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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次 :4-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科 目 : 保 險 法 規 概 要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30 分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保 險 法 中 關 於 人 身 保 險 之 保 險 利 益 規 範 內 容 如 何? 並 請 各 舉 一 例 說 明 之 (25 分 ) 二 甲 以 自 己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乙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傷 害 保 險, 約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承 保 期 間 內, 某 日 甲 參 加 登 山 隊, 欲 登 上 海 拔 高 達 8,012 公 尺 之 希 夏 邦 瑪 峰 於 登 山 過 程 中, 因 氣 壓 驟 降, 體 內 氧 氣 供 應 不 足, 引 發 急 性 高 山 症 症 狀, 經 送 醫 後 仍 不 幸 死 亡 受 益 人 丙 認 為 此 屬 意 外 事 故, 向 乙 公 司 請 求 給 付 保 險 金 乙 公 司 拒 絕 給 付, 並 抗 辯 : 高 山 症 係 疾 病 之 一 種, 故 甲 之 死 亡 係 因 疾 病 引 起, 並 非 意 外 事 故 雙 方 主 張 何 者 有 理 由? 請 附 理 由 說 明 之 (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1304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4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幾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保 險 公 司 撤 銷 保 險 契 約? 十 四 日 十 一 日 十 日 七 日 2 由 保 險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幾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五 年 三 年 二 年 一 年 3 訂 立 保 險 契 約 時,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該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死 亡 者, 保 險 公 司 應 如 何 給 付? 得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給 付 死 亡 保 險 金 給 付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給 付 解 約 金 4 保 險 契 約 因 違 反 告 知 義 務 而 解 除 時, 保 險 人 之 責 任 為 何? 無 須 返 還 其 已 收 受 之 保 險 費 返 還 其 已 收 受 之 保 險 費 給 付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給 付 解 約 金 5 依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之 保 險 法 規 定, 保 險 公 司 在 以 下 那 一 種 狀 況, 且 其 或 其 負 責 人 未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增 資 財 務 或 業 務 改 善 計 畫 或 合 併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自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為 接 管 勒 令 停 業 清 理 或 命 令 解 散 之 處 分?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50% 或 保 險 業 淨 值 低 於 零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70% 或 保 險 業 淨 值 低 於 零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100% 或 保 險 業 淨 值 低 於 零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150% 或 保 險 業 淨 值 低 於 零 6 下 列 何 項 保 險 商 品, 目 前 尚 無 法 以 網 路 投 保?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及 其 附 加 之 實 支 實 付 型 醫 療 保 險 傷 害 保 險 及 其 附 加 之 實 支 實 付 型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定 期 人 壽 保 險 年 金 保 險 7 下 列 那 一 項 有 關 微 型 保 險 之 敘 述 為 錯 誤? 無 配 偶 且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在 新 臺 幣 三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投 保 微 型 保 險 屬 於 夫 妻 二 人 之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在 新 臺 幣 七 十 萬 元 以 下 家 庭 之 家 庭 成 員 得 投 保 微 型 保 險 目 前 只 能 銷 售 一 年 期 傳 統 型 定 期 人 壽 保 險 及 一 年 期 傷 害 保 險 之 微 型 保 險 依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 投 保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得 投 保 微 型 保 險

頁 次 :4-2 8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審 閱 之 傳 統 型 個 人 人 壽 保 險 之 條 款 樣 張, 應 包 括 完 整 之 條 款 內 容 其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應 幾 日? 十 日 七 日 五 日 三 日 9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何 人? 被 保 險 本 人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被 保 險 人 之 父 母 10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保 險 公 司 於 收 齊 文 件 後, 因 可 歸 責 於 保 險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利 率 多 少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3% 5% 8% 10% 11 人 壽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外, 經 催 告 到 達 後 屆 幾 日 仍 不 交 付 時,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停 止? 六 十 日 三 十 日 十 四 日 十 日 12 下 列 那 一 項 敘 述 是 錯 誤 的? 訂 立 契 約 時, 要 保 人 對 於 保 險 人 之 書 面 詢 問, 應 據 實 說 明 要 保 人 有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保 險 人 對 於 危 險 之 估 計 者, 保 險 人 得 解 除 契 約 上 述 情 形, 若 危 險 發 生 後, 要 保 人 證 明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未 說 明 之 事 實 時, 保 險 人 仍 得 解 除 契 約 上 述 情 形, 於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保 險 人 不 得 解 除 契 約 13 保 險 契 約 之 當 事 人 係 指 : 要 保 人 與 保 險 人 被 保 險 人 與 保 險 人 受 益 人 與 保 險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與 保 險 代 理 人 14 個 人 執 業 經 紀 人 或 經 紀 人 公 司 任 用 之 經 紀 人, 應 於 申 請 執 行 業 務 前 一 年 內 參 加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及 每 年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平 均 多 少 小 時?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48 小 時 及 每 年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平 均 16 小 時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32 小 時 及 每 年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平 均 24 小 時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32 小 時 及 每 年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平 均 16 小 時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24 小 時 及 每 年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平 均 16 小 時 15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應 建 立 自 行 查 核 制 度, 每 年 至 少 應 辦 理 一 次 定 期 自 行 查 核 自 行 查 核 報 告 及 工 作 底 稿 應 至 少 留 存 幾 年 備 查? 七 年 五 年 三 年 二 年 16 保 險 經 紀 人 應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始 得 經 營 或 執 行 業 務?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繳 存 保 證 金 並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及 保 證 保 險, 領 有 執 業 證 照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繳 存 保 證 金 並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領 有 執 業 證 照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繳 存 保 證 金, 領 有 執 業 證 照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領 有 執 業 證 照 17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申 請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者,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多 少?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18 依 照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有 關 公 會 係 指 中 華 民 國 產 壽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經 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受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之 業 務 員 不 得 再 申 請 登 錄 為 業 務 員 業 務 員 自 登 錄 後 每 年 應 參 加 所 屬 公 司 辦 理 之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員 自 登 錄 後 每 年 未 參 加 所 屬 公 司 辦 理 之 教 育 訓 練 者, 所 屬 公 司 應 停 止 其 從 事 招 攬 行 為 直 到 其 參 加 為 止 19 下 列 關 於 業 務 員 之 資 格 及 招 攬 行 為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同 時 具 備 產 壽 險 資 格 之 業 務 員 經 登 錄 為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後, 應 專 為 其 所 屬 公 司 從 事 財 產 保 險 之 招 攬, 不 得 再 登 錄 為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之 業 務 員 取 得 相 關 資 格, 得 同 時 從 事 財 產 保 險 及 人 身 保 險 之 招 攬 業 務 員 之 一 切 對 外 行 為, 所 屬 公 司 應 負 管 理 之 責, 如 有 損 及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所 屬 公 司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業 務 員 對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以 錯 價 放 佣 或 其 他 不 當 折 減 保 費 之 方 法 為 招 攬, 所 屬 公 司 應 予 註 銷 登 錄 之 處 分 20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保 險 人 無 需 返 還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保 險 人 破 產 時 要 保 人 破 產 時, 破 產 管 理 人 於 破 產 宣 告 日 三 個 月 內 終 止 契 約 保 險 標 的 物 非 因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之 保 險 事 故 而 完 全 滅 失, 保 險 契 約 終 止 時 保 險 標 的 物 受 部 分 損 失 者, 保 險 人 終 止 保 險 契 約, 已 交 付 未 受 損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頁 次 :4-3 21 關 於 保 險 業 務 員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保 險 業 務 員 一 經 所 屬 公 司 登 錄 後, 即 可 招 攬 所 有 保 險 種 類 具 有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得 由 所 屬 公 司 為 其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錄 保 險 業 務 員 違 反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規 定 受 撤 銷 業 務 員 登 錄 者, 不 得 再 登 錄 為 業 務 員 保 險 業 務 員 與 所 屬 公 司 間 之 關 係, 以 所 簽 訂 之 勞 務 契 約 為 準, 該 勞 務 契 約 應 依 民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22 下 列 情 事 何 者 構 成 註 銷 保 險 業 務 員 登 錄 之 事 由? 業 務 員 受 停 止 招 攬 行 為 之 處 分 業 務 員 死 亡 或 與 所 屬 公 司 終 止 合 約 業 務 員 同 時 向 二 家 以 上 經 營 同 類 保 險 業 務 之 公 司 重 複 登 錄 業 務 員 不 參 加 教 育 訓 練 者 23 保 險 經 紀 人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應 任 用 經 紀 人 至 少 一 人 擔 任 簽 署 工 作,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許 可 每 一 保 險 經 紀 人 可 以 同 時 為 二 家 以 上 經 紀 人 公 司 擔 任 簽 署 工 作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所 任 用 之 經 紀 人 終 止 執 行 簽 署 工 作, 經 紀 人 公 司 應 於 所 任 用 之 經 紀 人 離 職 後 十 五 天 內, 向 所 屬 公 會 報 備 即 可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增 加 任 用 或 變 更 經 紀 人, 而 該 經 紀 人 已 領 有 執 業 證 照 者,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應 於 增 加 任 用 或 變 更 經 紀 人 後 七 日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24 保 險 經 紀 人 管 理 規 則 關 於 保 險 經 紀 人 申 領 執 業 證 照 或 執 行 業 務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經 紀 人 同 時 具 備 財 產 保 險 及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資 格 者, 可 以 同 時 申 領 財 產 保 險 及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執 業 證 照 經 紀 人 應 於 申 請 執 行 業 務 前 一 年 內 參 加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達 三 十 小 時 以 上, 並 經 測 驗 及 格 經 紀 人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之 舉 辦 機 構 包 括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等 經 紀 人 不 得 收 受 要 保 人 以 非 本 人 被 保 險 人 及 受 益 人 名 義 開 立 之 票 據, 代 繳 保 險 費 25 關 於 外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外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得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立 另 外 一 家 外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外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得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及 再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外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同 時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及 再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其 最 低 營 運 資 金 為 新 臺 幣 5,000 萬 元 外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申 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包 括 最 近 五 年 具 有 健 全 業 務 經 營 績 效 及 安 全 財 務 能 力 ; 最 近 五 年 無 重 大 違 規 遭 受 處 罰 紀 錄 26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保 險 經 紀 人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之 一? 經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之 保 險 經 紀 人 考 試 及 格 者 考 試 院 未 舉 辦 考 試 前, 曾 參 加 保 險 公 會 舉 辦 之 保 險 經 紀 人 資 格 測 驗 及 格 者 經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之 保 險 代 理 人 考 試 及 格 者 曾 領 有 保 險 經 紀 人 執 業 證 照 者 27 保 險 經 紀 人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仍 得 為 經 紀 人 或 經 紀 人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任 職 於 保 險 業 或 有 關 公 會 之 現 職 人 員 已 登 錄 為 保 險 業 之 業 務 員 執 業 證 照 經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已 逾 五 年 曾 任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總 經 理, 於 任 職 期 間 該 公 司 受 保 險 法 第 164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 處 分 尚 未 逾 二 年 28 由 第 三 人 訂 立 之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由 第 三 人 訂 立 之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未 經 被 保 險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並 約 定 保 險 金 額, 其 契 約 無 效 由 第 三 人 訂 立 之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書 面 同 意 後, 不 得 撤 銷 之 死 亡 保 險 契 約 之 被 保 險 人 行 使 撤 銷 同 意 權 時, 視 為 要 保 人 終 止 保 險 契 約 死 亡 保 險 契 約 之 被 保 險 人 行 使 撤 銷 同 意 權, 其 方 式 只 需 通 知 保 險 人 即 生 效 29 下 列 何 種 原 因 會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無 效? 一 次 繳 交 保 險 費 之 保 險 契 約, 要 保 人 未 繳 交 保 險 費 訂 立 保 險 契 約 時, 要 保 人 已 知 保 險 標 的 之 危 險 已 發 生 遇 有 保 險 人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發 生, 要 保 人 未 於 契 約 約 定 期 限 內 通 知 保 險 人 者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對 於 保 險 標 的 物 無 保 險 利 益 者 30 為 鼓 勵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時 從 事 避 免 或 減 輕 損 害 之 行 為, 我 國 保 險 法 採 用 之 方 式 為 何? 給 予 保 費 優 惠 要 保 人 所 生 之 費 用, 不 論 是 否 為 足 額 或 不 足 額 保 險, 保 險 人 全 數 負 償 還 之 責 要 保 人 所 生 之 費 用, 保 險 人 負 償 還 之 責, 但 如 為 不 足 額 保 險, 償 還 金 額 按 不 足 額 比 例 計 算 償 還 之 要 保 人 所 生 之 費 用, 保 險 人 負 償 還 之 責, 惟 償 還 數 額 與 賠 償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保 險 金 額 時, 償 還 金 額 以 保 險 金 額 為 限

頁 次 :4-4 31 關 於 複 保 險 之 定 義,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要 保 人 對 於 同 一 保 險 利 益, 同 一 保 險 事 故 與 數 保 險 人 訂 立 一 個 保 險 之 契 約 行 為 要 保 人 對 於 同 一 保 險 利 益, 同 一 保 險 事 故 與 數 保 險 人 訂 立 數 個 保 險 之 契 約 行 為 要 保 人 對 於 不 同 保 險 利 益, 同 一 保 險 事 故 與 數 保 險 人 訂 立 數 個 保 險 之 契 約 行 為 要 保 人 對 於 同 一 保 險 利 益, 不 同 保 險 事 故 與 數 保 險 人 訂 立 一 個 保 險 之 契 約 行 為 32 下 列 關 於 傷 害 保 險 年 金 保 險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傷 害 保 險 之 保 險 人 對 於 只 要 非 由 疾 病 引 發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所 致 被 保 險 人 傷 害 殘 廢 或 死 亡, 均 需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傷 害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死 亡,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但 應 將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返 還 予 應 得 之 人 年 金 保 險 之 要 保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不 得 終 止 保 險 契 約 或 以 保 險 契 約 為 質 向 保 險 人 質 借 年 金 保 險 之 受 益 人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為 要 保 人 本 人 33 人 壽 保 險 保 險 費 交 付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人 壽 保 險 保 險 契 約 之 要 保 人 未 依 限 交 付 保 險 費 於 保 險 人, 保 險 契 約 無 效 人 壽 保 險 保 險 契 約 之 要 保 人 無 力 交 付 保 險 費 時,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均 得 代 要 保 人 交 付, 使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人 壽 保 險 保 險 契 約 之 要 保 人 無 力 交 付 保 險 費, 利 害 關 係 人 亦 未 代 繳 時, 保 險 人 不 得 終 止 保 險 契 約, 僅 得 以 書 面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所 欠 保 險 費 本 息, 經 催 告 到 達 後 屆 滿 十 日 仍 未 交 付 時, 保 險 人 可 以 終 止 保 險 契 約, 保 費 已 付 足 二 年 以 上 時, 保 險 人 應 返 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保 險 費 交 足 二 年 以 上 之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其 要 保 人 才 得 以 保 險 契 約 為 質 向 保 險 人 借 款 34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之 受 益 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受 益 人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死 亡, 其 受 益 權 由 繼 承 人 繼 承 受 益 人 一 經 要 保 人 指 定 後, 不 得 將 其 利 益 轉 讓 他 人 死 亡 保 險 契 約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者, 視 同 要 保 人 為 自 己 之 利 益 投 保, 保 險 人 應 將 保 險 金 給 付 要 保 人 受 益 人 經 指 定 後, 要 保 人 對 於 其 保 險 利 益, 除 聲 明 放 棄 處 分 權 外, 仍 得 以 契 約 或 遺 囑 處 分 之, 要 保 人 行 使 處 分 權 者, 非 經 通 知 不 得 對 抗 保 險 人 35 保 險 法 關 於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保 險 人 給 付 責 任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但 應 將 保 險 之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返 還 應 得 之 人 人 壽 保 險 不 得 將 被 保 險 人 自 殺 列 為 承 保 事 故, 以 防 止 道 德 危 險 發 生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載 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保 險 人 仍 應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條 款, 其 條 款 於 訂 約 後 二 年 生 效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者,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保 險 人 亦 無 需 將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返 還 於 應 得 之 人 36 張 三 為 要 保 人, 並 以 外 傭 為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人 壽 保 險, 其 對 外 傭 所 具 有 之 保 險 利 益,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生 活 費 或 教 育 費 仰 給 之 人 僱 用 契 約 為 本 人 管 理 財 產 或 利 益 之 人 債 務 人 37 保 險 費 應 於 契 約 生 效 前 交 付 之, 但 保 險 契 約 簽 訂 時, 保 險 費 未 能 確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試 問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但 書 所 指 的 例 外 情 形? 受 益 人 尚 未 指 定 訂 有 等 待 期 間 之 保 險 契 約, 等 待 期 間 尚 未 到 期 貨 物 保 險 之 預 約 保 單 於 訂 定 契 約 時 保 險 金 額 尚 無 法 確 定, 致 保 費 未 能 確 定 保 險 契 約 之 起 保 日 尚 未 開 始 38 人 壽 保 險 之 保 險 人 何 以 不 得 代 位 行 使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因 保 險 事 故 所 生 對 於 第 三 人 之 請 求 權, 其 原 因 為 : 防 止 道 德 危 險 發 生 因 人 的 生 命 無 價,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保 險 人 不 得 行 使 代 位 求 償, 即 使 受 益 人 因 而 獲 得 雙 方 補 償, 亦 不 至 於 引 發 道 德 危 險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從 保 險 人 獲 得 保 險 金 給 付 係 基 於 保 險 契 約 關 係, 對 第 三 人 之 請 求 權 係 基 於 民 法 上 的 侵 權 行 為, 二 者 無 相 關 性 人 壽 保 險 之 保 險 標 的 是 被 保 險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第 三 者 之 侵 權 行 為 致 被 保 險 人 受 到 傷 亡, 屬 於 刑 事 責 任, 依 法 保 險 人 不 得 行 使 代 位 權 39 保 險 法 規 定 繳 交 保 險 費 之 義 務 人 是 下 列 何 者? 被 保 險 人 受 益 人 抵 押 權 人 要 保 人 40 保 險 法 第 11 條 規 定 保 險 業 應 提 各 種 責 任 準 備 金 中, 下 列 何 者 列 於 業 主 權 益 項 下? 責 任 準 備 金 未 滿 期 保 費 準 備 金 特 別 準 備 金 賠 款 準 備 金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名 稱 :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法 規 概 要 ( 試 題 代 號 :1304) 科 目 名 稱 : 單 選 題 數 :40 題 第 1 題 C 單 選 每 題 配 分 :1.25 分 複 選 題 數 : 複 選 每 題 配 分 : 標 準 : 第 2 題 第 3 題 第 4 題 第 5 題 第 6 題 第 7 題 第 8 題 第 9 題 第 10 題 C A A A D C D A D 第 11 題 第 12 題 第 13 題 第 14 題 第 15 題 第 16 題 第 17 題 第 18 題 第 19 題 第 20 題 B C A C B A B C B C 第 21 題 第 22 題 第 23 題 第 24 題 第 25 題 第 26 題 第 27 題 第 28 題 第 29 題 第 30 題 D B A A B A C C B C 第 31 題 第 32 題 第 33 題 第 34 題 第 35 題 第 36 題 第 37 題 第 38 題 第 39 題 第 40 題 B C B D A B C B D C 第 41 題 第 42 題 第 43 題 第 44 題 第 45 題 第 46 題 第 47 題 第 48 題 第 49 題 第 50 題 第 51 題 第 52 題 第 53 題 第 54 題 第 55 題 第 56 題 第 57 題 第 58 題 第 59 題 第 60 題 第 61 題 第 62 題 第 63 題 第 64 題 第 65 題 第 66 題 第 67 題 第 68 題 第 69 題 第 70 題 第 71 題 第 72 題 第 73 題 第 74 題 第 75 題 第 76 題 第 77 題 第 78 題 第 79 題 第 80 題 第 81 題 第 82 題 第 83 題 第 84 題 第 85 題 第 86 題 第 87 題 第 88 題 第 89 題 第 90 題 第 91 題 第 92 題 第 93 題 第 94 題 第 95 題 第 96 題 第 97 題 第 98 題 第 99 題 第 100 題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