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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重要提示 倘閣下對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 應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正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發售股份數目 125,000,000股新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而定 國際配售股份數目 112,500,000股新股份 可予調整及視乎超額 配股權而定 香港公開發售股份數目 12,500,000股新股份 可予調整 發售價 每股發售股份不多於1.93港元 另加1%經紀 佣金 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 所交易費 須於申請時繳足並可予退還 面值 每股0.10港元 股份代號 3363 獨家全球協調人 獨家賬簿管理人及獨家保薦人 聯席牽頭經辦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招股章程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 承擔任何責任 本招股章程連同本招股章程附錄七 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及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文件 一段所列明的文件 已根據公司條 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及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本招股章程副本連同申請表格副本已根據公司法 於百慕達公司註冊處登記備案 證監會 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及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招股章程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 容概不負責 最終發售價預期將由本公司及獨家全球協調人 代表包銷商 於定價日訂立協議釐定 定價日預期為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星 期四 或前後 惟無論如何不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星期四 除另有公佈外 發售價將不會超過每股發售股份1.93港 元及目前預期將不少於每股發售股份1.43港元 香港公開發售股份的申請人須於申請時支付指示性最高發售價每股發售股份 1.93港元 連同1%經紀佣金 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 可予退還 獨家全球協調人 代表包銷商 在 本公司同意下 可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上午前任何時間將本招股章程所載的指示性發售價範圍下調及 或下調根 據全球發售提呈的發售股份數目 在此情況下 本公司最遲將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上午在南華早報 以英文 及香 港經濟日報 以中文 及本公司網站www.zhengye-cn.com及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刊登調低指示性發售價範圍及 或發 售股份數目的通知 倘本公司及獨家全球協調人 代表包銷商 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於定價日或之前就最終發售價達成協議 則全 球發售 包括香港公開發售 將不會繼續進行並即告失效 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 有意投資者應仔細考慮本招股章程內所載的所有資料 包括本招股章程 風險因素 一節所述的風險因 素 香港公開發售股份的有意投資者應注意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 香港時間 前任何時間發生本招股章程 包銷 一節 終止理 由 一段所載的任何事件 則獨家全球協調人 代表香港包銷商 有權發出書面通知 終止香港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須予履 行的責任 有關終止條款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 包銷 一節 終止理由 一段 有意投資者應仔細閱讀此節的進一步詳 情 本公司並未採取任何行動 以准許發售股份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權區提呈發售 或准許本招股章程在此等司法權區予以派 發 因此 在任何未獲准提呈發售或提出發售邀請的香港以外的司法權區 或向任何人士提呈發售或提出發售邀請即屬違法的 情況下 本招股章程或相關申請表格均不得用作 亦不構成 且不擬構成 提呈發售或提出發售邀請 在其他司法權區派發本招 股章程或相關申請表格 提呈發售及銷售發售股份 均可能受法律限制 故此擁有本招股章程或任何相關申請表格的人士應留 意並遵守任何該等限制 倘未能遵守該等限制 則或會構成違反適用的證券法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預 期 時 間 表 倘 若 以 下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預 期 時 間 表 有 任 何 更 改, 本 集 團 將 在 香 港 於 南 華 早 報 ( 以 英 文 ) 香 港 經 濟 日 報 ( 以 中 文 ) 本 公 司 網 站 www.zhengye-cn.com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發 出 公 佈 (1) 二 零 一 一 年 通 過 網 上 白 表 服 務 通 過 指 定 網 站 www.hkeipo.hk 完 成 電 子 申 請 的 截 止 時 間 (2)...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十 一 時 三 十 分 (3) 開 始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十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3) 遞 交 白 色 及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的 截 止 時 間...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通 過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的 截 止 時 間 (3)(4)...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通 過 網 上 銀 行 轉 賬 或 繳 費 靈 付 款 完 成 轉 賬 網 上 白 表 申 請 付 款 的 截 止 時 間...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截 止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5) 預 期 定 價 日...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在 (a) 南 華 早 報 ( 以 英 文 ) 及 香 港 經 濟 日 報 ( 以 中 文 ); (b) 本 公 司 網 站 www.zhengye-cn.com; 及 (c)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com.hk 公 佈 最 終 發 售 價 國 際 配 售 踴 躍 程 度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認 購 申 請 水 平 及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的 配 發 基 準...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或 之 前 本 招 股 章 程 如 何 申 請 認 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15. 公 佈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結 果 一 節 所 述 通 過 各 種 渠 道 ( 包 括 本 公 司 網 站 www.zhengye-cn.com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及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www.tricor.com.hk/ipo/result 公 佈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申 請 結 果, 以 及 成 功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護 照 香 港 商 業 登 記 證 號 碼...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起 寄 發 全 部 或 部 份 獲 接 納 的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申 請 的 發 售 股 份 股 票 或 將 發 售 股 份 股 票 寄 存 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7)...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或 之 前 i

預 期 時 間 表 寄 發 全 部 獲 接 納 ( 倘 適 用 ), 以 及 全 部 或 部 份 未 獲 接 納 的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申 請 的 網 上 白 表 電 子 自 動 退 款 指 示 及 退 款 支 票 (6)(7)...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或 之 前 股 份 於 上 午 九 時 正 開 始 於 主 板 買 賣...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一 ) 附 註 : 1.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所 有 時 間 及 日 期 均 指 香 港 時 間 及 日 期 2. 於 遞 交 申 請 最 後 日 期 上 午 十 一 時 三 十 分 後, 閣 下 不 得 通 過 指 定 網 站 www.hkeipo.hk 遞 交 閣 下 的 申 請 倘 閣 下 於 上 午 十 一 時 三 十 分 前 已 遞 交 閣 下 的 申 請 並 已 通 過 指 定 網 站 取 得 申 請 參 考 編 號, 則 閣 下 將 獲 准 ( 藉 著 完 成 全 部 申 請 股 款 的 支 付 ) 繼 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直 至 遞 交 申 請 最 後 日 期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 即 停 止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之 時 ) 為 止 3. 倘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九 時 正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香 港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或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訊 號, 則 不 會 在 該 日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並 於 當 日 暫 停 辦 理 有 關 事 宜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如 何 申 請 認 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一 節 12. 惡 劣 天 氣 對 開 始 登 記 申 請 的 影 響 一 段 4. 通 過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申 請 認 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的 申 請 人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如 何 申 請 認 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一 節 9. 如 何 通 過 向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提 出 申 請 一 段 5. 預 期 定 價 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或 前 後, 而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 星 期 四 )( 香 港 時 間 ) 倘 本 公 司 及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 代 表 所 有 包 銷 商 ) 因 任 何 理 由 未 能 就 最 終 發 售 價 達 成 協 議, 則 全 球 發 售 將 不 會 進 行 並 即 告 失 效 6. 對 於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成 功 的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申 請 及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請 成 功 但 最 終 發 售 價 低 於 申 請 時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應 付 的 價 格 的 申 請, 本 公 司 會 發 出 寄 發 網 上 白 表 電 子 自 動 退 款 指 示 及 退 款 支 票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護 照 號 碼 的 部 分 字 符 或 ( 如 屬 聯 名 申 請 人 ) 排 名 首 位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護 照 號 碼 的 部 分 字 符, 可 能 將 印 於 申 請 人 的 退 款 支 票 ( 如 有 ) 上 有 關 資 料 亦 會 轉 交 第 三 方 以 便 辦 理 退 款 手 續 兌 現 申 請 人 的 退 款 支 票 前, 銀 行 可 能 要 求 核 實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護 照 號 碼 倘 申 請 人 未 正 確 填 寫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護 照 號 碼 可 能 導 致 延 誤 退 款 支 票 的 兌 現 或 使 其 無 效 ii

預 期 時 間 表 7.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以 白 色 申 請 表 格 或 通 過 網 上 白 表 服 務 申 請 1,000,000 股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或 以 上, 並 在 其 申 請 表 格 上 表 明 擬 親 自 領 取 任 何 退 款 支 票 及 股 票 的 申 請 人, 可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時 正 至 下 午 一 時 正, 親 臨 本 集 團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 領 取 其 退 款 支 票 及 股 票 選 擇 親 自 領 取 的 個 人 申 請 人 不 得 授 權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代 為 領 取 選 擇 親 自 領 取 的 公 司 申 請 人 必 須 由 授 權 代 表 攜 帶 蓋 上 公 司 印 章 的 授 權 書 領 取 個 人 申 請 人 與 公 司 代 表 領 取 時, 必 須 出 示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接 納 的 身 份 證 明 及 ( 如 適 用 ) 文 件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以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1,000,000 股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可 親 自 領 取 退 款 支 票 ( 如 適 用 ), 惟 不 得 選 擇 領 取 彼 等 的 股 票 彼 等 的 股 票 將 存 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以 記 存 於 彼 等 的 指 定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股 份 戶 口 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股 份 戶 口 ( 如 適 用 ) 填 寫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的 申 請 人 領 取 退 款 支 票 的 程 序 與 填 寫 白 色 申 請 表 格 的 申 請 人 無 異 向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申 請 認 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的 申 請 人, 應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如 何 申 請 認 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9. 如 何 通 過 向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提 出 申 請 一 節 所 載 的 有 關 詳 情 未 獲 領 取 的 股 票 ( 如 適 用 ) 及 退 款 支 票 ( 如 適 用 ) 將 以 普 通 郵 遞 方 式 寄 往 有 關 申 請 上 所 示 的 地 址, 郵 誤 風 險 概 由 申 請 人 承 擔 進 一 步 資 料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如 何 申 請 認 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17. 寄 發 領 取 股 票 電 子 自 動 退 款 指 示 及 退 款 支 票 一 節 待 (i) 全 球 發 售 成 為 無 條 件 ; 及 (ii) 本 招 股 章 程 包 銷 一 節 終 止 理 由 一 段 所 述 的 終 止 權 並 無 行 使 並 已 失 效 後, 發 售 股 份 的 股 票 方 會 於 上 市 日 期 上 午 八 時 正 ( 香 港 時 間 ) 成 為 所 有 權 的 有 效 憑 證 iii

目 錄 本 招 股 章 程 由 正 業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僅 就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及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刊 發, 並 非 出 售 或 購 買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以 外 任 何 證 券 之 要 約 或 邀 請, 亦 不 得 用 作 亦 並 非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或 任 何 其 他 情 況 下 之 出 售 或 購 買 之 要 約 或 邀 請 本 公 司 概 無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獲 准 在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公 開 發 售 發 售 股 份 或 派 發 本 招 股 章 程 在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派 發 本 招 股 章 程 及 發 售 發 售 股 份 均 受 限 制, 除 非 根 據 相 關 證 券 監 管 機 構 的 登 記 或 授 權 而 獲 該 等 司 法 權 區 相 關 證 券 法 例 准 許 或 豁 免 遵 守 相 關 證 券 法 例, 否 則 不 得 進 行 上 述 事 宜 閣 下 僅 應 依 賴 本 招 股 章 程 及 申 請 表 格 所 載 資 料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本 集 團 並 無 授 權 任 何 人 士 向 閣 下 提 供 與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內 容 不 符 的 資 料 閣 下 不 應 將 本 招 股 章 程 以 外 的 任 何 資 料 或 聲 明 視 為 已 獲 本 集 團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獨 家 賬 簿 管 理 人 獨 家 保 薦 人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任 何 包 銷 商 本 集 團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任 何 董 事 或 參 與 全 球 發 售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各 方 授 權 而 加 以 依 賴 謹 請 注 意, 本 招 股 章 程 各 圖 表 所 載 總 額 與 該 等 圖 表 個 別 項 目 的 總 和 或 會 因 四 捨 五 入 而 不 同 頁 次 預 期 時 間 表... i 目 錄... iv 概 要... 1 釋 義... 14 詞 彙... 25 前 瞻 性 陳 述... 27 風 險 因 素... 28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及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公 司 條 例... 50 有 關 本 招 股 章 程 及 全 球 發 售 的 資 料... 54 董 事... 57 參 與 全 球 發 售 的 各 方... 58 iv

目 錄 頁 次 公 司 資 料... 60 行 業 概 覽... 62 監 管 概 覽... 86 企 業 歷 史 發 展 及 重 組... 104 業 務... 116 與 控 股 股 東 的 關 係... 168 關 連 交 易... 172 董 事 管 理 人 員 及 員 工... 177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須 予 披 露 的 權 益 及 主 要 股 東... 184 股 本... 186 財 務 資 料... 188 未 來 計 劃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234 包 銷... 236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及 條 件... 245 如 何 申 請 認 購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251 附 錄 一 會 計 師 報 告... I-1 附 錄 二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財 務 資 料... II-1 附 錄 三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溢 利 估 計... III-1 附 錄 四 物 業 估 值... IV-1 附 錄 五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及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概 要... V-1 附 錄 六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VI-1 附 錄 七 送 呈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及 百 慕 達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及 備 查 文 件... VII-1 v

概 要 本 概 要 旨 在 向 閣 下 提 供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資 料 的 概 覽 由 於 下 文 僅 屬 概 要, 故 並 無 載 列 閣 下 可 能 認 為 重 要 的 所 有 資 料 閣 下 在 決 定 投 資 於 發 售 股 份 前 務 須 閱 讀 整 份 招 股 章 程 任 何 投 資 均 存 在 風 險 有 關 投 資 於 發 售 股 份 的 若 干 特 定 風 險 因 素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閣 下 在 決 定 投 資 於 發 售 股 份 前 務 須 細 閱 該 節 本 概 要 所 用 詞 彙 的 釋 義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釋 義 一 節 概 覽 本 集 團 是 中 國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製 造 商, 能 夠 提 供 紙 製 包 裝 服 務, 並 具 備 瓦 楞 芯 紙 製 造 能 力 本 集 團 為 一 家 綜 合 廢 紙 回 收 製 造 瓦 楞 芯 紙 及 生 產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 用 以 取 代 普 遍 認 為 對 環 境 構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泡 沫 及 塑 料 物 料 等 傳 統 包 裝 物 料 ) 等 程 序 的 生 產 企 業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產 品 為 (i)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主 要 包 括 瓦 楞 紙 箱 及 其 他 配 套 產 品 如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適 合 用 於 消 費 品 包 裝, 尤 其 是 家 用 空 調 及 其 他 小 型 家 電 ; 及 (ii) 高 強 度 瓦 楞 芯 紙, 分 為 不 同 級 別 及 不 同 規 格, 以 配 合 多 種 工 業 用 途, 主 要 出 售 予 瓦 楞 紙 板 或 紙 箱 的 製 造 商 ( 包 括 本 集 團 的 包 裝 製 造 附 屬 公 司, 即 正 業 包 裝 ( 中 山 ) 及 正 業 包 裝 ( 珠 海 )) 為 應 對 日 益 增 加 的 市 場 需 求, 我 們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開 展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的 商 業 生 產 下 表 列 示 本 集 團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按 業 務 劃 分 的 收 入 明 細 分 析 :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佔 總 額 佔 總 額 佔 總 額 佔 總 額 佔 總 額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 未 經 審 核 ) 按 產 品 劃 分 的 收 入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297,989 43.3% 371,571 44.4% 388,497 52.3% 275,431 51.8% 422,635 55.7% 瓦 楞 芯 紙 389,556 56.7% 464,838 55.6% 354,854 47.7% 256,135 48.2% 335,526 44.3% 總 計 687,545 100.0% 836,409 100.0% 743,351 100.0% 531,566 100.0% 758,161 100.0% 1

概 要 下 表 顯 示 中 國 家 用 空 調 小 型 家 電 及 食 品 調 味 料 製 造 商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佔 本 集 團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銷 售 比 重 :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佔 銷 售 總 額 佔 銷 售 總 額 佔 銷 售 總 額 佔 銷 售 總 額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客 戶 分 部 家 用 空 調 167,406 56% 185,907 50% 185,845 48% 253,023 60% 小 型 家 電 25,909 9% 66,960 18% 82,216 21% 80,731 19% 食 品 調 味 料 43,995 15% 64,431 17% 77,096 20% 56,096 13% 其 他 60,679 20% 54,273 15% 43,340 11% 32,785 8% 總 計 297,989 100% 371,571 100% 388,497 100% 422,635 100% 本 集 團 生 產 的 瓦 楞 芯 紙, 除 內 部 耗 用 外, 也 會 售 予 第 三 方 下 表 列 出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本 集 團 瓦 楞 芯 紙 售 予 第 三 方 及 售 予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的 百 分 比 :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二 零 一 零 年 第 三 方 ( 附 註 ) 85% 87% 78% 78%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15% 13% 22% 22% 附 註 : 第 三 方 包 括 並 非 本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的 瓦 楞 紙 板 和 紙 箱 製 造 商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 未 經 審 核 ) 已 售 產 品 數 量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 平 方 千 米 ) 90,801 109,895 127,406 89,765 119,750 瓦 楞 芯 紙 ( 千 噸 ) 165 177 183 134 123 平 均 售 價 ( 人 民 幣 )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 每 平 方 米 ) 3.3 3.4 3.0 3.1 3.5 瓦 楞 芯 紙 ( 每 噸 ) 2,361 2,626 1,939 1,911 2,728 產 品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產 品 為 (i)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主 要 包 括 瓦 楞 紙 箱 及 其 他 配 套 產 品 如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 及 (ii) 高 強 度 瓦 楞 芯 紙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我 們 約 43.3% 44.4% 52.3% 及 55.7% 的 總 收 入 來 自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其 中 約 24.3% 22.2% 25.0% 及 33.4% 來 自 對 家 用 空 調 製 造 商 的 銷 售 2

概 要 根 據 受 本 集 團 委 託 編 製 的 思 緯 報 告,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中 國 家 用 空 調 紙 製 包 裝 佔 中 國 主 要 家 電 ( 即 所 謂 白 色 家 電 ) 紙 製 包 裝 業 務 的 總 收 入 的 約 24.0% 我 們 為 中 國 最 大 的 家 用 空 調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供 應 商,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銷 量 及 收 入 分 別 佔 中 國 全 國 家 用 空 調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約 28.7% 及 25.7% 此 外, 根 據 中 國 包 裝 聯 合 會, 按 產 量 計 算,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為 中 國 家 用 空 調 的 最 大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供 應 商 有 關 中 國 包 裝 聯 合 會 的 背 景 和 行 業 地 位,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釋 義 一 節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約 佔 中 國 空 調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產 量 約 30.5% 本 集 團 向 各 行 各 業 的 消 費 品 製 造 商 銷 售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尤 其 以 白 色 家 電 主 要 製 造 商 為 目 標, 如 格 力 美 的 及 格 蘭 仕 由 於 我 們 認 為 瓦 楞 芯 紙 的 質 量 對 生 產 優 質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尤 其 重 要, 本 集 團 亦 製 造 高 強 度 瓦 楞 芯 紙, 以 滿 足 本 集 團 對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生 產 中 的 瓦 楞 芯 紙 需 求 本 集 團 同 時 致 力 持 續 開 發 及 生 產 低 定 量 瓦 楞 芯 紙, 以 確 保 可 穩 定 供 應 本 集 團 生 產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所 需 的 優 質 原 材 料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本 集 團 的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的 目 標 客 戶 為 中 國 大 型 家 電 食 品 調 味 料 資 訊 科 技 和 消 費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商 本 集 團 擬 與 上 述 企 業 建 立 長 期 的 合 作 關 係, 並 通 過 訂 貨 系 統 就 個 別 批 次 進 行 採 購 此 外, 本 集 團 已 經 建 立 了 穩 固 的 瓦 楞 芯 紙 客 戶 群, 我 們 亦 採 用 個 別 採 購 批 次 的 訂 單 銷 售 模 式 目 前, 本 集 團 生 產 和 銷 售 瓦 楞 芯 紙 及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主 要 的 客 戶 是 瓦 楞 紙 板 及 紙 箱 製 造 商 和 各 類 消 費 品 行 業, 例 如 家 用 電 器 食 品 調 味 料 電 單 車 及 資 訊 科 技 產 品 的 製 造 商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年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我 們 的 客 戶 總 數 分 別 為 333 274 331 及 346 位, 大 部 分 與 本 集 團 交 易 平 均 三 至 七 年 本 集 團 與 主 要 客 戶 已 建 立 了 約 七 年 的 長 期 業 務 關 係, 例 如 格 力 美 的 及 格 蘭 仕, 全 屬 中 國 的 主 要 家 電 製 造 商 3

概 要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格 力 美 的 及 格 蘭 仕 佔 銷 售 比 例 如 下 :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九 個 月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佔 銷 售 總 額 百 分 比 % 佔 銷 售 總 額 百 分 比 % 佔 銷 售 總 額 百 分 比 % 佔 銷 售 總 額 百 分 比 % 格 力 14.2 12.3 14.3 19.0 美 的 5.3 6.1 6.8 8.9 格 蘭 仕 2.3 6.6 10.9 10.3 為 了 在 本 公 司 供 應 商 中 覓 得 較 優 惠 的 定 價 條 款, 並 避 免 依 賴 任 何 單 一 供 應 來 源, 本 集 團 與 多 位 主 要 原 材 料 及 煤 炭 供 應 商 保 持 緊 密 的 業 務 關 係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年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期 間, 我 們 的 供 應 商 總 數 分 別 為 415 467 412 及 357 位, 與 本 集 團 交 易 平 均 三 至 七 年 鑒 於 本 集 團 與 其 供 應 商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本 集 團 可 得 益 於 品 質 保 證 具 競 爭 力 採 購 價 格 以 及 穩 定 準 時 交 付, 從 而 降 低 存 貨 成 本 由 於 廢 紙 原 紙 等 主 要 原 材 料 及 煤 並 不 稀 有, 亦 不 難 採 購, 因 此 董 事 預 計 採 購 該 等 原 材 料, 不 會 有 任 何 重 大 困 難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我 們 並 未 遇 到 任 何 主 要 原 材 料 嚴 重 短 缺 的 情 況 為 保 持 業 務 靈 活 性, 本 集 團 未 曾 與 其 供 應 商 訂 立 任 何 長 期 協 議 生 產 設 施 瓦 楞 紙 箱 生 產 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集 團 分 別 在 中 國 廣 東 省 中 山 的 製 紙 工 廠 和 中 國 廣 東 省 中 山 及 珠 海 的 四 家 紙 製 包 裝 加 工 廠 進 行 生 產 活 動, 該 等 工 廠 佔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178,090 平 方 米 我 們 的 四 家 紙 製 包 裝 加 工 廠 共 有 八 條 生 產 線, 瓦 楞 紙 箱 及 其 他 配 套 產 品 如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的 設 計 年 產 能 合 計 約 316,180,000 平 方 米 其 中 六 條 生 產 瓦 楞 紙 箱, 兩 條 生 產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該 八 條 生 產 線 中, 三 條 在 往 績 記 錄 期 尚 未 投 產, 包 括 一 條 瓦 楞 紙 箱 生 產 線 及 兩 條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生 產 線 正 業 包 裝 ( 珠 海 ) 瓦 楞 紙 箱 生 產 線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設 立,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投 產 兩 條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生 產 線 於 二 零 一 零 上 半 年 完 成 建 設,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投 入 試 產,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首 批 銷 售 訂 單 董 事 認 為, 基 於 該 三 條 生 產 線 將 於 可 見 未 來 為 本 集 團 營 運 帶 來 效 益, 因 此 無 需 為 該 三 條 生 產 線 作 出 減 值 準 備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期 間 大 部 分 餘 下 生 產 線 的 使 用 率 高 達 70% 以 上 4

概 要 瓦 楞 芯 紙 生 產 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集 團 擁 有 一 條 設 計 年 度 總 產 能 約 為 220,000 噸 瓦 楞 芯 紙 的 生 產 線, 包 括 造 紙 機 三 台 和 供 漿 系 統 我 們 正 設 立 第 四 台 設 計 年 產 能 約 80,000 噸 瓦 楞 芯 紙 的 造 紙 機,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下 半 年 投 產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期 間, 投 產 的 造 紙 機 有 效 運 行 率 不 低 於 90% 所 有 供 漿 系 統 造 紙 機 均 設 有 自 動 化 在 線 品 質 控 制, 以 確 保 產 品 得 到 有 效 的 品 質 保 證 有 關 生 產 設 施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生 產 生 產 設 施 擴 建 計 劃 鑒 於 中 國 中 部 地 區 的 潛 在 商 機, 我 們 計 劃 在 中 國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設 立 配 置 三 條 生 產 線 的 紙 製 包 裝 生 產 工 廠, 預 計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尾 季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最 多 約 106,920,000 平 方 米 瓦 楞 紙 箱 7,700,000 平 方 米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及 其 他 配 套 品 的 額 外 年 產 能 此 外,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成 立 正 業 包 裝 ( 合 肥 ), 作 為 在 中 國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的 一 家 新 生 產 基 地, 而 合 肥 市 預 期 將 成 為 家 電 業 的 重 要 基 地 預 期 該 生 產 基 地 將 配 置 三 條 生 產 線, 為 本 集 團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首 季 新 增 最 多 約 148,500,000 平 方 米 瓦 楞 紙 箱 7,700,000 平 方 米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及 其 他 配 套 品 的 額 外 年 產 能 本 集 團 已 就 合 肥 市 項 目 的 基 礎 建 設 計 劃 ( 如 工 廠 及 辦 公 室 大 樓 ) 向 主 管 機 構 備 案, 但 我 們 尚 未 進 行 有 關 土 地 用 途 環 境 保 護 及 建 設 規 劃 等 程 序 鄭 州 市 項 目 仍 屬 初 步 階 段, 本 集 團 正 在 中 國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設 立 公 司, 以 進 行 該 項 目 5

概 要 下 表 列 出 我 們 的 擴 建 計 劃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估 計 投 資 總 額 及 資 金 來 源 等 詳 情 :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擴 建 計 劃 詳 情 擴 建 現 況 預 計 投 產 日 期 可 行 日 期 的 投 資 總 額 預 計 付 款 完 成 時 間 表 估 計 投 資 總 額 ( 人 民 幣 ) 及 資 金 來 源 在 中 國 鄭 州 市 設 立 生 產 工 廠, 生 產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及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產 品 本 集 團 現 正 申 領 監 管 批 文, 並 將 適 時 向 主 管 機 構 申 請 所 有 適 用 的 執 照 及 許 可 證 二 零 一 一 年 尾 季 無 二 零 一 二 年 第 三 季 前 人 民 幣 133,300,000 元 ;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及 營 運 資 金 工 廠 預 計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第 二 季 動 工 於 中 國 合 肥 市 設 立 生 產 工 廠, 生 產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及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產 品 正 業 包 裝 ( 合 肥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本 集 團 將 適 時 向 主 管 機 構 申 請 所 有 適 用 的 執 照 及 許 可 證 二 零 一 二 年 首 季 人 民 幣 6,750,000 元 二 零 一 三 年 首 季 前 人 民 幣 122,300,000 元 ;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及 營 運 資 金 工 廠 預 計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第 二 季 動 工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 及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表 及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報 表 的 摘 要 資 料 概 要, 以 及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及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摘 要 資 料 概 要, 乃 摘 錄 自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所 載 本 公 司 會 計 師 報 告 內 的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閣 下 應 細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內 的 全 部 財 務 資 料 ( 包 括 其 附 註 ), 以 獲 取 進 一 步 詳 情 6

概 要 下 表 載 列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以 及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表 的 資 料 概 要 : 合 併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 未 經 審 核 ) 收 入 687,545 836,409 743,351 531,566 758,161 銷 售 成 本 (566,486) (733,530) (604,273) (428,314) (619,059) 毛 利 121,059 102,879 139,078 103,252 139,102 其 他 收 入 11,056 5,610 6,528 4,834 4,803 其 他 收 益 及 虧 損 (179) 2,208 (894) (16) 12,835 分 銷 及 銷 費 費 用 (17,362) (20,130) (20,504) (14,666) (17,109) 行 政 及 其 他 開 支 (36,538) (42,424) (38,877) (27,503) (42,353) 融 資 成 本 (10,520) (17,860) (13,062) (9,715) (11,940) 稅 前 溢 利 67,516 30,283 72,269 56,186 85,338 所 得 稅 開 支 (7,181) (5,817) (10,005) (7,546) (13,883) 年 度 期 間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60,335 24,466 62,264 48,640 71,455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 人 民 幣 ) 0.16 0.07 0.17 0.13 0.19 下 表 載 列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資 料 概 要 :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239,486 280,794 289,577 354,188 流 動 資 產 504,314 487,449 599,549 788,109 流 動 負 債 478,859 491,776 559,200 798,075 流 動 資 產 ( 負 債 ) 淨 值 25,455 (4,327) 40,349 (9,966) 資 產 總 值 減 流 動 負 債 264,941 276,467 329,926 344,222 非 流 動 負 債 13,293 10,692 15,431 15,994 權 益 總 額 251,648 265,775 314,495 328,228 經 營 業 績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年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我 們 的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收 益 分 別 約 佔 總 收 入 43.3% 44.4% 52.3% 及 55.7%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我 們 的 紙 製 包 裝 7

概 要 產 品 的 每 平 方 米 平 均 售 價 保 持 穩 定, 介 乎 每 平 方 米 約 人 民 幣 3.0 元 至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幣 3.5 元 之 間, 但 由 於 我 們 加 強 推 廣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有 利 的 市 況 推 高 客 戶 對 該 等 產 品 的 需 求, 再 加 上 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致 力 擴 大 客 戶 群, 從 過 往 側 重 空 調 業 拓 展 至 家 電 及 食 品 調 味 料 等 多 個 不 同 行 業, 因 此 令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的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銷 售 及 銷 售 貢 獻 有 所 增 長 隨 著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佔 收 入 份 額 增 加, 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錄 得 整 體 毛 利 率 增 長 愈 趨 穩 定 這 主 要 由 於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分 部 的 定 價 及 成 本 結 構 更 加 穩 定 此 外, 隨 著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所 佔 收 入 比 例 不 斷 提 高, 而 我 們 給 予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客 戶 的 信 用 期 較 長, 我 們 可 能 會 面 對 付 款 週 期 延 長 的 風 險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財 務 資 料 若 干 全 面 收 益 表 項 目 的 概 況 收 入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一 節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年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我 們 的 瓦 楞 芯 紙 收 入 分 別 約 佔 總 收 入 56.7% 55.6% 47.7% 及 44.3% 本 集 團 生 產 的 瓦 楞 芯 紙 優 先 供 應 內 部 以 滿 足 生 產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所 需, 旨 在 確 保 產 品 品 質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年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我 們 向 第 三 方 採 購 的 瓦 楞 芯 紙, 分 別 僅 佔 我 們 耗 用 量 的 約 1% 24% 10% 及 4% 因 此, 永 發 紙 業 在 我 們 的 綜 合 營 運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既 滿 足 正 業 包 裝 ( 中 山 ) 及 正 業 包 裝 ( 珠 海 ) 的 營 運 需 求, 又 向 第 三 方 出 售 優 質 瓦 楞 芯 紙, 為 本 集 團 賺 取 穩 定 收 入 同 期, 在 本 集 團 生 產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時 耗 用 內 部 瓦 楞 芯 紙 後, 約 85% 87% 78% 及 78% 的 瓦 楞 芯 紙 售 予 第 三 方 儘 管 銷 量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穩 步 上 揚, 然 而, 我 們 的 瓦 楞 芯 紙 每 噸 平 均 售 價 維 持 於 約 人 民 幣 1,911 元 至 人 民 幣 2,728 元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財 務 資 料 收 入 瓦 楞 芯 紙 一 節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 未 經 審 核 )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毛 利 率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18.2% 18.4% 21.5% 22.4% 18.8% 瓦 楞 芯 紙 17.1% 7.4% 15.6% 16.3% 17.7% 總 計 17.6% 12.3% 18.7% 19.4% 18.3%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我 們 分 別 錄 得 毛 利 約 人 民 幣 121,100,000 元 人 民 幣 102,900,000 元 人 民 幣 139,1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139,100,000 元 ;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毛 利 率 則 分 別 約 為 17.6% 12.3% 18.7% 及 18.3% 8

概 要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瓦 楞 芯 紙 毛 利 率 約 為 17.1%,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顯 著 下 跌 至 約 7.4% 由 於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爆 發, 瓦 楞 芯 紙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末 市 價 大 幅 下 跌, 故 本 集 團 調 整 了 瓦 楞 芯 紙 銷 售 價 格 由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末 危 機 爆 發 後 瓦 楞 芯 紙 平 均 銷 售 價 格 遠 低 於 廢 紙 二 零 零 八 年 平 均 採 購 成 本, 導 致 我 們 的 毛 利 率 下 跌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全 球 經 濟 於 金 融 危 機 之 後 逐 步 改 善, 本 集 團 瓦 楞 芯 紙 的 毛 利 率 隨 之 大 幅 上 升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本 集 團 瓦 楞 芯 紙 毛 利 率 由 約 15.6% 增 加 至 17.7% 同 期,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毛 利 率 增 至 約 21.5%,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則 減 至 約 18.8%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毛 利 率 下 降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期 間, 原 紙 成 本 增 加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財 務 資 料 若 干 全 面 收 益 表 項 目 的 概 況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一 節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本 集 團 的 未 經 審 核 總 收 入 約 為 人 民 幣 315,700,000 元, 與 每 季 度 平 均 總 收 入 相 比,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收 入 約 人 民 幣 758,200,000 元, 錄 得 穩 定 增 長 我 們 的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及 瓦 楞 芯 紙 的 未 經 審 核 總 收 入,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163,6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152,100,000 元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毛 利 率 約 為 18.3%,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下 降 至 約 15.3%, 主 要 由 於 本 集 團 廢 紙 和 原 紙 平 均 採 購 成 本 增 加, 使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及 瓦 楞 芯 紙 的 毛 利 率 均 有 下 跌 鑒 於 廢 紙 及 原 紙 的 市 價 主 要 受 市 場 供 需 影 響, 而 市 場 供 需 又 受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影 響, 因 此, 市 價 波 動 並 無 季 節 性 規 律, 也 非 任 何 單 一 因 素 所 導 致 根 據 董 事 及 管 理 層 的 經 驗, 在 業 務 過 程 中 出 現 廢 紙 及 原 紙 採 購 成 本 波 動, 是 相 當 普 遍 的 本 集 團 的 純 利 率 也 從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約 9%, 下 降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約 3%, 除 因 上 文 所 述 本 集 團 毛 利 率 下 降 外,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其 他 收 益 亦 減 少 及 行 政 開 支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i)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本 集 團 出 售 物 業 工 廠 及 設 備, 錄 得 一 次 性 收 益 約 人 民 幣 13,800,000 元 ; 及 (ii)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確 認 非 經 常 性 上 市 開 支 約 人 民 幣 6,200,000 元, 而 相 對 的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確 認 上 市 開 支 約 人 民 幣 5,100,000 元 9

概 要 鑒 於 本 集 團 純 利 率 下 降 主 要 因 非 經 常 性 因 素 所 導 致, 因 此 董 事 認 為, 對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並 無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因 此, 董 事 已 確 認,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起 及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我 們 的 財 務 及 貿 易 狀 況 或 前 景 並 無 重 大 逆 轉 董 事 並 不 知 悉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的 產 品 平 均 售 價 及 原 材 料 平 均 採 購 成 本 的 變 化 對 本 集 團 的 毛 利 率 有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我 們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4,3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主 要 為 我 們 動 用 中 國 持 牌 銀 行 提 供 的 短 期 銀 行 貸 款, 為 各 財 務 期 間 的 業 務 營 運 及 資 本 開 支 提 供 資 金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財 務 資 料 流 動 資 金 財 政 資 源 及 資 本 結 構 一 節 董 事 已 確 認,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錄 得 淨 流 動 負 債, 主 要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內, 向 大 股 東 派 發 股 息, 以 致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後, 銀 行 及 現 金 結 餘 減 少 董 事 已 確 認,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起 至 本 招 股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及 貿 易 狀 況 或 前 景 並 無 重 大 不 利 轉 變 本 公 司 將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第 13.49(1)(ii) 條, 不 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刊 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業 績 公 告 ( 預 計 刊 發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法 律 及 監 管 事 宜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我 們 因 一 時 疏 忽, 對 若 干 法 律 法 規 有 不 同 性 質 的 違 反, 包 括 未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申 請 安 排 恰 當 的 物 業 驗 收 程 序 ; 未 為 若 干 僱 員 提 供 住 房 公 積 金 ; 未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對 若 干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作 出 資 本 出 資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已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糾 正 不 合 規 事 宜 有 關 不 合 規 事 宜 已 採 取 的 補 救 行 動 及 現 況,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業 務 - 法 律 及 監 管 事 宜 一 節 中 國 政 府 鼓 勵 家 電 消 費 的 措 施 由 於 個 人 可 支 配 收 入 增 長 強 勁, 且 中 國 生 活 水 準 逐 漸 提 高, 無 論 在 是 消 費 數 量 還 是 購 買 金 額 上, 預 期 對 白 色 家 電 的 需 求 將 會 繼 續 上 升 此 外, 鑒 於 國 家 實 施 鼓 勵 家 電 消 費 的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預 期 家 電 整 體 銷 量 將 持 續 攀 升 董 事 相 信, 上 述 鼓 勵 家 電 消 費 的 措 施, 可 刺 激 家 電 需 求, 從 而 使 我 們 的 客 戶 ( 其 中 包 括 主 要 家 電 製 造 商 ), 對 我 們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的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10

概 要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以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我 們 來 自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分 部 的 收 入 中, 銷 售 約 人 民 幣 193,300,000 元 人 民 幣 252,900,000 元 人 民 幣 268,1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333,800,000 元 或 約 65% 68% 69% 及 79% 來 自 家 電 製 造 商, 分 別 佔 同 期 總 收 入 約 28% 30% 36% 及 44% 家 電 下 鄉 計 劃 將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結 束, 另 一 國 家 政 策 以 舊 換 新 計 劃 則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結 束 此 外, 社 會 提 倡 環 保, 亦 刺 激 環 保 包 裝 的 需 求 董 事 相 信, 在 包 裝 上 全 面 取 代 使 用 泡 沬 及 塑 膠 的 趨 勢 推 動 替 代 包 裝 物 料 ( 如 瓦 楞 芯 紙 ) 及 替 代 包 裝 產 品 ( 包 括 瓦 楞 紙 板 及 紙 箱 ) 的 需 求 增 長, 亦 為 本 集 團 的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提 供 了 快 速 增 長 潛 力 根 據 包 裝 報 告, 中 國 包 裝 業 的 發 展 與 國 內 消 費 需 求 高 度 相 關, 中 國 瓦 楞 紙 箱 包 裝 業 將 有 龐 大 增 長 潛 力, 預 計 未 來 三 年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約 為 14.9% 鑒 於 (i) 本 集 團 著 力 為 大 型 家 電 企 業 提 供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尤 其 在 紙 製 包 裝 設 計 及 產 品 開 發 方 面, 可 用 以 取 代 傳 統 包 裝 物 料 ;(ii) 與 本 集 團 主 要 客 戶 所 建 立 的 長 期 合 作 關 係 ( 不 少 客 戶 為 中 國 著 名 的 品 牌 持 有 人 );(iii) 本 集 團 高 度 自 動 化 的 生 產 線 及 嚴 謹 的 品 質 控 制 措 施 ;(iv) 本 集 團 生 產 優 質 瓦 楞 芯 紙 的 能 力, 以 確 保 本 集 團 的 包 裝 業 務 可 取 得 穩 定 關 鍵 優 質 原 材 料 供 應 ; 及 (v) 本 集 團 管 理 團 隊 擁 有 豐 富 行 業 知 識 及 管 理 經 驗 因 此 董 事 對 本 集 團 在 紙 製 包 裝 業 內 所 具 備 的 競 爭 力 充 滿 信 心, 並 將 緊 緊 把 握 中 國 對 優 質 瓦 楞 芯 紙 及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需 求 的 預 期 增 長 機 遇, 因 為 這 類 產 品 可 用 以 取 代 普 通 認 為 對 環 境 構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傳 統 包 裝 物 料, 如 泡 沫 及 塑 料 物 料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建 議 用 途 本 公 司 董 事 擬 將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用 作 支 付 其 資 本 開 支 及 支 持 業 務 擴 展 鞏 固 資 本 基 礎 及 改 善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根 據 發 售 價 1.68 港 元 ( 即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範 圍 1.43 港 元 至 1.93 港 元 的 中 位 數 ) 計 算, 假 設 超 額 配 股 權 未 獲 行 使, 及 經 扣 除 我 們 就 全 球 發 售 應 付 的 包 銷 佣 金 及 估 計 開 支 後,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估 計 約 為 175,500,000 港 元 本 公 司 董 事 目 前 擬 將 該 等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 約 61,4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數 約 35%), 用 於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合 肥 市 設 立 新 生 產 基 地 的 生 產 設 施 ;. 約 52,7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數 約 30%), 用 於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鄭 州 市 設 立 新 生 產 基 地 的 生 產 設 施 ;. 約 31,6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數 約 18%), 用 於 提 升 生 產 設 施 ; 11

概 要. 約 8,8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數 約 5%), 用 於 研 究 及 開 發 ;. 約 3,5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數 約 2%), 用 於 提 升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系 統 ;. 約 17,5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數 約 10%), 用 作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我 們 擬 於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到 位 後 盡 快 用 於 上 述 用 途 倘 發 售 價 最 終 以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範 圍 的 最 高 價 釐 定, 則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增 加 約 30,200,000 港 元 本 公 司 董 事 擬 將 該 額 外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按 上 述 比 例 用 於 以 上 用 途 倘 發 售 價 最 終 以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範 圍 的 最 低 價 釐 定, 則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減 少 約 30,200,000 港 元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董 事 擬 按 比 例 減 少 就 上 述 目 的 之 擬 定 使 用 款 項, 且 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以 內 部 現 金 資 源 及 或 額 外 銀 行 借 貸 補 足 上 述 不 足 之 數 倘 超 額 配 股 權 獲 悉 數 行 使,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增 至 約 205,900,000 港 元 ( 假 設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發 售 價 1.68 港 元, 即 建 議 發 售 價 範 圍 中 位 數 ) 倘 發 售 價 為 建 議 發 售 價 範 圍 的 最 高 價 或 最 低 價,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的 款 項 淨 額 ( 包 括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所 得 款 項 ) 將 分 別 增 加 約 34,700,000 港 元 或 減 少 約 34,700,000 港 元 我 們 擬 按 上 述 比 例 將 額 外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作 以 上 用 途 倘 若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並 非 即 時 用 作 上 述 用 途 或 本 集 團 未 能 實 行 原 定 未 來 發 展 計 劃 的 任 何 部 份, 則 在 符 合 本 集 團 最 佳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或 會 將 該 等 款 項 以 短 期 存 款 方 式 存 入 香 港 及 或 中 國 的 持 牌 銀 行 及 或 認 可 金 融 機 構 本 集 團 亦 將 於 相 關 年 報 披 露 存 款 資 料 全 球 發 售 的 統 計 數 字 根 據 最 低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1,43 港 元 計 算 根 據 最 高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1.93 港 元 計 算 (1) 市 值 (2) 備 考 全 面 攤 薄 預 期 市 盈 率 倍 數 (3) 備 考 經 調 整 每 股 合 併 有 形 資 產 淨 值 715,000,000 港 元 965,000,000 港 元 7.5 倍 10.1 倍 1.07 港 元 1.19 港 元 12

概 要 附 註 : (1) 市 值 乃 根 據 預 期 將 於 全 球 發 售 及 資 本 化 發 行 完 成 後 發 行 的 500,000,000 股 股 份 計 算, 惟 不 計 及 可 能 因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及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而 可 能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2) 備 考 全 面 攤 薄 預 期 市 盈 率 倍 數 乃 根 據 按 發 售 價 分 別 為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1.43 港 元 及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1.93 港 元 計 算 的 每 股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估 計 盈 利 計 算 (3)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經 調 整 合 併 每 股 有 形 資 產 淨 值 乃 於 作 出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二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財 務 資 料 一 節 所 載 調 整 後, 根 據 預 期 將 於 全 球 發 售 及 資 本 化 發 行 完 成 後 合 共 發 行 的 500,000,000 股 股 份 計 算, 惟 不 計 及 因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而 可 能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及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而 可 能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可 能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倘 若 超 額 配 股 權 獲 悉 數 行 使, 則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將 增 加 18,750,000 股 ( 惟 並 無 計 及 因 行 使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溢 利 估 計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估 計 合 併 純 利... 不 少 於 95,200,000 港 元 或 人 民 幣 80,000,000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2)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估 計 每 股 盈 利... 不 少 於 0.19 港 元 或 人 民 幣 0.16 元 附 註 : (1) 上 述 溢 利 估 計 按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三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溢 利 估 計 一 節 載 列 的 基 準 編 製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估 計 合 併 溢 利 乃 董 事 根 據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經 審 核 合 併 業 績 以 及 根 據 建 基 於 本 集 團 管 理 賬 目 的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未 經 審 核 合 併 業 績 編 製 編 製 估 計 所 按 的 會 計 政 策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與 本 集 團 採 納 的 一 致 該 等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載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本 集 團 財 務 資 料 會 計 師 報 告 ( 全 文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 (2)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估 計 每 股 盈 利 乃 按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應 佔 估 計 合 併 溢 利, 以 及 於 整 段 期 間 已 發 行 500,000,000 股 股 份 計 算, 並 假 設 全 球 發 售 已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完 成 該 計 算 概 無 計 及 本 招 股 章 程 股 本 一 節 所 述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而 可 能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或 本 公 司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或 購 回 授 權 而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或 購 回 的 任 何 股 份 13

釋 義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語 及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申 請 表 格 指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使 用 的 白 色 黃 色 及 綠 色 申 請 表 格, 或 如 文 義 所 指, 其 中 一 份 該 等 申 請 表 格 認 購 申 請 登 記 表 指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認 購 申 請 登 記 表 聯 繫 人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營 業 日 指 香 港 銀 行 一 般 進 行 正 常 銀 行 業 務 的 任 何 日 子 ( 除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指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細 則 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批 准 及 採 納 的 細 則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或 補 充 者 為 準 )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指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CAGR 為 其 英 文 縮 寫 資 本 化 發 行 指 將 本 公 司 股 份 溢 價 賬 中 的 若 干 進 賬 款 項 撥 充 資 本 而 發 行 新 股 份,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六 有 關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其 他 資 料 3. 全 體 股 東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九 日 通 過 的 書 面 決 議 案 一 段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指 香 港 結 算 設 立 及 營 運 的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參 與 者 指 獲 准 以 直 接 結 算 參 與 者 或 全 面 結 算 參 與 者 身 份 參 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人 士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託 管 商 參 與 者 指 獲 准 以 託 管 商 參 與 者 身 份 參 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人 士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指 獲 准 以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身 份 參 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人 士, 可 以 是 個 別 人 士 聯 名 個 別 人 士 或 公 司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參 與 者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託 管 商 參 與 者 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北 京 華 經 縱 橫 咨 詢 指 北 京 華 經 縱 橫 咨 詢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研 究 諮 詢 及 系 統 整 合 公 司, 為 政 府 銀 行 學 校 及 商 務 客 戶 提 供 資 料 及 市 場 資 訊,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14

釋 義 以 舊 換 新 計 劃 指 國 務 院 根 據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一 日 頒 佈 的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轉 發 發 改 委 等 部 門 促 進 擴 大 內 需 鼓 勵 汽 車 家 電 以 舊 換 新 實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國 辦 發 [2009]44 號 ) 及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頒 佈 的 有 關 操 作 細 則, 推 出 的 家 電 以 舊 換 新 實 施 方 案 計 劃 根 據 此 計 劃, 居 民 購 買 任 何 五 類 新 家 電, 包 括 彩 電 電 冰 箱 洗 衣 機 空 調 及 個 人 電 腦 可 享 有 10% 回 扣 計 劃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滿 中 國 包 裝 龍 頭 企 業 指 中 國 包 裝 龍 頭 企 業 是 中 國 包 裝 聯 合 會 授 予 的 行 業 資 質 認 可 其 部 分 主 要 評 選 標 準 如 下 : 在 同 行 業 內 其 產 品 具 有 先 進 性 創 新 性 代 表 性, 各 項 經 濟 技 術 指 標 處 於 前 列 的 企 業 ; 產 品 在 市 場 佔 有 率 較 大, 具 有 較 高 的 用 戶 滿 意 度 和 品 牌 知 名 度 的 企 業 ; 嚴 格 按 照 行 業 國 家 國 際 先 進 標 準 生 產 的 企 業 ; 具 有 先 進 可 靠 的 生 產 技 術 條 件, 具 有 較 強 技 術 創 新 和 研 發 能 力 的 企 業 國 家 輕 工 業 紙 張 質 量 監 督 檢 測 廣 州 站 指 國 家 輕 工 業 紙 張 質 量 監 督 檢 測 廣 州 站, 廣 東 省 技 術 質 量 監 督 部 門 的 造 紙 產 品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站, 設 在 廣 東 省 造 紙 研 究 所 內, 於 一 九 七 八 年 成 立 檢 驗 站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獲 得 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和 廣 東 省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的 計 量 認 證 和 審 查 認 可, 其 後 多 次 通 過 複 評 審, 被 授 權 具 有 造 紙 和 包 裝 產 品 145 個 品 種 本 集 團 瓦 楞 芯 紙 的 質 量, 經 國 家 輕 工 業 紙 張 質 量 監 督 檢 測 廣 州 站 測 試 其 定 量 繁 度 橫 向 環 壓 指 數 平 壓 指 數 縱 向 裂 斷 長 等 技 術 指 標, 獲 評 定 為 優 等 即 最 高 級 別, 其 次 為 良 好, 再 次 之 為 及 格 15

釋 義 中 國 包 裝 聯 合 會 指 中 國 包 裝 聯 合 會 是 經 中 國 國 務 院 批 准 成 立 的 國 家 級 行 業 協 會, 其 前 身 中 國 包 裝 技 術 協 會 成 立 於 一 九 八 零 年, 經 中 國 民 政 部 批 准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更 名 為 中 國 包 裝 聯 合 會 聯 合 會 下 設 20 個 專 業 委 員 會,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其 全 國 行 業 網 絡 擁 有 約 6,000 個 各 級 會 員 其 宗 旨 是 : 在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直 接 領 導 下, 圍 繞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的 中 心, 本 著 服 務 企 業 服 務 行 業 服 務 政 府 的 三 服 務 原 則, 依 托 全 國 地 方 包 裝 技 術 協 會 和 包 裝 企 業, 促 進 中 國 包 裝 行 業 的 持 續 快 速 健 康 協 調 發 展 中 國 造 紙 協 會 指 中 國 造 紙 協 會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在 中 國 北 京 成 立, 是 經 國 家 民 政 部 登 記 註 冊, 並 接 受 國 務 院 相 關 部 門 業 務 指 導 的 社 會 團 體 法 人 據 董 事 所 知 及 確 信, 中 國 造 紙 協 會 是 全 國 性 行 業 協 會, 其 成 員 為 中 國 地 方 行 業 組 織, 擔 當 政 府 與 企 業 之 間 的 橋 樑 和 紐 帶, 其 宗 旨 是 提 高 中 國 造 紙 行 業 的 整 體 素 質 和 經 濟 效 益 中 國 造 紙 協 會 是 獨 立 第 三 方 招 銀 國 際 及 或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及 或 獨 家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或 獨 家 保 薦 人 指 招 銀 國 際 融 資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獲 准 進 行 第 1 類 ( 證 券 交 易 ) 及 第 6 類 ( 就 企 業 融 資 提 供 意 見 ) 受 規 管 活 動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涵 義 ) 的 持 牌 法 團, 為 全 球 發 售 的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及 獨 家 賬 簿 管 理 人, 以 及 上 市 的 獨 家 保 薦 人 招 銀 國 際 證 券 指 招 銀 國 際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獲 准 從 事 第 1 類 ( 證 券 交 易 ) 受 規 管 活 動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涵 義 ) 的 持 牌 法 團, 為 全 球 發 售 的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之 一 公 司 法 指 一 九 八 一 年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或 補 充 者 為 準 ) 公 司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公 司 條 例 ( 以 不 時 經 修 訂 補 充 或 其 他 修 改 者 為 準 ) 本 公 司 指 正 業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的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16

釋 義 控 股 股 東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就 本 招 股 章 程 文 義 而 言, 即 指 胡 氏 兄 弟 任 何 一 人 胡 漢 朝 投 資 公 司 胡 漢 程 投 資 公 司 胡 漢 祥 投 資 公 司 及 胡 正 投 資 公 司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系 統 指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系 統, 是 為 通 過 實 時 共 享 公 用 數 據 及 慣 例 整 合 業 務 流 程 及 功 能 而 設 計 的 綜 合 軟 件 克 指 重 量 的 公 制 單 位 克 克 平 方 米 指 每 平 方 米 克 重 格 蘭 仕 指 廣 東 格 蘭 仕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格 蘭 仕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全 球 發 售 指 國 際 配 售 及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格 力 指 珠 海 格 力 電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號 :000651:CH), 格 力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本 集 團 或 我 們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或 如 文 義 所 指 乃 提 述 本 公 司 成 為 其 現 有 附 屬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前 的 期 間, 則 指 當 時 為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海 天 指 佛 山 海 天 調 味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海 通 指 海 通 指 海 通 國 際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獲 准 從 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准 許 之 第 1 類 ( 證 券 交 易 ) 第 3 類 (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 及 第 4 類 ( 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 受 規 管 活 動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的 持 牌 法 團, 為 全 球 發 售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之 一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網 上 白 表 指 通 過 網 上 白 表 服 務 供 應 商 指 定 網 站 www.hkeipo.hk 遞 交 網 上 申 請 以 申 請 將 以 申 請 人 名 義 發 行 的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網 上 白 表 服 務 供 應 商 指 誠 如 指 定 網 站 www.hkeipo.hk 所 列 明 由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網 上 白 表 服 務 供 應 商 17

釋 義 香 港 結 算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結 算 代 理 人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蜂 窩 報 告 指 北 京 華 經 縱 橫 咨 詢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刊 發 的 二 零 一 零 年 中 國 蜂 窩 紙 製 品 價 格 走 勢 調 查 及 影 響 因 素 深 度 調 研 報 告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指 根 據 本 招 股 章 程 及 申 請 表 格 所 載 條 款 及 條 件 按 發 售 價 向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提 呈 供 認 購 以 換 取 現 金 的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有 關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及 條 件 一 節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指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初 步 提 呈 以 供 認 購 的 12,500,000 股 新 股 ( 可 根 據 本 招 股 章 程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及 條 件 一 節 所 述 調 整 ) 香 港 包 銷 商 指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包 銷 商, 其 名 稱 列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包 銷 一 節 香 港 包 銷 協 議 指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及 香 港 包 銷 商 等 就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的 有 條 件 包 銷 協 議,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包 銷 一 節 胡 氏 兄 弟 指 胡 漢 朝 先 生 胡 漢 程 先 生 胡 漢 祥 先 生 及 胡 正 先 生 胡 漢 朝 投 資 公 司 指 Leading Innovation Worldwide Corporation, 一 家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由 胡 漢 朝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胡 漢 程 投 資 公 司 指 Golden Century Assets Limited, 一 家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由 胡 漢 程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胡 漢 祥 投 資 公 司 指 Fortune View Services Limited, 一 家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由 胡 漢 祥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胡 正 投 資 公 司 指 Gorgeous Rich Development Limited, 一 家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由 胡 正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與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董 事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及 主 要 股 東 以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概 無 關 連 的 獨 立 人 士 或 公 司 18

釋 義 國 際 配 售 指 國 際 包 銷 商 ( 代 表 本 公 司 行 事 ) 按 發 售 價 向 若 干 司 法 權 區 的 專 業 機 構 及 個 人 投 資 者 有 條 件 國 際 配 售 國 際 配 售 股 份 以 換 取 現 金,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及 條 件 一 節 國 際 配 售 股 份 指 根 據 國 際 配 售 ( 可 根 據 本 招 股 章 程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及 條 件 一 節 所 述 重 新 分 配 ), 由 本 公 司 初 步 提 呈 以 供 認 購 的 112,500,000 股 新 股, 連 同 ( 如 有 關 ) 根 據 超 額 配 股 權 獲 行 使 而 可 能 須 予 發 行 的 任 何 額 外 股 份 國 際 包 銷 商 指 國 際 配 售 股 份 的 包 銷 商, 預 期 其 會 訂 立 國 際 包 銷 協 議 以 承 包 國 際 配 售 股 份 國 際 包 銷 協 議 指 預 期 於 定 價 日 或 前 後 由 本 公 司 及 國 際 包 銷 商 等 就 國 際 配 售 訂 立 的 有 條 件 包 銷 協 議,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包 銷 一 節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指 招 銀 國 際 證 券 及 海 通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七 日, 即 本 招 股 章 程 付 印 前 就 確 定 當 中 所 載 若 干 資 料 的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李 錦 記 指 李 錦 記 ( 新 會 )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企 業,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及 海 外 華 橋 均 投 資 於 此 家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上 市 指 股 份 於 主 板 上 市 上 市 委 員 會 指 聯 交 所 董 事 會 的 上 市 小 組 委 員 會 上 市 日 期 指 股 份 首 次 於 主 板 開 始 買 賣 之 日, 預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一 ) 或 前 後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以 不 時 修 訂 者 為 準 ) 澳 門 指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主 板 指 由 聯 交 所 經 營 的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 不 包 括 期 權 市 場 ), 獨 立 於 聯 交 所 創 業 板 市 場 並 與 其 並 行 運 作 環 境 保 護 部 指 中 國 環 境 保 護 部 19

釋 義 美 的 指 廣 東 美 的 製 冷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中 外 合 資 有 限 企 業,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商 務 部 指 中 國 商 務 部 胡 漢 朝 先 生 指 執 行 董 事 胡 漢 朝 先 生 胡 漢 程 先 生 指 執 行 董 事 胡 漢 程 先 生 胡 漢 祥 先 生 指 非 執 行 董 事 胡 漢 祥 先 生 胡 正 先 生 指 董 事 長 兼 執 行 董 事 胡 正 先 生 兆 瓦 指 能 量 單 位 兆 瓦 電 廠 的 裝 機 容 量 通 常 以 兆 瓦 表 示 國 家 發 改 委 指 中 國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新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根 據 全 球 發 售 按 發 售 價 初 步 提 呈 發 售 的 125,000,000 股 新 股 份, 及 ( 如 適 用 ) 因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而 可 能 發 行 的 任 何 額 外 股 份 發 售 價 指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的 最 終 發 售 價 ( 不 包 括 0.005%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0.003%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1% 相 關 經 紀 佣 金 ), 預 期 發 售 價 不 超 過 1.93 港 元 及 不 低 於 1.43 港 元 最 終 發 售 價 將 於 定 價 日 或 之 前 釐 定 發 售 股 份 指 國 際 配 售 股 份 及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股 份, 連 同 ( 如 適 用 ) 因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而 發 行 及 配 發 的 任 何 額 外 股 份 超 額 配 股 權 指 本 公 司 預 期 向 國 際 包 銷 商 授 出 的 選 擇 權, 可 由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 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國 際 包 銷 商 行 事 ) 由 上 市 日 期 起 直 至 截 止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當 日 起 計 第 30 日 ( 包 括 該 日 ) 止 期 間 內 隨 時 行 使, 要 求 本 公 司 按 發 售 價 額 外 配 發 及 發 行 不 超 過 18,750,000 股 新 股 份, 以 補 足 國 際 配 售 的 超 額 分 配 及 或 招 銀 國 際 證 券 退 還 根 據 借 股 協 議 借 入 的 證 券 包 裝 報 告 指 尚 普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刊 發 的 二 零 一 零 年 中 國 瓦 楞 紙 箱 包 裝 行 業 分 析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松 下 指 廣 州 松 下 空 調 器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中 外 合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20

釋 義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本 招 股 章 程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門 及 台 灣 定 價 日 指 本 公 司 與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 代 表 全 體 包 銷 商 行 事 ) 釐 定 最 終 發 售 價 的 日 期, 現 時 預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惟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 星 期 四 ) 重 組 指 本 集 團 為 籌 備 上 市 而 進 行 的 企 業 重 組,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六 有 關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其 他 資 料 4. 集 團 重 組 一 段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家 電 下 鄉 計 劃 指 根 據 商 務 部 財 政 部 關 於 印 發 家 電 下 鄉 試 點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商 綜 發 [2007]472 號 ), 商 務 部 及 財 政 部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家 電 下 鄉 計 劃, 旨 在 促 進 農 村 地 區 的 家 電 及 電 子 消 費 品 消 費, 為 農 村 地 區 供 應 可 靠 實 惠 的 家 電 及 電 子 消 費 品 計 劃 最 初 覆 蓋 河 南 省 山 東 省 及 四 川 省,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擴 展 至 全 國 該 計 劃 將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期 滿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負 責 外 匯 管 理 事 宜 的 中 國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環 保 局 指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環 境 保 護 部 的 前 身 證 監 會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以 不 時 修 訂 及 補 充 者 為 準 ) 尚 普 指 北 京 尚 普 信 息 資 詢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研 究 諮 詢 及 系 統 整 合 公 司, 為 政 府 及 商 務 客 戶 滿 足 多 元 化 資 訊 需 求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0 港 元 的 普 通 股 購 股 權 計 劃 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有 條 件 採 納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其 主 要 條 款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六 其 他 資 料 15.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段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份 持 有 人 21

釋 義 誠 業 ( 香 港 ) 指 誠 業 ( 香 港 ) 投 資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前 稱 為 光 達 ( 香 港 ) 投 資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為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平 方 米 指 平 方 米 國 務 院 指 中 國 國 務 院 借 股 協 議 指 招 銀 國 際 證 券 與 胡 正 投 資 公 司 於 定 價 日 或 前 後 訂 立 的 借 股 協 議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思 緯 報 告 指 由 思 緯 市 場 咨 詢 有 限 公 司 的 業 務 顧 問 單 位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日 發 表 及 由 我 們 委 託 編 製 有 關 ( 其 中 包 括 ) 中 國 包 裝 產 品 製 造 行 業 的 報 告 TCL 指 TCL 集 團,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號 :000100:CH),TCL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噸 指 重 量 的 公 制 單 位,1 噸 相 等 於 1,000 千 克 往 績 記 錄 期 指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紙 業 聯 訊 指 上 海 利 為 電 子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紙 漿 紙 品 行 業 市 場 信 息 服 務 供 應 商, 專 業 為 中 國 紙 漿 紙 品 市 場 提 供 各 類 服 務, 包 括 新 聞 與 價 格 市 場 數 據 預 測 與 分 析 包 銷 商 指 國 際 包 銷 商 及 香 港 包 銷 商 包 銷 協 議 指 國 際 包 銷 協 議 及 香 港 包 銷 協 議 美 國 指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美 元 指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法 定 貨 幣 美 元 萬 得 資 訊 指 上 海 萬 得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總 部 位 於 中 國 的 金 融 數 據 信 息 和 軟 件 服 務 供 應 商 World Scrap 指 World Scrap Company Limited, 為 廢 紙 買 家 及 賣 家 提 供 廢 紙 回 收 信 息 市 場 價 格 及 即 時 供 求 信 息 的 信 息 服 務 供 應 商 22

釋 義 永 發 紙 業 指 中 山 永 發 紙 業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Zheng Ye (BVI) 指 TYAZ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一 家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五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正 業 聯 合 包 裝 指 中 山 正 業 聯 合 包 裝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正 業 集 團 指 中 山 市 正 業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為 中 山 市 正 業 包 裝 有 限 公 司 ),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胡 正 先 生 胡 漢 程 先 生 胡 漢 朝 先 生 及 胡 漢 祥 先 生 分 別 擁 有 該 公 司 的 51% 25% 20% 及 4% 正 業 國 際 指 正 業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前 稱 為 正 業 實 業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為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正 業 包 裝 ( 合 肥 ) 指 合 肥 市 正 業 包 裝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正 業 包 裝 ( 中 山 ) 指 正 業 包 裝 ( 中 山 )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為 正 業 實 業 ( 中 山 ) 有 限 公 司 ),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正 業 包 裝 ( 珠 海 ) 指 珠 海 正 業 包 裝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發 設 備 指 中 山 市 中 發 設 備 租 賃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為 中 山 市 中 發 紙 業 有 限 公 司 ),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正 業 集 團 及 胡 漢 朝 先 生 分 別 擁 有 該 公 司 的 80% 及 20% 中 糖 回 收 指 中 山 市 中 糖 廢 紙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23

釋 義 中 糖 實 業 指 中 山 市 正 業 中 糖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緊 接 被 永 發 紙 業 吸 收 合 併 而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註 銷 之 前,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按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列 賬 中 山 市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局 指 中 山 市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局 % 指 百 分 比 在 本 招 股 章 程 英 文 本 中 以 * 標 示 的 中 國 公 司 中 國 法 律 或 條 例 或 中 國 政 府 機 關 英 文 名 稱 為 各 自 的 中 文 名 稱 譯 名, 僅 作 識 別 用 途 如 有 歧 義, 概 以 中 文 名 稱 為 準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本 招 股 章 程 內 按 1.00 美 元 兌 7.79 港 元 的 兌 換 率 將 美 元 換 算 為 港 元 及 按 1.00 港 元 兌 人 民 幣 0.84 元 的 兌 換 率 將 港 元 換 算 為 人 民 幣, 惟 僅 供 參 考 有 關 換 算 並 不 表 示 任 何 美 元 港 元 或 人 民 幣 金 額 已 按 或 可 按 上 述 匯 率 或 任 何 其 他 匯 率 換 算 本 招 股 章 程 內 所 載 的 若 干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數 據 已 進 行 四 捨 五 入 調 整 因 此, 本 招 股 章 程 部 分 數 表 中 所 列 的 合 計 金 額 與 前 列 數 額 總 和 或 不 相 同 除 另 有 訂 明 者 外,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有 有 關 資 料 均 假 設 超 額 配 股 權 未 獲 行 使 24

詞 彙 本 詞 彙 載 有 本 招 股 章 程 內 所 採 用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有 關 若 干 詞 彙 的 闡 釋 該 等 詞 彙 及 其 涵 義 可 能 與 行 業 標 準 意 思 或 用 法 有 所 不 同 瓦 楞 紙 箱 指 瓦 楞 紙 板 經 模 切 後 製 成 紙 盒, 主 要 用 作 貯 存 貨 品 紙 箱 一 般 以 單 層 或 雙 層 瓦 楞 紙 板 製 成 瓦 楞 芯 紙 指 紙 張 用 作 製 成 瓦 楞 紙 板 內 外 兩 面 之 間 的 卡 紙 夾 層 的 瓦 楞 或 波 浪 紋 部 分 所 用 的 紙 板, 作 包 裝 用 途 瓦 楞 紙 板 指 將 瓦 楞 芯 紙 黏 附 一 層 或 多 層 瓦 楞 紙 板 內 外 兩 面 而 製 成 的 紙 板 瓦 楞 紙 板 可 根 據 瓦 楞 芯 紙 層 數 來 分 類 瓦 楞 或 波 浪 紋 指 壓 製 至 瓦 楞 芯 紙 的 波 浪 紋 或 凸 隆 線 條 坑 紙 機 指 將 紙 板 壓 上 瓦 楞 紋 後 製 成 瓦 楞 紙 板 的 機 器 所 組 成 自 動 生 產 線 模 切 指 將 物 料 裁 切 成 特 定 設 計 或 形 狀 的 過 程 雙 層 瓦 楞 紙 板 指 由 兩 層 瓦 楞 芯 紙 黏 合 一 層 無 凹 槽 紙 張 或 紙 板 而 外 露 兩 面 各 再 以 一 層 掛 面 紙 覆 蓋 製 成 的 瓦 楞 紙 板 柔 性 印 刷 指 包 裝 物 料 最 常 用 的 印 刷 技 術, 利 用 硬 身 圓 筒 將 經 量 度 份 量 油 墨 塗 上 活 動 印 刷 板 的 表 面, 然 後 將 油 墨 轉 印 於 印 刷 物 料 上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指 多 卷 牛 皮 紙 黏 合 成 接 續 六 角 形 單 元, 稱 為 蜂 窩 本 集 團 製 造 的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主 要 包 括 蜂 窩 紙 製 托 板 蜂 窩 紙 板 紙 護 角 ISO 指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for Standardisation(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 的 縮 寫, 國 家 標 準 化 組 織 的 國 際 聯 盟, 其 使 命 為 發 展 工 業 標 準 以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ISO 9001 指 ISO 就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訂 明 的 規 定, 要 求 機 構 展 示 其 可 持 續 提 供 符 合 客 戶 所 需 及 適 用 監 管 規 定 的 產 品 的 能 力, 並 致 力 通 過 有 效 應 用 系 統 ( 包 括 不 斷 改 善 系 統 及 確 保 符 合 客 戶 所 需 及 適 用 監 管 規 定 的 程 序 ) 以 提 高 客 戶 的 滿 意 度 25

詞 彙 ISO 14001 指 ISO 就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訂 明 的 規 定, 以 使 某 一 機 構 能 夠 制 訂 及 實 施 ( 已 考 慮 該 機 構 認 同 的 法 律 規 定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及 有 關 環 境 方 面 重 要 事 宜 的 資 料 ) 一 項 政 策 或 若 干 目 標 牛 皮 箱 板 紙 指 全 部 或 部 分 牛 皮 紙 漿 製 造 的 高 檔 次 紙 板 低 定 量 指 任 何 所 涉 及 實 物 的 最 低 定 量, 惟 本 招 股 章 程 有 關 瓦 楞 芯 紙 的 描 述 內 容, 則 指 100 克 平 方 米 或 以 下 的 瓦 楞 芯 紙 柯 式 印 刷 指 運 用 油 與 水 不 排 斥 特 性 的 印 刷 技 術, 藉 此, 形 像 及 文 字 由 印 刷 板 轉 印 至 塑 膠 膜, 再 轉 印 於 印 刷 表 面 上 托 板 指 搬 運 被 吊 高 或 存 放 中 貨 物 ( 特 別 是 可 用 叉 車 吊 起 的 貨 物 ) 時 所 用 大 托 盤 或 平 台 SA8000 指 一 項 國 際 認 證 標 準, 旨 在 鼓 勵 企 業 組 織 開 發 維 持 及 應 用 社 會 接 納 的 工 作 場 所 常 規 單 層 瓦 楞 紙 板 指 在 兩 層 掛 面 紙 之 間 黏 上 一 層 瓦 楞 芯 紙 而 製 成 的 瓦 楞 紙 板 白 色 家 電 指 對 家 用 電 器 的 常 用 稱 謂 26

前 瞻 性 陳 述 本 招 股 章 程 載 有 的 前 瞻 性 陳 述 乃 基 於 有 關 本 集 團 目 前 及 未 來 業 務 策 略 及 本 集 團 日 後 將 運 作 業 務 的 環 境 中 的 多 項 假 設 此 前 瞻 性 陳 述 反 映 本 集 團 現 時 對 將 來 事 件 的 看 法, 並 非 將 來 業 務 表 現 的 任 何 保 證, 且 本 質 上 受 重 大 風 險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所 影 響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下 列 各 項 :. 我 們 的 業 務 策 略 及 營 運 計 劃 ;. 我 們 的 資 本 開 支 計 劃 ;. 我 們 業 務 未 來 發 展 的 規 模 性 質 以 及 潛 力 ;. 我 們 的 經 營 及 業 務 前 景 ;. 我 們 的 股 息 政 策 ;. 規 劃 中 項 目 ;. 我 們 所 處 行 業 的 整 體 監 管 環 境 ; 及. 我 們 所 處 行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我 們 使 用 預 計 相 信 能 夠 預 期 展 望 擬 可 能 計 劃 力 求 將 會 及 類 似 的 字 眼, 以 表 達 多 項 與 我 們 有 關 的 前 瞻 性 陳 述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基 於 多 項 假 設 而 作 出, 這 些 假 設 與 本 集 團 目 前 和 未 來 業 務 策 略 未 來 經 營 環 境 有 關, 涉 及 已 知 及 未 知 的 風 險 不 明 朗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的 風 險 因 素 該 等 陳 述 僅 反 映 我 們 對 未 來 事 件 的 現 行 觀 點, 但 並 非 對 未 來 績 效 的 保 證 一 項 或 多 項 該 類 風 險 或 不 明 朗 因 素 可 能 會 實 現, 而 相 關 假 設 可 能 會 被 證 實 為 不 正 確 除 上 市 規 則 有 所 規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會 為 了 新 的 資 料 未 來 事 件 或 其 他 情 況, 對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的 前 瞻 性 陳 述 作 出 更 新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訂 並 予 公 告 鑒 於 上 述 及 其 他 風 險 不 明 朗 因 素 及 假 設 的 緣 故,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前 瞻 性 事 件 及 情 況, 未 必 會 按 本 公 司 預 期 的 方 式 發 生, 甚 至 根 本 不 會 發 生 本 集 團 的 實 際 業 績 績 效 或 效 益, 或 行 業 業 績, 可 能 與 該 前 瞻 性 陳 述 所 表 述 或 隱 含 的 任 何 未 來 業 績 績 效 或 效 益 相 去 甚 遠 可 能 出 現 會 導 致 本 集 團 的 實 際 業 績 績 效 或 效 益, 與 前 瞻 性 陳 述 所 載 業 績 績 效 或 效 益 出 現 重 大 差 別 的 重 要 因 素, 其 中 包 括 本 集 團 關 鍵 人 員 離 職 紙 製 包 裝 及 瓦 楞 芯 紙 行 業 情 況 變 化 整 體 經 濟 和 業 務 狀 況 變 化 等 其 他 可 能 會 導 致 實 際 業 績 績 效 或 效 益 出 現 重 大 差 別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所 論 述 因 此, 閣 下 不 應 過 份 依 賴 任 何 該 等 前 瞻 性 資 料 該 項 提 示 聲 明 適 用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的 一 切 前 瞻 性 陳 述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以 外,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所 作 出 意 向 陳 述 或 其 提 述 乃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為 止 任 何 該 等 意 向 可 能 因 未 來 發 展 而 出 現 潛 在 變 動 27

風 險 因 素 有 意 投 資 者 在 作 出 有 關 發 售 股 份 的 任 何 投 資 決 定 前, 應 審 慎 考 慮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所 有 資 料, 特 別 是 下 文 有 關 投 資 本 公 司 的 風 險 及 特 別 考 慮 因 素 下 列 任 何 風 險 均 可 能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經 營 業 績 財 務 狀 況 及 未 來 前 景 構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現 時 尚 未 知 悉 或 我 們 現 時 視 為 略 微 的 其 他 風 險 亦 可 對 本 集 團 造 成 損 害, 或 會 對 閣 下 的 投 資 造 成 影 響 本 招 股 章 程 載 有 若 干 涉 及 本 集 團 計 劃 目 標 期 望 及 意 向 的 前 瞻 性 陳 述, 當 中 涉 及 風 險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本 集 團 的 實 際 業 績 可 能 與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有 重 大 差 異 可 導 致 或 造 成 該 等 差 異 的 因 素 包 括 下 文 所 討 論 及 本 招 股 章 程 其 他 部 分 所 討 論 發 售 股 份 成 交 價 可 能 因 任 何 該 等 風 險 而 下 跌, 閣 下 可 能 損 失 全 部 或 部 分 投 資 款 項 有 關 本 集 團 業 務 的 風 險 收 入 來 源 比 例 及 主 要 成 本 項 目 的 變 化, 可 能 會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及 財 務 表 現 我 們 日 趨 著 重 推 廣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為 我 們 的 業 務 帶 來 新 的 挑 戰 與 風 險 我 們 自 第 三 方 採 購 原 紙 生 產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原 紙 採 購 總 額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137,800,000 元 人 民 幣 178,600,000 元 人 民 幣 150,1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183,800,000 元, 分 別 佔 原 材 料 成 本 總 額 約 30.4% 32.4% 34.4% 及 39.1% 由 於 該 等 採 購 成 本 佔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生 產 成 本 的 主 要 部 分, 故 原 紙 的 任 何 成 本 增 加 都 將 對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前 景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另 外, 我 們 授 予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客 戶 及 瓦 楞 芯 紙 客 戶 的 信 用 期 分 別 為 交 付 產 品 日 後 30 至 120 天 及 30 至 75 天 隨 著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所 佔 收 入 比 例 不 斷 提 高, 給 予 該 等 客 戶 較 長 信 用 期, 很 可 能 會 對 我 們 的 營 運 資 金 狀 況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鑑 於 本 集 團 計 劃 於 中 國 海 南 省 鄭 州 市 及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建 立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的 新 生 產 工 廠, 我 們 將 面 臨 進 一 步 挑 戰, 因 為 我 們 至 少 需 在 初 步 階 段 向 新 建 工 廠 所 在 地 區 附 近 的 新 供 應 商 採 購 原 材 料 儘 管 我 們 設 有 內 部 管 控 程 序, 以 確 保 供 應 商 的 可 靠 性, 然 而 該 等 新 供 應 商 供 應 的 原 材 料 的 質 量 及 穩 定 性 並 無 保 證 此 外, 為 配 合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客 戶 需 要,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開 始 生 產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儘 管 我 們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向 第 三 方 採 購 蜂 窩 紙 板, 經 加 工 為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後 向 第 三 方 出 售, 但 該 等 銷 售 僅 佔 我 們 於 該 期 間 銷 售 總 額 約 0.6% 鑒 於 我 們 生 產 蜂 窩 紙 製 產 品 的 日 子 尚 短, 我 們 無 法 擔 保 該 新 增 配 套 產 品 線 日 後 將 會 成 功 28

風 險 因 素 原 材 料 及 能 源 價 格 和 供 應 量 變 動 或 會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構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在 造 紙 過 程 中 使 用 大 量 廢 紙 作 為 主 要 原 材 料 我 們 亦 採 購 原 紙 生 產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並 耗 用 電 煤 等 能 源 支 持 生 產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每 噸 廢 紙 平 均 採 購 成 本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1,182 元 人 民 幣 1,258 元 人 民 幣 831 元 和 人 民 幣 1,193 元, 而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廢 紙 成 本 總 額 分 別 佔 已 使 用 原 材 料 成 本 總 額 約 60.7% 58.0% 53.0% 及 49.4%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每 噸 原 紙 平 均 採 購 成 本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3,495 元 人 民 幣 3,687 元 人 民 幣 3,025 元 及 人 民 幣 3,808 元, 分 別 佔 往 績 記 錄 期 已 使 用 原 材 料 成 本 總 額 約 30.4% 32.4% 34.4% 及 39.1% 此 外,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能 源 成 本 分 別 佔 銷 售 成 本 總 額 約 8.3% 13.6% 14.1% 及 12.5% 我 們 的 成 功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能 否 按 理 想 價 格 及 數 量 按 時 從 供 應 商 獲 取 充 足 優 質 的 原 材 料 及 能 源 供 應 原 材 料 或 能 源 供 應 中 斷 或 價 格 上 漲 或 會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和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由 於 廢 紙 及 原 紙 採 購 成 本 佔 據 本 集 團 大 部 分 銷 售 成 本, 故 廢 紙 及 原 紙 的 成 本 增 加 將 對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前 景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有 關 本 集 團 對 原 紙 及 廢 紙 採 購 成 本 增 加 5% 的 敏 感 度 分 析,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財 務 資 料 影 響 本 集 團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的 主 要 因 素 原 材 料 成 本 一 段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錄 得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我 們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約 人 民 幣 4,300,000 元, 主 要 由 於 相 比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狀 況, 流 動 負 債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12,900,000 元 及 流 動 資 產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16,900,000 元 上 述 狀 況 主 要 由 於 :(i) 增 加 短 期 銀 行 貸 款, 以 支 持 二 零 零 八 年 提 升 產 能 的 資 本 開 支 ; 及 (ii) 流 動 資 產 項 下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及 董 事 款 項 減 少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我 們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約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我 們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的 狀 況, 主 要 由 於 動 用 從 中 國 持 牌 銀 行 獲 得 的 短 期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支 持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資 本 開 支, 合 共 約 人 民 幣 71,300,000 元 用 於 添 置 及 提 升 生 產 設 施, 以 應 付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求 借 貸 亦 用 作 償 還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未 償 還 的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由 於 本 集 團 或 會 繼 續 動 用 中 國 持 牌 銀 行 的 短 期 銀 行 融 資, 為 本 集 團 營 運 及 業 務 拓 展 提 供 資 金, 倘 本 集 團 所 得 流 動 資 產, 未 能 導 致 某 日 期 的 流 動 資 產 總 額 超 越 該 日 的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則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錄 得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有 關 本 集 團 該 方 面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財 務 資 料 一 節 29

風 險 因 素 我 們 倚 重 中 國 市 場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我 們 全 部 產 品 均 售 予 中 國 客 戶 於 可 見 的 將 來 內, 我 們 預 期 仍 然 主 攻 中 國 市 場 倘 中 國 政 治 經 濟 法 律 或 社 會 狀 況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變 動, 本 集 團 未 能 將 銷 售 導 入 中 國 以 外 的 其 他 市 場 或 對 我 們 的 產 品 需 求 增 長 未 如 預 期 或 完 全 沒 有 增 長, 我 們 的 銷 售 盈 利 能 力 及 前 景 或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總 收 入 相 當 部 分 來 自 少 數 客 戶 與 客 戶 保 持 緊 密 及 互 惠 關 係 的 能 力 對 我 們 的 持 續 增 長 及 盈 利 能 力 至 關 重 要 儘 管 我 們 對 特 定 客 戶 的 銷 售 每 年 都 有 所 變 動, 且 客 戶 基 礎 已 分 散 及 廣 大, 我 們 總 收 入 相 當 部 分 來 自 少 數 主 要 客 戶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五 大 客 戶 佔 我 們 同 期 收 入 分 別 約 27.2% 31.1% 40.6% 及 44.8%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最 大 客 戶 佔 我 們 同 期 收 入 分 別 約 14.2% 12.3% 14.3% 及 19.0% 由 於 我 們 與 客 戶 一 般 不 會 訂 立 長 期 銷 售 合 同, 我 們 無 法 保 證 其 任 何 主 要 客 戶 將 繼 續 按 同 樣 數 量 或 完 全 按 其 過 往 習 慣 向 我 們 採 購 產 品 倘 任 何 我 們 主 要 客 戶 大 幅 削 減 其 對 我 們 的 採 購 額 或 終 止 其 與 我 們 的 業 務 關 係, 則 我 們 業 務 及 財 務 表 現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面 對 客 戶 拖 欠 款 項 及 或 違 約 的 風 險 除 新 客 戶 或 信 用 記 錄 不 明 或 欠 佳 的 客 戶 外, 我 們 一 般 於 交 付 產 品 後 向 紙 製 包 裝 產 品 客 戶 及 瓦 楞 芯 紙 客 戶 分 別 授 出 30 至 120 天 及 30 至 75 天 的 信 用 期 我 們 無 法 保 證 客 戶 會 按 時 或 完 全 履 行 其 還 款 責 任 或 平 均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天 數 不 會 上 升 任 何 客 戶 無 法 清 還 或 無 法 如 期 清 還 其 結 欠 本 集 團 款 項, 可 能 會 對 我 們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從 而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本 集 團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185,200,000 元 人 民 幣 156,400,000 元 人 民 幣 199,9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262,200,000 元 我 們 無 法 保 證 本 集 團 可 成 功 收 回 部 份 或 全 部 債 項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就 壞 賬 作 出 的 撥 備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零 元 人 民 幣 200,000 元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由 於 永 發 紙 業 一 名 客 戶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違 約, 我 們 已 撇 銷 呆 賬 約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我 們 的 產 品 銷 售 受 客 戶 的 業 務 週 期 波 動 以 及 中 國 及 全 球 宏 觀 經 濟 條 件 影 響 我 們 的 產 品 銷 售 受 客 戶 的 業 務 週 期 波 動 影 響 由 於 客 戶 於 不 同 時 期 訂 購 的 數 量 和 產 品 組 合 或 有 所 不 同, 我 們 因 此 難 以 準 確 估 計 客 戶 的 需 求 此 外, 由 於 我 們 的 產 品 主 要 用 於 將 貨 物 運 載 到 中 國 境 內 外 的 中 國 製 造 商, 故 全 球 經 濟 衰 退 期 間 客 戶 對 產 品 的 需 求 會 有 所 減 少 受 二 零 零 八 年 第 四 季 度 的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沖 擊, 我 們 的 業 務 受 不 利 影 響, 故 收 入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幣 836,400,000 元 減 少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幣 743,400,000 元 全 球 金 融 危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