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10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17 餐 旅 群 04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子 類 11 食 品 群 18 海 事 群 05 化 工 群 12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19 水 產 群 06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13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20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 新 增 ) 07 設 計 群 14 農 業 群 21 資 管 類 ( 採 統 測 商 管 群 成 績 ) 2
重 要 日 程 日 期 項 目 99.1.8( 星 期 五 )~1.19( 星 期 二 ) 報 名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99.5.15( 星 期 六 )~5.16( 星 期 日 )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5.31 寄 成 績 ) 99.4.20( 星 期 二 )~5.27( 星 期 四 ) 準 備 階 段 99.6.3( 星 期 四 )~6.7( 星 期 一 ) 12:00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99.6.11( 星 期 五 ) 10:00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99.6.11( 星 期 五 ) ~6.15( 星 期 二 ) 12:00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99.6.28( 星 期 一 )~7.2( 星 期 五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99.7.8( 星 期 四 ) 10:00 各 校 放 榜 99.7.15( 星 期 四 ) 17:00 前 錄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3
資 格 考 試 高 職 及 綜 合 高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或 群 條 件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考 試 日 期 :99.5.15~5.16) 學 制 高 職 生 綜 合 高 中 生 ( 招 生 名 額 合 併 ) 綜 合 高 中 生 須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或 450 小 時 招 生 身 分 : 一 般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離 島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離 島 考 生 ( 含 台 東 屏 東 ) 身 分 認 定 依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地 區 考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辦 理 推 薦 學 校 對 同 一 學 生 僅 能 就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1 校 1 系 科 ( 組 ) 學 程 或 群 或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方 式 擇 一 推 薦 4
綜 合 高 中 生 之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認 定 1.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 全 部 採 計 2. 其 他 科 目 可 採 計 者 如 下 : (1)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 基 礎 物 理 及 物 理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2)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 英 文 英 文 會 話 (3) 化 工 群 農 業 群 食 品 群 : 基 礎 生 物 及 生 物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4)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 基 礎 生 物 及 生 物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健 康 與 護 理 (5) 家 政 群 之 幼 保 類 及 生 活 應 用 類 : 家 政 5
準 備 階 段 (99.4.20~5.27)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修 改 及 核 對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身 分 在 校 成 績 ( 綜 合 高 中 生 另 須 有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統 測 時 未 繳 者, 須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無 學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須 加 附 戶 籍 謄 本 ) 原 住 民 : 戶 籍 謄 本 ( 或 有 註 明 原 住 民 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請 高 中 職 學 校 承 辦 老 師, 將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於 99.5.27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快 遞 寄 交 總 會 審 查 (1) 報 名 統 測 時 未 繳 交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含 戶 籍 謄 本 ) (2) 原 住 民 戶 籍 謄 本 ( 或 註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6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99.6.3~6.7) 1 校 1 系 或 1 校 1 群 ( 志 願 ) 及 繳 費 (500 元 留 60 元 ) 報 名 前 已 獲 日 間 部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或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 如 大 學 甄 選 ) 錄 取 且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否 則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錄 取 生 不 得 再 報 名 推 甄 ) 綜 高 生 或 完 全 中 學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 含 ) 以 上 : 限 以 綜 高 生 身 分 報 名 ( 招 生 名 額 不 區 分 高 職 生 及 綜 高 生 ) 原 住 民 考 生 : 限 報 名 有 提 供 原 住 民 名 額 之 系 科 ( 組 ) 學 程 或 群 ( 報 考 校 系 無 原 住 民 名 額 須 更 改 身 分 為 一 般 考 生 報 名 ) 離 島 考 生 : 限 報 名 有 提 供 該 離 島 縣 外 加 名 額 之 系 科 ( 組 ) 學 程 或 群 ( 報 考 校 系 無 該 離 島 縣 名 額 須 更 改 身 分 為 一 般 考 生 報 名 ) 7
推 薦 條 件 及 甄 選 辦 法 範 例 一 校 一 群 8
推 薦 條 件 及 甄 選 辦 法 範 例 一 校 一 系 9
推 薦 條 件 及 甄 選 辦 法 範 例 一 校 一 學 程 10
第 一 階 段 統 測 成 績 篩 選 統 測 成 績 轉 級 分 剔 除 檢 定 不 合 格 者 ( 全 均 標 後 均 標 ) 進 行 倍 率 篩 選 兩 科 0 0 級 分 不 得 參 加 篩 選 級 分 : 統 測 每 1 考 科 一 般 考 生 之 最 高 得 分 為 滿 級 分 (15 級 分 ) 全 均 標 : 統 測 每 1 考 科 全 體 一 般 考 生 ( 不 含 缺 考 生 ) 之 平 均 級 分 後 均 標 : 統 測 每 1 考 科 後 50% 一 般 考 生 ( 不 含 缺 考 ) 之 平 均 級 分 篩 選 倍 率 : 決 定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最 高 為 招 生 名 額 的 3 倍 ) 考 生 指 報 名 推 薦 甄 選 之 所 有 考 生, 非 所 有 參 加 統 測 的 學 生 11
統 測 成 績 轉 級 分 範 例 : 報 名 本 推 薦 甄 選 所 有 一 般 考 生 之 國 文 成 績, 最 高 原 始 得 分 為 96 分, 則 每 1 級 距 為 6.4 分 (=96/15) 一 考 生 國 文 80 分, 經 換 算 為 13 級 分 分 數 級 距 96.00 89.61 89.60 83.21 83.20 76.81 76.80 70.41 70.40 64.01 64.00 57.61 57.60 51.21 51.20 44.81 44.80 38.41 38.40 32.01 32.00 25.61 25.60 19.21 19.20 12.81 12.80 6.41 級 分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0 6.40 0.01 0 12
第 一 階 段 統 測 成 績 篩 選 某 校 系 科 組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10 人, 各 科 篩 選 倍 率 : 國 文 5 英 文 6 數 學 5 專 業 一 3 及 專 業 二 3 篩 選 過 程 : 先 依 英 文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60 人 (6 10 人 ), 再 以 該 60 人 之 國 文 與 數 學 成 績 級 分 加 總 後 篩 選 出 前 50 人 (5 10 人 ), 再 以 該 50 人 之 專 業 一 與 專 業 二 成 績 級 分 加 總 後 篩 選 出 前 30 人 (3 10 人 ), 此 30 人 即 為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請 考 生 注 意 統 測 成 績 篩 選 順 序 是 否 不 利 13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99.6.11) 公 告 通 過 篩 選 之 考 生 名 單 ( 先 篩 選, 第 二 階 段 方 審 資 格 ) 本 會 網 站 提 供 考 生 查 詢 高 中 職 學 校 下 載 語 音 查 榜 :0911536536 中 華 電 信 行 動 電 話 直 撥 536 簡 訊 預 約 時 間 :99.6.9 上 午 10:00~6.11 上 午 9:00 14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99.6.11~6.15)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考 生 資 料 袋 報 名 費 : 單 項 500 元,2 項 以 上 750 元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 考 生 資 料 袋 ( 須 包 含 ): (1) 資 格 條 件 資 料 ( 第 一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使 用 ) :A20 考 生 身 分 資 料 表 A21 推 薦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A22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2) 備 審 資 料 ( 為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使 用,A23 自 傳 依 各 校 規 定 )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表 A22 黏 貼 方 式 : 須 選 擇 1 張 並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正 面 指 定 位 置 (2) 備 審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15
推 薦 條 件 (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後 於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 資 格 條 件 具 體 條 件 : 不 要 求 ( 大 部 分 )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學 生 幹 部 備 一 即 可 ( 須 提 供 證 明 影 本 ) 在 校 成 績 : 德 行 ( 級 分 制 ) 學 業 單 科 成 績 特 別 條 件 : 不 可 有 大 ( 小 ) 過 ( 須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 辨 色 力 異 常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宜 推 薦 備 審 資 料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須 繳 交 ): 必 繳 選 繳 書 面 資 料 ; 配 分 方 式 等 參 考 條 件 : 特 殊 才 能 ( 英 日 文 能 力 證 明 證 照 競 賽 證 明 ) 備 註 : 各 離 島 招 生 名 額 面 試 時 間 錄 取 標 準 畢 業 要 求 16
如 何 計 算 德 行 級 分 某 甲 5 學 期 之 德 行 ( 德 育 ) 成 績 分 別 為 80 81 76 81 80, 平 均 為 80(79.6 四 捨 五 入 ) 轉 換 為 3 級 分 分 數 0-59 60-69 70-79 80-89 90-100 等 第 不 及 格 丙 等 乙 等 甲 等 優 等 級 分 0 1 2 3 4 17
範 例 說 明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5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統 測 加 權 值 ( 不 一 定 採 計 ) 個 人 加 權 值 : 某 乙 統 測 各 科 級 分 為 國 文 12 英 文 11 數 學 10 專 業 一 12 專 業 二 12, 報 名 某 校 系 其 各 考 科 之 加 權 分 別 為 1 2 1.5 1.5 1, 則 平 均 級 分 為 (12*1+11*2+10*1.5+12*1.5+12*1) 7=11.29 級 分 查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得 個 人 加 權 值 為 0.8, 若 其 5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85.50, 則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為 85.50*0.8=70.80 15 14.24 12.74 11.24 9.74 統 測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14.25 12.75 11.25 9.75 0.00 個 人 加 權 值 1 0.9 0.8 0.7 0.6 18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99.6.28~7.2) 各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考 生 可 攜 帶 貼 有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各 校 辦 理 時 間 於 簡 章 附 錄 之 備 註 欄 內 欲 報 名 大 學 指 定 考 試 者, 須 檢 視 面 試 時 間 是 否 與 考 試 時 間 衝 突 19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2)+(3) ( 滿 分 為 100 分 ) (1) 統 測 成 績 : 各 考 科 加 權 後 合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2)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 最 低 得 分 為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至 少 應 得 分 數, 未 達 最 低 得 分 ( 或 缺 考 ) 者, 不 得 錄 取 (3)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統 測 成 績 ( 依 各 校 系 之 加 權 ) 之 平 均 級 分 轉 換 為 個 人 加 權 值 後 再 乘 上 學 業 成 績 甄 選 總 成 績 =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比 例 ) (4)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比 例 ( 簡 章 附 錄 內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欄 如 為 依 加 分 標 準 則 可 加 分 ): 丙 級 (+5%) 乙 級 (+15%) 甲 級 (+25%), 其 它 競 賽 依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證 照 或 競 賽 得 獎 須 有 採 計 且 符 合 報 名 群 類 別 之 職 種 ( 類 ) 才 能 加 分 20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競 賽 證 照 名 稱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40% 優 勝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國 手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第 1 名 ( 金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第 2 名 ( 銀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0% 第 3 名 ( 銅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3%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第 4~8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0% 第 9~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第 14~2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第 24~50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5% 第 51~76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
競 賽 證 照 名 稱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經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者 備 註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主 辦 單 位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第 1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0% 第 2 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5%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5% 1. 若 考 生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或 技 術 士 證, 限 選 1 項 優 待 加 分 2. 各 項 競 賽 證 照 及 職 種 等 各 項 目 須 符 合 甄 選 群 ( 類 ) 別 及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職 種 類 別 對 照 表 ; 未 列 於 對 照 表 中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皆 不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22
甄 選 總 成 績 公 告 (99.7.5 中 午 12:00): 本 會 網 站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查 詢 及 高 中 職 學 校 下 載 ( 各 校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單 )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99.7.8 上 午 10:00):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並 寄 發 甄 選 結 果 ( 含 錄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 本 會 網 站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查 詢 及 高 中 職 學 校 下 載 ( 各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不 另 寄 錄 取 名 單 給 高 中 職 學 校 ) 報 到 (99.7.15 下 午 5:00 前 完 成 ): 依 各 校 指 定 之 報 到 時 間 及 報 到 方 式 ( 不 得 為 電 話 方 式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否 則 視 為 放 棄 推 甄 及 技 優 入 學 僅 能 擇 一 報 到 報 到 後 又 要 放 棄, 須 在 99.7.15 下 午 5:00 前 填 妥 已 報 到 考 生 放 棄 報 到 申 請 表 傳 真 給 各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辦 理 放 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完 成 放 棄 手 續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否 則 取 消 本 會 錄 取 及 報 到 資 格 ( 本 會 網 站 提 供 高 中 職 學 校 下 載 報 到 名 單 ) 23
原 住 民 考 生 : 限 報 名 有 提 供 原 住 民 招 生 名 額 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若 欲 報 名 無 原 住 民 名 額 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須 改 為 一 般 生 一 律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第 一 階 段 : 統 測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轉 換 為 級 分, 先 與 一 般 生 一 起 篩 選 ( 簡 稱 一 般 篩 選 ), 通 過 者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 未 通 過 者 依 總 級 分 高 低 篩 選 ( 簡 稱 原 住 民 篩 選 ) 出 外 加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僅 能 爭 取 外 加 名 額 第 二 階 段 :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者, 先 跟 一 般 生 比 序 分 發 一 般 生 名 額, 錄 取 者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錄 取 ; 未 獲 錄 取 者, 再 跟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者 比 序 分 發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者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錄 取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標 準 由 各 校 系 自 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4
離 島 生 : 限 報 名 有 提 供 該 離 島 縣 招 生 名 額 之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或 群 如 欲 報 名 無 該 離 島 縣 招 生 名 額 之 校 系 須 改 為 一 般 生 第 一 階 段 : 統 測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轉 換 為 級 分, 先 與 一 般 生 一 起 篩 選 ( 簡 稱 一 般 篩 選 ), 通 過 者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 未 通 過 者 皆 以 離 島 生 身 分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僅 能 爭 取 外 加 名 額 第 二 階 段 :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者 先 跟 一 般 生 比 序 分 發 一 般 生 名 額, 錄 取 者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錄 取 ; 未 獲 錄 取 者, 再 跟 以 離 島 生 身 分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者 比 序 分 發 該 離 島 縣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者 以 離 島 生 身 分 錄 取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標 準 由 各 校 系 自 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5
特 殊 條 件 查 詢 99 學 年 度 範 例 簡 介 考 生 可 依 不 同 限 制 條 件 查 詢 符 合 校 系 簡 章 資 料, 達 到 更 快 速 方 便 的 效 率 入 口 方 式 從 總 會 首 頁 選 擇 簡 章 查 詢 下 載 點 選 特 殊 限 制 進 階 查 詢 使 用 說 明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種 類 26
推 薦 甄 選 簡 章 特 殊 條 件 查 詢
請 高 中 職 學 校 配 合 事 項 準 備 階 段 : 請 在 99.5.27 前 完 成 欲 報 名 推 甄 學 生 之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並 請 學 生 完 成 核 對 未 完 成 此 階 段 作 業 者, 不 能 進 入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低 收 入 戶 及 原 住 民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須 於 99.5.27 前 以 限 掛 或 快 遞 郵 寄 本 會, 否 則 不 能 享 有 原 住 民 生 之 資 格 或 免 繳 報 名 費 之 優 待 只 有 統 測 之 集 報 單 位 才 可 以 至 本 會 作 業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料 貨 運 收 件 時 間 :99.6.11~6.17 止 (6.16 為 端 午 節 ), 請 各 校 儘 量 提 前 完 成 作 業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聯 絡 貨 運 收 件 28
加 強 宣 導 已 在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且 報 到 考 生, 不 得 報 名 推 甄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錄 取 生 不 可 報 名 推 甄 推 甄 錄 取 且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參 加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違 者 取 消 本 會 報 名 或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錄 取 及 報 到 名 單 皆 於 網 路 查 詢, 並 提 供 高 中 職 學 校 下 載, 不 另 寄 書 面 通 知 表 A22 證 照 及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 限 1 張 ) 須 依 規 定 黏 貼 在 A22 正 面, 否 則 不 予 加 分 報 名 資 料 袋 一 旦 寄 出,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