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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0 年 度 ( 第 二 期 )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考 核 試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試 題 卷 本 試 題 卷 共 11 頁 ( 包 括 本 頁 ) 第 1 頁, 共 11 頁

第 一 部 分 選 擇 題 ( 共 10 題, 每 題 2 分, 共 20 分 ) 1. 楊 小 姐 用 作 自 住 的 一 間 房 屋,2009 年 度 所 評 定 之 租 賃 價 值 為 $60,000, 而 有 關 之 房 屋 稅 稅 款 應 於 2010 年 6 月 份 內 作 出 繳 納, 惟 楊 小 姐 直 至 2010 年 8 月 16 日 才 前 往 財 政 局 繳 納, 試 問 該 房 屋 之 應 繳 總 款 項 為 多 少?( 遲 延 利 息 每 月 1%) (a) $2,625 (b) $2,730 (c) $2,744 (d) $2,757 2. 新 鮮 酒 家 於 2010 年 4 月 份 才 獲 旅 遊 局 發 出 經 營 餐 廳 之 行 政 准 照, 但 已 於 2010 年 2 月 份 以 該 商 號 名 義 僱 用 員 工 進 行 培 訓, 並 於 2010 年 3 月 份 對 外 試 業 至 2010 年 5 月 份, 財 政 局 得 悉 有 關 事 宜 並 作 出 跟 進 處 理, 並 要 求 該 商 號 辦 理 營 業 稅 開 業 手 續, 試 問 該 商 號 應 申 報 在 哪 一 個 月 份 開 始 營 業? (a) 2 月 份 (b) 3 月 份 (c) 4 月 份 (d) 5 月 份 3. 天 天 旅 行 社 2008 年 購 入 一 輛 車 作 營 運 之 用, 當 時 購 入 價 為 $300,000, 稅 務 價 格 為 $350,000, 而 該 車 輛 獲 豁 免 機 動 車 輛 稅 2010 年 天 天 旅 行 社 出 售 該 車 輛 予 陳 大 文 作 私 人 用 途,2010 年 該 車 輛 的 稅 務 價 格 為 $370,000 請 問 於 2010 年 移 轉 該 車 輛 時, 應 繳 機 動 車 輛 稅 為 多 少? (a) $0 (b) $135,000 (c) $170,000 (d) $184,000 4. 大 明 貿 易 行 於 2009 年 8 月 以 $3,000,000 購 入 一 個 工 業 樓 宇 的 單 位 作 貨 倉, 並 繳 納 了 0.5% 中 間 移 轉 印 花 稅 及 於 2010 年 1 月 完 納 其 餘 的 確 定 移 轉 印 花 稅 請 問 於 2009 年, 大 明 貿 易 行 可 為 此 資 產 計 提 的 最 高 稅 務 攤 折 為 多 少? (a) $0 (b) $50,000 (c) $120,000 (d) $600,000 第 2 頁, 共 11 頁

5. 陳 小 明 持 有 日 輝 有 限 公 司 90% 的 股 份, 該 公 司 擁 有 一 個 價 值 $3,000,000 的 物 業 於 2010 年, 陳 小 明 將 日 輝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部 股 份 轉 讓 給 李 大 文, 請 問 李 大 文 須 要 為 股 份 轉 讓 而 繳 納 的 不 動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為 多 少? (a) $0 (b) $37,800 (c) $40,000 (d) $42,000 6. 李 先 生 持 有 之 永 好 飯 店 自 2006 年 7 月 份 登 記 開 業 後, 一 直 都 以 所 得 補 充 稅 A 組 納 稅 人 申 報 所 得 補 充 稅 李 先 生 於 2010 年 1 月 5 日 透 過 申 請 欲 轉 入 所 得 補 充 稅 B 組, 請 問 李 先 生 2009 年 度 及 2010 年 度 應 以 哪 個 組 別 申 報 所 得 補 充 稅? 2009 年 度 2010 年 度 (a) A 組 A 組 (b) A 組 B 組 (c) B 組 B 組 (d) B 組 A 組 7. 楊 小 姐 繼 承 的 一 幢 舊 式 三 層 高 一 梯 一 伙 的 空 置 樓 宇, 因 日 久 失 修 出 現 外 牆 剥 落 的 情 況, 楊 小 姐 遂 決 定 重 新 修 葺 後 作 自 住 用 途, 修 葺 後 除 保 留 了 樓 宇 外 貌, 層 數 伙 數 及 間 隔 亦 沒 有 作 出 任 何 變 動 試 問 就 修 葺 該 幢 舊 式 樓 宇, 下 列 哪 一 項 敘 述 正 確? (a) 因 修 葺 後 沒 有 對 樓 宇 作 出 任 何 變 更, 故 不 須 作 出 任 何 申 報 (b) 雖 然 修 葺 後 沒 有 對 樓 宇 作 出 任 何 變 更, 但 仍 須 遞 交 房 屋 稅 M/2 格 式 作 出 變 更 房 屋 紀 錄 編 號 申 報 (c) 雖 然 修 葺 後 沒 有 對 樓 宇 作 出 任 何 變 更, 但 仍 須 遞 交 房 屋 稅 M/7 格 式 作 出 維 修 申 報 (d) 雖 然 修 葺 後 沒 有 對 樓 宇 作 出 任 何 變 更, 但 仍 須 遞 交 房 屋 稅 M/10 格 式 作 出 修 葺 樓 宇 申 報 8. 李 律 師 為 澳 門 居 民, 並 在 本 澳 開 設 律 師 事 務 所, 因 業 務 關 係 經 常 往 返 澳 門 及 內 地,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李 律 師 分 別 於 一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七 月 九 月 及 十 二 月 停 留 國 內 12 天 21 天 9 天 15 天 25 天 10 天 22 天 問 李 律 師 從 事 律 師 活 動 的 所 得 應 在 何 地 徵 稅? (a) 全 數 在 國 內 徵 稅 (b) 全 數 在 澳 門 徵 稅 (c) 澳 門 及 國 內 兩 地 也 需 徵 稅 (d) 可 選 擇 在 澳 門 或 國 內 徵 稅 第 3 頁, 共 11 頁

9. 鄧 先 生 於 2009 年 8 月 17 日 與 美 好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了 買 賣 預 約 合 同, 購 買 了 一 在 建 樓 宇 美 意 居 其 中 一 個 單 位, 樓 價 為 澳 門 幣 $3,500,000, 並 於 當 天 交 付 了 樓 價 的 20% 作 為 首 期 樓 款 鄧 先 生 須 於 9 月 15 日 前 繳 納 印 花 稅, 惟 當 天 為 中 秋 節 翌 日 星 期 一 公 眾 假 期 就 上 述 的 不 動 產 買 賣 交 易, 下 列 哪 一 項 屬 實 : (a) 鄧 先 生 須 於 2009 年 9 月 12 日 前, 繳 納 不 動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稅 款 $18,375 (b) 鄧 先 生 須 於 2009 年 9 月 16 日 前, 繳 納 不 動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稅 款 $18,375 (c) 鄧 先 生 須 於 2009 年 9 月 12 日 前, 繳 納 不 動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稅 款 $52,500 (d) 鄧 先 生 須 於 2009 年 9 月 16 日 前, 繳 納 不 動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稅 款 $52,500 10. 某 公 司 每 月 在 支 付 予 僱 員 的 薪 俸 時, 按 職 業 稅 章 程 之 規 定 為 員 工 進 行 就 源 扣 繳, 惟 該 公 司 並 沒 有 向 財 政 局 繳 交 有 關 稅 款 某 日 澳 門 財 稅 廳 接 獲 該 公 司 一 名 前 員 工 的 投 訴, 指 控 該 公 司 沒 有 向 財 政 局 繳 交 就 源 扣 繳 之 職 業 稅 稅 款, 澳 門 財 稅 廳 調 查 後 證 實 情 況 屬 實 並 確 定 欠 繳 金 額 澳 門 財 稅 廳 在 執 行 上 述 的 個 案 時, 下 列 哪 一 項 不 屬 實 : (a) 通 知 該 公 司 在 10 天 限 期 內 作 出 繳 付 (b) 將 個 案 交 複 評 委 員 會 議 決 (c) 對 該 公 司 提 起 違 例 筆 錄 (d) 進 行 催 徵 第 4 頁, 共 11 頁

第 二 部 分 短 答 題 (7 題, 每 題 5 分, 共 35 分 ) 1. 試 述 稅 收 公 平 原 則 及 稅 收 效 率 原 則? 2. 鍾 小 姐 是 準 確 商 業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名 職 員, 其 於 2010 年 9 月 15 日 前 往 財 政 局, 為 其 公 司 的 3 位 客 戶 辦 理 稅 款 繳 納 事 宜 有 關 該 3 位 客 戶 之 繳 納 情 況 如 下 : 客 戶 甲 : 需 要 繳 交 印 花 稅 稅 款 $35,000, 最 後 繳 交 期 限 為 2010 年 9 月 15 日 曾 於 9 月 10 日 以 支 票 繳 交 有 關 稅 款, 惟 因 帳 戶 沒 有 足 夠 款 項 而 遭 銀 行 退 票, 現 再 次 開 具 另 一 張 金 額 為 $35,000 但 沒 有 支 票 日 期 之 支 票 繳 交 印 花 稅 稅 款 客 戶 乙 : 需 要 繳 交 遭 催 徵 之 欠 繳 所 得 補 充 稅, 包 括 稅 款 $18,000 過 期 利 息 $780 欠 款 百 分 之 三 $540, 繳 納 總 額 為 $19,320 該 客 戶 開 具 了 一 張 支 票 日 期 為 2010 年 9 月 12 日 金 額 為 $18,000 之 支 票 繳 交 稅 款, 而 過 期 利 息 及 欠 款 則 以 現 金 支 付 客 戶 丙 : 需 要 繳 交 繳 納 月 份 為 2010 年 8 月 之 房 屋 稅 款 $15,000, 惟 客 戶 因 事 忘 記 繳 交, 故 現 時 除 需 繳 交 房 屋 稅 款 $15,000 還 需 繳 交 過 期 利 息 $150 欠 款 百 分 之 三 $450 該 客 戶 開 具 了 一 張 銀 行 本 票 $15,200, 餘 款 則 以 現 金 支 付 問 題 : 客 戶 甲 客 戶 乙 及 客 戶 丙 繳 交 稅 款 方 式 是 否 正 確? 請 指 出 所 作 答 案 之 理 據 3. 安 全 汽 車 有 限 公 司 訂 購 的 兩 部 同 型 號 汽 車 於 2010 年 9 月 1 日 抵 達 本 澳, 該 公 司 於 翌 日 獲 經 濟 局 通 知 發 出 進 口 准 照, 其 中 一 部 汽 車 是 該 公 司 以 長 期 租 賃 方 式 出 售, 並 於 2010 年 9 月 13 日 將 有 關 汽 車 移 轉 予 顧 客, 另 一 部 汽 車 則 屬 該 公 司 自 用 車 輛 該 公 司 於 2010 年 9 月 24 日 向 財 政 局 遞 交 該 兩 部 汽 車 的 M/4 格 式 申 報 書, 有 關 該 型 號 汽 車 之 稅 務 價 格 為 $450,000, 而 以 長 期 租 賃 方 式 出 售 的 汽 車, 該 公 司 收 取 每 月 租 金 $20,000, 租 賃 期 兩 年 問 題 : 1) 試 問 該 兩 部 汽 車 之 所 有 權 分 別 誰 屬? 2) 以 長 期 租 賃 方 式 出 售 的 汽 車 應 繳 機 動 車 輛 稅 為 多 少? 3) 屬 該 公 司 自 用 的 汽 車, 其 應 繳 款 項 總 額 與 以 長 期 租 賃 方 式 出 售 的 汽 車 是 否 相 同? 為 什 麼? 4. 大 大 有 限 公 司 於 2004 年 度 將 $600,000 利 潤 撥 入 貯 備 並 於 2006 年 投 資 購 入 新 設 備, 該 新 設 備 有 利 於 本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及 獲 有 關 機 構 確 認 為 利 潤 再 投 資 在 未 考 慮 再 投 資 之 利 潤 扣 減 前, 各 年 度 的 稅 務 利 潤 如 下 : 2007 年 度 $500,000 2008 年 度 $100,000 2009 年 度 $800,000 請 計 算 :2007 年 度 至 2009 年 度 的 可 課 稅 利 潤 及 所 得 補 充 稅 金 額 第 5 頁, 共 11 頁

5. 設 立 在 地 區 A 的 甲 公 司 是 某 遊 戲 產 品 的 亞 洲 總 代 理, 該 公 司 有 一 所 位 於 地 區 B 的 全 資 附 屬 機 構 乙 公 司, 除 了 乙 公 司 是 該 遊 戲 產 品 在 地 區 B 的 批 發 商 外, 甲 公 司 還 直 接 透 過 另 一 家 在 地 區 B 的 獨 立 公 司 丙 公 司 作 為 該 遊 戲 產 品 的 批 發 商 甲 公 司 分 別 以 每 部 遊 戲 產 品 售 價 $500 和 $600 售 予 乙 公 司 及 丙 公 司, 但 乙 公 司 需 自 行 負 擔 每 部 遊 戲 產 品 之 保 險 費 及 運 費 $50, 而 銷 售 往 丙 公 司 之 產 品 則 由 甲 公 司 負 擔 保 險 費 及 運 費, 乙 公 司 及 丙 公 司 分 別 將 有 關 產 品 銷 售 予 地 區 B 的 零 售 商 有 關 整 個 銷 售 流 程 如 下 圖 : 甲 公 司 ( 地 區 A) 每 部 售 價 $500 乙 公 司 ( 地 區 B) 每 部 售 價 $750 銷 售 商 A ( 地 區 B) 每 部 售 價 $600 丙 公 司 ( 地 區 B) 每 部 售 價 $750 銷 售 商 B ( 地 區 B) 問 題 : 1) 如 果 需 要 檢 測 有 否 逃 漏 稅 存 在, 你 會 選 擇 檢 測 哪 公 司? 為 什 麼? 2) 有 什 麼 因 素 需 要 作 出 考 慮 去 決 定 公 平 交 易 價 格? 3) 假 設 除 保 險 費 及 運 費 外, 乙 公 司 及 丙 公 司 銷 售 該 遊 戲 產 品 的 銷 售 條 件 完 全 相 同, 甲 公 司 應 否 調 整 乙 公 司 或 丙 公 司 的 售 價 去 達 至 公 平 交 易 價 格? 調 整 後 的 售 價 為 多 少? 6. 張 小 姐 為 澳 門 金 金 集 團 高 級 職 員 金 金 集 團 在 香 港 上 市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張 小 姐 因 擔 任 其 職 務 而 獲 發 給 5,000 份 金 金 集 團 股 份 認 購 權, 每 份 認 購 權 可 讓 行 使 者 以 $5 購 入 一 股 金 金 集 團 正 股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一 日 張 小 姐 行 使 了 一 半 的 股 份 認 購 權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張 小 姐 行 使 了 另 一 半 的 股 份 認 購 權 張 小 姐 一 直 持 有 所 有 金 金 集 團 股 份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一 日 才 把 所 有 股 份 賣 出 以 下 為 該 股 份 當 日 之 市 價 :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 $8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一 日 : $12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 $17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一 日 : $25 問 題 : 問 在 以 下 日 期 有 多 少 因 股 份 認 購 權 而 產 生 的 可 課 稅 收 益? 1)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2)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一 日 3)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4)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一 日 第 6 頁, 共 11 頁

7. 張 小 姐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首 次 置 業, 在 北 區 購 入 一 個 住 宅 物 業, 價 值 $1,670,000 其 後,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張 小 姐 在 離 島 購 入 一 私 家 車 車 位, 價 值 $320,000 由 於 不 動 產 價 格 持 續 颷 升, 張 小 姐 在 同 年 四 月 及 五 月 分 別 以 $1,980,000 及 $380,000 成 功 出 售 上 物 業 及 車 位 問 題 : 1) 張 小 姐 購 入 的 住 宅 物 業, 她 最 少 應 繳 付 印 花 稅 ( 連 憑 單 印 花 稅 ) 多 少? 2) 張 小 姐 購 入 的 私 家 車 車 位, 她 最 少 應 繳 付 印 花 稅 ( 連 憑 單 印 花 稅 ) 多 少? 3) 張 小 姐 出 售 物 業 及 車 位 時, 她 是 否 應 繳 付 印 花 稅 ( 連 憑 單 印 花 稅 )? 如 需 要, 應 繳 付 多 少? 如 不 需 要, 請 指 出 原 因?? 第 7 頁, 共 11 頁

第 三 部 分 長 答 及 綜 合 計 算 題 (3 題, 共 45 分 ) 1. 安 定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是 本 地 區 一 家 綜 合 投 資 公 司, 屬 所 得 補 充 稅 A 組 納 稅 人, 該 公 司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地 產 發 展 物 業 代 理 製 造 業 酒 店 及 餐 飲 等 2009 年 該 公 司 旗 下 各 商 號 的 營 運 情 況 如 下 : 安 樂 置 業 於 2008 年 8 月 以 承 包 制 方 式 建 造 兩 幢 位 於 澳 門 屬 私 家 地 的 五 層 高 樓 宇, 每 幢 樓 宇 均 為 地 下 商 舖 連 四 層 住 宅 的 建 築 物, 每 個 單 位 總 成 本 $990,000, 包 括 建 造 成 本 $900,000 及 向 母 公 司 貸 款 之 利 息 支 出 $90,000, 建 造 期 12 個 月, 每 年 按 實 際 施 工 月 份 向 承 建 商 支 付 工 程 費 用, 而 每 個 單 位 亦 按 實 際 施 工 月 份 每 月 向 母 公 司 支 付 利 息 $7,500 除 兩 個 地 舖 自 用 作 出 租 用 途 外, 其 餘 8 個 住 宅 單 位 於 2008 年 已 以 樓 花 形 式 出 售, 每 個 單 位 售 價 $1,500,000, 各 買 家 已 於 2008 年 按 樓 價 先 付 30% 作 首 期 該 兩 幢 樓 宇 於 2009 年 7 月 落 成, 並 於 2009 年 9 月 獲 工 務 局 發 出 入 伙 紙, 各 買 家 亦 於 當 月 付 清 所 有 樓 款, 所 有 單 位 亦 於 2009 年 10 月 31 日 辦 妥 所 有 權 登 記 手 續 2009 年 之 營 業 收 入 除 上 述 業 務 外, 還 包 括 第 2) 點 出 售 及 出 租 房 屋 之 收 入, 而 該 年 之 經 營 費 用 未 計 算 建 造 成 本 為 $1,500,000( 每 個 舖 位 之 估 價 為 $3,000,000 年 租 賃 價 值 為 $360,000) 安 居 地 產 經 營 地 產 中 介, 成 功 中 介 之 房 屋 按 售 價 或 年 租 金 收 取 業 主 及 買 家 各 1% 的 佣 金, 2009 年 為 同 一 公 司 名 下 之 安 樂 置 業 出 售 及 出 租 了 多 個 單 位, 包 括 出 售 了 2 個 售 價 分 別 為 $3,500,000 及 $4,000,000 的 住 宅 單 位, 以 及 出 租 了 已 存 放 雜 物 5 年 屬 批 租 地 的 15 個 住 宅 單 位, 每 個 單 位 之 購 買 價 為 $1,200,000, 當 中 7 個 單 位 每 月 租 金 $5,000, 租 賃 期 3 年 ; 另 8 個 單 位 每 月 租 金 $6,000, 租 賃 期 4 年, 所 有 單 位 的 租 約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此 外,2009 年 收 取 其 他 業 主 之 佣 金 收 入 $4,000,000, 營 業 費 用 則 為 $1,250,000 ( 2008 年 及 2009 年 安 樂 置 業 每 個 出 租 單 位 之 年 租 賃 價 值 為 $50,000) 2007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營 運 之 安 和 製 衣, 擁 有 一 座 與 開 始 營 運 同 日 投 入 使 用 位 於 仔 屬 批 租 地 的 自 置 廠 房, 廠 房 之 建 造 價 為 $50,000,000, 該 廠 房 建 成 後 花 了 3 個 月 的 內 部 裝 修, 裝 修 費 用 為 $3,300,000 該 商 號 獲 工 業 政 策 範 圍 內 的 稅 務 鼓 勵, 由 2007 年 起 獲 豁 免 房 屋 稅 及 所 得 補 充 稅 削 減 50%, 為 期 10 年 2009 年 該 廠 之 營 業 收 入 包 括 銷 售 成 衣 $3,500,000 設 立 於 中 國 內 地 分 支 機 構 完 稅 後 之 經 營 利 潤 $2,850,000, 總 經 營 費 用 為 $7,250,000 ( 2008 年 及 2009 年 該 座 自 置 廠 房 之 年 租 賃 價 值 為 $550,000) 於 2003 年 9 月 以 $100,000,000 購 入 位 於 澳 門 屬 私 家 地 的 一 幢 殘 舊 及 空 置 樓 宇, 已 於 2004 年 10 月 以 總 改 良 費 用 為 $50,000,000 成 為 一 幢 擁 有 50 間 客 房 一 間 豪 華 中 式 餐 廳 的 安 心 酒 店, 該 酒 店 於 2004 年 12 月 獲 發 佔 用 准 照, 並 於 同 月 被 評 為 屬 旅 遊 用 途,2005 年 3 月 份 對 外 開 放 及 營 業, 該 酒 店 之 預 期 有 用 年 限 為 20 年 酒 店 大 堂 2 個 舖 位, 由 於 租 賃 合 同 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屆 滿, 故 與 該 2 個 租 戶 重 新 訂 立 為 期 3 年 的 租 賃 合 同, 租 賃 期 均 由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各 舖 位 租 金 均 按 2008 年 之 租 金 加 租 20% 至 新 年 租 金 $600,000 除 租 金 收 入 外,2009 年 該 酒 店 之 營 業 收 入 還 包 括 出 租 酒 店 房 間 連 10% 服 務 費 及 5% 旅 遊 稅 $8,625,000 及 豪 華 中 式 餐 廳 營 業 額 連 10% 服 務 費 $2,750,000, 總 經 營 費 用 為 $11,500,000 ( 2008 年 及 2009 年 每 間 酒 店 房 間 年 租 賃 價 值 為 $180,000 每 個 舖 位 之 年 租 賃 價 值 為 $480,000) 母 公 司 安 定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2009 年 除 利 息 收 入 外, 還 收 取 上 述 每 一 間 商 號 的 管 理 費 $700,000, 以 及 收 取 了 投 資 其 他 公 司 的 稅 前 股 息 $2,000,000, 而 該 年 總 經 營 費 用 為 $4,000,000 問 題 : 1) 上 述 各 個 商 號 題 述 之 經 營 活 動 中, 倘 只 計 算 涉 及 各 商 號 擁 有 之 不 動 產,2009 年 之 應 繳 房 屋 稅 印 花 稅 及 應 計 提 之 最 高 攤 折 費 為 多 少? 2) 2009 年 度 安 定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遞 交 了 一 份 所 得 補 充 稅 M/1 收 益 申 報 書, 假 設 上 述 各 商 號 之 營 業 費 用 已 包 括 第 1) 點 之 房 屋 稅 印 花 稅 及 攤 折 費, 則 應 繳 所 得 補 充 稅 稅 款 為 多 少? 本 題 20 分 第 8 頁, 共 11 頁

2. 白 天 龍 在 本 澳 開 設 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2009 年 共 收 取 了 為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之 收 入 $1,850,000 白 先 生 亦 以 兼 職 形 式 在 澳 門 某 大 學 任 教 一 門 高 級 會 計, 並 於 同 年 收 取 了 $240,000 之 報 酬 白 先 生 會 計 事 務 所 2009 年 之 收 支 情 況 如 下 : $ $ 服 務 收 入 1,850,000 事 務 所 租 金 600,000 辨 公 室 傢 私 租 金 124,000 員 工 薪 金 472,000 員 工 社 保 基 金 供 款 2,700 員 工 醫 療 及 福 利 基 金 供 款 72,000 水 電 費 84,000 通 訊 費 用 18,400 辨 公 室 用 品 7,600 會 計 專 業 公 會 會 費 2,500 交 際 費 35,000 法 律 費 用 31,500 慈 善 捐 贈 ( 澳 門 一 慈 善 團 體 ) 10,000 慈 善 捐 贈 ( 香 港 一 慈 善 團 體 ) 10,000 白 先 生 私 家 車 修 理 費 7,400 專 業 保 險 8,000 參 加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培 訓 課 程 12,800 公 司 電 腦 攤 折 ( 購 入 價 $69,000, 三 年 直 線 法 ) 23,000 辨 公 室 設 備 攤 折 ( 購 入 價 $124,000, 四 年 直 線 法 ) 31,000 職 業 稅 68,700 認 購 100,000 股 中 國 銀 行 股 票 費 用 ( 當 天 市 價 每 股 328,000 $4.00) 虧 損 (98,600) 問 題 ( 須 列 出 計 算 ): 1) 澳 門 某 大 學 於 2009 年 共 替 白 先 生 代 扣 了 多 少 職 業 稅? 2) 根 據 職 業 稅 規 章, 白 先 生 以 上 的 支 出, 有 哪 些 項 目 須 要 取 得 財 政 局 批 准 後 才 可 扣 减? 3) 假 設 財 政 局 已 批 准 扣 减 以 上 項 目, 只 就 白 先 生 作 為 職 業 稅 第 二 組 納 稅 人 之 專 業 活 動 而 言, 其 2009 年 應 繳 職 業 稅 為 多 少?( 計 算 必 須 從 $98,600 虧 損 開 始 作 出 調 整, 否 則 答 案 作 廢 ) 4) 就 白 先 生 同 時 作 為 職 業 稅 第 一 組 及 第 二 組 納 稅 人 而 言, 其 2009 年 應 繳 職 業 稅 為 多 少? 本 題 13 分 第 9 頁, 共 11 頁

3. 非 流 動 資 產 XYZ 有 限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2009 2008 固 定 資 產 560,000 630,000 投 資 澳 門 企 業 A 30,000 30,000 財 務 資 產 (2008 累 計 減 值 準 備 澳 門 幣 20,000 2009 累 計 減 值 準 備 澳 門 幣 15,000) 15,000 10,000 605,000 670,000 流 動 資 產 應 收 帳 款 (2008 期 末 呆 帳 準 備 澳 門 幣 9,600 2009 期 末 呆 帳 準 備 澳 門 幣 15,000) 135,000 110,400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50,000 45,000 資 產 總 值 790,000 825,400 權 益 資 本 100,000 100,000 法 定 公 積 50,000 50,000 累 積 損 益 550,000 580,400 700,000 730,400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帳 款 30,000 25,000 所 得 補 充 稅 60,000 70,000 90,000 95,000 權 益 和 負 債 總 值 790,000 825,400 損 益 表 2009 年 度 服 務 收 入 1,409,000 人 事 費 用 工 資 500,000 員 工 退 休 基 金 ( 由 外 國 公 司 管 理, 不 受 澳 門 法 例 規 範 ) 25,000 員 工 職 業 稅 2,500 其 他 人 事 費 用 40,000 567,500 折 舊 70,000 其 他 費 用 稅 務 罰 款 5,000 壞 帳 準 備 及 撇 除 8,900 整 體 樓 宇 的 保 養 及 維 修 35,000 房 屋 稅 28,031 第 10 頁, 共 11 頁

其 他 費 用 271,969 348,900 加 : 其 他 收 益 2008 年 度 企 業 A 股 息 收 入 20,000 租 金 收 入 144,000 財 務 投 資 備 用 金 撥 回 5,000 169,000 591,600 所 得 補 充 稅 45,000 本 年 利 潤 546,600 其 他 資 料 1. XYZ 在 一 商 業 樓 宇 擁 有 2 個 單 位, 其 中 1 個 單 位 為 出 租 物 業, 另 1 個 單 位 為 經 營 業 務 所 佔 用 單 位 的 實 際 租 值 和 被 評 定 的 租 值 一 致 2 個 單 位 均 有 遞 交 M/7 表 申 請 維 修 及 管 理 費 用 之 扣 除 2. XYZ 於 2009 年 9 月 及 11 月 支 付 2008 年 度 的 所 得 補 充 稅 合 共 澳 門 幣 55,000 3. 本 年 度 直 接 沖 銷 的 壞 賬 為 澳 門 幣 3,500, 該 等 壞 賬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律 文 件 支 持 4. 固 定 資 產 明 細 如 下 : 2008 年 及 2009 年 原 價 2009 年 累 計 折 舊 2008 年 累 計 折 舊 商 業 樓 宇 1,000,000 500,000 475,000 辦 公 室 傢 俬 150,000 120,000 105,000 電 腦 90,000 60,000 30,000 1,240,000 680,000 610,000 問 題 ( 須 列 出 計 算 ): 請 計 算 XYZ 有 限 公 司 2009 年 應 繳 所 得 補 充 稅 計 算 必 須 由 稅 後 利 潤 澳 門 幣 546,600 開 始 作 出 調 整, 否 則 答 案 作 廢 本 題 12 分 完 第 11 頁, 共 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