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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10000-920301 審 定 日 期 : 92 年 09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 99 年 10 月 29 日 修 訂 日 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第 二 部 分 )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施 要 點...1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2~3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4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測 試 術 科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5 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作 流 程 圖...6-9 陸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10-12 柒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13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一 化 粧 技 能...14-17 二 護 膚 技 能...18-20 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21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一 化 粧 技 能...22-23 二 護 膚 技 能...24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保 養 手 技 參 考 資 料...25-29 拾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試 題...30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一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31 二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其 操 作...32-34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35-36 拾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37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施 要 點 一 試 題 範 圍 : 參 照 美 容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一 ) 命 題 二 測 試 項 目 : 術 科 測 試 分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凡 取 得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得 於 報 名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測 試 前, 依 規 定 時 間 分 別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發 給 各 監 評 人 員 或 應 檢 人 參 考 三 測 試 時 間 : 每 場 測 試 以 美 容 技 能 測 試 3 小 時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1 小 時 ; 共 計 4 小 時 為 原 則 該 場 應 檢 人 均 為 免 試 衛 生 技 能, 總 測 試 時 間 3 小 時 四 評 審 標 準 : 美 容 技 能 得 分 總 計 達 360 分 ( 含 ) 以 上 及 衛 生 技 能 得 分 總 計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若 其 中 任 何 一 大 項 不 及 格, 則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不 及 格 五 測 試 所 需 器 材 及 設 備 : 應 檢 人 自 備 器 材 部 分,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依 規 定 時 間 通 知 應 檢 人, 設 備 由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六 測 試 場 地 :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須 能 容 納 每 場 測 試 48 名 以 上 應 檢 人 七 測 試 日 期 : 由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單 位 及 辦 理 單 位 協 商 決 定 八 測 試 之 實 施 : 由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主 辦 單 位 或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並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依 規 定 遴 聘 符 合 本 職 類 資 格 之 監 評 人 員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九 應 檢 人 服 裝 儀 容 :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及 衛 生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在 工 作 服 左 上 方 佩 帶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十 測 試 經 費 : 依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測 試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辦 理 1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每 場 48 人 時 間 共 約 4 小 時 分 四 個 試 場 進 行 第 一 試 場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3 名 ) 時 間 :120 分 鐘 第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3 名 ) 時 間 :120 分 鐘 第 四 試 場 專 業 護 膚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6 名 ) 時 間 :55 分 鐘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第 一 站 第 二 站 第 三 站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監 評 人 員 1 名 ) 時 間 :4 分 鐘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辦 識 及 操 作 ( 監 評 人 員 2 名 ) 時 間 :8 分 鐘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 監 評 人 員 1 名 ) 時 間 :4 分 鐘 應 檢 人 待 考 區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4 名 ) ( 一 ) 美 容 監 評 人 員 :13 名 ( 含 監 評 長 1 名 ) 化 粧 技 能 : 以 12 位 應 檢 人 為 一 組, 每 組 應 置 監 評 人 員 3 名 護 膚 技 能 : 以 6 位 應 檢 人 為 一 組, 每 組 應 置 監 評 人 員 3 名 ( 二 ) 衛 生 監 評 人 員 :4 名 2

( 三 ) 遴 聘 監 評 人 員 依 下 表 辦 理 : 類 別 試 場 應 檢 人 數 應 檢 人 分 組 監 評 人 數 監 評 長 監 評 人 員 合 計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12 人 3 人 1 人 第 三 試 場 0~24 人 6 人 3 人 7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6 人 1 人 2 人 3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12 人 12 人 6 人 (3 人 2) 1 人 第 三 試 場 12 人 (6 人 2) 6 人 (3 人 2) 25~48 人 13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12 人 1 人 3 人 4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49~72 人 24 人 12 人 18 人 (6 人 3) 1 人 9 人 (3 人 2 3 人 1) 9 人 (3 人 3) 19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18 人 1 人 4 人 5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24 人 24 人 73~96 人 第 三 試 場 24 人 (8 人 3) 1 人 12 人 (3 人 4) 9 人 (3 人 3) 22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24 人 1 人 5 人 6 人 術 科 測 試 當 日 應 檢 人 均 為 免 試 衛 生, 得 調 整 為 美 容 技 能 三 試 場 同 時 進 行 測 試, 並 遵 照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免 聘 衛 生 監 評 人 員 3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試 題 分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二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分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兩 類 ( 一 ) 化 粧 技 能 : 共 分 二 項 測 試 項 目 試 題 數 時 間 一 宴 會 粧 2 題 50 分 鐘 二 一 般 粧 2 題 30 分 鐘 1. 應 檢 人 須 做 完 每 一 項 測 試 2. 在 第 一 二 測 試 項 目 開 始 測 試 時, 由 每 試 場 控 場 監 評 人 員 公 開 徵 求 應 檢 人 代 表 各 自 二 題 中 抽 出 一 題 實 施 測 試, 並 作 成 紀 錄 ( 二 ) 護 膚 技 能 : 共 分 四 項, 每 一 應 檢 人 均 須 做 完 每 一 項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一 工 作 前 準 備 ( 含 卸 粧, 清 潔 及 填 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 10 分 鐘 二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 含 按 摩 霜 之 塗 抹 及 清 除 ) 20 分 鐘 三 蒸 臉 10 分 鐘 四 敷 面 及 善 後 工 作 15 分 鐘 三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共 三 站, 每 一 應 檢 人 均 須 做 完 每 一 站 測 試 項 目 試 題 數 一 二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1 題 ( 由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題 卡 號 碼, 監 評 人 員 依 序 發 放 題 卡 試 題 測 試 ) 每 一 應 檢 人, 抽 取 一 種 器 材 及 消 毒 方 法,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四 化 粧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約 二 小 時 ( 包 括 評 審 時 間 ),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及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各 約 一 小 時, 合 計 共 約 四 小 時, 均 為 免 衛 生 測 試 場 次, 為 三 小 時 4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一 本 表 以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48 名 為 基 準 而 定 二 術 科 測 試 設 四 個 試 場, 第 一 二 試 場 進 行 化 粧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第 三 試 場 進 行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第 四 試 場 進 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三 各 項 測 試 實 作 時 間 如 下 : ( 一 ) 化 粧 技 能 測 試 : 約 120 分 鐘 ( 宴 會 粧 50 分 鐘 一 般 粧 30 分 鐘 ) ( 二 )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 約 55 分 鐘 ( 三 )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 約 18 分 鐘 四 應 檢 人 就 組 別 和 測 試 號 碼 依 序 參 加 測 試, 各 試 場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分 配 應 檢 人 組 別 及 測 試 號 碼 如 下 : 試 場 第 一 試 場 第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第 四 試 場 組 別 時 間 化 粧 技 能 護 膚 技 能 衛 生 技 能 8:10~9:10 A 組 B 組 C 組 (25~36) D 組 (37~48) 9:10~10:10 (1~12) (13~24) D 組 (37~48) C 組 (25~36) 10:10~10:20 休 息 時 間 10:20~11:20 C 組 D 組 A 組 (1~12) B 組 (13~24) 11:20~12:20 (25~36) (37~48) B 組 (13~24) A 組 (1~12) 5

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作 流 程 圖 第 一 試 場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測 試 流 程 圖 一 般 粧 評 分 卸 粧 宴 會 粧 評 分 卸 粧 30 分 鐘 10 分 鐘 10 分 鐘 50 分 鐘 10 分 鐘 10 分 鐘 1. 實 作 時 間 : 含 評 審 卸 粧 約 120 分 鐘 2.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實 作 監 評 人 員 :3 名 6

第 二 試 場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測 試 流 程 圖 一 般 粧 評 分 卸 粧 宴 會 粧 評 分 卸 粧 30 分 鐘 10 分 鐘 10 分 鐘 50 分 鐘 10 分 鐘 10 分 鐘 1. 實 作 時 間 : 含 評 審 卸 粧 約 120 分 鐘 2. 宴 會 粧 及 一 般 粧 監 評 人 員 :3 名 7

第 三 試 場 護 膚 測 試 流 程 圖 工 作 前 準 備 填 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蒸 臉 敷 面 及 善 後 工 作 10 分 鐘 20 分 鐘 10 分 鐘 15 分 鐘 1. 實 作 時 間 : 約 55 分 鐘 2. 護 膚 實 作 監 評 人 員 :6 名 8

第 四 試 場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流 程 圖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書 面 作 答 (4 分 鐘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2 分 鐘 ) 8 分 鐘 2 分 鐘 1. 實 作 時 間 : 三 項 合 計 約 16 分 鐘 2. 監 評 人 員 :4 名 9

陸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應 於 測 試 開 始 前 30 分 鐘 辦 妥 下 列 報 到 手 續 : ( 一 ) 核 對 應 檢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1 本 國 國 民 : 國 民 身 分 證 2 外 籍 人 士 外 籍 配 偶 : 外 僑 居 留 證 3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4 應 檢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必 要 時 得 以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等 含 照 片 之 證 明 文 件 替 代 ( 二 ) 查 驗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 測 試 通 知 單 上 需 填 寫 模 特 兒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三 ) 領 取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 號 碼 牌 應 於 當 天 測 試 完 畢 離 開 試 場 時 交 回 二 應 檢 人 應 自 備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條 件 之 女 性 模 特 兒 一 名, 並 於 報 到 時 接 受 檢 查 : ( 一 ) 女 性, 年 滿 15 歲 以 上, 不 限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依 親 居 留 證 長 期 居 留 證 等 ( 二 ) 不 得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 違 反 者, 化 粧 站 各 該 單 項 分 數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 紋 眉 者, 其 化 粧 站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 ( 三 ) 素 面, 不 擦 指 甲 油 ( 違 反 者, 化 粧 站 各 該 單 項 分 數 不 計 分 ) 三 應 檢 人 自 備 之 模 特 兒 須 符 合 上 列 三 項 條 件 並 通 過 檢 查 四 持 有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報 名 參 加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測 試 時,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惟 應 依 報 名 簡 章 規 定,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者, 一 律 應 參 加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五 應 檢 人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測 試 美 容 及 衛 生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在 工 作 服 左 上 方 佩 帶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六 長 髮 應 梳 理 整 潔 並 紮 妥 ; 不 得 佩 戴 手 錶 及 會 干 擾 美 容 工 作 進 行 的 珠 寶 及 飾 物 七 應 檢 人 不 得 攜 帶 規 定 ( 如 應 檢 人 自 備 器 材 表 ) 以 外 的 器 材 入 場, 否 則 相 關 項 目 的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應 檢 人 除 攜 帶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自 備 器 材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任 何 物 件 及 術 科 測 試 相 關 資 料 進 入 試 場 八 應 檢 人 所 帶 化 粧 品 及 保 養 品 均 應 符 合 規 定, 並 有 明 確 標 示, 經 監 評 人 員 檢 查 結 果 未 符 合 規 定 者, 相 關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各 試 場 測 試 項 目 及 時 間 分 配 詳 見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應 檢 人 測 試 組 別 10

編 排 於 測 試 當 天 公 佈 於 試 場, 應 檢 人 應 依 組 別 和 測 試 號 碼 就 測 試 崗 位 依 序 參 加 測 試, 測 試 前 並 應 檢 視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設 備 機 具 材 料, 如 有 不 符,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未 當 場 提 出 者, 測 試 完 成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異 議 十 術 科 測 試 分 四 個 試 場 進 行 : 第 一 二 試 場 為 化 粧 技 能 測 試 ; 第 三 試 場 為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 第 四 試 場 為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各 試 場 的 測 試 流 程 及 實 作 時 間 詳 見 術 科 測 試 實 作 流 程 圖,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或 停 止, 須 依 照 口 令 進 行,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或 延 後, 應 檢 人 並 應 依 試 場 掛 鐘 自 行 掌 控 測 試 時 間, 部 分 項 目 因 測 試 時 間 甚 短, 測 試 時 間 結 束 前 不 再 做 倒 數 時 間 之 提 醒 十 一 美 容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抽 題 規 定 : ( 一 )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 測 試 前 由 該 試 場 控 場 監 評 人 員 公 開 徵 求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題, 二 項 測 試 各 自 二 題 中 抽 出 一 題 進 行 測 試, 每 位 應 檢 人 須 測 試 二 題 ( 二 )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 1.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由 監 評 長 主 持 抽 題 作 業,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題 卡 號 碼, 監 評 人 員 依 序 發 放 題 卡 試 題 測 試 2.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每 位 應 檢 人 抽 取 一 種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及 抽 出 一 種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後, 以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十 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 共 有 三 站, 包 括 : ( 一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二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三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十 三 各 測 試 項 目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並 依 照 監 評 人 員 口 令 進 行, 各 單 項 測 試 不 符 合 主 題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 一 ) 美 容 技 能 : 1. 分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兩 大 項,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項 目 及 配 分, 詳 見 ( 美 容 技 能 評 審 表 及 評 審 說 明 ) 2. 化 粧 技 能 由 該 組 監 評 人 員 就 一 般 粧 宴 會 粧 分 別 監 評 3.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 由 該 組 全 體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監 評 4. 每 項 測 試 成 績, 以 該 項 配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監 評 該 項 實 作 測 試 的 全 體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經 加 總 後 為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5.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成 績 各 以 300 分 為 滿 分 ; 兩 類 成 績 總 和 即 為 美 容 技 11

能 成 績, 合 計 總 分 達 3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美 容 技 能 及 格 ( 二 ) 衛 生 技 能 : 共 有 三 站 測 試, 總 分 100 分, 成 績 60 分 以 上 者 為 衛 生 技 能 及 格, 未 滿 60 分 者, 即 為 衛 生 技 能 不 及 格 ( 三 ) 美 容 技 能 及 衛 生 技 能 兩 大 項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及 格, 若 其 中 任 何 一 大 項 不 及 格, 即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不 及 格 ( 四 )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成 績 評 定 採 及 格 不 及 格 法, 術 科 成 績 通 知 單 依 規 定 僅 註 記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應 檢 人 如 對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十 五 應 檢 人 若 有 疑 問,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就 地 舉 手, 待 監 評 人 員 到 達 面 前 始 得 發 問, 不 可 在 場 內 任 意 走 動 高 聲 談 論 十 六 測 試 過 程 中, 模 特 兒 不 得 給 應 檢 人 任 何 提 醒 或 協 助, 否 則 立 即 取 消 應 檢 資 格 十 七 化 粧 試 場 評 審 時, 模 特 兒 的 化 粧 髮 帶 和 圍 巾 不 得 卸 除 十 八 應 檢 人 及 模 特 兒, 於 測 試 中 因 故 要 離 開 試 場 時, 須 經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核 准, 並 派 員 陪 同 始 可 離 開,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0 分 鐘, 並 不 另 加 給 時 間 十 九 各 試 場 依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之 規 定 進 行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即 不 准 進 場, 除 各 試 場 第 一 站 ( 節 ) 應 檢 人 於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站 ( 節 ) 應 檢 人 均 應 準 時 入 場 應 檢 二 十 應 檢 人 對 外 緊 急 通 信, 須 填 寫 辦 理 單 位 製 作 的 通 信 卡, 經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核 准 方 可 為 之 二 十 一 應 檢 人 對 於 機 具 操 作 應 注 意 安 全, 如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應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二 十 二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或 停 止, 須 依 照 口 令 進 行,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或 延 後 二 十 三 應 檢 人 除 遵 守 本 須 知 所 訂 事 項 以 外, 應 遵 守 辦 理 單 位 或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的 相 關 事 項 二 十 四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2

柒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項 次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單 位 備 註 1. 毛 巾 約 30cm 80cm 條 5 2. 浴 巾 約 90cm 200cm 條 2 白 色 一 條 ( 拭 除 敷 面 劑 用 ), 其 餘 四 條 為 淺 素 色 ( 用 於 頭 胸 肩 頸 腳 ) 素 面 淺 色 ( 亦 可 備 罩 單 蓋 被 ) 3. 美 容 衣 件 1 素 色 4. 化 粧 髮 帶 條 1 5. 圍 巾 ( 白 色 ) 條 1 化 粧 用 6. 棉 花 棒 支 酌 量 7. 化 粧 棉 張 酌 量 8. 面 紙 張 酌 量 9. 挖 杓 支 數 10. 裝 酒 精 棉 容 器 / 酒 精 棉 片 需 有 蓋 子 個 1 內 附 數 顆 酒 精 棉 球 11.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個 3 容 量 大 小 必 須 可 置 入 全 部 待 消 毒 物 品 12. 垃 圾 袋 30cm 20cm 以 上 個 3 13. 合 法 化 粧 品 (1) 保 養 製 品 (2) 化 粧 製 品 (3) 相 關 工 具 14. 美 甲 用 具 組 1 去 光 水, 指 甲 油 等 15. 假 睫 毛 睫 毛 膠 剪 刀 睫 毛 夾 等 16. 鑷 子 支 1 夾 棉 球 用 17. 口 罩 個 1 18. 不 透 明 敷 面 劑 19. 工 作 服 件 1 白 色 20. 原 子 筆 支 1 21. 其 他 相 關 之 用 具 以 上 所 列 物 品, 可 依 各 人 習 慣 酌 情 增 減 備 註 : 毛 巾 類 亦 可 選 用 拋 棄 型 產 品 替 代 13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本 實 作 試 題 分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兩 類 ;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一 般 粧 : 外 出 郊 遊 粧 ( 第 一 小 題 )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說 明 : 1. 表 現 健 康, 淡 雅 的 外 出 郊 遊 化 粧 2. 配 合 自 然 光 線 的 色 彩 化 粧 3. 表 現 輕 鬆 舒 適 的 休 閒 化 粧 4. 不 須 裝 戴 假 睫 毛, 但 須 刷 睫 毛 膏 5.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完 成 之 臉 部 化 粧 須 乾 淨 色 彩 調 和 6. 配 合 模 特 兒 個 人 特 色 ( 個 性 外 型 年 齡 ) 做 適 切 的 化 粧 7. 整 體 表 現 必 須 切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模 特 兒 以 素 面 應 檢 2. 模 特 兒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應 於 檢 定 前 處 理 妥 當 3. 本 項 測 試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4. 粉 底 應 配 合 膚 色, 厚 薄 適 中 且 均 勻 而 無 分 界 線 5. 取 用 蜜 粉 時, 能 兼 顧 衛 生 之 需 求, 將 蜜 粉 倒 出 使 用 6. 取 用 唇 膏 粉 條 時, 應 以 挖 杓 取 用 7. 本 項 依 評 審 表 所 列 項 目 採 得 分 法 計 分, 應 檢 時 間 內 除 基 礎 保 養 外, 一 項 未 完 成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8.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一 般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9.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紋 眉 者, 本 測 試 項 目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14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一 般 粧 : 職 業 婦 女 粧 ( 第 二 小 題 )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說 明 : 1. 表 現 自 然 柔 和 淡 雅 公 司 員 工 上 班 時 的 化 粧 2. 配 合 上 班 場 所 人 工 照 明 的 色 彩 化 粧 3. 表 現 知 性 幹 練 大 方 高 雅 的 職 業 女 性 化 粧 4. 不 須 裝 戴 假 睫 毛, 但 須 刷 睫 毛 膏 5.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完 成 之 臉 部 化 粧 須 乾 淨 色 彩 調 和 6. 配 合 模 特 兒 個 人 特 色 ( 個 性 外 型 年 齡 ) 做 適 切 的 化 粧 7. 整 體 表 現 必 須 切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模 特 兒 臉 部 以 素 面 應 檢 2. 模 特 兒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應 於 檢 定 前 處 理 妥 當 3. 本 項 測 試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4. 粉 底 應 配 合 膚 色, 厚 薄 適 中 且 均 勻 而 無 分 界 線 5. 取 用 蜜 粉 時, 能 兼 顧 衛 生 之 需 求, 將 蜜 粉 倒 出 使 用 6. 取 用 唇 膏 粉 條 時, 應 以 挖 杓 取 用 7. 本 項 依 評 審 表 所 列 項 目 採 得 分 法 計 分, 應 檢 時 間 內 除 基 礎 保 養 外, 一 項 未 完 成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8.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一 般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9.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紋 眉 者, 本 測 試 項 目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15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宴 會 粧 : 日 間 宴 會 粧 ( 第 一 小 題 )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說 明 : 1. 正 式 日 間 宴 會 化 粧 2. 配 合 日 間 宴 會 場 所 燈 光 的 色 彩 化 粧 3. 須 表 現 出 明 亮 高 貴 感 4. 眉 型 修 飾 應 配 合 臉 型 5. 裝 戴 適 合 之 假 睫 毛 6. 美 化 指 甲 色 彩 須 與 化 粧 色 系 配 合 7.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完 成 之 臉 部 化 粧 須 乾 淨 色 彩 調 和 8. 配 合 模 特 兒 個 人 特 色 ( 個 性 外 型 年 齡 ) 做 適 切 的 化 粧 9. 整 體 表 現 必 須 切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模 特 兒, 以 素 面 應 檢 2. 模 特 兒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應 於 檢 定 前 處 理 妥 當 3. 本 項 測 試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4. 粉 底 應 配 合 膚 色, 厚 薄 適 中 且 均 勻 而 無 分 界 線 5. 取 用 蜜 粉 時, 能 兼 顧 衛 生 之 需 求, 將 蜜 粉 倒 出 使 用 6. 取 用 唇 膏 粉 條 時, 應 先 以 挖 杓 取 用 7. 模 特 兒 指 甲 於 應 檢 前 修 整 完 畢, 現 場 只 進 行 指 甲 油 塗 抹 技 巧 指 甲 油 色 彩 與 化 粧 須 協 調 8. 本 項 依 評 審 表 所 列 項 目 採 得 分 法 計 分, 應 檢 時 間 內 除 基 礎 保 養 修 眉 外, 一 項 未 完 成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9.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宴 會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10.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紋 眉 者, 本 測 試 項 目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16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宴 會 粧 : 晚 間 宴 會 粧 ( 第 二 小 題 )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說 明 : 1. 正 式 晚 間 宴 會 化 粧 2. 配 合 晚 間 宴 會 場 所 燈 光 的 色 彩 化 粧 3. 須 表 現 出 明 亮 艷 麗 感 4. 眉 型 修 飾 應 配 合 臉 型 5. 裝 戴 適 合 之 假 睫 毛 6. 美 化 指 甲 色 彩 須 與 化 粧 色 系 配 合 7.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完 成 之 臉 部 化 粧 須 乾 淨 色 彩 調 和 8. 配 合 模 特 兒 個 人 特 色 ( 個 性 外 型 年 齡 ) 做 適 切 的 化 粧 9. 整 體 表 現 必 須 切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模 特 兒 以 素 面 應 檢 2. 模 特 兒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應 於 檢 定 前 處 理 妥 當 3. 本 項 測 試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4. 粉 底 應 配 合 膚 色, 厚 薄 適 中 且 均 勻 而 無 分 界 線 5. 取 用 蜜 粉 時, 能 兼 顧 衛 生 之 需 求, 將 蜜 粉 倒 出 使 用 6. 取 用 唇 膏 粉 條 時, 應 先 以 挖 杓 取 用 7. 模 特 兒 指 甲 於 應 檢 前 修 整 完 畢, 現 場 只 進 行 指 甲 油 塗 抹 技 巧 指 甲 油 色 彩 與 化 粧 須 協 調 8. 本 項 評 審 依 評 審 表 所 列 項 目 採 得 分 法 計 分, 應 檢 時 間 內 除 基 礎 保 養 修 眉 外, 一 項 未 完 成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9.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宴 會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10.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紋 眉 者, 本 測 試 項 目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17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時 間 :55 分 鐘 說 明 : 測 試 流 程 分 四 階 段 進 行 依 序 評 審 第 一 階 段 : 工 作 前 準 備 (10 分 鐘 ) 1. 美 容 椅 上 應 有 清 潔 之 罩 單 或 浴 巾 使 顧 客 之 皮 膚 不 直 接 接 觸 美 容 椅 2. 美 容 椅 使 用 前 應 確 認 其 可 正 常 使 用 3. 應 檢 人 應 戴 口 罩, 遮 住 口 鼻 4. 應 檢 人 應 確 認 顧 客 在 美 容 椅 上 躺 臥 之 舒 適 及 安 全 後, 再 加 上 蓋 被 或 浴 巾 5. 模 特 兒 之 頭 髮 肩 頸 前 胸 等 均 應 有 毛 巾 美 容 衣 之 妥 善 保 護, 應 避 免 使 之 與 美 容 椅 直 接 接 觸 6. 模 特 兒 的 雙 腳 應 有 適 當 之 保 護, 以 達 保 暖 及 衛 生 之 要 求 例 如 : 以 毛 巾 覆 蓋 足 部 用 後 隨 即 更 換 7. 正 確 詳 實 填 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8. 模 特 兒 皮 膚 清 潔 要 點 : (1) 在 清 潔 臉 部 前, 應 先 去 除 眼 部 唇 部 之 化 粧 (2) 足 量 的 清 潔 用 品 應 均 勻 的 塗 佈 在 臉 部 頸 部, 加 以 施 用 (3) 清 潔 用 品 用 面 紙 拭 淨 後, 不 一 定 要 用 水 清 洗, 可 用 化 粧 棉 沾 化 粧 水 再 次 擦 拭 第 二 階 段 :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20 分 鐘 ) 1. 足 量 的 按 摩 霜 應 均 勻 的 塗 佈 在 要 施 行 保 養 的 部 位 2. 應 檢 人 應 展 示 臉 部 頸 部 耳 朵 之 保 養 手 技 ( 請 參 閱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示 範 參 考 圖 ) 3. 臉 部 保 養 各 部 位 手 技 需 做 到 三 分 鐘, 以 便 評 審 人 員 評 審 ( 保 養 部 位 及 時 間, 必 須 依 據 口 令 施 行 ) 4. 在 臉 部 保 養 過 程 中, 應 檢 人 可 運 用 下 列 保 養 技 巧 18

(1) 輕 撫 (2) 輕 度 摩 擦 (3) 深 層 摩 擦 (4) 輕 拍 (5) 振 動 5. 手 技 動 作 應 熟 練, 且 配 合 顏 面 肌 肉 紋 理 施 行 6. 手 技 進 行 時 手 部 力 量 速 度 需 適 切, 壓 點 部 位 要 明 顯, 壓 力 不 可 過 度 7. 手 技 步 驟 完 成 後, 按 摩 霜 必 須 以 面 紙 徹 底 去 除 第 三 階 段 : 蒸 臉 (10 分 鐘 ) 1. 蒸 臉 器 使 用 步 驟 : (1) 檢 視 水 量, 必 要 時 添 加 所 需 量 之 蒸 餾 水 (2) 插 上 插 頭, 打 開 開 關 (3) 以 護 目 濕 棉 墊 保 護 顧 客 之 雙 眼 (4) 待 蒸 氣 噴 出 後, 打 開 臭 氧 燈 (5) 確 認 蒸 氣 噴 出 正 常 ( 以 一 張 面 紙 測 知 ) (6) 將 噴 嘴 對 準 顧 客 臉 部, 距 離 約 40cm (7) 蒸 臉 完 畢, 將 蒸 臉 器 噴 嘴 轉 向 模 特 兒 腳 部 的 方 向, 關 閉 開 關 (8) 取 下 顧 客 眼 墊 (9) 拔 下 插 頭, 並 將 電 線 收 妥 以 免 絆 倒 他 人 (10) 將 蒸 臉 器 推 至 不 妨 礙 工 作 處 第 四 階 段 : 敷 面 及 善 後 工 作 (15 分 鐘 ) 1. 將 敷 面 劑 均 勻 塗 在 顧 客 臉 部 及 頸 部, 並 在 口 鼻 孔, 及 眼 眶 部 位 留 白 不 塗 2. 塗 好 後 應 檢 人 舉 手 示 意, 經 三 位 評 審 檢 視 認 可 後, 不 須 等 候 立 即 以 熱 毛 巾 徹 底 清 除 3. 熱 毛 巾 擦 拭 部 位 先 後 不 拘, 但 須 注 意 擦 拭 的 方 向, 同 時 要 顧 及 對 模 特 兒 的 安 全 衛 生 4. 正 確 做 好 基 礎 保 養 19

5. 確 實 做 好 善 後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 1. 應 檢 人 應 仔 細 閱 讀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並 備 妥 一 切 應 檢 必 須 用 品 2. 模 特 兒 須 於 護 膚 技 能 檢 定 開 始 前 換 妥 美 容 衣, 並 自 行 取 下 珠 寶 飾 物 等 3. 應 檢 人 操 作 護 膚 技 能 時, 應 注 意 坐 姿 背 脊 伸 直, 上 半 身 不 可 太 靠 向 模 特 兒, 須 保 持 約 10 公 分 距 離 4. 應 注 意 電 源 及 蒸 臉 器 的 用 電 安 全 5. 白 毛 巾 須 於 應 檢 開 始 前 放 進 蒸 氣 消 毒 箱 中 加 熱 備 用 6. 包 頭 巾 不 可 覆 蓋 額 頭, 以 致 於 妨 礙 臉 部 之 清 潔 或 按 摩 動 作 之 施 行, 如 果 包 頭 巾 是 紙 製 品, 則 應 在 使 用 過 後 立 即 丟 棄 以 維 衛 生 7. 美 容 衣 必 須 不 干 擾 美 容 從 業 人 員 對 顧 客 頸 部 的 清 潔 及 保 養 動 作 之 施 行, 美 容 衣 應 以 舒 適 方 便 並 不 纏 住 顧 客 之 身 體 為 要 8. 臉 部 保 養 中 若 有 指 壓 夾 雜, 指 壓 之 力 道 應 適 切 有 效 但 不 過 度, 在 眼 袋 及 眼 眶 周 圍 施 行 保 養 時, 應 特 別 小 心 留 意 9. 使 用 化 粧 水 時, 勿 使 化 粧 水 誤 入 顧 客 眼 睛 含 酒 精 化 粧 水 不 宜 使 用 在 眼 眶 周 圍 10. 應 檢 完 所 有 物 品 應 歸 回 原 位 妥 善 收 好 並 恢 復 檢 定 場 地 之 整 潔 11. 無 法 重 覆 使 用 之 面 紙, 化 粧 棉 紙 巾 等 應 立 即 丟 棄 以 維 衛 生, 可 重 覆 使 用 之 器 具 應 置 入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中, 待 有 空 時 再 一 併 予 以 適 當 之 清 潔 與 消 毒 處 理 20

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 發 給 應 檢 人 ) 測 試 編 號 : 顧 客 姓 名 建 卡 日 期 年 月 日 出 生 日 期 住 址 電 話 皮 膚 類 型 皮 膚 狀 況 本 次 護 膚 記 錄 註 : 1. 本 資 料 卡 中 皮 膚 類 型 皮 膚 狀 況, 請 視 當 場 模 特 兒 皮 膚 據 實 正 確 填 寫 2. 本 次 護 膚 記 錄, 即 為 專 業 護 膚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分 數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21

測 試 項 目 : 一 般 粧 : 試 題 出 郊 遊 粧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一 二 外 職 ( ) ( ) ( 時 間 30 分 鐘 ) 40% 業 婦 女 ( 公 司 員 工 ) 粧 ( 一 ) 化 粧 技 能 : 一 般 粧 測 試 單 位 測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一 技 能 部 分 二 工 作 態 度 三 衛 生 行 為 評 審 內 容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組 別 姓 名 配 分 1. 基 礎 保 養 (1) 化 粧 水 (2) 乳 液 或 面 霜 之 使 用 2 2. 粉 底 (1) 均 勻 (2) 自 然 無 分 界 線 4 3. 眉 型 (1) 眉 色 (2) 形 狀 對 稱 4 4. 眼 影 (1) 色 彩 (2) 漸 層 自 然 (3) 修 飾 對 稱 3 5. 眼 線 (1) 線 條 順 暢 (2) 眼 型 修 飾 2 6. 睫 毛 膏 (1) 適 量 (2) 勻 稱 度 2 7. 腮 紅 (1) 色 彩 (2) 均 勻 自 然 (3) 修 飾 對 稱 3 8. 唇 膏 (1) 色 彩 (2) 均 勻 自 然 (3) 修 飾 對 稱 3 9. 整 體 感 (1) 切 合 主 題 (2) 色 彩 搭 配 (3) 潔 淨 (4) 協 調 8 1. 操 作 過 程 : 正 確 使 用 化 粧 品 及 工 具 1 2. 姿 勢 儀 態 :(1) 姿 勢 正 確 (2) 儀 態 整 潔 適 度 1 3. 動 作 熟 練 度 : 動 作 輕 巧 熟 練 1 4. 對 顧 客 的 尊 重 與 保 護 1 1. 使 用 過 程 中 工 具 清 潔, 擺 放 整 齊 1 2. 工 作 前 清 潔 雙 手 / 戴 口 罩 1 3. 筆 狀 色 彩 化 粧 品, 使 用 前 後 以 酒 精 棉 球 消 毒 1 4. 自 備 的 化 粧 品 符 合 規 定 1 5. 可 重 覆 使 用 之 器 具 用 畢 後 立 即 置 入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1 一 般 粧 得 分 小 計 40 1. 未 在 時 間 內 完 成 技 能 部 分 2~8 項 中 之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9)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備 2.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一 般 粧 完 全 不 註 予 計 分 3.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4. 本 評 審 表 由 一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應 檢 人 本 項 分 數 得 分 由 三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之 成 績 合 計, 填 入 總 評 審 表 編 號 22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二 ) 化 粧 技 能 : 宴 會 粧 測 試 項 目 : 宴 會 粧 : 試 題 間 宴 會 粧 一 二 日 晚 ( ) ( ) ( 時 間 50 分 鐘 ) 60% 間 宴 會 粧 測 試 單 位 測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編 號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一 技 能 部 分 二 工 作 態 度 三 衛 生 行 為 評 審 內 容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姓 名 配 分 1. 基 礎 保 養 (1) 化 粧 水 (2) 乳 液 或 面 霜 2 2. 粉 底 (1) 均 勻 (2) 自 然 (3) 無 分 界 線 6 3. 眉 型 (1) 眉 色 (2) 形 狀 對 稱 4 4. 眼 線 (1) 眼 型 修 飾 (2) 線 條 順 暢 4 5. 眼 影 (1) 色 彩 (2) 漸 層 自 然 (3) 修 飾 對 稱 6 6. 鼻 影 ( 立 體 自 然 ) 2 7. 假 睫 毛 (1) 選 用 (2) 修 剪 (3) 裝 戴 3 8. 腮 紅 (1) 色 彩 均 勻 自 然 (2) 修 飾 對 稱 4 9. 唇 膏 (1) 色 彩 均 勻 自 然 (2) 修 飾 對 稱 4 10. 指 甲 美 化 (1) 色 彩 (2) 塗 抹 技 巧 4 11. 整 體 感 (1) 切 合 主 題 (2) 色 彩 搭 配 (3) 潔 淨 (4) 協 調 12 1. 操 作 過 程 : 正 確 使 用 化 粧 品 及 工 具 1 2. 姿 勢 儀 態 (1) 姿 勢 正 確 (2) 儀 態 整 潔 適 度 1 3. 動 作 熟 練 度 : 動 作 輕 巧 熟 練 1 4. 對 顧 客 的 尊 重 與 保 護 1 1. 使 用 過 程 中 工 具 清 潔, 擺 放 整 齊 1 2. 工 作 前 清 潔 雙 手 / 戴 口 罩 1 3. 筆 狀 色 彩 化 粧 品, 使 用 前 後 以 酒 精 棉 球 消 毒 1 4. 自 備 的 化 粧 品 符 合 規 定 1 5. 可 重 覆 使 用 之 器 具, 用 畢 後 立 即 置 入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1 宴 會 粧 得 分 小 計 60 備 註 1. 未 在 時 間 內 完 成 技 能 部 分 2~10 項 中 之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11)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2.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宴 會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3.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4. 本 評 審 表 由 一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應 檢 人 本 項 分 數 得 分 由 三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之 成 績 合 計, 填 入 總 評 審 表 23

測 試 項 目 : 護 膚 技 能 ( 時 間 55 分 鐘 ) 100%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三 )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單 位 測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編 號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10 分 鐘 ) (20 分 鐘 ) 一 工 ( ) 作 前 準 備 二 臉 ( ) 部 保 養 手 技 三 分 蒸 ( ) (10 評 審 內 容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 顧 客 資 料 卡 正 確 填 寫 2 2. 備 有 垃 圾 袋 及 待 清 毒 物 品 袋 以 供 工 作 過 程 中 使 用 2 3. 毛 巾 的 使 用 ( 頭 肩 前 胸 及 足 部 之 保 護 ) 4 姓 名 配 分 4. 重 點 卸 粧 2 5. 肌 膚 清 潔 ( 含 臉 頸 ) 2 1. 足 量 按 摩 霜 且 能 均 勻 分 佈 使 用 2 2. 額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10 3. 眼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10 4. 鼻 子 嘴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10 5. 頰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10 6. 耳 下 顎 頸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10 1. 正 確 使 用 蒸 臉 器 ( 檢 視 水 量 操 作 過 程 ) 2 鐘 臉 2. 眼 部 保 護 及 蒸 臉 距 離 2 3. 使 用 後 收 妥 蒸 臉 器 2 ) (15 分 鐘 ) 四 敷 ( ) 五 工 ( ) 作 態 度 六 衛 ( ) 生 行 為 1. 口 鼻 孔 及 正 確 眼 眶 部 位 留 白 不 塗, 前 頸 部 有 塗 佈 敷 面 劑 2 2. 敷 面 劑 塗 抹 方 向 2 3. 敷 面 劑 均 勻 度 2 面 4. 熱 毛 巾 擦 拭 方 向 2 5. 敷 面 劑 徹 底 清 除 2 6. 正 確 做 好 基 礎 保 養 2 1. 姿 勢 正 確 優 美 2 2. 正 確 使 用 及 取 用 化 粧 品 2 3. 面 紙 及 化 粧 棉 需 適 當 摺 理 後 使 用 2 4. 善 後 處 理 : 所 有 物 品 歸 回 原 位, 妥 善 收 好 2 1. 工 作 服 符 合 規 定, 儀 容 端 莊 2 2. 工 具 使 用 前 須 清 潔 並 擺 放 整 齊 2 3. 工 作 前 雙 手 清 潔, 指 甲 剪 短, 工 作 中 沒 帶 戒 子 2 4. 掉 落 物 品 以 手 撿 拾 之 物 品 放 入 袋 中, 清 潔 雙 手 2 5. 護 膚 時 戴 口 罩, 口 罩 是 否 遮 住 口 鼻 2 護 膚 技 能 得 分 小 計 ( 本 評 審 表 由 一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應 檢 人 本 項 分 數 得 分 由 三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之 成 績 合 計, 填 入 總 評 審 表 ) 100 24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保 養 手 技 參 考 資 料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示 範 參 考 資 料 :-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紋 理 25

二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參 考 圖 : 額 頭 : 額 頭 中 央 開 始, 向 兩 側 太 陽 穴, 由 下 往 上, 交 互 撫 搓, 至 太 陽 穴 處 輕 壓 由 額 頭 中 央 開 始 向 兩 側 太 陽 穴 螺 旋 畫 圈 額 頭 中 央 部 位 由 眉 間 向 髮 際 交 互 輕 撫 先 至 額 頭 中 央 由 下 向 上 輕 撫, 再 滑 至 太 陽 穴 輕 壓 以 一 手 三 四 指 指 腹 展 開 眉 間 皮 膚, 另 一 手 三 四 指 指 腹 由 額 頭 中 央 眉 間 部 位, 向 髮 際, 螺 旋 狀 畫 圈 由 額 頭 中 央 向 兩 側 太 陽 穴 交 互 畫 半 圓 以 一 手 三 四 指 指 腹 撐 開 額 頭 皮 膚, 另 一 手 由 一 側 太 陽 穴 處 螺 旋 狀 畫 圈 至 另 一 側 太 陽 穴 處 由 眉 頭 下 方 至 髮 際 交 叉 式 輕 擦 由 一 邊 太 陽 穴 開 始 以 兩 手 三 四 指 腹 交 互 畫 至 另 一 邊 由 額 頭 中 央 開 始 向 兩 側 太 陽 穴 交 叉 輕 擦 先 在 額 頭 中 央 畫 圓 輕 撫 再 向 太 陽 穴 移 動 ( 兩 手 交 替 動 作 ) 26

眼 部 先 在 眉 頭 輕 壓, 再 繞 眉 毛 上 方 滑 至 眼 尾 經 下 眼 瞼 回 到 眼 頭 以 兩 手 中 指 指 腹 交 替 畫 輕 捏 眉 骨 後, 沿 著 上 眼 瞼 至 下 眼 瞼 再 回 到 眉 頭 輕 壓 眉 骨, 沿 著 下 眼 瞼 回 到 眉 頭 眼 角 外 側 螺 旋 畫 圈 沿 鼻 樑 兩 側 向 下 滑 動, 螺 旋 式 經 由 下 眼 瞼 至 太 陽 穴 輕 壓 再 由 下 眼 瞼 回 鼻 樑 輕 壓 眉 骨 太 陽 穴 下 眼 瞼 眼 頭 由 下 眼 瞼 繞 眼 睛 向 上 至 上 眼 瞼, 至 太 陽 穴 輕 壓 27

下 顎 耳 朵 頸 部 下 顎 左 右 來 回 輕 擦 頸 部 中 央 由 下 向 上 輕 撫, 頸 後 側 向 下 稍 用 力 輕 撫 下 顎 向 上 輕 抬 耳 朵 以 螺 旋 式 向 上 畫 圈 頸 部 由 下 向 上 輕 撫 將 耳 殼 子 骨 由 外 向 內 輕 輕 上 提 後 輕 壓 頸 部 由 下 向 上 畫 圈 按 摩, 頸 後 側 再 以 較 重 力 量 向 下 稍 用 力 輕 擦 嘴 部 沿 著 唇 的 四 周 由 下 往 上 滑 動, 嘴 角 處 略 往 上 提 由 人 中 開 始 繞 著 嘴 角 向 下 滑 向 下 唇 及 下 顎 28

鼻 子 鼻 樑 兩 側 由 上 向 下 輕 擦, 再 於 鼻 翼 兩 側 作 半 圓 型 滑 動 在 鼻 樑 中 央 由 上 往 下 輕 撫 鼻 樑 兩 側 先 以 螺 旋 式 向 鼻 翼 畫 圈, 鼻 翼 處 上 下 來 回 滑 動 後 在 鼻 翼 兩 側 耳 中 太 陽 穴 輕 壓 後 再 回 到 眉 頭 頰 部 在 雙 頰 斜 上 螺 旋 式 由 內 向 外 畫 圈 下 巴 至 耳 下, 嘴 角 至 耳 中, 鼻 翼 至 太 陽 穴 輕 擦 雙 頰 由 下 往 上 輕 輕 彈 拍 雙 頰 由 下 向 上 輕 捏 雙 頰 由 下 向 上 畫 半 圓 29

拾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下 列 實 作 試 題 共 有 三 站, 應 檢 人 應 全 部 做 完, 包 括 : 一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40 分 ),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由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題 卡 號 碼, 監 評 人 員 依 序 發 放 題 卡 試 題 測 試 應 檢 人 依 據 化 粧 品 外 包 裝 題 卡, 以 書 面 作 答, 作 答 完 畢 後, 交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 未 填 寫 題 卡 號 碼 者,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二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45 分 ), 測 試 時 間 :8 分 鐘 ( 一 ) 首 先 由 應 檢 人 抽 選 一 種 器 材 ( 二 ) 依 所 選 器 材 勾 選 出 該 器 材 既 有 適 合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未 全 部 答 對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 三 ) 進 行 抽 選 器 材 之 化 學 消 毒 操 作 ( 四 ) 由 應 檢 人 抽 選 出 一 種 物 理 消 毒 法 並 勾 選 ( 五 ) 應 檢 人 依 物 理 消 毒 法 選 出 正 確 器 材 ( 填 入 評 審 表 ) 進 行 物 理 消 毒 操 作 器 材 選 錯 則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15 分 ),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一 ) 各 組 應 檢 人 集 中 測 試, 寫 出 在 工 作 中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洗 手 時 機 及 手 部 消 毒 時 機 並 勾 選 出 一 種 手 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測 試 時 間 2 分 鐘, 實 際 操 作 時 間 2 分 鐘 ( 二 ) 由 應 檢 人 以 自 己 雙 手 作 實 際 洗 手 操 作, 缺 一 步 驟, 則 該 單 項 以 零 分 計 算 若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洗 手 操 作 及 手 部 消 毒 未 完 成 則 本 全 項 扣 10 分 ( 三 ) 應 檢 人 以 自 己 勾 選 的 消 毒 試 劑 進 行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若 未 能 選 取 適 用 消 毒 試 劑, 本 項 手 部 消 毒 以 零 分 計 30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一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測 試 答 案 卷 ( 總 分 40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題 卡 號 碼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說 明 : 由 應 檢 人 依 據 化 粧 品 外 包 裝 題 卡, 以 書 面 勾 選 填 答 下 列 內 容, 作 答 完 畢 後, 交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定, 標 示 不 全 或 錯 誤, 均 視 同 未 標 示 ( 未 填 寫 題 卡 號 碼 者,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 一 ) 本 化 粧 品 標 示 內 容 (30 分 ) 項 目 及 配 分 有 標 示 未 標 示 1 中 文 品 名 (3 分 ) 2 (1) 國 產 品 製 造 廠 名 稱 (2) 國 產 品 製 造 廠 地 址 (3 分 ) (3) 輸 入 品 進 口 商 名 稱 本 項 須 (4) 輸 入 品 進 口 商 地 址 全 對 才 給 3 分 (5) 輸 入 品 製 造 廠 名 稱 (6) 輸 入 品 製 造 廠 地 址 3 重 量 或 容 量 (3 分 ) 4 批 號 或 出 廠 日 期 (3 分 ) 5 全 成 分 ( 或 成 分 )(3 分 ) 6 用 法 (3 分 ) 7 用 途 (3 分 ) 有 標 示 且 未 涉 及 誇 大 療 效 未 標 示, 或 有 標 示 且 涉 及 誇 大 療 效 8 保 存 方 法 (3 分 ) 有 標 示 免 標 9 許 可 證 字 號 (3 分 ) 有 標 示 免 標 10 保 存 期 限 (3 分 ) 未 過 期 已 過 期 無 法 辨 識 ( 二 ) 上 述 十 項 判 定 本 化 粧 品 是 否 合 格 (10 分 ) ( 若 上 述 1 到 10 項 有 任 何 一 項 答 錯 則 本 項 不 給 分 ) 本 化 粧 品 判 定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1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二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答 案 卷 ( 總 分 45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8 分 鐘 說 明 : 試 場 備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美 容 器 材 及 消 毒 設 備, 由 應 檢 人 當 場 抽 出 一 種 器 材 及 消 毒 方 法 並 進 行 下 列 程 序 一 化 學 消 毒 :(25 分 ) ( 一 ) 應 檢 人 依 抽 籤 器 材 寫 出 所 有 可 適 用 之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有 哪 些?( 未 全 部 答 對 扣 15 分 ) 答 : 化 學 消 毒 抽 籤 器 材 : 1. 氯 液 消 毒 法 2.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3. 酒 精 消 毒 法 4.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 二 ) 承 上 題 請 選 擇 一 項 適 用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進 行 該 項 消 毒 操 作 (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配 合 評 審 表 1)(10 分 ) 分 數 : 二 物 理 消 毒 :(20 分 ) ( 一 ) 抽 籤 選 出 一 種 消 毒 方 法 並 於 下 列 勾 選 及 正 確 找 出 適 合 該 項 消 毒 方 法 之 器 材 ( 器 材 選 錯 扣 10 分 )(10 分 ) 答 :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 1. 煮 沸 消 毒 法 2. 蒸 氣 消 毒 法 3.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應 檢 人 選 出 物 理 消 毒 器 材 : ( 二 ) 應 檢 人 依 選 出 器 材 進 行 物 理 消 毒 操 作 (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配 合 評 審 表 2)(10 分 ) 分 數 :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2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化 學 消 毒 法 評 審 表 ( 1 ) (10 分 )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姓 名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器 材 器 材 與 合 適 消 毒 法 金 屬 類 消 毒 法 化 學 消 毒 法 1 氯 液 消 毒 法 2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3 酒 精 消 毒 法 4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修 眉 刀 剪 刀 挖 杓 鑷 子 髮 夾 塑 膠 挖 杓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睫 毛 捲 曲 器 化 妝 用 刷 類 毛 巾 ( 白 色 ) 前 處 理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1 金 屬 類 用 擦 拭 ( 或 操 作 要 領 完 全 完 全 完 全 浸 泡 ) 完 全 浸 泡 浸 泡 塑 膠 及 其 它 用 完 浸 泡 3 全 浸 泡 消 毒 條 件 後 處 理 餘 氯 量 200ppm 2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含 0.5% 陽 性 肥 皂 液 2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75% 酒 精 擦 拭 數 次 浸 泡 1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 塑 膠 類 ) 瀝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含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1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配 分 合 計 10 4 2 備 註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3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物 理 消 毒 法 評 審 表 ( 2 ) (10 分 )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姓 消 毒 法 物 理 消 毒 法 配 分 名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器 材 1 煮 沸 消 毒 法 2 蒸 氣 消 毒 法 3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器 材 金 修 眉 刀 與 剪 刀 合 屬 適 挖 杓 類 消 鑷 子 毒 法 髮 夾 塑 膠 挖 杓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睫 毛 捲 曲 器 化 妝 用 刷 類 毛 巾 ( 白 色 ) 前 處 理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1 操 作 要 領 消 毒 條 件 完 全 浸 泡 水 量 ㄧ 次 加 足 水 溫 100 以 上 5 分 鐘 以 上 摺 成 弓 字 型 直 立 置 入 切 勿 擁 擠 蒸 氣 箱 中 心 溫 度 達 80 以 上 10 分 鐘 以 上 器 材 擦 乾 器 材 不 可 重 疊 刀 剪 類 打 開 或 拆 開 光 度 強 度 85 微 瓦 特 / 平 方 公 分 以 上 20 分 鐘 以 上 4 4 後 處 理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暫 存 蒸 氣 消 毒 箱 暫 存 紫 外 線 消 毒 箱 1 合 計 10 備 註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4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三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測 試 答 案 卷 ( 總 分 15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書 面 作 答 2 分 鐘, 洗 手 及 消 毒 操 作 2 分 鐘 ) 說 明 :1. 由 應 檢 人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為 顧 客 健 康 何 時 應 洗 手? 何 時 應 作 手 部 消 毒? 2. 勾 選 出 將 使 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並 選 用 消 毒 試 劑 進 行 消 毒 ( 未 能 選 用 適 當 消 毒 試 劑,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不 予 計 分 ) 一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請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中 洗 手 的 時 機 為 何?( 至 少 二 項, 每 項 1 分 ) (2 分 ) 答 :1. 2. 二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8 分 )( 本 項 為 實 際 操 作 ) 三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請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手 部 何 時 做 消 毒?( 述 明 一 項 即 可 )(2 分 ) 答 : 四 勾 選 出 一 種 正 確 手 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1 分 ) 答 : 1. 75% 酒 精 溶 液 2. 200ppm 氯 液 3.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4. 0.1% 陽 性 肥 皂 液 五 進 行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2 分 )( 本 項 為 實 際 操 作 )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5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評 審 表 說 明 : 以 自 己 的 雙 手 進 行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之 實 際 操 作 時 間 :2 分 鐘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審 內 容 一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 一 ) 沖 手 ( 二 ) 塗 抹 清 潔 劑 並 搓 手 ( 三 ) 清 潔 劑 清 洗 水 龍 頭 ( 四 ) 沖 水 手 部 及 水 龍 頭 二 以 自 己 的 手 做 消 毒 操 作 ( 未 能 選 擇 適 用 消 毒 試 劑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合 計 未 計 分 原 因 說 明 配 分 2 2 2 2 2 10 測 試 編 號 姓 名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6

拾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為 上 下 午 各 1 場 ;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10 08:10-12:2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應 檢 人 報 到 及 工 作 服 檢 查 1. 應 檢 人 抽 題 及 工 作 崗 位 2.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6. 其 他 事 項 第 一 場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4 小 時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12:20-12:50 1.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2. 第 二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及 工 作 服 檢 查 12:5 0-13:00 13:00-17:10 17:10-17:30 1. 應 檢 人 抽 題 及 工 作 崗 位 2.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6. 其 他 事 項 第 二 場 測 試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測 試 時 間 4 小 時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