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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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漩 富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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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招 生 學 校 : 一 新 北 市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二 新 北 市 漳 和 國 民 中 學 三 新 北 市 中 平 國 民 中 學 四 新 北 市 三 和 國 民 中 學 校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國 慶 路 221 號 電 話 :(02) 轉 402 網 址 : 校 址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廣 福 路 39 號 電 話 :(02) 轉 網 址 : 校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385 號 電 話 :(02) 轉 網 址 : 校 址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三 和 路 4 段 216 號 電 話 :(02) 轉 691 網 址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印 1
2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工 作 事 項 日 期 備 註 1 簡 章 公 告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2 簡 章 ( 含 報 名 表 件 ) 公 告 下 載 及 索 取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本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教 育 公 告 處 及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及 下 載 教 育 局 網 站 ( 於 各 招 生 學 校 免 費 索 取 3 鑑 定 方 式 一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3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請 備 齊 資 料 向 新 北 市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申 請 4 書 面 錄 取 公 告, 並 寄 發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錄 取 通 知 單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本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教 育 公 告 處 及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及 下 載 教 育 局 網 站 ( 5 書 面 錄 取 報 到, 並 繳 交 入 班 意 願 書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請 依 各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入 班 意 願 書 6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鑑 定 方 式 二 至 術 科 測 驗 申 請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7 術 科 測 驗 5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術 科 測 驗 公 告 錄 8 ( 備 ) 取 學 生 名 單, 並 寄 發 術 科 測 驗 結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果 錄 取 通 知 單 9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受 理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至 複 查 申 請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請 備 齊 資 料 向 新 北 市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申 請 1. 測 驗 地 點 為 新 北 市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2. 請 參 閱 准 考 證 注 意 事 項 本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教 育 公 告 處 及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及 下 載 教 育 局 網 站 ( 請 攜 帶 規 定 之 文 件, 至 新 北 市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術 科 測 驗 錄 取 學 生 請 依 各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上 午 9 10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入 班 意 願 書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時 至 下 午 4 時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入 班 意 願 書 2
3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藝 術 教 育 法 及 藝 術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貳 目 的 一 培 育 具 有 優 異 藝 術 才 能 之 學 生, 施 以 專 業 性 藝 術 教 育, 輔 導 其 適 性 發 展, 以 培 植 多 元 之 藝 術 專 業 人 才 二 增 進 藝 術 才 能 優 異 學 生 具 備 藝 術 認 知 展 演 創 作 及 鑑 賞 之 能 力, 以 涵 養 學 生 美 感 情 操, 發 展 其 健 全 人 格 參 辦 理 單 位 一 指 導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局 ) 二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三 招 生 學 校 :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漳 和 國 民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中 平 國 民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三 和 國 民 中 學 ( 各 校 招 生 資 料 表 詳 如 附 件 一 ) 四 鑑 定 小 : 教 育 局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小 ( 以 下 簡 稱 招 生 鑑 定 小 ) 肆 簡 章 ( 含 報 名 表 件 ) 公 告 及 供 下 載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起 公 告 及 供 下 載 於 下 列 網 站 ( 報 名 表 件 請 用 A4 白 色 紙 張 列 印 ) 一 教 育 局 網 站 教 育 公 告 處 ( 二 新 北 市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三 簡 章 ( 含 報 名 表 件 ) 亦 可 於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止, 於 各 招 生 學 校 免 費 索 取 伍 報 名 資 格 一 七 年 級 新 生 : 戶 籍 為 新 北 市 國 民 小 學 六 年 級 學 生 ( 含 僑 生 ) 二 八 年 級 插 班 生 : 戶 籍 為 新 北 市 國 民 中 學 七 年 級 學 生 ( 含 僑 生 ) 三 九 年 級 插 班 生 : 戶 籍 為 新 北 市 國 民 中 學 八 年 級 學 生 ( 含 僑 生 ) 四 戶 籍 設 於 本 市 且 經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縮 短 業 年 限 及 升 學 辦 法 審 議 通 過, 將 於 103 學 年 度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七 八 九 年 級 學 生 五 降 級 參 加 聯 合 鑑 定 招 生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如 經 查 獲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陸 鑑 定 方 式 及 學 生 就 讀 學 校 之 分 發 一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十 二 條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設 立 標 準 )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辦 理 流 程 如 附 件 二 3
4 二 方 式 一 : 書 面 審 查 ( 適 用 參 加 音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之 學 生 ) ( 一 ) 適 用 對 象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曾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音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者 ( 二 )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 三 ) 受 理 申 請 地 點 : 由 重 慶 漳 和 中 平 三 和 國 中 等 4 校 中 選 擇 1 校 為 錄 取 意 願 學 校, 並 至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四 ) 錄 取 意 願 學 校 請 家 長 簽 名 確 認, 未 完 成 簽 名 者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申 請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持 有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免 收 申 請 費 用 ; 報 名 完 成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五 )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 1.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三 ): 內 容 應 詳 實 填 寫, 貼 妥 最 近 3 個 月 內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2 吋 照 片 ( 不 可 剪 貼 生 活 照 片 代 替 ), 並 至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核 章 ( 未 經 核 章 者, 恕 不 接 受 申 請 ) 2.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留 存 ) 3. 學 生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健 保 卡 ( 核 驗 後 發 還 ) 4.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獲 獎 紀 錄 表, 附 上 相 關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5 份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競 賽 手 冊 影 本 1 份 5.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請 正 楷 書 寫 學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6.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費 用 700 元 ( 六 )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說 明 : 1. 招 生 鑑 定 小 依 據 設 立 標 準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內 容 訂 定 下 列 基 準 進 行 審 查 : (1) 音 類 科 競 賽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為 本 國 或 其 他 國 家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構 ) (2) 國 際 性 音 類 科 競 賽 活 動 係 指 參 加 國 家 應 至 少 3 國 以 上 ; 全 國 性 音 競 賽 係 指 與 賽 單 位 應 至 少 涵 蓋 10 個 縣 市 以 上 之 參 賽 者 (3) 音 類 科 競 賽 活 動 係 指 個 人 器 競 賽 (4) 前 三 等 獎 項 應 為 近 三 年 所 獲 得 前 三 名 之 成 績 或 其 他 可 清 楚 辨 知 為 前 三 名 之 名 次 者 ; 若 為 等 第 次 序, 則 依 該 競 賽 各 等 第 人 數 排 序 結 果 決 定 2. 經 招 生 鑑 定 小 審 查, 同 時 符 合 上 列 4 款 基 準 者, 逕 依 其 意 願 錄 取 學 校 ( 七 ) 審 查 結 果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教 育 公 告 處 及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並 由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郵 寄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 如 附 件 四 ) ( 八 )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者, 請 家 長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入 班 意 願 書 ( 如 附 件 五 ) 未 於 上 述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學 校 之 權 利, 其 名 額 留 供 方 式 二 術 科 測 驗 4
5 ( 九 ) 未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者 仍 可 於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至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方 式 二 之 術 科 測 驗 三 方 式 二 : 術 科 測 驗 ( 適 用 所 有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學 生 ) ( 一 ) 適 用 對 象 : 1.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生 2. 未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者 ( 二 ) 受 理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至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 三 ) 受 理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 四 ) 由 重 慶 漳 和 中 平 三 和 國 中 等 4 校 中 選 擇 2 校 為 分 發 志 願 學 校, 並 至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分 發 志 願 學 校 請 家 長 簽 名 確 認, 未 完 成 簽 名 者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申 請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持 有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免 收 申 請 費 用 ; 報 名 完 成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五 ) 報 名 應 檢 附 資 料 : 1.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六 ): 內 容 應 詳 實 填 寫, 准 考 證 貼 妥 最 近 3 個 月 內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2 吋 照 片 1 式 2 張 ( 不 可 剪 貼 生 活 照 片 代 替 ), 並 至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核 章 ( 未 經 核 章 者, 恕 不 接 受 報 名 ) 2.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留 存 ) 3. 學 生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健 保 卡 ( 核 驗 後 發 還 ) 4.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請 正 楷 書 寫 學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5.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2,000 元 ( 六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請 領 取 准 考 證 ( 七 ) 測 驗 注 意 事 項 : 1. 測 驗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2.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詳 細 時 程 如 下 表 : 3. 測 驗 時 程 與 項 目 內 容 07:50 時 程 08:00 項 目 內 容 學 生 進 場 預 備 時 間 08:00 09:50 理 常 識 聽 寫 09:50 10:10 學 生 進 場 預 備 時 間 10:10~ 1. 視 唱 2. 主 副 13:20 13:30 學 生 進 場 預 備 時 間 13:30~ 1. 視 唱 2. 主 副 5
6 說 明 事 項 1. 理 常 識 聽 寫 採 團 體 共 同 施 測, 請 學 生 準 時 入 場, 遲 到 超 過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未 滿 30 分 鐘 者 不 得 出 場 2. 各 主 別 詳 細 測 驗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二 3. 視 唱 及 主 測 驗 則 採 分 個 別 施 測, 別 及 個 別 測 驗 的 確 切 時 間 103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公 告 在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及 門 口 4.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3 次 叫 號 未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測 5. 主 副 器 ( 含 伴 奏 ), 除 鋼 琴 及 敲 擊 器 外, 其 他 器 請 自 備 ( 敲 擊 請 自 備 敲 擊 槌 ) 伴 奏 人 員 請 隨 同 考 生 進 出 測 驗 試 場 6. 主 副 器 測 驗 需 背 譜 演 奏, 任 何 曲 均 不 必 反 覆 7. 參 加 測 驗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非 測 驗 必 需 用 品 (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通 訊 器 材 )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8. 評 量 過 程 務 必 遵 守 評 量 規 則, 若 有 違 規 情 事, 逕 依 違 反 評 量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七 ) 進 行 議 處,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9.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採 百 分 制, 各 測 驗 項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進 行 評 分 10. 任 一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缺 考 視 同 零 分 ( 八 ) 術 科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 如 附 件 八 ) 將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兩 天 內 ( 扣 除 假 日 )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者, 請 以 電 話 向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詢 問 索 取 ( 九 ) 成 績 複 查 : 1. 受 理 複 查 時 間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至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受 理 複 查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3. 申 請 複 查 應 攜 帶 文 件 ( 若 有 缺 件, 恕 不 受 理 ): (1) 填 妥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評 量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如 附 件 九 ) (2) 准 考 證 正 本 (3)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正 本 (4)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請 正 楷 書 寫 學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5) 複 查 申 請 費 用 100 元 4. 複 查 工 作 以 1 次 為 限, 僅 確 認 成 績 之 登 錄 計 算, 不 重 新 評 閱 5. 複 查 程 序 由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執 行, 家 長 不 得 要 求 親 自 翻 閱 評 審 成 績 記 錄 表 查 看 或 影 印 術 科 測 驗 相 關 資 料 ( 十 ) 鑑 定 通 過 標 準 : 1. 由 招 生 鑑 定 小 綜 合 學 生 音 術 科 測 驗 表 現, 依 據 設 立 標 準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2. 國 中 音 7 年 級 新 生 術 科 測 驗 主 最 低 錄 取 門 檻 分 數 為 70 分,8 年 級 插 班 生 術 科 測 驗 主 最 低 錄 取 門 檻 分 數 為 75 分,9 年 級 插 班 生 術 科 測 驗 主 最 低 錄 取 門 檻 分 數 為 82 分, 並 依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序 列 擇 優 錄 取 6
7 3. 當 術 科 測 驗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主 副 理 之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排 列 錄 取 ( 十 一 ) 招 生 學 校 方 式 及 名 額 1. 招 生 學 校 及 名 額 : 學 校 別 三 和 國 中 重 慶 國 中 漳 和 國 中 中 平 國 中 國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九 年 級 鋼 琴 絃 管 敲 擊 理 論 作 曲 國 鋼 琴 絃 管 敲 擊 理 論 作 曲 國 鋼 琴 絃 管 敲 擊 理 論 作 曲 不 分 排 序 30 人 不 分 排 序 2 人 不 分 不 分 排 序 30 人 不 分 排 序 4 人 排 序 3 人 0 不 分 排 序 30 人 不 分 排 序 20 人 不 分 排 序 5 人 不 分 排 序 30 人 不 分 排 序 12 人 不 分 排 序 7 人 2. 錄 取 方 式 : (1) 錄 取 結 果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教 育 公 告 處 ( 及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各 校 列 備 取 10 名 ( 備 取 生 以 第 1 志 願 分 發 學 校 為 錄 取 學 校 ), 並 由 重 慶 國 中 郵 寄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2)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 於 103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至 各 錄 取 學 校 繳 交 入 班 意 願 書 ( 如 附 件 五 ) 辦 理 報 到 (3) 未 於 103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正 取 生,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學 校 之 權 利,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4)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至 各 備 取 學 校 繳 交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單 ( 附 件 八 ) 及 入 班 意 願 書 ( 附 件 五 ),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之 備 取 生,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學 校 之 權 利, 各 校 於 當 日 下 午 4 時 公 告 備 取 生 錄 取 名 單 3. 測 驗 項 目 中 若 有 部 分 項 目 未 接 受 測 驗 者, 不 給 予 錄 取 4. 術 科 測 驗 錄 取 名 額 是 以 各 校 招 生 名 額 扣 除 方 式 一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名 額 所 留 餘 額 為 各 校 術 科 測 驗 招 生 名 額 留 數 額 為 正 取 名 額 ; 餘 依 順 位 列 備 取 若 干 名 5. 一 經 完 成 學 校 錄 取 之 學 生, 不 得 因 各 校 出 缺 情 形 要 求 更 動 錄 取 結 果 6. 未 經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各 招 生 學 校 不 得 以 寄 讀 或 隨 班 附 讀 等 方 式, 提 供 藝 術 才 能 班 之 教 育 服 務 7
8 柒 附 則 一 所 有 申 請 手 續 均 採 現 場 資 料 審 核 方 式 辦 理, 恕 不 接 受 通 訊 申 請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 如 需 特 殊 輔 助, 請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服 務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 三 持 有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免 收 申 請 費 用 四 完 成 各 鑑 定 方 式 申 請 手 續 後, 不 得 要 求 索 回 更 改 五 參 加 各 項 測 驗,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若 准 考 證 遺 失, 測 驗 當 天, 請 備 妥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重 慶 國 中 申 請 補 發 六 測 驗 地 點 停 車 位 有 限, 請 搭 乘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前 往 ( 交 通 路 線 圖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一 ) 七 如 對 鑑 定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請 於 各 階 段 評 量 結 果 公 告 期 滿 後 之 次 日 起 30 天 內, 向 教 育 部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訴 願 八 外 聘 教 師 鐘 點 費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 國 ( 四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捌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鑑 定 小 決 議 辦 理 玖 本 簡 章 經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實 施, 正 時 亦 同 8
9 附 件 一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資 料 表 校 班 名 稱 三 和 國 中 ( 藝 術 類 ) 音 班 地 址 新 北 市 三 和 路 四 段 216 號 承 辦 人 員 徐 詩 芸 網 址 承 辦 單 位 電 話 轉 691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國 民 中 學 音 才 能 之 學 生, 以 奠 定 我 國 文 化 建 設 所 需 人 才 之 基 礎 招 收 各 器 別 之 名 額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九 年 級 別 名 額 別 名 額 別 名 額 國 國 國 鋼 琴 鋼 琴 鋼 琴 絃 絃 絃 不 分 排 序 不 分 管 30 人 管 排 序 2 人 管 敲 擊 理 論 作 曲 理 論 作 曲 理 論 作 曲 不 分 排 序 3 人 備 註 上 列 各 年 級 招 收 名 額 均 包 含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申 請 直 接 入 班 者 9
10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資 料 表 校 班 名 稱 重 慶 國 中 ( 藝 術 類 ) 音 班 地 址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國 慶 路 221 號 承 辦 人 員 楊 韻 璇 網 址 承 辦 單 位 電 話 分 機 402 招 生 目 標 發 展 學 生 音 方 面 的 潛 能, 提 供 適 性 適 才 的 教 育 輔 導, 培 育 國 家 多 元 化 人 才 招 收 各 器 別 之 名 額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九 年 級 別 名 額 別 名 額 別 名 額 國 國 國 鋼 琴 鋼 琴 鋼 琴 絃 絃 絃 不 分 排 序 不 分 排 管 0 30 人 管 序 4 人 管 敲 擊 敲 擊 敲 擊 理 論 作 曲 理 論 作 曲 理 論 作 曲 備 註 上 列 各 年 級 招 收 名 額 均 包 含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申 請 直 接 入 班 者 10
11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資 料 表 校 班 名 稱 新 北 市 立 漳 和 國 中 ( 藝 術 類 ) 音 班 地 址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廣 福 路 39 號 承 辦 人 員 陳 政 雄 網 址 承 辦 單 位 電 話 轉 211 招 生 目 標 別 國 發 展 學 生 音 方 面 的 潛 能, 提 供 適 性 適 才 的 教 育 輔 導, 培 育 國 家 多 元 化 人 才 招 收 各 器 別 之 名 額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九 年 級 別 名 額 別 名 額 國 國 鋼 琴 鋼 琴 鋼 琴 絃 不 分 排 序 絃 絃 不 分 排 不 分 排 序 管 30 人 管 序 20 人 管 5 人 敲 擊 敲 擊 敲 擊 理 論 作 曲 理 論 作 曲 理 論 作 曲 備 註 上 列 各 年 級 招 收 名 額 均 包 含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申 請 直 接 入 班 者 11
12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資 料 表 校 班 名 稱 中 平 國 中 ( 藝 術 類 ) 音 班 地 址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385 號 承 辦 人 員 葉 星 吟 網 址 承 辦 單 位 電 話 * 招 生 目 標 招 收 對 音 具 有 高 度 熱 誠, 得 以 在 音 方 面 深 造 ; 且 品 德 優 良 之 學 生 招 收 各 器 別 之 名 額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九 年 級 別 名 額 別 名 額 別 名 額 國 國 國 鋼 琴 鋼 琴 鋼 琴 絃 不 分 排 絃 不 分 排 絃 管 序 30 人 管 序 12 人 管 敲 擊 敲 擊 敲 擊 理 論 作 曲 理 論 作 曲 理 論 作 曲 不 分 排 序 7 人 備 註 上 列 各 年 級 招 收 名 額 均 包 含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申 請 直 接 入 班 者 12
13 附 件 二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流 程 圖 符 合 申 請 或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生 方 式 一 :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音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學 生 101/ 方 式 二 : 術 科 測 驗 所 有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學 生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未 通 過 者 得 再 循 方 式 二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申 請 通 過, 依 意 願 進 行 分 發 術 科 測 驗 公 告 各 校 錄 取 入 班 名 單 寄 發 術 科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受 理 術 科 測 驗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入 班 學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13
14 附 件 三 鑑 定 方 式 一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壹 基 本 資 料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照 片 黏 貼 處 ( 照 片 請 勿 超 出 框 ) 不 可 剪 貼 生 活 照 代 替 家 長 簽 名 與 學 生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 宅 ) ( 公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縣 ( 市 ) 市 ( 區 鄉 鎮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 之 ) 就 讀 學 校 縣 ( 市 ) 市 ( 鄉 鎮 區 ) 國 小 年 班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核 章 ( 茲 證 明 該 生 為 本 校 學 年 度 年 級 學 生 ) 貳 推 薦 資 料 推 薦 人 簽 名 推 薦 人 隸 屬 單 位 推 薦 人 職 稱 推 薦 人 與 學 生 關 係 推 薦 說 明 :( 請 就 學 生 一 年 以 上 之 音 學 習 具 體 表 現, 如 參 與 之 競 賽 表 演 活 動 及 所 獲 之 評 價 等 加 以 說 明 ) 14
15 參 獲 獎 紀 錄 表 ( 提 供 資 料 若 不 實, 則 取 消 該 生 審 查 資 格 ; 表 格 不 夠, 請 自 行 增 列 ) 競 賽 類 型 競 賽 名 稱 主 辦 機 關 ( 構 ) 獎 項 成 績 備 註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其 他 肆 錄 取 意 願 學 校 ( 欄 位 請 填 由 由 重 慶 漳 和 中 平 三 和 國 中 等 4 校 中 選 擇 1 校 為 錄 取 意 願 學 校, 若 有 塗 改 情 形, 請 家 長 於 塗 改 處 簽 章 以 示 證 明 ) 錄 取 意 願 學 校 家 長 簽 名 ( 家 長 未 完 成 簽 名, 不 受 理 申 請 ) 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應 檢 附 文 件 ( 請 逐 項 檢 核 下 列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表 : 內 容 應 詳 實 填 寫, 貼 妥 最 近 3 個 月 內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2 吋 照 片 ( 不 可 剪 貼 生 活 照 片 代 替 ), 並 至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核 章 ( 未 經 核 章 者, 恕 不 接 受 申 請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留 存 ) 學 生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健 保 卡 ( 核 驗 後 發 還 ) 相 關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5 份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競 賽 手 冊 影 本 1 份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請 正 楷 書 寫 學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費 用 700 元 受 理 申 請 人 員 核 章 : 15
16 附 件 四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經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小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訂 定 之 基 準 進 行 審 查, 其 結 果 如 下 : 通 過 不 通 過 具 體 表 現 ( 年 度 競 賽 名 稱 所 獲 成 績 及 主 辦 單 位 ) 範 例 :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比 賽 類 國 中 特 優 ( 教 育 部 ) 審 查 情 形 符 合 四 項 審 查 基 準 其 他 事 項 說 明 : 1. 依 據 北 教 社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2.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者, 請 家 長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入 班 意 願 書 ( 如 附 件 五 ) 未 於 上 述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學 校 之 權 利, 名 額 留 供 方 式 二 術 科 測 驗 3. 未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者 仍 可 於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至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方 式 二 之 術 科 測 驗 4 如 對 鑑 定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請 於 評 量 結 果 公 告 期 滿 後 之 次 日 起 30 天 內, 向 教 育 部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訴 願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小 中 華 民 國 年 4 月 1 1 日 16
17 附 件 五 收 件 編 號 :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入 班 意 願 書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第 一 聯 學 校 存 查 聯 電 話 敝 子 女 參 加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達 鑑 定 通 過 標 準, 經 由 招 生 鑑 定 小 安 置 國 中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就 讀 意 願 如 下 : 願 意 103 學 年 度 就 讀 國 中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不 願 意, 願 放 棄 就 讀 國 中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之 權 利 此 致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學 校 承 辦 人 學 校 單 位 主 管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校 校 長 ( 請 家 長 勿 自 行 撕 下 本 意 願 書 )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入 班 意 願 書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第 二 聯 學 生 存 查 聯 電 話 敝 子 女 參 加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達 鑑 定 通 過 標 準, 經 由 招 生 鑑 定 小 安 置 國 中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就 讀 意 願 如 下 : 願 意 103 學 年 度 就 讀 國 中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不 願 意, 願 放 棄 就 讀 國 中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之 權 利 此 致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學 校 承 辦 人 學 校 單 位 主 管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校 校 長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同 意 書 並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至 學 校 業 務 承 辦 處 室 辦 理 報 到 二 錄 取 學 校 於 同 意 書 核 章 後,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學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由 學 生 領 回 三 錄 取 學 生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之 權 利,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17
18 附 件 六 鑑 定 方 式 二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壹 基 本 資 料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特 別 服 務 是, 請 填 寫 申 請 表 否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照 片 黏 貼 處 ( 照 片 請 勿 超 出 框 ) 不 可 剪 貼 生 活 照 代 替 家 長 簽 名 與 學 生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 宅 ) ( 公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縣 ( 市 ) 市 ( 區 鄉 鎮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 之 ) 就 讀 學 校 縣 ( 市 ) 市 ( 鄉 鎮 區 ) 國 小 年 班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核 章 ( 茲 證 明 該 生 為 本 校 學 年 度 年 級 學 生 ) 主 副 器 碼 貳 錄 取 志 願 學 校 ( 欄 位 請 填 由 由 重 慶 漳 和 中 平 三 和 國 中 等 4 校 中 選 擇 2 校 為 分 發 志 願 學 校, 若 有 塗 改 情 形, 請 家 長 於 塗 改 處 簽 章 以 示 證 明, 欲 報 考 插 班 生 者 僅 可 擇 1 校 報 名 ) 分 發 志 願 學 校 ( 未 填 者 不 予 分 發 ) 志 願 序 志 願 1. 國 中 志 願 2. 國 中 家 長 簽 名 ( 家 長 未 完 成 簽 名, 不 受 理 申 請 ) 參 辦 理 術 科 測 驗 申 請 應 檢 附 資 料 ( 請 逐 項 檢 核 下 列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表 : 內 容 應 詳 實 填 寫, 准 考 證 貼 妥 最 近 3 個 月 內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2 吋 照 片 1 式 2 張 ( 不 可 剪 貼 生 活 照 片 代 替 ), 並 至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核 章 ( 未 經 核 章 者, 恕 不 接 受 報 名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留 存 ) 學 生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健 保 卡 ( 核 驗 後 發 還 )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請 正 楷 書 寫 學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1200 元 受 理 申 請 人 員 核 章 : 18
19 ( ) 肆 准 考 證 ( 請 於 完 成 申 請 後 由 承 辦 人 員 撕 下 交 還 留 存 供 術 科 測 驗 時 使 用 )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測 驗 注 意 事 項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准 考 證 務 各 必 階 攜 段 帶 測 本 驗 證 請 學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測 驗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分 發 志 願 學 校 : 志 願 1. 國 中 志 願 2. 國 中 家 長 簽 名 : 不 可 剪 貼 生 活 照 代 替 照 片 請 勿 超 出 框 照 片 黏 貼 處 鋼 琴 碼 器 碼 未 蓋 戳 印 者 無 效 07:50 08:00 學 生 進 場 預 備 時 間 08:00 09:50 理 常 識 聽 寫 1. 測 驗 時 間 :103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理 常 識 聽 寫 採 團 體 共 同 施 測, 請 學 生 準 時 入 場, 遲 到 超 過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未 滿 30 分 鐘 者 不 得 出 場 2. 各 主 別 詳 細 測 驗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二 3. 視 唱 及 主 測 驗 則 採 分 個 別 施 測, 別 及 個 別 測 驗 的 確 切 時 間 103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公 告 在 重 慶 國 中 網 站 及 門 口 4.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3 次 叫 號 未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測 5. 主 副 器 ( 含 伴 奏 ), 除 鋼 琴 及 敲 擊 器 外, 其 他 器 請 自 備 ( 敲 擊 請 自 備 敲 擊 槌 ) 伴 奏 人 員 請 隨 同 考 生 進 出 測 驗 試 場 6. 主 副 器 測 驗 需 背 譜 演 奏, 任 何 曲 均 不 必 反 覆 7. 參 加 測 驗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非 測 驗 必 需 用 品 (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通 訊 器 材 )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09:50 10:10 學 生 進 場 預 備 時 間 10:10~ 1. 視 唱 2. 主 副 13:20 8. 評 量 過 程 務 必 遵 守 評 量 規 則, 若 有 違 規 情 事, 逕 依 違 反 評 量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七 ) 進 行 議 處,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採 百 分 制, 各 測 驗 項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進 行 評 分 任 一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缺 考 視 同 零 分 13:30 學 生 進 場 預 備 時 間 13:30~ 1. 視 唱 2. 主 副 19
20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准 考 證 核 對 注 意 事 項 以 下 表 格 為 測 驗 器 碼 的 編 號, 請 考 生 拿 到 准 考 證 後 進 行 核 對, 若 有 不 符, 請 當 場 與 受 理 人 員 反 映,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第 一 碼 ( 鋼 琴 碼 ) 鋼 琴 主 鋼 琴 副 1 0 第 二 三 碼 ( 器 碼 ) 敲 擊 器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豎 琴 長 笛 雙 簧 管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法 國 號 薩 克 斯 風 小 號 長 號 上 低 音 ( 低 音 ) 號 國 擦 絃 器 國 彈 撥 器 國 吹 管 器 理 論 作 曲 例 1: 主 - 鋼 琴 副 - 小 提 琴 器 碼 101 例 2: 主 - 鋼 琴 副 - 南 胡 器 碼 121 例 3: 主 - 單 簧 管 副 - 鋼 琴 器 碼
21 附 件 七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學 生 招 生 鑑 定 違 反 評 量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理 方 式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取 消 該 生 鑑 定 評 量 資 格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取 消 該 生 鑑 定 評 量 資 格 三 於 測 驗 說 明 時 段, 翻 開 試 題 本 作 答, 或 測 驗 結 束 後 逾 時 作 答,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施 測 過 程 私 自 出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五 術 科 測 驗 施 測 說 明 開 始 後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八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九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 卷 ) 作 答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十 二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 卷 ),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 卷 )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繳 交 卡 ( 卷 ) 後 強 行 改 答 案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生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測 驗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內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扣 該 生 該 測 驗 分 數 5 分 十 七 提 早 翻 閱 題 本 提 前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測 驗 分 數 5 分 十 八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或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收 音 機 鬧 鐘, 及 MP3 扣 該 生 該 測 驗 分 數 5 分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進 入 試 場, 隨 身 放 置 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十 九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發 出 響 聲 者 扣 該 生 該 測 驗 分 數 3 分 二 十 攜 帶 電 子 錶 計 時 器 等 計 時 物 品, 發 出 鬧 鈴 響 聲 者 扣 該 生 該 測 驗 分 數 3 分 二 十 一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扣 該 生 該 測 驗 分 數 3 分 未 填 寫 於 答 案 卡 ( 卷 ) 部 分 不 二 十 二 評 量 試 題 答 案 未 填 寫 於 答 案 卡 ( 卷 ) 者 予 評 閱 計 分 附 記 : 一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測 驗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於 招 生 鑑 審 小 提 案 討 論 議 處 二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經 招 生 鑑 審 小 確 認 後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家 長 21
22 附 件 八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術 科 測 驗 鑑 定 結 果 錄 取 學 校 測 驗 名 稱 原 始 測 驗 成 績 主 副 視 唱 理 錄 取 備 取 () 國 中 第 () 名 不 錄 取 聽 寫 其 他 事 項 說 明 : 1. 依 據 北 教 社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2. 鑑 定 基 準 :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小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3. 成 績 複 查 : (1) 受 理 複 查 時 間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至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受 理 複 查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3) 申 請 複 查 應 攜 帶 文 件 ( 若 有 缺 件, 恕 不 受 理 ): 填 妥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評 量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件 九 ) 准 考 證 正 本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正 本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請 正 楷 書 寫 學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複 查 申 請 費 用 100 元 (4) 複 查 工 作 以 1 次 為 限, 僅 確 認 成 績 之 登 錄 計 算, 不 重 新 評 閱 (5) 複 查 程 序 由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執 行, 家 長 不 得 要 求 親 自 翻 閱 評 審 成 績 記 錄 表, 家 長 不 得 要 求 親 自 翻 閱 評 審 成 績 記 錄 表 查 看 或 影 印 術 科 測 驗 作 答 卷 4. 如 對 鑑 定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請 於 評 量 結 果 公 告 期 滿 後 之 次 日 起 30 天 內, 向 教 育 部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訴 願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小 中 華 民 國 年 5 月 3 0 日 22
23 附 件 九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評 量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學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家 長 簽 名 聯 絡 電 話 ( 宅 ) ( 行 動 )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縣 ( 市 ) 市 ( 區 鄉 鎮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 之 ) 評 量 項 目 複 查 成 績 主 分 數 副 分 數 視 唱 分 數 術 科 評 量 聽 寫 分 數 理 常 識 分 數 總 分 鑑 定 結 果 注 意 事 項 : (1) 受 理 複 查 時 間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至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受 理 複 查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3) 申 請 複 查 應 攜 帶 文 件 ( 若 有 缺 件, 恕 不 受 理 ): 填 妥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評 量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件 九 ) 准 考 證 正 本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正 本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請 正 楷 書 寫 學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等 資 料 ) 複 查 申 請 費 用 100 元 (4) 複 查 工 作 以 1 次 為 限, 僅 確 認 成 績 之 登 錄 計 算, 不 重 新 評 閱 (5) 複 查 程 序 由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執 行, 家 長 不 得 要 求 親 自 翻 閱 評 審 成 績 記 錄 表, 家 長 不 得 要 求 親 自 翻 閱 評 審 成 績 記 錄 表 查 看 或 影 印 術 科 測 驗 作 答 卷 (7)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103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前 寄 出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小 中 華 民 國 年 6 月 日 23
24 附 件 十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服 務 申 請 表 受 理 申 請 學 校 國 中 小 准 考 證 號 碼 類 別 美 術 音 舞 蹈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緊 急 聯 絡 人 與 學 生 關 係 貼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不 底 片 光 面 相 片 一 張 聯 絡 電 話 ( 宅 ) ( 公 ) ( 行 動 電 話 ) 縣 ( 市 ) 市 ( 區 鄉 鎮 ) 路 ( 街 ) 通 訊 地 址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就 讀 學 校 縣 ( 市 ) 市 ( 鄉 鎮 區 ) 國 中 小 年 班 鑑 輔 會 證 明 鑑 定 文 號 : 請 將 影 本 貼 於 本 申 請 表 背 面 繳 驗 證 件 障 礙 類 別 能 力 狀 況 名 稱 : 殘 字 號 : 縣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市 區 等 級 : 級 請 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貼 於 本 申 請 表 背 面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自 閉 症 肢 體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其 他 ( 請 註 明 ) 1.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可 尚 可 無 法 自 理 2. 行 動 能 力 可 自 主 行 動 可 自 主 行 動, 但 移 動 速 度 相 當 緩 慢 需 有 輔 助 器 具 ( 輪 椅 拐 杖 助 行 器 其 他 請 註 明 ) 3. 書 寫 能 力 無 困 難 字 體 小 但 速 度 緩 慢 字 體 大 且 速 度 緩 慢 無 書 寫 能 力 4. 伴 隨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IQ: ) 視 覺 障 礙 ( 矯 正 後 右 眼 : 矯 正 後 左 眼 : ) 聽 覺 障 礙 ( 右 耳 : 左 耳 : ) 語 言 障 礙 癲 癇 其 他 ( 請 註 明 )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准 用 擴 視 機 放 大 鏡 點 字 機 盲 用 電 腦 調 頻 助 聽 器 提 早 五 分 鐘 入 場 重 謄 答 案 卡 提 供 視 障 學 生 影 印 放 大 至 一 點 五 倍 之 試 題 安 排 適 當 座 位 ( 試 場 ) 口 述 答 案 代 謄 答 案 卡 其 他 ( ) 作 答 方 式 普 通 卷 放 大 卷 電 腦 及 列 表 機 其 他 ( ) 審 查 小 認 定 結 果
25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服 務 申 請 表 請 將 特 教 資 格 證 明 書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下 方 表 格 中
26 附 件 十 一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民 中 學 交 通 圖
27 附 件 十 二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班 招 生 鑑 定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各 主 別 測 驗 內 容 (103 學 年 度 升 七 年 級 學 生 用 ) 共 同 項 目 1 理 常 識 2 聽 寫 3 視 唱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三 個 升 降 記 號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和 聲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鋼 琴 主 副 四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及 終 止 式 速 度 : =88 以 上, 以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1)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 四 個 升 降 記 號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速 度 : =72 以 上, 以 或 演 奏 (2) 大 提 琴 : 四 個 升 降 記 號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絃 主 速 度 : =60 以 上, 以 演 奏 (3) 低 音 提 琴 :G A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速 度 : =60 以 上, 以 演 奏 (4) 豎 琴 : 三 個 升 降 以 內 之 大 小 調, 抽 考 一 三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雙 手 同 時 進 行 副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自 選 曲 一 首 速 度 : =72 以 上, 以 或 演 奏
28 管 主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1) 小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上 低 音 號 : 自 選 一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2) 雙 簧 管 : 二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不 限 主 音 開 始,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3) 其 他 管 器 : 二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 4 ) 速 度 : 木 管 器 =80 以 上, 銅 管 器 =60 以 上, 以 副 或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 1 吹 管 器 (1) 笙 :C 調 單 音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國 主 (2) 笛 : 筒 音 2 或 5,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嗩 吶 : 全 按 當 2, 五 聲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2 擦 弦 器 演 奏 胡 琴 :G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29 3 彈 撥 器 (1) 古 箏 :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七 聲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國 主 (2) 揚 琴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柳 琴 :G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4) 琵 琶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5) 中 阮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6) 三 弦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敲 擊 副 主 副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木 琴 : 二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和 聲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二 自 選 曲 共 三 首 : 定 音 鼓 小 鼓 木 琴 自 選 曲 各 一 首 自 選 曲 二 首 :1 木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2 定 音 鼓 或 小 鼓 自 選 曲 一 首 理 論 作 曲 主 副 一 筆 試 : 包 括 基 礎 和 聲 學 ( 三 和 絃 及 屬 七 和 絃 的 結 構 與 連 接 ) 動 機 發 展 二 口 試 :1 鋼 琴 視 奏 副 者 不 考 2 其 他 口 頭 問 答
30 (103 學 年 度 升 八 九 年 級 學 生 用 ) 共 同 科 目 1 理 常 識 2 聽 寫 3 視 唱 鋼 琴 主 副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全 部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和 聲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四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及 終 止 式 速 度 : =112 以 上, 以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1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 三 個 升 降 內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三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速 度 : =72 以 上, 以 或 演 奏 2 大 提 琴 : 全 部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絃 主 速 度 :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低 音 提 琴 :G A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不 反 覆 ) 速 度 : =60 以 上, 以 演 奏 4 豎 琴 : 三 個 升 降 以 內 之 大 小 調, 抽 考 一 三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雙 手 同 時 進 行 速 度 : =72 以 上, 以 或 演 奏 副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自 選 曲 一 首
31 管 主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1 小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上 低 音 號 : 自 選 一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2 雙 簧 管 : 三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不 限 主 音 開 始,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3 其 他 管 器 : 三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曲 調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反 覆 兩 次,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4 速 度 : 木 管 器 =80 以 上, 銅 管 器 =60 以 上, 副 以 或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 1 吹 管 器 (1) 笙 :C 調 單 音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2) 笛 : 筒 音 2 或 5,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國 主 (3) 嗩 吶 : 全 按 當 2, 五 聲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2 擦 弦 器 演 奏 胡 琴 :G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 彈 撥 器 (1) 古 箏 : 與 自 選 曲 同 調 性 之 七 聲 音 階,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2) 揚 琴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32 (3) 柳 琴 :G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國 敲 擊 理 論 作 曲 主 副 主 副 主 副 (4) 琵 琶 :D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5) 中 阮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6) 三 弦 :G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速 度 =72 以 上, 以 演 奏 二 自 選 曲 一 首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音 階 及 琶 音 : 木 琴 : 三 個 升 降 記 號 以 內 之 大 調 及 其 關 係 小 調 之 和 聲 小 音 階, 抽 考 一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二 自 選 曲 : 定 音 鼓 小 鼓 木 琴 自 選 曲 各 一 首 自 選 曲 :1 木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2 定 音 鼓 或 小 鼓 自 選 曲 一 首 一 筆 試 : 包 括 和 聲 學 ( 近 系 轉 調 ) 動 機 發 展 二 口 試 :1 鋼 琴 視 奏 ( 副 者 不 考 ) 2 鍵 盤 和 聲 含 數 字 低 音 題 彈 奏 近 系 轉 調 3 其 他 口 頭 問 答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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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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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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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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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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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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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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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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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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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三 清 雲 科 大 99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姓 身 分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別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戶 子 女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同 繳 交 相 關 明 文 ; 見 簡 章 9 頁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遞 區 號 寫 寫 99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之 地 址 牢 貼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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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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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屏東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美術類藝術才能班新生暨插班生聯合鑑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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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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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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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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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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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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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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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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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104
核 定 文 號 :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02001 號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42878 臺 中 市 大 雅 區 平 和 路 227 號 電 話 :04-25686850 轉 1220 傳 真 :04-25687570 網 址 :http://www.nehs.tc.edu.tw/ - 1 - 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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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2 月 24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431720900 號 函 核 備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1119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電 話 :(02)2861-2354 分 機 12~17 (02)2861-9596 傳 真 :(02)2862-3507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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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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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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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2 之 1 號 聯 絡 電 話 :(07)713-4000 轉 5204 陳 先 生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筆 試 重 要 日 期 摘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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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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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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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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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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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別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二 屏 東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鑑 定 基 準 三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3 月 14 日 屏 府 教 特 字 第 10508365200 號 函 貳 目 的 一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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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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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壹 依 據 貳 目 的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95年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
附 件 105 年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簡 章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發 佈 請 洽 詢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網 站 網 址 :http://diabetes.cichb.gov.tw/ 地 址 : 嘉 義 市 西 區 德 明 路 1 號 ( 嘉 義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保 健 科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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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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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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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第 九 屆 全 校 英 文 寫 作 比 賽 實 施 辦 法 壹 貳 參 宗 旨 : 藉 由 英 語 寫 作 之 競 賽, 培 養 學 生 間 英 文 書 寫 之 能 力, 以 增 進 校 園 內 英 語 書 寫 風 氣 指 導 單 位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應 用 外 語 系 比 賽 分 組 及 參 加 資 格 : 凡 本 校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雲林縣102學年度麥寮高級中學國中部蔦松分校
雲 林 縣 103 學 年 度 蔦 松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 音 樂 類 ) 招 生 簡 章 雲 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3 年 4 月 1 日 府 教 社 字 第 1035410114 號 函 核 定 主 辦 單 位 : 雲 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承 辦 學 校 : 雲 林 縣 立 蔦 松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652 雲 林 縣 水 林 鄉 松 北 村 1-1
95年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
105 年 臺 中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址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地 址 :420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承 辦 人 員 :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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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