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二 屏 東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鑑 定 基 準 三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3 月 14 日 屏 府 教 特 字 第 10508365200 號 函 貳 目 的 一 早 期 發 掘 具 有 音 樂 資 賦 優 異 之 學 生, 施 以 計 畫 系 統 性 教 育, 充 分 發 揮 其 潛 能, 以 培 植 多 元 之 藝 術 專 業 人 才 二 增 進 具 有 音 樂 資 賦 優 異 之 學 生 對 音 樂 認 知 展 演 創 作 及 鑑 賞 之 能 力, 以 涵 養 學 生 美 感 情 操, 發 展 其 健 全 人 格 叁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辦 單 位 :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二 協 辦 單 位 : 屏 東 縣 立 中 正 國 民 中 學 屏 東 縣 立 大 同 高 級 中 學 ( 國 中 部 ) 屏 東 縣 立 長 治 國 民 中 學 屏 東 縣 立 東 港 高 級 中 學 ( 國 中 部 ) 屏 東 縣 崁 頂 鄉 私 立 南 榮 國 民 中 學 屏 東 縣 立 萬 新 國 民 中 學 肆 報 名 資 格 一 新 生 :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 不 受 學 區 限 制, 男 女 兼 收 ) 二 插 班 生 : 國 中 七 年 級 學 生 ( 不 受 學 區 限 制, 男 女 兼 收 ) 三 報 名 藝 術 才 能 甄 別 之 學 生, 同 一 年 度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跨 縣 市 重 複 報 名, 如 經 查 獲, 取 消 其 甄 別 資 格 伍 報 名 方 式 一 簡 章 索 取 : ( 一 ) 日 期 : 自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止, 上 班 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4:00 1
( 二 ) 索 取 地 點 如 下 : 學 校 地 點 一 地 點 二 各 校 網 站 下 載 中 正 國 中 教 務 處 警 衛 室 http:// www.ccjh.ptc.edu.tw/ 大 同 高 中 ( 國 中 部 ) 六 藝 樓 教 務 處 *** http://web.dtjh.ptc.edu.tw/ 長 治 國 中 教 務 處 *** http://www.cjjhs.ptc.edu.tw/ 東 港 高 中 ( 國 中 部 ) 教 務 處 傳 達 室 http://www.dghs.ptc.edu.tw/ 南 榮 國 中 教 務 處 警 衛 室 http://www.nzjh.ptc.edu.tw/ 萬 新 國 中 大 門 警 衛 室 教 務 處 http://www.wsjh.ptc.edu.tw/ 備 註 : 請 以 A4 大 小 紙 張 下 載 二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止, 每 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4:00 三 報 名 地 點 : 採 分 校 報 名 方 式, 請 至 欲 報 考 學 校 報 名 學 校 地 址 地 點 電 話 中 正 國 中 屏 東 市 民 學 路 2 號 教 務 處 大 同 高 中 ( 國 中 部 ) 長 治 國 中 東 港 高 中 ( 國 中 部 ) 南 榮 國 中 萬 新 國 中 四 報 名 手 續 : 屏 東 市 和 平 路 429 號 屏 東 縣 長 治 鄉 德 成 村 中 興 路 578 號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船 頭 里 ( 路 )1 號 屏 東 縣 崁 頂 鄉 園 寮 村 田 寮 路 1-15 號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新 鐘 村 新 鐘 路 8 號 六 藝 樓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08-7226387 轉 22 08-7236875 08-7663916 轉 120 或 127 08-7621193 轉 12 08-8322014 轉 12 08-8631112 轉 12 08-7764363 轉 23 或 12 ( 一 )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概 不 受 理 ) ( 二 ) 填 繳 報 名 表 (2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一 式 二 張, 一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另 一 張 報 名 時 貼 於 甄 別 證 ), 報 名 表 需 由 家 長 簽 名 或 蓋 章 ( 三 ) 繳 交 證 件 :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及 影 本 乙 份, 觀 察 推 薦 及 特 質 檢 核 表 乙 份 ( 需 由 專 家 學 者 或 指 導 教 師 填 寫 ) 2
( 四 ) 繳 交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個 ( 請 貼 足 32 元 郵 票, 寄 甄 別 成 績 通 知 單 用 ) ( 五 ) 繳 交 報 名 費 學 校 費 用 備 註 中 正 國 中 大 同 高 中 ( 國 中 部 ) 長 治 國 中 東 港 高 中 ( 國 中 部 ) 南 榮 國 中 萬 新 國 中 ( 六 ) 領 取 甄 別 證 陸 甄 別 錄 取 名 額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持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學 生 或 父 母 一 方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免 收 報 名 費 學 校 正 取 備 取 插 班 生 中 正 國 中 30 名 3 名 八 年 級 正 取 5 名 備 取 0 名 大 同 高 中 ( 國 中 部 ) 30 名 10 名 八 年 級 正 取 4 名 備 取 2 名 長 治 國 中 30 名 10 名 八 年 級 正 取 3 名 備 取 2 名 東 港 高 中 ( 國 中 部 ) 30 名 10 名 無 南 榮 國 中 30 名 2 名 無 萬 新 國 中 30 名 2 名 八 年 級 正 取 10 名 備 取 0 名 備 註 :1.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屏 東 縣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訂 定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 通 過 甄 別 且 實 際 報 到 學 生 人 數 未 達 12 人, 不 予 成 班 3. 依 分 數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錄 取 名 單 以 榜 單 公 告 為 準 3
柒 甄 別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詳 見 甄 別 證 二 地 點 : 詳 見 各 校 公 告 三 請 依 甄 別 證 所 載 時 間 應 試,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如 颱 風 ), 術 科 測 驗 及 放 榜 日 期 得 順 延 順 延 日 期 公 布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及 各 校 網 站 並 張 貼 公 告 於 各 校 佈 告 欄 捌 甄 別 方 式 一 管 道 一 :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 一 ) 學 生 檢 附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音 樂 比 賽, 獲 得 前 三 等 獎 項 之 資 料, 向 欲 報 考 之 學 校 報 名 ( 僅 採 認 個 人 賽 成 績 ) ( 二 ) 由 受 理 報 名 學 校 初 審, 初 審 通 過 後 轉 送 屏 東 縣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進 行 複 審 ( 三 ) 複 審 後, 符 合 審 查 資 格 者, 逕 送 屏 東 縣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 不 符 合 審 查 資 格 者, 由 報 考 學 校 將 報 名 資 料 自 動 轉 為 管 道 二 測 驗 方 式 二 管 道 二 : 測 驗 方 式 ( 一 ) 報 名 後, 由 受 理 報 名 學 校 初 審, 初 審 通 過 後,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 二 ) 測 驗 完 畢 後, 將 成 績 送 交 屏 東 縣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玖 甄 別 內 容 一 管 道 一 :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 一 ) 報 名 資 格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且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第 七 條 第 二 款 訂 定 標 準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各 該 藝 術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 僅 採 認 個 人 賽 成 績 ) ( 二 ) 說 明 : 1 持 用 國 外 所 發 文 件 者, 需 取 得 我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文 件 證 明, 並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所 備 文 件 如 為 虛 偽 不 實 之 資 料 者, 將 觸 犯 刑 法 第 二 百 一 4
十 四 條 之 偽 造 文 書 罪 2 經 屏 東 縣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複 審 符 合 資 格 者, 可 直 接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得 免 再 參 加 管 道 二 之 測 驗 ; 不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報 考 學 校 將 報 名 資 料 自 動 轉 為 管 道 二 測 驗 方 式 二 管 道 二 : 術 科 測 驗 ( 一 ) 報 名 後, 由 受 理 報 名 學 校 初 審, 初 審 通 過 後,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 二 ) 測 驗 完 畢 後, 將 成 績 送 交 屏 東 縣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拾 錄 取 標 準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二 屏 東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鑑 定 基 準 第 六 點 之 規 定 三 由 屏 東 縣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開 會 決 議 錄 取 名 單 拾 壹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日 期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拾 貳 成 績 複 查 學 校 日 期 時 間 備 註 中 正 國 中 大 同 高 中 ( 國 中 部 ) 長 治 國 中 東 港 高 中 ( 國 中 部 ) 南 榮 國 中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10:00-11:30 請 親 自 或 委 託 持 成 績 單 並 填 妥 附 件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至 各 校 辦 理 萬 新 國 中 拾 參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於 各 校 榜 示, 並 同 時 於 各 校 網 站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5
拾 肆 報 到 時 間 一 正 取 生 : 依 各 校 指 定 日 期 ( 時 間 ), 請 親 自 或 委 託 持 成 績 單 至 各 校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學 校 報 到 地 點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 時 間 ) 備 取 生 資 格 保 留 期 限 中 正 國 中 大 同 高 中 ( 國 中 部 ) 長 治 國 中 東 港 高 中 ( 國 中 部 ) 南 榮 國 中 萬 新 國 中 備 註 :(1) 請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前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逾 時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2) 當 日 下 午 網 路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3) 轉 學 證 明 書 應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前 繳 交,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備 取 生 : 如 有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通 知 遞 補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活 動 中 心 教 務 處 得 仁 樓 1F 禮 堂 中 走 廊 一 新 生 甄 別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2 人 者, 該 校 須 停 止 辦 理 後 續 甄 別 事 宜, 惟 已 報 名 之 學 生 可 由 原 報 名 學 校 將 報 名 資 料 轉 至 同 學 習 階 段 同 類 別 之 其 他 甄 別 學 校 ; 若 不 同 意 轉 報 名 其 他 甄 別 學 校 者,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全 額 退 還 二 屏 東 縣 藝 術 才 能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之 鑑 定 會 議, 同 一 年 度 以 辦 理 一 次 鑑 定 為 限, 各 招 生 學 校 不 得 辦 理 第 二 次 甄 別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7:30-11:50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4:00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00 前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4:00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30 105 年 0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4:00 三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 人 ( 三 ) 字 第 1010147290C 號 令, 藝 術 才 能 班 外 聘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額 外 相 關 費 用, 悉 由 學 生 家 長 自 付 四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網 址 :http:// www.ptc.edu.tw/ 105 年 7 月 1 日 止 6
拾 陸 各 校 附 則 一 中 正 國 中 ( 一 ) 測 驗 方 式 音 樂 基 礎 常 識 訓 練 樂 器 演 奏 視 唱 聽 寫 樂 理 主 修 10% 10% 10% 70% ( 二 )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主 修 樂 理 聽 寫 視 唱 之 順 序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 三 ) 考 生 須 就 下 列 各 組 中 選 擇 一 項 為 主 修 科 目 應 考, 不 考 副 修 : 1. 鋼 琴 組 2. 弦 樂 組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豎 琴 3. 管 樂 組 : 長 笛 雙 簧 管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小 號 法 國 號 長 號 4. 敲 擊 樂 組 低 音 號 5. 理 論 作 曲 組 ( 四 ) 樂 理 聽 寫 測 驗 採 團 體 施 測, 以 紙 筆 作 答 ; 視 唱 採 個 別 考 試 ( 五 ) 除 鋼 琴 定 音 鼓 小 鼓 木 琴 由 承 辦 學 校 提 供 外, 其 他 樂 器 伴 奏 人 員 及 應 考 文 具 均 由 考 生 自 備 ( 六 ) 除 定 音 鼓 小 鼓 外, 其 他 樂 器 演 奏 之 樂 曲, 考 生 須 背 譜, 但 不 必 反 覆 ( 七 ) 考 生 入 學 後, 以 鋼 琴 為 主 修 科 目 者, 須 於 第 ( 三 ) 項 之 樂 器 中 選 擇 其 他 各 組 之 一 為 副 修 科 目, 以 其 他 各 組 之 一 為 主 修 科 目 者, 必 須 以 鋼 琴 為 副 修 科 目 7
( 八 ) 各 組 考 試 內 容 : 組 別 樂 器 考 試 內 容 鋼 琴 組 鋼 琴 1. 音 階 : 三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終 止 式, 四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當 場 抽 考 其 一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1. 音 階 : 二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當 場 抽 考 其 一 ( 小 調 為 曲 調 小 音 階 ) 弦 樂 組 低 音 提 琴 1. 音 階 :G F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當 場 抽 考 其 一 ( 小 調 為 曲 調 小 音 階 ) 豎 琴 1. 音 階 : 二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當 場 抽 考 其 一 ( 小 調 為 曲 調 小 音 階 ) 長 笛 1. 音 階 : 二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八 雙 簧 管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當 場 抽 考 其 一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1. 音 階 :C B b 大 調 之 音 階 琶 音,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小 號 當 場 抽 考 其 一 長 號 管 樂 組 1. 音 階 :C G 大 調 之 音 階 琶 音,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法 國 號 當 場 抽 考 其 一 敲 擊 樂 組 理 論 作 曲 組 低 音 號 1. 音 階 :C 大 調 之 音 階 琶 音,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1. 音 階 : 二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當 場 抽 考 其 一 以 木 琴 演 奏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2. 定 音 鼓 小 鼓 木 琴 自 選 曲 各 一 首 ( 定 音 鼓 小 鼓 不 需 背 譜 ) 1. 簡 易 和 聲 2. 歌 曲 創 作 8
二 大 同 高 中 ( 國 中 部 ) ( 一 ) 測 驗 方 式 音 樂 基 礎 常 識 能 力 30% 主 修 樂 器 演 奏 能 力 70% 視 唱 樂 理 聽 寫 音 階 及 琶 音 自 選 曲 10% 10% 10% 20% 50%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插 班 生 限 招 收 管 樂 器 或 敲 擊 樂 器 2. 術 科 測 驗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按 自 選 曲 音 階 及 琶 音 樂 理 視 唱 聽 寫 成 績 之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3. 樂 理 聽 寫 以 團 體 方 式 進 行 施 測, 採 紙 筆 作 答, 包 含 樂 理 常 識 節 奏 音 感 等 內 容 需 自 備 2B 鉛 筆 原 子 筆 及 橡 皮 擦 4. 主 修 採 個 別 考 試, 由 中 西 洋 樂 器 中 自 選 一 項 作 為 主 修 應 考, 不 考 副 修 5. 主 修 樂 器 演 奏 考 生 一 律 背 譜, 自 選 曲 皆 不 必 反 覆 6. 視 唱 主 修 為 同 一 個 考 場 進 行 個 別 考 試 考 生 需 依 下 列 順 序 測 驗 : (1) 視 唱 (2) 音 階 及 琶 音 (3) 自 選 曲 7. 除 鋼 琴 定 音 鼓 小 鼓 木 琴 由 承 辦 學 校 提 供 外, 其 他 樂 器 應 考 文 具 及 伴 奏 人 員 均 由 考 生 自 備 8. 本 校 音 樂 藝 術 才 能 班 以 發 展 管 樂 與 打 擊 樂 為 主, 入 學 後 須 配 合 學 校 管 樂 團 編 制 分 配 管 樂 器 打 擊 樂 器 為 主 修 樂 器 9
( 三 ) 樂 器 演 奏 能 力 甄 別 內 容 主 修 樂 器 類 別 木 管 甄 別 內 容 1. 音 階 : 一 升 降 以 內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兩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不 限 由 主 音 開 始, 抽 考 一 組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銅 管 1. 音 階 : 一 升 降 以 內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不 限 由 主 音 開 始, 抽 考 一 組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敲 擊 樂 1. 音 階 : 一 升 降 以 內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兩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抽 考 一 組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 音 階 以 木 琴 敲 奏 ) 鋼 琴 1. 音 階 : 一 升 降 以 內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終 止 式, 四 個 八 度, 不 需 反 覆, 抽 考 一 組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其 他 ( 直 笛 絃 樂 中 國 樂 器 ) 1. 音 階 :C 大 調 及 a 小 調 音 階 ( 旋 律 或 和 聲 小 音 階, 自 選 其 一 ) 10
三 長 治 國 中 ( 一 ) 測 驗 方 式 音 樂 基 礎 常 識 訓 練 樂 器 演 奏 視 唱 聽 寫 樂 理 主 修 10% 10% 10% 70% ( 二 )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主 修 樂 器 樂 理 聽 寫 視 唱 之 順 序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 三 ) 測 驗 之 確 實 時 間 地 點 以 本 校 公 告 為 準,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得 延 長 測 驗 時 間 ( 四 ) 主 修 科 目 為 鍵 盤 樂 ( 鋼 琴 ) 絃 樂 ( 包 括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及 豎 琴 等 ) 管 樂 ( 包 括 長 笛 雙 簧 管 豎 笛 低 音 管 小 號 法 國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薩 克 斯 風 等 ) 敲 擊 樂 木 笛 直 笛 理 論 作 曲 國 樂 ( 包 括 彈 撥 樂 拉 絃 樂 及 管 樂 ) 聲 樂 等 組 ( 五 ) 主 修 樂 器 演 奏 採 個 別 考 試, 準 備 一 首 自 選 曲 進 行 演 奏, 樂 曲 一 律 背 譜, 演 奏 過 程 樂 曲 不 需 反 覆, 演 奏 時 間 以 三 分 鐘 為 限 ( 六 ) 樂 理 聽 寫 測 驗 採 團 體 施 測, 進 行 紙 筆 測 驗 ( 請 自 備 文 具 ) ( 七 ) 主 修 考 試 曲 目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1 份 樂 譜 ( 八 ) 術 科 考 試 考 生 應 依 序 先 考 視 唱, 再 演 奏 自 選 曲 ( 九 ) 視 唱 測 驗 以 現 場 抽 題 考 試 的 方 式 進 行 ( 十 ) 鋼 琴 定 音 鼓 小 鼓 木 琴 由 主 辦 學 校 提 供, 其 他 樂 器 及 與 考 試 相 關 附 件 用 品 請 自 備 ( 十 一 ) 本 校 音 樂 班 以 發 展 室 內 管 樂 團 為 主, 入 學 後 須 配 合 學 校 管 樂 團 編 制 進 行 主 修 樂 器 之 分 配 11
四 東 港 高 中 ( 國 中 部 ) 一 測 驗 方 式 音 樂 基 礎 常 識 器 樂 演 奏 聽 寫 樂 理 音 階 琶 音 專 長 樂 器 10% 10% 10% 70% 二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專 長 樂 器 音 階 琶 音 樂 理 聽 寫 之 順 序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三 本 校 課 程 重 點 為 國 樂 合 奏, 甄 別 報 到 後 須 按 個 人 專 長 樂 器 成 績 比 序 及 老 師 建 議, 選 擇 分 組 及 樂 器 四 樂 器 類 別 : ( 包 括 以 下 各 類 ) 1. 鋼 琴 類 2. 弦 樂 類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豎 琴 古 典 吉 他 3. 管 樂 類 : (1) 木 管 樂 器 - 木 笛 ( 直 笛 ) 長 笛 雙 簧 管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2) 銅 管 樂 器 - 法 國 號 小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4. 國 樂 類 : 笛 子 笙 琵 琶 柳 葉 琴 古 箏 揚 琴 阮 咸 胡 琴 等 彈 撥 擦 弦 吹 管 樂 器 5. 擊 樂 類 : 小 鼓 定 音 鼓 木 琴 排 鼓 鐵 琴 五 甄 試 內 容 ( 一 ) 器 樂 演 奏 :80% 1. 音 階 琶 音 :10% 2. 專 長 樂 器 :70% (1) 考 生 可 自 由 選 擇 一 項 樂 器 ( 包 括 中 西 樂 器, 但 不 含 陶 笛 口 琴 ) (2) 自 選 樂 曲 一 首, 音 階 和 琶 音, 樂 曲 不 需 反 覆, 背 譜 演 奏 (3) 報 名 時 請 附 主 修 樂 譜 三 份 12
項 目 音 階 及 琶 音 備 註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現 場 抽 考 三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調 音 階 及 琶 音, 四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及 終 止 式 鋼 琴 ( 不 反 覆 ) 速 度 : =80 以 上, 以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1.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需 演 奏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弦 樂 速 度 : =66 以 上, 以 或 演 奏 2. 大 提 琴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需 演 奏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速 度 : =66 以 上, 以 演 奏 3. 低 音 提 琴 : 自 G A 大 調 或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擇 一 演 奏, 需 演 奏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 不 反 覆 ) 敲 擊 樂 速 度 : =60 以 上, 以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一 升 降 以 內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兩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兩 次, 當 場 抽 考 一 組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速 度 =60 以 上, 以 敲 奏 ( 音 階 以 木 琴 敲 奏 )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 不 反 覆 ) 13
一 音 階 : 1 吹 管 樂 器 (1) 笙 :C 調 單 音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2) 笛 : 筒 音 2 或 5,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嗩 吶 : 全 按 當 2, 五 聲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2 擦 弦 樂 器 以 演 奏 國 樂 組 胡 琴 :G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彈 撥 樂 器 (1) 古 箏 :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七 聲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2) 揚 琴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柳 琴 :G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4) 琵 琶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5) 中 阮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6) 三 弦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其 他 樂 器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現 場 抽 考 三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調 音 階 琶 音,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 =60 以 上, 以 演 奏 ( 不 反 覆 ) ( 二 ) 音 樂 基 礎 常 識 :20% 六 學 生 除 鋼 琴 外 須 自 備 樂 器 應 試 14
五 南 榮 國 中 ( 一 ) 測 驗 方 式 音 樂 基 礎 常 識 訓 練 樂 器 演 奏 樂 理 聽 寫 視 唱 主 修 10% 10% 10% 70% ( 二 )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主 修 樂 理 聽 寫 視 唱 之 順 序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 三 ) 報 考 樂 器, 由 以 下 中 西 洋 樂 器 中 自 選 一 項 作 為 主 修 應 考, 不 考 副 修 : 1. 西 洋 樂 器 : 鋼 琴 銅 管 木 管 吉 他 口 琴 木 笛 弦 樂 打 擊 樂 器 2. 國 樂 樂 器 : 吹 管 彈 撥 拉 弦 打 擊 樂 器 ( 四 ) 樂 器 演 奏 : 兩 分 鐘 以 內 的 樂 曲, 一 律 背 譜 演 奏 不 需 反 覆 ( 五 ) 音 階 : 鋼 琴 組 四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二 次, 銅 管 樂 器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二 次, 其 他 樂 器 兩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二 次, 打 擊 鼓 類 樂 器 不 需 考 音 階 ( 六 ) 樂 器 演 奏 時 考 生 依 序 先 考 音 階, 再 演 奏 自 選 曲 ( 七 ) 樂 理 聽 寫 以 團 體 方 式 進 行, 採 紙 筆 作 答, 請 自 備 2B 鉛 筆 原 子 筆 及 橡 皮 擦 視 唱 音 階 主 修 為 個 別 考 試 ( 八 ) 本 校 現 場 提 供 鋼 琴 爵 士 鼓 鐵 琴 木 琴 大 鼓 小 鼓 定 音 鼓 等 打 擊 樂 器, 若 有 需 要, 報 名 表 上 請 事 先 詳 細 註 明 15
六 萬 新 國 中 ( 一 ) 測 驗 方 式 音 樂 基 礎 常 識 訓 練 樂 器 演 奏 視 唱 聽 寫 樂 理 主 修 10% 10% 10% 70% ( 二 )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主 修 樂 理 聽 寫 視 唱 之 順 序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應 試 時 均 應 攜 帶 甄 別 證 接 受 查 驗 2. 主 修 樂 器 除 鋼 琴 以 外, 自 備 伴 奏 3. 演 奏 樂 曲 之 前 請 先 演 奏 音 階 琶 音, 音 階 調 性 為 自 選 曲 之 同 調 性, 不 用 反 覆, 並 且 請 依 以 上 規 定 演 奏 音 階 琶 音 4. 任 何 樂 曲 不 必 反 覆 5. 背 譜 演 奏 6. 如 通 過 考 試 錄 取 本 校 音 樂 班 學 生, 均 須 配 合 本 校 音 樂 班 之 樂 團 ~ 弦 樂 團, 主 修 樂 器 需 為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煩 請 各 位 家 長 及 考 生 注 意, 謝 謝! 7. 樂 理 考 試 範 圍, 為 國 小 音 樂 課 本 之 樂 理 欣 賞 的 內 容, 請 考 生 務 必 準 備 充 分 ( 四 ) 主 修 各 組 考 試 內 容 : 共 同 科 目 1 樂 理 常 識 2 聽 寫 3 視 唱 鋼 琴 組 絃 樂 組 主 修 主 修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四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及 終 止 式 速 度 : =100 以 上, 以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1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需 演 奏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速 度 : =66 以 上, 以 或 演 奏 2 大 提 琴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需 演 奏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速 度 : =66 以 上, 以 演 奏 3 低 音 提 琴 : 自 G A 大 調 或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擇 一 演 奏, 需 演 奏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速 度 : =60 以 上, 以 演 奏 4 豎 琴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需 演 奏 三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雙 手 同 時 進 行 ) 速 度 : =66 以 上, 以 或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16
管 樂 組 國 樂 組 主 修 主 修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1 小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上 低 音 號 : 自 選 一 組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2 雙 簧 管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需 演 奏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不 限 主 音 開 始,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3 其 他 管 樂 器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需 演 奏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 長 笛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法 國 號 伸 縮 號 ) 4 速 度 : 木 管 樂 器 =80 以 上, 銅 管 樂 器 =60 以 上, 以 或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 1 吹 管 樂 器 (1) 笙 :C 調 單 音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2) 笛 : 筒 音 2 或 5,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嗩 吶 : 全 按 當 2, 五 聲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2 擦 弦 樂 器 胡 琴 :G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彈 撥 樂 器 (1) 古 箏 :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七 聲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2) 揚 琴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柳 琴 :G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4) 琵 琶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5) 中 阮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6) 三 弦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敲 擊 樂 組 主 修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木 琴 : 演 奏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音 階 琶 音, 抽 考 一 組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二 自 選 曲 : 小 鼓 木 琴 自 選 曲 各 一 首 17
附 件 1 屏 東 縣 立 ( 校 名 )105 學 年 度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報 名 表 甄 別 類 別 : 七 年 級 新 生 年 級 插 班 生 甄 別 號 碼 :( 免 填 ) 學 生 身 分 類 別 ( 請 打 ˇ) 一 般 生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其 他 ( 說 明 : )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目 前 就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讀 學 校 通 訊 住 址 國 中 小 年 級 主 修 樂 器 作 考 試 曲 副 修 樂 器 如 無 者 免 填 曲 名 如 無 者 免 填 如 無 者 免 填 者 申 請 鑑 定 流 程 請 勾 選 : 管 道 一 (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 管 道 二 ( 測 驗 方 式 ) 請 貼 上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家 長 簽 章 行 動 : ( 請 以 正 楷 簽 名 或 蓋 章 ) 報 名 程 序 (1) 繳 交 附 件 1 及 回 郵 信 封 (2) 繳 交 附 件 2 參 加 書 面 審 查 者 繳 交 附 件 3 (3) 繳 驗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影 本 (4) 繳 交 報 名 費 (5) 核 發 甄 別 證 (6) 承 辦 人 簽 章 甄 別 結 果 ( 免 填 ) 備 註 :1.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2. 如 無 主 修 或 副 修 者 免 填 18
附 件 2 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 校 名 )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甄 別 觀 察 推 薦 及 特 質 檢 核 表 一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填 表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學 校 縣 ( 市 ) 市 鎮 鄉 國 民 中 小 學 年 班 通 訊 住 址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實 足 年 齡 歲 月 二 音 樂 優 異 能 力 觀 察 量 表 ( 由 推 薦 人 勾 選 )( 高 低 依 次 為 5 至 1, 請 勾 選 適 當 選 項 ) 觀 察 項 目 5 4 3 2 1 1. 對 音 樂 學 習 極 為 專 注 和 執 著, 且 有 強 烈 之 動 機 2. 聽 覺 記 憶 超 強, 聽 過 的 曲 子 能 準 確 地 唱 奏 或 辨 識 3. 具 有 優 越 的 音 感 或 絕 對 音 感 4. 節 奏 視 譜 能 力 優 秀, 學 習 新 作 品 的 速 度 快 5. 音 樂 鑑 賞 能 力 佳, 欣 賞 評 析 樂 曲 有 獨 到 的 見 解 6. 具 備 音 樂 即 興 或 創 作 才 華, 能 夠 自 編 音 樂 作 品 或 改 編 歌 曲 7. 善 於 運 用 生 活 當 中 的 器 材 來 表 現 音 樂 8. 想 像 力 豐 富, 能 將 音 樂 及 其 他 藝 術 相 關 事 務 加 以 連 結, 並 創 作 新 作 品 9. 善 於 運 用 音 樂 做 為 表 達 個 人 思 維 或 學 習 的 媒 介 10. 參 與 音 樂 展 演 或 競 賽 具 有 優 良 及 特 殊 表 現 三 音 樂 表 現 與 具 體 事 蹟 ( 由 推 薦 人 填 寫 ) ( 一 ) 表 現 優 異 具 體 事 蹟 ( 請 依 獲 獎 年 度 先 後 條 列 填 寫, 並 檢 附 音 樂 才 能 特 質 與 表 現 傑 出 等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依 序 裝 訂 於 表 後 如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列 附 於 表 後 ) 資 料 序 主 辦 單 位 獲 獎 年 月 獲 獎 項 目 名 次 等 第 1 年 月 2 年 月 3 年 月 4 年 月 5 年 月 ( 二 ) 音 樂 才 能 特 質 或 表 現 之 傑 出 具 體 事 蹟 ( 專 家 學 者 指 導 教 師 或 家 長 之 觀 察 推 薦 敘 述 ) 請 以 簡 明 文 字 描 述 推 薦 人 身 份 : 專 家 學 者 指 導 教 師 家 長 推 薦 人 簽 名 : 19
附 件 3 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 校 名 )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書 面 審 查 證 件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編 號 :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各 該 藝 術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獲 101 至 104 學 年 度 前 三 等 獎 項 ( 僅 採 認 個 人 賽 成 績 ), 請 將 獎 狀 或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成 A4 大 小 格 式 依 序 裝 訂 於 表 後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請 勿 填 寫 資 料 序 主 辦 單 位 獲 獎 年 月 獲 獎 項 目 名 次 等 第 1 年 月 2 年 月 3 年 月 4 年 月 5 年 月 6 年 月 7 年 月 8 年 月 9 年 月 10 年 月 11 年 月 12 年 月 13 年 月 14 年 月 15 年 月 16 年 月 20
附 件 4 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甄 別 學 生 參 考 範 例 術 科 成 績 通 知 單 鑑 定 學 校 屏 東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鑑 定 類 別 音 樂 才 能 班 鑑 定 年 級 年 級 學 生 姓 名 甄 別 證 號 碼 基 本 能 力 樂 器 演 奏 能 力 科 目 合 計 ( %) ( %) ( %) ( %) ( %) ( %) 得 分 加 權 得 分 備 註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21
附 件 5 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參 考 範 例 ( 校 名 )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本 人 參 加 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 校 名 )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擬 申 請 複 查 甄 別 證 號 碼 : 姓 名 :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加 權 成 績 欲 複 查 項 目 打 ˇ 請 於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10:00-11:30 向 報 名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家 長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105 年 月 日 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 校 名 )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甄 別 證 號 碼 : 姓 名 : 結 果 如 下 : 一 成 績 核 對 結 果 正 確 無 誤 二 成 績 修 正 如 下 : 22
附 件 6 參 考 範 例 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 校 名 )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甄 別 證 黏 貼 相 片 背 面 請 寫 姓 名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日 期 : : : : : : : :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監 考 老 師 簽 章 甄 別 證 號 碼 : 鑑 定 地 點 : 姓 名 : 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 校 名 )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參 加 甄 別 時 應 攜 帶 甄 別 證,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入 場,15 分 鐘 未 到 場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考 生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並 依 甄 別 證 號 入 座,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甄 別 證 需 放 置 於 桌 上 備 查 ; 試 卷 座 位 及 甄 別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需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四 甄 別 時 不 得 有 冒 名 頂 替 之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甄 別 資 格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