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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 所 的 服 務 時 段 及 牙 科 街 症 每 節 服 務 時 段 的 最 高 派 籌 數 量 載 列 於 附 錄 I 在 2012-2013 年 度 ( 至 2013 年 1 月 ), 街 症 服 務 時 段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為 88.8% 協 助 長 者 及 殘 疾 人 士 接 受 由 私 營 界 別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的 措 施 4. 一 般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如 洗 牙 及 補 牙, 主 要 由 私 營 界 別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截 至 2013 年 9 月, 全 港 有 約 2 100 名 註 冊 牙 醫 為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5. 6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殘 疾 人 士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下 稱 " 綜 援 ") 計 劃 受 助 人, 可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申 領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以 支 付 牙 科 服 務 ( 包 括 假 牙 牙 冠 牙 橋 洗 牙 補 牙 根 管 治 療 及 脫 牙 ) 的 費 用 合 資 格 的 受 助 人 可 往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 社 署 ") 認 可 的 57 間 牙 科 診 所 ( 包 括 兩 間 流 動 診 所 ) 檢 查 及 估 價 他 們 可 選 擇 往 社 署 認 可 的 牙 科 診 所 接 受 治 療 或 由 非 認 可 診 所 的 註 冊 牙 醫 提 供 牙 科 治 療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金 額 會 以 非 認 可 診 所 的 實 際 收 費 認 可 診 所 的 估 價 或 社 署 所 訂 的 最 高 金 額 計 算, 但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在 2012-2013 年 度 (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 共 有 9 135 項 申 領 獲 得 批 准, 而 平 均 的 申 領 的 金 額 為 4,828 元 6. 政 府 近 年 已 推 出 3 項 措 施, 以 加 強 為 長 者 提 供 的 牙 科 服 務 在 自 2009 推 出 的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驗 計 劃 ( 下 稱 " 醫 療 券 計 劃 ") 下, 所 有 年 屆 70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可 利 用 醫 療 券 在 私 營 牙 科 診 所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牙 科 診 所 使 用 牙 科 服 務 截 至 2013 年 9 月 中, 已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牙 醫 共 有 392 名 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每 名 合 資 格 長 者 每 年 可 獲 發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已 由 500 元 增 加 至 1,000 元 當 局 亦 將 於 2014 年 把 醫 療 券 計 劃 轉 為 經 常 性 的 長 者 支 援 計 劃 7. 關 愛 基 金 亦 已 預 留 1 億 元, 在 其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下 資 助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接 受 鑲 假 牙 及 其 他 必 須 的 牙 科 診 療 服 務 ( 包 括 洗 牙 補 牙 及 脫 牙 ) 受 惠 對 象 須 為 年 屆 60 歲 以 上 正 在 接 受 由 社 署 資 助 的 "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 或 "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 並 就 上 述 兩 項 服 務 繳 付 第 一 級 別 和 第 二 級 別 收 費 的 非 綜 援 受 助 人 該 項 目 由 香 港 牙 醫 學 會 推 行, 已 於 2012 年 9 月 24 日 推 出, 為 期 兩 年, 預 計 惠 及 約 9 500 名 長 者 申 請 須 由 參 與 項 目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下 "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 或 "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 服 務 隊 轉 介 參 與 項 目 的 牙 醫 將 獲 發 放 定 額 費 用 2

8. 除 上 述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與 13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在 2011 年 4 月 推 出 為 期 3 年 的 院 舍 及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長 者 基 礎 牙 科 外 展 服 務 先 導 計 劃 ( 下 稱 " 先 導 計 劃 "), 為 居 於 社 署 發 牌 的 安 老 院 舍 或 於 社 署 資 助 的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接 受 服 務 的 長 者 提 供 基 礎 牙 科 ( 包 括 牙 齒 檢 查 洗 牙 止 痛 及 其 他 緊 急 牙 科 治 療 ) 及 口 腔 護 理 外 展 服 務 如 長 者 有 需 要 接 受 進 一 步 跟 進 治 療 服 務 ( 例 如 鑲 牙 或 補 牙 ), 參 與 先 導 計 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會 安 排 所 需 治 療, 包 括 替 綜 援 計 劃 的 受 助 人 申 請 綜 援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或 向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提 供 資 助 先 導 計 劃 預 期 會 為 約 10 萬 人 次 提 供 服 務, 而 安 老 院 舍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以 及 所 服 務 的 長 者 的 參 與 均 屬 自 願 性 質 當 局 已 為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預 留 共 8,800 萬 元 預 算 費 用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錄 II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9.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在 2011 年 至 2013 年 期 間 舉 行 4 次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牙 科 護 理 政 策 及 長 者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的 事 宜 委 員 進 行 的 商 議 工 作 及 提 出 的 關 注 事 項 撮 述 於 下 文 長 者 的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10. 委 員 對 現 有 的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的 範 圍 只 限 提 供 緊 急 牙 科 治 療, 遠 不 足 以 應 付 長 者 的 牙 科 護 理 需 要 提 出 強 烈 意 見 他 們 詢 問, 服 務 範 圍 有 限, 是 否 因 為 牙 科 專 業 欠 缺 足 夠 人 手 或 需 要 大 量 資 源, 才 能 提 供 其 他 牙 科 治 療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履 行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競 選 政 綱 中 作 出 的 承 諾, 投 入 額 外 資 源, 在 公 共 醫 療 體 系 內 發 展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委 員 亦 就 改 善 長 者 的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建 議 多 項 中 期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每 節 服 務 時 段 的 派 籌 數 量 ; 以 共 同 付 款 形 式 向 私 營 機 構 購 買 牙 科 服 務 ; 以 及 在 醫 療 券 計 劃 下, 向 每 名 長 者 另 外 派 發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醫 療 券 委 員 認 為,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應 為 所 有 長 者 提 供 基 層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11.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現 時, 當 局 就 提 供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採 用 風 險 為 本 模 式, 並 優 先 向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提 供 服 務 政 府 當 局 雖 同 意 考 慮 委 員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但 解 釋, 在 訂 定 向 公 眾 提 供 的 牙 科 服 務 範 圍 時, 人 手 問 題 是 須 關 注 的 事 項 現 時, 在 2 100 多 名 註 冊 牙 醫 當 中, 約 260 名 在 公 營 界 別 ( 即 衞 生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 工 作 本 地 每 年 培 訓 的 牙 醫 畢 業 生 人 數 約 為 50 名 3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12. 委 員 關 注 到 項 目 的 行 政 開 支 佔 其 開 支 總 額 約 七 成 委 員 察 悉, 只 有 約 300 名 / 間 私 家 牙 醫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牙 科 診 所 參 與 項 目 及 570 名 長 者 已 接 受 治 療 或 預 約 診 症, 他 們 亦 對 私 家 牙 醫 和 牙 科 診 所 的 參 與 率 及 合 資 格 長 者 的 使 用 率 均 偏 低 表 示 關 注 13.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根 據 參 與 項 目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反 映, 項 目 的 使 用 率 相 對 較 低, 是 由 於 合 資 格 長 者 不 願 意 接 受 牙 科 診 療, 以 及 部 分 長 者 已 鑲 有 假 牙 為 提 升 參 與 率, 給 予 非 政 府 機 構 就 項 目 下 提 供 轉 介 及 陪 診 服 務 的 費 用 已 作 出 修 訂, 以 支 援 非 政 府 機 構 轄 下 的 前 線 人 員 鼓 勵 長 者 接 受 牙 科 服 務 關 愛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已 一 直 與 香 港 牙 醫 學 會 合 作, 招 聘 更 多 牙 醫 參 與 該 項 目 先 導 計 劃 先 導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14. 委 員 雖 對 先 導 計 劃 表 示 支 持, 但 關 注 到 在 曾 接 受 牙 科 外 展 服 務 隊 服 務 的 46 000 名 長 者 當 中, 只 有 11 731 名 長 者 曾 接 受 牙 科 治 療 部 分 的 原 因 是, 體 弱 的 長 者 可 能 由 於 對 本 身 的 健 康 狀 況 存 有 顧 慮, 通 常 不 願 意 脫 牙 及 鑲 假 牙 另 一 方 面, 外 展 牙 科 服 務 隊 注 意 到, 由 於 長 者 病 情 複 雜, 認 知 能 力 亦 欠 佳, 這 些 治 療 對 長 者 可 能 造 成 風 險 部 分 委 員 懷 疑 以 公 帑 照 顧 其 他 組 別 的 長 者 的 牙 科 護 理 需 要, 是 否 更 佳 的 做 法 15.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應 優 先 改 善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及 使 用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的 有 需 要 長 者 的 口 腔 生 及 牙 科 護 理, 因 為 這 些 體 弱 的 長 者 的 身 體 狀 況, 令 他 們 難 以 在 安 老 院 以 外 接 受 牙 科 服 務 正 如 就 2011 年 4 月 1 日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的 先 導 計 劃 進 行 的 中 期 檢 討 顯 示, 為 盡 早 治 理 所 發 現 的 口 腔 或 牙 科 疾 病, 繼 續 定 期 向 院 舍 長 者 提 供 基 本 牙 科 檢 查 服 務 的 做 法 十 分 可 取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2014 年 年 中 就 先 導 計 劃 進 行 全 面 評 估 視 乎 評 估 的 結 果, 當 局 會 根 據 從 先 導 計 劃 取 得 的 經 驗, 例 如 長 者 獲 取 基 礎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能 否 導 致 長 者 的 健 康 及 生 活 質 素 有 所 改 善, 以 及 有 否 財 政 及 人 力 資 源, 考 慮 應 否 分 階 段 把 先 導 計 劃 擴 大 至 其 他 組 別 的 長 者 關 於 應 把 先 導 計 劃 轉 為 經 常 性 的 長 者 支 援 計 劃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此 事 會 在 檢 討 下 考 慮 先 導 計 劃 的 服 務 範 圍 16. 有 委 員 認 為 長 者 面 對 的 最 常 見 口 腔 衞 生 問 題 是 失 去 牙 齒 實 地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不 包 括 鑲 牙 服 務, 顯 示 資 源 在 滿 足 長 者 需 要 方 面 出 現 錯 配 4

17.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獲 選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除 向 居 於 院 舍 長 者 及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免 費 基 礎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外, 亦 須 向 有 需 要 及 適 合 接 受 進 一 步 牙 科 跟 進 治 療 服 務 的 長 者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由 於 超 過 70%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的 長 者 均 為 綜 援 受 助 人, 這 些 長 者 接 受 進 一 步 牙 科 跟 進 治 療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會 透 過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牙 科 治 療 津 貼 支 付 如 所 需 牙 科 治 療 需 要 較 完 備 的 支 援 及 須 在 牙 科 診 所 進 行, 獲 選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會 為 有 關 的 居 於 院 舍 長 者 和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或 安 排 提 供 合 適 的 交 通 及 陪 診 服 務 截 至 2013 年 3 月 底, 超 過 1 800 名 長 者 已 利 用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牙 科 治 療 費 用 津 貼 或 各 類 慈 善 基 金 的 經 濟 資 助 安 排 接 受 先 導 計 劃 範 圍 以 外 的 牙 科 治 療 18. 委 員 關 注 到 私 家 牙 醫 在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參 與 率 偏 低 ( 約 20%), 可 能 令 長 者 難 以 利 用 醫 療 券 計 劃 下 的 醫 療 券, 在 先 導 計 劃 的 服 務 範 圍 以 外 使 用 牙 科 治 療 服 務 政 府 當 局 強 調, 自 推 行 醫 療 券 計 劃 已 來, 參 與 牙 醫 的 數 目 已 有 增 加 當 局 預 料, 向 每 名 長 者 派 發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由 2013 年 1 月 起 增 加 至 每 年 1,000 元 後, 將 鼓 勵 更 多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 包 括 牙 醫 ) 參 與 醫 療 券 計 劃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參 與 情 況 19. 委 員 關 注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先 導 計 劃 的 參 與 情 況, 以 及 當 局 為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向 獲 選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財 政 資 源 是 否 足 夠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約 20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目 前 正 營 辦 牙 科 診 所 及 / 或 為 公 眾 提 供 外 展 牙 科 服 務, 應 會 有 充 足 數 量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有 興 趣 參 加 先 導 計 劃 至 於 獲 選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每 支 外 展 牙 科 服 務 隊 會 獲 提 供 以 下 資 助 撥 款 : 只 要 能 達 到 最 低 指 標, 即 每 年 為 2 000 名 居 於 院 舍 長 者 及 / 或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服 務 和 舉 辦 30 場 研 討 會, 便 可 獲 批 大 約 90 萬 元 的 營 辦 款 項 ; 每 年 獲 批 大 約 18 萬 元 資 助 金, 以 聘 請 一 名 符 合 指 定 要 求 的 牙 醫 ; 以 及 最 多 15 萬 元 的 一 筆 過 非 經 常 資 助 金, 以 支 付 購 買 外 展 牙 科 裝 備 和 電 腦 設 備 的 費 用, 資 助 上 限 為 有 關 費 用 的 50% 非 政 府 機 構 亦 表 示 樂 意 以 本 身 的 善 款, 為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的 有 需 要 長 者 支 付 部 分 或 全 部 進 一 步 的 牙 科 診 治 費 用 20. 至 於 是 否 有 足 夠 數 量 的 註 冊 牙 醫, 以 成 立 外 展 牙 科 服 務 隊 的 問 題,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目 前 每 年 約 有 50 名 本 地 的 牙 科 畢 業 生 此 外, 每 年 約 有 10 名 海 外 畢 業 生 通 過 執 業 資 格 試 部 分 委 員 察 悉, 當 局 會 鼓 勵 獲 選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優 先 聘 用 具 3 年 或 以 下 工 作 經 驗 的 牙 醫, 以 提 高 年 青 牙 醫 的 培 訓 機 會, 認 為 每 支 外 展 牙 科 服 務 隊 每 年 獲 批 資 助 撥 款, 以 聘 請 一 名 年 輕 牙 醫 的 現 行 金 額 遠 不 足 以 吸 引 牙 醫 加 入 外 展 服 務 隊 委 員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就 註 冊 牙 醫 的 供 應 早 作 規 劃, 以 便 先 導 計 劃 的 服 務 範 圍 將 來 可 進 一 步 擴 大 5

21. 部 分 委 員 關 注 到, 雖 然 669 間 安 老 院 舍 及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已 參 與 先 導 計 劃, 但 在 政 府 當 局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多 方 努 力 下, 約 180 間 安 老 院 舍 及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仍 不 願 意 讓 外 展 牙 科 服 務 隊 在 其 院 舍 提 供 服 務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當 局 會 繼 續 作 出 努 力, 鼓 勵 餘 下 的 安 老 院 舍 及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參 與 先 導 計 劃 除 此 以 外, 當 局 已 於 2013 年 3 月 修 訂 "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 規 定 安 老 院 舍 按 其 住 客 的 口 腔 護 理 需 要 及 自 理 能 力, 為 他 們 設 計 口 腔 護 理 計 劃,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監 督 或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口 腔 護 理 近 期 發 展 22. 香 港 牙 醫 學 會 於 2013 年 7 月 完 成 就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推 行 後 首 9 個 月 ( 即 由 2012 年 9 月 至 2013 年 6 月 ) 的 中 期 成 效 檢 討 工 作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26 個 提 供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共 79 支 服 務 隊 ) 259 名 牙 醫 及 47 所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牙 科 診 所 已 參 與 項 目 在 獲 轉 介 至 參 與 項 目 的 牙 醫 / 診 所 接 受 牙 科 服 務 的 637 名 長 者 中, 343 名 長 者 已 完 成 牙 科 診 療 在 這 343 名 長 者 中, 大 部 分 長 者 ( 即 82.5%) 曾 接 受 鑲 全 副 或 半 副 活 動 假 牙 的 服 務 在 檢 討 期 間 發 放 的 服 務 費 共 約 230 萬 元 ( 包 括 發 放 予 牙 醫 / 診 所 的 登 記 及 診 療 費 約 217 萬 元 及 發 放 予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應 診 服 務 費 約 13 萬 元 ) 每 名 受 惠 長 者 獲 得 的 平 均 資 助 金 額 約 6,700 元 23. 為 吸 引 更 多 牙 醫 參 與 項 目, 扶 貧 委 員 會 已 通 過 香 港 牙 醫 學 會 對 項 目 的 牙 科 診 療 費 用 修 訂 建 議, 由 2013 年 10 月 21 日 起 生 效 經 調 整 後 的 牙 科 診 療 費, 以 及 給 予 參 與 項 目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費 用 載 於 附 錄 III 相 關 文 件 24. 立 法 會 網 站 的 相 關 文 件 載 列 於 附 錄 IV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2 2013 年 12 月 10 日 6

附 錄 I 衞 生 署 轄 下 11 間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提 供 的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牙 科 街 症 服 務 診 所 服 務 時 段 每 節 服 務 時 段 的 最 高 派 籌 數 量 李 基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一 ( 上 午 ) 84 星 期 四 ( 上 午 ) 42 觀 塘 賽 馬 會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三 ( 上 午 ) 84 堅 尼 地 城 社 區 綜 合 大 樓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一 ( 上 午 ) 84 星 期 五 ( 上 午 ) 84 粉 嶺 健 康 中 心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二 ( 上 午 ) 50 方 逸 華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四 ( 下 午 ) 42 大 埔 王 少 清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四 ( 上 午 ) 42 荃 灣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二 ( 上 午 ) 84 星 期 五 ( 上 午 ) 84 仁 愛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三 ( 上 午 ) 42 元 朗 賽 馬 會 牙 科 診 所 星 期 二 ( 上 午 ) 42 星 期 五 ( 上 午 ) 42 大 澳 牙 科 診 所 每 月 第 二 個 32 星 期 四 ( 上 午 ) 長 洲 牙 科 診 所 每 月 第 一 個 星 期 五 ( 上 午 ) 32 資 料 來 源 : 節 錄 自 政 府 當 局 就 議 員 在 2013 年 5 月 22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有 關 政 府 牙 科 服 務 的 口 頭 質 詢 所 作 的 回 覆

附 錄 II 推 行 院 舍 及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長 者 基 礎 牙 科 外 展 服 務 先 導 計 劃 的 預 算 費 用 撥 款 ( 百 萬 元 ) (a)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牙 科 外 展 服 務 隊 ( 共 24 隊 ) 65 (b)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聘 請 年 青 牙 醫 ( 每 隊 1 名 牙 醫 ) 13 (c) 向 每 隊 發 放 一 筆 過 非 經 常 資 助 金, 購 買 外 展 牙 科 裝 備 和 電 腦 設 備 ( 以 等 額 配 對 方 式 發 放 ) (d) 行 政 費 用 ( 包 括 提 升 非 政 府 機 構 電 腦 系 統 軟 件 ) 6 4 總 計 88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當 局 就 議 員 在 審 核 2013-2014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中 提 出 的 補 充 書 面 問 題 所 作 的 書 面 答 覆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附 錄 III 牙 科 診 療 津 貼 水 平 診 療 情 況 及 服 務 項 目 (a) 登 記 及 檢 查 ( 包 括 若 經 檢 查 後 確 定 長 者 並 不 適 合 鑲 活 動 假 牙, 或 長 者 表 示 不 願 意 接 受 鑲 活 動 假 牙 服 務, 亦 無 需 提 供 洗 牙 補 牙 脫 牙 及 X 光 檢 查 服 務 ) 1 牙 醫 / 診 所 收 費 上 限 55 元 (b) 經 檢 查 後 確 定 長 者 需 要 並 適 合 安 裝 全 副 活 動 假 牙 8,000 元 2 (c) 經 檢 查 後 確 定 長 者 只 需 要 並 適 合 安 裝 上 顎 或 下 顎 活 動 假 牙 2 4,005 元 (d) 無 論 個 案 是 否 涉 及 安 裝 活 動 假 牙, 牙 醫 按 長 者 的 口 腔 牙 齒 狀 況 需 要 診 斷, 提 供 其 需 要 的 洗 牙 3 補 牙 脫 牙 及 X 光 檢 查 服 務 給 予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費 用 刮 除 牙 石 和 打 磨 牙 齒 補 牙 脫 牙 X 光 檢 查 : 375 元 : 每 隻 320 元, 最 高 收 費 總 額 為 1,600 元 : 每 隻 345 元, 最 高 收 費 總 額 為 1,725 元 : 每 張 65 元, 最 高 收 費 總 額 為 260 元 給 予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費 用 無 需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陪 診 服 務 的 個 案 需 要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陪 診 服 務 的 個 案 行 政 費 : 50 元 轉 介 費 : 50 元 行 政 費 : 50 元 轉 介 費 : 50 元 陪 診 費 : 每 小 時 70 元 資 料 來 源 :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中 期 評 估 報 告 1 2 3 參 與 計 劃 的 牙 醫 可 申 領 第 (a) 至 (d) 項 所 列 的 診 療 項 目 收 費 外, 不 可 向 受 助 長 者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不 論 涉 及 的 牙 齒 數 目, 第 (b) 及 (c) 項 的 收 費 均 如 以 上 所 列 第 (d) 項 所 列 的 收 費 已 包 括 涉 及 相 關 的 牙 科 診 療 服 務 ( 例 如 止 痛 麻 醉 等 ) 的 開 支, 個 別 診 療 項 目 的 收 費 不 得 超 出 該 項 所 列 的 有 關 上 限

附 錄 IV 長 者 及 殘 疾 人 士 的 牙 科 護 理 政 策 及 服 務 的 相 關 文 件 委 員 會 會 議 日 期 文 件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2011 年 1 月 10 日 ( 項 目 IV) 2011 年 10 月 20 日 ( 項 目 I) 2013 年 1 月 21 日 ( 項 目 IV) 2013 年 6 月 17 日 ( 項 目 IV) 議 程 會 議 紀 要 CB(2)1185/11-12(01) 議 程 會 議 紀 要 議 程 會 議 紀 要 CB(2)891/12-13(01) 議 程 會 議 紀 要 扶 貧 小 組 委 員 會 2013 年 10 月 15 日 * CB(2)59/13-14(01) * 發 出 日 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2 20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