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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重 要 觀 念 1. 所 謂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 俗 稱 代 工 貿 易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 為 原 廠 委 託 設 計 ;OBM(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 指 的 是 原 廠 品 牌 生 產 2. 平 行 輸 入 (Parallel importation): 是 指 進 口 商 自 行 由 國 外 進 口 與 代 理 商 所 經 營 相 同 商 標 之 真 品 3. 策 略 性 貿 易 政 策 : 指 一 國 基 於 報 復 對 手 國 或 保 護 其 國 內 生 產 者, 對 進 口 產 品 採 取 高 關 稅 或 配 額 制 4. 目 前 輸 出 入 許 可 證 簽 證 機 構 為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5. 我 國 關 稅 法 第 22 條 規 定 報 關 行 其 員 工 至 少 應 有 一 人 具 備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試 資 格 6. 國 際 貿 易 經 濟 整 合 依 程 度 不 同 可 分 為 五 種 :(1) 優 惠 貿 易 區 (2) 自 由 貿 易 區 (3) 關 稅 同 盟 (4) 共 同 市 場 (5) 經 濟 同 盟

12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1. 什 麼 是 國 際 貿 易? (1) 所 謂 國 際 貿 易 是 指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交 易 依 據 交 易 標 的 之 型 態 區 分 為 : (a) 有 形 貿 易 : 是 指 一 般 商 品 交 易, 例 如 : 原 料 半 製 品 製 成 品 機 器 設 備 與 商 品 等 買 賣 傳 統 之 國 際 貿 易 大 多 數 為 有 型 貿 易 (b) 無 形 貿 易 : 是 指 交 易 之 標 的 並 無 實 體 物 之 存 在, 例 如 : 國 際 間 運 輸 保 險 金 融 電 信 等 勞 務 之 交 易, 運 輸 售 後 服 務 商 標 專 利 等 智 慧 財 產 及 勞 務 的 買 賣 (2) 依 商 品 的 移 轉 方 向 可 區 分 為 : (a) 出 口 貿 易 (Export Trade): 貨 物 由 本 國 輸 出 國 外 之 交 易, 又 稱 為 輸 出 貿 易 或 外 銷, 例 如 巴 西 出 口 咖 啡 為 其 大 宗 (b) 進 口 貿 易 (Import Trade): 向 國 外 採 購 商 品 輸 入 本 國 的 貿 易 稱 為 進 口 貿 易, 又 稱 為 輸 入 貿 易 或 內 銷, 例 如 台 灣 本 身 不 生 產 小 麥 而 從 美 國 進 口 小 麥 (c) 轉 口 貿 易 (Transit trade): 貨 品 流 通 時 會 經 過 的 2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數, 而 且 有 過 境 有 通 關 時, 謂 之 另, 出 口 商 自 行 將 貨 物 先 行 運 到 某 國 的 自 由 貿 易 區 儲 存, 再 轉 售 給 第 三 國, 亦 稱 轉 口 貿 易 (d) 轉 運 貿 易 (Transportation trade): 貨 品 流 通 時 雖 然 經 過 2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數, 雖 有 過 境 但 並 不 通 關 時 謂 之 (e) 相 對 貿 易 (Counter trade): 是 指 賣 方 提 供 貨 品 給 買 方 時, 承 諾 亦 向 買 方 購 買 相 對 貨 品 (f) 多 角 貿 易 (Multangular trade): 貨 品 流 通 時 應 經 過 的 2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數, 而 且 買 賣 雙 方 的 供 應 與 銷 售 層 次 數 量 在 2 個 以 上 時 謂 之 (3) 依 交 易 進 行 方 式 可 分 以 下 三 種 : (a) 直 接 貿 易 (Direct Trade): 指 出 口 商 直 接 將 貨 物 輸 出 到 進 口 商 手 中 的 貿 易, 並 未 假 手 第 三 人 或 經 第 三 國 (b) 間 接 貿 易 (Indirect Trade): 指 由 第 三 者 介 入 出 口 國 業 者 與 進 口 國 業 者 間 的 交 易 稱 為 間 接 貿 易 ; 假 如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13 仲 介 之 第 三 者 在 進 / 出 口 國 以 外 國 家, 稱 為 三 角 貿 易 (merchanting trade), 又 稱 為 仲 介 貿 易 (intermediary trade) 例 如 近 來 年, 許 多 台 商 到 大 陸 設 廠, 國 外 廠 商 俱 L/C 到 台 灣 公 司 購 買 貨 物, 台 商 指 示 大 陸 工 廠 由 大 陸 直 接 出 貨 到 客 戶 指 定 地, 這 類 貿 易 型 態 亦 為 三 角 貿 易 的 一 種 (c) 若 貨 物 由 進 / 出 口 國 之 業 者 直 接 交 易, 而 貨 款 之 支 付 由 第 三 國 業 者 來 辦 理 融 資, 即 非 貨 物 之 交 易, 而 稱 為 外 匯 之 交 易, 又 稱 之 為 轉 換 貿 易 (switch trade), 而 該 第 三 國 之 業 者, 在 國 貿 實 務 上 稱 之 為 轉 換 者 (switcher) (4) 依 加 工 貿 易 方 式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 (a) 加 工 出 口 (Improvement Trade for Export): 由 國 外 輸 入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加 工 後 再 輸 出 至 該 國 指 國 內 加 工 廠 商, 接 受 國 外 企 業 委 託, 由 國 外 企 業 提 供 設 備 及 原 材 料, 由 加 工 廠 商 以 保 稅 方 式 進 口 並 代 工 製 造, 製 成 產 品 後 再 全 部 售 回 該 委 託 代 工 之 國 外 企 業, 此 即 為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後, 當 時 相 當 盛 行 的 來 料 加 工 ; 或 近 年 來 台 灣 所 盛 行 之 原 廠 委 託 加 工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簡 稱 OEM) (b) 加 工 進 口 (Improvement Trade for Import): 指 的 是 將 本 國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輸 出 國 外 加 工 後, 再 輸 入 本 國 (c) 通 過 加 工 貿 易 (Transit (Through) Improvement Trade): 從 國 外 輸 入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加 工 後, 再 輸 出 至 第 三 國 加 工 貿 易 在 我 國 通 常 可 分 為 一 般 加 工 外 銷 及 委 託 加 工 外 銷 兩 種, 前 者 是 指 國 內 加 工 業 者, 從 國 外 購 買 原 料, 加 工 後 外 銷 ; 後 者 是 國 內 加 工 業 者 受 國 外 廠 商 委 託, 替 國 外 廠 商 將 其 供 應 的 原 料 或 半 製 品 予 以 加 工 後 輸 出, 委 託 人 則 是 以 外 匯 或 原 料 支 付 加 工 費 (5) 依 貨 價 清 算 方 式 分 為 : (a) 商 業 方 式 貿 易 (Commercial System): 買 賣 雙 方 以 貨 幣 為 付 款 方 式 ; 目 前 多 以 美 金 或 歐 元 作 為 國 際 貿 易 交 易 貨 幣 工 具 (b) 易 貨 方 式 貿 易 (Barter Trade System): 以 貨 易 貨 方 式 ; 多 為 開 發 中 國 家 及 外 匯 短 缺 的 國 家 所 採 用, 例 如 北 韓 蘇 聯 或 東 歐 等 國 家 易 貨 貿 易 又 稱 為 相 對 貿 易 或 Tomas Barter Method (6) 根 據 經 營 風 險 不 同 區 分 :

14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a) 利 潤 制 貿 易 : 是 指 貿 易 商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以 自 身 名 義 成 立 交 易 契 約, 且 自 負 盈 虧, 所 從 事 的 國 際 交 易 (b) 佣 金 制 貿 易 : 貿 易 商 係 以 代 理 國 內 供 應 廠 商 或 需 求 廠 商 名 義, 與 國 外 的 進 口 商 或 出 口 商 簽 訂 國 際 貿 易 契 約, 並 從 中 賺 取 佣 金 的 一 種 貿 易 方 式 (7) 根 據 貿 易 之 型 態 區 分 : (a) 雙 邊 貿 易 (Bilateral trade): 是 指 基 於 雙 邊 清 算 協 定 以 及 抵 償 交 易, 而 締 結 兩 國 間 雙 邊 貿 易 協 定 (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的 貿 易 方 式 (b) 多 邊 貿 易 (Multilateral trade): 是 指 一 國 與 其 他 各 國 之 貿 易 往 來, 並 不 要 求 與 其 他 國 家 間 貿 易 之 個 別 平 衡, 而 是 要 求 與 其 他 國 家 間 的 總 輸 出 與 總 輸 入 能 趨 於 相 等 ; 多 邊 貿 易 是 以 通 貨 可 以 自 由 兌 換 ( 即 無 外 匯 管 制 ) 為 前 提, 可 多 邊 支 付 / 交 換 ; 此 外, 也 可 以 透 過 多 邊 貿 易 減 少 各 種 關 稅 配 額 等 貿 易 障 礙, 以 擴 大 全 球 貿 易 量 2. 國 際 貿 易 相 關 政 府 貿 易 管 理 機 構 及 民 間 支 援 性 服 務 機 構 有 哪 些? (1) 政 府 管 理 機 關 泝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成 立 於 1969 年 1 月 1 日, 依 貿 易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規 定 為 我 國 貿 易 事 務 的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掌 理 我 國 國 際 貿 易 政 策 之 研 擬 及 進 出 口 管 理 事 項 其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 (a) 貿 易 政 策 法 規 之 研 擬 與 執 行 (b) 參 與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活 動 ; 加 強 雙 邊 經 貿 關 係 (c) 貿 易 談 判 諮 商 與 爭 端 之 處 理 及 協 調 (d) 推 動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e) 貨 品 輸 出 入 及 出 進 口 廠 商 之 管 理 及 輔 導 (f) 推 展 對 外 貿 易, 拓 銷 海 外 市 場 創 造 有 利 外 貿 發 展 的 環 境 (g) 駐 外 商 務 機 構 之 聯 繫 與 協 調 (h) 輸 出 入 法 人 團 體 之 聯 繫 督 導 其 它 國 際 貿 易 相 關 政 府 管 理 單 位 則 包 括 : 外 交 部 財 政 部 ( 海 關 )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衛 生 署 ( 藥 品 / 食 品 / 化 妝 品 ) 農 業 部 動 植 物 防 疫 局 ( 出 口 檢 疫 ) 各 國 駐 台 大 使 館 / 領 事 館 / 商 務 辦 事 處 等 沴 民 間 相 關 機 關 (a) 台 灣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Taiwan External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簡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15 稱 TAITRA): 即 外 貿 協 會, 為 政 府 與 民 間 共 同 捐 助 成 立 之 非 營 利 財 團 法 人, 主 要 工 作 為 協 助 台 灣 對 外 貿 易 拓 展 培 訓 貿 易 人 才 展 覽 活 動 等 相 關 事 宜 (b)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 我 國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是 採 許 可 制, 依 照 銀 行 法 第 4 條 規 定 : 有 關 外 匯 業 務 之 經 營, 須 經 中 央 銀 行 之 許 可,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第 5 條 所 規 定 之 掌 理 外 匯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事 項 之 第 2 款 指 定 銀 行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並 督 導 之, 銀 行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須 申 請 中 央 銀 行 核 准 (c) 運 送 人 : 例 如 船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鐵 公 路 運 送 業 者 或 運 送 承 攬 人, 是 指 從 事 貨 物 的 運 送 者 (d) 保 險 公 司 : 是 指 承 辦 進 出 口 貨 物 運 輸 保 險 與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業 務 (e) 報 關 行 (Customs Broker): 受 理 出 進 口 商 委 託 代 辦 報 關 申 請 開 狀 沖 退 稅 及 代 訂 艙 位 等 事 宜, 未 經 報 關 的 貨 物 不 可 上 船 (f) 公 證 行 : 對 進 出 口 貨 品 執 行 質 量 或 包 裝 上 之 公 證 (g) 進 出 口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總 商 會 中 華 民 國 紡 織 業 外 銷 拓 展 協 會 (h)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i)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 承 辦 輸 出 保 險 輸 出 入 融 資 及 保 證 業 務 (j) 通 關 網 路 服 務 公 司 : 目 前 有 關 貿 網 路 (Trade-Van Information Service Co.) 簡 稱 TV 與 汎 宇 電 商 (Universal EC Inc.) 兩 家 業 者, 除 通 關 自 動 化 服 務 範 圍 外, 並 提 供 海 空 運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服 務, 稅 費 電 子 收 付 系 統, 空 運 承 攬 業 服 務 系 統, 海 空 運 進 口 倉 單 分 送 系 統, 海 運 裝 貨 單 電 子 作 業 等 多 項 服 務 此 外, 關 於 我 國 目 前 申 請 登 記 出 進 口 廠 商 的 資 本 額 下 限 為 : 無 限 制 3. 國 際 貿 易 銷 售 管 道 及 供 應 鏈 中 的 相 關 行 業 有 哪 些? 國 際 貿 易 銷 售 管 道 及 供 應 鏈 中 的 相 關 行 業 只 有 六 類 : (1) 工 廠 / 製 造 商 (Manufacturer/Manufactory) (2) 出 口 商 / 貿 易 商 / 代 理 商 (Exporter/Trading Co./Agent) (3) 協 助 服 務 機 構 : 檢 驗 公 司 / 公 證 行 / 報 關 行 / 船 務 運 輸 及 航 空 貨 運 公 司 / 郵 局 或 快 遞 公 司 / 保 險 公 司 / 銀 行 / 國 貿 局 / 商 品 檢 驗 局 / 海 關 /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貿 易 管 理 機 構 及 民 間 支 援 性 服 務 機 構 (4) 進 口 商 / 貿 易 公 司 / 代 理 商

16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5) 經 銷 商 (Distributor) 盤 商 (Whole Saler) 零 售 商 (Retailer) (6) 消 費 者 (Consumers / End User) 4. 國 際 貿 易 發 生 的 原 理 為 何? (1) 絕 對 利 益 說 亞 當. 史 密 斯 提 出, 認 為 如 果 一 國 能 生 產 比 他 國 較 多 的 相 同 產 品, 則 稱 該 國 對 該 產 品 的 生 產 具 有 絕 對 利 益 (absolute advantage) 例 如 : 假 設 一 單 位 的 生 產 投 入 要 素, 台 灣 能 生 產 3 單 位 的 筆 記 型 電 腦 或 4 單 位 的 腳 踏 車, 而 大 陸 可 生 產 1 單 位 的 筆 記 型 電 腦 或 8 單 位 的 腳 踏 車, 則 表 示 台 灣 在 生 產 筆 電 方 面 較 大 陸 具 有 絕 對 利 益 (4>1), 而 大 陸 在 生 產 腳 踏 車 上 具 有 絕 對 利 益 (8>4) (2) 相 對 利 益 說 主 要 在 補 足 絕 對 利 益 說 之 不 足, 由 李 嘉 圖 提 出, 其 認 為 當 一 國 在 各 種 商 品 上 均 具 有 絕 對 利 益, 而 另 一 國 則 無 任 何 商 品 具 有 絕 對 利 益 時, 雙 方 仍 可 透 過 貿 易 使 雙 方 的 社 會 福 利 增 加 例 如 假 設 甲 國 與 乙 國 各 自 擁 有 30 單 位 生 產 要 素, 甲 國 以 20 單 位 生 產 A 產 品,10 單 位 生 產 B 產 品, 共 生 產 120 單 位 的 A 產 品 與 50 單 位 B 產 品, 乙 國 以 20 單 位 生 產 A 產 品,10 單 位 生 產 B 產 品, 共 生 產 40 單 位 A 產 品 與 40 單 位 B 產 品 兩 國 合 計 生 產 160 單 位 A 產 品 與 90 單 位 的 B 產 品, 當 兩 國 開 放 貿 易 之 後, 可 各 自 專 業 生 產 具 比 較 利 益 的 商 品, 此 時 甲 國 可 專 業 生 產 A 產 品 180 單 位, 乙 國 可 專 業 生 產 B 產 品 120 單 位 ; 最 後 兩 國 A 產 品 總 產 量 由 原 來 的 160 單 位 增 加 了 20 單 位, 兩 國 B 產 品 總 產 量 由 原 來 的 90 單 位 增 加 了 30 單 位, 所 以 兩 國 仍 可 透 過 貿 易 提 升 兩 種 產 品 的 總 產 出 5. 國 際 貿 易 發 生 障 礙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何? 障 礙 國 際 貿 易 發 生 的 原 因 主 要 包 括 : 貿 易 交 易 對 手 ( 買 或 賣 方 ) 信 用 不 明 關 稅 或 非 關 稅 ( 例 如 外 匯 管 制 或 輸 出 入 配 額 限 制 等 ) 障 礙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語 言 文 字 風 俗 習 慣 政 治 風 險 距 離 遙 遠 等 地 理 因 素 造 成 交 易 成 本 (Transaction cost) 過 高 等 因 素, 均 會 造 成 國 際 貿 易 雙 方 交 易 無 法 進 行 另 根 據 國 貿 局 所 編 2005 年 各 國 對 台 貿 易 障 礙 彙 編 : 我 國 目 前 出 口 日 本 的 水 果 只 限 於 香 蕉 鳳 梨 荔 枝 愛 文 芒 果 大 白 柚 椪 柑 及 木 瓜 等, 但 除 了 香 蕉 鳳 梨 以 外, 大 多 數 水 果 都 要 經 過 低 溫 冷 藏 或 蒸 熱 處 理 才 能 輸 日, 但 是 像 是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17 荔 枝 如 果 採 取 蒸 熱 處 理, 果 皮 由 紅 變 黑, 恐 降 低 國 外 消 費 者 購 買 慾 望 由 此 可 知 國 際 貿 易 障 礙 實 務 上 並 不 止 限 於 關 稅 或 配 額, 還 包 括 檢 疫 制 度 是 否 過 嚴 6.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上 最 重 要 的 國 貿 條 規 與 國 際 商 會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為 何? (1) 國 貿 條 規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Incoterms 2010) 是 由 國 際 商 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在 1936 年 制 定, 共 經 歷 1953 1967 1976 1980 1990 2000 2010 年 等 階 段 的 修 改 現 行 最 新 版 本 為 2010 年 所 修 訂 之 國 際 商 會 貿 易 條 件 解 釋 規 則 ; 一 般 統 稱 為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2010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2010 明 訂 買 賣 雙 方 於 國 際 貿 易 中 應 負 之 責 任 費 用 之 分 擔 應 有 之 權 利 等, 以 套 裝 方 式 依 買 賣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之 不 同, 分 條 訂 定 標 準 化 之 貿 易 條 規, 供 買 賣 雙 方 訂 立 周 詳 的 貿 易 契 約, 詳 明 權 利 與 責 任 以 共 同 信 守, 以 使 國 際 貿 易 能 圓 滿 達 成 (2) 國 際 商 會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 簡 稱 UCP 600, 最 早 起 源 於 1933 年 制 定, 國 際 貿 易 相 關 之 金 融 運 輸 保 險 等 產 業 技 術 及 貿 易 型 態 之 迭 經 變 革, 為 因 應 改 變, 國 際 商 會 分 別 在 1951 年 (UCP151) 1962 年 (UCP222) 1974 年 (UCP290) 1983 年 (UCP400) 及 1993 年 做 過 五 次 修 訂, 目 前 最 新 使 用 的 是 2006 年 第 六 次 修 訂 通 過 之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2007 修 訂 版 本, 國 際 商 會 第 600 號 出 版 物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簡 稱 UCP600, 並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UCP 600, 全 文 共 39 條, 修 正 內 容 主 要 在 加 強 縮 短 銀 行 看 單 審 單 日 期, 信 用 狀 各 單 據 內 容 一 致 性 標 準 放 寬 等 特 別 一 提 的 是 中 國 已 將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提 升 至 法 律 位 階 7. 目 前 國 際 貿 易 相 關 國 際 商 業 慣 例 與 公 約 包 括 哪 些? (1)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美 國 民 間 團 體 於 1941 年 所 協 訂, 是 作 為 報 價 用 的 報 價 條 件 術 語, 美 國 曾 在 1990 年 修 訂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其 內 容 包 括 : 運 輸 工 具 上 交 貨 (Free On Board, 簡 稱 FOB) FAS 運 輸 工 具 邊 交 貨 CFR 運 費 在 內 條 件 CIF DEQ 及 EXW 等 6 項 (2)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由 國 際 法 協 會 於 1932 年 制 定, 全 部 共 有 21 條, 其 僅 針 對 CIF 貿 易 條 件 特

18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性 及 買 賣 合 約 當 事 人 權 利 義 務 加 以 規 範 包 括 貨 物 的 品 質 是 否 與 約 定 者 相 符, 以 裝 出 時 的 狀 態 為 準 投 保 金 額 依 行 業 習 慣, 如 無 習 慣, 則 按 CIF 價 款 另 加 10% 投 保 之 等 規 定 (3)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CISG) 該 公 約 於 1980 年 由 62 個 國 家 參 加 的 維 也 納 外 交 會 議 正 式 通 過,1988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其 所 適 用 的 客 體 範 圍 較 窄, 僅 限 於 貨 物 買 賣 (4) 國 際 商 會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Uniform Rules to Collection, 1995 Revision, Publication. No.522) 簡 稱 URC522, 是 由 國 際 商 會 在 1995 年 根 據 國 際 間 的 託 收 慣 例 加 以 修 訂 彙 編 而 成 的 一 套 規 則 根 據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託 收 指 的 是 銀 行 依 據 所 收 到 的 指 示 處 理 金 融 單 據 ( 匯 票 或 支 票 ) 和 / 或 商 業 單 據 ( 例 如 提 單 ), 以 便 於 取 得 付 款 和 / 或 承 兌 ; 或 憑 以 付 款 或 承 兌 交 單 ; 或 按 照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交 單 出 口 託 收 與 進 口 託 收 指 的 是 同 一 件 國 際 貿 易 託 收, 出 口 商 與 託 收 銀 行 Remitting Bank 間, 以 及 進 口 商 與 代 收 銀 行 Collecting Bank 間, 所 以 是 同 一 筆 交 易, 只 是 稱 謂 不 同 URC522 共 分 七 部 分 26 條, 包 括 :(1) 總 則 與 定 義 (2) 託 收 類 型 與 結 構 (3) 提 示 之 型 式 (4) 義 務 與 責 任 (5) 付 款 (6) 利 息 與 費 用 支 出 (7) 其 它 規 定 (5) 國 際 擔 保 函 慣 例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ISP98) 俗 稱 ISP98 是 由 美 國 的 國 際 銀 行 法 律 與 實 務 學 會 (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Practice, Inc.) 所 訂, 國 際 擔 保 函 慣 例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ISP98) 已 於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ISP98 統 一 全 球 銀 行 與 企 業 界 對 於 擔 保 信 用 狀 的 運 作, 其 適 用 於 國 際 信 用 狀 的 同 時 也 適 用 於 國 內 信 用 狀 ISP98 所 指 的 擔 保 信 用 狀 係 指 開 狀 銀 行 ( 簽 發 人 ) 應 申 請 人 之 請 求 並 依 其 指 示, 對 受 益 人 所 開 發 的 信 用 狀, 在 該 信 用 狀 中, 開 狀 銀 行 承 諾 於 申 請 人 不 履 行 付 款 責 任 或 未 完 成 應 承 擔 之 義 務 時, 受 益 人 得 在 信 用 狀 有 效 期 限 內, 簽 發 匯 票 或 其 他 兌 付 要 求 (Demand for Payment), 連 同 其 他 所 要 求 之 單 據, 如 違 約 聲 明 書 (Statement of Default) 等, 若 該 等 單 據 ( 含 匯 票 ) 符 合 該 擔 保 信 用 狀 規 定 條 件, 則 開 狀 銀 行 即 應 付 款, 以 替 代 申 請 人 ( 債 務 人 ) 付 款 或 履 行 其 他 經 濟 補 償 之 義 務 擔 保 信 用 狀 -Standby Credit Standby L/C, 又 稱 備 付 信 用 狀 ( 中 國 大 陸 稱 之 ) 或 台 灣 俗 稱 的 保 證 信 用 狀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19 (standby L/C) 擔 保 函 一 般 可 分 為 :(a) 履 約 擔 保 函 (b) 預 付 款 擔 保 函 (c) 押 標 金 擔 保 函 (d) 保 險 擔 保 函 (e) 財 務 擔 保 函 (6) 華 盛 頓 公 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全 名 是 瀕 臨 絕 種 野 生 動 植 物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是 1973 年 在 美 國 首 府 華 盛 頓 所 簽 署,1975 年 正 式 生 效 該 公 約 的 精 神 在 於 管 制 而 非 完 全 禁 止 野 生 物 的 國 際 貿 易, 其 用 物 種 分 級 與 許 可 證 的 方 式, 以 達 成 野 生 物 市 場 的 永 續 利 用 性 華 約 共 有 25 條 與 三 個 附 錄, 管 制 國 際 貿 易 的 物 種, 可 歸 類 成 三 項 附 錄, 附 錄 一 的 物 種 為 若 再 進 行 國 際 貿 易 會 導 致 滅 絕 的 動 植 物, 明 定 禁 止 其 成 為 國 際 性 的 交 易 ; 附 錄 二 的 物 種 為 目 前 無 滅 絕 危 機, 管 制 其 國 際 貿 易 的 物 種, 若 仍 面 臨 貿 易 壓 力, 族 群 量 繼 續 降 低, 則 將 其 升 級 入 附 錄 一 附 錄 三 是 各 國 視 其 國 內 需 要, 區 域 性 管 制 國 際 貿 易 的 物 種 (7)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典 (American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統 一 商 法 典 簡 稱 UCC, 是 美 國 制 定 的 一 部 商 法 典, 在 1952 年 正 式 公 佈, 現 為 美 國 50 個 州 所 採 納 內 容 包 括 買 賣 票 據 信 用 狀 等 共 九 個 章 則 (8) 約 克 安 特 衛 普 規 則 為 共 同 海 損 的 國 際 規 則 在 海 上 共 同 冒 險 之 財 貨, 通 常 係 指 船 舶 貨 物 貨 櫃 燃 油 及 運 費, 此 財 貨 必 須 複 數 之 利 益 且 有 共 同 冒 險 時, 才 能 夠 成 為 共 同 海 損 8. 何 謂 國 際 商 會? 我 國 是 否 為 國 際 商 會 會 員? (1) 國 際 商 會 係 美 國 商 業 會 於 1919 年 所 建 議 成 立 的 組 織,1920 年 總 部 設 於 法 國 巴 黎, 成 立 的 宗 旨 在 於 結 合 全 世 界 各 國 商 會 的 合 作, 改 善 國 際 貿 易, 制 訂 國 際 性 工 商 慣 例 及 規 則, 從 事 國 際 間 有 關 商 務 糾 紛 之 調 解 與 仲 裁, 增 進 各 國 商 業 團 體 之 聯 繫 與 互 助 國 際 商 會 每 二 年 在 主 要 會 員 國 舉 行 總 會 一 次 外, 其 下 設 有 各 種 技 術 委 員 會, 目 前 除 了 共 產 國 家 外,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已 加 入 該 會 (2) 我 國 於 1931 年 加 入 該 會, 成 為 其 會 員 國, 並 於 1966 年 在 台 北 市 成 立 國 際 商 會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Chinese Business Council of the ICC in taipei) 9. 何 謂 國 際 貿 易 的 新 保 護 主 義? 當 市 場 為 不 完 全 競 爭 時, 廠 商 不 僅 對 市 場 具 有 壟 斷 力 且 廠 商 之 間 存 在 互 動 關 係, 本 國 政 府 亦 可 將 透 過 貿 易 政 策 影 響 本 國 與 外 國 廠 商 之 間 的 競 爭 狀 態, 進

20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而 提 升 本 國 廠 商 在 市 場 中 的 優 勢 ( 或 市 場 佔 有 率 ), 並 移 轉 外 國 廠 商 利 潤 至 本 國, 以 提 高 本 國 社 會 福 利 水 準, 此 類 型 的 貿 易 政 策, 稱 之 為 策 略 性 貿 易 政 策 又 稱 為 新 保 護 主 義 ; 提 出 者 有 James Brander Barbara Spencer; 新 保 護 主 義 之 策 略 性 主 要 工 具 有 : 出 口 補 貼 低 利 率 貸 款 進 口 課 稅 賦 稅 減 免 對 本 國 廠 商 實 施 R&D( 研 發 ) 等 補 貼 政 策 10. 何 謂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即 是 一 般 所 謂 的 不 歧 視 無 差 別 待 遇 原 則, 任 一 會 員 對 於 任 一 國 家 ( 不 限 會 員 ) 的 貿 易 相 關 措 施, 必 須 立 即 且 無 條 件 適 用 於 所 有 會 員, 不 得 對 會 員 有 較 不 利 之 歧 視 性 待 遇 這 是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為 擴 大 貿 易 目 標 所 訂 出 的 第 一 條 原 則, 也 是 達 成 WTO 宗 旨 的 最 大 支 柱 11. WTO 的 主 要 內 容 為 何? 與 農 業 有 關 的 協 定 有 哪 些? (1)WTO 協 定 主 要 內 容 可 分 為 : (a) 商 品 貿 易 多 邊 協 定 (b) 服 務 業 貿 易 總 協 定 ( 簡 稱 GATS) (d)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 簡 稱 TRIPS) (d) 爭 端 解 決 規 則 及 程 序 釋 義 了 解 書 (e) 貿 易 政 策 檢 討 機 制 (f) 複 邊 貿 易 協 定 一 般 而 言, 多 邊 貿 易 協 定 具 有 強 制 性, 對 所 有 會 員 體 均 有 約 束 力, 而 複 邊 貿 易 協 定 則 屬 選 擇 性 之 協 定, 僅 對 參 加 之 會 員 體 具 有 約 束 力 (2) 與 農 業 有 關 之 協 定 包 括 :1994 年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農 業 協 定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檢 疫 措 施 協 定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協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定 輸 入 許 可 發 證 程 序 協 定 反 傾 銷 協 定 補 貼 暨 平 衡 措 施 協 定 及 防 衛 協 定 等 十 餘 個 協 定, 大 部 分 屬 於 商 品 貿 易 多 邊 協 定 之 範 圍 12. 何 謂 美 國 301 條 款? 何 謂 306 條 款 監 督 國 家? (1) 美 國 301 條 款 包 括 普 通 301 條 款 ( 針 對 自 由 流 通 貿 易 ) 特 別 301 條 款 ( 針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 及 超 級 301 條 款 ( 針 對 鉅 額 公 共 工 程 或 採 購 案 )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USTR) 所 指 特 別 301 條 款 國 家 又 分 為 優 先 指 定 國 家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21 (Priority Foreign Country) 優 先 觀 察 名 單 (Priority Watch List) 與 一 般 觀 察 名 單 (Watch List), 其 中 美 國 會 在 公 告 後 6 個 月 內 對 優 先 指 定 國 家 展 開 調 查 並 進 行 諮 商, 若 不 能 達 成 協 議 再 決 定 貿 易 報 復 措 施 ; 優 先 觀 察 名 單 與 一 般 觀 察 名 單 國 家 則 不 會 面 臨 立 即 報 復 措 施 或 要 求 諮 商, 除 非 美 國 察 覺 國 外 廠 商 有 更 嚴 重 的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行 為 另, 若 美 國 認 為 當 年 度 某 一 國 家 有 檢 討 需 要, 則 會 再 將 該 國 增 列 為 不 定 期 檢 討 (out-of-cycle review) 對 象 因 此, 除 了 優 先 指 定 國 家 名 單 外, 基 本 上 被 列 入 特 別 301 條 款 的 國 家, 對 美 貿 易 尚 不 致 於 產 生 立 即 性 的 衝 擊 (2) 相 較 於 特 別 301 條 款, 被 列 為 306 條 款 監 督 國 家 則 可 視 為 美 國 將 實 施 貿 易 報 復 的 最 後 通 碟 國 家 根 據 美 國 貿 易 法 規 定, 只 要 美 國 判 定 未 遵 守 雙 邊 智 財 權 保 護 協 定, 即 可 被 列 為 306 條 款 監 督 國 家, 一 旦 被 列 為 此 一 等 級, 美 國 即 可 不 經 由 調 查 逕 行 發 動 貿 易 報 復 措 施 13. 何 謂 URC522? 其 總 則 與 定 義 內 容 包 括 什 麼? URC522 是 指 國 際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第 522 號 的 應 用, 其 總 則 與 定 義 主 要 包 括 : (1) 第 一 款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之 適 用 : (a) 國 際 商 會 第 522 號 出 版 物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1995 年 修 訂 將 適 用 於 第 2 款 所 限 定 的 並 在 第 4 款 託 收 指 示 中 列 明 適 用 該 項 規 則 的 所 有 託 收 項 目 除 非 另 有 明 確 約 定, 或 與 某 一 國 家 某 一 政 府, 或 與 當 地 法 律 和 尚 在 生 效 的 條 例 有 所 抵 觸 者 除 外, 否 則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對 所 有 關 係 人 均 具 約 束 力 (b) 銀 行 沒 有 義 務 必 須 辦 理 某 一 託 收 或 任 何 託 收 指 示 或 以 後 的 相 關 指 示 (c) 如 果 銀 行 無 論 出 於 何 種 理 由 選 擇 不 辦 理 它 所 收 到 的 託 收 或 任 何 相 關 託 收 指 示, 銀 行 必 須 立 刻 採 用 電 訊, 或 者 如 果 電 訊 不 可 能 時, 應 採 用 其 它 快 捷 的 聯 絡 方 式, 向 他 收 到 該 項 指 示 的 對 方 當 事 人 發 出 訊 息 通 知 (2) 第 二 款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有 關 託 收 的 定 義 : (a) 託 收 是 指 銀 行 依 據 所 收 到 的 指 示 處 理 下 述 所 限 定 的 單 據, 以 便 於.. a. 取 得 付 款 和 / 或 承 兌 ; 或 b. 憑 以 付 款 或 承 兌 交 單 ; 或 c. 按 照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交 單 依 URC522 第 24 條 規 定 : 當 付 款 人 拒 絕 承 兌 或 付 款, 應 否 作 成 拒 絕 證 書, 出 口 商 應 特 別 指 示, 否 則 託 收 或 代 收 銀 行 無 義 務 為 之

22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b) 託 收 單 據 是 指 金 融 單 據 / 商 業 單 據 a. 金 融 單 據 指 匯 票 本 票 支 票 或 其 他 可 用 於 取 得 款 項 支 付 的 憑 證 b. 商 業 單 據 是 指 發 票 運 輸 單 據 所 有 權 文 件 或 其 他 類 似 的 文 件, 或 者 是 不 屬 於 金 融 單 據 的 任 何 其 他 單 據 (c) 光 票 託 收 是 指 不 附 有 商 業 單 據 的 金 融 單 據 項 下 的 託 收 (d) 跟 單 託 收 是 指.. a. 附 有 商 業 單 據 的 金 融 單 據 項 下 的 託 收 b. 不 附 有 金 融 單 據 的 商 業 單 據 項 下 的 託 收 (3) 第 三 款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有 關 託 收 關 係 人 : 就 該 條 款 而 言, 託 收 關 係 人 包 括 以 下.. (a) 委 託 人 : 即 委 託 銀 行 辦 理 託 收 的 賣 方 (b) 寄 單 銀 行 : 即 委 託 人 委 託 辦 理 託 收 的 銀 行 (c) 代 收 銀 行 : 即 除 寄 單 銀 行 以 外 任 何 參 與 處 理 託 收 業 務 的 銀 行 (d) 付 款 人 : 即 根 據 託 收 指 示 向 其 提 示 單 據 的 人, 一 般 指 買 方 此 外 尚 有 預 備 人 (case of need,c/need): 指 出 口 商 在 進 口 地 預 先 安 排 之 代 表, 於 進 口 商 拒 付 或 拒 絕 承 兌 時 被 授 權 處 理 事 務 者 14. URC522 提 示 的 方 式 有 哪 兩 種? URC522 提 示 的 方 式 有 以 下 兩 種 : (1) 付 款 交 單 : 依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第 2 條 b 項 規 定 URC522 提 示 的 方 式 可 分 為 : (a) 財 務 單 據 : 指 匯 票 (bill of exchange) 本 票 (promissory notes) 支 票 (cheques) (b) 商 業 單 據 : 指 發 票 (invoices) 運 送 單 據 物 權 書 證 (document of title) 可 分 為 即 期 付 款 交 單 (Sight D/P) 與 遠 期 付 款 交 單 (Usance D/P);Usance D/P 指 付 款 人 於 匯 票 到 期 前 不 必 先 付 款, 運 送 單 據 及 匯 票 由 託 收 銀 行 (Collecting Bank) 控 制 (2) 承 兌 交 單 : 與 付 款 交 單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買 方 只 要 簽 字 承 諾 在 日 後 一 定 期 間 內 會 到 銀 行 兌 現 付 款, 買 方 即 可 從 代 收 銀 行 處 領 取 運 送 單 據 並 辦 理 報 關 提 貨, 承 兌 交 單 方 式 買 方 可 獲 得 資 金 的 融 通 出 口 外 幣 貸 款 是 指 支 應 出 口 商 所 需 的 外 幣 週 轉 金, 凡 以 D/A D/P 等 方 式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23 出 口, 在 貨 品 出 口 後 而 且 已 經 取 得 出 口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即 可 辦 理 目 前 實 務 上 每 筆 融 資 最 高 可 以 撥 付 交 易 金 額 的 85% 該 項 作 業 需 要 提 供 適 當 擔 保 品, 或 者 需 要 辦 妥 出 口 託 收 保 險 或 送 信 保 基 金 保 證 以 託 收 作 為 付 款 工 具 具 有 以 下 優 缺 點 : (1) 優 點 : 作 業 成 本 較 低, 手 續 較 簡 易 ; 且 進 ( 出 ) 口 商 可 以 獲 最 基 本 保 障 - 出 口 商 可 藉 由 運 送 單 據 交 付 的 控 管, 進 口 商 亦 可 藉 助 單 據 的 檢 視, 了 解 貨 物 狀 況 (2) 缺 點 : 進 ( 出 ) 口 商 的 債 權 確 保 不 若 信 用 狀, 尤 其 對 出 口 商 的 風 險 較 大 ; 出 口 貨 款 的 取 得 須 俟 託 收 款 項 收 託 入 帳, 出 口 商 資 金 調 度 的 壓 力 大 ; 而 且 託 收 方 式 較 不 易 取 得 銀 行 融 資 出 口 商 應 注 意, 單 純 的 託 收 作 業, 銀 行 僅 為 代 理 性 質, 不 涉 入 付 款 承 諾, 因 此, 對 於 交 易 對 手 ( 進 口 商 ) 的 徵 信 調 查, 及 進 口 地 市 場 價 格 的 變 化, 皆 應 審 慎 處 理 另 亦 應 注 意 的 是, 銀 行 依 據 國 際 商 會 (ICC) 的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URC522) 處 理 託 收 案 件 時, 不 論 出 口 地 的 託 收 銀 行 或 進 口 商 的 代 收 銀 行, 除 另 有 安 排 ( 例 如 D/A D/P 的 擔 保 提 貨 或 參 予 承 兌 或 保 證 ), 一 般 皆 居 於 代 理 的 立 場, 如 果 發 生 貿 易 糾 紛, 銀 行 將 不 介 入 解 決, 此 為 以 託 收 作 為 國 際 貿 易 支 付 工 具 的 進 ( 出 ) 口 商 應 加 留 意 的 另 外, 規 避 出 口 託 收 風 險 的 方 式 包 括 : (1) 使 用 出 口 保 險, 例 如 :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的 託 收 方 式 (D/A,D/P) 輸 出 綜 合 保 險, 但 應 注 意, 其 承 保 範 圍 僅 限 定 信 用 風 險 與 政 治 險 兩 類 (2) 以 無 追 索 權 方 式 讓 受 債 權, 即 辦 理 應 收 帳 款 承 購 業 務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即 將 以 D/A 方 式 收 款 之 應 收 帳 款 債 權 賣 斷 予 應 收 帳 款 承 購 業 者 (Factors) 總 之, 對 應 於 國 際 貿 易 的 報 酬 愈 高, 其 潛 藏 的 風 險 亦 較 高, 但 國 際 貿 易 的 風 險 是 可 以 事 先 規 避 或 防 範 的, 從 交 易 對 手 的 徵 信 調 查 買 賣 契 約 的 訂 定 付 款 工 具 的 選 用 貨 物 交 運 的 安 排 例 外 情 況 的 因 應, 以 及 爭 議 的 解 決 等, 只 要 確 實 且 周 延 的 規 劃 及 處 理, 仍 可 以 消 弭 或 降 低 許 多 潛 藏 不 確 定 的 風 險 15. 何 謂 OEM-ODM-OBM? 請 說 明 之 (1) 所 謂 OEM( 簡 稱 委 託 代 工,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主 要 是 指 運 用 充 裕 勞 動 力 以 提 供 國 際 市 場 上 所 需 要 的 產 品 製 造 組 裝 等 委 託 代 工 服 務 (2)ODM( 簡 稱 設 計 加 工,Own Designing & Manufacturing) 是 指 不 僅 生 產 還 包

24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括 設 計 加 工 (3) 部 份 廠 商 若 嘗 試 建 立 自 有 品 牌 (OBM,Own Branding & Manufacturing), 直 接 經 營 市 場 則 稱 為 OBM 我 國 具 知 名 的 OBM 自 有 品 牌 有 宏 碁 電 腦 巨 大 自 行 車 (4) 承 接 OEM 業 務 的 廠 商 主 要 是 依 據 OEM 買 主 提 供 的 產 品 規 格 與 完 整 的 細 部 設 計, 進 行 產 品 代 工 組 裝, 並 依 據 OEM 買 主 指 定 的 形 式 交 貨 (5) 承 接 ODM 業 務 的 廠 商 則 是 以 自 行 設 計 的 產 品 爭 取 買 主 訂 單, 並 以 買 主 的 品 牌 出 貨 16. 國 際 貿 易 貨 品 標 準 分 類 為 何? 國 際 貿 易 貨 品 標 準 分 類 貨 品 分 類 來 源 是 由 國 際 組 織 自 行 訂 定, 貨 品 分 類 目 的 主 要 為 關 稅 課 徵 貿 易 統 計 種 類 其 種 類 有 三 種 : 種 類 簡 稱 制 訂 者 時 間 目 的 泝 標 準 國 際 貿 易 分 類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沴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稅 則 分 類 (Customs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沊 調 和 貨 品 分 類 制 度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Coding System) STTC 聯 合 國 統 計 委 員 會 1950 年 制 定 CCCN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1949 年 制 定 HS, 又 稱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1988 年 元 月 實 施 貿 易 統 計 分 類 海 關 稅 則 分 類 消 除 國 際 間 商 品 分 類 歧 異, 減 少 分 類 轉 換 手 續,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發 展 17. 國 際 貿 易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H.S.) 內 容 為 何?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是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自 1973 年 起 所 推 動 之 調 和 制 度 (Harmonized System, HS), 並 自 1988 年 起 施 行 ; HS 商 品 分 類 號 碼 共 有 六 位 數, 採 用 HS 制 度 之 國 家, 其 商 品 分 類 前 六 位 數, 必 須 與 HS 之 分 類 完 全 相 同, 六 位 數 之 後, 各 國 可 依 自 身 的 需 要 自 行 細 分 ; 自 1990 年 全 面 實 施 以 來, 世 界 上 已 有 150 多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採 用, 我 國 採 用 HS 為 架 構 之 商 品 分 類 制 度 之 後,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與 進 出 口 分 類 均 統 一 使 用 該 新 制 度 商 品 分 類 HS 的 結 構 : 共 分 為 21 類,99 章,1241 節,5019 目,7000 多 個 6 位 元 數 商 品 編 碼 例 如 HS 的 110314 為 稻 米,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H.S.) 還 有 方 便 商 情 的 收 集 比 對 與 分 析 等 功 能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25 18. 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C.C.C. Code) 的 內 容 為 何? (1) 我 國 目 前 採 行 的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是 以 前 述 之 HS 商 品 分 類 之 前 六 位 數, 另 在 其 後 再 加 兩 碼 成 為 八 位 碼, 以 供 海 關 課 徵 關 稅 與 管 制 貿 易 之 基 準, 此 即 為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號 別 ; 另 於 八 碼 後 再 加 兩 碼 成 為 十 位 碼, 以 供 政 府 統 計 號 別 使 用, 其 後 再 加 一 碼 以 供 電 腦 檢 核 之 用 ; 此 十 一 碼 即 是 中 華 民 國 商 品 標 準 分 類 號 列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簡 稱 C.C.C. Code) (2) 我 國 對 進 出 口 貨 品 原 產 地 之 認 定 基 準, 係 以 原 材 料 經 加 工 或 製 造 後 所 產 生 之 貨 品 為 主, 其 商 品 標 準 分 類 前 6 碼 是 否 改 變, 或 經 過 加 工 已 完 成 重 要 製 程 或 附 加 價 值 超 過 35 % (3) 目 前 全 部 進 口 貨 物 分 為 准 許 類 管 制 類 禁 止 類 三 種,C.C.C. Code 分 類 舉 例 如 下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稅 貨 品 年 進 口 進 口 綜 進 出 口 進 口 登 增 值 稅 率 消 費 稅 率 進 口 配 額 監 管 事 件 檢 驗 檢 疫 統 計 號 名 稱 稅 率 合 稅 率 許 可 證 記 招 標 例 如 純 種 繁 殖 用 牛 的 C.C.C. Code 為 :01021000000 0 1 0 2 1 0 0 0 0 0 0 5 稅 貨 品 年 進 口 進 口 綜 進 出 口 進 口 登 增 值 稅 率 消 費 稅 率 進 口 配 額 監 管 事 件 檢 驗 檢 疫 統 計 號 名 稱 稅 率 合 稅 率 許 可 證 記 招 標 3-6 項 為 關 稅, 視 國 家 具 體 規 定 * 7-11 項 分 別 表 示 為 欄 號 欄 目 名 稱 代 碼 其 他 管 理 措 施 7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8 進 口 配 額 9 進 口 登 記 指 標 10 海 關 監 管 條 件 11 檢 疫 檢 驗 類 別 I E G C S T A B M N P Q R S 進 口 許 可 證 出 口 許 可 證 一 般 商 品 配 額 機 電 產 品 配 額 一 般 商 品 特 定 登 記 機 電 產 品 特 定 招 標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進 口 商 品 檢 驗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入 境 動 植 物 檢 疫 出 境 動 植 物 檢 疫 入 境 食 品 衛 生 檢 疫 出 境 食 品 衛 生 檢 疫 白 米 的 C.C.C. Code 檢 查 號 碼 單 位 國 定 稅 率 輸 出 入 規 定 如 下 :

26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別 CCC Code 稅 則 統 計 號 別 號 別 檢 查 號 碼 CD 10063000 90 7 其 中 - 貨 名 半 碾 或 全 碾 白 米 Description of goods Other TNE semi-milled or wholly milled rice 單 位 Unit Column I NT$45 /KGM 國 定 稅 率 Column II NT$45 /KGM (PA) NT$45 /KGM (GT) 451: 表 示 應 檢 附 農 委 會 核 發 同 意 的 文 件 或 糧 商 登 記 證 Column III NT$45 /KGM 稽 徵 特 輸 出 入 規 定 別 規 定 CR 輸 入 輸 出 R G 451 B01 F01 MW0 B01: 表 示 進 口 時 應 依 農 委 會 防 疫 局 應 施 檢 疫 動 植 物 品 目 表 規 定 辦 理 F01: 表 示 輸 入 商 品 應 依 衛 生 署 輸 入 食 品 查 驗 辦 法 向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申 請 輸 入 檢 驗 MW0: 即 大 陸 物 品 不 准 輸 入 441: 表 示 應 檢 附 農 委 會 同 意 文 件 稽 徵 特 別 規 定 R: 表 示 取 消 退 稅 稽 徵 特 別 規 定 Z: 表 示 進 口 貨 物 統 計 數 量 應 申 報 0 之 稅 則 號 別 例 如 整 套 機 器 設 備 須 拆 散, 分 裝 報 運 進 口, 其 第 一 批 報 運 進 口 時 已 填 其 整 套 數 量, 餘 者 於 日 後 分 批 進 口 時, 其 數 量 則 填 列 0, 並 按 原 整 套 機 器 應 歸 列 之 稅 則 號 別 申 報 輸 出 :S01 表 示 敏 感 物 品 清 單 內 列 管 項 目 出 口 或 再 出 口 至 北 韓 及 伊 朗 等 國, 應 向 國 貿 局 申 請 戰 略 性 高 科 技 貨 物 輸 出 許 可 證 以 憑 報 關 出 口 稽 徵 特 別 規 定 T*: 表 示 部 分 進 口 應 課 徵 貨 物 稅 441 19. 各 國 目 前 所 採 用 的 進 出 口 商 品 統 計 分 類 標 準 有 哪 些 種 類? (1)HS: 係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 Coding System 之 縮 寫, 譯 為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由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制 訂, 已 陸 續 為 大 多 數 國 家 所 採 用 (2)CCC Code: 係 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of the R.O.C. 之 縮 寫, 通 稱 中 華 民 國 進 出 口 貨 品 分 類 號, 為 利 用 HS Code 前 6 碼, 再 參 照 我 國 國 情 增 編 後 4 碼 而 成 (3)BTN: 係 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縮 寫, 通 稱 布 魯 塞 爾 稅 則 分 類, 由 歐 洲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制 定, 於 1950 年 12 月 在 比 利 時 布 魯 塞 爾 由 歐 洲 主 要 國 家 簽 訂 公 約, 先 後 為 世 界 各 國 採 用 為 稅 則 分 類 但 迄 1975 年 經 關 稅 合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27 作 理 事 會 多 次 開 會 將 BTN 改 為 CCCN, 其 目 的 在 擴 大 其 稅 則 分 類 範 圍, 使 其 更 趨 完 善 (4)CCCN: 係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之 縮 寫, 中 譯 為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稅 則, 其 前 身 係 BTN, 目 前 為 世 界 大 多 數 國 家 採 用 (5)SITC: 係 Standard Int'1 Trade Classification 之 縮 寫, 中 譯 為 國 際 貿 易 標 準 分 類, 由 聯 合 國 經 濟 社 會 委 員 會 編 成 其 內 容 將 商 品 分 成 10 部 門 52 類 15 綱 570 目 等 四 級, 為 世 界 各 國 貿 易 統 計 分 類 之 用 20. 若 無 法 從 中 華 民 國 進 出 口 貨 品 分 類 表 中 查 出 商 品 之 CCC Code 或 適 當 號 列, 或 該 項 商 品 係 屬 初 次 進 口, 以 往 亦 無 進 口 記 錄 可 查 尋 時, 廠 商 應 如 何 申 請 增 訂 CCC Code? 如 遇 以 上 情 形, 廠 商 可 逕 洽 經 濟 部 貿 易 局 貨 品 分 類 委 員 會 了 解 如 對 所 核 定 之 號 列 有 異 議, 可 列 明 理 由 申 請 複 核, 對 現 行 號 列 有 疑 問 或 不 同 見 解 時, 也 可 以 備 函 向 經 濟 部 貿 易 局 申 請 解 釋 21. 國 際 貿 易 的 營 業 人 外 銷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有 何 規 定? (1) 關 於 國 際 貿 易 外 銷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之 規 定, 營 業 人 銷 售 貨 品 或 勞 務 時, 應 依 營 業 稅 後 附 之 營 業 人 開 立 銷 售 憑 證 時 限 表 規 定 時 限,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但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4 條 第 32 款 規 定, 營 業 人 直 接 外 銷 貨 物 或 勞 務 予 國 外 買 受 人 時,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2) 依 財 政 部 台 北 市 國 稅 局 表 示, 營 業 人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應 依 營 業 人 開 立 銷 售 憑 證 時 限 表 所 規 定 之 時 限,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否 則 會 被 補 稅 處 罰 22. 我 國 目 前 國 際 貿 易 外 銷 營 業 稅 的 稅 率 與 外 銷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的 規 定 為 何? 關 於 國 際 貿 易 外 銷 營 業 稅 課 徵 的 稅 率, 依 我 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規 定, 其 稅 率 為 零, 稅 法 上, 零 稅 率 與 免 稅 的 概 念 不 同, 零 稅 率 的 進 項 稅 額 可 退 回, 免 稅 的 進 項 稅 額 不 可 退 回,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規 定 如 下 : (1) 外 銷 貨 物 (2) 與 外 銷 有 關 之 勞 務, 或 在 國 內 提 供 而 在 國 外 使 用 之 勞 務 (3) 依 法 設 立 之 免 稅 商 店 銷 售 與 過 境 或 出 境 旅 客 之 貨 物 (4) 銷 售 與 免 稅 出 口 區 內 之 外 銷 事 業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內 之 園 業 事 業 海 關 管 理

28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保 稅 工 廠 或 保 稅 倉 庫 之 機 器 設 備 原 料 物 料 燃 料 半 製 品 (5) 國 際 間 之 運 輸 但 外 國 運 輸 事 業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經 營 國 際 運 輸 業 務 者, 應 以 各 該 國 對 中 華 民 國 國 際 運 輸 事 業 予 以 相 等 待 遇 或 免 徵 類 似 稅 捐 者 為 限 (6) 國 際 運 輸 用 之 船 舶 航 空 器 及 遠 洋 漁 船 (7) 銷 售 與 國 際 運 輸 用 之 船 舶 航 空 器 及 遠 洋 漁 船 所 使 用 之 貨 物 或 修 繕 勞 務 23. 三 角 貿 易 有 關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的 課 徵 規 定 為 何? 請 簡 述 之 (1)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3 條 規 定, 我 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原 則 上 採 屬 人 主 義 (2) 營 利 事 業 之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而 有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者, 應 就 其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依 該 法 規 定 課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3) 營 利 事 業 之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者, 應 就 其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外 全 部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合 併 課 徵 營 所 稅, 但 其 來 自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已 依 所 得 來 源 國 稅 法 規 定 繳 納 之 所 得 稅, 得 在 不 超 過 因 加 計 其 國 外 所 得, 依 國 內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增 加 之 結 算 應 納 稅 額 (4) 營 利 事 業 因 經 營 三 角 貿 易 所 產 生 的 所 得 額, 亦 屬 於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課 稅 範 圍, 應 併 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計 算 與 申 報 依 財 政 部 臺 財 稅 第 770572584 號 函, 辦 理 三 角 貿 易,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後, 向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進 口 貨 物, 辦 理 轉 運 與 國 外 客 戶 之 三 角 貿 易, 該 營 業 人 得 按 收 付 L/C( 即 信 用 狀 ) 的 差 額, 視 為 佣 金 或 手 續 費 收 入 列 帳 及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並 依 照 修 正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5) 依 財 政 部 臺 財 稅 第 790343956 號 函, 營 業 人 經 營 三 角 貿 易, 因 銷 售 之 貨 物, 其 起 運 地 非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國 外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交 付 之 貨 物, 亦 未 進 入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報 關 提 貨 憑 證, 非 屬 外 銷 貨 物 或 進 口 貨 物 範 疇, 不 宜 按 進 銷 貨 方 式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6) 依 財 政 部 臺 財 稅 第 780691662 號 函, 營 業 人 經 營 三 角 貿 易,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時, 不 開 立 L/C, 而 是 以 電 匯 (T/T) 方 式 支 付 貨 款, 其 取 得 之 佣 金 或 手 續 費 收 入, 準 憑 政 府 指 定 外 匯 銀 行 製 發 之 外 匯 證 明 文 件 或 原 始 外 匯 收 入 款 憑 證 及 有 關 交 易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國 外 客 戶 及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訂 貨 單 ), 申 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適 用 零 稅 率 附 記 : 外 匯 證 明 文 件 是 水 單 ( 有 開 立 L/C), 原 始 外 匯 收 入 款 憑 證 是 指 ( 如 支 票 本 票 匯 票 T/ T 滙 款 或 銀 行 對 帳 單 等 ) 影 本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29 24. 何 謂 WTO?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GATT 為 何 消 失? (1)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於 1993 年 達 成 協 議, 決 定 成 立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以 有 效 管 理 及 執 行 烏 拉 圭 回 合 之 各 項 決 議, 為 利 各 國 完 成 國 內 之 相 關 立 法 程 序, 各 國 同 意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與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並 存 一 年 後, 由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完 全 取 代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以 促 使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由 原 先 單 純 的 國 際 經 貿 協 定 轉 化 成 為 實 質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2)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 稱 WTO) 是 現 今 全 球 最 重 要 的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之 一,2012 年 8 月 止 共 計 有 153 個 會 員 ( 包 括 去 年 加 入 的 俄 羅 斯 ), 涵 括 了 全 球 95% 的 貿 易 透 過 與 聯 合 國 及 各 個 專 業 性 國 際 組 織 如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世 界 銀 行 世 界 關 務 組 織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等 的 密 切 合 作,WTO 為 全 世 界 國 際 經 貿 規 範 最 重 要 的 多 邊 貿 易 體 系, 素 有 經 貿 聯 合 國 之 稱 (3) 利 用 WTO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解 決 紛 爭 : 我 國 與 各 WTO 會 員 國 的 貿 易 爭 端, 可 透 過 WTO 貿 易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尋 求 解 決 ; 各 會 員 不 可 以 不 遵 照 規 範 而 任 意 對 我 國 產 品 課 徵 不 合 理 關 稅 或 片 面 限 制 我 國 產 品 輸 入, 我 國 產 品 外 銷 之 權 益 與 商 機 較 能 獲 得 保 障 (4) 我 國 自 2002 年 起 正 式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成 為 會 員 國 (5) 服 務 業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為 WTO 大 會 下 的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之 工 作 小 組 (6)WTO 的 杜 哈 回 合 談 判 於 10 年 前 開 始, 由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和 已 開 發 國 家 未 能 在 減 少 農 業 補 貼 和 降 低 工 業 關 稅 的 立 場 上 調 和, 以 致 2012 年 8 月 止, 簽 署 全 球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杜 哈 回 合 談 判 仍 陷 僵 局 其 它 貿 易 組 織 則 包 括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歐 盟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NAFTA) 等 25. 服 務 業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對 於 服 務 貿 易 提 供 服 務 的 方 式 分 為 哪 四 類? (1) 跨 國 提 供 服 務 (cross-border supply): 指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一 會 員 境 內 向 他 會 員 境 內 之 消 費 者 提 供 服 務 例 如 遠 距 教 學 (2) 國 外 消 費 服 務 (consumption abroad): 指 一 會 員 境 內 之 服 務 提 供 者 對 於 進 入 該 境 內 之 他 會 員 之 消 費 者 提 供 服 務 例 如 觀 光 旅 遊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commercial presence): 指 某 一 會 員 之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其 他 會 員 境 內 以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例 如 外 國 銀 行 或 保 險 商 在 他 國 設

30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立 營 業 據 點 (4) 自 然 人 呈 現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指 某 一 會 員 之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其 他 會 員 境 內 以 自 然 人 ( 個 人 ) 身 分 提 供 服 務, 例 如 服 裝 模 特 兒 工 程 顧 問 律 師 等 專 業 人 士 有 關 服 務 業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屬 於 WTO 協 定 附 錄 之 B 26. 我 國 加 入 WTO 的 效 益 為 何? (1) 參 與 制 定 國 際 經 貿 規 範, 提 升 我 國 國 際 地 位 (2) 利 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機 制 在 平 等 基 礎 上 解 決 經 貿 爭 端 (3) 推 動 參 與 其 它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擴 大 國 際 活 動 空 間 27. 何 謂 ASEAN? ASEAN 是 指 1967 年, 印 尼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泰 國 的 外 交 部 長 及 馬 來 西 亞 總 理 在 泰 國 曼 谷 集 會, 成 立 的 東 南 亞 區 域 性 組 織 事 宜 並 於 同 年 簽 署 成 立 的 東 南 亞 國 協 (ASEAN) 宣 言 ( 又 稱 曼 谷 宣 言 ) 印 尼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泰 國 與 馬 來 西 亞 為 此 一 區 域 組 織 創 始 會 員 國, 汶 萊 於 1984 年 獲 准 加 入, 使 東 協 會 員 國 增 至 六 國,1995 年 越 南 加 入 東 協,1997 年 緬 甸 與 寮 國 正 式 加 入 東 協,1999 年 柬 埔 寨 正 式 加 入 東 協 此 即 所 謂 東 協 十 國, 東 南 亞 國 協 成 立 宗 旨 在 於 促 進 區 域 間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的 合 作 與 發 展, 並 維 持 區 域 間 的 和 平 及 穩 定 至 於 近 年 來 所 謂 的 東 協 (ASEAN) 加 三 是 指 東 協 十 國 再 加 上 中 國 日 本 和 南 韓 三 個 國 家 28. 何 謂 紅 膠 帶 協 定? 所 謂 紅 膠 帶 協 定 為 一 種 非 關 稅 的 貿 易 障 礙, 其 是 以 繁 瑣 的 行 政 程 序 或 無 彈 性 的 官 僚 制 度 對 其 它 國 家 形 成 一 種 關 稅 以 外 的 貿 易 障 礙, 其 內 涵 主 要 有 五 項 : (1) 進 口 許 可 證 (2) 關 稅 估 價 協 定 (3) 裝 船 前 檢 驗 協 定 (4) 原 產 地 協 定 (5) 投 資 措 施 29. 何 謂 綠 盒 子 措 施? 是 指 一 國 對 其 境 內 的 農 業 保 護 與 支 持, 使 該 國 可 免 除 於 烏 拉 圭 回 合 減 讓 承 諾 約 束 之 一 種 農 產 品 國 內 補 貼 政 策, 其 主 要 方 式 包 括 透 過 大 範 圍 且 對 實 施 貿 易 影 響 較 小 的 補 助 措 施 以 援 助 該 國 境 內 農 民 權 益 的 一 種 農 業 保 護 政 策, 例 如 實 施 災 害 救 助 研 究 調 查 疾 病 控 制 基 礎 建 設 環 境 保 護 及 糧 食 安 全 等 措 施, 即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31 所 謂 綠 盒 子 措 施 30. 何 謂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TRIPS)?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TRIPS) 係 屬 WTO 協 定 附 錄 之 C TRIPS 係 指 於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中 所 締 結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協 定 該 協 定 係 為 處 理 因 廣 泛 且 多 變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標 準 以 及 國 際 貿 易 上 對 於 仿 冒 產 品 多 邊 規 範 的 缺 乏, 而 在 國 際 貿 易 上 引 起 日 漸 緊 張 的 多 邊 問 題 所 進 行 之 談 判 TRIPS 適 用 於 著 作 權 及 其 相 關 權 利 商 標 地 理 標 識 工 業 設 計 專 利 積 體 電 路 之 布 局 設 計 及 商 業 密 秘 之 保 護 等 議 題 其 五 項 議 題 如 下 : (1)WTO 的 基 本 原 則 如 何 適 用 於 多 邊 貿 易 體 系 和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權 (2) 如 何 使 得 智 慧 財 產 權 能 獲 得 足 夠 的 保 護 (3) 各 國 應 如 何 在 國 內 充 分 地 執 行 那 些 權 利 (4) 如 何 透 過 WTO 的 制 度 來 解 決 智 慧 財 產 權 在 各 會 員 國 間 的 爭 端 (5) 當 新 系 統 在 期 間 內 被 引 進 特 別 過 渡 性 的 安 排 問 題 31. 2012 年 9 月 某 台 灣 進 口 商 向 馬 來 西 亞 購 買 一 批 大 豆, 合 同 規 定 10 月 交 貨, 不 料 馬 國 政 府 於 10 月 20 日 突 然 宣 布 禁 止 大 豆 出 口, 並 自 宣 布 日 起 十 天 內 生 效, 馬 國 出 口 商 能 否 以 不 可 抗 力 為 由 要 求 解 除 合 約? 雖 然 馬 國 政 府 於 10 月 20 日 突 然 宣 布 禁 止 大 豆 出 口, 並 自 宣 布 日 起 十 天 內 生 效, 但 事 實 上 馬 國 出 口 商 從 10 月 21 日 到 30 日 這 段 期 間 內 還 是 可 以 設 法 裝 運 出 口, 因 此 馬 國 出 口 商 不 可 以 以 不 可 抗 力 為 由 要 求 解 除 合 約 32. 加 拿 大 進 口 商 向 台 灣 出 口 商 訂 購 一 批 特 殊 規 格 特 別 訂 製 的 運 動 鞋, 賣 方 因 倉 庫 失 火 全 部 貨 物 被 燒 光, 試 問 賣 方 能 否 主 張 撤 銷 合 約? 本 例 因 為 運 動 鞋 屬 買 方 要 求 台 灣 出 口 商 依 其 特 殊 規 格 訂 做 之 運 動 鞋, 故 這 批 貨 物 是 特 定 貨 物, 由 於 該 批 貨 物 經 過 裝 箱 刷 嘜, 為 特 定 化 貨 物, 該 批 特 定 客 製 化 貨 物 因 火 災 全 部 銷 毀, 台 灣 出 口 商 可 以 不 可 抗 力 為 由 主 張 撤 銷 合 約 33. 貨 品 生 產 製 造 之 國 際 分 工 越 來 越 細, 且 同 一 項 貨 品 有 時 涉 及 二 個 以 上 之 國 家 參 與 生 產, 此 一 貨 品 之 原 產 地 應 屬 於 那 一 國 家, 不 僅 涉 及 關 稅 減 讓 或 豁 免 問 題, 甚 至 有 時 涉 及 非 關 稅 貿 易 措 施 等 問 題 依 據 我 國 國 貿 局 所 發 布 之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管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輸 出 貨 品 以 我 國 為 原 產 地 者, 符

32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 貨 品 在 我 國 境 內 完 全 取 得 或 完 全 生 產 者, 貨 品 之 加 工 製 造 或 原 材 料 涉 及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共 同 參 與 者, 以 在 我 國 境 內 產 生 最 終 實 質 轉 型 者 為 限 請 依 據 同 辦 法 第 4 條 解 釋 實 質 轉 型, 除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為 配 合 進 口 國 規 定 之 需 要, 或 視 貨 品 特 性, 或 特 定 區 域 另 為 認 定 者 外, 係 指 哪 兩 種 情 形 (99 年 關 務 特 考 ) 根 據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第 2 條 第 2 款 所 稱 實 質 轉 型, 除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以 下 簡 稱 貿 易 局 ) 為 配 合 進 口 國 規 定 之 需 要 或 視 貨 品 特 性 另 為 認 定 者 外, 指 下 列 情 形 : (1) 原 材 料 經 加 工 或 製 造 後 所 產 生 之 貨 品 與 其 原 材 料 歸 屬 之 我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前 六 位 碼 號 列 相 異 者 (2) 貨 品 之 加 工 或 製 造 雖 未 造 成 前 款 所 述 號 列 改 變, 但 已 完 成 重 要 製 程 或 附 加 價 值 率 超 過 35% 者 其 中 附 加 價 值 率 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 貨 品 出 口 價 格 (F.O.B.)) 減 去 ( 直 間 接 進 口 原 材 料 及 零 件 價 格 (C.I.F)) 再 除 以 ( 貨 品 出 口 價 格 (F.O.B)) 若 貨 品 僅 從 事 下 列 之 作 業 者, 不 得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作 業 : (a) 運 送 或 儲 存 期 間 所 必 要 之 保 存 作 業 (b) 貨 品 為 銷 售 或 為 裝 運 所 為 之 分 類 分 級 分 裝 或 包 裝 等 作 業 (c) 貨 品 之 組 合 或 混 合 作 業, 未 使 組 合 後 或 混 合 後 之 貨 品 與 被 組 合 或 混 合 貨 品 之 特 性 造 成 重 大 差 異 (d) 簡 單 之 裝 配 作 業 (e) 簡 單 之 稀 釋 作 業 而 未 改 變 其 性 質 者 34. 根 據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管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輸 出 貨 品 以 我 國 為 原 產 地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1. 貨 品 在 我 國 境 內 進 行 完 全 生 產 者 2. 貨 品 之 加 工 製 造 或 原 材 料 涉 及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共 同 參 與 者, 以 在 我 國 境 內 產 生 最 終 實 質 轉 型 者 為 限 試 說 明 何 謂 完 全 生 產 貨? 依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完 全 生 產 貨 品 包 括 以 下 : (1) 自 我 國 境 內 挖 掘 出 之 礦 產 品 (2) 在 我 國 境 內 收 割 或 採 集 之 植 物 產 品 (3) 在 我 國 境 內 出 生 及 養 殖 之 活 動 物 (4) 自 我 國 境 內 活 動 物 取 得 之 產 品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33 (5) 在 我 國 境 內 狩 獵 或 漁 撈 取 得 之 產 品 (6) 在 我 國 註 冊 登 記 之 船 舶 自 海 洋 所 獲 取 之 漁 獵 物 及 其 他 產 品 或 以 其 為 材 料 產 製 之 產 品 (7) 自 我 國 之 領 海 外 具 有 開 採 權 之 海 洋 土 壤 或 下 層 土 挖 掘 出 之 產 品 (8) 在 我 國 境 內 所 收 集, 且 僅 適 用 於 原 料 回 收 之 使 用 過 之 物 品 或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之 賸 餘 物 廢 料 (9) 在 我 國 境 內 取 材 自 前 八 款 生 產 之 貨 品 35. 出 口 人 申 請 外 貨 復 出 口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的 內 容 應 載 明 哪 些 事 項? (1) 出 口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2) 外 國 進 口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3) 貨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4) 出 口 港 口 及 目 的 地 國 名 與 港 口 或 轉 口 港 (5) 原 產 國 (6)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及 外 貨 復 出 口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應 有 編 碼 及 發 證 日 期 (7)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及 外 貨 復 出 口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在 二 頁 以 上 時, 應 加 蓋 騎 縫 章 戳 (8)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及 外 貨 復 出 口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之 格 式, 由 貿 易 局 依 各 項 貨 品 或 用 途 之 需 要 分 別 定 之 36.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的 功 能 為 何? (1)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是 依 據 輸 出 入 銀 行 條 例 設 立 的 輸 出 入 信 用 專 業 銀 行, 主 要 辦 理 本 國 出 進 口 商 之 中 長 期 輸 出 入 融 資 保 證 輸 出 保 險 業 務 (2) 其 功 能 在 配 合 政 府 經 貿 政 策, 提 供 金 融 支 援 協 助 國 內 廠 商 拓 展 對 外 貿 易 與 海 外 投 資

34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最 新 歷 屆 國 貿 試 題 ( 選 項 底 線 為 該 題 答 案 ) 1. 現 行 我 國 貿 易 管 理 制 度 採 (1) 負 面 表 列 (2) 正 面 表 列 (3) 完 全 自 由 (4) 嚴 格 管 制 2. 下 列 何 種 信 用 狀, 較 適 合 中 間 商 不 想 讓 買 主 及 供 應 商 直 接 接 觸 的 交 易?(1) 擔 保 信 用 狀 (2) 背 對 背 信 用 狀 (3) 循 環 信 用 狀 (4) 轉 讓 信 用 狀 (97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3. 我 國 對 進 出 口 貨 品 原 產 地 之 認 定 基 準, 係 以 原 材 料 經 加 工 或 製 造 後 所 產 生 之 貨 品, 其 商 品 標 準 分 類 前 6 碼 是 否 改 變, 或 經 過 加 工 已 完 成 重 要 製 程 或 附 加 價 值 超 過 (1)25% (2)35% (3)40% (4)50% (97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4. 國 際 商 會 制 定 之 託 收 統 一 規 則 出 版 物 第 522 號 自 何 年 起 生 效?(1)1930 年 (2)1967 年 (3)1979 年 (4)1995 年 (97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5. 貿 易 從 業 人 員 對 於 本 國 進 出 口 簽 審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錯 誤?(1) 應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從 事 貿 易 (2) 隨 時 注 意 規 定 有 無 更 新 或 修 改 (3) 對 於 規 定 不 清 楚 時 可 請 教 主 管 機 關 或 專 家 (4) 對 於 規 定 不 清 楚 時 可 以 不 遵 守 (97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6. 關 貿 網 路 簡 稱 為 (1)T/V (2)T/T (3)D/A (4) D/P (97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7. 下 列 何 種 貿 易 方 式, 不 屬 於 間 接 貿 易?(1) 三 角 貿 易 (2) 轉 口 貿 易 (3) 轉 換 貿 易 (4) 相 對 貿 易 (97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8. 新 版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UCP600, 共 有 多 少 條 文?(1)30 條 (2)39 條 (3)49 條 (4)55 (97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9. 依 Incoterms 2010 之 規 定, 以 下 哪 一 類 貿 易 條 件 是 以 卸 貨 地 為 數 量 決 定 點?(1)E 類 (2)F 類 (3)C 類 (4) D 類 (97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10. 新 版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UCP600 於 何 年 起 正 式 實 施?(1) 2007 年 1 月 (2)2007 年 7 月 (3)2008 年 1 月 (4)2008 年 7 月 (98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11. 依 據 UCP600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所 簽 發 之 保 險 單 據, 銀 行 將 不 予 接 受?(1) 保 險 公 司 (2) 保 險 人 (3) 保 險 人 之 代 理 人 (4) 保 險 經 紀 人 (98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12.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貨 物 運 輸 海 上 基 本 危 險?(1) 戰 爭 (2) 火 災 (3) 投 棄 (4) 觸 礁 (98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13.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別 (C.C.C. Code) 前 8 位 碼 是 (1) 稅 則 號 別 (2) 統 計 號 別 (3) 檢 查 號 列 (4) 貿 易 號 別 (98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14.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權 人 為 防 止 其 他 廠 商 非 法 輸 出 附 有 其 著 作 權 之 產 品, 應 先 向 下 列 哪 一 單 位 辦 理 著 作 權 登 錄?(1) 國 際 貿 易 局 (2) 標 準 檢 驗 局 (3) 智 慧 財 產 局 (4)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98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35 15.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相 對 貿 易?(1) 易 貨 交 易 (2) 補 償 交 易 (3) 相 對 採 購 (4) 委 託 加 工 16.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的 國 際 慣 例?(1)UCP600 (2)Incoterms 2000 (3)American Definition (4)Warsaw Oxford Rules 17.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辦 理 進 口 簽 證 之 機 關?(1) 國 際 貿 易 局 (2) 標 準 檢 驗 局 (3)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4)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98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18. 大 陸 來 料 加 工 的 工 廠, 其 身 分 應 屬 於 (1) 進 口 商 (2) 中 間 商 (3) 受 委 託 之 製 造 商 (4) 代 理 商 (98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19.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進 出 口 稅 則 係 參 考 下 列 哪 一 項 編 纂?(1)HS (2)INCOTERMS (3)SWIFT (4)ICC (99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20. 依 據 UCP600 之 規 定, 除 信 用 狀 另 有 規 定 外, 保 險 金 額 之 幣 別 須 與 下 列 何 者 同 一 貨 幣 表 示?(1) 出 口 國 家 之 貨 幣 (2) 進 口 國 家 之 貨 幣 (3) 買 賣 雙 方 商 議 (4) 信 用 狀 (99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21. 下 列 何 者 為 賣 方 索 賠 時 可 能 採 取 的 行 動?(1) 退 貨 (2) 扣 留 貨 物 (3) 補 送 貨 物 或 換 貨 (4) 減 價 (99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22. 出 進 口 人 有 違 反 我 國 貿 易 法 第 17 條 規 定 執 業 禁 止 之 行 為 時,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得 予 以 :(a) 警 告 ;(b)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c) 停 止 其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輸 出 入 貨 品 ;(d)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撤 銷 其 出 進 口 廠 商 登 記, 下 列 何 者 正 確?(1)b c d a (2)a c d b (3)a d b c (4)a b c d (99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23. 進 口 限 制 輸 入 貨 品 表 內 之 貨 品 時, 須 向 下 列 何 者 申 辦 簽 證?(1) 國 際 貿 易 局 (2) 標 準 檢 驗 局 (3) 簽 證 銀 行 (4) 關 稅 局 24.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貿 易 商 規 避 匯 率 風 險 的 方 法?(1) 外 匯 期 貨 交 易 (2)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3) 投 保 運 輸 保 險 (4) 外 匯 選 擇 權 交 易 (99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25. 輸 入 國 家 對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之 貨 物 或 運 輸 工 具 所 裝 載 之 貨 物, 給 予 差 別 待 遇, 使 中 華 民 國 貨 物 或 運 輸 工 具 所 裝 載 之 貨 物 較 其 他 國 家 在 該 國 市 場 處 於 不 利 情 況 者, 該 國 輸 出 之 貨 物 或 運 輸 工 具 所 裝 載 之 貨 物, 運 入 中 華 民 國 時, 除 依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徵 收 關 稅 外, 財 政 部 得 決 定 另 徵 適 當 (1) 平 衡 稅 (2) 反 傾 銷 稅 (3) 報 復 關 稅 (4) 機 動 關 稅 (99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26. 依 據 UCP600 之 規 定, 信 用 狀 有 效 期 限 因 颱 風 銀 行 停 止 營 業, 其 有 效 期 限 (1) 可 順 延 一 日 (2) 可 順 延 至 次 一 營 業 日 (3) 可 順 延 兩 日 (4) 不 可 順 延 (100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27. 書 面 報 價 之 生 效 時 間,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CISG) 上 大 多 採 (1) 發 信 主 義 (2) 到 達 主 義 (3) 了 解 主 義 (4) 表 白 主 義 (100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36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28. 某 台 商 以 境 外 公 司 名 義 接 受 德 國 客 戶 訂 單, 並 安 排 由 大 陸 昆 山 工 廠 生 產 貨 物 及 裝 運 出 口 後, 該 台 商 持 國 外 開 來 之 信 用 狀 欲 辦 理 押 匯, 請 問 該 台 商 應 至 下 列 何 者 辦 理 押 匯?(1)DBU (2)OBU (3) 中 央 銀 行 (4) 國 貿 局 (DBU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目 前 有 2,000 多 家 ) 29. 依 據 U R C 5 2 2 第 2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商 業 單 據?(1) 運 送 單 據 (2) 發 票 (3) 匯 票 (4) 物 權 憑 證 (100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30. 下 列 何 者 是 2007 年 一 月 起 正 式 成 為 WTO 第 150 個 會 員, 且 有 亞 洲 新 虎 (New Tiger) 之 譽 的 國 家?(1) 中 國 大 陸 (2) 越 南 (3) 印 度 (4) 緬 甸 ( 第 二 屆 國 貿 大 會 考 ) 31. 我 國 是 下 列 哪 一 個 國 際 性 或 區 域 性 經 貿 組 織 的 成 員?(1)NAFTA (2) ASEAN (3)EU (4)WTO( 第 二 屆 國 貿 會 考 ) 32. 貨 物 直 接 從 輸 出 國 至 輸 入 國, 而 第 三 國 中 間 商 僅 涉 及 文 書 往 來 之 方 式 來 達 成 貿 易 稱 為 :(1) 三 角 貿 易 (2) 轉 口 貿 易 (3) 易 貨 貿 易 (4) 過 境 貿 易 ( 第 一 屆 國 貿 會 考 ) 33. 我 國 為 表 揚 前 一 年 出 進 口 實 績 前 十 名 及 出 口 成 長 率 前 十 名 之 績 優 廠 商 所 頒 發 之 獎 項 稱 為 (1) 金 商 獎 (2) 金 貿 獎 (3) 小 巨 人 獎 (4) 磐 石 獎 (99 年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 ( 編 註 : 金 商 獎 為 商 總 舉 辦 小 巨 人 獎 與 磐 石 獎 為 中 小 企 業 處 所 辦 ) 34. 依 華 沙 公 約 之 規 定, 出 口 商 向 保 險 公 司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的 起 訴 時 效 為 多 久?(1) 三 個 月 (2) 六 個 月 (3) 一 年 (4) 兩 年 (96 年 國 貿 業 務 乙 級 ) 35. 廠 商 進 口 某 項 貨 物 已 有 多 年 之 申 報 進 口 紀 錄, 如 你 是 經 辦 關 員 發 現 原 核 定 之 稅 則 號 別 不 適 當, 你 要 如 何 處 理?(100 年 關 升 等 ) 解 答 依 據 進 口 報 單 申 報 錯 誤 情 形 及 審 核 更 正 依 據 表 14 稅 則 號 別 及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須 檢 附 型 錄 用 途 說 明 書 及 該 公 司 多 年 來 進 口 相 同 貨 物 之 報 單 影 本 等 請 進 口 廠 商 申 請 更 正, 若 是 免 貨 物 稅 商 品 則 免 繳 貨 物 稅, 若 因 用 錯 稅 則 要 請 廠 商 補 繳 之 前 的 稅 金 36. 香 港 利 豐 貿 易 集 團 是 當 今 貿 易 經 營 相 當 成 功 的 典 範 其 不 僅 透 過 併 購 策 略 聯 盟 方 式 擴 大 事 業 版 圖, 且 其 亦 透 過 成 立 第 四 方 物 流 公 司 ( 英 和 國 際 物 流 ), 使 其 成 為 一 家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大 型 跨 國 以 經 營 出 口 貿 易 經 銷 批 發 和 零 售 的 商 貿 集 團 此 外, 其 雖 無 自 設 工 廠, 但 卻 成 功 運 用 供 應 鏈 管 理 發 展 出 一 套 虛 擬 生 產 服 務 模 式, 來 提 供 客 戶 多 元 組 合 的 高 加 值 服 務 試 從 上 述 個 案 中,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99 高 考 二 級 ) (1) 何 謂 第 四 方 物 流? 何 謂 第 三 方 物 流? 又 第 四 方 物 流 與 第 三 方 物 流 其 間 有 何 差 異?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37 解 答 (1) 第 三 方 物 流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3PL 或 TPL 是 指 產 品 運 送 原 來 是 由 企 業 內 部 之 運 輸 單 位 負 責, 由 於 公 司 本 身 對 於 運 送 經 驗 及 專 業 能 力 及 運 送 設 備 不 足, 導 致 運 送 成 本 居 高 不 下, 基 於 專 業 分 工 及 節 省 成 本, 許 多 企 業 乃 逐 漸 將 物 流 作 業 外 包 給 具 專 業 物 流 處 理 能 力 的 物 流 公 司 來 處 理, 即 稱 之 為 第 三 方 物 流 3PL 的 好 處 包 括 : (a) 企 業 可 以 專 注 於 核 心 事 業, 不 用 花 太 多 時 間 於 運 輸 及 倉 儲 上 (b)3pl 擁 有 專 業 的 儲 運 經 驗, 可 提 升 顧 客 服 務 水 準 (c) 企 業 不 用 投 入 資 金 成 立 物 流 門, 可 使 得 企 業 資 產 週 轉 率 提 高 (d) 專 業 經 驗 可 以 減 少 企 業 在 物 流 作 業 處 理 上 因 失 誤 而 產 生 的 物 流 成 本 (e)3pl 擁 有 專 業 物 流 服 務 專 家, 這 些 專 家 不 易 由 企 業 內 部 訓 練 培 養 第 三 方 物 流 (Third-party logistics;3pl) 的 概 念 始 自 80 年 代 的 歐 美, 之 所 以 稱 為 3PL, 主 要 指 供 需 雙 方 之 間 的 物 流 活 動, 並 非 由 供 需 雙 方 來 執 行, 而 是 委 由 第 三 方 企 業 來 提 供 物 流 服 務 具 體 而 言, 就 是 發 貨 者 為 第 一 方 收 貨 者 為 第 二 方, 而 不 屬 於 第 一 方 與 第 二 方 的 物 流 執 行 者, 則 為 第 三 方 通 常,3PL 業 者 不 需 自 己 擁 有 商 品 及 參 與 商 品 買 賣 活 動 由 上 述 定 義 衍 生 而 來, 第 三 方 物 流 又 可 稱 為 委 外 物 流 ( Outsourcing Logistics) 或 合 約 物 流 (Contract Logistics) 3PL 的 興 起, 主 要 從 委 外 概 念 熱 潮 發 展 開 始,3PL 需 求 之 所 以 可 快 速 成 長,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市 場 產 品 差 異 化 愈 來 愈 小, 競 爭 愈 來 愈 激 烈, 企 業 為 了 將 重 心 放 在 發 展 核 心 業 務 提 高 競 爭 力, 因 此, 將 物 流 這 類 屬 於 低 效 率 高 成 本 的 業 務 委 外 給 第 三 方 業 者, 因 此, 許 多 傳 統 運 輸 倉 儲 報 關 業 者, 便 陸 續 將 經 營 形 態 轉 為 第 三 方 物 流 (2) 第 四 方 物 流 (Fourth Party Logistics;4PL) 概 念 則 在 近 幾 年 因 應 而 生, 不 同 於 3PL 經 營 需 要 實 體 物 流 資 產, 如 貨 車 倉 庫 等 相 關 設 備,4PL 是 以 提 供 物 流 解 決 方 案 為 主, 亦 即 4PL 並 不 具 備 實 體 物 流 資 產, 而 是 藉 由 資 訊 整 合 能 力, 提 供 客 戶 整 合 性 的 物 流 服 務, 然 後 4PL 再 將 實 體 物 流 服 務, 委 外 給 其 他 運 輸 倉 儲 業 者 一 般 運 輸 倉 儲 業 者 朝 3PL 邁 進,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變 得 複 雜 而 且 多 元, 因 此, 必 須 具 備 更 高 的 資 訊 能 力, 才 能 提 供 較 好 的 服 務 ; 此 外, 當 3PL

38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 業 者 要 轉 型 為 4PL 業 者, 由 於 其 所 接 洽 互 動 的 單 位 更 加 多 元, 因 此,4PL 所 需 要 具 備 的 資 訊 能 力, 自 然 更 勝 3PL 許 多 物 流 學 者 認 為 物 流 共 同 化 是 下 一 波 物 流 趨 勢, 這 是 指 供 應 鏈 的 各 成 員 之 間 將 持 續 且 即 時 地 進 行 最 佳 化 與 溝 通 ; 也 有 些 人 認 為 虛 擬 物 流 或 第 四 方 物 流 會 是 未 來 的 主 流 這 是 指 未 來 的 物 流 作 業 與 管 理 將 會 全 數 委 外, 交 由 專 業 的 物 流 公 司 來 進 行, 而 這 些 專 業 物 流 公 司 將 會 由 一 特 定 團 體 進 行 整 合 管 理, 此 一 團 體 即 為 第 四 方 物 流 組 織 (2) 何 謂 虛 擬 生 產? 其 對 於 企 業 營 運 有 何 效 益?(99 高 考 二 級 ) 解 答 所 謂 虛 擬 生 產 是 指 : 為 快 速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利 用 網 絡 技 術 與 互 聯 網 絡 打 破 傳 統 空 間 概 念, 組 建 管 理 扁 平 化 競 爭 與 合 作 相 結 合 的 動 態 聯 盟, 並 圍 繞 各 自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發 展 生 產 活 動 的 生 產 模 式 其 主 要 特 色 包 括 : 在 整 個 生 產 過 程 中, 貨 物 信 息 和 服 務 高 度 個 性 化 綜 合, 無 論 是 產 品 服 務 或 是 價 格 都 是 消 費 者 選 擇 和 賦 與 的 函 數 ; 生 產 部 門 可 以 迅 速 對 顧 客 需 求 做 出 反 應, 依 顧 客 要 求 訂 定 不 同 種 類 客 製 化 批 量 的 產 品 ; 匯 集 顧 客 銷 售 商 供 應 商 以 及 生 產 者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在 網 絡 中 進 行 動 態 與 客 製 化 設 計, 以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37. 何 謂 加 工 出 口 區 外 銷 事 業? 其 進 口 原 料 得 否 運 出 區 外 委 託 加 工? 應 否 受 到 限 請 說 明 之 (100 年 關 升 簡 任 ) 解 答 (1) 依 加 工 出 口 區 條 例 第 3 條 所 稱 外 銷 事 業, 係 指 經 核 准 在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製 造 加 工 或 裝 配 外 銷 產 品 之 事 業, 及 為 區 內 上 述 事 業 在 產 銷 過 程 中 必 需 之 倉 儲 運 輸 裝 卸 包 裝 修 配 等 事 業 (2) 依 加 工 出 口 區 保 稅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第 33 條 規 定 專 營 貿 易 業 之 區 內 事 業, 依 本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將 保 稅 貨 品 委 託 課 稅 區 廠 商 加 工 者, 以 重 整 簡 單 加 工 或 未 經 實 質 轉 型 者 為 限 前 項 貿 易 業 之 保 稅 貨 品 出 進 區 時, 應 填 具 經 海 關 驗 印 之 區 內 事 業 委 託 加 工 貨 品 出 進 廠 紀 錄 卡, 並 於 出 區 時 向 海 關 辦 理 報 關 及 提 供 稅 款 擔 保 ; 貨 品 運 回 時, 亦 應 填 具 報 單 向 海 關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前 項 出 區 貨 品 運 回 期 限 及 相 關 規 定 依 第 35 條 第 3 項 規 定 辦 理 ; 其 所 使 用 之 紀 錄 卡, 如 經 海 關 核 准 以 電 腦 處 理 者, 準 用 第 35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3) 依 第 35 條 規 定 區 內 事 業 委 託 課 稅 區 廠 商 加 工 之 保 稅 貨 品, 得 分 批 出 入 區 ; 出 區 時, 應 填 具 經 海 關 驗 印 之 區 內 事 業 委 託 加 工 貨 品 出 進

第 1 章 國 際 貿 易 概 論 與 慣 例 39 廠 紀 錄 卡, 自 行 點 驗 出 區 ; 加 工 品 運 回 時, 逕 於 原 紀 錄 卡 登 錄 銷 帳 前 項 之 紀 錄 卡, 如 經 海 關 核 准 以 電 腦 處 理 者, 應 將 進 出 廠 有 關 資 料, 依 第 10 條 規 定 期 限 輸 入 建 檔, 並 按 月 印 製 替 代 紀 錄 卡 之 報 表, 於 次 月 20 日 前 印 妥 備 查 前 項 貨 品, 應 於 出 區 後 六 個 月 內 運 回 ; 其 不 能 如 期 運 回 者, 得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敘 明 理 由, 向 管 理 處 或 分 處 申 請 核 准 延 期, 展 延 期 間, 以 6 個 月 為 限 ; 屆 期 未 運 回 區 內 者,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之 翌 日 起 10 日 內 填 具 報 單 補 稅 自 我 評 量 一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的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哪 些? 試 說 明 之 二 絕 對 利 益 說 與 相 對 利 益 說 有 何 不 同? 試 說 明 之 三 目 前 的 國 貿 條 規 2010 與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UCP600 是 由 哪 個 機 構 訂 定 的? 四 國 貿 條 規 URC522 所 指 D/A 與 D/P 內 容 為 何? 試 說 明 之 五 何 謂 ATA 暫 准 通 關 證?

40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問 答 精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