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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3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26800 號 函 核 准 之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二 專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本 校 第 1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一 凡 經 由 本 管 道 入 學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技 者, 各 項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詳 細 以 本 校 網 頁 (www.meiho.edu.tw) 公 告 為 準 ( 一 ) 由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含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獎 狀 之 落 款 人 須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首 長 ) 或 國 際 性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優 勝 名 次, 持 有 證 明 且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認 可 之 競 賽, 頒 發 獎 學 金 2 萬 元 ( 二 ) 頒 發 獎 學 金 5 仟 元 二 上 述 獎 項 限 擇 一 授 獎 ; 若 已 獲 本 校 菁 英 入 學 獎 學 金,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項 獎 學 金 南 臺 灣 私 立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第 一 名 本 校 榮 獲 104-105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電 話 :08-7799821 分 機 8187 8188 8201 8209 傳 真 :08-7796078 網 址 :www.meiho.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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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學 年 度 招 生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不 限 就 讀 類 科 皆 可 報 名, 未 報 考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生 亦 可 報 名 二 考 生 報 名 時, 於 報 名 表 選 填 本 校 日 間 部 6 個 志 願 及 進 修 部 6 個 志 願 ( 各 系 科 別 志 願 代 碼 請 見 本 簡 章 第 1 頁 ), 由 本 校 統 一 分 發 至 額 滿 為 止 ; 考 生 若 於 日 間 部 分 發 結 束 後 未 獲 錄 取 者, 仍 有 資 格 參 加 進 修 部 分 發 未 填 寫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志 願 者, 視 同 放 棄 該 部 別 之 報 名 資 格 三 四 技 日 間 部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白 天 四 技 進 修 部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18:30~21:40) 四 技 進 修 部 美 容 系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全 天 週 二 下 午 或 夜 間 擇 一 時 段 上 課 四 技 進 修 部 社 會 工 作 系 上 課 時 間 : 週 四 夜 間 週 五 夜 間 (18:30~21:40) 及 週 六 全 天 (08:50~20:05) 四 技 進 修 部 財 務 金 融 系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週 二 全 天 (08:00~21:40) 二 專 各 科 上 課 時 間 : 週 六 (12:50~21:45) 週 日 (08:00~17:45) 四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 項 目 內 容 配 分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1. 滿 分 100 分, 未 繳 交 以 60 分 計 算, 加 權 4 倍 ( 高 中 職 或 五 專 ) 2.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400 分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1.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1) 國 文 成 績 100 分 (2) 英 文 成 績 100 分 200 分 2. 未 繳 交 104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或 未 參 加 本 考 試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1. 總 分 為 600 分 2. 總 分 =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加 權 後 總 成 績 +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 統 測 英 文 成 績 五 104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點 辦 理 日 間 部 四 技 錄 取 生 報 到,104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點 辦 理 進 修 部 四 技 暨 夜 間 部 二 專 錄 取 生 報 到 ; 錄 取 生 應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處 ; 若 有 特 殊 情 事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者 需 備 妥 委 託 書 ( 附 表 二, 第 9 頁 ), 由 被 委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未 具 委 託 書 或 委 託 書 未 簽 章 者, 視 同 棄 權 ; 被 委 託 人 逾 時 亦 以 棄 權 論 處,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各 系 若 有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於 現 場 分 發 遞 補 缺 額 六 已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結 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輔 導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甄 選 入 學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繁 星 推 薦 招 生 或 各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自 行 辦 理 之 單 獨 招 生 等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I

壹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及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一 四 技 日 間 部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 請 將 志 願 代 碼 填 寫 於 報 名 表 )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白 天 為 原 則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201 日 間 部 護 理 系 30 209 日 間 部 企 業 管 理 系 30 202 日 間 部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25 210 日 間 部 資 訊 管 理 系 40 203 日 間 部 美 容 系 保 健 造 型 設 計 組 25 211 日 間 部 文 化 創 意 系 25 204 日 間 部 美 容 系 寵 物 美 容 設 計 組 25 212 日 間 部 運 動 與 休 閒 系 37 205 日 間 部 生 物 科 技 系 25 213 日 間 部 社 會 工 作 系 50 206 日 間 部 食 品 營 養 系 37 214 日 間 部 餐 旅 管 理 系 105 207 日 間 部 資 訊 科 技 系 27 215 日 間 部 觀 光 系 27 208 日 間 部 財 務 金 融 系 25 二 四 技 進 修 部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 請 將 志 願 代 碼 填 寫 於 報 名 表 )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18:30~21:40) 為 原 則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301 進 修 部 美 容 系 (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全 天 週 二 下 午 或 夜 間 擇 一 時 段 ) 39 307 進 修 部 資 訊 管 理 系 34 302 進 修 部 生 物 科 技 系 28 308 進 修 部 運 動 與 休 閒 系 34 303 進 修 部 食 品 營 養 系 24 309 進 修 部 社 會 工 作 系 ( 上 課 時 間 : 週 四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全 天 ) 45 304 進 修 部 資 訊 科 技 系 29 310 進 修 部 餐 旅 管 理 系 38 305 進 修 部 財 務 金 融 系 (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二 全 天 ) 14 311 進 修 部 觀 光 系 33 306 進 修 部 企 業 管 理 系 29 三 二 專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 請 將 志 願 代 碼 填 寫 於 報 名 表 ) 上 課 時 間 : 週 六 (12:50~21:45) 週 日 (08:00~17:45)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名 額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名 額 401 二 專 企 業 管 理 科 40 403 二 專 運 動 與 休 閒 科 80 402 二 專 資 訊 管 理 科 40 1

四 報 名 資 格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 四 技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 二 專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六 本 校 男 女 兼 收, 修 畢 四 技 規 定 學 科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准 予 畢 業 者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修 畢 二 專 規 定 學 科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准 予 畢 業 者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七 四 技 日 間 部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白 天 四 技 進 修 部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18:30~21:40) 四 技 進 修 部 美 容 系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全 天 及 週 二 下 午 或 夜 間 擇 一 時 段 上 課 四 技 進 修 部 社 會 工 作 系 上 課 時 間 : 週 四 夜 間 週 五 夜 間 (18:30~21:40) 及 週 六 全 天 (08:50~20:05) 四 技 進 修 部 財 務 金 融 系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週 二 全 天 (08:00~21:40) 二 專 各 科 上 課 時 間 : 週 六 (12:50~21:45) 週 日 (08:00~17:45) 八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名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或 是 擇 一 學 制 報 名, 於 報 名 表 填 寫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志 願 代 碼 分 別 至 多 六 項 ( 志 願 代 碼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 由 本 校 統 一 分 發 至 額 滿 為 止 九 報 考 日 間 部 考 生 若 於 分 發 結 束 後 未 獲 錄 取 者, 仍 有 資 格 參 加 進 修 部 分 發 未 填 寫 進 修 部 志 願 者, 視 同 放 棄 進 修 部 報 名 資 格 十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一 )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 項 目 內 容 配 分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1. 滿 分 100 分, 未 繳 交 以 60 分 計 算, 加 權 4 倍 ( 高 中 職 或 五 專 ) 2.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400 分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1.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1) 國 文 成 績 100 分 (2) 英 文 成 績 100 分 200 分 2. 未 繳 交 104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或 未 參 加 本 考 試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1. 總 分 為 600 分 2. 總 分 =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加 權 後 總 成 績 +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 統 測 英 文 成 績 ( 二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2)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國 文 成 績 (3)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英 文 成 績 十 一 本 校 轉 系 辦 法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頁 之 相 關 規 章 查 詢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日 期 : 報 名 學 制 四 技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即 日 起 至 104.8.4( 星 期 二 ) 即 日 起 至 104.8.11( 星 期 二 ) 現 場 報 名 日 期 104.8.1( 星 期 六 ) 至 104.8.5( 星 期 三 ) 104.8.8( 星 期 六 ) 至 104.8.12( 星 期 三 ) 備 註 :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尚 未 額 滿 之 系 科 別,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至 額 滿 為 止 2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通 訊 報 名 : 1. 報 名 收 件 地 址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2. 報 名 收 件 單 位 :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3. 請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宅 急 便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現 場 報 名 : 1.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興 春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公 室 2.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 每 日 上 午 9 點 至 下 午 4 點 三 報 名 時 請 備 妥 下 列 文 件, 依 編 號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放 裝 入 已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 附 表 五, 第 12 頁 ) 之 B4 信 封 內 辦 理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費 免 收 報 名 費 2 報 名 表 1. 附 表 六 ( 第 13 頁 ), 考 生 須 自 行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於 考 生 簽 章 欄 處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3 報 名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須 清 晰 可 見 畢 業 日 期 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發 證 日 期, 日 期 模 糊 不 清 者, 視 同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影 本 不 須 加 蓋 學 校 本 ( 單 位 ) 關 防, 亦 不 發 還 4 5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 高 中 職 或 五 專 ) 6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 第 10 頁 ) 1.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四 ( 第 11 頁 ) 2. 未 繳 交 或 未 參 加 本 考 試 者, 本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1. 考 生 之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 高 中 職 或 五 專 )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四 ( 第 11 頁 ) 2. 應 屆 畢 業 生 : 得 以 學 校 出 具 至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替 代 3. 未 繳 交 或 無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表 必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若 須 更 改 資 料 而 有 塗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於 塗 改 處 ( 二 )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表 之 志 願 代 碼,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三 )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持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否 則 不 得 報 名 ( 四 ) 逾 期 寄 件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前 請 再 確 認 清 楚, 報 名 表 件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 五 )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若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更 欺 詐 等 情 事, 如 錄 取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 六 ) 已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結 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輔 導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甄 選 入 學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繁 星 推 薦 招 生 或 各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自 行 辦 理 之 單 獨 招 生 等 已 獲 錄 取 3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七 )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ㄧ 時,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於 報 名 後 及 報 到 前, 公 告 減 少 招 生 系 科 別 之 招 生 人 數, 或 取 消 該 系 科 班 之 分 發 報 到, 並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 八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業 於 101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本 會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會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3)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参 成 績 上 網 查 詢 及 複 查 辦 法 報 名 學 制 四 技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成 績 上 網 查 詢 104.8.7(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點 開 始 104.8.14( 星 期 五 ) 上 午 9 點 開 始 成 績 複 查 104.8.7(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點 前 104.8.14(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點 前 一 成 績 查 詢 方 式 : 考 生 請 於 上 述 成 績 上 網 查 詢 時 間 起,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meiho.edu.tw ) 查 詢 個 人 總 成 績, 本 會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單 二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 一 ) 考 生 對 各 項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複 查 成 績 限 於 上 述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內, 填 寫 申 請 表 ( 附 表 一, 第 8 頁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08-7796078), 逾 時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本 校 以 電 話 聯 繫 複 查 結 果,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 三 ) 繳 交 複 查 費 : 複 查 費 用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 四 )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準 肆 錄 取 標 準 一 依 照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按 考 生 選 填 志 願 之 各 系 科 別 先 後 順 序 統 一 分 發 已 接 受 分 發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改 分 發 二 正 取 生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若 干 名, 遇 缺 依 名 次 順 序 於 現 場 分 發 遞 補 4

伍 放 榜 報 名 學 制 四 技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錄 取 查 詢 104.8.7( 星 期 五 ) 下 午 2 點 開 始 查 詢 104.8.14( 星 期 五 ) 上 午 11 點 開 始 查 詢 一 錄 取 名 單 依 上 述 日 期 及 時 間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meiho.edu.tw), 本 會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二 本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皆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則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陸 報 到 及 註 冊 : 一 報 到 報 名 學 制 四 技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104.8.8( 星 期 六 ) 上 午 9 點 開 始 104.8.15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點 開 始 備 取 生 遞 補 104.8.8(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點 開 始 104.8.15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點 開 始 報 到 及 遞 補 地 點 本 校 興 春 樓 1. 錄 取 生 應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處, 若 有 特 殊 情 事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者, 需 備 妥 委 託 書 ( 附 表 二, 第 9 頁 ), 由 被 委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未 具 委 託 書 或 委 託 書 未 簽 章 者, 視 同 棄 權, 被 委 託 人 逾 時 亦 以 棄 權 論 處,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各 系 科 若 有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於 現 場 分 發 遞 補 缺 額 3. 備 取 生 必 須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遞 補, 若 逾 時 未 報 到, 致 喪 失 備 取 生 資 格 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分 發 二 註 冊 : ( 一 ) 錄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與 註 冊 時, 應 攜 帶 下 列 表 件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一 份 3.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4. 註 冊 費 ( 二 ) 報 到 後 可 辦 理 註 冊 程 序, 註 冊 費 金 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meiho.edu.tw) ( 三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後, 其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應 於 原 規 定 時 間 參 加 報 到 與 註 冊 ( 四 ) 錄 取 生 報 到 必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不 得 以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之 影 本 代 替 或 國 內 學 校 畢 業 之 英 文 版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受 理 )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將 於 開 學 後 之 學 期 中 旬 ( 約 11 月 份 ) 統 一 發 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方 式 要 求 提 早 領 回 如 已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並 有 機 會 得 錄 取 者, 請 慎 予 抉 擇, 不 得 重 覆 報 到 5

( 五 ) 有 關 學 雜 費 退 費 基 準, 依 據 教 育 部 103.5.14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30183598B 號 修 正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退 費 基 準 表 規 定, 說 明 如 下 : 學 生 休 退 學 時 間 學 費 雜 費 退 費 比 例 備 註 註 冊 日 ( 含 當 日 ) 前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於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上 課 ( 開 學 ) 日 之 前 一 日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免 繳 費, 已 收 費 者, 全 額 退 費 學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全 部 退 還 學 費 雜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學 費 雜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所 繳 學 費 雜 費, 不 予 退 還 ( 六 ) 以 上 各 項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內 容 為 準 柒 其 它 其 採 學 分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核 算 者, 退 還 學 分 費 全 部 學 雜 費 基 數 ( 或 學 分 學 雜 費 ) 三 分 之 二 其 採 學 分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核 算 者, 退 還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 或 學 分 學 雜 費 ) 各 三 分 之 二 其 採 學 分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核 算 者, 退 還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 或 學 分 學 雜 費 ) 各 三 分 之 一 一 考 生 在 報 到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及 本 校 網 站 統 一 發 佈 之 緊 急 措 施 與 最 新 消 息 二 報 名 表 中 通 訊 地 址 欄, 均 請 明 確 填 寫, 並 務 必 請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該 地 址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用,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或 無 收 件 人, 致 郵 件 無 法 投 遞, 損 及 考 生 權 益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報 名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將 來 學 習 與 就 業 四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五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做 成 決 議,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六 簡 章 函 索 : 請 附 貼 足 45 元 郵 資,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之 B4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註 明 索 取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七 簡 章 索 取 處 : 本 校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及 招 生 組 辦 公 室 ; 亦 可 由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捌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會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並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建 立 考 生 申 訴 制 度,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糾 紛 處 理 事 宜 由 本 會 委 員 兼 任 之 第 三 條 本 會 接 受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時, 始 得 開 會,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第 四 條 委 員 與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聲 請 迴 避 第 五 條 考 生 因 於 報 名 成 績 複 查 報 到 及 其 他 相 關 招 生 事 項 時 接 受 不 當 處 置 或 因 行 政 措 施 使 其 權 6

益 受 損, 依 行 政 程 序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六 條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 一 )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 二 )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書 格 式 另 訂 之 ( 三 ) 本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逕 行 瞭 解 狀 況 與 蒐 集 資 料, 並 於 兩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採 不 公 開 舉 行,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 四 ) 本 會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主 任 委 員 署 名 ( 五 )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有 關 單 位 第 七 條 本 會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對 造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或 刑 事 訴 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

附 表 一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1 2 其 他 複 查 事 項 ( 請 說 明 ): 日 : 夜 : 複 查 項 目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本 申 請 計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計 新 台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章 : ( 一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複 查 方 式 : 複 查 成 績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4 頁 ),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08-7796078),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 三 ) 繳 交 複 查 費 : 複 查 費 用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 四 )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 五 ) 本 表 各 欄 填 寫 時 務 必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8

附 表 二 委 託 書 委 託 書 ( 本 表 供 無 法 親 自 參 與 報 到 及 註 冊 程 序 之 考 生 填 寫 ) 考 生, 因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程 序, 茲 由 被 委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疏 失,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本 人 負 責, 無 任 何 異 議 此 致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委 託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受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9

附 表 三 切 結 書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切 結 書 考 生 報 考 貴 校 104 學 年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若 無 法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 正 本,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恐 口 說 無 憑, 立 此 切 結 書 為 證 此 致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10

附 表 四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單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單 考 生 請 將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浮 貼 於 此 處 ------------------------------------------------------------------------------------------------------------------------ 考 生 請 將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浮 貼 於 此 處 ---------------------------------------------------------------------------------------------------------------------------- 11

應 附 考 人 表 : 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連 絡 電 話 :( ) 聯 絡 地 址 : 縣 市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郵 票 黏 貼 處 附 表 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啟 限 時 掛 號 下 列 各 欄 由 考 生 填 寫, 並 確 實 檢 查 內 容 之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並 以 註 記, 以 利 處 理, 謝 謝!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包 括 :( 請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報 名 表 ( 應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並 浮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104 學 年 度 統 測 成 績 單 影 本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切 結 書 12

13 附 表 六 報 名 表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報 考 學 制 及 志 願 選 填 准 考 證 號 碼 : 日 間 部 :(1) (2) (3) (4) (5) (6) 請 參 照 第 1 頁, 填 妥 報 考 志 願 系 別 代 碼, 至 多 可 填 寫 六 項 進 修 部 :(1) (2) (3) (4) (5) (6) 請 參 照 第 1 頁, 填 妥 報 考 志 願 系 別 代 碼, 至 多 可 填 寫 六 項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或 是 擇 一 學 制 報 名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資 格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性 男 別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國 立 私 立 學 校 科 年 年 月 畢 業 或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肄 業 考 試 及 格 級 技 術 士 證 合 格 黏 貼 處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成 一 張 浮 貼 於 此 欄 ( 日 ):( ) 聯 絡 電 話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分 未 繳 交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未 繳 交 分 統 測 英 文 成 績 未 繳 交 分 1.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之 處 分 2.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考 生 簽 章 : ( 考 生 需 親 筆 簽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