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00處(局)中程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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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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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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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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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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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四 五 六 七 1. 將 專 長 需 求 送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函 各 公 司 徵 求 實 習 機 會 2. 由 各 系 師 生 開 發 實 習 機 會 後 通 報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彙 整, 惟 學 生 不 得 至 自 家 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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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 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Transcription:

壹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與 重 點 : 一 文 書 管 理 : 積 極 強 化 文 書 檔 案 管 理, 並 加 速 公 文 傳 遞 流 程 及 檔 案 管 理 品 質, 以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二 行 政 管 理 :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庶 務 工 作, 營 造 優 質 辦 公 氣 氛, 便 利 民 眾 洽 公 三 訴 願 審 議 國 家 賠 償 與 法 制 管 理 : ( 一 ) 訴 願 審 議 : 對 於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之 訴 願 案 件, 詳 實 調 查 相 關 事 證, 釐 清 適 法 之 爭 議, 並 於 法 定 期 間 內, 為 妥 適 之 決 定 ( 二 ) 國 家 賠 償 處 理 : 迅 速 核 辦 人 民 申 請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及 輔 導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 三 ) 法 制 管 理 : 加 強 各 業 務 單 位 新 訂 ( 修 正 ) 法 規 格 式 體 例 之 完 備, 並 配 合 其 法 規 提 案, 召 開 本 府 法 規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及 本 府 法 規 上 網 維 護 與 管 制 四 新 聞 宣 導 : ( 一 ) 結 合 平 面 電 子 媒 體 電 台 網 路 及 多 媒 體 等 多 種 管 道, 適 時 發 布 重 大 新 聞 或 民 眾 權 益 有 關 的 重 要 訊 息, 讓 市 民 瞭 解 市 政 建 設 ( 二 ) 發 行 市 政 刊 物 簡 介 施 政 願 景 呈 現 市 政 動 態 及 施 政 成 果 予 市 民 瞭 解 ( 三 ) 以 輔 導 與 取 締 並 採, 加 強 對 有 線 電 視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及 電 影 業 者 的 管 理, 提 昇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維 護 其 公 共 安 全, 營 造 既 健 康 又 休 閒 的 視 聽 環 境 ( 四 ) 創 意 行 銷 新 竹 市 邁 向 國 際, 強 化 與 國 內 外 新 聞 媒 體 互 動, 積 極 與 國 際 接 軌 舉 辦 活 動, 提 昇 市 政 報 導 績 效 及 本 市 國 際 能 見 度, 呈 現 施 政 成 果, 宣 揚 科 技 文 化 綠 能 美 麗 城 市 永 續 發 展 之 理 念 五 強 化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作 業 : 彙 編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 旗 艦 計 畫, 並 將 施 政 資 訊 上 載 於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供 各 界 參 閱 六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 一 )1 月 份 研 擬 本 府 年 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實 施 計 畫,10 月 份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考 核 工 作, 編 製 為 民 服 務 手 冊,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以 逐 步 達 成 讓 新 竹 市 更 美 麗 的 施 政 目 標 ( 二 ) 推 動 1999 服 務 專 線, 達 成 服 務 無 落 差, 連 線 無 隙 縫 之 效 益 七 落 實 管 制 考 核 : ( 一 ) 本 府 及 議 員 提 案 經 議 會 通 過 之 議 決 案 均 列 管, 各 案 辦 理 情 形 提 報 議 會, 增 進 府 會 關 係 ( 二 ) 每 月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業 務 聯 繫 督 導 會 報, 列 管 工 程 進 度 與 施 工 品 質 ( 三 ) 每 季 召 開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檢 討 會, 防 患 於 未 然, 維 護 本 市 公 共 安 全 1

( 四 ) 列 管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辦 理 情 形, 以 利 各 補 助 款 計 畫 能 如 期 執 行, 發 揮 應 有 功 效 ( 五 )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進 度 列 管 及 推 動,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提 升 企 業 形 象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創 造 政 府 企 業 民 眾 三 贏 局 面 ( 六 ) 列 管 市 議 會 定 期 會 市 政 總 質 詢 市 長 承 諾 事 項 市 務 會 議 裁 示 事 項 人 民 陳 情 民 意 信 箱 公 文 查 詢 等 業 務, 定 期 陳 核,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八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 ( 一 ) 維 持 本 府 網 站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與 即 時 性, 並 維 持 網 站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 二 ) 提 供 內 部 公 文 流 程 管 理 及 稽 催 管 制, 以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並 維 持 公 文 處 理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 三 ) 提 供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訊 息 發 佈 及 整 合 溝 通 平 台, 並 維 持 電 子 郵 件 及 相 關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 四 ) 維 持 本 市 地 理 圖 資 之 正 確 性, 並 維 持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九 本 府 行 政 骨 幹 網 路 維 護 管 理 : ( 一 ) 提 昇 本 府 至 所 屬 機 關 網 路 頻 寬, 以 配 合 網 路 電 話 系 統 建 置, 並 提 昇 各 機 關 資 料 傳 遞 效 率 ( 二 ) 建 置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網 路 電 話, 以 配 合 1999 專 線 服 務 推 動 貳 施 政 計 畫 衡 量 指 標 與 標 準 : 計 畫 名 稱 衡 量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文 書 管 理 1. 提 昇 電 子 收 發 公 文 比 例, 簡 化 文 書 流 程, 並 達 節 能 減 碳 之 效 能 2. 加 強 檔 案 清 理, 維 護 庫 房 空 間 及 檔 案 典 藏 之 完 整 性 3. 提 高 歸 檔 效 能 1. 年 度 目 標 值 33%( 電 子 收 文 件 數 + 電 子 發 文 件 數 )/( 總 收 文 件 數 + 總 發 文 件 數 ) 100 2. 辦 理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檔 案 清 查 及 銷 毀 工 作, 以 彈 性 檔 案 庫 房 空 間, 佔 年 度 量 計 5%( 每 年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可 銷 毀 檔 案 冊 數 / 年 總 歸 檔 冊 數 ) 100% 3. 定 期 每 月 稽 催 逾 期 未 歸 檔 案 件, 預 計 年 度 完 成 歸 檔 案 件 達 95%( 實 際 歸 檔 數 / 應 歸 檔 數 100%) 6,842 5 2

行 政 管 理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庶 務 工 作 : 1.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1. 配 合 業 務 單 位 依 施 政 計 畫 理 採 購 招 標 開 標 決 與 進 度 辦 理 各 項 工 程 財 務 標 訂 約 之 事 宜 勞 務 採 購 百 分 之 八 十 之 案 件 2. 市 府 廳 舍 管 理 養 護 於 移 案 後 三 天 內 辦 理 上 網 公 與 清 潔 告 並 於 決 標 後 七 天 內 辦 理 簽 3. 職 務 宿 舍 維 護 與 管 理 約 2. 賡 續 辦 理 廳 舍 修 繕 保 險 與 4. 公 務 車 輛 養 護 與 管 理 安 全 檢 查 清 潔 等 作 業, 符 合 各 單 位 使 用 需 求 (1) 本 府 廳 舍 火 災 保 險 ( 含 附 5. 財 產 管 理 加 颱 風 地 震 及 洪 水 險 ) 及 公 6. 辦 理 勞 健 保 及 勞 工 共 意 外 險 契 約 案 於 每 年 2 月 8 退 休 金 提 繳 業 務 日 前 完 成 7. 工 友 管 理 (2) 本 府 廳 舍 清 潔 維 護 契 約 案 於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完 成 (3) 本 府 廳 舍 消 防 安 檢 每 年 檢 查 1 次 (4) 本 府 電 梯 保 養 契 約 案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5) 本 府 電 氣 設 備 維 護 契 約 案 每 年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6) 本 府 電 話 交 換 機 契 約 案 每 年 10 月 4 日 前 完 成 (7) 本 府 廳 舍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每 2 年 檢 查 1 次 3. 賡 續 辦 理 職 務 宿 舍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符 合 使 用 需 求 (1) 本 府 職 務 宿 舍 保 險 ( 含 火 險 及 地 震 險 ) 契 約 案 於 每 年 2 月 6 日 前 完 成 (2) 每 季 上 網 填 報 宿 舍 季 報 表 4. 賡 續 辦 理 公 務 車 輛 之 維 修 稅 捐 油 料 保 險 報 廢 及 汰 換 等 相 關 事 宜, 符 合 各 項 公 務 使 用 需 求, 每 年 辦 理 盤 點 清 查 1 次 146,107 3

訴 願 審 議 國 家 賠 償 與 法 制 管 理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及 通 知 答 辯, 全 案 審 查 意 見 書 之 研 擬, 召 開 訴 願 審 查 委 員 會 為 訴 願 決 定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及 通 知 答 辯, 全 案 審 查 意 見 書 之 研 擬, 召 開 國 家 賠 償 審 查 會 議 為 審 查 決 定, 擬 定 拒 絕 賠 償 理 由 書 或 通 知 權 利 人 同 意 協 議 賠 償 5. 完 成 各 類 財 產 新 增 報 廢 異 動 表 報 登 錄 等 作 業, 每 年 辦 理 盤 點 清 查 1 次 6. 依 規 定 時 程 完 成 各 項 勞 健 保 之 加 退 保 及 繳 費 作 業, 並 核 實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業 務, 每 年 各 項 作 業 錯 誤 率 降 低 為 百 分 之 一 7. 依 規 定 時 程 完 成 年 度 工 友 考 核, 個 案 獎 懲 退 休 撫 卹 等 案 件 於 7 日 內 辦 理 完 成 自 收 到 訴 願 書 之 次 日 起,3 個 月 內 依 限 完 成 審 查 決 定 自 收 到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權 人 之 請 求 時 起,2 個 月 內 依 限 完 成 審 查 決 定 並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270 5 本 市 單 行 規 章 及 行 政 規 則 訂 定 修 正 廢 止 之 會 核 與 發 布, 法 規 審 查 會 議 籌 辦 1. 自 收 到 核 定 之 公 布 發 布 或 核 定 法 規 時 起,7 日 內 依 限 完 成 法 規 之 公 布 發 布 及 管 制 2. 自 收 到 待 審 法 案 時 起,30 日 內 召 開 法 規 審 查 會 議 並 完 成 法 規 審 查 新 聞 宣 導 結 合 平 面 電 子 媒 體 電 台 網 路 及 多 媒 體 等 多 種 管 道, 適 時 發 布 重 大 新 聞 發 行 市 政 刊 物 行 銷 市 政 每 年 發 布 3,000 則 新 聞 稿 強 化 媒 體 互 動, 提 昇 市 政 新 聞 曝 光 率 每 年 定 期 發 行 市 政 刊 物, 每 期 10 萬 份 以 上 呈 現 施 政 成 果 凝 聚 城 市 願 景 15,130 4

強 化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作 業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落 實 管 制 考 核 輔 導 有 線 電 視 業 電 影 業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管 理, 以 維 護 善 良 風 俗 每 年 査 察 有 線 電 視 機 房 業 務 12 次, 每 月 不 定 期 査 察 取 締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違 規 業 者 3 家,1 年 共 36 家 每 月 不 定 時 查 察 4 家 戲 院 1 次,1 年 共 12 次 創 意 行 銷 新 竹 市 邁 製 播 市 政 宣 導 節 目 2 次, 透 過 向 國 際, 強 化 與 國 內 外 新 聞 媒 體 互 動 平 面 電 子 媒 體 廣 為 宣 導, 提 升 城 市 能 見 度 1. 彙 編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1. 每 年 12 月 完 成 彙 編 年 度 施 264 5 2. 彙 編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政 計 畫 報 告 2. 每 年 3 月 完 成 彙 編 年 度 施 3. 旗 艦 計 畫 列 管 政 績 效 報 告 4. 公 開 施 政 資 訊 3. 每 月 完 成 旗 艦 計 畫 列 管 陳 報 4. 將 施 政 資 訊 上 載 於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供 各 界 參 閱 推 動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提 1. 於 1 月 份 研 擬 年 度 提 升 服 務 10,403 升 服 務 品 質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2. 年 度 內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考 核 工 作 1 次, 並 推 薦 績 優 單 位 參 加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獎 3. 於 6 月 編 製 為 民 服 務 手 冊 乙 冊 約 計 15 萬 本, 發 送 本 市 市 民 每 戶 乙 冊 推 動 1999 服 務 專 線, 1. 達 成 接 通 率 80% 達 成 服 務 無 落 差, 連 線 2. 第 三 方 滿 意 度 調 查 70% 無 隙 縫 之 效 益 經 議 會 通 過 之 議 決 案 均 1. 議 決 案 1 年 2 次 逐 案 登 錄 列 34 5 列 管, 各 案 辦 理 情 形 提 管 至 結 案, 完 成 率 80% 報 議 會 2. 彙 整 各 案 辦 理 情 形 編 印 成 冊 1 年 2 次 提 定 期 會 報 告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業 務 聯 繫 1. 每 月 召 開 公 共 工 程 業 務 聯 14 5 督 導 會 報, 列 管 工 程 進 繫 督 導 會 報, 依 限 完 工 率 度 與 施 工 品 質 90% 2. 年 度 內 辦 理 1 次 考 核 每 季 召 開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裁 示 事 項 完 成 率 90% 14 5 方 案 檢 討 會 5

辦 理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列 管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進 度 列 管 及 推 動 1. 中 央 對 本 府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標 案 預 算 達 成 率 85% 完 成 率 90% 2. 年 度 內 辦 理 1 次 年 度 考 核 1. 本 府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每 月 列 管 期 程 達 成 率 80% 2.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頒 之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訪 視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訪 視 作 業, 計 完 成 2 件 27 5 53 3 市 議 會 定 期 會 市 政 總 質 詢 市 長 承 諾 事 項 列 管 市 議 會 定 期 會 市 政 總 質 詢 市 長 承 諾 事 項 列 管 1 年 2 次, 完 成 率 70% 7 4 市 務 會 議 主 管 會 報 裁 示 事 項 列 管 市 務 會 議 裁 示 事 項 1 週 列 管 1 次 主 管 會 報 裁 示 事 項 2 週 列 管 1 次 人 民 陳 情 列 管 - 專 案 列 管 定 期 陳 核,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民 意 信 箱 列 管 - 提 升 民 意 信 箱 管 理 績 效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人 民 陳 情 列 管 - 加 強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列 管, 定 期 彙 整 陳 核, 預 計 達 成 依 限 回 覆 率 90% 民 意 信 箱 列 管 - 依 據 新 竹 市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民 意 信 箱 處 理 及 考 核 要 點 辦 理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預 計 達 成 依 限 回 覆 率 90% 催 辦 率 10% 公 文 查 詢 列 管 - 加 強 公 文 管 制 及 考 核 作 業 公 文 查 詢 列 管 - 依 據 新 竹 市 政 府 公 文 管 制 與 考 核 獎 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獎 懲, 預 計 達 成 依 限 辦 結 率 80% 6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本 府 行 政 骨 幹 網 路 維 護 管 理 維 持 本 府 網 站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與 即 時 性, 並 維 持 網 站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提 供 內 部 公 文 流 程 管 理 及 稽 催 管 制, 以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並 維 持 公 文 處 理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提 供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訊 息 發 佈 及 整 合 溝 通 平 台, 並 維 持 電 子 郵 件 及 相 關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維 持 本 市 地 理 圖 資 之 正 確 性, 並 維 持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提 昇 本 府 至 所 屬 機 關 網 路 頻 寬, 以 配 合 網 路 電 話 系 統 建 置, 並 提 昇 各 機 關 資 料 傳 遞 效 率 建 置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網 路 電 話, 以 配 合 1999 專 線 服 務 推 動 網 站 每 月 平 均 服 務 約 85,000 人 次 的 上 網 瀏 覽 數 公 文 系 統 機 關 人 員 帳 號 資 料 維 護 數 量 達 800 個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使 用 者 帳 號 機 關 人 員 資 料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維 護 數 量 達 2,650 個 配 合 現 況 變 動, 預 計 更 新 4,000 幅 2,562 預 計 提 昇 21 個 機 關 網 路 頻 寬 3,907 預 計 完 成 21 個 機 關 網 路 電 話 建 置 * 方 式 :1. 工 程 列 管 2. 基 本 設 施 列 管 3.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列 管 4. 其 他 列 管 ( 請 註 明 )5. 自 行 列 管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