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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隔 夜 中 轉 酒 店 (STPC): 三 適 用 艙 位 四 人 數 限 制 五 注 意 事 項 六 不 適 用 對 於 台 灣 始 發 當 日 中 轉 中 轉 次 日 且 轉 機 時 間 在 24 小 時 ( 含 ) 內 的 隔 夜 中 轉 航 線, 單 程 來 回 程 缺 口 程 均 可 在 上 海 昆 明 西 安 享 受 來 回 各 一 晚 免 費 隔 夜 中 轉 飯 店 國 際 中 轉 航 線 全 艙 無 限 制 人 數 1. 東 南 亞 航 線 : 符 合 規 定 者, 去 程 或 回 程 擇 一, 僅 提 供 一 晚 隔 夜 中 轉 酒 店 2. 如 當 日 無 可 銜 接 航 班 請 申 請 STPC, 不 可 選 擇 上 海 半 日 遊 3. 房 型 及 房 間 數 量 將 由 中 國 東 方 航 空 安 排, 無 法 自 行 選 擇, 同 電 代 同 行 者 為 兩 人 入 住 一 間, 如 需 加 床 再 請 說 明 4. 訂 房 行 程 單 僅 讓 旅 客 知 道 入 住 的 飯 店 名 稱 與 聯 繫 電 話, 不 作 為 任 何 入 住 憑 證 或 報 銷 憑 證, 入 住 時 依 旅 客 的 證 件 為 主, 飯 店 只 認 旅 客 證 件 作 為 入 住 憑 證, 所 以 預 訂 時 必 須 提 供 正 確 的 旅 客 姓 名 與 證 件 資 料, 如 由 於 姓 名 與 資 料 不 符, 一 切 後 果 由 代 理 人 自 負 ** 東 南 亞 航 線 如 下 : BKK/CCU/CEI/CMB/CNX/DAC/DAD/DEL/DPS/DXB/HAN/HKT/JKT/KBV/KTM/ KUL/LBP/LGK/LPQ/MDL/MLE/MNL/NYT/PNH/REP/RGN/SGN/SIN/SPN/URT/VTE 1. 當 日 中 轉 定 義 : 出 發 當 日 跨 夜 01:00AM 前, 皆 為 當 日 可 中 轉 Ex:TPE-PVG(MU5008)15:00-16:40;PVG-FRA(MU219) 00:05-06:05+1, 此 行 程 不 提 供 STPC, 改 預 訂 上 海 半 日 遊 產 品, 或 鐘 點 房 ( 休 息 室 ) 2. 如 上 海 航 空 FM 航 班 能 銜 接 後 段 遠 程 航 線, 將 不 接 受 STPC 申 請, 反 之 相 同 貳 半 日 遊 產 品 : 三 適 用 艙 位 四 成 行 人 數 五 注 意 事 項 3. 如 去 程 無 法 銜 接 長 航 線, 已 申 請 STPC 服 務, 但 回 程 可 銜 接 回 台 北, 且 中 轉 時 間 六 小 時 以 上, 請 選 擇 休 息 室 ( 鐘 點 房 ) 產 品, 仍 需 符 合 操 作 辦 法 半 日 遊 產 品 僅 適 用 於 台 灣 始 發 經 上 海 浦 東 昆 明 中 轉 國 際 航 線, 當 日 中 轉 超 過 六 小 時, 單 程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可 享 一 次 性 半 日 遊 產 品 國 際 中 轉 航 線 S 艙, 一 段 S 艙 即 可 預 定 至 少 2 位 1. 當 日 可 中 轉 航 班, 且 中 轉 超 過 六 小 時 2. 僅 限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昆 明 長 水 機 場 中 轉 航 班 適 用 3. 航 班 抵 達 時 間 :07:30-18:00 區 間 內 才 可 預 訂 1. 上 海 導 覽 流 程 :( 市 區 導 覽 流 程 會 依 航 班 到 達 時 間 而 有 所 變 動 ) 體 驗 上 海 速 度 之 旅 : 機 場 磁 懸 浮 列 車 世 紀 大 道 ( 車 覽 ) 濱 江 大 道 ( 車 覽 ) 東 方 明 珠 ( 車 覽 ) 豫 園 ( 用 餐 ) 機 場 2. 昆 明 導 覽 流 程 ( 三 選 一 ): (A) 品 味 昆 明 - 風 味 美 食 遊 行 程 : 長 水 機 場 昆 明 市 區 ( 品 風 味 小 吃 ) 長 水 機

七 不 適 用 場 ; 服 務 : 機 場 接 送 導 遊 陪 同 一 頓 風 味 餐 (B) 休 閒 昆 明 - 都 市 風 情 遊 行 程 : 長 水 機 場 翠 湖 公 園 ( 陸 軍 講 武 堂 ) 長 水 機 場 ; 服 務 : 機 場 接 送 導 遊 陪 同 風 味 午 餐 或 晚 餐 翠 湖 公 園 ( 陸 軍 講 武 堂 ) 門 票 (C) 體 驗 昆 明 - 民 族 風 情 遊 行 程 : 長 水 機 場 民 族 村 長 水 機 場 ; 服 務 : 機 場 接 送 導 遊 陪 同 風 味 午 餐 或 晚 餐 民 族 村 門 票 1. MU5006 航 班 不 適 用 此 項 服 務 2. 虹 橋 機 場 不 適 用 3. 已 申 請 隔 夜 中 轉 酒 店, 不 得 再 申 請 半 日 遊 產 品 EX: 去 程 無 銜 航 班 已 申 請 STPC 服 務, 回 程 可 當 日 中 轉 且 中 轉 六 小 時, 無 法 提 供 半 日 遊 產 品, 反 之 相 同 參 磁 懸 浮 列 車 劵 豪 普 生 達 餐 券 足 浴 ( 三 選 一 ) 本 產 品 僅 適 用 於 台 灣 始 發 直 航 航 線 國 際 中 轉 航 線, 到 達 轉 機 為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單 程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僅 可 免 費 贈 送 一 張 ( 次 ) 磁 懸 浮 列 車 票 豪 普 生 達 餐 劵 足 浴 ( 三 擇 一 ) 直 航 航 線, 國 際 中 轉 航 線 三 適 用 艙 位 S 艙, 一 段 S 艙 即 可 預 定 四 成 行 人 數 無 限 制 人 數 1. 到 達 站 必 須 為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2. 同 一 電 代 當 中 的 旅 客, 只 能 預 定 相 同 產 品 (a.) 磁 懸 浮 列 車 或 餐 劵 : 接 機 人 將 在 機 艙 門 連 接 空 橋 處 舉 牌 ; 旅 客 須 持 確 認 單 領 取, 接 機 人 會 說 明 使 五 注 意 事 項 用 方 式 (b.) 足 浴 : 1. 如 去 程 欲 使 用 足 浴, 接 機 人 將 在 廊 橋 口 接 機, 並 接 旅 客 至 大 眾 空 港 酒 店 2. 如 回 程 欲 使 用 足 浴, 請 旅 客 自 行 撥 打 確 認 單 上 電 話, 聯 繫 接 送 人 員, 接 送 人 員 將 憑 行 程 確 認 單, 帶 旅 客 至 大 眾 空 港 酒 店 (a.) 磁 懸 浮 列 車 使 用 範 圍 : 浦 東 機 場 - 磁 浮 列 車 龍 陽 站 為 磁 懸 浮 列 車 兌 換 劵, 旅 客 可 至 浦 東 機 場 或 磁 懸 浮 龍 陽 路 站 窗 口 兌 換 車 票 (b.) 豪 普 生 達 餐 卷 使 用 範 圍 : 限 浦 東 機 場 合 作 餐 廳 (c.) 足 浴 使 用 範 圍 : 大 眾 空 港 酒 店 ( 浦 東 機 場 旁 ), 使 用 時 間 約 45 分 鐘, 如 使 用 完 畢 後, 旅 客 可 自 行 回 到 機 場 或 離 開 * 注 意 事 項 * 磁 懸 浮 列 車 兌 換 劵 及 餐 劵 必 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使 用 完 畢, 如 未 在 有 效 期 限 使 用 完 畢, 旅 客 將 自 行 承 擔, 東 航 免 責 此 贈 送 無 退 票 價 值 1. 虹 橋 機 場 不 適 用 此 服 務 七 不 適 用 2. 缺 口 程 TPE-NKG X PVG-TPE 此 行 程 不 適 用 3. 如 已 預 定 虹 橋 - 定 食 劵 與 咖 啡 劵 不 得 再 申 請 浦 東 3 選 1

肆 上 海 浦 東 鐘 點 房 ( 休 息 室 ) 三 適 用 艙 位 四 成 行 人 數 五 注 意 事 項 七 不 適 用 1. 本 產 品 僅 適 用 於 台 灣 始 發 經 上 海 浦 東 中 轉 國 際 航 線, 當 日 中 轉 超 過 六 小 時, 單 程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可 享 上 海 休 息 室 ( 鐘 點 房 ) 服 務 產 品 國 際 中 轉 航 線 全 艙 無 限 制 人 數 1. 僅 限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中 轉 航 班 適 用 2. 單 程 可 享 一 次 服 務,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可 享 兩 次 服 務 3. 房 型 及 房 間 數 量 將 由 中 國 東 方 航 空 安 排, 無 法 自 行 選 擇, 同 電 代 同 行 者 為 兩 人 安 排 一 間, 不 提 供 加 床 服 務 1 一 次 使 用 停 留 約 6 小 時 以 內, 早 上 開 始 使 用 休 息 室 需 在 下 午 14:00 前 退 房 2. 休 息 室 地 點 為 : 桃 城 度 假 村 上 海 駿 朋 酒 店 麗 豪 國 際 大 酒 店 水 庭 度 假 酒 店, 依 當 日 可 提 供 飯 店 為 準, 不 得 選 擇 飯 店 1.MU5006 航 班 不 適 用 2. 上 海 虹 橋 機 場 不 適 用 伍 虹 橋 - 定 食 劵 與 咖 啡 劵 本 產 品 僅 適 用 於 台 灣 始 發 直 航 航 線, 出 發 站 或 到 達 站 為 上 海 虹 橋 機 場, 單 程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僅 可 免 費 贈 送 一 次 性 定 食 劵 與 咖 啡 劵 直 航 航 線 三 適 用 艙 位 S 艙, 一 段 S 艙 即 可 預 定 四 成 行 人 數 無 限 制 人 數 1. 出 發 或 到 達 站 必 須 為 : 上 海 虹 橋 機 場 五 注 意 事 項 2. 單 程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只 贈 送 一 次 定 食 劵 與 咖 啡 劵 3. 旅 客 自 行 至 上 海 國 際 賓 館 櫃 檯 出 示 確 認 單, 將 可 兌 換 定 食 劵 與 咖 啡 劵 1. 上 海 國 際 機 場 賓 館 : 上 海 市 長 寧 區 迎 賓 一 路 368 號 ( 靠 近 虹 橋 機 場 1 號 航 站 樓 ), 步 行 約 5-10 分 鐘 2. 使 用 時 段 : (a.) 定 食 劵 時 段 : 午 餐 / 晚 餐 10:30-21:00 (b.) 咖 啡 劵 時 段 :08:30-21:00 * 注 意 事 項 * 定 食 劵 與 咖 啡 劵 必 須 在 預 定 時 間 內 使 用 完 畢, 如 未 使 用 完 畢, 旅 客 將 自 行 承 擔, 東 航 免 責 此 贈 送 無 退 票 價 值 1.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不 適 用 七 不 適 用 2. 已 預 定 浦 東 3 選 1, 就 不 可 再 預 定 虹 橋 - 定 食 劵 與 咖 啡 劵 陸 地 面 交 通 配 套 服 務 - 別 克 GL8 商 務 車 本 產 品 僅 適 用 於 台 灣 始 發 至 上 海 浦 東 直 航 航 線 國 際 中 轉 航 線, 單 程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可 享 一 次 性 免 費 地 面 交 通 配 套 服 務 - 別 克 GL8 商 務 車 接 機 或 送 機 服 務

直 航 航 線, 國 際 中 轉 航 線 三 適 用 艙 位 S 艙, 一 段 S 艙 即 可 預 定 四 成 行 人 數 至 少 2 位, 不 可 超 過 4 位 1.(a.) 出 發 或 到 達 站 為 :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 可 做 接 機 或 送 機 ), (b.) 出 發 站 : 上 海 虹 橋 機 場 ( 可 做 送 機 ) 五 注 意 事 項 2. 單 程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只 贈 送 一 次 性 接 機 或 送 機 服 務 3. 飯 店 接 送 至 機 場 : 務 必 請 旅 客 撥 打 確 認 單 上 電 話, 將 會 提 供 接 送 司 機 聯 繫 方 式, 旅 客 需 再 與 司 機 確 認 接 機 時 間 1. 接 送 範 圍 : (1) 浦 東 虹 橋 地 區 - 約 陸 家 嘴 附 近 地 區 (2) 兩 場 轉 機, 如 : 當 日 上 海 浦 東 轉 場 虹 橋 機 場 可 做 接 送, 反 之 則 不 行 * 最 終 須 依 照 服 務 提 供 商 回 覆 訂 單, 如 不 可 接 送, 將 退 回 訂 單 七 不 適 用 抵 達 虹 橋 航 班 不 適 用 柒 暢 行 專 享 - 豪 華 轎 車 接 送 機 1 本 產 品 適 用 於 台 灣 始 發 至 上 海 中 轉 歐 美 澳 航 線, 頭 等 艙 或 商 務 艙 旅 客, 單 程 缺 口 程 來 回 程 可 享 上 海 地 區 免 費 豪 華 轎 車 接 送 機 服 務 上 海 中 轉 至 倫 敦 巴 黎 法 蘭 克 福 羅 馬 莫 斯 科 洛 杉 磯 紐 約 舊 金 山 夏 威 夷 溫 哥 華 多 倫 多 雪 梨 墨 爾 本 凱 恩 斯 奧 克 蘭 三 適 用 艙 位 F/P/J/C/D/I 艙 四 成 行 人 數 不 可 超 過 3 人 1. 單 程, 只 能 選 擇 一 次 性 的 送 機 服 務 缺 口 程 及 來 回 程 可 申 請 接 機 及 送 機 服 務 Ex:TPE-PVG( 送 機 ) -CDG-( 接 機 ) PVG-TPE 2. 車 商 將 在 航 班 起 飛 前 24 小 時 內 利 用 簡 訊 和 郵 件 的 方 式 發 送, 將 司 機 姓 名 司 機 手 機 車 牌 號 碼 等 資 訊 發 送 給 旅 客 ( 簡 訊 提 醒 僅 限 大 陸 手 機 號 碼 ) 五 注 意 事 項 3. 接 送 機 流 程 : 送 機 : 司 機 將 提 前 15 分 鐘 到 達 旅 客 指 定 地 點 等 候, 並 將 旅 客 直 接 送 達 浦 東 機 場 1 號 航 站 樓 出 發 8 號 門 接 機 : 接 機 人 員 將 舉 帶 有 東 航 標 誌 和 旅 客 姓 名 的 接 送 牌 在 浦 東 機 場 T1 航 站 樓 國 際 到 達 出 口 處 迎 接 旅 客 1. 接 送 車 型 : 5 人 座 ( 主 要 車 型 ) 賓 士 E 級 5 人 座 ( 替 代 車 型 ) 寶 馬 5 系 或 奧 迪 A6 7 人 座 別 克 GL8 商 務 車 1. 上 海 市 外 環 高 速 以 內 區 域 ; 2. 上 海 市 地 址 距 浦 東 機 場 距 離 60Km 範 圍 內 注 : 如 接 送 地 址 超 出 以 上 範 圍, 按 5 元 人 民 幣 / 公 里 ( 替 代 車 型 4 元 人 民 幣 / 公 里 ) 的 標 準 收 費 需 告 知 旅 客 額 外 費 用 由 旅 客 本 人 承 擔, 並 直 接 支 付 給 當

七 不 適 用 次 接 送 司 機 支 付 方 式 支 援 現 金 大 陸 信 用 卡 及 借 記 卡 及 外 幣 卡 (VISA/MASTER/JCB/ 運 通 ), 並 可 提 供 發 票 3. 送 機 要 求 起 飛 前 3.5 小 時 出 發, 若 旅 客 仍 要 求 晚 於 該 時 間, 則 應 告 知 旅 客 免 除 誤 機 責 任 的 條 款 ; 4. 送 機 為 點 到 點 服 務, 整 個 接 送 過 程 中 途 不 能 上 下 旅 客 台 北 抵 達 上 海 上 海 回 台 北 此 段 須 自 理, 不 提 供 接 豪 華 轎 車 接 送 機 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