定 之 目 的, 管 理 或 處 分 財 產 之 關 係 (B) 要 件 ( ) 設 立 之 人 須 與 接 受 之 人 訂 立 契 約, 並 將 其 財 產 移 轉 或 為 其 他 處 分 於 受 人, 使 受 人 成 為 該 財 產 權 之 權 利 人 ( ) 受 人 須 依 本 旨, 為 契 約 受 益 人 利 益 或 特 定 目 的, 管 理 或 處 分 財 產 ( ) 財 產 之 權 利 義 須 移 轉 於 受 人 (C) 設 立 方 式 PART I 法 規 篇 007
人 員 專 測 驗 008 ( ) 一 般 民 事 為 不 要 式 行 為 : 無 規 定 以 何 種 方 式, 可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定 之 ( ) 營 屬 要 式 行 為 :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 為 雙 方 行 為 (D) 生 效 ( ) 除 其 行 為 違 反 強 行 規 定 或 公 序 良 俗 外, 原 則 上, 在 成 立 之 同 時, 行 為 即 發 生 效 力 ( ) 如 當 事 人 未 具 有 行 為 能 力, 或 受 人 無 受 能 力, 或 意 思 表 示 有 瑕 疵, 則 行 為 不 能 生 效 遺 囑 (A) 定 義 立 遺 囑 人 於 遺 囑 中 載 明 將 其 財 產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在 其 死 亡 之 後, 予 受 人, 使 受 人 依 本 旨, 為 遺 囑 中 所 定 之 受 益 人 利 益 或 特 定 目 的, 管 理 或 處 分 該 財 產 之 (B) 要 件 ( ) 委 人 之 遺 囑 能 力 a. 年 滿 十 六 歲 之 人 : 不 必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得 單 獨 立 遺 囑 b.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人 : 縱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亦 不 得 為 遺 矚 ( ) 受 人 之 選 任 a. 一 般 定 有 受 人, 或 定 有 選 任 受 人 之 方 法 b. 未 指 定 受 人, 或 未 定 明 選 任 受 人 之 方 法, 或 依 所 定 方 法 不 能 產 生 受 人 者, 該 行 為 亦 屬 有 效 (C) 設 立 方 式 ( ) 應 以 民 法 所 定 遺 囑 ( 包 括 自 書 遺 囑 公 證 遺 囑 密 封 遺 囑 代 筆 遺 囑 與 口 授 遺 囑 ) 之 方 式 為 之, 其 所 為 遺 囑 之 方 式 與 民 法 所 定 方 式 不 符 者, 不 能 成 立 ( ) 遺 囑 為 單 獨 行 為 a. 遺 囑 由 遺 囑 一 方 為 意 思 表 示 即 可 成 立, 無 須 取 得 受 人 之 同 意 b. 委 人 在 生 前 與 人 訂 立 契 約, 以 其 死 亡 為 條 件 或 始 期, 使 該 於 其 死 亡 時 發 生 效 力 者, 非 屬 遺 囑 c. 遺 囑 人 死 亡 後, 其 繼 承 人 依 據 遺 囑, 與 受 人 簽 訂 契 約, 使 受 人 為 遺 囑 中 所 定 之 目 的, 管 理 或 處 分 財 產 之, 亦 非 屬 遺 囑 (D) 生 效
( ) 於 立 遺 囑 人 依 民 法 所 定 方 式 完 成 遺 囑 行 為 時, 遺 囑 即 已 成 立 ( ) 遺 囑 生 效, 依 民 法 規 定, 須 俟 遺 囑 人 死 亡 時 始 發 生, 但 遺 囑 之 生 效 附 有 停 止 條 件 者, 自 條 件 成 立 時 發 生 效 力 ( ) 遺 囑 中 部 分 財 產 非 屬 立 遺 囑 人 之 遺 產, 該 遺 囑 部 分 無 效 ( ) 遺 囑 中 全 部 財 產 非 屬 立 遺 囑 人 之 遺 產, 該 遺 囑 全 部 無 效 ( ) 遺 囑 指 定 之 受 益 人 於 立 遺 囑 人 死 亡 前 死 亡 者, 該 遺 囑 無 效 宣 言 (A) 定 義 委 人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方 式 對 外 宣 言 以 自 己 為 受 人, 自 本 身 財 產 中 提 出 特 定 部 分, 今 後 為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為 管 理 或 處 分 之 (B) 設 立 方 式 ( ) 為 要 式 行 為 a. 包 括 以 書 面 或 以 公 告 公 證 或 認 證 方 式 為 之 b. 法 人 須 先 向 法 部 申 請 設 立 及 受 人 許 可, 始 可 成 立 宣 言 ( ) 為 單 獨 行 為 (C) 生 效 在 其 行 為 成 立 之 時, 即 發 生 效 力 法 定 (A) 構 成 ( 又 稱 擬 制 ) 財 產 所 有 人 非 基 於 本 意, 而 是 依 法 應 為 他 人 利 益 保 有 財 產 之 情 形, 法 律 強 制 該 所 有 人 為 受 人 該 受 人 於 擬 制 關 係 期 間 運 用 財 產 之 所 得, 應 一 併 歸 還 法 定 委 人 ( 受 益 人 ), 此 種 依 法 成 立 之 關 係, 稱 之 (B) 推 定 委 人 意 思 不 明 時, 法 院 依 當 事 人 意 思 推 定 或 依 解 釋 而 發 生 者, 稱 之 PART I 法 規 篇 試 題 演 練 法 13-1: 表 法 規 第 13 期 第 1 題 : 表 重 覆 出 現 考 題 重 覆 出 現 考 題 若 選 項 有 所 變 更, 則 以 最 近 期 考 題 的 選 項 為 主 ( ) 1. 契 約 之 委 人 須 將 財 產 權 移 轉 或 設 定 他 項 權 利 予 下 列 何 者, 始 能 成 立? ( 法 13-1) 委 人 受 人 受 益 人 監 察 人 見 1 ( ) 2. 所 謂 是 指 受 人 為 下 列 何 者 之 利 益 管 理 或 處 分 財 產 之 關 係?... 1. 2. 009
人 員 專 測 驗 010 ( ) 委 人 受 益 人 ( 法 15-10) 受 人 監 察 人 見 1 ( ) 3. 財 產 所 有 人 將 其 財 產 權 登 記 為 他 人 所 有, 惟 並 未 賦 予 他 人 管 理 或 處 分 該 財 產 權 限 之 情 形, 是 否 屬 於 法 上 之 關 係? ( 法 11-3) 屬 於 關 係 以 關 係 論 視 為 關 係 非 為 關 係 見 1 4. 有 關 私 益 之 三 大 確 定 性, 如 得 為 財 產 之 標 的 不 明 確 時,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法 21-1)( 法 13-6) 為 有 效 之 成 立 時 受 益 人 須 存 在 但 得 不 確 定 成 立 時 受 益 人 得 尚 未 存 在 並 得 不 確 定 不 成 立 效 力 未 定 成 立, 但 委 人 可 撤 銷 之 ( ) 5. 有 關 私 益 之 三 大 確 定 性, 就 受 益 人 須 確 定 之 原 則,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法 19-7) 成 立 時 受 益 人 得 尚 未 存 在 但 須 可 得 確 定 成 立 時 受 益 人 須 特 定 否 則 不 符 合 受 益 人 須 確 定 之 原 則 ( ) 6. 有 關 成 立 的 三 大 確 定 原 則 中, 公 益 適 用 於 下 列 何 種 確 定 性 法 則? A. 設 立 意 圖 B. 標 的 C. 受 益 人 ( 法 22-22) A.C B.C A.B A.B.C ( ) 7. 甲 與 專 之 古 董 商 乙 簽 訂 書 面 契 約, 由 甲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予 乙, 請 乙 代 為 購 買 古 董 並 保 管, 期 間 五 年, 甲 未 及 交 付 上 述 款 項 即 逝 世, 乙 向 甲 之 繼 承 人 丙 要 求 給 付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丙 得 為 下 列 何 種 主 張? 不 成 立 ( 法 19-22) 撤 銷 該 契 約 須 經 其 同 意 後 方 生 效 力 該 雖 成 立, 但 其 有 終 止 契 約 之 權 利 ( ) 8. 依 我 國 法 法 之 規 定, 有 關 契 約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契 約 為 單 獨 行 為 營 其 契 約 之 訂 定, 得 以 口 頭 為 之 一 般 民 事 其 契 約 之 訂 定,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法 16-4) 受 人 是 財 產 對 外 唯 一 有 管 理 處 分 權 之 人 ( ) 9. 在 我 國, 有 關 契 約 之 一 般 成 立 要 件,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 法 10-1)...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