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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 來 回 乙 趟 丙 13km 休 閒 組 : 尖 石 鄉 原 住 民 文 化 館 前 廣 場 沿 竹 60 鄉 道 至 梅 花 村 進 入 村 內 後 按 原 路 返 會 場 柒 報 名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http://bao-ming.com/) ( 二 )7-11 超 商 ibon 繳 費 流 程 : 線 上 報 名 網 站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後, 取 得 1 個 ibon 的 繳 費 代 碼 ( 訂 單 編 號 ) 憑 此 代 碼 至 全 省 7 -ELEVEn 超 商 門 市 ibon 機 器 螢 幕 點 選 繳 費 選 擇 虛 擬 帳 號 輸 入 廠 商 碼 EB EB 輸 入 您 的 繳 費 代 碼 ( 您 的 訂 單 編 號 )EX:AA000000123456 ( 共 計 14 碼 ) 輸 入 您 的 聯 絡 電 話 ( 即 網 站 報 名 所 留 的 手 機 號 碼 ) 選 取 及 確 認 您 的 繳 費 項 目 及 資 訊 確 認, 列 印 繳 費 單 三 小 時 內 持 繳 費 單 至 櫃 檯 繳 費 於 繳 費 完 成 後, 可 至 網 站 查 詢 確 認 繳 費 狀 況 ( 三 ) 未 在 期 限 內 進 行 匯 款 者, 視 同 放 棄 ( 四 ) 報 名 截 止 7 日 後 將 公 告 參 賽 選 手 名 單, 於 比 賽 兩 周 前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報 到 回 執 單, 屆 時 憑 單 辦 理 報 到 ( 五 ) 活 動 聯 絡 人 : 劉 小 影, 聯 絡 電 話 0936-199-065 室 內 02-2226-2033 ( 六 ) 報 名 期 間 :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至 民 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止 ( 七 ) 報 名 費 以 及 各 組 附 送 物 品 : 甲 報 名 費 用 : 1. 去 年 晶 片 未 收 壓 金, 許 多 未 出 賽 選 手 未 將 晶 片 歸 還 造 成 本 會 損 失, 今 年 報 名 費 用 已 內 含 100 元 壓 金, 賽 後 於 會 場 退 費 2. 去 年 贈 送 紀 念 風 衣 頗 受 好 評, 為 提 昇 品 質, 今 年 將 風 衣 布 料 等 級 再 提 升, 為 達 收 支 平 衡, 故 於 報 名 費 中 加 收 100 元 ( 恕 不 接 受 加 購 ) 3. 賽 前 因 故 無 法 參 賽 退 費 請 參 照 退 費 機 制 組 別 100km 組 超 級 馬 拉 松 54km 組 超 級 馬 拉 松 13km 休 閒 組 報 名 費 每 人 2500 元 / 人 8 月 25~31 日 內 報 名 者 優 惠 價 每 人 2400 元 每 人 1600 元 / 人 8 月 25~31 日 內 報 名 者 優 惠 價 每 人 1500 元 每 人 200 元 / 人 ( 無 晶 片 ) 限 時 14 小 時 10 小 時 3 小 時 集 合 時 間 am4:00 am4:15 am6:30 起 跑 時 間 am5:00 am5:15 am7:00 紀 念 品 公 共 意 外 險 毛 巾 紀 念 衣 ( 或 同 等 質 物 品 ) 完 成 證 明 書 完 賽 紀 念 獎 牌 衣 服 尺 寸 S M L XL 2XL 3XL 公 共 意 外 險 毛 巾 紀 念 衣 ( 或 同 等 質 物 品 ) 完 成 證 明 書 完 賽 紀 念 獎 牌 公 共 意 外 險 毛 巾 完 成 證 明 書 ( 需 自 填 內 文 )

乙 衣 服 參 考 尺 寸 與 樣 式 : 尺 寸 / 規 格 S M L XL 2XL 身 長 64cm 66cm 68cm 70cm 72cm 胸 寬 52.5cm 55cm 57.5cm 60cm 62.5cm 領 圍 45cm 45cm 46cm 46cm 47cm 袖 朧 22cm 23cm 24cm 25cm 26cm 袖 長 ( 姆 套 式 - 長 度 ) 77cm 79cm 81cm 83cm 85cm 袖 口 寬 9.5cm 10cm 10.5cm 11cm 11.5cm 胸 鏈 長 60.5cm 62.5cm 64.3cm 66.3cm 68cm 下 擺 寬 70cm 75cm 80cm 85cm 90cm 後 袋 長 17cm 17cm 17cm 17cm 17cm 紀 念 風 衣 服 尺 寸 在 報 名 表 中 未 填 寫 者, 一 律 發 給 L 尺 寸 ( 紀 念 風 衣 登 載 後 恕 不 受 更 換 尺 寸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視 況 調 整 紀 念 品 性 質 以 符 實 用 性 為 主 丙 完 成 獎 牌 : 本 次 完 成 獎 牌 預 計 將 能 與 2014 年 KING 完 成 獎 牌 左 邊 連 接 並 能 嵌 合 丁 賽 後 憑 號 碼 布 領 取 餐 券 ( 素 食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 未 出 席 者 恕 不 得 兌 換

捌 報 到 方 式 : ( 一 ) 親 自 報 到 : 請 各 參 賽 選 手 或 單 位 派 代 表 持 回 執 單 於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地 點 日 期 時 間 地 址 備 註 13 知 路 跑 協 會 104 年 1 月 8~10 日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16 時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山 路 3 段 118-29 號 1 樓 活 動 現 場 104 年 1 月 24 日 尖 石 鄉 原 住 民 文 化 館 前 下 午 13 時 至 下 午 17 時 廣 場 中 午 12 時 至 13 時 不 受 理 報 到 ( 二 ) 凡 無 法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者, 可 填 寫 回 執 單 之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報 到 ( 三 ) 郵 寄 報 到 : 人 數 1-2 人 3-5 人 6-10 人 11 人 起 郵 資 代 辦 費 130 元 300 元 400 元 600 元 凡 報 名 勾 選 郵 寄 代 理 報 到 者, 本 會 將 於 比 賽 一 周 前 將 所 有 物 資 包 裹 寄 達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的 郵 寄 地 址 以 免 包 裹 無 法 寄 達 ( 郵 政 信 箱 恕 不 受 理 ) 已 完 成 報 名 且 繳 費, 因 故 無 法 參 賽 者 ( 報 名 時 選 擇 親 自 報 到 ) 請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1 周 內 至 會 址 領 取 紀 念 品 ( 請 先 電 話 確 認 ), 未 於 期 限 內 領 取 者 視 同 放 棄 ( 四 ) 報 到 完 成 後, 號 碼 布 及 晶 片 請 妥 善 保 管,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 五 ) 選 手 進 入 終 點 憑 晶 片 與 信 物 兌 換 成 績 證 明 與 完 成 獎 牌 ( 六 ) 比 賽 當 天 恕 不 接 受 報 到 玖 競 賽 規 範 及 獎 罰 : ( 一 ) 違 反 下 列 規 定 者, 取 消 比 賽 成 績 1. ( 禁 止 互 換 晶 片 禁 止 配 帶 他 人 晶 片 禁 止 一 人 帶 二 個 晶 片, 違 者 列 為 失 格, 成 績 全 部 不 予 以 計 算, 不 得 異 議 2. 起 跑 點 位 於 開 放 性 道 路, 選 手 需 準 時 出 發, 超 過 起 跑 時 間 10 分 鐘 後 出 發 者, 為 安 全 考 量 大 會 有 權 限 制 其 出 發 及 不 予 計 算 成 績 3. 起 跑 前 應 仔 細 簡 查 晶 片 是 否 脫 落, 避 免 無 法 讀 取 成 績, 如 未 依 規 定 導 致 沒 有 成 績 感 應 需 自 行 負 責 4. 號 碼 布 未 確 實 佩 帶 好 於 胸 前 或 未 將 信 物 戴 於 手 腕 處, 導 致 無 法 辨 識 身 份, 終 點 裁 判 將 禁 止 選 手 進 入 終 點 5. 不 遵 從 裁 判 引 導 者 6. 競 賽 途 中 選 手 不 得 由 車 輛 ( 含 自 行 車 ) 或 人 員 陪 跑 ( 如 乘 車 扶 持 等 ) 7. 違 反 運 動 精 神 與 道 德 者 ( 如 打 架 辱 罵 裁 判 與 大 會 工 作 人 員 ) 8. 嚴 禁 非 報 名 者 取 代 報 名 者 參 加 比 賽, 代 跑 者 及 被 代 跑 者 一 經 查 明 屬 實, 由 裁 判 長 宣 佈 成 績 無 效 外, 另 將 於 網 路 上 公 佈 代 跑 者 及 被 代 跑 者 姓 名 ( 二 ) 獎 勵 辦 法 : 1.100km 組 超 級 馬 拉 松, 依 男 女 總 名 次 成 績, 分 別 錄 取 男 前 10 名, 女 前 5 名 頒 發 獎 盃 乙 座

2.54km 組 超 級 馬 拉 松, 依 男 女 總 名 次 成 績, 分 別 錄 取 男 前 10 名, 女 前 5 名 頒 發 獎 盃 乙 座 3. 本 次 賽 會 達 成 完 跑 第 100 場 馬 拉 松 者 ( 百 馬 完 跑 ) 另 頒 發 獎 勵 品 乙 份, 以 資 鼓 勵,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報, 俾 利 查 核 ( 未 註 明 者 恕 不 頒 發 ) 4. 本 賽 事 54K 組 恕 不 頒 發 初 馬 獎 5. 賽 後 立 刻 頒 發 完 跑 證 書, 請 務 必 在 進 入 終 點 時 領 取,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若 現 場 計 時 系 統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大 會 將 於 賽 後 補 寄 ( 三 ) 頒 獎 時 間 及 地 點 : 1.100km 組 超 級 馬 拉 松 :104 年 01 月 25 日 下 午 3 點 起 於 大 會 舞 台 頒 獎 2.54km 組 超 級 馬 拉 松 :104 年 01 月 25 日 上 午 11 點 起 於 大 會 舞 台 頒 獎 3. 若 未 上 台 領 獎 者, 獎 品 將 不 另 行 補 發 壹 拾 ( 一 ) 衣 物 保 管 : 1. 已 完 成 報 名 參 賽 選 手 並 將 衣 物 放 置 於 保 管 袋 內 交 付 衣 保 處 人 員 2. 參 加 100km 組 選 手 另 發 放 轉 運 袋, 選 手 另 將 所 需 衣 物 置 於 袋 中 由 車 輛 載 運 送 至 泰 崗 站 ( 第 9 處 補 給 站 約 去 程 40km/ 回 程 60km 處 ) 供 選 手 使 用 3. 寄 物 時 間 :104 年 1 月 25 日 am04:00~05:00 時, 逾 時 不 候 4. 領 物 時 間 :100km 組 104 年 1 月 25 日 pm13~20 時, 逾 時 不 候 54km 組 104 年 1 月 25 日 am10~16 時, 逾 時 不 候 5. 請 依 照 號 碼 布 編 號 或 顏 色 系 別 所 屬 衣 物 保 管 區 寄 領 衣 物 6. 寄 物 時 請 將 寄 物 號 碼 單 置 於 衣 袋 明 顯 處, 提 交 保 管 處 收 執 7. 請 確 認 寄 物 袋 上 保 管 號 碼 是 否 與 您 的 參 賽 號 碼 布 號 碼 相 同, 並 且 出 示 號 碼 布 讓 工 作 人 員 加 蓋 寄 物 章 8. 領 取 寄 放 衣 物 時 請 出 示 號 碼 布, 讓 工 作 人 員 加 蓋 領 物 章 9. 貴 重 物 品 請 自 行 保 管, 若 有 遺 失, 本 會 概 不 負 責 壹 拾 壹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環 境 ( 保 ) 維 護 1. 本 賽 事 提 倡 環 保 議 題, 無 痕 賽 事 需 為 自 發 性 方 可 達 永 續 發 展, 故 本 賽 事 不 硬 性 規 定 不 得 使 用 紙 杯, 惟 鼓 勵 選 手 自 發 性 弘 揚 環 保 精 神, 活 動 結 束 將 清 點 各 水 站 剩 餘 紙 杯 數 量, 每 回 收 1 個 紙 杯 本 會 將 捐 贈 至 少 1 元 ( 得 視 財 務 狀 況 調 整 金 額 ) 予 當 地 弱 勢 團 體 或 國 小, 幼 教 等 機 關 做 為 急 難 或 運 動 經 費 2. 大 會 不 印 發 秩 序 冊, 參 賽 名 單 將 於 賽 前 10 日 公 布 於 跑 者 廣 場 3. 由 於 停 車 空 間 有 限, 請 儘 量 採 共 乘 方 式, 並 接 受 交 通 志 工 指 揮 停 車 ( 二 ) 安 全 提 示 1. 未 報 名 者 請 勿 於 比 賽 時 間 內 進 入 賽 道 奔 跑, 影 響 選 手 權 益 2. 競 賽 路 線 為 一 般 開 放 性 道 路, 仍 有 大 小 車 輛 正 常 行 駛,( 偶 有 路 段 會 有 落 石 ), 請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3. 超 級 馬 拉 松 是 一 項 極 具 挑 戰 性 活 動 請 衡 量 自 身 能 力 參 賽, 除 發 揮 超 馬 精 神,

力 克 艱 難, 突 破 自 我 極 限, 達 成 目 標 外 並 請 於 活 動 前 一 日 做 充 足 的 睡 眠 及 當 日 跑 步 前 2 個 鐘 頭 吃 早 餐 5. 大 會 裁 判 或 醫 師 ( 醫 護 ) 有 權 視 選 手 體 能 狀 況, 中 止 選 手 繼 續 比 賽, 選 手 不 得 有 異 議 請 參 賽 選 手 務 必 考 量 本 身 健 康 狀 況, 安 全 第 一, 身 體 不 適 時, 請 立 即 停 止 參 加 競 賽, 競 賽 中 若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事 件 選 手 應 自 行 負 責 6. 競 賽 期 間 氣 溫 偏 低, 為 因 應 山 區 天 候 多 變, 參 賽 選 手 務 必 攜 帶 保 暖 衣 物 雨 具 照 明 燈 光 反 光 衣 物 等 7.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及 健 保 卡 ( 三 ) 低 標 與 收 攏 1. 本 100km 組 賽 事 大 會 將 依 據 比 賽 規 定 時 間 準 時 關 門, 請 參 賽 選 手 發 揮 超 馬 精 神 於 14 小 時 內 最 少 需 完 成 73km ( 回 程 第 6 補 給 站 處 ), 殿 後 收 攏 大 會 將 於 1~6 補 給 站 做 收 攏 ( 裁 判 得 視 選 手 狀 況 如 選 手 無 法 於 剩 餘 時 間 內 至 下 1 補 給 站 將 立 即 做 收 攏 動 作, 請 將 晶 片 交 予 裁 判, 工 作 人 員 將 依 選 手 到 站 完 成 公 里 數 給 予 憑 證, 並 請 搭 乘 大 會 巡 迴 車 或 自 行 返 回 終 點, 成 績 證 明 列 印 與 發 放 於 活 動 結 束 1 小 時 後 終 止, 逾 時 不 候 ( 請 選 手 體 諒 工 作 人 員 辛 勞 務 必 配 合 ) 2. 100km 組 未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者, 將 依 實 際 完 成 公 里 數 發 給 成 績 證 明 ( 已 至 少 完 成 73km 以 上 者 方 給 成 績 證 明 ) 54km 組 將 依 大 會 規 定 時 間 執 行,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者 將 不 發 給 成 績 證 明 與 完 成 獎 牌 ( 四 ) 其 他 1. 本 賽 事 雨 天 照 常 舉 行, 如 遇 海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然 災 害, 為 考 量 選 手 及 參 與 者 安 全, 大 會 有 權 宣 佈 取 消 延 期 或 調 整 賽 事 路 線 2. 本 賽 事 補 給 站 約 4~5 公 里 設 有 一 站, 提 供 水 運 動 飲 料 水 果 等 食 物 3. 大 會 有 權 將 此 項 比 賽 之 錄 影 相 片 及 成 績, 於 世 界 各 地 播 放 展 出 或 登 於 網 站 及 刊 物 上, 參 賽 者 必 須 同 意 肖 像 及 公 佈 成 績, 用 於 相 關 賽 事 宣 傳 活 動 上 4. 選 手 通 過 跑 者 舞 台 上 方 請 勿 逗 留 占 用 賽 道 ( 休 閒 組 請 勿 進 入 跑 者 舞 台 ), 影 響 其 他 選 手 進 場 安 全 ( 如 需 拍 照 請 依 序 進 入 終 點 後 至 舞 台 另 1 側 拍 照 區 留 影 ) 5. 參 與 本 次 活 動 人 員 含 選 手 一 但 登 入 報 名 完 成 者, 視 同 同 意 本 競 賽 規 則 所 有 規 定 6. 本 競 賽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大 會 修 正 公 布 之, 將 不 另 行 通 知 壹 拾 貳 保 險 特 別 說 明 : 報 名 表 內 各 欄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錯 漏, 填 寫 不 實 資 料 導 致 喪 失 保 險 效 力, 需 自 行 負 責 甲 本 次 活 動 提 供 每 人 新 台 幣 參 佰 萬 元 之 公 共 意 外 險, 選 手 如 另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辦 理 加 保, 大 會 負 責 傷 後 協 助 選 手 取 得 理 賠 金, 但 不 提 供 其 他 補 償 或 慰 問 金, 參 與 本 次 活 動 者 請 注 意 自 己 的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如 有 不 適 請 勿 逞 強, 如 有 心 臟 血 管 糖 尿 病 等 方 面 病 歷 者, 請 勿 參 賽, 比 賽 途 中 若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事 情, 自 身 應 負 全 部 責 任,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途 中 若 有 身 體 不 適 需 立 即 停 止 比 賽 ( 所

有 細 節 依 投 保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約 為 準 ) 公 共 意 外 險 承 保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因 在 保 險 期 間 內 發 生 下 列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第 三 人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公 司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 1. 被 保 險 人 或 工 作 人 員 ; 本 次 比 賽 保 險 單 載 明 之 比 賽 場 地 及 活 動 期 間 內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2. 被 保 險 人 在 競 賽 路 線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乙 特 別 不 保 事 項 : 1. 個 人 疾 病 導 致 運 動 傷 害 2. 因 個 人 體 質 或 因 自 身 心 血 管 所 致 之 症 狀, 例 如 休 克 心 臟 症 糖 尿 病 熱 衰 竭 中 暑 高 山 症 癲 癇 脫 水 等 對 於 因 本 身 疾 患 所 引 起 之 病 症 將 不 在 保 險 範 圍 內, 而 公 共 意 外 險 只 承 擔 因 外 來 意 外 所 受 之 傷 害 理 賠 3. 選 手 如 遇 與 跟 第 二 項 所 述 之 疾 病 之 病 史, 建 議 選 手 慎 重 考 慮 自 身 安 全, 自 行 加 保 個 人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如 您 曾 發 生 過 以 下 病 況 及 有 以 下 疾 病 狀 況, 屬 猝 死 高 危 險 群, 請 咨 詢 醫 師 專 業 的 判 斷 及 請 勿 勉 強 參 加 不 明 原 因 的 胸 部 不 適 ( 胸 悶 胸 痛 ) 2. 不 明 原 因 的 呼 吸 困 難 3. 不 明 原 因 頭 暈 4. 突 然 失 去 知 覺 5. 高 血 壓 (>140/90mmHg)6. 心 臟 病 7. 腎 功 能 異 常 8. 糖 尿 病 9. 高 血 脂 ( 總 膽 固 >240mg/Dl)10. 家 族 心 臟 病 史 ( 一 等 親 在 60 歲 前 發 生 心 臟 病 或 猝 死 ) 11. 癲 癇 壹 拾 參 申 訴 : ( 一 ) 比 賽 爭 議 : 競 賽 中 各 選 手 不 得 當 場 質 詢 裁 判, 若 與 田 徑 規 則 有 同 等 意 義 之 註 明 者, 均 以 裁 判 為 準,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 二 ) 申 訴 程 序 : 有 關 競 賽 所 發 生 之 爭 議, 需 於 30 分 鐘 內 向 大 會 提 出, 同 時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整, 由 競 賽 組 簽 發 收 執 單, 請 妥 善 保 管 好, 所 有 申 訴 以 審 判 委 員 會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若 審 判 委 員 會 判 決 認 為 申 訴 無 理, 應 沒 收 保 證 金

壹 拾 肆 會 場 與 地 理 環 境 相 關 : ( 一 ) 起 / 終 點 設 置 ; (1) 主 舞 台 (2) 計 時 區 (3) 服 務 區 (4) 餐 飲 區 (5) 醫 護 站 與 護 理 人 員 (6) 男 / 女 盥 洗 區 (7) 選 手 休 息 區 (8) 運 動 設 備 展 覽 服 務 區 (9) 接 駁 處 (10)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備 註 am04:00~05:00 選 手 集 合 貴 賓 致 詞 祈 福 儀 式 以 上 活 動 時 間, 如 因 am05:00~05:15 選 手 起 跑 (100k 與 54k 組 間 距 15 分 鐘 ) 天 候 人 為 或 其 他 因 am07:00~am10:00 休 閒 組 起 跑 與 完 跑 素 影 響, 本 會 將 做 適 am09:00~15:00 54km 選 手 邁 入 跑 者 舞 台 當 調 整 以 利 賽 事 行 am11:00 54km 組 頒 獎 pm13:00~pm19:00 100km 選 手 邁 入 跑 者 舞 台 pm15:00 100km 組 頒 獎 pm19:00 活 動 結 束

( 二 ) 距 離 高 度 參 考 表 : 100km 組 距 離 及 海 拔 高 度 參 考 54km 組 距 離 及 海 拔 高 度 參 考 為 因 應 高 山 低 溫 情 況 本 次 活 動 紀 念 風 衣 將 提 供 姆 套 式 袖 口 提 昇 實 用 性

( 三 ) 競 賽 路 線 及 補 給 站 設 立 / 醫 護 救 助 :

( 四 ) 補 給 物 品 與 人 員 服 務 : 1. 於 各 站 清 楚 標 示 站 別 總 公 里 數 距 下 補 給 站 里 程 以 利 選 手 適 當 調 整 體 能 2. 全 程 預 計 設 置 11 處 補 給 站 提 供 飲 水 運 動 飲 料, 水 果, 熱 量 補 充 食 物 如 ( 蛋 品 固 體 蛋 白 質 食 物 等 ) 3. 預 計 於 去 程 27km 處 第 6 站 (54Km 組 折 返 點 ) 與 去 程 40km 處 ( 第 9 站 ) 設 置 熱 食 補 給 站 服 務 其 餘 各 站 將 視 況 提 供 熱 ( 湯 ) 飲 4. 請 響 應 環 保 護 地 球 行 動 自 備 杯 具 或 重 複 使 用 紙 杯 5. 休 閒 組 於 梅 花 村 牌 樓 前 設 立 1 處 補 水 站, 提 供 水 運 動 飲 料 補 給

壹 拾 伍 交 通 資 訊 與 管 制 ( 一 ) 交 通 指 南 : 1. 關 西 交 流 道 下, 循 118 縣 道 至 關 西, 接 台 3 線 往 橫 山 方 向, 於 十 分 寮 轉 120 縣 道 東 行 7 公 里, 即 達 尖 石 鄉 全 程 約 23 公 里 2. 竹 林 交 流 道 下, 循 120 縣 道 16 公 里, 即 達 尖 石 鄉 北 上 : 竹 林 交 流 道 下, 循 120 縣 道 16 公 里, 即 達 尖 石 鄉 3. 搭 車 新 竹 客 運 公 車 : a. 竹 東 往 那 羅 線, 於 尖 石 站 下 車 b. 竹 東 往 梅 花 線, 於 尖 石 站 下 車 c. 竹 東 往 八 五 山 線, 於 尖 石 站 下 車 4. 會 後 接 泊 車 ; 於 am12:00~pm20:00 於 會 場 整 點 或 滿 載 後 發 車 至 內 灣

( 二 ) 選 手 停 車 與 管 制 住 宿 推 荐 : 資 訊 另 行 公 佈 或 上 ( 尖 石 鄉 公 所 網 站 查 詢 ) 活 動 資 訊 : 資 訊 另 行 公 佈 尖 石 鄉 簡 介 : 尖 石 鄉 是 新 竹 縣 原 住 民 地 區 三 個 鄉 鎮 之 一, 鄉 名 源 自 於 轄 內 那 羅 嘉 樂 兩 溪 匯 流 處 聳 立 如 尖 筍 的 巨 石, 這 座 型 態 雄 偉 的 巨 石, 雖 經 長 期 受 大 自 然 烈 日 與 暴 雨 的 侵 襲, 卻 依 然 堅 毅 挺 拔, 象 徵 著 轄 內 原 住 民 在 艱 困 的 環 境 中, 不 怕 艱 難 越 挫 越 勇 的 精 神, 故 以 尖 石 為 鄉 名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在 民 國 九 年 初 由 竹 塹 城 警 察 部 管 轄, 同 年 十 月 一 日 改 設 州 制, 隸 屬 新 竹 州 管 轄, 屬 於 竹 東 群, 竹 東 群 再 分 為 尖 石 秀 巒 玉 峰 等 三 區, 各 區 都 歸 日 本 警 察 部 統 管,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後, 由 新 竹 接 管 委 員 會 接 管, 自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三 月 一 日 奉 令 設 鄉 治 尖 石 鄉 為 新 竹 縣 面 積 最 遼 闊 的 鄉 鎮, 面 積 廣 達 527.5795 平 方 公 里, 新 竹 縣 的 三 分 之 一 強 它 西 與 橫 山 鄉 為 界, 東 至 鴛 鴦 湖 保 護 區, 北 和 復 興 鄉 為 鄰, 最 南 以 中 央 山 脈 的 品 田 山 和 台 中 縣 為 界, 境 內 又 因 為 山 脈 聳 立 而 分 成 前 山 後 山 兩 大 區 域, 前 者 是 頭 前 溪 的 源 頭, 後 者 則 是 大 漢 溪 水 系 的 發 源 地, 尖 石 鄉 境 內 全 為 山 岳 地 帶, 氣 候 平 均 溫 涼 地 廣 人 稀 堪 稱 新 竹 縣 的 綠 色 命 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