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246D\252k\267\247\255n_\275\306\277\357_.docx)



Similar documents
綜 合 法 學 ( 一 ) 刑 法 (B)2. 以 下 何 者, 不 構 成 侵 害 墳 墓 屍 體 罪? (A) 因 為 仇 恨 鞭 打 遺 骨 (B) 挖 掘 史 前 人 類 古 墳 (C) 因 為 癖 好 姦 淫 屍 體 (D) 盜 取 墓 穴 中 安 放 屍 體 之 棺 木 用 以 燃 燒

. v dx v d () () l s dl s d (_) d () v s v s () a dv a d (_) ( ) ( ) x- = v- = = v 0 = m/s a = = m/s 2 a- = ( ) x- v- a- Page 2 of 20

内文标题采用宋体小三,居中,加粗;一级标题使用小四宋体加粗;正文宋体五号,行测讲义答案由于均为选择题,则段首无需空格,申论讲义答案段首需空两格;全文使用1

院青字〔2005〕第18号

審計部函報一覽表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80

Book1.xls

2.181% 0.005%0.002%0.005% 2,160 74,180, ,000, ,5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2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23, ,126, ,202, , ,178, ,205,570 25,381, ,115, ,783,128 6,711,900 4,390,536 3,64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 $%%& %&23%2!!!!!!!!!!!!!! %,% 4&%.&.22!!! &! 2%% 2,% %.32!,%%%,,! 56

2006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行测真题(A)

43081.indb




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第一篇 建置区划

untitled

31 121

ǎà

<4D F736F F D20A5F1A4FBA473A6DBA662C149AE76BB50B0A8AFAAB944A440AC78A67BA976C149BEC7ABE4B751AABAB56FAE692E646F63>


四川省教育厅

/5 9/9 9/22 9/26 9/29 0/3 源 源 不 絕 的 太 陽 能 源 感 恩 寫 作 散 文 名 篇 選 讀 : 季 節 三 月 合 歡 雪 / 陳 列 與 太 陽 能 相 關 唐 詩 宋 詞 ; 並 請 學 生 探 討 附 件 詩 詞 環 保 概 念 與 可 利 用

<4D F736F F D A1405F31385F20A4BDB0C8ADFBC367A7D9A965ADFBB77CC4B3A84DAED12E646F63>

<4D F736F F D20D0C7D7F9CADDC9EDB7A8CEC4B8E52E646F63>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参考解析

大事记

<4D F736F F D C4EAB9FABCD2B9ABCEF1D4B1D0D0D5FEC4DCC1A6B2E2D1E9A3A841C0E0A3A92E646F63>

5 法 律 警 察 服 制 條 例 6 命 令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人 員 服 制 辦 法 內 政 部 7 命 令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訓 練 演 習 服 勤 及 支 援 軍 事 勤 務 辦 法 第 5 條 伍 女 子 警 察 常 服 制 式 說 明 四 : 下 裝 : 夏


数 学 高 分 的 展 望 一 管 理 类 联 考 分 析 第 一 篇 大 纲 解 析 篇 编 写 : 孙 华 明 1 综 合 能 力 考 试 时 间 :014 年 1 月 4 日 上 午 8:30~11:30 分 值 分 配 : 数 学 :75 分 逻 辑 :60 分 作 文 :65 分 ; 总

民國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在校學生性知識、態度與行為研究調查

B. (B) (C) C (D) (E). (Y) (M) (C) (T) (A) (B) (C) (D) (E) Y ( / ) M ( / ) C T ( / ) ( / ) LR=Y(m c) Ytd d 0 : LR=Y(m

钢铁金相图谱

更換的年代

<4D F736F F D20BBB7B0ECCEDBB7C0BAAFA1B A1B BAC5B8BDBCFE312E646F63>

重 要 声 明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本 报 告 的 内 容 及 信 息 来 源 于 陕 西 东 岭 工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长 城 证 券 对 报 告 中 所 包


内 容 提 要

<4D F736F F D F F315FAAFEA5F333AAF9B645C2E5C0F8AA41B0C8C249BCC6B24DB3E6B443C5E9A5D3B3F8AEE6A6A12E646F63>

※※※※※


bingdian001.com

2014亳州年鉴


D2 17/10 食 完 早 餐 去 中 山 陵 和 明 孝 陵, 灵 谷 寺 到 景 区 的 巴 士 : 游 1 游 2 游 路 ( 票 价 在 1-2 元 间 ) 三 个 地 点 中 间 凭 门 票 免 费 乘 坐 景 区 小 火 车 往 来 晚 上 有 力 气 的 话 去 夫 子

<CCF5BFEEB7D1C2CAB1ED2E786C73>

标题

26 头 孢 他 啶 注 射 剂 27 头 孢 他 美 酯 口 服 常 释 剂 型 28 头 孢 吡 肟 注 射 剂 29 头 孢 硫 脒 注 射 剂 30 头 孢 唑 肟 注 射 剂 31 头 孢 替 安 注 射 剂 32 头 孢 哌 酮 注 射 剂 33 头 孢 哌 酮 舒 巴 坦 注 射 剂

福 建 福 州 市 长 乐 市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产 品 小 家 电 产 品 长 乐 市 吴 航 洪 鸣 家 用 电 器 维 修 店 长 乐 市 西 洋 北 路 69 号 福 建 福 州 市 平 潭 县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目 錄 壹 課 程 學 程 化 說 明 1 貳 序 言 2 參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創 系 與 發 展 簡 史 3 肆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教 育 目 標 4 伍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指 標 12 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開 課 時 序 表 15 柒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習

庄子.doc

状 态, 使 人 类 社 会 难 以 正 确 认 识 评 级 这 一 信 用 经 济 的 内 在 规 律, 难 以 真 正 总 结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的 教 训, 难 以 让 评 级 有 效 服 务 于 人 类 信 用 经 济 实 践 如 果 我 们 还 不 能 在 信 用 评 级 思 想 领

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试卷

<4D F736F F D20C1B9CAB3D2A9BCE0A1B A1B33536BAC520D3A1B7A C4EACFC2B0EBC4EAD2A9C6B7B3E9D1E9BFECBCECB9A4D7F7CAB5CAA9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校园之星

5. 10(1) 10(2) A-1 17(2) 7. A-2 18A B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4D F736F F D C4EAD5E3BDADCAA1B9ABCEF1D4B1C2BCD3C3BFBCCAD4D0D0B2E2CAD4BEED2E646F63>

日 0750 時 等 計 4 次 逾 時 返 艦, 且 均 未 向 艦 隊 部 報 告 ( 二 )2 次 不 假 離 營 : 1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第 8 條 規 定 : 陸 海 空 軍 現 役 軍 人 應 受 懲 罰 之 過 犯 如 左 : 九 怠 忽 職 責 或 託 故 圖 免 勤 務

<4D F736F F D20C1E3B5E3CFC2D4D8C4A3B0E52E646F63>





尚 其 楼 的 老 板 娘 其 若, 还 在 悠 悠 闲 闲 地 吞 吐 着 烟 圈, 抹 了 红 蔻 的 指 甲 在 烟 杆 子 上 一 弹 一 弹 不 行 她 红 唇 轻 启 披 狼 黑 冷 的 脸 色 对 她 的 震 慑 力 似 乎 不 大, 她 犹 自 慢 吞 吞 懒 洋 洋 地 说, 三

99年度誠信教育「融入式教案」甄選實施計畫

<4D F736F F D C4EA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C8ABB9FACDB3D2BBBFBCCAD4CEC4BFC6D7DBBACDCAD4BEEDBCB0B4F0B0B82DD6D8C7ECBEED2E646F63>


民 國 105 年 大 專 程 度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考 選 簡 章 目 錄 壹 考 選 依 據 1 貳 考 ( 甄 ) 選 對 象 1 參 資 格 規 定 1 肆 員 額 及 專 長 類 別 2 伍 報 名 及 選 填 志 願 日 期 方 式 3 陸 選 填 官 科 (



刘 伟 : 主 持 编 制 晋 州 市 昊 扬 橡 胶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2.4 万 t 再 生 橡 胶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晋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2015 年 9 月 批 复 ) 金 士 达 医 疗 ( 咸 宁 ) 有 限 公 司 医 疗 器 械

SIK) 者, 需 實 施 1 年 以 上, 經 體 格 檢 查 無 後 遺 症 者 5.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有 刺 青 紋 身 穿 耳 洞 者, 不 得 報 考,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須 符 合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常 備 役 體 位 二 在 校 軍 訓 成 績 總 平 均 70 分

第 一 部 分 我 们 对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的 理 解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是 指 企 业 在 自 身 发 展 过 程 中,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全 面 发 展 员 工 股 东 债 权 人 消 费 者 供 应 商 等 利 益 相 关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旨 在 推 动 企


Microsoft Word - 模__

00 2

(8) 沟 通 谈 判 能 力 (9) 客 户 服 务 能 力. 知 识 目 标 () 掌 握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的 基 本 理 论 与 知 识 () 掌 握 国 际 市 场 营 销 的 基 本 知 识 (3) 掌 握 国 际 结 算 的 基 本 理 论 与 知 识 (4) 掌 握 国 际 电

中 公 金 融 人 简 介... 2 一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风 貌 介 绍... 3 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秋 季 招 聘 政 策 解 读 三 2014 农 业 银 行 秋 季 校 园 招 聘 笔 试 备 考 策 略 中 公 金 融 人 精 品 课 程 介 绍..

我 怕 麻 烦, 文 印 部 是 全 公 司 唯 一 一 个 工 作 一 成 不 变 的 地 方, 我 习 惯 这 样 的 生 活 黎 想 懒 懒 地 道 没 追 求! 难 道 你 要 老 死 在 一 堆 废 纸 里 么? 可 乐 白 她 一 眼 道 那 有 什 么 不 好? 薪 水 又 不 少 拿

!"# $ $%& $%

雀 无 声, 大 家 都 在 专 心 的 自 习, 没 有 人 交 谈 韵 锦 心 里 自 嘲 地 想, 就 算 四 周 闹 哄 哄 地 笑 闹 成 一 团 又 怎 样, 自 己 始 终 融 不 进 里 边 班 里 和 所 有 的 理 科 班 一 样 阳 盛 阴 衰, 分 班 后 全 班 57 人,

《安全自助手册》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1 政 策 研 究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可 行 3 政 要 论 坛 里 约 +20 峰 会 各 国 立 场 扫 描 6 社 会 扫 描 当 前 政 治 谣 言 七 大 惑 众 特 征 10 生 活 时 空 中 国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说 明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旨 在 通 过 对 全 国 样 本 家 庭 及 其 成 员 的 调 查, 搜 集 个 体 家 庭 和 村 / 居 层 次 的 多 时 点 信 息, 获 得 中 国 社 会 发 展 与 变 迁 的 资 料, 为 社 会 提 供 有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80 (A)80 (B)160 (C)800 (D)1600 (E) m m. (A) (B) (C) (D) (E) A (A) (B) (C) (D) (E) 8

OS OS OS 2

微信裸聊服务是真的吗: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宁网上“裸聊”照曝光(转)

10问题

zt

Transcription:

二 多 重 選 擇 題 : 1.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有 我 國 刑 法 之 適 用? (A) 菲 律 賓 人 甲 在 航 行 於 釣 魚 台 海 域 之 我 國 國 籍 的 漁 船 上 打 傷 印 尼 人 乙 (B) 台 灣 人 甲 與 大 陸 人 乙 在 日 本 通 姦 (C) 韓 國 人 甲 在 美 國 殺 死 台 灣 人 乙 (D) 越 南 人 甲 在 越 南 販 賣 海 洛 因 給 越 南 人 乙 (E) 台 灣 人 甲 在 柬 埔 寨 偽 造 大 陸 人 民 幣 2. 甲 想 要 殺 死 其 室 友 A, 而 趁 A 不 注 意 時, 在 其 泡 麵 中 下 毒, 然 後 趕 緊 離 去 A 在 享 用 完 該 泡 麵 後, 毒 藥 毒 性 發 作 前, 旋 即 遭 到 埋 伏 於 窗 外 的 另 一 仇 家 乙 一 槍 擊 斃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成 立 殺 人 既 遂 罪 (B) 甲 成 立 殺 人 未 遂 罪 (C) 乙 成 立 殺 人 既 遂 罪 (D) 乙 成 立 殺 人 未 遂 罪 (E) 甲 無 罪 3. 依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六 三 0 號 解 釋, 關 於 刑 法 第 三 二 九 條 準 強 盜 罪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準 強 盜 罪 違 反 罪 刑 相 當 原 則 (B) 準 強 盜 罪 應 依 強 盜 罪 之 法 定 刑 減 輕 其 刑 (C) 準 強 盜 罪 之 強 暴 脅 迫 行 為 之 實 施, 須 達 到 難 以 抗 拒 之 程 度 (D) 準 強 盜 罪 之 取 財 行 為 與 施 強 暴 脅 迫 行 為 之 因 果 順 序, 其 與 強 盜 罪 相 反 (E) 準 強 盜 罪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4. 關 於 假 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受 有 期 徒 刑 之 執 行,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得 假 釋 (B) 受 徒 刑 之 執 行 而 有 悛 悔 實 據, 無 期 徒 刑 超 過 十 五 年 者, 得 許 可 假 釋 (C) 受 徒 刑 之 執 行 而 有 悛 悔 實 據, 有 期 徒 刑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者, 得 許 可 假 釋 (D) 犯 強 制 性 交 罪, 於 徒 刑 執 行 期 間 接 受 輔 導 或 治 療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其 再 犯 危 險 未 顯 著 降 低 者, 不 得 假 釋 (E) 犯 最 輕 本 刑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之 累 犯, 於 假 釋 期 間, 受 徒 刑 之 執 行 完 畢, 五 年 以 內 再 犯 最 輕 本 刑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者, 不 得 假 釋 5. 甲 欠 乙 三 十 萬 元, 還 款 期 限 已 至, 甲 一 直 沒 有 還 錢 乙 乃 對 外 到 處 放 話, 要 讓 甲 死 得 很 難 看 此 話 傳 到 甲 的 耳 朵, 甲 嚇 得 到 處 躲 藏 某 日 甲 在 路 上 正 好 被 乙 遇 到, 甲 看 見 乙, 急 忙 拔 腿 就 跑, 乙 緊 追 在 後, 最 後 甲 終 究 還 是 被 乙 追 到 乙 先 將 甲 痛 毆 一 頓, 造 成 甲 全 身 多 處 瘀 青 流 血, 然 後 再 將 甲 強 行 帶 至 附 近 的 地 下 錢 莊, 逼 迫 甲 向 地 下 錢 莊 借 款 三 十 萬 元, 而 後 乙 拿 了 錢, 始 放 甲 離 去 問 乙 成 立 哪 些 罪? (A) 恐 嚇 危 害 安 全 罪 (B) 傷 害 罪 (C) 強 制 罪 (D) 擄 人 勒 贖 罪 (E) 強 盜 罪 6. 下 列 何 者 為 結 合 犯? (A) 強 盜 罪 (B) 強 制 性 交 罪 (C) 海 盜 殺 人 罪 (D) 發 掘 墳 墓 侵 害 屍 體 罪 (E) 強 盜 放 火 罪 7.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刑 法 上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的 保 安 處 分? (A) 強 制 治 療 (B)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C) 保 護 管 束 (D) 感 化 教 育 (E) 感 訓 處 分 8.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刑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前 段 之 公 務 員? (A) 臺 北 市 市 長 (B) 民 間 拖 吊 業 者 執 行 拖 吊 之 人 員 (C) 農 田 水 利 會 辦 理 農 田 灌 溉 事 業 之 職 員 (D)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人 事 室 辦 理 獎 懲 任 免 之 人 員 (E) 飛 航 中 之 飛 機 機 長 9.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足 以 產 生 不 純 正 不 作 為 犯 之 保 證 人 地 位? 刑 法 1

(A) 汽 車 駕 駛 人 對 於 被 其 撞 傷 昏 倒 在 地 的 路 人 (B) 子 女 對 於 年 邁 臥 病 在 床 之 母 親 (C) 國 中 老 師 對 於 學 校 學 生 (D) 酒 店 老 闆 對 於 喝 醉 酒 欲 駕 車 離 去 的 酒 客 (E) 同 居 的 男 女 朋 友 10. 甲 臨 時 需 要 電 腦 撰 寫 報 告, 但 因 其 電 腦 故 障, 故 未 經 室 友 乙 同 意, 擅 自 使 用 乙 之 電 腦 雖 然 乙 的 電 腦 設 有 帳 號 密 碼, 不 過 因 甲 曾 多 次 無 意 間 看 過 乙 開 機 使 用 電 腦, 所 以 約 略 記 得 其 帳 號 密 碼 大 概 為 何, 經 過 幾 次 嘗 試 後, 終 於 輸 入 正 確 的 帳 號 密 碼, 進 入 乙 的 電 腦 內, 撰 寫 其 報 告 當 甲 寫 完 報 告 之 後, 乃 好 奇 地 瀏 覽 一 下 乙 儲 存 在 電 腦 中 的 日 記, 結 果 發 現 乙 原 來 是 同 性 戀 者 後 來, 甲 在 網 路 留 言 版 透 露 此 一 事 實, 致 使 乙 在 學 校 遭 受 許 多 人 以 異 樣 的 眼 光 看 待, 乙 痛 苦 難 堪 不 已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無 故 入 侵 電 腦 罪 (B) 無 故 窺 視 罪 (C) 無 故 洩 漏 電 腦 秘 密 罪 (D) 無 故 侵 入 住 居 罪 (E) 公 然 侮 辱 罪 11. 甲 於 夜 晚 攜 帶 長 形 水 果 刀 一 把 外 出, 行 經 一 棟 透 天 厝, 見 該 透 天 厝 漆 暗 無 光, 心 想 屋 內 應 該 無 人 在 家, 乃 起 意 入 內 行 竊 甲 先 破 壞 鐵 窗, 然 後 從 窗 戶 爬 入 一 樓 屋 內, 開 燈 後 以 目 光 搜 尋 財 物, 見 似 無 可 竊 之 物, 即 從 樓 梯 走 上 二 樓, 正 準 備 繼 續 搜 尋 財 物 時, 卻 被 起 床 上 洗 手 間 的 乙 所 發 現 甲 欲 逃 離 現 場, 乙 乃 上 前 攔 阻, 雙 方 相 互 拉 扯, 甲 因 掙 脫 不 成, 遂 萌 生 殺 害 乙 之 故 意, 拿 起 隨 身 攜 帶 之 水 果 刀 朝 乙 之 胸 部 頸 部 猛 刺 數 刀, 乙 身 受 重 傷 倒 地 血 流 不 止, 甲 始 得 以 逃 離, 當 乙 被 人 發 現 時, 業 已 氣 絕 多 時 依 實 務 見 解,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毀 損 罪 (B) 無 故 侵 入 住 居 罪 (C) 加 重 竊 盜 未 遂 罪 (D) 準 強 盜 罪 (E) 強 盜 殺 人 罪 12. 甲 基 於 幫 助 乙 殺 害 丙 之 故 意 而 提 供 開 山 刀 一 把 給 乙, 但 乙 卻 僅 想 要 教 訓 丙 而 將 其 砍 了 兩 刀, 並 未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成 立 傷 害 罪 之 幫 助 犯 (B) 乙 成 立 傷 害 罪 (C) 甲 成 立 殺 人 未 遂 罪 之 幫 助 犯 (D) 乙 成 立 殺 人 未 遂 罪 (E) 甲 無 罪 13. 關 於 強 盜 殺 人 罪,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須 先 著 手 於 強 盜 行 為 之 實 施, 後 為 殺 人 行 為 之 實 施 (B) 強 盜 未 遂 而 殺 人 既 遂, 成 立 強 盜 殺 人 既 遂 (C) 強 盜 既 遂 而 殺 人 未 遂, 成 立 強 盜 殺 人 既 遂 (D) 強 盜 之 客 體 與 殺 人 之 客 體 無 須 同 一 (E) 行 為 人 於 行 為 一 開 始 即 須 同 時 具 備 強 盜 故 意 與 殺 人 故 意 14. 下 列 何 者 為 刑 法 學 理 所 稱 之 集 合 犯? (A) 投 票 行 賄 罪 (B) 聚 眾 不 遵 令 解 散 罪 (C) 收 集 偽 造 貨 幣 罪 (D) 聚 眾 鬥 毆 罪 (E) 違 背 職 務 受 賄 罪 15. 甲 參 加 朋 友 乙 所 舉 辦 的 狂 歡 仲 夏 夜 派 對, 派 對 直 至 凌 晨 兩 點 結 束, 結 束 時 甲 因 喝 了 許 多 酒 而 走 起 路 來 東 搖 西 晃, 站 都 站 不 穩 乙 本 來 想 請 人 開 車 送 甲 回 家, 但 甲 堅 稱 自 己 沒 醉 而 執 意 自 行 開 車 回 家 在 甲 開 車 回 家 途 中, 行 經 一 個 路 邊 被 堆 滿 廢 棄 物 垃 圾 之 處, 由 於 甲 超 速 行 駛 且 未 能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竟 朝 該 廢 棄 物 垃 圾 堆 擦 撞 而 過 甲 以 為 自 己 祇 是 撞 到 廢 棄 物 而 已, 故 而 繼 續 往 前 行 駛, 但 事 實 上 甲 的 擦 撞 同 時 也 撞 傷 正 蹲 坐 在 該 廢 棄 物 垃 圾 堆 中 撿 拾 回 收 物 的 丙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罪 (B) 肇 事 逃 逸 罪 (C) 過 失 傷 害 罪 (D) 有 義 務 之 遺 棄 罪 (E) 毀 損 罪 刑 法 2

16. 警 察 甲 取 締 在 騎 樓 販 賣 紅 豆 餅 的 流 動 攤 販 乙, 乙 苦 苦 哀 求 表 示, 僅 是 混 口 飯 吃, 拜 託 不 要 開 罰 單, 但 甲 不 為 所 動, 仍 舊 開 了 罰 單 乙 接 過 罰 單, 非 常 生 氣 地 說 : 臭 警 察! 無 三 小 路 用, 只 會 欺 壓 小 老 百 姓!, 並 當 場 將 罰 單 撕 毀 甲 頓 時 非 常 生 氣, 乃 要 將 乙 連 同 其 攤 架 強 行 帶 回 派 出 所 處 理, 但 乙 不 願 同 行, 兩 人 僵 持 不 下 這 時 在 一 旁 等 候 公 車 的 T 大 學 法 律 系 三 年 級 的 丙, 看 見 此 一 幕 情 景, 認 為 警 察 無 權 將 乙 及 其 攤 架 強 制 帶 走, 於 是 挺 身 而 出, 將 兩 人 架 開, 並 因 用 力 過 猛, 致 使 甲 被 推 倒 跌 坐 在 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乙 成 立 侮 辱 公 務 員 罪 (B) 乙 成 立 對 於 執 行 職 務 公 務 員 強 暴 脅 迫 罪 (C) 乙 成 立 毀 損 公 務 上 掌 管 文 書 物 品 罪 (D) 丙 成 立 對 於 執 行 職 務 公 務 員 強 暴 脅 迫 罪 (E) 丙 無 罪 17. 刑 法 有 關 責 任 能 力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未 滿 十 四 歲 人 之 行 為, 不 罰 (B)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八 歲 人 之 行 為, 減 輕 其 刑 (C) 滿 八 十 歲 人 之 行 為, 不 罰 (D) 瘖 啞 人 之 行 為, 減 輕 其 刑 (E)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違 法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不 罰 18. 甲 係 民 間 合 會 ( 互 助 會 ) 之 會 首, 其 冒 用 會 腳 乙 的 名 義, 在 標 單 上 寫 上 乙 的 姓 名 與 出 標 的 底 標 利 息, 取 得 得 標 金 額 依 實 務 見 解, 甲 應 成 立 哪 些 罪? (A) 偽 造 署 押 罪 (B) 偽 造 私 文 書 罪 (C) 偽 造 準 私 文 書 罪 (D) 詐 欺 取 財 罪 (E) 侵 占 罪 19. 甲 在 捷 運 站 出 口 處 拾 獲 乙 所 遺 失 的 皮 夾, 內 有 新 台 幣 二 千 元 銀 行 提 款 卡 一 張 身 分 證 一 張 捷 運 悠 遊 卡 一 張 ( 內 儲 值 有 二 百 五 十 元 ) 甲 將 二 千 元 與 悠 遊 卡 放 入 口 袋 內, 然 後 持 該 提 款 卡 至 附 近 銀 行 提 款 機 提 款, 甲 依 照 乙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胡 亂 排 列 組 合, 結 果 竟 然 猜 中 乙 之 提 款 卡 的 密 碼, 甲 從 乙 的 戶 頭 裡 提 領 了 三 萬 元, 最 後 甲 將 乙 之 皮 夾 連 同 提 款 卡 身 分 證 等 丟 棄 到 路 邊 排 水 溝 內 依 實 務 見 解,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普 通 侵 占 罪 (B) 侵 占 遺 失 物 罪 (C) 不 正 利 用 自 動 付 款 設 備 罪 (D) 竊 盜 罪 (E) 毀 損 罪 20. 台 灣 人 民 甲 向 大 陸 人 民 乙 騙 稱, 可 以 為 其 十 七 歲 之 丙 女 安 排 至 台 灣 從 事 優 渥 的 工 作, 乙 信 以 為 真, 於 是 便 同 意 其 女 丙 跟 隨 甲 至 台 灣 來, 但 事 實 上 甲 係 打 算 將 丙 女 賣 給 色 情 應 召 站 丙 女 被 騙 到 台 灣 來 之 後, 其 行 動 自 由 便 完 全 受 到 控 制 數 週 之 後, 甲 將 丙 押 至 丁 所 開 設 之 色 情 應 召 站, 將 其 賣 給 丁, 但 當 甲 正 準 備 離 去 時, 未 料 該 色 情 應 召 站 正 好 被 警 察 所 查 獲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意 圖 營 利 詐 術 使 人 出 國 罪 (B) 和 誘 罪 (C) 妨 害 家 庭 之 略 誘 罪 (D) 意 圖 使 人 性 交 猥 褻 而 買 賣 質 押 人 口 罪 (E) 意 圖 使 人 性 交 猥 褻 而 引 誘 容 留 媒 介 罪 21. 有 關 空 白 刑 法 的 內 涵 或 實 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22 號 解 釋 意 旨, 若 所 為 授 權 有 科 罰 行 為 內 容 不 能 預 見, 須 從 行 政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行 政 命 令 中, 始 能 確 知, 則 與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之 意 旨 不 符 (B) 具 有 委 任 立 法 之 性 質 (C) 空 白 刑 法 之 授 權 目 的 內 容 及 範 圍 應 具 體 明 確 (D) 禁 止 內 容 除 委 之 於 其 他 法 律 外, 亦 可 委 之 於 行 政 規 章 或 命 令 (E) 違 背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22. 颱 風 天, 甲 開 工 程 救 險 車 鳴 笛 前 往 救 災 途 中, 闖 紅 燈 撞 死 路 人 乙, 因 為 乙 雖 看 到 但 仍 無 視 鳴 笛 中 的 工 程 救 險 車, 執 意 橫 越 馬 路,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之 行 為 與 乙 之 死 亡 間 不 具 因 果 關 係 刑 法 3

(B) 相 當 性 的 認 定, 依 實 務 見 解, 乃 是 依 據 一 般 的 經 驗 法 則, 綜 合 當 時 所 存 在 之 一 切 事 實, 為 客 觀 的 事 後 審 查 (C) 甲 開 車 闖 紅 燈 行 為, 仍 在 法 律 所 容 許 引 起 危 險 之 範 圍 內 (D) 對 於 乙 的 死 亡 結 果 言, 甲 的 行 為 具 客 觀 可 歸 責 性, 不 具 相 當 的 因 果 關 係 (E) 甲 之 行 為 與 乙 之 死 亡 間 雖 具 因 果 關 係, 但 甲 的 行 為 不 具 客 觀 可 歸 責 性 23. 甲 因 乙 欠 錢 不 還, 恐 乙 逃 跑, 故 至 乙 之 工 廠 搬 走 物 品,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若 尚 可 得 到 相 關 機 關 之 援 助, 則 亦 得 行 此 自 助 行 為 (B) 甲 若 尚 可 得 到 相 關 機 關 之 援 助, 則 不 得 行 此 自 助 行 為 (C) 自 助 行 為 之 實 施 須 足 以 保 護 自 己 權 利, 且 此 權 利 亦 包 括 已 罹 於 消 滅 時 效 之 請 求 權 (D) 若 甲 主 觀 上 具 有 搶 奪 意 思, 被 逮 捕 後 才 主 張 其 為 自 助 行 為, 因 為 乙 欠 錢 不 還 是 事 實, 此 際 甲 仍 可 主 張 阻 卻 違 法 (E) 自 助 行 為 得 阻 卻 違 法 24. 甲 欲 殺 乙, 誤 認 丙 為 乙, 而 將 丙 殺 害,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此 係 構 成 要 件 等 價 之 客 體 錯 誤 (B) 此 係 構 成 要 件 不 等 價 之 客 體 錯 誤 (C) 此 係 客 體 等 價 之 打 擊 錯 誤 (D) 對 於 丙, 甲 僅 成 立 刑 法 二 百 七 十 六 條 過 失 致 死 罪 (E) 對 於 丙, 甲 仍 成 立 刑 法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普 通 殺 人 既 遂 罪 25. 關 於 刑 法 第 十 六 條 法 律 之 不 知 與 錯 誤,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是 有 關 違 法 性 錯 誤 的 規 定 條 文 (B) 但 書 規 定 內 容 為 可 以 按 其 情 節,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C) 不 得 因 不 知 法 律 之 情 況 若 為 可 以 避 免, 則 可 以 按 其 情 節 阻 卻 其 罪 責, 而 不 成 立 犯 罪 (D) 不 得 因 不 知 法 律 之 情 況 若 為 無 法 避 免, 則 須 有 正 當 理 由, 方 有 可 能 免 責 (E) 類 型 之 一 為 誤 認 自 己 之 行 為 為 法 律 所 許 可 26. 警 員 甲 於 巡 邏 途 中, 遇 見 行 跡 可 疑 之 乙, 乃 向 前 盤 查, 此 時 見 乙 手 伸 向 乙 所 著 西 裝 之 內 袋, 甲 誤 以 為 乙 欲 掏 手 槍 反 抗 ( 實 際 上 乙 欲 拿 手 帕 擦 汗 ), 乃 開 槍 擊 傷 乙 試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此 為 典 型 的 誤 想 防 衛 問 題 (B) 甲 之 行 為 該 當 刑 法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傷 害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此 係 因 客 觀 上 至 少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及 主 觀 上 具 有 認 識 並 決 意 為 之 (C) 甲 之 行 為 不 具 違 法 性, 因 為 當 甲 誤 以 為 乙 將 反 抗 時, 主 觀 上 認 知 自 己 生 命 將 受 嚴 重 威 脅, 雖 然 事 後 客 觀 判 斷, 並 無 此 威 脅, 故 可 主 張 正 當 防 衛 (D) 就 一 般 客 觀 第 三 人 之 立 場, 甲 在 當 時 無 法 認 識 乙 無 侵 害 事 實 之 可 能 性, 故 甲 可 阻 卻 罪 責 (E) 甲 之 錯 誤 是 客 觀 上 可 避 免 而 不 避 免 者, 故 僅 可 能 酌 情 減 輕 其 刑 27. 警 員 甲 奉 命 逮 捕 槍 擊 要 犯 乙, 此 涉 及 刑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依 法 令 之 行 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乙 若 以 武 力 抵 抗, 甲 亦 可 以 武 力 排 除 (B) 若 乙 扔 出 武 器 向 甲 投 降, 甲 為 預 防 萬 一, 仍 可 開 槍 將 乙 擊 斃 (C) 若 甲 之 長 官 指 示 須 對 乙 格 殺 勿 論, 則 甲 即 可 依 本 條 規 定 將 乙 擊 斃 (D) 若 命 令 是 否 違 法, 非 甲 所 能 明 知, 則 甲 可 主 張 阻 卻 違 法 (E) 若 符 合 本 條 之 規 定, 則 甲 之 行 為 得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28. 有 關 正 犯 與 共 犯 問 題,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依 實 務 見 解, 甲 分 別 邀 約 乙 丙 犯 罪, 若 乙 丙 間 彼 此 並 無 直 接 之 意 思 聯 絡, 亦 無 礙 於 其 為 共 同 正 犯 之 成 立 (B) 依 實 務 見 解, 夫 妻 如 屬 共 同 教 唆 偽 證, 應 就 教 唆 行 為 共 同 負 責, 無 刑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適 用 (C) 刑 法 上 之 幫 助 犯 係 指 以 幫 助 之 意 思, 對 於 正 犯 資 以 助 力, 同 時 參 與 實 施 犯 罪 之 行 為 者 而 言 (D) 幫 助 犯 仍 有 獨 立 性, 如 無 他 人 犯 罪 行 為 之 存 在, 幫 助 犯 亦 可 成 立 (E) 甲 恐 嚇 乙 時, 丙 在 旁 助 勢, 攔 阻 乙 之 去 路, 則 丙 應 論 以 幫 助 犯, 而 非 共 同 正 犯 刑 法 4

29. 關 於 追 訴 權 時 效,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追 訴 權 之 時 效, 因 起 訴 而 停 止 進 行 (B) 犯 最 重 本 刑 為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未 滿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者, 追 訴 權 時 效 為 十 年 (C) 諭 知 公 訴 不 受 理 判 決 未 確 定 前, 停 止 原 因 擬 制 消 滅 (D) 因 程 序 上 理 由 終 結 自 訴 未 確 定 前, 停 止 原 因 擬 制 消 滅 (E) 因 被 告 逃 匿 而 通 緝, 不 能 開 始 或 繼 續, 而 其 期 間 已 達 第 八 十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期 間 三 分 之 一 者, 停 止 原 因 擬 制 消 滅 30. 甲 駕 駛 砂 石 車 違 規 闖 紅 燈, 撞 死 乙 丙 兩 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之 行 為 可 能 成 立 兩 個 過 失 致 死 罪 及 兩 個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B) 過 失 致 死 罪 與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之 間, 因 為 均 侵 害 同 一 生 命 法 益, 故 成 立 法 條 競 合 (C) 過 失 致 死 罪 與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之 間, 具 有 特 別 關 係, 故 排 斥 普 通 過 失 致 死 罪 之 適 用 (D) 甲 同 時 撞 死 乙 丙 兩 人, 應 成 立 想 像 競 合 犯, 僅 論 一 個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即 可, 但 在 罪 名 宣 示 上 ( 指 法 官 於 判 決 主 文 中 ), 須 明 白 宣 示 甲 觸 犯 兩 個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E) 本 例 屬 異 種 想 像 競 合 之 類 型 31.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一 段 某 賓 館, 甲 婦 正 與 乙 男 行 姦 之 際 被 其 夫 丙 撞 見, 丙 於 氣 憤 之 餘 追 殺 乙,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若 丙 從 中 山 北 路 一 段 2 號 一 路 追 殺 至 中 山 北 路 一 段 50 號, 則 可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殺 人 罪 (B) 若 丙 一 路 追 殺 至 天 涯 海 角 ( 例 如 高 雄 市 ), 則 可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殺 人 罪 (C) 若 丙 一 路 追 殺 至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中 間 因 體 力 不 繼, 休 息 三 次, 每 次 各 五 分 鐘, 則 可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殺 人 罪 (D) 若 丙 於 該 賓 館 內 休 息 至 次 日, 始 追 殺 乙, 則 可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殺 人 罪 (E) 若 行 姦 行 為 並 不 能 引 起 一 般 人 之 公 憤, 僅 丙 個 人 無 法 接 受 此 一 你 情 我 願 之 事 實, 則 可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殺 人 罪 32. 甲 開 車 載 其 正 讀 台 北 市 某 國 小 之 子 乙 前 往 學 校, 途 中 車 未 熄 火 臨 時 停 於 超 商 前, 甲 下 來 買 麵 包 以 做 為 乙 之 早 餐, 此 際 丙 正 巧 經 過, 趁 甲 正 於 超 商 內 時, 臨 時 起 意 開 甲 車 逃 走, 並 同 時 帶 走 正 處 熟 睡 當 中 之 乙 至 高 雄 市, 並 將 甲 車 賣 於 住 於 高 雄 市 之 丁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將 乙 留 在 車 上,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有 義 務 者 之 遺 棄 罪 (B) 丙 將 甲 車 開 走,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之 普 通 竊 盜 罪 (C) 丙 將 乙 帶 走, 因 為 乙 處 於 熟 睡 之 中, 故 不 能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二 條 第 一 項 之 剝 奪 他 人 行 動 自 由 罪 (D) 丙 將 乙 帶 走,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普 通 略 誘 未 成 年 人 罪 (E) 丙 將 甲 車 賣 給 丁,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之 侵 占 罪 33. 在 徵 信 社 工 作 之 甲 女 欲 取 得 警 察 機 關 機 密 資 料, 與 警 員 乙 合 意 提 供 性 服 務, 再 由 乙 交 付 職 務 機 密 資 料 給 甲,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例 可 成 立 受 賄 罪, 因 為 甲 女 之 性 服 務, 亦 是 某 種 不 正 利 益 (B) 若 甲 女 並 未 提 供 性 服 務, 而 是 讓 警 員 乙 相 信 甲 女 有 辦 法 讓 其 升 官, 則 不 成 立 受 賄 罪, 因 為 受 賄 罪 的 客 體 並 不 含 此 種 無 形 利 益 (C) 若 甲 乙 兩 人 發 生 性 行 為 後, 在 休 息 聊 天 之 際, 警 員 乙 於 心 花 怒 放 之 餘, 方 才 提 到 此 機 密 資 料, 甲 女 方 要 求 此 機 密 資 料, 則 仍 成 立 受 賄 罪 (D) 若 甲 女 同 時 各 給 十 萬 元 給 警 員 乙 及 警 員 丙, 乙 丙 兩 人 則 提 供 其 各 自 所 有 之 機 密 資 料 給 甲 女, 則 甲 女 係 一 行 為 觸 犯 數 罪 名, 應 從 一 重 處 斷 (E) 受 賄 罪, 不 論 其 受 賄 出 於 收 受 人 之 自 動 或 被 動 均 應 成 立 34. 颱 風 天, 負 責 管 理 疏 洪 道 水 門 開 關 之 公 務 員 甲, 依 規 定 於 關 閉 水 門 時, 須 事 先 警 告, 但 甲 因 醉 酒 緣 故, 忘 記 其 未 提 警 告, 即 逕 自 關 閉 水 門, 造 成 水 門 外 正 在 遊 玩 之 乙 被 洪 水 沖 走 溺 斃, 此 涉 及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條 公 務 員 廢 弛 職 務 釀 成 災 害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刑 法 5

(A) 若 本 罪 成 立, 在 主 觀 上, 甲 成 立 本 罪 之 故 意 ( 屬 明 知 並 有 意 使 其 發 生 者 ) (B) 本 罪 之 災 害 係 包 括 自 然 災 害 與 人 為 災 害, 惟 解 釋 上 應 指 損 害 重 大 法 益 之 災 害, 故 包 含 本 例 中 乙 之 溺 斃 (C) 就 責 任 能 力 部 分, 甲 不 可 主 張 刑 法 第 十 九 條 以 阻 卻 罪 責 (D) 甲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殺 人 罪 (E) 本 罪 屬 數 罪 併 罰 35. 違 規 營 業 之 攤 販 甲 遭 警 員 乙 取 締, 試 依 據 甲 之 回 應 方 式, 指 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若 甲 於 次 日 寄 上 充 滿 粗 話 的 卡 片 給 乙, 則 甲 不 成 立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條 侮 辱 公 務 員 罪 (B) 若 乙 非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則 甲 不 成 立 侮 辱 公 務 員 罪 (C) 若 甲 於 不 特 定 人 前 以 粗 話 辱 罵 乙, 則 甲 不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九 條 第 一 項 公 然 侮 辱 罪 (D) 若 甲 於 多 數 人 前 以 粗 話 辱 罵 乙, 則 甲 成 立 公 然 侮 辱 罪 (E) 若 乙 係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則 甲 即 使 以 和 平 方 式 抗 議, 仍 成 立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妨 害 公 務 罪 36. 恐 怖 份 子 甲 向 非 法 示 威 遊 行 之 群 眾 扔 擲 一 顆 炸 彈, 炸 死 乙, 炸 斷 丙 之 左 手, 炸 毀 丁 汽 車,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對 於 炸 死 乙, 甲 有 殺 人 之 直 接 故 意, 成 立 刑 法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B) 對 於 炸 斷 丙 左 手, 甲 亦 具 傷 害 之 直 接 故 意,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C) 對 於 炸 斷 丙 左 手, 甲 亦 具 重 傷 之 間 接 故 意, 成 立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D) 對 於 遊 行 群 眾, 甲 成 立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條 妨 害 集 會 罪 (E) 本 例 屬 想 像 競 合 37. 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參 與 犯 罪 結 社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二 人 以 上 即 可 成 立 (B) 以 犯 特 定 之 罪 為 目 的 而 組 織 之 團 體 (C) 其 結 合 通 常 為 時 短 暫 (D) 不 問 參 加 犯 罪 活 動 與 否, 犯 罪 即 屬 成 立 (E) 其 行 為 是 否 仍 在 繼 續 中, 以 其 有 無 持 續 參 加 活 動 或 保 持 聯 絡 為 斷 38. 甲 吸 食 毒 品 後 開 車, 因 藥 效 發 作, 車 輛 蛇 行, 撞 傷 行 人 乙, 乙 倒 地 不 起, 甲 見 狀 後 卻 加 速 逃 逸,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吸 食 毒 品 後 開 車, 客 觀 上 不 成 立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條 之 三 重 大 違 背 義 務 致 交 通 危 險 罪, 因 本 罪 之 成 立, 客 觀 上 僅 限 於 酒 類 (B) 甲 撞 傷 乙 後 加 速 逃 逸, 構 成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條 之 四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罪, 因 主 觀 上 甲 具 備 肇 事 逃 逸 故 意 (C) 甲 撞 傷 乙 後 加 速 逃 逸, 不 構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遺 棄 罪, 因 甲 不 具 保 證 人 地 位 (D) 甲 撞 傷 乙 後 加 速 逃 逸, 構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遺 棄 罪, 因 為 甲 具 保 證 人 地 位 (E) 本 例 就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條 之 四 與 刑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間 屬 法 條 競 合 39. 關 於 強 盜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九 條 準 強 盜 罪 所 謂 當 場, 不 包 括 已 離 盜 所 而 尚 在 他 人 跟 蹤 追 躡 中 者 (B) 若 竊 盜 或 搶 奪 不 成 立 時, 不 能 以 準 強 盜 罪 論 (C) 準 強 盜 罪 與 強 盜 罪 均 為 當 場 施 以 強 暴 脅 迫 至 使 不 能 抗 拒 為 構 成 要 件 (D) 攜 帶 假 手 槍, 冒 充 真 槍 以 威 脅 事 主 奪 取 財 物, 已 達 於 使 人 不 能 抗 拒 之 程 度, 成 立 強 盜 罪 (E) 奪 取 財 物 時, 用 手 放 入 衣 袋, 裝 作 手 槍, 使 被 害 人 不 能 抗 拒, 成 立 搶 奪 罪 40. 甲 被 公 司 裁 員, 至 餐 廳 用 餐 後, 未 付 錢 即 藉 機 離 開, 並 搭 計 程 車 遠 逃, 至 某 偏 遠 處 後 隨 即 對 司 機 乙 出 言 威 脅, 不 但 拒 付 車 資, 且 喝 令 乙 交 出 身 上 所 有 現 金 後 離 去,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至 餐 廳 白 吃 白 喝, 乃 是 施 用 詐 術, 使 相 對 人 陷 於 錯 誤, 進 而 處 分 財 產 之 詐 欺 行 為 (B) 甲 對 司 機 乙 出 言 威 脅 拒 付 車 資 之 行 為, 因 取 得 財 產 上 利 益,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恐 嚇 取 財 既 遂 罪 (C) 甲 搭 計 程 車 至 某 偏 遠 處 後 拒 付 車 資, 因 取 得 財 產 上 利 益,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詐 欺 得 利 罪 刑 法 6

(D) 甲 對 乙 出 言 威 脅, 喝 令 乙 交 出 身 上 現 金 後 離 去,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之 強 盜 罪 (E) 本 例 屬 數 罪 併 罰 41. 下 列 何 者 適 用 我 國 刑 法? (A) 我 國 駐 外 代 表 在 日 本 收 受 僑 民 的 金 錢, 提 供 較 便 利 的 服 務 (B) 外 國 人 在 美 國 殺 害 我 國 人 民 (C) 我 國 公 務 員 利 用 出 差 到 美 國 期 間 發 生 通 姦 行 為 (D) 泰 國 人 在 我 國 領 海 外 的 海 洛 因 毒 品 交 易 行 為 (E) 我 國 人 民 在 越 南 從 事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42.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為 重 傷 害? (A) 將 人 頭 髮 理 光, 使 其 失 去 保 護 功 能 (B) 潑 人 硫 酸 毀 其 容 貌 (C) 重 擊 他 人 脾 臟, 造 成 破 裂 損 壞 而 須 切 除 (D) 打 籃 球 時 撞 歪 別 人 的 鼻 樑 (E) 將 人 腳 筋 砍 斷 43. 關 於 結 果 加 重 犯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須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才 能 適 用 (B) 故 意 實 行 基 本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C) 加 重 結 果 須 因 過 失 行 為 所 造 成 (D) 行 為 人 須 能 預 見 加 重 結 果 (E) 加 重 結 果 與 基 本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無 須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44. 罰 金 易 服 勞 役,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不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A) 易 服 勞 役 期 間 逾 一 年 (B) 易 服 勞 役 期 間 逾 六 月 (C) 應 執 行 逾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併 科 之 罰 金 (D) 應 執 行 逾 六 月 有 期 徒 刑 併 科 之 罰 金 (E) 因 身 心 健 康 之 關 係, 執 行 社 會 勞 動 顯 有 困 難 45. 數 罪 併 罰, 分 別 宣 告 其 罪 之 刑, 再 定 其 應 執 行 刑,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宣 告 之 最 重 刑 為 死 刑 者, 不 執 行 他 刑 但 罰 金 及 從 刑 不 在 此 限 (B) 宣 告 多 數 有 期 徒 刑 者, 於 各 刑 中 之 最 短 期 以 上, 最 長 期 以 下, 定 其 刑 期 (C) 宣 告 多 數 褫 奪 公 權 者, 僅 就 其 中 最 長 期 間 執 行 之 (D) 宣 告 多 數 罰 金 者, 於 各 刑 中 之 最 少 金 額 以 上, 最 高 金 額 以 下, 定 其 金 額 (E) 宣 告 多 數 沒 收 者, 分 別 執 行 之 46. 下 列 關 於 累 犯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假 釋 出 獄 人 於 假 釋 中 因 不 小 心 發 生 車 禍, 撞 死 人, 應 成 立 累 犯 (B) 緩 刑 期 滿 而 緩 刑 宣 告 未 經 撤 銷 者, 因 缺 錢, 而 搶 劫 超 商, 應 成 立 累 犯 (C) 假 釋 出 獄 人 於 假 釋 中 因 缺 錢, 而 搶 劫 超 商, 應 成 立 累 犯 (D) 累 犯, 加 重 本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E) 累 犯 須 服 刑 逾 三 分 之 二, 而 有 悛 悔 實 據 者, 由 監 獄 報 請 法 務 部, 得 許 假 釋 出 獄 47. 關 於 保 護 管 束,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犯 強 制 猥 褻 罪 而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得 付 保 護 管 束 (B) 犯 搶 奪 罪 而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C) 假 釋 出 獄 者,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D) 施 用 毒 品 而 受 緩 刑 宣 告 並 命 戒 癮 治 療 者,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E) 強 制 工 作 處 分, 按 其 情 形 得 以 保 護 管 束 代 之 48. 下 列 何 者 處 罰 預 備 犯? (A) 殺 害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罪 (C)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E) 放 火 燒 燬 現 非 供 人 使 用 住 宅 罪 (B) 強 盜 罪 (D) 擄 人 勒 贖 罪 刑 法 7

49. 關 於 想 像 競 合 犯,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必 須 是 行 為 單 數 而 實 現 數 個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B) 必 須 是 數 個 不 同 的 罪 名 (C) 從 一 重 處 斷 是 指 按 法 定 刑 最 重 的 罪 名 來 決 定 (D) 法 定 刑 為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必 定 重 於 法 定 刑 為 拘 役 之 罪 (E) 法 定 刑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重 於 法 定 刑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50.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何 者 為 業 務 過 失 行 為? (A) 無 照 密 醫, 行 醫 不 慎 造 成 病 人 死 亡 (B) 砂 石 車 駕 駛 假 日 開 自 家 轎 車 載 家 人 出 遊, 不 慎 撞 死 路 人 (C) 護 理 人 員 未 三 讀 五 對 給 錯 藥, 造 成 病 人 死 亡 (D) 以 符 水 為 人 治 病 維 生 的 巫 婆, 囑 咐 病 人 勿 就 醫 而 造 成 病 人 死 亡 (E) 建 築 師 依 建 築 相 關 規 範 設 計 監 造 房 舍, 但 遇 到 千 年 難 得 一 見 的 大 地 震, 房 舍 倒 塌 壓 死 人 51. 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條 妨 害 公 務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所 要 保 護 的 是 公 務 員 合 法 職 務 行 為 的 社 會 法 益 (B) 公 務 員 職 務 行 為 只 須 形 式 上 有 合 法 依 據 即 可 (C) 行 為 主 體 僅 限 於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的 對 象 (D) 意 圖 使 公 務 員 辭 職, 而 加 以 脅 迫, 亦 構 成 本 罪 (E) 本 罪 處 罰 未 遂 犯 52. 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條 公 然 聚 眾 不 解 散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為 純 正 不 作 為 犯 (B) 本 罪 為 妨 害 秩 序 的 危 險 犯 (C) 須 該 管 公 務 員 已 下 達 解 散 命 令 三 次 以 上, 仍 置 之 不 理 而 不 解 散, 才 會 成 立 本 罪 (D) 依 實 務 見 解, 若 下 達 第 五 次 解 散 命 令 後, 群 眾 才 開 始 解 散, 仍 應 以 本 罪 論 處 (E) 首 謀 者 的 法 定 刑 較 其 他 參 與 群 眾 為 重 53. 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條 偽 證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行 為 主 體 須 有 特 定 身 分 (B) 證 人 於 司 法 警 察 詢 問 時, 未 據 實 陳 述, 可 論 以 本 罪 (C) 依 實 務 見 解, 證 人 虛 偽 陳 述 的 內 容, 對 於 案 件 並 無 重 要 關 係 者, 不 成 立 本 罪 (D) 證 人 於 所 虛 偽 陳 述 之 案 件 裁 判 確 定 前 自 白 者, 應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E)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證 人 不 會 成 立 本 罪 54. 關 於 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條 略 誘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為 繼 續 犯 (B) 被 誘 人 若 無 家 庭 或 其 他 監 督 權 人 存 在, 本 罪 不 成 立 (C) 依 實 務 見 解, 未 滿 二 十 歲 的 已 婚 婦 女, 離 婚 後 仍 可 成 為 本 罪 客 體 (D) 和 誘 十 六 歲 男 女, 以 略 誘 罪 論 (E) 於 裁 判 確 定 前 送 回 被 略 誘 人, 得 減 輕 其 刑 55. 關 於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條 普 通 賭 博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為 必 要 的 參 與 犯 (B) 賭 博 輸 贏 是 決 定 於 偶 然 的 事 實 (C) 在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五 星 級 飯 店 中, 租 一 房 間 供 特 定 人 聚 賭, 得 成 立 本 罪 (D) 當 場 賭 博 的 器 具, 不 問 屬 於 犯 人 與 否, 沒 收 之 (E) 以 裸 奔 為 賭 注, 得 成 立 本 罪 56. 甲 因 缺 錢 花 用, 決 定 持 90 手 槍 搶 超 商, 在 其 進 入 超 商 後, 即 持 槍 命 店 員 乙 將 錢 交 出, 乙 不 從, 甲 於 是 朝 天 花 板 開 了 一 槍, 結 果 店 內 顧 客 丙 受 到 驚 嚇 竟 心 臟 病 發 死 亡 甲 見 狀, 亦 受 驚 嚇, 拔 腿 就 跑, 而 未 取 走 任 何 金 錢 及 物 品 請 問 甲 成 立 何 罪? 刑 法 8

(A) 殺 人 罪 (B) 過 失 致 死 罪 (C) 強 盜 致 死 罪 (D) 強 盜 未 遂 罪 (E) 持 有 槍 枝 罪 57. 甲 剛 經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為 稅 務 稽 查 員, 尚 未 到 職 其 友 乙 因 公 司 逃 漏 稅 事 件 正 由 甲 將 分 發 的 稅 捐 機 關 處 理 中, 乙 打 聽 到 該 案 將 由 甲 負 責, 於 是 向 甲 請 託, 希 望 免 予 處 罰 甲 要 求 二 十 萬 元 為 酬 勞, 乙 答 應 並 先 付 十 萬 元, 其 餘 事 成 後 再 付 甲 報 到 後, 發 現 該 案 係 由 丙 負 責, 於 是 拿 出 五 萬 元 交 丙, 代 乙 向 丙 關 說, 希 望 免 予 處 罰, 但 被 丙 當 場 拒 絕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成 立 違 背 職 務 的 受 賄 罪 (B) 甲 成 立 準 受 賄 罪 (C) 甲 成 立 違 背 職 務 的 行 賄 罪 (D) 乙 成 立 違 背 職 務 的 行 賄 罪 (E) 乙 無 罪 58. 某 次 高 速 公 路 發 生 車 禍 事 故 後, 最 早 到 達 現 場 之 民 間 拖 吊 車 駕 駛 甲, 發 現 駕 駛 人 乙 當 場 死 亡, 乘 客 丙 則 呈 現 昏 迷 狀 態 ; 甲 發 現 乙 手 上 有 一 隻 鑽 錶, 丙 身 上 有 壹 萬 元 現 金, 於 是 將 鑽 錶 及 壹 萬 元 現 金 取 走, 隨 後 乙 之 家 屬 趕 赴 現 場, 詢 問 甲 是 否 看 到 乙 的 鑽 錶, 甲 告 以 不 知 情 卻 在 下 班 後 將 該 鑽 錶 典 當 獲 利 十 萬 元 請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取 走 乙 鑽 錶 部 分,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B) 取 走 乙 鑽 錶 部 分, 成 立 業 務 侵 占 罪 (C) 取 走 乙 鑽 錶 部 分, 成 立 詐 欺 取 財 罪 (D) 取 走 丙 壹 萬 元 部 分,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E) 取 走 丙 壹 萬 元 部 分, 成 立 業 務 侵 占 罪 59. 甲 雇 用 職 業 殺 手 乙 殺 丙, 乙 傍 晚 埋 伏 在 丙 家 門 外 等 待 丙 下 班 回 家, 結 果 丙 與 其 老 婆 丁 一 起 返 家, 乙 立 即 開 槍 射 丙, 結 果 不 慎 將 丁 擊 斃 請 問 甲 乙 成 立 哪 些 罪? (A) 甲 成 立 教 唆 殺 人 罪 (B) 甲 成 立 教 唆 殺 人 未 遂 罪 (C) 乙 成 立 殺 人 罪 (D) 乙 成 立 殺 人 未 遂 罪 (E) 乙 成 立 過 失 致 死 罪 60. 甲 與 乙 素 有 恩 怨, 甲 知 乙 非 常 在 意 自 己 禿 頭 一 事, 某 日 兩 人 在 廟 會 場 合 碰 面, 甲 為 使 乙 出 糗, 趁 乙 不 注 意 時 將 其 假 髮 扯 走, 並 且 迅 速 跑 離 現 場, 獨 留 一 臉 茫 然 無 措 的 乙 在 現 場, 隨 後 甲 雖 將 假 髮 放 回 乙 的 車 上, 該 假 髮 卻 因 扯 下 造 成 損 壞 無 法 再 戴 回 請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公 然 侮 辱 罪 (B) 強 制 罪 (C) 毀 損 罪 (D) 搶 奪 罪 (E) 強 盜 罪 61. 下 列 何 者 適 用 我 國 刑 法? (A) 我 國 駐 外 代 表 在 日 本 收 受 僑 民 的 金 錢, 提 供 較 便 利 的 服 務 (B) 外 國 人 在 美 國 殺 害 我 國 人 民 (C) 我 國 公 務 員 利 用 出 差 到 美 國 期 間 發 生 通 姦 行 為 (D) 泰 國 人 在 我 國 領 海 外 的 海 洛 因 毒 品 交 易 行 為 (E) 我 國 人 民 在 越 南 從 事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62.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為 重 傷 害? (A) 將 人 頭 髮 理 光, 使 其 失 去 保 護 功 能 (B) 潑 人 硫 酸 毀 其 容 貌 (C) 重 擊 他 人 脾 臟, 造 成 破 裂 損 壞 而 須 切 除 (D) 打 籃 球 時 撞 歪 別 人 的 鼻 樑 (E) 將 人 腳 筋 砍 斷 63. 關 於 結 果 加 重 犯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須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才 能 適 用 (B) 故 意 實 行 基 本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C) 加 重 結 果 須 因 過 失 行 為 所 造 成 (D) 行 為 人 須 能 預 見 加 重 結 果 (E) 加 重 結 果 與 基 本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無 須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64. 罰 金 易 服 勞 役,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不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刑 法 9

(A) 易 服 勞 役 期 間 逾 一 年 (B) 易 服 勞 役 期 間 逾 六 月 (C) 應 執 行 逾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併 科 之 罰 金 (D) 應 執 行 逾 六 月 有 期 徒 刑 併 科 之 罰 金 (E) 因 身 心 健 康 之 關 係, 執 行 社 會 勞 動 顯 有 困 難 65. 數 罪 併 罰, 分 別 宣 告 其 罪 之 刑, 再 定 其 應 執 行 刑,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宣 告 之 最 重 刑 為 死 刑 者, 不 執 行 他 刑 但 罰 金 及 從 刑 不 在 此 限 (B) 宣 告 多 數 有 期 徒 刑 者, 於 各 刑 中 之 最 短 期 以 上, 最 長 期 以 下, 定 其 刑 期 (C) 宣 告 多 數 褫 奪 公 權 者, 僅 就 其 中 最 長 期 間 執 行 之 (D) 宣 告 多 數 罰 金 者, 於 各 刑 中 之 最 少 金 額 以 上, 最 高 金 額 以 下, 定 其 金 額 (E) 宣 告 多 數 沒 收 者, 分 別 執 行 之 66. 下 列 關 於 累 犯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假 釋 出 獄 人 於 假 釋 中 因 不 小 心 發 生 車 禍, 撞 死 人, 應 成 立 累 犯 (B) 緩 刑 期 滿 而 緩 刑 宣 告 未 經 撤 銷 者, 因 缺 錢, 而 搶 劫 超 商, 應 成 立 累 犯 (C) 假 釋 出 獄 人 於 假 釋 中 因 缺 錢, 而 搶 劫 超 商, 應 成 立 累 犯 (D) 累 犯, 加 重 本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E) 累 犯 須 服 刑 逾 三 分 之 二, 而 有 悛 悔 實 據 者, 由 監 獄 報 請 法 務 部, 得 許 假 釋 出 獄 67. 關 於 保 護 管 束,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犯 強 制 猥 褻 罪 而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得 付 保 護 管 束 (B) 犯 搶 奪 罪 而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C) 假 釋 出 獄 者,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D) 施 用 毒 品 而 受 緩 刑 宣 告 並 命 戒 癮 治 療 者,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E) 強 制 工 作 處 分, 按 其 情 形 得 以 保 護 管 束 代 之 68. 下 列 何 者 處 罰 預 備 犯? (A) 殺 害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罪 (C)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E) 放 火 燒 燬 現 非 供 人 使 用 住 宅 罪 (B) 強 盜 罪 (D) 擄 人 勒 贖 罪 69. 關 於 想 像 競 合 犯,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必 須 是 行 為 單 數 而 實 現 數 個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B) 必 須 是 數 個 不 同 的 罪 名 (C) 從 一 重 處 斷 是 指 按 法 定 刑 最 重 的 罪 名 來 決 定 (D) 法 定 刑 為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必 定 重 於 法 定 刑 為 拘 役 之 罪 (E) 法 定 刑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重 於 法 定 刑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70.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何 者 為 業 務 過 失 行 為? (A) 無 照 密 醫, 行 醫 不 慎 造 成 病 人 死 亡 (B) 砂 石 車 駕 駛 假 日 開 自 家 轎 車 載 家 人 出 遊, 不 慎 撞 死 路 人 (C) 護 理 人 員 未 三 讀 五 對 給 錯 藥, 造 成 病 人 死 亡 (D) 以 符 水 為 人 治 病 維 生 的 巫 婆, 囑 咐 病 人 勿 就 醫 而 造 成 病 人 死 亡 (E) 建 築 師 依 建 築 相 關 規 範 設 計 監 造 房 舍, 但 遇 到 千 年 難 得 一 見 的 大 地 震, 房 舍 倒 塌 壓 死 人 71. 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條 妨 害 公 務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所 要 保 護 的 是 公 務 員 合 法 職 務 行 為 的 社 會 法 益 (B) 公 務 員 職 務 行 為 只 須 形 式 上 有 合 法 依 據 即 可 (C) 行 為 主 體 僅 限 於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的 對 象 (D) 意 圖 使 公 務 員 辭 職, 而 加 以 脅 迫, 亦 構 成 本 罪 (E) 本 罪 處 罰 未 遂 犯 刑 法 10

72. 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條 公 然 聚 眾 不 解 散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為 純 正 不 作 為 犯 (B) 本 罪 為 妨 害 秩 序 的 危 險 犯 (C) 須 該 管 公 務 員 已 下 達 解 散 命 令 三 次 以 上, 仍 置 之 不 理 而 不 解 散, 才 會 成 立 本 罪 (D) 依 實 務 見 解, 若 下 達 第 五 次 解 散 命 令 後, 群 眾 才 開 始 解 散, 仍 應 以 本 罪 論 處 (E) 首 謀 者 的 法 定 刑 較 其 他 參 與 群 眾 為 重 73. 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條 偽 證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行 為 主 體 須 有 特 定 身 分 (B) 證 人 於 司 法 警 察 詢 問 時, 未 據 實 陳 述, 可 論 以 本 罪 (C) 依 實 務 見 解, 證 人 虛 偽 陳 述 的 內 容, 對 於 案 件 並 無 重 要 關 係 者, 不 成 立 本 罪 (D) 證 人 於 所 虛 偽 陳 述 之 案 件 裁 判 確 定 前 自 白 者, 應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E)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證 人 不 會 成 立 本 罪 74. 關 於 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條 略 誘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為 繼 續 犯 (B) 被 誘 人 若 無 家 庭 或 其 他 監 督 權 人 存 在, 本 罪 不 成 立 (C) 依 實 務 見 解, 未 滿 二 十 歲 的 已 婚 婦 女, 離 婚 後 仍 可 成 為 本 罪 客 體 (D) 和 誘 十 六 歲 男 女, 以 略 誘 罪 論 (E) 於 裁 判 確 定 前 送 回 被 略 誘 人, 得 減 輕 其 刑 75. 關 於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條 普 通 賭 博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為 必 要 的 參 與 犯 (B) 賭 博 輸 贏 是 決 定 於 偶 然 的 事 實 (C) 在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五 星 級 飯 店 中, 租 一 房 間 供 特 定 人 聚 賭, 得 成 立 本 罪 (D) 當 場 賭 博 的 器 具, 不 問 屬 於 犯 人 與 否, 沒 收 之 (E) 以 裸 奔 為 賭 注, 得 成 立 本 罪 76. 甲 因 缺 錢 花 用, 決 定 持 90 手 槍 搶 超 商, 在 其 進 入 超 商 後, 即 持 槍 命 店 員 乙 將 錢 交 出, 乙 不 從, 甲 於 是 朝 天 花 板 開 了 一 槍, 結 果 店 內 顧 客 丙 受 到 驚 嚇 竟 心 臟 病 發 死 亡 甲 見 狀, 亦 受 驚 嚇, 拔 腿 就 跑, 而 未 取 走 任 何 金 錢 及 物 品 請 問 甲 成 立 何 罪? (A) 殺 人 罪 (B) 過 失 致 死 罪 (C) 強 盜 致 死 罪 (D) 強 盜 未 遂 罪 (E) 持 有 槍 枝 罪 77. 甲 剛 經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為 稅 務 稽 查 員, 尚 未 到 職 其 友 乙 因 公 司 逃 漏 稅 事 件 正 由 甲 將 分 發 的 稅 捐 機 關 處 理 中, 乙 打 聽 到 該 案 將 由 甲 負 責, 於 是 向 甲 請 託, 希 望 免 予 處 罰 甲 要 求 二 十 萬 元 為 酬 勞, 乙 答 應 並 先 付 十 萬 元, 其 餘 事 成 後 再 付 甲 報 到 後, 發 現 該 案 係 由 丙 負 責, 於 是 拿 出 五 萬 元 交 丙, 代 乙 向 丙 關 說, 希 望 免 予 處 罰, 但 被 丙 當 場 拒 絕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成 立 違 背 職 務 的 受 賄 罪 (B) 甲 成 立 準 受 賄 罪 (C) 甲 成 立 違 背 職 務 的 行 賄 罪 (D) 乙 成 立 違 背 職 務 的 行 賄 罪 (E) 乙 無 罪 78. 某 次 高 速 公 路 發 生 車 禍 事 故 後, 最 早 到 達 現 場 之 民 間 拖 吊 車 駕 駛 甲, 發 現 駕 駛 人 乙 當 場 死 亡, 乘 客 丙 則 呈 現 昏 迷 狀 態 ; 甲 發 現 乙 手 上 有 一 隻 鑽 錶, 丙 身 上 有 壹 萬 元 現 金, 於 是 將 鑽 錶 及 壹 萬 元 現 金 取 走, 隨 後 乙 之 家 屬 趕 赴 現 場, 詢 問 甲 是 否 看 到 乙 的 鑽 錶, 甲 告 以 不 知 情 卻 在 下 班 後 將 該 鑽 錶 典 當 獲 利 十 萬 元 請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取 走 乙 鑽 錶 部 分,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B) 取 走 乙 鑽 錶 部 分, 成 立 業 務 侵 占 罪 (C) 取 走 乙 鑽 錶 部 分, 成 立 詐 欺 取 財 罪 (D) 取 走 丙 壹 萬 元 部 分,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刑 法 11

(E) 取 走 丙 壹 萬 元 部 分, 成 立 業 務 侵 占 罪 79. 甲 雇 用 職 業 殺 手 乙 殺 丙, 乙 傍 晚 埋 伏 在 丙 家 門 外 等 待 丙 下 班 回 家, 結 果 丙 與 其 老 婆 丁 一 起 返 家, 乙 立 即 開 槍 射 丙, 結 果 不 慎 將 丁 擊 斃 請 問 甲 乙 成 立 哪 些 罪? (A) 甲 成 立 教 唆 殺 人 罪 (B) 甲 成 立 教 唆 殺 人 未 遂 罪 (C) 乙 成 立 殺 人 罪 (D) 乙 成 立 殺 人 未 遂 罪 (E) 乙 成 立 過 失 致 死 罪 80. 甲 與 乙 素 有 恩 怨, 甲 知 乙 非 常 在 意 自 己 禿 頭 一 事, 某 日 兩 人 在 廟 會 場 合 碰 面, 甲 為 使 乙 出 糗, 趁 乙 不 注 意 時 將 其 假 髮 扯 走, 並 且 迅 速 跑 離 現 場, 獨 留 一 臉 茫 然 無 措 的 乙 在 現 場, 隨 後 甲 雖 將 假 髮 放 回 乙 的 車 上, 該 假 髮 卻 因 扯 下 造 成 損 壞 無 法 再 戴 回 請 問 甲 成 立 哪 些 罪? (A) 公 然 侮 辱 罪 (B) 強 制 罪 (C) 毀 損 罪 (D) 搶 奪 罪 (E) 強 盜 罪 81. 現 代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宣 告 糾 問 制 度 終 結 的 重 要 特 徵, 在 於 不 告 不 理 原 則 的 確 立 該 原 則 中 所 謂 告 之 訴 訟 意 義, 包 括 : (A) 告 訴 (B) 告 發 (C) 起 訴 (D) 自 訴 (E) 非 常 上 訴 82. 犯 罪 被 害 人 常 感 嘆 : 刑 事 訴 訟 法 總 是 強 調 被 告 權 利 相 對 地, 刑 事 訴 訟 法 有 關 保 障 犯 罪 被 害 人 權 利 的 可 能 機 制, 包 括 : (A) 告 訴 權 (B) 自 訴 權 (C) 詰 問 證 人 權 (D) 聲 明 異 議 權 (E) 上 訴 權 83.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三 五 號 解 釋 稱 : 對 人 或 物 之 查 驗 干 預, 影 響 人 民 行 動 自 由 財 產 權 及 隱 私 權 等 甚 鉅 人 民 之 有 犯 罪 嫌 疑 而 須 蒐 集 犯 罪 證 據 之 手 段 者, 依 法 尚 應 經 該 管 法 院 審 核 為 原 則 試 問, 我 國 現 行 刑 事 訴 訟 法 強 制 處 分 之 規 定 中, 原 則 符 合 上 述 令 狀 主 義 機 制 者 為 何? (A) 羈 押 (B) 拘 提 (C) 鑑 定 (D) 勘 驗 (E) 搜 索 84.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與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分 別 規 定 :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因 調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犯 罪 情 形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得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證 人 試 問, 同 樣 適 用 於 犯 嫌 證 人 之 刑 訴 程 序 機 制 為 : (A) 通 知 到 場 不 得 強 制 (B) 權 利 告 知 ( 第 九 十 五 條 ) (C) 辯 護 人 在 場 (D) 不 自 證 己 罪 (E) 對 質 程 序 85.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規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得 選 任 辯 護 人 本 條 文 於 刑 事 偵 查 階 段 之 實 質 意 義 在 於 : (A) 保 障 辯 護 人 偵 訊 在 場 (B) 保 障 辯 護 人 搜 索 扣 押 在 場 (C) 保 障 辯 護 人 檢 閱 卷 宗 證 物 (D) 保 障 辯 護 人 證 據 調 查 請 求 (E)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緘 默 86. 橫 行 都 會 街 頭 朝 背 影 美 女 吐 檳 榔 汁 之 X, 幾 經 被 害 人 驚 恐 報 案, 但 總 未 有 所 獲 某 日, 員 警 再 次 受 理 同 樣 報 案, 並 隨 即 陪 同 回 到 現 場, 經 該 女 指 認 發 現 口 嚼 檳 榔 X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X 行 為 可 該 當 污 辱 罪 (B)X 行 為 屬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C) 此 情 形 該 當 準 現 行 犯 (D)X 行 為 屬 親 告 罪, 不 能 以 現 行 犯 逮 捕 (E) 僅 能 勸 說 協 同 接 受 調 查 87. X 持 千 元 紙 鈔 向 某 商 店 購 買 飲 料 後 匆 忙 駕 車 離 去, 商 店 老 闆 察 覺 有 異, 經 檢 視 係 屬 偽 鈔, 立 即 追 出 並 將 X 所 駕 車 輛 車 牌 記 下 商 店 鄰 人 見 狀 緊 急 向 警 局 提 出 告 訴, 警 局 受 理 後 立 即 通 報 巡 邏 警 網, 警 員 甲 於 接 獲 通 報 三 十 分 鐘 後, 發 現 X 所 駕 車 輛 停 放 在 路 邊 並 坐 在 車 上 身 著 制 服 之 警 員 甲 見 狀 即 臨 檢 X 要 求 出 示 身 分 證 件 另 外, 警 員 乙 見 X 西 裝 內 部 似 放 有 皮 包, 隨 即 實 施 搜 索, 取 得 皮 包 發 現 內 有 偽 鈔 十 數 張 X 見 狀 已 難 脫 身, 乃 自 白 相 關 犯 罪 刑 法 12

請 判 斷 上 述 相 關 法 律 概 念 說 明, 何 者 符 合 現 行 法 規 定? (A) 告 訴 (B) 臨 檢 (C) 題 中 搜 索 為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條 附 帶 搜 索 (D) 題 中 搜 索 為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緊 急 搜 索 (E) 自 白 88. 警 察 查 獲 甲 乙 涉 嫌 聯 手 竊 盜, 然 偵 訊 過 程 甲 矢 口 否 認 參 與 犯 罪, 乙 則 承 認 與 甲 聯 手 犯 案 案 經 移 送 地 檢 署 後, 檢 察 官 對 甲 乙 一 併 提 起 公 訴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八 二 號 解 釋 的 說 理, 審 判 程 序 中 法 院 應 如 何 適 用 訴 訟 機 制, 方 能 以 乙 對 甲 的 供 述 作 為 犯 罪 事 實 證 明? (A) 應 分 離 甲 乙 之 審 判 程 序 (B) 進 行 交 互 詰 問 程 序 (C) 實 施 對 質 程 序 (D) 適 用 自 白 補 強 法 則 (E) 應 確 保 乙 之 不 自 證 己 罪 89. 有 關 現 行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機 制 說 明,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犯 罪 嫌 疑 人 能 否 羈 押, 主 要 考 量 罪 名 輕 重 (B) 自 白 可 藉 其 他 物 證 確 認 可 信 而 補 足 證 據 能 力 (C) 被 告 自 白 可 以 證 人 供 述 作 為 補 強 (D) 檢 察 官 緩 起 訴 即 具 確 定 力, 不 容 再 行 起 訴 (E) 以 被 告 所 寄 恐 嚇 信 證 明 其 恐 嚇 罪, 乃 屬 傳 聞 書 面 不 具 證 據 能 力 90.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前 段 規 定 : 犯 罪 事 實 應 依 證 據 認 定 之, 下 列 有 關 本 項 證 據 裁 判 主 義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正 確? (A) 犯 罪 事 實 之 認 定 應 經 嚴 格 證 明 (B) 證 據 能 力 應 由 法 官 依 職 權 判 斷 (C) 證 據 證 明 力 概 由 法 官 自 由 心 證 (D) 犯 罪 事 實 證 明 程 度 應 達 不 容 合 理 懷 疑 (E) 羈 押 審 理 程 序 適 用 證 據 裁 判 主 義 91. 某 甲 一 刀 刺 死 某 乙, 對 於 甲 行 為 刑 法 可 能 之 評 價 為 : (A) 殺 人 罪 (B) 傷 害 致 死 罪 (C)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罪 (D) 正 當 防 衛 (E) 無 罪 92. 刑 法 總 則 有 關 構 成 要 件 的 規 定, 包 括 : (A) 故 意 過 失 (B) 既 未 遂 (C) 教 唆 幫 助 (D) 不 純 正 不 作 為 (E) 純 正 不 作 為 93. 泳 池 救 生 員 當 班 時, 有 人 呼 救 卻 因 故 未 能 救 溺 此 救 生 員 不 法 行 為 於 犯 罪 分 類 上 可 能 屬 : (A) 故 意 犯 (B) 過 失 犯 (C) 抽 象 危 險 犯 (D) 結 果 犯 (E) 實 害 犯 94. 以 下 何 者 屬 刑 法 之 阻 卻 刑 罰 事 由? (A) 中 止 犯 之 中 止 行 為 (B) 詐 術 結 婚 的 行 為, 但 民 事 法 院 未 作 撤 銷 婚 姻 裁 判 (C)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的 竊 盜 行 為 (D) 情 侶 殉 情 互 灌 安 眠 藥, 但 一 方 未 死 (E) 對 於 公 務 員 行 賄 後 配 合 偵 辦 自 白 95. 甲 以 百 萬 元 賞 金 唆 使 乙 殺 丙, 乙 亦 已 持 刀 進 入 丙 家 附 近 埋 伏, 但 警 獲 線 報 即 時 攔 阻, 丙 未 傷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論 以 殺 人 預 備 罪 (B) 甲 論 以 殺 人 未 遂 罪 (C) 乙 論 以 殺 人 預 備 罪 (D) 乙 論 以 殺 人 未 遂 罪 (E) 甲 論 以 殺 人 既 遂 罪 96. 下 述 甲 之 行 為 何 者 為 殺 人 罪 的 正 犯? (A) 甲 持 槍 押 著 乙 殺 丙 刑 法 13

(B) 甲 乙 共 同 謀 劃 殺 丙, 乙 動 手 殺 丙 (C) 甲 義 助 乙 殺 人, 幫 乙 壓 制 丙, 便 乙 刺 死 丙 (D) 甲 以 將 殺 害 乙 全 家, 恐 嚇 乙 殺 丙, 乙 果 真 殺 了 丙 (E) 甲 與 乙 素 有 嫌 隙, 藉 酒 壯 膽 失 神 誤 殺 友 人 丙 97. 甲 於 五 月 十 七 日 機 車 遭 竊, 於 五 月 二 十 日 逛 街 途 中, 發 現 該 車 正 由 乙 騎 乘, 為 避 免 日 後 追 車 無 門, 甲 上 前 制 止 將 乙 推 倒 打 傷, 並 趁 其 未 起 騎 回 機 車 甲 之 行 為 如 何 論 處? (A) 依 法 令 行 為 (B) 正 當 防 衛 行 為 (C) 傷 害 罪 (D) 無 罪 (E) 搶 奪 罪 98. 有 關 犯 罪 的 說 明,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行 為 人 的 品 行 素 行 惡 劣 (C) 行 為 人 應 為 刑 事 不 法 行 為 承 擔 責 任 (E)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目 的 動 機 不 見 容 社 會 (B)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不 見 容 刑 法 的 規 範 價 值 (D)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符 合 刑 法 處 罰 的 不 法 類 型 99. 依 據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0 九 號 解 釋, 有 關 刑 法 誹 謗 罪 的 說 理, 下 列 敘 述 何 項 正 確? (A) 行 為 人 發 表 言 論 為 真 可 阻 卻 違 法 (B) 行 為 人 發 表 言 論 為 真 之 舉 證 責 任 在 於 被 告 (C) 行 為 人 發 表 言 論 為 真 之 證 明 需 達 無 合 理 懷 疑 程 度 (D) 行 為 人 主 觀 犯 意 之 舉 證 責 任 為 檢 察 官 (E) 行 為 人 善 意 發 表 有 關 刑 法 三 百 一 十 一 條 各 項 言 論 屬 阻 卻 責 任 事 由 100. 有 關 刑 法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之 秘 密 罪 (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偵 查 不 公 開 ( 第 二 百 四 十 五 條 ) 之 說 明 敘 述, 以 下 何 者 正 確? (A)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之 秘 密 罪 非 屬 身 分 犯 (B) 報 社 記 者 應 受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規 範 (C) 報 社 記 者 可 能 因 知 偵 查 情 節 該 當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之 秘 密 罪 (D) 目 擊 證 人 應 受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規 範 (E) 目 擊 證 人 可 能 因 知 偵 查 情 節 該 當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之 秘 密 罪 101. 甲 警 委 請 線 民 乙 向 慣 竊 丙 低 價 購 買 特 定 某 名 車, 甲 於 丙 得 手 且 乙 丙 交 車 之 際, 當 場 查 緝 相 關 人 車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甲 該 當 教 唆 行 為 (B) 乙 該 當 教 唆 行 為 (C) 丙 成 立 竊 盜 罪 (D) 甲 依 法 令 行 為 得 阻 卻 違 法 (E) 乙 乃 業 務 正 當 行 為 阻 卻 違 法 102. 刑 法 有 關 猥 褻 行 為 之 規 定,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擁 擠 公 車 中, 伸 手 入 熟 睡 女 子 短 裙 撫 摸 大 腿, 該 當 第 224 條 猥 褻 行 為 (B) 寫 真 女 星 舉 辦 簽 名 會, 雜 沓 中 無 聊 男 子 於 其 背 後 手 淫 射 精 於 其 身, 該 當 第 224 條 猥 褻 行 為 (C) 情 不 自 禁 男 女 於 陸 橋 下 停 車 場, 袒 裎 相 擁, 該 當 第 234 條 猥 褻 行 為 (D) 環 保 團 體 為 引 輿 論 關 注, 邀 男 女 裸 體 彩 繪, 該 當 第 234 條 猥 褻 行 為 (E) 花 前 月 下,17 歲 高 中 生 情 竇 初 開, 袒 裎 相 擁, 該 當 第 227 條 之 1 猥 褻 行 為 103. 有 關 妨 害 秘 密 之 犯 罪 行 為,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偵 查 人 員 查 緝 風 化 場 所, 好 大 喜 功 事 先 通 知 媒 體 到 場, 致 功 敗 垂 成, 該 當 刑 法 第 132 條 妨 害 秘 密 (B) 警 察 特 考 命 題 人 員 洩 漏 考 題 內 容, 助 考 生 上 榜, 該 當 刑 法 第 137 條 之 妨 害 秘 密 (C) 躲 藏 女 生 溫 泉 區 目 視 偷 窺 芙 蓉 出 浴, 該 當 刑 法 第 315 條 妨 害 秘 密 (D) 拿 有 照 相 錄 影 功 能 手 機 拍 攝 女 性 裙 底 風 光, 該 當 刑 法 第 315 條 之 1 妨 害 秘 密 (E) 社 工 人 員 因 諮 商 輔 導 得 知 特 定 女 性 未 婚 懷 孕, 並 於 聚 會 中 告 知 親 友, 該 當 刑 法 第 316 條 之 妨 害 秘 密 104. 以 下 案 例 事 實, 何 者 屬 不 成 罪? 刑 法 14

(A) 誤 拿 未 裝 填 子 彈 槍 械, 擊 發 射 人 (C) 借 酒 壯 膽, 狂 飲 泥 醉, 尋 仇 傷 人 (E) 男 女 口 交 後, 施 用 RU486 墮 胎 (B) 施 用 巫 術, 詛 咒 殺 人 (D) 闖 空 門, 但 入 內 空 無 一 物 105. 以 下 案 例 事 實, 甲 的 行 為 可 以 該 當 中 止 未 遂? (A) 甲 意 圖 下 毒 殺 人, 因 懷 疑 形 跡 敗 露 而 將 毒 丟 棄 (B) 甲 意 圖 強 制 性 交, 卻 見 被 害 人 月 事 來, 因 免 觸 霉 而 罷 手 (C) 甲 意 圖 斷 人 腳 筋 而 砍 人, 隨 即 電 召 救 護 車, 然 被 害 人 已 由 旁 人 送 醫 即 時 接 回 (D) 甲 與 友 人 約 定 某 日 共 同 行 竊, 惟 行 前 通 知 被 害 人 注 意 防 竊, 致 功 敗 垂 成 (E) 甲 教 唆 乙 暴 力 討 債, 乙 見 被 害 人 可 憐 而 放 棄 106. 考 慮 行 為 人 是 否 應 為 其 違 法 行 為 負 責, 應 考 慮 事 項 為 何? (A) 年 齡 (B) 精 神 狀 況 (C) 教 育 程 度 (D) 違 法 性 認 識 (E) 期 待 可 能 性 107.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通 緝 犯 逃 脫 利 害 關 係 人 逮 捕, 該 當 刑 法 第 161 條 脫 逃 罪 (B) 警 察 疏 於 管 束 的 醉 漢 逃 離 看 管, 該 當 刑 法 163 條 過 失 縱 放 罪 (C) 黑 幫 老 大 教 唆 小 弟 頂 替 犯 罪 並 不 成 罪 (D)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96 條 之 1 到 場 證 人, 若 為 虛 偽 陳 述, 該 當 刑 法 第 168 條 偽 證 罪 (E) 建 商 設 計 市 府 官 員 喝 花 酒 且 偵 查 機 關 亦 介 入 調 查, 該 當 刑 法 第 171 條 誣 告 罪 108.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正 當 防 衛 不 計 侵 害 防 衛 法 益 得 失 (C) 緊 急 避 難 需 限 於 不 得 已 之 狀 況 (E) 防 衛 或 避 難 過 當 不 能 阻 卻 違 法 (B) 正 當 防 衛 的 對 象 可 及 於 無 關 之 第 三 者 (D) 警 察 於 攻 堅 行 動 中 不 得 主 張 避 難 行 為 109.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夜 間 於 統 一 超 商 行 竊, 該 當 刑 法 第 320 條 竊 盜 罪 (B) 一 人 策 劃 一 人 把 風 一 人 行 竊, 均 該 當 刑 法 第 321 條 竊 盜 罪 (C) 已 離 開 竊 盜 場 所 而 尚 在 他 人 追 蹤 中, 實 施 強 暴, 該 當 刑 法 第 329 條 準 強 盜 罪 (D) 律 師 未 盡 力 幫 被 告 蒐 集 有 力 證 據 辯 護, 該 當 刑 法 第 342 條 背 信 罪 (E) 犯 罪 集 團 偷 車 後, 告 知 車 主 若 不 付 錢 將 毀 車, 該 當 刑 法 第 346 條 恐 嚇 罪 110. 以 下 何 者 屬 行 為 犯? (A) 刑 法 第 168 條 偽 證 罪 (C) 刑 法 第 210 條 偽 造 私 文 書 罪 (E) 刑 法 第 358 條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B) 刑 法 第 302 條 私 行 拘 禁 罪 (D) 刑 法 第 349 條 贓 物 罪 111. 犯 罪 嫌 疑 人 接 受 偵 訊 要 求 選 任 辯 護 人 時, 警 察 應 如 何 應 對? (A) 偵 訊 人 員 應 先 停 止 偵 訊 (B) 等 候 辯 護 人 時 間 不 計 入 移 送 法 院 時 限 (C) 辯 護 人 得 於 偵 訊 過 程 在 場 (D) 辯 護 人 於 偵 訊 過 程 得 建 議 犯 罪 嫌 疑 人 保 持 緘 默 (E) 在 場 辯 護 人 於 偵 訊 結 束 後, 可 與 犯 罪 嫌 疑 人 同 看 筆 錄, 並 應 簽 名 112.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01 條 聲 請 羈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包 括 要 件 為 何? (A)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B) 逃 亡 滅 證 之 事 由 (C) 經 逮 捕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D) 法 官 訊 問 (E) 案 情 重 大 113. 甲 乙 二 人 通 姦, 經 配 偶 A 提 告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A 向 偵 查 機 關 對 甲 提 出 告 訴, 偵 辦 範 圍 包 括 甲 乙 (B)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對 甲 起 訴, 審 理 範 圍 包 括 甲 乙 (C)A 不 能 對 自 己 配 偶 提 起 自 訴 刑 法 15

(D)A 不 能 自 訴 與 配 偶 相 姦 之 人 (E)A 對 配 偶 撤 回 告 訴, 其 效 力 及 於 相 姦 人 114. 以 下 何 者 屬 偵 查 機 關 獲 知 犯 罪 情 事, 開 始 實 施 犯 罪 偵 查 的 事 由? (A) 臨 檢 盤 查 (B) 現 行 犯 逮 捕 (C) 勘 驗 (D) 司 法 相 驗 (E) 傳 喚 犯 嫌 115. 警 察 據 報 得 知 某 KTV 有 人 使 用 毒 品 助 興, 經 前 往 查 緝, 果 發 現 A 等 所 在 包 廂 有 類 似 K 他 命 粉 末 然 警 察 百 般 勸 說,A 等 均 不 願 配 合 協 助 調 查 試 問 警 察 為 確 認 A 等 有 無 吸 食 毒 品, 強 制 取 得 血 液 之 相 關 法 律 依 據 為 何? (A)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04 條 鑑 定 之 必 要 處 分 (B)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04 條 之 3 第 2 項 準 用 勘 驗 處 分 (C)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19 條 準 用 搜 索 程 序 (D)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32 條 強 制 力 之 使 用 (E)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05 條 之 2 採 證 行 為 116. 司 法 警 察 實 施 偵 訊 過 程 有 以 下 何 種 情 形,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8 條 之 2 規 定, 原 則 上 取 得 之 自 白 無 證 據 能 力? (A) 法 定 障 礙 事 由 時 間 內 仍 進 行 偵 訊 (B) 違 背 夜 間 禁 止 訊 問 之 規 定 (C) 通 知 到 場 關 係 人 未 實 施 權 利 告 知 (D) 通 知 到 場 犯 罪 嫌 疑 人 未 告 知 緘 默 權 (E) 逮 捕 到 場 犯 罪 嫌 疑 人 未 告 知 委 任 辯 護 人 權 利 117. 警 察 查 獲 A B 兩 人 共 同 參 與 擄 人 勒 贖, 偵 查 過 程 中,A 承 認 犯 行,B 則 矢 口 否 認 審 判 過 程 中,A 之 供 述 內 容 如 何 用 作 事 實 認 定? (A) 應 先 將 A B 之 審 判 程 序 分 離,A 之 供 述 方 可 作 為 證 據 (B) 認 定 A 之 犯 罪 事 實, 該 項 供 述 須 出 於 任 意 性, 方 有 證 據 能 力 (C) 認 定 B 之 犯 罪 事 實, 該 項 供 述 須 經 B 反 對 詰 問, 方 有 證 據 能 力 (D) 審 判 過 程 中,B 實 施 反 對 詰 問,A 可 以 主 張 不 自 證 己 罪, 拒 絕 證 言 (E) 對 於 A B 之 犯 罪 事 實, 該 項 供 述 均 需 補 強 證 據 118. 依 據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31 號 解 釋, 有 關 監 聽 法 制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監 聽 應 有 法 律 明 確 規 範 即 為 已 足 (B) 首 次 對 於 蒐 證 保 全 提 出 令 狀 主 義 (C) 監 聽 乃 侵 害 隱 私 權 之 強 制 處 分 (D) 獨 立 客 觀 審 判 機 關 事 前 審 查 之 必 要 方 法 (E) 監 聽 對 象 不 得 主 張 緘 默 委 任 律 師 119. 有 關 傳 聞 法 則,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傳 聞 法 則 保 障 供 述 真 實 性 (B) 傳 聞 法 則 保 障 供 述 任 意 性 (C) 刑 事 訴 訟 法 159 條 之 2 乃 案 重 初 供 的 體 現 (D)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4 適 用 偵 訊 筆 錄 (E)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5 乃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的 配 套 措 施 120. 我 國 現 行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定 之 證 人 義 務, 包 括 : (A) 到 場 義 務 (B) 陳 述 義 務 (C) 具 結 義 務 (D) 真 實 義 務 (E) 守 密 義 務 121. 刑 法 規 定 褫 奪 公 權 者, 係 褫 奪 下 列 哪 些 資 格? (A) 為 公 務 員 之 資 格 (B) 為 公 民 之 資 格 (C)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D) 行 使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四 權 之 資 格 (E) 為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之 資 格 刑 法 16

122. 不 純 正 不 作 為 犯 係 因 行 為 主 體 具 有 擔 保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結 果 不 發 生 之 保 證 人 地 位, 請 問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具 有 保 證 人 地 位? (A) 飼 養 猛 獸 的 人 (B) 汽 車 駕 駛 人 對 於 因 其 肇 事 而 受 傷 倒 地 的 路 人 (C) 高 山 探 險 隊 成 員 間 (D) 強 盜 犯 罪 集 團 成 員 間 (E) 學 校 宿 舍 的 室 友 間 123.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擔 心 自 己 犯 罪 事 證 被 發 現, 將 關 係 自 己 刑 事 被 告 案 件 之 證 據 湮 滅, 成 立 湮 滅 刑 事 證 據 罪 (B) 對 於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成 立 普 通 行 賄 罪 (C) 消 防 隊 員 在 執 行 救 災 任 務 時, 除 非 具 體 迫 切 地 威 脅 其 生 命 安 全, 否 則 不 得 主 張 緊 急 避 難 (D) 準 強 盜 罪 所 實 施 之 強 暴 脅 迫 行 為, 須 達 到 使 人 難 以 抗 拒 之 程 度 (E) 以 雙 眼 目 視 河 對 面 溫 泉 飯 店 住 客 裸 體 泡 湯, 成 立 妨 害 秘 密 之 無 故 窺 視 罪 124. 關 於 間 接 正 犯,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醫 生 甲 將 裝 有 毒 物 的 針 筒 交 給 不 知 情 的 護 士 為 病 患 注 射, 病 患 死 亡, 甲 成 立 殺 人 罪 的 間 接 正 犯 (B) 甲 為 殺 害 盲 人, 誘 使 其 觸 摸 高 壓 電 線, 使 其 被 電 擊 而 死, 甲 成 立 殺 人 罪 的 間 接 正 犯 (C) 甲 將 不 知 情 的 路 人, 推 去 撞 商 家 的 玻 璃 櫥 窗, 以 達 破 壞 商 家 玻 璃 櫥 窗 之 目 的, 甲 成 立 毀 損 罪 的 間 接 正 犯 (D) 甲 利 用 不 知 情 的 山 地 獵 人 捕 捉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所 保 育 的 動 物, 甲 成 立 殺 害 保 育 動 物 的 間 接 正 犯 (E) 已 婚 者 甲 利 用 他 人 實 施 重 婚 行 為, 甲 成 立 重 婚 罪 的 間 接 正 犯 125. 關 於 罪 責,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十 四 歲 的 國 中 生 行 竊, 不 罰 (B) 七 十 歲 的 老 人 行 竊, 得 減 輕 其 刑 (C) 瘖 啞 人 行 竊, 得 減 輕 其 刑 (D) 酒 醉 開 車 撞 傷 人 者, 得 主 張 自 己 陷 於 精 神 障 礙 減 免 罪 責 (E) 正 當 防 衛 過 當 或 緊 急 避 難 過 當, 得 減 免 罪 責 126. 關 於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五 條 侵 占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行 為 主 體 為 純 正 身 分 犯 (B) 侵 占 罪 為 即 成 犯, 只 要 行 為 人 有 易 持 有 為 所 有 的 意 思, 本 罪 即 行 成 立 (C) 無 體 物 如 電 能 熱 能 等, 亦 可 成 為 本 罪 的 行 為 客 體 (D) 本 罪 為 告 訴 乃 論 罪 (E) 本 罪 不 處 罰 未 遂 犯 127. 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條 放 火 燒 燬 現 住 建 築 物 及 公 眾 交 通 工 具 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罪 為 抽 象 危 險 犯 (B) 所 謂 現 供 人 使 用 係 指 有 人 使 用 之 狀 態, 故 以 放 火 當 時 有 人 在 內 為 必 要 (C) 所 謂 燒 燬 係 指 火 力 燃 燒, 使 物 的 主 要 部 分 滅 失 或 喪 失 物 之 主 要 效 用 (D) 本 罪 處 罰 預 備 犯 (E) 若 放 火 行 為, 同 時 造 成 屋 內 人 員 死 亡, 可 論 以 結 果 加 重 犯 128. 關 於 刑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二 條 偽 造 變 造 特 種 文 書 罪,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此 類 文 書 可 能 為 公 文 書 或 私 文 書 (B) 其 法 定 刑 重 於 偽 造 變 造 公 文 書 或 私 文 書 (C) 偽 造 特 種 文 書 若 同 時 偽 造 公 印, 則 應 論 以 偽 造 公 印 罪 (D) 偽 造 之 印 章, 不 問 屬 於 犯 人 與 否, 沒 收 之 (E) 行 使 偽 造 特 種 文 書, 依 偽 造 特 種 文 書 規 定 處 斷 刑 法 17

129.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利 用 白 天 屋 主 上 班, 侵 入 住 宅 行 竊,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B) 攜 帶 螺 絲 起 子, 於 白 天 時 侵 入 住 宅 行 竊,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C) 鴛 鴦 大 盜 帶 著 就 讀 國 小 的 小 孩 一 起 在 店 家 行 竊,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D) 在 機 場 的 出 境 大 廳 偷 取 旅 客 的 財 物,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E) 站 立 於 屋 外, 推 開 窗 以 竹 竿 勾 取 他 人 屋 內 之 衣 物 行 竊, 成 立 加 重 竊 盜 罪 130. 甲 犯 數 罪, 其 中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被 宣 告 十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強 盜 罪 被 宣 告 十 年 有 期 徒 刑 及 殺 人 罪 被 宣 告 十 二 年 有 期 徒 刑, 依 數 罪 併 罰, 其 可 能 的 執 行 刑 有 哪 些? (A) 十 年 有 期 徒 刑 (B) 十 二 年 有 期 徒 刑 (C) 二 十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D) 三 十 年 有 期 徒 刑 (E) 三 十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131. 於 檢 察 官 偵 查 時, 證 人 於 案 情 有 重 要 關 係 之 事 項, 供 前 或 供 後 具 結, 而 為 虛 偽 陳 述 者, 成 立 偽 證 罪 請 問 下 列 何 種 證 人, 依 法 不 得 令 其 具 結? (A) 證 人 為 十 六 歲 之 高 中 生 (B) 證 人 精 神 障 礙, 不 解 具 結 意 義 及 效 果 者 (C) 證 人 為 被 告 之 父 親 (D) 證 人 為 自 訴 人 之 叔 叔 (E) 證 人 為 被 告 之 家 庭 醫 師, 因 為 治 療 被 告 的 過 程 而 受 訊 問 132. 下 列 何 者 必 須 具 有 律 師 資 格, 始 能 擔 任? (A) 偵 查 中 辯 護 人 (B) 審 判 中 辯 護 人 (C) 自 訴 代 理 人 (D) 告 訴 代 理 人 (E) 輔 佐 人 133. 司 法 警 察 因 調 查 犯 罪 情 形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對 於 經 拘 提 或 逮 捕 到 案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得 違 反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之 意 思, 採 取 下 列 哪 些 證 物? (A) 指 紋 (B) 血 液 (C) 尿 液 (D) 筆 跡 (E) 聲 調 134. 關 於 勘 驗 處 分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為 正 確? (A) 係 司 法 警 察 為 調 查 證 據 及 犯 罪 情 形, 得 實 施 之 處 分 (B) 解 剖 屍 體, 應 命 醫 師 或 檢 驗 員 行 之 (C) 檢 查 婦 女 身 體, 應 命 醫 師 或 婦 女 行 之 (D) 檢 查 身 體 遇 有 抗 拒 時, 得 使 用 強 制 力 行 之 (E) 為 檢 驗 屍 體, 可 以 挖 掘 墳 墓 及 開 棺 135. 關 於 緩 起 訴 處 分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為 正 確? (A) 為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時, 參 酌 刑 法 第 五 十 七 條 所 列 事 項 及 公 共 利 益 之 維 護 所 實 施 之 處 分 (B) 限 於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以 外 之 罪 (C) 緩 起 訴 期 間 為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D) 緩 起 訴 處 分, 得 命 被 告 向 被 害 人 支 付 相 當 數 額 之 財 產 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賠 償 (E) 緩 起 訴 期 間,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不 得 提 起 自 訴 136. 羈 押 中 之 被 告, 在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即 視 為 撤 銷 羈 押, 應 將 被 告 釋 放? (A) 於 羈 押 原 因 消 滅 時 (B) 羈 押 期 滿, 延 長 羈 押 之 裁 定 未 經 合 法 送 達 者 (C) 受 不 起 訴 或 緩 起 訴 之 處 分 者 (D) 案 件 經 上 訴 者, 被 告 羈 押 期 間 如 已 逾 原 審 判 決 之 刑 期 者 (E) 經 諭 知 無 罪 免 訴 免 刑 緩 刑 罰 金 或 易 以 訓 誡 之 判 決 者 137. 司 法 警 察 於 偵 訊 程 序 中,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製 作 警 詢 筆 錄 時,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法 定 障 礙 事 由 時 間 內 不 得 進 行 詢 問 (B) 絶 對 禁 止 夜 間 詢 問 (C) 為 求 效 率, 經 機 關 主 管 長 官 同 意, 可 由 詢 問 人 自 行 製 作 筆 錄 刑 法 18

(D) 原 則 上 應 全 程 連 續 錄 音 (E) 對 於 慣 犯 無 庸 告 知 選 任 辯 護 人 權 利 138.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對 於 強 制 處 分 通 常 採 取 事 前 審 查 以 保 障 人 權, 但 考 量 犯 罪 偵 查 急 迫 性 需 求, 有 部 分 亦 採 取 事 後 審 查, 以 兼 顧 人 權 保 障,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依 法 應 進 行 事 後 審 查? (A) 附 帶 搜 索 (B) 緊 急 搜 索 (C) 同 意 搜 索 (D) 附 帶 扣 押 (E) 另 案 扣 押 139. 下 列 何 種 程 序 不 適 用 傳 聞 法 則 之 規 定? (A) 起 訴 審 查 程 序 (C) 協 商 程 序 (E) 簡 式 審 判 程 序 (B)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程 序 (D) 證 據 保 全 之 審 查 程 序 140. 依 我 國 訴 訟 制 度, 原 則 上 須 經 被 告 到 庭 辯 論 後 才 能 判 決, 例 外 在 被 告 未 到 庭 的 情 況 下 為 缺 席 判 決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得 為 缺 席 判 決? (A) 被 告 經 合 法 傳 喚 到 庭 後, 未 受 審 判 長 許 可 而 退 庭 者 (B) 被 告 經 合 法 傳 喚 到 庭 後, 拒 絕 陳 述 者 (C) 法 院 認 為 應 科 有 期 徒 刑 罰 金 之 案 件, 被 告 經 合 法 傳 喚,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庭 者 (D) 第 二 審 上 訴 審 理 中, 被 告 經 合 法 傳 喚,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庭 者 (E) 被 告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疾 病 不 能 到 庭, 而 顯 有 應 諭 知 無 罪 或 免 刑 判 決 之 情 形 者 141. 本 國 人 甲 在 美 國 對 我 國 或 我 國 人 民 違 犯 下 列 何 罪, 仍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A) 內 亂 罪 (B) 外 患 罪 (C) 刑 法 第 320 條 第 1 項 竊 盜 罪 (D) 刑 法 第 221 條 強 制 性 交 罪 (E) 毀 損 罪 142. 父 親 基 於 傷 害 的 故 意, 對 一 歲 幼 兒 的 頭 部 重 毆 數 次, 繼 將 被 害 人 放 置 於 無 安 全 把 手 之 圓 板 凳 上, 被 害 人 因 而 跌 落 地 上 並 陷 入 昏 迷 狀 態, 經 急 救 後 雖 挽 回 生 命, 但 仍 造 成 刑 法 第 10 條 第 4 項 第 6 款 所 定 之 重 傷 害, 該 父 親 成 立 何 罪? (A) 傷 害 致 重 傷 罪 (B) 過 失 傷 害 罪 (C) 妨 礙 幼 童 發 育 罪 (D) 殺 人 罪 (E) 殺 人 未 遂 罪 143. 下 列 何 者 為 刑 法 第 173 條 第 1 項 中 所 稱 現 有 人 所 在 之 建 築 物? (A) 街 角 營 業 中 的 7-11 便 利 商 店 (B) 假 日 的 縣 政 府 大 樓 (C) 廢 棄 的 202 兵 工 廠 廠 房 (D) 台 北 賓 館 (E) 中 山 堂 144. 下 列 何 者 為 刑 法 脫 逃 罪 中 所 稱 依 法 逮 捕 拘 禁 之 人? (A) 被 老 師 罰 站 的 學 生 (B) 羈 押 中 的 刑 事 被 告 (C) 被 管 收 的 債 務 人 (D) 監 獄 中 的 受 刑 人 (E) 被 父 母 關 在 房 間 的 青 少 年 145.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現 行 刑 法 第 10 條 第 5 項 所 稱 的 性 交? (A)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B) 以 電 動 按 摩 棒 進 入 他 人 之 口 腔 (C)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D)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鼻 孔 (E) 以 性 器 進 入 動 物 的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146. 某 立 委 甲 係 有 婦 之 夫, 乙 女 明 知, 卻 仍 與 甲 男 一 同 開 車 至 內 湖 某 汽 車 旅 館 內 進 行 口 交, 若 甲 男 的 妻 子 提 告, 依 實 務 見 解, 甲 男 乙 女 成 立 何 罪? (A) 甲 男 成 立 通 姦 罪 (B) 乙 女 成 立 相 姦 罪 (C) 甲 男 不 成 立 通 姦 罪 (D) 乙 女 不 成 立 相 姦 罪 刑 法 19

(E) 不 作 為 通 姦 罪 147. 我 國 刑 法 學 理 上 經 常 提 到 的 客 觀 歸 責 學 說 的 內 容 主 要 為 何? (A) 該 結 果 存 在 於 構 成 要 件 範 圍 內 (B) 行 為 人 具 有 原 因 自 由 行 為 (C) 行 為 人 創 設 法 所 不 容 許 的 風 險 (D) 行 為 人 不 具 有 責 任 能 力 (E) 該 風 險 在 具 體 結 果 中 實 現 148. 下 列 何 者 為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的 內 容? (A) 類 推 禁 止 (C) 罪 責 原 則 (E) 不 溯 及 既 往 原 則 (B) 刑 不 上 大 夫 原 則 (D) 明 確 性 原 則 149. 下 列 何 者 是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的 主 刑 種 類? (A) 沒 入 (B) 沒 收 (C) 罰 金 (D) 死 刑 (E) 拘 役 150. 下 列 何 者 是 刑 法 上 的 相 對 刑 罰 理 論 中 的 內 容? (A) 絕 對 預 防 (B) 積 極 一 般 預 防 (C) 消 極 特 別 預 防 (D) 積 極 特 別 預 防 (E) 消 極 一 般 預 防 151.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於 釋 字 第 669 號 解 釋 中 認 為, 現 行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在 空 氣 槍 部 分, 對 犯 該 罪 而 情 節 輕 微 者, 由 於 下 列 何 種 原 因 而 呈 現 出 刑 法 上 罪 責 與 處 罰 不 相 對 應 的 情 形? (A) 因 為 得 減 輕 其 刑 (B) 未 併 為 得 減 輕 其 刑 或 另 為 適 當 刑 度 之 規 定 (C) 因 為 是 唯 一 死 刑 (D) 未 併 為 衡 平 條 款 (E) 因 為 得 不 罰 152. 下 列 何 者 是 刑 法 上 具 有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的 行 為? (A) 監 獄 中 執 行 槍 斃 死 刑 犯 的 行 為 (B) 醫 生 於 醫 院 中 對 送 到 急 診 室 的 意 外 事 故 傷 患 為 緊 急 切 除 手 術 之 行 為 (C) 老 師 對 不 聽 話 的 學 生 打 巴 掌 的 行 為 (D) 巡 邏 警 員 對 準 現 行 犯 的 逮 捕 行 為 (E) 父 母 對 兒 女 的 斥 責 行 為 153.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8 條 之 2 規 定, 司 法 警 察 實 施 偵 訊 過 程 於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原 則 上 取 得 之 不 利 陳 述 無 證 據 能 力? (A) 犯 罪 嫌 疑 人 委 任 之 律 師 尚 未 到 場, 仍 進 行 偵 訊 (B) 犯 罪 嫌 疑 人 委 任 之 律 師 到 場 後 久 不 偵 訊, 使 其 知 難 離 去 再 行 偵 訊 (C) 對 通 知 到 場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未 告 知 其 緘 默 權 (D) 違 反 犯 罪 嫌 疑 人 意 願 於 夜 間 進 行 偵 訊 (E) 對 通 知 到 場 之 證 人, 未 告 知 其 緘 默 權 154. 有 關 傳 聞 法 則 的 意 義,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是? (A) 傳 聞 法 則 的 前 提 要 件, 乃 是 認 定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於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具 有 不 可 靠 性 (B)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2, 得 適 用 於 審 判 中 共 同 被 告 翻 供 的 情 形 (C) 執 行 酒 測 勤 務 的 員 警 依 其 目 測 所 作 的 報 告, 有 傳 聞 法 則 例 外 規 定 之 適 用 (D) 傳 聞 證 據 具 有 證 明 能 力 (E)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5 非 任 意 自 白 經 被 告 同 意 具 證 據 能 力 155. 偵 查 機 關 於 犯 罪 偵 查 過 程 中 所 扣 押 的 日 記, 若 該 日 記 與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行 計 畫 犯 行 步 驟 相 關 者 依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規 定, 該 日 記 於 證 據 上 的 性 質 為 何? 刑 法 20

(A) 供 述 證 據 (C) 直 接 證 據 (E) 補 強 證 據 (B) 自 白 證 據 (D) 傳 聞 證 據 156. 有 關 現 行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犯 罪 嫌 疑 人 得 否 羈 押, 主 要 考 量 罪 名 輕 重 (B) 自 白 得 經 證 據 調 查 與 事 實 相 符, 而 補 足 其 證 據 能 力 (C) 被 告 自 白 可 以 共 同 被 告 供 述 作 為 補 強 (D) 違 法 排 除 之 證 據 得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而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E) 檢 察 官 緩 起 訴 確 定 後, 不 容 再 行 起 訴 157. 有 關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4 條 第 1 項 無 罪 推 定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檢 察 官 應 提 出 有 罪 事 證 (B) 被 告 應 提 出 無 罪 事 證 (C) 法 官 依 職 權 判 斷 證 據 能 力 (D) 無 罪 證 明 應 達 無 容 懷 疑 程 度 (E) 自 白 證 據 能 力 應 由 檢 察 官 舉 證 158. 依 據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36 號 解 釋, 有 關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證 人 義 務,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A) 到 場 義 務 (B) 陳 述 義 務 (C) 具 結 義 務 (D) 守 密 義 務 (E) 真 實 義 務 159. 下 列 何 者 為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45 條 第 3 項 所 定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例 外 情 形? (A) 依 法 令 (B) 為 維 護 新 聞 報 導 自 由 (C)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有 必 要 者 (D) 保 護 合 法 權 益 有 必 要 者 (E) 爲 順 利 破 案 160. 有 關 緩 起 訴 制 度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A) 違 背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B) 可 能 形 成 對 富 有 者 為 緩 起 訴 處 分, 對 窮 困 者 卻 為 起 訴 處 分 的 不 公 平 後 果 (C) 立 法 觀 點 認 為 緩 起 訴 制 度 不 符 合 司 法 經 濟 效 益 (D) 得 為 緩 起 訴 處 分 的 案 件 絕 對 不 會 與 相 對 不 起 訴 處 分 案 件 重 疊 (E) 緩 起 訴 處 分 令 驗 證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喪 失 161. 葉 少 爺 於 深 夜 駕 車 重 創 過 路 的 婦 人 後, 見 四 下 無 人 便 匆 匆 忙 忙 駛 離 現 場, 該 婦 人 因 為 未 及 時 送 醫 而 死 亡, 葉 少 爺 於 一 公 里 外 為 警 查 獲, 其 酒 測 呼 氣 值 達 0.57mg/L, 依 實 務 見 解, 若 該 婦 人 因 葉 少 爺 之 逃 逸 而 發 生 客 觀 上 能 預 見 而 不 預 見 之 死 亡 情 形, 請 問 葉 少 爺 可 能 成 立 何 罪? (A) 肇 事 逃 逸 罪 (B)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罪 (C) 過 失 致 傷 罪 (D) 遺 棄 罪 致 死 罪 (E) 殺 人 罪 162. 承 上 題, 葉 少 爺 於 接 受 偵 查 機 關 訊 問 時, 冒 用 錢 少 爺 的 姓 名 應 訊, 檢 察 官 以 錢 少 爺 的 名 義 起 訴 葉 少 爺, 第 一 審 仍 以 錢 少 爺 名 義 對 葉 少 爺 裁 判 於 上 訴 審 法 院 始 發 現 這 個 葉 少 爺 係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接 受 審 判, 試 問 上 訴 審 對 於 原 審 法 院 之 判 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認 為 原 審 法 院 係 應 於 審 判 期 日 調 查 之 證 據 而 未 予 調 查 (B) 認 為 無 適 用 法 律 違 誤 之 違 法 情 形 (C) 認 為 適 用 法 律 有 違 誤 之 違 法 情 形 存 在 (D) 認 為 原 審 法 院 無 應 於 審 判 期 日 調 查 之 證 據 而 未 予 調 查 的 情 形 (E) 認 為 原 審 將 冒 名 為 錢 少 爺 之 葉 少 爺 列 為 被 告, 並 予 以 判 決 違 反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66 條 規 定 163. 甲 與 乙 共 同 計 畫 並 實 行 擄 人 勒 贖 後 將 肉 票 撕 票, 甲 等 一 夥 人 之 後 為 警 捕 獲, 乙 隨 即 供 述 其 與 甲 之 犯 罪 自 白, 法 院 直 接 引 用 該 自 白 判 處 甲 死 刑 試 問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82 號 解 釋, 該 判 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無 違 法 不 當 刑 法 21

(B) 已 排 除 人 證 之 法 定 調 查 程 序 (C) 違 反 嚴 格 證 明 法 則 (D) 承 認 共 同 被 告 於 其 他 共 同 被 告 案 件 之 證 人 適 格 (E) 忽 略 自 白 證 明 力 之 限 制 規 定 164. 通 緝 犯 甲 有 多 次 槍 砲 及 麻 藥 前 科, 警 方 據 線 報 前 往 埋 伏 探 查, 於 地 下 室 停 車 場 攔 車 盤 查 甲, 就 在 盤 查 之 際, 甲 開 車 衝 撞 警 方 盤 查 人 員, 經 警 方 開 槍 射 擊 後 始 制 止, 並 逕 行 逮 捕 之 對 後 續 警 察 搜 索 作 為,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警 察 人 員 應 即 刻 請 求 檢 察 官 核 發 搜 索 票 以 搜 索 甲 之 身 體 (B) 警 察 人 員 應 即 刻 請 求 法 院 核 發 搜 索 票 以 搜 索 甲 之 身 體 (C) 警 察 人 員 得 直 接 搜 索 其 身 體 及 隨 身 物 件 (D) 警 察 人 員 應 逕 行 搜 索 住 處 (E) 警 方 的 搜 索 作 為 應 符 合 情 形 急 迫 的 要 件 165. 承 上 題, 如 果 警 方 逕 行 搜 索 甲 的 住 處, 發 現 桌 子 後 面 夾 層 藏 有 海 洛 因 時,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不 可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37 條 附 帶 扣 押 之 規 定 扣 押 之 (B) 該 查 扣 不 違 反 第 130 條 附 帶 搜 索 之 規 定 (C) 該 查 扣 之 毒 品 並 非 絕 對 不 具 證 據 能 力 (D) 可 以 補 請 法 院 扣 押 之 (E) 警 察 依 法 不 可 搜 索 該 夾 層 166. 刑 事 訴 訟 法 上 對 於 緊 急 搜 索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須 情 形 急 迫 (B) 非 迅 速 搜 索,12 小 時 內 證 據 有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之 虞 者 (C) 應 由 法 官 親 自 為 之 (D) 若 由 檢 察 官 親 自 為 之 須 層 報 檢 察 長 (E) 若 由 檢 察 官 親 自 為 之 須 層 報 檢 察 總 長 167. 通 緝 犯 甲 有 多 次 槍 砲 及 麻 藥 前 科, 警 方 據 線 報 認 為 甲 可 能 於 其 住 處 藏 有 槍 械 毒 品 及 其 他 共 犯 數 名, 因 此 警 方 乃 埋 伏 探 查, 發 現 該 住 處 人 員 出 入 複 雜, 因 此 決 定 改 埋 伏 於 地 下 室 停 車 場 攔 車 盤 查 甲, 就 在 盤 查 之 際, 甲 開 車 衝 撞 警 方 盤 查 人 員, 經 警 方 開 槍 射 擊 後 始 制 止, 並 逕 行 逮 捕 之 此 時 顧 及 槍 聲 可 能 驚 動 甲 之 同 夥, 因 此 直 接 進 入 甲 之 住 處 逕 行 搜 索 並 查 獲 大 量 毒 品 槍 枝 等 物 搜 索 完 竣 後 即 刻 陳 報 該 管 檢 察 署 之 檢 察 官, 但 是 卻 疏 於 執 行 後 三 日 內 陳 報 法 院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因 警 方 未 陳 報 法 院, 因 此 取 得 之 證 據 係 違 法 取 證 (B) 警 方 疏 忽 未 陳 報 法 院 係 惡 意 恣 意 之 違 法 取 證 (C) 甲 具 有 多 項 前 科, 並 且 被 查 獲 大 量 毒 品 及 槍 械 等 涉 多 項 重 罪, 而 警 察 未 陳 報 法 院 尚 屬 輕 微, 因 此 國 家 之 追 訴 利 益 優 於 甲 之 個 人 利 益, 所 扣 押 之 毒 品 及 槍 械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D) 警 察 違 法 取 證 與 扣 押 槍 毒,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E) 警 察 可 不 陳 報 法 院 168. 下 列 何 者 係 屬 得 實 施 扣 押 之 人? (A) 法 官 (C) 書 記 官 (E) 法 警 (B) 檢 察 官 (D) 檢 察 事 務 官 169. 警 察 原 為 偵 查 走 私 槍 械 而 聲 請 監 聽 票, 惟 監 聽 過 程 偶 然 當 中, 發 現 受 監 察 人 販 賣 毒 品 等 情 事, 對 此 另 案 監 聽 所 取 得 之 證 據,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敘 述 何 種 正 確? (A) 係 違 法 取 得 證 據, 應 適 用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8 之 4 證 據 排 除 權 衡 之 規 定 (B) 非 違 法 取 得 之 證 據, 無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8 之 4 之 適 用 刑 法 22

(C) 可 依 另 案 扣 押 之 法 理 將 另 案 監 聽 之 證 據 作 為 另 案 之 證 據 使 用 (D) 無 善 意 例 外 原 則 之 適 用 (E) 有 善 意 例 外 原 則 之 適 用 170.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商 店 為 防 制 犯 罪 所 自 行 錄 影 之 錄 影 帶 非 警 察 機 關 所 製 作, 因 此 無 證 據 能 力 (B) 法 院 將 該 等 錄 影 帶 翻 拍 為 照 片 時, 即 可 按 物 證 踐 行 證 據 調 查 程 序 (C) 該 等 錄 影 帶 之 相 關 畫 面 經 檢 察 官 實 施 勘 驗, 製 成 勘 驗 筆 錄 時, 即 可 按 書 證 踐 行 證 據 調 查 程 序 (D) 在 前 述 (C) 的 情 形 時, 若 法 院 未 另 外 將 該 錄 影 帶 提 示 於 被 告, 將 成 立 應 於 審 判 期 日 調 查 之 證 據 未 予 調 查 之 違 法 情 形 (E)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規 定 有 關 犯 罪 之 錄 影 帶, 不 可 翻 拍 為 照 片 或 製 作 勘 驗 筆 錄 171. 有 關 私 人 取 證 問 題, 按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由 於 非 偵 查 機 關 按 照 法 律 所 取 得, 因 此 不 得 作 為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之 基 礎 (B) 私 人 錄 製 之 錄 音 帶 如 非 違 法 取 得, 且 已 踐 行 調 查 證 據 程 序, 亦 可 作 為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之 基 礎 (C) 私 人 違 法 取 證 並 無 普 遍 性, 且 對 方 私 人 得 請 求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或 訴 諸 刑 事 追 訴 或 其 他 法 律 救 濟 機 制, 故 原 則 上 無 證 據 排 除 法 則 之 適 用 (D) 前 述 (C) 的 情 形 包 括 以 暴 力 刑 求 之 方 式 取 得 被 告 之 自 白 或 證 人 之 供 述 (E) 法 院 禁 止 私 人 取 證 活 動 172. 下 列 有 關 和 誘 罪 與 準 略 誘 罪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前 者 之 被 誘 人 為 未 滿 20 歲 之 男 女 ; 後 者 為 未 滿 16 歲 之 男 女 (B) 前 者 的 手 段 為 和 誘 ; 後 者 為 略 誘 (C) 前 者 無 須 將 被 誘 人 置 於 自 己 實 力 之 下 ; 後 者 則 否 (D) 兩 者 皆 以 被 誘 人 有 自 主 意 思 而 得 其 承 諾 即 可 成 立 (E) 兩 者 皆 必 須 是 已 婚 婦 女 173. 不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甲 利 用 不 知 情 而 有 相 關 職 務 之 公 務 員 乙, 使 乙 於 其 職 務 上 所 掌 之 文 書 上 登 載 不 實 之 事 項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可 成 立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罪 之 間 接 正 犯 (B) 乙 如 果 具 有 對 該 事 項 之 實 質 審 查 權, 則 甲 不 成 立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罪 (C) 乙 如 果 一 經 他 人 申 明 或 申 報, 即 有 登 載 之 義 務 者, 甲 成 立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罪 (D) 甲 與 乙 係 共 同 實 行 犯 罪, 依 刑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規 定, 甲 成 立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罪 之 共 同 正 犯 (E) 甲 成 立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罪 之 幫 助 犯 174. 下 列 哪 些 是 我 國 刑 法 中 之 易 刑 處 分? (A) 易 科 罰 金 (C) 易 服 社 會 役 (E) 易 服 拘 役 (B) 易 服 勞 役 (D)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175. 依 刑 法 第 51 條 規 定 數 罪 併 罰 者, 各 罪 均 為 最 重 本 刑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其 合 併 執 行 刑 逾 六 個 月 者, 應 作 下 列 何 種 判 斷? (A) 可 適 用 刑 法 第 41 條 規 定 得 易 科 罰 金 (B) 排 除 刑 法 第 41 條 規 定 之 適 用 (C) 可 易 以 訓 誡 (D) 易 科 罰 金 後, 其 所 受 宣 告 之 刑 以 已 執 行 論 (E) 不 得 易 科 罰 金 並 不 違 反 憲 法 第 23 條 176. 下 列 何 者 為 褫 奪 公 權 之 內 容? (A) 為 公 務 員 之 資 格 (B)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刑 法 23

(C)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權 (E) 受 赦 免 之 權 177.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刑 法 之 從 刑? (A) 褫 奪 公 權 (C) 追 徵 追 繳 或 抵 償 (E) 易 科 罰 金 (D) 行 使 選 舉 罷 免 權 (B) 沒 收 (D)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178. 共 同 正 犯 中 之 一 人 甲 於 未 遂 階 段 為 警 查 獲 並 遭 羈 押, 惟 未 中 斷 犯 意, 其 他 共 同 正 犯 賡 續 實 行 該 犯 罪, 依 實 務 見 解,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之 行 為 與 結 果 間 之 因 果 關 係 遭 到 中 斷 (B) 甲 之 行 為 與 結 果 間 之 因 果 關 係 未 遭 到 中 斷 (C) 甲 就 發 生 犯 罪 之 全 部 結 果 負 責 任 (D) 甲 僅 成 立 幫 助 犯 (E) 甲 不 負 任 何 刑 責 179. 實 務 上 認 定 刑 法 第 26 條 中 無 危 險 之 意 義 為 何? (A) 行 為 人 主 觀 認 為 無 危 險 (B) 行 為 人 須 出 於 重 大 無 知 (C)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不 足 以 造 成 社 會 不 安 感 (D) 只 要 行 為 不 能 發 生 結 果 即 是 無 危 險 (E) 危 險 之 有 無, 以 客 觀 事 實 認 定 之 180. 甲 欲 槍 殺 乙, 但 是 槍 法 不 準 而 將 位 於 乙 旁 的 丙 殺 死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對 乙 成 立 殺 人 未 遂 罪 (B) 對 丙 成 立 故 意 殺 人 罪 (C) 對 乙 的 罪 與 對 丙 的 罪 兩 者 係 法 規 競 合 關 係 (D) 對 乙 的 罪 與 對 丙 的 罪 兩 者 係 想 像 競 合 關 係 (E) 對 乙 的 罪 與 對 丙 的 罪 兩 者 係 數 罪 併 罰 關 係 181. 我 國 屏 東 籍 漁 船 廣 大 興 28 號 在 鵝 鑾 鼻 東 南 方 164 浬 與 菲 律 賓 重 疊 的 經 濟 海 域 作 業, 遭 到 菲 律 賓 海 監 船 開 槍 掃 射, 造 成 我 國 一 名 船 員 中 槍 身 亡 ( 以 下 簡 稱 本 案 )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本 案 因 發 生 於 我 國 領 海, 故 有 我 國 刑 法 之 適 用 (B) 本 案 因 屬 最 輕 本 刑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故 有 我 國 刑 法 之 適 用 (C) 我 國 對 於 本 案 有 審 判 權, 亦 有 管 轄 權 (D) 我 國 對 於 本 案 有 審 判 權, 但 管 轄 權 之 有 無, 視 我 國 與 菲 律 賓 之 協 議 而 定 (E) 我 國 如 對 本 案 有 管 轄 權, 其 管 轄 法 院 為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182. 建 管 單 位 公 務 員 甲 依 法 帶 隊 拆 除 乙 在 其 住 家 旁 所 搭 建 之 違 章 建 築, 乙 為 了 阻 止 甲 的 拆 除 行 動, 乃 驅 使 其 所 飼 養 的 獒 犬 攻 擊 甲 甲 因 練 過 武 術, 反 應 敏 銳, 迅 速 拿 起 身 邊 的 拆 除 工 具, 猛 力 防 禦 回 擊, 將 該 獒 犬 打 傷 臥 倒 在 地 關 於 甲 打 傷 獒 犬 之 行 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實 現 傷 害 罪 構 成 要 件, 但 得 主 張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B) 甲 得 主 張 緊 急 避 難 而 不 罰 (C) 甲 得 主 張 正 當 防 衛 而 不 罰 (D) 甲 得 主 張 依 上 級 公 務 員 命 令 之 行 為 而 不 罰 (E) 甲 得 主 張 業 務 上 的 正 當 行 為 而 不 罰 183.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相 牽 連 案 件 之 情 形? (A) 甲 在 台 北 對 乙 犯 強 盜, 一 週 後 在 新 竹 對 丙 犯 強 制 性 交 (B) 住 在 基 隆 的 甲 教 唆 乙 至 桃 園 對 丙 行 兇, 二 天 後 乙 在 桃 園 鬧 區 對 丙 當 街 槍 決 (C) 甲 於 半 夜 潛 入 乙 位 於 郊 區 的 豪 宅 內 竊 取 財 物, 三 天 後 另 有 丙 於 假 日 白 天 對 該 豪 宅 直 接 破 門 入 內, 對 乙 全 家 施 以 搶 劫 (D) 甲 乙 各 自 分 別 ( 彼 此 沒 有 關 連 ) 同 時 在 同 一 家 大 賣 場 內 竊 取 財 物 (E) 甲 於 半 夜 潛 入 乙 位 於 郊 區 的 豪 宅 內 竊 取 財 物, 隔 天 立 即 交 由 有 多 年 合 作 關 係 的 丙 負 責 銷 贓 刑 法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