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期 國 家 癌 症 防 治 計 畫 (103-107 年 )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5 月
目 錄 壹 計 畫 緣 起... 1 一 依 據... 1 二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三 問 題 評 析... 6 四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45 貳 計 畫 目 標... 45 一 目 標 說 明... 45 二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48 三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50 參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51 肆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70 一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70 二 分 期 ( 年 ) 執 行 策 略... 70 三 執 行 步 驟 ( 方 法 ) 與 分 工... 70 伍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77 一 計 畫 期 程... 77 二 所 需 資 源 說 明... 78 三 經 費 來 源 及 計 算 基 準... 78 四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78 陸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78 一 計 畫 短 期 成 效... 78 二 計 畫 長 期 成 效... 79 柒 財 務 計 畫... 79 捌 附 則... 79 一 替 選 方 案 之 分 析 及 評 估... 79 二 風 險 評 估... 79 三 有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81 四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自 評 檢 核 表 及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 如 附 表 一 二 )... 81
附 件 1 計 畫 執 行 甘 特 圖... 82 附 件 2 經 費 需 求 表 ( 千 )... 83
表 1 民 國 101 年 國 人 十 大 死 因 ----------------------------------------------2 表 2 民 國 99 年 癌 症 發 生 -----------------------------------------------------3 表 3 70 歲 以 下 人 口 主 要 死 亡 原 因 之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3 表 4 民 國 101 年 男 女 性 10 大 死 亡 癌 症 統 計 --------------------------9 表 5 民 國 99 年 男 女 性 10 大 發 生 癌 症 統 計 ----------------------------9 表 6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對 象 工 具 及 間 隔 -------------------------------------12 表 7 99-102 年 篩 檢 目 標 值 及 執 行 成 效 ------------------------------------12 表 8 99-101 年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檢 出 率 及 陽 性 預 測 值 ---------------------18 表 9 民 眾 參 加 篩 檢 頻 率 與 癌 症 陽 性 預 測 值 及 檢 出 率 分 析 ------------19 表 10 酒 精 攝 入 量 與 致 病 相 對 危 險 性 ---------------------------------------28 表 11 男 女 10 大 癌 症 民 國 94-98 年 新 發 個 案 存 活 率 -------------------35 表 12 台 灣 日 本 及 韓 國 癌 症 5 年 存 活 率 比 較 --------------------------35 表 13 癌 症 新 發 個 案 確 診 到 治 療 時 間 分 布 比 例 --------------------------37 表 14 全 國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 按 區 域 別 --------------------------------41 表 15 全 國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 按 區 域 別 --------------------------------41 表 16 各 縣 市 乳 癌 及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42 表 17 103-107 年 癌 症 篩 檢 經 費 預 估 及 預 期 成 效 ------------------------51 表 18 各 部 會 癌 症 防 治 業 務 分 工 表 -----------------------------------------52 表 19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對 象 工 具 間 隔 及 篩 檢 率 -----------------------58 表 20 99-102 年 癌 症 篩 檢 經 費 及 執 行 成 效 -------------------------------59 表 21 四 癌 篩 檢 成 本 效 益 (ICER) 分 析 ----------------------------------60 表 22 口 腔 癌 篩 檢 統 計 表 習 慣 別 分 佈 --------------------------------------63 表 23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分 類 表 --------------------------------------------------80 圖 1 民 國 75-100 年 國 人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及 發 生 率 趨 勢 --------------4 圖 2 民 國 96-107 年 癌 症 新 發 生 人 數 推 計 --------------------------------5 圖 3 癌 症 死 亡 率 與 發 生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8 圖 4 民 國 95-107 年 癌 症 健 保 支 出 及 重 大 傷 病 卡 領 證 數 預 估 -------10 圖 5 民 國 79-101 年 成 人 吸 菸 率 趨 勢 圖 ----------------------------------24 圖 6 民 國 96-101 年 成 人 男 性 嚼 檳 率 及 檳 榔 致 癌 認 知 率 趨 勢 圖 ----25 圖 7 民 國 94-101 年 青 少 年 嚼 檳 率 趨 勢 圖 ------------------------------26
圖 8 民 國 75-101 年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死 亡 率 趨 勢 ------------------31 圖 9 民 國 75-99 年 肝 癌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趨 勢 ------------------32 圖 10 癌 症 早 期 個 案 未 申 報 治 療 紀 錄 比 例 -------------------------------37 圖 11 癌 症 病 人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涵 蓋 率 -------------------------------40 圖 12 本 部 風 險 圖 象 -----------------------------------------------------------81
壹 計 畫 緣 起 一 依 據 依 據 癌 症 防 治 法 及 國 家 計 畫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辦 理 二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 一 ) 癌 症 照 護 需 求 增 加, 癌 症 負 擔 持 續 加 劇 民 國 101 年 國 人 共 有 43,665 人 死 於 癌 症 ( 表 1), 佔 所 有 死 亡 人 數 的 28.4%, 死 亡 率 為 每 十 萬 人 口 187.6 人, 對 國 人 生 命 與 健 康 影 響 甚 鉅 自 民 國 71 年 起 癌 症 成 為 國 人 死 因 的 第 一 位 後, 其 死 亡 率 呈 增 加 趨 勢,86 年 達 最 高 點, 之 後 10 年 間 則 維 持 在 穩 定 波 動 期 ( 年 齡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約 為 每 10 萬 人 138-144 人 ), 至 民 國 97 年 稍 微 下 降 至 每 十 萬 人 口 133.7 人, 目 前 維 持 至 每 十 萬 人 口 131-132 人 ( 如 圖 1) 同 時 期 國 人 癌 症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亦 呈 現 大 幅 上 升 ( 圖 1); 依 據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顯 示,99 年 共 有 90,649 人 被 診 斷 為 癌 症 ( 表 2), 若 以 民 國 85 至 99 年 的 癌 症 發 生 率 增 加 的 趨 勢 推 估, 至 109 年 國 內 癌 症 發 生 人 數 將 增 加 至 12 萬 人 ( 圖 2) 因 此, 可 以 預 知 癌 症 死 亡 率 亦 將 隨 著 發 生 率 的 快 速 上 升 而 增 加 根 據 101 年 死 因 統 計, 因 惡 性 腫 瘤 死 亡 造 成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70 歲 以 下 人 口 ) 約 為 31.3 萬 人 年, 平 均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約 14.4 人 年 ( 表 3), 所 損 失 的 生 產 力 等 社 會 成 本 難 以 估 計 在 人 類 可 能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中, 癌 症 應 是 可 能 被 預 防 和 治 癒 的 疾 病, 但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其 國 家 癌 症 防 治 計 畫 一 書 中 指 出, 罹 癌 可 能 導 致 病 急 亂 投 醫, 病 人 並 會 產 生 如 焦 慮 或 憂 鬱 症 失 眠 藥 物 濫 用 或 情 緒 方 面 等 問 題 此 壓 力 常 會 擴 及 至 病 人 家 屬 或 親 友, 尤 其 在 我 國, 癌 症 病 人 的 主 要 照 護 模 式 仍 以 家 屬 為 主 要 照 護 者,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較 為 缺 乏, 更 會 相 當 程 度 地 影 響 其 經 濟 收 入 及 心 理 狀 況 健 保 雖 已 提 供 全 民 應 有 的 醫 療 照 護, 並 獲 得 大 多 數 民 眾 的 滿 意, 但 隨 之 民 眾 對 於 照 護 品 質 的 要 求 也 逐 漸 增 加 對 於 治 癒 性 治 療, 近 年 來 先 進 國 家 均 強 調 提 供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1
照 護, 並 藉 由 建 立 測 量 指 標, 作 為 改 善 的 依 據 而 癌 症 死 亡 者 中 有 一 半 是 死 於 末 期, 對 於 不 可 治 癒 的 末 期 病 人, 亦 重 視 提 供 安 寧 療 護, 達 到 提 升 病 人 生 活 品 質 和 節 省 醫 療 費 用 雙 贏 的 目 的 另 外, 亦 積 極 推 動 癌 症 病 友 服 務, 提 供 每 年 九 萬 人 以 上 的 癌 症 新 診 斷 病 人 及 癌 症 康 復 者 身 體 心 理 社 會 之 服 務, 藉 由 癌 症 康 復 者 以 過 來 人 的 同 理 心 和 見 證, 幫 助 病 人 和 家 屬 渡 過 初 期 的 恐 慌, 也 可 以 有 效 增 加 病 人 接 受 治 療 的 意 願 表 1 民 國 101 年 國 人 十 大 死 因 死 因 別 死 亡 個 案 數 ( 粗 死 亡 率 ) 惡 性 腫 瘤 43,665(187.6) 心 臟 疾 病 (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除 外 ) 17,121(73.6) 腦 血 管 疾 病 11,061(47.5) 肺 炎 9,314(40.0) 糖 尿 病 9,281(39.9) 事 故 傷 害 6,873(29.5) 慢 性 下 呼 吸 道 疾 病 6,326(27.2)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4,986(21.4)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4,975(21.4) 腎 炎 腎 病 症 候 群 及 腎 病 變 4,327(18.6) 全 死 因 153,823(661.0) 單 位 : 每 十 萬 人 口 2
表 2 民 國 99 年 癌 症 發 生 癌 症 別 發 生 個 案 數 ( 粗 發 生 率 ) 大 腸 14,040(60.6) 肝 11,023(47.6) 肺 10,615(45.8) 女 性 乳 房 9,655(41.7) 口 腔 6,560(28.3) 攝 護 腺 4,392(19.0) 胃 3,854(16.6) 皮 膚 2,978(12.9) 甲 狀 腺 2,409(10.4) 食 道 2,238( 9.7) 全 癌 症 90,649(391.4) 單 位 : 每 十 萬 人 口 表 3 70 歲 以 下 人 口 主 要 死 亡 原 因 之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PYLL) 死 亡 原 因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PYLL) 男 性 女 性 合 計 平 均 生 命 潛 在 生 命 平 均 生 命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年 數 損 失 年 數 損 失 年 數 損 失 (AYLL) (PYLL) (AYLL) (PYLL) 平 均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AYLL) 所 有 死 亡 原 因 710,109 17.7 310,903 17.1 1,021,012 17.5 惡 性 腫 瘤 198,070 14.2 115,910 14.7 313,980 14.4 心 臟 疾 病 (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除 外 ) 59,365 15.5 16,695 13.4 76,060 15.0 腦 血 管 疾 病 30,722 13.9 11,058 13.4 41,780 13.8 肺 炎 12,627 13.7 4,950 13.3 17,577 13.6 糖 尿 病 22,388 12.3 9,411 9.7 31,799 11.4 事 故 傷 害 95,220 27.0 27,392 24.6 122,612 26.4 慢 性 下 呼 吸 道 疾 病 5,155 10.2 1,842 12.0 6,997 10.6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9,759 13.5 3,345 10.3 13,104 12.5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56,491 19.8 7,658 13.3 64,149 18.7 3
( ) 腎 炎 腎 病 症 候 群 及 腎 病 變 8,650 12.6 4,791 10.7 13,441 11.9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101 年 死 因 統 計 (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處 ) 附 註 : 1.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PYLL): 各 年 齡 預 期 可 活 存 年 數 (70- 死 亡 時 之 年 齡 ) 與 該 年 齡 死 亡 人 數 之 乘 積 總 和 2. 平 均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AYLL):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 該 死 因 之 死 亡 人 數 3. 主 要 死 因 係 選 取 民 國 100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前 十 大 死 因 400 350 標 準 化 率 300 250 男 性 發 生, 340.7 整 體 發 生, 296.7 女 性 發 生, 256.2 每 1 0 萬 人 200 150 100 男 性 死 亡, 170.4 整 體 死 亡, 131.3 女 性 死 亡, 95.1 50-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年 圖 1 民 國 75-101 年 國 人 ( 含 男 女 ) 癌 症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趨 勢 4
圖 2 民 國 96-109 年 癌 症 新 發 生 人 數 推 計 ( 二 ) 癌 症 為 全 球 共 同 重 要 健 康 大 敵, 聯 合 國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及 我 國 均 將 癌 症 死 亡 率 大 幅 降 低 列 為 重 要 工 作 目 標 有 鑑 於 癌 症 造 成 人 民 生 命 和 社 會 的 嚴 重 影 響, 先 進 國 家 莫 不 以 對 抗 癌 症 為 其 重 要 的 衛 生 施 政 方 針, 我 國 政 府 亦 積 極 在 對 抗 癌 症 上 大 幅 投 入 資 源, 並 於 黃 金 十 年 計 畫 中 再 度 宣 示 降 低 國 人 癌 症 死 亡 率 為 重 要 目 標 透 過 三 段 五 級 的 防 治, 以 增 進 健 康 與 抑 制 醫 療 費 用 高 漲 癌 症 亦 是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2011 年 報 告 所 指 出 之 四 大 非 傳 染 病 ( 癌 症 糖 尿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 之 一, 此 四 種 疾 病 約 占 全 球 死 亡 人 數 的 63%( 約 3 分 之 2), 在 臺 灣 亦 將 近 6 成 (58.4%), 其 四 大 共 同 危 險 因 素 為 吸 菸 運 動 不 足 不 健 康 飲 食 及 有 害 使 用 酒 精 為 遏 止 非 傳 染 病 (NCDs) 之 死 亡 率 上 升 及 倡 議 各 國 將 癌 症 等 主 要 慢 性 病 的 防 5
治 納 入 國 家 的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聯 合 國 大 會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在 2011 年 的 九 月 份 於 紐 約 聯 合 國 總 部 召 高 峰 會 共 商 並 發 布 宣 言,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決 議 並 設 定 於 2025 年 前 達 成 9 大 目 標, 包 括 將 非 傳 染 病 (NCDs) 過 早 死 亡 率 (30-70 歲 ) 降 低 25% 非 傳 染 病 基 本 藥 物 和 治 療 非 傳 染 病 的 基 本 技 術 涵 蓋 率 達 80% 藥 物 治 療 及 諮 詢 的 涵 蓋 率 達 50% 糖 尿 病 / 肥 胖 無 成 長 高 血 壓 減 少 25% 菸 草 使 用 減 少 30% 鹽 / 納 的 攝 取 減 少 30% 運 動 不 足 減 少 30% 及 酒 精 濫 用 減 少 10% 另 亦 設 定 25 個 指 標 來 監 測, 包 括 ( 一 ) 死 亡 率 及 罹 病 率 (Mortality & Morbidity): 心 血 管 疾 病 癌 症 糖 尿 病 及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的 過 早 死 亡 (30-70 歲 ) 癌 症 別 的 發 生 率 ( 二 ) 危 險 因 子 (Risk Factors): 酒 精 濫 用 蔬 果 攝 取 不 足 運 動 不 足 鹽 攝 取 量 飽 和 脂 肪 的 攝 取 菸 草 使 用 高 血 糖 /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過 重 及 肥 胖 高 膽 固 醇 ( 三 ) 國 家 系 統 的 支 持 (National Systems Response):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藥 物 治 療 及 諮 詢 非 傳 染 病 基 本 藥 物 和 治 療 非 傳 染 病 的 基 本 技 術 B 型 肝 炎 疫 苗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疫 苗 禁 止 對 兒 童 不 健 康 的 行 銷 安 寧 療 護 的 可 獲 得 性 政 策 限 制 使 用 飽 和 脂 肪 酸, 根 除 反 式 脂 肪 的 使 用 三 問 題 評 析 ( 一 ) 癌 症 威 脅 造 成 生 命 損 失, 我 國 預 期 壽 命 排 名 為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後 段 班 癌 症 為 我 國 國 人 主 要 死 因, 根 據 101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處 資 料 顯 示, 因 惡 性 腫 瘤 死 亡 造 成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70 歲 以 下 人 口 ) 約 為 31.3 萬 人 年, 平 均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約 14.4 人 年 以 平 均 餘 命 來 看, 我 國 男 性 76.1 歲, 在 OECD 排 名 ( 共 34 個 國 家 ) 約 介 於 第 21 至 22 高 ( 第 一 名 為 冰 島, 約 81.4 歲 ), 女 性 則 為 82.6 歲, 在 OECD 排 名 約 介 於 第 22 至 23 高 ( 第 一 名 為 日 本, 約 86.4 歲 ), 顯 示 我 國 國 人 之 預 期 壽 命 仍 待 提 升 癌 症 是 目 前 全 球 死 亡 的 主 要 原 因, 依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統 計 資 料,2008 年 全 球 約 有 760 萬 人 死 於 癌 症, 主 6
要 的 癌 症 死 因 包 括 : 肝 癌 肺 癌 胃 癌 大 腸 癌 乳 癌 及 子 宮 頸 癌 根 據 WHO 預 測, 全 球 119 年 約 有 1,310 萬 人 死 於 癌 症 若 以 台 灣 癌 症 死 亡 率 和 發 生 率 與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30 餘 國 家 比 較, 發 生 率 由 高 至 低 排 名 約 於 23 名, 死 亡 率 由 高 至 低 排 名 約 第 10 名 ( 圖 3) 在 台 灣, 依 據 民 國 101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出 版 之 生 命 統 計, 當 年 約 近 4.4 萬 人 死 於 癌 症, 肺 癌 和 肝 癌 居 冠, 死 亡 人 數 皆 逾 8 千 人, 合 計 佔 所 有 癌 症 死 亡 人 數 的 近 四 成 ; 其 次 為 大 腸 癌 口 腔 癌 和 胃 癌, 死 亡 人 數 分 別 約 為 5 千 人 2.5 千 人 和 2.4 千 人 男 性 的 主 要 癌 症 死 因 依 序 為 肺 肝 大 腸 口 腔 胃 癌 和 食 道 等 ; 女 性 則 為 肺 肝 大 腸 乳 癌 胃 和 胰 臟 癌 等 ( 表 4) 就 該 等 癌 症 過 去 20 多 年 之 死 亡 率 長 期 趨 勢 而 言, 男 女 性 的 肝 癌 和 肺 癌 已 在 過 去 10 年 由 上 升 趨 勢 轉 為 持 平 ; 胃 癌 和 子 宮 頸 癌 持 續 下 降 ; 結 直 腸 癌 口 腔 癌 和 乳 癌 則 為 持 續 上 升 趨 勢, 又 以 口 腔 癌 和 乳 癌 分 居 為 男 女 性 死 亡 率 上 升 最 快 的 癌 症 國 人 常 見 死 亡 的 癌 症 亦 是 常 見 發 生 的 癌 症, 依 據 99 年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國 人 罹 癌 高 度 集 中 在 肺 癌 肝 癌 大 腸 癌 乳 癌 及 口 腔 癌 等 五 種 癌 症, 合 計 超 過 5 萬 人, 佔 所 有 癌 症 人 數 的 近 6 成 其 中 大 腸 癌 肝 癌 及 肺 癌 的 發 生 人 數 都 已 超 過 1 萬 人 ( 表 2) 男 性 好 發 的 癌 症 為 大 腸 癌 肝 癌 肺 癌 口 腔 癌 及 攝 護 腺 癌, 女 性 則 為 乳 癌 大 腸 癌 肺 癌 肝 癌 及 甲 狀 腺 癌 ( 表 5) 相 較 於 國 際, 我 國 癌 症 發 生 率 相 對 不 高, 但 死 亡 率 則 相 對 較 高, 原 因 之 一 是 我 國 民 眾 常 見 罹 患 之 癌 別 存 活 率 相 對 較 低, 而 且 早 期 發 現 的 比 率 不 夠 高 例 如, 美 國 發 生 率 最 高 癌 症 為 攝 護 腺 癌, 其 五 年 存 活 率 幾 可 達 100%, 而 台 灣 常 見 的 則 為 肝 癌 和 口 腔 癌 等 癌 症, 致 死 率 較 高, 平 均 五 年 存 活 率 分 別 僅 為 30% 及 60%, 其 中 8 成 肝 癌 源 自 於 B C 型 肝 炎 帶 原, 口 腔 癌 則 是 因 為 嚼 檳 榔 習 慣 所 致 另 外, 我 國 乳 癌 發 生 期 別 在 第 二 期 之 前 不 到 八 成, 不 似 美 國 早 期 發 現 之 比 例 達 約 九 成, 可 能 為 存 活 率 較 低 之 原 因 7
發 生 率 ( 高 至 低 排 名 台 灣 介 於 第 22-23 間 ) 死 亡 率 ( 高 至 低 排 名 台 灣 介 於 第 9-10 間 ) 338.1 285.4 229.6 296.3 276.9 205.1 321.1 293.8 174.0 264.3 324.6 307.9 272.9 318.0 242.8 295.0 254.1 295.7 175.7 307.8 283.8 278.6 318.3 246.2 280.3 249.0 163.0 323.0 283.2 217.1 287.0 270.0 206.4 284.3 256.8 131.5 ( 高 至 低 排 名 台 灣 介 於 第 12-13 間 ) Hungary Poland Turkey SlovakRepublic Slovenia Denmark China CzechRepublic Belgium Taiwan UnitedKingdo Ireland France UnitedStates Estonia NewZealand Austria Canada Chile Italy Germany Korea Norway Portugal Greece Spain Luxembourg Australia Israel Japan Switzerland Sweden Singapore Iceland Finland Mexico 排 名 第 12-13 間 Age-standardized rate (ASR), 1/100,000 資 料 來 源 : 1. GLOBOCAN 2012, IARC 2. 2010 年 台 灣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不 含 原 位 癌 ( 以 Globocan 1976 標 準 人 口 標 準 化 ) 3. 2012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處 死 因 資 料 ( 以 Globocan 1976 標 準 人 口 標 準 化 ) 圖 3 癌 症 死 亡 率 與 發 生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131 152.1 128.8 125.8 125.4 124.9 122.2 121.7 116.2 112.4 110 108.4 107.9 105.8 104.6 103.8 103.5 103.2 103 101.8 100.8 100.3 99.3 99 98.6 98.1 96.9 96.4 94.4 93.8 92.5 92.2 90.5 68.9 86.1 87.7 400 300 200 100 0 100 200 8
表 4 民 國 101 年 男 女 性 10 大 死 亡 癌 症 統 計 癌 症 別 單 位 : 每 十 萬 人 口 男 死 亡 人 數 性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癌 症 別 女 死 亡 人 數 性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肺 5,628 34.7 肺 2,959 17.0 肝 5,596 35.8 肝 2,520 14.4 大 腸 2,956 18.1 大 腸 2,175 12.1 口 腔 2,359 15.3 乳 房 1,912 11.6 胃 1,502 9.0 胃 884 5.0 食 道 1,477 9.4 胰 臟 694 4.0 攝 護 腺 1,187 6.7 子 宮 頸 669 3.9 胰 臟 935 5.8 卵 巢 528 3.2 非 何 杰 金 氏 淋 巴 瘤 605 3.7 非 何 杰 金 氏 淋 巴 瘤 410 2.4 鼻 咽 580 3.9 白 血 病 364 2.4 全 癌 症 27,270 170.4 全 癌 症 16,395 95.1 表 5 民 國 99 年 男 女 性 10 大 發 生 癌 症 統 計 癌 症 別 單 位 : 每 十 萬 人 口 男 發 生 人 數 性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癌 症 別 女 發 生 人 數 性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大 腸 8,143 54.4 女 性 乳 房 9,655 63.2 肝 7,751 52.3 大 腸 5,897 36.8 肺 6,697 43.7 肺 3,918 24.3 口 腔 6,028 40.6 肝 3,272 20.5 攝 護 腺 4,392 28.8 甲 狀 腺 1,838 12.9 胃 2,415 15.4 子 宮 體 1,737 11.3 食 道 2,091 13.8 子 宮 頸 1,680 10.8 皮 膚 1,575 10.2 胃 1,439 8.9 膀 胱 1,427 9.2 卵 巢 1,245 8.5 鼻 咽 1,194 8.2 皮 膚 1,403 8.4 全 癌 症 50,892 340.7 全 癌 症 39,757 256.2 9
( 二 ) 癌 症 醫 療 花 費 節 節 高 升, 新 藥 新 科 技 造 成 健 保 沉 重 負 擔 依 據 健 保 署 癌 症 健 保 支 出 資 料 顯 示, 因 癌 症 而 花 費 的 醫 療 支 出 由 民 國 95 年 的 369.5 億 升 高 至 100 年 553.6 億 元, 成 長 值 約 1.5 倍, 預 估 至 107 年 醫 療 支 出 會 增 至 816.4 億 元, 另 癌 症 重 大 傷 病 領 證 數 由 95 年 30.6 萬 人 增 加 至 101 年 46.4 萬 人, 成 長 值 亦 約 1.5 倍, 預 估 至 107 年 領 證 數 將 增 至 60.9 萬 人 1,000,000 900,000 800,000 700,000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741.5 629.1 666.6 704.0 778.9 816.4 900.0 800.0 700.0 591.7 515.8 553.6 600.0 481.4 445.8 583,525 609,000 500.0 532,575 558,050 369.5 397.5 481,625 507,100 400.0 432,344 463,703 335,826 350,863 397,403 300.0 372,154 305,791 有 效 領 證 數 200.0 合 計 醫 療 點 數 ( 億 ) 100.0-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0.0 備 註 : 民 國 95-102 年 重 大 傷 病 領 證 數 及 95-101 年 健 保 支 出 資 料 來 源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健 康 保 險 署, 其 餘 為 以 線 性 推 估 之 值 圖 4 民 國 95-107 年 癌 症 健 保 支 出 及 重 大 傷 病 卡 領 證 數 預 估 ( 三 ) 癌 症 對 國 家 生 產 力 及 對 家 庭 生 計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依 據 癌 症 登 記 統 計 顯 示, 口 腔 癌 與 食 道 癌 發 生 人 數 各 占 所 有 癌 症 約 7% 及 2%, 在 男 性 癌 症 發 生 率 排 名 分 佔 第 4 位 和 第 8 位 兩 種 癌 症 皆 發 生 在 男 性 居 多, 分 別 為 女 性 的 12 倍 與 15 倍, 年 齡 中 位 數 為 53 與 56 歲, 較 男 性 全 癌 症 發 生 年 齡 中 位 數 64 歲 足 足 輕 了 8-11 歲, 另 依 據 100 年 死 因 統 計, 該 二 癌 死 亡 年 齡 中 位 數 為 56 與 58 歲, 相 較 男 性 癌 症 死 亡 年 齡 中 位 數 69 歲 也 少 了 11-13 歲 近 10 年 男 性 口 腔 癌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每 10 萬 10
人 口 增 加 13.4 人, 是 僅 次 於 大 腸 癌 增 加 最 多 的 癌 症, 食 道 癌 則 每 10 萬 人 口 增 加 3.9 人 在 女 性 方 面, 女 性 乳 癌 發 生 人 數 占 所 有 癌 症 10.7%, 近 10 年 來 乳 癌 發 生 率 增 幅 為 53.4%, 死 亡 率 增 幅 為 13.7% 全 癌 症 發 生 年 齡 中 位 數 為 60 歲, 而 女 性 乳 癌 年 齡 中 位 數 為 52 歲, 另 依 據 100 年 死 因 統 計, 乳 癌 死 亡 年 齡 中 位 數 為 57 歲, 相 較 女 性 癌 症 死 亡 年 齡 中 位 數 69 歲 也 少 了 12 歲 中 年 時 期 的 男 性 及 女 性 常 為 家 庭 中 的 經 濟 及 精 神 支 柱, 一 旦 罹 患 癌 症 會 有 因 需 治 療 而 中 斷 工 作, 甚 至 死 亡, 使 家 中 頓 失 支 柱 和 完 整 性 ( 四 ) 癌 症 篩 檢 推 動 不 易 某 些 癌 症 早 期 發 現 及 早 治 療 可 挽 救 寶 貴 生 命, 有 的 甚 至 可 減 低 健 保 負 擔, 惟 無 症 狀 時 要 接 受 癌 症 篩 檢, 誠 屬 不 易 研 究 顯 示 大 規 模 子 宮 頸 抹 片 篩 檢 可 以 降 低 60-90% 的 子 宮 頸 癌 發 生 率 與 死 亡 率 ; 每 1-3 年 1 次 的 乳 房 攝 影 可 以 降 低 50-69 歲 婦 女 乳 癌 死 亡 率 20-30%; 每 1-2 年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可 以 降 低 50-69 歲 民 眾 大 腸 癌 死 亡 率 15-33%;35 歲 以 上 具 菸 酒 習 慣 的 男 性 每 3 年 做 1 次 口 腔 黏 膜 目 視 檢 查, 可 降 低 43% 的 口 腔 癌 死 亡 率 此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也 即 WHO 建 議 可 以 經 由 篩 檢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之 癌 症, 爰 此,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民 國 84 年 開 始 提 供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其 後 連 續 推 動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與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目 前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皆 已 納 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 篩 檢 對 象 工 具 及 間 隔 如 附 表 6) 除 此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外,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已 有 相 關 補 助 計 畫, 協 助 B C 型 肝 炎 患 者 接 受 後 續 之 追 蹤 治 療, 為 政 府 提 供 之 另 一 種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1. 目 前 篩 檢 推 動 現 況 : 本 部 自 98 年 菸 捐 調 漲 後, 挹 注 大 量 經 費 於 癌 症 篩 檢, 於 99 年 起 擴 大 提 供 四 癌 篩 檢 服 務, 推 動 第 二 期 國 家 癌 症 防 治 計 畫 - 癌 症 篩 檢 (99-102 年 ), 至 102 年 乳 癌 大 腸 癌 及 口 腔 癌 篩 檢 率 已 有 明 顯 提 升, 惟 目 前 除 子 宮 頸 癌 及 口 腔 癌 篩 檢 率 超 11
過 五 成 外, 其 他 兩 項 癌 症 篩 檢 涵 蓋 率 僅 達 三 成 多, 有 待 加 強 ( 表 7) 表 6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對 象 工 具 及 間 隔 癌 症 別 對 象 篩 檢 工 具 間 隔 乳 癌 40-44 歲 高 危 險 群 婦 女 45-69 歲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2 年 1 次 大 腸 癌 50-74 歲 民 眾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2 年 1 次 口 腔 癌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民 眾 18-29 歲 嚼 檳 榔 原 住 民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2 年 1 次 子 宮 頸 癌 30 歲 以 上 婦 女 抹 片 3 年 1 次 表 7 99-102 年 篩 檢 目 標 值 及 執 行 成 效 年 度 99 100 101 102 30-69 歲 婦 女 近 3 年 內 接 受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率 ( 電 話 調 查 )(%) 45-69 歲 婦 女 2 年 內 曾 接 受 乳 癌 篩 檢 率 (%)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2 年 內 曾 接 受 口 腔 癌 篩 檢 率 (%) 50-69 歲 民 眾 2 年 內 曾 接 受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 目 標 值 達 成 值 目 標 值 達 成 值 目 標 值 達 成 值 目 標 值 達 成 值 70 ( 電 話 調 查 ) 72 ( 電 話 調 查 ) 70 ( 電 話 調 查 ) - 70 ( 電 話 調 查 ) 77 ( 電 話 調 查 ) 70 ( 電 話 調 查 ) 76 ( 電 話 調 查 ) 16 21.6 26 29 31 31.9 33 36 30 32 35 40 43 52.5 50 54 20 22 35 33 33 32.5 40 38.2 (1) 子 宮 頸 癌 我 國 自 民 國 84 年 起 提 供 30 歲 以 上 婦 女 免 費 子 宮 頸 抹 12
片 檢 查, 近 幾 年 30-69 歲 婦 女 接 受 政 府 提 供 之 子 宮 頸 抹 片 篩 檢 率 維 持 在 55-60% 間 ( 若 加 上 民 眾 自 費 等 檢 查, 經 電 話 調 查, 該 比 率 已 達 70% 以 上 ), 並 已 使 國 人 子 宮 頸 癌 的 發 生 率 和 死 亡 率 皆 降 低 了 6 成 以 上 目 前 面 臨 主 要 問 題 為 : 仍 有 約 160 萬 名 6 年 以 上 未 做 抹 片 婦 女 根 據 本 署 分 析 36 歲 以 上 且 超 過 6 年 未 做 抹 片 婦 女 之 篩 檢 資 料 顯 示,6 年 以 上 未 做 抹 片 者 罹 患 子 宮 頸 癌 及 高 度 癌 前 病 變 的 危 險 性 是 6 年 內 曾 做 過 抹 片 者 之 3 倍, 惟 36 到 69 歲 婦 女 仍 有 約 160 萬 人 超 過 6 年 未 做 過 抹 片 檢 查 實 有 必 要 針 對 該 等 族 群 加 強 宣 導 及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或 一 併 提 供 HPV 檢 測 工 具 予 不 接 受 抹 片 的 婦 女 (2) 乳 癌 我 國 自 民 國 93 年 起, 提 供 50-69 歲 婦 女 每 2 年 一 次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並 自 98 年 擴 大 服 務 對 象 為 45-69 歲 婦 女 99 年 起 擴 大 推 動 篩 檢, 亦 將 40-44 歲 具 二 等 親 以 內 血 親 有 罹 患 乳 癌 之 婦 女 也 納 入 補 助 篩 檢 對 象, 目 前 乳 癌 篩 檢 率 已 由 98 年 11.6% 提 升 至 101 年 32.5%, 雖 已 有 明 顯 的 成 長, 目 前 面 臨 主 要 問 題 包 括 : 醫 院 未 善 加 利 用 門 診 提 示 系 統 提 示 民 眾 受 檢 依 據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100 年 健 康 危 害 行 為 監 測 調 查 (BRFSS) 調 查 結 果, 民 眾 就 診 時, 有 醫 護 人 員 主 動 提 醒 做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之 比 率 僅 26.4%, 顯 示 門 診 主 動 提 示 系 統 之 使 用 需 落 實 勞 工 健 檢 未 將 乳 癌 篩 檢 納 入 必 辦 項 目 勞 委 會 目 前 僅 同 意 將 四 癌 篩 檢 納 入 勞 工 健 檢 得 辦 理 之 項 目, 而 非 應 辦 項 目, 致 使 勞 工 健 檢 未 能 統 一 提 供 符 合 資 格 婦 女 接 受 本 項 篩 檢 服 務, 致 影 響 篩 檢 率 之 提 昇 現 行 篩 檢 率 無 法 反 應 實 際 篩 檢 率 13
隨 著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之 癌 症 篩 檢 宣 導 及 民 眾 自 主 意 識 提 昇, 部 分 民 眾 選 擇 作 自 費 健 檢, 惟 自 費 健 檢 未 併 計 於 民 眾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利 用 情 形 中 呈 現 (3) 口 腔 癌 我 國 自 88 年 開 始 推 動 18 歲 以 上 吸 菸 或 嚼 檳 榔 民 眾 口 腔 癌 篩 檢, 並 自 99 年 將 口 腔 癌 篩 檢 納 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透 過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提 供 30 歲 以 上 吸 菸 或 嚼 檳 榔 民 眾 2 年 1 次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另 於 102 年 6 月 起 將 嚼 檳 榔 原 住 民 之 篩 檢 年 齡 提 前 至 18 歲 口 腔 癌 篩 檢 率 已 由 98 年 29% 提 升 至 101 年 52.5%, 目 前 面 臨 主 要 問 題 包 括 : 符 合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補 助 對 象 做 篩 檢 之 意 願 普 遍 較 低 篩 檢 為 陽 性 者 接 受 確 診 的 意 願 低 偏 遠 地 區 較 缺 乏 確 診 口 腔 癌 之 資 源 (4) 大 腸 癌 篩 檢 我 國 自 民 國 93 年 起 對 50-69 歲 民 眾 提 供 限 額 之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並 自 99 年 起 納 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全 面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篩 檢 涵 蓋 率 由 93 年 4.8%, 至 101 年 達 34.2 % 目 前 面 臨 主 要 問 題 包 括 : 篩 檢 程 序 複 雜,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低 目 前 篩 檢 率 僅 達 34%, 相 較 於 其 他 癌 症 較 困 難 推 動,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為 : 檢 體 需 經 發 採 檢 管 及 留 取 糞 便 後 繳 回 二 道 程 序, 大 多 無 法 於 篩 檢 現 場 立 即 取 得, 導 致 民 眾 配 合 意 願 較 低 醫 療 院 所 也 因 採 檢 管 發 放 流 失 率 高, 需 仰 賴 人 力 洽 催 與 衛 教, 服 務 成 本 高, 影 響 其 推 動 意 願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不 易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陽 性 個 案 為 大 腸 癌 的 高 危 險 群, 然 而 國 內 卻 有 高 達 4 成 的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陽 性 民 眾, 後 續 不 願 意 再 進 一 步 做 大 腸 鏡 檢 查, 原 因 有 民 眾 自 覺 健 康 沒 有 任 何 異 狀, 害 怕 大 腸 鏡 檢 查 疼 痛 沒 時 間 安 排 檢 查 等 基 層 醫 療 診 所 參 與 率 低 14
以 健 保 資 料 中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可 提 供 大 腸 癌 篩 檢 家 數 共 計 10,412 家, 惟 截 至 102 年 6 月 統 計 有 參 與 家 數 僅 2,360 家 (23%), 基 層 診 所 未 參 加 因 素, 除 了 對 於 篩 檢 程 序 不 清 楚 外, 另 可 能 亦 受 採 檢 量 洽 催 與 陽 性 轉 介 等 行 政 所 需 人 力 所 限 (5) 肝 癌 篩 檢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抗 病 毒 治 療 及 定 期 腹 部 超 音 波 篩 檢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慢 性 B C 肝 癌 患 者 之 肝 病 發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惟 國 民 健 康 署 100 年 的 電 話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受 訪 對 象 中 檢 驗 出 B C 型 肝 炎 者, 約 有 3 成 因 身 體 沒 有 什 麼 症 狀 應 該 不 需 要 (79.4%) 沒 有 時 間 (17.8%) 不 知 道 要 去 哪 裡 看 醫 師 (11.1%) 等 因 素 未 進 一 步 去 看 醫 師 2. 民 眾 認 知 不 足, 欠 缺 動 機 民 眾 篩 檢 意 識 不 足 錯 誤 觀 念, 皆 影 響 其 接 受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意 願 : (1) 自 覺 健 康 影 響 受 檢 意 願 :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2009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NHIS) 結 果 顯 示, 婦 女 不 做 抹 片 的 原 因 依 序 為 覺 得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需 要 (42.5%) 和 太 忙 沒 有 時 間 (20.1%) 婦 女 不 願 作 乳 癌 篩 檢 主 要 原 因 為 覺 得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需 要 (57%) 太 忙 沒 有 時 間 (22.6%) 和 覺 得 不 好 意 思 (6.6%) 另 外, 沒 做 過 大 腸 癌 篩 檢 的 原 因 以 覺 得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需 要 佔 75.4% 為 最 主 要 由 NHIS 調 查 發 現 民 眾 常 因 忙 碌 自 覺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症 狀, 而 未 接 受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錯 失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的 時 機, 因 此 未 來 將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於 無 症 狀 時 即 應 接 受 篩 檢 之 正 確 觀 念 (2) 對 於 篩 檢 不 適 感 及 不 方 便 影 響 篩 檢 動 機 : 由 於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需 壓 迫 乳 房 數 秒 以 取 得 清 晰 之 影 像, 衛 生 局 所 反 應 民 眾 常 因 篩 檢 時 疼 痛, 降 低 其 再 次 受 檢 之 意 願 另 部 分 民 眾 誤 以 為 超 音 波 或 乳 房 自 我 檢 查 沒 有 問 題, 就 可 以 不 用 作 乳 房 15
攝 影 檢 查 大 腸 癌 篩 檢 則 因 有 發 採 便 管 及 繳 回 二 道 程 序, 及 採 集 糞 便 過 程 不 便, 而 拒 絕 接 受 篩 檢 3. 我 國 欠 缺 家 庭 醫 師 把 關 制 度 : (1) 醫 療 端 從 癌 症 篩 檢 率 來 看, 英 國 的 癌 症 篩 檢 行 之 有 年, 且 其 公 醫 制 度 建 立 了 井 然 有 序 的 基 層 醫 療 就 醫 系 統 與 守 門 人 制 度, 民 眾 有 固 定 的 負 責 醫 師, 若 沒 有 做 篩 檢, 即 可 由 其 負 責 醫 師 通 知 受 檢, 英 國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及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分 別 已 達 70% 以 上 75% 53%, 而 台 灣 篩 檢 率 則 分 別 為 70% 34% 及 34%, 顯 示 台 灣 基 層 醫 療 院 仍 待 進 一 步 整 合 及 服 務 功 能 提 升 目 前 雖 健 保 署 推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目 標 在 建 立 個 別 化 照 護 管 理 平 行 和 垂 直 轉 診 機 制, 落 實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及 照 護 責 任,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但 對 於 加 強 民 眾 預 防 及 促 使 其 接 受 篩 檢 的 角 色 仍 屬 薄 弱 另 對 於 民 眾 常 前 往 就 醫 的 大 醫 院, 因 過 於 專 科 化 的 分 工, 大 多 無 法 以 全 人 照 護 的 理 念 來 醫 治 病 人, 加 上 過 往 與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互 動 較 為 缺 乏, 甚 至 會 擔 心 病 人 流 失, 故 對 於 與 診 所 合 作 進 行 個 案 平 行 轉 介 則 情 形 多 不 普 遍, 也 流 失 了 許 多 讓 民 眾 接 受 篩 檢 的 機 會 (2) 社 區 端 健 保 署 推 動 之 社 區 醫 療 群 制 度, 在 101 年 資 料 顯 示 全 國 共 有 367 個 社 區 醫 療 群, 包 含 2,361 家 診 所 ( 參 與 率 23.8%), 雖 在 癌 症 篩 檢 上 致 力, 但 仍 陷 於 普 及 度 不 足, 故 篩 檢 成 效 仍 待 提 升 以 大 腸 癌 篩 檢 為 例, 全 國 共 計 2,300 餘 家 診 所 參 與 篩 檢, 為 服 務 人 數 每 年 約 計 12,000 人, 約 佔 全 國 近 12% 未 來 如 何 策 進 衛 生 單 位 民 間 團 體 基 層 醫 療 院 與 各 級 醫 院 全 盤 合 作, 仍 是 重 要 課 題 (3) 民 眾 端 國 人 向 來 迷 信 大 醫 院, 認 為 唯 有 到 大 醫 院 才 能 得 到 最 好 的 醫 療 照 護, 篩 檢 工 作 在 台 灣 這 種 自 由 就 醫 的 模 式 下, 有 其 特 別 之 困 難, 也 仍 有 進 步 空 間 透 過 可 信 賴 的 家 庭 醫 師 照 護 制 度 誘 16
導 民 眾 自 主 性 的 健 康 概 念 及 習 慣 養 成,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醫 療 浪 費, 實 為 重 要 4. 篩 檢 品 管 體 系 仍 需 進 一 步 強 化 篩 檢 品 質 是 篩 檢 計 畫 的 核 心 工 作, 而 檢 出 率 和 陽 性 預 測 值 是 篩 檢 品 質 的 重 要 指 標 目 前 各 項 癌 症 篩 檢 之 效 益 為 ( 表 8): (1) 子 宮 頸 癌 平 均 約 每 篩 檢 70 人 約 可 找 出 一 名 癌 前 病 變 或 癌 症 個 案,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約 每 2 位 就 有 1 位 是 癌 前 病 變 或 癌 症 個 案 (2) 乳 癌 平 均 約 篩 檢 190 人 可 找 出 一 名 癌 症 個 案,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約 每 19 位 就 有 1 位 是 乳 癌 個 案 (3)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平 均 約 篩 檢 25 人 可 找 出 一 名 癌 前 病 變 或 癌 症 個 案,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約 每 2 位 就 有 1 位 是 癌 前 病 變 或 癌 症 個 案 (4) 口 腔 癌 平 均 約 每 篩 檢 146 人 約 可 找 出 一 名 癌 前 病 變 或 癌 症 個 案,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約 每 9 位 就 有 1 位 是 癌 前 病 變 或 癌 症 個 案 另 分 析 民 眾 篩 檢 頻 率 與 陽 性 預 測 值 檢 出 率 之 關 係 發 現, 男 性 及 女 性 口 腔 癌 篩 檢 個 案 中, 規 律 接 受 篩 檢 者 其 癌 前 病 變 檢 出 率 愈 高 及 癌 症 檢 出 率 愈 低 乳 癌 篩 檢 個 案 中, 規 律 接 受 篩 檢 者 其 陽 性 預 測 值 及 檢 出 率 愈 低 大 腸 癌 篩 檢 個 案 中, 規 律 接 受 篩 檢 者 其 癌 前 病 變 數 檢 出 率 愈 高 ( 表 9) 影 響 檢 出 率 的 可 能 原 因 包 含 :(1) 未 針 對 高 危 險 群 進 行 篩 檢 ( 如 口 腔 癌 篩 檢 時 對 嚼 檳 榔 且 吸 菸 者 篩 檢 的 檢 出 率 優 於 對 僅 吸 菸 者 )(2) 口 腔 癌 女 性 檢 出 率 較 男 性 低, 女 性 平 均 每 篩 檢 2,986 人 發 現 一 名 口 腔 癌, 與 男 性 529 人 即 有 一 位, 差 異 高 達 5.6 倍 其 中 可 能 因 素 為 女 性 嚼 檳 或 吸 菸 時 間 與 劑 量 較 男 性 為 輕 (3) 篩 檢 品 管 不 佳 : 品 質 包 括 提 供 服 務 結 構 面 服 務 過 程 面 及 篩 檢 結 果 面, 從 醫 師 篩 檢 品 質 受 檢 者 之 正 確 性 服 務 流 程 之 正 確 性 到 陽 性 發 現 比 率 等, 皆 影 響 檢 出 率 因 影 響 陽 性 預 測 值 除 了 與 篩 檢 工 具 判 讀 有 關 外, 篩 檢 品 17
質 監 測 亦 為 重 要 機 制 目 前 已 針 對 提 供 服 務 人 員 和 儀 器 之 品 質 訂 定 資 格 審 查 標 準 檢 查 流 程 後 續 審 查 原 則 ( 如 抽 片 複 閱 實 地 訪 查 等 ) 及 不 合 格 時 之 改 善 處 置 ( 如 參 加 訓 練 ), 未 來 將 持 續 強 化 品 質 管 理 工 作 及 建 立 退 場 機 制 表 8 99-101 年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檢 出 率 及 陽 性 預 測 值 檢 出 率 ( 推 估 陽 性 個 案 100% 接 受 追 蹤 ) 癌 症 別 癌 前 病 變 癌 症 合 計 99 年 100 年 101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子 宮 頸 癌 1/86 1/92 1/92 1/257 1/290 1/315 1/64 1/70 1/71 乳 癌 - - - 1/189 1/165 1/175 1/189 1/165 1/175 大 腸 癌 1/31 1/27 1/25 1/320 1/256 1/294 1/28 1/24 1/23 口 腔 癌 1/251 1/154 1/200 1/332 1/409 1/526 1/143 1/112 1/145 陽 性 預 測 值 癌 症 別 癌 前 病 變 癌 症 合 計 99 年 100 年 101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子 宮 頸 癌 1/2 1/2 1/2 1/5 1/5 1/6 1/2 1/2 1/2 乳 癌 - - - 1/18 1/17 1/17 1/18 1/17 1/18 大 腸 癌 1/2 1/2 1/2 1/21 1/19 1/22 1/2 1/2 1/2 口 腔 癌 1/21 1/11 1/13 1/26 1/28 1/34 1/12 1/8 1/9 註 :101 年 資 料 追 蹤 至 102 年 4 月 1 日 18
表 9 民 眾 參 加 篩 檢 頻 率 與 癌 症 陽 性 預 測 值 及 檢 出 率 分 析 參 與 篩 檢 行 為 分 類 男 性 口 腔 癌 19 大 腸 癌 陽 性 預 測 值 檢 出 率 陽 性 預 測 值 檢 出 率 癌 前 病 變 * 口 腔 癌 * 癌 前 病 變 * 口 腔 癌 * 癌 前 病 變 大 腸 癌 癌 前 病 變 大 腸 癌 僅 接 受 一 次 篩 檢 1/6 1/12 1/230 1/455 1/2 1/10 1/36 1/202 不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1/4 1/15 1/180 1/654 1/2 1/33 1/23 1/395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1/3 1/16 1/168 1/819 1/2 1/26 1/22 1/311 男 性 小 計 1/5 1/13 1/205 1/529 1/2 1/14 1/30 1/232 女 性 僅 接 受 一 次 篩 檢 1/7 1/31 1/769 1/3442 1/3 1/12 1/84 1/371 不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1/4 1/30 1/248 1/1793 1/3 1/40 1/47 1/671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1/2 1/22 1/186 1/1723 1/3 1/32 1/45 1/538 女 性 小 計 1/5 1/29 1/536 1/2986 1/3 1/19 1/62 1/436 男 女 合 計 僅 接 受 一 次 篩 檢 1/6 1/13 1/270 1/558 1/2 1/11 1/52 1/269 不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1/4 1/15 1/184 1/692 1/2 1/36 1/34 1/537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1/3 1/16 1/169 1/856 1/2 1/29 1/32 1/427 總 計 1/5 1/14 1/230 1/616 1/2 1/17 1/43 1/319 參 與 篩 檢 行 為 分 類 女 性 乳 癌 子 宮 頸 癌 陽 性 預 測 值 檢 出 率 陽 性 預 測 值 檢 出 率 癌 症 癌 症 僅 接 受 一 次 篩 檢 1/13 1/135 1/3 1/3 1/106 1/147 不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1/19 1/244 1/3 1/4 1/105 1/244 癌 前 病 變 癌 症 癌 前 病 變 癌 症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1/24 1/333 1/2 1/7 1/95 1/385 總 計 1/56 1/712 1/2 1/6 1/92 1/303 說 明 :* 趨 勢 分 析 顯 著 1. 資 料 來 源 :93-100 年 乳 癌 大 腸 癌 及 口 腔 篩 檢 資 料 庫 92-101 年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資 料 庫 2. 篩 檢 行 為 分 類 定 義 說 明 如 下 : (1) 僅 接 受 一 次 篩 檢 : 篩 檢 資 料 中 僅 接 受 過 一 次 篩 檢 (2) 不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 接 受 一 次 以 上 之 篩 檢, 本 次 篩 檢 與 前 次 篩 檢 之 間 隔 時 間 超 過 3 年 (3) 規 則 接 受 篩 檢 : 接 受 一 次 以 上 之 篩 檢, 本 次 篩 檢 與 前 次 篩 檢 之 間 隔 時 間 小 於 3 年
( 五 ) 鼓 勵 民 眾 參 與 癌 症 篩 檢, 尚 待 相 關 財 務 機 制 之 研 議 目 前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補 助 民 眾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費 用, 惟 民 眾 對 於 篩 檢 之 意 願 不 足, 故 部 分 癌 症 篩 檢 率 仍 偏 低, 致 使 無 法 有 效 提 升 癌 前 病 變 或 早 期 癌 症 之 發 現 如 何 透 過 相 關 財 務 機 制, 例 如 研 議 對 參 與 篩 檢 者 是 否 得 以 減 免 健 保 保 費 予 以 獎 勵, 或 參 照 國 外 之 經 驗, 經 通 知 而 未 參 與 篩 檢 者 倘 罹 癌 是 否 調 整 回 復 部 分 負 擔 等 財 務 介 入 措 施, 以 強 化 民 眾 定 期 主 動 受 檢 之 習 慣, 未 來 可 思 考 研 議 ( 六 ) 新 興 致 癌 因 子 興 起, 預 防 工 作 需 政 策 環 境 與 社 會 制 度 多 管 齊 下 1. 不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 運 動 不 足 不 健 康 飲 食 及 肥 胖 等 ; 請 詳 肥 胖 防 制 白 皮 書 ) (1) 運 動 不 足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指 出 運 動 不 足 已 成 全 球 第 四 大 致 死 原 因, 每 年 有 6% 的 死 亡 率 與 身 體 活 動 量 不 足 有 關, 僅 次 於 高 血 壓 (13%) 菸 品 使 用 (9%) 及 高 血 糖 (6%), 而 身 體 活 動 量 不 足 會 造 成 21-25% 的 乳 癌 或 大 腸 癌 27% 的 糖 尿 病, 與 30% 的 缺 血 性 心 臟 病 研 究 指 出 約 25% 到 40% 的 乳 癌 大 腸 癌 中, 過 度 肥 胖 運 動 不 足 是 造 成 它 們 發 生 的 幫 兇 除 了 乳 癌 大 腸 直 腸 癌 外,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強 烈 證 據 指 出 前 列 腺 癌 子 宮 內 膜 癌 腎 癌 等 也 都 與 體 重 過 重 缺 乏 運 動 有 關 我 國 十 大 死 因 的 危 險 因 子 皆 與 運 動 不 足 有 關,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溫 啟 邦 教 授 研 究 發 現 每 天 運 動 15 分 鐘 可 減 少 14% 總 死 亡 率 10% 癌 症 死 亡 率 及 20% 的 心 血 管 疾 病 死 亡 率, 並 延 長 3 年 壽 命 依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民 國 98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18 歲 以 上 民 眾 完 成 訪 問 的 樣 本 數 共 19,799 人, 面 訪 問 卷 調 查 國 人 過 去 兩 週 從 事 運 動 之 結 果,53.5% 國 人 過 去 兩 週 有 做 運 動, 有 近 四 成 七 的 18 歲 以 上 國 人 過 去 兩 20
週 沒 有 做 運 動 另 根 據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101 年 運 動 城 巿 調 查, 國 人 無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比 率 69.6%, 高 於 英 國 63.3% 馬 來 西 亞 61.4% 日 本 60.2% 美 國 43.2% 法 國 32.5%, 顯 示 國 人 不 運 動 問 題 十 分 嚴 重 (2) 不 健 康 飲 食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指 出, 蔬 果 不 足 為 全 球 人 口 死 亡 的 前 十 大 危 險 因 子, 全 球 每 年 死 亡 人 數 中,2.8% 可 歸 因 為 蔬 菜 水 果 攝 取 不 足, 包 括 14% 消 化 道 癌 症 11% 缺 血 性 心 臟 疾 病 及 9% 的 中 風 死 亡 由 100 年 國 民 健 康 署 的 健 康 行 為 危 害 因 子 電 話 訪 問 調 查 (BRFSS) 調 查 了 16,985 名 國 人 的 蔬 果 攝 取 情 形, 結 果 摘 要 如 下 :(1)43.4% 的 國 人 每 日 吃 到 3 份 蔬 菜,28.5 %( 近 3 成 ) 國 人 每 日 至 少 吃 2 份 水 果, 但 同 時 至 少 攝 取 3 份 蔬 菜 及 2 份 水 果 建 議 量 的 國 人, 僅 有 18%( 不 到 2 成 ) (2) 女 性 蔬 菜 與 水 果 攝 取 符 合 建 議 量 的 比 率 都 比 男 性 高,45~64 歲 者 達 到 3 蔬 2 果 建 議 量 的 比 率 均 較 更 年 輕 或 更 年 長 的 年 齡 層 高 (3) 家 庭 主 婦 較 能 達 到 每 日 攝 取 3 蔬 2 果 建 議 量 學 生 達 到 建 議 量 的 比 率 最 低 (4) 家 庭 每 月 總 收 入 在 80,000 元 以 上 者, 做 到 每 日 攝 取 3 蔬 2 果 比 率 最 高 (5) 各 縣 市 民 眾 達 到 每 日 攝 取 3 蔬 2 果 建 議 量 之 比 較, 原 高 雄 市 ( 不 含 高 雄 縣 ) 嘉 義 市 的 整 體 表 現 最 佳, 基 隆 市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的 3 蔬 2 果 比 率 則 較 低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公 布 了 一 份 全 球 10 大 垃 圾 食 物 排 行 榜, 其 中 油 炸 類 醃 漬 類 食 品 肉 類 加 工 食 品 等, 都 榜 上 有 名, 而 燒 烤 類 食 品 也 名 列 當 中 根 據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在 高 溫 下 ( 溫 度 超 過 100 度 以 上 ) 進 行 肉 類 烹 調, 會 使 肉 類 中 的 氨 基 酸 與 肌 酸 一 起 反 應, 產 生 致 癌 物 質 雜 環 胺 (Heterocyclic amines), 且 烹 調 的 時 間 越 長, 產 生 越 多 ; 當 肉 類 放 在 烤 架 上 以 直 火 進 行 燒 烤 時, 肉 類 油 脂 將 會 因 高 21
溫 而 滴 落 在 火 上, 產 生 致 癌 物 質 多 環 芳 烴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 而 附 著 在 食 物 表 面, 此 部 分 吃 下 肚, 容 易 導 致 癌 症 (3) 過 重 及 肥 胖 近 年 來, 肥 胖 所 造 成 相 關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及 死 亡, 並 不 下 於 吸 菸 對 健 康 的 危 害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肥 胖 指 南 資 料 顯 示, 最 主 要 與 肥 胖 相 關 的 疾 病 包 括 : 相 對 危 險 性 大 於 3 者 : 糖 尿 病 代 謝 症 後 群 膽 囊 疾 病 血 脂 異 常 呼 吸 困 難 睡 眠 呼 吸 中 止 等 ; 相 對 危 險 性 在 2-3 之 間 者 : 高 血 壓 高 尿 酸 血 症 / 痛 風 骨 性 關 節 炎 和 冠 心 病 ; 相 對 危 險 性 在 1-2 之 間 者 : 乳 癌 子 宮 內 膜 癌 結 直 腸 癌 女 性 賀 爾 蒙 異 常 多 囊 性 卵 巢 症 ) 不 孕 症 下 背 痛 麻 醉 風 險 胎 兒 畸 形 等 依 據 我 國 94-97 國 民 營 養 健 康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成 年 男 性 及 女 性 過 重 及 肥 胖 的 盛 行 率 分 別 從 82-85 年 的 33% 及 32% 上 升 至 51% 及 36% 根 據 教 育 部 推 動 學 生 身 體 健 康 促 進 調 查 計 畫,98 年 兒 童 及 青 年 過 重 及 肥 胖 比 率 各 為 25% 及 27%, 其 中 國 小 男 童 及 女 童 過 重 及 肥 胖 比 率 分 別 為 29% 及 21%, 國 中 男 生 及 女 生 過 重 及 肥 胖 比 率 各 為 32% 及 22% 肥 胖 兒 童 有 二 分 之 一 的 機 率 變 成 肥 胖 成 人, 肥 胖 青 少 年 變 成 肥 胖 成 人 的 機 率 更 高, 達 三 分 之 二, 未 來 都 是 心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疾 病 的 潛 在 病 患,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肥 胖 盛 行 率 將 會 造 成 下 一 世 代 的 成 人 肥 胖 盛 行 率, 造 成 整 體 國 人 健 康 的 危 害, 增 加 社 會 的 負 擔 2. 有 害 物 質 使 用 ( 菸 檳 榔 酒 精 或 其 它 ) (1) 吸 菸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指 出, 全 球 22% 的 癌 症 死 亡 及 71% 的 肺 癌 死 亡, 其 最 重 要 的 危 險 因 子 為 菸 草 的 使 用 在 國 人 十 大 死 因 中, 有 六 個 直 接 與 吸 菸 有 關, 另 四 個 與 吸 菸 間 接 有 22
關, 每 25 分 鐘 就 有 1 人 死 於 菸 害 吸 菸 會 導 致 多 種 癌 症, 包 括 肺 癌 食 道 癌 喉 癌 口 腔 癌 咽 喉 癌 腎 癌 膀 胱 癌 胰 腺 癌 胃 癌 和 子 宮 頸 癌 約 70% 的 肺 癌 負 擔 可 以 歸 因 於 吸 菸 二 手 菸 (SHS) 也 被 證 實 是 不 吸 菸 成 人 罹 患 肺 癌 的 原 因 之 ㄧ 目 前 成 人 吸 菸 率 下 降 趨 勢 已 漸 遲 緩 ( 圖 5), 男 性 吸 菸 率 由 95 年 39.6% 下 降 至 101 年 32.7%; 同 時 期 女 性 吸 菸 率 則 維 持 在 4% 左 右, 惟 男 性 吸 菸 率 仍 比 歐 美 高 出 許 多, 女 性 吸 菸 率 則 有 上 升 壓 力, 且 軍 隊 校 園 與 職 場 禁 菸 未 徹 底 執 行, 仍 需 克 服 困 難 另 青 少 年 吸 菸 率 雖 勉 力 穩 住, 但 下 降 尚 不 明 顯 依 101 年 成 人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顯 示, 女 性 於 家 庭 二 手 菸 暴 露 率 為 22.1%; 依 101 年 青 少 年 學 生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顯 示,101 年 國 中 生 家 庭 二 手 菸 暴 露 率 為 40.1%,100 年 為 42.5%,99 年 為 44.2% 與 97 年 為 46.8% 相 較, 僅 有 小 幅 度 的 改 善 ; 另 101 年 高 中 職 學 生 家 庭 二 手 菸 暴 露 率 為 39.6%,100 年 為 41.2%,98 年 為 41.6%, 與 96 年 的 45.3% 相 較, 亦 已 有 改 善, 但 其 家 庭 二 手 菸 暴 露 率 仍 高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建 議 調 高 菸 價 以 價 制 量, 為 菸 害 防 制 最 有 效 策 略, 可 有 效 預 防 青 少 年 吸 菸 及 減 少 成 人 吸 菸 且 提 高 菸 價 對 弱 勢 族 群 受 益 最 大,98 年 菸 捐 調 高 至 20 元, 比 較 97 到 101 間,25-39 歲 男 性 吸 菸 率 降 低 了 7.4% 各 教 育 程 度 的 青 壯 男 性 中, 尤 以 國 中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降 幅 最 大 未 來 仍 應 持 續 調 整 菸 價 ( 菸 捐 ) 強 化 各 項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以 及 提 供 全 人 全 程 全 面 的 戒 菸 服 務, 讓 民 眾 遠 離 此 項 危 險 因 子 ( 菸 害 相 關 防 治 另 有 菸 害 防 制 白 皮 書, 相 關 問 題 及 策 略 不 於 此 贅 述 ) 23
註 : 79-85 年 為 菸 酒 公 賣 局 調 查 資 料 88 年 為 李 蘭 教 授 調 查 資 料 91 年 為 國 民 健 康 署 台 灣 地 區 91 年 國 民 健 康 促 進 知 識 態 度 與 行 為 調 查 93 至 101 年 為 國 民 健 康 署 成 人 吸 菸 行 為 電 話 調 查 88 至 101 年 吸 菸 者 定 義, 係 指 以 前 到 現 在 吸 菸 超 過 100 支 5 包, 且 最 近 30 天 內 曾 經 使 用 菸 品 者 圖 5 民 國 79-101 年 成 人 吸 菸 率 趨 勢 圖 (2) 嚼 食 檳 榔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總 署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 已 證 實, 檳 榔 為 第 一 級 致 癌 物 ; 國 內 研 究 亦 顯 示, 嚼 檳 榔 為 國 人 罹 患 口 腔 癌 主 因, 國 人 每 10 個 口 腔 癌 患 者 中, 即 有 9 個 有 嚼 檳 榔 的 習 慣, 且 嚼 檳 榔 者 得 到 口 腔 癌 的 機 率 為 不 嚼 檳 榔 者 的 28 倍 國 內 外 亦 有 研 究 顯 示, 嚼 食 檳 榔 與 代 謝 症 候 群 糖 尿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肝 癌 及 肝 相 關 疾 病 皆 有 相 關 性, 其 中 在 子 代 轉 移 研 究 中 亦 發 現, 親 代 嚼 食 檳 榔 會 使 其 子 代 提 高 罹 患 代 謝 症 候 群 及 心 血 24
管 疾 病 之 危 險 性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101 年 健 康 危 害 因 子 監 測 調 查, 18 歲 以 上 男 性 嚼 檳 率 已 由 96 年 的 17.2% 降 至 101 年 的 10.9%, 估 計 我 國 18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人 口 約 95 萬 人 ;18 歲 以 上 男 性 檳 榔 致 癌 認 知 率 已 由 96 年 的 39.9% 提 升 至 101 年 的 51.5%( 圖 6) 另, 在 101 年 健 康 危 害 因 子 監 測 調 查 與 成 人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中,18 歲 以 上 不 分 性 別 嚼 檳 率 為 5.7% 整 體 而 言, 民 眾 嚼 檳 榔 近 20 年 已 明 顯 下 降, 對 嚼 檳 榔 危 害 健 康 的 認 知 率 也 有 顯 著 提 升 資 料 來 源 : 101 年 健 康 危 害 因 子 監 測 調 查 及 101 年 成 人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之 男 女 合 計 (BRFSS) 圖 6 民 國 96-101 年 成 人 男 性 嚼 檳 率 及 檳 榔 致 癌 認 知 率 趨 勢 圖 惟, 嚼 檳 榔 行 為 有 行 業 別 的 差 異, 以 藍 領 勞 工 和 檳 榔 種 植 農 民 最 高 依 據 勞 委 會 分 析 93-96 年 勞 工 死 亡 原 因 發 現, 口 腔 癌 為 男 性 勞 工 的 第 2 大 癌 症 死 因, 並 以 建 築 運 輸 漁 業 和 食 品 飲 料 製 造 業 口 腔 癌 死 亡 人 數 最 多, 為 較 需 要 協 助 的 群 體 25
( ) 另 外,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101 年 青 少 年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研 究, 高 中 生 嚼 檳 率 為 0.6%, 高 職 生 嚼 檳 率 為 5.6%, 夜 校 生 嚼 檳 率 為 12.1%( 高 中 職 合 併 嚼 檳 率 為 3.4%), 而 國 中 學 生 嚼 檳 率 為 1.5%( 圖 7); 另 在 檳 榔 致 癌 認 知 率 部 份, 高 中 生 檳 榔 致 癌 認 知 率 為 36.3%, 高 職 生 檳 榔 致 癌 認 知 率 為 45.0%, 夜 校 生 檳 榔 致 癌 認 知 率 為 38.1%( 高 中 職 合 併 認 知 率 為 40.7%), 而 國 中 學 生 認 知 率 為 49.1%, 顯 見 學 生 族 群 對 檳 榔 危 害 的 認 仍 有 極 大 改 善 的 空 間, 以 協 助 其 遠 離 檳 榔 資 料 來 源 : 嚼 檳 率 % 14 12 10 8 6 4 2 0 12.56 10.76 12.1 10.22 10.01 5.6 4.09 3.42 3.72 4.12 1.93 1.83 2.04 1.53 1.5 1.35 1.14 0.98 0.62 0.6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高 中 高 職 夜 校 國 中 年 份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94 年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學 生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95 年 國 中 學 生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96 年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學 生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97 年 國 中 學 生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98 年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學 生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99 年 國 中 學 生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100 年 青 少 年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及 101 年 青 少 年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圖 7 民 國 94 年 至 101 年 青 少 年 嚼 檳 率 趨 勢 圖 (3) 酗 酒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相 關 報 告 指 出, 每 日 飲 用 逾 20 公 克 酒 精 即 對 健 康 有 不 良 影 響 ; 酒 精 具 中 樞 神 精 毒 性 作 用, 可 能 26
故 意 或 非 故 意 地 傷 害 他 人 自 殺 他 殺 犯 罪 酒 駕 不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感 染 愛 滋 病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總 署 (IARC) 並 將 酒 精 飲 料 認 定 為 第 一 級 致 癌 物 依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99 年 的 估 計 喝 酒 約 導 致 全 球 20-30% 的 食 道 癌 肝 癌 肝 硬 化 他 殺 癲 癇 及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全 球 有 3.8%, 即 250 萬 人 的 死 亡 實 證 研 究 指 出, 酒 精 之 攝 入 量 與 多 種 癌 症 ( 口 咽 食 道 喉 食 道 胃 結 直 腸 乳 房 ) 非 癌 症 ( 高 血 壓 出 血 性 中 風 肝 硬 化 ) 等 疾 病 有 相 關 性, 飲 用 量 愈 高 罹 病 風 險 愈 高, 以 每 日 飲 用 25 50 及 100 公 克 純 酒 精 為 例 ( 表 10), 罹 患 口 腔 癌 之 危 險 性 分 別 為 不 飲 酒 者 的 1.9 倍 3.1 倍 及 6.5 倍, 罹 患 喉 癌 之 危 險 性 分 別 為 不 飲 酒 者 的 1.4 倍 2.0 倍 及 3.9 倍 另 罹 患 肝 硬 化 之 危 險 分 別 為 不 飲 酒 者 的 2.9 倍 7.1 倍 及 26.5 倍 不 少 人 認 為 少 量 飲 酒 對 心 血 管 有 益, 但 該 研 究 顯 示, 在 少 量 攝 取 時 罹 患 冠 心 病 的 機 率 會 稍 有 降 低, 但 隨 酒 精 飲 用 量 增 加, 罹 患 前 述 疾 病 之 危 險 性 全 部 增 加 依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與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於 98 年 共 同 合 作 辦 理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 青 少 年 飲 酒 行 為 : 12-17 歲 青 少 年 曾 飲 酒 ( 包 括 只 喝 過 一 口, 但 不 包 含 煮 菜 加 的 酒 ) 之 百 分 比 25.7% 17.5% 過 去 一 年 內 曾 飲 酒,12.9% 過 去 半 年 內 曾 飲 酒,7.8% 過 去 1 個 月 內 曾 飲 酒,4.3% 過 去 7 天 曾 飲 酒 12-17 歲 青 少 年 3.1% 過 去 曾 有 醉 酒 經 驗,0.9%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暴 飲 情 形 12-17 歲 青 少 年 4% 過 去 12 個 月 曾 有 一 個 人 去 買 酒 的 情 形 成 人 飲 酒 行 為 : 18 歲 以 上 成 人 曾 飲 酒 ( 包 括 只 喝 過 一 口, 但 不 包 含 煮 27
菜 加 的 酒 ) 之 百 分 比 57.6% 46.2% 過 去 一 年 內 曾 飲 酒,40.1% 過 去 半 年 內 曾 飲 酒,29.9% 過 去 1 個 月 內 曾 飲 酒,20.4% 過 去 7 天 曾 飲 酒 18 歲 以 上 成 人 31.6% 過 去 一 個 月 飲 酒 超 過 一 個 標 準 杯,22.3% 過 去 曾 有 醉 酒 經 驗,5.4% 過 去 一 個 月 飲 酒 暴 飲 情 形 ( 暴 飲 定 義 : 按 WHO 一 次 飲 酒 量 超 過 六 個 標 準 杯, 相 當 於 60 公 克 的 純 酒 精 量 ) 表 10 酒 精 攝 入 量 與 致 病 相 對 危 險 性 疾 病 種 類 癌 症 相 對 危 險 性 - 依 酒 精 攝 入 量 25 公 克 / 天 50 公 克 / 天 100 公 克 / 天 口 咽 1.86(1.76-1.96) 3.11(2.85-3.39) 6.45(5.76-7.24) 食 道 1.39(1.36-1.42) 1.93(1.85-2.00) 3.59(3.34-3.87) 喉 1.43(1.38-1.48) 2.02(1.89-2.16) 3.86(3.42-4.35) 結 腸 1.05(1.01-1.09) 1.10(1.03-1.18) 1.21(1.05-1.39) 大 腸 1.09(1.08-1.12) 1.19(1.14-1.24) 1.42(1.30-1.55) 肝 1.19(1.12-1.27) 1.40(1.25-1.56) 1.81(1.50-2.19) 乳 房 1.25(1.20-1.29) 1.55(1.44-1.67) 2.41(2.07-2.80) 非 癌 症 原 發 性 高 血 壓 1.43(1.33-1.53) 2.04(1.77-2.35) 4.15(3.13-5.52) 冠 心 病 0.81(0.79-0.83) 0.87(0.84-0.90) 1.13(1.06-1.21) 缺 血 性 中 風 0.90(0.75-1.07) 1.17(0.97-1.44) 4.37(2.28-8.37) 出 血 性 中 風 1.19(0.97-1.49) 1.82(1.46-2.28) 4.70(3.35-6.59) 胃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0.98(0.77-1.25) 0.97(0.59-1.57) 0.93(0.35-2.45) 肝 硬 化 2.90(2.71-3.09) 7.13(6.35-8.00) 26.52(22.26-31.59) 慢 性 胰 腺 炎 1.34(1.16-1.54) 1.78(1.34-2.36) 3.19(1.82-5.59) 傷 害 和 暴 力 1.12(1.06-1.18) 1.26(1.13-1.40) 1.58(1.27-1.95) 資 料 來 源 :Giovanni Corrao etc., (2004). A meta-analysis of alcohol consumption and the risk of 15 diseases. Preventive Medicine 38 (2004) 613 619 分 析 156 篇 研 究 28
因 酒 害 涉 公 共 安 全 暴 力 犯 罪 等, 實 非 單 一 法 令 單 一 部 門 能 竟 其 功, 因 此 學 者 專 家 建 議, 應 提 高 層 級, 透 過 跨 部 會 力 量, 擴 大 深 化 各 相 關 法 令 各 部 門 投 入, 才 是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之 作 法 考 量 酒 品 危 害 防 制, 既 已 分 別 規 範 於 各 部 會 相 關 法 令 中, 例 如 : 酒 品 販 賣 方 式 酒 品 廣 告 課 徵 酒 稅, 已 規 範 於 財 政 部 之 菸 酒 管 理 法 及 菸 酒 稅 法 ; 對 於 酒 醉 駕 車 部 分, 於 交 通 部 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及 法 務 部 之 刑 法 ; 關 於 未 成 年 飲 酒 及 酒 癮 戒 治, 已 規 範 於 本 部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精 神 衛 生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各 事 項 倘 有 不 足 之 處, 未 來 須 考 量 就 現 有 權 責 分 工 及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修 正, 以 臻 時 效 如 對 於 價 格 策 略, 建 議 可 逕 於 現 行 菸 酒 稅 法 修 法, 提 高 酒 稅 或 增 列 指 定 用 途 本 部 將 持 續 協 助 各 部 會 修 法, 以 能 達 到 最 佳 防 制 效 果 為 行 政 部 門 之 共 同 目 標 (4) 其 它 目 前 研 究 已 證 實 慢 性 腎 臟 病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跟 癌 症 相 關, 自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佈 將 關 木 通 廣 防 己 等 6 個 中 藥 禁 用 後, 泌 尿 上 皮 癌 (UC) 的 死 亡 率 已 經 下 降, 但 仍 高 於 世 界 各 國, 腎 臟 病 和 泌 尿 上 皮 癌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是 台 灣 特 有 現 象, 因 此 仍 應 繼 續 監 控 不 當 中 藥 的 使 用 3. 感 染 原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因 感 染 原 造 成 的 癌 症 死 亡 約 佔 22%, 在 工 業 化 國 家 則 佔 6% 左 右 這 些 感 染 原 包 括 B C 型 肝 炎 引 起 的 肝 癌,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引 起 的 子 宮 頸 癌 以 及 胃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引 起 的 胃 癌 等 (1)B C 型 肝 炎 病 毒 依 據 101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死 因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約 13,000 人 死 於 慢 性 肝 病 肝 硬 化 及 肝 癌, 約 佔 死 亡 人 數 8%, 其 29
中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佔 全 國 主 要 死 因 的 第 9 位, 肝 癌 佔 全 國 主 要 癌 症 死 因 的 第 2 位, 肝 癌 死 亡 人 數 9,116 人, 約 佔 所 有 癌 症 死 亡 人 數 的 18.6% 雖 然 慢 性 肝 病 肝 硬 化 及 肝 癌 死 亡 率 長 期 趨 勢 已 在 過 去 10 年 由 上 升 趨 勢 轉 為 持 平 ( 圖 8 9), 但 仍 影 響 著 國 人 健 康 甚 鉅 國 人 慢 性 肝 病 肝 硬 化 及 肝 癌 的 肇 因 主 要 為 B 型 肝 炎 及 C 型 肝 炎, 據 調 查, 死 於 肝 癌 的 病 患 中, 約 有 70% 的 人 為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20% 為 慢 性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我 國 成 人 的 B 型 肝 炎 帶 原 人 數 將 近 300 萬 人, 慢 性 C 型 肝 炎 感 染 的 人 數 約 為 60 萬 人 ; 感 染 B 型 肝 炎 病 毒 後, 有 部 分 會 成 為 帶 原 者,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約 40% 病 人 會 持 續 有 肝 炎 的 發 作, 此 類 病 人 會 有 15-20% 發 生 肝 硬 化, 其 中 2-3% 病 人 會 發 生 肝 臟 代 償 (Liver decompensation) 功 能 不 良, 增 加 肝 癌 的 發 生 機 率 ;C 型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至 少 會 有 一 半 以 上 變 成 慢 性 肝 炎, 其 中 約 20% 會 導 致 肝 硬 化, 而 肝 硬 化 者 每 年 有 3-5% 會 變 成 肝 癌 目 前 肝 炎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包 括 : 民 眾 對 B C 型 肝 炎 之 認 知 不 足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100 年 對 1,068 位 民 眾 的 調 查 發 現, 認 為 肝 癌 發 生 原 因 與 B 型 肝 炎 有 關 者 僅 佔 29.8%, 與 C 型 肝 炎 有 關 者 為 14.3%; 而 肝 硬 化 發 生 原 因 與 B 型 肝 炎 有 關 者 為 25.5%, 與 C 型 肝 炎 有 關 者 為 10.8%, 可 見 民 眾 對 肝 癌 及 肝 硬 化 發 生 原 因 認 知 不 足, 尤 其 是 年 紀 較 高 教 育 程 度 低 未 曾 罹 患 肝 炎 及 未 曾 檢 驗 者 另, 於 101 年 對 3,668 位 民 眾 的 網 路 調 查 發 現, 認 為 肝 病 ( 含 肝 癌 肝 硬 化 ) 發 生 原 因 與 B 型 肝 炎 有 關 者 佔 88.1%, 與 C 型 肝 炎 有 關 者 為 64.3% B C 肝 炎 帶 原 者 後 續 追 蹤 治 療 有 待 加 強 調 查 結 果 也 發 現, 民 眾 檢 驗 出 B C 型 肝 炎 者 未 進 一 步 去 看 醫 師 占 29.5%, 其 不 就 醫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身 體 沒 有 什 麼 症 狀 應 該 不 需 要 沒 有 時 間 不 知 道 要 去 哪 30
裡 看 醫 師 等 B C 型 肝 炎 患 者 只 要 定 期 追 蹤 治 療 即 可 降 低 肝 癌 的 發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故 除 了 加 強 民 眾 認 知 外, 必 須 提 高 B C 型 肝 炎 的 篩 檢 率, 連 結 公 共 衛 生 及 臨 床 醫 療, 透 過 追 蹤 與 管 理, 協 助 篩 檢 出 之 帶 原 者 定 期 進 行 複 檢, 另 對 於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者, 協 助 轉 介 至 醫 療 單 位 進 行 治 療, 並 提 供 可 近 性 專 科 醫 療, 使 無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的 地 區 B C 型 肝 炎 病 患 皆 能 受 到 較 適 當 的 醫 療 照 護 ( 肝 炎 相 關 防 治 另 有 慢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防 治 計 畫, 相 關 問 題 及 策 略 不 於 此 贅 述 ) 標 準 化 率, 每 10 萬 人 口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22.7 15.6 註 :2008 年 起 改 採 ICD-10 編 碼 方 式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100101 年 度 圖 8 民 國 75-101 年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死 亡 率 趨 勢 31
標 準 化 率, 每 10 萬 人 口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註 :2008 年 起 改 採 ICD-10 編 碼 方 式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年 度 圖 9 民 國 75-101 年 肝 癌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趨 勢 (2)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uman papillomavirus, HPV)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的 持 續 感 染 是 發 生 子 宮 頸 癌 的 必 要 條 件, 據 研 究 顯 示,99.7% 的 子 宮 頸 癌 發 生 和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的 感 染 有 關 目 前 已 知 約 有 40 種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型 會 感 染 肛 門 及 生 殖 區 的 皮 膚 及 黏 膜, 而 與 子 宮 頸 癌 相 關 的 高 危 險 型 別 約 有 17 種, 第 16 18 52 58 等 型 別 為 台 灣 較 常 見 的 高 危 險 型 別, 其 中 7 成 個 案 的 發 生 與 HPV16 型 和 18 型 有 關 依 據 國 內 數 個 調 查 顯 示, 一 般 健 康 婦 女 感 染 HPV 的 盛 行 率 為 9-20% 另 外, 醫 學 中 心 個 案 資 料 也 發 現 國 人 子 宮 頸 癌 個 案 中 感 染 HPV 第 16 18 型 約 為 52%-89%, 而 第 52 58 型 也 相 當 重 要, 約 佔 12%-45% 對 於 預 防 HPV 第 16 18 型 感 染,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核 可 之 2 家 疫 苗 上 巿, 經 證 實 的 保 護 期 目 前 是 至 少 5 年 國 際 上 英 法 德 澳 加 紐 日 本 等 至 少 30 個 國 家 已 對 青 少 女 公 費 接 種 HPV 疫 苗, 我 國 也 依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09 年 發 表 對 HPV 疫 苗 的 立 場 聲 明, 採 逐 步 導 入 方 式, 優 先 針 對 抹 片 篩 檢 率 可 能 較 低 族 群 ( 註 : 低 收 入 戶 及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之 抹 片 篩 檢 率 較 全 國 婦 女 為 低 ) 接 種, 自 100 年 起 對 低 收 入 戶 山 地 原 住 民 族 32
及 離 島 國 中 青 少 女 接 種 HPV 疫 苗, 並 自 101 年 起 擴 大 至 中 低 收 入 戶 國 中 女 生 HPV 疫 苗 目 前 受 限 於 經 費 未 全 部 施 打, 若 加 上 縣 市 公 費 施 打 者 估 算,101 年 國 一 女 生 涵 蓋 率 僅 16%, 其 中 中 低 收 入 低 收 入 戶 僅 12.4%,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及 離 島 涵 蓋 率 約 64.0%, 需 要 對 影 響 民 眾 施 打 疫 苗 的 影 響 因 素 進 行 分 析, 以 提 高 涵 蓋 率 (3) 胃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估 計, 胃 癌 是 全 世 界 排 名 第 四 個 最 常 見 的 癌 症, 在 所 有 癌 症 死 亡 率 排 名 第 二 高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的 盛 行 率 在 全 世 界 不 同 地 區 皆 有 差 異, 通 常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會 比 較 高,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會 比 較 低, 盛 行 率 介 於 11%-69% 之 間, 全 世 界 各 年 齡 層 的 盛 行 率 平 均 約 為 50% 而 低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是 感 染 的 ㄧ 項 危 險 因 子 在 台 灣 盛 行 率 方 面, 民 國 82 年 ㄧ 項 以 抗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抗 體 (IgG) 的 系 統 性 大 規 模 研 究 顯 示 平 均 盛 行 率 為 54.4%, 其 中 在 20 歲 以 下 的 盛 行 率 為 34.3%, 而 在 20 歲 以 上 為 65.6% 在 88 年 另 一 項 在 台 灣 五 區 域 ( 台 北 宜 蘭 台 中 高 雄 桃 園 ) 血 清 學 研 究 顯 示 為 43.9%, 其 中 20 歲 以 下 的 血 清 盛 行 率 為 20%, 且 在 中 部 ( 台 中 37.3%) 及 南 部 ( 高 雄 34%) 有 較 高 的 盛 行 率 ;20 歲 以 上 的 盛 行 率 為 55% 胃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與 胃 癌 的 相 關 性 業 經 研 究 證 實 胃 癌 大 致 上 依 發 生 的 部 位 可 分 為 胃 食 道 交 界 部 近 端 胃 部 遠 端 胃 部, 研 究 顯 示 非 胃 食 道 交 界 部 的 胃 癌 與 胃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有 強 烈 的 關 係 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更 把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列 為 致 癌 物 質 部 分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感 染 的 患 者, 其 日 後 有 些 會 因 胃 部 慢 性 發 炎 造 成 黏 膜 的 萎 縮 而 形 成 萎 縮 性 胃 炎, 而 部 分 萎 縮 性 胃 炎 的 患 者 可 能 會 演 變 成 胃 癌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101 年 死 因 統 計, 胃 癌 在 十 大 癌 症 死 亡 排 名 第 六 名, 平 均 每 十 萬 人 之 中, 就 有 10 個 人 死 於 胃 33
癌, 僅 次 於 肺 癌 肝 癌 大 腸 癌 女 性 乳 癌 及 口 腔 癌, 其 中 男 性 因 為 胃 癌 而 死 亡 的 機 會 高 於 女 性 另,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99 年 統 計 分 析 胃 癌 的 發 生 人 數 3,854 人, 佔 發 生 率 第 七 名 五 年 存 活 率 胃 癌 為 35.8%(2006-2010 年 ), 低 於 鄰 近 日 本 的 64%(2000-2002 年 ), 亦 需 找 到 合 適 的 防 治 策 略 ( 七 ) 仍 有 其 他 高 發 生 率 死 亡 率 及 低 存 活 率 之 癌 症, 尚 無 具 實 證 之 篩 檢 工 具 1. 肺 癌 依 據 新 英 格 蘭 期 刊 2011 年 研 究 指 出,LDCT 篩 檢 55-74 歲 吸 菸 者 較 X 光 降 低 死 亡 率 2 成, 而 目 前 美 國 預 防 醫 學 委 員 會 (USPSTF) 對 於 有 關 肺 癌 篩 檢 之 低 劑 量 電 腦 斷 層 (low dose computerized tomography, LDCT) 建 議 評 級 列 為 B, 中 度 肯 定 篩 檢 的 好 處 多 於 壞 處, 呼 籲 55 至 79 歲 吸 菸 史 為 大 於 30 包 - 年 (pack-year), 亦 即 一 天 一 包 達 30 年, 或 一 天 兩 包 達 15 年, 且 戒 菸 小 於 15 年 的 曾 經 吸 菸 與 持 續 吸 菸 族 群 進 行 篩 檢 有 關 使 用 LDCT 篩 檢 肺 癌 之 利 弊, 上 述 研 究 指 出,2 年 3 次 LDCT 陽 性 率 為 24.2%, 且 其 中 96.4% 為 偽 陽 性, 後 續 追 蹤 者 至 少 9.6% 侵 需 入 性 檢 查 惟 考 量 確 診 有 造 成 氣 胸 危 險, 且 每 次 輻 射 量 高 達 20 張 X 光, 長 期 輻 射 效 應 不 容 忽 視, 又 LDCT 篩 檢 肺 癌 費 用 昂 貴 亦 須 列 入 考 量, 未 來 將 研 議 進 行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HTA), 及 分 析 相 同 經 費 用 於 其 它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的 機 會 成 本 2. 食 道 癌 及 胃 癌 在 國 人 癌 症 存 活 率 部 份, 男 性 全 癌 症 五 年 存 活 率 由 41% (92-96 年 ), 提 升 至 43%(94-98 年 ); 同 一 期 間, 女 性 全 癌 症 五 年 存 活 率, 由 58% 提 升 至 60%, 存 活 率 提 升 幅 度 仍 待 加 強 另 由 男 女 10 大 癌 症 存 活 率 資 料 發 現 ( 表 11), 肺 癌 肝 癌 及 胃 癌 同 為 男 女 存 活 率 較 低 之 癌 症, 另 男 性 食 道 癌 亦 較 低 若 與 鄰 近 之 日 本 和 韓 國 比 較, 國 人 在 肺 癌 大 腸 癌 胃 癌 及 食 道 癌 存 活 率 均 較 其 低 ( 表 12) 34
目 前 日 本 和 韓 國 已 針 對 40 歲 以 上 民 眾 提 供 胃 癌 篩 檢 ( 日 本 為 一 年 一 次 之 問 診 及 胃 鏡, 各 地 作 法 有 差 異 ; 韓 國 為 二 年 一 次 之 上 消 化 道 鏡 或 攝 影 ), 未 來 我 國 亦 將 研 議 進 行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HTA), 及 分 析 相 同 經 費 用 於 其 它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的 機 會 成 本 表 11 男 女 10 大 癌 症 94-99 年 新 發 個 案 存 活 率 ( 追 蹤 至 100 年 ) 男 性 (%) 女 性 (%) 肝 26 乳 癌 86 大 腸 60 大 腸 62 肺 13 肺 22 口 腔 52 肝 27 攝 護 腺 81 甲 狀 腺 96 胃 34 子 宮 頸 72 食 道 14 子 宮 體 83 皮 膚 84 胃 40 膀 胱 71 皮 膚 91 鼻 咽 67 卵 巢 63 全 癌 症 44 全 癌 症 61 表 12 台 灣 日 本 及 韓 國 癌 症 5 年 存 活 率 比 較 男 性 女 性 全 癌 症 肝 肺 結 直 腸 胃 食 道 台 灣 44 26 13 60 34 14 日 本 * 男 女 合 計 57* 27* 29* 結 腸 70* 直 腸 66* 64* 33* 韓 國 53 25 17 73 66 - 台 灣 61 27 22 62 40 20 日 本 * 男 女 合 計 57* 27* 29* 結 腸 70* 直 腸 66* 64* 33* 韓 國 71 25 24 69 64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95-99 年 ( 癌 症 登 記 ), 日 本 89-91 年, 韓 國 94-97 年 35
( 八 )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仍 需 持 續 精 進 : 1. 部 分 醫 院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仍 待 提 昇 為 確 保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自 93 年 起 開 始 發 展 核 心 測 量 指 標, 做 為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之 衡 量 指 標, 至 今 計 已 發 展 子 宮 頸 癌 大 腸 癌 乳 癌 口 腔 癌 肺 癌 肝 癌 食 道 癌 胃 癌 攝 護 腺 癌 與 膀 胱 癌 及 卵 巢 癌 等 十 一 種 核 心 測 量 指 標 為 協 助 參 與 醫 院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之 醫 院, 其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之 提 升, 故 分 析 各 院 核 心 測 量 指 標 回 饋 給 各 醫 療 機 構, 做 為 院 內 品 質 監 測 之 依 據 惟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部 分 醫 院 有 部 分 癌 別 之 核 心 測 量 指 標 相 較 全 國 醫 院 平 均 值 為 低, 顯 示 目 前 醫 院 診 療 品 質 仍 需 提 升, 未 來 仍 須 針 對 離 群 醫 院 進 行 瞭 解 與 輔 導 2. 仍 有 部 分 病 患 未 接 受 治 療 癌 症 病 人 主 要 目 標 為 提 高 存 活 率 及 生 活 品 質, 然 依 據 99 年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庫 顯 示, 癌 症 個 案 診 斷 後 3 個 月 內 未 申 報 治 療 紀 錄 者 達 17,955 人, 佔 所 有 癌 症 個 案 之 18%, 且 其 第 一 年 存 活 率 僅 44.8%, 相 較 於 有 治 療 個 案 第 一 年 存 活 率 80.8% 低 未 接 受 治 療 個 案 中,71.7% 為 80 歲 以 下 之 癌 症 早 期 個 案, 且 其 第 一 年 存 活 率 僅 52.4%, 亦 相 較 於 同 年 齡 群 有 治 療 個 案 第 一 年 存 活 率 82.7% 低 進 一 步 分 析 癌 症 早 期 個 案 ( 肝 癌 為 I 至 II 期 其 餘 為 0 至 II 期 ) 診 斷 後 3 個 月 內 未 申 報 治 療 紀 錄 者, 結 果 顯 示, 常 見 癌 症 中 早 期 個 案 診 斷 後 3 個 月 內 未 有 治 療 紀 錄 比 率 以 子 宮 頸 癌 居 首, 佔 12.9%, 其 次 為 肝 癌, 佔 5.9% 若 以 人 數 來 看, 早 期 個 案 診 斷 後 3 個 月 內 未 有 治 療 紀 錄 者 以 肝 癌 居 首 ( 共 655 人 ), 其 次 分 別 為 子 宮 頸 癌 ( 共 216 人 ) 及 乳 癌 ( 共 213 人 ) 80 歲 以 下 子 宮 頸 癌 與 肝 癌 早 期 個 案 診 斷 後 3 個 月 內 未 申 報 治 療 紀 錄 比 率 高 於 乳 癌 肺 癌 口 腔 癌 與 大 腸 癌, 且 皆 為 國 人 癌 症 常 見 死 因 ( 圖 10) 個 案 未 接 受 治 療 確 實 為 癌 症 防 治 必 須 面 對 之 問 題, 須 積 極 提 升 病 人 的 就 醫 率, 方 能 降 低 病 患 死 亡 率 36
0.9 % 註 : 1. 癌 症 新 診 斷 個 案 排 除 80 歲 以 上 者 2. 主 要 癌 症 早 期 個 案 定 義 : 肝 癌 為 1 至 2 期 個 案, 其 餘 為 0 至 2 期 個 案 3. 口 腔 癌 含 口 咽 及 下 咽 圖 10 各 癌 症 早 期 個 案 未 申 報 治 療 紀 錄 比 例 3. 新 診 斷 病 人 未 把 握 黃 金 時 間 就 醫 癌 症 新 診 斷 個 案 如 能 及 早 接 受 治 療, 則 可 增 加 其 存 活 率, 依 據 本 署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庫 顯 示, 癌 症 病 人 在 一 個 月 接 受 治 療 的 比 例 約 為 65.9%,4 個 月 內 約 為 83%, 未 治 療 的 比 例 約 為 10.1% 以 常 見 的 癌 症 別 來 看,1 個 月 內 接 受 治 療 的 比 例 以 乳 癌 最 高, 約 83.6%, 肝 癌 最 低 約 為 44.4%,4 個 月 接 受 治 療 的 比 例 亦 以 乳 癌 為 高 約 為 95.8%, 肝 癌 最 低 約 為 68.0% 未 治 療 比 例 中 以 肝 癌 為 最 高 約 為 17.3%, 其 次 為 肺 癌 14.5%( 表 13) 表 13 癌 症 新 發 個 案 確 診 到 治 療 時 間 分 布 比 例 < 1 個 月 < 4 個 月 < 12 個 月 1 2 12 個 月 未 治 療 3 4 合 計 安 寧 療 護 (1+2+3+4) 全 癌 症 65.9 83.0 84.6 0.1 10.1 5.2 100 肝 癌 44.4 68.0 71.2 0.2 17.3 11.3 100 肺 癌 54.8 76.0 78.2 0.1 14.5 7.2 100 子 宮 頸 癌 62.3 87.8 89.8 0.1 7.1 3 100 乳 癌 83.6 95.8 96.9 0.1 2.6 0.4 100 口 腔 癌 73.1 91.2 92.3 0.1 5.6 2 100 大 腸 77.0 86.8 87.6 0.1 9.3 3 100 註 : 首 次 療 程 為 安 寧 療 護 者, 因 無 收 錄 安 寧 療 護 日 期 故 無 法 納 入 治 療 月 份 計 算 37
( 九 ) 癌 症 病 友 服 務 仍 須 進 一 步 強 化 1.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發 展 起 步 不 久, 使 用 情 形 仍 需 提 高 為 使 癌 症 病 友 能 獲 得 整 合 性 的 照 護 服 務,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民 國 96 年 於 基 隆 長 庚 醫 院 情 人 湖 院 區 及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試 辦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 原 稱 為 癌 症 資 源 單 一 窗 口 ) 模 式, 後 於 民 國 97-98 年 間 全 台 北 中 南 東 六 家 醫 院 開 始 試 辦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服 務,99 年 擴 大 補 助 全 台 49 家 醫 院 共 同 辦 理, 於 100-102 年 間 更 增 加 至 53 家 醫 院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擴 大 推 展 尚 只 有 4 年, 此 單 位 與 原 有 的 社 工 部 門 及 發 展 較 早 的 個 案 管 理 師 工 作 有 著 許 多 角 色 及 功 能 重 疊 之 處, 仍 待 醫 院 對 於 癌 症 照 護 系 統 整 體 的 改 變 與 重 組, 且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流 動 率 高 亦 仍 有 待 改 善 未 來 持 續 提 供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並 整 合 院 內 外 資 源 及 運 用 多 元 宣 傳 管 道 及 創 新 服 務 模 式, 來 提 昇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使 用 率, 將 使 癌 症 病 友 得 到 更 完 善 照 護, 提 升 其 生 活 品 質 2. 病 友 服 務 資 源 需 加 強 連 結 癌 症 病 友 罹 病 後 應 由 個 管 師 及 早 介 入 提 供 照 護, 提 供 癌 症 治 療 相 關 資 訊, 而 除 了 生 理 照 護 外, 癌 症 病 友 的 心 理 支 持 及 社 會 資 源 的 需 求 對 於 病 友 本 身 的 生 活 品 質 影 響 甚 大 目 前 因 醫 院 內 個 案 管 理 與 後 續 服 務 資 源 聯 結 未 臻 完 善, 亦 即 服 務 體 系 標 準 流 程 尚 未 建 置, 包 括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社 區 資 源 及 病 友 團 體 等 服 務 的 連 結 轉 介 機 制 尚 待 提 升, 以 提 供 病 友 完 善 之 身 心 靈 照 護 ( 十 ) 安 寧 療 護 認 知 率 及 利 用 率 待 提 升 1. 民 眾 及 部 分 醫 療 人 員 對 於 安 寧 療 護 認 知 不 足 因 台 灣 開 始 推 動 安 寧 療 護 之 時 程 較 歐 美 晚, 且 在 文 化 背 景 差 異 下, 民 眾 對 於 安 寧 療 護 的 認 知 亦 有 落 差 由 於 許 多 民 眾 及 部 分 醫 療 人 員 對 安 寧 療 護 認 知 不 足, 無 法 主 動 將 安 寧 療 護 相 關 訊 息 提 供 給 需 要 的 病 人 與 家 屬 ; 又 由 於 末 期 真 相 告 困 難, 致 使 38
病 人 無 法 確 切 掌 握 疾 病 進 展, 未 能 在 適 當 時 機 做 出 妥 適 的 臨 終 照 護 決 策 社 會 大 眾 仍 避 談 死 亡 議 題, 病 人 與 家 屬 在 無 法 面 對 死 亡 情 形 時, 仍 會 極 力 要 求 搶 救, 致 使 安 寧 療 護 推 動 困 難 2.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安 寧 療 護 利 用 率 待 提 升 為 讓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能 享 有 優 質 的 臨 終 照 護, 衛 生 福 利 部 85 年 起 推 動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至 今 已 長 達 17 年 之 久, 目 前 照 護 的 模 式, 包 括 安 寧 住 院 安 寧 居 家 及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等 三 種 模 式 健 保 署 最 初 於 89 年 將 癌 末 病 人 之 安 寧 住 院 及 安 寧 居 家 照 護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試 辦 計 畫, 隨 後 於 98 年 9 月 1 日 起 將 安 寧 住 院 和 安 寧 居 家 服 務 納 入 正 式 支 付 另 為 提 升 癌 症 病 人 死 前 安 寧 療 護 利 用 率,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93 年 建 立 癌 症 病 人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服 務 模 式, 並 於 94 年 起 擴 大 推 動, 健 保 署 並 自 100 年 4 月 1 日 起, 試 辦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服 務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雖 然 目 前 安 寧 住 院 安 寧 居 家 及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等 三 種 照 護 模 式, 每 年 約 可 服 務 2 萬 名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癌 症 病 人 死 前 一 年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的 涵 蓋 率, 亦 由 2000 年 7.4% 提 升 至 2011 年 的 47.5%( 圖 11), 成 長 6 倍, 然 而, 尚 有 逾 五 成 以 上 的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未 能 在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下 辭 世, 且 癌 症 病 人 死 亡 前 1 個 月 內 曾 接 受 急 救 等 醫 療 處 置 亦 仍 達 1-3 成 長 期 以 來, 台 灣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多 以 醫 院 為 基 礎 之 架 構 提 供 照 護 服 務, 由 於 人 口 高 齡 化, 符 合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之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越 來 越 多, 衍 生 照 護 機 構 及 醫 院 專 業 照 護 的 人 力 不 足 ; 加 上 國 人 向 來 重 視 落 葉 歸 根, 因 此 推 動 社 區 安 寧 療 護 以 落 實 在 地 照 顧 為 值 得 發 展 之 方 向 39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47.5 41.8 37.7 39 29.5 31.8 12.5 13.9 14.5 15.6 16.6 7.4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圖 11 癌 症 病 人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涵 蓋 率 ( 十 一 ) 癌 症 健 康 不 平 等 問 題 尚 待 弭 平 1. 以 癌 症 發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評 估 健 康 不 平 等 比 較 山 地 鄉 及 非 山 地 鄉 之 十 大 癌 症 死 因 發 現 ( 表 14), 山 地 鄉 之 肝 癌 肺 癌 胃 癌 口 腔 癌 食 道 癌 胰 臟 癌 及 鼻 咽 癌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均 較 非 山 地 鄉 高, 大 腸 癌 及 乳 癌 則 是 非 山 地 鄉 較 山 地 鄉 高 另 致 癌 危 險 因 子 亦 有 地 理 分 布 上 的 差 異 以 嚼 檳 榔 行 為 為 例, 依 據 101 年 成 人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及 健 康 危 險 因 子 監 測 調 查, 全 國 成 年 男 性 嚼 檳 率 為 10.9%, 排 名 最 高 的 五 個 縣 市 分 別 為 : 台 東 縣 (27.3%) 花 蓮 縣 (21.7%) 南 投 縣 (20%) 嘉 義 縣 (19.9%) 及 屏 東 縣 (16.6%), 而 嚼 檳 榔 最 低 的 縣 市 為 台 南 市 台 北 市 等 直 轄 市, 分 別 為 6.55% 6.75% 而 民 眾 是 否 能 採 行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避 開 相 關 的 致 癌 因 子, 也 和 癌 症 的 發 生 和 死 亡 情 形 相 關 依 據 癌 症 登 記 及 死 因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四 種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的 癌 症 其 99 年 發 生 率 及 100 年 死 亡 率, 排 名 前 五 大 縣 市 如 表 15 由 上 述 資 料 可 以 看 出, 以 口 腔 癌 為 例, 高 嚼 檳 率 縣 市, 其 口 腔 癌 發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均 有 較 高 的 趨 勢, 而 其 中 多 以 偏 遠 地 區 40
為 眾, 子 宮 頸 癌 亦 相 似 而 都 會 地 區 因 其 飲 食 運 動 因 素, 故 大 腸 癌 及 乳 癌 上, 亦 有 相 較 偏 遠 地 區 為 高 之 情 形 表 14 全 國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 按 區 域 別 序 位 癌 別 山 地 鄉 死 亡 人 數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癌 別 非 山 地 鄉 死 亡 人 數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1 肝 75 30.7 肺 8,520 25.4 2 肺 67 28.8 肝 8,041 24.7 3 胃 48 18.9 大 腸 5,102 14.9 4 大 腸 29 11.2 女 性 乳 房 1,901 11.6 5 口 腔 28 12.0 口 腔 2,538 8.1 6 女 性 乳 房 11 9.9 攝 護 腺 1,181 6.7 7 食 道 20 7.5 胃 2,338 6.8 8 非 何 杰 金 氏 淋 巴 15 6.2 胰 臟 1,615 4.9 9 胰 臟 14 5.7 食 道 1,561 4.9 10 鼻 咽 13 4.9 子 宮 頸 665 3.9 其 他 83 32.0 其 他 9,800 30.3 合 計 403 163.0 合 計 43262 131.1 備 註 : 非 山 地 鄉 之 非 何 杰 金 氏 淋 巴 癌 及 鼻 咽 癌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分 別 為 每 十 萬 人 口 3.0 人 及 2.1 人 表 15 四 癌 癌 症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前 五 大 縣 市 排 序 口 腔 癌 乳 癌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1 台 東 縣 (40.1) 台 中 縣 (28.9) 台 北 市 (75.2) 嘉 義 市 (16.5) 2 連 江 縣 (35.9) 雲 林 縣 (24.6) 台 中 市 (72.4) 花 蓮 縣 (15.9) 3 嘉 義 縣 (35.1) 彰 化 縣 (24.2) 新 北 市 (71.9) 新 竹 市 (15.6) 4 雲 林 縣 (34.5) 南 投 縣 (22.8) 高 雄 市 (68.5) 基 隆 市 (15.4) 5 花 蓮 縣 (33.3) 屏 東 縣 (22.6) 嘉 義 市 (66.9) 台 北 市 (13.5) 全 國 40.6 15.2 63.2 11.6 41
排 序 子 宮 頸 癌 大 腸 癌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1 新 竹 市 (16.5) 台 東 縣 (8.4) 台 中 市 (53.1) 高 雄 市 (17.7) 2 新 竹 縣 (16.1) 宜 蘭 縣 (5.6) 台 南 市 (51.4) 台 中 市 (16.3) 3 苗 栗 縣 (14.6) 基 隆 市 (5.6) 高 雄 市 (51.2) 屏 東 縣 (16.0) 4 屏 東 縣 (12.4) 嘉 義 市 (5.4) 新 竹 市 (50.0) 基 隆 市 (15.8) 5 高 雄 縣 (12.3) 南 投 縣 (5.4) 高 雄 縣 (49.3) 台 南 市 (15.6) 全 國 10.8 4.1 45.3 15.0 備 註 : 本 表 以 標 準 化 率 排 序 2. 以 癌 症 篩 檢 率 來 評 估 健 康 不 平 等 42 單 位 : 每 十 萬 人 口 以 101 年 乳 癌 和 腸 癌 篩 檢 率 為 例, 各 縣 市 服 務 狀 況 有 所 差 異, 乳 癌 篩 檢 率 平 均 值 為 32.5%, 最 高 與 最 低 差 距 約 為 20%, 另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平 均 值 為 33.7%, 最 高 與 最 低 差 距 亦 達 20%( 表 16) 表 16 各 縣 市 乳 癌 及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縣 市 衛 生 局 乳 癌 篩 檢 率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全 體 男 性 女 性 台 北 市 32.1% 28.0% 23.9% 30.3% 台 中 市 30.5% 33.8% 28.4% 37.3% 台 南 市 32.0% 34.5% 30.8% 39.8% 高 雄 市 33.1% 35.6% 30.7% 39.5% 基 隆 市 35.7% 37.8% 32.7% 41.8% 新 竹 市 34.9% 33.8% 28.8% 37.4% 嘉 義 市 43.1% 35.5% 31.4% 38.2% 新 北 市 31.4% 33.7% 28.7% 36.3% 桃 園 縣 32.5% 35.4% 30.4% 38.9% 新 竹 縣 32.2% 30.3% 28.9% 36.6% 宜 蘭 縣 35.5% 39.6% 37.1% 45.5% 苗 栗 縣 32.6% 27.5% 25.6% 34.2% 彰 化 縣 35.6% 39.4% 34.8% 45.3%
南 投 縣 36.1% 31.0% 27.9% 38.8% 雲 林 縣 33.2% 29.7% 28.7% 39.9% 嘉 義 縣 38.8% 38.7% 35.7% 46.1% 屏 東 縣 35.8% 36.0% 31.9% 43.5% 澎 湖 縣 34.4% 33.7% 34.9% 47.8% 花 蓮 縣 31.4% 34.8% 30.2% 39.5% 台 東 縣 35.1% 37.2% 34.8% 44.2% 金 門 縣 23.0% 18.6% 35.6% 47.5% 連 江 縣 36.9% 20.6% 37.1% 45.4% 合 計 32.5% 33.7% 29.6% 38.1% 3. 以 癌 症 篩 檢 確 診 或 治 療 資 源 來 評 估 健 康 不 平 等 (1) 篩 檢 陽 性 確 診 資 源 顯 有 不 足 : 全 國 369 鄉 鎮 市 透 過 衛 生 單 位 及 各 層 級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篩 檢, 惟 對 於 篩 檢 發 現 之 陽 性 個 案 需 轉 介 至 確 診 單 位, 而 因 其 偏 遠 程 度, 致 使 轉 介 資 源 不 足, 以 口 腔 癌 為 例,369 鄉 鎮 市 中 有 275 處 並 無 可 確 診 單 位, 其 他 癌 篩 亦 有 相 同 困 境 (2) 癌 症 診 斷 治 療 資 源 不 均 : 爲 全 面 提 升 癌 症 診 療 照 護 品 質,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97 年 起 對 於 每 年 新 診 斷 癌 症 個 案 達 500 案 以 上 醫 院 辦 理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截 至 102 年 已 有 48 家 醫 院 通 過 認 證, 目 前 6 個 一 級 醫 療 區 域 皆 有 通 過 認 證 之 醫 院, 而 二 級 醫 療 區 域 則 有 台 東 南 投 苗 栗 澎 湖 縣 等 4 個 區 域 無 通 過 認 證 醫 院 ( 另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併 入 臺 北 一 級 醫 療 區 域 ) 為 提 供 該 區 域 民 眾 就 近 且 符 合 品 質 之 癌 症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推 動 跨 院 際 癌 症 醫 療 照 護 資 源 合 作, 並 於 101 年 起 補 助 台 東 南 投 苗 栗 三 縣 7 家 醫 院 辦 理 建 立 跨 院 際 癌 症 醫 療 照 護 合 作 試 辦 計 畫, 該 等 縣 市 醫 院 藉 由 和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通 過 醫 院 合 作 交 流 機 制, 逐 步 提 升 癌 症 診 療 照 護 品 質, 提 供 當 地 民 眾 優 質 癌 症 診 療 照 護 服 務 另, 澎 湖 縣 因 受 限 於 專 業 人 員 和 儀 器 之 缺 乏, 現 先 以 設 置 癌 症 個 案 管 理 師, 綜 43
理 協 調 該 縣 至 他 縣 市 治 療 之 癌 症 個 案 並 進 行 追 蹤 管 理, 導 引 該 縣 罹 癌 民 眾 接 受 最 合 適 之 癌 症 診 療 照 護 服 務 4. 以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接 受 健 康 服 務 比 率 來 評 估 健 康 不 平 等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98 年 國 民 健 康 暨 藥 物 濫 用 訪 問 調 查, 原 住 民 18 歲 以 上 男 性 嚼 檳 率 為 41.2%( 全 國 為 14.6%), 而 原 住 民 青 少 年 男 性 嚼 檳 率 為 15.6%; 另 從 98 年 口 腔 癌 發 生 率 前 一 百 大 鄉 鎮 中 看 出, 口 腔 癌 發 生 率 前 10 名 鄉 鎮 中, 即 有 5 個 為 原 住 民 鄉 鎮, 顯 示 原 住 民 地 區 口 腔 癌 之 健 康 狀 況 堪 憂, 亦 需 加 強 原 住 民 之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之 工 作 而 以 原 鄉 地 區 口 腔 癌 2 年 篩 檢 率 分 析 : 台 東 縣 48% 花 蓮 縣 60% 屏 東 縣 50%, 較 全 國 平 均 52% 為 低, 顯 示 高 嚼 食 率 地 區, 應 需 加 強 篩 檢 率 ; 目 前 本 署 已 將 嚼 檳 榔 原 住 民 之 篩 檢 年 齡 提 前 至 18 歲, 並 利 用 相 關 整 合 性 計 畫 提 升 其 篩 檢 率 另 在 子 宮 頸 癌 部 份, 經 查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離 島 婦 女 之 篩 檢 率 ( 約 為 43-47%)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52%), 故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採 WHO 建 議 之 逐 步 導 入 方 式, 優 先 針 對 未 來 較 不 會 接 受 抹 片 篩 檢 之 族 群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山 地 原 住 民 鄉 及 離 島 青 少 女 ) 接 種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疫 苗 惟 經 101 年 接 受 服 務 分 析,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的 國 ㄧ 青 少 女 接 種 率 僅 64%, 仍 需 提 升 ( 十 二 ) 癌 症 防 治 之 相 關 研 究 未 能 整 合, 且 未 呼 應 國 家 癌 症 防 治 政 策 制 定 時 之 研 究 需 求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之 癌 症 防 治 策 略, 初 段 主 要 致 力 於 預 防 癌 症 危 險 因 子 ( 菸 檳 榔 肥 胖 因 子 等 ), 次 段 為 提 升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大 腸 癌 與 口 腔 癌 之 篩 檢 率, 藉 由 早 期 診 斷 與 早 期 治 療 以 提 高 癌 症 病 人 存 活 狀 況, 對 於 癌 症 病 人, 則 藉 由 安 寧 療 護 與 病 友 服 務 介 入 措 施, 提 高 病 人 生 活 品 質 上 揭 工 作, 皆 需 有 實 證 之 支 持 以 及 對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並 將 基 礎 研 究 之 成 果 轉 譯, 以 呼 應 及 運 用 於 相 關 政 策 之 制 定 改 善 及 調 整 惟 目 前 各 單 位 相 關 癌 症 研 究, 分 見 於 國 科 會 國 衛 院 本 部 科 技 組 及 國 民 健 康 署 相 關 計 畫 中, 研 究 目 標 不 一 致, 亟 44
須 整 合 以 呼 應 政 策 所 需 如 國 民 健 康 署 主 要 將 研 究 重 心 置 於 加 強 預 防 篩 檢 診 斷 與 提 升 癌 症 病 人 生 活 品 質 面 向 之 業 務 導 向 之 計 畫, 而 本 部 科 技 發 展 組 所 補 助 辦 理 之 癌 症 卓 越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及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以 往 所 進 行 之 計 畫 則 主 要 著 重 於 基 礎 與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雖 目 前 各 單 位 已 開 始 將 部 分 資 源 用 於 轉 譯 研 究, 欲 將 基 礎 研 究 成 果 應 用 至 社 區 醫 學 與 促 進 健 康, 然 而, 科 學 研 究 轉 譯, 以 及 轉 譯 之 研 究 應 用 於 政 策 面 上, 往 往 需 要 各 研 究 單 位 間 合 作 機 制 的 建 立, 方 見 成 效 四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癌 症 防 治 法 自 2003 年 實 施 後,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依 法 定 期 召 開 行 政 院 層 級 之 中 央 癌 症 防 治 會 報 及 部 層 級 癌 症 防 治 政 策 委 員 會, 進 行 縱 向 及 橫 向 業 務 之 協 調 與 溝 通 在 癌 症 宣 導 方 面, 藉 由 跨 部 會 合 作, 除 透 過 多 元 媒 體 管 道 發 送 衛 教 訊 息, 另 與 相 關 學 會 協 會 基 金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深 入 社 區, 與 民 眾 面 對 面, 提 供 民 眾 癌 症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例 如 由 教 育 單 位 於 全 國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推 動 無 菸 檳 議 題, 各 部 會 協 力 推 動 肥 胖 防 治 等 在 癌 症 篩 檢 方 面, 透 過 跨 司 署 合 作, 提 供 民 眾 社 區 化 可 近 性 便 利 性 的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提 升 民 眾 定 期 受 檢 之 意 願, 各 項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藉 由 健 保 署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照 護 系 統, 由 符 合 資 格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及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合 作 上, 與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協 力, 提 供 整 合 性 篩 檢 服 務, 由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透 過 基 層 行 政 單 位 如 村 里 長 等 於 篩 檢 時 進 行 癌 症 衛 教 宣 導 此 外, 在 民 間 合 作 上 亦 與 相 關 醫 學 會 合 作, 推 動 篩 檢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在 癌 症 診 療 方 面, 與 相 關 醫 學 會 護 理 學 會 合 作 推 動 診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另 為 有 效 觸 及 目 標 族 群,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癌 症 安 寧 療 護 的 正 確 觀 念,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透 過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深 入 社 區, 辦 理 安 寧 療 護 相 關 的 宣 導 講 座 或 藉 由 其 他 創 意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宣 導, 並 與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安 寧 療 護 理 念 推 廣 與 教 育 訓 練 貳 計 畫 目 標 一 目 標 說 明 ( 一 ) 長 期 目 標 : 45
1. 本 計 畫 總 目 標 依 據 黃 金 十 年 計 畫, 在 民 國 109 年 前 將 癌 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下 降 20%, 癌 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由 98 年 每 十 萬 人 口 132.5 人 下 降 至 107 年 每 十 萬 人 口 112.7 人 109 年 下 降 至 每 十 萬 人 口 106 人 114 年 下 降 至 每 十 萬 人 口 99.4 人 另 依 據 NCD 2025 年 目 標, 在 民 國 109 年 癌 症 過 早 死 亡 率 下 降 每 十 萬 人 口 126.9,114 年 下 降 至 每 十 萬 人 口 119 人 2. 預 期 效 益 : 至 107 年 約 可 減 少 8,029 人 死 亡 ;109 年 約 可 減 少 11,357 人 死 亡 ;114 年 約 可 減 少 16,449 人 死 亡 ( 以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所 估 當 年 度 各 年 齡 層 人 口 數, 預 估 若 癌 症 死 亡 率 下 降 可 減 少 多 少 死 亡 數 ) ( 二 ) 5 年 目 標 : 1.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癌 症 預 防 之 能 力 18 歲 以 上 成 人 各 項 目 標 如 下 : (1) 嚼 檳 榔 率 由 101 年 6% 下 降 至 107 年 4% 109 年 3.5% 及 114 年 3.2% (2) 吸 菸 率 由 101 年 18.7% 下 降 至 107 年 12% 109 年 10% 及 114 年 8% (3) 每 人 每 年 酒 精 消 費 量 由 99 年 3 公 升 / 人 / 年 下 降 至 107 年 2.95 公 升 / 人 / 年 109 年 2.93 公 升 / 人 / 年 及 114 年 2.7 公 升 / 人 / 年 (4) 過 去 一 星 期 平 均 每 天 攝 取 五 蔬 果 比 率 由 99 年 37.5% 提 升 至 107 年 45.5% 109 年 47.5% 及 114 年 52.5% (5) 過 重 及 肥 胖 率 由 101 年 36.1% 降 至 107 年 34.2% 109 年 34.2% 及 114 年 34.2% (6) 規 律 運 動 比 率 由 101 年 32.4% 提 升 至 107 年 45% 109 年 52% 及 114 年 57% 上 述 (2) 至 (6) 項 目 標 及 其 相 關 策 略 分 列 於 菸 害 防 制 及 肥 胖 防 治 等 計 畫 2.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涵 蓋 率 (1) 乳 癌 口 腔 癌 大 腸 癌 及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率 目 標 如 下 : 46
45-69 歲 婦 女 2 年 內 曾 接 受 乳 癌 篩 檢 率 由 101 年 32.5% 提 升 至 107 年 66%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2 年 內 曾 接 受 口 腔 癌 篩 檢 率 由 101 年 52% 提 升 至 107 年 66% 50-69 歲 民 眾 2 年 內 曾 接 受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由 101 年 34% 提 升 至 107 年 60% 30-69 歲 婦 女 3 年 內 曾 接 受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率 維 持 70% ( 電 話 調 查 ) (2) 乳 癌 口 腔 癌 大 腸 癌 及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目 標 如 下 : 乳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由 101 年 89% 提 升 至 107 年 90% 口 腔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由 101 年 70% 提 升 至 107 年 80% 大 腸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由 101 年 66% 提 升 至 107 年 75%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由 101 年 91% 提 升 至 107 年 92% (3) 強 化 未 篩 檢 及 高 危 險 群 民 眾 之 篩 檢,107 年 目 標 預 期 發 現 四 癌 癌 前 病 變 和 癌 症 數 由 101 年 4.6 萬 名 增 加 至 107 年 9.2 萬 名 (4) 持 續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品 質, 提 高 相 關 品 管 之 指 標 ( 如 陽 性 預 測 值 檢 出 率 ) (5) 縮 小 縣 市 不 平 等 ( 篩 檢 率 差 異 ) 乳 癌 篩 檢 率 最 高 與 最 低 之 縣 市 差 距 由 101 年 20% 降 至 107 年 15%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最 高 與 最 低 之 縣 市 差 距 由 101 年 20% 降 至 107 年 15% 3. 提 供 民 眾 適 切 治 療 (1) 藉 由 醫 院 全 面 建 立 腫 瘤 個 管 師 制 度, 協 助 癌 症 新 診 斷 個 案 47
就 醫 導 航, 降 低 癌 症 新 診 斷 個 案 3 個 月 未 治 療 比 率, 由 101 年 18% 降 至 107 年 9% (2) 落 實 癌 症 病 人 對 病 情 知 的 權 益 : 至 少 有 76 家 癌 症 診 療 醫 院, 完 成 建 立 癌 症 病 人 病 情 告 知 之 流 程 與 品 質 管 理 機 制 先 建 立 癌 症 初 診 斷 復 發 末 期 病 情 告 知 病 人 及 家 屬 知 情 比 率 基 線 值, 並 逐 年 提 升 病 人 及 家 屬 知 情 比 率 (3) 針 對 已 發 展 的 10 種 癌 症 ( 肺 癌 肝 癌 大 腸 癌 乳 癌 口 腔 癌 子 宮 頸 癌 胃 癌 食 道 癌 膀 胱 癌 及 攝 護 腺 癌 ) 核 心 測 量 指 標, 選 定 可 與 國 外 品 質 指 標 做 比 較 的 5 個 重 要 癌 別, 至 少 選 1 項 指 標, 與 國 外 做 標 竿 學 習, 指 標 目 標 達 成 率 應 達 90%, 並 對 離 群 值 (outlier) 的 醫 院 進 行 輔 導 (4) 安 寧 療 護 : 癌 症 病 人 死 前 一 年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的 涵 蓋 率, 也 由 100 年 47.5% 提 升 至 107 年 的 60% 二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 一 ) 民 眾 做 篩 檢 前 大 多 無 症 狀, 嚴 重 缺 乏 動 機 雖 經 多 元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已 將 民 眾 之 認 知 率 提 升,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101 年 施 政 知 曉 度 調 查 顯 示, 民 眾 對 政 府 補 助 癌 篩 知 曉 度 由 100 年 54.5% 提 升 至 63.5% 惟 根 據 NHIS 於 民 國 98 年 調 查 顯 示, 台 灣 婦 女 超 過 3 年 未 做 抹 片 之 最 主 要 原 因 為 (1) 自 覺 身 體 健 康 而 不 需 要 (42.5%),(2) 太 忙 沒 有 時 間 (20.1 %),(3) 其 他 原 因 (16.1%),(4) 覺 得 不 好 意 思 (14.4%); 不 參 加 乳 癌 篩 檢 主 要 原 因 為 (1) 覺 得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需 要 (57 %),(2) 太 忙 沒 有 時 間 (22.6%),(3) 覺 得 不 好 意 思 (6.6 %) 不 參 加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主 要 原 因 :(1) 身 體 很 好 (45.5%), (2) 不 知 道 有 此 服 務 (19.3%),(3) 沒 空 (10.9%); 不 參 加 大 腸 癌 篩 檢 主 要 原 因 為 (1) 覺 得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需 要 (75.4%), (2) 太 忙 沒 有 時 間 (10.0%),(3) 不 知 道 有 這 個 檢 查 (7.7 %) 另 ; 大 腸 癌 篩 檢 可 能 原 因 與 檢 體 大 多 無 法 於 篩 檢 現 場 立 48
即 取 得, 而 需 有 發 採 檢 管 及 留 取 糞 便 後 繳 回 二 道 程 序, 而 影 響 民 眾 參 與 篩 檢 的 意 願 由 以 上 調 查 得 知, 民 眾 往 往 因 為 自 覺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症 候, 而 未 接 受 癌 症 篩 檢, 但 這 往 往 錯 失 了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的 時 機, 因 此 如 何 加 強 民 眾 觀 念, 於 無 症 狀 時 即 接 受 篩 檢, 是 目 前 需 要 努 力 的 方 向 ( 二 ) 經 費 不 足 篩 檢 可 以 早 期 發 現 癌 症 或 其 癌 前 病 變, 經 治 療 後 可 以 降 低 死 亡 率 外, 還 可 以 阻 斷 癌 前 病 變 進 展 為 癌 症 但 如 果 欲 達 到 科 學 實 證 降 低 標 的 癌 症 死 亡 率 之 效 果, 必 須 是 兼 俱 高 篩 檢 率 ; 依 據 國 外 研 究 與 推 行 癌 症 篩 檢 之 經 驗, 篩 檢 率 必 須 至 少 要 達 到 5 成 以 上 才 可 能 影 響 死 亡 率 目 前 除 子 宮 頸 癌 及 口 腔 癌 篩 檢 達 5 成 外, 乳 癌 及 大 腸 癌 只 達 3 成, 因 篩 檢 經 費 每 年 均 需 再 增 加 約 2.1 億 元, 如 果 本 計 畫 無 法 爭 取 到 足 夠 的 經 費 將 篩 檢 率 大 幅 提 升, 要 看 到 死 亡 率 降 低 相 當 困 難 另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99 年 開 始 以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補 助 醫 院 推 動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師 服 務, 目 前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師 並 無 健 保 給 付, 因 此 多 數 醫 院 採 用 非 編 制 人 員 擔 任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師, 也 因 為 非 編 制 人 員 其 流 動 性 高, 間 接 影 響 癌 症 病 患 照 護 品 質, 期 望 未 來 能 建 立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支 付 制 度 如 果 無 法 落 實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支 付 制 度, 未 來 在 癌 症 病 人 診 斷 及 治 療 持 續 的 追 蹤 將 大 受 影 響, 亦 將 衝 擊 到 癌 症 死 亡 率 之 下 降 ( 三 ) 衛 生 醫 療 人 力 困 窘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係 由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癌 症 防 治 組 職 掌, 因 囿 於 僅 1 組 13 人 正 職 人 員 之 編 制, 對 於 目 前 基 本 的 重 要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即 陷 於 人 力 不 足 之 窘 境 而 無 法 大 力 推 展 現 欲 大 幅 增 加 篩 檢 量, 相 關 宣 導 計 畫 和 推 廣 所 需 建 立 之 服 務 體 系 和 誘 因 監 測 與 評 估 工 作 必 定 隨 之 大 增, 以 現 有 人 力 無 法 擴 編 下, 未 來 可 能 要 因 應 同 時 增 加 之 預 防 和 治 療 面 工 作 量, 更 感 吃 力 另 外, 篩 檢 醫 療 院 所 之 溝 通 和 輔 導,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之 設 站 篩 檢 亦 49
需 要 衛 生 局 所 工 作 人 員 親 力 為 之, 我 國 之 衛 生 人 力 編 制 長 期 以 來 未 能 調 整, 而 大 環 境 之 衛 生 醫 療 政 策 也 難 以 因 應 短 期 內 大 量 增 加 工 作 量 此 外, 因 社 經 地 位 所 造 成 的 健 康 不 平 等 情 形, 亦 非 單 純 能 由 公 共 衛 生 體 系 來 解 決 另 由 於 近 年 來 各 國 重 大 疫 情 不 斷, 如 :H1N1 流 感 禽 流 感 新 型 出 血 性 大 腸 桿 菌 感 染 症 等 新 興 傳 染 病 的 出 現 另 外, 國 內 發 生 食 品 汙 染 之 重 大 事 件 頻 傳,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基 層 的 公 衛 人 力 同 時 要 負 責 上 述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及 其 它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如 食 品 防 疫 藥 政 醫 政 保 健 等 多 項 工 作, 受 限 於 組 織 編 制, 在 無 法 專 職 下, 遑 論 提 升 專 業 素 質, 亦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對 衛 生 服 務 品 質 的 需 求, 衛 生 人 力 不 足 是 迫 切 需 要 正 視 之 問 題 三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 一 ) 依 據 死 亡 登 記 資 料, 民 國 107 年 癌 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下 降 至 112.7/10 5 ( 二 ) 由 電 話 調 查 和 資 料 庫 分 析, 至 民 國 107 年 18 歲 以 上 嚼 檳 率 下 降 至 4% ( 三 ) 由 電 話 調 查 和 資 料 庫 分 析, 至 民 國 107 年 癌 症 篩 檢 率 分 別 達 到 乳 癌 66% 大 腸 癌 60% 口 腔 癌 66% 及 子 宮 頸 癌 70%( 篩 檢 經 費 預 估 及 預 期 成 效 如 表 17) ( 四 ) 由 資 料 庫 分 析, 至 民 國 107 年 癌 症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分 別 達 到 乳 癌 90% 大 腸 癌 75% 口 腔 癌 80% 及 子 宮 頸 癌 92 % ( 五 ) 由 資 料 庫 分 析, 至 民 國 107 年 預 期 發 現 四 癌 癌 前 病 變 及 癌 症 數 共 9.2 萬 名 ( 六 ) 由 資 料 庫 分 析, 乳 癌 及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最 高 與 最 低 之 縣 市 差 距 由 101 年 20% 降 至 107 年 15% ( 七 ) 由 資 料 庫 分 析, 降 低 癌 症 個 案 3 個 月 未 治 療 比 率 由 101 年 18% 改 善 至 107 年 9% 50
表 17 103-107 年 癌 症 篩 檢 經 費 預 估 及 預 期 成 效 103 104 105 106 107 乳 癌 篩 檢 經 費 9.96 9.48 14.52 16.94 19.20 ( 億 元 ) 篩 檢 人 次 ( 萬 ) 80.0 100.0 116.7 136.1 154.3 預 估 達 成 篩 38 43 50 57 66 檢 率 (%) 大 腸 癌 篩 檢 經 費 2.4 2.7 3.23 3.67 4.14 ( 億 元 ) 篩 檢 人 次 ( 萬 ) 123.0 151.8 155.9 192.7 199.0 預 估 達 成 篩 43 46 50 55 60 檢 率 (%) 口 腔 癌 篩 檢 經 費 1.5 1.7 1.9 2.1 2.3 ( 億 元 ) 篩 檢 人 次 ( 萬 ) 96.0 113.0 125.6 136.9 148.9 預 估 達 成 篩 53 56 60 63 66 檢 率 (%)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經 費 9.245 9.245 9.245 9.245 9.245 ( 億 元 ) 篩 檢 人 次 ( 萬 ) 215 215 215 215 215 預 估 達 成 篩 檢 率 電 話 調 查 (%) 70 70 70 70 70 參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一 整 合 癌 症 防 治 架 構 及 資 源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在 中 央 主 要 為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主 管, 但 因 業 務 分 工, 傳 染 性 致 癌 因 子 重 要 研 究 工 作 及 癌 症 醫 療 給 付 等 業 務 分 屬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和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職 掌, 並 各 自 形 成 工 作 體 系 ( 表 18) 另 外, 諸 多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事 涉 跨 部 會 溝 通 與 合 作, 雖 癌 症 防 治 法 已 規 定 行 政 院 和 衛 生 福 利 部 各 設 有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但 由 於 各 單 位 或 部 會 之 業 務 重 點 和 優 先 性 不 同, 仍 需 尋 求 如 何 51
積 極 配 合 為 解 決 上 述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已 優 先 將 檳 榔 及 肥 胖 等 須 跨 部 會 整 合 的 議 題, 透 過 中 央 癌 症 防 治 會 報 機 制, 來 尋 求 各 部 會 之 重 視 及 配 合 表 18 本 部 各 單 位 癌 症 防 治 業 務 分 工 表 本 部 單 位 防 癌 業 務 資 源 國 民 健 康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癌 症 防 治 安 全 飲 食 傳 染 性 致 癌 因 子 癌 症 醫 療 給 付 業 務 癌 症 預 防 宣 導 ( 菸 酒 檳 榔 飲 食 運 動 肥 胖 ) HPV 疫 苗 接 種 癌 症 篩 檢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提 升 及 認 證 癌 症 病 友 服 務 及 癌 末 病 人 安 寧 療 護 宣 導 稽 查 食 品 成 份 及 營 養 標 示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法 規 及 釋 疑 食 品 安 全 之 管 理 查 緝 非 法 藥 物 違 規 廣 告 等 宣 導 預 防 B C 型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及 民 眾 認 知 自 己 的 帶 原 狀 況 B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孕 婦 B 型 肝 炎 產 前 檢 查 及 資 料 登 錄 建 立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資 料 庫 長 期 接 種 效 益 追 蹤 及 急 性 B C 型 肝 炎 監 測 研 究 癌 症 治 療 論 質 計 酬 方 案 ( 口 腔 癌 乳 癌 ) 論 人 計 酬 試 辦 計 畫 ( 癌 症 篩 檢 指 標 ) 癌 症 安 寧 住 院 居 家 及 試 辦 共 同 照 護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52
本 部 單 位 防 癌 業 務 資 源 醫 事 司 科 技 發 展 組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二 預 防 癌 症 發 生 安 寧 療 護 醫 事 人 員 癌 症 研 究 癌 症 診 斷 治 療 及 研 究 53 辦 計 畫 ( 一 ) 推 展 健 康 體 能 ( 飲 食 肥 胖 運 動 ) 開 放 肝 炎 患 者 之 就 近 就 醫 模 式 癌 症 認 證 結 果 納 醫 學 中 心 任 務 指 標 與 醫 院 評 鑑 醫 療 網 計 畫 推 動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癌 症 卓 越 研 究 體 系 計 畫 ( 轉 譯 研 究 服 務 導 向 之 應 用 研 究 ) 各 類 基 礎 轉 譯 研 究 及 臨 床 試 驗 制 訂 符 合 本 土 化 的 癌 症 治 療 指 引 協 助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為 防 治 肥 胖,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2011 年 推 動 健 康 100 臺 灣 動 起 來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計 畫, 再 於 2012 年 結 合 全 國 22 縣 市 共 同 推 動 臺 灣 101 躍 動 躍 健 康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計 畫, 號 召 60 萬 人, 落 實 聰 明 吃 快 樂 動 天 天 量 體 重 的 健 康 生 活, 共 同 減 重 600 公 噸, 目 的 為 提 倡 動 態 生 活, 提 高 民 眾 對 熱 量 與 營 養 之 知 能, 增 進 身 心 及 社 會 健 康, 預 防 慢 性 疾 病 1. 制 訂 健 康 的 公 共 政 策 營 造 健 康 城 市 及 健 康 促 進 醫 院 職 場 學 校 及 社 區 ; 配 合 本 部 推 動 國 民 營 養 法 草 案 健 康 促 進 法 草 案 修 正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法 ( 草 案 ), 將 限 制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易 導 致 慢 性 病 或 不 適 合 兒 童 長 期 食 用 之 食 品 廣 告 納 入 規 範 ; 修 訂 每 日 飲 食 指 南, 並 於 2011 年 7 月 6 日 公 布 實 施 2. 建 構 健 康 的 支 持 性 環 境 : 檢 視 並 改 善 致 胖 環 境, 建 構 資 訊 支 持 性 環 境, 並 建 置 健 康 飲 食 系 統 及 多 元 運 動 環 境 ; 建 置 肥 胖 防 治 網 站 及 0800-367-100 巿 話 免 費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提 供 聰 明 吃 快 樂 動 天 天 量 體 重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資 訊 ; 建 立 臺 灣 肥 胖 防 治 之 社 區 環 境 評 估 工 具 操
作 手 冊, 輔 導 縣 市 衛 生 局, 結 合 社 區 領 袖 及 志 工, 共 同 於 368 鄉 鎮 進 行 轄 區 內 進 行 致 胖 環 境 檢 視, 並 透 過 社 區 力 量, 建 構 多 元 動 態 生 活 環 境 ; 輔 導 業 者 開 發 健 康 盒 餐 及 具 健 康 訴 求 之 節 慶 食 品 鼓 勵 餐 廳 提 供 有 標 示 熱 量 的 菜 單 落 實 健 康 採 購 落 實 學 校 營 養 午 餐 符 合 每 日 飲 食 指 南 及 營 養 的 標 準, 並 鼓 勵 職 場 醫 院 提 供 健 康 餐 飲, 並 標 示 熱 量 3. 調 整 醫 療 服 務 的 方 向 : 輔 導 醫 療 院 所 由 傳 統 的 診 斷 治 療 轉 化 為 健 康 促 進 與 預 防 醫 學, 設 立 提 示 系 統, 對 病 患 及 民 眾 主 動 提 供 預 防 保 健 及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等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 於 癌 症 篩 檢 報 告 中 加 入 健 康 促 進 衛 教 訊 息 ; 推 動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鼓 勵 哺 育 母 乳, 提 供 相 關 健 康 體 重 資 訊 4. 強 化 社 區 行 動 力 : 透 過 有 組 織 的 行 動 力, 整 合 跨 部 門 資 源, 成 立 支 持 團 隊, 進 行 多 元 宣 導 活 動, 於 社 區 學 校 職 場 醫 院 全 面 展 開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 辦 理 記 者 會 及 發 布 新 聞 稿, 帶 動 健 康 減 重 風 潮, 營 造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的 社 會 氛 圍 及 動 力, 宣 誓 打 擊 肥 胖 5. 發 展 民 眾 落 實 健 康 生 活 的 技 能 : 製 作 相 關 宣 導 教 材 及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教 戰 手 冊 ; 設 計 推 廣 上 班 族 健 康 操 ; 建 置 網 站 及 諮 詢 專 線, 進 行 多 元 管 道 大 眾 宣 導, 增 進 民 眾 熱 量 與 營 養 運 動 及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之 知 能 ; 提 昇 國 人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素 養 ( 二 ) 菸 害 防 制 吸 菸 是 國 人 健 康 頭 號 殺 手,10 大 死 因 中, 有 6 個 直 接 與 吸 菸 有 關, 另 4 個 與 吸 菸 間 接 有 關, 每 25 分 鐘 就 有 1 人 死 於 菸 害 然 而, 菸 價 過 低, 也 使 得 我 國 即 使 努 力 禁 菸, 吸 菸 率 還 是 偏 高 為 遏 止 菸 草 的 危 害,97 年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也 提 出 MPOWER 六 項 具 實 證 基 礎 的 行 動 策 略 台 灣 也 積 極 推 動 上 述 各 項 策 略 監 測 菸 品 使 用 與 預 防 政 策 : 1. 避 免 二 手 菸 害 : 菸 害 防 制 法 新 規 定 自 98 年 1 月 11 日 施 54
行, 影 響 超 過 100 萬 處 場 所 及 2,300 萬 民 眾 的 日 常 生 活 除 擴 大 原 有 的 無 菸 社 區 無 菸 校 園 無 菸 軍 隊 無 菸 醫 院 及 無 菸 職 場 變 成 全 面 禁 菸, 並 提 供 菸 害 防 制 法 檢 舉 與 申 訴 專 線, 積 極 進 行 菸 害 防 制 法 執 法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加 強 稽 查 取 締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保 障 讓 民 眾 呼 吸 清 新 空 氣 的 自 由 和 健 康 權 2. 提 供 戒 菸 協 助 : 101 年 3 月 1 日 以 全 人 全 程 全 面, 積 極 推 動 二 代 戒 菸 服 務, 利 用 菸 捐 補 助 戒 菸 藥 品, 目 前 有 超 過 2,200 家 醫 療 院 所 及 社 區 藥 局 提 供 戒 菸 藥 物 治 療, 每 次 不 超 過 200 元 的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低 收 入 戶 山 地 原 住 民 暨 離 島 地 區 藥 費 全 免 此 外, 部 分 醫 療 院 所 或 社 區 藥 局 更 結 合 了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提 供 有 意 願 接 受 戒 菸 服 務 者, 專 業 的 支 持 及 關 懷, 孕 婦 青 少 年 及 不 適 合 用 藥 者 皆 可 受 惠 另 提 供 免 付 費 戒 菸 專 線 0800636363 之 戒 菸 諮 詢 服 務 及 戒 菸 班, 並 增 加 培 訓 專 業 的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以 面 對 面 方 式, 進 行 戒 菸 衛 教 及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運 用 菸 捐 幫 助 吸 菸 者 戒 菸, 有 效 提 升 戒 菸 成 功 率 ; 吸 菸 者 可 經 由 門 診 戒 菸 治 療 免 費 電 話 戒 菸 諮 商 及 戒 菸 班 等 方 式 獲 得 戒 菸 的 協 助 3. 菸 品 危 害 之 警 示 : 因 應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之 精 神 及 全 球 菸 害 防 制 之 趨 勢, 將 原 有 之 五 則 健 康 危 害 警 告 文 字 擴 增 為 規 範 菸 品 容 器 包 裝 之 正 反 面 35% 面 積, 除 須 標 示 警 示 文 字, 尚 須 標 示 圖 像 及 戒 菸 相 關 資 訊 4. 禁 止 菸 品 廣 告 促 銷 及 贊 助 : 參 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第 13 條 強 調 應 採 取 行 動 禁 止 菸 草 廣 告 促 銷 或 贊 助, 於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9 條 嚴 格 限 制 菸 品 廣 告 促 銷 或 贊 助, 分 別 對 違 反 之 菸 品 製 造 或 輸 入 業 者 廣 告 業 或 傳 播 媒 體 業 者 處 以 新 台 幣 500 萬 -2500 萬 及 20 萬 -100 萬 元 罰 鍰, 其 他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上 及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全 面 防 堵 菸 商 的 各 種 銷 售 55
手 段 5. 提 高 菸 稅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提 出 調 高 菸 價 為 以 價 制 量 最 有 效 之 策 略, 並 明 確 建 議, 徵 收 菸 品 稅 捐, 讓 有 責 者 付 費 菸 捐 調 漲 的 政 策, 係 為 增 進 全 民 健 康, 更 企 盼 透 過 價 格 提 高, 讓 癮 君 子 擺 脫 菸 癮 經 過 多 年 的 推 動, 菸 品 容 器 雖 已 有 35% 的 健 康 警 示 圖 文, 但 擴 大 健 康 警 示 的 面 積 更 換 更 具 說 服 力 的 健 康 警 示 圖 文 或 更 積 極 的 做 法, 仍 待 努 力 ; 此 外, 雖 然 已 全 面 禁 止 菸 品 廣 告 促 銷 及 贊 助, 但 杜 絕 業 者 遊 走 法 規 邊 緣, 仍 待 積 極 加 強 ; 在 菸 品 稅 捐 與 菸 價 方 面 雖 有 調 高, 但 台 灣 菸 價 仍 相 對 偏 低, 持 續 檢 討 提 高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更 是 未 來 重 要 的 工 作 ( 三 )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有 鑑 於 檳 榔 對 民 眾 的 健 康 危 害, 本 部 於 86 年 4 月 8 日 經 行 政 院 以 台 86 為 字 第 13516 號 函 核 定 之 檳 榔 問 題 管 理 方 案, 明 定 內 容 參 與 之 部 會 分 工 及 執 行 情 形, 該 方 案 於 91 年 6 月 執 行 結 束 95 年 1 月 17 日 中 央 癌 症 防 治 會 報 第 2 次 會 議 後, 依 會 議 決 議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研 議 檳 榔 防 制 跨 部 會 議 題, 重 新 進 行 各 部 會 橫 向 及 縱 向 檳 榔 防 制 業 務 協 調 溝 通 與 整 合 目 前 檳 榔 制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為 : 1.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除 強 調 吃 檳 榔 即 使 不 加 配 料, 也 會 導 致 癌 症 之 外, 也 宣 導 接 受 口 腔 癌 篩 檢 的 重 要 性 2. 積 極 於 各 種 場 域 推 動 檳 榔 防 制 工 作 : 與 軍 醫 局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於 軍 隊 社 區 職 場 學 校 等 場 域 推 動 拒 檳 計 畫 3. 提 供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及 戒 檳 服 務 : 對 於 嚼 食 檳 榔 的 民 眾, 已 發 展 戒 檳 服 務 體 系, 從 研 發 戒 檳 教 材 培 訓 戒 檳 種 籽 師 資 與 提 供 戒 檳 服 務, 期 能 協 助 嚼 檳 民 眾 戒 除 嚼 檳 榔, 以 減 少 罹 患 口 腔 癌 之 風 險 4. 跨 部 會 協 調 : 運 用 中 央 癌 症 防 治 會 報 平 台, 以 檳 榔 防 制 為 主 題, 邀 請 各 部 會 共 同 討 論 工 作 重 點, 及 相 互 協 調 資 源 交 流, 加 強 56
推 動 檳 榔 防 制 社 會 運 動 雖 目 前 18 歲 以 上 男 性 嚼 檳 率 已 由 96 年 的 17.2% 降 至 101 年 的 10.9%,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仍 遇 到 以 下 困 難, 包 括 嚼 檳 榔 者 主 動 參 加 篩 檢 戒 檳 的 意 願 低 ; 對 單 獨 嚼 檳 榔 子 也 會 致 癌 的 認 知 不 足 另 目 前 戒 檳 體 系 架 構 正 在 發 展 中, 目 前 係 與 醫 院 或 社 區 合 作, 以 計 畫 型 戒 檳 服 務 方 案 之 方 式 提 供, 開 班 數 及 參 與 人 數 皆 少, 為 有 效 提 供 嚼 食 檳 榔 者 減 戒 檳 榔 管 道,102 年 已 開 辦 團 體 與 個 別 戒 檳 衛 教 方 案, 未 來 仍 需 持 續 擴 大 培 育 戒 檳 衛 教 種 籽 師 資, 架 構 完 善 戒 檳 服 務 網 絡 ( 四 )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感 染 防 制 依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2009 年 發 表 對 HPV 疫 苗 的 立 場 聲 明, 採 逐 步 導 入 方 式, 自 100 年 起 對 低 收 入 戶 山 地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國 中 青 少 女 等 未 來 較 不 會 參 與 抹 片 篩 檢 之 族 群 接 種 HPV 疫 苗, 並 自 101 年 起 擴 大 至 中 低 收 入 戶 國 中 女 生, 目 前 國 一 女 生 的 施 打 蓋 率 約 達 16% 由 於 山 地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在 籍 不 在 學, 以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之 國 中 青 少 女, 其 居 住 場 所 易 變 動, 不 易 聯 繫 其 接 受 疫 苗 施 打, 又 或 家 長 及 接 種 對 象 本 身 對 施 打 疫 苗 之 認 知 不 足, 影 響 疫 苗 接 種 率 未 來 需 研 議 如 何 提 高 接 種 率, 並 視 經 費 可 行 性 逐 步 擴 大 補 助 對 象 三 癌 症 篩 檢 依 據 WHO 所 屬 之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總 署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出 版 之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一 書 指 出, 一 個 有 效 的 篩 檢 計 畫 必 須 具 備 : 確 認 篩 檢 群 體 和 個 人 並 達 成 高 篩 檢 率 足 夠 之 篩 檢 和 轉 介 治 療 機 構 品 質 管 控 建 立 資 訊 以 監 測 和 評 估 發 生 率 和 死 亡 率 的 降 低 據 此, 本 部 於 民 國 84 88 91 和 93 年 分 別 開 始 推 動 子 宮 頸 癌 口 腔 癌 乳 癌 和 大 腸 癌 篩 檢, 目 前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皆 已 納 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同 時 建 立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制 度, 確 保 其 接 受 後 續 之 確 診 和 治 療, 亦 建 置 篩 檢 資 料 庫, 收 集 篩 檢 結 果, 用 以 串 連 篩 檢 追 蹤 和 治 療 服 務, 57
並 作 為 監 測 和 評 估 執 行 及 篩 檢 成 效 以 下 為 現 行 國 內 現 行 之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口 腔 癌 和 大 腸 癌 篩 檢 政 策 ( 一 ) 確 認 篩 檢 群 體 目 前 篩 檢 之 現 行 政 策, 包 括 篩 檢 對 象 間 隔 如 表 19 表 19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對 象 工 具 間 隔 及 篩 檢 率 癌 症 別 對 象 篩 檢 工 具 間 隔 乳 癌 45-69 歲 婦 女 40-44 歲 高 危 險 群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2 年 1 次 大 腸 癌 50-74 歲 民 眾 糞 便 潛 血 2 年 1 次 口 腔 癌 子 宮 頸 癌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民 眾 18-29 歲 嚼 檳 榔 原 住 民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30 歲 以 上 婦 女 抹 片 2 年 1 次 至 少 每 3 年 1 次 其 中, 乳 癌 係 於 99 年 及 100 年 陸 續 將 一 般 婦 女 之 篩 檢 年 齡 提 前 及 提 前 高 危 險 群 篩 檢 開 始 年 齡 至 40 歲 ; 另 因 應 人 口 老 化,102 年 6 月 大 腸 癌 篩 檢 年 齡 擴 大 至 50-74 歲 ; 口 腔 癌 篩 檢 則 因 應 原 住 民 嚼 食 檳 榔 年 齡 較 早, 故 亦 自 102 年 6 月 起 將 原 住 民 開 始 篩 檢 年 齡 提 前 至 18 歲 ; 子 宮 頸 抹 片 則 將 因 應 國 際 實 證 及 各 國 作 法, 以 漸 進 之 方 式 鼓 勵 民 眾 三 年 篩 檢 一 次, 並 提 供 6 年 未 抹 婦 女 HPV 檢 測 服 務 上 述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率 經 99 年 開 始 擴 大 推 動 後, 篩 檢 率 逐 年 提 升, 投 入 之 篩 檢 經 費 亦 逐 年 增 加 ( 表 20) 58
表 20 99-102 年 癌 症 篩 檢 經 費 及 執 行 成 效 99 100 101 102 乳 癌 篩 檢 經 費 6.57 6.99 8.23 8.56 ( 億 元 ) 篩 檢 人 次 52.8 56.1 66.1 68.7 ( 萬 ) 篩 檢 率 (%) 21.6 29 31.9 36 大 腸 癌 篩 檢 經 費 0.929 0.969 1.414 2.07 ( 億 元 ) 篩 檢 人 次 101.7 81.6 105.1 114.9 ( 萬 ) 篩 檢 率 (%) 22 33 32.5 38.2 口 腔 癌 篩 檢 經 費 0.578 1.176 1.526 1.49 ( 億 元 ) 篩 檢 人 次 78.2 104.5 114.5 110.4 ( 萬 ) 篩 檢 率 (%) 32 40 49.8 54.6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經 費 8.69 8.79 8.70 8.83 ( 億 元 ) 篩 檢 人 次 200.7 202.9 202.1 204 ( 萬 ) 篩 檢 率 (%) 電 話 調 查 72-77 76 資 料 來 源 : 本 表 經 費 係 由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提 供 本 署 之 核 銷 明 細 資 料 檔 計 算, 大 腸 癌 及 口 腔 癌 篩 檢 費 用 含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費 ( 二 ) 癌 症 篩 檢 差 異 成 本 效 果 比 (incremental cost-effectiveness ratio,icer) 在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中, 如 須 評 估 一 種 措 施 ( 或 服 務 ) 是 否 具 有 效 益, 可 透 過 其 差 異 成 本 效 果 比 (incremental cost-effectiveness ratio:icer, 亦 即 每 多 救 一 個 人 年 所 額 外 多 花 的 錢 ), 與 年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GDP per capita) 比 較 59
當 運 用 在 癌 症 篩 檢 上 面 時, 即 為 比 較, 相 對 於 不 篩 檢, 篩 檢 每 多 救 一 個 人 年 需 多 花 之 成 本 ( 亦 即 ICER= 成 本 差 / 效 益 差 ) 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表 示, 當 ICER 低 於 年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時, 代 表 篩 檢 成 本 效 益 非 常 好 (Highly cost-effective); 介 於 1~3 倍 年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時, 代 表 篩 檢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Cost-effective)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90 96 及 97 年 間 委 託 台 灣 大 學 陳 秀 熙 教 授 之 研 究 指 出, 口 腔 癌 (2 年 1 次 ) 乳 癌 (2 年 1 次 ) 及 子 宮 頸 癌 (3 年 1 次 ) 等 3 項 篩 檢 為 社 會 救 回 1 人 年 壽 命 之 投 入 費 用 分 別 為 33 萬 元 121 萬 元 及 37 萬 元 ; 大 腸 癌 篩 檢 (2 年 1 次 ) 則 為 省 錢 (dominant), 其 成 本 效 益 如 表 21 項 目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3 年 1 次 ) 乳 癌 篩 檢 (2 年 1 次 ) 大 腸 癌 篩 檢 (2 年 1 次 ) 口 腔 癌 篩 檢 (2 年 1 次 ) 表 21 四 癌 篩 檢 成 本 效 益 (ICER) 分 析 為 社 會 每 增 加 1 人 年 壽 命 ICER/102 年 國 民 所 得 所 需 增 加 之 費 用 ( 新 台 幣 ) (546,939 元 ) 37 萬 元 0.68 121 萬 元 2.21 省 錢 60 省 錢 33 萬 元 0.60 根 據 主 計 總 處 之 統 計, 台 灣 102 年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為 新 台 幣 546,939 元, 大 腸 癌 篩 檢 (2 年 1 次 ) 則 為 省 錢 (dominant), 口 腔 癌 (2 年 1 次 ) 乳 癌 (2 年 1 次 ) 及 子 宮 頸 癌 (3 年 1 次 ) 等 3 項 篩 檢 ICER 值 分 別 為 102 年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之 0.6 倍 2.2 倍 及 0.7 倍, 顯 見 大 腸 癌 口 腔 癌 及 子 宮 頸 癌 為 成 本 效 益 非 常 好 乳 癌 則 為 具 成 本 效 益 之 篩 檢 服 務 ( 三 ) 強 化 癌 症 篩 檢 體 系 及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有 鑑 於 高 篩 檢 涵 蓋 率 和 確 保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得 到 適 當 的 確 診 和 治 療, 是 決 定 篩 檢 計 畫 成 功 與 否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因
此,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在 規 劃 篩 檢 計 畫 時, 同 時 建 立 篩 檢 服 務 體 系, 並 調 查 及 公 布 符 合 提 供 確 診 之 醫 療 院 所 名 單, 予 衛 生 局 所 及 民 眾 參 用 另 亦 責 成 醫 院 及 衛 生 所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追 蹤 轄 區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提 供 衛 教 並 促 其 接 受 確 診 與 治 療 另 為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率 及 陽 性 轉 介 率, 並 提 供 媒 合 需 求 及 諮 詢 服 務,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102 年 起 在 本 島 19 縣 市 成 立 癌 症 篩 檢 管 理 中 心, 針 對 困 難 個 案 加 以 提 供 關 懷 諮 詢 或 家 訪 等 措 施, 同 時 協 助 整 合 地 方 社 區 資 源 製 作 資 源 手 冊 及 募 集 防 癌 尖 兵 等, 藉 以 提 升 轄 區 資 源 利 用 性 及 民 眾 健 康 自 覺 1. 子 宮 頸 癌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可 以 相 當 有 效 的 偵 測 子 宮 頸 細 胞 的 癌 前 病 變 及 癌 症,101 年 全 台 共 有 約 2 千 家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子 宮 頸 抹 片 服 務, 每 年 篩 檢 人 數 高 達 215 萬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篩 檢 自 84 年 推 動 至 今, 已 促 使 大 多 數 婦 女 接 受 篩 檢, 目 前 抹 片 檢 查 政 策 為 每 年 補 助 一 次,30-69 歲 婦 女 3 年 內 接 受 子 宮 頸 抹 片 篩 檢 率 維 持 在 70%, 惟 目 前 仍 有 逾 160 萬 名 婦 女 超 過 6 年 未 接 受 檢 查, 亟 需 加 強 宣 導 及 改 善 服 務 環 境 之 友 善 性, 或 提 供 其 抹 片 以 外 之 選 擇, 即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檢 測 檢 查, 以 增 進 篩 檢 率 另,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比 率 已 達 9 成 以 上, 其 中 抹 片 結 果 為 重 度 癌 前 病 變 (HSIL) 以 上 的 個 案, 依 本 署 篩 檢 資 料 庫 顯 示 其 依 醫 囑 接 受 切 片 確 診 比 率 約 76%, 此 一 資 料 將 合 併 分 析 健 保 資 料 以 了 解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依 醫 囑 實 際 接 受 確 診 或 治 療 之 情 形 再 者, 隨 著 子 宮 頸 腺 癌 比 例 的 增 加, 實 有 必 要 增 加 相 關 判 讀 人 員 在 此 方 面 之 能 力, 以 提 升 正 確 診 斷 率, 使 個 案 早 期 接 受 治 療 2. 乳 癌 目 前 全 台 共 有 逾 200 家 通 過 本 署 認 證 之 乳 房 X 光 攝 影 醫 療 機 構, 並 有 近 60 輛 符 合 資 格 的 乳 房 X 光 攝 影 巡 迴 車, 61
可 配 合 縣 市 衛 生 局 至 偏 鄉 職 場 或 社 區 篩 檢 站 支 援, 以 增 加 醫 療 可 近 性 乳 癌 篩 檢 率 雖 已 由 98 年 的 11% 提 升 至 101 年 32%, 但 相 較 於 英 國 (70%) 及 韓 國 (60%) 篩 檢 率, 篩 檢 涵 蓋 率 仍 偏 低 另 乳 癌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每 年 約 有 6 萬 多 人, 須 至 醫 院 接 受 複 檢 確 診 或 治 療 約 9 成 婦 女 完 成 追 蹤 流 程, 因 此, 未 來 除 持 續 宣 導 篩 檢 及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接 受 後 續 確 診 之 重 要 性 外, 將 透 過 縣 市 篩 檢 管 理 中 心 邀 請 難 邀 約 民 眾 接 受 篩 檢 加 強 輔 導 陽 性 個 案 接 受 後 續 確 診, 及 與 相 關 醫 學 會 合 作, 以 提 升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率 及 確 診 品 質 另 外, 判 讀 醫 師 人 力 也 是 限 制 條 件, 需 要 進 一 步 估 算 未 來 人 力 需 求 以 便 因 應 3. 口 腔 癌 口 腔 癌 篩 檢 主 要 由 健 保 特 約 牙 科 和 耳 鼻 喉 科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服 務, 非 上 述 兩 類 科 別 醫 師 則 需 接 受 訓 練 ( 含 實 作 ) 及 通 過 考 試 後 方 得 提 供 服 務 提 供 方 式 是 由 醫 師 對 前 來 就 診 的 吸 菸 或 嚼 檳 榔 病 人, 一 併 提 供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或 是 由 衛 生 局 ( 所 ) 聘 請 前 項 醫 師 於 社 區 提 供 篩 檢 101 年 共 計 有 近 4,000 家 醫 療 院 所 ( 含 非 牙 科 和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約 500 家 ) 提 供 口 腔 癌 篩 檢 服 務, 每 年 篩 檢 約 計 90 萬 嚼 食 檳 榔 或 吸 菸 高 危 險 群 民 眾, 篩 檢 涵 蓋 率 由 98 年 的 28% 提 升 至 101 年 之 約 50% 口 腔 癌 篩 檢 高 危 險 群 係 指 嚼 檳 或 吸 菸 者, 惟 此 一 族 群 參 與 篩 檢 動 機 顯 有 不 足 口 腔 癌 罹 患 居 多 的 三 大 行 業 : 建 築 工 程 業 陸 上 運 輸 業 及 漁 業, 除 因 其 工 作 特 質 在 參 與 篩 檢 意 願 亦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困 難 外, 因 其 病 識 感 不 強 可 能 害 怕 確 診 發 現 真 的 罹 癌 確 診 必 須 請 假 扣 工 資 等 等, 致 陽 性 個 案 僅 約 近 七 成 接 受 確 診 而 確 診 醫 院 之 審 查 條 件 雖 已 於 102 年 放 寬, 各 縣 市 仍 有 合 格 醫 院 分 布 不 均 情 形 ; 另, 未 來 亦 將 透 過 各 縣 市 癌 症 篩 檢 管 理 中 心 (Call center), 加 強 62
陽 性 轉 介 困 難 個 案 進 行 追 蹤 與 管 理 因 目 前 口 腔 癌 篩 檢 未 能 優 先 提 供 予 高 風 險 行 為 ( 嚼 食 檳 榔 風 險 高 於 吸 菸 者 ), 各 地 篩 檢 效 益 差 異 大 ( 表 22), 未 來 將 就 其 風 險 因 子 加 以 設 定 服 務 優 先 順 序 及 考 量 給 付 調 整 另 外, 由 於 目 前 申 報 篩 檢 個 案 資 料, 醫 療 院 所 未 能 聯 結 現 有 門 診 電 腦 系 統 而 需 以 手 填 報 表 方 式 申 報, 降 低 了 診 所 參 與 的 意 願, 亦 是 本 項 工 作 目 前 面 臨 的 挑 戰 之 一 表 22 口 腔 癌 篩 檢 統 計 表 習 慣 別 分 佈 偵 測 率 陽 性 個 陽 性 預 測 值 ( 推 估 100% 確 篩 檢 人 陽 性 陽 性 案 轉 介 癌 前 癌 症 合 計 診 ) 數 個 案 率 (%) 完 成 率 病 變 癌 前 癌 前 (%) 癌 症 合 計 癌 症 合 計 病 變 病 變 抽 菸 376,617 14,510 3.9% 75.1% 753 138 891 1/14 1/79 1/12 1/376 1/2049 1/317 嚼 檳 榔 21,270 1,686 7.9% 66.1% 93 25 118 1/12 1/45 1/9 1/151 1/562 1/119 抽 菸 + 132,954 19,372 14.6% 64.4% 1,059 387 1,446 1/12 1/32 1/9 1/81 1/221 1/59 嚼 檳 榔 嚼 檳 榔 + 13,191 1,295 9.8% 70.4% 52 11 63 1/18 1/83 1/14 1/179 1/845 1/147 已 戒 菸 已 戒 檳 榔 361,403 21,740 6.0% 77.8% 1,428 604 2,032 1/12 1/28 1/8 1/197 1/466 1/138 總 計 905,435 58,603 6.5% 72.2% 3,385 1,165 4,550 1/12 1/36 1/9 1/193 1/561 1/144 資 料 來 源 : 癌 症 篩 資 料 庫, 統 計 時 間 為 101/01/01~101/12/31 4. 大 腸 癌 101 年 共 計 有 3 千 餘 家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大 腸 癌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約 有 103 萬 人 參 與 篩 檢, 篩 檢 率 約 34%, 採 便 管 的 發 放 和 回 收 約 25% 由 衛 生 局 所 完 成, 約 75% 由 醫 療 院 所 完 成 ; 其 中 基 層 診 所 完 成 11%, 另 亦 已 藉 由 整 合 式 篩 檢 提 供 服 務, 民 眾 再 將 檢 體 送 回 回 收 點 送 驗 近 年 來 大 腸 癌 篩 檢 涵 蓋 率 已 由 98 年 的 10% 升 至 34 %, 但 因 採 檢 管 發 放 與 回 收 有 賴 人 力 投 注, 且 採 便 管 回 收 63
流 失 率 高 達 2 成, 致 使 成 本 增 加, 影 響 基 層 診 所 參 與 意 願, 而 民 眾 存 有 僥 倖 心 態 亦 是 影 響 篩 檢 意 願 的 主 要 因 素 為 提 高 篩 檢 涵 蓋 率, 未 來 宣 導 重 點 應 強 化 民 眾 對 大 腸 癌 早 期 無 症 狀 的 認 知, 及 適 時 檢 討 篩 檢 補 助 費 用, 鼓 勵 醫 療 院 所 參 與 篩 檢 另 根 據 國 際 實 證 (USPSTF NGC), 大 腸 鏡 檢 查 為 有 效 之 大 腸 癌 篩 檢 工 具, 為 避 免 重 複 投 入 醫 療 資 源, 造 成 不 必 要 之 浪 費, 自 101 年 起 開 始 收 集 自 費 大 腸 鏡 篩 檢 之 資 料, 以 確 切 掌 握 全 國 民 眾 進 行 大 腸 癌 篩 檢 ( 大 腸 鏡 檢 及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 狀 況 另 101 年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陽 性 個 案 確 診 率 約 57%, 用 於 確 診 之 全 大 腸 鏡 檢 查 為 侵 入 性, 致 使 部 份 民 眾 排 斥 受 檢 ; 加 上 受 健 保 總 額 給 付 影 響, 醫 院 接 受 衛 生 局 所 轉 介 個 案 做 全 大 腸 鏡 檢 查 的 意 願 也 不 高, 甚 至 有 些 醫 師 以 再 次 糞 便 潛 血 化 學 法 檢 查 等 錯 誤 方 式 來 確 診 另 外, 大 腸 鏡 檢 醫 師 分 布 不 均, 衛 生 局 所 轉 介 困 難, 且 隨 著 篩 檢 計 畫 的 推 動, 息 肉 個 案 所 需 的 定 期 追 蹤 與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確 診 的 大 腸 鏡 確 診 需 求, 勢 將 雖 時 間 累 積 而 增 加, 對 大 腸 鏡 檢 設 備 與 人 力 需 求 的 評 估, 需 提 前 因 應 規 劃 ( 四 ) 癌 症 篩 檢 品 質 管 控 四 癌 篩 檢 目 前 已 監 控 篩 檢 之 陽 性 預 測 值 及 檢 出 率 值, 對 於 離 群 單 位 進 行 亦 提 供 輔 導 另 各 癌 重 點 品 管 工 作 如 下 : 1. 子 宮 頸 癌 為 確 保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驗 品 質, 訂 定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診 斷 單 位 資 格 審 查 原 則, 建 立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和 定 期 後 續 評 核 的 制 度, 內 容 亦 包 括 人 員 資 格 設 備 和 抽 片 複 閱 等 項 目 為 提 升 相 關 醫 師 技 術 人 員 之 閱 片 能 力, 除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外, 也 透 過 定 期 網 路 提 供 案 例 分 享, 並 對 抽 片 結 果 有 差 異 者, 辦 理 閱 片 稽 核 討 論 會 隨 著 子 宮 頸 腺 癌 比 例 的 增 加, 也 將 增 加 相 關 判 讀 64
人 員 在 子 宮 頸 腺 癌 之 閱 片 能 力, 以 提 升 正 確 診 斷 率 2. 乳 癌 為 確 保 乳 癌 篩 檢 品 質, 訂 定 乳 房 X 光 攝 影 醫 療 機 構 資 格 審 查 原 則, 建 立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和 定 期 後 續 評 核 的 制 度, 內 容 亦 包 括 人 員 資 格 攝 影 儀 品 管 抽 片 複 閱 等 項 目 對 於 篩 檢 單 位 陽 性 率 偏 高 或 偏 低 者, 按 比 例 進 行 抽 片 複 閱, 複 閱 不 符 規 定 者 需 依 規 定 改 善 隨 著 乳 房 X 光 攝 影 巡 迴 車 的 增 加, 未 來 除 每 年 視 乳 房 攝 影 之 執 行 情 形 來 決 定 抽 片 複 閱 之 標 準, 並 加 強 監 控 乳 房 X 光 攝 影 巡 迴 車 之 品 質 ; 此 外, 針 對 人 員 資 格 攝 影 儀 及 其 他 相 關 硬 體 設 備 ( 如 閱 片 設 備 ) 等 加 以 規 範, 以 提 升 篩 檢 品 質 在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之 確 診 部 分, 亦 與 相 關 學 會 合 作, 辦 理 醫 師 教 育 訓 練, 落 實 篩 檢 疑 陽 性 個 案 後 續 處 置 以 提 升 確 診 品 質 3. 口 腔 癌 口 腔 癌 篩 檢 是 由 醫 師 針 對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目 視 檢 查 口 腔 黏 膜, 以 找 出 癌 前 病 變 和 癌 症, 因 此 篩 檢 品 質 受 檢 查 醫 師 本 身 的 能 力 及 篩 檢 對 象 是 否 實 屬 高 危 險 群 影 響 甚 大 前 者 已 委 由 相 關 學 會 分 別 針 對 牙 科 及 耳 鼻 喉 科 專 科 醫 師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其 疾 病 鑑 別 診 斷 實 作 檳 榔 對 健 康 的 危 害 轉 介 追 蹤 管 理 等 知 能, 其 他 科 別 醫 師 亦 透 過 縣 市 衛 生 局 的 培 訓, 使 其 具 備 基 礎 的 篩 檢 和 轉 介 的 能 力 另 將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醫 療 院 所 以 高 危 險 群 ( 嚼 檳 榔 且 吸 菸 者, 或 嚼 檳 榔 者 ) 優 先 接 受 篩 檢 之 事 宜 另 為 有 效 提 升 篩 檢 品 質,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除 透 過 定 期 性 監 測 口 腔 癌 篩 檢 資 料 庫, 並 於 102 年 篩 選 近 年 (99-101 年 ) 在 篩 檢 品 質 指 標 中 排 名 較 落 後 之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實 地 輔 導, 期 能 找 出 各 篩 檢 院 所 品 質 低 落 之 原 因, 並 即 時 協 助 改 善 4. 大 腸 癌 65
自 99 年 起 將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列 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為 確 保 檢 驗 品 質, 訂 定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資 格 審 查 原 則, 由 有 設 置 檢 驗 單 位 之 醫 院 或 聯 合 診 所 檢 驗 所 提 出 申 請, 通 過 本 署 資 格 審 查 後, 始 得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ifobt 為 維 持 適 當 及 穩 定 的 檢 驗 品 質,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對 於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者, 每 年 施 予 監 測, 含 1 年 寄 送 2 次 樣 本 檢 體 檢 驗 能 力 測 試 及 書 面 審 核 內 部 品 管 監 測 數 據, 不 合 格 者, 另 進 行 實 地 輔 導 為 提 升 檢 驗 品 質, 未 來 應 強 化 研 擬 退 場 機 制 對 於 大 腸 鏡 品 質 與 相 關 病 理 資 料 庫 建 置, 亦 為 品 質 投 入 重 點 工 作, 除 持 續 與 消 化 系 內 視 鏡 醫 學 會 合 作 大 腸 鏡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外, 未 來 將 針 對 重 要 鏡 檢 品 質 指 標, 導 入 醫 院 執 行 監 測, 以 有 效 提 升 各 執 行 單 位 之 鏡 檢 品 質 與 服 務 流 程 一 制 性 另 外 亦 須 建 立 病 理 資 料 庫, 有 系 統 收 集 切 片 結 果, 以 有 效 分 析 癌 前 病 變 及 罹 癌 程 度 四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 一 ) 補 助 醫 院 提 升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提 升 及 辦 理 認 證 為 落 實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保 證 措 施 準 則, 自 94 年 開 始 補 助 醫 院 成 立 癌 委 會 推 動 全 院 性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提 升, 並 補 助 醫 院 推 動 癌 症 登 記 多 專 科 團 隊 運 作, 提 升 化 學 治 療 安 全 放 射 線 治 療 安 全 影 像 診 斷 報 告 品 質 病 理 報 告 品 質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營 養 照 護 品 質, 推 廣 安 寧 照 護 建 立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跨 科 整 合 癌 症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提 供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安 全 及 具 實 證 之 癌 症 診 療, 提 升 癌 症 患 者 之 生 活 品 質 除 上 述 協 助 醫 院 提 升 品 質 外, 於 民 國 97 年 開 始 針 對 每 年 新 診 斷 癌 症 個 案 數 達 500 例 以 上 之 醫 院, 施 行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制 度, 至 102 年 共 計 48 家 醫 院 通 過 認 證, 此 48 家 醫 院 佔 全 國 年 度 新 診 斷 癌 症 個 案 數 80% 以 上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雖 已 提 升 各 院 癌 症 診 療 照 護 品 質, 但 目 66
前 面 臨 之 問 題 為, 包 括 部 分 醫 院 未 實 際 落 實 癌 症 委 員 會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庫 之 申 報 品 質 管 控 已 有 顯 著 進 步, 但 資 料 庫 資 料 之 應 用 仍 有 待 推 廣 多 數 醫 院 已 確 實 建 立 並 執 行 院 內 同 儕 審 查 機 制, 但 對 統 計 資 料 之 分 析 與 檢 討 較 為 缺 乏 部 分 醫 院 並 未 發 揮 多 專 科 團 隊 會 議 功 能, 多 專 科 團 隊 會 議 召 開 的 量 多 已 符 合 要 求, 但 在 會 議 的 質 上, 仍 有 再 進 步 之 空 間 現 有 制 度 缺 乏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長 期 培 育 計 畫 缺 乏 成 果 面 指 標 及 全 國 性 操 作 型 定 義 等 ( 二 ) 癌 症 品 質 相 關 作 業 或 報 告 項 目 之 標 準 化 除 上 述 兩 項 工 作 外,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分 別 自 民 國 96 年 及 99 年 開 始 發 展 癌 症 病 理 報 告 及 電 腦 斷 層 及 磁 振 造 影 影 像 報 告 之 應 含 項 目, 目 前 共 發 展 17 種 癌 症 之 病 理 報 告 應 含 項 目 及 12 種 癌 症 之 影 像 報 告 應 含 項 目 另, 因 癌 症 標 靶 治 療 日 益 普 遍, 標 靶 治 療 前 所 需 之 分 子 病 理 檢 驗 品 質 日 顯 重 要, 因 此, 自 99 年 開 始 委 託 規 劃 病 理 分 子 生 物 檢 驗 品 質 提 升 工 作, 辦 理 病 理 分 子 生 物 檢 驗 研 討 會 及 試 辦 病 理 分 子 生 物 檢 驗 之 能 力 測 試 另 自 99 年 起 委 託 發 展 癌 症 照 護 品 質 及 照 護 指 引, 至 101 年 共 發 展 66 項 癌 症 照 護 品 質 指 標 及 5 項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以 上 計 畫 之 成 果, 目 前 多 已 藉 由 相 關 工 作 計 畫 推 廣 至 各 醫 院, 其 運 用 情 形 及 成 效 值 得 加 以 評 估 五 癌 症 病 友 服 務 及 安 寧 療 護 ( 一 ) 癌 症 病 友 服 務 鑑 於 癌 症 病 患 承 受 極 大 的 心 理 煎 熬, 需 要 有 人 從 旁 協 助 他 們 渡 過 疾 病 發 展 的 不 同 過 程, 並 給 予 諮 詢 及 支 持, 故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自 94 年 起 即 開 始 投 入 資 源, 藉 由 補 助 計 畫 強 化 病 友 服 務 資 源, 提 供 癌 症 相 關 資 訊 ( 如 癌 症 照 護 疾 病 適 應 癌 症 篩 檢 及 安 寧 療 護 等 ) 電 話 諮 詢 情 緒 支 持 提 供 輔 具 或 康 復 用 品 租 借 或 提 供 營 養 品 等 服 務, 使 癌 症 病 友 及 家 屬 獲 得 相 關 支 持 照 護, 進 而 能 回 歸 社 會 截 至 102 年 計 補 助 53 家 醫 院 計 成 立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整 合 院 內 外 資 源, 提 供 病 人 與 家 屬 整 合 性 67
癌 症 資 源 服 務 ; 並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於 社 區 提 供 癌 症 病 友 服 務, 每 年 共 計 約 可 服 務 達 5 萬 人 次 現 行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之 病 友 服 務 人 員 流 動 率 高, 可 能 受 到 人 員 對 於 工 作 歸 屬 感 或 認 同 度 不 足, 或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之 運 作 缺 乏 高 階 主 管 之 支 持 等 因 素 影 響, 將 影 響 病 友 及 家 屬 的 服 務 品 質, 故 應 加 強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服 務 人 員 自 我 工 作 價 值 及 對 此 工 作 之 認 同 感, 使 罹 癌 家 庭 獲 得 全 人 全 程 的 照 護 此 外, 癌 症 病 友 服 務 應 加 強 資 源 連 結, 與 個 案 管 理 病 友 團 體 或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結 合, 使 其 獲 得 持 續 性 照 護 ( 二 ) 安 寧 療 護 為 讓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享 有 優 質 的 臨 終 照 護 服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85 年 起 推 動 癌 症 病 人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健 保 署 並 於 89 年 辦 理 安 寧 療 護 納 入 健 保 整 合 試 辦 計 畫, 將 安 寧 住 院 和 安 寧 居 家 服 務 納 入 給 付, 且 於 同 年 立 法 通 過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成 為 亞 洲 第 一 個 完 成 自 然 死 法 案 立 法 的 國 家 另 為 提 升 癌 症 病 人 死 前 安 寧 療 護 利 用 率,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93 年 推 動 癌 症 病 人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服 務, 並 於 94 年 起 擴 大 推 動, 補 助 34 家 醫 院 辦 理 該 計 畫 為 普 及 末 期 病 人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健 保 署 自 98 年 起 將 安 寧 住 院 及 安 寧 居 家 服 務 納 入 正 式 給 付, 並 於 100 年 4 月 1 日 起, 試 辦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服 務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截 至 101 年 底, 共 分 別 有 47 72 與 86 家 醫 院 提 供 安 寧 住 院 安 寧 居 家 與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服 務, 每 年 約 可 服 務 2 萬 名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目 前 癌 症 病 人 死 前 一 年 安 寧 療 護 利 用 情 形, 已 由 89 年 7.4% 大 幅 提 升 至 100 年 的 47.5% 另 為 提 升 臨 床 醫 護 人 員 克 盡 病 情 告 知 責 任 與 義 務, 以 重 視 末 期 病 人 自 主 權 益, 國 民 健 康 署 委 託 專 家 編 制 癌 末 病 情 告 知 指 引 手 冊, 供 醫 護 人 員 使 用, 做 為 癌 末 真 相 告 知 之 依 循 此 外, 辦 理 安 寧 療 護 人 員 培 訓 與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及 辦 理 癌 症 防 治 人 員 相 關 訓 練 及 安 寧 療 護 宣 導 推 廣 計 畫, 以 提 升 專 業 人 員 安 寧 療 護 之 認 知 及 專 業 技 能, 進 而 全 面 提 升 安 寧 療 護 品 質 68
惟 在 多 年 積 極 推 廣 安 寧 療 護 理 念 下, 雖 已 大 幅 提 昇 癌 症 病 人 死 前 安 寧 療 護 利 用 率, 尚 有 許 多 值 得 改 善 之 處 如 : 1. 民 眾 及 醫 療 人 員 對 安 寧 療 護 之 認 知 不 足, 認 為 安 寧 療 護 是 消 極 不 作 為 的 照 護, 因 此 造 成 許 多 癌 症 病 人 未 能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2. 醫 護 人 員 之 癌 症 末 期 真 相 告 知 能 力 亦 需 加 強 末 期 病 情 告 知 為 癌 末 病 人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與 否 的 先 決 條 件, 縱 使 醫 護 人 員 知 道 癌 末 真 相 告 知 乃 利 多 於 弊, 但 由 於 末 期 真 相 告 是 一 項 困 難 的 工 作, 故 往 往 使 得 醫 護 人 員 未 能 順 利 對 病 人 告 知 末 期 病 情, 致 使 癌 症 病 人 無 法 確 切 掌 握 疾 病 進 展, 而 錯 過 選 擇 安 寧 療 護 的 時 機 3. 國 人 傳 統 觀 念 習 慣 於 家 中 度 過 生 命 最 後 一 段 時 光, 且 醫 療 機 構 供 給 面 日 趨 飽 和, 社 區 安 寧 療 護 的 需 求 日 漸 增 加, 惟 目 前 社 區 安 寧 療 護 的 推 動 仍 有 待 提 升 六 整 合 癌 症 資 料 庫 ( 一 ) 癌 症 篩 檢 及 登 記 資 料 庫 整 合 為 系 統 性 蒐 集 癌 症 相 關 資 訊,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自 68 年 起 建 置 癌 症 登 記 系 統 84 年 開 發 子 宮 頸 抹 片 申 報 及 追 蹤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及 93 年 建 置 乳 癌 口 腔 癌 大 腸 癌 篩 檢 網 路 申 報 資 訊 系 統, 更 於 101 年 起 整 合 上 述 各 類 資 訊 平 台, 建 置 癌 症 篩 檢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單 一 入 口, 以 減 少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並 利 資 料 應 用 與 相 關 分 析 雖 不 同 資 訊 系 統 間 整 合 不 易, 但 未 來 將 持 續 朝 向 以 個 案 為 單 位 之 系 統 整 合, 並 將 各 資 料 庫 ( 癌 症 篩 檢 癌 症 登 記 癌 症 新 診 斷 及 復 發 個 管 師 領 航 及 HPV 疫 苗 注 射 等 系 統 ), 以 提 高 系 統 運 作 效 率 另 基 於 本 部 健 康 署 目 前 已 設 置 之 癌 症 篩 檢 發 生 及 疫 苗 施 打 等 資 料 庫, 未 來 規 劃 進 一 步 整 合 納 入 縣 市 衛 生 單 位 相 關 依 其 特 色 發 展 之 社 區 整 合 式 篩 檢 等 資 料, 健 全 癌 症 資 料 庫, 屆 時 並 將 研 議 統 整 各 資 料 庫 轉 型 為 國 民 保 健 資 料 中 心, 以 確 69
保 資 料 收 集 管 理 之 品 質, 並 應 用 於 工 作 成 效 之 監 測 與 評 估 ( 二 ) 癌 症 研 究 平 台 的 整 合 鑒 於 癌 症 相 關 之 資 料 庫 分 屬 於 不 同 單 位, 將 整 合 本 部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庫 癌 症 篩 檢 資 料 庫 健 保 資 料 庫 及 國 人 死 因 檔 等 各 項 資 料 庫, 以 支 援 癌 症 防 治 政 策 生 醫 及 醫 藥 衛 政 研 究, 提 高 國 內 研 究 深 度 及 廣 度, 並 作 為 推 行 相 關 政 策 之 實 證 依 據, 以 促 進 全 民 健 康 福 祉 目 前 癌 症 防 治 所 需 相 關 實 證 包 含 自 基 礎 醫 學 基 礎 醫 學 應 用 於 人 類 之 可 行 性 到 產 生 醫 學 指 引 及 衛 生 政 策 之 成 效 評 估 等, 分 別 由 國 內 各 學 校 及 研 究 機 構 ( 如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中 央 研 究 院 等 ) 或 相 關 企 業 進 行 ; 未 來 將 視 財 源 許 可 評 估 成 立 實 證 研 究 中 心 之 可 行 性 或 其 替 代 方 案, 透 過 本 部 癌 症 委 政 策 員 會 研 議, 逐 步 整 合 相 關 癌 症 研 究 資 源, 產 出 擬 定 癌 症 防 治 相 關 政 策 所 需 實 證 肆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一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 一 ) 建 立 整 合 資 料 庫 加 強 管 理 分 析 及 發 展 實 證 研 究 ( 二 ) 提 升 民 眾 癌 症 健 康 識 能 及 癌 症 預 防 能 力 ( 三 ) 擴 大 及 落 實 癌 症 篩 檢, 提 高 篩 檢 率 及 品 質 ( 四 ) 強 化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服 務 效 能 ( 五 ) 鼓 勵 產 業 創 新 發 展, 強 化 與 社 區 組 織 之 夥 伴 關 係 二 分 期 ( 年 ) 執 行 策 略 有 關 各 策 略 之 分 期 執 行 期 程, 請 見 附 件 一 甘 特 圖 三 執 行 步 驟 ( 方 法 ) 與 分 工 有 關 與 癌 症 防 治 相 關 之 菸 害 防 制 肥 胖 防 制 及 肝 癌 防 治, 因 其 重 要 性 另 有 專 案 計 畫, 不 列 於 本 計 畫 策 略 中 內 ( 一 ) 建 立 整 合 資 料 庫 加 強 管 理 分 析 及 發 展 實 證 研 究 策 略 一 : 建 立 資 訊 平 台, 持 續 收 錄 國 人 癌 症 篩 檢 和 發 生 資 料 ; 提 升 癌 症 登 記 品 質, 包 括 登 記 員 之 培 訓 與 認 證, 建 立 與 推 動 資 70
料 品 質 稽 核 機 制 策 略 二 : 藉 由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擘 劃 我 國 之 癌 症 研 究 roadmap, 掌 握 國 家 癌 症 研 究 方 向, 及 橫 向 整 合 國 衛 院 科 技 組 健 康 署 與 健 保 署 癌 症 相 關 研 究, 挹 注 於 癌 症 死 亡 率 下 降 目 標 方 法 一 : 由 本 部 科 技 發 展 組 統 籌 癌 症 卓 越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並 提 升 其 中 T3 T4 轉 譯 研 究 之 比 率 至 20%, 強 化 其 研 究 成 果 挹 注 於 癌 症 政 策 之 制 定 方 法 二 :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以 解 決 業 務 層 面 所 遇 到 問 題 為 研 究 主 要 方 向, 包 括 : 癌 症 相 關 現 況 調 查 癌 症 健 康 識 能 調 查 癌 症 危 險 因 子 探 討 民 眾 癌 症 相 關 健 康 行 為 模 式 及 影 響 因 素 調 查 癌 症 相 關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研 究 服 務 品 質 之 監 測 癌 症 篩 檢 政 策 研 發 及 癌 症 政 策 成 效 評 估 及 癌 症 實 證 研 究 之 回 顧 及 統 合 分 析 等 策 略 三 : 成 立 癌 症 防 治 政 策 實 證 研 究 中 心, 提 供 相 關 實 證, 做 為 政 策 制 定 及 調 整 之 參 考 方 法 一 : 蒐 集 分 析 以 產 出 各 層 面 癌 症 防 治 實 證, 並 加 強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 如 民 眾 採 行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是 否 參 與 篩 檢 或 接 受 治 療 等 因 素 ) 方 法 二 : 進 行 政 策 執 行 成 效 研 究 : 針 對 癌 症 相 關 政 策, 進 行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健 康 衝 擊 評 估 ( 如 篩 檢 對 癌 症 死 亡 率 或 平 均 餘 命 之 影 響 各 項 重 要 癌 症 預 期 可 下 降 死 亡 率 之 貢 獻 度 等 ) 資 源 可 用 性 ( 人 力 設 備 及 經 費 ) 評 估, 及 發 展 相 關 評 估 指 標 方 法 三 : 強 化 癌 症 相 關 健 康 不 平 等 ( 如 癌 症 發 生 存 活 死 亡 致 癌 因 子 篩 檢 服 務 分 布 醫 療 資 源 分 布 及 品 質 等 ) 之 分 析 及 研 究 方 法 四 : 研 議 依 受 檢 者 風 險 程 度 ( 如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及 是 否 定 期 接 受 篩 檢 ) 調 整 篩 檢 政 策 策 略 四 : 研 議 成 立 資 料 中 心, 加 強 癌 症 重 要 資 料 庫 (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庫 篩 檢 資 料 庫 健 保 資 料 庫 及 死 亡 資 料 庫 ) 之 串 聯 及 分 71
析 提 供 資 料 分 析 及 政 策 分 析 等 之 用 ( 二 ) 提 升 民 眾 癌 症 健 康 識 能 及 癌 症 預 防 能 力 策 略 一 : 透 過 跨 部 會 平 台 ( 中 央 癌 症 防 治 會 報 菸 害 防 制 策 進 會 ) 與 各 部 會 合 作 推 動 癌 症 預 防 工 作, 並 將 相 關 識 能 納 入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增 進 民 眾 對 於 基 本 健 康 資 訊 及 醫 療 服 務 之 取 得 理 解 及 應 用 的 能 力 方 法 一 : 持 續 與 教 育 部 國 防 部 推 動 菸 害 及 檳 榔 防 制 工 作 方 法 二 : 與 環 保 署 合 作 推 動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提 供 戒 檳 教 育 講 習, 另 與 農 委 會 合 作 檳 榔 管 理 方 案 策 略 二 : 結 合 資 源 多 元 化 宣 導, 規 劃 分 眾 宣 導, 提 升 民 眾 癌 症 預 防 ( 菸 檳 榔 不 健 康 飲 食 運 動 不 足 及 肥 胖 ) 及 於 無 症 狀 時 定 期 接 受 篩 檢 之 知 能 方 法 一 : 透 過 各 種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宣 導, 例 如 : 規 劃 針 對 新 符 合 篩 檢 條 件 之 民 眾 進 行 全 面 宣 導 方 法 二 :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倡 議 或 辦 理 活 動, 如 菸 害 防 制 有 獎 徵 答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競 賽 等, 另 針 對 高 風 險 族 群 與 社 區 團 體 結 合, 進 行 重 點 宣 導 方 法 三 : 鼓 勵 企 業 認 養 相 關 議 題 ( 如 婦 癌 大 腸 癌 檳 榔 及 口 腔 癌 健 康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安 寧 療 護 等 ) 方 法 四 : 結 合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機 制, 於 職 場 推 動 癌 症 相 關 防 治 工 作 另 規 劃 與 勞 動 部 合 作 辦 理 健 康 職 場, 並 研 議 職 場 篩 檢 率 表 現 出 色 單 位 予 以 提 供 獎 勵, 增 加 雇 主 鼓 勵 員 工 受 檢 之 誘 因 方 法 五 : 研 發 及 提 供 健 康 手 冊, 配 合 各 式 健 康 檢 查 癌 症 篩 檢 條 件 衛 教 資 訊 健 康 福 利 等, 整 合 設 計 為 健 康 手 冊, 以 家 戶 或 選 擇 單 一 年 齡 層 ( 如 進 入 符 合 篩 檢 資 格 之 30 歲 當 年 ) 寄 發 方 法 六 : 透 過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的 癌 症 篩 檢 管 理 中 心, 募 集 防 癌 尖 兵, 徵 求 或 發 掘 社 區 中 的 防 癌 尖 兵 ( 曾 因 篩 檢 發 現 癌 前 病 變 及 原 位 癌 個 案 現 身 說 法 ), 以 小 眾 方 式 有 效 影 響 72
家 人 與 社 區 鄰 里 亦 可 結 合 縣 市 癌 症 篩 檢 管 理 中 心 成 立 宣 導 隊, 藉 由 縣 市 創 意 發 想, 以 傳 播 健 康 傳 播 愛 為 主 軸, 發 展 符 合 地 方 之 特 色 宣 傳 策 略 方 法 七 : 鼓 勵 非 健 康 領 域 之 專 業 ( 如 設 計 業 行 銷 業 等 ) 加 入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策 略 發 想 策 略 三 : 建 立 民 眾 可 信 任 的 資 訊 平 台 配 合 基 礎 資 訊 建 設, 整 合 各 式 癌 症 相 關 資 訊, 以 利 民 眾 查 詢 及 應 用 策 略 四 : 改 善 癌 症 預 防 之 健 康 不 平 等 方 法 一 : 因 不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常 有 群 聚 現 象, 對 於 居 於 劣 勢 之 縣 市 優 先 給 予 額 外 資 源, 協 助 其 推 動 整 合 性 策 略 或 健 康 促 進 介 入 計 畫 ( 如 推 動 菸 酒 檳 榔 中 長 程 整 合 性 防 制 計 畫, 相 關 癌 症 高 盛 行 縣 市, 可 依 其 縣 市 現 況 與 需 求, 提 具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防 制 計 畫 ) 方 法 二 : 對 弱 勢 族 群 辦 理 相 關 健 康 促 進 方 案 ( 如 優 先 針 對 抹 片 篩 檢 率 可 能 較 低 族 群,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或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之 青 少 女 施 打 人 類 乳 突 疫 苗, 經 費 許 可 時 方 全 面 施 打 ) ( 三 ) 擴 大 及 落 實 癌 症 篩 檢, 提 高 篩 檢 率 及 品 質 策 略 一 : 擴 大 提 供 四 癌 篩 檢 服 務, 提 升 篩 檢 涵 蓋 率 方 法 一 : 提 升 篩 檢 服 務 可 近 性 及 解 決 醫 療 院 所 推 動 障 礙 1. 貼 近 民 眾 需 求 提 供 篩 檢 資 源 ( 如 推 動 職 場 癌 症 篩 檢 提 升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參 與 率 調 度 篩 檢 設 備 資 源 便 利 採 便 管 發 送 及 設 多 點 回 收 站 輔 導 院 所 建 立 婦 女 友 善 及 隱 私 性 佳 的 檢 查 空 間 ) 2. 持 續 輔 導 醫 院, 強 化 三 道 篩 檢 防 線, 即 主 動 提 示 到 院 病 人 電 話 邀 約 社 區 設 站 或 巡 迴 篩 檢 3. 加 強 癌 症 篩 檢 關 懷 管 理 中 心 (Call Center) 功 能, 提 升 篩 檢 及 陽 性 追 蹤 之 困 難 個 案 接 受 服 務 4. 透 過 衛 生 單 位 與 醫 院 基 層 診 所 建 立 轉 介 合 作 機 制, 促 使 其 轉 介 門 診 中 符 合 篩 檢 資 格 民 眾 至 篩 檢 醫 院 或 指 定 73
地 點 接 受 篩 檢 服 務 5. 與 勞 動 部 協 商 將 癌 症 篩 檢 納 入 勞 工 健 檢 必 要 項 目 ; 調 查 各 部 會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建 議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將 癌 症 篩 檢 納 入 健 康 檢 查 必 要 項 目 6. 評 估 癌 症 篩 檢 及 確 診 執 行 人 力, 改 善 服 務 流 程 方 法 二 : 強 化 組 織 性 篩 檢 1. 系 統 性 主 動 以 電 腦 電 話 等 方 式 通 知 民 眾, 提 高 知 曉 度 2. 提 供 民 眾 統 一 之 諮 詢 窗 口, 對 於 受 檢 確 有 困 難 者, 或 對 於 篩 檢 有 疑 慮 之 民 眾, 透 過 電 話 關 懷 協 助 其 解 決 問 題, 促 使 其 接 受 篩 檢 策 略 二 : 持 續 進 行 篩 檢 品 質 管 控 機 制, 並 建 立 退 場 機 制 方 法 一 : 強 化 篩 檢 之 醫 療 院 所 和 相 關 人 員 設 備 之 資 格 審 查 及 安 排 相 關 實 地 訪 查 教 育 訓 練 稽 核 討 論 會 或 抽 片 覆 閱 等 作 法, 協 助 未 達 要 求 者 提 升 能 力 方 法 二 : 監 測 各 篩 檢 單 位 (screening unit) 篩 檢 品 質 績 效 ( 如 規 定 篩 檢 合 理 量 抺 片 良 率 判 讀 正 確 率 轉 介 完 成 率 陽 性 預 測 值 及 檢 出 率 等 ), 並 建 立 退 場 機 制, 促 使 醫 療 院 所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品 質 策 略 三 : 收 集 篩 檢 自 費 個 案 資 料, 呈 現 民 眾 接 受 篩 檢 服 務 之 實 況 策 略 四 : 依 實 證 適 時 檢 討 癌 篩 政 策 方 法 一 : 檢 討 篩 檢 對 象 資 格 工 具 間 隔 等 方 法 二 : 連 結 癌 症 篩 檢 與 健 保 給 付 制 度 ( 如 癌 症 論 質 給 付 ), 以 提 升 篩 檢 品 質 及 篩 檢 率 方 法 三 : 收 集 新 興 癌 症 篩 檢 實 證, 並 進 行 相 關 醫 療 科 技 評 估 (HTA) 及 機 會 成 本 評 估, 如 四 癌 中 之 大 腸 癌 直 接 以 大 腸 鏡 篩 檢 之 評 估, 或 胃 癌 食 道 癌 及 肺 癌 等 癌 症, 是 否 有 利 大 於 弊 且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 或 機 會 成 本 ) 之 優 勢 策 略 五 : 規 劃 及 研 議 相 關 財 務 機 制, 促 使 民 眾 接 受 篩 檢 方 法 一 : 收 集 國 外 經 驗 研 究 可 行 方 案 方 法 二 : 研 議 相 關 財 務 獎 勵 或 懲 處 之 平 衡 機 制, 並 分 析 其 影 響 74
策 略 六 : 改 善 癌 症 篩 檢 之 健 康 不 平 等 方 法 一 : 協 助 篩 檢 率 及 陽 追 率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值 之 縣 市 進 行 改 善 ( 透 過 癌 症 篩 檢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標 竿 學 習 或 協 助 調 度 篩 檢 資 源 予 需 要 地 區, 如 協 助 縣 市 於 偏 遠 地 區 成 立 定 點 篩 檢 確 診 支 援 中 心 ), 並 訂 定 改 善 目 標 方 法 二 : 強 化 協 助 未 篩 檢 者 : 如 對 六 年 以 上 或 長 久 未 做 抹 片 之 婦 女 篩 檢 額 外 提 供 HPV 檢 測 工 具 ( 或 與 抺 片 服 務 並 行 ), 並 訂 為 縣 市 考 評 指 標 ; 另 設 定 癌 症 首 篩 目 標, 鼓 勵 縣 市 找 出 符 合 資 格 但 從 未 接 受 篩 檢 者 ( 四 ) 強 化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服 務 效 能 策 略 一 : 強 化 衛 生 醫 療 人 力 及 組 織 效 能 方 法 一 : 加 強 衛 生 醫 療 人 力, 並 進 行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之 人 力 分 析, 以 瞭 解 如 何 改 善 服 務 人 力 的 配 置 方 法 二 :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及 標 準 工 作 手 冊, 並 與 相 關 學 協 會 合 作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以 強 化 衛 生 行 政 單 位 管 理 功 能 及 協 調 能 力, 及 強 化 醫 院 提 供 服 務 及 提 升 品 質 之 能 力 策 略 二 : 學 習 國 際 標 竿, 提 升 衛 生 體 系 效 能 方 法 一 : 提 升 醫 療 體 系 成 員 及 組 織 的 健 康 識 能 ( Health Literacy), 以 具 備 提 供 民 眾 正 確 資 訊 及 協 助 其 面 對 癌 症 時 做 正 確 抉 擇 的 能 力 方 法 二 : 持 續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醫 院, 將 健 康 促 進 概 念 融 入 醫 院 組 織 文 化 與 日 常 工 作 流 程 方 法 三 : 持 續 推 動 相 關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或 辦 理 認 證 工 作, 監 測 及 公 開 辦 理 成 果, 提 升 癌 症 預 防 篩 檢 與 治 療 成 效 1. 協 助 醫 院 落 實 相 關 品 質 提 升 之 作 法 規 範 及 機 制 (1) 落 實 重 要 健 康 行 為 之 登 錄 (2) 主 動 提 示 4 癌 篩 檢, 落 實 知 情 同 意 篩 檢 原 則, 鼓 勵 或 協 助 陽 性 個 案 接 受 確 診 (3) 落 實 醫 院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保 證 措 施 準 則, 辦 理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工 作 75
(4) 推 動 相 關 癌 症 論 績 效 計 酬 (pay for performance) 計 畫 (5) 發 展 新 診 斷 病 人 就 醫 導 航 計 畫, 協 助 醫 院 建 立 或 強 化 個 案 管 理 功 能, 提 升 妥 善 治 療 率 : 促 使 醫 院 即 時 追 蹤 新 診 斷 個 案, 每 月 定 期 申 報 及 確 認 領 航 對 象 ; 另 亦 尋 求 連 結 健 保 署 重 大 傷 病 領 卡 情 形, 掌 握 未 領 卡 病 人 促 使 醫 院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及 時 提 供 適 切 醫 療 服 務 ( 含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 並 監 測 新 診 斷 個 案 於 罹 病 三 個 月 內 接 受 治 療 情 形 促 使 醫 院 發 展 及 強 化 病 情 告 知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引 導 癌 症 篩 檢 陽 性 與 癌 症 新 診 斷 病 人 就 醫, 以 減 輕 公 衛 體 系 的 負 擔 (6) 持 續 發 展 病 友 服 務 及 安 寧 療 護 計 畫 : 推 動 醫 院 建 置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協 助 其 結 合 新 診 斷 病 人 就 醫 導 航 計 畫, 幫 助 新 診 斷 病 人 連 結 相 關 資 源 ( 醫 療 社 福 法 律 情 緒 支 持 等 ) 善 用 康 復 者 力 量, 協 助 新 診 斷 病 人 度 過 治 療 期 並 進 而 邁 向 康 復 辦 理 安 寧 療 護 宣 導, 提 升 安 寧 療 護 利 用 率 辦 理 醫 護 人 員 癌 末 告 知 工 作 坊 訓 練 2. 建 立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標 準 及 訂 定 關 鍵 核 心 測 量 指 標, 評 量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成 員 績 效, 適 時 公 開 評 量 結 果, 並 協 助 離 群 者 改 善 : (1) 學 習 國 際 作 法 及 標 竿, 設 立 關 鍵 考 核 指 標, 提 升 人 員 知 能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輔 導 離 群 者 提 具 改 善 計 畫 (2) 提 供 健 康 保 險 署 關 鍵 指 標 監 測 成 果, 俾 其 研 議 相 關 論 質 給 付 方 案 (3) 研 議 將 相 關 指 標 納 入 國 家 品 質 指 標, 藉 由 醫 院 評 76
鑑 和 健 保 給 付, 提 升 診 療 績 效 方 法 四 : 促 成 醫 療 單 位 間 ( 即 醫 院 與 基 層 診 所 ) 之 合 作 : 透 過 社 區 醫 療 網 絡 的 建 立, 以 基 層 醫 療 群 體 力 量 提 供 服 務, 整 合 基 層 與 醫 院 的 醫 療 照 護 及 社 區 組 織 的 協 力, 促 進 社 區 水 平 整 合, 提 供 民 眾 完 善 整 合 性 照 護, 增 進 民 眾 受 檢 之 可 近 性 與 方 便 性 服 務 策 略 三 : 爭 取 資 源 投 入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並 輔 以 競 爭 機 制, 協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行 政 及 醫 療 單 位 推 動 重 要 癌 症 防 治 計 畫 策 略 四 : 盤 點 縣 市 癌 症 防 治 資 源 狀 況, 對 於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研 議 合 作 機 制, 跨 縣 市 輔 導 或 跨 院 際 合 作, 除 消 弭 健 康 不 平 等 外, 並 提 升 相 關 工 作 品 質 及 成 效 ( 五 ) 鼓 勵 產 業 創 新 發 展, 強 化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夥 伴 關 係 策 略 一 : 鼓 勵 民 間 研 發 與 國 家 癌 症 防 治 政 策 所 需 產 品 或 措 施 方 法 一 : 提 升 民 眾 認 知 並 營 造 有 利 於 健 康 產 業 發 展 之 環 境, 鼓 勵 研 發 相 關 策 略 方 法 二 : 與 專 業 醫 學 會 合 作 提 升 癌 症 防 治 相 關 工 作 品 質 鼓 勵 專 業 學 會 對 癌 症 防 治 相 關 政 策 ( 如 相 關 提 供 服 務 之 人 員 和 醫 療 院 所 資 格 訂 定, 各 篩 檢 單 位 篩 檢 品 質 監 測 方 式 及 退 場 機 制 之 訂 定 等 ) 提 出 專 業 見 解 供 政 策 修 訂 策 略 二 : 與 民 間 合 作 推 動 癌 症 防 治 相 關 計 畫 方 法 一 : 合 作 推 動 相 關 品 質 提 升 工 作 計 畫 ( 如 檢 驗 品 管 癌 症 認 證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分 析 癌 症 防 治 相 關 人 員 之 訓 練 等 ) 方 法 二 : 合 作 提 供 民 眾 直 接 服 務 ( 如 提 供 病 友 服 務, 協 助 病 友 重 返 社 區 ) 方 法 三 : 合 作 參 與 國 際 非 政 府 或 非 營 利 機 構 之 活 動, 對 外 分 享 台 灣 經 驗, 並 爭 取 國 際 重 要 癌 症 防 治 會 議 在 台 灣 辦 理 另 積 極 尋 求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國 際 合 作 中 心 國 際 學 術 機 構 或 組 織 以 及 各 國 政 府 展 開 交 流 伍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一 計 畫 期 程 77
本 計 畫 期 程 為 民 國 103 年 至 107 年 二 所 需 資 源 說 明 所 需 資 源 包 含 人 力 及 經 費 ( 含 經 常 門 和 資 本 門 ), 在 未 來 五 年 中, 因 應 國 民 健 康 狀 況 及 民 眾 健 康 需 求, 逐 步 調 整 對 各 項 工 作 之 實 施 內 容 與 預 算 ( 一 ) 人 力 部 分 : 將 以 本 署 現 有 相 關 業 務 人 力 為 主, 視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適 度 調 整 業 務 ( 二 ) 經 費 部 分 : 詳 如 經 費 表 三 經 費 來 源 及 計 算 基 準 本 計 畫 將 由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以 及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其 計 算 基 準 係 依 未 來 推 廣 工 作 所 需, 並 以 目 前 補 助 ( 或 捐 助 ) 計 畫 之 標 準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經 費 將 視 實 際 情 形 修 正 四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五 年 總 經 費 共 計 約 需 新 台 幣 20,286,621 千 元 ( 經 費 編 列 詳 見 附 件 2 經 費 需 求 表 ); 經 費 將 依 未 來 菸 品 健 康 捐 實 際 分 配 情 形 修 正 本 計 畫 經 費 不 含 編 列 於 疾 病 管 制 署 疫 苗 基 金 中 施 打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疫 苗 所 需 經 費 及 科 技 組 運 用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執 行 之 癌 症 研 究 計 畫 另 本 計 畫 業 列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將 依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及 核 定 經 費 辦 理 預 算 編 列 103 年 所 需 經 費 :3,368,200 千 元 104 年 所 需 經 費 :3,369,820 千 元 105 年 所 需 經 費 :4,080,545 千 元 106 年 所 需 經 費 :4,587,756 千 元 107 年 所 需 經 費 :4,880,300 千 元 陸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一 計 畫 短 期 成 效 若 本 計 畫 順 利 執 行, 可 逐 步 整 合 政 府 和 社 區 資 源, 建 立 自 策 略 規 劃 至 監 測 評 估 體 系 完 整 的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架 構, 並 持 續 提 升 民 眾 防 癌 能 力,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涵 蓋 率, 加 強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進 而 提 高 癌 症 5 年 存 活 率 茲 分 項 說 明 如 下 : 78
( 一 ) 降 低 18 歲 以 上 成 人 嚼 檳 率 ( 二 )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涵 蓋 率 及 陽 性 追 蹤 完 成 率, 縮 小 縣 市 篩 檢 率 差 異 ( 三 ) 提 升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提 高 癌 症 5 年 存 活 率 二 計 畫 長 期 成 效 降 低 總 體 癌 症 死 亡 率 柒 財 務 計 畫 本 計 畫 財 源 來 自 衛 生 福 利 部 之 公 務 預 算 -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藉 以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民 眾 由 前 端 的 預 防 至 後 續 的 治 療 等 相 關 服 務, 其 中 之 癌 症 篩 檢 係 為 全 額 補 助, 無 法 向 民 眾 收 取 部 份 負 擔 以 減 輕 財 源 負 擔 另 除 使 用 於 中 央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外, 並 補 助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相 關 癌 症 防 治 執 行 與 衛 教 宣 導 工 作, 透 過 中 央 地 方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以 強 化 計 畫 成 效 本 部 未 來 將 持 續 辦 理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篩 檢 部 分 亦 將 視 菸 捐 調 整 爭 取 預 算 執 行, 期 能 透 過 計 畫 之 執 行, 以 降 低 癌 症 對 國 人 之 威 脅, 促 進 國 人 健 康 捌 附 則 一 替 選 方 案 之 分 析 及 評 估 替 選 方 案 為 繼 續 以 現 有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及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預 算, 配 各 地 方 衛 生 局 每 年 執 行 之 衛 生 保 健 業 務 內 容 執 行, 無 法 擴 大 提 供 民 眾 受 檢 及 持 續 提 升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時, 只 能 保 守 執 行 業 務 二 風 險 評 估 ( 一 ) 風 險 辨 識 研 究 顯 示 大 規 模 子 宮 頸 抹 片 篩 檢 可 以 降 低 60-90% 的 子 宮 頸 癌 發 生 率 與 死 亡 率 ; 每 1-3 年 1 次 的 乳 房 攝 影 可 以 降 低 50-69 歲 婦 女 乳 癌 死 亡 率 20-30%; 每 1-2 年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可 以 降 低 50-69 歲 民 眾 大 腸 癌 死 亡 率 15-33%;35 歲 以 上 具 菸 酒 習 慣 的 男 性 每 3 年 做 1 次 口 腔 黏 膜 目 視 檢 查, 可 降 低 43% 的 口 腔 癌 死 亡 率 此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WHO 業 已 建 議 可 以 經 由 篩 檢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之 癌 症 爰 此,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民 國 84 年 開 始 提 供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其 後 連 續 推 動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與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目 前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皆 已 納 為 預 防 保 健 服 79
務 項 目,102 年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大 腸 癌 及 口 腔 癌 篩 檢 率 已 分 別 達 75.6% 36% 38% 及 54.6%, 較 98 年 提 升 1 倍, 顯 示 民 眾 漸 已 開 始 建 立 定 期 篩 檢 的 觀 念 且 本 計 畫 經 評 估, 篩 檢 係 屬 健 康 政 策 的 上 游 工 作, 有 助 於 提 升 國 民 健 康, 減 少 後 段 醫 療 及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的 支 出, 為 極 具 成 本 效 益 之 計 畫 且 篩 檢 立 意 為 提 升 民 眾 健 康, 不 致 發 生 民 眾 抱 怨 或 抗 爭, 負 面 媒 體 報 導 人 員 傷 亡 或 財 務 損 失 等 風 險 接 受 癌 症 篩 檢 為 民 眾 之 基 本 權 利, 每 位 符 合 資 格 之 民 眾, 皆 享 有 受 檢 權 利 近 年 來, 民 眾 的 癌 症 篩 檢 率 雖 已 逐 漸 提 升, 本 部 為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率, 以 期 達 到 降 低 癌 症 死 亡 率 之 效 果, 因 此 所 編 列 之 癌 症 篩 檢 經 費 依 每 年 預 估 之 篩 檢 量 逐 年 提 升 為 減 低 公 務 預 算 之 負 擔, 本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已 於 103 年 起 將 子 宮 頸 抹 片 及 年 長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費 用 約 計 14.3 億 元 由 原 編 列 於 公 務 預 算 移 至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中 編 列 惟 目 前 菸 捐 收 入 頻 頻 調 整 受 阻, 倘 仍 無 調 整 之 情 況 下, 屆 時 恐 無 法 支 應 往 後 的 癌 症 篩 檢 費 用 ( 二 ) 風 險 分 析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參 採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手 冊 訂 定 之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分 類 表 及 風 險 影 響 程 度 分 類 表 ( 如 表 23), 本 計 畫 之 經 費 不 足 問 題 在 風 險 機 率 方 面 評 估 為 可 能 發 生, 在 風 險 影 響 程 度 方 面 評 估 為 嚴 重 表 23: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分 類 表 - 機 率 之 敘 述 風 險 機 率 分 級 等 級 及 可 能 性 幾 乎 不 可 能 (1) 可 能 (2) 幾 乎 確 定 (3) 發 生 機 率 發 生 機 率 發 生 機 率 機 率 之 描 述 0%~40%; 只 會 在 特 41%~60%; 有 些 61% 以 上 ; 在 大 部 分 殊 的 情 況 下 發 生 情 況 下 會 發 生 的 情 況 下 會 發 生 ( 三 ) 風 險 評 量 本 計 畫 計 有 主 要 風 險 項 目 1 項, 經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其 風 險 分 布 情 形 如 風 險 圖 像 ( 圖 12), 經 費 不 足 問 題 之 風 險 值 為 4, 超 出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訂 可 容 忍 風 險 值 2 80
影 響 程 度 風 險 分 布 非 常 嚴 重 (3) 嚴 重 (2) 經 費 不 足 問 題 輕 微 (1) 幾 乎 不 可 能 (1) 可 能 (2) 幾 乎 確 定 (3) 發 生 機 率 圖 12 本 部 風 險 圖 象 三 有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本 計 畫 內 容 需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外 部 各 單 位 之 配 合 事 項, 包 括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醫 事 司 科 技 發 展 組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各 醫 學 會 及 醫 療 院 所 等 四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自 評 檢 核 表 及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 如 附 表 一 二 ) 81
附 件 1 計 畫 執 行 甘 特 圖 項 目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建 立 整 合 資 料 庫 加 強 管 理 分 析 及 發 展 實 證 研 究 癌 症 研 究 Roadmap 以 降 低 死 亡 率 為 主 的 癌 症 政 策 研 究 成 立 國 民 保 健 資 料 中 心 成 立 癌 症 防 治 實 證 研 究 中 心 提 升 民 眾 癌 症 健 康 識 能 及 癌 症 預 防 能 力 發 展 調 查 及 分 析 民 眾 之 癌 症 健 康 識 能 協 助 相 關 單 位 具 備 健 康 識 能 擴 大 及 落 實 癌 症 篩 檢, 提 高 癌 症 篩 檢 率 及 品 質 持 續 宣 導 及 鼓 勵 措 施, 增 加 民 眾 篩 檢 知 能 擴 大 提 供 四 癌 篩 檢, 提 升 篩 檢 蓋 率 進 行 篩 檢 品 質 管 控 機 制 依 實 證 適 時 檢 討 癌 症 篩 檢 政 策 強 化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服 務 效 能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醫 院, 及 協 助 醫 院 具 備 健 康 識 能 推 動 醫 院 癌 症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發 展 新 診 斷 病 人 就 醫 導 航 計 畫 推 廣 醫 院 癌 症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強 化 衛 生 保 健 人 力 與 組 織 效 能 促 使 公 共 衛 生 體 系 投 入 癌 症 預 防 及 篩 檢 計 畫 盤 整 及 檢 討 縣 市 資 源, 增 加 縣 市 服 務 資 源 之 管 理 鼓 勵 產 業 創 新 發 展, 強 化 與 社 區 組 織 之 夥 伴 關 係 鼓 勵 民 間 研 發 與 政 策 所 需 的 產 品 及 措 施 與 專 業 醫 學 會 合 作 提 升 癌 症 防 治 相 關 工 作 品 質 與 民 間 合 作 推 動 癌 症 防 治 相 關 計 畫 跨 部 會 合 作 辦 理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82
附 件 2 經 費 需 求 表 ( 千 ) 項 目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建 立 整 合 資 料 庫 加 強 管 理 分 析 及 發 展 實 證 研 究 57,500 57,500 68,000 68,000 68,000 癌 症 篩 檢 與 追 蹤 管 理 整 合 資 訊 9,000 9,000 9,000 9,000 9,000 子 宮 頸 癌 防 治 監 測 中 心 9,000 9,000 9,000 9,000 9,000 乳 癌 口 腔 癌 及 大 腸 直 腸 癌 篩 檢 中 心 9,000 9,000 9,000 9,000 9,000 癌 症 登 記 ( 含 人 員 及 培 訓 ) 17,000 17,000 17,000 17,000 17,000 篩 檢 成 效 評 估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癌 症 篩 檢 及 診 療 核 心 測 量 指 標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篩 檢 及 診 療 相 關 研 究 6,000 6,000 6,500 6,500 6,500 國 民 保 健 資 料 中 心 - - 10,000 10,000 10,000 提 升 民 眾 癌 症 健 康 識 能 及 癌 症 預 防 能 力 79,300 79,300 80,000 80,000 80,000 媒 體 通 路 統 合 規 劃 64,300 64,300 65,000 65,000 65,000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倡 議 或 辦 理 宣 導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擴 大 及 落 實 癌 症 篩 檢, 提 高 癌 症 篩 檢 率 及 品 質 2,388,000 2,398,620 3,084,145 3,591,356 3,883,900 子 宮 頸 癌 預 防 保 健 抺 片 服 務 924,500 924,500 924,500 924,500 924,500 子 宮 頸 癌 HPV 檢 測 服 務 20,000 28,000 28,000 28,000 28,000 婦 女 乳 癌 篩 檢 服 務 996,000 948,620 1,452,179 1,694,578 1,920,615 大 腸 癌 糞 便 潛 血 篩 檢 服 務 240,000 270,000 323,466 367,778 414,285 口 腔 黏 膜 健 康 檢 查 篩 檢 服 務 150,000 170,000 190,000 210,000 230,000 大 腸 癌 篩 檢 及 大 腸 鏡 品 質 提 升 3,000 3,000 5,000 5,000 5,000 口 腔 癌 防 治 人 力 提 升 及 培 訓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檢 驗 品 質 提 升 3,500 3,500 3,500 3,500 3,500 乳 房 攝 影 影 像 及 超 音 波 品 質 提 升 9,000 9,500 9,500 10,000 10,000 發 展 並 提 供 新 興 癌 症 篩 檢 4,000 3,500 110,000 310,000 310,000 縣 市 衛 生 局 癌 症 防 治 人 力 35,000 35,000 35,000 35,000 35,000 強 化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效 能 823,000 811,000 820,000 820,000 820,000 癌 症 就 醫 導 航 計 畫 25,000 10,000 20,000 20,000 20,000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9,000 9,000 9,000 9,000 9,000 癌 症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720,000 720,000 720,000 720,000 720,000 癌 症 醫 療 品 質 專 案 及 資 訊 維 護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安 寧 照 護 8,000 7,000 7,000 7,000 7,000 成 立 縣 市 癌 症 篩 檢 管 理 中 心 23,000 26,000 26,000 26,000 26,000 83
項 目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2,000 3,000 2,000 2,000 2,000 各 職 場 檳 榔 防 制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鼓 勵 發 展 及 扶 植 病 友 團 體, 協 助 康 復 者 重 返 社 區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鼓 勵 產 業 創 新 發 展 強 化 公 司 部 門 伙 伴 關 係 11,200 11,200 11,200 11,200 11,200 結 合 學 會 或 民 間 團 體 發 展 診 療 品 質 規 範 11,200 11,200 11,200 11,200 11,200 促 進 區 域 健 康 平 等 發 展 9,200 12,200 17,200 17,200 17,200 普 及 各 醫 療 區 域 診 療 資 源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偏 遠 地 區 支 援 中 心 2,000 5,000 10,000 10,000 10,000 合 計 3,368,200 3,369,820 4,080,545 4,587,756 4,880,300 84
附 表 一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自 評 檢 核 表 檢 視 項 目 內 容 重 點 主 辦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 內 容 是 否 依 下 列 原 則 撰 擬 ) 是 否 是 否 1 計 畫 書 格 式 (1)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括 項 目 是 否 均 已 填 V 列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編 審 要 點 ) 第 5 點 第 12 點 ) (2) 延 續 性 計 畫 是 否 辦 理 前 期 計 畫 執 V 行 成 效 評 估, 並 提 出 總 結 評 估 報 告 ( 編 審 要 點 第 5 點 第 13 點 ) (3) 是 否 依 據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V 務 規 劃 方 案 之 精 神 提 具 相 關 財 務 策 略 規 劃 檢 核 表? 並 依 據 各 類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提 具 相 關 書 件 2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性 是 否 填 寫 促 參 預 評 估 檢 核 表 評 估 ( 依 V 評 估 公 共 建 設 促 參 預 評 估 機 制 ) 3 經 濟 及 財 務 效 益 (1) 是 否 研 提 選 擇 及 替 代 方 案 之 成 本 V 評 估 效 益 分 析 報 告 ( 預 算 法 第 34 條 ) (2) 是 否 研 提 完 整 財 務 計 畫 V 4 財 源 籌 措 及 資 金 (1) 經 費 需 求 合 理 性 ( 經 費 估 算 依 據 V 運 用 如 單 價 數 量 等 計 算 內 容 ) (2) 資 金 籌 措 : 依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精 神, 將 影 響 區 域 進 行 整 合 規 劃, 並 將 外 部 效 益 內 部 化 (3) 經 費 負 擔 原 則 : V a.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b. 補 助 型 計 畫 :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依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之 精 神 所 擬 訂 各 類 審 查 及 補 助 規 定 (4) 年 度 預 算 之 安 排 及 能 量 估 算 : 所 需 經 費 能 否 於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內 容 納 加 以 檢 討, 如 無 法 納 編 者, 應 檢 討 調 減 一 定 比 率 之 舊 有 經 費 支 應 ; 如 仍 有 不 敷, 須 檢 附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檢 討 不 經 濟 支 出 及 自 行 檢 討 調 整 結 果 等 經 費 審 查 之 相 關 文 件 (5) 經 資 比 1:2( 政 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第 2 點 ) (6) 屬 具 自 償 性 者, 是 否 透 過 基 金 協 V 助 資 金 調 度 5 人 力 運 用 (1) 能 否 運 用 現 有 人 力 辦 理 V (2) 擬 請 增 人 力 者, 是 否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a. 現 有 人 力 運 用 情 形 b. 計 畫 結 束 後, 請 增 人 力 之 處 理 原 則 85 V V V V 備 註
檢 視 項 目 內 容 重 點 ( 內 容 是 否 依 下 列 原 則 撰 擬 ) c. 請 增 人 力 之 類 別 及 進 用 方 式 d. 請 增 人 力 之 經 費 來 源 6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是 否 具 務 實 及 合 理 性 ( 或 能 否 落 實 營 V 運 ) 7 土 地 取 得 (1) 能 否 優 先 使 用 公 有 閒 置 土 地 房 舍 V (2) 屬 補 助 型 計 畫, 補 助 方 式 是 否 符 V 合 規 定 (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10 條 ) (3) 計 畫 中 是 否 涉 及 徵 收 或 區 段 徵 收 特 定 農 業 區 之 農 牧 用 地 V 主 辦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是 否 備 註 (4) 是 否 符 合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3 條 之 1 及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之 1 規 定 (5) 若 涉 及 原 住 民 族 保 留 地 開 發 利 用 者, 是 否 依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21 條 規 定 辦 理 8 風 險 評 估 是 否 對 計 畫 內 容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V 9 環 境 影 響 分 析 ( 環 境 政 策 評 估 ) 是 否 須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10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是 否 填 具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V V V V 11 涉 及 空 間 規 劃 是 否 檢 附 計 畫 範 圍 具 座 標 之 向 量 圖 檔 V 者 12 涉 及 政 府 辦 公 是 否 納 入 積 極 活 化 閒 置 資 產 及 引 進 民 V 廳 舍 興 建 購 置 者 間 資 源 共 同 開 發 之 理 念 13 跨 機 關 協 商 (1) 涉 及 跨 部 會 或 地 方 權 責 及 財 務 分 V 攤, 是 否 進 行 跨 機 關 協 商 (2) 是 否 檢 附 相 關 協 商 文 書 資 料 V 14 依 碳 中 和 概 念 (1) 是 否 以 二 氧 化 碳 之 減 量 為 節 能 減 V 優 先 選 列 節 能 減 碳 指 標 碳 指 標, 並 設 定 減 量 目 標 (2) 是 否 規 劃 採 用 綠 建 築 或 其 他 節 能 V 減 碳 措 施 (3) 是 否 檢 附 相 關 說 明 文 件 V 15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規 劃 資 訊 系 統 是 否 辦 理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規 劃 主 辦 機 關 核 章 :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首 長 V 主 管 部 會 核 章 : 研 考 主 管 會 計 主 管 首 長 86
附 表 二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第 一 部 分 : 本 部 分 由 機 關 人 員 填 寫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3 月 17 日 填 表 人 姓 名 : 黃 巧 文 職 稱 : 科 長 身 份 :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e-mail:cathy@hpa.gov.tw 非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電 話 :25220795 ( 請 說 明 : ) 填 表 説 明 一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之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除 因 物 價 調 整 而 需 修 正 計 畫 經 費, 或 僅 計 畫 期 程 變 更 外, 皆 應 填 具 本 表 二 主 管 機 關 欄 請 填 列 中 央 二 級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欄 請 填 列 擬 案 機 關 ( 單 位 ) 三 建 議 各 單 位 於 計 畫 研 擬 初 期, 即 徵 詢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或 各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之 意 見 ; 計 畫 研 擬 完 成 後, 應 併 同 本 表 送 請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程 序 參 與, 參 酌 其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填 寫 拾 評 估 結 果 後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者 壹 計 畫 名 稱 第 三 期 國 家 癌 症 防 治 計 畫 (103-107 年 ) 貳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辦 機 關 (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參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領 域 : 勾 選 ( 可 複 選 ) 3-1 權 力 決 策 影 響 力 領 域 3-2 就 業 經 濟 福 利 領 域 3-3 人 口 婚 姻 家 庭 領 域 3-4 教 育 文 化 媒 體 領 域 3-5 人 身 安 全 司 法 領 域 3-6 健 康 醫 療 照 顧 領 域 V 3-7 環 境 能 源 科 技 領 域 3-8 其 他 ( 勾 選 其 他 欄 位 者, 請 簡 述 計 畫 涉 及 領 域 ) 肆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4-1 計 畫 之 現 況 問 題 與 需 求 概 述 自 民 國 71 年 起 癌 症 成 為 國 簡 要 說 明 計 畫 之 現 況 問 題 與 需 求 人 死 因 的 第 一 位 後, 其 死 亡 率 呈 增 加 趨 勢, 民 國 101 年 國 人 共 有 43,665 人 死 於 癌 症, 佔 所 有 死 亡 人 數 的 28.4%, 死 亡 率 為 每 十 萬 人 口 187.6 人, 對 國 人 生 命 與 健 康 影 響 甚 鉅 有 鑑 於 癌 症 造 成 人 民 生 命 和 社 會 的 嚴 重 影 響, 先 進 87
國 家 莫 不 以 對 抗 癌 症 為 其 重 要 的 衛 生 施 政 方 針, 我 國 政 府 亦 積 極 在 對 抗 癌 症 上 大 幅 投 入 資 源, 並 於 黃 金 十 年 計 畫 中 再 度 宣 示 降 低 國 人 癌 症 死 亡 率 為 重 要 目 標 透 過 三 段 五 級 的 防 治, 以 增 進 健 康 與 抑 制 醫 療 費 用 高 漲 問 題 評 析 : 1. 癌 症 威 脅 造 成 生 命 損 失, 我 國 預 期 壽 命 排 名 為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後 段 班 癌 症 為 我 國 國 人 主 要 死 因, 根 據 101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處 資 料 顯 示, 因 惡 性 腫 瘤 死 亡 造 成 潛 在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70 歲 以 下 人 口 ) 約 為 31.3 萬 人 年, 平 均 生 命 年 數 損 失 約 14.4 人 年 以 平 均 餘 命 來 看, 我 國 男 性 76.1 歲, 在 OECD 排 名 ( 共 34 個 國 家 ) 約 介 於 第 21 至 22 高 ( 第 一 名 為 冰 島, 約 81.4 歲 ), 女 性 則 為 82.6 歲, 在 OECD 排 名 約 介 於 第 22 至 23 高 ( 第 一 名 為 日 本, 約 86.4 歲 ), 顯 示 我 國 國 人 之 預 期 壽 命 仍 待 提 升 2. 癌 症 醫 療 花 費 節 節 高 升, 新 藥 新 科 技 造 成 健 保 沉 重 負 擔 依 據 健 保 署 癌 症 健 保 支 出 資 料 顯 示, 因 癌 症 而 花 費 的 醫 療 支 出 由 民 國 95 年 的 369.5 億 升 高 至 100 年 553.6 億 元, 成 長 值 約 1.5 倍, 另 癌 症 重 大 傷 病 領 證 數 由 95 年 30.6 萬 人 增 加 至 101 年 46.4 萬 人, 成 長 值 亦 約 1.5 倍 3. 癌 症 對 國 家 生 產 力 及 對 家 庭 生 計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依 據 癌 症 登 記 統 計 顯 示, 口 腔 癌 與 食 道 癌 發 生 人 數 各 占 所 有 88
癌 症 約 的 7% 及 2%, 在 男 性 癌 症 發 生 率 排 名 分 佔 第 4 位 和 第 8 位 兩 種 癌 症 皆 發 生 在 男 性 居 多, 年 齡 中 位 數 為 53 與 56 歲, 死 亡 年 齡 中 位 數 為 56 與 58 歲, 相 較 男 性 癌 症 發 生 及 死 亡 年 齡 中 位 數 少 了 約 11-13 歲 中 壯 年 男 性 多 為 家 庭 經 濟 支 柱, 一 旦 罹 患 癌 症 會 有 因 需 治 療 而 中 斷 工 作, 甚 至 死 亡, 使 家 中 頓 失 支 柱 和 完 整 性, 進 而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生 產 力 4. 癌 症 篩 檢 推 動 不 易 癌 症 透 過 早 期 發 現 及 早 治 療 可 挽 救 寶 貴 生 命, 甚 至 可 減 低 健 保 負 擔, 惟 無 症 狀 時 要 接 受 癌 症 篩 檢, 對 民 眾 誠 屬 不 易 本 部 自 99 年 起 擴 大 提 供 四 癌 篩 檢 服 務, 至 101 年 乳 癌 大 腸 癌 及 口 腔 癌 篩 檢 率 已 有 明 顯 提 升, 惟 目 前 除 子 宮 頸 癌 及 口 腔 癌 篩 檢 率 超 過 五 成 外, 其 他 兩 項 癌 症 篩 檢 涵 蓋 率 僅 達 三 成, 有 待 加 強 民 眾 認 知 不 足 欠 缺 動 機 及 我 國 欠 缺 家 庭 醫 師 把 關 制 度 等 都 是 造 成 癌 症 篩 檢 推 動 不 易 之 原 因 未 來 環 境 與 需 求 預 測 : 1. 癌 症 照 護 需 求 增 加, 癌 症 負 擔 持 續 加 劇 依 據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顯 示,99 年 共 有 90,649 人 被 診 斷 為 癌 症, 若 以 民 國 85 至 99 年 的 癌 症 發 生 率 增 加 的 趨 勢 推 估, 至 109 年 國 內 癌 症 發 生 人 數 將 增 加 至 12 萬 人 因 此, 可 以 預 知 癌 症 死 亡 率 亦 將 隨 著 發 生 率 的 快 速 上 升 而 增 加 罹 癌 可 能 導 致 病 急 亂 投 醫, 病 人 並 會 產 生 如 焦 慮 或 憂 鬱 89
4-2 和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症 失 眠 藥 物 濫 用 或 情 緒 方 面 等 問 題 此 壓 力 常 會 擴 及 至 病 人 家 屬 或 親 友, 尤 其 在 我 國, 癌 症 病 人 的 主 要 照 護 模 式 仍 以 家 屬 為 主 要 照 護 者,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較 為 缺 乏, 更 會 相 當 程 度 地 影 響 其 經 濟 收 入 及 心 理 狀 況 健 保 雖 已 提 供 全 民 應 有 的 醫 療 照 護, 並 獲 得 大 多 數 民 眾 的 滿 意, 但 隨 之 民 眾 對 於 照 護 品 質 的 要 求 也 逐 漸 增 加 2. 癌 症 為 全 球 共 同 重 要 健 康 大 敵, 聯 合 國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及 我 國 均 將 癌 症 死 亡 率 大 幅 降 低 列 為 重 要 工 作 目 標 癌 症 除 為 本 國 重 要 工 作 外, 亦 是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11 年 報 告 所 指 出 之 四 大 非 傳 染 病 ( 癌 症 糖 尿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 之 一, 此 四 種 疾 病 約 占 全 球 死 亡 人 數 的 63%( 約 3 分 之 2), 在 臺 灣 亦 將 近 6 成 ( 58.4%), 其 四 大 共 同 危 險 因 素 為 吸 菸 運 動 不 足 不 健 康 飲 食 及 有 害 使 用 酒 精 為 遏 止 非 傳 染 病 (NCDs) 之 死 亡 率 上 升 及 倡 議 各 國 將 癌 症 等 主 要 慢 性 病 的 防 治 納 入 國 家 的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決 議 並 設 定 於 2025 年 前 達 成 9 大 目 標 本 計 畫 已 呈 現 相 關 性 別 統 計 : 1. 透 過 相 關 資 料 庫 圖 書 等 各 種 途 徑 1. 一 般 統 計 : 包 括 70 歲 以 下 人 蒐 集 既 有 的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口 主 要 死 亡 原 因 之 潛 在 生 命 2.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應 盡 量 顧 及 不 年 數 損 失 癌 症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年 及 死 亡 率 趨 勢 10 大 死 亡 及 發 齡 族 群 地 區 等 面 向 生 癌 症 統 計 10 大 發 生 癌 症 統 計 成 人 吸 菸 率 趨 勢 圖 10 大 癌 症 新 發 個 案 存 活 率 及 亞 洲 90
各 國 癌 症 5 年 存 活 率 比 較 民 眾 參 加 篩 檢 頻 率 與 癌 症 陽 性 預 測 值 及 檢 出 率 分 析 2. 依 性 別 呈 現 之 統 計 : 婦 女 癌 症 篩 檢 統 計 分 析 (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接 種 分 析 4-3 建 議 未 來 需 要 強 化 與 本 計 畫 本 計 畫 已 定 期 分 析 相 關 的 性 別 統 說 明 需 要 強 化 的 性 別 統 計 類 別 及 方 相 關 的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計, 惟 囿 於 計 畫 書 篇 幅, 無 法 一 法, 包 括 由 業 務 單 位 釐 清 性 別 統 計 的 一 呈 現 目 前 已 針 對 婦 女 常 見 癌 定 義 及 範 圍, 向 主 計 單 位 建 議 分 析 項 析 及 其 方 法 症 進 行 相 關 統 計 與 分 析, 成 效 逐 目 或 編 列 經 費 委 託 調 查, 並 提 出 確 保 漸 呈 現, 暫 無 須 強 化 的 性 別 統 計 執 行 的 方 法 及 分 析 1. 整 體 目 標 : 民 國 109 年 前 將 癌 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下 降 20%, 至 107 年 約 可 減 少 8,029 人 死 亡 (1)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癌 症 預 防 之 能 力 : 包 括 提 升 18 歲 以 上 成 人 嚼 檳 榔 率 吸 菸 率 每 人 每 年 酒 精 消 費 量 過 去 一 星 期 平 均 每 天 攝 取 五 蔬 果 比 率 過 重 及 肥 胖 率 及 規 律 運 動 比 率 (2)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率 : 提 升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率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癌 前 病 變 和 癌 症 數 癌 症 篩 檢 品 質 之 指 標 ( 如 陽 性 預 測 值 檢 出 率 ) 及 縮 小 縣 市 間 乳 癌 及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差 距 (3) 提 供 民 眾 適 切 治 療 : 降 低 癌 症 新 診 斷 個 案 3 個 月 未 治 療 比 率 落 實 癌 症 病 人 對 病 情 知 的 權 益 選 定 可 與 國 外 品 質 指 標 做 比 較 的 5 個 重 要 癌 別 核 心 測 量 指 標, 與 國 外 做 標 竿 學 習, 並 對 離 群 值 (outlier) 的 醫 院 進 行 輔 導 提 升 癌 症 病 人 死 前 一 伍 計 畫 目 標 概 述 ( 敘 明 性 別 目 年 接 受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的 涵 蓋 率 標 ) 2. 具 性 別 特 色 之 目 標 (1) 45-69 歲 婦 女 2 年 內 曾 接 受 乳 癌 篩 檢 率 由 101 年 32.5% 提 升 至 107 年 66% 乳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由 101 年 89% 提 升 至 107 年 90% (2) 30-69 歲 婦 女 3 年 內 曾 接 受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率 70%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由 101 年 91% 提 升 至 107 年 92% 3. 具 地 區 性 之 目 標 : 縮 小 縣 市 不 平 等 ( 以 目 前 篩 檢 率 較 低 之 二 項 癌 症 為 主, 所 小 差 異 ) (1) 乳 癌 篩 檢 率 最 高 與 最 低 之 縣 市 差 距 由 101 年 20% 降 至 107 年 15% (2)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最 高 與 最 低 之 縣 市 差 距 由 101 年 20% 降 至 107 年 15% 91
陸 性 別 參 與 情 形 或 改 善 方 法 ( 計 畫 於 研 擬 決 策 發 展 執 行 之 過 程 中, 不 同 性 別 者 之 參 與 機 制 ) 1. 本 計 畫 研 議 過 程 徵 詢 共 計 8 位 專 家 意 見, 其 中 女 性 專 家 共 計 4 位 教 授, 比 率 占 有 1/2 2. 計 畫 經 本 部 之 癌 症 防 治 政 策 委 員 會 報 告 通 過, 委 員 共 計 22 名 其 中 女 性 委 員 占 9 名 ;41% 3. 計 畫 推 廣 之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適 用 族 群 中, 因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及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基 於 特 定 生 理 需 求, 故 僅 限 女 性 為 此 2 項 服 務 項 目 主 要 參 與 者 ; 其 他 如 口 腔 癌 及 大 腸 癌 篩 檢, 除 各 有 年 齡 限 制 外, 均 不 以 特 定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為 受 益 對 象, 皆 全 面 推 廣 4. 本 計 畫 於 研 擬 修 正 過 程 係 透 過 邀 集 地 方 政 府 專 家 共 同 研 商 討 論, 針 對 本 計 畫 規 劃 與 執 行 予 以 檢 討, 參 與 對 象 未 設 定 特 定 性 別 對 象, 兩 性 均 共 同 參 與 柒 受 益 對 象 1. 若 7-1 至 7-3 任 一 指 標 評 定 是 者, 應 繼 續 填 列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8-9 及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 如 7-1 至 7-3 皆 評 定 為 否 者, 則 免 填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8-9, 逕 填 寫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惟 若 經 程 序 參 與 後,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度 評 定 為 有 關 者, 則 需 修 正 第 一 部 分 柒 受 益 對 象 7-1 至 7-3, 並 補 填 列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8-9 2. 本 項 不 論 評 定 結 果 為 是 或 否, 皆 需 填 寫 評 定 原 因, 應 有 量 化 或 質 化 說 明, 不 得 僅 列 示 無 涉 性 別 與 性 別 無 關 或 性 別 一 律 平 等 評 定 結 果 項 目 ( 請 勾 選 ) 評 定 原 因 備 註 是 否 7-1 以 特 定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為 受 益 對 象 7-2 受 益 對 象 無 區 別, 但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一 般 社 會 認 知 既 存 的 性 別 偏 見, 或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性 別 比 例 差 距 過 大 者 1. 本 計 畫 在 癌 症 初 段 預 防 及 診 療 工 作 無 以 特 定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為 受 益 對 象 2. 乳 癌 及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對 象 為 女 性 ; 口 腔 癌 患 者 雖 以 男 性 為 主, 但 篩 檢 對 象 為 30 歲 以 上 之 吸 菸 或 嚼 檳 榔 之 高 風 險 民 眾 為 主, 無 性 別 之 分 ; 大 腸 癌 篩 檢 對 象 為 不 分 男 女 之 50-74 歲 民 眾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中, 提 供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或 吸 菸 民 眾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 原 住 民 則 提 前 至 18 歲 ), 口 腔 癌 為 男 性 十 大 癌 症 第 四 名 ( 粗 發 生 率 每 十 萬 人 口 46 人 ), 雖 女 性 十 大 癌 症 不 含 口 腔 癌, 但 顧 及 偏 遠 地 區 ( 原 住 民 地 區 ) 女 性 嚼 檳 仍 時 而 有 見, 故 口 腔 癌 篩 檢 仍 全 面 推 動 如 受 益 對 象 以 男 性 或 女 性 為 主, 或 以 同 性 戀 異 性 戀 或 雙 性 戀 為 主, 或 個 人 自 認 屬 於 男 性 或 女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如 受 益 對 象 雖 未 限 於 特 定 性 別 人 口 群, 但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性 別 偏 見 性 別 比 例 差 距 或 隔 離 等 之 可 能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92
7-3 公 共 建 設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涉 及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權 益 相 關 者 本 計 畫 未 涉 及 公 共 建 設 如 公 共 建 設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涉 及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使 用 便 利 及 合 理 性 區 位 安 全 性, 或 消 除 空 間 死 角, 或 考 慮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者 之 可 能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捌 評 估 內 容 ( 一 ) 資 源 與 過 程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本 計 畫 的 篩 檢 項 目 包 括 女 性 好 發 的 乳 癌 和 子 宮 頸 癌, 男 性 好 發 的 口 腔 癌, 以 及 男 女 皆 高 之 大 腸 癌 經 費 需 求 與 配 置 已 依 篩 檢 所 需 加 以 編 列, 其 中 以 婦 女 癌 症 篩 檢 單 價 因 所 需 工 具 或 人 力 物 力 較 鉅, 故 經 費 編 列 相 對 高 ( 乳 房 X 光 攝 影 1245 元 / 人 子 宮 頸 抹 片 含 病 理 430 元 / 人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200 元 / 人 口 腔 癌 篩 檢 130 元 / 人 ) 為 達 篩 檢 目 標 婦 女 癌 症 篩 檢 占 4 癌 篩 檢 總 經 費 約 計 80% 以 上 8-1 經 費 配 置 : 計 畫 如 何 編 列 或 調 整 預 算 配 置, 以 回 應 性 別 需 求 與 達 成 性 別 目 標 8-2 執 行 策 略 : 計 畫 如 何 縮 小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差 異 之 迫 切 性 與 需 求 性 說 明 該 計 畫 所 編 列 經 費 如 何 針 對 性 別 差 異, 回 應 性 別 需 求 1.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策 略 業 考 量 性 別 因 素, 依 目 前 實 證 提 供 各 項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未 來 執 行 上, 亦 將 依 性 別 需 求 及 實 證, 調 整 策 略 及 步 驟 2.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1) 以 乳 癌 為 例, 為 解 決 婦 女 因 忙 碌 自 覺 身 體 健 計 畫 如 何 設 計 執 行 策 略, 以 回 應 性 康 沒 有 症 狀, 不 好 意 別 需 求 與 達 成 性 別 目 標 思 者 而 未 接 受 乳 癌 篩 檢 服 務 之 問 題, 已 規 劃 相 關 策 略, 如 乳 房 攝 影 車 等, 未 來 將 持 續 研 議 相 關 策 略, 以 提 升 篩 檢 率 (2) 子 宮 頸 癌 部 份, 經 查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離 島 婦 女 之 93
8-3 宣 導 傳 播 : 計 畫 宣 導 方 式 如 何 顧 及 弱 勢 性 別 資 訊 獲 取 能 力 或 使 用 習 慣 之 差 異 篩 檢 率 ( 約 為 43-47%)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52%), 故 本 署 採 WHO 建 議 之 逐 步 導 入 方 式, 優 先 針 對 未 來 較 不 會 接 受 抹 片 篩 檢 之 族 群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山 地 原 住 民 鄉 及 離 島 青 少 女 ) 接 種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疫 苗 (P44) (3) 對 於 新 興 致 癌 因 子 所 造 成 的 癌 症, 將 加 強 性 別 差 異 分 析, 例 如 肺 癌 胃 癌 等 1. 宣 導 方 式 係 依 據 定 期 對 民 眾 進 行 有 關 各 項 癌 症 篩 檢 之 調 查 ( 業 包 括 性 別 與 變 項 間 之 交 叉 分 析 ), 瞭 解 民 眾 對 篩 檢 之 認 知, 以 及 參 與 篩 檢 之 促 進 和 阻 礙 因 素, 作 為 規 劃 各 標 的 群 體 的 宣 導 和 推 廣 方 案 之 依 據 2. 宣 導 會 因 應 不 同 性 別 和 年 齡 等 之 需 求, 採 用 不 同 的 管 道 和 方 式 例 如 婦 女 常 因 忙 碌 自 覺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症 狀, 而 未 接 受 篩 檢 服 務, 可 以 針 對 忙 碌 之 職 場 婦 女, 配 合 其 作 息 或 需 求 等, 至 社 區 職 場 設 站 或 透 過 乳 攝 車 提 供 可 近 性 之 巡 迴 篩 檢 服 務 ; 針 對 自 覺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症 狀 者, 強 化 宣 導 篩 檢 是 對 健 康 者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非 等 身 體 不 適 才 接 受 檢 查 ; 覺 得 不 好 意 思 者, 輔 導 院 所 建 立 婦 女 友 善 檢 查 空 間, 提 供 隱 私 性 佳 的 檢 查 環 境 另 透 過 女 性 慣 用 之 媒 體 管 道, 或 者 使 用 小 眾 人 際 傳 播 說 明 傳 佈 訊 息 給 目 標 對 象 所 採 用 的 方 式, 是 否 針 對 不 同 背 景 的 目 標 對 象 採 取 不 同 傳 播 方 法 的 設 計 94
8-4 性 別 友 善 措 施 : 搭 配 其 他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友 善 措 施 或 方 案 方 式, 提 升 女 性 對 篩 檢 服 務 之 使 用 率 針 對 吸 菸 或 嚼 檳 榔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亦 會 考 量 其 背 景 的 不 同, 設 計 合 適 之 宣 導 3. 此 外, 將 透 過 各 式 資 料 庫 彙 整, 提 具 與 民 眾 息 息 相 關 之 資 訊, 分 析 民 眾 接 受 知 識 及 訊 息 管 道, 了 解 民 眾 習 慣 方 式 以 人 為 主 體 設 計 資 訊, 內 容 貼 近 民 眾 文 化 需 求 易 懂, 以 增 加 民 眾 使 用 訊 息, 增 加 民 眾 健 康 素 養 及 自 覺, 進 而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採 行 癌 症 篩 檢 篩 檢 服 務 除 經 由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常 規 提 供 外, 並 配 合 性 別 不 同 的 需 求 提 供 其 他 友 善 服 務 措 施 : 1. 對 拒 絕 接 受 抹 片 的 婦 女 提 供 HPV 自 採 檢 測, 消 除 婦 女 不 願 上 產 台 和 沒 時 間 等 障 礙 2. 為 增 加 子 宮 頸 癌 和 乳 癌 篩 檢 醫 療 資 源 之 可 近 性, 以 巡 迴 車 提 供 社 區 篩 檢 服 務, 便 於 婦 女 在 忙 於 工 作 和 家 務 中, 可 以 就 近 接 受 檢 查 3. 對 於 口 腔 癌 篩 檢, 推 廣 配 合 嚼 檳 榔 者 之 工 作 時 間, 結 合 勞 工 健 檢 職 場 篩 檢 或 是 職 訓 等 方 式 辦 理 4. 自 100 年 起 對 低 收 入 戶 山 地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國 中 青 少 女 等, 提 供 接 種 HPV 疫 苗, 並 自 101 年 起 擴 大 至 中 低 收 入 戶 說 明 計 畫 之 性 別 友 善 措 施 或 方 案 95
( 二 ) 效 益 評 估 國 中 女 生 目 前 國 一 女 生 的 施 打 蓋 率 約 達 16 %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8-5 落 實 法 規 政 策 : 計 畫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政 策 之 情 形 8-6 預 防 或 消 除 性 別 隔 離 : 計 畫 如 何 預 防 或 消 除 性 別 隔 離 8-7 平 等 取 得 社 會 資 源 : 計 畫 如 何 提 升 平 等 獲 取 社 會 資 源 機 會 8-8 空 間 與 工 程 效 益 : 軟 硬 體 的 公 共 空 間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在 空 間 使 用 性 安 全 性 友 善 性 上 之 具 體 效 益 落 實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2 條 癌 症 防 治 法 已 針 對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共 計 30 條 逐 一 檢 視, 其 中 第 12 條 第 1 款 :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以 消 除 在 保 健 方 面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保 證 她 們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取 得 各 種 包 括 有 關 計 劃 生 育 的 保 健 服 務 本 計 畫 已 將 女 性 癌 症 篩 檢 部 分, 業 將 預 防 或 消 除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與 性 別 隔 離 社 會 資 源 及 平 等 環 境 納 入 策 略 規 劃 另 加 強 說 明, 對 於 其 他 癌 症 亦 將 加 強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篩 檢 及 罹 癌 治 療, 維 護 女 性 保 健 權 益 1. 女 性 癌 症 篩 檢 部 分, 業 將 社 會 資 源 及 平 等 環 境 納 入 策 略 規 劃 2. 提 供 病 友 相 關 資 源 ( 例 如 乳 癌 病 友 協 會 ), 並 建 立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使 罹 癌 婦 女 及 其 家 屬 獲 得 完 整 服 務 資 源 本 計 畫 未 涉 及 公 共 空 間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落 實 憲 法 法 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及 CEDAW 之 基 本 精 神,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網 站 (http://www.gec.ey.gov.tw/)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預 防 或 消 除 傳 統 文 化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限 制 或 僵 化 期 待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提 供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平 等 機 會 獲 取 社 會 資 源, 提 升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公 共 事 務 之 機 會 1. 使 用 性 : 兼 顧 不 同 生 理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不 同 需 求 2. 安 全 性 : 消 除 空 間 死 角 相 關 安 全 設 施 3. 友 善 性 : 兼 顧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96
8-9 設 立 考 核 指 標 與 機 制 : 計 畫 如 何 設 立 性 別 敏 感 指 標, 並 且 透 過 制 度 化 的 機 制, 以 便 監 督 計 畫 的 影 響 程 度 本 計 畫 受 益 對 象 兼 顧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族 群 者 之 需 求, 透 過 設 立 相 關 指 標 監 督 計 畫 的 執 行 97 1. 為 衡 量 性 別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計 畫 如 何 訂 定 相 關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 績 效 指 標, 後 續 請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個 案 計 畫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納 入 年 度 管 制 作 業 計 畫 評 核 ) 2. 說 明 性 別 敏 感 指 標, 並 考 量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年 齡 族 群 地 區 等 面 向 玖 評 估 結 果 : 請 填 表 人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之 檢 視 意 見 提 出 綜 合 說 明, 包 括 對 第 二 部 分 程 序 參 與 主 要 意 見 參 採 情 形 採 納 意 見 之 計 畫 調 整 情 形 無 法 採 納 意 見 之 理 由 或 替 代 規 劃 等 專 家 學 者 一 : 李 萍 秘 書 長 9-1 評 估 結 果 之 綜 合 說 明 9-2 參 採 情 形 1. 業 依 委 員 建 議 加 強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說 明 之 性 別 統 計 及 分 析 (P3) 2. 本 計 畫 於 研 擬 修 正 過 程 在 於 地 方 基 層 討 論 時, 已 注 意 不 同 性 別 參 與 之 比 例, 並 加 強 兩 性 共 同 參 與 3. 業 依 委 員 建 議 以 CEDAW 公 約 檢 視 計 畫 是 否 有 不 平 等 或 或 歧 視 之 狀 況 本 計 畫 已 將 女 性 癌 症 篩 檢 部 分, 業 將 預 防 或 消 除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與 性 別 隔 離 社 會 資 源 及 平 等 環 境 納 入 策 略 規 劃 另 加 強 說 明, 對 於 其 他 癌 症 亦 將 加 強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篩 檢 及 罹 癌 治 療, 維 護 女 性 保 健 權 益 4. 採 納 委 員 意 見, 將 7-1 以 特 定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為 受 益 對 象 評 定 結 果 更 改 為 否 5. 有 關 8-2 執 行 策 略, 本 署 補 充 說 明 如 下 : (1) 以 乳 癌 為 例, 為 解 決 婦 女 因 忙 碌 自 覺 身 體 健 康 沒 有 症 狀, 不 好 意 思 者 而 未 接 受 乳 癌 篩 檢 服 務 之 問 題, 已 規 劃 相 關 策 略, 如 乳 房 攝 影 車 等, 未 來 將 持 續 研 議 相 關 策 略, 以 提 升 篩 檢 率 (2) 子 宮 頸 癌 部 份, 經 查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離 島 婦 女 之 篩 檢 率 ( 約 為 43-47%)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52%), 故 本 署 採 WHO 建 議 之 逐 步 導 入 方 式, 優 先 針 對 未 來 較 不 會 接 受 抹 片 篩 檢 之 族 群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山 地 原 住 民 鄉 及 離 島 青 少 女 ) 接 種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疫 苗 (P44) (3) 對 於 新 興 致 癌 因 子 所 造 成 的 癌 症, 將 加 強 性 別 差 異 分 析, 例 如 肺 癌 胃 癌 等 6. 有 關 8-3 之 宣 導 傳 播 建 議, 將 透 過 各 式 資 料 庫 彙 整, 提 具 與 民 眾 息 息 相 關 之 資 訊, 分 析 民 眾 接 受 知 識 及 訊 息 管 道, 了 解 民 眾 習 慣 方 式 以 人 為 主 體 設 計 資 訊, 內 容 貼 近 民 眾 文 化 需 求 易 懂, 以 增 加 民 眾 使 用 訊 息, 增 加 民 眾 健 康 素 養 及 自 覺, 進 而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採 行 癌 症 篩 檢 7. 有 關 委 員 建 議 對 與 性 別 有 關 之 醫 療 環 境 應 重 視 友 善 性 與 心 理 支 持, 本 部 業 已 於 計 畫 中 規 劃 : 輔 導 院 所 建 立 婦 女 友 善 及 隱 私 性 佳 的 檢 查 空 間 (P69) 9-2-1 說 明 採 納 意 見 後 1. 業 依 委 員 建 議 加 強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說 明 之 性 別 之 計 畫 調 整 統 及 分 析 (P3)
9-2-2 說 明 未 參 採 之 理 由 或 替 代 規 劃 9-3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之 專 家 學 者 本 計 畫 的 評 估 結 果 : 已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將 評 估 結 果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者 審 閱 2. 有 關 女 性 於 城 鄉 或 區 域 間 的 篩 檢 率 差 距, 業 於 計 畫 書 中 以 癌 症 篩 檢 率 來 評 估 健 康 不 平 等 部 分 呈 現, 目 前 先 以 篩 檢 率 較 低 之 大 腸 癌 及 乳 癌 進 行 縣 市 分 析,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將 大 腸 癌 分 析 中 區 分 男 女 篩 檢 率 (P42) 有 關 委 員 建 議 加 入 性 別 統 計 之 目 標, 經 分 析 本 署 篩 檢 資 料 庫 顯 示, 在 口 腔 癌 及 大 腸 癌 部 分, 女 性 之 篩 檢 率 均 高 於 男 性, 故 本 計 畫 仍 先 以 提 升 全 體 篩 檢 率 為 目 標, 將 持 續 評 估 男 女 差 異, 以 作 為 日 後 逐 年 目 標 調 整 時 之 參 考 玖 評 估 結 果 : 請 填 表 人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之 檢 視 意 見 提 出 綜 合 說 明, 包 括 對 第 二 部 分 程 序 參 與 主 要 意 見 參 採 情 形 採 納 意 見 之 計 畫 調 整 情 形 無 法 採 納 意 見 之 理 由 或 替 代 規 劃 等 專 家 學 者 二 : 陳 曼 麗 董 事 長 9-1 評 估 結 果 之 綜 合 說 明 9-2 參 採 情 形 1. 有 關 口 腔 癌 大 腸 癌 及 肝 癌 篩 檢 之 性 別 統 計, 業 於 納 入 例 行 性 分 析, 未 來 將 持 續 進 行 2. 於 提 升 民 眾 癌 症 健 康 識 能 及 癌 症 預 防 能 力 中, 加 強 建 立 基 層 民 眾 參 與 癌 症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之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包 括 複 分 類 資 料 ( 例 如 : 年 齡 地 區 族 群 等 ), 以 作 為 未 來 計 畫 執 行 之 依 據 3. 有 關 建 議 提 供 民 眾 有 用 的 健 康 自 主 登 記 篩 檢 的 終 身 手 冊, 本 部 業 已 於 計 畫 中 規 劃 : 研 發 及 提 供 健 康 手 冊, 配 合 各 式 健 康 檢 查 癌 症 篩 檢 條 件 衛 教 資 訊 健 康 福 利 等, 整 合 設 計 為 健 康 手 冊, 以 家 戶 或 選 擇 單 一 年 齡 層 寄 發 (P68) 未 來 執 行 端 人 力 儘 量 促 成 不 同 性 別 參 與, 單 一 性 別 不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9-2-1 說 明 採 納 意 見 後 之 計 畫 調 整 9-2-2 說 明 未 參 採 之 理 由 或 替 代 規 劃 9-3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之 專 家 學 者 本 計 畫 的 評 估 結 果 : 已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將 評 估 結 果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者 審 閱 1. 有 關 建 立 執 行 端 人 力 及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因 參 加 執 行 端 之 人 數 涵 蓋 範 圍 較 廣, 無 法 完 整 收 集, 本 署 將 持 續 努 力 2. 有 關 建 議 增 加 民 眾 可 以 運 用 的 社 區 運 動 空 間 設 備 及 飲 食 安 全, 尤 其 在 高 風 險 群 地 區, 目 前 本 署 已 有 問 卷 評 估 評 估 各 鄉 鎮 之 社 區 肥 胖 防 治 環 境, 惟 後 續 結 果 尚 須 進 行 分 析 * 請 機 關 填 表 人 於 填 完 第 一 部 分 第 壹 項 至 第 捌 項 後, 由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項 目, 完 成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後, 再 由 機 關 填 表 人 依 據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之 主 要 意 見, 續 填 第 一 部 分 - 玖 評 估 結 果 *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之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度 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評 定 為 有 關 98
者, 請 機 關 填 表 人 依 據 其 檢 視 意 見 填 列 第 一 部 分 - 玖 評 估 結 果 9-1 至 9-3; 若 經 評 定 為 無 關 者, 則 9-1 至 9-3 免 填 * 若 以 上 有 1 項 未 完 成, 表 示 計 畫 案 在 研 擬 時 未 考 量 性 別, 應 退 回 主 管 ( 辦 ) 機 關 重 新 辦 理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 本 部 分 由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填 寫 專 家 學 者 一 : 李 萍 秘 書 長 拾 程 序 參 與 : 若 採 用 書 面 意 見 的 方 式, 至 少 應 徵 詢 1 位 以 上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民 間 專 家 學 者 資 料 可 至 台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網 站 參 閱 (http://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 ( 一 ) 基 本 資 料 10-1 程 序 參 與 期 程 或 時 間 年 月 日 至 103 年 5 月 17 日 10-2 參 與 者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及 其 專 長 領 域 李 萍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協 會 秘 書 長 婦 女 福 利 性 別 平 等 國 際 參 與 10-3 參 與 方 式 計 畫 研 商 會 議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書 面 意 見 10-4 業 務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有 很 完 整 可 更 完 整 現 有 資 料 不 足 須 設 法 補 足 無 應 可 設 法 找 尋 現 狀 與 未 來 皆 有 困 難 計 畫 書 有, 且 具 性 別 目 標 有, 但 無 性 別 目 標 無 計 畫 書 涵 納 其 他 初 評 結 果 有, 已 很 完 整 有, 但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無 有 關 無 關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 若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第 一 部 分 柒 受 益 對 象 7-1 至 7-3 任 度 一 指 標 應 評 定 為 是 者, 則 勾 選 有 關 ; 若 7-1 至 7-3 均 評 定 否 者, 則 勾 選 無 關 ) ( 二 ) 主 要 意 見 : 就 前 述 各 項 (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性 別 目 標 參 與 機 制 之 設 計 資 源 投 入 及 效 益 評 估 )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提 出 檢 視 意 見, 並 提 供 綜 合 意 見 10-6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1. 對 於 計 畫 之 現 況 與 需 求 之 概 述 之 問 題 評 析 了 癌 症 對 國 家 生 產 力 及 對 家 庭 生 計 所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之 說 明, 僅 談 及 男 性 若 發 生 癌 症 可 能 對 家 庭 造 成 之 問 題 與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生 產 力, 但 未 述 及 女 性 若 罹 癌 對 家 庭 社 會 及 國 家 之 損 失, 否 則 僅 見 男 性 罹 癌 之 結 果 實 為 不 足 2. 在 環 境 需 求 之 預 測 的 內 容 亦 缺 乏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3. 於 4-3 有 關 強 化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性 別 統 計 與 分 析 之 說 明, 可 能 因 限 於 篇 幅 無 法 完 整 呈 現, 但 性 別 統 計 與 分 99
析 與 計 畫 的 基 礎, 應 盡 量 選 取 或 使 用, 並 非 暫 無 需 要 10-7 性 別 目 標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1. 整 體 目 標 建 議 加 上 性 別 分 析 2. 具 性 別 統 計 之 目 標, 除 乳 癌 及 子 宮 頸 癌 之 外, 對 其 他 癌 症 之 篩 檢 率 及 追 蹤 完 成 率 是 否 亦 有 由 於 性 別 之 不 同, 環 境 之 差 異, 女 性 之 工 作 生 育 等 因 素 造 成 不 同 性 別 之 影 響 和 結 果 3. 女 性 在 城 鄉 或 不 同 區 域 之 間, 在 癌 症 篩 檢 率 上 是 否 有 可 能 造 成 之 差 別, 建 議 標 示 出 來 10-8 性 別 參 與 情 形 或 改 善 方 法 之 合 宜 性 1. 有 清 楚 說 明 不 同 性 別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決 策 情 形, 具 合 宜 性 2. 本 計 畫 研 擬 修 正 過 程 在 於 地 方 基 層 討 論 時 亦 應 注 意 不 同 性 別 參 與 之 比 例, 加 強 兩 性 共 同 參 與 10-9 受 益 對 象 之 合 宜 性 7-1 勾 選 是 但 評 定 原 因 1. 之 敘 明 似 為 無 特 定 性 別 性 傾 向 等, 應 是 指 乳 癌 子 宮 頸 癌 之 篩 檢 對 象 為 女 性, 但 其 他 篩 檢 皆 不 分 性 別 多 作 宣 導 10-10 資 源 與 過 程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1. 8-2 之 執 行 策 略 應 將 對 不 同 性 別 之 調 整 策 略 有 更 深 的 說 明 其 作 法 2. 8-3 之 宣 導 傳 播 建 議 在 宣 導 策 略 與 媒 介 媒 體 之 運 用 上 應 考 慮 不 同 性 別 居 住 之 城 鄉 之 差 異 教 育 水 平 之 不 同 採 取 不 同 之 宣 導 方 式, 同 時 對 不 同 性 別 訊 息 接 收 之 方 式 或 對 稱 性 應 予 留 意, 以 收 宣 導 之 效 10-11 效 益 評 估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在 8-6,8-7 之 評 估 可 與 CEDAW 公 約 內 容 之 要 求 做 說 明, 以 檢 視 是 否 有 不 平 等 或 歧 視 之 狀 況 10-12 綜 合 性 檢 視 意 見 對 與 性 別 有 關 之 醫 療 環 境 應 重 視 友 善 性 與 心 理 支 持, 尤 ( 三 ) 參 與 時 機 及 方 式 之 合 宜 性 : 合 宜 其 是 婦 癌 之 就 醫 空 間 應 重 視 隱 密 性 與 個 人 隱 私 權 本 人 同 意 恪 遵 保 密 義 務, 未 經 部 會 同 意 不 得 逕 自 對 外 公 開 所 評 估 之 計 畫 草 案 ( 簽 章, 簽 名 或 打 字 皆 可 ) 李 萍 專 家 學 者 二 : 陳 曼 麗 董 事 長 拾 程 序 參 與 : 若 採 用 書 面 意 見 的 方 式, 至 少 應 徵 詢 1 位 以 上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民 間 專 家 學 者 資 料 可 至 台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網 站 參 閱 (http://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 ( 一 ) 基 本 資 料 10-1 程 序 參 與 期 程 或 時 間 103 年 4 月 3 日 至 103 年 4 月 11 日 100
10-2 參 與 者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及 其 專 長 領 域 陳 曼 麗 現 任 :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常 務 理 事 衛 生 福 利 部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曾 任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委 員 專 長 : 性 別 平 等 婦 女 權 益 環 境 教 育 社 區 營 造 10-3 參 與 方 式 計 畫 研 商 會 議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書 面 意 見 10-4 業 務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有 很 完 整 可 更 完 整 現 有 資 料 不 足 須 設 法 補 足 無 應 可 設 法 找 尋 現 狀 與 未 來 皆 有 困 難 計 畫 書 有, 且 具 性 別 目 標 有, 但 無 性 別 目 標 無 計 畫 書 涵 納 其 他 初 評 結 果 有, 已 很 完 整 有, 但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無 有 關 無 關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 若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第 一 部 分 柒 受 益 對 象 7-1 至 7-3 任 度 一 指 標 應 評 定 為 是 者, 則 勾 選 有 關 ; 若 7-1 至 7-3 均 評 定 否 者, 則 勾 選 無 關 ) ( 二 ) 主 要 意 見 : 就 前 述 各 項 (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性 別 目 標 參 與 機 制 之 設 計 資 源 投 入 及 效 益 評 估 )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提 出 檢 視 意 見, 並 提 供 綜 合 意 見 10-6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10-7 性 別 目 標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10-8 性 別 參 與 情 形 或 改 善 方 法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另 建 議 :1. 建 立 執 行 端 人 力 及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2. 10-9 受 益 對 象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建 立 基 層 民 眾 參 與 癌 症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之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包 括 複 分 類 資 料 ( 例 如 : 年 齡 地 區 族 群 等 ) 10-10 資 源 與 過 程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另 建 議 : 針 對 P.20( 六 ) 新 興 致 癌 因 子, 建 議 增 10-11 效 益 評 估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加 民 眾 可 以 運 用 的 社 區 運 動 空 間 設 備 及 飲 食 安 全, 尤 其 在 高 風 險 群 地 區 10-12 綜 合 性 檢 視 意 見 1. 建 議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逐 年 建 立 其 性 別 統 計 ( 例 如 :P.14 ( 三 ) 參 與 時 機 及 方 式 之 合 宜 性 : 合 宜 口 腔 癌 大 腸 癌 肝 癌 篩 檢 ), 以 利 未 來 性 別 分 析 2. 建 議 提 供 民 眾 有 用 的 健 康 自 主 登 記 篩 檢 的 終 身 手 冊, 以 使 民 眾 願 意 自 主 管 理 健 康, 降 低 癌 症 風 險 3. 建 議 執 行 端 人 力 儘 量 促 成 不 同 性 別 參 與, 單 一 性 別 不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本 人 同 意 恪 遵 保 密 義 務, 未 經 部 會 同 意 不 得 逕 自 對 外 公 開 所 評 估 之 計 畫 草 案 ( 簽 章, 簽 名 或 打 字 皆 可 ) 陳 曼 麗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