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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相 關 法 律 及 技 術 研 討 會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實 務 與 案 例 演 講 人 林 金 德 102.10.30 1 演 講 人 林 金 德 現 職 : 亞 新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業 務 協 理 學 歷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 環 工 組 ) 年 資 :24 年 環 境 工 程 專 業 領 域 技 師 : 環 境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資 格 : ISO9000 主 導 評 審 員 ISO14064 溫 室 氣 體 主 導 查 驗 員 專 長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BOT 專 案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態 工 法 與 永 續 工 程 2

現 任 :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系 兼 任 副 教 授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認 證 委 員 台 灣 水 環 境 再 生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中 華 民 國 地 下 管 道 技 術 協 會 監 事 台 北 市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常 務 理 事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工 程 學 會 理 事 3 非 廣 告 標 的 : 亞 新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MAA) 成 立 : 民 國 64 年 年 資 :39 年 ( 虛 歲 ) 人 口 : 約 550 人 ( 台 灣 ) 工 程 師 以 碩 士 為 主 資 質 : ISO9000 認 證 綜 合 / 國 際 性 顧 問 公 司 部 門 : 土 木 運 輸 大 地 大 資 結 構 環 境 及 水 資 源 機 電 BIM 工 務 工 管 4

演 講 題 綱 一 前 言 二 環 評 制 度 的 起 緣 三 環 評 制 度 的 內 涵 四 我 國 環 評 制 度 與 案 例 五 目 前 環 評 特 殊 議 題 六 問 題 探 討 與 未 來 展 望 七 結 語 5 一 前 言 知 常 容, 容 乃 公, 公 乃 全, 全 乃 天, 天 乃 道, 道 乃 久, 沒 身 不 殆 知 道 宇 宙 萬 物 的 法 則, 才 能 心 胸 開 闊, 無 不 包 容 ; 無 不 包 容, 才 能 廓 然 大 公 ; 廓 然 大 公, 才 能 無 不 周 全 ; 無 不 周 全, 才 能 合 乎 天 道 ; 合 乎 天 道, 才 能 順 應 自 然 ; 順 應 自 然, 就 能 長 存 不 朽 如 此, 終 身 也 就 不 會 有 危 險 了 6

自 然 法 則 孟 子 曰 : 不 違 農 時, 穀 不 可 勝 食 也 數 罟 不 入 洿 池, 魚 鱉 不 可 勝 食 也 斧 斤 以 時 入 山 林, 材 木 不 可 勝 用 也 西 雅 圖 酋 長 說 : 我 們 屬 於 地 球, 不 屬 於 我 們 地 球 7 鳶 飛 戾 天 者, 望 峰 息 心 經 綸 世 務 者, 窺 谷 忘 返

生 態 敏 感 物 種 二 環 評 制 度 的 起 緣 科 技 的 發 達 產 業 的 成 長 人 口 的 增 加, 逐 漸 帶 來 嚴 重 的 環 境 破 壞 及 公 害 污 染, 也 使 人 類 意 識 到 環 境 資 源 的 有 限 性, 進 而 努 力 尋 求 污 染 防 治 及 整 治 復 育, 以 達 保 護 環 境 維 護 人 類 生 存 之 目 的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與 其 事 後 的 防 治 與 補 救, 不 如 事 前 防 止 環 境 破 壞 的 發 生 因 此, 環 境 保 護 之 預 防 制 度 因 應 而 生, 環 評 (EIA) 制 度 能 於 公 害 防 治 生 態 保 育 等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上, 發 揮 正 本 清 源 之 預 防 功 效 12

環 評 制 度 形 成 之 原 因 環 境 之 承 載 力 ( 或 稱 涵 容 能 力 ) 有 其 極 限, 即 環 境 資 源 之 質 量 僅 有 一 定 之 供 給 能 力 及 對 污 染 物 質 之 自 淨 能 力 亦 僅 有 一 定 限 度 人 類 價 值 取 向 之 變 動 基 於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利 益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13 環 境 及 永 續 發 展 環 境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環 境, 係 指 影 響 人 類 生 存 與 發 展 之 各 種 天 然 資 源 及 經 過 人 為 影 響 之 自 然 因 素 總 稱, 包 括 陽 光 空 氣 水 土 壤 陸 地 礦 產 森 林 野 生 生 物 景 觀 及 遊 憩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人 文 史 蹟 自 然 遺 蹟 及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等 永 續 發 展 係 指 做 到 滿 足 當 代 需 求, 同 時 不 損 及 後 代 滿 足 其 需 要 之 發 展 14

21 世 紀 人 類 面 臨 的 十 大 問 題 能 源 資 源 食 物 環 境 貧 窮 戰 爭 疾 病 教 育 民 主 人 口 一 個 愈 熱 愈 平 愈 擠 的 世 界 永 續 營 建 生 態 永 續 性 經 濟 永 續 性 社 會 永 續 性 保 生 命 週 期 成 本 區 域 性 附 加 效 果 護 風 險 管 理 使 用 者 滿 意 標 的 生 態 系 統 人 類 健 康 自 然 資 源 減 少 廢 棄 物 避 免 有 毒 物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減 少 材 料 使 用 避 免 污 染 源 再 生 能 源 15 對 策 當 今 面 臨 的 課 題 是 當 世 界 越 來 愈 熱 愈 平 愈 擠 時 讓 地 球 以 更 清 潔 更 永 續 的 方 式 成 長, 是 這 一 代 人 類 最 大 的 挑 戰 ~ Thomas L. Friedman 全 球 暖 化 能 源 耗 竭 人 口 爆 炸 危 機 下 的 新 經 濟 革 命 一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16

最 早 的 環 評 制 度 最 早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體 制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為 美 國 1969 年 國 家 環 境 政 策 法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NEPA) 所 提 出 (1970 生 效 ) 目 的 在 使 政 府 個 案 方 案 計 畫 及 政 策 在 開 發 或 實 施 前 可 對 環 境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以 確 保 不 致 對 環 境 造 成 過 大 之 衝 擊 其 中 最 重 要 之 考 量 為 三 個 E, 即 Engineering, Economics, Environment 17 歐 盟 及 世 界 各 國 陸 續 開 始 推 動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制 度 主 要 國 家 環 評 制 度 發 展 情 形 : 美 國 : 國 家 環 境 政 策 法 (NEPA),1970 歐 盟 :85/337/EEC 指 導 方 針,1985 韓 國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1993 臺 灣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1994( 行 政 命 令 1985) 日 本 :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法,1996 中 國 :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法,2002 18 18

環 評 的 緣 起 與 擴 散 美 國,NEPA1969 Pro.Lynton Caldwell & Sen. Henry Jackson Directives Law Regulation Convention Eu, World Bank, OECD 荷 蘭 日 本 泰 國 台 灣 德 國 越 南 加 拿 大 印 度 韓 國 中 國 19 我 國 環 評 制 度 的 沿 革 (1) 我 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制 度 萌 芽 於 64 年, 當 時 經 設 會 ( 經 建 會 前 身 ) 將 美 國 環 評 制 度 翻 譯 引 介 至 國 內, 次 年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將 環 評 制 度 納 入 研 討 會 主 題 69 年 行 政 院 重 要 決 議 確 認 逐 步 建 立 環 評 制 度 之 必 要 71 年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建 議 政 府 推 行 環 評 制 度, 由 衛 生 署 負 責 草 案 擬 定 72 年 行 政 院 1854 次 會 議 決 議 今 後 政 府 重 大 經 建 觀 光 資 源 及 大 型 工 廠 等 計 畫 應 事 先 辦 理 環 評 再 報 請 核 准 20

我 國 環 評 制 度 的 沿 革 (2) 民 國 74 年 10 月 行 政 院 核 定 試 辦 五 年 之 加 強 推 動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方 案, 並 選 定 台 中 火 力 電 廠 北 二 高 核 四 等 十 四 項 建 設 為 評 估 示 範 計 畫 民 國 80 年 4 月 行 政 院 核 定 為 期 六 年 之 加 強 推 動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後 續 方 案, 並 以 79 年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環 評 法 草 案 為 推 動 藍 本 21 我 國 環 評 制 度 的 沿 革 (3)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81 年 11 月 2 日, 參 考 立 法 院 一 讀 內 容, 核 定 修 定 加 強 推 動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方 案, 並 施 行 至 民 國 83 年 12 月 底 止 民 國 83 年 12 月 30 日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公 佈 施 行 22

三 環 評 制 度 的 內 涵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定 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意 義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目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功 能 2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定 位 最 具 潛 力 的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與 環 境 規 劃 相 同 之 保 育 及 整 合 功 能 屬 於 提 供 決 策 及 輔 助 決 策 的 工 具 作 為 經 濟 發 展 與 環 境 破 壞 間 之 權 衡 取 捨 應 早 於 決 策 前 如 可 行 性 或 規 劃 階 段 辦 理 24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意 義 依 據 環 評 法 的 定 義,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是 指 開 發 行 為 或 政 府 政 策 對 環 境 包 括 生 活 環 境 自 然 環 境 社 會 環 境 及 經 濟 文 化 生 態 等 可 能 影 響 之 程 度 及 範 圍, 事 前 以 科 學 客 觀 綜 合 之 調 查 預 測 分 析 及 評 定, 提 出 環 境 管 理 計 畫, 並 公 開 說 明 及 審 查 25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目 的 預 防 重 大 的 不 良 環 境 影 響 - 計 畫 否 決 減 低 環 境 資 源 的 負 面 影 響 - 減 輕 對 策 使 環 境 損 害 受 到 合 理 的 分 配 補 償 - 環 境 管 理 選 擇 最 佳 資 源 利 用 的 方 案 - 替 代 方 案 使 經 濟 發 展 環 境 保 護 與 資 源 管 理 間 達 到 最 大 的 交 集 與 效 益 26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功 能 ( 一 ) 決 策 輔 助 及 改 善 功 能 多 元 化 目 標 整 合 功 能 公 害 預 防 及 減 輕 功 能 資 源 使 用 合 理 化 功 能 促 進 共 識 的 形 成 功 能 27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功 能 ( 二 ) 預 防 重 大 環 境 破 壞, 避 免 公 害 糾 紛 發 生 維 護 環 境 品 質, 促 進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建 立 與 當 地 民 眾 溝 通 管 道 以 利 形 成 共 識 促 使 開 發 單 位 預 先 瞭 解 必 要 之 環 保 措 施 增 進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之 橫 向 連 繫 及 地 方 意 見 之 縱 向 溝 通 開 發 計 畫 之 決 策 依 據 28

四 我 國 環 評 制 度 與 案 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概 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程 序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運 作 因 子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審 查 流 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案 例 介 紹 29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概 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於 83 年 12 月 30 日 公 佈 施 行, 並 於 88 年 12 月 22 日 91 年 6 月 12 日 及 92 年 1 月 8 日 歷 經 三 次 修 正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共 分 四 章 計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評 估 審 查 及 監 督, 第 三 章 罰 則, 第 四 章 附 則 30

環 評 法 -- 第 一 章 總 則 立 法 目 的 ( 第 1 條 ) 主 管 機 關 ( 第 2 條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組 織 職 能 ( 第 3 條 ) 專 用 名 詞 定 義 ( 第 4 條 ) 應 進 行 評 估 之 開 發 行 為 ( 第 5 條 ) 31 第 二 章 評 估 審 查 及 監 督 1.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之 提 出 ( 第 6 條 ) 2.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之 審 查 ( 第 7 條 ) 3. 二 階 環 評 之 公 開 說 明 會 ( 第 8 條 ) 4. 機 關 民 眾 意 見 之 提 送 ( 第 9 條 ) 5. 評 估 範 疇 界 定 會 議 之 召 開 ( 第 10 條 ) 6. 評 估 書 初 稿 編 製 ( 第 11 條 ) 32

第 二 章 評 估 審 查 及 監 督 7. 現 勘 及 公 聽 會 之 舉 行 ( 第 12 條 ) 8.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書 之 審 查 ( 第 13 條 ) 9. 審 查 時 之 限 期 補 正 程 序 ( 第 13-1 條 ) 10. 未 完 成 審 查 前 不 得 為 開 發 行 為 之 許 可, 許 可 者 無 效, 認 定 不 應 開 發 不 得 許 可 ( 第 14 條 ), 得 另 行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11. 同 一 場 所, 得 合 併 進 行 評 估 ( 第 15 條 ) 12. 非 經 核 准 不 得 變 更 原 申 請 內 容 ( 第 16 條 ) 13. 環 境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及 對 策 檢 討 報 告 ( 第 16-1 條 ) 33 第 二 章 評 估 審 查 及 監 督 環 評 監 督 追 蹤 作 業 程 式 1. 開 發 單 位 之 履 行 責 任 ( 第 17 條 ) 2.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與 主 管 機 關 之 追 蹤 及 監 督 責 任 ( 第 18 條 ) 3. 追 蹤 監 督 時 警 察 權 之 行 使 ( 第 19 條 ) 34

第 三 章 罰 責 刑 罰 1. 提 出 之 文 書 不 實 ( 第 20 條 ) 2. 不 遵 行 停 止 開 發 行 為 之 命 令 ( 第 21 22 條 ) 行 政 罰 1. 處 30~150 萬 元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命 其 停 止 實 施 開 發 行 為 ( 第 23 24 條 ) 35 環 評 者 的 責 任 法 律 責 任 環 境 保 護 責 任 預 防 及 減 輕 不 良 影 響 責 任 告 知 責 任 技 術 責 任 決 策 責 任 社 會 責 任 職 業 道 德 責 任 歷 史 責 任 36

第 四 章 附 則 1. 軍 事 秘 密 及 緊 急 性 國 防 工 程 評 估 作 業 ( 第 25 條 ) 2. 政 府 政 策 有 影 響 環 境 之 虞 評 估 作 業 ( 第 26 條 ) 3. 審 查 費 之 收 取 ( 第 27 條 ) 4.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實 施 而 尚 未 完 成 之 開 發 行 為 之 規 範 ( 第 28 條 ) 5.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完 成 審 查 而 未 依 審 查 結 論 執 行 處 理 規 定 ( 第 29 條 ) 6. 當 地 居 民 委 託 他 人 行 使 本 法 所 為 之 行 為 規 定 ( 第 30 條 ) 37 環 評 法 相 關 子 法 ( 法 規 命 令 ) 1. 環 評 法 施 行 細 則 2. 開 發 行 為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細 目 及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3.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4.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書 件 審 查 收 費 辦 法 5.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6. 政 府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辦 法 7. 軍 事 秘 密 及 緊 急 性 國 防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辦 法 38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程 序 工 作 計 畫 開 發 計 畫 目 標 與 工 程 內 容 研 究 環 境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環 境 敏 感 區 位 及 特 定 目 的 區 位 調 查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擬 定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擬 定 補 充 調 查 計 畫 擬 定 與 執 行 可 能 影 響 範 圍 之 各 種 相 關 計 畫 彙 整 分 析 環 境 現 況 說 明 與 分 析 相 關 機 關 及 居 民 意 見 處 理 綜 合 環 境 管 理 計 畫 /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所 需 經 費 估 算 預 測 模 式 建 立 評 估 基 準 建 立 預 測 開 發 行 為 可 能 引 起 之 環 境 影 響 分 析 及 評 定 預 防 及 減 輕 開 發 行 為 對 環 境 不 良 影 響 對 策 摘 要 表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研 擬 環 境 保 護 對 策 研 擬 編 撰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39 評 估 依 據 及 基 準 國 內 現 行 環 境 法 規 及 相 關 技 術 規 範 參 考 學 術 研 究 相 關 資 料 參 考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相 關 規 定 與 經 驗 與 現 況 調 查 品 質 互 為 比 較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各 類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40

評 估 範 疇 與 項 目 評 估 範 疇 與 項 目 物 化 環 境 景 觀 遊 憩 生 態 環 境 社 會 經 濟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振 動 水 土 保 持 景 觀 美 質 遊 憩 品 質 陸 域 生 態 水 域 生 態 交 通 運 輸 經 濟 環 境 地 形 地 質 工 程 餘 土 電 波 干 擾 生 態 系 統 保 育 類 族 群 拆 遷 補 償 土 地 利 用 土 壤 廢 棄 物 水 文 水 質 民 意 調 查 社 會 環 境 文 化 安 全 工 程 安 全 文 化 古 蹟 建 物 保 護 41 環 評 作 業 內 容 ( 一 )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環 境 敏 感 區 位 分 析 環 境 背 景 訂 定 環 境 影 響 及 預 測 分 析 評 定 環 境 背 景 現 況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相 關 法 規 政 策 配 合 民 眾 風 險 知 覺 專 家 經 驗 判 斷 等 42

環 評 作 業 內 容 ( 二 ) 替 代 方 案 研 究 零 方 案 技 術 及 環 保 替 代 方 案 環 境 保 護 對 策 研 擬 減 輕 對 策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及 環 保 經 費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及 技 術 支 援 43 主 要 評 估 方 法 ( 一 ) 地 文 / 地 質 專 業 研 判 及 分 析 評 估 水 文 / 水 質 土 壤 沖 蝕 USLE 模 式 水 理 分 析 HEC-2 模 式 合 理 化 公 式 / 曼 寧 公 式 空 氣 品 質 -6000-4000 -2000 0 2000 4000 6000 8000 美 國 EPA AP-42 空 氣 污 染 推 估 手 冊 美 國 EPA ISCST3 空 氣 污 染 擴 散 模 式 4000 2000 0-2000 -4000 ISCST 模 擬 空 氣 品 質 等 濃 度 圖 ( 範 例 ) 44

主 要 評 估 方 法 ( 二 ) 噪 音 振 動 德 國 Soundplan 及 Cadna A 噪 音 模 擬 模 式 土 傳 振 動 分 析 模 式 生 態 / 文 化 專 業 研 判 及 分 析 評 估 生 態 技 術 規 範 / 文 資 法 景 觀 遊 憩 / 民 意 調 查 USDI 景 觀 分 析 評 估 系 統 系 統 化 分 層 採 樣 技 術 及 分 析 專 業 研 判 及 分 析 評 估 鐵 塔 噪 音 模 擬 示 意 圖 ( 範 例 ) 45 環 評 報 告 應 記 載 事 項 ( 一 ) 開 發 單 位 名 稱 及 營 業 所 或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之 姓 名 住 居 所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評 估 書 綜 合 評 估 者 及 影 響 項 目 撰 寫 者 之 簽 名 開 發 行 為 之 名 稱 及 開 發 場 所 開 發 行 為 之 目 的 及 其 內 容 環 境 現 況 開 發 行 為 可 能 影 響 之 主 要 及 次 要 範 圍 及 各 種 相 關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預 測 分 析 及 評 定 46

環 評 報 告 應 記 載 事 項 ( 二 ) 減 輕 或 避 免 不 利 環 境 影 響 之 對 策 替 代 方 案 綜 合 環 境 管 理 計 畫 對 有 關 機 關 意 見 之 處 理 情 形 對 當 地 居 民 意 見 之 處 理 情 形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所 需 經 費 預 防 及 減 輕 開 發 行 為 對 環 境 不 良 影 響 對 策 摘 要 表 參 考 文 獻 ( 結 論 與 建 議 / 附 錄 ) 47 環 評 制 度 主 要 運 作 因 子 篩 選 Screening 範 疇 界 定 Scoping 公 眾 參 與 Public participation 文 件 備 製 Documentation 審 查 Review 追 蹤 考 核 monitoring(follow-up) 48

Screening( 篩 選 ) 決 定 應 否 實 施 環 評 之 程 序 多 數 國 家 採 正 面 表 列, 即 特 定 之 開 發 行 為, 一 定 規 模 或 位 於 若 干 環 境 敏 感 區 依 開 發 行 為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細 目 及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進 行 判 斷 宜 逐 案 檢 視 應 考 慮 之 因 素, 如 : 當 地 環 境 之 涵 容 能 力 自 然 資 源 環 境 敏 感 區 域 及 既 有 土 地 利 用 等 49 Scoping( 範 疇 界 定 ) 界 定 環 評 之 項 目 調 查 分 析 評 定 之 方 法 如 環 境 調 查 之 項 目 內 容 頻 率 範 圍 方 法 等, 評 估 技 術 之 選 擇, 替 代 方 案 等 範 疇 界 定 方 法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製 作 前 ( 第 一 階 段 ): 開 發 單 位 自 行 決 定, 須 公 開 於 網 站, 必 要 時 開 會 討 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製 作 前 ( 第 二 階 段 ): 必 要 程 序, 由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團 體 專 家 學 者 及 居 民 代 表 舉 行 50

Public participation( 公 眾 參 與 ) 與 地 方 民 眾 溝 通 並 聽 取 或 徵 詢 意 見 提 供 決 策 諮 詢, 以 利 公 開 公 正 之 審 查 公 眾 參 與 包 括 公 共 關 係 目 標 ( 建 構 信 心 與 信 任 ) 資 訊 目 標 ( 問 題 與 需 求 診 斷 替 代 方 案 之 尋 求 與 發 展 ) 及 衝 突 解 決 目 標 ( 尋 求 共 識 ) 51 Public participation( 公 眾 參 與 ) 公 眾 參 與 之 技 術 : 公 眾 會 議 ( 公 聽 會 說 明 會 ) 諮 詢 會 議 問 卷 調 查 資 訊 小 冊 面 談 網 頁 媒 體 說 明 與 溝 通 等 衝 突 管 理 及 糾 紛 化 解 訴 訟 法 規 裁 決 調 解 及 妥 協 衝 突 52

Documentation( 文 件 製 備 ) 準 備 須 提 出 之 環 評 文 件 文 件 格 式 須 調 查 分 析 評 估 之 環 境 項 目 環 評 預 測 之 透 明 程 序 及 不 確 定 性 問 題 之 溝 通 53 Review( 審 查 ) 審 查 - 由 權 責 機 關 審 查 ( 環 保 機 關 ) 或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開 發 單 位 審 查, 採 委 員 會 審 查 ( 專 家 學 者 為 主 ) 審 查 結 果 - 正 式 審 查 具 強 制 效 果 開 發 單 位 對 評 估 內 容 之 承 諾 54

Decision( 決 策 ) 決 策 機 關 執 行 決 策 ( 開 發 單 位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內 閣 會 議 ) 否 決 制 ( 或 參 考 制 ) 55 follow-up( 追 蹤 考 核 ) 追 蹤 監 督 以 確 保 評 估 內 容 之 執 行 時 機 : 開 發 行 為 進 行 中 及 完 成 後 使 用 時 方 式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追 蹤,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處 理 方 式 :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法 處 分 必 要 時, 命 開 發 單 位 提 出 環 境 影 響 調 查 報 告 書 發 現 對 環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時, 限 期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切 實 執 行 56

follow-up( 追 蹤 考 核 ) 監 測 目 的 : 監 測 是 否 符 合 環 境 標 準 或 所 作 之 承 諾 對 未 預 料 到 之 環 境 影 響, 提 出 修 正 內 容 或 減 輕 對 策 適 當 管 理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性 評 定 預 測 影 響 之 準 確 性 及 減 輕 對 策 之 有 效 性 檢 核 環 境 管 理 之 有 效 性 驗 證 評 估 結 果 及 預 測 技 術 之 可 靠 度 及 準 確 度 57 環 評 審 查 作 業 環 評 係 一 級 一 審 制, 並 由 核 定 開 發 計 畫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級 之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審 查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應 組 審 查 委 員 會 為 之, 其 中 專 家 學 者 佔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審 查 期 限 :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五 十 日, 評 估 書 六 十 日, 均 可 延 長 一 次 58

59 評 估 與 評 定 範 例 ( 一 ) Case1: 河 川 水 質, 單 位 :mg/l a.bod:0.7,ss:0.6,do:7.2, COD2.5, NH 3 -N:0.08, 施 工 期 間 SS 增 加 約 8.4, 如 何 評 定? b.bod:7.2,ss:15.6,do:3.3,cod:38.0, NH 3 -N:2.31, 施 工 期 間 SS 增 加 約 31.2, 如 何 評 定? 60

污 染 等 級 項 目 河 川 污 染 等 級 分 類 表 A 未 / 稍 受 污 染 B 輕 度 污 染 C 中 度 污 染 D 嚴 重 污 染 溶 氧 量 (DO) mg/l 6.5 以 上 4.6~6.5 2.0~4.5 2.0 以 下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5 ) mg/l 3.0 以 下 3.0~4.9 5.0~15 15 以 上 懸 浮 固 體 (SS) mg/l 20 以 下 20~49 50~100 100 以 上 氨 氮 (NH 3 -N) mg/l 0.50 以 下 0.50~0.99 1.0~3.0 3.0 以 上 點 數 1 3 6 10 積 分 2.0 以 下 2.0~3.0 3.1~6.0 6.0 以 上 註 : 表 內 之 積 分 數 為 DO BOD 5 SS 及 NH 3 -N 各 點 數 和 之 平 均 值 61 範 例 ( 一 ) 分 析 Case1.a 現 況 (1) 增 量 (2) 累 加 (3) (2)/(1) (3)/(1) BOD: 0.7 SS: 0.6 8.4 9.0 14 15 DO: 7.2 COD: 2.5 NH 3 -N:0.08 積 分 4/4=1 1 河 川 污 染 等 級 A A Case1.b 現 況 (1) 增 量 (2) 累 加 (3) (2)/(1) (3)/(1) BOD: 7.2 SS: 15.6 31.2 46.8 2 3 DO: 3.3 COD: 38.0 NH 3 -N:2.31 積 分 19/4=4.75 5.25 河 川 污 染 等 級 C C 62

評 估 與 評 定 範 例 ( 二 ) Case2: 工 程 噪 音, 單 位 :db(a) a. 背 景 噪 音 :58, 法 規 值 :65, 施 工 中 音 量 分 別 為 60 64 65 66 68, 如 何 評 定? b. 背 景 噪 音 :50, 法 規 值 :65, 施 工 中 音 量 分 別 為 49 55 60 65.3 70, 如 何 評 定? 63 噪 音 影 響 等 級 評 估 流 程 現 況 / 施 工 / 營 運 背 景 音 量 環 境 音 量 標 準 現 況 / 施 工 / 營 運 背 景 音 量 符 合 管 制 現 值 未 來 合 成 音 量 預 測 值 符 合 環 境 音 量 標 準 未 符 合 環 境 音 量 標 準 D1 D2 0~5dB(A) 無 影 響 或 可 忽 略 影 響 5~10dB(A) 輕 微 影 響 >10dB(A) 中 度 影 響 0~3dB(A) 輕 微 影 響 3~5dB(A) 中 度 影 響 5~10dB(A) 嚴 重 影 響 >10dB(A) 非 常 嚴 重 影 響 減 輕 對 策 減 輕 對 策 0~3dB(A) 無 影 響 或 可 忽 略 影 響 現 況 / 施 工 / 營 運 背 景 音 量 未 符 合 管 制 現 值 未 來 合 成 音 量 預 測 值 D1 3~5dB(A) 輕 微 影 響 5~10dB(A) 中 度 影 響 10~15dB(A) 嚴 重 影 響 >15dB(A) 非 常 嚴 重 影 響 減 輕 對 策 64

範 例 ( 二 ) 分 析 Case2.a 背 景 噪 音 法 規 標 準 施 工 音 量 合 成 音 量 法 規 比 較 影 響 程 度 58 65 60 62.1 無 / 可 忽 略 64 65.4 輕 微 65 66.3 輕 微 66 67.2 輕 微 68 69.0 中 度 Case2.b 背 景 噪 音 法 規 標 準 施 工 音 量 合 成 音 量 法 規 比 較 影 響 程 度 50 65 49 51.5 無 / 可 忽 略 55 56.5 輕 微 60 61.0 中 度 65.3 65.6 輕 微 / 中 度 70 70.0 中 度 / 嚴 重 65 環 評 案 例 介 紹 66

計 畫 緣 起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士 林 北 投 關 渡 及 淡 海 地 區 供 電 需 求 設 置 仙 渡 超 增 設 相 關 高 壓 變 電 所 輸 電 線 路 部 分 輸 電 線 路 及 鐵 塔 位 經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制 區 輸 電 線 路 長 度 10 公 里, 鐵 塔 32 座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要 求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制 區 內 路 段 之 預 先 評 估 環 境 影 響 267 地 理 區 位 三 芝 鄉 金 山 鄉 淡 水 鎮 萬 里 鄉 圖 例 關 渡 北 投 區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輸 電 線 路 本 計 畫 評 估 範 圍 68

計 畫 目 的 壹. 透 過 資 料 蒐 集 及 現 場 調 查, 以 定 性 定 量 方 法 描 述 影 響 範 圍 之 自 然 環 境 現 況 貳. 參. 肆. 以 客 觀 公 正 之 科 學 方 法 進 行 評 估, 並 對 負 面 影 響, 研 擬 減 輕 對 策 與 措 施 透 過 民 意 調 查 進 行 意 見 溝 通, 並 爭 取 民 眾 之 瞭 解 與 支 持 在 兼 顧 環 境 生 態 保 護 之 前 提 下, 務 必 使 本 計 畫 能 順 利 通 過 審 查 369 敏 感 區 位 套 疊 國 家 公 園 內 輸 電 線 路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臺 北 縣 三 芝 鄉 臺 北 縣 石 門 鄉 北 部 限 制 發 展 區 臺 北 縣 淡 水 鎮 臺 北 縣 金 山 鄉 保 安 林 ( 水 源 涵 養 )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臺 北 縣 萬 里 鄉 其 他 如 : 臭 氧 三 級 防 制 區 第 一 二 類 噪 音 管 制 區 淡 水 河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基 隆 市 臺 北 縣 汐 止 市 70

環 境 現 況 - 空 氣 品 質 依 空 氣 污 染 指 標, 不 良 等 級 僅 佔 0.8 %, 空 氣 品 質 相 當 良 好 民 國 89 年 ~ 91 年 懸 浮 微 粒 年 平 均 濃 度 為 18~21µg/m 3 符 合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其 他 空 氣 污 染 物 亦 可 符 合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本 計 畫 區 無 明 顯 空 氣 污 染 源, 主 要 污 染 為 至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遊 玩 之 運 輸 車 輛, 尤 以 例 假 日 影 響 較 大 ug/m3 40 30 20 10 0 46.9% 0.8% 52.3% 良 好 普 通 不 良 陽 明 測 站 91 年 空 氣 污 染 指 標 統 計 圖 法 規 值 125µg/m 3 89 年 01 月 89 年 03 月 89 年 05 月 89 年 07 月 89 年 09 月 89 年 11 月 90 年 01 月 90 年 03 月 90 年 05 月 90 年 07 月 90 年 09 月 90 年 11 月 91 年 01 月 91 年 03 月 91 年 05 月 91 年 07 月 91 年 09 月 91 年 11 月 陽 明 測 站 懸 浮 微 粒 變 化 圖 (89~91 年 ) 71 環 境 現 況 - 水 文 W N S 100 0 0 100 0 M eters E 大 公 司 田 八 屯 連 溪 溪 老 梅 溪 里 磅 溪 北 阿 磺 溪 阿 里 磅 溪 溪 南 雙 馬 鋉 溪 北 磺 溪 溪 磺 溪 大 屯 溪 八 連 溪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溪 流 孕 育 自 大 屯 山 火 山 群, 水 系 成 輻 射 狀 分 佈 河 川 水 量 受 降 雨 影 響, 水 位 變 化 極 大, 溪 流 短 促 坡 降 甚 大, 多 為 火 山 河 谷 地 形 計 畫 路 線 所 經 地 區 以 北 磺 溪 流 域 面 積 最 大, 為 國 家 公 園 內 主 要 河 川 北 磺 溪 長 約 11 公 里, 河 川 流 量 在 0.123 ~1.872 CMS 間 72

環 境 現 況 - 水 質 北 磺 溪 目 前 並 未 公 告 水 體 分 類, 水 質 標 準 以 甲 類 水 體 為 參 據 北 磺 溪 上 游 水 質 較 佳, 除 氨 氮 不 符 甲 類 水 體 水 質 標 準 外, 其 餘 多 可 符 合 北 磺 溪 下 游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較 上 游 增 加 甚 多, 多 不 符 合 甲 類 水 質 標 準 依 水 質 污 染 指 標 判 定, 北 磺 溪 屬 未 ( 稍 ) 受 污 染 程 度 溶 氧 生 化 需 氧 量 懸 浮 固 體 氨 氮 12 10 8 6 4 2 0 4 3 2 1 0 100 80 60 40 20 0 0.8 0.6 0.4 0.2 0 水 質 標 準 :>6.5mg/L 水 質 標 準 :<1mg/L 水 質 標 準 :<25mg/L 水 質 標 準 :<0.1mg/L 北 磺 溪 上 游 北 磺 溪 下 游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民 國 91 年 北 磺 溪 水 質 調 查 統 計 圖 73 環 境 現 況 - 噪 音 振 動 屬 第 一 類 噪 音 管 制 區 60 50 陽 明 測 站 金 山 國 家 公 園 站 屬 第 一 類 管 制 區 之 一 般 地 區, 各 時 段 均 能 音 量 介 於 43~48 db(a) 間, 均 有 超 出 環 境 音 量 標 準 之 情 形 屬 第 一 類 管 制 區 之 道 路 邊 地 區, 各 時 段 均 能 音 量 介 於 54~88 db(a) 間, 大 多 可 符 合 環 境 音 量 標 準 40 30 20 10 0 100 80 60 40 20 0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陽 明 站 91 年 噪 音 監 測 統 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早 日 晚 夜 早 日 晚 夜 金 山 國 家 公 園 站 91 年 噪 音 監 測 統 計 74

環 境 現 況 - 地 形 大 屯 山 七 星 山 本 計 畫 位 於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制 區 邊 界, 地 形 屬 大 屯 火 山 群 本 區 域 火 山 及 火 山 丘 計 20 餘 座, 多 呈 圓 錐 形 :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制 區 代 表 山 峰 七 星 山 (1120 公 尺 ) 大 屯 山 (1092 公 尺 ) 地 形 景 觀 : 火 山 錐 火 口 湖 及 火 山 間 低 窪 地 熔 岩 臺 地 大 屯 山 七 星 山 75 環 境 現 況 - 區 域 地 質 三 芝 鄉 S 金 山 鄉 900 0 900 Meters 本 計 畫 輸 電 路 線 萬 里 鄉 崁 腳 斷 層 七 堵 區 出 露 北 投 地 區 層 以 安 山 岩 士 玄 林 區 武 岩 及 凝 灰 角 礫 岩 等 火 山 岩 為 主 汐 止 市 金 山 斷 層 N W E 金 山 斷 層 為 主 要 地 質 構 造, 其 呈 北 東 走 向, 斷 面 向 東 南 傾 斜, 地 調 所 現 列 為 存 疑 性 活 動 斷 層 地 質 a aao ah aha ahp ahy ap aph 電 塔 煤 層 褶 皺 斷 層 輸 電 路 線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沖 積 層 火 山 岩 類 火 山 岩 流 火 山 岩 流 火 山 岩 流 火 山 岩 流 火 山 岩 流 火 山 岩 流 aph' 火 山 岩 流 apho' 火 山 岩 流 b 火 山 岩 流 boa 火 山 岩 類 Kce 桂 竹 林 層 二 鬮 段 Kct 桂 竹 林 層 大 埔 段 Ky 觀 音 山 層 Lk 林 口 層 Ms 木 山 層 Nc 南 莊 層 Nk 南 港 層 s 砂 丘 ss 大 寮 層 St 石 底 層 tb 火 山 岩 類 tbl 凝 灰 角 礫 岩 tbt 凝 灰 角 礫 岩 tbu 凝 灰 角 礫 岩 Tl 大 寮 層 tu 大 寮 層 Wc 五 指 山 層 火 山 岩 流 凝 灰 角 礫 岩 76

環 境 現 況 - 土 石 流 災 害 糞 箕 湖 土 石 流 ( 發 生 時 ) 六 股 林 口 土 石 流 ( 整 治 中 ) 糞 箕 湖 土 石 流 ( 整 治 中 ) 六 股 林 口 糞 箕 湖 六 股 林 口 土 石 流 ( 整 治 中 ) 興 福 寮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興 福 寮 土 石 流 ( 發 生 時 ) 圖 例 : 本 計 畫 輸 電 路 線 :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制 區 : 土 石 流 災 害 位 置 興 福 寮 土 石 流 ( 整 治 中 ) : 輸 電 鐵 塔 位 置 77 環 境 現 況 - 土 地 利 用 輸 電 線 路 位 於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一 般 管 制 區 域 內, 鐵 塔 處 土 地 使 用 以 雜 林 為 主 經 勘 察 發 現 輸 電 線 路 與 若 干 住 宅 別 墅 距 離 頗 近, 或 經 過 建 物 上 方, 未 來 應 分 析 景 觀 及 電 磁 波 之 影 響 楓 樹 湖 維 也 納 森 林 別 墅 櫻 花 別 墅 鐵 塔 位 置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使 用 現 況 表 鐵 塔 土 地 土 地 E 座 標 N 座 標 道 路 及 敏 感 聚 落 編 號 使 用 分 區 使 用 現 況 69 300374 2787619 一 般 管 制 區 雜 林 101 甲 縣 道 櫻 花 別 墅 70 300269 2787415 一 般 管 制 區 雜 林 101 甲 縣 道 櫻 花 別 墅 74 299383 2786631 一 般 管 制 區 雜 林 果 園 101 縣 道 楓 樹 湖 社 區 75 299005 2786606 一 般 管 制 區 雜 林 果 園 楓 樹 湖 觀 光 果 園 76 298723 2786352 一 般 管 制 區 雜 林 維 也 納 森 林 別 墅 77 298707 2786161 一 般 管 制 區 雜 林 維 也 納 森 林 別 墅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遊 憩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已 發 展 都 市 區 管 理 中 心 區 78

N W E S 1000 0 1000 Meters 環 境 現 況 - 景 觀 遊 憩 1. 大 屯 自 然 公 園 1 2 3 4 6 5 7 8 8. 擎 天 岡 2. 二 子 坪 遊 憩 區 7. 冷 水 坑 溫 泉 3. 陽 明 山 公 園 4. 小 油 坑 5. 馬 槽 大 橋 6. 夢 幻 湖 79 環 境 現 況 - 陸 域 植 物 特 有 及 稀 有 種 優 勢 種 植 物 台 灣 水 韭 紅 星 杜 鵑 中 原 杜 鵑 鍾 萼 木 島 槐 八 角 連 四 照 花 台 灣 水 韭 鍾 萼 木 闊 葉 樓 梯 草 狹 瓣 八 仙 花 蕨 類 植 物 以 芒 箕 等, 常 有 大 群 落 出 現 ; 草 本 植 物 以 闊 葉 樓 梯 草 等 最 為 常 見 ; 木 本 植 物 則 以 狹 瓣 八 仙 花 等 為 優 勢 常 見 植 物 野 生 杜 鵑 花 種 蕨 類 植 物 有 過 山 花 生 根 卷 柏 等 ; 草 本 植 物 有 七 星 月 桃 大 屯 細 辛 等 ; 木 本 植 物 以 尖 葉 槭 青 楓 台 灣 獼 猴 桃 等 較 為 常 見 尖 葉 槭 七 星 月 桃 大 屯 杜 鵑 紅 星 杜 鵑 種 類 有 大 屯 杜 鵑 中 原 杜 鵑 紅 星 杜 鵑 金 毛 杜 鵑 西 施 花 守 城 滿 山 紅 等 六 種 80

環境現況-陸域動物 哺乳類 爬蟲類 哺乳類並 不多 以 赤腹松鼠 最為常見 22種蛇類及 6種蜥蜴類 以斯文豪氏 攀木蜥蜴與 印度蜥蜴居 多 兩棲類 蝴蝶 鳥類 共有12種 以長腳樹蛙 亞洲蟾蜍 澤蛙及台北 樹蛙等4種 族群居多 共有59種 其中白頭翁 繡眼畫眉 紅嘴黑鵯 山紅頭等4 種鳥類為主 共有133種 白頭翁 蝴蝶包括鳳 蝶科22種 粉蝶科17種 斑蝶科12種 蛇目蝶科12 種 挾蝶科 30種 小灰 台北樹蛙 蝶科14種 梇蝶科15種 環紋蝶科1 種 繡眼畫眉 台灣獼猴 赤腹松鼠 81 環境現況-水域生態 園區內雙溪河流域曾調查過之魚種以台灣鏟颌魚 台灣石 褐吻鰕虎 粗首鱲及台灣纓口鰍為主 水生昆蟲則以蜉蝣目 毛翅目及襀翅目最多 N W E 褐吻鰕虎 S 1000 0 1000 Meters 台灣鏟颌魚 台灣石 台灣纓口鰍 粗首鱲 82

環 境 現 況 - 交 通 環 境 N 101 甲 縣 道 101 甲 縣 道 陽 金 公 路 ( 台 二 甲 ) W E 台 S 1000 0 1000 Meters 二 省 道 縣 101 本 道 路 為 雙 向 雙 車 道, 道 路 現 寬 5 ~ 6 公 尺, 平 時 車 輛 不 多 101 甲 縣 道 ( 巴 拉 卡 公 路 ) 台 二 甲 台 二 甲 ( 陽 金 公 路 ) 本 道 路 於 仰 德 大 道 段 為 雙 向 四 線 道, 於 陽 金 公 路 段 則 為 雙 向 二 線 道, 道 路 現 寬 約 8 ~ 12 公 尺, 假 日 車 輛 較 多 83 重 要 課 題 之 探 討 潛 在 地 質 災 害 之 分 析 與 防 護 生 態 環 境 影 響 分 析 電 磁 波 影 響 分 析 景 觀 環 境 之 分 析 與 創 造 廢 棄 土 處 理 84

潛 在 地 質 災 害 之 分 析 與 防 護 課 題 分 析 因 應 對 策 本 計 畫 鐵 塔 (32 座 ) 多 位 於 林 木 茂 密 之 山 坡 地, 施 工 便 道 開 闢 及 鐵 塔 基 礎 整 地 將 造 成 水 土 保 持 之 影 響 減 少 施 工 便 道 範 圍 利 用 人 工 方 式 及 簡 易 機 具 施 工 減 少 整 地 挖 填 方 做 好 施 工 臨 時 防 災 措 施 裸 露 土 層 舖 設 塑 膠 布 設 置 足 夠 臨 時 排 水 設 施 坡 面 設 置 邊 坡 保 護 工, 以 利 用 生 態 工 法 為 原 則 利 用 非 雨 季 期 間 施 工 以 木 樁 鋼 筋 或 水 泥 固 定 土 袋 排 水 溝 臨 時 性 擋 土 砂 包 臨 時 排 水 溝 砂 包 或 廢 輪 胎 85 潛 在 地 質 災 害 之 分 析 與 防 護 打 樁 編 柵 切 枝 壓 條 土 壤 團 粒 劑 噴 植 法 生 態 工 法 示 意 圖 86

潛 在 地 質 災 害 之 分 析 與 防 護 課 題 分 析 本 計 畫 部 份 鐵 塔 靠 近 土 石 流 災 害 區, 故 須 詳 細 評 估 土 石 流 對 於 鐵 塔 安 全 性 之 影 響, 以 確 保 施 工 及 營 運 之 安 全 六 股 林 口 26 建 議 調 整 塔 位 糞 箕 湖 80 82 興 福 寮 圖 例 : 本 計 畫 輸 電 路 線 : 土 石 流 災 害 位 置 : 輸 電 鐵 塔 位 置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項 次 鐵 塔 編 號 土 石 流 位 置 溪 流 名 稱 檢 討 等 級 1 26 六 股 林 口 野 溪 優 先 2 72 楓 樹 湖 野 溪 建 議 3 73 楓 樹 湖 野 溪 建 議 4 80 糞 箕 湖 野 溪 優 先 5 82 興 福 寮 興 福 寮 溪 優 先 6 83 興 福 寮 興 福 寮 溪 建 議 87 潛 在 地 質 災 害 之 分 析 與 防 護 因 應 對 策 塔 址 研 選 : 鐵 塔 位 置 應 避 免 設 於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溪 谷 兩 側 邊 坡 及 源 頭 上 方 邊 坡 土 石 流 災 區 整 治, 尤 其 為 崩 塌 地 源 頭 治 理 生 態 工 法 1. 裂 縫 填 補 2. 危 木 伐 除 與 危 石 清 除 3. 截 水 與 導 水 4. 基 腳 穩 定 設 施 5. 植 生 木 框 植 生 電 塔 基 礎 採 用 深 基 礎 ( 井 式 基 礎 ), 必 要 時 加 長 基 礎 深 度 88

景 觀 環 境 之 分 析 與 創 造 課 題 分 析 本 計 畫 於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規 劃 有 輸 電 鐵 塔 32 座, 其 塔 架 高 度 約 50 公 尺, 結 構 物 量 體 易 成 視 覺 焦 點 因 應 對 策 調 查 分 析 創 造 調 查 鄰 近 之 景 觀 資 源 作 為 場 站 景 觀 規 劃 及 分 析 評 估 之 主 要 元 素 進 行 景 觀 模 擬 以 獲 取 較 真 實 之 量 體 型 式 與 視 覺 感 受 利 用 山 稜 線 地 形 視 覺 焦 點 等 條 件, 減 少 量 體 面 積 及 顏 色 對 比, 降 低 結 構 物 所 造 成 之 視 覺 衝 擊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專 案 辦 理 國 內 景 觀 評 估 與 電 腦 模 擬 實 務 專 家 89 景 觀 環 境 之 分 析 與 創 造 不 佳 較 佳 鐵 塔 置 於 山 谷 中 鐵 塔 避 免 設 置 於 較 低 之 山 陵 線 不 佳 較 佳 鐵 塔 置 於 道 路 視 覺 焦 點 外 鐵 塔 置 於 水 平 線 外 利 用 地 形 特 徵 減 小 電 塔 量 體 減 輕 對 策 示 意 圖 鐵 塔 避 免 設 置 於 視 覺 焦 點 位 置 90

景 觀 環 境 之 分 析 與 創 造 施 工 前 完 成 後 景 觀 模 擬 示 意 圖 ( 興 福 寮 聚 落 ) 91 景 觀 環 境 之 分 析 與 創 造 施 工 前 完 成 後 景 觀 模 擬 示 意 圖 ( 龜 子 山 橋 ) 92

生 態 環 境 影 響 分 析 課 題 分 析 鐵 塔 預 定 地 施 工 區 範 圍 之 植 被 不 可 避 免 將 被 伐 除, 棲 息 其 間 之 物 種 將 受 到 影 響 或 干 擾 基 礎 開 挖 所 造 成 之 噪 音 及 振 動, 可 能 對 鄰 近 動 物 造 成 干 擾, 尤 其 是 正 在 進 行 繁 殖 之 動 物,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生 殖 行 為 棲 地 之 破 壞 : 較 為 敏 感 的 物 種 可 能 會 遷 移 至 附 近 之 棲 地, 甚 至 族 群 數 量 減 少 當 地 植 被 施 工 中 澤 蛙 93 生 態 環 境 影 響 分 析 因 應 對 策 開 挖 範 圍 施 工 時 間 表 土 處 理 植 栽 選 擇 教 育 宣 導 不 宜 超 過 25 25m, 若 施 工 區 內 有 胸 徑 50 公 分 以 上 之 原 生 喬 木 需 移 植 至 其 他 區 域 避 免 於 同 一 工 區 內 進 行 大 規 模 施 工, 儘 量 安 排 在 非 繁 殖 季 節, 並 縮 短 施 工 時 間 開 挖 之 表 土 俟 植 生 綠 化 時 回 填 使 用, 並 加 以 塑 膠 布 或 稻 草 蓆 覆 蓋 栽 種 潛 勢 之 喬 木 或 誘 蝶 誘 鳥 等 原 生 植 物, 以 加 速 棲 地 之 復 原 依 調 查 資 料 及 相 關 法 規 安 排 宣 導 課 程, 增 加 施 工 人 員 對 保 育 類 動 植 物 認 知, 減 輕 對 生 態 之 影 響 94

輸 配 電 線 對 當 地 猛 禽 之 影 響 課 題 分 析 本 計 畫 所 設 置 之 鐵 塔 及 輸 配 電 線 是 否 會 對 當 地 棲 息 或 活 動 的 猛 禽 產 生 衝 擊, 也 應 進 行 適 宜 的 評 估, 並 提 出 具 體 之 因 應 對 策 陽 明 山 巢 穴 位 置 95 輸 配 電 線 對 當 地 猛 禽 之 影 響 因 應 對 策 加 強 調 查 猛 禽 的 棲 息 及 活 動 範 圍, 並 配 合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猛 禽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研 究 ( 黃 光 瀛,1999) 調 查 成 果, 評 估 輸 配 電 線 之 路 線 的 適 宜 性 施 工 前 將 調 查 計 畫 沿 線 鄰 近 ( 周 圍 600 公 尺 半 徑 ) 是 否 有 猛 禽 類 之 巢 區, 與 避 開 繁 殖 期 在 兼 顧 景 觀 的 考 量 下, 可 考 慮 在 輸 配 電 線 上 漆 上 對 猛 禽 具 警 示 效 果 的 顏 色, 使 猛 禽 較 易 發 現 輸 配 電 線, 而 不 至 於 在 覓 食 俯 衝 時 導 致 傷 害 96

影 響 預 測 及 對 策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振 動 水 文 水 質 廢 棄 物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遊 憩 植 物 生 態 動 物 生 態 電 磁 場 交 通 運 輸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古 蹟 97 影 響 預 測 及 對 策 - 空 氣 品 質 本 計 畫 僅 在 施 工 階 段 會 對 空 氣 品 質 造 成 影 響, 其 影 響 與 保 護 對 策 如 下 : 施 工 階 段 影 響 預 測 程 度 保 護 對 策 程 度 TSP 最 大 24 小 時 值 最 大 著 地 濃 度 增 量 約 4.23μg/m 3, 與 背 景 值 合 成 後 仍 低 於 標 準, 影 響 應 屬 輕 微 因 運 輸 車 輛 少, 其 衍 生 之 空 氣 污 染 物, 增 量 有 限, 影 響 應 屬 輕 微 選 用 狀 況 良 好 之 施 工 機 具 及 運 輸 車 輛, 並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施 工 場 所 適 度 灑 水 運 輸 車 輛 加 蓋 帆 布 98

影 響 預 測 及 對 策 - 噪 音 振 動 施 工 階 段 影 響 預 測 程 度 保 護 對 策 程 度 施 工 機 具 產 生 之 噪 音 增 量 介 於 0.01~0.7dB(A), 影 響 相 當 輕 微 運 輸 車 輛 產 生 之 噪 音 增 量 為 2.4~9.1dB(A), 除 賓 士 園 別 墅 為 中 度 影 響 外, 其 餘 均 屬 輕 微 影 響 以 內, 且 均 屬 於 短 期 之 影 響 採 用 低 噪 音 低 振 動 之 機 具 避 免 高 噪 音 高 振 動 之 作 業 同 時 進 行 高 噪 音 高 振 動 之 作 業 應 在 日 間 或 非 假 日 時 段 中 施 工 99 影 響 預 測 及 對 策 - 遊 憩 施 工 階 段 營 運 階 段 影 響 預 測 程 度 保 護 對 策 程 度 對 於 觀 景 點 與 景 觀 品 質 影 響 介 於 輕 微 至 中 度 之 負 面 影 響, 其 中 以 天 壇 往 東 側 計 畫 區 位 置 觀 望 之 影 響 較 為 顯 著 營 運 後, 對 觀 景 點 與 景 觀 品 質 之 負 面 影 響 都 有 稍 微 減 輕, 但 仍 屬 於 負 面 影 響 禁 止 車 輛 超 載, 經 過 遊 憩 道 路 需 減 速, 以 避 免 對 路 面 造 成 毀 損 大 型 施 工 車 輛 避 開 遊 憩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進 出 工 區 定 期 保 養 輸 電 鐵 塔, 避 免 造 成 不 安 與 不 悅 之 視 覺 體 驗 影 響 塔 址 以 原 生 植 物 植 栽 綠 化, 以 減 輕 影 響 100

影 響 預 測 及 對 策 - 景 觀 遊 憩 施 工 前 天 寶 殿 鄰 近 聚 落 往 東 側 位 置 觀 望 景 觀 現 況 及 模 擬 圖 輕 度 負 面 影 響 完 工 後 天 寶 殿 101 影 響 預 測 及 對 策 - 景 觀 遊 憩 施 工 前 天 壇 往 東 側 位 置 觀 望 景 觀 現 況 及 模 擬 圖 中 度 負 面 影 響 完 工 後 天 壇 102

補 充 調 查 計 畫 三 芝 鄉 八 連 溪 頭 住 宅 阿 里 磅 溪 金 山 鄉 大 屯 溪 八 連 溪 三 和 國 小 磺 溪 淡 水 鎮 公 司 田 溪 楓 樹 湖 核 二 廠 賓 士 園 別 墅 楓 樹 湖 果 園 萬 里 鄉 真 聖 宮 坪 頂 國 小 圖 例 北 投 區 士 林 區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振 動 河 川 水 質 103 補 充 調 查 計 畫 監 測 類 別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振 動 陸 域 生 態 監 測 地 點 三 和 國 小 八 連 溪 頭 附 近 住 宅 楓 樹 湖 觀 光 果 園 真 聖 宮 三 和 國 小 楓 樹 湖 觀 光 果 園 入 口 處 賓 士 園 別 墅 入 口 處 坪 頂 國 小 全 區 ( 含 輸 電 線 兩 側 50 公 尺 ) 監 測 頻 率 六 個 月 內 三 次 六 個 月 內 二 次 每 季 一 次 監 測 類 別 水 質 電 磁 場 視 覺 景 觀 模 擬 社 會 經 濟 監 測 地 點 磺 溪 阿 里 磅 溪 大 屯 溪 公 司 田 溪 12 站 次 6 處 景 點 全 區 監 測 頻 率 六 個 月 內 三 次 六 個 月 內 104

保 護 對 策 修 正 -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工 地 揚 塵 控 制 工 地 綠 美 化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環 境 監 測 施 工 圍 籬 車 輛 清 洗 周 邊 植 栽 道 路 修 補 空 氣 品 質 工 區 灑 水 覆 蓋 帆 布 料 材 置 放 廢 棄 物 貯 存 放 流 水 質 卡 車 覆 罩 便 道 鋪 面 清 掃 道 路 臨 時 廁 所 噪 音 振 動 105 106

白 痣 珈 蟌 107 107 五 目 前 環 評 特 殊 議 題 不 法 利 得 之 裁 罰 停 工 與 復 工 機 制 環 評 案 的 撤 銷 其 他 如 地 質 法 108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罰 鍰 額 度 裁 量 基 準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者, 罰 鍰 額 度 除 依 附 表 所 列 情 事 計 算 外, 另 應 審 酌 因 違 反 本 法 義 務 所 得 之 利 益, 並 得 考 量 受 處 罰 者 之 資 力, 予 以 併 計 裁 處 一 行 為 違 反 本 法 數 個 規 定, 且 其 法 定 罰 鍰 額 度 均 相 同 者, 應 依 附 表 所 列 情 事 分 別 計 算 罰 鍰 額 度, 再 依 罰 鍰 最 高 者 裁 處 之 本 基 準 計 算 之 罰 鍰 逾 法 定 最 高 罰 鍰 者, 以 該 法 定 最 高 罰 鍰 額 裁 處 之 ; 未 達 法 定 最 低 罰 鍰 額 者, 以 該 法 定 最 低 罰 鍰 額 裁 處 之 但 第 二 點 所 得 之 利 益 超 過 法 定 罰 鍰 最 高 額 時, 得 於 所 得 利 益 之 範 圍 內 酌 量 加 重, 不 受 法 定 罰 鍰 最 高 額 之 限 制 109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罰 鍰 額 度 裁 量 基 準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各 款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情 形 之 一 者, 以 該 條 最 高 罰 鍰 額 裁 處 之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之 每 日 罰 鍰 額 度, 依 原 處 罰 之 罰 鍰 額 度 裁 處 之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部 分 違 規 項 目 已 改 善 完 成 者, 以 未 改 善 完 成 項 目 依 附 表 所 列 情 事 裁 處 之 罰 鍰 額 度 為 每 日 罰 鍰 額 度 裁 罰 點 數 =( 違 反 情 節 點 數 ) (1+ 影 響 危 害 程 度 加 權 比 重 a) (1+ 影 響 危 害 程 度 加 權 比 重 b) 註 :a b 指 一 行 為 具 a 項 b 項 等 影 響 危 害 程 度 之 加 權 比 重 罰 鍰 計 算 : 1. 裁 處 罰 鍰 = 裁 處 點 數 5 萬 元 / 每 點 2. 30 萬 元 裁 處 罰 鍰 150 萬 元 110

案 例 說 明 某 工 程 位 於 水 庫 集 水 區, 被 檢 舉 其 開 發 現 況 與 環 評 記 載 事 項 不 符, 主 管 機 關 經 現 勘 後 要 求 開 發 單 位 應 限 期 提 出 環 境 影 響 調 查 報 告 書, 但 開 發 單 位 卻 逾 期 未 提 出, 且 於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裁 罰 處 分 程 序 前 仍 未 完 成 補 救 措 施 裁 罰 點 數 =7 (1+100%)( 影 響 危 害 程 度 加 權 比 重 ) =14 裁 處 罰 鍰 =14 5 萬 元 =70 萬 元 111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監 督 及 裁 處 不 法 利 得 作 業 要 點 (1010312) 其 罰 鍰 額 度 除 依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罰 鍰 額 度 裁 量 基 準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審 酌 違 反 本 法 上 義 務 行 為 應 受 責 難 程 度 所 生 影 響 及 因 違 反 本 法 所 得 之 利 益, 並 得 考 量 受 處 罰 者 之 資 力, 予 以 裁 處 所 得 之 利 益 超 過 法 定 罰 鍰 最 高 額 時, 得 於 所 得 利 益 範 圍 酌 量 加 重, 不 受 法 定 罰 鍰 最 高 額 之 限 制 所 得 利 益 之 期 間 計 算, 應 自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查 核 其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日 起, 往 前 回 溯 計 算 至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日 止 所 得 利 益 之 計 算, 應 包 含 設 置 應 支 出 而 未 支 出 之 設 施 成 本 操 作 成 本 與 其 他 應 執 行 而 未 執 行 之 事 項 等 可 得 計 算 之 經 濟 利 益 及 所 受 利 益 之 計 算 期 間 所 生 之 孳 息 112

案 例 說 明 某 一 電 廠 於 87 年 間 經 環 保 署 環 評 審 查 通 過, 其 中 曾 依 法 辦 理 變 更 發 電 燃 煤 使 用 量, 由 每 年 253 萬 公 噸 變 更 為 每 年 344 萬 公 噸 之 燃 煤 使 用 量 環 保 署 依 環 評 法 監 督 查 核 時 發 現 98 年 及 99 年 均 有 超 出 環 評 審 定 之 用 煤 量 上 限 每 年 344 萬 公 噸 情 形 其 中 98 年 度 用 煤 量 達 351 萬 7,925 公 噸 超 出 77,925 公 噸 ; 環 保 署 依 環 評 法 監 督, 發 現 該 廠 99 年 度 使 用 燃 煤 發 電 用 煤 量 362 萬 738 公 噸, 繼 續 超 量 使 用 達 180,738 公 噸 該 公 司 違 反 環 評 審 查 結 論 之 限 制, 連 續 兩 年 超 量 使 用 燃 煤, 違 反 環 評 法 第 17 條 : 開 發 單 位 應 依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評 估 書 所 載 之 內 容 及 審 查 結 論, 切 實 執 行 之 規 定 113 裁 罰 結 果 因 環 評 法 最 高 罰 額 僅 為 150 萬 元, 與 電 廠 違 法 增 加 燃 煤 所 獲 得 的 利 益 4 億 4,192 萬 9,966 元 相 差 至 鉅, 針 對 開 發 單 位 違 反 環 評 法 之 行 為, 環 保 署 援 引 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監 督 及 裁 處 不 法 利 得 作 業 要 點, 加 重 裁 罰 處 分, 抵 銷 此 一 違 法 行 為 所 獲 得 之 全 部 利 益, 以 去 除 其 繼 續 違 反 環 評 法 之 誘 因 環 保 署 針 對 其 違 法 行 為 所 獲 利 益 加 重 裁 罰, 達 4 億 4,192 萬 9,966 元 114

停 復 工 機 制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確 認 暫 停 施 工 範 圍 停 復 工 機 制 選 擇 指 標 性 物 種 監 測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初 步 研 擬 指 標 性 物 種 停 復 工 機 制 通 常 有 以 下 兩 種 預 警 性 停 工 機 制 以 敏 感 鳥 種 作 為 鳥 類 停 工 標 準, 當 發 現 敏 感 鳥 種 於 施 工 期 數 量 明 顯 未 達 施 工 前 之 標 準, 即 啟 動 停 工 機 制 補 救 性 停 工 機 制 黑 面 琵 鷺 小 燕 鷗 當 監 測 發 現 潮 間 帶 生 物 在 施 工 範 圍 附 近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 如 死 亡 達 一 定 數 量 或 比 例 ) 時, 則 啟 動 停 工 機 制 停 工 機 制 類 別 與 模 式 空 氣 污 染 噪 音 管 制 生 態 影 響 指 標 生 物 面 臨 威 脅 時 之 停 復 工 規 範 保 護 區 位 停 工 範 圍 界 定 指 標 生 物 篩 選 停 工 標 準 與 流 程 施 工 期 間 湧 水

空 氣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不 符 排 放 標 準 者 處 罰 鍰, 並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或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補 正 或 完 成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命 其 停 工 或 停 業, 必 要 時, 並 得 廢 止 其 操 作 許 可 證 或 令 其 歇 業 空 氣 品 質 嚴 重 惡 化 緊 急 防 制 辦 法 縣 環 保 局 發 布 空 氣 品 質 惡 化 警 告 後, 配 合 其 區 域 空 氣 品 質 惡 化 防 制 措 施, 採 取 包 括 停 止 運 作 等 管 制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執 行 監 測 計 畫 不 符 合 時 (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0.9), 工 程 處 於 知 悉 結 果 後 7 日 內 無 預 警 至 該 敏 感 受 體 複 查, 仍 不 符 基 準 時 則 停 工 停 工 範 圍 : 以 該 受 體 與 計 畫 道 路 最 近 直 線 距 離 為 半 徑, 以 該 點 為 中 心, 所 涵 蓋 之 施 工 段 承 商 完 成 改 善 後 再 行 量 測, 符 合 基 準 後 復 工 生 態 停 復 工 機 制 - 蘇 花 公 路 山 區 路 段 改 善 計 畫 指 標 生 物 調 查 結 果 連 續 兩 次 指 標 物 種 族 群 數 量 正 常 繼 續 施 工 作 業 15 日 內 增 加 監 測 正 常 指 標 物 種 族 群 數 量 異 常 異 常 召 開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工 程 因 素 否 異 常 召 開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擬 定 復 工 規 範 正 常 指 標 物 種 族 群 數 量 是 召 開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決 議 停 工 相 關 規 範 隔 月 監 測 118

蘇 花 公 路 山 區 路 段 改 善 計 畫 案 例 停 工 範 圍 陸 域 : 以 觀 音 海 岸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兩 區 之 隧 道 口 內 50 公 尺 及 其 區 域 內 出 露 段 土 建 工 程 水 域 : 東 澳 北 溪 橋 梁 下 部 結 構 工 程 停 工 指 標 物 種 陸 域 : 白 頭 翁 麻 雀 綠 繡 眼 小 雨 燕 紅 嘴 黑 鵯 洋 燕 繡 眼 畫 眉 五 色 鳥 及 竹 雞 等 九 種 水 域 : 豐 水 期 期 間 之 日 本 禿 頭 鯊 大 吻 鰕 虎 及 湯 鯉 等 三 種 119 蘇 花 公 路 山 區 路 段 改 善 計 畫 案 例 停 工 標 準 陸 域 : 觀 音 海 岸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指 標 鳥 類 標 準 值 為 97 隻 次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指 標 鳥 類 標 準 值 為 62 隻 次 水 域 : 東 澳 北 溪 水 域 生 態 指 標 魚 類 標 準 值 為 23 尾 上 述 生 態 監 測 結 果 連 續 2 次 不 符 標 準 時, 視 為 異 常 狀 況, 藉 由 補 充 監 測 及 監 督 委 員 會 評 估 其 因 素, 以 決 定 是 否 停 工 120

淡 江 大 橋 及 其 連 絡 道 路 案 例 鳥 類 停 工 復 育 機 制 ( 預 警 性 ) 於 施 工 區 域 周 圍 250 公 尺 內 鳥 類 數 量 達 到 標 準 時, 執 行 停 工, 流 程 如 下 : 保 育 類 鷗 科 鳥 類 如 鳳 頭 燕 鷗 黑 嘴 鷗 及 紅 燕 鷗 等, 合 計 10 隻 以 上 ; 二 級 保 育 類 唐 白 鷺 黑 面 琵 鷺, 合 計 3 隻 以 上 鷗 科 鳥 類 總 數 量 達 50 隻 以 上 同 一 時 期 ( 監 測 時 間 每 季 2 次 ) 於 施 工 區 域 周 圍 250 公 尺 內 發 現 東 方 環 頸 鴴 繁 殖 巢 位 30 巢 以 上, 即 達 停 工 標 準 每 年 4-6 月 屬 於 黃 鸝 主 要 繁 殖 期, 停 止 淡 水 端 明 挖 覆 蓋 路 段 之 土 建 工 程 鳥 類 之 停 復 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21 淡 江 大 橋 及 其 連 絡 道 路 案 例 紅 樹 林 停 工 復 育 機 制 ( 補 救 性 ) 於 八 里 端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臨 河 作 業 或 水 中 作 業 期 間, 監 測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 挖 子 尾 自 然 保 留 區 內 設 置 3 處 紅 樹 林 固 定 樣 區 )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執 行 停 工 標 準 流 程 : 相 鄰 2 次 調 查 之 紅 樹 林 成 株 死 亡 率 >20% 凋 落 物 量 > 施 工 前 同 季 調 查 凋 落 物 量 之 150% 蟹 類 彈 塗 魚 停 工 復 育 機 制 ( 補 救 性 ) 每 個 潮 間 帶 監 測 位 置 ( 如 挖 子 尾 自 然 保 留 區 台 北 港 北 堤 濕 地 ) 分 別 設 置 3 處 監 測 樣 區 及 2 處 比 較 樣 區 ( 單 一 樣 區 面 積 4m 2 ) 於 八 里 端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臨 河 作 業 或 水 中 作 業 期 間, 其 監 測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則 執 行 停 工 標 準 流 程 : 單 一 監 測 位 置 內, 單 次 調 查 發 現 達 50 隻 或 以 上 之 蟹 類 或 彈 塗 魚 ( 總 計 ) 屍 體, 即 應 於 1 日 內 通 報 監 造 單 位 122

淡 江 大 橋 及 其 連 絡 道 路 案 例 停 工 範 圍 暫 停 施 工 作 業 範 圍 示 意 圖 停 工 指 標 物 種 陸 域 : 鳳 頭 燕 鷗 黑 嘴 鷗 紅 燕 鷗 唐 白 鷺 黑 面 琵 鷺 東 方 環 頸 鴴 黃 鸝 等 七 種 及 紅 樹 林 水 域 : 蟹 類 彈 塗 魚 等 二 種 123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環 評 結 論 中 科 三 期 最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9 年 1 月 21 日 判 撤 銷 環 評 結 論 上 訴 駁 回, 全 案 確 定, 主 要 見 解 為 (1) 本 案 未 進 二 階 環 評 程 序, 即 剝 奪 環 評 法 賦 予 居 民 對 開 發 行 為 表 示 意 見 等 相 關 權 利, 使 其 權 利 因 而 受 侵 害, 故 得 以 利 害 關 係 人 身 份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2) 環 保 署 及 環 評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據 不 足 的 資 訊 而 做 成 有 條 件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結 論, 應 認 構 成 行 政 機 關 之 判 斷, 係 出 於 錯 誤 之 事 實 之 認 定 或 不 完 全 之 資 訊 之 違 法, 屬 判 斷 瑕 疵 (3) 本 案 在 未 提 出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之 情 形 下, 遽 認 對 國 民 健 康 及 安 全 無 重 大 影 響, 毋 須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而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審 查, 即 構 成 未 考 慮 相 關 因 素,, 屬 裁 量 濫 用 之 違 法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環 評 結 論 淡 北 道 路 淡 水 河 北 側 沿 河 平 面 道 路 工 程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9 月 4 日 判 撤 銷 環 評 結 論, 全 案 仍 可 上 訴, 主 要 見 解 為 (1) 開 發 基 地 位 於 國 家 級 淡 水 河 紅 樹 林 濕 地 及 海 岸 地 區, 但 淡 北 快 速 道 路 部 分 路 段 幾 乎 貼 著 紅 樹 林 自 然 保 留 區 邊 緣, 最 近 處 僅 距 一 公 分 (2) 第 三 標 工 程 採 高 架 方 式 興 建, 影 響 關 渡 隘 口 的 自 然 地 景, 終 點 又 可 能 經 過 關 渡 遺 址 及 史 前 文 化 層, 對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保 育 類 鳥 類 與 昆 蟲 的 棲 息 及 環 境 資 源 均 有 不 利 影 響, 因 此 應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環 評 結 論 美 麗 灣 度 假 村 3. 台 東 美 麗 灣 渡 假 村 102 年 10 月 16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美 麗 灣 停 工 假 處 份 案 定 讞 爭 議 點 仍 在 環 評 違 法, 開 發 違 法 4. 大 安 大 甲 溪 聯 合 輸 水 工 程 計 畫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7 月 31 日 判 撤 銷 環 評 結 論, 主 要 見 解 為 (1) 環 評 結 論 所 附 條 件 是 否 真 能 化 解 開 發 案 對 環 境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虞, 必 須 事 後 施 工 檢 驗, 而 不 是 導 因 為 果 用 事 先 預 測 來 做 為 不 必 做 二 階 環 評 的 理 由 (2) 這 項 工 程 的 確 可 能 影 響 農 民 灌 溉 用 水, 農 民 多 次 表 達 疑 慮, 但 環 評 結 論 只 說 應 確 保 不 影 響, 但 未 指 明 具 體 作 法, 有 違 行 政 程 序 應 明 確 規 定

六 問 題 探 討 與 未 來 展 望 顯 著 影 響 項 目 之 處 理 原 則 法 理 情 兼 顧 科 學 與 主 客 觀 背 景 資 料 與 基 準 多 層 面 與 工 程 技 術 127 問 題 探 討 技 術 問 題 探 討 斷 層 問 題 地 下 水 問 題 生 態 問 題 文 化 資 產 問 題 其 他 問 題 128

問 題 探 討 非 技 術 問 題 探 討 否 決 制 好 嗎? 誰 付 錢 誰 就 是 老 大? 合 理 機 制 與 費 用? 評 鑑 制 度 有 意 義 嗎? 其 他 129 未 來 展 望 國 際 環 保 原 則 永 續 發 展 原 則 預 防 及 預 警 原 則 民 眾 參 與 原 則 污 染 者 付 費 原 則 整 合 性 污 染 控 制 原 則 130

未 來 展 望 永 續 利 用 策 略 合 理 的 資 源 保 護 環 境 敏 感 區 劃 定 消 費 水 平 的 調 整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替 代 資 源 的 研 究 環 境 監 測 與 管 理 131 未 來 展 望 永 續 理 念 下 的 環 評 把 環 境 考 量 納 入 決 策 體 系 資 源 有 限 的 觀 念 預 防 原 則 整 體 性 原 則 調 合 原 則 民 主 原 則 總 量 管 制 累 積 性 環 境 影 響 132

七 結 語 未 來 環 評 的 展 望 國 土 開 發 與 總 量 管 制 正 面 效 益 與 負 面 效 益 個 別 影 響 與 累 積 影 響 環 境 評 估 與 環 境 管 理 133 七 結 語 政 府 有 能 環 保 與 經 濟 並 重 環 保 市 場 與 方 向 立 足 台 灣, 胸 懷 天 下 134

感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