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Similar documents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簽 呈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101年性別圖像1.doc

6-1-1極限的概念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xls

(TRC20_?d???H???w???????G?Q?~?w???O?I_ )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BOT_BS_audited_96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1公告[1].rtf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台壽定期壽險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T????????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公司行號代辦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BSP 烤箱 - 封面-2

安達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_GCI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BAEEA658A6EDB07CC2E5C0F8A4E9C342B5B9A549AB4FC049AAFEACF95F52484C5F >

Layout 1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金 額 乘 上 附 表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表 中 所 載 最 高 比 率 所 得 金 額 但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表 中 所 載 較 高 比 率 項 目, 計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目 錄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HNRB06.doc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1DE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章節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HSI_\257B\244\364\246L+\274\313\245\273_.doc)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 A.M. Best A () A2 () A+ () A ()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本 附 約 如 係 與 主 契 約 同 時 投 保, 以 主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為 本 附 約 的 始 日,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本 附 約 如 係 中 途 申 請 附 加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者, 以 要 保 人 交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瑞興銀行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Microsoft Word - catalog doc


Microsoft Word - HMR-H01.do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一、性比例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一、 資格條件: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4D F736F F 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 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D F736F F D FB164B0B7A448B9D8BCD6B0AAA8BEC0F9A977B4C1B0B7B164AB4FC0495F >

Transcription:

全 球 人 壽 醫 療 費 用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契 約 條 款 備 查 文 號 :(96) 全 球 壽 ( 市 產 ) 字 第 111601 號 備 查 日 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4.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被 保 險 人 非 因 約 定 之 保 險 事 故 而 致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時, 本 公 司 將 按 日 數 比 例 退 還 當 期 已 繳 之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 免 費 服 務 及 申 訴 電 話 :0800-000-662) 第 一 條 附 約 之 訂 定 及 構 成 本 全 球 人 壽 醫 療 費 用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約 ) 依 主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主 契 約 )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訂 定 之 本 附 約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附 約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附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附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名 詞 定 義 本 附 約 所 用 之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被 保 險 人 包 括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配 偶 及 子 女,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且 其 姓 名 記 載 於 要 保 書 上 或 嗣 後 批 註 於 保 險 單 者 配 偶 係 指 本 附 約 訂 立 時, 與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存 有 合 法 婚 姻 關 係 者 子 女 係 指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未 達 二 十 三 歲 的 親 子 女 或 養 子 女 二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附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但 續 保 者, 自 續 保 之 日 起 發 生 的 疾 病, 不 受 三 十 日 限 制 另 如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為 零 歲 者, 就 其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公 告 之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項 目 所 篩 檢 之 疾 病, 亦 不 受 三 十 日 限 制 三 傷 害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四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五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六 醫 師 係 指 合 法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之 執 業 醫 師, 且 非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七 住 院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第 1 頁, 共 10 頁

第 三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本 附 約 如 係 與 主 契 約 同 時 投 保, 以 主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為 本 附 約 的 始 日,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本 附 約 如 係 中 途 申 請 附 加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者, 以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後 之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生 效, 並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第 四 條 附 約 撤 銷 權 要 保 人 於 本 附 約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附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附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附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附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附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附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本 附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雖 未 住 院, 但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手 術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將 就 其 門 診 手 術 當 日 的 醫 療 費 用, 按 前 段 約 定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第 六 條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或 門 診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 含 住 院 前 七 天 及 出 院 後 十 五 天 內 的 門 診 ) 或 門 診 手 術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且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下 列 各 項 費 用 核 付 但 其 每 日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附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表 上 所 載 其 投 保 計 劃 之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一 病 房 費 二 膳 食 費 三 特 別 護 士 以 外 之 護 理 費 四 醫 師 診 察 費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處 理 中 心 治 療 時, 於 加 護 期 間 或 燒 燙 傷 處 理 中 心 期 間, 其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提 高 為 原 限 額 之 三 倍 被 保 險 人 每 次 住 院, 其 加 護 病 房 及 燒 燙 傷 處 理 中 心 病 房 的 給 付 天 數 合 計 最 高 以 十 五 日 為 限 ; 含 加 護 病 房 及 燒 燙 傷 處 理 中 心 病 房 之 合 計 住 院 給 付 天 數, 最 高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第 七 條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或 門 診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 含 住 院 前 七 天 及 出 院 後 十 五 天 內 的 門 診 ) 或 門 診 手 術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且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下 列 各 項 費 用 核 付 但 其 每 次 住 院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附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表 上 所 載 其 投 保 計 劃 之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一 醫 師 指 示 用 藥 及 處 方 藥 二 血 液 三 掛 號 費 及 證 明 文 件 四 來 往 醫 院 之 救 護 車 費 第 2 頁, 共 10 頁

五 超 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之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第 八 條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或 門 診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 含 住 院 前 七 天 及 出 院 後 十 五 天 內 的 門 診 ) 或 門 診 手 術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且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手 術 費 核 付, 但 以 不 超 過 本 附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表 上 所 載 其 投 保 計 劃 之 每 次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乘 以 外 科 手 術 名 稱 及 費 用 表 中 各 項 百 分 率 所 得 之 數 額 為 限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其 各 項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應 分 別 計 算 但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按 手 術 名 稱 及 費 用 表 中 所 載 百 分 率 最 高 一 項 計 算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的 手 術, 若 不 在 附 表 外 科 手 術 名 稱 及 費 用 表 所 載 項 目 內 時, 由 本 公 司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核 算 給 付 金 額 第 九 條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第 六 條 至 第 八 條 之 給 付, 於 被 保 險 人 不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 或 前 往 不 具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醫 院 住 院 診 療 者, 致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本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之 70% 給 付, 惟 仍 以 前 述 各 項 保 險 金 條 款 約 定 之 限 額 為 限 第 十 條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被 保 險 人 得 選 擇 申 請 給 付 日 額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依 本 附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表 上 所 載 其 投 保 計 劃 之 住 院 日 額 乘 以 實 際 住 院 天 數 給 付 日 額 保 險 金, 但 每 次 住 院 之 最 高 給 付 日 數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被 保 險 人 就 同 一 次 住 院, 如 依 前 項 選 擇 申 請 給 付 日 額 保 險 金, 則 不 得 再 依 本 附 約 第 六 條 至 第 八 條 約 定 申 請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及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約 定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他 附 屬 品 之 費 用 第 一 項 所 稱 之 實 際 住 院 天 數 係 指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上 所 記 載 入 出 院 日 期 計 算 之 天 數 ( 包 括 入 出 院 當 天 ) 第 十 一 條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於 同 一 醫 院 再 次 住 院 時,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給 付 合 計 額, 視 為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本 公 司 就 再 次 住 院 部 分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十 二 條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被 保 險 人 已 獲 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的 部 分, 本 公 司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十 三 條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以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以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非 因 當 次 住 院 或 門 診 手 術 事 故 治 療 之 目 的 所 進 行 之 牙 科 手 術 四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給 付 上 限 詳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之 費 用 給 付 限 額 表 五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六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第 3 頁, 共 10 頁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第 4 頁, 共 10 頁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七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附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及 續 保 保 險 費, 應 併 同 主 契 約 保 險 費, 依 照 主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及 續 保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年 繳 或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十 五 條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本 附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要 保 人 得 交 付 續 保 保 險 費, 以 逐 年 使 本 附 約 繼 續 有 效, 本 公 司 不 得 拒 絕 續 保 本 附 約 續 保 時, 按 續 保 生 效 當 時 依 規 定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之 費 率 及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重 新 計 算 保 險 費, 但 不 得 針 對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身 體 狀 況 調 整 之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及 配 偶 得 分 別 續 保 至 保 單 面 頁 所 載 最 高 續 保 年 齡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子 女 得 分 別 續 保 至 二 十 三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第 十 六 條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要 保 人 得 於 要 保 書 或 繳 費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聲 明, 第 二 期 以 後 及 續 保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於 超 過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公 司 依 下 列 二 款 方 式 處 理 : 一 若 要 保 人 不 同 意 自 動 墊 繳,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二 若 要 保 人 同 意 自 動 墊 繳, 本 公 司 將 以 主 契 約 本 附 約 及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之 其 他 附 約 當 時 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 如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者, 以 扣 除 其 借 款 本 息 後 的 餘 額 ) 同 時 自 動 墊 繳 主 契 約 本 附 約 及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之 其 他 附 約 其 應 繳 的 保 險 費 及 利 息, 使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但 要 保 人 亦 得 於 次 一 墊 繳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停 止 保 險 費 的 自 動 墊 繳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利 息,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的 翌 日 起, 按 每 月 本 公 司 公 告 之 主 契 約 保 險 單 借 款 利 率 計 算, 並 應 於 墊 繳 日 後 之 三 十 日 開 始 償 付 利 息 ; 但 要 保 人 自 應 償 付 利 息 之 日 起, 未 付 利 息 已 逾 一 年 以 上 而 經 催 告 後 仍 未 償 付 者, 本 公 司 得 將 其 利 息 滾 入 墊 繳 保 險 費 後 再 行 計 息 前 項 每 次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本 息, 本 公 司 應 即 出 具 憑 證 交 予 要 保 人, 並 於 憑 證 上 載 明 墊 繳 之 本 息 及 主 契 約 本 附 約 及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之 其 他 附 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不 足 墊 繳 主 契 約 本 附 約 及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之 其 他 附 約 之 一 日 的 保 險 費 且 經 催 告 到 達 後 逾 三 十 日 仍 不 交 付 時, 本 附 約 效 力 停 止 第 十 七 條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附 約 的 解 除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附 約 時, 對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附 約, 而 且 不 退 還 已 交 付 的 保 險 費,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被 保 險 人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比 照 前 項 處 理 方 式, 就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部 分 解 除 本 附 約 前 二 項 解 除 附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附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本 公 司 解 除 本 附 約 時, 應 通 知 要 保 人, 如 要 保 人 已 身 故 或 居 住 所 不 明, 通 知 不 能 送 達 時, 本 公 司 得 將 該 項 通 第 5 頁, 共 10 頁

知 以 送 達 受 益 人 之 方 式 行 之 第 十 八 條 附 約 效 力 的 終 止 及 其 他 情 形 之 處 理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附 約 前 項 附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附 約 時, 本 公 司 應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退 還 當 期 已 繳 付 但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本 附 約 其 他 情 形 之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主 契 約 經 申 請 變 更 為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時,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即 不 適 用, 但 要 保 人 得 以 年 繳 方 式 交 付 本 附 約 保 險 費, 使 本 附 約 繼 續 有 效 要 保 人 依 前 述 方 式 繼 續 交 付 保 險 費 時,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二 主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或 經 申 請 變 更 為 展 期 定 期 保 險 時, 本 附 約 效 力 持 續 至 該 期 已 繳 之 保 險 費 期 滿 後 終 止 本 公 司 依 主 契 約 條 款 約 定 給 付 身 故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後, 本 附 約 其 餘 被 保 險 人 之 效 力 持 續 至 該 期 已 繳 之 保 險 費 期 滿 後 終 止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配 偶 年 齡 達 保 單 面 頁 所 載 最 高 續 保 年 齡 或 其 子 女 二 十 三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起, 本 附 約 對 各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第 十 九 條 本 附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本 附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本 附 約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前, 因 主 契 約 申 請 復 效 或 主 契 約 仍 然 有 效 的 情 形 下 申 請 復 效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受 領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本 附 約 始 能 恢 復 效 力 其 保 險 費 應 按 當 期 應 繳 保 險 費 就 未 滿 期 之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之 要 保 人 於 停 效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除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外, 本 公 司 不 得 拒 絕 其 恢 復 效 力, 本 附 約 於 本 公 司 同 意 且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恢 復 效 力 其 保 險 費 應 按 當 期 應 繳 保 險 費 就 未 滿 期 之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之 本 公 司 未 於 前 項 規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或 於 收 到 前 項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同 意 恢 復 效 力 第 二 十 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本 契 約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退 還 當 時 本 公 司 公 告 之 主 契 約 保 險 單 借 款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第 二 十 一 條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第 6 頁, 共 10 頁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第 二 十 二 條 受 益 人 本 附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附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主 契 約 之 身 故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第 二 十 三 條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附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四 接 受 手 術 者, 應 另 檢 具 手 術 證 明 文 件 或 在 診 斷 書 上 載 明 手 術 名 稱 五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六 依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之 但 書 所 列 之 情 形 申 請 者, 另 需 檢 附 產 前 檢 查 門 診 記 錄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記 錄 及 胎 兒 心 音 記 錄 七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必 要 時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二 十 四 條 變 更 住 所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主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時 效 由 本 附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二 十 六 條 批 註 本 附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第 二 十 七 條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附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第 7 頁, 共 10 頁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表 ( 每 次 住 院 最 高 住 院 天 數 365 天 ) 計 劃 1 2 3 4 5 6 備 註 給 付 項 目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5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保 險 金 限 額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27,500 35,000 40,000 45,000 55,000 65,000 每 日 住 院 手 術 次 數 不 限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25,000 50,000 65,000 70,000 120,000 135,000 住 院 日 數 為 31-60 天 者,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增 為 原 計 劃 給 付 的 2 倍 住 院 日 數 為 61-90 天 者,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增 為 原 計 劃 給 付 的 3 倍 住 院 日 數 為 91-180 天 者,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增 為 原 計 劃 給 付 的 4 倍 住 院 日 數 為 181-365 天 者,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給 付 限 額 增 為 原 計 劃 給 付 的 5 倍 住 院 日 額 280 560 840 1,120 1,680 2,240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之 費 用 給 付 限 額 表 計 劃 給 付 項 目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他 附 屬 品 1 2 3 4 5 6 備 註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限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8 頁, 共 10 頁

外 科 手 術 名 稱 及 費 用 表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百 分 率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百 分 率 一 皮 膚 1.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84% 2. 植 皮 術 ( 直 徑 5 公 分 以 上 )... 84% 3. 皮 瓣 手 術... 90% 4.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270% 二 乳 房 5. 部 份 乳 房 切 除 術... 28% 6. 乳 房 全 切 除 術... 40% 7. 乳 房 腫 瘤 切 除 術... 17% 8. 乳 癌 根 治 切 除 術... 92% 三 肌 肉 及 骨 骼 9. 骨 髓 炎 手 術... 45% 10. 椎 間 板 脫 位 症 手 術... 140% 11. 鎖 骨 摘 除 術... 48% 12. 鎖 骨 骨 折 開 放 復 位 術... 37% 13. 鎖 骨 骨 折 固 定 術... 10% 14. 肋 骨 切 除 術... 27% 15. 大 腿 切 斷 術... 48% 16. 下 腿 上 臂 前 臂 切 除 術... 32% 17. 腕 踝 切 除 術... 32% 18. 指 趾 切 除 術... 20% 19. 四 肢 斷 端 成 形 術... 17% 20. 指 趾 斷 端 成 形 術... 14% 21. 股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112% 22. 脛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96% 23. 撓 骨 尺 骨 骨 折 開 性 復 位 術... 48% 24. 肱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6% 25. 膝 蓋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4% 26. 腕 跗 掌 蹠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8% 27. 指 趾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25% 28. 顎 骨 斷 離 切 除 術 顎 骨 骨 折 手 術... 44% 29. 脊 椎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136% 30. 骨 盆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104% 31. 股 骨 假 關 節 手 術... 112% 32. 脛 腓 肱 撓 尺 骨 假 關 節 手 術... 72% 33. 掌 骨 蹠 骨 鎖 骨 假 關 節 手 術... 48% 34. 膝 關 節 重 建 術... 60% 35. 急 性 化 膿 性 關 節 炎 切 開 術... 50% 36. 四 肢 關 節 截 斷 術... 48% 37. 指 趾 關 節 截 斷 術... 16% 38. 股 關 節 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4% 39. 肩 關 節 胸 鎖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8% 40. 肘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4% 41. 腕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32% 42. 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8% 43. 指 趾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12% 44. 腱 韌 帶 皮 下 斷 裂 縫 合 術... 45% 45. 肌 腱 修 補 術... 37% 46. 骨 板 骨 髓 內 釘 拔 取 術... 32% 47. 顴 骨 復 位 術... 42% 48. 肌 腱 手 術... 56% 49. 韌 帶 手 術... 48% 50. 掌 骨 肌 膜 植 入 術... 120% 51. 手 部 頸 部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30% 52. 瘢 痕 彎 縮 成 形 術 ( 限 有 顯 著 運 動 限 制 者 )... 44% 53. 骨 關 節 腫 瘤 摘 除 術... 64% 54. 骨 盤 半 切 斷 術... 152% 55. 上 下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96% 56. 二 指 以 下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180% 57. 三 指 以 上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400% 58. 手 足 斷 肢 再 接 手 術... 295% 59. 全 骨 關 節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144% 60. 全 肩 關 節 置 換 術... 120% 61. 全 肘 腕 踝 關 節 置 換 術... 83% 62. 全 指 趾 關 節 置 換 術... 40% 63. 部 份 關 節 置 換 術... 108% 64. 全 指 關 節 整 型 術... 100% 65. 顎 關 節 授 動 術... 75% 66. 十 字 韌 帶 重 建 術... 160% 67. 十 字 韌 帶 修 補 術... 64% 68. 股 肩 膝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64% 69. 腕 踝 指 趾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28% 70. 人 工 全 髖 關 節 全 膝 關 節 再 置 換... 265% 71. 惡 性 骨 瘤 切 除 手 術... 215% 72. 良 性 骨 瘤 刮 除 術 及 骨 移 植... 96% 73. 四 肢 髕 骨 韌 帶 斷 裂 重 建 術... 64% 74. 半 月 軟 骨 部 份 切 除... 64% 75. 骨 盤 切 除 術... 240% 76. 陳 舊 性 骨 折 或 不 癒 合 手 術... 160% 77. 關 節 鏡 手 術... 64% 78. 骨 切 開 術... 96% 79. 半 月 板 全 切 除 術... 36% 四 呼 吸 器 80. 鼻 息 肉 切 除 術... 10% 81. 全 部 或 部 份 鼻 甲 切 除... 20% 82. 鼻 中 膈 手 術 粘 膜 下 鼻 甲 矯 正 術... 65% 83. 萎 縮 性 鼻 炎 手 術... 36% 84. 鼻 竇 炎 手 術... 80% 85. 鼻 腔 副 鼻 腔 惡 性 腫 瘤 摘 出 術... 80% 86. 喉 切 開 術... 64% 87. 全 喉 切 開 術...160% 88. 喉 部 份 切 除 術...144% 89. 喉 咽 切 除 術...176% 90. 喉 腫 瘤 摘 出 術...128% 91. 胸 壁 切 除 術... 78% 92. 開 胸 探 查 術... 40% 93. 胸 腺 切 除 術... 72% 94. 喉 頭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17% 95. 胸 腔 成 形 術... 52% 96. 肺 葉 切 除 及 胸 廓 成 形 術 或 支 氣 管 成 形 術... 104% 97. 肺 膿 瘍 手 術... 32% 98. 胸 膜 外 氣 胸 術... 17% 五 循 環 器 99. 心 包 膜 手 術... 120% 100. 探 查 性 開 心 術... 164% 第 9 頁, 共 10 頁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百 分 率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百 分 率 101. 心 內 腫 瘤 切 除 及 繞 道 手 術... 194% 102. 置 換 永 久 性 節 律 器... 56% 103. 主 動 脈 瓣 或 二 尖 瓣 或 三 尖 瓣 之 置 換 手 術.. 230% 104. 兩 個 瓣 膜 置 換 術... 302% 105. 三 個 瓣 膜 置 換 術... 400% 106.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278% 107. 室 中 隔 缺 損 修 補 手 術... 264% 108. 血 管 吻 合 術... 64% 六 造 血 與 淋 巴 系 統 109. 脾 臟 手 術... 52% 110. 根 除 性 淋 巴 結 切 除... 15% 111. 縱 膈 與 橫 膈 膜 手 術... 48% 七 消 化 器 112. 扁 桃 腺 手 術... 28% 113. 舌 全 切 除 術... 76% 114. 食 道 切 除 術... 110% 115.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84% 116. 食 道 癌 摘 除 術... 84% 117. 食 道 靜 脈 瘤 曲 張 結 紮 手 術... 84% 118. 胃 切 開 術... 44% 119. 胃 全 部 切 除 術... 100% 120. 次 全 或 半 胃 切 除 術... 74% 121.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加 幽 門 成 形 術... 84% 122. 十 二 指 腸 手 術... 47% 123. 小 腸 或 大 腸 單 一 或 多 發 病 灶 的 單 一 剖 腸 切 除 術... 80% 124. 闌 尾 切 除 術... 32% 125. 直 腸 脫 出 手 術... 82% 126. 直 腸 癌 手 術... 132% 127. 肛 瘻 手 術... 40% 128. 肝 部 份 切 除 術... 68% 129. 肝 葉 切 除 術 - 一 區 域... 80% 130. 肝 葉 切 除 術 - 二 區 域... 160% 131. 肝 葉 切 除 術 - 三 區 域... 240% 132. 肝 囊 腫 或 肝 膿 瘍 引 流 或 造 袋 術... 50% 133. 肝 結 石 手 術... 112% 134. 膽 囊 造 瘻 術... 40% 135. 膽 囊 截 石 術... 62% 136. 膽 囊 切 除 術... 48% 137. 總 膽 管 全 切 除 術... 80% 138. 總 膽 管 切 開... 50% 139. 胰 臟 腫 瘤 或 囊 腫 切 除 術... 78% 140. 胰 臟 結 石 去 除 術... 96% 141.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118% 142. 胰 臟 空 腸 吻 合 術... 72% 143. 腹 壁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48% 144. 疝 氣 修 補 術 併 腸 切 除... 63% 145. 腹 腔 內 膿 瘍 引 流 術... 28% 146. 剖 腹 探 查 術... 20% 147. 腹 腔 內 腫 瘤 切 除 術... 56% 148. 腹 腔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併 淋 巴 腺 摘 除 術. 120% 149. 腎 上 腺 摘 除 術... 104% 153. 腎 臟 移 植 手 術... 104% 154. 輸 尿 管 取 石 術... 64% 155.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80% 156. 輸 尿 管 膀 胱 重 建 術... 100% 157. 膀 胱 部 份 切 除 術... 64% 158. 膀 胱 全 部 切 除 術... 96% 159. 膀 胱 結 石 取 出 術... 48% 160. 尿 道 切 開 術... 18% 161. 陰 莖 全 部 切 除 術... 68% 162. 陰 莖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128% 163. 陰 囊 水 腫 切 除 術... 40% 164. 睪 丸 切 除 術... 50% 165. 副 睪 丸 除 術... 50% 166. 精 索 靜 脈 瘤 手 術... 36% 167. 前 列 腺 根 治 術... 112% 168. 前 列 腺 切 除 術... 80% 169. 腹 腔 鏡 手 術... 48% 170. 陰 道 切 除 術... 40% 171. 子 宮 頸 切 除 術... 24% 172.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48% 173. 子 宮 完 全 切 除 術... 56% 174.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48% 175. 子 宮 頸 癌 全 子 宮 根 除 術... 97% 176. 輸 卵 管 切 除 術... 48% 177. 卵 巢 部 份 或 全 部 切 除 術... 48% 九 內 分 泌 器 178. 甲 狀 腺 全 部 切 除 術... 48% 179. 次 全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104% 十 神 經 外 科 180. 腦 微 血 管 減 壓 術... 145% 181. 頭 顱 穿 洞 術... 40% 182. 顱 骨 切 除 術... 110% 183. 腦 瘤 切 除... 225% 184. 脊 椎 切 斷 術... 145% 185. 硬 腦 膜 外 血 腫 清 除 術... 120% 186. 腦 內 血 腫 清 除 術... 152% 187. 脊 髓 腫 瘤 切 除 術... 190% 188. 腦 下 垂 體 瘤 切 除... 250% 十 一 聽 器 189. 鼓 膜 成 形 術... 60% 190. 鼓 室 成 形 術... 108% 191. 乳 突 鑿 開 術... 68% 192. 顳 骨 切 除 術... 104% 193. 內 淋 巴 囊 手 術... 96% 194. 顱 底 手 術... 184% 十 二 視 器 195. 角 膜 切 開 切 除 眼 球 摘 除 手 術... 24% 196. 眼 內 前 房 異 物 去 除 術... 55% 197. 青 光 眼 手 術... 38% 198. 白 內 障 手 術... 33% 199. 移 位 晶 體 摘 除 合 併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240% 200. 眼 肌 移 植 術... 58% 八 泌 尿 性 器 150. 腎 切 除 術... 96% 151. 腎 臟 固 定 術... 64% 152. 腎 結 石 手 術... 96% 註 : 如 手 術 項 目 未 包 括 於 上 表 時, 本 公 司 將 依 該 項 手 術 之 難 易 程 度 及 實 際 所 支 付 之 費 用, 參 照 上 表 之 內 容, 斟 酌 核 給 手 術 保 險 金 第 10 頁, 共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