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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推 動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 第 三 階 段 第 3 次 ) 壹 依 據 : 一 教 師 法 (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 二 教 育 部 訂 頒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三 教 育 部 函 頒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修 正 發 布 ) 四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實 施 計 畫 貳 甄 選 類 別 類 別 擔 任 科 目 名 額 備 註 薪 津 英 語 專 長 代 理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及 英 語 教 育 推 動 業 務 工 作 正 取 1 名, 備 取 按 成 績 優 先 次 序 列 冊 候 用 1 須 俟 縣 府 核 准 後 聘 用 其 權 利 與 義 務 比 照 本 縣 實 缺 代 理 教 師 参 報 考 條 件 及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下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之 情 事 者 二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基 本 資 格 : 持 有 國 小 階 段 普 通 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具 有 修 畢 該 階 段 普 通 班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或 一 般 大 學 畢 業 領 有 證 書 者 ( 二 ) 必 要 資 格 : 參 加 甄 選 者 資 格 皆 須 符 合 以 下 4 款 條 件 之 一 : 1. 通 過 教 育 部 民 國 88 年 所 辦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2.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相 關 系 所 外 文 系 英 文 ( 語 ) 組 英 文 ( 語 ) 輔 系 者, 以 及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結 業 者 修 畢 各 大 學 為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所 開 設 之 英 語 20 學 分 班 者 3. 達 到 CEF 架 構 之 B2 級 以 上 ( 含 B2) 者 4. 經 縣 市 政 府 認 證 通 過 持 有 英 語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證 書 者 三 報 名 資 格 相 關 說 明 : ( 一 ) 參 加 103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正 在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請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書 正 影 本 各 乙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繳 交 備 查 ) 及 報 考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二 ) 乙 份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錄 取 人 員 若 未 能 於 103 年 8 月 28 日 前 取 得 教 育 部 核 發 與 報 考 同 階 段 類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攜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接 受 審 查 者, 應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依 民 國 84 年 11 月 16 日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於 92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 舊 制 教 師 證 書 ), 於 現 場 資 格 審 查 時 應 另 檢 附 可 證 明 其 在 取 得 舊 制 教 師 證 書 後 未 曾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之 服 務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供 審 核, 以 證 明 該 教 師 證 書 持 續 有 效 ( 三 )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另 繳 驗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或 學 位 證 書 及 駐 外 單 位 查 驗 證 明 之 中 文 譯 本 正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繳 交 備 查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經 查 證 係 偽 造 不 實 或 不 具 擔 任 國 小 階 段 科 類 別 教 師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追 究 相 關 責 任, 已 聘 任 者 並 予 以 解 聘 ( 四 )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報 考 者, 經 查 證 屬 實,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五 ) 凡 未 符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而 報 名 者, 如 涉 及 刑 責 應 自 行 負 責, 如 於 報 名 時 未 及 時 發 現 或 持 偽 造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聘 任 後, 撤 銷 資 格 並 無 條 件 解 聘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公 告 時 間 方 式 及 簡 章 :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並 請 勿 任 意 變 更 報 名 表 格 式 及 內 容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不 另 行 販 售 ) ( 一 ) 公 告 時 間 :103 年 8 月 15 日 至 8 月 22 日 ( 二 ) 公 告 方 式 : 1. 彰 化 縣 永 樂 國 小 網 站 (http://163.23.71.193/) 2.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網 站 (http://163.23.89.100/boe/boe_bb11.php)

3. 教 育 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index/) 二 報 名 : 報 名 甄 選 時 間 如 下 ( 報 名 所 需 繳 驗 證 件, 請 詳 閱 甄 選 報 名 表 ) ( 一 ) 報 名 資 格 及 時 間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時 間 三 持 有 國 小 階 段 普 通 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具 有 修 畢 該 階 段 普 通 班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或 一 般 大 學 畢 業 領 有 證 書 者 103 年 8 月 22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9 時 30 分 止 ( 二 ) 報 名 方 式 : 檢 同 有 關 證 件 及 報 名 表 ( 免 繳 報 名 費 ),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均 可, 委 託 報 名 須 填 妥 委 託 書 ( 如 附 件 三 ) ( 通 訊 報 名 概 不 受 理 ); 證 件 不 齊 或 未 攜 帶 正 本 者 ( 審 正 本 收 影 本 )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表 請 自 行 下 載, 填 妥 資 料 貼 上 二 吋 相 片, 於 報 名 時 提 交 1. 填 寫 報 名 表 2. 繳 交 學 歷 及 有 關 證 件 影 本 各 乙 份 ( 一 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請 勿 裁 剪 ) 證 件 影 本 包 括 :( 聘 用 時, 請 繳 交 證 件 正 本 查 核 ) (1)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國 小 階 段 普 通 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3) 畢 業 證 書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及 教 育 學 分 ( 程 ) 證 明 書 ) (4) 符 合 合 格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專 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男 性 需 繳 交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3. 攜 帶 證 件 不 足 或 報 考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載 資 料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名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教 導 處 本 校 地 址 :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村 永 樂 路 600 號 電 話 :04-8652263 伍 甄 選 方 式 : 一 甄 選 日 期 :103 年 8 月 22 日 10:00 起 二 甄 選 地 點 : 彰 化 縣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三 甄 選 方 式 : 採 資 料 審 查 ( 占 60%) 面 試 ( 占 40%) ( 一 ) 口 試 每 場 以 5-8 分 鐘 為 原 則, 範 圍 包 括 自 我 介 紹 (2-3 分 鐘 ) 教 育 理 念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班 級 經 營 實 務 等, 口 試 時, 除 相 關 身 分 證 件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文 件 入 場 ( 二 ) 口 試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異 議 四 錄 取 標 準 : ( 一 ) 甄 選 成 績 以 評 審 委 員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分 數 加 總, 高 者 優 先 依 序 錄 取, 如 成 績 相 同 時, 由 本 校 教 評 會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之 ( 二 ) 甄 試 錄 取 標 準 為 75 分, 成 績 較 優 者 優 先 錄 取 五 成 績 複 查 : 請 於 103 年 8 月 25 日 前, 本 人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管 理 員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每 人 以 一 次 為 限 六 本 次 甄 選 結 果 若 經 縣 府 核 准 後, 聘 期 自 103 年 8 月 29 日 至 104 年 7 月 1 日 止 陸 錄 取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經 本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 16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163.23.71.193/) 及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網 站 應 試 者 請 逕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若 有 棄 權 未 報 到 時, 將 由 備 取 名 單 通 知 遞 補 柒 報 到 應 聘 及 核 薪 : 一 報 到 應 聘 : 錄 取 人 員 請 於 103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前 報 到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教 師 證 書 及 學 經 歷 證 件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親 洽 本 校 人 事 管 理 員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棄 權 ; 繳 交 證 件 體 檢 表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註 : 報 到 後 3 日 內 繳 交 公 立 或 健 保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 含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體 檢 表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後 依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聘 用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2

一 經 甄 選 錄 取 之 教 師, 如 有 違 反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各 款 第 33 條 之 規 定 或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或 未 具 有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者, 一 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解 聘 之 二 經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由 服 務 學 校 考 核, 其 有 不 稱 職 教 學 不 力 或 隱 瞞 報 考 前 之 不 良 紀 錄 者,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發 現 證 件 偽 造 不 實 或 未 具 教 師 資 格 者 無 法 辦 理 敘 薪 者, 將 註 銷 其 資 格, 無 條 件 解 聘,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償 及 異 議 三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導 致 上 述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必 須 更 動 時, 及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需 配 合 辦 理 時, 請 自 行 上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四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本 會 委 員 於 審 查 有 關 委 員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四 等 親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等 親 內 之 姻 親 或 曾 有 關 係 者 之 事 項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五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如 有 補 充 或 更 動 事 項, 將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疑 義 查 詢 電 話 :04-8652263 轉 教 導 處 六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教 評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

附 件 一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推 動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未 婚 申 請 人 簽 章 兵 役 免 服 役 服 役 期 滿 ( 退 伍 )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 )- 電 話 ( )- 手 機 : 請 黏 貼 二 吋 相 片 最 高 學 歷 1. 畢 業 學 校 :( )( ) 系 ( ) 所 (1. 教 師 資 格 ) (2. 一 般 學 歷 ) 2. 畢 業 學 校 :( )( ) 系 ( ) 所 序 號 曾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序 號 曾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備 註 1 4 經 歷 2 5 3 6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 類 別 ( ) 證 書 字 號 ( ) 相 關 證 書 英 語 教 學 認 證 證 書 : 類 別 ( ) 證 書 字 號 ( )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證 書 : 類 別 ( ) 證 書 字 號 ( ) 專 長 欄 ( 無 則 免 填 ) 一 應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 如 有 缺 件 不 受 理 報 名 )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繳 交 備 查 ) 請 將 資 料 整 理 後 置 於 牛 皮 紙 袋 或 信 封 內 ( 影 本 A4 規 格 ) (1)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反 兩 面 影 本 ) (2) 畢 業 證 書 或 教 育 學 程 ( 分 ) 證 明 文 件 (3)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4) 具 備 合 格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專 長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5) 本 人 最 近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貼 於 報 名 表 ) (6) 切 結 書 ( 正 本 ) (8) 報 名 委 託 書 ( 正 本, 僅 委 託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 ( 非 本 人 報 名 者 適 用 ) 相 關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欺 瞞 及 隱 匿 實 情 而 致 不 符 甄 選 資 格 條 件 者, 如 經 查 證 屬 實, 逕 予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 其 已 聘 任 者, 予 以 解 聘, 並 須 繳 回 已 領 之 薪 資 ; 如 涉 及 刑 責 應 自 行 負 責 本 人 已 充 分 瞭 解 相 關 規 定, 並 願 意 遵 守 之 應 考 人 簽 章 : 4

附 件 二 收 件 人 簽 章 核 發 准 考 證 核 發 人 簽 章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推 動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甄 選, 已 詳 閱 甄 選 簡 章 內 容, 自 願 切 結 如 下 :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及 聘 任 資 格, 其 涉 及 偽 造 文 書 或 違 反 聘 約 者, 願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一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各 款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二 報 考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者 三 因 尚 在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中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階 段 類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經 准 予 先 行 報 考, 錄 取 後 若 本 人 未 能 於 103 年 8 月 28 日 前 取 得 教 育 部 核 發 與 報 考 階 段 類 別 相 符 合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攜 至 各 學 校 接 受 審 查 時, 願 意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報 考 類 別 : 國 小 推 動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 英 語 專 長 代 理 教 師 ) 5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附 件 三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推 動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推 動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甄 選, 茲 委 託 全 權 處 理 報 名 事 宜, 如 有 任 何 遲 誤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願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此 致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託 人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受 託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 正 本 查 驗 後 歸 還 ) 6

附 件 四 7

附 件 五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工 作 內 容 與 任 務 規 劃 一 營 造 英 語 學 習 情 境 ( 一 ) 規 劃 多 元 學 習 活 動, 增 加 親 師 生 英 語 學 習 機 會 : 1 晨 間 時 間 2 課 間 活 動 3 午 休 時 間 4 課 後 社 團 時 間 ( 二 ) 佈 置 英 語 學 習 步 道 設 計 虛 擬 情 境 營 造 英 語 環 境 1 布 置 校 園 學 生 活 動 空 間 :(1) 開 闢 英 語 學 習 園 地 (2) 建 置 走 廊 英 語 學 習 步 道 2 製 作 雙 語 單 字 卡 : 介 紹 動 植 物 食 物 生 活 用 品 等 二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質 量 ( 一 ) 與 校 內 英 語 教 師 共 同 推 廣 英 語 教 學 計 畫 ( 二 ) 協 助 現 任 教 師 分 析 學 生 英 語 基 本 能 力 及 起 點 行 為, 建 立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系 統 ( 三 ) 蒐 集 並 彙 整 英 語 教 學 及 學 生 英 語 學 習 活 動 資 料 ( 四 ) 建 立 英 語 教 學 對 話 平 台 : 1 社 群 對 話 : 形 塑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專 業 對 話 模 式, 落 實 教 學 現 場 的 經 驗 分 享 2 教 師 英 語 專 業 成 長 工 作 坊 : 定 期 辦 理 英 語 專 業 研 討 與 交 流 三 設 計 普 及 英 語 活 動 ( 一 ) 推 動 校 內 英 語 學 習 活 動 :1 圖 書 室 英 語 故 事 導 讀 2 班 級 英 語 閱 讀 活 動 ( 二 ) 成 立 學 生 英 語 小 志 工 社 團 1 以 高 年 級 學 生 為 英 語 推 動 種 子, 提 供 學 生 英 語 之 生 活 應 用 能 力 2 請 英 語 小 志 工 協 助 中 低 年 級 學 弟 妹 們, 進 行 課 後 英 語 學 習 ( 三 ) 辦 理 多 元 英 語 及 國 際 教 育 學 生 體 驗 活 動 : 1 校 園 英 語 小 主 播 2 英 語 商 店 街 3 英 語 闖 關 活 動 4 國 際 嘉 年 華 5 國 際 文 化 週 ( 四 )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會 1 利 用 畢 業 典 禮 辦 理 英 語 學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2 建 置 親 師 生 英 語 學 習 檔 案, 展 現 英 語 學 習 成 果 四 創 發 本 位 教 材 教 法 ( 一 ) 結 合 學 校 特 色 課 程 及 地 區 生 活 文 化, 設 計 英 語 特 色 課 程 ( 二 ) 編 輯 適 當 之 補 救 教 材, 進 行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 三 ) 結 合 校 內 現 有 英 語 師 資, 規 劃 英 語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並 設 計 學 習 單 五 引 進 民 間 英 語 資 源 ( 一 ) 召 募 及 輔 導 家 長 志 工, 擔 任 英 語 教 學 活 動 助 教 ( 二 ) 配 合 圖 書 志 工, 協 助 英 語 學 習 導 讀 六 深 耕 創 新 英 語 教 育 ( 一 ) 推 廣 及 善 用 英 語 教 育 視 訊 教 學 製 播 平 台 : 1 協 助 推 動 縣 府 整 合 國 際 暨 英 語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縣 網 中 心 英 語 村 學 校 及 各 方 人 力 資 源 2 打 造 英 語 教 育 視 訊 教 學 製 播 平 台 3 進 行 英 語 教 學 影 片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影 片 分 享 ( 二 ) 規 劃 與 執 行 校 內 英 語 閱 讀 計 畫 : 1 配 合 線 上 閱 讀 系 統 Learning A~Z 2 利 用 圖 書 室 現 有 圖 書, 進 行 校 內 英 語 閱 讀 3 利 用 校 內 電 視 教 室, 進 行 全 校 英 語 活 動 電 視 教 學 8

4 申 請 國 際 教 育 經 費, 計 畫 國 際 視 訊 交 流 ( 三 ) 參 加 縣 府 主 辦 之 三 階 段 工 作 坊 :1 職 前 2 在 職 3 成 果 發 表 及 經 驗 分 享 七 配 合 縣 府 推 動 各 項 英 語 及 國 際 教 育 方 案 ( 一 ) 英 語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 二 ) 英 語 專 業 成 長 工 作 坊 ( 三 ) 英 語 及 國 際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八 其 他 : 執 行 教 導 處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附 件 六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永 樂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推 動 英 語 與 國 際 教 育 領 航 教 師 評 分 表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項 目 配 分 得 分 給 分 參 考 標 準 合 格 教 師 證 10 分 中 華 民 國 合 格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1 師 資 培 訓 ( 最 高 10 分 ) 教 育 學 分 或 已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8 分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5 年 內 在 職 進 修 每 一 學 分 在 職 進 修 6 分 (18 小 時 ) 給 1 分, 最 高 給 5 分 2 最 高 學 歷 ( 最 高 40 分 ) 博 士 學 位 畢 業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40 分 38 分 1. 擇 一 取 高 分 者 採 計 2. 肄 業 者 不 採 計 大 學 畢 業 36 分 3 專 長 表 現 10 分 採 計 英 語 教 育 相 關 競 賽 獎 勵 須 檢 附 證 明, 由 甄 選 會 認 定 給 ( 最 高 10 分 ) 分 4 口 試 ( 最 高 40 分 ) 40 分 包 括 : 自 我 介 紹 (2-3 分 鐘 ) 教 育 理 念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班 級 經 營 實 務 等 總 分 100 分 ( ) 分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為 75 分 評 審 委 員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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