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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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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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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透 析 病 患 憤 怒 情 緒 爆 發 之 防 範 與 處 置 王 春 葉 江 慧 珠 * 陳 靖 博 ** 摘 要 末 期 腎 病 患 者 必 須 定 期 到 醫 院 治 療, 依 賴 透 析 機 器 以 維 持 生 命 因 生 理 不 適 帶 來 的 壓 力, 易 有 情 緒 波 動, 如 果 無 適 當 疏 解 方 式 容 易 引 發 怒 氣, 甚 至 演 變 成 破 壞 或 傷 害 他 人 之 暴 力 行 為 這 些 行 為 問 題 持 續 出 現, 除 造 成 第 一 線 照 護 者 的 身 心 傷 害 外, 甚 至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人 員 士 氣, 進 而 降 低 照 護 品 質 本 文 說 明 憤 怒 發 生 的 因 素, 預 防 病 患 憤 怒 爆 發 原 則, 更 進 一 步 提 供 暴 力 事 件 的 因 應 與 危 機 處 理 訓 練 原 則, 以 期 能 提 供 臨 床 參 考 關 鍵 詞 : 憤 怒, 暴 力, 透 析 病 患 前 言 病 患 因 為 罹 患 末 期 腎 病 不 得 不 定 期 到 醫 院 接 受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以 維 持 生 命 相 關 醫 療 活 動 繁 瑣 而 費 時, 原 有 生 活 型 態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加 上 透 析 引 發 頭 痛 眩 暈 及 抽 筋 等 不 適 症 狀, 心 理 壓 力 早 已 悄 悄 潛 入 患 者 內 心 深 處, 調 適 能 力 減 弱, 不 滿 情 緒 累 積 蘊 釀 出 的 怒 氣, 往 往 在 非 預 期 情 況 下 爆 發 在 怒 氣 無 法 適 當 宣 洩 的 情 況 下, 部 分 病 患 以 服 藥 或 是 飲 食 限 制 不 遵 從 行 為 默 默 地 表 達 情 緒, 部 分 則 出 現 打 人 踢 人 謾 罵 威 脅 摔 物 品 等 暴 力 行 為 並 非 每 位 病 患 都 以 暴 力 行 為 來 表 達 憤 怒 情 緒, 但 是 醫 護 人 員 受 到 此 嚴 重 職 業 傷 害 的 機 率 是 其 他 行 業 的 26 倍 (Turnbull, Aitken, Black, &Patterson, 1990) 陳 (1993 ) 指 出 身 處 第 一 線 的 護 理 人 員 最 可 能 被 攻 擊, 卻 因 為 擔 心 被 主 管 責 備 或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等 顧 慮, 而 隱 匿 暴 力 事 件, 所 以 護 理 人 員 實 際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情 形, 可 能 遠 超 過 大 家 所 知 道 的 尤 其 血 液 透 析 特 有 的 長 期 治 療 模 式, 一 旦 出 現 暴 力 行 為, 護 理 人 員 將 長 期 處 於 可 能 遭 受 攻 擊 的 環 境, 害 怕 不 會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血 液 透 析 室 護 理 長 *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護 理 系 講 師 **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腎 臟 科 主 任 受 文 日 期 :93 年 12 月 6 日 修 改 日 期 :93 年 12 月 26 日 接 受 刊 載 :94 年 1 月 20 日 通 訊 作 者 地 址 : 江 慧 珠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護 理 系 電 話 :(03)2118999 轉 5702 電 子 信 箱 :hcchiang@mail.cgit.edu.tw

處 理 而 致 士 氣 低 落 遭 遇 危 險 而 焦 慮 觸 犯 法 律 及 受 到 指 責 (Fein, Gareri, & Hansen, 1981) 因 此, 本 文 從 影 響 怒 氣 發 生 的 因 素 切 入, 說 明 預 防 怒 氣 爆 發, 更 進 一 步 提 供 憤 怒 引 發 暴 力 事 件 的 因 應 原 則 與 護 理 人 員 危 機 處 理 訓 練 原 則, 以 期 能 提 供 臨 床 參 考 誘 發 憤 怒 的 因 素 憤 怒 是 每 個 人 都 曾 經 歷 過 的 情 緒 狀 態, 處 於 憤 怒 狀 態 者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降 低 ( 林,1993), 不 僅 無 法 採 取 適 當 方 法 來 解 決 原 有 的 問 題, 反 而 可 能 誘 發 非 預 期 問 題, 增 加 問 題 的 複 雜 度 甚 至 產 生 羞 愧 或 沮 喪 等 情 緒, 唯 有 了 解 會 刺 激 病 人 產 生 怒 氣 的 相 關 因 素, 才 能 有 效 協 助 處 理 憤 怒 情 緒 Novaco(1979) 認 為 憤 怒 是 參 與 者 厭 惡 的 事 件 認 知 過 程 及 行 為 表 現 等 三 個 元 素 交 互 作 用 的 產 物 ( 引 自 林,1993) 事 件 本 身 不 是 讓 人 生 氣 的 要 素, 個 人 對 事 件 的 評 價 期 待 等, 才 是 產 生 憤 怒 的 決 定 因 素 個 人 目 標 受 阻 導 致 挫 折 感 需 求 未 獲 滿 足 而 致 怨 恨 害 怕 失 去 控 制 而 致 反 抗 個 人 無 法 改 變 現 況 等 都 是 憤 怒 的 導 因 ( 林, 1993) 部 分 病 患 會 以 不 斷 的 抱 怨 批 評 拒 絕 服 藥 或 不 控 制 飲 食 等 行 為, 來 提 醒 護 理 人 員, 其 需 求 未 獲 得 滿 足, 或 壓 力 未 獲 得 解 決 如 果 單 純 地 將 患 者 的 這 些 行 為 視 為 個 人 人 格 差 異, 未 適 時 提 供 關 懷, 患 者 將 因 問 題 持 續 未 獲 解 決, 逐 漸 蘊 釀 出 不 滿 的 情 緒, 終 至 爆 發 憤 怒 換 言 之, 病 患 抱 怨 是 需 求 未 滿 足 的 警 訊, 護 病 衝 突 則 是 病 患 低 滿 意 度 的 具 體 表 現 (Johnstone, Seamon, Halshaw, Molinari, & Longknife, 1997) 末 期 腎 病 患 者 不 僅 失 去 腎 臟 功 能, 伴 隨 治 療 活 動 與 病 情 進 展 而 來 的, 還 有 其 他 身 體 功 能 角 色 功 能 原 有 生 活 型 態 等 層 面 受 阻 的 問 題 如 同 陳 (1993) 所 言, 每 個 預 期 性 哀 傷 經 驗 將 進 一 步 引 發 不 同 生 活 層 面 的 失 落, 加 重 個 人 的 情 緒 反 應 臨 床 與 文 獻 中 常 可 見 到 剛 確 認 診 斷 為 末 期 腎 病 者 與 接 受 長 期 透 析 治 療 者 以 憤 怒 來 因 應 個 人 的 失 落, 而 憤 怒 的 背 後 隱 藏 著 不 信 任 害 怕 無 助 及 失 望 預 防 憤 怒 情 緒 爆 發 綜 合 文 獻 列 出 處 理 原 則, 佐 以 臨 床 案 例, 供 大 家 參 考 : 一 警 覺 暴 力 傾 向 威 脅 性 的 姿 態 神 經 缺 損 認 知 缺 損 精 神 疾 病 症 狀 自 殺 行 為 虐 待 與 受 虐 待 經 驗 暴 力 前 科 縱 火 物 質 濫 用 經 常 交 通 違 規 及 易 衝 動 等, 都 是 可 能 傷 害 他 人 的 危 險 因 素 ( 高,2002) 透 析 病 患 的 行 為 如 口 頭 謾 罵 言 語 帶 有 威 脅 詞 句 摔 或 踢 物 品 的 動 作 等 行 為 可 能 是 傷 人 傾 向 的 表 徵 趙 女 士 在 接 受 規 則 透 析 初 期, 經 常 於 透 析 治 療 中 用 手 推 走 身 旁 的 護 理 人 員, 同 時 說 : 你 走 開! 經 護 理 人 員 觀 察 發 現 趙 女 士 可 能 具 有 潛 在 性 暴 力 傾 向, 與 家 屬 討 論 後, 安 排 病 患 接 受 精 神 科 診 察, 診 斷 為 躁 鬱 症, 服 藥 後 上 述 行 為 改 善 因 此, 從 病 患 開 始 規 則 透 析 治 療 起, 醫 護 人 員 除 必 須 評 估 其 是 否 有 精 神 病 史 藥 物 濫 用 酗 酒 等 危 險 因 素 外, 還 須 持 續 評 估 其 醫 療 遵 從 行 為 (Burns, 1995)

二 留 意 各 種 抱 怨, 積 極 解 決 病 患 問 題 預 防 病 患 爆 發 憤 怒, 首 要 留 意 的 是 病 患 抱 怨 的 問 題 如 接 獲 抱 怨 醫 院 停 車 位 壅 塞, 應 主 動 聯 繫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改 善, 若 抱 怨 係 針 對 護 理 人 員, 交 接 班 說 話 音 量 太 大 環 境 太 吵 等, 應 馬 上 宣 導 並 確 實 做 到 改 善 護 理 人 員 一 旦 發 現 是 自 己 的 過 失, 必 須 勇 敢 承 認 錯 誤 積 極 彌 補 傷 害 爭 取 時 間 並 完 整 處 理, 並 持 續 追 蹤 後 續 成 效 ( 李 林,1998) 三 建 立 良 好 的 護 病 關 係 透 析 治 療 過 程 有 許 多 會 導 致 病 患 不 適 的 情 境, 尤 其 是 每 次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前, 血 管 通 路 穿 刺 造 成 的 疼 痛 某 日 李 護 士 穿 刺 失 敗 導 致 林 先 生 局 部 血 腫 當 林 先 生 再 次 被 安 排 由 李 護 士 執 行 穿 刺 技 術, 林 先 生 立 刻 說 你 要 看 準 位 置 喔, 如 果 無 把 握, 找 別 人 來, 如 果 這 次 又 再 失 誤, 要 您 好 看, 上 次 害 我 的 手 腫 痛 二 週 筆 者 與 林 先 生 會 談 後, 發 現 李 護 士 在 上 次 穿 刺 失 敗 後, 責 怪 病 患 自 我 照 顧 不 佳 血 管 脆 而 細 不 好 打 等 等 語 氣 與 態 度 讓 病 患 感 到 不 快, 筆 者 建 議 林 先 生 使 用 溫 和 的 語 氣 與 該 護 理 人 員 溝 通 另 建 議 李 護 士 穿 刺 前 應 評 估 血 管 通 路 功 能, 如 對 血 管 穿 刺 沒 把 握 時, 應 請 資 深 人 員 或 組 長 床 邊 指 導 ; 穿 刺 失 敗 後, 應 評 估 病 人 居 家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視 需 要 再 指 導, 指 導 時 應 注 意 態 度 及 溝 通 技 巧 李 林 (1998) 與 Johnstone 等 人 (1997) 皆 認 為 工 作 態 度 主 動 積 極 認 真 負 責 且 具 熱 誠, 有 利 於 建 立 良 好 的 護 病 關 係 反 之, 責 備 怠 慢 冷 淡 喋 喋 不 休 之 態 度, 將 使 病 患 感 到 威 脅, 且 為 日 後 的 暴 力 危 機 埋 下 種 子 四 避 免 衝 突 發 生 臨 床 上, 病 患 要 求 提 早 結 束 透 析 治 療 變 更 預 定 的 透 析 治 療 處 方, 與 當 日 進 行 透 析 治 療 之 穿 刺 順 序 等, 是 引 發 衝 突 的 主 要 原 因 意 見 衝 突 源 於 溝 通 障 礙, 或 是 病 患 對 照 護 者 的 低 滿 意 度 (Johnstone et al., 1997) 唯 有 注 意 溝 通 方 式 與 態 度, 方 能 避 免 衝 突 發 生,Sullivan(1998) 建 議 : ( 一 ) 多 花 時 間 說 明, 協 助 病 患 了 解 治 療 計 劃 的 目 的, 以 及 達 到 目 標 所 需 的 時 間 ( 二 ) 評 估 不 遵 從 醫 囑 的 原 因, 重 視 其 問 題, 並 且 給 予 再 保 證 ( 三 ) 傾 聽 並 且 表 示 了 解 其 感 受 ( 四 ) 加 強 說 明 及 再 保 證 仍 無 法 處 理 問 題 時, 向 資 深 人 員 或 醫 生 反 映 此 外, 基 於 文 化 差 異, 建 議 考 慮 延 請 第 三 者 婉 轉 向 當 事 人 說 明 較 佳 ( 五 ) 向 主 護 護 士 或 是 主 治 醫 師 報 告 病 患 的 情 緒 反 應 ( 六 ) 如 果 病 患 的 抱 怨 與 臨 床 照 護 無 關, 而 是 針 對 環 境 或 某 些 特 定 人 士 時, 視 情 況 提 報 社 工 或 是 督 導 處 理 五 降 低 高 漲 的 情 緒 反 應 一 旦 發 覺 病 患 情 緒 高 漲 時, 宜 立 刻 修 正 語 氣 態 度 及 行 為, 採 取 以 下 步 驟 幫 助 病 患 冷 靜 下 來 (Mason, 1995): ( 一 ) 態 度 鎮 靜 ( 二 ) 嘗 試 道 歉 並 向 其 他 護 理 人 員 求 助 ( 三 ) 避 免 爭 論, 不 要 企 圖 在 衝 突 中 贏 得 勝 利 ( 四 ) 以 怎 麼 了? 什 麼 時 候 的 事 情 等 問 句, 了 解 憤 怒 的 原 因, 有 助 於 將 焦 點 集 中, 轉 移 病 患 意 圖 攻 擊 的 注 意 力 ( 五 ) 把 情 境 氣 氛 降 低

( 六 ) 必 要 時 請 主 管 協 助 爆 發 暴 力 事 件 時 的 處 置 如 果 個 人 因 需 求 無 法 獲 得 滿 足, 對 周 遭 的 人 或 物 予 肢 體 或 語 言 上 的 攻 擊, 以 宣 洩 怒 氣, 這 種 意 圖 破 壞 或 傷 害 他 人 且 為 被 攻 擊 者 想 避 開 的 行 為 稱 之 為 暴 力 ( 陳,1993 ) 所 以, 暴 力 行 為 是 一 種 憤 怒 情 緒 表 達 方 式 Aaron & Eli (2001) 的 研 究 發 現, 透 析 病 患 在 透 析 室 內 出 現 的 暴 力 行 為 包 括 手 淫 言 語 侮 辱 恐 嚇 威 脅 肢 體 暴 力 或 偽 造 事 實 控 告 等 筆 者 臨 床 經 驗 中, 透 析 病 患 的 暴 力 行 為 以 謾 罵 及 威 脅 佔 多 數, 身 體 攻 擊 次 之 此 時 以 掌 控 情 況 為 主 要 處 理 原 則 : 一 注 意 語 氣 與 動 作, 適 當 使 用 我 們 我 了 解 然 後 呢 等 字 眼 表 達 關 懷, 讓 病 患 感 受 到 護 士 和 他 不 是 敵 對 的 關 係, 而 是 站 在 同 一 條 線 上, 一 起 面 對 問 題 二 維 持 最 大 身 體 空 間, 必 要 時 與 病 患 距 離 大 於 6 公 尺, 站 在 45 度 角 的 友 誼 位 置, 雙 手 放 開 不 要 握 拳 三 試 著 道 歉, 與 當 事 者 磋 商 我 們 是 不 是 離 開 這 裡?, 讓 攻 擊 者 脫 離 開 當 時 的 情 境 四 儘 速 尋 求 人 力 支 援, 拉 紅 燈 或 是 呼 叫 警 衛 同 事 病 患 的 配 偶 家 人 朋 友 重 要 人 士 ( 對 病 患 較 具 影 響 力 者 ) 或 院 內 危 機 小 組 等 提 供 協 助 五 疏 散 其 他 病 患 六 通 知 主 治 醫 師 與 主 管 七 完 整 的 紀 錄 : 以 非 批 判 性 字 眼, 客 觀 而 具 體 的 方 式 陳 述 事 實, 詳 細 記 錄 病 患 的 抱 怨 不 遵 從 偏 差 或 是 攻 擊 行 為, 以 及 處 置 措 施, 作 為 未 來 涉 及 法 律 問 題 時 的 依 據 暴 力 事 件 後 的 相 關 處 置 後 續 處 置 妥 善 可 以 避 免 暴 力 行 為 再 次 發 生 一 協 助 會 診 社 工 員 或 精 神 科 周 (1995) 對 暴 力 的 解 釋 是 心 理 壓 力 社 會 環 境 生 物 學 缺 陷 等 複 雜 互 動 過 程 的 綜 合 體 嚴 重 者 需 要 住 院 治 療, 以 確 認 暴 力 行 為 者 是 否 有 焦 慮 憂 鬱 及 精 神 疾 病 等 健 康 問 題 (Levy, 1995) 此 外, 還 須 注 意 是 否 有 阿 滋 海 默 症 調 適 不 良 社 會 支 持 缺 乏 或 是 經 濟 方 面 的 問 題 (Johnson, Moss, Clarke, & Armistead, 1996) 護 理 人 員 應 當 針 對 問 題,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並 記 錄 處 理 過 程 與 結 果 二 必 要 時 協 助 轉 院 經 過 確 實 的 評 估 與 確 認 後, 基 於 醫 療 理 由, 可 協 助 病 患 轉 院 接 受 適 當 的 治 療, 非 身 心 相 關 疾 病 造 成 的 暴 力 行 為, 仍 需 以 倫 理 道 德 及 法 律 作 為 處 置 的 前 提 Johnson 等 人 (1996) 建 議 在 明 確 公 佈 不 容 許 暴 力 行 為 後, 病 患 仍 違 反 規 範, 為 了 避 免 影 響 透 析 工 作 人 員 士 氣, 和 造 成 其 他 病 患 的 困 擾, 可 考 慮 請 病 患 轉 院 治 療 Aaron& Eli(2001) 則 建 議 以 訂 契 約 的 方 式, 請 病 患 寫 下 切 結 書, 限 期 30 天 改 善, 超 過 約 定 期 限 仍 我 行 我 素 者, 依 約 定 給 予 附 近 院 所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協 助 病 患 另 行 擇 院 治 療

三 調 解 (mediation) 對 必 須 長 期 接 受 透 析 治 療 的 病 患 來 說, 經 由 調 解 來 化 解 衝 突 後 的 尷 尬 及 增 進 治 療 關 係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在 病 患 及 護 理 人 員 雙 方 同 意, 且 病 患 意 識 清 楚 無 精 神 疾 病 下, 表 達 對 病 患 的 關 懷, 不 爭 論 對 錯, 不 再 重 述 事 件 過 程, 方 能 解 決 緊 張 的 護 病 關 係 四 醫 療 團 隊 態 度 必 須 一 致 醫 療 團 隊 必 須 立 場 一 致 地 表 示 不 接 受 病 患 攻 擊 性 行 為, 且 共 同 討 論 未 來 的 處 理 方 針 (Sullivan, 1998) 如 果 受 攻 擊 者 情 緒 無 法 緩 解, 需 考 慮 更 換 責 任 範 圍, 有 些 護 理 人 員 因 認 為 若 更 換 照 護 病 患 有 如 承 認 自 己 錯 誤, 而 覺 得 委 屈, 故 要 求 繼 續 照 顧 該 病 患, 如 果 病 患 怒 氣 未 消, 常 衍 生 出 另 一 種 危 機 此 時, 應 當 鼓 勵 護 理 人 員 另 求 自 我 肯 定 之 道 五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24 小 時 內, 予 遭 受 侵 襲 者 個 別 輔 導 護 理 人 員 承 受 暴 力 傷 害 可 能 的 反 應 包 括 憤 怒 無 助 失 望 挫 折 感 及 壓 力 感 增 加 (Burns, 1995), 或 是 感 到 焦 慮 士 氣 低 落 及 畏 懼 照 顧 該 病 患 (Johnstone et al., 1997), 這 些 會 影 響 對 其 他 病 患 的 照 護 工 作, 使 整 體 護 理 品 質 降 低 (Mason, 1995) 最 後, 增 加 離 職 率 及 社 會 成 本, 而 單 位 主 管 的 情 緒 支 持, 可 為 受 侵 襲 者 帶 來 最 佳 的 感 受 ( 李 熊 韓 張 陳,2000) 例 如, 某 天 一 位 男 性 病 患 在 非 治 療 日 進 入 單 位, 強 烈 要 求 找 主 治 醫 師 討 論 問 題 護 理 人 員 低 頭 正 準 備 打 電 話 通 知 醫 師 時, 該 男 子 拿 起 桌 面 磅 秤 擲 出, 磅 秤 從 護 士 的 頭 上 掠 過, 醫 院 警 衛 與 主 治 醫 師 接 獲 通 知 趕 來 後, 將 該 男 子 帶 離 單 位, 主 管 獲 知 此 暴 力 事 件 後, 立 即 約 談 當 班 護 士 了 解 事 件 經 過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但 過 程 中 未 表 達 關 懷 之 意, 一 個 月 後, 這 位 護 士 因 個 人 安 全 未 受 重 視, 向 護 理 長 提 出 辭 呈 此 案 例 中, 護 士 身 體 幸 而 未 受 到 傷 害, 但 是 心 靈 創 傷 確 實 造 成, 如 果 護 理 人 員 受 到 傷 害, 導 致 無 法 工 作 者, 向 病 患 聲 請 賠 償, 或 提 出 公 傷 求 償 屬 合 法 範 圍 (Johnson 等 人,1996) 提 供 危 機 處 理 訓 練 避 免 傷 害 發 生 Turnbull 等 人 (1990) 認 為 與 其 將 精 力 花 在 預 估 憤 怒 或 攻 擊 行 為 是 否 會 發 生, 不 如 指 導 護 理 人 員 即 時 妥 善 處 理 病 患 憤 怒 或 暴 力 行 為 的 技 巧 建 議 應 當 提 供 含 括 溝 通 技 巧 預 防 憤 怒 情 緒, 以 及 面 對 暴 力 之 對 策 的 在 職 教 育 課 程, 同 時 透 過 角 色 扮 演 使 護 理 人 員 靈 活 運 用 處 理 原 則, 並 學 習 隨 時 評 估 病 患 反 應 個 別 差 異 性 與 修 正 處 理 技 巧 的 方 法 另 一 方 面, 護 理 人 員 不 當 的 言 行, 也 是 促 進 病 患 負 向 情 緒 表 現 的 因 素, 如 能 約 束 護 理 人 員 情 緒 反 應, 可 避 免 進 一 步 的 衝 突 邱 (2001) 指 出 透 過 訓 練 可 增 強 情 緒 控 制 能 力, 憤 怒 控 制 訓 練 的 自 我 提 示 技 巧 共 有 七 項 : 一 保 持 鎮 定 且 要 繼 續 放 鬆 二 只 要 我 保 持 冷 靜 就 能 控 制 情 況 三 別 把 事 情 鬧 大 四 絕 不 讓 他 激 怒 我 五 不 要 自 己 假 想 壞 結 果 或 遽 下 結 論 ( 往 正 面 看 )

六 他 這 種 行 徑 真 使 他 蒙 羞 七 我 不 會 因 他 所 說 就 懷 疑 自 己 結 論 末 期 腎 病 患 者 終 生 需 要 依 賴 透 析 治 療, 身 心 長 期 遭 受 疾 病 與 治 療 的 煎 熬, 極 易 引 發 強 烈 的 情 緒 反 應 憤 怒 爆 發 常 伴 隨 著 暴 力 行 為, 這 些 令 人 畏 懼 的 事 件 代 表 患 者 受 到 害 怕 焦 慮 挫 折 與 期 待 不 符 不 滿 足 等 情 緒 困 擾, 深 入 評 估 經 常 以 憤 怒 作 為 表 達 方 式 的 病 患, 了 解 問 題 真 正 的 癥 結 並 提 供 協 助, 才 能 真 正 預 防 憤 怒 爆 發, 避 免 暴 力 行 為 發 生 透 過 在 職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加 強 指 導 溝 通 技 巧 處 理 憤 怒 以 及 暴 力 的 對 策, 透 過 演 練 活 動 讓 護 理 人 員 熟 習 暴 力 或 衝 突 事 件 的 處 理 流 程 及 情 緒 控 制 訓 練, 提 高 其 處 理 能 力 與 自 信, 方 能 成 熟 地 運 用 專 業 能 力 適 時 修 正 護 理 措 施, 避 免 護 病 雙 方 身 心 受 到 傷 害 參 考 文 獻 李 玉 屏 熊 德 筠 韓 玉 蘭 張 裕 珠 陳 恆 淑 (2000). 增 進 精 神 科 護 理 人 員 處 理 病 患 暴 力 事 件 能 力 之 行 政 專 案. 榮 總 護 理,17(4),337-45 李 選 林 寶 莉 (1998) 如 何 建 立 良 好 醫 病 關 係 與 抱 怨 處 理 的 技 巧 領 導 護 理 2(2),15-17 邱 連 煌 (2001). 認 知 行 為 改 變 : 憤 怒 控 制 訓 練. 台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學 報,32, 17-46 林 杏 足 (1993). 諮 商 過 程 中 的 憤 怒 情 緒 與 處 理 策 略. 諮 商 與 輔 導,92,33-37 周 煌 智 (1995). 精 神 病 患 暴 力 病 因. 諮 商 與 輔 導,120,8-10 高 紀 惠 編 譯 (2002).NANDA 護 理 診 斷 手 冊 2001-2002(220-221 頁 ). 台 北 : 華 杏 陳 杏 佳 (1993). 護 理 人 員 對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與 其 常 見 護 理 問 題 的 處 理 自 信. 護 理 研 究,1(4),359-68 Aaron, S., & Eli, F. (2001). Must we treat noncompliant ESRD patients? Seminars in Dialysis, 14(1), 23-27. Burns, G. C. (1995). Empowering dialysis professionals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aggressive and disruptive patient. Dialysis & Transplantation, 24(4), 184-186. Fein, B. A., Gareri, E., & Hansen, P. (1981). Teaching staff to cope with patient violence. The Journal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in Nursing, 12(3), 7-11. Johnson, C. C., Moss, A. H., Clarke, S. A. D., & Armistead, N. C. (1996). Working with noncompliant and abusive dialysis patients: practical strategies based on ethics and the law. Advances in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 3(1), 77-86. Johnstone, S., Seamon, V. J., Halshaw, D., Molinari, J., & Longknife, K. (1997). The use of mediation to manage patient-staff conflict in the dialysis clinic. Advances in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 4(4), 359-371. Levy, N. B. (1995). A psychiatriast answers questions about noncompliance. Dialysis & Transplantation, 24(4), 18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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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enting and Managing Angry Outbursts from Hemodialysis Patients Chun-Yeh Wang Hui-Chu Chiang * Jib-Bor Chen** Abstract ESRD patients depend on the hemodialysis machine to live. Most individuals experience a decreased capacity with emotional fluctuations, including anger. Violence is a behavior intended to attack or injure someone and always occurs with angry outbursts. Caring for patients prone to outbursts is frustrating for the dialysis staff. In this article, we address the precipitating factors towards anger and a strategy to prevent angry outbursts and intermittent patient violence. Key words:angry,violence, renal dialysis patient HN,Hemodialysis Room, Chang-Gung Memorial Hospital,Kaohsiung Instructor, Department of Nursing, Chang-Gu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Chief in Division of Nephrology,Chang-Gung Memorial Hospital,Kaohsiung ** Received:Dec. 6, 2004 Revised:Dec. 26, 2004 Accepted for publication:jan.20, 2005 Correspondence:Hui-Chu Chiang, Department of Nursing, Chang-Gu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o.261, Won-hua 1 Rd., Kwei-San, Tao-Yuan, Taiwan Telephone:(03)2118999 ext 5702 E-mail:hcchiang@mail.cgi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