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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933 S (b) 1940 (a) (b) (c) 183 23 2907 6236 30 ii

http://www.gfgroup.com.hk/ iii

.......................................................... 1............................................................. 2............................................................. 6.......................................................... 6................................................ 6.......................................................... 10.............................................. 10.......................................................... 10.......................................................... 14.................................................... 18............................................................. 20.................................................... 24.......................................................... 27........................................................ 38............................................................. 41........................................................ 42.......................................................... 43.......................................................... 43.......................................................... 44.......................................................... 44................................................ 44.......................................................... 45........................................... 45.................................................... 46.......................................................... 47.......................................................... 48................................ 48 iv

183 23 RQFII 183 23 18 12 25 1 14 RQFII 100818 1 18 5 88 3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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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 20% (b) (a) (c) (d) (a) (b) (c)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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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7 14 V 4 9 APV768 2010 2 12 000776.SZ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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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1964 10 16 2001 10 1 280 600,000 200 8

(i) (ii) (iii) RQFII RQFII A RQFII RQFII 1912 2 1949 37 1994 2004 8 2006 6 7 A H 1998 1 130 QFII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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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 20% (g) (f) 20% (h) 30% (i) (h) (j) 70% (i) 0.5% 5% 25

(ii) REIT (iii) 10% (iv) (v) 25% (vi) (vii) (viii) (ix) 26

25% (i) 27

(ii) (iii) 1978 A B H 28

(iv) (v) 2005 29

(vi) (vii) (viii) 30

(ix) (x) (xi) (xii) 31

(xiii) (xiv) (xv) (xvi) 32

(xvii) (xviii) (xix) 25% 25% 33

10% (2009)47 QFII 10% RQFII (2009)394 2008 B 10% 7% RQFII QFII 10% RQFII RQFII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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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0.1% A B (xx) (xxi) 36

(xxii) (xxiii) (xxiv)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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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 1,000,000 (a) 39

(b) (c) (d) (e) (f) (g) (h) (i) 40

104 41

12 31 2012 12 31 6 30 http://www.gfgroup.com.hk/ 1 1 42

10% 21 10% 25% 15 43

http://gfgroup.com.hk/ 2 (a) (b) 2 44

2012 1 5 80 (a) 60 (b) (c) (d) 30 45

(e) (a) 3,000 3,000 (b) (c) (a) (b) 46

(i) (ii) (iii) (iv) 47

(v) (vi) (a) (b) (c) 2012 2 2 9 2012 3 2 4 2012 3 5 48

9 2012 3 2 A I 100 100 A I 5% 4 3,000 7 49

RQFII RQFII 80% A 20% RQFII (a) (b) 10% A 80% A 20% 50

(i) (ii) A A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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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 (ii) (iii) 53

2010 163 95.5% 2011 1 2011 11 161 www.chinabond.com.cn RQFII 2010 74,910 4.4% 1,290 0.1% 2011 1 2011 11 186,000 2011 5,630 www.sse.com.cn; www.szse.com.cn QFII RQFII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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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 RQFII RQFII RQFII A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A RQFII RQFII (a) RQFII 57

(b) (i) (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c) (i) RQFII (ii) RQFII RQFII (d) (e) RQFII RQFII (f) RQFII (i) RQFII (ii) RQFII (i) RQFII (ii) RQFII 58

(i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A A 10% 59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A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9 RQFII RQFII 2011 50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60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61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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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 RQFII RQFII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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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 A 10,000 I 10,000,000 A 10,000 I 500,000 A 10,000 I 10,000,000 A 10,000 I 500,000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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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RQFII 70

廣 發 投 資 基 金 ( 本 基 金 ) 廣 發 中 國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 子 基 金 ) 第 一 份 補 編 本 第 一 份 補 編 應 與 日 期 為 2012 年 2 月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本 基 金 說 明 書 ( 經 不 時 修 訂 ) ( 說 明 書 ) 一 併 閱 讀, 並 構 成 說 明 書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否 則 本 第 一 份 補 編 所 載 所 有 經 界 定 詞 語 在 本 第 一 份 補 編 的 涵 義 應 與 在 說 明 書 所 載 者 相 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經 理 ) 對 本 第 一 份 補 編 所 載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的 準 確 性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基 金 經 理 董 事 的 更 改 由 2012 年 5 月 16 日 起, 萬 青 先 生 已 停 止 擔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說 明 書 應 予 修 改 如 下 以 反 映 上 述 更 改 : 1. 標 題 行 政 管 理 一 節 下 標 題 基 金 經 理 董 事 分 節 應 予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代 替 : 基 金 經 理 董 事 林 向 紅 葉 鵬 2. 標 題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及 行 政 一 節 下 標 題 基 金 經 理 分 節 下 有 關 萬 青 先 生 的 簡 介 應 全 部 删 除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6 月

廣 發 投 資 基 金 ( 本 基 金 ) 廣 發 中 國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 子 基 金 ) 第 二 份 補 編 本 第 二 份 補 編 應 與 本 基 金 日 期 為 2012 年 2 月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說 明 書 ( 經 日 期 為 2012 年 6 月 的 第 一 份 補 編 修 訂 )( 說 明 書 ) 一 併 閱 讀, 並 構 成 說 明 書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否 則 本 第 二 份 補 編 所 載 所 有 經 界 定 詞 語 在 本 第 二 份 補 編 的 涵 義 應 與 在 說 明 書 所 載 者 相 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經 理 ) 對 本 第 二 份 補 編 所 載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的 準 確 性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基 金 經 理 地 址 的 更 改 由 2012 年 12 月 1 日 起, 基 金 經 理 的 辦 事 處 已 遷 往 香 港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189 號 李 寶 椿 大 厦 29 樓 至 30 樓 因 此, 由 2012 年 12 月 1 日 起, 說 明 書 中 所 披 露 有 關 基 金 經 理 的 舊 地 址, 即 香 港 中 環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厦 23 樓 的 任 何 提 述 應 被 全 部 删 去, 並 以 下 列 地 址 取 代 : 香 港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189 號 李 寶 椿 大 厦 29 樓 至 30 樓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1 月

廣 發 投 資 基 金 ( 本 基 金 ) 廣 發 中 國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 子 基 金 ) 第 三 份 補 編 本 第 三 份 補 編 應 與 本 基 金 日 期 為 2012 年 2 月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說 明 書 ( 經 日 期 為 2012 年 6 月 的 第 一 份 補 編 及 日 期 為 2013 年 1 月 的 第 二 份 補 編 修 訂 )( 說 明 書 ) 一 併 閱 讀, 並 構 成 說 明 書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否 則 本 第 三 份 補 編 所 載 所 有 經 界 定 詞 語 在 本 第 三 份 補 編 的 涵 義 應 與 在 說 明 書 所 載 者 相 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經 理 ) 對 本 第 三 份 補 編 所 載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的 準 確 性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基 金 經 理 董 事 的 更 改 由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劉 頌 興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說 明 書 將 予 修 改 以 反 映 上 述 更 改 : 1. 標 題 行 政 管 理 一 節 下 標 題 基 金 經 理 董 事 分 節 應 予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代 替 : 基 金 經 理 董 事 林 向 紅 葉 鵬 劉 頌 興 2. 劉 頌 興 先 生 的 履 歷 將 加 插 在 標 題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及 行 政 一 節 下 標 題 基 金 經 理 分 節 內, 內 容 如 下 : 劉 頌 興 劉 頌 興 是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總 經 理, 擁 有 超 過 24 年 的 大 中 華 及 亞 洲 地 區 的 投 資 和 研 究 經 驗 及 豐 富 的 市 場 知 識 在 加 入 基 金 經 理 之 前, 劉 先 生 曾 在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 景 順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平 安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多 間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擔 任 投 資 經 理 投 資 董 事 股 票 投 資 總 監 及 首 席 投 資 總 監 劉 先 生 為 特 許 金 融 分 析 師, 並 持 有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及 美 國 伊 利 諾 州 大 學 (Urbana-Champaign 分 校 ) 計 算 機 科 學 及 數 學 學 士 學 位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3 月

廣 發 投 資 基 金 ( 本 基 金 ) 廣 發 中 國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 子 基 金 ) 第 四 份 補 編 本 第 四 份 補 編 應 與 本 基 金 日 期 為 2012 年 2 月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說 明 書 ( 經 日 期 為 2012 年 6 月 的 第 一 份 補 編 日 期 為 2013 年 1 月 的 第 二 份 補 編 及 日 期 為 2013 年 3 月 的 第 三 份 補 編 修 訂 )( 說 明 書 ) 一 併 閱 讀, 並 構 成 說 明 書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否 則 本 第 四 份 補 編 所 載 所 有 經 界 定 詞 語 在 本 第 四 份 補 編 的 涵 義 應 與 在 說 明 書 所 載 者 相 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經 理 ) 對 本 第 四 份 補 編 所 載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的 準 確 性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並 且 確 認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盡 其 所 知 及 所 信, 並 無 遺 漏 會 致 使 任 何 陳 述 有 所 誤 導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投 資 目 標 及 政 策 的 更 改 由 2014 年 3 月 14 日 ( 生 效 日 期 ) 起, 將 作 出 以 下 更 改 : (i) 說 明 書 第 50 至 51 頁 標 題 投 資 目 標 及 政 策 一 節 將 予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廣 發 中 國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藉 著 透 過 RQFII 持 有 人 的 RQFII 額 度 主 要 投 資 於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發 行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 即 不 少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80%) 及 中 國 A 股 ( 即 不 多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20%) 以 提 供 長 期 的 人 民 幣 資 本 增 長 及 收 益 RQFII 持 有 人 是 基 金 經 理 的 控 股 公 司,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其 資 產 管 理 部 門 行 事 為 達 致 投 資 目 標, 子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主 要 由 在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及 或 交 易 所 債 券 市 場 買 賣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及 結 算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組 成 的 投 資 組 合, 該 等 證 券 包 括 (a) 由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半 政 府 組 織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他 公 司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發 行 或 分 銷 的 債 券 ( 例 如 : 政 府 債 券 及 票 據 市 政 債 券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商 業 票 據 及 可 轉 換 債 券 ) 及 (b)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可 在 中 國 大 陸 向 公 眾 人 士 發 售 的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 統 稱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 於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可 在 中 國 向 公 眾 發 售 的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的 投 資 將 不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10% 子 基 金 亦 可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及 其 他 根 據 適 用 中 國 規 則 及 規 例 獲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子 基 金 可 為 流 動 性 目 的 投 資 於 人 民 幣 計 價 存 款 1

子 基 金 的 指 示 性 投 資 分 配 載 述 如 下 : 證 券 類 型 以 佔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比 計 的 投 資 參 與 ( 僅 作 指 示 性 質 )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不 少 於 80% 中 國 A 股 及 其 他 根 據 適 用 中 國 規 則 及 不 多 於 20% 規 例 的 獲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例 如 股 票 基 金 子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包 括 由 (i) 中 國 任 何 機 構 或 實 體 ( 中 國 實 體 ), 或 (ii) 其 大 部 分 業 務 活 動 在 中 國 進 行 或 其 大 部 分 持 股 由 一 家 或 多 家 中 國 實 體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的 任 何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中 國 實 體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中 國 的 中 央 政 府 任 何 中 國 公 共 或 地 方 機 關 ( 包 括 由 地 方 政 府 發 行 的 市 政 債 券 ) 任 何 中 國 半 政 府 組 織 任 何 中 國 國 有 組 織 或 私 人 企 業 及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任 何 銀 行 或 金 融 機 構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上 市 ( 交 易 所 市 場 ) 及 或 非 上 市 ( 銀 行 間 市 場 ) 人 民 幣 計 價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子 基 金 不 會 將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10% 以 上 投 資 於 信 貸 評 級 BB+ 或 以 下 ( 由 任 何 中 國 當 地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或 未 獲 評 級 證 券 就 此 而 言, 如 相 關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本 身 並 無 信 貸 評 級, 該 證 券 的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評 級 可 用 作 為 該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隱 含 信 貸 評 級 如 該 證 券 本 身 及 相 關 發 行 人 均 未 獲 評 級, 則 該 證 券 將 被 分 類 為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子 基 金 可 將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最 多 50% 投 資 於 城 投 債 ( 即 由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發 行 及 在 交 易 所 市 場 或 銀 行 間 市 場 交 易 的 債 務 工 具 ) 此 等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是 由 地 方 政 府 及 / 或 其 聯 屬 機 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律 實 體, 以 為 地 方 發 展 公 益 投 資 及 基 礎 建 設 項 目 籌 措 融 資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的 中 國 A 股 可 包 括 由 小 型 及 或 中 型 公 司 發 行 的 中 國 A 股 如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適 當, 子 基 金 可 以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持 有 其 某 部 分 資 產 子 基 金 並 無 亦 不 會 就 子 基 金 訂 立 證 券 借 出 回 購 反 向 回 購 交 易 或 類 似 的 場 外 交 易 基 金 經 理 會 在 從 事 任 何 該 等 交 易 之 前, 先 尋 求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並 且 給 予 單 位 持 有 人 至 少 一 個 月 的 事 先 通 知, 而 本 說 明 書 亦 會 相 應 地 更 新 子 基 金 不 會 為 對 沖 或 非 對 沖 目 的 投 資 於 任 何 衍 生 工 具 結 構 性 存 款 結 構 性 產 品 或 資 產 抵 押 證 券 ( 包 括 資 產 抵 押 商 業 票 據 ) 基 金 經 理 在 管 理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時, 不 可 為 子 基 金 作 出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兌 換 (ii) 說 明 書 第 52 頁 標 題 投 資 策 略 一 節 標 題 產 品 挑 選 策 略 下 的 第 一 段 將 全 部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子 基 金 透 過 對 不 同 發 行 人 的 基 本 因 素 進 行 廣 泛 的 研 究, 尋 求 投 資 於 就 信 貸 評 級 及 基 本 因 素 而 言 可 提 供 超 額 回 報 的 發 行 基 金 經 理 將 積 極 管 理 子 基 金 的 2

投 資 組 合 倘 若 信 貸 評 級 被 調 低, 基 金 經 理 將 運 用 其 為 管 理 信 貸 風 險 而 設 的 信 貸 分 析 及 評 級 系 統 調 整 在 投 資 組 合 的 持 倉 (iii) 說 明 書 第 31 頁 標 題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下 標 題 信 貸 評 級 調 低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之 第 二 段 將 予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評 級 較 高 的 證 券 或 須 承 受 評 級 被 調 低 至 評 級 較 低 的 證 券 之 風 險 在 證 券 或 與 證 券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評 級 被 調 低 時, 子 基 金 於 該 證 券 的 投 資 價 值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基 金 經 理 或 無 法 出 售 評 級 被 調 低 的 債 務 工 具 在 評 級 較 高 的 證 券 的 評 級 被 調 低 至 評 級 較 低 的 證 券 時, 子 基 金 亦 將 須 承 受 以 下 段 落 概 述 的 評 級 較 低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的 風 險 (iv) 說 明 書 第 31 頁 標 題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下 低 於 投 資 級 別 及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的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將 全 部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評 級 較 低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的 風 險 -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信 貸 評 級 BB+ 或 以 下 ( 由 任 何 中 國 當 地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 或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相 對 於 評 級 較 高 及 收 益 較 低 的 證 券, 該 等 證 券 一 般 將 被 視 為 具 較 高 程 度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信 貸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如 果 證 券 發 行 人 違 約, 或 該 等 證 券 未 能 贖 回 或 表 現 差 劣, 投 資 者 可 能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此 等 證 券 的 市 場 可 能 較 為 不 活 躍, 使 有 關 證 券 較 難 出 售 此 等 證 券 較 難 進 行 估 值, 因 此,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價 格 可 能 會 較 為 波 動 (v) 說 明 書 第 62 至 63 頁 標 題 特 定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下 標 題 發 行 人 交 易 對 手 的 信 貸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將 予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發 行 人 交 易 對 手 的 信 貸 風 險 投 資 於 人 民 幣 計 價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須 承 受 發 行 人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即 發 行 人 可 能 未 能 或 不 願 意 及 時 繳 付 本 金 及 或 利 息 的 風 險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某 些 人 民 幣 計 價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可 能 未 獲 評 級 一 般 而 言, 信 貸 評 級 較 低 或 未 獲 評 級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將 更 容 易 受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風 險 影 響 請 參 閱 說 明 書 主 要 部 分 中 標 題 為 評 級 較 低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的 風 險 項 下 的 風 險 因 素 倘 若 發 行 人 違 約 或 其 信 貸 評 級 被 調 低, 子 基 金 的 價 值 將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而 投 資 者 可 能 亦 因 而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由 於 發 行 人 可 能 在 香 港 境 外 註 冊 成 立 及 受 外 國 法 律 所 規 管, 子 基 金 在 強 制 執 行 其 對 該 等 發 行 人 的 權 利 時 亦 可 能 面 臨 困 難 或 阻 延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說 明 書 主 要 部 分 中 標 題 為 信 貸 評 級 調 低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下 所 載 之 信 貸 評 級 的 限 制 此 外,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獲 中 國 當 地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信 貸 評 級 的 證 券 然 而, 該 等 機 構 所 使 用 的 評 級 標 準 及 方 法 可 能 與 大 部 分 具 權 威 性 的 國 際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所 採 用 的 信 貸 評 級 標 準 及 方 法 不 同 因 此, 該 評 級 制 度 未 必 可 提 供 同 等 的 標 準 與 獲 國 際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評 級 的 證 券 進 行 比 較 3

人 民 幣 計 價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以 並 無 任 何 抵 押 品 作 抵 押 的 方 式 發 售, 並 將 與 有 關 發 行 人 的 其 他 無 抵 押 債 務 具 有 同 等 順 序 攤 還 次 序 因 此, 如 果 發 行 人 破 產, 發 行 人 就 資 產 清 盤 後 所 得 的 款 項 會 先 悉 數 清 償 全 部 有 抵 押 申 索, 然 後 才 會 支 付 予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持 有 人 故 此, 子 基 金 作 為 其 交 易 對 手 的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將 完 全 承 受 其 交 易 對 手 的 信 貸 無 力 償 債 風 險 (vi) 說 明 書 第 64 至 65 頁 標 題 特 定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下 標 題 估 值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將 予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估 值 風 險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的 估 值 或 會 涉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及 判 定 性 的 決 定, 以 及 未 必 時 刻 可 提 供 獨 立 定 價 資 料 如 證 實 該 等 估 值 不 正 確,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價 值 可 能 會 受 到 市 況 轉 變 或 其 他 影 響 到 估 值 的 重 大 市 場 事 件 所 影 響 舉 例 而 言, 倘 若 發 行 人 的 評 級 被 調 低, 有 關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價 值 可 能 會 急 跌 尤 其 是, 評 級 較 低 或 未 獲 評 級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會 受 到 投 資 者 的 看 法 所 影 響 當 經 濟 狀 況 看 來 轉 差 時, 或 如 發 行 人 發 生 不 利 事 件, 評 級 較 低 或 未 獲 評 級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市 值 可 能 會 因 投 資 者 提 高 對 信 貸 質 素 的 關 注 和 看 法 而 下 跌 (vii) 說 明 書 第 65 頁 標 題 特 定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下 標 題 市 政 債 券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之 後 將 加 插 以 下 風 險 因 素 : 與 城 投 債 相 關 的 風 險 鑑 於 直 接 籌 措 資 金 的 限 制,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已 成 立 許 多 稱 為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的 實 體, 以 向 地 方 發 展 公 益 投 資 及 基 礎 建 設 項 目 借 款 及 提 供 資 金 城 投 債 由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發 行 由 於 地 方 政 府 是 發 行 城 投 債 的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的 股 東, 故 地 方 政 府 或 被 視 作 與 城 投 債 緊 密 連 繫 然 而, 城 投 債 通 常 並 不 獲 中 國 的 有 關 地 方 政 府 或 中 央 政 府 擔 保 故 此, 中 國 的 地 方 政 府 或 中 央 政 府 無 需 對 任 何 違 責 的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作 出 支 持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的 償 債 能 力 視 乎 多 種 因 素 而 定, 包 括 該 等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的 業 務 性 質 該 等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的 財 政 實 力 及 有 關 地 方 政 府 為 支 持 該 等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作 準 備 的 程 度 某 些 地 方 政 府 較 緩 慢 的 收 益 增 長 或 會 阻 礙 其 提 供 支 持 的 能 力, 而 監 管 上 的 約 制 亦 可 能 限 制 地 方 政 府 向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注 入 土 地 儲 備 的 能 力 再 者, 地 方 政 府 已 利 用 多 種 其 他 方 式 發 債, 而 近 期 的 分 析 顯 示, 所 增 加 的 融 資 活 動 已 對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構 成 風 險 如 某 一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而 無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持, 則 會 出 現 該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可 能 違 責 的 風 險 這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在 由 該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發 行 的 債 務 的 投 資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以 及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因 而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3 月 14 日 4

廣 發 投 資 基 金 ( 本 基 金 ) 廣 發 中 國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 子 基 金 ) 第 五 份 補 編 本 第 五 份 補 編 應 與 本 基 金 日 期 為 2012 年 2 月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說 明 書 ( 經 日 期 為 2012 年 6 月 的 第 一 份 補 編 日 期 為 2013 年 1 月 的 第 二 份 補 編 日 期 為 2013 年 3 月 的 第 三 份 補 編 及 日 期 為 2014 年 3 月 的 第 四 份 補 編 修 訂 )( 說 明 書 ) 一 併 閱 讀, 並 構 成 說 明 書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否 則 本 第 五 份 補 編 所 載 所 有 經 界 定 詞 語 在 本 第 五 份 補 編 的 涵 義 應 與 在 說 明 書 所 載 者 相 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經 理 ) 對 本 第 五 份 補 編 所 載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的 準 確 性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並 且 確 認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盡 其 所 知 及 所 信, 並 無 遺 漏 會 致 使 任 何 陳 述 有 所 誤 導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投 資 目 標 及 政 策 的 更 改 由 2014 年 4 月 8 日 ( 生 效 日 期 ) 起, 將 作 出 以 下 更 改 : (i) 說 明 書 第 50 至 51 頁 標 題 投 資 目 標 及 政 策 一 節 將 予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廣 發 中 國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藉 著 透 過 RQFII 持 有 人 的 RQFII 額 度 主 要 投 資 於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發 行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 即 不 少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80%) 及 中 國 A 股 ( 即 不 多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20%) 以 提 供 長 期 的 人 民 幣 資 本 增 長 及 收 益 RQFII 持 有 人 是 基 金 經 理 的 控 股 公 司,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其 資 產 管 理 部 門 行 事 為 達 致 投 資 目 標, 子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主 要 由 在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及 或 交 易 所 債 券 市 場 買 賣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及 結 算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組 成 的 投 資 組 合, 該 等 證 券 包 括 (a) 由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半 政 府 組 織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他 公 司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發 行 或 分 銷 的 債 券 ( 例 如 : 政 府 債 券 及 票 據 市 政 債 券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商 業 票 據 及 可 轉 換 債 券 ) 及 (b)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可 在 中 國 大 陸 向 公 眾 人 士 發 售 的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 統 稱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 於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可 在 中 國 向 公 眾 發 售 的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的 投 資 將 不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10% 1

子 基 金 亦 可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及 其 他 根 據 適 用 中 國 規 則 及 規 例 獲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子 基 金 可 為 流 動 性 目 的 投 資 於 人 民 幣 計 價 存 款 子 基 金 的 指 示 性 投 資 分 配 載 述 如 下 : 證 券 類 型 以 佔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比 計 的 投 資 參 與 ( 僅 作 指 示 性 質 )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不 少 於 80% 中 國 A 股 及 其 他 根 據 適 用 中 國 規 則 及 不 多 於 20% 規 例 的 獲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例 如 股 票 基 金 子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包 括 由 (i) 中 國 任 何 機 構 或 實 體 ( 中 國 實 體 ), 或 (ii) 其 大 部 分 業 務 活 動 在 中 國 進 行 或 其 大 部 分 持 股 由 一 家 或 多 家 中 國 實 體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的 任 何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中 國 實 體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中 國 的 中 央 政 府 任 何 中 國 公 共 或 地 方 機 關 ( 包 括 由 地 方 政 府 發 行 的 市 政 債 券 ) 任 何 中 國 半 政 府 組 織 任 何 中 國 國 有 組 織 或 私 人 企 業 及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任 何 銀 行 或 金 融 機 構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上 市 ( 交 易 所 市 場 ) 及 或 非 上 市 ( 銀 行 間 市 場 ) 人 民 幣 計 價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子 基 金 不 會 將 其 資 產 淨 值 10% 以 上 投 資 於 獲 任 何 中 國 當 地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BB+ 或 以 下 信 貸 評 級,(ii) 獲 國 際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BB+/Ba1 或 以 下 信 貸 評 級 或 (iii) 未 獲 評 級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就 此 而 言, 如 相 關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本 身 並 無 信 貸 評 級, 該 證 券 的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評 級 可 用 作 為 該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隱 含 信 貸 評 級 如 該 證 券 本 身 及 相 關 發 行 人 均 未 獲 評 級, 則 該 證 券 將 被 分 類 為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子 基 金 可 將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最 多 50% 投 資 於 城 投 債 ( 即 由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發 行 及 在 交 易 所 市 場 或 銀 行 間 市 場 交 易 的 債 務 工 具 ) 此 等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是 由 地 方 政 府 及 / 或 其 聯 屬 機 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律 實 體, 以 為 地 方 發 展 公 益 投 資 及 基 礎 建 設 項 目 籌 措 融 資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的 中 國 A 股 可 包 括 由 小 型 及 或 中 型 公 司 發 行 的 中 國 A 股 如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適 當, 子 基 金 可 以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持 有 其 某 部 分 資 產 子 基 金 並 無 亦 不 會 就 子 基 金 訂 立 證 券 借 出 回 購 反 向 回 購 交 易 或 類 似 的 場 外 交 易 基 金 經 理 會 在 從 事 任 何 該 等 交 易 之 前, 先 尋 求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並 且 給 予 單 位 持 有 人 至 少 一 個 月 的 事 先 通 知, 而 本 說 明 書 亦 會 相 應 地 更 新 子 基 金 不 會 為 對 沖 或 非 對 沖 目 的 投 資 於 任 何 衍 生 工 具 結 構 性 存 款 結 構 性 產 品 或 資 產 抵 押 證 券 ( 包 括 資 產 抵 押 商 業 票 據 ) 基 金 經 理 在 管 理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時, 不 可 為 子 基 金 作 出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兌 換 2

(ii) 說 明 書 第 31 頁 標 題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下 低 於 投 資 級 別 及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的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將 全 部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評 級 較 低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的 風 險 -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i) 獲 任 何 中 國 當 地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BB+ 或 以 下 信 貸 評 級,(ii) 獲 國 際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BB+/Ba1 或 以 下 信 貸 評 級 或 (iii) 未 獲 評 級 的 證 券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相 對 於 評 級 較 高 及 收 益 較 低 的 證 券, 該 等 證 券 一 般 將 被 視 為 具 較 高 程 度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信 貸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如 果 證 券 發 行 人 違 約, 或 該 等 證 券 未 能 贖 回 或 表 現 差 劣, 投 資 者 可 能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此 等 證 券 的 市 場 可 能 較 為 不 活 躍, 使 有 關 證 券 較 難 出 售 此 等 證 券 較 難 進 行 估 值, 因 此,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價 格 可 能 會 較 為 波 動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4 月 8 日 3

廣 發 投 資 基 金 ( 本 基 金 ) 廣 發 中 國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 子 基 金 ) 第 六 份 補 編 本 第 六 份 補 編 應 與 本 基 金 日 期 為 2012 年 2 月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說 明 書 ( 經 日 期 為 2012 年 6 月 的 第 一 份 補 編 日 期 為 2013 年 1 月 的 第 二 份 補 編 日 期 為 2013 年 3 月 的 第 三 份 補 編 日 期 為 2014 年 3 月 的 第 四 份 補 編 及 日 期 為 2014 年 4 月 的 第 五 份 補 編 修 訂 )( 說 明 書 ) 一 併 閱 讀, 並 構 成 說 明 書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否 則 本 第 六 份 補 編 所 載 所 有 經 界 定 詞 語 在 本 第 六 份 補 編 的 涵 義 應 與 在 說 明 書 所 載 者 相 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經 理 ) 對 本 第 六 份 補 編 所 載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的 準 確 性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並 且 確 認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盡 其 所 知 及 所 信, 並 無 遺 漏 會 致 使 任 何 陳 述 有 所 誤 導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RQFII 額 度 管 理 政 策 由 2014 年 12 月 30 日 起, 說 明 書 將 予 修 訂 以 反 映 RQFII 額 度 管 理 政 策 的 更 改 及 將 作 出 下 列 更 改 : (i) 說 明 書 第 60 頁 RQFII 風 險 風 險 因 素 的 第 一 段 將 予 删 除, 並 以 下 文 取 代 : RQFII 風 險 子 基 金 並 非 RQFII, 但 可 直 接 運 用 RQFII 的 RQFII 額 度 對 中 國 A 股 人 民 幣 計 價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或 其 他 獲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作 出 投 資 子 基 金 可 透 過 廣 發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RQFII 資 格 直 接 投 資 於 RQFII 的 合 資 格 證 券 投 資 RQFII 持 有 人 可 不 時 提 供 RQFII 額 度 以 供 子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根 據 外 管 局 的 RQFII 額 度 管 理 政 策,RQFII 持 有 人 可 靈 活 地 將 其 RQFII 額 度 在 基 金 經 理 管 理 的 不 同 公 眾 基 金 產 品 之 間 進 行 分 配, 或 在 外 管 局 批 准 下, 將 其 RQFII 額 度 分 配 至 並 非 公 眾 基 金 產 品 ( 但 由 基 金 經 理 管 理 ) 的 產 品 及 / 或 賬 戶 因 此,RQFII 持 有 人 可 將 額 外 的 RQFII 額 度 分 配 至 子 基 金, 或 將 本 應 可 供 子 基 金 使 用 的 RQFII 額 度 分 配 至 由 基 金 經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公 眾 基 金 產 品 在 外 管 局 的 批 准 下,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將 RQFII 額 度 分 配 至 其 他 非 公 眾 基 金 產 品 及 / 或 賬 戶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向 外 管 局 申 請 可 由 子 基 金 基 金 經 理 其 他 客 戶 或 基 金 經 理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產 品 動 用 的 額 外 RQFII 額 度 然 而, 概 不 保 證 RQFII 持 有 人 將 時 刻 可 獲 得 足 夠 供 子 基 金 投 資 的 RQFII 額 度 如 總 認 購 額 達 到 基 金 經 理 分 配 予 子 基 金 的 RQFII 額 度 金 額, 則 基 金 經 理 可 決 定 停 止 接 受 子 基 金 的 進 一 步 認 購, 而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或 再 作 通 知 子 基 金 並 不 可 獨 有 使 用 由 外 管 局 授 予 RQFII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RQFII 額 度, 理 由 是 RQFII 持 有 人 可 酌 情 將 本 應 可 供 子 基 金 使 用 的 RQFII 額 度 分 配 至 基 金 經 理 管 理 的 公 眾 基 金 1

產 品 概 不 能 保 證 RQFII 持 有 人 可 向 子 基 金 分 配 足 夠 的 RQFII 額 度 以 應 付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所 有 認 購 申 請 廣 發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