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動 支 經 費 及 報 銷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費 核 銷 原 則 ( 一 )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應 取 得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所 得 之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 二 ) 各 單 位 人 員 應 本 崇 法 務 實 之 態 度 及 誠 信 原 則,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並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其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二 動 支 經 費 ( 一 ) 財 物 分 類 標 準 1. 財 產 : 金 額 在 1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上 之 設 備 ; 具 典 藏 價 值 之 圖 書 不 論 金 額, 均 為 財 產 2. 物 品 : 金 額 在 1 萬 元 以 下, 或 耐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下 之 消 耗 或 非 消 耗 用 品 ( 二 ) 因 應 業 務 實 際 需 求 提 出 各 項 經 費 支 出 之 申 請, 學 校 經 費 應 依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額 度 及 項 目 動 支, 補 助 或 委 辦 經 費 依 核 定 經 費 項 目 及 規 定 動 支 ( 三 ) 購 置 財 物, 應 集 中 辦 理, 一 次 填 單, 勿 化 整 為 零 ( 四 ) 金 額 在 1 萬 元 以 上, 請 勿 代 墊, 應 由 學 校 逕 付 廠 商 若 確 有 必 要 先 行 墊 付, 不 分 國 內 外 採 購 案 件, 均 須 依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後, 才 可 將 款 項 改 付 墊 款 人 ( 五 ) 在 授 權 額 度 ( 未 達 3 萬 元 ) 範 圍 內, 可 先 行 購 置, 事 後 檢 附 單 據 直 接 辦 理 核 銷 ( 六 ) 採 購 金 額 3 萬 元 以 上 至 10 萬 元 ( 含 ) 之 案 件, 請 依 規 定 程 序 填 寫 動 支 經 費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一 張 以 上 估 價 單 ( 估 價 單 應 請 廠 商 填 寫 本 校 全 銜 估 價 日 期 及 詳 細 規 格 ),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採 購 ( 七 ) 申 購 財 產 非 消 耗 品 之 動 支 申 請 單 或 簽 呈, 請 事 先 加 會 保 管 組 作 財 產 物 品 分 類, 結 報 時 請 檢 附 財 產 增 加 單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八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有 提 供 的 物 品, 應 辦 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並 須 線 上 辦 理 簽 收 與 驗 收 ( 九 ) 同 仁 因 公 務 需 要,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項 之 處 理 原 則 : 1. 員 工 出 差 旅 費 辦 理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及 特 別 費,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另 為 簡 化 政 府 經 費 支 付 程 序 及 配 合 政 府 推 行 電 子 化 政 策,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之 申 請,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之 相 關 憑 證 辦 理 2. 其 餘 支 出 事 項, 原 則 上 仍 依 一 般 付 款 程 序 辦 理, 若 屬 零 星 支 出, 應 儘 量 以 零 用 金 支 付 惟 機 關 同 仁 因 公 務 上 有 臨 時 需 要, 在 不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機 關 採 購 規 定 下, 經 其 主 管 審 度 實 情 核 准 者, 同 意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三 報 銷 方 面 ( 一 ) 單 據 格 式 請 依 照 規 定 確 實 逐 項 詳 填 勿 遺 漏, 核 章 至 一 級 主 管 1 萬 元 以 下 之 案 件 如 為 各 單 位 自 辦, 則 經 辦 單 位 主 管 經 辦 人 員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及 承 辦 採 購 人 員 蓋 章, 如 總 務 處 代 辦 者, 則 為 事 務 組 或 營 繕 組 組 長 及 採 購 人 員 蓋 章, 經 手 人 不 得 為 證 明 或 驗 收 人 所 有 委 辦 及 補 助 款, 不 論 金 額 大 小, 均 不 得 代 為 決 行 ( 二 ) 支 出 金 額 在 2 千 元 以 上, 依 財 政 部 81.5.19 台 財 稅 字 第 811661406 號 函, 應 儘 量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且 本 校 為 最 終 之 消 費 者, 應 取 具 二 聯 式 發 票 若 取 具 三 聯 式 發 票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統 一 發 票, 應 檢 送 收 執 聯 ( 第 三 聯 ), 如 有 扣 抵 聯 ( 第 二 聯 ) 得 一 倂 附 上 扣 抵 聯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 如 收 執 聯 遺 失 等 ) 單 獨 報 支 ( 三 ) 收 銀 機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若 品 名 為 代 號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物 名 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 如 其 他 相 關 憑 證 已 記 載 採 購 事 項 及 貨 品 名 稱 者 得 免 加 註 ( 四 )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應 輸 入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91004005), 免 填 寫 抬 頭, 若 未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應 請 廠 商 加 註 本 校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或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上 開 資 料 後 蓋 - 1 -
章 負 責 ( 五 ) 各 機 關 辦 理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報 支 作 業, 請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 另 因 應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格 式 修 正, 若 證 明 聯 上 無 營 業 人 名 稱, 於 洽 取 發 票 時, 請 廠 商 於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上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或 於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查 詢 列 印 營 業 人 名 稱 資 料 ( 六 ) 結 報 金 額 少 於 發 票 或 收 據 金 額 時, 請 註 明 實 付 金 額 元, 並 由 經 辦 人 簽 章 ( 七 )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經 費 結 報 規 定 者, 得 依 其 慣 例 提 出 相 關 憑 證, 由 申 請 人 或 經 手 人 加 註 說 明 並 簽 章 國 外 採 購 於 網 路 完 成 交 易, 若 無 法 取 得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而 獲 有 記 載 事 項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之 電 子 憑 證, 可 由 經 手 人 列 印 該 電 子 憑 證 並 簽 章, 作 為 報 支 之 憑 證 ( 八 ) 發 票 或 收 據 應 記 明 下 列 事 項 1. 日 期 : 年 月 日 2. 買 受 人 : 學 校 全 銜 -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 勿 填 系 所 名 稱 或 個 人 ) 3. 品 名 : 購 置 ( 維 修 ) 名 稱, 並 註 明 廠 牌 規 格, 外 文 請 譯 成 中 文 4. 單 位 : 儘 可 能 使 用 該 物 品 之 國 際 標 準 制 單 位 5. 數 量 單 價 及 總 額 均 應 按 實 填 寫 6. 總 計 金 額 大 小 寫 均 須 填 明, 並 且 一 致 7. 公 司 行 號 地 址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除 了 收 銀 機 開 立 之 直 式 發 票 外, 其 餘 發 票 均 應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 收 據 加 蓋 店 章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8. 外 幣 : 應 折 合 新 台 幣 並 註 明 折 合 率 9. 無 統 一 編 號 之 單 據 請 於 單 據 後 黏 貼 4 印 花 稅 及 寫 明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地 址 印 章 ( 九 ) 發 票 或 收 據 如 不 慎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應 檢 具 原 發 票 收 據 相 符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上 面 加 蓋 廠 商 章 戳 及 負 責 人 章, 並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由 經 手 人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理 由, 並 簽 名 ( 十 ) 依 財 政 部 100.8.24 台 財 稅 字 第 10000339490 號 函 示, 取 具 普 通 收 據 時, 應 注 意 運 用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http://www.etax.nat.gov.tw) 公 示 資 料 查 詢 之 營 業 登 記 公 示 資 訊, 俾 單 據 合 法 核 銷 ( 十 一 ) 各 單 位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時, 應 取 得 收 據 或 統 一 發 票, 如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應 由 經 手 人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書 明 不 能 取 得 原 因, 據 以 請 款 ( 十 二 ) 配 合 行 政 院 力 行 簡 約 並 求 合 宜, 各 單 位 會 議 以 不 供 應 餐 點 為 原 則, 惟 如 會 議 時 間 較 長 影 響 用 餐 時 間 或 邀 請 外 部 專 家 學 者 外 賓 與 會, 或 性 質 較 為 特 殊 者, 則 可 由 各 單 位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預 算 額 度 內 提 供 點 心 水 果 或 餐 盒 (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98 年 2 月 27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0980061078 函 ) 憑 證 報 支 時 請 註 明 會 議 名 稱 日 期 及 起 迄 時 間 ( 十 三 ) 發 票 或 收 據 上 之 品 名, 若 為 外 文, 必 須 翻 譯 成 中 文, 其 他 外 國 收 據 或 相 關 文 件 亦 請 擇 要 譯 註 中 文 ( 十 四 ) 分 批 ( 期 ) 付 款 之 收 據 或 統 一 發 票, 應 附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列 明 應 付 總 額 已 付 及 未 付 金 額 等 ( 十 五 ) 數 計 畫 或 科 目 共 同 受 益 之 支 付 款 項, 其 支 出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者, 應 加 具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 十 六 ) 保 險 費 請 附 保 險 人 員 名 單 依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不 得 再 為 其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僅 得 為 非 上 開 與 會 人 員 辦 理 保 險 ( 十 七 ) 報 支 國 際 長 途 電 話 費 請 註 明 發 話 人 及 通 話 事 由 ( 十 八 ) 各 項 會 議 及 講 習 訓 練, 以 在 本 校 內 部 辦 理 為 原 則 如 有 必 要, 得 洽 借 所 在 地 或 鄰 近 地 區 之 機 關 或 訓 練 機 關 之 場 地, 在 其 所 訂 一 般 收 費 標 準 範 圍 內 辦 理 若 因 場 地 不 敷 使 用, 無 法 在 公 設 場 地 或 訓 練 機 關 辦 理 者, 應 於 簽 案 內 敘 明 確 實 無 法 覓 得 以 上 合 適 之 地 點 或 場 所 情 形, 以 供 審 核 其 經 費 支 用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 2 -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辦 理 四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及 鐘 點 費 ( 一 ) 本 校 支 給 出 席 費, 以 邀 請 本 校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其 中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要 件, 由 各 單 位 依 會 議 召 開 之 性 質,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認 定 本 校 ( 含 任 務 編 組 )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雖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 二 ) 本 校 承 接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人 員, 出 席 該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相 關 會 議, 均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 三 )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以 每 次 會 議 2 千 元 為 上 限, 由 本 校 視 會 議 諮 詢 性 質 酌 予 支 給, 核 銷 應 檢 附 出 席 人 員 簽 到 紀 錄 表 ( 四 ) 已 支 給 出 席 費 者, 如 係 由 遠 地 前 往 (30 公 里 以 外 ), 本 校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 五 ) 出 席 費 係 因 會 議 之 出 席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審 查 費 ( 屬 稿 費 之 一 ), 係 因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二 者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是 以 就 會 議 之 出 席,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出 席 費 與 審 查 費 ( 六 ) 演 講 費 請 註 明 支 給 標 準 講 題 及 演 講 之 日 期 起 迄 時 間 ( 七 ) 鐘 點 費 應 註 明 課 程 時 數 及 支 給 標 準, 並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支 給 ( 八 ) 各 項 稿 費 審 查 費 等 請 註 明 字 數 ( 或 件 數 ) 及 標 準 ( 九 ) 本 校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須 委 由 本 校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得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之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若 由 本 校 人 員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惟 於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加 班 費 ( 十 ) 本 校 定 期 發 行 刊 物 邀 請 專 人 撰 譯 編 審 文 稿 或 公 開 徵 求 稿 件, 除 本 校 人 員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外,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未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審 查 費, 不 得 支 給 其 他 項 目 之 稿 費 ( 十 一 )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期 間, 依 規 定 應 在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表 定 最 高 標 準 範 圍 內 支 給 ; 聘 請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期 間 另 安 排 授 課, 如 屬 其 來 臺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該 日 已 依 上 開 規 定 支 領 日 支 生 活 酬 金, 則 不 得 再 另 核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 十 二 )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鐘 點 費 工 作 生 活 酬 金 及 各 項 津 貼 等 之 支 給, 需 注 意 代 扣 稅 額 及 補 充 保 費 之 規 定 ; 並 經 出 納 組 扣 繳 稅 款 或 列 入 年 度 所 得 五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注 意 事 項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 一 ) 交 通 費 : 包 括 出 差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汽 車 火 車 捷 運 等 費 用, 均 覈 實 報 支 ;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者,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搭 乘 飛 機 者 並 須 檢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所 稱 汽 車, 係 指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本 校 人 員 搭 乘 飛 機 及 高 鐵 者, 以 搭 乘 經 濟 ( 標 準 ) 座 ( 艙 車 ) 位 為 限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 如 發 生 事 故, 不 得 以 公 款 支 付 修 理 費 用 及 對 第 三 者 之 損 害 賠 償 交 通 費 應 按 出 差 必 經 之 順 路 計 算 之 ( 二 ) 住 宿 費 :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60 公 里 以 上,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在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內,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住 宿 費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未 達 60 公 里, 因 業 務 需 要, 事 前 經 機 關 核 准,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依 前 述 規 定 辦 理 - 3 -
( 三 ) 雜 費 : 依 規 定 數 額 每 日 400 元 列 報 ( 四 ) 報 支 標 準 請 參 閱 主 計 室 網 站 法 令 規 章 相 關 規 定 ( 五 ) 自 行 開 車, 只 有 駕 駛 者 可 報 支 交 通 費, 其 他 共 乘 者 請 勿 重 複 報 支 ( 六 ) 出 差 如 由 旅 行 業 者 代 辦 含 住 宿 及 交 通 之 套 裝 行 程, 得 在 不 超 過 住 宿 費 加 計 交 通 費 之 規 定 數 額 內, 以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者,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搭 乘 飛 機 者 並 須 檢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 七 ) 各 單 位 派 遣 學 生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比 賽 之 旅 費 補 助, 應 視 財 務 狀 況 及 實 際 需 要, 依 本 校 訂 定 學 生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規 定 辦 理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 一 ) 交 通 費 : 機 票 部 分, 應 檢 附 下 列 單 據 : 1.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2.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 二 ) 生 活 費 : 按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報 支,70% 為 住 宿 費,20% 為 膳 食 費,10% 為 零 用 費 ( 包 括 市 區 火 車 公 共 汽 車 捷 運 車 票 費 個 人 信 用 卡 手 續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等 )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以 日 支 數 額 30% 限 額 內 報 支 出 差 由 外 國 政 府 國 際 組 織 或 其 他 來 源 提 供 膳 宿 或 現 金 津 貼 者, 其 生 活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報 支 : 1. 供 膳 宿, 按 日 支 數 額 10% 報 支 零 用 費 2. 供 膳 不 供 宿, 按 日 支 數 額 70% 報 支 住 宿 費, 並 得 按 日 支 數 額 10% 報 支 零 用 費 3. 供 宿 不 供 膳, 按 日 支 數 額 20% 報 支 膳 食 費, 並 得 按 日 支 數 額 10% 報 支 零 用 費 供 膳 未 達 三 餐 者, 早 中 晚 餐 膳 食 費 分 別 以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4% 8% 8% 計 算, 得 補 足 未 供 餐 之 膳 食 費 ( 三 ) 辦 公 費 : 含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之 手 續 費 保 險 費 行 政 費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1. 手 續 費 : 包 括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服 務 費 等, 均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覈 實 報 支 2. 保 險 費 : 依 據 行 政 院 98 年 7 月 3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80063091 號 函 示 規 定, 各 機 關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之 保 險 事 宜, 原 則 上 依 外 交 部 代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集 中 採 購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或 返 國 述 職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綜 合 保 險 保 額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為 限, 保 險 項 目 包 括 意 外 死 亡 意 外 殘 廢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航 空 旅 行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及 兵 災 保 險 等 6 項 3. 行 政 費 : 包 括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註 冊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費 用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出 國 前, 將 預 計 支 用 之 行 政 費,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後, 據 以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但 在 國 外 期 間 因 應 業 務 臨 時 需 要, 致 超 出 原 核 定 項 目 或 費 用 者, 經 敘 明 理 由,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後, 得 併 同 報 支 4.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 包 括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計 程 車 費 租 車 費 等 費 用 出 差 率 團 人 員 職 務 在 司 處 長 級 以 上 者, 得 依 規 定 數 額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出 差 人 員 非 屬 隨 同 司 處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出 差 者,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每 人 每 日 600 元 總 額 度 內,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 四 )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出 差 旅 費 應 以 出 國 前 1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但 須 於 出 國 前 繳 交 報 名 等 費 用 者, 得 以 實 際 支 付 日 匯 價 辦 理 報 支, 該 費 用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者, 得 以 信 用 卡 結 算 匯 率 辦 理 報 支 出 差 之 國 家 倘 非 使 用 美 元 貨 幣,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部 分, 得 以 當 地 使 用 之 貨 幣, 依 前 項 報 支 方 式 辦 理 ; 無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該 貨 幣 即 期 匯 價 者, 以 現 金 匯 價 為 依 據 ( 五 )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返 國 或 在 國 外 出 差, 在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可 到 達 地 點, 應 一 律 搭 乘 本 國 - 4 -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如 須 搭 乘 國 外 航 空, 得 由 本 人 填 具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改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六 科 技 部 經 費 結 報 須 注 意 事 項 ( 一 ) 研 究 人 力 費 請 事 先 簽 准 約 用 後 方 可 動 支 經 費, 奉 核 後, 請 將 申 請 影 本 及 約 用 人 員 名 冊 資 料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送 主 計 室 留 存 ( 二 ) 須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敍 明 理 由 簽 准 執 行 之 項 目 : 1. 同 業 務 費 內 之 支 出 用 途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逕 依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所 需 經 費 於 業 務 費 項 下 調 整 2. 因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必 須 進 用 或 調 整 助 理 人 員 之 類 別 級 別 及 報 酬 標 準 者 ( 如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或 臨 時 工 等 經 費 ) 3. 變 更 國 外 差 旅 費 ( 包 括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差 旅 費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差 旅 費 及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出 國 差 旅 費 ) 之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或 地 點 4. 國 外 差 旅 費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擬 變 更 出 國 之 目 的 ( 移 地 研 究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 5. 原 未 核 列 研 究 設 備 費, 新 增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之 金 額 或 研 究 設 備 費 流 入 後 總 額 在 5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依 本 校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辦 理 研 究 設 備 變 更 者, 其 變 更 之 設 備 單 價 未 達 50 萬 元 者 6. 任 一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如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須 與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互 相 流 用 時, 累 計 流 出 及 流 入 均 未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50% 者 ( 三 ) 須 經 科 技 部 同 意, 始 得 變 更 項 目 : 1.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1) 變 更 計 畫 名 稱 (2) 變 更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3) 延 長 計 畫 期 限 ( 最 多 延 長 1 年, 以 1 次 為 限 ) (4) 變 更 執 行 機 關 (5) 註 銷 計 畫 或 終 止 計 畫 執 行 2. 研 究 設 備 項 目 : 辦 理 研 究 設 備 變 更 者, 其 變 更 之 設 備 單 價 達 50 萬 元 以 上 者, 須 於 科 技 部 線 上 系 統 登 錄 3. 轉 撥 部 分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予 共 同 主 持 人 4. 補 助 經 費 項 目 (1) 總 經 費 追 加 或 追 減 (2) 原 未 核 給 之 補 助 項 目 ( 業 務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者 (3) 任 一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如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須 與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互 相 流 用 時, 任 一 項 累 計 流 出 或 流 入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50% 者 流 用 時, 請 註 明 流 出 流 入 科 目, 依 規 定 管 理 費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 四 ) 科 技 部 補 助 之 各 類 專 題 計 畫 ( 含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計 畫 ) 舉 辦 各 項 研 討 會 或 成 果 發 表 會 時,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計 畫 內 相 關 人 員 及 本 校 內 人 員 均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審 查 費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人 費 諮 詢 費 評 論 費 及 論 文 發 表 費 ( 五 ) 科 技 部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1. 額 度 :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總 額 ( 核 定 數 )2%, 並 以 2 萬 5 千 元 為 上 限, 於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中 匡 列, 核 定 清 單 未 匡 列 者 即 不 適 用 2. 用 途 :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1) 交 通 (2) 接 待 國 外 訪 賓 之 餐 敘 及 饋 贈 (3) 國 際 交 流 等 支 出 事 項 (4) 校 內 人 員 ( 非 計 畫 內 相 關 人 員 )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稿 費 或 審 查 費 (5) 計 程 車 油 料 過 - 5 -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6) 郵 政 禮 券 (7) 校 內 人 員 ( 非 計 畫 內 相 關 人 員 ) 得 以 外 聘 人 員 標 準 支 領 鐘 點 費 (8)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可 依 教 育 部 另 訂 之 標 準 支 給 七 其 他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結 報 尚 須 注 意 事 項 ( 一 ) 依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13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80089039A 號 函 規 定,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有 未 透 過 學 校 行 政 作 業 而 接 受 委 託 研 究 之 情 事, 應 由 學 校 具 名 簽 訂 合 約 ( 二 )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執 行 期 限 等 均 應 依 合 約 規 定 辦 理, 非 計 畫 用 途, 請 勿 在 研 究 計 畫 預 算 內 開 支 接 受 委 託 業 務 之 單 位 務 必 詳 閱 委 託 函 文 及 契 約 規 定, 以 避 免 經 費 遭 受 剔 除 或 罰 款 ( 三 ) 委 託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經 委 託 單 位 核 定 後, 應 在 核 定 科 目 範 圍 內 支 用,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如 必 須 於 科 目 間 流 用 時, 應 依 照 委 辦 單 位 規 定 之 流 用 比 率 流 用 ( 四 ) 教 育 部 委 辦 及 補 助 經 費 計 畫, 請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結 報 重 點 臚 列 如 下 : 1. 經 費 核 銷 應 以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支 出 為 原 則 但 於 計 畫 期 程 前 後 1 個 月 內 所 發 生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必 要 支 出, 且 該 項 支 出 無 需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者, 得 敘 明 原 因,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2. 補 助 計 畫 之 業 務 推 動 屬 受 補 助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本 職 工 作, 其 人 員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諮 詢 費 訪 視 費 及 評 鑑 費 等 相 關 酬 勞 但 有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得 由 本 校 年 度 經 費 覈 實 支 領 加 班 費 3. 計 畫 款 項 之 支 用, 除 1 萬 元 以 下 之 小 額 付 款 得 由 相 關 人 員 墊 付 外, 其 餘 均 應 逕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機 關 人 員 代 領 轉 付,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須 先 行 預 借 或 墊 付 者, 應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後 辦 理 4. 計 畫 經 費 之 流 用 及 勻 支,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人 事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或 因 政 策 調 薪 依 法 令 規 定 調 增 相 關 費 用 致 不 敷 使 用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2)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3)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4) 經 常 門 經 費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 a. 非 跨 年 度 計 畫 : 得 由 本 校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先 行 辦 理, 並 於 經 費 流 用 當 年 度 結 束 前,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常 門 經 費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報 告 表, 將 流 用 情 形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b. 跨 年 度 計 畫 : 報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得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c. 原 編 列 購 置 耐 用 年 限 2 年 以 上 且 金 額 1 萬 元 以 上 之 資 本 門 項 目, 如 實 際 執 行 支 出 未 達 1 萬 元 者, 仍 視 為 資 本 門 經 費 5. 除 上 項 (1) 及 (2) 規 定 外, 各 計 畫 一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流 入 未 超 過 20%, 流 出 未 超 過 30% 者, 由 本 校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逾 上 開 比 例 者, 仍 應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辦 理 6. 各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間 互 相 勻 支, 得 循 本 校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八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030801 初 版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