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單 位 及 投 注 標 的 賽 事 參 訪 服 務 機 關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姓 名 職 稱 : 賴 亦 晨 科 員 林 雅 惠 助 理 研 究 員 派 赴 國 家 : 大 陸 ( 上 海 及 浙 江 )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5 月 23 日 至 5 月 28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8 月 12 日 1
摘 要 運 動 彩 券 自 民 國 97 年 發 行 以 來, 第 一 屆 發 行 期 間 為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起 至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由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取 得 發 行 權, 發 行 法 源 為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獎 金 支 出 率 管 銷 費 用 比 例 分 別 為 75% 及 15%, 在 其 過 度 樂 觀 預 估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情 況 下, 致 與 主 管 機 關 間 生 行 政 爭 訟 ; 第 二 屆 發 行 期 間 為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則 由 威 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取 得 發 行 權, 有 別 於 第 一 屆 發 行 架 構, 運 動 彩 券 業 務 係 委 託 台 灣 運 動 彩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金 流 業 務 則 委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辦 理, 發 行 法 源 為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獎 金 支 出 率 管 銷 費 用 比 例 分 別 為 78% 及 12% 在 主 管 機 關 之 監 督 管 理 下, 第 二 屆 運 動 彩 券 目 前 銷 售 狀 況 良 好, 初 步 預 估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將 逐 年 穩 健 成 長 又 運 動 彩 券 之 發 行 除 發 行 架 構 外, 影 響 總 體 運 動 彩 券 業 務 及 銷 售 等 亦 包 含 獎 金 支 出 率 管 銷 費 用 及 提 撥 政 府 體 育 支 出 預 算 比 例 之 訂 定, 涉 及 層 面 含 括 產 品 設 計 及 風 險 管 控 內 部 制 度 控 制 銷 售 人 員 訓 練 銷 售 秩 序 維 護 品 牌 形 象 建 立 行 銷 策 略 及 經 銷 商 管 理 等, 爰 為 持 續 增 加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盈 餘, 擴 大 我 國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石, 以 達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照 顧 體 育 人 才 之 宗 旨, 爰 規 劃 本 次 參 訪 行 程, 藉 由 參 訪 上 海 市 及 浙 江 省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了 解 大 陸 地 區 近 幾 年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金 額 不 斷 突 破 歷 年 最 佳 銷 售 金 額 之 成 長 動 能, 作 為 我 國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之 借 鏡 關 鍵 字 : 運 動 彩 券 2
目 次 壹 目 的... 4 貳 過 程... 5 參 心 得 與 建 議... 11 肆 附 錄... 13 3
壹 目 的 我 國 運 動 彩 券 自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發 行 以 來, 迄 今 歷 經 兩 屆 發 行 機 構, 第 1 屆 發 行 機 構 為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 以 下 簡 稱 北 富 銀 ), 發 行 期 間 為 97 年 5 月 2 日 起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平 均 銷 售 金 額 約 為 新 台 幣 143 億 元 ; 第 2 屆 發 行 機 構 為 威 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別 於 第 1 屆 發 行 型 態, 威 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威 剛 公 司 ) 取 得 第 2 屆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權, 運 動 彩 券 業 務 委 託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運 彩 ) 辦 理, 金 流 業 務 則 委 託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 以 下 簡 稱 中 信 銀 ) 辦 理, 在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狀 況 部 分,103 年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約 為 新 台 幣 240 億 元,104 年 至 6 月 30 日 止, 銷 售 金 額 約 為 新 台 幣 147 億 元, 與 103 年 同 期 銷 售 金 額 相 較, 成 長 約 為 47%, 今 年 銷 售 金 額 更 有 望 突 破 新 台 幣 250 億 元, 創 下 我 國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以 來 之 最 佳 銷 售 金 額 主 管 機 關 亦 預 期 在 第 二 屆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期 間,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將 逐 年 穩 健 成 長, 並 充 實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盈 餘 挹 注 之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達 成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照 顧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之 宗 旨 另 第 1 屆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法 源 為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依 規 定 獎 金 支 出 率 佔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75%, 管 銷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15% 又 北 富 銀 過 度 樂 觀 預 期 我 國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市 場, 高 估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致 其 發 行 期 間 年 度 銷 售 金 額 之 發 行 盈 餘, 均 未 能 達 成 其 所 提 財 務 規 劃 發 行 盈 餘 80% 之 保 證 盈 餘 在 第 1 屆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期 間, 發 行 盈 餘 與 保 證 盈 餘 金 額 缺 口 約 為 新 台 幣 95 億 元, 在 我 國 財 政 日 漸 拮 据 的 情 況 下, 為 不 短 少 國 庫 之 收 入, 主 管 機 關 遂 命 其 繳 交 保 證 盈 餘, 北 富 銀 於 各 年 度 保 證 盈 餘 數 額 核 定 後 3 個 月 內 繳 交, 並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前 揭 保 證 盈 餘 行 政 訴 訟 案, 除 99 年 確 定 判 決 由 主 管 機 關 勝 訴 外, 其 餘 訴 訟 案 件 仍 於 法 院 審 理 中 第 2 屆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法 源 係 依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辦 理, 依 規 定 運 動 彩 券 獎 金 支 出 率 佔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78%, 管 銷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12%, 餘 10% 則 做 為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及 主 管 機 關 發 展 體 育 之 用 在 管 銷 費 用 部 分, 發 行 機 構 之 佣 金 經 銷 商 銷 售 佣 金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損 失 及 賠 償 責 任 準 備, 第 2 屆 發 行 機 構 則 依 第 2 屆 運 動 彩 券 經 銷 商 遴 選 公 告, 在 經 銷 商 銷 售 佣 金 不 得 低 於 6% 之 情 況 下, 將 管 銷 費 用 依 序 訂 為 5.25% 6.25% 及 0.5% 在 第 2 屆 銷 售 期 間 初 始, 部 分 經 銷 商 不 斷 反 應 6.25% 銷 售 佣 金 不 足 以 支 應 其 經 營 所 投 入 之 成 本, 希 望 提 升, 又 站 在 消 費 者 立 場 及 發 行 機 構 立 場, 獎 金 支 出 率 由 75% 提 升 至 78%, 有 助 於 運 動 彩 券 之 銷 售, 並 增 加 消 費 者 投 注 意 願 ; 總 體 上 來 說, 鑒 於 第 2 屆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狀 況 良 好, 經 銷 商 平 均 銷 售 額 及 所 獲 得 之 銷 售 佣 金, 皆 較 第 1 屆 發 行 期 間 高, 爰 獎 金 支 出 率 發 行 機 構 銷 售 佣 金 經 銷 商 銷 售 佣 金 等 管 銷 費 用 各 比 率 之 訂 定, 亦 屬 一 門 值 得 研 究 之 課 題 大 陸 發 行 體 育 彩 票 迄 今 逾 20 年, 銷 售 金 額 高 達 人 民 幣 7,000 億 元, 為 其 公 益 金 籌 集 超 過 人 民 幣 2,100 億 元, 近 幾 年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金 額 更 有 逐 年 上 升 之 跡 象, 爰 在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部 分, 希 望 藉 由 本 次 之 參 訪, 深 入 了 解 大 陸 之 體 育 彩 票 發 行 架 構, 透 過 其 組 織 結 構 了 解 發 行 機 構 與 銷 售 機 構 之 運 作 及 權 責 劃 分, 及 發 行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關 對 銷 售 機 構 之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並 了 解 體 育 彩 票 產 品 獎 金 支 出 率 訂 定 及 風 險 之 控 管, 銷 售 通 路 及 行 銷 策 略 之 規 劃, 與 經 銷 商 管 理 等 相 關 議 題, 以 作 為 我 國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之 借 鏡 4
貳 過 程 一 行 程 表 日 期 地 點 考 察 內 容 5/23 台 北 上 海 去 程 5/24 5/25 上 海 1. 投 注 賽 事 標 的 觀 摩 ( 中 超 賽 事 ) 2. 上 海 市 體 育 彩 票 中 心 參 訪 5/26 5/27 浙 江 省 浙 江 省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參 訪 5/28 上 海 台 北 回 程 二 考 察 情 形 ( 一 ) 體 育 彩 票 發 行 組 織 架 構 與 權 責 劃 分 大 陸 之 彩 票 發 行 包 含 體 育 彩 票 及 福 利 彩 票, 彩 票 統 一 由 大 陸 財 政 部 門 監 督 管 理, 體 育 彩 票 福 利 彩 票 則 分 由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及 民 政 部 門 管 理 體 育 彩 票 並 非 全 指 我 國 發 行 之 運 動 彩 券 類 型 ( 大 陸 稱 競 猜 型 彩 票 ), 尚 包 含 樂 透 型 概 率 型 數 字 型 及 揭 開 型 等, 除 競 猜 型 體 育 彩 票 外, 部 分 體 育 彩 票 產 品 類 似 於 我 國 公 益 彩 券 體 育 彩 票 發 行 機 構 為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各 省 區 市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則 為 銷 售 機 構 體 育 彩 票 中 心 隸 屬 於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轄 下 含 各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以 本 次 參 訪 之 上 海 市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上 海 體 彩 中 心 ) 及 浙 江 省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 為 例, 其 分 屬 上 海 市 體 育 局 及 浙 江 省 體 育 局 之 事 業 機 構, 專 責 各 該 行 政 區 域 之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辦 理 體 育 彩 票 所 需 經 費, 統 籌 由 財 政 部 門 發 給, 銷 售 體 育 彩 票 之 金 額, 亦 統 一 繳 交 與 財 務 部 門, 無 涉 公 益 金 ( 即 我 國 所 指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盈 餘 10% 撥 入 政 府 部 門 金 額 ) 之 保 管 運 用 規 劃 或 分 配 等 ( 各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圖 如 圖 1) 體 育 彩 票 發 行 機 構 主 要 職 責 包 含 制 定 大 陸 體 育 彩 票 發 行 銷 售 之 發 展 規 劃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規 範 及 技 術 標 準, 並 建 立 發 行 銷 售 系 統 市 場 調 節 機 制 激 勵 約 束 機 制 及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研 發 彩 票 新 產 品 或 停 止 銷 售 及 核 准 銷 售 機 構 自 行 開 發 之 產 品, 統 計 全 國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數 據 資 金 歸 集 結 算 統 一 採 購 設 備 及 服 務 等 銷 售 機 構 則 負 責 該 行 政 區 域 之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管 理, 如 制 定 管 理 辦 法 工 作 規 範 及 行 銷 策 略, 向 發 行 機 構 提 出 產 品 變 更 或 停 止 銷 售 之 建 議, 管 理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者 ( 即 我 國 之 運 動 彩 券 經 銷 商 ), 彩 票 銷 售 系 統 營 運 及 維 護 等 本 節 除 簡 略 介 紹 大 陸 體 育 彩 票 發 行 架 構 及 權 責 劃 分 外, 將 於 以 下 段 落 介 紹 體 育 彩 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次 參 訪 單 位 上 海 體 彩 中 心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 二 ) 相 關 法 規 : 彩 票 管 理 條 例 彩 票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彩 票 發 行 銷 售 管 理 辦 法 及 彩 票 財 務 管 理 辦 法 5
財 務 部 浙 江 省 體 育 局 浙 江 省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渠 道 部 概 率 遊 戲 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競 猜 即 開 部 技 術 部 業 務 一 科 業 務 二 科 上 海 市 體 育 局 上 海 市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營 銷 策 劃 科 財 務 科 技 術 科 圖 1: 上 海 市 及 浙 江 省 體 彩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圖 ( 三 ) 省 ( 市 )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及 財 政 部 門 體 育 彩 票 業 務 由 省 市 體 育 局 轄 下 設 專 門 機 構 辦 理, 省 ( 市 ) 體 育 局 主 要 職 責 在 於 監 督 管 理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體 彩 中 心 ); 至 於 制 定 該 行 政 區 域 之 彩 票 監 督 管 理 具 體 實 施 辦 法, 彩 票 公 益 金 管 理 辦 法, 審 核 彩 票 銷 售 實 施 方 案, 監 督 管 理 彩 票 資 金 的 繳 交 與 使 用, 審 定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之 財 務 收 支 計 畫 等, 則 由 省 ( 市 ) 財 政 部 門 辦 理 ( 四 ) 上 海 市 及 浙 江 省 體 彩 中 心 1. 上 海 市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狀 況 及 管 理 中 心 簡 介 上 海 市 體 育 彩 票 中 心 設 立 於 西 元 1995 年 4 月 28 日, 屬 上 海 市 體 育 局 轄 下 之 事 業 單 位, 分 業 務 一 科 業 務 二 科 營 銷 策 劃 科 財 務 科 及 技 術 科 5 科, 人 員 編 制 29 人 因 上 海 市 屬 大 陸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所 訂 之 直 轄 市, 該 行 政 區 域 內 除 以 區 劃 分 外, 並 無 市 行 政 區 域 之 劃 分, 爰 上 海 體 彩 中 心 轄 下 僅 分 為 區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彩 迷 ( 即 我 國 所 稱 之 運 動 彩 券 消 費 者 ) 之 第 一 線 客 服 案 件 由 區 管 理 中 心 人 員 處 裡, 並 由 上 海 體 彩 中 心 直 接 管 理 彩 票 代 銷 者, 包 含 其 營 業 許 可 之 核 發 雙 方 契 約 之 簽 訂, 違 反 規 定 時 之 處 置 等 上 海 市 體 育 彩 票 自 西 元 1992 年 至 西 元 2014 年 底, 銷 售 金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282 億 元, 募 集 之 公 益 金 約 為 人 民 幣 72.3 億 元 發 行 機 構 國 家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每 年 皆 會 訂 定 各 行 政 區 之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目 標, 上 海 體 彩 中 心 即 為 此 目 標 之 執 行 者, 研 擬 6
行 銷 策 略, 安 排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發 放 銷 售 指 導 手 冊, 並 加 強 與 彩 迷 之 互 動 以 提 升 投 注 意 願 等, 以 充 盈 公 益 金 在 廣 告 宣 傳 部 分, 行 走 於 上 海 街 頭 時, 皆 可 看 到 大 型 廣 告 刊 版, 宣 導 體 育 彩 票 係 取 之 於 民, 用 之 於 民 概 念 等 相 關 標 語, 張 貼 新 產 品 海 報 等, 尤 其 是 大 型 體 育 場 館 四 周, 更 充 斥 體 育 彩 票 相 關 宣 傳 跑 馬 燈 廣 告 等 又 上 海 市 近 幾 年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狀 況 以 2014 年 為 例, 銷 售 金 額 首 次 突 破 人 民 幣 80 億 元, 其 中 競 猜 型 彩 票, 約 佔 總 銷 售 金 額 之 70% 銷 售 管 道 分 成 實 體 通 路 及 非 實 體 通 路, 實 體 店 家 約 300 多 家, 區 分 為 銷 售 亭 與 其 他 店 家 ( 超 市 福 利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等 ) 合 併 經 營 之 櫃 台 專 營 店, 非 實 體 通 路 則 為 網 際 網 路 投 注, 目 前 暫 無 設 置 電 話 投 注 另 在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部 分,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係 屬 自 由 進 出 產 業, 在 5 年 內 無 刑 事 處 罰 紀 錄 與 不 良 商 業 信 用 紀 錄, 不 論 是 年 滿 18 歲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符 合 上 海 體 彩 中 心 所 設 之 條 件 基 本 如 資 本 額 店 面 大 小 店 面 位 置 等, 皆 可 申 請 成 為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並 與 該 管 理 中 心 簽 訂 契 約, 契 約 期 間 為 1 年 又 上 海 市 近 幾 年 房 價 高 漲, 店 面 租 金 過 高, 據 了 解 申 請 擔 任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逐 漸 減 少, 且 部 分 亦 因 經 營 不 易 退 出 市 場 2. 浙 江 省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狀 況 及 管 理 中 心 簡 介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設 立 於 1992 年 11 月, 屬 浙 江 省 體 育 局 轄 下 之 事 業 單 位, 分 為 財 務 部 渠 道 部 概 率 遊 戲 部 競 猜 即 開 部 及 技 術 部 5 部 門, 人 員 編 制 為 27 人 浙 江 省 屬 省 級 單 位, 依 其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浙 江 省 下 尚 包 含 各 市 級 單 位, 爰 浙 江 省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下 有 各 市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與 上 海 市 之 不 同 在 於, 浙 江 省 為 達 成 國 家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制 定 之 年 度 銷 售 計 畫, 除 依 國 家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發 行 之 產 品 銷 售 外, 經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可 發 行 浙 江 省 特 有 之 體 育 彩 票 在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部 份, 則 授 權 由 市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管 理, 對 代 銷 業 者 之 管 理 屬 政 策 性 規 劃, 並 不 直 接 管 理 浙 江 省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金 額 以 2014 年 為 例, 約 為 人 民 幣 100 億 元, 有 別 於 上 海 市, 競 猜 型 彩 票 銷 售 金 額 僅 佔 30%, 在 銷 售 通 路 部 分, 目 前 尚 無 建 置 虛 擬 通 路 如 電 話 投 注 或 網 際 網 路 投 注 等, 皆 為 實 體 店 面 至 2015 年 4 月 底, 彩 票 代 銷 者 家 數 約 為 7,500 家, 無 不 良 犯 罪 紀 錄 者, 在 符 合 申 請 設 立 彩 票 代 銷 業 之 情 況 下, 與 浙 江 省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簽 訂 契 約, 契 約 期 間 為 2 年 若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經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評 估 其 銷 售 金 額 不 符 體 彩 中 心 投 入 之 設 備 成 本 情 況 下,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將 輔 導 其 退 出 市 場 依 據 該 中 心 之 統 計 資 料, 每 年 約 有 300 至 400 家 數 不 等 之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退 出 市 場, 退 出 市 場 者 約 佔 總 家 數 之 5%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行 銷 策 略 大 致 上 與 上 海 市 相 同, 研 擬 行 銷 策 略, 安 排 代 銷 業 者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發 放 銷 售 指 導 手 冊, 加 強 與 彩 迷 之 互 動 以 提 升 投 注 意 願 等, 強 化 體 育 彩 票 買 體 彩 做 公 益 之 公 益 形 象, 與 大 眾 媒 體 建 立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宣 傳 管 道 除 電 視 廣 播 及 報 紙 外, 並 拓 展 至 社 群 網 站 如 微 博 為 信 等, 且 於 街 道 上 張 貼 海 報 置 放 大 型 廣 到 看 版 宣 傳 中 獎 訊 息 等 7
( 五 ) 中 國 足 球 協 會 超 級 聯 賽 賽 事 觀 摩 : 中 國 足 球 協 會 超 級 聯 賽 賽 事 ( 以 下 簡 稱 中 超 賽 事 ) 係 納 為 我 國 運 動 彩 券 之 投 注 標 的 賽 事, 本 次 藉 由 參 訪 上 海 及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之 機 會, 併 同 觀 摩 中 超 賽 事, 感 受 足 球 場 上 之 熱 血 及 大 陸 近 幾 年 全 力 扶 植 足 球 之 發 展 現 況 以 下 分 就 中 超 聯 賽 及 本 次 賽 事 隊 伍 上 海 申 鑫 及 天 津 泰 達 權 健 隊 簡 介 1. 中 國 足 球 協 會 超 級 聯 賽 介 紹 中 國 足 球 協 會 超 級 聯 賽 (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CSL, 簡 稱 中 超 聯 賽 ), 自 西 元 2004 年 起 由 中 國 足 球 協 會 舉 辦 大 陸 地 區 之 足 球 職 業 聯 賽, 賽 制 主 要 以 英 國 足 球 超 級 聯 賽 之 賽 制 運 作 第 1 年 即 有 12 支 球 隊 參 加, 至 目 前 現 有 16 支 球 隊 於 西 元 2009 年 起, 因 大 陸 中 超 各 隊 長 期 成 績 不 佳 及 各 級 聯 賽 均 存 在 管 理 漏 洞, 形 成 賭 球 問 題, 大 陸 官 方 開 始 就 此 問 題 進 行 會 議 研 商, 擬 訂 相 關 措 施 西 元 2009 年 至 西 元 2012 年 間, 更 是 展 開 大 陸 足 壇 反 賭 風 暴 行 動, 打 擊 抑 制 足 球 發 展 的 賭 博 行 為 西 元 2014 年 中 超 各 俱 樂 部 的 總 收 入 突 破 人 民 幣 20 億 元, 創 下 歷 史 新 高 但 賽 季 結 束 時, 各 俱 樂 部 總 體 仍 處 於 虧 損 狀 態, 只 有 5 家 俱 樂 部 實 現 盈 利, 分 別 是 廣 州 恆 大 貴 州 人 和 上 海 上 港 上 海 申 鑫 以 及 廣 州 富 力 2. 上 海 申 鑫 及 天 津 泰 達 權 健 隊 (1) 上 海 申 鑫 隊 : 為 上 海 申 鑫 足 球 俱 樂 部 所 屬 球 隊, 主 場 設 於 浦 東 源 深 體 育 中 心 體 育 場 西 元 2003 年 成 立 於 上 海 市 閘 北 區, 球 會 曾 使 用 名 稱 上 海 金 貿 上 海 衡 源 南 昌 八 一 衡 源 南 昌 衡 源 曾 暫 時 將 主 場 設 在 南 昌 八 一 體 育 場, 並 於 西 元 2009 年 升 入 中 國 足 球 超 級 聯 賽 西 元 2012 年 回 遷 上 海, 並 更 名 為 上 海 申 鑫 同 年 11 月, 球 會 註 冊 地 正 式 變 更 回 上 海 (2) 天 津 泰 達 權 健 隊 : 為 天 津 泰 達 足 球 俱 樂 部 所 屬 球 隊, 主 場 為 天 津 奧 林 匹 克 中 心 體 育 場, 是 目 前 為 止 唯 一 一 家 代 表 天 津 參 賽 中 超 聯 賽 的 足 球 俱 樂 部 天 津 泰 達 足 球 俱 樂 部 成 立 於 西 元 1998 年 2 月 16 日, 是 中 國 足 球 超 級 聯 賽 的 創 始 會 員 3. 源 深 體 育 場 ( 上 海 申 鑫 隊 主 場 ) 源 深 體 育 中 心 ( 位 於 上 海 浦 東 新 區 陸 家 嘴 金 融 貿 易 區 張 楊 路 源 深 路 655 號, 近 世 紀 大 道 地 鐵 源 深 體 育 中 心 站 ): 體 育 場 最 主 要 用 於 足 球 比 賽, 體 育 場 內 設 觀 眾 席 位 1.6 萬 個 曾 是 上 海 浦 東 聯 洋 8848 上 海 九 城 上 海 浦 東 中 邦 上 海 中 邦 上 海 聯 城 中 邦 上 海 申 花 聯 盛 以 及 上 海 申 鑫 等 參 加 全 國 足 球 聯 賽 的 主 場, 現 為 上 海 申 鑫 隊 之 主 場 體 育 中 心 設 有 游 泳 館 室 內 體 育 館 室 外 籃 球 場 等 設 備, 並 有 體 育 彩 票 之 投 注 站 8
三 參 訪 照 片 圖 2: 參 訪 上 海 體 彩 中 心 圖 3: 體 育 彩 票 宣 傳 廣 告 燈 箱 圖 4: 上 海 市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亭 圖 5: 上 海 市 源 深 體 育 場 館 內 銷 售 據 點 圖 6: 中 超 賽 事 舉 辦 場 館 及 周 圍 廣 告 燈 箱 圖 7: 中 超 賽 事 觀 摩 9
圖 8: 參 訪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圖 9: 體 彩 中 心 銷 售 宗 旨 圖 10: 體 育 彩 票 公 益 金 運 用 宣 傳 圖 11: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銷 售 規 劃 進 度 圖 12: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產 品 宣 傳 海 報 圖 13: 浙 江 體 彩 中 心 開 獎 處 參 訪 10
參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大 陸 體 育 彩 票 發 行 20 餘 年, 銷 售 金 額 高 達 人 民 幣 7,000 億 元, 帶 來 人 民 幣 2,100 億 元 公 益 金, 主 要 用 於 大 型 賽 事 及 全 民 健 身 計 畫 等, 專 攻 於 體 育 支 出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金 額 的 提 升, 除 透 過 不 斷 開 發 新 產 品 及 市 場 調 查 分 析 外, 更 有 賴 於 品 牌 形 象 之 建 立, 在 體 育 彩 票 行 銷 策 略 方 面, 銷 售 機 構 不 斷 強 化 購 買 體 育 彩 票 與 公 益 之 連 結, 宣 傳 公 益 金 使 用 帶 來 之 成 果 與 效 益, 並 與 大 眾 媒 體 保 持 良 好 之 公 共 關 係, 除 報 紙 網 路 及 廣 播 外, 亦 隨 著 新 媒 體 的 出 現, 開 闢 社 群 網 站 等 通 路, 提 升 彩 票 之 社 會 關 注 程 度, 加 強 與 消 費 者 之 互 動 等 運 動 彩 券 之 發 行 亦 替 我 國 政 府 帶 來 了 體 育 資 金 的 挹 注, 自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以 來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約 替 政 府 挹 注 約 為 新 台 幣 207 億 元, 迄 今 已 邁 入 第 二 屆, 在 主 管 機 關 之 輔 導 及 監 督 下, 現 行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正 逐 步 穩 健 成 長 中 又 競 猜 型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金 額 於 全 大 陸 地 區 銷 售 金 額 仍 屬 小 眾 市 場, 運 動 彩 券 與 公 益 彩 券 不 同, 帶 給 國 人 的 形 象 為 合 法 之 博 弈, 因 此 如 何 更 加 強 化 運 動 彩 券 與 體 育 或 公 益 之 連 結, 建 立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係 為 照 護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之 形 象, 仍 有 賴 於 品 牌 形 象 之 強 化 二 經 參 訪 體 育 彩 票 中 心 後, 發 現 不 論 是 上 海 市 或 浙 江 省, 近 幾 年 的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金 額 都 有 逐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惟 據 該 中 心 相 關 人 員 表 示, 大 陸 地 區 地 下 賭 博 現 象 仍 然 猖 獗,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金 額 占 地 下 賭 博 金 額 微 乎 其 微 在 我 國 亦 有 相 同 之 現 象, 警 調 人 員 破 獲 地 下 賭 博 或 非 法 博 奕 網 站 新 聞 時 有 耳 聞, 故 如 何 把 投 注 非 法 賭 博 的 大 量 資 金, 吸 引 至 合 法 運 動 彩 券 之 購 買, 並 加 強 非 法 博 弈 打 擊, 仍 是 一 門 值 得 研 究 的 課 題 三 在 經 銷 商 管 理 方 面, 由 大 陸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申 請 資 格 觀 之, 即 可 發 現 大 陸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屬 自 由 競 爭 市 場, 且 無 銷 售 家 數 之 限 制, 依 其 彩 票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規 定, 年 滿 18 歲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或 者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者, 有 與 從 事 彩 票 代 銷 業 相 對 應 的 資 金, 在 所 提 銷 售 據 點 滿 足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之 需 求,5 年 內 並 無 刑 事 處 罰 紀 錄 及 不 良 商 業 信 用 紀 錄, 即 可 申 請 成 為 彩 票 代 銷 者 以 上 海 市 為 例, 目 前 承 租 房 屋 租 金 過 高, 現 行 實 體 銷 售 據 點 約 僅 300 多 家, 多 數 從 事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均 對 於 彩 票 銷 售 有 極 大 的 熱 忱, 並 對 經 營 銷 售 或 與 彩 迷 之 互 動, 皆 獨 具 風 格, 若 其 經 營 不 善 無 法 負 擔 一 併 成 本 者, 即 選 擇 退 出 市 場, 又 依 浙 江 省 之 統 計 數 據, 每 年 約 有 5% 之 店 家 退 出 市 場 另 體 育 彩 票 代 銷 業 者 係 屬 體 育 彩 票 銷 售 之 第 一 線 人 員, 長 期 與 彩 迷 接 觸, 為 提 升 體 育 彩 票 之 銷 售 金 額,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每 年 安 排 人 員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且 透 過 大 型 活 動 之 辦 理, 加 強 管 理 中 心 代 銷 者 與 彩 迷 三 者 之 間 之 互 動 我 國 目 前 之 經 銷 商 家 數 有 總 數 之 限 制, 且 須 符 合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運 動 彩 券 管 理 辦 法 及 運 動 彩 券 經 銷 商 專 業 知 識 認 定 標 準 所 定 資 格 者, 方 得 申 請 參 與 經 銷 商 遴 選, 以 成 為 經 銷 商, 故 以 經 濟 學 論 之,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市 場 目 前 仍 非 屬 一 開 放 之 市 場 以 主 管 機 關 目 前 每 年 安 排 之 經 銷 商 訪 視 計 畫, 及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機 構 提 報 之 營 業 報 告, 可 得 仍 有 部 分 經 銷 商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遠 低 於 市 場 平 均 值, 且 是 否 11
足 以 支 應 其 成 本 尚 存 疑 問 在 經 銷 商 訪 視 過 程 中, 常 有 部 分 經 銷 商 反 應 運 動 彩 券 經 營 之 不 易, 銷 售 運 動 彩 券 之 佣 金 無 法 支 應 相 關 開 銷,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等, 考 量 運 動 彩 券 之 銷 售 涉 及 之 體 育 運 動 知 識 包 含 多 種 運 動, 如 籃 球 足 球 棒 球 美 式 足 球 及 冰 球 等, 須 有 一 定 專 業 體 育 知 識 方 能 增 加 與 消 費 者 之 互 動, 以 現 行 經 銷 商 身 份 類 別 統 計 數 據, 具 備 專 業 體 育 運 動 知 識 者 約 佔 30%, 爰 應 再 強 化 經 銷 商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可 考 慮 加 強 經 銷 商 之 經 營 管 理, 至 於 未 來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市 場 應 朝 向 何 種 方 向, 亦 屬 一 門 值 得 研 究 之 課 題 四 又 彩 券 銷 售 金 額 之 結 構, 由 獎 金 支 出 管 銷 費 用 及 公 益 金 三 者 構 成, 獎 金 之 支 出 率 訂 定 亦 涉 及 產 品 風 險 之 控 管, 本 次 參 訪 原 欲 了 解 大 陸 體 育 彩 票 之 獎 金 支 出 率 之 訂 定 及 風 險 控 管 等 相 關 課 題, 大 陸 相 關 產 品 之 推 出 或 獎 金 支 出 率 之 訂 定, 統 一 由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或 相 關 財 政 部 門 訂 定, 爾 後 期 能 參 訪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或 其 相 關 財 政 部 門, 借 鏡 成 功 之 經 驗 以 精 進 我 國 運 動 彩 券 之 發 行 肆 附 錄 精 " 彩 20 年 (1995-2015), 上 海 市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成 立 20 周 年 紀 念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