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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15 頁 大 陸 公 務 員 法 考 核 條 文 釋 義 董 鴻 宗 壹 前 言 中 共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於 2005 年 4 月 27 日 第 十 五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 以 下 簡 稱 公 務 員 法 ), 並 由 國 家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號 公 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這 是 大 陸 第 一 部 人 事 管 理 方 面 的 正 式 法 律, 它 總 結 了 大 陸 借 鑑 中 外 依 法 管 理 公 務 員 的 制 度, 也 將 近 年 來 大 陸 實 施 公 務 員 制 度 的 經 驗 予 以 確 定, 是 大 陸 公 務 員 管 理 科 學 化 及 法 制 化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具 有 深 遠 重 大 的 意 義 本 文 擬 將 該 法 中 考 核 制 度 要 義 加 以 介 紹, 並 就 第 五 章 考 核 中 第 三 十 三 條 至 第 三 十 七 條 條 文 逐 一 釋 義 貳 考 核 之 基 本 概 念 與 要 義 一 考 核 之 意 義 與 概 念 ( 一 ) 考 核 即 考 察 審 核 之 意, 國 家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按 照 法 定 管 理 權 限, 依 據 公 務 員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有 關 原 則 方 法 和 程 序, 對 其 管 轄 之 公 務 員 之 思 想 品 德 工 作 能 力 態 度 和 成 績 等 進 行 考 察 與 評 價, 以 作 為 獎 懲 培 訓 辭 退 職 務 調 整 級 別 和 工 資 依 據 的 制 度 1 1 參 見 徐 銀 華, 公 務 員 法 原 理, 北 京 : 中 國 方 正 出 版 社,2000.8. p.121 1

第 2 頁, 共 15 頁 ( 二 ) 考 核 是 指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及 國 有 企 事 業 組 織 等 根 據 法 定 的 管 理 權 限, 按 照 一 定 的 原 則 和 工 作 績 效 測 量 標 準,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對 所 屬 公 務 員 在 工 作 中 的 政 治 素 質 業 務 表 現 行 為 能 力 和 工 作 成 果 等, 進 行 系 統 全 面 的 考 察 與 評 價, 並 作 為 公 務 員 獎 懲 職 務 升 降 工 資 增 減 培 訓 和 辭 退 等 客 觀 依 據 的 管 理 活 動 2 ( 三 ) 考 核 是 指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和 各 機 關 按 照 管 理 權 限, 依 據 一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對 所 管 理 的 公 務 員 的 政 治 業 務 素 質 和 履 行 崗 位 職 責 完 成 工 作 目 標 的 情 況, 進 行 了 解 核 實 和 評 價 3 綜 合 以 上 定 義, 大 陸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制 度 是 : ( 一 ) 考 核 與 評 價 的 對 象 是 在 職 的 公 務 員 ( 二 ) 針 對 受 考 核 的 公 務 員 的 內 在 才 能 素 質 與 外 在 的 工 作 表 現 進 行 考 察 ( 三 ) 考 核 要 依 一 定 的 法 定 的 程 序 方 法 與 工 作 標 準 評 核 ( 四 ) 要 對 受 考 核 的 公 務 員 作 出 是 否 稱 職 的 判 斷 ( 五 ) 考 核 結 果 要 與 其 他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相 結 合, 並 作 為 客 觀 參 考 的 依 據 二 考 核 之 要 義 公 務 員 法 考 核 一 章 共 計 五 條, 分 別 規 定 公 務 員 考 核 的 內 容 方 式 程 序 方 法 考 核 主 體 考 核 結 果 和 告 知 考 核 結 果 的 使 用 等, 其 重 點 如 下 : ( 一 ) 公 務 員 考 核 的 內 容 為 德 能 勤 績 廉 五 方 面, 並 強 調 要 重 點 2 孫 柏 瑛 祁 光 華, 公 共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1999.3. p.209 3 張 柏 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釋 義, 北 京 : 黨 建 讀 物 出 版 社 中 國 人 事 出 版 社, 2005.5.p.74 2

第 3 頁, 共 15 頁 考 核 工 作 實 績 ( 二 ) 公 務 員 考 核 的 方 式 為 平 時 考 核 及 定 期 考 核 兩 種, 並 規 定 其 兩 種 方 式 的 關 係 ( 三 ) 對 非 領 導 成 員 公 務 員 的 定 期 考 核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作 出 規 範, 及 領 導 成 員 公 務 員 的 定 期 考 核 做 原 則 性 規 定 ( 四 ) 定 期 考 核 結 果 分 為 優 秀 稱 職 基 本 稱 職 及 不 稱 職 四 種, 並 應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公 務 員 本 人 ( 五 ) 規 定 公 務 員 考 核 的 結 果, 作 為 調 整 公 務 員 職 務 級 別 工 資 獎 勵 培 訓 辭 退 的 依 據 參 公 務 員 法 考 核 條 文 釋 義 一 考 核 之 內 容 與 重 點 ( 一 ) 條 文 : 第 三 十 三 條 對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按 照 管 理 權 限, 全 面 考 核 公 務 員 的 德 能 勤 績 廉, 重 點 考 核 工 作 實 績 ( 二 ) 相 關 條 文 : 1. 原 國 家 公 務 員 暫 行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暫 行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按 照 管 理 權 限,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德 能 勤 績 進 行 全 面 考 核, 重 點 考 核 工 作 實 績 2.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核 暫 行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考 核 規 定 ) 第 三 條 規 3

第 4 頁, 共 15 頁 定 :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內 容 包 括 德 能 勤 績 四 個 方 面, 重 點 考 核 工 作 實 績 德, 是 指 政 治 思 想 和 道 德 品 質 的 表 現 能, 是 指 業 務 知 識 和 工 作 能 力 勤, 是 指 工 作 態 度 和 勤 奮 敬 業 的 表 現 績, 是 指 工 作 數 量 質 量 效 益 和 貢 獻 ( 三 ) 釋 義 : 考 核 的 內 容 是 否 合 理 科 學, 直 接 影 響 考 核 的 質 量, 尤 其 大 陸 更 須 符 合 其 國 情 需 要, 確 定 考 核 內 容, 德 包 括 了 公 務 員 的 政 治 品 德 職 業 道 德 社 會 公 德 及 個 人 品 德 ; 能 是 指 公 務 員 的 政 策 理 論 水 平 文 化 程 度 專 業 知 識 水 平 等 業 務 知 識, 及 其 運 用 政 治 立 場, 認 識 分 析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包 括 理 解 判 斷 規 劃 預 測 組 織 協 調 領 導 管 理 科 學 決 策 等 等 工 作 能 力 ; 勤 為 事 業 心 工 作 態 度 工 作 作 風 和 勤 奮 的 精 神 ; 績 為 公 務 員 完 成 任 務 目 標 和 履 行 崗 位 職 責 過 程 中, 採 取 措 施 發 揮 作 用 而 產 生 的 具 體 績 效 ; 廉 則 為 廉 潔 奉 公 自 律 職 責 的 表 現 再 者, 著 重 考 核 工 作 實 績, 係 將 工 作 實 績 作 為 考 核 評 價 的 主 要 依 據, 除 了 較 為 客 觀 公 正 外, 更 可 導 向 培 養 公 務 員 踏 實 的 工 作 態 度 二 考 核 之 方 式 及 其 間 之 關 係 ( 一 ) 條 文 : 第 三 十 四 條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分 為 平 時 考 核 和 定 期 考 核 定 期 考 核 以 平 時 考 核 為 基 礎 4

第 5 頁, 共 15 頁 ( 二 ) 相 關 條 文 : 1. 暫 行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應 當 堅 持 客 觀 公 正 的 原 則, 實 行 領 導 與 群 眾 相 結 合, 平 時 與 定 期 相 結 合 2.. 暫 行 條 例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分 為 平 時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 平 時 考 核 作 為 年 度 考 核 的 基 礎 3. 考 核 規 定 第 二 條 與 暫 行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雷 同 4. 考 核 規 定 第 九 條 規 定 :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分 為 平 時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 平 時 考 核 隨 時 進 行, 由 被 考 人 如 實 填 寫 工 作 紀 錄 ; 年 度 考 核 每 年 年 末 或 者 翌 年 年 初 進 行, 年 度 考 核 以 平 時 考 核 為 基 礎 ( 三 ) 釋 義 : 此 條 規 定 頗 合 一 般 考 核 ( 績 ) 方 式 的 規 範, 平 時 考 核 是 公 務 員 管 理 機 關 或 主 管 對 公 務 員 在 平 常 工 作 中 的 表 現 進 行 了 解 和 記 錄, 以 此 為 基 礎, 再 作 為 另 一 定 週 期 考 核 之 參 考, 並 兩 相 結 合 三 考 核 之 主 體 方 式 與 程 序 ( 一 ) 條 文 : 第 三 十 五 條 對 非 領 導 成 員 公 務 員 的 定 期 考 核 採 取 年 度 考 核 的 方 式, 先 由 個 人 按 照 職 位 職 責 和 有 關 要 求 進 行 總 結, 主 管 領 導 在 聽 取 群 眾 意 見 後,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建 議, 由 本 機 關 負 責 人 或 者 授 權 的 考 核 委 員 會 確 定 考 核 等 次 5

第 6 頁, 共 15 頁 對 領 導 成 員 的 定 期 考 核, 由 主 管 機 關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相 關 條 文 : 1. 暫 行 條 例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 年 度 考 核 先 由 個 人 總 結, 再 由 主 管 領 導 人 員 在 聽 取 群 眾 意 見 的 基 礎 上 寫 出 評 語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的 意 見, 經 考 核 委 員 會 或 者 考 核 小 組 審 核 後, 由 部 門 負 責 人 確 定 考 核 等 次 ( 第 一 項 ) 對 擔 任 國 務 院 工 作 部 門 司 局 級 以 上 領 導 職 務 和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門 領 導 職 務 的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必 要 時 可 以 進 行 民 意 測 驗 或 者 民 主 評 議 ( 第 二 項 ) 2. 考 核 規 定 第 十 條 規 定 : 年 度 考 核 的 基 本 程 序 是 :( 一 ) 被 考 核 人 個 人 總 結 ( 二 ) 主 管 領 導 人 在 聽 取 群 眾 意 見 的 基 礎 上, 根 據 平 時 考 核 和 個 人 總 結 寫 出 評 語,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意 見 ( 三 ) 考 核 委 員 會 或 考 核 小 組 對 主 管 領 導 人 提 出 的 考 核 意 見, 進 行 審 核 ( 四 ) 部 門 負 責 人 確 定 考 核 等 次 ( 五 ) 將 考 核 結 果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被 考 核 人 ( 第 一 項 ) 考 核 擔 任 國 務 院 各 工 作 部 門 司 局 級 以 上 領 導 職 務 和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門 領 導 職 務 的 公 務 員, 必 要 時, 可 以 進 行 民 主 評 議 或 民 意 測 驗 ( 第 二 項 ) ( 三 ) 釋 義 : 本 條 規 定 分 為 非 領 導 成 員 公 務 員 及 領 導 成 員 公 務 員 的 定 期 考 核 兩 項, 前 者 係 採 明 確 規 定 以 年 度 考 核 的 方 式, 並 分 6

第 7 頁, 共 15 頁 個 人 總 結 主 管 領 導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意 見 機 關 負 責 人 或 授 權 考 核 委 員 會 確 定 考 核 等 次 三 個 層 次 的 基 本 程 序, 其 中 體 現 了 個 人 自 省 ( 評 ) 單 位 主 管 管 理 考 核 首 長 負 責 制 及 群 眾 路 線 等 原 則 後 者 則 採 原 則 性 規 定,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是 指 黨 委 幹 部 主 管 機 關, 有 關 規 定 主 要 是 指 1998 年 5 月 由 中 央 組 織 部 印 發 的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考 核 工 作 暫 行 規 定, 根 據 該 規 定 對 領 導 成 員 的 定 期 考 核 採 取 屆 中 屆 末 考 核 的 方 式 進 行, 沒 有 明 確 屆 期 的 領 導 成 員, 每 兩 年 或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定 期 考 核 其 定 期 考 核 的 程 序 有 : 考 核 準 備 述 職 ( 即 被 考 核 公 務 員 自 我 評 價, 個 人 總 結 ) 民 主 測 評 個 別 談 話 調 查 核 實 撰 寫 考 核 材 料 綜 合 分 析 及 反 饋 四 考 核 之 等 次 及 結 果 通 知 形 式 ( 一 ) 條 文 : 第 三 十 六 條 定 期 考 核 的 結 果 分 為 優 秀 稱 職 基 本 稱 職 和 不 稱 職 四 個 等 次 定 期 考 核 的 結 果 應 當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公 務 員 本 人 ( 二 ) 相 關 條 文 : 3. 暫 行 條 例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分 為 優 秀 稱 職 不 稱 職 三 個 等 次 ( 第 一 項 )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結 果 應 當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本 人 如 果 對 考 核 結 果 有 異 議, 可 以 按 照 有 7

第 8 頁, 共 15 頁 關 規 定 申 請 複 核 ( 第 二 項 ) 4. 考 核 規 定 第 五 條 規 定 :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考 核 結 果 分 為 優 秀 稱 職 不 稱 職 三 個 等 次 各 等 次 的 標 準 是 : 優 秀 : 正 確 貫 徹 執 行 黨 和 國 家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模 範 遵 守 各 項 規 章 制 度, 熟 悉 業 務, 工 作 勤 奮, 有 改 革 創 新 精 神, 成 績 突 出 稱 職 : 正 確 貫 徹 執 行 黨 和 國 家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自 覺 遵 守 各 項 規 章 制 度, 熟 悉 或 比 較 熟 悉 業 務, 工 作 積 極, 能 夠 完 成 工 作 任 務 不 稱 職 : 政 治 業 務 素 質 較 差, 難 以 適 應 工 作 要 求, 或 工 作 責 任 心 不 強,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務, 或 在 工 作 中 造 成 嚴 重 失 誤 ( 三 ) 釋 義 : 1. 為 了 讓 稱 職 與 不 稱 職 兩 等 次 之 間 有 過 度 層 次, 並 更 便 於 考 核 區 分, 公 務 員 法 考 核 等 次 增 加 了 基 本 稱 職 一 個 等 次, 而 成 了 四 等 次 優 秀 是 公 務 員 在 德 能 勤 績 廉 等 方 面 都 達 到 表 現 出 色, 圓 滿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任 務, 成 績 顯 著 ; 稱 職 是 公 務 員 在 德 能 勤 績 廉 等 方 面 都 達 到 任 職 的 要 求, 很 好 或 者 比 較 好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務 ; 基 本 稱 職 是 公 務 員 在 德 能 勤 績 廉 等 方 面 勉 強 達 到 任 職 的 要 求, 勉 強 完 成 工 作 任 務 ; 不 稱 職 是 公 務 員 政 治 業 務 素 質 較 差, 達 不 到 現 任 職 務 的 要 求, 或 在 某 方 面 存 在 突 出 問 題, 不 能 按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任 務, 或 在 工 作 上 造 成 嚴 重 失 誤 8

第 9 頁, 共 15 頁 2. 考 核 結 果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體 現 了 公 務 員 權 利 保 障 和 考 核 的 公 開 性, 讓 本 人 了 解 機 關 對 自 己 的 評 價, 同 時 也 是 公 務 員 對 考 核 結 果 申 請 復 審 和 申 訴 的 依 據 五 考 核 結 果 之 運 用 ( 一 ) 條 文 : 第 三 十 七 條 定 期 考 核 的 結 果 作 為 調 整 公 務 員 職 務 級 別 工 資 以 及 公 務 員 獎 勵 培 訓 辭 退 的 依 據 ( 二 ) 相 關 條 文 : 1. 暫 行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作 為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獎 懲 培 訓 辭 退 以 及 調 整 職 務 級 別 和 工 資 的 依 據 2. 考 核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 國 家 公 務 員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被 確 定 為 優 秀 稱 職 等 次 的, 具 有 晉 職 晉 級 和 晉 升 工 資 的 資 格, 並 發 給 一 定 數 額 的 獎 金 具 體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國 家 公 務 員 連 續 三 年 被 確 定 為 優 秀 等 次 或 連 續 五 年 被 確 定 為 稱 職 以 上 等 次 的, 在 本 職 務 對 應 級 別 內 晉 升 一 級 ( 二 ) 國 家 公 務 員 在 現 任 職 務 任 期 內, 年 度 考 核 連 續 兩 年 被 確 定 為 稱 職 以 上 等 次 的, 在 本 職 務 工 資 標 準 內 晉 升 一 個 工 資 檔 次 ( 三 ) 依 據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按 本 規 定 晉 升 級 別 和 工 資 檔 次 的, 從 考 核 年 度 的 下 一 年 1 月 份 開 始 執 行 ( 四 ) 國 家 公 務 員 年 度 考 核 被 確 定 為 稱 職 以 上 等 次 的, 以 其 本 年 度 12 月 份 基 本 9

第 10 頁, 共 15 頁 工 資 額 為 標 準, 發 給 1 個 月 的 獎 金 ( 五 ) 國 家 公 務 員 連 續 兩 年 被 確 定 為 優 秀 等 次 或 連 續 三 年 被 確 定 為 稱 職 以 上 等 次 的, 具 有 晉 升 職 務 的 資 格 3. 考 核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國 家 公 務 員 年 度 考 核 被 確 定 為 不 稱 職 等 次 的,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 當 年 考 核 被 確 定 為 不 稱 職 等 次 的, 予 以 降 職 降 職 決 定 按 照 國 家 公 務 員 管 理 權 限 由 任 免 機 關 在 3 個 月 內 作 出 降 職 後, 其 職 務 工 資 就 近 就 低 套 入 新 任 職 務 工 資 檔 次 其 原 級 別 在 新 任 職 務 對 應 級 別 範 圍 內 的, 不 降 低 原 級 別 ; 原 級 別 高 於 新 任 職 務 對 應 級 別 的, 降 到 新 任 職 務 的 最 高 級 別, 並 執 行 相 對 應 的 級 別 工 資 ( 二 ) 連 續 兩 年 考 核 被 確 定 為 不 稱 職 等 次 的, 按 規 定 予 以 辭 退 4. 考 核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結 束 後, 按 照 國 家 公 務 員 管 理 權 限 將 考 核 結 果 存 入 本 人 檔 案 ( 三 ) 釋 義 : 本 條 將 考 核 結 果 作 為 調 整 公 務 員 職 務 級 別 工 資 獎 勵 培 訓 辭 退 的 依 據, 意 在 發 揮 考 核 的 作 用, 是 人 事 行 政 的 原 理 法 條 化, 頗 具 宣 示 性 意 義, 並 於 公 務 員 法 其 他 條 文 加 以 落 實 貫 徹 4 4 公 務 員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在 定 期 考 核 中 被 確 定 為 不 稱 職 的, 按 照 規 定 程 序 降 低 一 個 職 務 層 次 任 職 ; 第 七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在 定 期 考 核 中 被 確 定 為 優 秀 稱 職 的, 按 照 國 家 規 定 享 受 年 終 獎 金 ; 第 八 十 三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予 以 辭 退 :( 一 )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連 續 兩 年 被 確 定 為 不 稱 職 的 ; 等 10

第 11 頁, 共 15 頁 肆 考 核 制 度 存 在 之 問 題 與 發 展 趨 勢 1993 年 4 月 國 家 公 務 員 暫 行 條 例 通 過,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員 陸 續 參 加 年 度 考 核, 人 事 部 於 之 後 的 十 年 間, 頒 發 了 關 於 實 施 公 務 員 考 核 制 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及 關 於 實 施 公 務 員 考 核 制 度 問 題 的 補 充 通 知 兩 項 政 策 指 導 性 文 件,2000 年 又 發 下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公 務 員 考 核 工 作 的 意 見, 考 核 法 規 一 再 充 實 和 完 善, 在 公 務 員 各 項 制 度 中 是 屬 於 比 較 完 備 的 制 度 體 系, 但 仍 存 在 著 以 下 的 問 題 : 5 一 考 核 之 法 律 界 定 不 夠 明 確 完 備 : 目 前 大 陸 考 核 法 規 僅 規 範 平 時 考 核 及 定 期 考 核 兩 項, 但 仍 有 專 題 考 核 任 期 考 核 及 任 前 考 核 等 考 核 種 類, 其 他 法 條 亦 有 晉 升 考 核 調 任 考 核 等 字 樣, 是 以, 在 法 律 範 圍 界 定 上, 尚 未 精 準 明 確 二 考 核 標 準 籠 統, 方 法 過 於 簡 化 : 在 考 核 等 級 上, 優 秀 和 不 稱 職 的 確 定 有 難 度, 稱 職 及 基 本 稱 職 難 以 區 別 ; 考 核 內 容 德 能 勤 績 廉, 多 為 抽 象 概 念, 標 準 較 難 量 化, 欠 缺 可 操 作 性, 無 法 成 為 客 觀 公 正 之 考 評 依 據 三 考 核 之 民 主 程 序 流 於 形 式 : 群 眾 參 與 意 願 薄 弱, 責 任 心 不 足 ; 另 外, 有 些 機 關 部 門 對 群 眾 不 夠 尊 重, 讓 民 眾 參 與 的 程 序 規 定 徒 具 形 式 四 考 核 結 果 區 隔 不 清 : 年 度 考 核 被 確 定 為 優 秀 及 稱 職 者, 兩 者 間 之 職 務 晉 5 參 見 王 寶 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專 題 講 座, 北 京 :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出 版 社,2005.5. p.98-99 11

第 12 頁, 共 15 頁 升 晉 級 增 資 和 獎 金 發 放 等 方 面, 並 無 明 顯 區 隔 而 今 公 務 員 法 實 施 後 大 陸 公 務 員 制 度 的 發 展 趨 勢 是 : 6 一 考 核 指 標 的 細 化 與 量 化 : 建 立 科 學 客 觀 的 分 類 考 核 要 素 與 標 準, 強 化 量 化 測 評 體 系, 以 減 低 考 核 過 程 中 主 觀 人 為 因 素, 提 高 考 核 之 科 學 客 觀 性 二 傾 向 實 績 的 考 核 : 考 核 實 績, 才 能 客 觀 公 正 對 公 務 員 作 出 評 價, 實 現 公 開 平 等 競 爭 擇 優 的 原 則, 引 導 公 務 員 全 心 投 入 工 作 上 三 引 入 公 眾 測 評 的 開 放 性 考 核 : 廣 泛 吸 收 社 會 力 量 參 與, 聽 取 服 務 對 象 的 意 見, 了 解 他 們 對 公 共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更 加 強 保 證 考 核 的 開 放 性 伍 結 語 考 核 是 監 督 公 務 員 促 使 公 務 員 努 力 工 作 的 重 要 制 度, 也 是 每 個 機 關 主 管 的 經 常 性 工 作, 對 公 務 員 進 行 考 核 有 助 提 昇 工 作 士 氣, 激 勵 積 極 向 上, 也 有 助 於 群 眾 監 督 公 務 員,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大 陸 公 務 員 考 核 制 度 是 在 總 結 既 有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經 驗 基 礎 上 產 生 的, 早 在 1928 年 7 月 發 布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組 織 決 定 草 案 就 已 經 較 為 完 善 的 提 出 黨 員 幹 部 的 考 核 標 準, 7 此 次 公 務 員 法 在 原 國 家 公 務 員 暫 行 條 例 考 核 規 定 之 基 礎 上, 在 考 核 內 容 增 加 了 對 廉 的 考 核, 以 加 強 6 參 見 前 揭 註 5 7 韓 春 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簡 明 讀 本, 北 京 : 時 事 出 版 社,2005.6. p.84 12

第 13 頁, 共 15 頁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的 要 求 ; 對 領 導 成 員 及 非 領 導 成 員 公 務 員, 採 取 不 同 的 考 核 方 式, 落 實 了 分 類 管 理 的 理 念 ; 對 非 領 導 成 員 的 考 核, 強 調 主 管 領 導 級 部 門 領 導 之 職 責, 是 為 行 政 首 長 主 導 的 概 念 ; 考 核 結 果 的 等 次 上, 增 加 了 基 本 稱 職 一 項, 改 善 了 所 謂 稱 職 大 平 台 的 現 象 8 大 陸 憲 法 已 將 公 務 員 考 核 制 度 作 最 高 位 階 的 規 範, 9 公 務 員 法 之 考 核 制 度 是 憲 法 原 則 的 具 體 化, 再 於 後 續 修 正 相 關 之 輔 助 法 規 加 以 連 貫 環 扣, 公 務 員 考 核 工 作 就 會 有 統 一 的 法 律 根 據 和 國 家 強 制 力 的 有 效 保 障, 整 個 公 務 員 考 核 工 作 將 更 形 制 度 化 和 規 範 化 ( 本 文 作 者 為 考 試 院 人 事 室 主 任 ) 8 參 見 前 揭 註 3 p.75 9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 一 切 國 家 機 關 實 行 精 簡 的 原 則, 實 行 工 作 責 任 制, 實 行 工 作 人 員 的 培 訓 和 考 核 制 度, 不 斷 提 高 工 作 質 量 和 工 作 效 率, 反 對 官 僚 主 義 13

第 14 頁, 共 15 頁 參 考 書 目 1. 中 共 黨 史 出 版 社 (200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學 習 問 答, 北 京 : 中 共 黨 史 出 版 社 2. 中 國 法 制 出 版 社 (200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及 相 關 文 件 彙 編, 北 京 : 中 國 法 制 出 版 社 3. 中 國 法 制 出 版 社 (200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問 答, 北 京 : 中 國 法 制 出 版 社 4. 王 武 齡 周 俊 英 沈 計 齡 (2000):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5. 王 寶 明 (200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專 題 講 座, 北 京 :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出 版 社 6. 民 主 與 建 設 出 版 社 (200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及 相 關 配 套 法 規, 北 京 : 民 主 與 建 設 出 版 社 7.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1994): 中 共 國 家 公 務 員 暫 行 條 例 ( 上 ), 台 北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8. 侯 通 山 (200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輔 導 讀 本,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9. 徐 銀 華 (2000): 公 務 員 法 原 理, 北 京 : 中 國 方 正 出 版 社 10. 梁 裕 楷 鄺 少 明 陳 天 祥 (1999): 中 國 人 事 管 理, 廣 州 : 中 山 大 學 出 版 14

第 15 頁, 共 15 頁 社 11. 張 覺 文 (2000): 現 代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制 度, 成 都 :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 12. 盧 嘉 祺 劉 錫 桓 (1999): 人 事 管 理 學, 廣 州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13. 韓 春 暉 (200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簡 明 讀 本, 北 京 : 時 事 出 版 社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