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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桃 園 市 大 學 校 院 產 業 環 保 技 術 服 務 團 第 30 期 環 保 簡 訊 現 階 段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之 探 討 ( 三 ) :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與 分 析 傅 崇 德 *, 李 秦 盛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系 32051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水 尾 里 萬 能 路 1 號 *Tel: 03-4515811-55000, Fax: 03-4622232, E-mail: tedfu@mail.vnu.edu.tw 摘 要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現 階 段 環 保 代 書 應 予 正 名 並 規 定 從 業 資 格 的 法 制 化 可 行 性,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產 官 學 及 相 關 權 益 族 群, 以 期 對 現 階 段 對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提 供 初 步 之 建 議 本 文 係 接 續 前 期 現 階 段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之 探 討 之 系 列 文 章, 主 要 為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探 討 各 權 益 團 體 對 此 議 題 之 看 法, 並 希 望 相 關 結 論 可 做 為 未 來 法 制 化 措 施 之 參 考 問 卷 調 查 中 發 現 在 五 等 分 制 之 調 查 分 類 中, 平 均 分 數 達 到 4 分 顯 示 大 部 分 之 族 群 均 同 意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可 以 增 進 環 保 文 書 之 品 質 提 升 審 查 速 率 並 促 進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之 成 效, 所 以 對 法 制 化 均 持 正 面 之 態 度 在 資 格 之 限 制 上, 多 認 為 以 經 歷 首 要, 學 歷 次 之 經 歷 資 格 以 在 環 保 顧 問 業 任 職 一 定 時 間 以 上 為 主, 學 歷 上 則 認 為 以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優 先, 大 專 相 關 科 系 次 之 擔 任 資 格 之 取 得 上 則 建 議 比 照 環 保 署 之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方 式 為 主, 其 次 才 是 專 技 普 考 及 高 考, 勞 動 部 檢 定 則 最 低 不 同 族 群 對 大 多 議 題 之 看 法 並 未 達 到 明 顯 統 計 上 之 差 異, 其 中 較 為 明 顯 的 差 異 在 是 否 贊 成 代 書 法 定 稱 謂 及 執 業 範 為 訂 定 部 分, 大 多 數 之 族 群 均 持 正 面 之 態 度, 唯 一 有 明 顯 呈 保 留 態 度 者 為 環 工 技 師, 在 這 兩 項 的 認 同 度 均 未 達 3 分, 亦 即 持 中 性 保 留 態 度 而 非 同 意, 此 應 與 技 師 和 代 書 間 之 競 合 關 係 相 關 一 研 究 緣 起 及 目 的 在 環 境 保 護 推 動 之 進 程 中, 由 管 末 處 理 資 源 回 收 製 程 減 廢 至 目 前 的 綠 色 製 程, 各 個 階 段 中 主 管 機 關 所 採 用 之 管 制 及 輔 導 措 施 雖 有 目 標 性 之 差 異, 但 是 在 7-1

措 施 推 動 上 卻 多 所 仰 仗 專 業 技 術 的 服 務, 所 以 在 許 可 制 度 或 是 文 書 申 請 上 均 訂 有 簽 證 制 度 以 確 保 相 關 文 書 品 質 及 可 信 度 但 是 在 專 業 服 務 分 工 簽 證 費 用 及 作 業 時 效 考 量 下, 由 所 謂 環 保 代 書 之 代 辦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事 業 機 構 申 辦 相 關 環 保 文 書 之 情 況 便 愈 形 普 遍 然 而 環 保 代 書 之 品 質 參 差 不 齊, 加 上 部 分 簽 證 技 師 之 職 業 倫 理 概 念 偏 差, 以 及 審 核 機 關 人 力 及 經 費 不 足 下, 造 成 部 分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環 保 文 書 並 未 完 整 得 經 過 專 業 性 之 評 估 及 審 核, 以 致 後 續 造 成 諸 如 登 載 與 現 況 不 符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無 法 達 到 功 能 要 求 甚 至 造 成 環 境 汙 染 之 狀 況, 形 成 產 業 受 罰 環 境 破 壞 及 民 眾 受 災 的 三 輸 後 果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探 討 加 強 環 保 文 書 業 者 之 專 業 能 力 品 質 之 可 能 作 法,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探 討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之 可 行 性 及 相 關 之 問 題, 包 含 主 管 機 關 環 保 代 書 技 師 事 務 所 及 產 業 機 構 等 權 益 團 體 之 看 法, 以 及 法 制 化 可 能 衍 生 之 後 續 管 理 措 施 等, 以 了 解 各 族 群 對 法 制 化 之 必 要 性 法 制 化 之 可 能 模 式 及 資 格 等 作 近 一 步 之 探 討, 以 做 為 未 來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之 政 策 參 考 依 據 二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主 要 係 根 據 現 有 環 保 代 書 之 作 業 現 況 與 法 規 面 之 關 聯 進 行 分 析, 並 釐 清 各 項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建 立 基 本 之 推 論 後, 再 由 問 卷 調 查 之 方 式, 針 對 各 不 同 族 群 進 行 調 查, 以 了 解 各 項 推 論 與 實 際 調 查 結 果 之 差 異, 並 再 進 行 分 析 與 討 論, 最 後 提 出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在 資 料 收 集 部 分 主 要 著 重 於 環 保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特 別 針 對 需 要 簽 證 之 文 書 項 目 及 簽 證 人 資 格 部 分 進 行 整 理, 同 時 對 各 環 保 相 關 專 責 人 員 之 資 格 要 求 業 務 範 圍 等 進 行 綜 整 分 析 同 時 輔 以 其 他 不 同 行 業 之 範 例 做 為 參 考, 以 利 了 解 環 保 代 書 之 現 況 問 題 及 可 能 改 善 之 方 向 在 分 析 與 假 設 推 論 部 分, 利 用 綜 整 之 資 料, 對 法 條 間 的 關 聯 相 互 影 響 及 案 例, 推 論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之 可 能 走 向, 並 據 以 完 成 本 研 究 之 推 論, 亦 即 環 保 代 書 以 法 律 規 範 專 業 資 格 有 其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同 時 針 對 同 意 程 度 可 能 之 問 及 資 格 需 求 等 面 向 設 計 問 卷, 對 包 括 產 業 機 構 學 術 單 位 政 府 環 保 機 關 技 師 事 務 所 及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業 者 等 不 同 族 群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接 著 根 據 問 卷 調 查 之 結 果, 分 析 7-2

其 數 據 之 代 表 性 不 同 問 題 之 看 法 及 不 同 族 群 之 差 異 性, 試 圖 釐 清 此 一 議 題 在 相 關 業 界 及 權 益 團 體 的 普 遍 看 法, 以 與 本 研 究 之 推 論 相 互 驗 證 再 由 不 同 族 群 間 的 意 見, 試 圖 探 討 法 制 化 相 關 的 作 法 資 格 及 影 響, 並 了 解 推 動 此 措 施 的 可 能 阻 力 及 解 決 方 向 此 次 調 查 由 於 涉 及 專 業 性, 所 以 並 非 採 隨 機 發 送 或 是 街 頭 查 訪 之 方 式, 而 是 以 專 業 族 群 為 調 查 目 標 族 群, 經 過 事 先 篩 選 後 透 過 邀 請 函 及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給 調 查 對 象 目 標 族 群 主 要 分 成 產 官 學 三 大 族 群, 產 業 界 包 含 須 辦 理 文 書 申 報 之 事 業 單 位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業 者 如 顧 問 業 工 程 業 檢 測 業 及 技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部 門 則 以 環 保 單 位 之 主 管 及 承 辦 環 保 文 書 申 報 之 相 關 人 員 ; 學 界 則 以 大 專 院 校 設 有 環 境 保 護 科 系 之 教 授 為 主 本 次 統 計 分 析 所 使 用 之 方 法 包 含 敘 述 統 計 及 推 論 統 計, 其 中 敘 述 統 計 用 於 表 達 調 查 結 果 之 數 據 直 讀, 以 表 格 方 式 呈 現 並 輔 以 直 條 圖 及 圓 餅 圖 加 以 說 明 推 論 統 計 則 透 過 卡 分 分 配 及 變 異 數 分 析 (Analysis of variance, 簡 稱 ANOVA ) 探 討 不 同 權 益 團 體 對 同 一 議 題 之 看 法 是 否 已 達 到 統 計 上 顯 著 的 差 異, 分 析 工 具 則 使 用 SPSS 三. 結 果 與 討 論 3.1. 問 卷 調 查 基 本 分 析 (1) 受 訪 族 群 分 布 本 次 問 卷 對 象 包 含 產 官 學 界 不 同 族 群 及 領 域, 分 為 七 大 族 群, 包 含 學 校 研 究 機 構 政 府 機 構 事 業 單 位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事 務 所 環 保 顧 問 公 司 環 保 工 程 公 司 及 環 境 檢 測 公 司 等, 共 計 發 出 約 二 百 份 問 卷,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為 134 份, 其 調 查 資 料 數 據 及 比 例 分 布 圖 詳 如 圖 -1 環 保 產 業 不 包 括 技 師 事 務 所 的 工 程 公 司 顧 問 公 司 檢 驗 機 構 及 合 計 為 24.2%, 整 體 調 查 族 群 中, 產 官 學 及 從 業 單 位 之 比 例 均 有 涉 及, 且 尚 能 依 其 族 群 類 別 之 數 量 及 重 要 性 呈 現 比 例 分 布, 不 致 有 過 於 偏 重 特 定 族 群 之 情 形 (2). 受 訪 族 群 填 答 者 職 務 分 布 本 次 問 卷 各 族 群 就 職 單 位 中 所 擔 任 職 務, 主 要 分 為 十 類, 包 含 教 師 政 府 環 保 7-3

單 位 承 辦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高 階 主 管 環 安 衛 主 管 環 安 衛 人 員 廠 務 環 工 技 師 環 保 工 程 師 及 其 他, 其 中 以 工 程 師 佔 17.2% 最 高, 其 組 成 分 別 屬 於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事 務 所 環 保 顧 問 公 司 環 保 工 程 公 司 及 環 境 檢 測 公 司 之 成 員, 其 族 群 是 以 服 務 事 業 單 位 的 環 保 代 書, 其 餘 各 族 群 之 比 例 平 均 介 在 12 至 16% 之 間, 整 體 而 言 接 受 調 查 對 象 之 背 景 領 域 尚 稱 平 均 其 比 例 分 布 如 圖 -2 圖 -1 受 訪 族 群 分 布 圖 -2 受 訪 族 群 職 務 分 布 (3). 議 題 了 解 程 度 7-4

各 族 群 對 法 規 中 並 沒 有 環 保 代 書 職 稱 之 了 解, 知 道 此 一 現 實 狀 況 之 比 例 為 73.9%, 不 清 楚 者 占 20.9%, 大 概 知 道 者 占 5.2%, 顯 示 受 訪 對 象 均 清 楚 此 一 議 題 之 背 後 實 際 狀 況,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之 人 員 雖 通 稱 為 環 保 代 書, 但 亦 了 解 法 律 中 並 無 此 一 名 稱, 所 以 對 議 題 之 了 解 程 度 算 是 相 當 高 至 於 各 族 群 中 以 環 工 技 師 對 此 之 認 知 比 例 最 高, 達 到 100%, 其 原 因 一 部 分 是 因 為 環 工 技 師 本 身 在 此 業 界 對 相 關 環 保 法 規 之 瞭 解 程 度 自 是 較 其 他 族 群 為 高, 另 一 方 面 技 師 與 環 保 代 書 長 期 處 於 合 作 及 競 爭 之 關 係, 當 然 對 此 議 題 有 最 高 之 熟 悉 度 而 了 解 程 度 較 低 的 族 群 為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研 機 構, 事 業 單 位 因 為 非 環 保 專 業, 所 以 往 往 委 託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因 此 對 於 技 師 和 環 保 代 書 往 往 認 定 為 類 似 之 族 群 (4). 各 族 群 對 許 可 證 申 請 途 徑 之 看 法 不 同 族 群 認 知 對 許 可 證 申 請 之 途 徑 如 表 -1, 因 為 採 複 選 方 式, 所 以 樣 本 數 大 於 調 查 之 總 樣 本 數 134, 其 中 大 多 數 之 受 訪 者 皆 認 為 以 環 保 顧 問 業 為 主 要 途 徑, 佔 28%; 其 次 為 委 託 環 工 技 師 辦 理, 佔 26%, 此 兩 種 途 徑 佔 了 絕 大 部 分 之 比 例, 此 外 事 業 自 行 辦 理 者 則 佔 了 17% 此 調 查 結 果 為 各 族 群 之 認 知, 有 趣 的 是 各 族 群 間 有 相 當 大 的 認 知 差 異, 學 研 機 構 幾 乎 是 就 法 規 之 觀 點 來 判 斷, 認 為 主 要 之 撰 寫 者 為 技 師 事 務 所 或 是 事 業 單 位 之 專 責 人 員, 技 師 事 務 所 則 認 為 以 技 師 為 主, 顧 問 業 者 則 認 為 以 顧 問 業 者 為 主, 顯 示 了 自 以 為 其 是 的 觀 點 而 事 業 單 位 則 較 可 能 以 自 我 的 實 際 狀 況 填 寫, 其 結 果 為 顧 問 業 者 最 高, 技 師 事 務 所 次 之, 再 其 次 為 自 行 撰 寫 及 及 工 程 公 司 (5). 目 前 事 業 單 位 委 託 環 保 代 書 執 行 許 可 申 請 情 況 不 同 於 前 項 調 查 是 以 各 族 群 認 知 相 關 環 保 文 書 業 務 之 之 主 要 承 辦 單 位, 此 項 調 查 是 詢 問 事 業 單 位 目 前 是 實 際 辦 理 之 方 式, 調 查 結 果 如 表 -2 結 果 顯 示 有 近 半 之 事 業 是 委 由 環 保 顧 問 業 辦 理, 近 20% 之 事 業 委 由 技 師 辦 理, 工 程 及 檢 測 業 僅 佔 12% 左 右 ; 其 他 ( 包 含 自 行 辦 理 ) 約 佔 20% 結 果 顯 示 相 當 高 之 比 例 上,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環 保 相 關 業 務 仍 以 環 保 顧 問 業 為 首 要 途 徑, 此 原 因 可 能 是 顧 問 業 者 同 時 辦 理 許 可 證 及 相 關 定 期 申 報 事 項, 所 以 在 習 慣 使 然 或 是 主 要 接 觸 之 服 務 業 者 為 顧 問 公 司 的 狀 況 下, 自 然 以 其 為 主 要 之 委 託 對 象 7-5

表 -1 各 族 群 對 許 可 證 申 請 觀 點 學 研 機 構 政 府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技 師 事 務 所 環 保 顧 問 業 環 保 工 程 業 環 保 檢 測 業 合 計 比 例 自 行 辦 理 8 5 8 4 10 4 1 40 0.11 自 行 聘 用 專 責 人 員 辦 理 17 13 18 3 8 1 0 60 0.17 技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13 4 30 11 22 12 0 92 0.26 環 保 顧 問 公 司 11 8 34 7 28 10 1 99 0.28 環 保 工 程 公 司 1 4 18 7 12 6 0 48 0.14 環 保 檢 測 公 司 3 1 7 1 1 1 1 15 0.04 合 計 53 35 115 33 81 34 3 354 1.00 表 -2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環 保 文 書 現 況 類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技 師 事 務 所 8 19.05 19.05 環 保 顧 問 業 21 50 69.05 環 保 工 程 業 4 9.52 78.57 環 保 檢 測 業 1 2.38 80.95 否 8 19.05 100.00 總 計 42 100.00 100.00 此 實 際 委 託 辦 理 之 現 象 與 前 項 各 族 群 調 查 中 之 認 知 結 果, 環 保 顧 問 業 有 22% 之 增 加, 其 原 因 除 前 述 之 業 務 接 觸 來 源 外,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環 保 顧 問 業 環 保 工 程 業 及 檢 測 業 間 之 業 種 差 異 並 無 完 全 清 楚 之 認 知 分 辨, 有 可 能 將 前 述 兩 種 業 別 亦 計 入 環 保 顧 問 業 中, 所 以 造 成 顧 問 業 之 比 例 較 高 然 而 即 便 如 此, 顧 問 業 工 程 業 及 檢 測 業 為 事 業 單 位 服 務 時 的 實 際 工 作 性 質 皆 為 代 書 之 工 作, 因 此 若 將 其 列 為 廣 7-6

義 性 的 代 書 業 者, 則 整 體 事 業 單 位 委 託 之 服 務 業 者 中, 代 書 業 者 已 超 過 六 成, 顯 示 實 際 上 從 事 文 書 申 請 的 作 業 單 位 仍 以 代 書 業 者 為 大 宗 3.2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之 必 要 性 及 考 量 因 素 在 環 保 代 書 之 法 制 化 之 相 關 考 量 因 素 及 看 法 上, 分 別 就 法 定 稱 謂 執 業 範 圍 之 訂 定 以 即 可 能 後 續 之 影 響 進 行 調 查 (1). 各 族 群 對 於 環 保 代 書 應 給 予 法 定 稱 謂 的 認 定 各 受 訪 族 群 對 是 否 應 給 予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稱 謂 之 調 查 結 果 如 圖 -3 所 示 結 果 表 示 如 從 1 至 5 的 五 分 位 表 示 法 上,1 代 表 相 當 不 同 意, 依 次 為 2 代 表 不 同 意 3 代 表 普 通 4 代 表 同 意 及 5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是 否 贊 成 給 予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稱 謂 贊 同 度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圖 -3 是 否 應 給 予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稱 謂 7-7

整 體 受 訪 者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3.79, 顯 示 大 多 數 皆 認 為 應 給 予 法 定 之 稱 謂, 其 分 數 高 低 依 序 為 學 驗 機 構 事 業 單 位 政 府 機 關 環 保 業 者, 最 低 者 為 技 師 事 務 所, 平 均 分 數 僅 有 2.91, 亦 即 未 達 同 意 的 最 低 門 檻 3 分 其 原 因 仍 應 是 技 師 和 代 書 之 業 務 競 合 關 係 所 致 而 牽 涉 到 管 理 及 文 書 品 質 較 為 重 視 之 族 群, 如 政 府 機 關 及 事 業 單 位, 均 有 較 高 之 同 意 度 (2). 各 族 群 給 于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業 務 與 責 任 範 圍 認 定 考 量 是 否 應 給 予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業 務 與 責 任 範 圍 認 定 的 調 查 結 果 如 圖 -4 受 訪 者 之 看 法 幾 乎 與 前 項 是 否 應 有 法 定 稱 謂 之 結 果 一 致, 如 預 期 的 環 工 技 師 表 達 了 保 留 的 看 法, 認 為 不 應 該 給 予 法 定 業 務 及 責 任 範 圍, 原 因 應 該 是 此 部 分 會 與 技 師 之 職 業 範 圍 有 重 疊 或 衝 突 之 可 能 性, 在 有 可 能 影 響 其 業 務 來 源 的 考 量 下, 機 師 表 達 反 對 之 看 法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同 樣 的, 政 府 機 關 及 事 業 單 位 仍 是 表 達 正 面 之 看 法, 認 為 賦 予 法 定 稱 謂 執 業 範 圍 及 責 任 是 加 強 管 理 的 重 要 措 施, 所 以 大 多 數 均 持 支 持 的 態 度 (3). 法 制 化 之 後 續 效 應 在 法 制 化 後 可 能 之 後 續 正 面 及 負 面 效 應 中, 正 面 如 包 含 增 加 環 保 代 書 競 爭 性 減 少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業 務 之 負 荷 及 落 實 許 可 制 度 之 有 效 管 理 等, 負 面 則 可 能 有 造 成 環 保 代 書 與 環 工 技 師 間 之 業 務 競 爭 ; 影 響 現 有 環 保 代 書 工 作 權 與 利 益 等 問 題 須 克 服 針 對 這 些 效 應 分 別 對 各 族 群 受 訪 者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如 表 -3 如 表 所 示, 所 有 之 正 面 及 負 面 效 應, 受 訪 者 均 持 正 面 同 意 之 角 度, 其 中 同 意 度 最 高 的 事 可 以 落 實 許 可 制 度 的 有 效 管 理, 此 也 是 將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的, 顯 示 受 訪 者 均 正 面 看 待 此 一 制 度 之 推 動 將 有 助 於 許 可 制 度 的 落 實 然 而 此 一 制 度 之 推 行 可 能 造 成 之 負 面 效 應, 在 受 訪 中 均 認 為 不 可 避 免, 如 何 減 少 對 技 師 之 衝 擊, 以 及 將 兩 者 之 競 合 關 係 的 競 爭 部 分 的 比 例 降 至 技 師 可 以 接 受 的 程 度, 將 是 未 來 制 度 設 計 時 的 重 要 挑 戰 7-8

圖 -4 是 否 應 給 予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業 務 與 責 任 範 圍 認 定 表 -3 法 制 化 後 可 能 之 後 續 正 面 及 負 面 效 應 項 目 人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增 加 環 保 代 書 競 爭 性 134 1 5 3.72 減 少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業 務 之 負 荷 134 1 5 3.9 落 實 許 可 制 度 之 有 效 管 理 134 1 5 4.06 環 保 代 書 與 環 工 技 師 間 之 業 務 競 爭 134 1 5 3.57 影 響 現 有 環 保 代 書 工 作 權 與 利 益 134 1 5 3.67 7-9

3.3.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對 從 業 標 準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1). 經 歷 資 格 基 於 若 同 意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之 前 提 下, 針 對 受 訪 者 繼 續 調 查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對 從 業 標 準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關 於 期 工 作 經 歷 部 分, 究 係 應 在 合 項 職 類 中 擔 任 一 定 年 限 以 上 的 工 作, 業 種 包 含 環 保 顧 問 公 司 技 師 事 務 所 環 保 工 程 公 司 或 設 備 供 應 廠 商 工 作 等 等 相 關 之 調 查 結 果 如 圖 -5 本 題 採 複 選 式, 請 受 訪 者 依 序 排 列 以 過 往 經 歷 為 主 的 資 格 中, 哪 三 項 為 較 應 列 為 資 格 要 求 結 果 顯 示 受 訪 者 認 為 以 在 環 保 顧 問 公 司 工 作 一 定 年 限 以 上 為 最 主 要, 其 次 為 技 師 事 務 所, 兩 者 之 同 意 度 分 數 均 超 過 4 分, 其 餘 均 未 達 4 分, 顯 示 受 訪 者 仍 認 為 以 目 前 刻 正 從 事 相 關 環 保 文 書 工 作 者, 對 於 其 未 來 成 為 法 制 化 之 經 歷 資 格 具 有 較 正 面 之 助 益, 此 也 和 4.1 節 中 所 調 查 之 現 況 相 吻 合, 目 前 主 要 之 工 作 亦 是 由 顧 問 業 及 技 師 所 擔 任, 所 以 具 有 此 二 業 種 之 經 歷 資 格 是 較 為 合 理 且 相 對 較 為 可 行 如 果 近 一 步 分 析 不 同 受 訪 族 群 對 此 一 經 歷 資 格 之 看 法, 其 結 果 如 圖 4.3.1 至 4.3.7 學 術 單 位 仍 是 以 法 規 為 主 要 考 量 背 景, 認 為 應 以 曾 在 技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過 為 優 先, 期 分 數 達 到 4.35 分, 其 次 才 為 顧 問 業 及 工 程 業 政 府 部 分 則 似 乎 偏 向 以 目 前 實 際 狀 況 為 考 量 依 據, 認 為 應 以 曾 在 顧 問 業 服 務 為 優 先, 僅 有 該 選 項 超 過 4 分, 其 餘 皆 未 超 過 4 分 事 業 單 位 之 看 法 則 與 政 府 機 關 相 近, 仍 認 為 以 顧 問 業 為 優 先, 分 數 更 高 達 到 4.33 分, 此 原 因 可 能 與 事 業 單 位 可 能 接 觸 之 服 務 業 者 以 顧 問 業 為 主 有 關 至 於 其 他 之 族 群 的 調 查 結 果 則 與 前 述 之 調 查 結 果 有 較 明 顯 之 差 距, 且 偏 向 於 以 自 我 具 有 之 資 格 為 優 先 選 項 如 技 師 業 者 認 為 應 以 曾 在 技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為 優 先, 分 數 達 到 4.36, 其 次 才 為 顧 問 業, 分 數 為 4.11 分, 期 於 經 歷 之 分 數 則 皆 相 當 低 顧 問 業 者 毫 無 意 外 認 為 應 以 顧 問 業 之 經 歷 最 重 要, 其 次 才 為 技 師 事 務 所, 其 他 經 歷 再 次 之 工 程 業 者 則 認 為 以 顧 問 業 優 先, 其 次 為 工 程 業, 再 其 次 才 為 技 師 事 務 所, 此 也 是 為 唯 一 將 技 師 事 務 所 經 歷 排 至 第 三 位 的 族 群 此 一 調 查 結 果 相 當 程 度 反 映 各 族 群 看 待 問 題 之 角 度, 學 界 仍 以 法 規 及 理 想 狀 況 為 主, 政 府 機 關 及 事 業 單 位 則 以 現 實 狀 況 來 考 量, 其 他 利 益 相 關 之 族 群 則 不 可 7-10

避 免 的 認 為 應 以 自 身 之 經 歷 為 優 先 但 是 整 體 而 言, 顧 問 業 仍 是 最 多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該 優 先 採 認 之 經 歷 (2). 學 歷 種 類 至 於 環 保 代 書 之 學 歷 要 求 調 查 結 果 如 圖 -6,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以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為 優 先, 比 例 達 到 59%, 其 次 為 大 專 相 關 科 系 為 20%, 再 其 次 為 相 關 研 究 所, 比 例 為 14.9%, 期 於 高 中 或 事 無 學 歷 限 制 僅 佔 6%, 顯 示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以 大 學 及 大 專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為 學 歷 要 求 事 較 為 合 宜 之 設 計 (3). 考 試 或 訓 練 資 格 至 於 取 得 資 格 之 方 式, 究 係 應 設 為 國 家 考 試 等 級 之 專 技 高 普 考 試, 或 是 技 能 檢 定, 亦 或 是 主 管 機 關 訓 練 及 考 試 通 過, 受 訪 者 之 調 查 結 果 如 圖 -7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傾 向 以 環 訓 所 訓 練 考 試 及 格 為 優 先, 比 例 達 到 58.2%, 其 次 為 專 技 普 考 23.9% 及 專 技 高 考 11.9%, 勞 動 部 技 能 檢 定 及 其 他 僅 佔 6% 顯 示 受 訪 者 對 目 前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的 訓 練 考 試 制 度 較 為 熟 習 且 可 能 具 有 信 任 感, 加 上 訓 練 考 試 之 方 式 也 較 專 技 考 試 單 一 性 的 紙 筆 測 驗 更 為 實 務 化 所 以 較 傾 向 此 一 途 徑 至 於 類 似 於 記 帳 士 或 是 地 政 士 的 專 技 普 考, 比 例 也 達 到 23.9% 而 比 擬 至 環 工 技 師 高 考 資 格 的 人 數 也 有 11.9%, 然 而 若 是 依 照 專 技 高 考, 則 是 將 其 地 位 提 升 至 與 環 工 技 師 相 同, 對 於 後 續 之 法 制 化 進 程 將 可 能 是 較 大 的 障 礙 (4). 環 保 代 書 從 業 標 準 中 何 種 規 範 較 能 提 升 專 業 素 養 之 看 法 受 訪 族 群 針 對 環 保 代 書 從 業 標 準 中 ( 經 歷 學 歷 考 試 訓 練 其 他 ) 何 種 規 範 較 能 提 升 專 業 素 養 之 看 法 如 表 -6 整 體 而 言, 前 述 之 調 查 中 發 現 受 訪 族 群 普 遍 分 為 學 研 政 府 機 關 及 事 業 單 位 一 大 類, 以 及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一 類 但 在 此 項 目 中 則 無 明 顯 之 差 異 而 普 遍 認 為 訓 練 及 經 歷 最 為 重 要 學 歷 部 分 僅 有 學 研 機 構 認 為 非 常 重 要, 且 為 唯 一 超 過 4 分 之 族 群, 訓 練 及 經 歷 部 分 則 在 全 體 受 訪 者 中 均 超 過 4 分, 平 均 達 到 了 4.47 及 4.3, 而 顧 問 業 及 工 程 業 則 在 認 為 經 歷 較 為 重 要 且 勝 過 訓 練, 此 亦 和 前 項 調 查 中 因 為 訓 練 考 試 可 能 會 增 加 就 業 限 制, 因 而 傾 向 以 經 歷 優 先 7-11

圖 -5 各 族 群 對 於 環 保 代 書 經 歷 資 格 之 看 法 圖 -6 各 族 群 對 環 保 代 書 學 歷 要 求 7-12

圖 -7 受 訪 族 群 對 環 保 代 書 考 試 或 訓 練 資 格 要 求 圖 -8 各 族 群 對 環 保 代 書 從 業 標 準 中 提 升 專 業 素 養 之 資 格 取 得 方 式 7-13

3.4 整 體 看 法 (1). 各 族 群 是 否 贊 成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對 受 訪 族 群 是 否 贊 成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是 利 大 於 弊 的 看 法, 統 計 結 果 如 圖 -9, 整 體 之 平 均 分 數 達 到 3.96 接 近 非 常 同 意 的 分 數 4.0, 顯 示 受 訪 者 對 代 書 法 制 化 均 持 正 面 態 度, 唯 一 分 數 較 低 之 族 群 為 環 工 技 師, 僅 有 3.55 令 人 意 外 的 是 顧 問 業 者 本 身 對 此 之 態 度 亦 非 非 常 同 意, 平 均 分 數 也 僅 有 3.69 略 高 於 環 工 技 師, 顯 示 此 許 可 證 業 務 的 主 要 參 予 業 者 對 此 措 施 的 推 動 仍 存 有 疑 慮, 其 中 技 師 可 能 是 因 為 考 量 業 務 競 爭 的 負 面 影 響, 顧 問 業 者 則 是 擔 心 法 制 化 後 勢 必 因 門 檻 限 制 而 必 須 重 新 取 得 資 格 的 過 程 表 示 疑 慮, 然 而 儘 管 如 此, 再 度 學 研 單 位 政 府 機 關 及 事 業 單 位 均 對 此 措 施 持 正 面 肯 定 的 態 度 (2). 提 升 整 體 環 保 許 可 文 書 品 質 最 有 效 之 策 略 雖 然 針 對 環 保 文 書 法 制 化 的 調 查 中 顯 示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均 同 意 利 多 於 弊, 然 而 是 否 有 其 他 途 徑 也 可 以 提 升 整 體 環 保 許 可 文 書 品 質, 因 此 調 查 受 訪 者 認 為 最 有 效 之 策 略 為 何, 其 結 果 如 圖 -10 整 體 而 言, 認 為 提 升 代 書 專 業 能 力 的 比 例 最 高, 達 到 了 44%, 其 次 為 提 升 事 業 單 位 環 保 人 力 素 質 佔 19.4%, 環 保 機 關 審 核 人 力 及 經 費 18.6%, 提 升 技 師 專 業 倫 理 則 為 13.4%, 其 他 僅 佔 4.4% 顯 示 前 項 幾 種 可 能 增 加 環 保 文 書 品 質 及 提 升 許 可 證 管 理 制 度 之 作 法 中, 受 訪 者 仍 是 以 提 升 環 保 代 書 專 業 能 力 為 主, 期 於 各 途 經 則 均 位 超 過 20% 分 析 各 族 群 之 看 法, 均 一 致 性 認 為 以 提 升 代 書 專 業 能 力 為 最 佳 策 略, 即 使 是 最 低 的 環 工 技 師 也 有 36.4%, 其 餘 均 超 過 40%, 達 到 一 致 性 的 共 識 其 次 學 研 政 府 機 關 及 事 業 單 位 則 認 為 要 加 強 事 業 單 位 之 專 責 人 員 能 力, 技 師 事 務 所 事 業 單 位 及 顧 問 業 則 認 為 要 加 強 環 保 機 關 之 審 核 人 力 及 經 費 7-14

圖 -9 各 族 群 贊 成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是 利 大 於 弊 看 法 圖 -10 各 族 群 對 提 昇 環 保 許 可 文 書 品 質 最 有 效 策 略 看 法 7-15

3.5 族 群 間 差 異 分 析 及 探 討 由 於 研 究 中 所 調 查 之 族 群 涵 蓋 學 研 產 業 政 府 部 門 環 保 產 業 等, 而 環 保 產 業 中 又 分 為 負 責 簽 證 之 環 工 技 師 從 事 代 書 工 作 之 環 保 顧 問 公 司, 以 及 兼 營 代 書 工 作 之 環 保 工 程 公 司 等 等, 由 於 各 族 群 對 同 一 議 題 之 看 法 未 必 相 同, 而 之 間 的 差 異 勢 必 牽 扯 日 後 制 度 推 行 的 順 暢 度, 所 以 研 究 邊 針 對 此 一 現 象 進 行 變 異 數 分 析 (ANOVA), 以 期 了 解 不 同 族 群 對 同 一 議 題 之 看 法 在 統 計 學 上 是 否 已 有 明 顯 之 差 異 利 用 ANOVA 分 析 各 個 議 題 之 結 果 如 表 -4, 表 中 之 P 值 若 小 於 0.05, 便 定 義 為 具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由 表 中 之 分 析 結 果 及 問 卷 調 查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同 族 群 對 大 多 議 題 之 看 法 並 未 達 到 明 顯 統 計 上 之 差 異, 其 中 較 為 明 顯 的 差 異 在 是 否 贊 成 代 書 法 定 稱 謂 及 執 業 範 為 訂 定 部 分, 大 多 數 之 族 群 均 持 正 面 之 態 度, 唯 一 有 明 顯 呈 保 留 態 度 者 為 環 工 技 師, 在 這 兩 項 的 認 同 度 均 未 達 3 分, 亦 即 持 中 性 保 留 態 度 而 非 同 意, 此 與 我 們 的 預 期 相 近 環 保 代 書 地 位 法 定 稱 謂 即 執 業 範 圍 在 除 了 環 工 技 師 外 的 各 族 群 均 認 為 確 有 其 必 要 性 及 正 當 性, 然 而 此 一 措 施 難 以 避 免 必 須 面 臨 來 自 兩 個 面 向 之 問 題 要 謀 求 解 決 第 一 個 面 向 是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資 格 之 屬 性 尚 待 考 量, 另 一 個 則 是 利 益 關 係 團 體 之 正 反 立 場 糾 結 不 論 是 公 證 制 或 是 執 照 制,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明 顯 會 對 現 有 市 場 機 制 產 生 衝 擊, 不 論 是 來 自 現 有 技 師 之 反 彈, 或 是 現 有 環 保 代 書 業 者 本 身 的 態 度, 以 及 產 業 及 環 保 機 關 之 態 度, 三 方 面 之 角 力 勢 所 難 免 表 -4 ANOVA 分 析 各 個 議 題 之 差 異 性 結 果 ANOVA 分 析 項 目 P 顯 著 差 異 性 對 法 規 沒 有 環 保 代 書 了 解 0.068 無 對 法 規 許 可 證 制 度 了 解 0.686 無 對 許 可 證 申 請 的 觀 點 ( 自 行 辦 理 ) 0.383 無 對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稱 謂 認 定 0.038 有 給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業 務 及 責 任 範 圍 認 定 0.001 有 對 環 保 代 書 取 得 各 項 環 保 證 照 觀 點 0.256 無 7-16

贊 成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觀 點 0.291 無 四 結 論 與 建 議 問 卷 調 查 中 發 現 在 五 等 分 制 之 調 查 分 類 中, 平 均 分 數 達 到 4 分 顯 示 大 部 分 之 族 群 均 同 意 環 保 代 書 法 制 化 可 以 增 進 環 保 文 書 之 品 質 提 升 審 查 速 率 並 促 進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之 成 效, 所 以 對 法 制 化 均 持 正 面 之 態 度 在 資 格 之 限 制 上, 不 同 族 群 之 建 議 則 有 不 同, 學 界 認 為 以 學 歷 為 首 要, 經 歷 次 之, 其 餘 各 族 群 則 認 為 以 經 歷 首 要, 學 歷 次 之 經 歷 資 格 以 在 環 保 顧 問 業 任 職 一 定 時 間 以 上 為 主, 學 歷 上 則 認 為 以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優 先, 大 專 相 關 科 系 次 之 擔 任 資 格 之 取 得 上 則 建 議 比 照 環 保 署 之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方 式 為 主, 其 次 才 是 專 技 普 考 及 高 考, 勞 動 部 檢 定 則 最 低 針 對 環 保 文 書 法 制 化 的 調 查 中 顯 示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均 同 意 利 多 於 弊, 雖 然 有 其 他 途 徑 也 可 以 提 升 整 體 環 保 許 可 文 書 品 質, 但 整 體 而 言, 認 為 提 升 代 書 專 業 能 力 的 比 例 最 高, 達 到 了 44%, 其 次 為 提 升 事 業 單 位 環 保 人 力 素 質 佔 19.4%, 環 保 機 關 審 核 人 力 及 經 費 18.6%, 提 升 技 師 專 業 倫 理 則 為 13.4%, 其 他 僅 佔 4.4% 顯 示 幾 種 可 能 增 加 環 保 文 書 品 質 及 提 升 許 可 證 管 理 制 度 之 作 法 中, 受 訪 者 仍 是 以 提 升 環 保 代 書 專 業 能 力 為 主, 不 同 族 群 對 大 多 議 題 之 看 法 並 未 達 到 明 顯 統 計 上 之 差 異, 其 中 較 為 明 顯 的 差 異 在 是 否 贊 成 代 書 法 定 稱 謂 及 執 業 範 為 訂 定 部 分, 大 多 數 之 族 群 均 持 正 面 之 態 度, 唯 一 有 明 顯 呈 保 留 態 度 者 為 環 工 技 師, 在 這 兩 項 的 認 同 度 均 未 達 3 分, 亦 即 持 中 性 保 留 態 度 而 非 同 意, 此 與 我 們 的 預 期 相 近 環 保 代 書 係 因 應 政 府 環 保 政 策 之 規 定 及 產 業 之 需 求 而 興 起, 但 是 在 缺 乏 有 效 的 政 策 指 導 和 管 理 下, 衍 生 許 多 的 問 題 並 導 致 環 境 的 負 面 影 響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顯 然 不 能 苛 求 立 竿 見 影 的 措 施, 不 同 層 面 的 管 理 才 可 能 有 較 為 具 體 之 成 效 所 以 除 了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增 加 專 責 人 員 之 能 力 簽 證 技 師 的 專 業 倫 理 外, 賦 予 環 保 代 書 法 定 資 格, 並 具 體 訂 定 其 業 務 範 圍 及 責 任 義 務, 可 能 是 大 眾 認 可 較 為 有 效 之 途 徑 7-17

參 考 文 獻 1. 水 汙 染 防 治 法 2. 空 氣 汙 染 防 制 法 3.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4.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5.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6.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辦 法 7.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8.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9.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10.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11.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12. 蕭 文 龍, 多 變 量 分 析 最 佳 入 門 實 用 書 :SPSS + LISREL, 碁 峰 書 局,2010 年 8 月 13. 楊 世 瑩,SPSS 統 計 分 析 及 學 即 用, 碁 峰 書 局,2011 年 2 月 14. 傅 崇 德, 李 秦 盛, 現 階 段 以 法 律 規 範 環 保 代 書 專 業 資 格 之 探 討 : ( 一 ) 環 保 代 書 興 起 之 背 景 及 法 制 化 之 必 要 性,2015, 桃 園 市 大 學 校 院 產 業 環 保 技 術 服 務 團 環 保 簡 訊 第 29 期,P.5-1 15. 傅 崇 德, 李 秦 盛, 現 階 段 以 法 律 規 範 環 保 代 書 專 業 資 格 之 探 討 :( 二 ): 法 定 規 範 及 比 擬 資 格,2015, 桃 園 市 大 學 校 院 產 業 環 保 技 術 服 務 團 環 保 簡 訊 第 29 期, P.6-1 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