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某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工 廠 使 用 軟 管 以 動 力 從 事 輸 送 硫 酸 硝 酸 鹽 酸 醋 酸 荷 性 鈉 溶 液 甲 酣 氯 磺 酸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等 對 皮 膚 有 腐 蝕 性 之 液 體 時, 該 輸 送 設 備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有 關 腐 蝕 洩 漏 防 止 之 一 般 規 定 有 哪 些, 請 列 明 ( 一 ) 於 操 作 該 設 備 之 人 員 易 見 之 場 所 設 置 壓 力 表, 及 於 其 易 於 操 作 之 位 置 安 裝 動 力 遮 斷 裝 置 ( 二 ) 該 軟 管 及 連 接 用 具 應 具 耐 腐 蝕 性 耐 熱 性 及 耐 寒 性 ( 三 ) 該 軟 管 應 經 水 壓 試 驗 確 定 其 安 全 耐 壓 力, 並 標 示 於 該 軟 管, 且 使 用 時 不 得 超 過 該 壓 力 ( 四 ) 為 防 止 軟 管 內 部 承 受 異 常 壓 力, 應 於 輸 壓 設 備 安 裝 回 流 閥 等 超 壓 防 止 裝 置 ( 五 ) 軟 管 與 軟 管 或 軟 管 與 其 他 管 線 之 接 頭, 應 以 連 結 用 具 確 實 連 接 ( 六 ) 以 表 壓 力 每 平 方 公 分 2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力 輸 送 時, 前 款 之 連 結 用 具 應 使 用 旋 緊 連 接 或 以 鉤 式 結 合 等 方 式, 並 具 有 不 致 脫 落 之 構 造 ( 七 ) 指 定 輸 送 操 作 人 員 操 作 輸 送 設 備, 並 監 視 該 設 備 及 其 儀 表 ( 八 ) 該 連 結 用 具 有 損 傷 鬆 脫 腐 蝕 等 缺 陷, 致 腐 蝕 性 液 體 有 飛 濺 或 漏 洩 之 虞 時, 應 即 更 換 ( 九 ) 輸 送 腐 蝕 性 物 質 管 線, 應 標 示 該 物 質 之 名 稱 輸 送 方 向 及 閥 之 開 關 狀 態 二 ( 一 ) 試 列 舉 十 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名 稱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對 粉 塵 作 業 之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於 實 施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或 健 康 檢 查 後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請 列 出 ( 一 ) 十 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名 稱 : 1. 高 溫 作 業 2.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在 85 分 貝 以 上 之 噪 音 作 業 3. 游 離 輻 射 線 作 業 4.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5. 鉛 作 業 6.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7. 粉 塵 作 業 8. 從 事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等 有 機 溶 劑 之 作 業 9. 從 事 氯 乙 烯 苯 等 特 化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10. 從 事 黃 磷 之 製 造 使 用 或 處 置 作 業 - 1 -
( 二 )1. 健 康 管 理 : (1) 粉 塵 以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為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A.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認 定 不 需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或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為 正 常 者 B.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但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無 關 者 C.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D.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2) 粉 塵 作 業 勞 工 : 分 為 下 列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A. 管 理 一 者 : 每 二 年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B. 管 理 二 者 :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C. 管 理 三 者 :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並 調 換 至 非 粉 塵 作 業 場 所 D. 管 理 四 者 :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並 予 以 醫 療 2. 檢 查 後 依 法 應 採 措 施 雇 主 於 勞 工 經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 勞 工 因 職 業 原 因 致 不 能 適 應 原 有 工 作 者, 除 予 醫 療 外, 並 應 變 更 其 作 業 場 所 更 換 其 工 作 縮 短 其 不 作 時 間 及 為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2) 將 檢 查 結 果 發 給 受 檢 勞 工,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3) 填 具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報 請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4) 將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管 理 二 以 上 勞 工, 於 檢 查 分 級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5) 檢 查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但 游 離 輻 射 聯 苯 胺 氯 乙 烯 苯 砷 石 綿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及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紀 錄 應 保 存 三 十 年 (6) 第 二 級 管 理 之 勞 工, 依 醫 師 意 見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第 三 級 管 理 之 勞 工, 應 由 設 有 職 業 病 科 或 職 業 病 特 別 診 之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診 治 三 事 業 單 位 硫 酸 儲 槽 因 檢 修 放 空, 勞 工 必 須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時, 為 保 護 該 勞 工 健 康, 試 就 保 護 該 作 業 勞 工 之 必 要 措 施 列 舉 十 項 - 2 -
對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丁 類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硫 酸 之 設 備, 或 儲 存 該 物 質 之 儲 槽 等, 因 改 造 修 理 或 清 掃 等 而 拆 卸 該 設 備 之 作 業 或 必 須 進 入 該 設 備 等 內 部 作 業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派 遣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 二 )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及 順 序, 於 事 前 告 知 從 事 作 業 之 勞 工 ( 三 ) 確 實 將 該 物 質 自 該 作 業 設 備 排 出 ( 四 ) 為 使 該 設 備 連 接 之 所 有 配 管 不 致 流 入 該 物 質, 應 將 該 閥 旋 塞 等 設 計 為 雙 重 開 關 構 造 或 設 置 盲 板 等 ( 五 ) 依 前 款 規 定 設 置 之 閥 旋 塞 應 予 加 鎖 或 設 置 盲 板, 並 將 不 得 開 啟 之 標 示 揭 示 於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 六 ) 作 業 設 備 之 開 口 部, 不 致 流 入 該 物 質 至 該 設 備 者, 均 應 予 開 放 ( 七 ) 使 用 換 氣 裝 置 將 設 備 內 部 充 分 換 氣 ( 八 ) 以 測 定 方 法 確 認 作 業 設 備 內 之 該 物 質 濃 度 未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 九 ) 拆 卸 第 4 款 規 定 設 置 之 盲 板 等 時, 有 該 物 質 流 出 之 虞 者, 應 於 事 前 確 認 在 該 盲 板 與 其 最 接 近 之 閥 有 無 該 物 質 之 滯 留, 並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十 ) 供 給 從 事 該 作 業 之 勞 工 穿 著 不 浸 透 性 防 護 衣 防 護 手 套 防 護 長 鞋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等 個 人 防 護 具 四 何 謂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試 就 其 裝 設 上 應 注 意 事 項 分 別 列 出 ( 一 ) 局 部 排 氣, 在 高 濃 度 下 發 生 之 污 染 空 氣 未 被 混 合 分 散 於 清 潔 空 氣 前, 利 用 吸 氣 氣 流 將 污 染 空 氣 於 高 濃 度 狀 態 下, 局 部 性 地 予 以 捕 集 排 除, 進 而 清 淨 後 放 出 於 大 氣 之 換 氣 方 式 整 體 換 氣, 係 指 自 外 界 導 引 新 鮮 空 氣 進 來, 以 稀 釋 作 業 場 所 中 之 污 染 空 氣 謂 之 通 常 也 泛 稱 稀 釋 通 風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裝 設 注 意 事 項 1. 氣 罩 應 設 置 於 每 一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2. 應 儘 量 縮 短 導 管 之 長 度 減 少 彎 曲 數 目 3. 外 裝 式 氣 罩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4. 氣 罩 應 視 作 業 方 法 及 有 害 物 質 散 布 狀 況 選 擇 適 於 吸 引 該 有 害 物 質 之 型 式 及 大 小 5. 導 管 內 部 構 造 應 易 於 清 掃 及 測 定, 並 於 適 當 位 置 開 設 清 潔 孔 及 測 定 孔 6. 排 氣 機 應 置 於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後 之 位 置 7. 排 氣 口 應 置 於 室 外 8. 排 氣 口 應 直 接 向 大 氣 開 放, 並 應 使 排 出 物 不 致 回 流 至 作 業 場 所 9. 裝 置 應 置 於 排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10. 作 業 時 間 內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 3 -
11. 應 具 備 必 要 之 性 能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注 意 事 項 : 1. 送 風 機 排 氣 機 或 其 導 管 開 口 部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2. 排 氣 口 應 置 於 室 外 3. 排 氣 口 應 直 接 向 大 氣 開 放, 並 應 使 排 出 物 不 致 回 流 至 作 業 場 所 4. 裝 置 應 置 於 換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5. 作 業 時 間 內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6. 應 具 備 必 要 之 換 氣 能 力 五 作 業 環 境 中 化 學 性 危 害 物 質 依 毒 性 可 分 為 哪 幾 類, 試 舉 例 並 分 別 說 明 之 ( 一 ) 窒 息 性 物 質 1. 單 純 窒 息 性 物 質 : 此 類 物 質 係 指 該 一 成 份 本 身 對 人 體 並 不 致 產 生 毒 害, 但 當 該 物 質 於 空 氣 中 存 在 比 例 過 多 時, 將 使 氧 氣 含 量 相 對 降 低 而 使 人 發 生 缺 氧 之 危 險 例 如 : 氮 氣 氫 氣 甲 烷 以 及 若 干 惰 性 氣 體 等 2. 化 學 性 窒 息 性 物 質 : (1) 影 響 肺 部 功 能 者 : 若 干 物 質 可 能 干 擾 呼 吸 中 樞 對 肺 部 呼 吸 作 用 之 控 制 如 刺 激 性 酸 霧 滴 高 濃 度 二 氧 化 碳 等 (2) 必 影 響 血 液 功 能 者 : 硫 化 氫 硝 基 苯 肺 等 物 質 會 破 壞 血 紅 素, 一 氧 化 碳 與 血 紅 素 結 合 而 不 易 分 離, 均 使 血 紅 素 失 去 運 送 氧 氣 之 功 能 而 造 成 人 之 窒 息 (3) 破 壞 酵 素 功 能 者 : 硫 化 氫 氰 化 物 等 能 破 壞 人 體 內 之 某 些 酵 素, 而 使 得 人 體 利 用 氧 氣 產 生 能 量 之 生 理 功 能 失 效, 嚴 重 時 將 致 人 於 死 ( 二 ) 刺 激 性 物 質 如 氨 氯 氣 也 有 強 烈 刺 激 性 在 國 內 也 曾 發 生 多 起 外 洩 而 送 醫 之 事 故 ( 三 ) 致 過 敏 物 質 能 導 致 過 敏 之 物 質 種 類 極 多, 且 常 因 人 而 異, 花 粉 香 料 綿 塵 等 許 多 動 植 物 之 粉 塵 常 為 過 敏 原, 較 常 見 之 症 狀 可 能 為 呼 吸 系 統 之 不 適 如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TDI) 則 常 造 成 過 敏 性 氣 喘 ( 四 ) 麻 醉 性 物 質 大 部 分 之 碳 氫 化 合 物 對 人 體 均 有 輕 重 不 同 之 麻 醉 性, 麻 醉 時 人 員 可 能 精 神 恍 惚 而 發 生 跌 倒 墜 落 或 遭 機 械 夾 傷 輾 傷 等 災 害 ( 五 ) 神 經 毒 性 物 質 有 機 溶 劑 四 烷 基 鉛 重 金 屬 農 藥 等 常 會 影 響 中 樞 神 經 或 周 邊 神 經 而 造 成 各 種 神 經 症 狀 - 4 -
( 六 ) 導 致 塵 肺 症 物 質 塵 肺 症 是 粒 狀 物 質 所 導 致 肺 部 疾 病 之 通 稱, 其 中 以 含 有 石 綿 或 結 晶 型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之 粉 塵 所 導 致 之 塵 肺 症 較 嚴 重 ( 七 ) 厭 惡 性 粉 塵 如 二 氧 化 鈇 碳 酸 鈣 水 泥 人 理 石 石 灰 等 物 質 雖 不 致 導 致 塵 肺 症, 但 長 期 吸 入 肺 部 也 可 能 造 成 一 些 肺 部 的 疾 病 ( 八 ) 致 發 熱 物 吸 入 銅 鋅 等 金 屬 之 高 溫 氧 化 物 燻 煙 可 能 導 致 發 燒 之 症 狀, 稱 為 金 煙 熱 或 燻 煙 熱 ( 九 ) 其 他 影 響 全 身 多 數 器 官 者 以 下 為 若 干 常 見 之 系 統 性 毒 物, 該 類 物 質 對 身 體 各 個 器 官 都 有 或 多 或 少 的 傷 害 舉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下 : 1. 有 機 溶 劑 如 甲 醇 則 會 因 產 生 代 謝 物 甲 醛 與 甲 酸 而 導 致 失 明 或 致 死 2. 有 機 氯 化 物 有 機 氯 化 物 如 四 氯 化 碳 二 氯 乙 烯 三 氯 甲 皖 及 三 氯 乙 烷 等 常 對 肝 臟 及 腎 臟 造 成 傷 害 3. 骨 骼 傷 害 4. 影 響 造 血 器 官 苯 會 造 成 造 血 系 統 肝 臟 等 之 傷 害, 尤 其 對 造 血 系 統 有 特 殊 毒 性, 會 導 致 白 血 病 5. 重 金 屬 類 重 金 屬 類 多 數 造 成 神 經 類 之 症 狀, 如 鉛 會 導 致 垂 腕 症 與 腹 絞 痛, 小 兒 則 會 導 致 鉛 腦 症, 錳 能 導 致 巴 金 森 氏 症 ( 十 ) 致 癌 物 質 一 般 而 言 大 部 分 之 化 學 物 質 有 所 謂 之 安 全 劑 量, 即 進 入 人 體 之 劑 量 相 當 少 量, 人 體 可 能 不 致 有 任 何 危 害 但 致 癌 物 並 無 安 全 劑 量 而 需 以 機 率 觀 念 來 評 估 ; 亦 即 致 癌 物 只 要 接 觸 一 次, 致 癌 之 機 率 即 不 等 於 零, 接 觸 劑 量 愈 多 致 癌 機 會 愈 大 所 以 致 癌 物 應 儘 量 減 少 暴 露 機 會 及 暴 露 劑 量 如 致 肝 癌 者 : 氯 乙 烯 四 氯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多 氯 聯 苯 - 5 -
91 年 5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試 述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及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目 的? ( 二 ) 試 說 明 認 定 或 鑑 定 為 職 業 病 的 基 本 原 則? ( 一 )1.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之 目 的 : (1) 據 以 分 配 勞 工 適 當 工 作, 並 篩 選 不 適 合 擔 任 者 (2) 建 立 每 一 位 新 僱 用 勞 工 的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3) 避 免 危 及 他 人 健 康 2.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目 的 : (1) 早 期 發 現 勞 工 是 否 罹 患 職 業 病 (2) 早 期 治 療 (3) 找 出 致 病 原 因 加 以 改 善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 條 第 4 項 本 法 所 稱 職 業 災 害, 謂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物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勞 工 傷 害 疾 病 殘 廢 及 死 亡, 其 中 疾 病 即 可 稱 為 職 業 病 亦 可 說 是 因 職 業 原 因 ( 指 隨 作 業 活 動 衍 生 之 一 切 必 要 行 為 ) 所 導 致 之 疾 病 1.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原 則 為 : (1) 工 作 場 所 中 有 害 因 子 確 實 存 在 : 是 指 工 作 環 境 中 確 實 存 在 有 已 知 會 對 人 體 造 成 疾 病 的 因 子, 對 動 物 有 害 並 不 能 立 即 判 定 為 對 人 類 有 害 (2) 必 須 曾 暴 露 於 存 在 有 害 因 子 之 環 境 : 發 病 勞 工 必 須 曾 經 暴 露 於 該 致 病 因 子 之 環 境, 空 氣 之 污 染 人 體 之 接 口 之 食 入 噪 音 充 斥 輻 射 之 外 洩 等 皆 視 為 暴 露 (3) 發 病 期 間 與 症 狀 及 有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期 間 有 時 序 之 相 關 : 理 論 上 發 病, 暴 露 有 其 因 果 性, 故 必 須 先 有 暴 露 過 程 才 導 致 發 病, 故 症 狀 最 早 出 現 時 應 晚 於 第 一 次 暴 露 之 時 2. 職 業 病 之 鑑 定 原 則 為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6 -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二 ( 一 )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1. 何 謂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2.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採 樣 方 法 與 原 理 為 何? ( 二 ) 試 述 保 管 個 人 防 護 具 時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 一 )1.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Respirable Dust): 粉 塵 之 粒 徑 在 二 微 米 左 右 者, 可 深 入 肺 部, 此 種 可 深 入 肺 部 之 粉 塵, 稱 為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2.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之 捕 集 原 理 : (1)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的 捕 集 需 藉 由 旋 風 分 離 器 採 樣 器 或 水 平 析 出 器 等 特 定 粒 徑 氣 膠 捕 集 裝 置 才 能 採 得 不 管 旋 風 分 離 器 採 樣 器 或 水 平 析 出 器 皆 是 利 用 慣 性 力 及 重 力 的 原 理 以 旋 風 分 離 器 採 樣 器 而 言, 其 側 向 進 氣 流 在 氣 流 進 入 採 樣 器 後 隨 著 其 構 造 產 生 旋 轉 渦 流 由 上 而 下 旋 轉, 最 終 於 渦 流 中 心 形 成 逆 向 由 下 而 上 的 渦 流 流 出 採 樣 器 (2)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之 採 樣 方 法 : 採 樣 器 為 10mm 耐 龍 製 旋 風 分 離 器 及 SKC 鋁 製 旋 風 分 離 器, 採 樣 流 率 分 別 為 1.7L/min 1.9L/min (3) 第 一 種 粉 塵 ( 含 游 離 SiO 2 10% 以 上 ), 第 二 種 粉 塵 ( 未 滿 10% 之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 第 四 種 粉 塵 ( 厭 惡 性 粉 塵 ) 依 法 定 實 施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測 定 ( 二 )1. 應 儲 放 在 通 風 良 好 之 場 所 2. 應 儲 放 在 不 受 日 曬 之 場 所 3. 不 可 與 腐 蝕 液 體 有 機 溶 劑 油 脂 酸 等 存 放 一 起 4. 應 避 免 置 於 於 高 溫 場 所 5. 污 穢 時 應 洗 淨 擦 乾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是 安 全 防 範 之 最 後 措 施, 所 以 個 人 防 護 具 平 常 應 維 修 保 管, 使 其 有 效 並 勞 工 知 道 如 何 佩 戴 在 緊 急 應 變 時, 不 論 是 救 人 或 防 災 時, 立 即 佩 戴 適 合 之 防 護 具 另 在 平 時, 若 安 全 衛 生 防 範 設 施 不 足 或 失 效 時 為 避 免 災 害 發 生, 個 人 應 即 佩 戴 防 護 具, 以 保 護 自 己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三 如 已 知 二 甲 苯 之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34mg/m 3 (100ppm), 分 子 量 106, 有 一 位 勞 工 8 小 時 全 程 連 續 多 樣 本 採 樣 之 採 樣 條 件 及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請 計 算 該 勞 工 8 小 時 暴 露 於 二 甲 苯 之 全 程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多 少? 並 說 明 該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 7 -
變 量 係 數 表 如 下 : 08:00~10:1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4.3 (60 130) 10 6 ml/m 3 =551.28 mg/ m 3 10:10~12:0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2.7 (70 110) 10 6 ml/m 3 = 350.65 mg/ m 3 13:00~14:5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5.0 (70 110) 10 6 ml/m 3 = 649.35 mg/ m 3 14:50~18:0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1.3 (60 190) 10 6 ml/m 3 = 92.86 mg/ m 3 二 甲 苯 九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 (551.28 130)+(350.65 110)+(649.35 110) +(92.86 190)] [540] = 370.53 mg/ m 3 (130+110+190=540) 二 甲 苯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376.53 9 =423.6 mg/ m3 8 二 甲 苯 相 當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423.6mg/m 3 )< 二 甲 苯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434mg/m 3 ) 但 二 甲 苯 短 時 間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34 mg/m 3 1.25 = 542.5 mg/ m 3, 其 中 08:00 ~10:10 及 13:00~14:50 二 甲 苯 濃 度 均 大 於 542.5 mg/ m 3, 故 勞 工 之 暴 露 不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 8 -
四 ( 一 ) 缺 氧 的 原 因 為 何? ( 二 ) 在 缺 氧 危 險 場 所 工 作 時 應 採 取 那 些 預 防 措 施? ( 一 )1. 空 氣 中 氧 氣 消 耗 : (1) 還 原 物 質 氧 化 : 鋼 材 乾 性 油 等 會 吸 收 空 氣 中 氧 氣 造 成 缺 氧 如 地 下 室 倉 庫 油 價 等 (2) 穀 物 果 葉 木 材 等 呼 吸 作 用, 故 存 放 這 些 物 質 之 貯 藏 室 船 艙 等 內 部 可 能 因 而 成 為 缺 氧 場 所 (3) 有 機 物 之 腐 敗 小 微 生 物 呼 吸 ; 污 泥 廚 餘 等 有 機 物 腐 敗 會 耗 氧 並 產 生 CO 2 NH 3 有 害 氣 體, 故 造 成 缺 氧 如 污 水 處 理 槽 2. 不 同 氣 體 置 換 氦 氫 CO 2 等 或 其 他 惰 性 氣 體 被 用 於 設 備 以 防 止 可 燃 性 氣 體 火 災 爆 炸 或 防 止 食 品 氧 化, 由 於 氣 體 置 換 可 能 造 成 缺 氧 3. 缺 氧 空 氣 噴 出 : 由 於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缺 氧 空 氣 噴 出 ( 二 )1.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1) 加 強 通 風 換 氣 (2) 缺 氧 作 業 場 所 之 標 示 及 加 鎖 (3)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 整 體 性 的 缺 氧 作 業 管 制 (1) 合 格 的 缺 氧 作 業 人 員 及 作 業 主 管 (2) 作 業 前 後 確 定 清 點 人 數 (3) 有 效 地 使 用 供 氣 式 呼 吸 護 具 (4) 推 行 勞 工 缺 氧 預 防 教 育 (5) 事 故 處 理 與 急 救 五 ( 一 ) 從 事 電 腦 終 端 機 之 操 作 可 能 引 起 之 主 要 危 害 為 何? ( 二 ) 如 何 預 防 上 述 危 害 ( 請 列 舉 十 項 ) ( 一 ) 從 事 電 腦 終 端 機 工 作, 可 能 會 對 身 體 的 不 良 影 響 有 下 列 5 項 : 1. 視 覺 的 負 擔 2. 局 部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負 擔 3. 工 作 壓 力 與 精 神 負 荷 4. 輻 射 線 傷 害 5. 皮 膚 傷 害 ( 二 ) 如 何 預 防 改 善 1. 減 少 對 視 覺 的 負 擔 (1) 光 線 充 足, 光 源 不 可 直 接 照 射 於 螢 幕 上 (2) 螢 幕 前 加 裝 護 目 鏡 - 9 -
(3) 避 免 長 時 間 一 邊 看 文 件 一 邊 做 電 腦 輸 入 (4) 直 視 螢 幕 視 線, 最 好 維 持 在 與 眼 睛 向 前 直 射 水 平 線 (5) 每 20 分 鐘 閉 眼 休 息, 再 告 遠 方 凝 視 20 秒, 可 使 眼 睛 肌 肉 鬆 弛 2. 減 少 局 部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負 擔 (1) 工 作 站 : 一 工 作 環 境 可 設 計 為 L 或 U 型, 工 作 椅 加 裝 靠 背 及 扶 手 (2) 坐 姿 : A. 上 臂 - 自 然 垂 直 B. 前 臂 - 與 上 臂 呈 90 度 或 略 向 上 10-20 度 C. 腕 - 與 前 臂 同 水 平 D. 大 腿, 與 椅 面 呈 水 平, 若 大 腿 有 感 壓 力 可 加 腳 凳 3. 減 少 工 作 壓 力 與 精 神 系 統 負 荷 (1) 作 業 時 間 管 理 - 連 續 工 作 2 小 時 應 有 15 分 鐘 的 休 息 (2) 工 作 環 境 舒 適 化 任 務 工 作 量 適 當 分 配 人 事 評 估 公 平 性 及 適 切 的 獎 勵 4. 減 少 輻 射 線 傷 害 (1) 購 置 低 輻 射 線 螢 幕 (2) 避 免 坐 於 電 腦 側 方 或 後 面 (3) 暫 不 使 用 電 腦 時, 可 先 將 螢 幕 電 源 關 掉 5. 減 少 皮 膚 傷 害 (1) 工 作 站 環 境 改 善 (2) 空 氣 流 通 (3) 溫 濕 度 控 制 (4) 工 作 壓 力 的 消 除 - 10 -
91 年 8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規 定, 使 勞 工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那 些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合 物 作 業 時, 應 於 該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或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 一 ) 密 閉 設 備 : 指 密 閉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發 生 源 使 其 蒸 氣 不 致 發 散 之 設 備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 指 藉 動 力 強 制 吸 引 並 排 出 已 發 散 有 機 溶 劑 之 設 備 ( 三 ) 作 業 期 間, 應 置 備 與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相 同 數 量 以 上 之 必 要 防 護 具, 保 持 其 性 能 及 清 潔, 並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 四 ) 作 業 前 及 作 業 期 間, 應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二 ( 一 ) 試 述 製 作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時 應 先 掌 握 那 些 資 料, 才 能 依 事 業 單 位 之 需 要 規 劃, 訂 出 切 合 實 際 之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 二 ) 某 甲 將 一 部 分 事 業 轉 包 給 某 乙, 甲 方 及 乙 方 分 別 作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依 法 令 規 定 : 1. 甲 方 應 採 取 那 些 措 施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2. 乙 方 勞 工 於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職 業 災 害 時,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甲 乙 雙 方 應 採 取 何 措 施 及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 一 ) 欲 製 作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必 須 掌 握 下 列 資 料 : 1.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必 先 了 解 職 業 災 害 實 況 及 發 生 原 因, 才 能 研 究 出 防 止 對 策, 因 此 要 先 研 究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現 場 危 害 因 素 : 要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必 先 明 瞭 工 作 現 場 有 何 危 害 因 素 須 要 消 除 危 害 因 素 可 依 據 下 列 而 來 : (1)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表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紀 錄 (4)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監 督 結 果 通 知 書 (5)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單 (6) 安 全 觀 察 紀 錄 表 (7) 安 全 接 談 紀 錄 表 3. 各 部 門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資 料 : 例 如 各 部 門 之 組 織 管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自 動 檢 查 情 形 - 11 -
4. 上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之 檢 討 : 那 項 完 成, 那 項 沒 完 成, 完 成 以 後 獲 得 什 麼 效 果, 那 些 工 作 要 繼 續 進 行? 那 些 工 作 還 要 加 強? 或 是 選 要 增 加 什 麼 新 工 作? 5. 其 他 : 除 了 上 述 各 種 資 料 應 詳 加 研 究 外, 其 他 許 多 資 料 也 要 蒐 集 加 以 研 究, 可 以 幫 助 安 全 管 理 師 訂 完 善 的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例 如 新 修 定 之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 二 ) 甲 公 司 應 防 止 災 害, 應 於 事 前 告 知 乙 公 司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外, 原 事 業 單 位 甲 公 司 也 應 採 取 下 列 必 要 措 施 : 1.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並 指 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及 協 調 之 工 作 2. 工 作 之 連 繫 與 調 整 3.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4. 相 關 承 攬 事 業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5.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必 要 事 項 若 乙 公 司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原 事 業 單 位 甲 公 司 就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仍 應 與 承 攬 人 乙 公 司 負 連 帶 責 任 1. 乙 公 司 雇 主 對 其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應 予 公 傷 假 來 處 理, 並 予 以 補 償, 若 有 過 失 時 應 給 予 賠 償, 且 於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記 錄 2. 若 發 生 (1) 死 亡 災 害 ;(2)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3)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災 害 等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時, 乙 公 司 雇 主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且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雇 主 非 經 檢 查 機 構 或 司 法 機 關 許 可 外,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3. 若 乙 公 司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而 死 亡 時, 乙 公 司 雇 主 須 發 給 罹 災 家 屬 補 償 費, 若 乙 公 司 雇 主 有 過 失 責 任, 經 法 院 判 決, 應 支 付 賠 償 費 用 給 罹 難 家 屬, 並 應 負 法 令 規 定 之 民 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三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平 常 檢 點 時 要 檢 查 那 些 項 目? ( 一 )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確 認 環 境 中 氧 濃 度 在 18% 以 上 2. 裝 置 適 合 對 象 氣 體 的 吸 收 罐 此 外, 應 多 準 備 用 罐, 一 旦 遇 吸 收 罐 失 效 時 可 迅 即 更 換 3. 不 可 在 超 過 使 用 範 圍 濃 度 的 場 所 使 用 4. 如 毒 性 氣 體 的 種 類 濃 度 或 吸 收 罐 的 有 效 期 間 不 明 時, 或 有 缺 氧 之 虞 時, 應 改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自 救 呼 吸 器 5. 著 用 時 應 確 實 保 持 充 分 氣 密 6. 切 勿 忘 記 拔 除 吸 數 罐 的 底 栓 - 12 -
7. 不 要 使 吸 收 罐 掉 落 或 加 以 衝 擊 ( 二 ) 平 時 檢 點 時 應 檢 查 項 目 : 1. 確 認 面 體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裂 損 或 污 穢 2. 確 認 頭 帶 是 否 仍 有 彈 性, 長 度 是 否 適 當 3. 確 認 吸 收 罐 是 否 適 合 作 業 場 所 存 的 氣 態 污 染 物 是 否 有 效 4. 檢 查 排 氣 閥 的 動 作 是 否 正 常, 有 無 脫 落 鬆 懈 破 損 等 情 形 5. 檢 查 連 結 管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破 損 或 阻 塞 四 某 彩 色 印 刷 廠 使 用 正 己 烷 作 業 場 所, 在 一 大 氣 壓 溫 度 25 下, 正 己 烷 每 日 八 小 時 消 費 量 為 30 公 斤, 已 知 該 作 業 場 所 大 小 長 寬 高 分 別 為 15 公 尺 6 公 尺 4 公 尺, 作 業 人 數 30 人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勞 工 每 人 所 占 氣 積 為 5.7~14.2 立 方 公 尺 時,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供 應 之 新 鮮 空 氣 量 為 每 人 每 分 鐘 0.4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 又 正 己 烷 分 子 量 為 86, 爆 炸 範 圍 為 1.1%~7.5%,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50ppm, 試 求 : ( 一 ) 為 避 免 火 災 爆 炸 所 需 之 換 氣 量 為 何? ( 二 ) 為 預 防 勞 工 引 起 中 毒 危 害 所 需 之 換 氣 量 為 何? ( 三 )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供 應 之 新 鮮 空 氣 量 為 何? ( 四 ) 請 說 明 該 作 業 場 所 為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應 以 何 值 為 必 要 補 充 新 鮮 空 氣 量? W =(30kg 1000g/kg)/8hr = 3750g/hr ( 一 ) 防 爆 換 氣 量 Q =(24.45 10 3 W)/ (60 0.3LEL 10 4 M) =(24.45 10 3 3750g/hr)/(60 0.3 1.1% 10 4 86) = 1.62m 3 /min(1.1%=1.1 10 4 ppm) ( 二 ) 防 止 中 毒 最 小 換 氣 量 Q =(24.45 10 3 W)/(60 Cppm M) =(24.45 10 3 3750g/hr)/(60 50 86) = 355.3m 3 /min ( 三 ) 必 要 之 新 鮮 空 氣 換 氣 量 :0.4m 3 /min 人 30 人 = 12m 3 /min ( 四 ) 應 以 何 值 為 補 充 新 鮮 空 氣 量 : 應 以 最 大 的 換 氣 量 355.3m 3 /min 五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常 要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此 二 種 控 制 裝 置 以 什 麼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大 小?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包 括 那 些 部 分? ( 三 ) 為 何 說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比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好, 試 將 其 優 點 列 出 - 13 -
( 一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下 列 方 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 1.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以 控 制 風 速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2.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換 氣 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有 機 溶 劑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能 力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消 費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換 氣 能 力 存 物 之 種 類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30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4 第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1 註 : 表 中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之 單 位 為 立 方 公 尺,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單 位 為 克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包 括 氣 罩 導 管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及 排 氣 機 1. 氣 罩 : 包 圍 污 染 物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圖 壁 或 於 無 法 包 圍 時 接 近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開 口 面, 使 其 產 生 吸 氣 氣 流 污 染 物 流 入 內 部 之 局 排 裝 置 之 入 口 部 分 2. 導 管 : 包 括 吸 氣 導 管 及 自 排 氣 機 至 排 氣 口 已 檢 送 管 路 ( 排 氣 導 管 ) 兩 部 分 3.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 以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自 氣 流 中 予 以 除 去 有 害 物 質 之 裝 置 4. 排 氣 機 : 為 局 排 裝 置 之 動 力 來 源, 常 用 於 排 氣 機 有 軸 流 式 及 離 心 式 兩 種 前 者 排 氣 量 大 靜 壓 低, 可 置 於 導 管 內, 後 者 則 形 體 較 大 ( 三 ) 局 排 裝 置 優 點 1. 可 確 實 除 去 作 業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減 少 作 業 人 員 之 暴 露 2. 作 業 場 所 之 設 備 較 不 易 受 污 染, 腐 蝕 損 壞 3. 抽 排 氣 速 度 較 大, 較 不 易 受 風 速 之 影 響 4. 須 排 出 及 補 充 之 空 氣 量 較 小 ( 相 對 於 整 體 換 氣 ) - 14 -
91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前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該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請 將 告 知 之 時 機 告 知 方 式 應 告 知 之 具 體 內 容 列 明, 並 將 何 謂 該 承 攬 人 說 明?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某 些 工 作 場 所, 雇 主 應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標 明, 並 禁 止 非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此 等 工 作 場 所 有 那 些? ( 一 )1. 告 知 之 時 機 : 於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事 前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2. 於 事 前 告 知 之 方 式 : 事 前 告 知,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或 召 開 協 商 會 議 並 作 成 紀 錄 3. 具 體 內 容 : (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2) 勞 工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及 健 康 管 理 規 範 (3)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之 實 施 及 配 合 (4) 從 事 動 火 高 架 開 挖 爆 破 高 壓 電 活 線 等 危 險 作 業 之 管 制 (5) 對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有 害 物 質 作 業 等 作 業 環 境 之 作 業 管 制 (6) 電 氣 機 具 入 廠 管 制 (7) 作 業 人 員 進 場 管 制 (8)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9) 劃 一 危 險 性 機 械 之 操 作 信 號 工 作 場 所 標 識 ( 示 ) 有 害 物 空 容 器 放 置 警 報 緊 急 避 難 方 法 及 訓 練 等 事 項 (10)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災 之 必 要 事 項 4. 何 謂 該 承 攬 人 : 即 為 我 國 民 法 第 49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稱 承 攬 者,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作, 他 方 俟 工 作 完 成,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6 條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招 人 承 攬 時, 其 承 攬 人 就 承 攬 部 分 負 本 法 所 定 雇 主 之 責 任 之 承 攬 人 謂 之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99 條 規 定 雇 主 應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標 明, 並 禁 止 非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下 列 工 作 場 所 : 1. 處 置 大 量 高 熱 物 體 或 顯 著 濕 熱 之 場 所 2. 處 置 大 量 低 溫 物 體 或 顯 著 寒 冷 之 場 所 3. 強 烈 微 波 射 頻 波 或 雷 射 等 非 游 離 輻 射 之 場 所 4. 氧 氣 濃 度 未 滿 百 分 之 十 八 之 場 所 5. 有 害 物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之 場 所 - 15 -
6. 處 置 特 殊 有 害 物 之 場 所 7. 生 物 病 原 體 顯 著 污 染 之 場 所 二 如 果 您 想 協 助 雇 主 掌 握 作 業 場 所 勞 工 暴 露 實 況 及 環 境 實 態, 試 擬 一 套 有 效 且 能 落 實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 一 ) 良 好 且 能 落 實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項 應 包 括 : 1. 確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2. 廣 泛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的 基 本 資 料 3. 選 擇 對 象 危 害 因 素, 決 定 測 定 的 優 先 順 序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與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策 略 6. 測 定 結 果 數 據 之 整 理 與 評 估 ( 二 )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旨 分 述 如 下 : 1.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 一 般 而 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計 有 下 列 數 項 : (1) 建 立 作 業 環 境 的 品 質 標 準, 提 供 勞 工 一 個 更 舒 適 而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立 劑 量 - 反 應 (dose-response) 的 關 係 係 重 複 量 測 或 觀 察 環 境 中 某 危 害 因 素 的 強 度 變 化 與 群 體 產 生 某 種 對 應 生 物 效 應 的 對 應 關 係, 此 乃 研 究 機 構 為 某 一 特 定 研 究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測 定 (3) 配 合 工 業 衛 生 法 令 的 要 求, 目 前 大 部 份 工 廠 執 行 環 境 測 定 是 為 了 : A. 掌 握 環 境 中 各 種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佈 狀 況 B. 瞭 解 勞 工 個 人 暴 露 實 況 C. 評 估 環 境 改 善 控 制 的 效 果 D.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工 作 前 之 安 全 測 試 2.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基 本 相 關 資 料 :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確 定 後, 就 要 對 作 業 環 境 作 初 步 了 解, 包 括 原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製 程 災 害 防 範 措 施 及 設 備 ( 如 有 無 防 護 具 通 風 設 備 ) 生 產 設 備 ( 如 機 器 種 類 ) 醫 務 紀 錄 ( 如 某 種 疾 病 有 集 中 趨 勢, 都 發 生 於 同 一 作 業 部 門 的 勞 工 ) 毒 物 學 的 資 料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的 蒐 集 3. 測 定 對 象 物 的 選 擇 : 法 令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者, 危 害 程 度 較 嚴 重 者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之 策 略, 包 括 (1) 採 樣 對 象 - 利 用 相 似 暴 露 群 觀 念 找 出 高 暴 露 群 (2) 何 時 採 樣 (3) 多 久 採 樣 (4) 樣 品 數 - 16 -
(5) 採 樣 方 法 等 6. 數 據 整 理 分 析 三 鉛 蓄 電 池 之 解 體 研 磨 熔 融 等 回 收 過 程 中 涉 及 鉛 作 業, 試 將 鉛 作 業 危 害 預 防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管 理 事 項 列 出 鉛 作 業 為 危 害 防 預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為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依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之 規 定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管 理 : 第 34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外 設 置 休 息 室, 前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揭 示 於 勞 工 顯 而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3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狀 之 鉛 鉛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之 處 理 作 業 者, 應 設 置 淋 浴 設 備 第 36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鉛 鉛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等 之 污 染, 應 每 日 以 真 空 除 塵 機 或 水 沖 洗 作 業 場 所 休 息 室 餐 廳 等 一 次 以 上 第 37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備 置 指 甲 刷 肥 皂 等 洗 手 漱 口 用 之 盥 洗 設 備, 供 給 作 業 勞 工 洗 滌, 以 避 免 鉛 塵 之 污 染 第 39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專 用 洗 衣 設 備, 供 勞 工 於 必 要 時, 洗 滌 附 著 於 工 作 衣 上 之 鉛 塵 第 40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指 派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執 行 下 列 規 定 事 項 : 一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預 防 從 事 作 業 之 勞 工 遭 受 鉛 污 染 二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並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三 保 存 每 月 檢 點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其 他 預 防 勞 工 健 康 危 害 之 裝 置 一 次 以 上 之 紀 錄 四 監 督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防 護 具 第 44 條 雇 主 應 公 告 鉛 作 業 場 所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並 揭 示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4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作 業 時, 應 置 備 適 當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並 訂 定 計 畫, 使 勞 工 確 實 遵 守 第 46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戴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之 連 續 作 業 時 間,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一 小 時 四 試 由 下 列 十 種 災 害 類 型 中 找 出 五 種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或 通 風 不 良 場 所 作 業, 應 包 括 可 能 發 生 之 主 要 災 害 類 型 三 種 並 述 明 各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暨 進 入 此 類 場 所 作 業 之 危 害 預 防 對 策 十 種 災 害 類 型 :(1) 墜 落 (2) 跌 倒 (3) 物 體 飛 落 (4) 被 夾 被 捲 (5) 被 切 割 擦 傷 (6) 溺 斃 (7) 缺 氧 及 與 有 害 物 接 觸 (8) 感 電 (9) 爆 炸 (10) 火 災 缺 氧 窒 息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中 毒 火 災 爆 炸 鉛 中 毒 - 17 -
五 某 一 作 業 場 所 使 用 二 甲 苯 有 機 溶 劑 從 事 作 業, 勞 工 之 二 甲 苯 暴 露 情 形 經 採 樣 測 定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如 : 二 甲 苯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100ppm,434mg/m 3, 分 子 量 106, 在 容 許 濃 度 為 100ppm 時 之 變 量 係 數 為 1.25,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勞 工 工 作 日 二 甲 苯 之 時 量 平 均 暴 露 濃 度 為 多 少 mg/m 3? 多 少 ppm? ( 二 ) 評 估 勞 工 之 二 甲 苯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規 定? ( 一 ) 濃 度 C= 二 甲 苯 含 量 W(mg)/( 採 樣 流 率 採 量 時 間 ) 樣 本 1 濃 度 C 1 = 2 /(200 4 60 10-6 )= 41.6 mg/m 3 樣 本 2 濃 度 C 2 = 12 /(150 2 60 10-6 )= 666.6 mg/m 3 樣 本 3 濃 度 C 3 = 0.1 /(200 3 60 10-6 )= 2.7 mg/m 3 TWA9= 41.6 4 + 666.6 2 + 2.7 3 = 167.5 mg/m 3 4 + 2 + 3 = 167.5 24.5 / 106 = 38.7ppm ( 二 ) TWA 8 =TWA9 9 8 =43.5ppm TWA 8 <PEL-TWA 9 (100ppm) TWA 9 是 符 合 規 定 PEL-STEL = PEL-TWA 8 1.25 = 542.5 mg/m 3 樣 本 2 濃 度 666.6 mg/ m 3 >542.5 mg/ m 3 (PEL-STEL) 故 樣 本 2 濃 度 超 過 標 準 不 符 規 定, 因 此, 勞 工 之 二 甲 苯 暴 露 不 符 合 規 定 - 18 -
92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試 述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及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目 的 ( 二 ) 列 舉 十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所 稱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 一 ) 1.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之 目 的 (1) 據 以 分 配 勞 工 適 當 工 作, 並 篩 選 不 適 合 擔 任 者 (2) 建 立 每 一 位 新 僱 用 勞 工 的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3) 避 免 危 及 他 人 健 康 2.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目 的 (1) 早 期 發 現 勞 工 是 否 罹 患 職 業 病 (2) 早 期 治 療 (3) 找 出 致 病 原 因 加 以 改 善 ( 二 ) 十 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名 稱 : 1. 高 溫 作 業 2.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在 85 分 貝 以 上 之 噪 音 作 業 3. 游 離 輻 射 線 作 業 4.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5. 鉛 作 業 6.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7. 粉 塵 作 業 8. 從 事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等 有 機 溶 劑 之 作 業 9. 從 事 氯 乙 烯 苯 等 特 化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10. 從 事 黃 磷 之 製 造 使 用 或 處 置 作 業 二 ( 一 ) 事 業 單 位 應 如 何 實 施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請 將 實 施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主 要 之 四 步 驟 及 其 主 要 事 項 列 出? ( 二 ) 又 災 害 調 查 時 應 留 意 之 事 項 為 何? - 19 -
( 一 ) 災 害 原 因 調 查 步 驟 如 下 圖 1.R 1 掌 握 災 害 狀 況 ( 確 認 事 實 ): 掌 握 災 害 發 生 狀 況 有 關 之 人 物 管 理 及 從 作 業 開 始 經 由 時 間 序 列 到 災 害 發 生 之 經 過 2.R 2 發 現 問 題 點 ( 掌 握 災 害 要 因 ): 災 害 要 因 指 不 安 全 動 作 不 安 全 狀 態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缺 陷 中, 決 定 發 生 災 害 之 因 素 或 問 題 點 ; 因 此, 就 R1 掌 握 之 災 害 事 實, 依 照 事 前 訂 定 之 法 規 國 家 標 準 專 業 社 團 之 規 範 或 指 針, 事 業 內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設 備 基 準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作 業 場 所 習 慣 及 作 業 常 識 等 外 部 內 部 判 斷 基 準, 確 認 災 害 要 因 3.R 3 決 定 根 本 問 題 點 ( 決 定 災 害 原 因 ): 依 據 R 2 掌 握 之 災 害 要 因 間 相 互 關 係 或 災 害 之 影 響 程 度, 經 充 分 檢 討 後 決 定 直 接 原 因, 從 構 成 直 接 原 因 之 不 安 全 動 作 不 安 全 狀 態 分 析 間 接 原 因, 至 於 形 成 間 接 原 因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缺 陷 為 災 害 之 基 本 原 因 4.R 4 樹 立 對 策 : 針 對 問 題, 研 擬 改 善 方 案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 二 ) 調 查 時 應 留 意 之 事 項 1. 為 防 止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現 場 狀 況 受 到 包 括 蓄 意 破 壞 等 之 變 動, 應 儘 早 實 施 調 查 2. 參 與 調 查 人 員 通 常 在 二 人 以 上, 以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系 統 之 管 理 監 督 ( 作 業 主 管 ) 作 業 人 員 為 中 心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等 幕 僚 組 成 - 20 -
3. 聽 取 罹 災 者 目 擊 者 發 生 災 害 現 場 之 作 業 主 管 設 備 養 護 及 檢 點 人 員 對 災 害 的 說 明 及 意 見 4. 客 觀 的 詳 細 的 掌 握 自 作 業 開 始 到 災 害 發 生 的 經 過, 以 文 書 或 併 用 照 相 錄 音 錄 影 等 有 效 方 式 記 錄 下 列 事 項 : (1) 何 時 (2) 何 人 (3) 何 處 (4) 從 事 何 種 作 業 (5) 有 何 不 安 全 之 狀 態 或 作 業 者 有 何 不 安 全 之 動 作 (6) 發 生 了 何 種 災 害 5. 對 於 災 害 現 場 之 狀 況, 製 作 現 場 相 片 目 測 繪 圖 外, 應 實 施 必 要 之 測 量 測 定 及 檢 查 等 6. 對 於 災 害 認 有 相 關 之 物 件, 應 加 以 保 管 至 原 因 決 定 後, 必 要 時 應 採 集 試 料 並 進 行 化 驗 7. 調 查 者 應 秉 持 公 正 之 立 場, 避 免 造 成 所 謂 之 誤 判 斷 ; 對 災 害 關 係 人 不 論 其 親 疏 或 壓 力 等 影 響, 使 負 責 者 負 其 應 負 之 責 任, 謹 慎 從 事 災 害 調 查 8. 調 查 重 點 於 造 成 災 害 之 原 始 原 因, 避 免 無 關 事 項 之 調 查 9. 災 害 當 日 狀 況 外, 著 手 蒐 集 平 時 工 作 場 所 之 習 慣 耳 語 虛 驚 經 驗 故 障 異 常 事 態 之 症 兆 或 發 生 狀 況 等 相 關 資 訊 10. 與 災 害 有 直 接 關 係 之 不 安 全 狀 態 或 不 安 全 動 作 外, 調 查 管 理 監 督 ( 作 業 主 管 ) 者 管 理 上 之 缺 陷 三 ( 一 ) 事 業 單 位 擬 訂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應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試 述 之 ( 二 ) 試 將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之 程 序 列 明 ( 一 ) 事 業 單 位 擬 定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1.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2. 目 標 : 瞭 解 員 工 身 體 狀 況, 以 作 為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之 依 據, 並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3. 實 施 項 目 (1) 一 般 作 業 員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 請 打 勾 ) 新 僱 用 員 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一 年 檢 查 一 次 ) 年 滿 四 十 歲 未 滿 六 十 五 歲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三 年 檢 查 一 次 ) 未 滿 四 十 歲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五 年 檢 查 一 次 ) - 21 -
(2)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之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 新 進 人 員, 及 在 職 者 每 年 一 次 ) 高 溫 作 業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音 量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粉 塵 作 業 從 事 指 定 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從 事 指 定 之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等 4. 受 檢 單 位 人 員 5. 負 責 單 位 6. 經 費 7. 預 定 實 施 月 份 或 日 期 8. 備 註 ( 二 )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之 程 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四 有 一 汽 車 車 體 工 廠 使 用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混 存 物 從 事 烤 漆 調 漆 噴 漆 加 熱 乾 燥 及 硬 化 作 業, 溫 度 約 150, 試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將 該 等 作 業,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採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措 施 列 明?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之 規 定 應 採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措 施 如 下 : ( 一 )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或 儲 槽 等 之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有 關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作 業, 應 於 各 該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 22 -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以 噴 布 方 式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或 儲 槽 等 之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或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 三 ) 雇 主 設 置 之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氣 罩 及 導 管, 應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1. 氣 罩 應 設 置 於 每 一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發 生 源 2. 外 裝 型 氣 罩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發 生 源 3. 氣 罩 應 視 作 業 方 法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擴 散 狀 況 及 有 機 溶 劑 之 比 重 等, 選 擇 適 於 吸 引 該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型 式 及 大 小 4. 應 儘 量 縮 短 導 管 長 度 減 少 彎 曲 數 目, 且 應 於 適 當 處 所 設 置 易 於 清 掃 之 清 潔 口 與 測 定 孔 ( 四 ) 雇 主 設 置 有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之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其 排 氣 機 應 置 於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後 之 位 置 ( 五 ) 雇 主 設 置 之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於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 六 )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由 專 業 人 員 妥 為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有 效 性 能 ( 七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對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及 儲 槽 等 之 作 業 場 所, 實 施 通 風 設 備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形 空 氣 流 通 效 果 及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使 用 情 形 時, 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八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現 場 主 管 擔 任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五 ( 一 ) 某 工 作 場 所 噪 音 頻 譜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試 計 算 其 A 權 衡 音 壓 級? ( 二 ) 試 述 實 施 噪 音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 23 -
( 一 ) A 權 衡 電 網 值 (dba) 51 54 74 52 77 70 51 81 102 10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SPL=10log[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4.16dBA ( 二 )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 一 般 而 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計 有 下 列 數 項 : 1. 建 立 作 業 環 境 的 品 質 標 準, 提 供 勞 工 一 個 更 舒 適 而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立 劑 量 - 反 應 (dose-response) 的 關 係 : 係 重 複 量 測 或 觀 察 環 境 中 某 危 害 因 素 的 強 度 變 化 與 群 體 產 生 某 種 對 應 生 物 效 應 的 對 應 關 係, 此 乃 研 究 機 構 為 某 一 特 定 研 究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測 定 3. 配 合 工 業 衛 生 法 令 的 要 求, 目 前 大 部 份 工 廠 執 行 環 境 測 定 是 為 了 : (1) 掌 握 環 境 中 各 種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布 狀 況 (2) 瞭 解 勞 工 個 人 暴 露 實 況 (3) 評 估 環 境 改 善 控 制 的 效 果 (4)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工 作 前 之 安 全 測 試 - 24 -
92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那 些 有 害 作 業 應 設 置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實 施 監 督 工 作 並 使 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請 列 明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應 設 置 合 格 急 救 人 員 辦 理 急 救 事 宜, 對 於 急 救 人 員 之 設 置 規 定 及 合 格 急 救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暨 擔 任 急 救 人 員 之 限 制 為 何, 請 列 明 ( 一 )1. 應 該 設 置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並 使 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有 害 作 業 : (1)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2) 鉛 作 業 (3)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4) 缺 氧 作 業 (5)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6) 粉 塵 作 業 (7)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8) 潛 水 作 業 (9)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2.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應 實 施 之 監 督 工 作 : (1) 預 防 從 事 該 等 作 業 之 勞 工 定 吸 入 有 害 物 質 (2)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並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3) 每 日 應 確 認 換 氣 裝 置 運 轉 狀 況, 並 每 月 檢 點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其 他 預 防 勞 工 危 害 之 裝 置 1 次 以 上, 並 予 記 錄 保 存 (4) 確 認 器 具 或 設 備 之 狀 況,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5) 清 點 確 認 從 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及 潛 水 作 業 等 作 業 之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6) 監 督 勞 工 對 防 護 具 之 使 用 (7) 其 他 為 維 護 作 業 勞 工 之 健 康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 二 )1. 事 業 單 位 應 參 照 工 作 場 所 大 小 分 布 危 險 狀 況 及 勞 工 人 數, 分 置 急 救 藥 品 及 器 材 2. 應 置 適 量 之 合 格 急 救 人 員 (1) 每 一 輪 班 次 應 至 少 置 一 人, 勞 工 人 數 超 過 五 十 人 者, 每 滿 五 十 人, 應 再 置 一 人 急 救 人 員 因 故 未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雇 主 應 即 指 定 合 格 者, 代 理 其 職 務 (2) 合 格 之 急 救 人 員 應 符 下 列 規 定 : 無 失 能 耳 聾 色 盲 心 臟 病 或 者 其 他 足 以 妨 礙 急 救 之 疾 病 兩 眼 裸 視 或 矯 正 視 力 均 在 0.6 以 上 - 25 -
二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作 業, 其 作 業 時 問 噪 音 之 暴 露 如 下 : 08:00~12:00 13:00~15:00 15:00~18:00 85dBA 95dBA 90dBA ( 一 ) 試 評 估 該 勞 工 之 噪 音 暴 露 是 否 超 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 二 ) 該 勞 工 之 工 作 日 全 程 ( 九 小 時 ) 噪 音 暴 露 之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 三 ) 試 將 影 響 噪 音 引 起 聽 力 損 失 之 因 素 列 出 ( 一 ) Dose= 4 + 2 + 3 =1.125=112.5%>1 超 過 規 定 16 4 8 ( 二 ) TWA9=16.61 log( 112.5 )+90=90 dba 12.5 9 ( 三 ) 影 響 噪 音 引 起 聽 力 損 失 之 因 素 有 噪 音 音 量 ( 必 須 大 於 80dBA) 音 量 愈 大, 影 響 愈 大, 及 噪 音 頻 率, 頻 率 愈 高 影 響 愈 大, 尤 其 是 4KHz 之 影 響 最 大, 另 外 還 有 暴 露 時 間 的 多 寡 年 齡 個 人 因 素 也 是 影 響 的 因 素 三 何 謂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並 分 別 將 其 裝 設 上 應 注 意 事 項 列 出 ( 一 ) 局 部 排 氣, 在 高 濃 度 下 發 生 之 污 染 空 氣 未 被 混 合 分 散 於 清 潔 空 氣 前, 利 用 吸 氣 氣 流 將 污 染 空 氣 於 高 濃 度 狀 態 下, 局 部 性 地 予 以 捕 集 排 除, 進 而 清 淨 後 排 出 於 大 氣 之 換 氣 方 式 整 體 換 氣, 係 指 自 外 界 導 引 新 鮮 空 氣 進 來, 以 稀 釋 作 業 場 所 中 之 污 染 空 氣 謂 之 通 常 也 泛 稱 稀 釋 通 風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裝 設 注 意 事 項 1. 氣 罩 應 設 置 於 每 一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2. 應 儘 量 縮 短 導 管 之 長 度 減 少 彎 曲 數 目 3. 外 裝 式 氣 罩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4. 氣 罩 應 視 作 業 方 法 及 有 害 物 質 散 布 狀 況 選 擇 適 於 吸 引 該 有 害 物 質 之 型 式 及 大 小 5. 導 管 內 部 構 造 應 易 於 清 掃 及 測 定, 並 於 適 當 位 置 開 設 清 潔 孔 及 測 定 孔 6. 排 氣 機 應 置 於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後 之 位 置 7. 排 氣 口 應 置 於 室 外 8. 排 氣 口 應 直 接 向 大 氣 開 放, 並 應 使 排 出 物 不 致 回 流 至 作 業 場 所 9. 裝 置 應 置 於 排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10. 作 業 時 間 內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11. 應 具 備 必 要 之 性 能 - 26 -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注 意 事 項 : 1. 送 風 機 排 氣 機 或 其 導 管 開 口 部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2. 排 氣 口 應 置 於 室 外 3. 排 氣 口 應 直 接 向 大 氣 開 放, 並 應 使 排 出 物 不 致 回 流 至 作 業 場 所 4. 裝 置 應 置 於 換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5. 作 業 時 間 內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6. 應 具 備 必 要 之 換 氣 能 力 四 ( 一 ) 一 般 作 業 場 所 那 些 場 合 應 考 慮 使 勞 工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請 列 明 ( 二 ) 試 以 SARS 防 疫 措 施 為 例, 說 明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選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前 應 先 確 認 之 事 項 ( 一 ) 下 列 作 業 場 所 應 使 勞 工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1. 臨 時 性 作 業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或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者, 因 為 在 這 些 型 態 的 作 業 中, 若 欲 採 用 通 風 等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並 不 經 濟 2. 進 行 作 業 場 所 清 掃 或 通 風 裝 置 的 維 護 保 養 修 護 工 作 3. 坑 道 儲 槽 管 道 船 艙 等 內 部, 以 及 其 它 侷 限 空 間 4.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逃 生 或 搶 救 人 命 5. 採 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仍 無 法 將 空 氣 中 污 染 物 濃 度 降 低 至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以 下 6. 製 程 本 身 無 法 採 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 二 )1. 使 用 通 過 防 護 具 檢 驗 合 格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2. 是 否 有 效 可 以 防 止 SARS 病 人 飛 沬 感 染, 例 N95 以 上 之 粉 狀 物 呼 吸 防 護 具 3. 使 用 佩 戴 是 否 有 完 全 密 合 4. 面 體 大 小 要 適 當 五 ( 一 ) 產 業 界 工 業 化 程 度 愈 高, 重 複 且 單 調 的 工 作 增 多, 作 業 勞 工 的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案 例 時 有 所 聞 請 由 人 因 工 程 的 角 度, 列 舉 導 致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 或 項 目 ) 並 扼 要 說 明 之 ( 二 ) 有 關 訊 息 傳 遞 使 用 顯 示 器, 試 分 述 視 覺 陳 示 及 聽 覺 陳 示 顯 示 器 之 使 用 時 機 ( 一 )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主 要 因 素 如 下 : 1. 過 度 用 力 : 過 度 用 力 是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創 傷 的 主 因 之 一, 尤 其 是 長 時 間 靜 態 施 力, 靜 態 施 力 指 的 是 施 力 時 肌 肉 維 持 固 定 長 度, 通 常 是 因 為 身 體 保 持 固 定 姿 勢, 使 肌 肉 無 法 伸 張, 靜 態 用 力 較 易 造 成 肌 肉 疲 勞 - 27 -
2. 姿 勢 不 當 : 作 業 時 若 工 具 設 計 造 成 手 無 法 以 較 佳 姿 勢 用 力, 為 達 成 目 的, 則 無 形 中 肌 肉 必 須 付 出 較 大 力 量 以 彌 補 不 當 姿 勢 而 損 失 的 力 量 3. 反 覆 重 複 : 不 斷 反 覆 利 用 身 體 相 同 部 位 操 作, 適 度 時 成 為 對 肌 肉 的 訓 練, 超 過 時 則 變 成 受 傷 的 原 因, 反 覆 的 頻 率 過 高 使 肌 肉 用 力 後 之 疲 勞 無 法 立 即 恢 復, 經 久 累 積 後 引 起 傷 害 4. 三 者 合 併 同 時 發 生 : 上 述 三 個 原 因 若 單 獨 存 在 時 其 影 響 並 不 大, 不 幸 的 是 絕 大 多 數 作 業 中 此 三 者 皆 合 併 發 生, 加 重 了 個 別 因 素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 二 ) 視 覺 陳 示 及 聽 覺 陳 示 顯 示 器 使 用 時 機 如 下 : 使 用 聽 覺 顯 示, 如 果 : 使 用 視 覺 顯 示, 如 果 : (1) 訊 息 簡 單 (1) 訊 息 複 雜 (2) 訊 息 很 短 (2) 訊 息 很 長 (3) 訊 息 隨 後 不 會 被 用 到 (3) 訊 息 隨 後 會 被 用 到 (4) 訊 息 與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有 關 (4) 訊 息 與 事 件 發 生 之 空 間 有 關 (5) 訊 息 要 求 立 即 回 應 (5) 訊 息 不 要 求 立 即 回 應 (6) 人 員 之 視 覺 已 被 占 用 (6) 人 員 之 聽 覺 已 被 占 用 (7) 燈 光 照 明 不 利 於 視 覺 顯 示 時 (7) 噪 音 不 利 於 聽 覺 顯 示 時 (8) 人 員 之 作 業 經 常 走 動 (8) 人 員 於 固 定 位 置 作 業 - 28 -
92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使 勞 工 於 儲 槽 之 內 部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那 些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以 預 防 危 害? 應 實 施 作 業 管 理 事 項 : ( 一 ) 預 防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之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應 通 告 全 體 有 關 之 勞 工 ( 二 ) 應 每 週 對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檢 點 一 次 以 上, 並 記 錄 ( 三 ) 設 置 之 各 項 設 備 ( 局 部 排 氣 / 整 體 ) 之 構 造 概 要 性 能 之 書 面 資 料 ( 四 )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每 年 依 規 定 項 目 定 期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 發 現 異 常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且 紀 錄 要 保 存 三 年 ( 五 )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於 開 始 裝 卸 改 裝 時, 應 依 規 定 紀 錄, 發 現 異 常 應 加 以 整 補, 紀 錄 保 持 三 年 ( 六 )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將 有 機 溶 劑 對 人 體 影 響 處 置 混 合 物 注 意 事 項, 中 毒 之 緊 急 措 施 公 告 於 作 業 場 所 顯 明 之 處, 使 勞 工 週 知 ( 七 )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明 顯 標 示 分 別 標 示 第 一 二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並 附 名 稱 或 混 存 物 ( 八 ) 每 一 班 次 指 定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擔 任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管 理 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 1.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2. 實 施 每 週 作 業 場 所 檢 點 3. 監 督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4. 儲 槽 作 業, 確 認 必 要 措 施 已 完 成 5. 其 他 維 護 健 康 之 必 要 措 施 ( 九 ) 儲 槽 內 部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1. 派 遣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2.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 順 序 事 前 告 知 勞 工 3. 排 出 儲 槽 內 有 機 溶 劑, 防 止 連 接 儲 槽 配 管 有 機 物 流 入 之 措 施 4. 設 置 盲 板 閥 等 避 免 有 機 物 流 入 儲 槽 5. 作 業 前 開 放 儲 槽 之 人 孔 及 無 虞 流 入 有 機 溶 劑 之 開 口 部 6. 清 洗 儲 槽 內 部 並 排 出 清 洗 液 7. 送 入 3 倍 儲 槽 容 積 空 氣, 排 出 8. 測 定 槽 內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未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9. 設 置 救 難 設 施 10. 勞 工 如 被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立 即 清 洗 11.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排 裝 置 等 應 由 專 業 人 員 妥 當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有 效 性 能 12. 雇 主 對 通 風 設 施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形 等 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29 -
13. 每 六 個 月 定 期 測 定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一 次 以 上, 並 依 規 定 記 錄 並 保 存 三 年 二 ( 一 ) 試 敘 述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後,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之 規 定 為 何? ( 二 ) 某 甲 將 一 部 份 事 業 轉 包 給 某 乙, 甲 方 及 乙 方 於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乙 方 勞 工 於 該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職 業 災 害 時, 甲 乙 雙 方 應 採 取 何 種 措 施 及 應 負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責 任 為 何, 請 列 出? ( 一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雇 主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但 如 同 一 事 故,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由 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雇 主 得 予 以 抵 充 之 : 1. 勞 工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時, 雇 主 應 補 償 其 必 需 之 醫 療 費 用 職 業 病 之 種 類 及 其 醫 療 範 圍,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2. 勞 工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雇 主 應 按 其 原 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但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二 年 仍 未 能 痊 癒,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為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且 不 合 第 3 款 之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者, 雇 主 得 一 次 給 付 四 十 個 月 之 平 均 工 資 後, 免 除 此 項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3. 勞 工 經 治 療 終 止 後,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者, 雇 主 應 按 其 平 均 工 資 及 其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予 殘 廢 補 償 殘 廢 補 償 標 準,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4.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雇 主 除 給 與 五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外, 並 應 一 次 給 與 其 遺 屬 四 十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死 亡 補 償 ( 二 ) 若 乙 公 司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原 事 業 單 位 甲 公 司 就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仍 應 與 承 攬 人 乙 公 司 負 連 帶 責 任 1. 乙 公 司 雇 主 對 其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應 予 公 傷 假 來 處 理, 並 予 以 補 償, 若 有 過 失 時 應 給 予 賠 償, 且 於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記 錄 2. 若 發 生 (1) 死 亡 災 害 ;(2)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3)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災 害 等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時, 乙 公 司 雇 主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且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雇 主 非 經 檢 查 機 構 或 司 法 機 關 許 可 外,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3. 若 乙 公 司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而 死 亡 時, 乙 公 司 雇 主 須 發 給 罹 災 家 屬 補 償 費, 若 乙 公 司 雇 主 有 過 失 責 任, 經 法 院 判 決, 應 支 付 賠 償 費 用 給 罹 難 家 屬, 並 應 負 法 令 規 定 之 民 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三 如 你 為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貴 公 司 有 部 分 作 業 場 所 屬 噪 音 作 業 場 所, 應 訂 定 一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據 以 執 行, 以 保 護 勞 工 免 於 聽 力 危 害, 該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應 有 那 些 具 體 內 容? - 30 -
( 一 ) 噪 音 量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的 作 業 場 所, 就 是 所 謂 的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依 規 定 必 須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選 配 適 當 作 業 勞 工, 一 般 具 有 神 經 官 能 症 及 部 分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適 宜 從 事 噪 音 作 業, 如 有 多 發 性 神 經 炎 關 節 炎 風 濕 症 及 雷 諾 氏 病 者, 不 宜 從 事 振 動 作 業, 為 防 止 噪 音 引 起 的 健 康 危 害, 避 免 聽 力 損 失, 我 國 採 用 八 十 五 分 貝 為 管 理 水 準 (action level ), 規 定 要 實 施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hearing conservation program)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一 般 具 備 下 列 內 容 : 1. 工 作 場 所 的 音 源 調 查 ( 音 壓 級 暴 露 劑 量 測 定 與 頻 率 分 析 ), 以 確 定 其 音 量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2. 音 源 之 工 程 控 制 研 究, 決 定 降 低 音 量 的 方 法 3. 噪 音 傳 播 途 徑 之 改 善 探 討 ( 吸 音 消 音 遮 音 控 制 ) 4. 管 理 控 制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 改 變 生 產 計 畫 或 排 班 工 作 分 配, 使 每 位 勞 工 之 暴 露 劑 量 合 乎 法 令 規 定 ) 5. 噪 音 過 量 暴 露, 勞 工 的 最 初 聽 力 圖 檢 查 6. 選 用 適 當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及 教 育 訓 練 7. 定 期 追 蹤 勞 工 聽 力 圖 檢 查, 並 評 估 個 人 防 音 防 護 具 之 有 效 性 8. 重 複 監 測 評 估 保 護 計 畫 之 有 效 性 ( 二 ) 一 般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要 有 下 列 五 個 階 段 : 1. 噪 音 調 查 評 估 - 劃 定 噪 音 管 制 區 並 公 告 其 可 能 危 害 2. 工 程 控 制 及 行 政 管 理 - 降 低 噪 音 暴 露 量, 減 低 或 避 免 噪 音 危 害 3. 教 育 訓 練 - 讓 勞 工 瞭 解 聽 力 防 護 具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及 計 畫 的 內 容 4. 聽 力 防 護 具 使 用 計 畫 - 提 供 適 當 聽 力 防 護 具 並 維 修 保 養 5. 聽 力 圖 檢 查 -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選 配 適 任 勞 工 四 ( 一 ) 一 勞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八 小 時, 其 噪 音 之 暴 露 在 上 午 八 時 至 十 二 時 為 穩 定 性 噪 音, 音 壓 級 為 90dBA; 下 午 一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為 變 動 性 噪 音, 此 時 段 暴 露 累 積 劑 量 為 50%, 其 他 時 間 未 暴 露,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1. 該 勞 工 全 程 工 作 日 之 噪 音 暴 露 劑 量 為 何? 2. 該 勞 工 全 程 工 作 日 暴 露 相 當 之 音 壓 級 為 何? 3. 該 勞 工 有 噪 音 暴 露 時 間 內 之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多 少 分 貝? ( 二 ) 一 噪 音 ( 純 音 ) 其 頻 率 為 1000Hz, 音 量 為 95dBA, 如 該 測 定 儀 器 無 誤 差, 試 將 以 F 或 C 權 衡 電 網 測 定 時 之 結 果 列 出, 並 說 明 之 ( 一 )Dose= 4 8 +50%=100% TWA 8 =16.61 log 100 +90=90 dba 12.5 8-31 -
TWA 7 =16.61 log 100 +90=90.96 dba 12.5 7 ( 二 ) 以 F 或 C 權 衡 電 網 測 定 時 仍 為 95dB, 因 為 頻 率 為 1000Hz 時 dba=dbc= dbf 五 ( 一 ) 試 述 影 響 勞 動 疲 勞 之 主 要 因 素? ( 二 ) 勞 工 作 業 時, 如 作 業 面 高 度 過 高 或 過 低, 對 於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有 何 影 響? 針 對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 精 密 作 業 輕 度 工 作 及 粗 重 工 作 ), 其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如 何 考 量, 以 減 少 疲 勞 及 增 進 工 作 績 效? ( 一 )1. 工 作 環 境 照 明 噪 音 換 氣 高 溫 或 寒 冷 條 件, 有 害 物 暴 露 等 皆 屬 之 作 業 空 間 活 動 區 域 作 業 台 座 椅 作 業 工 具 等 皆 為 與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之 環 境 條 件 2. 工 作 時 間 不 規 則 上 班 輪 流 上 班, 以 及 工 作 種 類 之 轉 換 輪 班 方 式 產 生 等 對 生 理 及 心 理 之 影 響 頗 大, 因 此 工 作 時 間 在 勞 動 負 擔 上 影 響 很 大 3. 工 作 條 件 有 關 各 工 作 條 件, 以 肉 體 上 強 度 精 神 上 負 荷 兩 方 面 來 考 量 前 者 如 動 態 肌 肉 負 荷 重 物 上 舉 的 靜 態 肌 肉 負 荷 保 持 姿 勢 之 靜 態 負 荷 不 自 然 的 強 迫 姿 勢 體 位 等 問 題 後 者 如 精 神 上 緊 張 度 注 意 力 集 中 或 作 業 單 調 亦 會 招 致 厭 倦 或 精 神 散 漫, 形 成 疲 勞 因 素 4. 適 應 能 力 勞 動 者 每 個 人 的 適 應 能 力, 尤 其 基 礎 體 力 與 營 養 狀 態 心 理 適 應 知 識 技 能 熟 練 度 等 條 件 各 不 相 同, 由 於 這 些 差 異, 影 響 了 個 人 的 疲 勞 顯 現 程 度 5.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工 作 者 本 身 條 件 ( 如 年 齡 性 別 ) 報 酬 率 ( 如 工 作 滿 意 度 價 值 感 ) 生 活 條 件 ( 包 括 通 勤 條 件 居 住 家 庭 生 活 生 活 水 準 睡 眠 休 閒 方 式 閒 暇 自 由 時 間 使 用 法 兼 職 ) 人 際 關 係 等 ( 二 )1. 作 業 面 過 高 或 過 低 會 強 迫 身 體 去 適 應 作 業 面, 將 因 姿 勢 不 當 或 用 力 不 佳 而 造 成 身 體 疲 勞 及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作 業 面 太 低 時, 背 部 過 度 彎 曲, 將 會 造 成 背 痛, 而 作 業 面 太 高, 則 易 造 成 肩 膀 及 頸 部 不 適 2. 精 密 作 業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高 一 點, 比 手 肘 高 度 高 約 5~10 公 分, 使 桌 面 與 眼 之 距 離 能 在 明 視 距 離 內 粗 重 工 作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低 一 點, 低 於 手 肘 高 度 15 ~20 公 分, 方 便 抬 舉, 而 輕 度 工 作, 其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能 讓 雙 手 自 然 使 力 為 宜, 低 於 手 肘 10~15 公 分 - 32 -
93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請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雇 主 於 實 施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或 健 康 檢 查 後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請 列 明? ( 二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對 該 勞 工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請 問 依 檢 查 結 果 應 如 何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雇 主 對 第 三 級 管 理 勞 工 應 採 取 那 些 措 施? ( 一 ) 實 施 新 進 員 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或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後, 應 記 錄 並 保 持 至 少 十 年 體 格 檢 查 或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發 現 新 進 員 工 不 適 於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時 不 得 僱 用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依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由 醫 師 建 議, 適 當 配 置 勞 工 於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將 檢 查 結 果 告 知 勞 工 ( 二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並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粉 塵 以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為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認 定 不 需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或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為 正 常 者 (2)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但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無 關 者 (3)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4)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2. 雇 主 對 第 三 級 管 理 勞 工 應 : 第 三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疑 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現 場 評 估, 且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分 級, 並 將 分 級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通 報 其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予 於 紀 錄 及 保 存 - 33 -
二 ( 一 ) 試 述 依 事 業 單 位 事 實 需 要 規 劃 訂 出 切 合 實 際 之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先 掌 握 那 些 資 料? ( 二 )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有 完 整 的 架 構 及 內 容, 試 將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要 項 列 出? ( 一 ) 欲 製 作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必 須 掌 握 下 列 資 料 : 1.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必 先 了 解 職 業 災 害 實 況 及 發 生 原 因, 才 能 研 究 出 防 止 對 策, 因 此 要 先 研 究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現 場 危 害 因 素 : 要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必 先 明 瞭 工 作 現 場 有 何 危 害 因 素 須 要 消 除 危 害 因 素 可 依 據 下 列 而 來 : (1)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表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紀 錄 (4)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監 督 結 果 通 知 書 (5)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單 (6) 安 全 觀 察 紀 錄 表 (7) 安 全 接 談 紀 錄 表 3. 各 部 門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資 料 : 例 如 各 部 門 之 組 織 管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自 動 檢 查 情 形 4. 上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之 檢 討 : 那 項 完 成, 那 項 沒 完 成, 完 成 以 後 獲 得 什 麼 效 果, 那 些 工 作 要 繼 續 進 行? 那 些 工 作 還 要 加 強? 或 是 選 要 增 加 什 麼 新 工 作? 5. 其 他 : 除 了 上 述 各 種 資 料 應 詳 加 研 究 外, 其 他 許 多 資 料 也 要 蒐 集 加 以 研 究, 可 以 幫 助 安 全 管 理 師 訂 完 善 的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例 如 新 修 定 之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 二 )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要 項 如 下 : 1. 計 畫 期 間 :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可 以 是 長 期 計 畫, 也 可 以 是 短 期 計 畫 2. 基 本 方 針 :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先 要 確 立 基 本 方 針, 也 就 是 本 計 畫 重 點 所 在, 使 全 體 員 工 建 立 一 定 的 概 念, 達 成 既 定 目 標 3. 計 畫 目 標 : 訂 出 本 計 畫 想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因 為 有 了 目 標, 計 畫 的 事 項 才 容 易 徹 底 完 成 如 : (1) 達 成 職 業 病 為 零 (2) 保 持 一 千 萬 工 時 無 災 害 紀 錄 (3) 保 時 本 年 度 無 災 害 紀 錄 (4) 達 成 職 業 災 害 頻 率 在 0.13 以 下 (5) 達 成 交 通 事 故 為 零 - 34 -
4. 計 畫 項 目 : 基 本 方 針 與 計 畫 目 標 確 定 後, 就 要 擬 定 出 計 畫 項 目 如 下 列 : (1)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 實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5. 實 施 項 目 : 在 計 畫 項 目 下, 就 實 際 需 要 分 別 訂 定 若 干 應 實 施 之 具 體 細 目 6. 實 施 要 領 : (1) 實 施 方 法 (2) 實 施 程 序 (3) 實 施 週 期 7.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 每 一 個 實 施 細 目 要 規 定 由 何 單 位 及 何 人 實 施, 因 為 事 先 規 定 了 專 責 單 位 及 人 員, 計 畫 事 項 才 能 落 實 8.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 每 一 個 實 施 項 目 要 規 定 其 工 作 進 度, 如 於 某 月 某 日 完 成, 以 促 使 負 責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知 所 遵 循 而 如 期 達 成 任 務 9. 需 要 經 費 : 任 何 工 作 均 需 經 費 支 應, 因 此 每 一 個 實 施 細 目 均 要 列 出 其 經 費 預 算 10. 備 註 三 何 謂 職 業 病? 試 說 明 職 業 病 認 定 或 鑑 定 必 須 掌 握 之 認 定 或 鑑 定 原 則 ( 認 定 為 職 業 病 之 要 件 )?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 條 第 4 項 本 法 所 稱 職 業 災 害, 謂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物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勞 工 傷 害 疾 病 殘 廢 及 死 亡, 其 中 疾 病 即 可 稱 為 職 業 病 亦 可 說 是 因 職 業 原 因 ( 指 隨 作 業 活 動 衍 生 之 一 切 必 要 行 為 ) 所 導 致 之 疾 病 ( 二 )1.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原 則 為 : (1) 工 作 場 所 中 有 害 因 子 確 實 存 在 : 是 指 工 作 環 境 中 確 實 存 在 有 已 知 會 對 人 體 造 成 疾 病 的 因 子, 對 動 物 有 害 並 不 能 立 即 判 定 為 對 人 類 有 害 (2) 必 須 曾 暴 露 於 存 在 有 害 因 子 之 環 境 : 發 病 勞 工 必 須 曾 經 暴 露 於 該 致 病 因 子 之 環 境, 空 氣 之 污 染 人 體 之 接 口 之 食 入 噪 音 充 斥 輻 射 之 外 洩 等 皆 視 為 暴 露 (3) 發 病 期 間 與 症 狀 及 有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期 間 有 時 序 之 相 關 : 理 論 上 發 病, 暴 露 有 其 因 果 性, 故 必 須 先 有 暴 露 過 程 才 導 致 發 病, 故 症 狀 最 早 出 現 時 應 晚 於 第 一 次 暴 露 之 時 - 35 -
2. 職 業 病 之 鑑 定 原 則 為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四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常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此 二 種 控 制 設 施 各 以 什 麼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之 大 小?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構 造 包 括 那 些 部 分? ( 三 ) 為 何 說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比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好, 試 列 出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優 點 ( 一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下 列 方 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 1.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以 控 制 風 速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2.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換 氣 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有 機 溶 劑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能 力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消 費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換 氣 能 力 存 物 之 種 類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30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4 第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1 註 : 表 中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之 單 位 為 立 方 公 尺,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單 位 為 克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包 括 氣 罩 導 管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及 排 氣 機 1. 氣 罩 : 包 圍 污 染 物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圖 壁 或 於 無 法 包 圍 時 接 近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開 口 面, 使 其 產 生 吸 氣 氣 流 污 染 物 流 入 內 部 之 局 排 裝 置 之 入 口 部 分 2. 導 管 : 包 括 吸 氣 導 管 及 自 排 氣 機 至 排 氣 口 已 檢 送 管 路 ( 排 氣 導 管 ) 兩 部 分 3.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 以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自 氣 流 中 予 以 除 去 有 害 物 質 之 裝 置 - 36 -
4. 排 氣 機 : 為 局 排 裝 置 之 動 力 來 源, 常 用 於 排 氣 機 有 軸 流 式 及 離 心 式 兩 種 前 者 排 氣 量 大 靜 壓 低, 可 置 於 導 管 內, 後 者 則 形 體 較 大 ( 三 ) 局 排 裝 置 優 點 1. 可 確 實 除 去 作 業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減 少 作 業 人 員 之 暴 露 2. 作 業 場 所 之 設 備 較 不 易 受 污 染, 腐 蝕 損 壞 3. 抽 排 氣 速 度 較 大, 較 不 易 受 風 速 之 影 響 4. 須 排 出 及 補 充 之 空 氣 量 較 小 ( 相 對 於 整 體 換 氣 ) 五 二 甲 苯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34mg/m 3 100ppm, 分 子 量 為 106, 有 一 位 勞 工 暴 露 之 工 作 時 間 全 程 連 續 多 樣 本 採 樣 之 採 樣 條 件 及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請 計 算 該 勞 工 工 作 時 問 暴 露 於 二 甲 苯 之 全 程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多 少 mg/m 3? 並 說 明 該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08:00~10:1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4.3 (60 130) 10 6 ml/m 3 =551.28 mg/ m 3 10:10~12:0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2.7 (70 110) 10 6 ml/m 3 = 350.65 mg/ m 3 13:00~14:5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5.0 (70 110) 10 6 ml/m 3 = 649.35 mg/ m 3-37 -
14:50~18:0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1.3 (60 190) 10 6 ml/m 3 = 92.86 mg/ m 3 二 甲 苯 九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 (551.28 130)+(350.65 110)+(649.35 110) +(92.86 190)] [540] = 370.53 mg/ m 3 (130+110+190=540) 二 甲 苯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376.53 9 =423.6 mg/m3 8 二 甲 苯 相 當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423.6mg/m 3 )< 二 甲 苯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434mg/m 3 ) 但 二 甲 苯 短 時 間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34 mg/m 3 1.25 = 542.5 mg/ m 3, 其 中 08:00 ~10:10 及 13:00~14:50 二 甲 苯 濃 度 均 大 於 542.5 mg/ m 3, 故 勞 工 之 暴 露 不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 38 -
93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之 工 作 場 所 包 括 那 些, 請 列 明 ( 二 ) 雇 主 或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應 即 令 停 止 作 業, 並 使 勞 工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違 反 者 可 能 遭 受 何 種 處 分?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 本 法 第 十 條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係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自 設 備 洩 漏 大 量 危 險 物 或 有 害 物,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或 中 毒 等 危 險 之 虞 時 2. 從 事 河 川 工 程 河 堤 海 堤 或 圍 堰 等 作 業, 因 強 風 大 雨 或 地 震,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3. 從 事 隧 道 等 營 建 工 程 或 沉 箱 沉 筒 井 筒 等 之 開 挖 作 業, 因 落 磐 出 水 崩 塌 或 流 砂 侵 入 等,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4. 於 作 業 場 所 有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蒸 氣 或 可 燃 性 氣 體 滯 留, 達 爆 炸 下 限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危 險 之 虞 時 5. 於 儲 槽 等 內 部 或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作 業 場 所 內 部 受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污 染,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危 險 之 虞 時 6.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缺 氧 危 險 之 虞 時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之 情 形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2 條 之 規 定 :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九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二 如 果 您 想 協 助 雇 主 掌 握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實 態 及 評 估 勞 工 暴 露 狀 況, 試 擬 一 套 有 效 且 能 落 實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 一 ) 良 好 且 能 落 實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項 應 包 括 : 1. 確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2. 廣 泛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的 基 本 資 料 3. 選 擇 對 象 危 害 因 素, 決 定 測 定 的 優 先 順 序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與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策 略 6. 測 定 結 果 數 據 之 整 理 與 評 估 - 39 -
( 二 )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旨 分 述 如 下 : 1.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 一 般 而 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計 有 下 列 數 項 : (1) 建 立 作 業 環 境 的 品 質 標 準, 提 供 勞 工 一 個 更 舒 適 而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立 劑 量 - 反 應 (dose-response) 的 關 係 係 重 複 量 測 或 觀 察 環 境 中 某 危 害 因 素 的 強 度 變 化 與 群 體 產 生 某 種 對 應 生 物 效 應 的 對 應 關 係, 此 乃 研 究 機 構 為 某 一 特 定 研 究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測 定 (3) 配 合 工 業 衛 生 法 令 的 要 求, 目 前 大 部 份 工 廠 執 行 環 境 測 定 是 為 了 : A. 掌 握 環 境 中 各 種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佈 狀 況 B. 瞭 解 勞 工 個 人 暴 露 實 況 C. 評 估 環 境 改 善 控 制 的 效 果 D.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工 作 前 之 安 全 測 試 2.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基 本 相 關 資 料 :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確 定 後, 就 要 對 作 業 環 境 作 初 步 了 解, 包 括 原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製 程 災 害 防 範 措 施 及 設 備 ( 如 有 無 防 護 具 通 風 設 備 ) 生 產 設 備 ( 如 機 器 種 類 ) 醫 務 紀 錄 ( 如 某 種 疾 病 有 集 中 趨 勢, 都 發 生 於 同 一 作 業 部 門 的 勞 工 ) 毒 物 學 的 資 料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的 蒐 集 3. 測 定 對 象 物 的 選 擇 : 法 令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者, 危 害 程 度 較 嚴 重 者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之 策 略, 包 括 : (1) 採 樣 對 象 - 利 用 相 似 暴 露 群 觀 念 找 出 高 暴 露 群 (2) 何 時 採 樣 (3) 多 久 採 樣 (4) 樣 品 數 (5) 採 樣 方 法 等 6. 數 據 整 理 分 析 三 ( 一 ) 請 說 明 個 人 防 護 具 保 管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二 ) 在 那 些 狀 況 或 場 合 下 才 可 考 慮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 一 )1. 應 儲 放 在 通 風 良 好 之 場 所 2. 應 儲 放 在 不 受 日 曬 之 場 所 3. 不 可 與 腐 蝕 液 體 有 機 溶 劑 油 脂 酸 等 存 放 一 起 4. 應 避 免 置 於 於 高 溫 場 所 5. 污 穢 時 應 洗 淨 擦 乾 - 40 -
( 二 )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是 安 全 防 範 之 最 後 措 施, 所 以 個 人 防 護 具 平 常 應 維 修 保 管, 使 其 有 效 並 勞 工 知 道 如 何 佩 戴 1. 在 緊 急 應 變 時, 不 論 是 救 人 或 防 災 時, 立 即 佩 戴 適 合 之 防 護 具 2. 另 在 平 時, 若 安 全 衛 生 防 範 設 施 不 足 或 失 效 時 為 避 免 災 害 發 生, 個 人 應 即 佩 戴 防 護 具, 以 保 護 自 己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3. 調 查 維 修 作 業 時, 應 配 戴 個 人 防 護 具 四 ( 一 ) 何 謂 局 限 空 間? ( 二 ) 勞 工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可 能 產 生 危 害, 請 就 下 列 各 災 害 類 型 述 明 其 發 生 之 原 因 :1. 缺 氧 ;2. 有 害 物 中 毒 ;3. 爆 炸 ( 三 ) 勞 工 於 有 發 生 危 害 之 虞 之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之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為 何? ( 一 ) 局 限 空 間 : 依 據 NIOSH 的 定 義, 局 限 空 間 係 指 一 空 間, 其 設 計 上 進 出 口 有 限, 自 然 通 風 不 良, 在 空 氣 中 可 能 產 生 或 含 有 危 險 物 質, 作 業 人 員 不 宜 連 續 停 留 的 地 方 例 如 : 儲 槽 排 水 溝 地 下 公 共 設 施 瓦 斯 之 管 道 等 ( 二 ) 1. 缺 氧 : (1) 耗 氧 情 況 : 如 焊 接, 發 酵 等 而 引 起 (2) 氧 被 取 代 : 如 惰 性 氣 體 或 甲 院 等 存 在 而 引 起 2. 有 害 物 中 毒 : 局 限 空 間 的 有 害 物 質 來 自 : (1) 製 造 過 程 : 如 製 造 聚 氯 乙 烯 需 便 用 HCL 及 致 癌 的 氯 乙 烯 單 體 (2) 殘 存 的 物 質 : 如 分 解 的 有 機 物 釋 放 出 H 2 S 等 3. 爆 炸 : (1) 可 燃 性 的 氣 體 或 蒸 氣 逗 留 在 密 閉 空 間 之 內, 遇 發 火 源 而 燃 燒 爆 炸 (2) 富 氧 環 境 存 在 : 氧 含 量 超 過 25 % 以 上 (3) 作 業 中 釋 出 易 燃 易 爆 物 質, 且 遇 到 發 火 源 (4) 可 燃 性 粉 塵 爆 炸 鎂 粉 煤 粉 穀 物 粉 塵 等 ( 三 )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1. 進 入 作 業 許 可 書 之 申 請 : 欲 進 入 疑 似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首 須 辨 識 作 業 環 境 中 的 危 害, 有 哪 些 人 須 進 入, 再 採 取 通 知 警 告 及 申 請 許 可 進 入 等 程 序 2. 能 源 之 隔 離 及 上 鎖 上 標 籤 :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前, 對 於 進 入 該 空 間 的 任 何 可 能 能 量 來 源 均 應 予 截 斷, 並 予 上 鎖 或 上 標 籤, 以 確 保 作 業 進 行 中 無 任 何 不 期 望 的 潛 存 的 能 量 進 入 而 造 成 災 害 隔 離 可 運 用 下 述 手 段 而 達 成, 如 於 管 線 上 置 盲 板, 移 去 部 分 管 段, 雙 重 開 關 及 洩 放 3. 測 定 與 持 續 監 測 : 辨 識 局 限 空 間 是 否 有 害 空 氣, 唯 有 透 過 測 定 才 能 了 解 其 有 害 物 之 種 類 濃 度 - 41 -
4. 通 風 : 局 限 空 間 之 通 風 與 工 業 通 風 之 目 的 並 無 一 致 : 維 持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之 有 害 空 氣 濃 度 至 一 容 許 安 全 水 平 利 用 抽 風 機 或 送 風 機 輸 送 新 鮮 空 氣 到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係 有 效 之 方 法 5. 動 火 作 業 許 可 : 欲 於 局 限 空 間 內 進 行 切 割 焊 接 鉚 接 加 熱 或 燃 燒 作 業 時, 須 申 請 動 火 作 業 許 可 6. 合 格 監 視 人 員 : 所 謂 合 格 監 視 人 員 係 指 勞 工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期, 留 置 於 空 間 外 全 時 監 視 整 個 作 業 7. 個 人 防 護 具 :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之 勞 工 至 少 需 使 用 防 滑 安 全 鞋 安 全 眼 鏡 安 全 帽 等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其 他 防 護 其 視 情 況 而 定 8. 勞 工 之 訓 練 : 對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之 勞 工,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人 員 救 難 人 員 監 視 人 員 及 領 班 之 教 育 訓 練 是 確 保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安 全 不 可 少 的 最 重 要 工 作 9. 救 難 : 救 難 人 員 之 每 一 成 員 均 應 接 受 訓 練,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適 當 的 防 護 具 五 ( 一 ) 我 國 有 害 物 中 毒 預 防 法 規 已 刪 除 控 制 風 速 之 規 定, 試 述 明 其 理 由?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用 以 處 理 粒 狀 有 害 物 時, 應 設 置 清 潔 孔, 請 說 明 設 置 清 潔 孔 之 目 的 ; 並 舉 例 說 明 其 設 置 之 位 置 ( 三 ) 一 矩 形 風 管 大 小 如 下 圖 所 示, 實 施 定 期 自 動 檢 查 時 於 測 定 孔 位 置 測 得 之 動 壓 分 別 為 : 16.24mmH 2 O,16.32mmH 2 O,16.32mmH 2 O,16.12mmH 2 O,16.00mmH 2 O, 16.08mmH 2 O,16.40mmH 2 O,16.81mmH 2 O,16.24mmH 2 O,16.32mmH 2 O, 16.32mmH 2 O,16.12mmH 2 O,16.00mmH 2 O,16.08mmH 2 O,16.40mmH 2 O, 16.81mmH 2 O, 試 計 算 其 輸 送 之 風 量 為 多 少 (m 3 /min)? - 42 -
( 一 ) 局 排 設 備 之 功 能 可 由 導 管 前 後 之 壓 差 得 知, 加 以 氣 罩 外 任 一 點 勞 工 暴 露 濃 度 另 已 另 有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規 範, 控 制 風 速 大 不 代 表 勞 工 暴 露 濃 度 符 合 標 準, 故 我 國 有 害 物 中 毒 預 防 法 規 中 已 刪 除 控 制 風 速 之 規 定 ( 二 ) 設 置 清 潔 孔 之 目 的 乃 因 局 排 運 轉 一 段 時 間 後, 粉 塵 累 積 在 導 管 內, 時 日 一 久, 會 增 加 壓 力 損 失, 故 需 定 期 清 除 粉 塵 設 置 位 置 原 則 上 以 變 管 前 後 及 長 導 管 之 中 心 點 為 考 慮 ( 三 )Pv( 動 壓 )=( V 4.04 )2 將 16 點 動 壓 帶 入 可 得 16 個 風 速, 分 別 為 16.28 16.32 16.32 16.22 16.16 16.20 16.36 16.56 16.28 16.32 16.32 16.22 16.16 16.20 16.36 16.56 所 以 平 均 風 速 為 16.30m/s 風 量 = 60 A V=60 0.4 0.35 16.3= 136.94m 3 /min (A: 導 管 面 積 =0.4 0.35) - 43 -
93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法 令 規 定, 於 有 勞 工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石 綿 之 作 業 場 所, 雇 主 應 有 那 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應 採 取 那 些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 一 )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有 專 業 人 員 妥 為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性 能 1. 局 部 排 氣 器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於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時 間 內, 應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2. 局 部 排 氣 器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置 於 使 排 氣 或 換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對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實 施 通 風 設 備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況 空 氣 流 通 效 果 及 粉 塵 ( 石 綿 ) 狀 況 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2. 預 防 粉 塵 ( 石 綿 ) 危 害 之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應 通 告 全 體 有 關 勞 工 ( 三 ) 雇 主 應 公 告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並 告 示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 四 ) 雇 主 對 室 內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至 少 每 日 應 清 掃 一 次 以 上 ( 五 ) 雇 主 應 記 錄 勞 工 姓 名 作 業 概 況 及 作 業 期 間 並 保 存 30 年 ( 六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石 綿 之 截 斷 鑽 孔 或 研 磨 或 粉 狀 石 綿 投 出 容 器 之 作 業, 應 將 石 綿 加 以 濕 潤 ( 七 ) 雇 主 應 設 置 收 容 石 綿 等 之 切 屑 所 必 要 之 有 蓋 容 器 ( 八 ) 雇 主 不 得 使 勞 工 使 用 石 綿 或 含 有 石 綿 佔 其 重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之 混 合 物 ( 以 下 簡 稱 石 綿 等 ) 從 事 吹 噴 作 業 使 從 事 吹 噴 作 業 勞 工 使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空 氣 呼 吸 器 及 防 護 衣 ( 九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作 業, 應 指 定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二 ( 一 ) 何 謂 職 業 疾 病? ( 二 ) 試 述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程 序? ( 三 ) 勞 工 資 方 申 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或 鑑 定 時, 應 檢 送 那 些 資 料?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 條 第 4 項 本 法 所 稱 職 業 災 害, 謂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物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勞 工 傷 害 疾 病 殘 廢 及 死 亡, 其 中 疾 病 即 可 稱 為 職 業 病 亦 可 說 是 因 職 業 原 因 ( 指 隨 作 業 活 動 衍 生 之 一 切 必 要 行 為 ) 所 導 致 之 疾 病 - 44 -
( 二 ) 職 業 疾 病 之 鑑 定 程 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三 ) 勞 工 是 否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與 其 職 業 性 暴 露 個 人 生 活 史 家 族 史 等 有 關 因 此, 勞 雇 任 一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有 異 議 時, 應 檢 附 認 ( 鑑 ) 定 有 關 資 料 如 下 : 1. 雇 主 提 供 之 資 料 為 勞 工 既 往 之 作 業 經 歷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等 2. 勞 工 提 供 之 資 料 為 既 往 之 作 業 經 歷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病 歷 生 活 史 及 家 族 病 史 等 三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可 能 引 起 減 壓 症, 試 述 ( 一 ) 引 起 減 壓 症 之 原 因,( 二 ) 減 壓 症 之 預 防 方 法? ( 一 ) 減 壓 症 是 指 潛 水 人 員 或 在 高 壓 狀 況 下 的 人 員, 因 急 速 上 潛 或 減 壓, 使 溶 解 在 人 體 體 液 中 過 飽 和 之 氮 氣 溢 出 產 生 氣 泡 而 引 起 全 身 不 適 根 據 衛 生 署 疑 似 職 業 病 通 報 系 統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危 害 事 故 以 減 壓 症 最 多, 占 九 成 以 上 因 此, 如 何 預 防 減 壓 症 的 發 生 成 為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中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不 正 常 之 減 壓 程 序 是 導 致 減 壓 症 之 主 因 雖 然, 即 使 按 照 減 壓 表 實 施 減 壓, 人 員 仍 有 罹 患 減 壓 症 之 機 會, 但 如 果 不 遵 照 正 常 的 減 壓 程 序, 則 不 僅 減 壓 症 之 發 生 率 大 為 增 高, 且 症 狀 將 更 嚴 重 而 不 易 治 癒 ( 二 ) 減 壓 症 之 預 防 方 法 1. 確 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之 安 全 程 序 : 應 該 從 施 工 前 就 開 始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步 驟, 包 括 : 施 工 前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作 業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作 業 環 境 設 備 檢 點 勞 工 試 壓 作 業 工 作 說 明 ( 聯 絡 通 信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等 )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壓 減 時 間 與 休 息 (1) 周 詳 的 作 業 計 畫 : 包 括 作 業 流 程 與 減 壓 計 畫 (2) 嚴 格 的 訓 練 : 一 般 作 業 訓 練, 事 故 預 防 及 定 期 在 職 教 育 - 45 -
(3) 良 好 設 備 : 包 括 壓 力 錶 及 控 制 閥 空 壓 機 等 設 備 之 操 作 手 冊 及 維 護 記 錄 (4) 正 確 的 操 作 : 設 立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操 作 檢 查 步 驟 (5) 安 全 舒 適 的 工 作 環 境 : 控 制 地 下 滲 水 塌 陷 地 熱 及 機 械 熱 有 害 毒 氣 及 污 染 問 題 (6) 健 康 身 心 : 同 潛 水 作 業 勞 工 之 要 求 2. 勞 工 於 作 業 中 應 如 何 預 防 自 己 罹 患 減 壓 症 : (1) 雇 主 必 須 提 供 應 有 之 設 備 緊 急 救 難 設 備, 勞 工 應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2) 應 確 實 遵 守 並 協 助 雇 主 進 行 工 作 場 所 (3) 對 於 再 壓 室 及 減 壓 艙 的 管 理, 亦 應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並 協 助 雇 主 進 行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維 護 (4) 平 常 操 作 減 壓 艙 一 定 要 遵 守 減 壓 規 定, 不 可 故 意 為 節 省 時 間 忽 略 應 有 之 減 壓 程 序 3.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之 檢 點 : (1) 至 少 每 週 一 次 檢 查 以 下 工 作 記 錄 : 壓 力 記 錄 圖 壓 力 錶 查 核 記 錄 員 工 加 減 壓 時 間 記 錄 醫 療 及 檢 驗 記 錄 (2) 每 天 檢 查 高 壓 及 低 壓 空 氣 壓 縮 機 的 進 氣 儲 備 量, 每 週 確 定 備 用 柴 油 引 擎 堪 (3) 每 天 檢 查 人 員 轉 移 艙 及 高 壓 空 氣 管 路 之 安 全 閥 一 次 (4) 每 班 工 作 至 少 測 量 一 次 氧 氣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和 甲 烷 濃 度 四 ( 一 ) 靜 態 性 作 業 比 動 態 性 作 業 容 易 造 成 工 作 者 疲 勞, 其 原 因 為 何? ( 二 ) 作 業 面 高 度 過 高 或 過 低, 對 於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有 何 影 響? 針 對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 精 密 作 業 輕 度 工 作 及 粗 重 工 作 ), 其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如 何 考 量, 以 減 少 疲 勞 及 增 進 工 作 績 效? ( 一 ) 在 身 體 勞 動 中, 將 肌 肉 作 靜 態 的 使 用 之 工 作, 稱 為 靜 態 性 工 作 例 如 : 將 重 物 不 動 地 高 舉 著, 或 背 著 不 動, 或 作 勉 強 姿 勢 忍 耐 著 等 動 作 都 是 亦 即, 身 體 之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費 出 全 力, 而 姿 勢 維 持 不 變 的 工 作 方 法 即 是 靜 態 工 作 在 外 觀 上 不 動, 所 以 有 如 不 從 事 工 作, 但 因 其 特 定 的 肌 肉 群 必 需 繼 續 地 作 緊 張 性 收 縮, 所 以 疲 勞 很 快 就 發 生 由 此 種 工 作 而 引 起 的 疲 勞, 稱 為 靜 態 疲 勞, 與 動 態 性 工 作 之 疲 勞 在 性 質 上 有 所 不 同 靜 態 作 業 的 能 量 代 謝 率 雖 較 小, 但 卻 會 有 較 高 程 度 的 疲 勞 的 痛 苦 ( 二 )1. 作 業 面 過 高 或 過 低 會 強 迫 身 體 去 適 應 作 業 面, 將 因 姿 勢 不 當 或 用 力 不 佳 而 造 成 身 體 疲 勞 及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作 業 面 太 低 時, 背 部 過 度 彎 曲, 將 會 造 成 背 痛, 而 作 業 面 太 高, 則 易 造 成 肩 膀 及 頸 部 不 適 2. 精 密 作 業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高 一 點, 比 手 肘 高 度 高 約 5~10 公 分, 使 桌 面 與 眼 之 距 離 能 在 明 視 距 離 內 粗 重 工 作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低 一 點, 低 於 手 肘 高 度 15-46 -
~20 公 分, 方 便 抬 舉, 而 輕 度 工 作, 其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能 讓 雙 手 自 然 使 力 為 宜, 低 於 手 肘 10~15 公 分 五 某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作 業, 其 作 業 時 問 噪 音 之 暴 露 如 下 : 08:00~12:00 穩 定 性 噪 音, 08:00~12:00 穩 定 性 噪 音,L A =90 dba 13:00~15:00 變 動 性 噪 音, 噪 音 劑 量 =40% 15:00~18:00 穩 定 性 噪 音,L A =85 dba 試 問 :( 一 ) 該 勞 工 之 噪 音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二 ) 該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 三 ) 該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 一 )Dose =D 1 +D 2 +D 3 = 1.125 = 4 8 +40%+ 3 16 =108.8%>1 故 勞 工 之 噪 音 暴 露 不 符 合 規 定 ( 二 )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L TWA8 = 16.61 log 108.8 100 +90 = 90.74 dba ( 三 )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L TWA8 = 16.61 log 108.8 +90 = 89.76 dba 12.5 9-47 -
94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事 業 單 位 硫 酸 儲 槽 因 檢 修 放 空, 勞 工 必 須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時, 試 就 保 護 該 作 業 勞 工, 列 舉 十 項 雇 主 應 採 取 之 必 要 措 施 對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丁 類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硫 酸 之 設 備, 或 儲 存 該 物 質 之 儲 槽 等, 因 改 造 修 理 或 清 掃 等 而 拆 卸 該 設 備 之 作 業 或 必 須 進 入 該 設 備 等 內 部 作 業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派 遣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 二 )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及 順 序, 於 事 前 告 知 從 事 作 業 之 勞 工 ( 三 ) 確 實 將 該 物 質 自 該 作 業 設 備 排 出 ( 四 ) 為 使 該 設 備 連 接 之 所 有 配 管 不 致 流 入 該 物 質, 應 將 該 閥 旋 塞 等 設 計 為 雙 重 開 關 構 造 或 設 置 盲 板 等 ( 五 ) 依 前 款 規 定 設 置 之 閥 旋 塞 應 予 加 鎖 或 設 置 盲 板, 並 將 不 得 開 啟 之 標 示 揭 示 於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 六 ) 作 業 設 備 之 開 口 部, 不 致 流 入 該 物 質 至 該 設 備 者, 均 應 予 開 放 ( 七 ) 使 用 換 氣 裝 置 將 設 備 內 部 充 分 換 氣 ( 八 ) 以 測 定 方 法 確 認 作 業 設 備 內 之 該 物 質 濃 度 未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 九 ) 拆 卸 第 四 款 規 定 設 置 之 盲 板 等 時, 有 該 物 質 流 出 之 虞 者, 應 於 事 前 確 認 在 該 盲 板 與 其 最 接 近 之 閥 有 無 該 物 質 之 滯 留, 並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十 ) 供 給 從 事 該 作 業 之 勞 工 穿 著 不 浸 透 性 防 護 衣 防 護 手 套 防 護 長 鞋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等 個 人 防 護 具 二 事 業 單 位 擬 定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試 述 之 事 業 單 位 擬 定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 一 )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 二 ) 目 標 : 瞭 解 員 工 身 體 狀 況, 以 作 為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之 依 據, 並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 三 ) 實 施 項 目 1. 一 般 作 業 員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 請 打 勾 ) 新 僱 用 員 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一 年 檢 查 一 次 ) 年 滿 四 十 歲 未 滿 六 十 五 歲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三 年 檢 查 一 次 ) 未 滿 四 十 歲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五 年 檢 查 一 次 ) 2.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之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 新 進 人 員, 及 在 職 者 每 年 一 次 ) - 48 -
高 溫 作 業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音 量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粉 塵 作 業 從 事 指 定 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從 事 指 定 之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等 ( 四 ) 受 檢 單 位 人 員 ( 五 ) 負 責 單 位 ( 六 ) 經 費 ( 七 ) 預 定 實 施 月 份 或 日 期 ( 八 ) 備 註 三 ( 一 ) 何 謂 游 離 輻 射? ( 二 ) 依 型 態 區 分, 游 離 輻 射 包 括 兩 大 類 型, 試 分 別 舉 例 說 明 之 ( 三 ) 勞 工 在 作 業 環 境 中 可 能 暴 露 之 游 離 輻 射 來 源 有 那 些, 試 舉 例 說 明 之 ( 一 ) 輻 射 是 指 成 以 輻 射 方 式 傳 送 的 能 量, 此 能 量 假 如 高 到 能 使 被 照 物 質 產 生 游 離 作 用,10000 電 子 伏 特 以 上, 或 吾 人 稱 之 為 游 離 幅 射, 包 括 α β γ X 射 線 及 中 子 射 線 反 之 假 如 它 的 能 量 不 足 以 使 物 質 發 生 游 離 作 用, 我 們 稱 之 為 非 游 離 幅 射 包 括 紫 外 紅 外 微 波 雷 射 等 ( 二 ) 游 離 幅 射 可 分 為 粒 子 型 輻 射, 如 α β 及 電 磁 波 型 輻 射 如 γ X 射 線 及 中 子 射 線 ( 三 ) 勞 工 在 作 業 環 境 中 可 能 暴 露 之 游 離 幅 射 來 源 為 : 1. 天 然 來 源 為 宇 宙 射 線 2. 人 工 來 源 為 輻 射 鋼 筋 醫 療 放 射 線 診 斷 及 治 療 紫 外 線 殺 菌 微 波 加 熱 電 腦 作 業 電 視 螢 幕 幅 射, 核 電 廠 意 外 洩 漏 等 四 試 述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low-backpain) 之 成 因 及 其 預 防 對 策 ( 一 ) 發 生 下 背 痛 的 部 位, 通 常 是 在 人 體 腰 椎 第 四 節 與 第 五 節 間, 或 是 腰 椎 第 五 節 與 薦 椎 第 一 節 間 因 為 這 個 部 份 脊 椎 骨 的 活 動 性 最 小, 因 此 所 受 到 的 壓 迫 也 最 大, 故 常 產 生 疼 痛, 即 為 下 背 痛 一 般 人 稱 此 部 位 為 腰 部, 故 亦 稱 為 腰 痛 ( 二 ) 產 生 下 背 痛 的 原 因 敘 述 如 下 : 1. 一 般 因 素 : (1) 腰 椎 老 化 : 為 人 體 自 然 的 生 理 變 化, 無 法 避 免 - 49 -
(2) 缺 乏 運 動 : 致 使 肌 肉 僵 硬, 腰 部 易 受 傷 害 (3) 姿 勢 不 良 A. 站 坐 姿 不 良 B. 睡 姿 不 良 C. 提 舉 重 物 姿 勢 不 良 2. 職 業 性 因 素 : (1) 工 作 姿 勢 不 良 (2) 工 作 負 重 超 重 (3) 工 作 中 無 適 當 休 息 (4) 靜 態 性 工 作 比 動 態 性 工 作 較 易 疼 痛 ( 三 ) 預 防 下 背 痛 的 方 法 敘 述 如 下 : 1. 設 施 管 理 ( 工 程 改 善 ) 方 面 : (1) 減 少 物 料 的 體 積 重 量 與 所 需 施 力 範 圍 (2) 應 用 抬 舉 桌 台 車 吊 車 怪 手 輸 送 帶 等 輔 助 器 具, 以 取 代 人 工 抬 舉 輸 送 (3) 改 善 作 業 空 間 配 置, 以 降 低 物 料 搬 運 的 距 離 (4) 改 善 設 備 及 流 程, 以 自 動 進 料 系 統 輸 送 帶 取 代 人 工 搬 運 (5) 保 持 工 作 環 境 的 整 潔,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物 料 移 動 2.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 (1) 教 育 訓 練 (2) 縮 短 工 時 工 作 輪 調 (3) 提 供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3.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 (1) 作 業 場 所 維 持 平 坦 防 止 滑 倒 (2) 進 行 5S 作 業 4. 健 康 管 理 方 面 : (1)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2) 工 作 前 之 健 身 體 操 五 某 一 清 洗 作 業 勞 工 使 用 三 氯 乙 烷 為 清 潔 劑, 在 25 一 大 氣 壓 下 其 暴 露 於 三 氯 乙 烷 之 情 形 如 下 : 1.08:00~12:00 C 1 =340ppm 2.13:00~14:00 C 2 =2460mg/m 3 3.14:00~19:00 C 3 =100ppm 已 知 : 三 氯 乙 烷 之 分 子 量 為 133.5,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350ppm 不 同 容 許 濃 度 之 變 量 係 數 值 如 下 表 : - 50 -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該 勞 工 全 程 工 作 日 之 時 量 平 均 暴 露 濃 度 為 多 少 ppm? ( 二 ) 試 評 估 該 作 業 勞 工 之 三 氯 乙 烷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C t + C t + C t ( 一 ) 時 量 平 均 暴 露 濃 度 TWA= 1 1 2 2 3 3 t + t + t 1 2 3 由 於 C 2 =2460 mg/m 3, 與 C 1 C 3 單 位 不 一 致 須 先 轉 換 為 ppm C 2 (ppm)=2460 24.45 =450.5 ppm 133.5 TWA= 340 4 + 450.5 l + 100 5 = 231.1ppm 4 + 1 + 5 故 該 勞 工 全 程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231.1ppm ( 二 ) 由 於 勞 工 工 作 日 暴 露 10 小 時, 所 以 須 轉 換 成 8 小 時, 才 能 與 8 小 時 容 許 濃 度 比 較 TWA 8 =TWA 10 10 8 =231.1 10 8 =288.9 ppm<pel-twa(350 ppm) 8 小 時 TWA 符 合 規 定 短 時 間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PEL-STEL=PEL-TWA 變 量 係 數 =350 1.25=437.5 ppm 比 較 C 1 C 2 C 3 及 PEL-STEL, 結 果 C 2 ( 450.5 ) > PEL-STEL (437.5 ) 故 短 時 間 暴 露 濃 度 不 符 合 規 定 故 勞 工 之 三 氯 乙 烷 暴 露 不 符 合 規 定 - 51 -
94 年 6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何 謂 局 限 空 間?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應 訂 定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試 述 危 害 防 止 計 劃 應 包 括 哪 些 事 項? ( 一 ) 局 限 空 間, 指 非 供 勞 工 在 其 內 部 從 事 經 常 性 作 業, 勞 工 進 出 方 法 受 限 制, 且 無 法 以 自 然 通 風 來 維 持 充 分 清 淨 空 氣 之 空 間 ( 二 )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局 限 空 間 內 危 害 之 確 認 2. 通 風 換 氣 實 施 方 式 3. 局 限 空 間 內 氧 氣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濃 度 之 測 定 4. 電 能 高 溫 低 溫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隔 離 措 施 及 缺 氧 中 毒 厭 電 塌 陷 被 夾 被 捲 等 危 害 防 止 措 施 5. 作 業 方 法 及 安 全 管 制 作 法 6. 進 入 作 業 許 可 程 序 7. 提 供 之 防 護 設 備 之 檢 點 及 維 護 方 法 8. 作 業 控 制 設 施 及 作 業 安 全 檢 點 方 法 9.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措 施 二 ( 一 ) 試 述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所 實 施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應 如 何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二 ) 試 述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應 辦 理 那 些 事 項? ( 一 ) 粉 塵 以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為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認 定 不 需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或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為 正 常 者 2.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但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無 關 者 3.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4.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 52 -
( 二 ) 依 據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 雇 主 應 使 醫 護 人 員 臨 廠 服 務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勞 工 之 健 康 教 育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指 導 之 策 劃 及 實 施 2. 職 業 傷 病 及 一 般 傷 病 之 防 治 健 康 諮 詢 與 急 救 及 緊 急 處 置 3. 勞 工 之 預 防 接 種 及 保 健 4. 協 助 雇 主 選 配 勞 工 從 事 適 當 之 工 作 5. 勞 工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之 分 析 評 估 管 理 與 保 存 及 健 康 管 理 6. 職 業 衛 生 之 研 究 報 告 及 傷 害 疾 病 紀 錄 之 保 存 7. 協 助 雇 主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實 施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工 作 環 境 之 改 善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三 勞 工 在 鑄 造 工 廠 從 事 澆 鑄 的 工 作, 需 要 進 行 熱 暴 露 的 評 估, 請 回 答 下 列 相 關 的 問 題 ( 一 ) 若 要 計 算 該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暴 露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WBGT), 需 要 測 量 環 境 的 那 些 變 項? ( 二 ) 若 勞 工 之 熱 暴 露 不 均 勻 時, 如 何 獲 得 該 勞 工 代 表 性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WBGT)? ( 三 ) 若 某 工 作 者 每 小 時 內 花 45 分 鐘 的 時 間 進 行 澆 鑄 工 作,15 分 鐘 的 時 間 在 休 息 室 休 息 ; 工 作 現 場 的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為 3l, 而 休 息 室 的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為 27 ; 又 從 事 澆 鑄 工 作 的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為 360 仟 卡 / 小 時 ; 休 息 時 之 體 能 消 耗 為 120 仟 卡 / 小 時, 請 分 別 計 算 該 勞 工 熱 暴 露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及 其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 一 ) 計 算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需 要 測 量 的 環 境 變 項 有 乾 球 溫 度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及 黑 球 溫 度 ( 二 ) 若 勞 工 之 熱 暴 露 不 均 勻 時, 則 應 架 設 三 套 儀 器 分 別 量 測 頭 腹 部 腳 踝 的 乾 球 溫 度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及 黑 球 溫 度, 據 以 估 算 三 處 的 WBGT, 再 以 1:2:1 的 比 例 計 算 代 表 性 之 WBGT, 亦 即 WBGT頭 1+WBGT腹 2+WBGT腳 1 WBGT = 1+2+1 WBGT t 1+WBGT t 2 360 45+120 15 ( 三 ) WBGT TWA = = =30 t +t 45+ 15 1 2 M t + M t 360 45+120 15 M TWA (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 1 1 2 2 = =300Kcal/nr t + t 45+ 15 1 2 故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30 ; 時 量 平 均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300Kcal/hr - 53 -
四 直 讀 式 化 學 性 因 子 測 定 設 備 之 使 用, 應 特 別 注 意 之 事 項 為 何? 直 讀 式 儀 器 之 特 點 : 優 點 缺 點 1. 能 作 即 時 偵 測 1. 對 未 知 物 質 不 具 鑑 定 能 力 2. 儀 器 輕 便 易 於 攜 帶 2. 易 受 混 合 物 干 擾 3. 作 業 前 之 危 害 評 估 3. 感 測 元 件 容 易 老 化 4. 長 時 期 之 連 續 監 測 4. 不 正 確 的 校 正 容 易 造 成 誤 導 5. 操 作 簡 單 易 學 5. 較 易 受 環 境 溫 溼 度 影 響 6. 作 業 環 境 汙 染 物 濃 度 之 初 步 了 解 6. 可 能 會 受 電 磁 干 擾 7. 較 不 準 確 五 若 某 一 場 所 每 日 八 小 時 有 機 溶 劑 丁 酮 二 氯 甲 烷 汽 油 之 使 用 量 各 為 2kg 1kg 2kg 假 設 該 場 所 作 業 時 問 內 有 機 溶 劑 均 很 穩 定 均 勻 發 散 至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該 場 所 依 規 定 設 置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作 為 控 制 設 備,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排 氣 機 前 圓 形 導 管 管 徑 為 30 公 分, 經 測 定 排 氣 機 前 導 管 內 之 動 壓 為 4mmH 2 O, 試 回 答 下 列 各 項 問 題 : ( 一 ) 依 法 令 規 定 設 置 之 整 體 換 氣 量 應 達 多 少 m 3 /min 以 上, 始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二 ) 該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實 際 換 氣 量 為 多 少 m 3 /min? ( 三 ) 設 置 之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量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一 ) 已 知 丁 酮 二 氯 甲 烷 屬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其 換 氣 能 力 為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g/hr) 0.04=0.04 (2+1) 1000/8=15 m 3 /min 已 知 汽 油 屬 第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其 換 氣 能 力 為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1=0.01 2 1000/8=2.5 m 3 /min 整 體 換 氣 量 =15+2.5=17.5 m 3 /min ( 二 )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實 際 換 氣 量 Pv( 動 壓 )=(V/4.04) 2,4=(V/4.04) 2 所 以 V=8.08 m/s 風 量 Q=60 A V=60 0.3 2 0.3 2 3.1416 8.08=34.27 m3 /min ( 三 ) 設 置 之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量 34.27m 3 /min> 規 定 換 氣 量 17.5m 3 /min, 符 合 規 定 - 54 -
94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雇 主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之 要 求 為 何? ( 一 ) 一 般 工 作 場 所, 其 採 光 照 明 質 與 量? ( 二 )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其 採 光 照 明 質 與 量? ( 一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13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之 採 光 照 明,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各 工 作 場 所 須 有 充 分 之 光 線, 但 處 理 感 光 材 料 坑 內 及 其 他 特 殊 作 業 之 工 作 場 所 不 在 此 限 2. 光 線 應 分 佈 均 勻, 明 暗 比 並 應 適 當 3. 應 避 免 光 線 之 刺 目 眩 耀 現 象 4. 各 工 作 場 所 之 窗 面 面 積 比 率 不 得 小 於 室 內 地 面 面 積 十 分 之 一 5. 採 光 以 自 然 採 光 為 原 則, 但 必 要 時 得 使 用 窗 簾 或 遮 光 物 6. 作 業 場 所 面 積 過 大 夜 間 或 氣 候 因 素 自 然 採 光 不 足 時, 可 用 人 工 照 明 7. 燈 盞 裝 置 應 採 用 玻 璃 燈 罩 及 日 光 燈 為 原 則, 燈 泡 須 完 全 包 蔽 於 玻 璃 罩 中 8. 窗 面 及 照 明 器 具 之 透 光 部 份, 均 須 保 持 清 潔 ( 二 ) 依 精 密 作 業 勞 工 視 機 能 保 護 設 施 標 準 之 規 定, 精 密 作 業 的 採 光 照 明 質 與 量 如 下 : 第 4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應 其 作 業 實 際 需 要 施 予 適 當 之 照 明, 除 從 事 第 3 條 第 8 款 至 第 11 款 之 作 業 時, 其 照 明 得 酌 減 外, 其 作 業 台 面 局 部 照 明 不 得 低 於 1,000 米 燭 光 第 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3 條 第 1 款 至 第 3 款 及 第 11 款 至 第 15 款 規 定 之 作 業 時, 作 業 台 面 不 得 產 生 反 射 耀 眼 光 線, 其 採 色 並 應 與 處 理 物 件 有 較 佳 對 比 之 顏 色 第 6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3 條 第 6 款 第 7 款 規 定 之 作 業, 如 採 用 發 光 背 景 時, 應 使 光 度 均 勻 第 7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其 工 作 台 面 照 明 與 其 半 徑 一 公 尺 以 內 接 鄰 地 區 照 明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一 比 五 分 之 一, 與 鄰 近 地 區 照 明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一 比 二 十 分 之 一 第 8 條 雇 主 採 用 輔 助 局 部 照 明 時, 應 使 勞 工 眼 精 與 光 源 之 連 線 和 眼 睛 與 注 視 工 作 點 之 連 線 所 成 之 角 度, 在 30 度 以 上 如 在 30 度 以 內 應 設 置 適 當 之 遮 光 裝 置, 不 得 產 生 眩 目 之 大 面 積 光 源 第 9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應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於 連 續 作 業 2 小 時, 給 予 作 業 勞 工 至 少 15 分 鐘 之 休 息 - 55 -
第 10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應 注 意 勞 工 作 業 姿 態 ( 使 其 眼 球 與 工 作 點 之 距 離 保 持 在 明 視 距 離 約 30 公 分 但 使 用 放 大 鏡 或 顯 微 鏡 等 器 具 作 業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1 條 雇 主 應 採 取 指 導 勞 工 保 護 眼 睛 之 必 要 措 施 二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儲 槽 之 內 部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為 何? 應 實 施 作 業 管 理 事 項 : ( 一 ) 預 防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之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應 通 告 全 體 有 關 之 勞 工 ( 二 ) 應 每 週 對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檢 點 一 次 以 上, 並 記 錄 ( 三 ) 設 置 之 各 項 設 備 ( 局 部 排 氣 / 整 體 ) 之 構 造 概 要 性 能 之 書 面 資 料 ( 四 )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每 年 依 規 定 項 目 定 期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 發 現 異 常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且 紀 錄 要 保 存 三 年 ( 五 )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於 開 始 裝 卸 改 裝 時, 應 依 規 定 紀 錄, 發 現 異 常 應 加 以 整 補, 紀 錄 保 持 三 年 ( 六 )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將 有 機 溶 劑 對 人 體 影 響 處 置 混 合 物 注 意 事 項, 中 毒 之 緊 急 措 施 公 告 於 作 業 場 所 顯 明 之 處, 使 勞 工 週 知 ( 七 )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明 顯 標 示 分 別 標 示 第 一 二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並 附 名 稱 或 混 存 物 ( 八 ) 每 一 班 次 指 定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擔 任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管 理 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 1.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2. 實 施 每 週 作 業 場 所 檢 點 3. 監 督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4. 儲 槽 作 業, 確 認 必 要 措 施 已 完 成 5. 其 他 維 護 健 康 之 必 要 措 施 ( 九 ) 儲 槽 內 部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1. 派 遣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2.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 順 序 事 前 告 知 勞 工 3. 排 出 儲 槽 內 有 機 溶 劑, 防 止 連 接 儲 槽 配 管 有 機 物 流 入 之 措 施 4. 設 置 盲 板 閥 等 避 免 有 機 物 流 入 儲 槽 5. 作 業 前 開 放 儲 槽 之 人 孔 及 無 虞 流 入 有 機 溶 劑 之 開 口 部 6. 清 洗 儲 槽 內 部 並 排 出 清 洗 液 7. 送 入 3 倍 儲 槽 容 積 空 氣, 排 出 8. 測 定 槽 內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未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9. 設 置 救 難 設 施 10. 勞 工 如 被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立 即 清 洗 - 56 -
11.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排 裝 置 等 應 由 專 業 人 員 妥 當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有 效 性 能 12. 雇 主 對 通 風 設 施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形 等 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13. 每 六 個 月 定 期 測 定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一 次 以 上, 並 依 規 定 記 錄 並 保 存 三 年 三 鉛 蓄 電 池 之 解 體 研 磨 熔 融 等 回 收 過 程 中 涉 及 鉛 作 業, 試 將 鉛 作 業 危 害 預 防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管 理 列 出 鉛 作 業 為 危 害 預 防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為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依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之 規 定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管 理 : 第 三 十 四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錯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外 設 置 休 息 室 : 前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揭 示 於 勞 工 顯 而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三 十 五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狀 之 鉛 錯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之 處 理 作 業 者, 應 設 置 淋 浴 設 備 第 三 十 六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鉛 鉛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等 之 污 染, 應 每 日 以 真 空 除 塵 機 或 水 沖 洗 作 業 場 所 休 息 室 餐 廳 等 一 次 以 上 第 三 十 七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備 置 指 甲 刷 肥 皂 等 洗 手 漱 口 用 之 盛 洗 設 備, 供 給 作 業 勞 工 洗 滌, 以 避 免 鉛 塵 之 污 染 第 三 十 九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專 用 洗 衣 設 備, 供 勞 工 於 必 要 時, 洗 滌 附 著 於 工 作 衣 上 之 鉛 塵 第 四 十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指 派 現 廠 作 業 主 管 執 行 下 列 規 定 事 項 : 一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預 防 從 事 作 業 之 勞 工 遭 受 鉛 污 染 二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並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三 保 存 每 月 檢 點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其 他 預 防 勞 工 健 康 危 害 之 裝 置 一 次 以 上 之 紀 錄 四 監 督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防 護 具 第 四 十 四 條 雇 主 應 公 告 鉛 作 業 場 所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並 揭 示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四 十 五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作 業 時, 應 置 備 適 當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並 訂 定 計 畫, 使 勞 工 確 實 遵 守 第 四 十 六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戴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之 連 續 作 業 時 間,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一 小 時 四 影 響 振 動 危 害 程 度 的 因 素 有 那 些? 並 說 明 使 用 振 動 手 工 具, 應 採 取 預 防 振 動 危 害 的 方 法 ( 一 )1. 方 向 ( 水 平 及 垂 直 方 向 ) 垂 直 方 向 的 振 動 對 人 之 健 康 影 響 較 水 平 方 向 大 - 57 -
2. 頻 率 (1/3 八 音 幅 頻 率 ) 頻 率 愈 低 影 響 愈 大 3. 勞 工 暴 露 時 間 暴 露 時 間 愈 久, 影 響 愈 大 4. 加 速 度, 加 速 度 愈 大, 振 幅 愈 大, 對 受 體 之 影 響 愈 大 5. 個 人 的 感 受, 與 個 人 對 振 動 的 敏 感 度 不 同 ( 二 ) 預 防 振 動 危 害 方 法 : 1. 慎 選 低 振 動 手 工 具 2. 經 常 維 修 保 養 所 用 振 動 手 工 具 3. 減 少 使 用 振 動 手 工 具 時 間 4. 教 育 訓 練 使 勞 工 了 解 振 動 危 害 並 知 道 如 何 使 用 手 工 具 5. 使 用 預 防 振 動 防 護 具 五 有 一 穩 定 性 噪 音 源 為 點 音 源, 其 發 出 之 功 率 為 0.1 瓦 (Watt), 設 該 場 所 為 半 自 由 音 場, 基 準 音 功 率 為 10-12 瓦 (Watt), 試 問 : ( 一 ) 該 音 源 之 音 功 率 級 (Sound power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 應 列 出 計 算 式 ) ( 二 ) 若 在 距 離 音 源 4 公 尺 勞 工 作 業 位 置 測 定 時, 理 論 上 音 壓 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 應 列 出 計 算 式 ;log2=0.3) ( 三 ) 若 勞 工 每 日 在 該 測 定 位 置 作 業 八 小 時, 其 暴 露 劑 量 為 多 少?( 應 列 出 計 算 式 ) ( 四 ) 若 勞 工 每 日 在 該 測 定 位 置 作 業 八 小 時,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採 取 那 些 管 理 措 施? ( 一 ) Lw=10logW/W o =10log0.1/10-12 =10log10 11 =10 11log10=110(dB) ( 二 ) 於 半 自 由 音 場 中 :Li=Lw-20log r-8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Li=Lp Lp=Lw-20log r-8=110-20log4-8 =110-20 0.6-8=90(dB) ( 三 ) Dose= 暴 露 劑 量 T= 容 許 暴 露 時 間 t= 實 際 暴 露 時 間 T=8/2 [(L-90/5)] =8/2 [(90-90/5)] =8/2 (0/5) =8/2 0 =8/1=8 Dose=(t/T) 100%=8/8=100% ( 四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 勞 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或 暴 露 劑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時, 雇 主 應 使 勞 工 戴 用 有 效 之 耳 塞 耳 罩 等 防 音 防 護 具 並 提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 勞 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為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每 年 應 作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 58 -
95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試 說 明 勞 工 如 使 用 軟 管 並 以 動 力 從 事 輸 送 對 皮 膚 有 腐 蝕 性 之 液 體 時 ( 如 硫 酸 ), 對 該 輸 送 設 備, 雇 主 應 辦 理 事 項 為 何? ( 一 ) 於 操 作 該 設 備 之 人 員 易 見 之 場 所 設 置 壓 力 表, 及 於 其 易 於 操 作 之 位 置 安 裝 動 力 遮 斷 裝 置 ( 二 ) 該 軟 管 及 連 接 用 具 應 具 耐 腐 蝕 性 耐 熱 性 及 耐 寒 性 ( 三 ) 該 軟 管 應 經 水 壓 試 驗 確 定 其 安 全 耐 壓 力, 並 標 示 於 該 軟 管, 且 使 用 時 不 得 超 過 該 壓 力 ( 四 ) 為 防 止 軟 管 內 部 承 受 異 常 壓 力, 應 於 輸 壓 設 備 安 裝 回 流 閥 等 超 壓 防 止 裝 置 ( 五 ) 軟 管 與 軟 管 或 軟 管 與 其 他 管 線 之 接 頭, 應 以 連 結 用 具 確 實 連 接 ( 六 ) 以 表 壓 力 每 平 方 公 分 2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力 輸 送 時, 前 款 之 連 結 用 具 應 使 用 旋 緊 連 接 或 以 鉤 式 結 合 等 方 式, 並 具 有 不 致 脫 落 之 構 造 ( 七 ) 指 定 輸 送 操 作 人 員 操 作 輸 送 設 備, 並 監 視 該 設 備 及 其 儀 表 ( 八 ) 該 連 結 用 具 有 損 傷 鬆 脫 腐 蝕 等 缺 陷, 致 腐 蝕 性 液 體 有 飛 濺 或 漏 洩 之 虞 時, 應 即 更 換 ( 九 ) 輸 送 腐 蝕 性 物 質 管 線, 應 標 示 該 物 質 之 名 稱 輸 送 方 向 及 閥 之 開 關 狀 態 二 ( 一 ) 何 謂 生 物 性 危 害? ( 二 ) 生 物 性 危 害 可 分 為 那 四 級?( 請 簡 略 說 明 ) ( 三 ) 事 業 單 位 為 預 防 禽 流 感 而 對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狀 況 監 控 時 之 注 意 事 項, 試 列 舉 三 項 ( 一 ) 凡 對 人 類 或 動 物 可 造 成 傷 害 之 任 何 生 物 或 其 所 產 生 之 毒 素 均 為 生 物 性 危 害 物 一 般 泛 指 存 在 於 空 氣 中, 經 由 活 的 生 物 體 所 衍 生 而 來 的 粒 子, 如 細 菌 病 毒, 而 高 溫 高 濕 度 環 境 是 生 物 性 氣 膠 生 長 繁 生 的 基 本 條 件 國 內 與 生 物 性 氣 膠 暴 露 有 關 之 主 要 行 業, 如 碾 米 業 紡 織 業 及 糕 餅 業 之 從 業 勞 工 ( 二 ) 生 物 性 危 害 可 分 為 下 列 四 級 : 第 一 級 危 害 物 (low risk): 通 常 不 會 引 起 人 類 感 染 及 非 致 病 性 之 生 物, 亦 包 括 僅 能 引 起 過 敏 症 狀 之 生 物 如 :G 型 肝 炎 第 二 級 危 害 物 (moderate risk): 可 感 染 人 類, 但 其 致 病 為 可 預 防 或 治 療 或 者 是 可 自 癒 且 不 留 嚴 重 後 遺 症 之 生 物 體 如 E-B Virus 第 三 級 危 害 物 (high risk): 可 導 致 嚴 重 後 果 之 生 物 性 物 質, 其 疾 病 具 有 高 度 傳 染 性 或 僅 能 有 限 治 療 或 預 防 者 如 :HIV 第 四 級 危 害 物 (very high risk): 可 致 極 嚴 重 的 後 果 如 死 亡 及 大 規 模 流 行 ( 高 度 傳 染 能 力 ), 幾 乎 無 法 預 防 或 治 癒, 可 單 獨 致 人 類 癌 症 之 病 毒 如 :Ebola Virus - 59 -
( 三 ) 事 業 單 位 為 預 防 禽 流 感 而 對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狀 況 監 控 時 之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對 於 飛 禽 獸 類 之 動 物 不 可 赤 手 接 觸 或 接 觸 後 務 必 清 洗 手 部 2. 勞 工 身 體 有 發 燒 時 應 經 逕 篩 檢 3. 出 入 飛 禽 場 所 時 須 戴 口 罩 4. 勿 食 有 受 感 染 病 毒 之 飛 禽 類 之 食 物 三 試 解 釋 下 列 安 全 衛 生 名 詞? ( 一 ) 主 動 式 績 效 指 標 ( 二 )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 三 ) 粉 紅 噪 音 (pink noise) ( 四 ) 厭 惡 性 粉 塵 (nuisance dust) ( 一 ) 主 動 式 績 效 指 標 指 於 事 故 發 生 前 之 資 料 所 建 立 之 指 標, 如 稽 核 次 數 法 規 符 合 度 教 育 訓 練 次 數 等 ( 二 )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簡 而 言 之, 是 一 種 程 序, 藉 觀 察 討 論 修 正 等 方 法, 逐 步 分 析 作 業 方 法, 以 發 現 工 廠 設 施 規 劃 生 產 製 程 中 可 能 產 生 的 危 害, 給 予 分 析 歸 納 後, 建 立 安 全 的 工 作 方 法, 避 免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或 狀 況,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並 可 應 用 在 工 作 安 全 教 導 和 訓 練 上 ( 三 ) 粉 紅 噪 音 一 連 續 譜 的 噪 音, 雖 八 音 符 頻 帶 的 頻 帶 寬 度 並 不 相 同, 但 在 每 一 頻 帶 都 具 有 相 同 的 功 率, 此 類 型 噪 音 稱 為 粉 紅 噪 音 ( 四 ) 厭 惡 性 粉 塵 未 分 類 的 粉 塵, 對 肺 的 不 良 影 響 極 微 也 無 產 生 症 狀 或 毒 性 效 應 的 跡 象, 又 稱 為 生 理 性 之 惰 性 粒 子 四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常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此 二 種 裝 置 各 以 什 麼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之 大 小?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 構 造 ) 包 括 那 些 部 分? ( 三 ) 為 何 說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比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好, 試 將 其 優 點 列 出 ( 一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下 列 方 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 1.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以 控 制 風 速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2.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換 氣 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有 機 溶 劑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能 力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60 -
消 費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換 氣 能 力 存 物 之 種 類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30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4 第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1 註 : 表 中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之 單 位 為 立 方 公 尺,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單 位 為 克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包 括 氣 罩 導 管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及 排 氣 機 1. 氣 罩 : 包 圍 污 染 物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圖 壁 或 於 無 法 包 圍 時 接 近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開 口 面, 使 其 產 生 吸 氣 氣 流 污 染 物 流 入 內 部 之 局 排 裝 置 之 入 口 部 分 2. 導 管 : 包 括 吸 氣 導 管 及 自 排 氣 機 至 排 氣 口 已 檢 送 管 路 ( 排 氣 導 管 ) 兩 部 分 3.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 以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自 氣 流 中 予 以 除 去 有 害 物 質 之 裝 置 4. 排 氣 機 : 為 局 排 裝 置 之 動 力 來 源, 常 用 於 排 氣 機 有 軸 流 式 及 離 心 式 兩 種 前 者 排 氣 量 大 靜 壓 低, 可 置 於 導 管 內, 後 者 則 形 體 較 大 ( 三 ) 局 排 裝 置 優 點 1. 可 確 實 除 去 作 業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減 少 作 業 人 員 之 暴 露 2. 作 業 場 所 之 設 備 較 不 易 受 污 染, 腐 蝕 損 壞 3. 抽 排 氣 速 度 較 大, 較 不 易 受 風 速 之 影 響 4. 須 排 出 及 補 充 之 空 氣 量 較 小 ( 相 對 於 整 體 換 氣 ) 五 勞 工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二 硫 化 碳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某 勞 工 經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暴 露 測 定 結 果, 該 勞 工 二 硫 化 碳 之 暴 露 情 形 如 下 (25, 一 大 氣 壓 下 ): 08:00~10:00 C 1 =15ppm 10:00~12:00 C 2 =5ppm 13:00~17:00 C 3 =6ppm 17:00~19:00 C 4 =3ppm 如 二 硫 化 碳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10ppm 或 31mg/ m 3, 分 子 量 為 76,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該 勞 工 暴 露 二 硫 化 碳 之 全 程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多 少 ppm? ( 二 ) 依 該 勞 工 之 作 業 情 況, 該 勞 工 暴 露 之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多 少 ppm? ( 三 ) 該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 61 -
( 一 )TWA 10 = 15 2 + 5 2 + 6 4 + 3 2 =7ppm 2 + 2 + 4 + 2 ( 二 )TWA 8 =7 10 8 =8.75ppm ( 三 ) 8.75ppm<10ppm(PEL-TWA) 但 PEL-STEL=10 1.5=15ppm 大 於 或 等 於 每 一 時 段 樣 品 濃 度 符 合 暴 露 標 準 (1.5 為 變 量 係 數 ) - 62 -
95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試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通 識 制 度 問 題 : ( 一 ) 試 訂 定 苯 作 業 場 所 之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 二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之 內 容 有 十 六 項, 試 列 舉 十 項 ( 一 ) l. 前 言 苯 作 業 場 所 的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內 容 如 下 : 為 確 保 本 作 業 場 所 所 使 用 危 害 物 質 能 符 合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此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書 此 計 畫 書 為 本 場 工 作 人 員 使 用 危 害 物 作 業 之 管 理 手 冊, 並 為 宣 導 教 育 之 準 則, 使 所 有 員 工 對 所 使 用 的 各 種 危 害 物 質, 有 一 基 本 潛 在 危 害 之 認 識,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2. 危 害 通 識 推 行 組 織 本 廠 各 作 業 場 所 均 應 指 派 一 人 擔 任 危 害 督 導 員, 危 害 督 導 員 之 職 責 如 下 : (1) 負 責 督 導 各 場 所 MSDS 之 建 立, 並 配 合 隨 時 更 新 MSDS (2) 負 責 MSDS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特 性 說 明 (3) 負 責 督 導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之 整 理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標 示 (4) 協 助 進 行 危 害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及 督 導 (5) 協 助 推 展 各 項 危 害 通 識 活 動 3. 危 害 物 質 之 清 單 : 本 廠 各 作 業 環 境 危 害 督 導 員 應 督 導 建 立 所 使 用 之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置 於 作 業 環 境 中 易 取 得 之 地 點, 各 單 位 之 危 害 督 導 員 應 很 清 楚 地 明 瞭 各 類 危 害 物 質 使 用 於 哪 一 個 作 業 流 程 及 作 業 區 之 潛 在 危 害 性 每 年 並 對 使 用 危 害 物 質 的 勞 工 施 以 特 殊 作 業 體 檢, 以 監 控 勞 工 的 健 康 狀 況 4.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應 置 於 作 業 環 境 現 場 5. 標 示 危 害 物 標 示 之 內 容, 依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圖 式 (2) 名 稱 (3) 主 要 成 份 (4) 警 示 語 (5)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6)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7)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6. 教 育 訓 練 : 本 廠 所 有 使 用 及 可 能 暴 露 危 害 性 化 學 藥 品 之 勞 工, 即 應 接 受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及 使 用 危 害 性 化 學 藥 品 之 初 期 訓 練, 若 有 新 的 危 害 物 應 進 一 步 訓 練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將 依 需 要 不 定 期 舉 辦 人 員 訓 練, 每 次 進 行 三 小 時 以 上 危 害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 二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內 容 : 1.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2.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3.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4. 急 救 措 施 5. 滅 火 措 施 6.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7.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8.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 63 -
9.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10.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11. 毒 性 資 料 12. 生 態 資 料 13.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14. 運 送 資 料 15. 法 規 資 料 16. 其 他 資 料 二 某 營 造 公 司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約 為 900 餘 名, 其 總 公 司 之 勞 工 人 數 為 150 人, 其 施 工 單 位 台 北 市 工 地 有 280 人 高 雄 市 工 地 有 310 人 台 北 縣 工 地 有 120 人 臺 中 縣 工 地 有 32 人 其 他 縣 市 工 地 均 在 29 人 以 下,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規 定, 試 問 : ( 一 ) 該 公 司 應 如 何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及 人 員?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為 何? ( 一 )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一 百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如 總 公 司 台 北 縣 工 地 高 雄 市 工 地 及 台 北 市 工 地 應 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應 置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十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百 人 者, 如 台 中 縣 工 地, 亦 應 置 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其 他 縣 市 工 地 均 在 29 人 以 下, 應 置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如 下 : 1.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2.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3.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通 識 4.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之 採 樣 策 略 規 劃 與 測 定 5.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或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事 項 6.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與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7.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標 準 之 訂 定 8.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及 現 場 巡 視 9.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10.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管 理 11.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管 理 及 健 康 促 進 事 項 12.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之 蒐 集 分 享 與 運 用 13.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14. 職 業 災 害 虛 驚 事 故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15.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記 錄 與 績 效 評 估 措 施 16.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 第 12-1 條 ) - 64 -
三 為 便 於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及 職 業 疾 病 預 防 與 處 理,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對 於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之 健 康 管 理, 應 明 確 分 成 四 級 管 理, 其 判 定 基 礎 為 何? 另 雇 主 對 健 康 管 理 屬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 一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2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時, 應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而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無 異 常 者 2.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與 工 作 無 關 者 3.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無 法 確 定 此 異 常 與 工 作 之 相 關 性, 應 進 一 步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者 4.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工 作 有 關 者 ( 二 )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雇 主 對 於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者, 應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指 導 ; 第 三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疑 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現 場 評 估, 且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分 級, 並 將 分 級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通 報 ; 屬 於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經 醫 師 評 估 現 場 仍 有 工 作 危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者, 應 採 取 危 害 控 制 及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其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予 於 紀 錄 及 保 存 四 勞 工 使 用 直 讀 式 儀 器 測 定 化 學 性 危 害 因 子, 試 問 : ( 一 ) 有 爆 炸 火 災 之 虞 的 可 燃 性 氣 體 之 警 報 值 的 設 定 為 何? ( 二 ) 缺 氧 作 業 環 境 內 應 避 免 使 用 何 種 監 測 原 理 之 儀 器 測 定 可 燃 性 氣 體 濃 度? ( 三 ) 欲 使 用 直 讀 式 儀 器 了 解 作 業 環 境 中 一 氧 化 碳 之 濃 度 是 否 在 容 許 濃 度 35ppm 附 近, 試 問 如 何 使 用 7% 的 一 氧 化 碳 氣 體 來 校 正 此 直 讀 式 儀 器? ( 請 列 出 濃 度 計 算 式 及 校 正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警 報 值 設 定 在 可 燃 性 氣 體 爆 炸 下 限 之 30 % ( 二 ) 避 免 使 用 惠 斯 發 電 橋 原 理 ( 三 ) 7 % = 70000ppm 70000 / 35 = 2000 所 以 7% 的 CO 要 先 稀 釋 2000 倍 才 能 校 正, 校 正 時 應 注 意 避 免 吸 到 CO 而 中 毒 - 65 -
五 試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高 溫 作 業 之 問 題 : ( 一 ) 何 謂 高 溫 作 業 場 所? ( 二 ) 某 中 度 工 作 之 勞 工, 其 工 作 場 所 戶 內 作 業 環 境 測 得 之 濕 球 溫 度 為 30, 乾 球 溫 度 為 33, 黑 球 溫 度 為 37 試 問 依 法 令 規 定, 該 勞 工 工 作 與 休 息 時 間 的 分 配 為 何? 中 度 工 作 勞 工 作 業 及 休 息 時 問 分 配 表 如 下 : ( 三 ) 請 由 環 境 控 制 ( 或 工 程 管 理 ) 與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說 明 熱 危 害 的 預 防 對 策 ( 一 ) 指 勞 工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超 過 標 準 值 以 上 之 下 列 作 業 : 1. 於 鍋 爐 房 或 鍋 爐 間 從 事 工 作 之 作 業 場 所 2. 灼 熱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條 塊 壓 軋 及 鍛 造 之 作 業 場 所 3. 鑄 造 間 處 理 融 熔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之 作 業 場 所 4.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類 物 料 加 熱 或 熔 煉 之 作 業 場 所 5. 處 理 搪 瓷 玻 璃 電 石 及 熔 爐 高 溫 熔 料 之 作 業 場 所 6. 蒸 汽 火 車 輪 船 機 房 從 事 工 作 之 作 業 場 所 7. 從 事 蒸 汽 操 作 燒 窯 等 工 作 場 所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二 )WBGT=0.7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0.3 黑 球 溫 度 ( 因 為 是 戶 內 ) =0.7 30+0.3 37=32.1 o C<32.6 o C 依 法 令 規 定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分 配 應 25% 作 業 (15 分 鐘 ) 75% 休 息 (45 分 鐘 ) ( 三 ) 熱 危 害 之 預 防 對 策 1. 熱 危 害 因 子 之 工 程 改 善 對 策 - 66 -
2. 行 政 管 理 : (1)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時, 應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及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以 篩 選 適 合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人 員 依 據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有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肝 疾 病 消 化 性 潰 瘍 內 分 泌 失 調 無 汗 症 腎 疾 病 等 症 者, 不 得 使 其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2) 勞 工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應 先 經 至 少 一 週 之 熱 適 應 過 程, 以 增 加 勞 工 對 熱 之 容 忍 度 (3) 高 溫 作 業 場 所 應 充 份 供 應 飲 水 及 食 鹽 (4) 勞 工 於 操 作 中 須 接 近 黑 球 溫 度 攝 氏 五 十 度 以 上 高 溫 灼 熱 物 體 者, 應 提 供 身 體 熱 防 護 設 備 給 員 工 使 用 (5) 減 少 工 作 時 數 或 減 輕 工 作 負 荷 以 降 低 代 謝 熱 負 荷 (6) 調 配 工 作 時 間 增 加 休 息 時 間 以 減 少 暴 露 時 間 (7) 提 供 有 空 調 的 低 溫 休 息 室 ( 不 得 低 於 24 o C) 輪 班 制 度 調 配 使 勞 工 休 息 時 間 增 加 (8)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高 於 6 小 時 (9) 每 三 個 月 進 行 WBGT 測 定 - 67 -
95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解 釋 下 列 名 詞 : ( 一 ) 照 度 ( 二 ) 五 S ( 三 )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四 ) 非 游 離 輻 射 ( 一 ) 照 度, 就 是 光 線 在 一 定 的 距 離 時, 散 佈 在 單 位 面 積 上 的 光 量 也 就 是, 光 源 在 某 一 距 離 上 的 照 度 與 光 源 的 亮 度 成 正 比, 而 與 距 離 的 平 方 成 反 比 ( 二 ) 五 S, 即 以 五 個 字 詞 都 是 以 S 為 開 頭 的 日 文 羅 馬 拼 音, 故 簡 稱 5S 茲 簡 述 如 下 : 1. 整 理 (Seiri): 在 工 作 現 場, 區 分 需 要 與 不 需 要 的 東 西 2. 整 頓 (Seiton): 將 需 要 的 東 西 加 以 定 位, 並 且 保 持 在 需 要 時 立 即 取 出 的 狀 態 3. 清 掃 (Seiso): 將 不 需 要 的 東 西 加 以 排 除 丟 棄 4. 清 潔 (Seiketsu): 維 持 清 掃 過 後 的 場 區 及 環 境 之 整 潔 美 觀 5. 教 養 (Shitsuke): 透 過 上 述 4S 之 活 動, 讓 每 一 位 同 仁 養 成 良 好 習 慣, 並 且 遵 守 規 定 規 則 ( 三 )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係 指 勞 工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時, 一 般 勞 工 重 複 暴 露 此 濃 度 以 下, 不 致 有 不 良 反 應 者 ( 四 ) 非 游 離 輻 射 : 輻 射 照 射 到 生 物 體 後 其 能 量 不 足 以 使 組 織 之 電 子 發 生 游 離 現 象 者 稱 之 包 括 靜 電 場 一 般 家 庭 用 電 的 電 場 ( 功 率 頻 率 場 ) 廣 播 ( 收 音 機 ) 頻 率 電 磁 場 微 波 紅 外 線 可 見 光 和 紫 外 線 稱 之 為 非 游 離 輻 射 二 ( 一 )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良 好 的 照 明 必 須 滿 足 那 些 基 本 要 件? ( 二 ) 試 述 ILO OSH-MS200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內 容 架 構 ( 一 ) 良 好 照 明 必 須 滿 足 的 條 件 如 下 : 1. 量 的 要 求 :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之 採 光 以 自 然 採 光 為 原 則, 各 場 所 之 窗 面 面 積 比 率 不 得 小 於 室 內 地 面 面 積 十 分 之 一 採 用 人 工 照 明 時, 所 需 照 度 應 符 合 規 定 2. 質 的 要 求 : (1) 光 源 彩 色 以 接 近 自 然 陽 光 色 為 優 (2) 視 野 內 要 避 免 有 刺 眼 之 光 點 或 光 源 (3) 視 野 內 之 照 度 分 布 要 適 當, 需 局 部 採 光 之 工 作, 可 增 加 局 部 輔 助 照 明, 但 明 暗 差 異 不 宜 過 大 (4) 工 作 面 上 應 有 適 當 陰 影, 較 有 立 體 感, 可 增 進 操 作 之 正 確 性, 但 陰 影 過 強 則 易 使 視 覺 疲 勞 - 68 -
( 二 )ILO OSH-MS 200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內 容 架 構 如 下.. 1. 政 策 1.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1.2 員 工 參 與 2. 組 織 2.1 責 任 與 義 務 2.2 能 力 與 訓 練 2.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文 件 化 2.4 溝 通 3. 規 劃 與 實 施 3.1 先 期 審 查 3.2 系 統 規 劃 建 立 與 實 施 3.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目 標 3.4 預 防 與 控 制 措 施 3.5 變 更 管 理 3.6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3.7 採 購 3.8 承 攬 4. 評 估 4.1 績 效 監 督 與 量 測 4.2 調 查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傷 害 不 健 康 疾 病 和 事 故 及 其 對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影 響 4.3 稽 核 4.4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5. 改 善 措 施 5.1 預 防 與 矯 正 措 施 5.2 持 續 改 善 三 ( 一 ) 試 述 減 壓 症 引 起 之 原 因 及 症 狀 ( 二 ) 試 列 舉 十 項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避 免 異 常 氣 壓 引 起 危 害 應 有 之 作 業 管 理 措 施 ( 一 ) 減 壓 症 之 致 病 原 因 : 急 速 的 減 壓 或 不 適 當 的 減 壓, 而 在 身 體 發 生 游 離 的 氮 氣 泡 而 阻 礙 循 環 或 直 接 造 成 細 胞 的 傷 害, 因 而 導 致 臨 床 症 狀 或 組 織 病 變, 此 即 是 減 壓 症 發 生 的 原 因 ( 二 ) 管 理 措 施 : 1. 雇 主 應 於 每 一 高 壓 室 內 置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 69 -
2. 雇 主 應 嚴 禁 與 工 作 無 關 人 員 擅 進 作 業 室 及 氣 閘 室, 並 將 有 關 禁 止 事 項 揭 示 於 沈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之 外 面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所 3. 雇 主 在 氣 閘 室 對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實 施 加 壓 時, 其 加 壓 速 率 每 分 鐘 應 維 持 在 每 平 方 公 分 0.8 公 斤 以 下 4. 雇 主 為 防 止 作 業 室 內 之 危 險 或 有 害 氣 體 危 害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應 採 取 換 氣 測 定 氣 體 濃 度 及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5. 雇 主 因 緊 急 事 故 必 須 使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避 難 或 救 出 時, 在 必 要 限 度 內 得 增 加 前 條 規 定 之 減 壓 速 率 或 縮 短 停 止 減 壓 時 間 6.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在 氣 閘 室 內 設 置 壓 力 自 動 記 錄 表, 將 每 一 勞 工 在 氣 閘 室 內 受 減 壓 之 狀 況, 併 同 勞 工 姓 名 減 壓 日 期 及 時 間 作 成 紀 錄, 保 存 五 年 7.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實 施 檢 點,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8.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必 要 之 通 話 設 備, 並 於 氣 閘 室 附 近 配 置 連 絡 員, 使 其 擔 任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與 空 氣 壓 縮 機 操 作 勞 工 間 之 連 絡 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9. 雇 主 於 輸 氣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出 水 或 其 他 異 常, 致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有 遭 受 危 害 之 虞 時, 應 迅 即 使 勞 工 自 沈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撤 離, 並 採 取 避 難 等 措 施 10. 雇 主 為 沈 降 沈 箱 而 抽 出 作 業 室 內 之 空 氣 時, 應 先 撤 出 該 室 內 作 業 之 勞 工 四 ( 一 ) 目 前 勞 工 保 險 局 認 定 之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胳 傷 害 有 那 些? ( 二 ) 造 成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胳 傷 害 之 原 因 及 其 預 防 之 道 為 何? ( 一 )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種 類 常 見 的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包 括 : 下 背 痛 頸 背 痛 臂 部 疼 痛 手 部 疼 痛 膝 部 疼 痛 依 據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統 計,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佔 勞 保 職 業 病 給 付 ( 扣 除 塵 肺 症 ) 最 高,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其 次 ( 二 )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原 因 及 預 防 之 道 現 代 職 場 的 勞 工 經 常 執 行 重 複 的 動 作, 可 能 因 為 姿 勢 不 當 或 過 度 負 重, 長 期 累 積 逐 漸 造 成 局 部 慢 性 傷 害, 稱 之 為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Musculoskeletaldisorders,MSDs), 是 越 來 越 常 見 的 職 業 疾 病 預 防 之 道 : 預 防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是 工 程 改 善, 亦 即 從 作 業 與 作 業 場 所 的 設 計 著 手, 改 變 目 前 的 作 業 內 容 與 方 式, 選 擇 使 用 適 當 的 手 工 具 與 機 台 操 作 介 面, 以 及 人 員 工 作 場 所 的 重 新 設 計, 此 三 個 部 分 若 能 朝 符 合 作 業 人 員 之 能 力 與 限 制 而 改 善 原 有 設 計, 使 作 業 對 人 員 之 體 能 用 力 姿 勢 等 要 求 適 當 地 低 於 人 員 的 極 限, 則 有 助 於 控 制 諸 多 人 因 危 險 因 子 於 較 安 全 範 圍 內, 因 此 在 所 有 改 善 方 法 中, 應 優 先 考 慮 工 程 改 善 工 程 改 善 包 括 以 下 各 種 常 見 方 式 : - 70 -
1. 物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零 件 等 運 送 過 程 之 自 動 化, 儘 量 避 免 直 接 使 用 人 力 直 接 搬 運, 自 動 化 不 可 行 時 應 以 省 力 化 輔 助 設 備 為 之 2. 作 業 檯 面 進 料 口 輸 送 帶 等 之 高 度 關 係 人 員 長 時 操 作 姿 勢, 應 選 擇 配 合 現 場 人 員 身 材 之 高 度, 必 要 時 提 供 可 調 整 腳 踏 墊 與 座 椅 3. 重 複 性 高 的 作 業 所 有 操 作 物 件 零 件 工 具 均 應 置 於 雙 手 伸 取 可 及 的 作 業 空 間 內 4. 充 分 利 用 夾 具 固 定 物 件 零 件, 避 免 人 員 為 調 整 對 準 施 力 等 而 必 須 維 持 不 良 姿 勢 於 靜 態 負 荷 之 狀 況 下 5. 較 重 之 手 工 具 應 以 彈 簧 懸 掛 於 固 定 位 置, 選 用 上 注 意 重 量 握 柄 大 小 與 樣 式 按 鈕 鍵 之 施 力 應 恰 當 6. 成 品 包 裝 方 式 與 物 料 零 件 盒 之 設 計 等 關 係 物 料 運 送 過 程 人 員 處 理 之 方 便 性, 應 選 用 堅 固 質 輕 之 包 裝, 可 以 減 輕 人 員 處 理 之 重 量, 並 應 提 便 於 供 雙 手 握 提 之 設 計 在 工 程 改 善 之 外, 可 以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減 少 人 員 暴 露 於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危 險 因 子 之 機 會, 例 如, 建 立 符 合 人 因 之 標 準 作 業 規 定 與 程 序 制 定 工 作 休 息 時 間 表 工 作 輪 調 作 業 方 法 之 教 育 訓 練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另 外 管 理 階 層 可 以 從 危 害 認 知 與 宣 傳 及 員 工 體 適 能 訓 練 兩 方 面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五 某 彩 色 印 刷 廠 使 用 正 己 烷 作 業 場 所, 在 一 大 氣 壓 溫 度 25 o C 下, 正 己 烷 每 日 八 小 時 消 費 量 為 30 公 斤, 已 知 該 作 業 場 所 大 小 長 寬 高 分 別 為 20 公 尺 6 公 尺 5 公 尺, 作 業 人 數 為 30 人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之 換 氣 量 標 準 如 下 表 : 又 正 己 烷 分 子 量 為 86, 爆 炸 範 圍 為 1.1%~7.5%,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50ppm 試 求 : ( 一 ) 為 避 免 火 災 爆 炸 所 需 之 必 要 換 氣 量 為 何? ( 二 ) 為 預 防 勞 工 引 起 中 毒 危 害 所 需 之 必 要 換 氣 量 為 何? ( 三 )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供 應 之 新 鮮 空 氣 量 為 何? ( 四 ) 請 說 明 該 作 業 場 所 為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至 少 應 補 充 多 少 新 鮮 空 氣? - 71 -
W=(30kg 1000g/kg) 8hr=3750g/hr ( 一 ) 防 爆 換 氣 量 Q=(24.45 10 3 W) (0.3 LEL 10 4 M) =(24.45 10 3 3750g/hr) (60 0.3 10 4 86) =5.38m 3 /min ( 二 ) 防 止 中 毒 最 小 換 氣 量 Q=(24.45 10 3 W) (60 Cppm M) =(24.45 10 3 3750g/hr) (60 50 86) =355.3m 3 /min ( 三 ) 必 要 之 新 鮮 空 氣 換 氣 量 20 6 5 30=20m 3 / 人 0.3m 3 /min 人 30 人 = 9m 3 /min ( 四 ) 應 以 何 值 為 補 充 新 鮮 空 氣 量 : 應 以 最 大 的 換 氣 量 355.3m 3 /min - 72 -
96 年 4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高 架 作 業 係 屬 於 對 勞 工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應 減 少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並 在 工 作 時 間 中 予 以 適 當 之 休 息, 試 問 : ( 一 ) 何 謂 高 架 作 業? ( 二 ) 其 工 作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規 定 為 何? ( 三 ) 勞 工 有 那 些 情 事 時, 雇 主 不 得 使 其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 一 ) 依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標 準 之 規 定 : 所 謂 高 架 作 業, 係 指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作 業 : 1. 未 設 置 平 台 護 欄 等 設 備 而 已 採 取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其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者 2. 已 依 規 定 設 置 平 台 護 欄 等 設 備, 並 採 取 防 止 墜 落 之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其 高 度 在 五 公 尺 以 上 者 ( 二 ) 其 工 作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規 定 如 下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時, 應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每 連 續 作 業 二 小 時, 應 給 予 作 業 勞 工 下 列 休 息 時 間 : 1.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五 公 尺 者, 至 少 有 二 十 分 鐘 休 息 2. 高 度 在 五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二 十 公 尺 者, 至 少 有 二 十 五 分 鐘 休 息 3. 高 度 在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者, 至 少 有 三 十 五 分 鐘 休 息 ( 三 ) 勞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雇 主 不 得 使 其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 1. 酒 醉 或 有 酒 醉 之 虞 者 2. 身 體 虛 弱,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身 體 狀 況 不 良 者 3. 情 緒 不 穩 定, 有 安 全 顧 慮 者 4. 勞 工 自 覺 不 適 從 事 工 作 者 5. 其 他 經 主 管 人 員 認 定 者 二 ( 一 ) 依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雇 主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時, 應 訂 定 含 採 樣 策 略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試 擬 訂 之 ( 二 ) 採 樣 策 略 應 考 慮 之 主 要 項 目 為 何? ( 一 ) 良 好 且 能 落 實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項 應 包 括 : 1. 確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2. 廣 泛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的 基 本 資 料 3. 選 擇 對 象 危 害 因 素, 決 定 測 定 的 優 先 順 序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與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策 略 6. 測 定 結 果 數 據 之 整 理 與 評 估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旨 分 述 如 下 : - 73 -
1.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 一 般 而 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計 有 下 列 數 項 : (1) 建 立 作 業 環 境 的 品 質 標 準, 提 供 勞 工 一 個 更 舒 適 而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立 劑 量 - 反 應 (dose-response) 的 關 係 係 重 複 量 測 或 觀 察 環 境 中 某 危 害 因 素 的 強 度 變 化 與 群 體 產 生 某 種 對 應 生 物 效 應 的 對 應 關 係, 此 乃 研 究 機 構 為 某 一 特 定 研 究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測 定 (3) 配 合 工 業 衛 生 法 令 的 要 求, 目 前 大 部 份 工 廠 執 行 環 境 測 定 是 為 了 : A. 掌 握 環 境 中 各 種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佈 狀 況 B. 瞭 解 勞 工 個 人 暴 露 實 況 C. 評 估 環 境 改 善 控 制 的 效 果 D.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工 作 前 之 安 全 測 試 2.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基 本 相 關 資 料 :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確 定 後, 就 要 對 作 業 環 境 作 初 步 了 解, 包 括 原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製 程 災 害 防 範 措 施 及 設 備 ( 如 有 無 防 護 具 通 風 設 備 ) 生 產 設 備 ( 如 機 器 種 類 ) 醫 務 紀 錄 ( 如 某 種 疾 病 有 集 中 趨 勢, 都 發 生 於 同 一 作 業 部 門 的 勞 工 ) 毒 物 學 的 資 料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的 蒐 集 3. 測 定 對 象 物 的 選 擇 : 法 令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者, 危 害 程 度 較 嚴 重 者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之 策 略, 包 括 (1) 採 樣 對 象 - 利 用 相 似 暴 露 群 觀 念 找 出 高 暴 露 群 (2) 何 時 採 樣 (3) 多 久 採 樣 (4) 樣 品 數 (5) 採 樣 方 法 等 6. 數 據 整 理 分 析 ( 二 ) 所 謂 採 樣 規 劃,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依 採 樣 目 的 而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方 案, 其 考 慮 的 主 要 項 目 包 括 : 1. 採 樣 對 象 勞 工 (who), 利 用 相 似 暴 露 群 概 念, 找 出 高 暴 露 族 群 作 為 對 象 2. 採 樣 位 置 (where), 測 點 需 具 代 表 性, 亦 即 環 境 濃 度 最 高 者 3. 每 個 工 作 天 內 的 採 樣 樣 品 數 目 (How many) 4. 每 個 樣 品 的 採 樣 時 間 (How long) 5. 一 個 工 作 天 內 的 採 樣 時 段 (when) 6. 採 樣 頻 率 (how often): 採 樣 規 劃 按 我 國 目 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有 關 規 章 之 規 定, 依 測 定 目 的 概 可 分 為 四 種 : (1) 為 掌 握 環 境 中 有 害 物 質 實 態 之 區 域 採 樣 測 定 (2) 為 瞭 解 勞 工 暴 露 量 之 勞 工 個 人 採 樣 測 定 (3) 為 判 定 局 部 排 氣 性 能 之 氣 罩 外 側 濃 度 測 定 - 74 -
(4)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前 之 測 定 一 般 作 業 環 境 對 勞 工 的 暴 露 量 以 個 人 採 樣 為 主 ; 如 需 調 查 污 染 源 或 評 估 工 程 控 制 方 法 時, 可 採 用 區 域 採 樣, 此 外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前 亦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測 定 氧 氣 含 量, 可 燃 性 氣 體 及 有 害 物 質 濃 度 三 防 護 具 的 使 用 為 保 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請 回 答 下 列 與 呼 吸 防 護 具 有 關 的 問 題 : ( 一 ) 選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應 先 確 認 之 事 項 為 何? ( 二 )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平 時 檢 點 時 應 注 意 的 項 目 為 何? ( 一 ) 呼 吸 防 護 具 種 類 繁 多, 但 尚 無 一 完 美 的 防 護 具 可 防 護 所 有 物 質 的 危 害, 故 必 須 瞭 解 防 護 具 的 種 類 及 限 制, 並 作 正 確 的 選 擇, 方 能 使 防 護 具 發 揮 功 效 選 擇 防 護 具 需 考 慮 的 因 素 如 下 : 1. 污 染 物 的 特 性 : (1) 毒 性 : 當 污 染 物 之 容 許 濃 度 在 200ppm 以 下 時, 應 戴 用 供 氧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 種 類 : A. 污 染 物 種 類 不 明 或 含 有 多 種 有 害 物 時, 不 可 選 用 過 濾 式 呼 吸 器 B. 污 染 物 為 窒 息 性 氣 體 或 氧 氣 濃 度 少 於 18% 時, 不 適 用 過 濾 式 C. 確 認 污 染 物 之 種 類, 選 擇 適 用 之 過 濾 式 呼 吸 器, 始 能 發 揮 其 濾 除 污 染 物 之 能 力 (3) 濃 度 : A. 污 染 物 濃 度 不 明 時, 不 可 使 用 過 濾 式 呼 吸 器 B. 污 染 物 濃 度 太 高 ( 大 於 2%) 或 大 於 防 護 具 的 最 大 使 用 濃 度 ( 防 護 係 數 容 許 濃 度 ) 時, 不 可 用 過 濾 式 (4) 狀 態 : A. 污 染 物 為 粉 塵 時, 應 使 用 防 塵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B. 污 染 物 為 氣 體 或 蒸 氣 時, 應 使 用 適 合 防 護 對 象 之 濾 毒 罐 C. 污 染 物 為 液 滴 燻 煙 時, 應 使 用 液 滴 燻 煙 用 濾 毒 罐 (5) 物 性 化 性 : 污 染 物 易 因 衝 擊 摩 擦 等 引 起 火 災 或 爆 炸 時, 不 可 使 用 供 氧 式 之 氧 氣 呼 吸 器, 以 避 免 危 險 2. 防 護 具 本 身 之 因 素 : (1) 防 護 具 之 有 效 使 用 時 間 (2) 防 護 具 應 適 合 工 作 之 要 求, 不 妨 礙 工 作 (3) 防 護 具 之 防 護 係 數 (protection factor) (4) 防 護 具 應 易 於 保 養 更 換 零 件 (5) 防 護 具 應 易 於 配 戴 脫 除 3. 個 人 因 素 - 75 -
( 二 ) 平 時 檢 點 時 應 檢 查 項 目 : 1. 確 認 面 體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裂 損 或 污 穢 2. 確 認 頭 帶 是 否 仍 有 彈 性, 長 度 是 否 適 當 3. 確 認 吸 收 罐 是 否 適 合 作 業 場 所 存 的 氣 態 污 染 物 是 否 有 效 4. 檢 查 排 氣 閥 的 動 作 是 否 正 常, 有 無 脫 落 鬆 懈 破 損 等 情 形 5. 檢 查 連 結 管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破 損 或 阻 塞 四 ( 一 ) 列 舉 噪 音 引 起 之 聽 力 損 失 種 類, 並 說 明 其 意 義? ( 二 ) 有 一 穩 定 性 噪 音 源 為 點 音 源, 其 發 出 之 功 率 為 0.lwatt, 設 該 場 所 為 半 自 由 音 場, 基 準 音 功 率 為 10-12 watt, 試 問 : 1. 該 音 源 之 音 功 率 級 (sound power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 2. 若 在 距 離 音 源 4 公 尺 勞 工 作 業 位 置 測 定 時, 理 論 上 音 壓 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log2=0.3) ( 一 ) 噪 音 引 起 之 聽 力 損 失 種 類 如 下 : 感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 長 期 或 過 度 噪 音 的 暴 露, 導 致 毛 細 胞 或 柯 氏 器 受 損 退 化, 而 造 成 聽 力 損 失 者, 稱 為 感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1. 暫 時 性 聽 力 損 失 (temporary threshold shift,tts): 暴 露 於 噪 音 後, 導 致 暫 時 性 的 聽 力 損 失, 此 聽 力 損 失 現 象 經 過 一 段 時 日 休 息 後 可 自 行 復 原 者, 稱 為 暫 時 性 聽 力 損 失 或 聽 力 疾 勞, 因 毛 細 胞 尚 未 退 化 2.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permanent threshold shift,pts): 將 年 齡 老 化 所 引 起 的 聽 力 衰 減 校 正 後, 由 於 噪 音 暴 露 導 致 永 久 性 聽 力 閾 值 提 高, 且 雖 經 休 息 也 無 法 復 原 者, 稱 為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3. 老 年 性 聽 力 損 失 : 由 於 年 歲 之 增 長, 生 理 自 然 老 化 所 引 起 之 聽 力 損 失 傳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 由 於 疾 病 或 外 傷 導 致 中 耳 或 外 耳 受 傷, 使 得 聲 音 無 法 有 效 傳 達 到 內 耳 的 聽 覺 接 受 器, 所 造 成 的 聽 力 損 失 稱 為 傳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此 外 因 為 強 大 的 衝 擊 性 噪 音 或 爆 炸 造 成 鼓 膜 破 裂, 導 致 聽 力 受 損, 亦 屬 於 傳 音 性 的 聽 力 損 失 ( 二 )1. Lw=10logW/Wo=10log0.1/10-12 =10log10 11 =10 11log10=110(dB) 2. 於 半 自 由 音 場 中 :Li=Lw-20log r-8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Li=Lp Lp=Lw-20log r-8=110-20log4-8 =110-20 0.6-8=90(dB) 四 ( 一 ) 下 列 左 欄 為 職 業 性 癌 症, 請 從 右 邊 毒 物 欄 中 選 出 相 關 之 致 癌 物, 並 於 答 案 紙 上 將 左 欄 抄 錄 後, 將 可 能 之 相 關 致 癌 物 列 明 - 76 -
( 二 ) 何 謂 職 業 壓 力? ( 三 ) 試 述 減 緩 壓 力 的 方 法 ( 一 )1. 膀 胱 癌 :A.B- 胺 2. 肝 癌 :E. 氯 乙 烯 單 體 3 鼻 咽 癌 :B. 六 價 鉻 4. 間 皮 癌 瘤 :C. 石 綿 5. 白 血 病 :D. 苯 ( 二 ) 何 謂 職 業 壓 力 : 職 業 壓 力 是 指 因 為 職 業 環 境 上 所 具 有 的 一 些 特 性, 對 從 業 人 員 造 成 脅 迫, 而 改 變 從 業 者 生 理 或 心 理 正 常 狀 態, 並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者 表 現 或 健 康 的 情 形 ( 三 ) 試 述 減 緩 壓 力 的 方 法 : 嚴 謹 而 言, 職 業 壓 力 的 減 輕 至 少 需 就 組 織 環 境 改 善 及 從 業 者 個 人 壓 力 應 對 兩 層 面 著 手, 前 者 可 能 需 涵 蓋 工 程 改 善 企 業 管 理 組 織 心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等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組 織 整 革 個 人 層 面 的 壓 力 應 對 促 進 應 包 括 個 人 技 巧 能 力 時 間 管 理 思 考 方 式 態 度 觀 念, 以 至 於 情 緒 管 理 等 多 層 面 的 分 析 與 學 習 改 進, 事 實 上, 在 減 緩 壓 力 的 方 式 中, 運 動 是 最 好 的 壓 力 鬆 弛 劑 之 一, 而 靜 坐 瑜 珈 充 足 的 休 息 與 睡 眠 肌 肉 鬆 弛 法 等 等 也 皆 能 使 受 職 業 壓 力 壓 迫 的 身 心 獲 得 緩 解 - 77 -
96 年 8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法 令 規 定, 於 有 勞 工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石 綿 之 作 業 場 所, 雇 主 應 有 哪 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應 採 取 哪 些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 一 )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有 專 業 人 員 妥 為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性 能 1. 局 部 排 氣 器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於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時 間 內, 應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2. 局 部 排 氣 器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置 於 使 排 氣 或 換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對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實 施 通 風 設 備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況 空 氣 流 通 效 果 及 粉 塵 ( 石 綿 ) 狀 況 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2. 預 防 粉 塵 ( 石 綿 ) 危 害 之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應 通 告 全 體 有 關 勞 工 ( 三 ) 雇 主 應 公 告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並 告 示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 四 ) 雇 主 對 室 內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至 少 每 日 應 清 掃 一 次 以 上 ( 五 ) 雇 主 應 記 錄 勞 工 姓 名 作 業 概 況 及 作 業 期 間 並 保 存 30 年 ( 六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石 綿 之 截 斷 鑽 孔 或 研 磨 或 粉 狀 石 綿 投 出 容 器 之 作 業, 應 將 石 綿 加 以 濕 潤 ( 七 ) 雇 主 應 設 置 收 容 石 綿 等 之 切 屑 所 必 要 之 有 蓋 容 器 ( 八 ) 雇 主 不 得 使 勞 工 使 用 石 綿 或 含 有 石 綿 佔 其 重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之 混 合 物 ( 以 下 簡 稱 石 綿 等 ) 從 事 吹 噴 作 業 使 從 事 吹 噴 作 業 勞 工 使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空 氣 呼 吸 器 及 防 護 衣 ( 九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作 業, 應 指 定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二 ( 一 ) 試 述 依 事 業 單 位 事 實 需 要 規 劃 訂 出 切 合 實 際 之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先 掌 握 那 些 資 料? ( 二 )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有 完 整 的 架 構 及 內 容, 試 將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要 項 列 出? ( 一 ) 欲 製 作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必 須 掌 握 下 列 資 料 : 1.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必 先 了 解 職 業 災 害 實 況 及 發 生 原 因, 才 能 研 究 出 防 止 對 策, 因 此 要 先 研 究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現 場 危 害 因 素 : 要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必 先 明 瞭 工 作 現 場 有 何 危 害 因 素 須 要 消 除 危 害 因 素 可 依 據 下 列 而 來 : (1)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78 -
(2)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表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紀 錄 (4)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監 督 結 果 通 知 書 (5)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單 (6) 安 全 觀 察 紀 錄 表 (7) 安 全 接 談 紀 錄 表 3. 各 部 門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資 料 : 例 如 各 部 門 之 組 織 管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自 動 檢 查 情 形 4. 上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之 檢 討 : 那 項 完 成, 那 項 沒 完 成, 完 成 以 後 獲 得 什 麼 效 果, 那 些 工 作 要 繼 續 進 行? 那 些 工 作 還 要 加 強? 或 是 選 要 增 加 什 麼 新 工 作? 5. 其 他 : 除 了 上 述 各 種 資 料 應 詳 加 研 究 外, 其 他 許 多 資 料 也 要 蒐 集 加 以 研 究, 可 以 幫 助 安 全 管 理 師 訂 完 善 的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例 如 新 修 定 之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 二 )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要 項 如 下 : 1. 計 畫 期 間 :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可 以 是 長 期 計 畫, 也 可 以 是 短 期 計 畫 2. 基 本 方 針 :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先 要 確 立 基 本 方 針, 也 就 是 本 計 畫 重 點 所 在, 使 全 體 員 工 建 立 一 定 的 概 念, 達 成 既 定 目 標 3. 計 畫 目 標 : 訂 出 本 計 畫 想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因 為 有 了 目 標, 計 畫 的 事 項 才 容 易 徹 底 完 成 如 : (1) 達 成 職 業 病 為 零 (2) 保 持 一 千 萬 工 時 無 災 害 紀 錄 (3) 保 時 本 年 度 無 災 害 紀 錄 (4) 達 成 職 業 災 害 頻 率 在 0.13 以 下 (5) 達 成 交 通 事 故 為 零 4. 計 畫 項 目 : 基 本 方 針 與 計 畫 目 標 確 定 後, 就 要 擬 定 出 計 畫 項 目 如 下 列 : (1)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 實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5. 實 施 項 目 : 在 計 畫 項 目 下, 就 實 際 需 要 分 別 訂 定 若 干 應 實 施 之 具 體 細 目 6. 實 施 要 領 : (1) 實 施 方 法 (2) 實 施 程 序 (3) 實 施 週 期 7.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 每 一 個 實 施 細 目 要 規 定 由 何 單 位 及 何 人 實 施, 因 為 事 先 規 定 了 專 責 單 位 及 人 員, 計 畫 事 項 才 能 落 實 8.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 每 一 個 實 施 項 目 要 規 定 其 工 作 進 度, 如 於 某 月 某 日 完 成, 以 促 使 負 責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知 所 遵 循 而 如 期 達 成 任 務 - 79 -
9. 需 要 經 費 : 任 何 工 作 均 需 經 費 支 應, 因 此 每 一 個 實 施 細 目 均 要 列 出 其 經 費 預 算 10. 備 註 三 某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使 用 軟 管 以 動 力 從 事 輸 送 甲 酚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等 對 皮 膚 有 腐 蝕 性 之 液 體 時,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為 防 止 爆 炸 火 災 及 腐 蝕 洩 漏, 該 輸 送 設 備 應 有 之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定 為 何? ( 一 ) 於 操 作 該 設 備 之 人 員 易 見 之 場 所 設 置 壓 力 表, 及 於 其 易 於 操 作 之 位 置 安 裝 動 力 遮 斷 裝 置 ( 二 ) 該 軟 管 及 連 接 用 具 應 具 耐 腐 蝕 性 耐 熱 性 及 耐 寒 性 ( 三 ) 該 軟 管 應 經 水 壓 試 驗 確 定 其 安 全 耐 壓 力, 並 標 示 於 該 軟 管, 且 使 用 時 不 得 超 過 該 壓 力 ( 四 ) 為 防 止 軟 管 內 部 承 受 異 常 壓 力, 應 於 輸 壓 設 備 安 裝 回 流 閥 等 超 壓 防 止 裝 置 ( 五 ) 軟 管 與 軟 管 或 軟 管 與 其 他 管 線 之 接 頭, 應 以 連 結 用 具 確 實 連 接 ( 六 ) 以 表 壓 力 每 平 方 公 分 2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力 輸 送 時, 前 款 之 連 結 用 具 應 使 用 旋 緊 連 接 或 以 鉤 式 結 合 等 方 式, 並 具 有 不 致 脫 落 之 構 造 ( 七 ) 指 定 輸 送 操 作 人 員 操 作 輸 送 設 備, 並 監 視 該 設 備 及 其 儀 表 ( 八 ) 該 連 結 用 具 有 損 傷 鬆 脫 腐 蝕 等 缺 陷, 致 腐 蝕 性 液 體 有 飛 濺 或 漏 洩 之 虞 時, 應 即 更 換 ( 九 ) 輸 送 腐 蝕 性 物 質 管 線, 應 標 示 該 物 質 之 名 稱 輸 送 方 向 及 閥 之 開 關 狀 態 四 解 釋 下 列 名 詞 : ( 一 )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 二 )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 三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 四 )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或 健 康 濃 度 值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IDLH) ( 五 ) 相 似 暴 露 群 (Simular Exposure Group, SEG) ( 一 )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 粉 塵 粒 徑 小 於 2 微 米 者, 極 易 進 入 肺 泡 造 成 病 變, 稱 為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respirable dust),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很 大 ( 二 )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 為 溫 度 計 球 部 包 覆 濕 潤 紗 布, 且 未 遮 斷 附 近 氣 流 所 測 得 之 溫 度, 代 表 空 氣 溫 度 空 氣 中 濕 度 空 氣 流 動 等 之 綜 合 效 應, 對 WBGT 之 數 值 影 響 最 大 ( 三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 由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八 小 時 劑 量 所 轉 換 之 平 均 音 量 稱 之 - 80 -
( 四 )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或 健 康 濃 度 值 : 指 30 分 鐘 之 接 觸 時 間 內, 人 類 可 以 安 全 逃 離 現 場 而 不 致 防 礙 逃 生 或 產 生 不 可 逆 之 危 害 最 高 濃 度 ( 五 ) 相 似 暴 露 群 : 相 似 暴 露 群 (HEGs) 是 一 群 相 似 的 或 可 比 較 的 勞 工 暴 露 型 態 和 暴 露 剖 面 相 似 暴 露 群 確 認 相 似 物 質, 工 作 場 所, 和 暴 露 因 子 理 想 上 每 一 個 相 似 暴 露 群 的 勞 工 暴 露 是 可 比 較 且 可 預 期 的 五 請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通 風 換 氣 問 題 : ( 一 ) 一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為 控 制 設 備, 在 工 作 檯 面 上 如 使 用 側 邊 吸 引 式 外 裝 型 氣 罩, 其 作 業 點 與 氣 罩 關 係 如 下 圖 所 示, 試 計 算 該 氣 罩 應 吸 引 之 風 量 為 何?( 請 寫 出 計 算 式 及 過 程 ) ( 二 ) 一 矩 形 風 管 大 小 如 下 圖 所 示, 實 施 定 期 自 動 檢 查 時 於 測 定 孔 位 置 測 得 之 動 壓 (mmh 2 O) 分 別 列 於 圖 中, 試 計 算 其 輸 送 之 風 量 為 多 少 (m 3 /min)? - 81 -
( 一 ) 控 制 風 速 Vc=0.5(m/s) 作 業 點 與 氣 罩 之 距 離 X=20cm=0.2m 氣 罩 面 積 A=20x40=800cm 2 =0.08m 2 風 量 Q=60Vc(10X 2 +A)=60 0.5 (10 0.2 0.2+0.08)=14.4(m 3 /min) ( 二 ) Pv( 動 壓 )=( V 4.04 )2 將 16 點 動 壓 帶 入 可 得 16 個 風 速, 分 別 為 16.28 16.32 16.32 16.22 16.16 16.20 16.36 16.56 16.28 16.32 16.32 16.22 16.16 16.20 16.36 16.56 所 以 平 均 風 速 為 16.30m/s 風 量 = 60 A V=60 0.4 0.35 16.3= 136.94m 3 /min (A: 導 管 面 積 =0.4 0.35) - 82 -
96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試 回 答 下 列 之 問 題 : ( 一 ) 請 列 舉 兩 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會 造 成 健 康 危 害 之 工 作 場 所 ( 二 ) 雇 主 應 對 哪 些 作 業 主 管 之 勞 工,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三 ) 何 謂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及 第 四 種 粉 塵? ( 一 )1. 自 設 備 洩 漏 大 量 危 險 物 或 有 害 物,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或 中 毒 等 危 險 之 虞 時 2.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缺 氧 危 險 之 虞 時 3. 於 儲 槽 等 內 部 或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作 業 場 所 內 部 受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污 染,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危 險 之 虞 時 ( 二 )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作 業 主 管 之 勞 工, 應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1.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2. 鉛 作 業 主 管 3.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主 管 4. 缺 氧 作 業 主 管 5.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6.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7.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8. 潛 水 作 業 主 管 9.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 三 ) 第 一 種 粉 塵 為 含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10% 以 上 之 礦 物 性 粉 塵 第 二 種 粉 塵 為 未 滿 10%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之 礦 物 性 粉 塵 第 三 種 粉 塵 為 石 綿 纖 維 第 四 種 粉 塵 為 厭 惡 性 粉 塵 二 試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局 限 空 間 之 問 題 : ( 一 ) 何 謂 局 限 空 間? 並 列 舉 局 限 空 間 之 場 所 3 種? ( 二 ) 試 述 發 生 缺 氧 及 產 生 硫 化 氫 之 原 因? ( 三 ) 每 次 使 勞 工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前 應 實 施 測 定, 其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 一 ) 局 限 空 間, 指 非 供 勞 工 在 其 內 部 從 事 經 常 性 作 業, 勞 工 進 出 方 法 受 限 制, 且 無 法 以 自 然 通 風 來 維 持 充 分 清 淨 空 氣 之 空 間 如 污 水 池 坑 井 地 下 管 道 儲 槽 等 ( 二 ) 缺 氧 的 原 因 : 1. 空 氣 中 氧 氣 消 耗 : (1) 還 原 物 質 氧 化 : 鋼 材 乾 性 油 等 會 吸 收 空 氣 中 氧 氣 造 成 缺 氧 如 地 下 室 倉 庫 油 槽 等 - 83 -
(2) 穀 物 果 葉 木 材 等 呼 吸 作 用, 故 存 放 這 些 物 質 之 貯 藏 室 船 艙 等 內 部 可 能 因 而 成 為 缺 氧 場 所 (3) 有 機 物 之 腐 敗 及 微 生 物 呼 吸 ; 污 泥 廚 餘 等 有 機 物 腐 敗 會 耗 氧 並 產 生 CO 2 NH 3 有 害 氣 體, 故 造 成 缺 氧 如 污 水 處 理 槽 2. 不 同 氣 體 置 換 氦 氫 CO 2 等 或 其 他 惰 性 氣 體 被 用 於 設 備 以 防 止 可 燃 性 氣 體 火 災 爆 炸 或 防 止 食 品 氧 化, 由 於 氣 體 置 換 可 能 造 成 缺 氧 3. 缺 氧 空 氣 噴 出 : 由 於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缺 氧 空 氣 噴 出 硫 化 氫 形 成 原 因 : 1. 有 機 質 之 氧 化 2. 動 植 物 之 油 脂 種 子 蔬 果 等 之 氧 化 3. 土 壤 成 分, 礦 石 之 氧 化 ( 三 ) 實 施 測 定 時,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測 定 人 員 之 安 全 : 測 定 原 則 儘 量 於 該 空 間 外 測 定 以 延 伸 管 測 定 以 動 力 抽 氣 測 定 並 避 免 單 獨 一 人 作 業 如 需 進 入 缺 氧 作 業 場 所 應 配 戴 適 當 防 護 具 2. 測 定 點 規 劃 : (1) 作 業 勞 工 必 須 進 入 之 場 所 (2) 作 業 場 所 之 水 平 方 向 及 垂 直 方 向 分 別 測 定 三 點 以 上 (3) 有 洩 漏 或 滯 留 空 氣 之 場 所 : 可 能 存 有 最 高 濃 度 有 害 物 之 地 點, 二 氧 化 碳 硫 化 氫 通 常 在 底 部 最 高, 氫 氣 及 乙 炔 則 會 聚 集 在 發 生 源 (4) 由 外 部 向 內 部 逐 步 進 行 3. 有 害 氣 體 測 定 次 序 : 先 測 定 氧 濃 度 ( 因 可 燃 性 氣 體 測 定 儀 器 於 氧 濃 度 不 足 時, 無 法 提 供 正 確 讀 數 ) 第 二 步 應 予 測 定 可 燃 性 氣 體 濃 度 ( 因 火 災 爆 炸 危 險 較 其 他 毒 性 氣 體 蒸 氣 更 具 立 即 致 命 性 ) 第 三 步 測 定 毒 性 氣 體, 蒸 氣 * 注 意 事 項 : 測 定 時 間 應 超 過 製 造 廠 商 標 示 之 測 試 儀 器 最 小 反 應 時 間 使 用 探 針 時, 測 定 者 之 行 進 速 度 應 配 合 採 樣 速 度 及 測 定 儀 器 之 反 應 時 間 4. 持 續 監 測 : 過 去 案 例 發 現, 測 試 時 認 定 為 安 全 之 作 業 環 境, 因 未 實 施 再 測 試 而 發 生 災 情 須 實 施 再 測 試 之 時 機 如 攪 動 溫 度 變 化 及 使 用 易 揮 發 物 質 等 5. 記 錄 : 確 認 測 定 結 果 應 記 錄 於 許 可 書 上, 並 保 存 三 年 紀 錄 應 包 括 測 定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測 定 地 點 測 定 方 法 測 定 條 件 三 當 貴 公 司 有 部 分 場 所 屬 噪 音 作 業 場 所, 應 訂 定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以 保 持 勞 工 免 於 聽 力 危 害, 該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應 包 含 哪 些 具 體 內 容? 音 量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的 作 業 場 所, 就 是 所 謂 的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依 規 定 必 須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選 配 適 當 作 業 勞 工 一 般 具 有 神 經 官 能 症 及 部 分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適 宜 從 事 噪 音 作 業 如 有 多 發 行 神 經 炎 關 節 炎 風 濕 症 及 雷 諾 式 病 症 者, 不 宜 從 事 振 動 作 業 為 防 止 噪 音 引 起 的 健 康 危 害, 避 免 聽 力 損 失, 我 國 採 用 八 十 五 分 - 84 -
貝 為 管 理 水 準 (action level) 規 定 要 實 施 聽 力 保 護 計 劃 (hearing conservation program)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一 般 具 備 下 列 內 容 : ( 一 ) 工 作 場 所 的 音 源 調 查 ( 音 壓 級 暴 露 劑 量 測 定 與 頻 率 分 析 ), 以 確 定 其 音 量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二 ) 音 源 之 工 程 控 制 研 究, 決 定 降 低 音 量 的 方 法 ( 三 ) 噪 音 傳 播 途 徑 之 改 善 探 討 ( 吸 音 消 音 遮 音 控 制 ) ( 四 ) 管 理 控 制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 改 變 生 產 計 畫 或 排 班 工 作 分 配, 使 每 位 勞 工 之 暴 露 劑 量 合 乎 法 令 規 定 ) ( 五 ) 噪 音 過 量 暴 露, 勞 工 的 最 初 聽 力 圖 檢 查 ( 六 ) 選 用 適 當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及 教 育 訓 練 ( 七 ) 定 期 追 蹤 勞 工 聽 力 圖 檢 查, 並 評 估 個 人 防 音 防 護 具 之 有 效 性 ( 八 ) 重 複 監 測 評 估 保 護 計 畫 之 有 效 性 四 目 前 產 業 自 動 化 程 度 相 當 高, 但 因 經 濟 上 限 制 及 工 作 環 境 之 考 量 在 日 常 生 活 及 工 作 中 仍 有 許 多 物 料 必 須 利 用 人 工 徒 手 來 搬 運 而 導 致 下 背 痛 之 發 生, 試 說 明 : ( 一 )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manual materials handling) 之 涵 義 ( 二 ) 導 致 下 背 痛 之 原 因 ( 三 ) 預 防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應 採 取 之 對 策 ( 一 )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manual materials handling) 之 涵 義, 所 謂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Manual Materials Handling, MMH) 指 的 是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許 多 工 作 合 活 動 需 要 用 手 來 從 事 搬 運 工 作 例 如 : 抬 舉 作 業 卸 下 作 業 提 攜 作 業 等 ( 二 ) 產 生 下 背 痛 的 原 因 敘 述 如 下 : 1. 一 般 因 素 : (1) 腰 椎 老 化 : 為 人 體 自 然 的 生 理 變 化, 無 法 避 免 (2) 缺 乏 運 動 : 致 使 肌 肉 僵 硬, 腰 部 易 受 傷 害 (3) 姿 勢 不 良 A. 站 坐 姿 不 良 B. 睡 姿 不 良 C. 提 舉 重 物 姿 勢 不 良 2. 職 業 性 因 素 : (1) 工 作 姿 勢 不 良 (2) 工 作 負 重 超 重 (3) 工 作 中 無 適 當 休 息 (4) 靜 態 性 工 作 比 動 態 性 工 作 較 易 疼 痛 - 85 -
( 三 ) 預 防 下 背 痛 的 方 法 敘 述 如 下 : 1. 設 施 管 理 ( 工 程 改 善 ) 方 面 : (1) 減 少 物 料 的 體 積 重 量 與 所 需 施 力 範 圍 (2) 應 用 抬 舉 桌 台 車 吊 車 怪 手 輸 送 帶 等 輔 助 器 具, 以 取 代 人 工 抬 舉 輸 送 (3) 改 善 作 業 空 間 配 置, 以 降 低 物 料 搬 運 的 距 離 (4) 改 善 設 備 及 流 程, 以 自 動 進 料 系 統 輸 送 帶 取 代 人 工 搬 運 (5) 保 持 工 作 環 境 的 整 潔,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物 料 移 動 2.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 (1) 教 育 訓 練 (2) 縮 短 工 時 工 作 輪 調 (3) 提 供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3.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 (1) 作 業 場 所 維 持 平 坦 防 止 滑 倒 (2) 進 行 5S 作 業 4. 健 康 管 理 方 面 : (1)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2) 工 作 前 之 健 身 體 操 五 設 某 勞 工 在 作 業 場 所 使 用 含 甲 苯 及 丁 酮 之 混 合 有 機 溶 劑 從 事 作 業 某 日 對 該 勞 工 進 行 個 人 暴 露 測 定, 其 測 定 條 件 及 測 定 結 果 如 下 表 請 列 出 計 算 過 程 並 評 估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採 樣 現 場 的 溫 度 為 27, 壓 力 為 750mmHg( 與 校 正 現 場 的 溫 度 壓 力 相 同 ) 採 樣 設 備 : 計 數 型 採 樣 罷 ( 流 速 為 100 cc/min)+ 活 性 碳 管 - 86 -
經 校 正 後 之 體 積 V1 = 100 150 10-6 750 (273 25) 760 (273 27) = 0.015 0.98 = 0.0147 m 3 C1( 甲 苯 ) = W1 / V1 = 2.9 100 / 95 / 0.0147 = 207.7 mg / m 3 C2( 甲 苯 ) = W2 / V2 = 1.8 100 / 95 / (100 90 10-6 0.98) = 214.8 mg / m 3 C3( 甲 苯 ) = W3 / V3 = 2.4 100 / 95 /(100 120 10-6 0.98) = 214.8 mg / m 3 C4( 甲 苯 ) = W4 / V4 = 3.0 100 / 95 /(100 120 10-6 0.98) = 268.5 mg / m 3 TWA ( 甲 苯 ) = (207.7 2.5 + 214.8 1.5 + 214.8 2 + 268.5 2)/ 8 = 226.0 mg / m3 = 226 24.5 / 92 = 60.19 ppm C1( 丁 酮 ) = W1 / V1 = 4.0 100 / 85 / 0.0147 = 320.1 mg / m 3 C2( 丁 酮 ) = W2 / V2= 2.5 100 / 85 / (100 90 10-6 0.98) = 333.3 mg / m 3 C3( 丁 酮 ) = W3 / V3= 3.2 100 / 85 /(100 120 10-6 0.98) = 320.1 mg / m 3 C4( 丁 酮 ) = W4 / V4= 2.1 100 / 85 /(100 120 110-6 0.98) = 210.0 mg / m 3 TWA ( 丁 酮 ) = (320.1 2.5 + 333.3 1.5 + 320.1 2 + 210.0 2)/ 8 = 295.1mg / m 3 = 295.1 24.5 / 72 = 100.4 ppm TWA ( 甲 苯 )/ PEL-TWA ( 甲 苯 )+ TWA ( 丁 酮 )/ PEL-TWA ( 丁 酮 ) = 60.19 / 100 + 100.4 / 200 = 1.10 > 1 故 勞 工 之 暴 露 不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87 -
97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何 謂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 二 ) 試 列 舉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避 免 異 常 氣 壓 引 起 危 害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作 業 管 理 措 施 ( 一 )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 指 沉 箱 施 工 法 或 壓 氣 潛 盾 施 工 法 及 其 他 壓 氣 施 工 法 中, 於 表 壓 力 ( 以 下 簡 稱 壓 力 ) 超 過 大 氣 壓 之 作 業 室 ( 以 下 簡 稱 作 業 室 ) 或 豎 管 內 部 實 施 之 作 業 ( 二 )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 依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之 規 定 (5~13 條 ): 第 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作 業 室 內 從 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其 每 一 勞 工 占 有 之 氣 積 應 在 四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第 6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氣 閘 室 接 受 加 減 壓 時, 其 每 一 勞 工 占 有 之 氣 積 應 在 0.6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 底 面 積 應 在 0.3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第 7 條 雇 主 對 輸 往 沉 箱 之 作 業 室 或 氣 閘 室 之 輸 氣 管, 不 得 通 過 豎 管 ; 輸 往 作 業 室 者, 應 在 該 管 接 近 作 業 室 之 處 設 置 逆 止 閥 第 8 條 雇 主 應 於 空 氣 壓 縮 機 與 作 業 室 或 與 氣 閘 室 之 間, 設 置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以 清 淨 輸 往 各 該 室 之 空 氣 第 9 條 雇 主 在 作 業 室 或 氣 閘 室 應 設 置 專 用 之 排 氣 管 雇 主 對 氣 閘 室 內 供 勞 工 減 壓 用 之 排 氣 管, 其 內 徑 在 53 公 厘 以 下 第 10 條 雇 主 將 輸 往 作 業 室 之 輸 氣 調 節 用 閥 或 旋 塞 之 操 作 場 所 設 於 沉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之 外 部 時, 應 於 該 場 所 設 置 可 表 示 各 該 室 內 壓 力 之 壓 力 表, 設 於 其 內 部 時, 應 使 各 該 操 作 勞 工 攜 帶 攜 帶 式 壓 力 表 ; 將 供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加 減 壓 用 之 輸 排 氣 調 節 用 閥 或 旋 塞 之 操 作 場 所 設 於 氣 閘 室 外 部 或 內 部 時, 亦 同 前 項 壓 力 表 之 刻 度 盤, 應 使 用 單 位 刻 度 在 每 平 方 公 分 0.2 公 斤 以 下 者 第 11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產 生 自 空 氣 壓 縮 機 之 空 氣 及 通 過 其 附 設 冷 卻 裝 置 之 空 氣, 輸 往 作 業 室 或 氣 閘 室 時, 發 生 異 常 升 溫, 應 設 置 能 迅 即 告 知 操 作 該 空 氣 壓 縮 機 之 勞 工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之 自 動 警 報 裝 置 第 12 條 雇 主 應 在 氣 閘 室 外 設 置 可 觀 察 室 內 之 觀 察 孔 或 可 掌 握 室 內 狀 況 之 設 施 第 13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置 備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繩 索 緊 急 照 明 裝 置 及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使 勞 工 迅 即 避 難 或 救 出 之 必 要 用 具 - 88 -
作 業 管 理 措 施 (16~36 條 ): 第 16 條 雇 主 應 於 每 一 高 壓 室 內 置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第 17 條 雇 主 應 嚴 禁 與 工 作 無 關 人 員 擅 進 作 業 室 及 氣 閘 室, 並 將 有 關 禁 止 事 項 揭 示 於 沉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之 外 面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18 條 雇 主 在 氣 閘 室 對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實 施 加 壓 時, 其 加 壓 速 率 每 分 鐘 應 維 持 在 每 平 方 公 分 0.8 公 斤 以 下 第 23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二 氧 化 碳 危 害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應 在 作 業 室 及 氣 閘 室 採 取 換 氣 及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抑 制 二 氧 化 碳 之 分 壓, 使 其 不 超 過 相 當 一 大 氣 壓 下 之 濃 度 為 5,000 ppm 第 24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作 業 室 內 之 危 險 或 有 害 氣 體 危 害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應 採 取 換 氣 測 定 氣 體 濃 度 及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第 28 條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在 氣 閘 室 內 設 置 壓 力 自 動 記 錄 表, 將 每 一 勞 工 在 氣 閘 室 內 受 減 壓 之 狀 況, 併 同 勞 工 姓 名 減 壓 日 期 及 時 間, 每 日 作 成 紀 錄, 並 保 存 15 年 第 29 條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必 要 之 通 話 設 備, 並 於 氣 閘 室 附 近 配 置 連 絡 員, 使 其 擔 任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與 空 氣 壓 縮 機 操 作 勞 工 間 之 連 絡 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第 31 條 雇 主 於 輸 氣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出 水 或 其 他 異 常, 致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有 遭 受 危 害 之 虞 時, 應 迅 即 使 勞 工 自 沉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撤 離, 並 採 取 避 難 等 措 施 第 32 條 雇 主 為 沉 降 沉 箱 而 抽 出 作 業 室 內 之 空 氣 時, 應 先 撤 出 該 室 內 作 業 之 勞 工 第 36 條 雇 主 應 使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攜 帶 手 電 筒 緊 急 用 信 號 設 備 壓 力 表, 及 在 高 壓 下 可 測 定 二 氧 化 碳 或 其 他 有 害 氣 體 等 濃 度 之 測 定 儀 器 - 89 -
二 試 製 作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定 期 檢 查 表 格 及 其 檢 查 要 項 三 試 依 ( 一 ) 器 材 準 備 ( 二 ) 採 樣 前 採 樣 器 準 備 ( 三 ) 採 樣 方 法 ( 四 ) 樣 本 前 處 理 及 ( 五 ) 總 粉 塵 量 計 算, 說 明 總 粉 塵 採 樣 程 序 及 採 樣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器 材 準 備 : 1. 流 率 在 1.0~4.5L/min 之 採 樣 泵 ( 高 流 量 ) 2.37mm 採 樣 頭 ( 三 層 式 ) 3.37mm 濾 紙 及 襯 墊 (supportingpad) 4. 精 確 度 至 0.01mg 之 天 平 5. 氣 密 膠 帶 (sealingbend) 6. 其 它 : 背 負 肩 帶 (harness) 7mm 內 徑 之 導 管 標 籤 鉗 子 ( 二 ) 採 樣 前 處 理 ( 三 ) 採 樣 方 法 : 1. 將 濾 紙 置 於 恆 溫 箱 中 過 夜, 以 去 除 濕 度 對 稱 重 時 的 干 擾 2. 採 樣 前 濾 紙 稱 重 通 常 需 準 備 多 於 預 備 使 用 之 濾 紙 數 目, 以 供 稱 重 校 正 及 採 樣 不 慎 受 損 或 污 染 時 可 換 用 3. 鬆 開 採 樣 頭, 將 濾 紙 襯 墊 及 濾 紙 大 小 以 鉗 子 置 入, 再 旋 緊 採 樣 器, 採 樣 孔 並 以 栓 塞 (pulg) 封 閉 以 防 止 濾 紙 於 採 樣 前 受 到 污 染 採 樣 器 側 邊 應 以 膠 帶 或 氣 密 膠 帶 固 定 以 確 保 氣 密 - 90 -
4. 利 用 導 管 將 採 樣 頭 與 採 樣 泵 聯 結, 並 進 行 流 量 校 正, 使 流 量 在 2.0±0.1L/min 範 圍 內 5. 將 採 樣 設 備 放 入 背 負 皮 帶 中 並 攜 帶 至 採 樣 現 場 6. 選 擇 勞 工 並 將 背 負 皮 帶 連 用 採 樣 設 備 使 其 背 上, 此 時 採 樣 頭 應 位 在 勞 工 之 衣 領 附 近 7. 記 錄 時 間 啟 動 採 樣 泵 8. 採 樣 終 止 時 應 記 錄 時 間 關 閉 採 樣 泵 並 利 用 栓 塞 將 採 樣 頭 封 閉 9. 取 出 採 樣 頭 小 心 帶 回 實 驗 室 10. 重 新 連 結 採 樣 頭 及 採 樣 泵 做 採 樣 後 流 量 校 正 11. 取 出 採 樣 頭 並 將 其 置 於 恆 溫 箱 過 夜 12. 取 出 濾 紙 稱 重 ( 四 ) 計 算 : 1. 求 取 平 均 採 樣 流 率 (Q ave :L/min) Q ave = 採 樣 前 之 校 正 流 率 + 採 樣 後 之 校 正 流 率 2 2. 求 取 總 採 樣 時 間 (T:min) T= 採 樣 後 時 間 - 採 樣 前 時 間 3. 求 取 總 採 樣 空 氣 體 積 (V:m 3 ) V= Qave T 1,000 4. 求 取 總 氣 膠 捕 集 量 (W:mg) 採 樣 前 濾 紙 稱 重 =X 1 (mg) 採 樣 後 濾 紙 稱 重 =X 2 (mg) - 91 -
採 樣 前 校 正 濾 紙 稱 重 =Z 1 (mg) 採 樣 後 前 校 正 濾 紙 稱 重 =Z 2 (mg) W=(X 2 -X 1 )-(Z 2 -Z 1 ) 5. 求 取 全 塵 量 (C:mg/m 3 ) C= W V ( 五 )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為 避 免 濾 紙 遭 受 污 染, 於 置 放 或 取 出 濾 紙 時 應 使 用 鉗 子 或 鑷 子 2. 採 樣 前 濾 紙 破 損 或 採 樣 後 濾 紙 遭 受 巨 大 振 盪, 此 時 應 將 所 採 得 之 樣 本 丟 棄 以 避 免 誤 差 3. 採 樣 泵 流 率 容 許 誤 差 為 ±5%( 即 0.1 L/min), 當 採 樣 流 率 超 過 此 範 圍 時, 應 予 廢 棄 4. 稱 重 之 天 平 應 設 有 靜 電 去 除 裝 置, 以 防 止 樣 本 因 靜 電 而 造 成 量 測 誤 差 四 試 解 釋 下 列 安 全 衛 生 名 詞 : ( 一 )GHS (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 ) ( 二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被 動 式 績 效 指 標, 並 請 舉 兩 例 ( 三 ) 眩 光 ( 四 ) 腕 道 症 候 群, 並 列 舉 兩 種 易 引 發 此 症 之 作 業 ( 一 ) 聯 合 國 (Un i t e d Na t i o n s,un) 全 球 化 學 品 分 類 及 標 示 調 和 制 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 是 一 套 全 球 一 致 化 的 化 學 品 分 類 與 標 示 制 度, 希 望 能 提 供 化 學 品 安 全 資 訊 予 勞 工, 以 減 少 運 作 ( 製 造 運 輸 處 置 或 使 用 ) 過 程 之 危 害 或 於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正 確 且 迅 速 地 善 後, 降 低 化 學 品 對 人 體 與 環 境 造 成 之 危 險, 及 減 少 化 學 品 跨 國 貿 易 必 須 符 合 各 國 不 同 標 示 規 定 之 成 本,GHS 之 適 用 泛 圍 包 括 了 農 藥 之 生 產 製 造 使 用 及 廢 棄 ( 二 ) 被 動 績 效 量 測 用 以 調 查 分 析 和 記 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失 誤 狀 況, 例 如 : 與 工 作 有 關 之 傷 害 不 健 康 ( 包 括 因 病 缺 勤 之 記 錄 ) 和 事 件 ; 其 他 損 失, 如 財 產 損 失 ( 三 ) 眩 光 即 令 人 眩 目 的 光 線 眩 光 的 種 類 : 1. 直 接 眩 光 : 眼 睛 直 視 光 源 時 感 到 的 刺 眼 眩 光, 如 直 視 太 陽 或 夜 間 對 方 來 車 車 燈, 閱 讀 時 的 直 接 眩 光 即 看 燈 管 時 的 刺 眼 眩 光 2. 反 射 眩 光 : 光 源 投 射 物 件 後 物 件 後 反 射 至 眼 睛 的 光 線, 一 般 常 稱 為 反 光, 此 種 眩 光 對 舒 適 影 響 最 大 - 92 -
( 四 ) 腕 道 症 候 群 : 手 工 具 引 起 之 職 業 傷 害, 尤 其 是 累 積 性 傷 害 : 此 類 傷 害 的 主 要 症 狀 為 上 肢 段 酸 痛 麻 或 無 法 施 力, 如 神 經 壓 迫, 此 即 為 腕 道 症 候 群 五 某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作 業, 其 作 業 時 間 噪 音 之 暴 露 如 下 ( 一 ) 該 勞 工 之 噪 音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需 列 出 算 式 ) ( 二 ) 該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 三 ) 該 作 業 是 否 屬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需 說 明 原 因 ) ( 四 ) 該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請 列 出 算 式 ) ( 一 ) 92 DBA 的 法 規 容 許 時 間 為 6 小 時 (T=8/2 (92-95)/5 ) D=3/6+10%+20%(78 db 不 納 入 計 算 ) =80%<1 故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符 合 規 定 ( 二 ) LTWA=16.61 LOG 80/100+90=88.39 db ( 三 ) 88.39 db>85 db 故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該 作 業 屬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 四 ) LTWA=16.61 LOG 80/(10 12.5)+90=86.78 db - 93 -
97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那 些 有 害 工 作 場 所, 雇 主 應 於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所 標 明, 並 禁 止 非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 二 )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時, 應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實 施 健 康 分 級 管 理 請 說 明 四 級 管 理 之 定 義 ( 或 認 定 標 準 ) ( 一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299 條 ), 雇 主 應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標 明, 並 禁 止 非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下 列 工 作 場 所 : 1. 處 置 大 量 高 熱 物 體 或 顯 著 濕 熱 之 場 所 2. 處 置 大 量 低 溫 物 體 或 顯 著 寒 冷 之 場 所 3. 強 烈 微 波 射 頻 波 或 雷 射 等 非 游 離 輻 射 之 場 所 4. 氧 氣 濃 度 未 滿 百 分 之 十 八 之 場 所 5. 有 害 物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之 場 所 6. 處 置 特 殊 有 害 物 之 場 所 7. 生 物 病 原 體 顯 著 污 染 之 場 所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時, 應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而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無 異 常 者 2.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與 工 作 無 關 者 3.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無 法 確 定 此 異 常 與 工 作 之 相 關 性, 應 進 一 步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者 4.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工 作 有 關 者 二 試 簡 述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TOSHMS) 有 關 下 列 事 項 之 指 引 重 點 ( 一 ) 員 工 參 與 ( 二 ) 變 更 管 理 ( 三 ) 採 購 ( 四 ) 承 攬 ( 五 ) 溝 通 ( 一 ) 員 工 參 與 : 1. 員 工 參 與 是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2. 雇 主 應 安 排 員 工 及 其 代 表 有 時 間 和 資 源 積 極 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組 織 設 計 規 劃 與 實 施 評 估 和 改 善 措 施 等 過 程 - 94 -
3. 雇 主 應 根 據 國 家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設 置 有 員 工 代 表 參 與 的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安 排 以 發 揮 其 應 有 的 功 能 ( 二 ) 變 更 管 理 : 1. 組 織 對 於 內 部 及 外 部 的 變 化 應 評 估 其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並 在 變 化 之 前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2. 組 織 在 修 改 或 引 進 新 作 業 方 法 材 料 程 序 或 設 備 之 前, 應 進 行 作 業 場 所 危 害 辨 識 和 風 險 評 估 3. 組 織 應 確 保 在 實 施 各 項 變 更 時, 組 織 內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都 被 告 知 及 接 受 相 關 的 訓 練 ( 三 ) 採 購 : 組 織 應 訂 定 維 持 程 序, 確 保 在 採 購 貨 物 與 接 受 服 務 前 確 認 符 合 國 家 法 令 規 章 及 組 織 本 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要 求, 且 在 使 用 前 可 達 成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 四 ) 承 攬 : 1. 組 織 應 訂 定 維 持 程 序, 以 確 保 組 織 的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適 用 於 承 攬 商 及 其 員 工 2. 組 織 應 確 保 作 業 開 始 前, 與 承 攬 商 在 適 當 層 級 建 立 有 效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機 制, 該 機 制 包 括 危 害 溝 通 及 其 預 防 與 控 制 措 施 ( 五 ) 溝 通 : 組 織 應 訂 定 並 維 持 對 內 外 部 溝 通 的 作 法 和 程 序, 確 保 員 工 及 利 害 相 關 者 所 關 心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課 題 想 法 和 建 議 被 接 收, 並 獲 得 考 慮 和 答 覆 三 職 場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為 重 要 職 業 衛 生 議 題, 增 強 體 適 能 ( 或 健 康 體 能 ) 可 促 進 身 體 健 康, 並 增 進 工 作 作 效 率 請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體 適 能 的 問 題 : ( 一 ) 何 謂 體 適 能? ( 二 ) 體 適 能 檢 查 的 目 的 為 何? ( 三 ) 簡 述 三 項 體 適 能 檢 查 項 目 及 其 內 容 ( 一 ) 體 適 能 (PhysicalFitness) 的 定 義, 可 視 為 身 體 適 應 生 活 動 與 環 境 ( 例 如 溫 度 氣 候 變 化 或 病 毒 等 因 素 ) 的 綜 合 能 力 ( 二 ) 檢 查 之 目 的 : 體 適 能 較 好 的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從 事 體 力 性 活 動 或 運 動 皆 有 較 佳 的 活 力 及 適 應 能 力, 而 不 會 輕 易 產 生 疲 勞 或 力 不 從 心 的 感 覺 ( 三 ) 體 適 能 檢 查 項 目 : 1. 心 肺 適 能, 也 可 以 稱 為 心 肺 耐 力, 是 指 個 人 的 肺 臟 與 心 臟, 從 空 氣 中 攜 帶 氧 氣, 並 將 氧 氣 輸 送 到 組 織 細 胞 加 以 使 用 的 能 力 內 容 : (1) 心 跳 率 的 量 度 : 心 肺 適 能 評 量 與 類 別 ( 總 分 數 = 強 度 持 續 時 間 頻 率 ) (2) 三 分 鐘 踏 台 測 試 : 測 試 運 動 後 心 率 回 復 情 況, 以 評 估 其 心 肺 功 能 - 95 -
2. 肌 力 和 肌 耐 力 : 提 升 肌 肉 適 能 的 重 要 性 保 持 良 好 的 肌 力 和 肌 耐 力 對 促 進 健 康 預 防 傷 害 與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當 肌 力 和 肌 耐 力 衰 退 時, 肌 肉 本 身 往 往 無 法 勝 任 日 常 活 動 及 緊 張 的 工 作 負 荷, 容 易 產 生 肌 肉 疲 勞 及 疼 痛 的 現 象 內 容 : (1) 手 握 力 測 試 (2) 仰 臥 起 坐 測 試 (1 分 鐘 ) (3) 引 體 上 升 / 屈 臂 懸 垂 測 試 (4) 掌 上 壓 測 試 3. 柔 軟 度, 指 人 體 關 節 能 活 動 的 最 大 範 圍, 主 要 受 關 節 肌 肉 和 肌 腱 的 影 響 內 容 : 坐 地 體 前 伸 測 試 4. 身 體 脂 肪, 肥 胖 經 常 是 引 發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脂 肪 肝 痛 風 和 下 背 痛 等 疾 病 的 殺 手 體 脂 肪 測 定 是 比 體 重 更 為 精 確 客 觀 的 健 康 指 標, 當 人 體 脂 肪 百 分 比 過 量 時, 謂 之 肥 胖 較 為 科 學 內 容 : 皮 脂 測 試 四 下 列 左 欄 為 職 業 疾 病, 請 由 右 邊 毒 物 欄 中 各 別 單 選 出 最 可 能 之 致 病 物 質 1. 氣 喘 D.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2. 膀 胱 癌 C. 聯 苯 胺 3. 肝 癌 F. 氯 乙 烯 單 體 4. 神 經 病 變 A. 正 己 烷 5. 間 皮 瘤 B. 青 石 綿 五 已 知 丙 酮 ( 分 子 量 為 58) 的 爆 炸 下 限 值 (Lower Explosive Limit,LEL) 為 2.5%,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750 ppm 試 回 答 下 列 各 小 題 : ( 一 ) 今 以 可 燃 性 氣 體 監 測 器 測 定 空 氣 中 丙 酮 的 濃 度 時, 指 針 指 在 1.6%LEL 的 位 置 試 問 此 時 空 氣 中 丙 酮 的 濃 度 相 當 多 少 ppm? - 96 -
( 二 ) 若 某 事 業 單 位 作 業 場 所 ( 溫 度 壓 力 分 別 為 2 5 一 大 氣 壓 ) 丙 酮 每 日 八 小 時 的 使 用 量 為 20k g 今 裝 設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作 為 控 制 設 備 時, 1. 為 避 免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之 危 害, 依 法 令 規 定, 其 最 小 通 風 換 氣 量 為 何? 2. 為 預 防 勞 工 發 生 丙 酮 中 毒 危 害 時, 理 論 上 欲 控 制 在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以 下 的 最 小 換 氣 量 為 何? 3. 法 令 規 定, 預 防 勞 工 丙 酮 中 毒 的 最 小 換 氣 量 為 何? ( 一 ) 丙 酮 濃 度 =1.6% 2.5%=4 10-4 =400 ppm ( 二 )1. 2.5%=25000 ppm Q1=(24.45 W 10-3 )/(60 M C) =(24.45 20 1000/8 10 3 )/(60 58 25000 0.3) =2.34 M 3 /MIN 若 控 制 在 爆 炸 下 限 的 30%, 最 小 通 風 換 氣 量 為 2.34 M 3 /MIN 2. Q2=(24.45 W 10-3 )/(60 M C) =(24.45 20 1000/8 10 3 )/(60 58 750) =23.4 M 3 /MIN 若 控 制 在 容 許 濃 度 下, 最 小 通 風 換 氣 量 為 23.4 M 3 /MIN 3.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Q=W 0.04(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 =20 (1000/8) 0.04=100 M 3 /MIN - 97 -
97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中, 對 於 毒 性 高 壓 氣 體 之 儲 存 及 使 用 規 定 各 為 何? ( 二 )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原 事 業 單 位 應 採 取 那 些 必 要 措 施? ( 一 ) 毒 性 高 壓 氣 體 之 儲 存 規 定 : 1. 儲 存 處 要 置 備 吸 收 劑 中 和 劑 及 適 用 之 防 毒 面 罩 或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2. 具 有 腐 蝕 性 之 毒 性 氣 體, 應 充 分 換 氣, 保 持 通 風 良 好 3. 不 得 在 腐 蝕 性 化 學 藥 品 或 煙 囪 附 近 儲 藏 4. 防 止 異 物 混 入 ( 二 ) 毒 性 高 壓 氣 體 之 使 用 規 定 : 1. 非 對 該 氣 體 有 實 地 了 解 之 人 員, 一 概 不 得 進 入 2. 工 作 場 所 置 備 充 分 及 適 用 之 防 護 具 3. 工 作 場 所 空 氣 中 之 毒 性 氣 體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4. 使 用 毒 性 氣 體 場 所, 應 保 持 通 風 良 好 ( 三 )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原 事 業 單 位 應 採 取 下 列 必 要 措 施 1.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並 指 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及 協 調 之 工 作 2. 工 作 之 聯 繫 及 調 整 3.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4. 相 關 承 攬 事 業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5.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必 要 事 項 二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規 定,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規 模 特 性,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那 些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規 模 特 性,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下 列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 一 )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 二 )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 三 )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通 識 ( 四 )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之 採 樣 策 略 規 劃 與 測 定 ( 五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或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事 項 ( 六 )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與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 七 )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標 準 之 訂 定 - 98 -
( 八 )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及 現 場 巡 視 ( 九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十 )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管 理 ( 十 一 )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管 理 及 健 康 促 進 事 項 ( 十 二 )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之 蒐 集 分 享 與 運 用 ( 十 三 )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十 四 ) 職 業 災 害 虛 驚 事 故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 十 五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記 錄 與 績 效 評 估 措 施 ( 十 六 )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 第 12-1 條 ) 三 ( 一 ) 試 列 舉 5 種 應 考 慮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之 場 合 ( 二 )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時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平 常 檢 點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檢 查 那 些 項 目? ( 一 ) 下 列 作 業 場 所 應 使 勞 工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1. 臨 時 性 作 業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或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者, 因 為 在 這 些 型 態 的 作 業 中, 若 欲 採 用 通 風 等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並 不 經 濟 2. 進 行 作 業 場 所 清 掃 或 通 風 裝 置 的 維 護 保 養 修 護 工 作 3. 坑 道 儲 槽 管 道 船 艙 等 內 部, 以 及 其 它 侷 限 空 間 4.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逃 生 或 搶 救 人 命 5. 採 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仍 無 法 將 空 氣 中 污 染 物 濃 度 降 低 至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以 下 6. 製 程 本 身 無 法 採 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 二 )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確 認 環 境 中 氧 氣 濃 度 在 18% 以 上 2. 裝 置 適 合 對 象 氣 體 的 吸 收 罐 此 外, 應 有 備 用 罐, 一 旦 遇 吸 收 罐 失 效 時 可 迅 即 更 換 3. 不 可 在 超 過 使 用 範 圍 濃 度 的 場 所 使 用 4. 如 毒 性 氣 體 的 種 類 濃 度 或 吸 收 罐 的 有 效 期 間 不 明 時, 或 有 缺 氧 之 虞 時, 應 改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自 救 呼 吸 器 5. 著 用 時 應 確 實 保 持 充 分 氣 密 6. 切 勿 忘 記 拔 除 吸 收 罐 的 底 栓 7. 不 要 使 吸 收 罐 掉 落 或 加 以 衝 擊 平 時 檢 點 時 應 檢 查 項 目 : 1. 確 認 面 體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裂 損 或 污 穢 2. 確 認 頭 帶 是 否 仍 有 彈 性, 長 度 是 否 適 當 3. 確 認 吸 收 罐 是 否 適 合 作 業 場 所 存 的 氣 態 污 染 物 是 否 有 效 4. 檢 查 排 氣 閥 的 動 作 是 否 正 常, 有 無 脫 落 鬆 懈 破 損 等 情 形 5. 檢 查 連 結 管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破 損 或 阻 塞 - 99 -
四 依 法 令 規 定, 雇 主 對 ( 一 ) 一 般 辦 公 場 所 及 ( 二 ) 精 密 作 業 場 所, 採 光 照 明 之 管 理 方 式 有 何 異 同 點 ( 一 ) 異 點 : 採 光 照 明 量 及 照 明 方 式 不 同 ( 二 ) 同 點 : 質 的 要 求 1. 光 源 彩 色 以 接 近 自 然 陽 光 色 為 優 2. 視 野 內 要 避 免 有 刺 眼 之 光 點 或 光 源 3. 視 野 內 之 照 度 分 布 要 適 當, 需 局 部 採 光 之 工 作, 可 增 加 局 部 輔 助 照 明, 但 明 暗 差 異 不 宜 過 大 4. 工 作 面 上 應 有 適 當 陰 影, 較 有 立 體 感, 可 增 進 操 作 之 正 確 性, 但 陰 影 過 強 則 易 使 視 覺 疲 勞 五 已 知 丙 酮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750ppm, 分 子 量 為 58, 某 勞 工 丙 酮 暴 露 九 小 時 全 程 連 續 多 樣 本 採 樣 之 採 樣 條 件 及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試 問 : ( 一 ) 該 勞 工 暴 露 於 丙 酮 全 程 工 作 日 之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多 少 mg/m 3? 多 少 ppm? ( 二 ) 該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 100 -
C1= 丙 酮 質 量 (mg)/ 採 樣 體 積 =14.3 10 6 /(60 130) =1833.3mg/m 3 C2= 丙 酮 質 量 (mg)/ 採 樣 體 積 =12.7 10 6 /(70 110) =1649.4mg/m 3 C3= 丙 酮 質 量 (mg)/ 採 樣 體 積 =15.5 10 6 /(70 110) =2013mg/m 3 C4= 丙 酮 質 量 (mg)/ 採 樣 體 積 =11.3 10 6 /(60 190) =991.2mg/m 3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TWA)=(1833.3 130+1649.4 110+2013 110+991.2 190)/ (130+110+110+190)=1536.2mg/m 3 1536.2 24.45/58=647.6ppm 647.6 9/8=728.6<750ppm 丙 酮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小 於 丙 酮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丙 酮 之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750 1.25=937.5p pm 937.5 58/24.45=2223.9mg/m 3 C1 C2 C3 C4 皆 小 於 丙 酮 之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故 勞 工 之 暴 露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 101 -
98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勞 工 疑 似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時 ( 一 ) 申 請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之 流 程 為 何? ( 二 ) 一 旦 被 認 定 ( 或 鑑 定 ) 為 職 業 疾 病 後,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的 規 定 為 何? ( 一 ) 職 業 病 之 鑑 定 流 程 為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二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雇 主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但 如 同 一 事 故,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由 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雇 主 得 予 以 抵 充 之 : 1. 勞 工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時, 雇 主 應 補 償 其 必 需 之 醫 療 費 用 職 業 病 之 種 類 及 其 醫 療 範 圍,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2. 勞 工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雇 主 應 按 其 原 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但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二 年 仍 未 能 痊 癒,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為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且 不 合 第 3 款 之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者, 雇 主 得 一 次 給 付 四 十 個 月 之 平 均 工 資 後, 免 除 此 項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3. 勞 工 經 治 療 終 止 後,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者, 雇 主 應 按 其 平 均 工 資 及 其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予 殘 廢 補 償 殘 廢 補 償 標 準,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4.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雇 主 除 給 與 五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外, 並 應 一 次 給 與 其 遺 屬 四 十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死 亡 補 償 二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規 定 : ( 一 )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容 器 屬 那 些 情 形 者, 得 免 標 示? ( 二 ) 試 舉 五 項 具 有 危 害 圖 式 為 驚 嘆 號 ( 設 外 框 為 紅 色 ) 之 危 害 分 類 - 102 -
( 一 )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容 器 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標 示 : 1. 外 部 容 器 已 標 示, 僅 供 內 襯 且 不 再 取 出 之 內 部 容 器 2. 內 部 容 器 已 標 示, 由 外 部 可 見 到 標 示 之 外 部 容 器 3. 勞 工 使 用 之 可 攜 帶 容 器, 其 危 害 質 取 自 有 標 示 之 容 器, 且 僅 供 裝 入 之 勞 工 當 班 立 即 使 用 4. 危 害 物 質 取 自 有 標 示 之 容 器, 並 供 實 驗 室 自 行 作 實 驗 研 究 之 用 ( 二 ) 有 驚 嘆 號 的 危 害 分 類 如 下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4 級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2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A 級 皮 膚 過 敏 物 質 第 1 級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單 一 暴 露 第 3 級 三 工 作 時 疲 勞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效 率 工 作 情 緒, 導 致 不 安 全 行 為, 甚 至 引 起 意 外 災 害 的 發 生 試 問 : ( 一 ) 影 響 勞 動 疲 勞 之 主 要 因 素 有 那 些? ( 二 ) 疲 勞 測 定 的 方 法 有 那 些? ( 一 ) 影 響 勞 動 疲 勞 之 主 要 因 素 有 1. 工 作 內 容 : 太 難 或 太 單 調 太 重 或 太 輕 2. 作 業 環 境 : 照 明 噪 音 空 氣 品 質 高 溫 或 寒 冷 有 害 物 質 作 業 空 閒 活 動 區 域 作 業 台 座 椅 作 業 工 具 3. 上 班 制 度 : 約 束 時 間 休 閒 時 間 輪 班 時 閒 4. 其 他 因 素 為 工 作 者 本 身 條 件 包 括 :(1) 適 應 能 力 與 熟 練 度 ;(2) 生 活 條 件 : 指 通 勤 居 住 家 庭 生 活 經 濟 狀 況 睡 眠 休 閒 方 式 兼 職 等 ;(3) 人 際 關 係 ( 二 ) 目 前 被 應 用 於 勞 動 疲 勞 調 查 的 測 定 方 法 有 下 列 五 種 1. 自 覺 症 狀 調 查 法 : 日 本 產 業 衛 生 學 會 根 據 勞 力 工 作 型 精 神 工 作 型 以 及 一 般 工 作 型 ( 如 事 務 工 作 者 ) 三 種 典 型 的 工 作 類 別, 設 計 一 份 自 覺 疲 勞 問 卷 調 查 表, 共 有 三 十 項 疲 勞 症 狀 2. 生 理 測 定 法 : 經 常 被 用 來 測 定 疲 勞 變 化 之 生 理 測 定 項 目 有 : 心 臟 血 管 機 能 呼 吸 機 能 肌 肉 機 能 及 眼 球 運 動 測 定 3. 生 理 心 理 機 能 測 定 法 : 這 是 對 應 於 作 業 負 荷 之 質 與 量 所 形 成 之 疲 勞 狀 態 來 掌 握 其 生 理 心 理 機 能 之 低 下 或 工 作 成 果 之 質 量 變 化 4. 生 化 學 檢 查 : 一 直 被 利 用 於 疲 勞 調 查,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有 人 體 的 血 液 尿 液 唾 液 和 汗 液, 進 行 成 分 分 析 5. 動 作 時 間 研 究 : 這 是 藉 著 長 時 間 持 續 而 客 觀 地 記 述 作 業 者 的 行 動 動 作 及 產 出, 作 為 疲 勞 判 定 的 資 料 - 103 -
四 ( 一 ) 解 釋 名 詞 : 1. 衝 擊 性 噪 音 (impact noise);2. 潛 涵 症 ;3. 白 指 症 ( 二 ) 試 簡 述 20~380nm 紫 外 線 對 人 體 的 危 害 ( 一 )1. 若 有 一 聲 音 從 發 出 到 最 大 振 幅 的 時 間 不 大 於 35 毫 秒, 此 聲 音 稱 為 衝 擊 性 噪 音, 如 營 建 工 地 的 打 樁 聲 2. 人 類 暴 露 於 異 常 高 壓 之 環 境 如 潛 水 作 業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環 境 會 使 體 內 之 血 液 溶 氮 量 增 加, 產 生 麻 醉 作 用 稱 之 為 氮 醉 症 或 稱 潛 涵 症 3. 手 部 在 寒 冷 的 環 境, 長 時 間 使 用 手 部 震 動 的 工 具, 由 於 手 指 與 手 掌 的 血 管 平 滑 肌 受 到 挾 縮, 因 而 阻 礙 血 液 流 動, 使 手 指 與 手 掌 所 到 達 的 血 流 量 減 少, 手 指 及 手 部 會 變 白 且 發 麻, 此 症 狀 即 為 白 指 症 ( 二 )20~380nm 紫 外 線 對 人 體 的 影 響, 依 波 長 的 大 小 影 響 不 同, 分 述 如 下 : 1.UV-A 波 長 ( 介 於 380nm 至 315nm) 可 以 造 成 皮 膚 紅 疹 和 色 素 沉 著, 它 會 滲 入 真 皮 層, 使 皮 膚 出 現 皺 紋 及 鬆 弛, 如 果 經 常 暴 露 者, 可 能 使 指 質 和 膠 原 質 因 氧 化 耗 失, 而 皮 膚 失 去 彈 性 及 變 得 衰 老 ; 對 於 眼 睛 暴 露 在 UV-A 紫 外 線 下, 可 能 發 生 角 膜 炎 或 光 化 學 性 白 內 障, 或 使 眼 睛 引 起 炫 光 效 應 2.UV-B 波 長 ( 介 於 315nm 至 280nm 之 間 ) 的 紫 外 線 對 眼 睛 及 皮 膚 的 危 害 性 則 較 為 嚴 重, 會 造 成 皮 膚 出 現 紅 疹, 長 期 暴 露 下, 可 能 會 使 皮 膚 出 現 惡 性 黑 色 素 瘤 或 非 黑 色 素 瘤 的 皮 膚 癌, 也 會 加 速 皮 膚 老 化, 對 眼 睛 可 能 造 成 光 化 性 角 膜 炎 3.UV-C 波 長 ( 介 於 280nm 至 20nm 之 間 ) 的 紫 外 線, 在 大 氣 中 非 常 容 易 被 空 氣 分 子 吸 收 ( 尤 其 是 波 長 小 於 180nm 者 ), 只 有 存 在 真 空 環 境 裡, 對 人 體 無 危 害 五 勞 工 在 鋼 鑄 工 廠 從 事 澆 鑄 的 工 作, 需 要 進 行 熱 暴 露 的 評 估, 請 回 答 下 列 相 關 問 題 ( 一 ) 若 要 計 算 該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暴 露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WBGT), 需 要 測 量 環 境 的 那 些 變 項? ( 二 ) 各 變 項 的 測 量, 分 別 需 要 使 用 那 些 量 測 設 備? ( 三 ) 如 一 勞 工 之 熱 暴 露 不 均 勻 時, 如 何 獲 得 該 勞 工 代 表 性 之 WBGT? ( 四 ) 若 工 作 者 每 小 時 內 花 45 分 鐘 的 時 間 進 行 澆 鑄 工 作,15 分 鐘 的 時 間 在 休 息 室 休 息 ; 工 作 現 場 的 綜 合 溫 度 勢 指 數 為 31 ; 又 從 事 澆 鑄 工 作 的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為 360 仟 卡 / 小 時 ; 休 息 時 之 體 能 消 耗 為 120 仟 卡 / 小 時, 請 分 別 請 計 算 該 勞 工 熱 暴 露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及 其 代 表 性 的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 一 ) 計 算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需 要 測 量 的 環 境 變 項 有 乾 球 溫 度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及 黑 球 溫 度 - 104 -
1. 乾 球 溫 度 : 使 用 精 密 或 校 準 過 之 溫 度 計, 其 準 確 度 ±0.5, 可 測 定 範 圍 在 - 5 至 50 者, 量 測 時 應 遮 蔽 太 陽 光 或 其 他 輻 射 源 之 輻 射 熱, 以 避 免 影 響 測 定 結 果, 但 不 得 影 響 自 然 空 氣 之 流 動, 需 經 5-15 分 鐘 讀 數 始 穩 定 2. 濕 球 溫 度 : 溫 度 計 與 乾 球 溫 度 相 同, 用 濕 潤 脫 脂 紗 布 包 裹 溫 度 計, 量 測 時 先 以 蒸 餾 水 濕 潤, 濕 潤 半 小 時 後 才 可 開 始 測 定 讀 數 測 定 時 應 避 免 輻 射 之 影 響, 可 於 距 離 10-15cm 處 置 硬 紙 板 隔 離 輻 射 3. 黑 球 溫 度 : 精 密 溫 度 計 使 用 -5 至 100, 準 確 度 ±0.5 者, 精 密 溫 度 計 底 部 插 入 至 銅 球 中 心, 以 量 測 吸 收 輻 射 熱 後 球 內 空 氣 的 溫 度, 一 般 需 經 15-25 分 鐘 後 之 測 值 才 具 有 代 表 性 ( 二 ) 若 勞 工 之 熱 暴 露 不 均 勻 時, 則 應 架 設 三 套 儀 器 分 別 量 測 頭 腹 部 腳 踝 的 乾 球 溫 度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及 黑 球 溫 度, 據 以 估 算 三 處 的 WBGT, 再 以 1:2:1 的 比 例 計 算 代 表 性 之 WBGT, 亦 即 WBGT t 1+WBGT t 2 360 45+120 15 ( 三 ) WBGT TWA = = =30 t +t 45+ 15 1 2 M t + M t 360 45+120 15 M TWA (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 1 1 2 2 = =300Kcal/nr t + t 45+ 15 1 2 故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30 ; 時 量 平 均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300Kcal/hr - 105 -
98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1 條 所 稱 之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係 指 哪 些 作 業? ( 二 ) 承 上 題, 請 選 擇 三 種 作 業 分 別 說 明 :(1) 此 等 作 業 對 勞 工 可 能 造 成 之 危 害 ;(2) 法 令 對 其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標 準 ( 一 )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1 條 所 稱 之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係 指 高 溫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高 架 作 業 精 密 作 業 重 體 力 勞 動 或 其 他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 二 )1.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對 勞 工 可 能 造 成 之 危 害 如 下 述 : (1) 高 溫 作 業 : 熱 中 暑 熱 衰 竭 熱 暈 厥 熱 痙 攣 等 熱 誘 發 之 疾 病 (2)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 減 壓 症 ( 潛 涵 症 ) 潛 水 夫 症 (3) 高 架 作 業 : 昏 眩 導 致 墜 落 危 害 (4) 精 密 作 業 : 視 覺 疲 勞 導 致 眼 睛 酸 乾 澀 視 力 模 糊 斜 視 及 近 視 等 現 象 (5)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 肌 肉 疲 勞 虛 脫 2. 法 令 對 其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標 準 如 下 述 : (1) 高 溫 度 作 業 : 在 高 溫 場 所 工 作 之 勞 工, 雇 主 不 得 使 其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六 小 時 ; 依 照 高 溫 作 業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標 準 第 5 條 規 定, 分 配 作 業 及 休 息 時 間 (2)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 依 照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分 配 自 開 始 加 壓 至 開 始 減 壓 之 高 壓 下 時 間 (3) 高 架 作 業 : 依 照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4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時, 應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每 連 續 作 業 二 小 時, 應 給 予 作 業 勞 工 下 列 休 息 時 間 : A.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五 公 尺 者, 至 少 有 二 十 分 鐘 休 息 B. 高 度 在 五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二 十 公 尺 者, 至 少 有 二 十 五 分 鐘 休 息 C. 高 度 在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者, 至 少 有 三 十 五 分 鐘 休 息 (4) 精 密 作 業 : 依 照 精 密 作 業 勞 工 視 機 能 保 護 設 施 標 準 第 9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應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於 連 續 作 業 二 小 時, 給 予 作 業 勞 工 至 少 十 五 分 鐘 之 休 息 (5)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 依 照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3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時, 應 考 慮 勞 工 之 體 能 負 荷 情 形,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給 予 充 分 休 息, 休 息 時 間 每 小 時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分 鐘 (6) 其 他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 應 規 定 減 少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並 在 工 作 時 間 中 予 以 適 當 之 休 息 - 106 -
二 ( 一 ) 雇 主 對 易 因 腐 蝕 產 生 洩 漏 之 丁 類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應 採 取 之 控 制 措 施 為 何? ( 二 ) 影 響 化 學 物 質 毒 性 大 小 之 因 素 有 哪 些? ( 一 ) 設 備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 1. 明 顯 標 示 原 料 材 料 之 種 類 與 輸 送 對 象 設 備 2. 設 置 溫 度 計 流 量 計 壓 力 計 及 液 面 計 等 計 測 裝 置 3. 設 置 溫 度 壓 力 流 量 等 發 生 異 常 之 自 動 警 報 裝 置 4. 設 置 緊 急 遮 斷 原 料 材 料 供 輸 之 裝 置 5. 設 置 供 輸 惰 性 氣 體 冷 卻 用 水 等 緊 急 應 變 之 裝 置 6. 設 置 可 迅 速 使 用 之 備 用 動 力 源 7. 明 顯 標 示 閥 旋 塞 開 關 之 開 閉 方 向 8. 將 設 備 之 閥 旋 塞 設 計 為 二 重 關 閉 構 造 9. 設 備 應 以 不 易 腐 蝕 之 材 料 構 築 10. 對 散 布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氣 體 蒸 氣 或 粉 塵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應 於 發 生 源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或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作 業 管 理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 1. 每 一 班 次 應 有 現 場 主 管 擔 任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管 理 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2. 應 訂 定 工 作 守 則, 並 使 勞 工 依 工 作 守 則 作 業 3. 禁 止 勞 工 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吸 菸 飲 食 4. 應 將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特 性 及 處 置 應 注 意 事 項, 揭 示 於 作 業 場 所 明 顯 易 見 處 5. 對 作 業 場 所 之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應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 ; 發 現 異 常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6.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應 依 規 定 填 寫 紀 錄, 並 保 存 三 年 7.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應 每 六 個 月 測 定 空 氣 中 物 質 濃 度 一 次 以 上, 且 依 規 定 填 寫 紀 錄, 保 存 三 年 8. 受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污 染 之 破 布 紙 屑 等, 應 收 存 於 不 浸 透 性 容 器 內, 並 加 蓋 與 加 栓 9. 禁 止 非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10. 對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設 備 附 屬 設 備, 應 每 二 年 定 期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 並 依 規 定 填 寫 紀 錄, 保 存 三 年 ; 發 現 異 常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11. 作 業 場 所 應 設 置 緊 急 沖 淋 設 備 12. 應 設 搶 救 組 織, 訓 練 勞 工, 使 具 有 急 救 避 難 知 識 ( 二 ) 影 響 化 學 物 質 毒 性 大 小 之 因 素 如 下 : 1. 暴 露 劑 量 : 暴 露 濃 度 暴 露 時 間 暴 露 頻 率 ( 單 一 或 連 續 ) 有 無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 107 -
2. 暴 露 途 徑 : 吸 入 (Inhalation) 食 入 (Ingestion) 皮 膚 吸 收 (DermalAbsorption) 注 射 (Injection) 3. 毒 物 本 身 的 因 素 : 化 合 物 之 構 造 本 身 的 毒 性 ; 物 理 性 質 : 粒 徑 大 小 溶 解 性 荷 電 性 ; 化 學 性 質 : 如 存 在 的 形 式 ( 有 / 無 機 鉛 有 / 無 機 砷 ) 4. 暴 露 者 的 內 在 因 素 : 物 種 差 異 代 謝 毒 物 之 能 力 遺 傳 因 素 飲 食 營 養 狀 況 ; 如 酒 精 飲 料 會 加 大 四 氯 化 碳 的 毒 性 性 別 與 荷 爾 蒙 差 異 年 齡 疾 病 存 在 : 肝 功 能 不 好 的 人 影 響 代 謝 腎 有 問 題 影 響 排 泄 呼 吸 道 疾 病 者 對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感 受 性 大 5. 暴 露 者 的 外 在 因 素 : 環 境 因 子 溫 度 濕 度 大 氣 壓 力 噪 音 6. 化 學 物 之 交 互 作 用 : 吸 煙 + 石 棉 的 相 乘 效 應 7. 滯 留 及 排 泄 : 無 機 鉛 累 積 在 骨 骼 鹵 化 烴 類 陳 積 在 脂 肪 三 ( 一 ) 試 述 電 鍍 廠 之 鍍 鉻 場 所, 空 氣 中 鉻 酸 ( 粒 狀 物 ) 的 濃 度 要 進 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時, 必 要 之 採 樣 設 備 及 採 樣 方 法 ( 二 ) 試 述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甲 苯 暴 露 之 測 定 方 法 與 程 序 及 如 何 評 定 測 定 結 果? ( 一 ) 鉻 酸 ( 粒 狀 物 ) 的 濃 度 進 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時, 必 要 之 採 樣 設 備 如 下 列 : 1. 採 樣 泵 浦 (SamplingPump): 用 以 提 供 動 力 以 吸 入 大 氣 中 的 粒 狀 污 染 物 2. 採 樣 介 質 : 濾 紙 ( 孔 徑 為 5μm, 直 徑 37mm 聚 氯 乙 烯 (PVC) 濾 紙 ), 用 以 捕 集 粒 狀 污 染 物 3. 濾 紙 匣 (FilterCassette): 用 以 承 裝 濾 紙, 並 在 保 持 氣 密 的 情 況 下 使 被 捕 集 的 粒 子 能 均 勻 地 進 入 採 樣 口 並 被 捕 集 在 濾 紙 上 4. 採 樣 連 接 導 管 (Tube): 用 以 連 接 採 樣 頭 及 採 樣 泵 浦 鉻 酸 ( 粒 狀 物 ) 的 濃 度 進 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採 樣 方 法 如 下 列 : 1. 準 備 濾 紙 匣 : 將 PVC 濾 紙 裝 入 濾 紙 匣 中, 濾 紙 匣 可 在 採 樣 時 夾 緊 濾 紙 2. 裝 設 採 樣 器 組 合 : 以 連 接 導 管 將 採 樣 泵 浦 與 濾 紙 匣 連 結 3. 校 正 採 樣 泵 浦 的 流 速 : 校 正 時, 採 樣 泵 浦 連 結 濾 紙 匣 一 同 校 正 採 樣 泵 的 流 速 調 於 1~4L/min 採 樣 量 : 最 小 :8L 最 大 :400L 4. 正 式 採 樣 : 將 濾 紙 匣 固 定 座 夾 在 工 作 者 的 呼 吸 區 域 內, 濾 紙 匣 的 入 口 應 朝 下, 將 採 樣 幫 浦 夾 在 工 作 者 的 皮 帶 上 登 錄 採 樣 泵 浦 啟 動 時 間 及 任 何 有 關 的 採 樣 資 料 5. 採 樣 後 : 採 樣 結 束 時, 關 掉 泵 浦 並 記 錄 結 束 時 間, 取 出 濾 紙 匣, 使 用 匣 塞 蓋 住 濾 紙 匣 上 下 的 入 口 與 出 口 確 實 包 妥 樣 品 空 白 樣 本 匣 及 所 有 相 關 的 資 料, 送 往 實 驗 室 作 分 析 - 108 -
接 上 原 有 代 表 性 採 樣 濾 紙 匣 再 次 檢 查 採 樣 過 濾 器 流 量, 以 確 認 流 量 變 更 未 超 過 5% 取 同 一 批 號 之 濾 紙 匣 ( 除 了 不 抽 取 空 氣 外 ), 處 理 方 式 與 現 場 採 樣 匣 相 同, 當 成 空 白 樣 本 匣 附 在 其 中 ( 二 )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甲 苯 暴 露 之 測 定 方 法 與 程 序 如 下 列 : 採 樣 測 定 方 法 : 固 體 捕 集 法 活 性 碳 管 (100mg/50mg) 測 定 程 序 : 1. 準 備 活 性 碳 管 : 使 用 切 割 器 切 斷 吸 附 管 的 兩 尖 端, 開 口 大 小 至 少 為 內 徑 的 二 分 之 一 此 管 將 用 來 校 正 設 定 流 量 而 非 進 行 採 樣 2. 裝 設 活 性 碳 管 : 以 連 接 導 管 將 活 性 碳 管 與 個 人 採 樣 泵 連 結 3. 流 量 校 正 設 定 : 參 閱 採 樣 泵 浦 及 流 量 計 的 操 作 說 明 來 校 正 與 設 定 流 量, 採 樣 泵 浦 的 流 速 調 於 0.2L/min 採 樣 量 : 最 小 :2L 最 大 :8L 校 正 並 確 認 流 量 後, 取 下 用 來 校 正 流 量 的 吸 附 管 4. 現 場 採 樣 : 取 一 支 新 吸 附 管, 切 斷 兩 端, 如 同 設 定 流 量 時 處 理 活 性 碳 管 時 一 樣 將 活 性 碳 管 依 玻 璃 管 上 箭 頭 方 向 插 入 低 流 量 控 制 器 或 活 性 碳 管 座 的 橡 皮 套 筒 中 然 後, 將 保 護 套 套 在 活 性 碳 管 之 外 將 夾 子 夾 在 工 作 者 的 領 子 上, 並 將 幫 浦 夾 在 工 作 者 的 皮 帶 以 正 確 的 流 量, 開 始 採 樣 採 樣 期 間, 活 性 碳 管 應 保 持 垂 直 啟 動 採 樣 泵 浦, 並 登 錄 啟 動 時 間 與 其 它 任 何 相 關 的 資 料 5. 採 樣 後 : 採 樣 期 間 結 束 時, 關 掉 泵 浦, 並 登 錄 結 束 時 間 取 下 活 性 碳 管, 用 蓋 子 密 封 管 子 兩 端, 並 登 錄 有 關 的 採 樣 資 料 抽 檢 採 樣 後 的 活 性 碳 管, 檢 查 流 量 並 確 認 流 量 變 更 未 超 過 5% 取 同 一 批 號 之 採 樣 管, 切 斷, 密 封 ( 除 了 不 抽 取 空 氣 外 ), 處 理 方 式 與 現 場 採 樣 管 相 同, 當 成 現 場 採 樣 空 白 樣 品 甲 苯 暴 露 測 定 結 果 之 評 定 如 下 :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甲 苯 濃 度 之 測 定 結 果 評 定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全 程 工 作 日 之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2. 任 何 一 次 連 續 十 五 分 鐘 內 之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3. 任 何 時 間 均 不 得 超 過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四 請 由 人 因 工 程 的 角 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試 列 舉 導 致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 或 項 目 ) 並 扼 要 說 明 之 ( 二 ) 適 合 作 業 人 員 以 站 姿 坐 姿 及 半 坐 站 姿 方 式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 一 )1. 過 度 用 力 : 過 度 用 力 是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創 傷 的 主 因 之 一, 尤 其 是 長 時 間 靜 態 施 力, 靜 態 施 力 指 的 是 施 力 時 肌 肉 維 持 固 定 長 度, 通 常 是 因 為 身 體 保 持 固 定 姿 勢, 使 肌 肉 無 法 伸 張, 靜 態 用 力 較 易 造 成 肌 肉 疲 勞 - 109 -
2. 姿 勢 不 當 : 作 業 時 若 工 具 設 計 造 成 手 無 法 以 較 佳 姿 勢 用 力, 為 達 成 目 的, 則 無 形 中 肌 肉 必 須 付 出 較 大 力 量 以 彌 補 不 當 姿 勢 而 損 失 的 力 量 3. 反 覆 重 複 : 不 斷 反 覆 利 用 身 體 相 同 部 位 操 作, 適 度 時 成 為 對 肌 肉 的 訓 練, 超 過 時 則 變 成 受 傷 的 原 因, 反 覆 的 頻 率 過 高 使 肌 肉 用 力 後 之 疲 勞 無 法 立 即 恢 復, 經 久 累 積 後 引 起 傷 害 4. 三 者 合 併 同 時 發 生 : 上 述 三 個 原 因 若 單 獨 存 在 時 其 影 響 並 不 大, 不 幸 的 是 絕 大 多 數 作 業 中 此 三 者 皆 合 併 發 生, 加 重 了 個 別 因 素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 二 ) 適 合 作 業 人 員 以 站 姿 坐 姿 及 半 坐 站 姿 方 式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如 下 : 1. 站 姿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 (1) 處 理 物 品 重 量 大 於 4.5kg (2) 工 作 檯 下 沒 有 大 腿 放 置 空 位 (3) 經 常 需 要 舉 起 雙 手 伸 長 手 臂 在 高 處 取 物 (4) 作 業 必 須 經 常 起 身 走 動 (5) 作 業 必 須 以 雙 手 向 下 施 加 壓 力 2. 坐 姿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 (1) 所 有 零 件 工 件 工 具 能 就 近 拾 取 操 作 (2) 作 業 時 雙 手 抬 起 不 超 過 桌 面 15cm (3) 作 業 時 雙 手 施 力 不 大 (4) 處 理 物 品 重 量 小 於 4.5kg (5) 作 業 以 細 組 裝 或 書 寫 為 主 3. 半 坐 站 姿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 (1) 雙 手 經 常 伸 出 取 物 向 前 超 過 41cm 雙 手 經 常 抬 起 超 過 桌 面 15cm 以 上, 然 而 不 需 伸 手 取 物 時, 基 本 作 業 可 以 坐 著 操 作 (2) 多 種 作 業 交 替, 有 些 適 合 站 姿, 有 些 適 合 坐 姿 五 有 一 穩 定 性 噪 音 源 為 點 音 源, 其 發 出 之 功 率 為 0.1watt, 設 該 場 所 為 半 自 由 音 場, 基 準 音 功 率 為 10-12 瓦 (watt), 試 問 : ( 一 ) 該 音 源 之 音 功 率 級 (sound powe r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 ( 二 ) 若 在 距 離 音 源 4 公 尺 勞 工 作 業 位 置 測 定 時, 理 論 上 音 壓 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log2=0.3) ( 三 ) 若 該 勞 工 每 日 在 該 測 定 位 置 作 業 八 小 時, 其 暴 露 劑 量 為 多 少? ( 四 ) 若 該 勞 工 每 日 在 該 測 定 位 置 作 業 八 小 時, 其 法 令 規 定 應 採 取 哪 些 管 理 措 施? - 110 -
( 一 )Lw=10logW/Wo=10log0.1/10-12 =10log10 11 =10 11log10=110(dB) ( 二 ) 於 半 自 由 音 場 中 :Li=Lw-20log r-8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Li=Lp Lp=Lw-20log r-8=110-20log4-8 =110-20 0.6-8=90(dB) ( 三 ) Dose= 暴 露 劑 量 T= 容 許 暴 露 時 間 t= 實 際 暴 露 時 間 T=8/2 [(L-90/5)] =8/2 [(90-90/5)] =8/2 (0/5) =8/2 0 =8/1=8 Dose=(t/T) 100%=8/8=100% ( 四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 勞 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或 暴 露 劑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時, 雇 主 應 使 勞 工 戴 用 有 效 之 耳 塞 耳 罩 等 防 音 防 護 具 並 提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 勞 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為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每 年 應 作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 111 -
98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包 括 那 些 情 形?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 本 法 第 十 條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係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自 設 備 洩 漏 大 量 危 險 物 或 有 害 物,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或 中 毒 等 危 險 之 虞 時 ( 二 ) 從 事 河 川 工 程 河 堤 海 堤 或 圍 堰 等 作 業, 因 強 風 大 雨 或 地 震,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 三 ) 從 事 隧 道 等 營 建 工 程 或 沉 箱 沉 筒 井 筒 等 之 開 挖 作 業, 因 落 磐 出 水 崩 塌 或 流 砂 侵 入 等,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 四 ) 於 作 業 場 所 有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蒸 氣 或 可 燃 性 氣 體 滯 留, 達 爆 炸 下 限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危 險 之 虞 時 ( 五 ) 於 儲 槽 等 內 部 或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作 業 場 所 內 部 受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污 染,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危 險 之 虞 時 ( 六 )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缺 氧 危 險 之 虞 時 ( 七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之 情 形 二 近 年 來, 國 人 對 休 閒 旅 遊 日 益 重 視, 冬 天 時 喜 歡 至 有 溫 泉 地 區 泡 溫 泉, 雇 主 在 僱 用 勞 工 清 理 溫 泉 水 槽 時, 曾 發 生 多 起 因 硫 化 氫 中 毒 而 造 成 死 傷 案 例 若 清 理 溫 泉 水 槽 屬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何 謂 局 限 空 間? ( 二 ) 勞 工 於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前, 應 先 確 認 該 局 限 空 間 可 能 引 起 之 危 害, 請 列 舉 5 種 ( 三 ) 勞 工 於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之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為 何? ( 一 ) 局 限 空 間 : 依 據 NIOSH 的 定 義, 局 限 空 間 係 指 一 空 間, 其 設 計 上 進 出 口 有 限, 自 然 通 風 不 良, 在 空 氣 中 可 能 產 生 或 含 有 危 險 物 質, 作 業 人 員 不 宜 連 續 停 留 的 地 方 例 如 : 儲 槽 排 水 溝 地 下 公 共 設 施 瓦 斯 之 管 道 ( 二 )1. 缺 氧 : (1) 耗 氧 情 況 : 如 焊 接, 發 酵 等 而 引 起 (2) 氧 被 取 代 : 如 惰 性 氣 體 或 甲 烷 等 存 在 而 引 起 2. 有 害 物 中 毒 : 局 限 空 間 的 有 害 物 質 來 自 : (1) 製 造 過 程 : 如 製 造 聚 氯 乙 烯 需 使 用 HCL 及 致 癌 的 氯 乙 烯 單 體 (2) 殘 存 的 物 質 : 如 分 解 的 有 機 物 釋 放 出 H2S 等 - 112 -
3. 爆 炸 : (1) 可 燃 性 的 氣 體 或 蒸 氣 逗 留 在 密 閉 空 間 之 內, 遇 發 火 源 而 燃 燒 爆 炸 (2) 富 氧 環 境 存 在 : 氧 含 量 超 過 25% 以 上 (3) 作 業 中 釋 出 易 燃 易 爆 物 質, 且 遇 到 發 火 源 (4) 可 燃 性 粉 塵 爆 炸 鎂 粉 煤 粉 穀 物 粉 塵 等 4. 感 電 5. 墜 落 或 滑 落 ( 三 )1. 局 限 空 間 內 危 害 之 確 認 2. 通 風 換 氣 實 施 方 式 3. 局 限 空 間 內 氧 氣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濃 度 之 測 定 4. 電 能 高 溫 低 溫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隔 離 措 施 及 缺 氧 中 毒 感 電 塌 陷 被 夾 被 捲 等 危 害 防 止 措 施 5. 作 業 方 法 及 安 全 管 制 作 法 6. 進 入 作 業 許 可 程 序 7. 提 供 之 防 護 設 備 之 檢 點 及 維 護 方 法 8. 作 業 控 制 設 施 及 作 業 安 全 檢 點 方 法 9.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措 施 三 某 產 品 之 標 示 如 下, 請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規 定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為 何 祇 有 一 個 警 示 語 危 險? ( 二 ) 標 示 中 提 供 十 項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但 為 何 僅 祇 有 三 個 圖 示? ( 三 )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有 說 明 苯 為 對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為 何 標 示 沒 有 對 應 之 圖 示? ( 四 ) 本 標 示 尚 欠 缺 那 些 重 要 訊 息? ( 五 ) 若 此 產 品 含 有 成 份 少 於 1% 之 其 他 危 害 成 分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 113 -
( 一 ) 警 示 語 係 指 標 示 上 用 來 表 明 危 害 的 相 對 嚴 重 程 度 的 標 示 語,GHS 使 用 之 警 示 語 為 危 險 與 警 告, 危 險 使 用 於 較 為 嚴 重 之 危 害 級 別 ( 即 主 要 用 於 第 1 和 第 2 級 ), 而 警 告 使 用 於 較 輕 之 危 害 級 別 ; 因 苯 為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屬 危 害 級 別 之 第 二 級, 故 警 示 語 為 危 險 ( 二 ) 上 述 十 項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分 別 歸 屬 於 三 種 危 害 圖 示, 故 祇 有 三 個 圖 示 ( 三 ) 因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得 知 苯 為 對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惟 此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不 需 標 示 對 應 之 圖 示 ( 四 ) 本 標 示 尚 欠 缺 名 稱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加 註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五 )1. 蒐 集 混 合 物 相 關 資 訊, 確 立 混 合 物 之 危 害 分 類 2. 確 認 對 混 合 物 危 害 有 貢 獻 之 危 害 成 分 3. 依 照 法 規 找 出 對 應 之 標 示 要 項, 包 括 危 害 圖 示 警 示 語 及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4. 依 照 混 合 物 特 性 選 擇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四 請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問 題 : ( 一 ) 可 導 致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微 生 物 有 那 些? 而 H1N1 是 屬 於 那 一 種 生 物 性 危 害? ( 二 ) 生 物 性 危 害 對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的 主 要 危 害 可 分 為 那 三 類? 請 分 別 說 明 之 ( 三 ) 那 些 行 業 之 勞 工 較 可 能 暴 露 生 物 性 危 害? ( 一 ) 可 導 致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微 生 物 如 下 列 : 1. 細 菌 : 葡 萄 球 菌 肺 結 核 桿 菌 肺 炎 雙 球 菌 2. 病 毒 : 登 革 病 毒 流 感 病 毒 B 型 肝 炎 病 毒 3. 寄 生 蟲 : 蛔 蟲 中 華 肝 吸 蟲 阿 米 巴 原 蟲 蠕 蟲 原 蟲 4.H1N1 新 型 流 感 原 是 一 種 於 豬 隻 中 感 染 的 疾 病, 屬 於 A 型 流 感 病 毒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 二 ) 生 物 性 危 害 對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的 主 要 危 害 概 述 如 下 : 1. 感 染 (Infection): 生 物 體 在 人 體 內 繁 殖 生 長 所 致 ( 如 : 流 行 性 感 冒 痲 疹 肺 結 核 ) 2. 過 敏 (Allergy): 生 物 體 以 過 敏 原 角 色 經 重 覆 暴 露 致 使 人 體 免 疫 系 統 過 度 反 應 所 致 ( 如 : 過 敏 性 肺 炎 氣 喘 過 敏 性 鼻 炎 ) 3. 中 毒 (Toxicity): 暴 露 於 生 物 體 所 產 生 之 毒 素 ( 細 菌 內 毒 素 細 菌 外 毒 素 真 菌 毒 素 ) 所 致 ( 三 ) 下 列 行 業 之 勞 工 較 可 能 暴 露 生 物 性 危 害 : 1. 農 林 漁 牧 業 : 農 夫 漁 夫 畜 牧 者 屠 宰 者 2. 製 造 業 : 實 驗 室 檢 驗 化 驗 人 員 3. 環 境 衛 生 服 務 業 : 環 保 工 程 員 清 潔 隊 員 - 114 -
4.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 醫 師 護 士 看 護 員 五 某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長 為 40 公 尺 寬 為 24 公 尺 高 為 5 公 尺, 有 160 位 勞 工 在 該 場 所 工 作, 試 問 : ( 一 ) 若 該 工 作 場 所 未 使 用 有 害 物 從 事 作 業, 今 欲 以 機 械 通 風 設 備 實 施 換 氣 以 維 持 勞 工 之 舒 適 度 及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時,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其 換 氣 量 至 少 應 為 多 少 m 3 /min? 註 : 下 表 為 以 機 械 通 風 設 備 換 氣 時,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應 有 之 換 氣 量 ( 二 ) 若 該 事 業 單 位 內 使 用 丙 酮 ( 分 子 量 為 58) 為 溶 劑, 則 : 1.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其 容 許 消 費 量 應 為 何? 2. 若 該 場 所 每 日 八 小 時 丙 酮 的 消 費 量 為 20kg, 為 預 防 勞 工 發 生 丙 酮 中 毒 危 害, 在 25, 一 大 氣 壓 下 裝 設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為 控 制 設 備 時, 其 理 論 上 欲 控 制 在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為 容 許 濃 度 以 下 之 最 小 換 氣 量 應 為 何 ( 已 知 丙 酮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為 容 許 濃 度 為 750 ppm)? ( 一 )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供 應 之 新 鮮 空 氣 換 氣 量 作 業 場 所 氣 積 =40m 24m 4m=3840m 3 ( 高 度 以 四 公 尺 為 限 ) 每 一 位 勞 工 所 佔 之 空 間 量 =3840m3 160=24 m 3 / 人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之 規 定 每 一 人 應 有 0.3 m 3 /min 之 換 氣 量 所 以 換 氣 量 Q 二 氧 化 碳 =160 人 0.3 m 3 /min=48 m 3 /min ( 二 )1. 按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容 許 消 費 量, 依 下 表 之 規 定 計 算 : 每 小 時 容 許 消 費 量 =2/5 作 業 場 所 之 氣 積 =52 150m3=60g(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 (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氣 積 (3840m3) 超 過 150 m 3, 則 以 150 m 3 為 限 ) 2. 每 小 時 消 耗 丙 酮 量 為 20kg 1000g/kg/8hr=2500g/hr 依 理 論 換 氣 量 公 式 計 算 Q 理 論 =(24.45 103 W)/(60 Cppm M) Q 理 論 =(24.45 1000 2500)/(60 750 58)=23.42 m 3 /min - 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