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產 業 所 面 臨 的 研 發 人 才 不 足 問 題, 不 但 在 政 策 上 極 為 可 行, 而 且 在 實 務 上 更 有 其 必 要 另 一 方 面, 國 防 工 業 在 發 展 上 若 能 與 國 內 相 關 產 業 近 些 年 來 所 發 展 出 來 之 優 勢 條 件 相 互 緊 密 結 合, 逐 步 建 立 與 產 業 密 切 相 關 之 自 主 國 防 工 業, 如 此 將 有 助 於 促 進 亟 待 升 級 轉 型 的 產 業 發 展, 同 時 帶 來 更 多 之 就 業 機 會 儘 管 推 動 實 施 國 防 役 可 以 協 助 民 間 企 業 獲 得 更 足 夠 之 碩 博 士 高 階 工 程 人 才, 並 且 誘 發 國 內 高 階 研 發 人 才 轉 往 業 界 流 動 ; 然 而, 在 此 同 時 吾 等 不 可 忽 視 的 是, 其 在 執 行 上 更 需 要 一 個 公 平 合 理 的 完 善 制 度 亦 即 如 能 透 過 完 整 的 立 法 或 適 當 之 修 法, 使 得 未 來 在 科 技 產 業 生 根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科 技 人 才 運 用 兵 役 人 力 支 援 等 問 題 上, 能 夠 緊 密 相 互 環 扣 相 輔 相 成, 如 此 才 是 促 進 未 來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與 產 業 發 展 最 重 要 之 關 鍵 所 在 茲 依 據 本 研 究 所 彙 整 的 相 關 資 料, 將 國 防 役 運 用 在 中 小 企 業 研 發 人 才 上 所 得 結 論 歸 納 如 下, 包 括 : 就 以 制 度 設 計 精 神 而 言, 國 防 科 技 役 除 了 可 以 提 供 有 意 從 事 國 防 科 技 研 發 工 作 的 中 小 企 業 解 決 或 彌 補 其 所 可 面 臨 科 技 研 發 人 才 不 足 之 問 題 之 外, 更 有 促 使 以 傳 統 代 工 加 工 為 主 的 型 態 朝 向 以 設 計 6-1
研 發 為 主 的 型 態 升 級 轉 型 意 義 由 於 國 防 訓 儲 役 設 置 法 源 仍 有 爭 議, 加 上 國 防 科 技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迄 今 尚 無 較 明 確 的 方 向, 以 致 民 間 企 業 在 申 請 國 防 訓 儲 役 時, 不 論 其 審 核 依 據, 或 是 評 估 標 準, 雖 有 按 照 作 業 流 程, 但 卻 因 而 極 易 流 於 主 觀 判 斷 此 對 科 技 產 業 為 多 的 大 企 業 而 言, 通 常 較 易 獲 得 青 睞, 相 對 傳 統 加 工 代 工 產 業 為 多 的 中 小 企 業 來 說, 一 般 較 為 不 易 獲 得 核 准 定 分 配 國 防 役 研 發 人 才 就 從 國 家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或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而 言, 役 男 人 力 資 源 屬 於 全 體 社 會 與 人 民 所 共 同 享 用 的, 為 了 避 免 引 發 所 謂 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爭 議, 可 將 現 行 國 防 役 制 度 納 入 替 代 役 體 系, 並 且 就 既 有 替 代 役 條 例 之 適 用 範 圍 進 行 修 正 亦 即 在 其 條 文 中 增 訂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提 供 產 業 各 界 投 入 科 技 研 發 所 需 人 才 如 果 國 防 役 不 宜 納 入 替 代 役 之 中, 則 是 配 合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需 求, 另 行 訂 定 國 防 替 代 役 條 例, 除 了 可 以 使 得 其 在 執 行 上 行 之 有 法 之 外, 更 可 將 其 定 義 與 適 用 範 圍 加 以 明 確 如 此 才 有 利 於 中 小 企 業 未 來 透 過 正 常 管 道 獲 得 科 技 替 代 役 投 入 研 發 工 作, 同 時 亦 可 使 得 國 防 役 名 正 言 順 回 歸 為 兵 役 制 度 的 一 環 中 小 企 業 受 到 廠 商 規 模 過 小 與 先 天 條 件 不 足 限 制, 尤 其 經 營 所 需 資 金 籌 措 能 力 或 管 道 均 屬 薄 弱, 加 上 在 申 請 國 防 役 時 亦 要 相 對 提 出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研 發 計 畫 與 所 需 經 費, 以 及 配 合 研 發 成 果 展 示, 這 些 條 件 門 檻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而 言, 的 確 有 所 不 易 亦 因 如 此, 使 得 中 小 企 業 對 考 量 是 否 投 入 資 金 頗 多 過 程 冗 長, 且 又 未 來 風 險 極 高 產 品 市 場 不 定 的 國 防 科 技 研 發, 必 將 有 所 保 留, 以 免 因 而 造 成 企 業 陷 入 經 營 危 機 6-2
二 建 議 平 心 而 論, 替 代 役 常 備 役 與 國 防 訓 儲 役 已 成 為 兵 役 制 度 的 一 環, 都 有 助 於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發 展, 在 國 軍 實 施 精 實 案 後, 兵 源 需 求 大 為 降 低, 為 了 消 化 多 餘 兵 源, 三 者 均 是 在 時 空 下 所 形 成 的 產 物 然 而, 從 兵 役 公 平 合 理 的 角 度 來 看, 國 防 訓 儲 役 的 確 有 違 兵 役 公 平 性 合 理 性, 三 者 之 間 必 須 取 得 平 衡, 並 且 加 以 整 合, 才 是 國 家 社 會 之 福 簡 單 地 說, 由 於 現 行 國 防 役 在 執 行 上 仍 存 在 著 一 些 法 源 管 理 等 爭 議, 尤 其 過 去 一 二 年 來, 監 察 委 員 立 法 委 員 再 三 對 於 行 政 院 及 國 防 部 提 出 糾 正 或 質 詢, 要 求 其 改 進 所 存 在 的 不 合 理 不 公 平 現 象 爰 此, 行 政 院 指 示 內 政 部 ( 役 政 署 ) 特 別 成 立 兵 役 制 度 全 面 檢 討 改 進 推 動 小 組, 邀 集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國 科 會 經 建 會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組 退 輔 會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等 單 位, 針 對 兵 役 制 度, 包 括 : 徵 兵 制 度 募 兵 制 度 替 代 役 制 度 國 防 役 制 度 及 其 他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檢 討 據 悉 目 前 對 於 改 進 方 向 業 已 獲 得 初 步 共 識, 將 於 今 年 12 下 旬 提 出 改 進 方 案 送 請 行 政 院 會 討 論, 以 作 為 未 來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之 依 據 依 據 本 研 究 訪 談 相 關 單 位 所 知, 現 行 兵 役 制 度 全 面 檢 討 改 進 方 案 之 中 有 關 國 防 役 調 整 方 向, 包 括 : 現 行 替 代 役 條 例 之 中 增 列 科 技 研 發 役, 並 將 國 防 役 納 入 其 範 疇 在 國 防 役 制 度 法 源 依 據 尚 有 爭 議 下, 為 能 維 護 兵 役 制 度 公 平 合 理 基 本 精 神, 未 來 改 進 方 案 之 中, 已 對 國 防 役 納 入 替 代 役 範 疇 達 成 初 步 共 識 亦 即 此 一 改 進 方 案, 乃 是 在 現 行 替 代 役 條 例 適 用 項 目 中 增 列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並 且 將 其 定 位 作 一 整 體 之 規 劃, 使 得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在 執 行 上 包 含 現 行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制 度 與 民 間 一 般 產 業 科 技 人 才 6-3
制 度 現 行 替 代 役 之 中 增 訂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並 與 國 防 役 分 流 各 自 獨 立 作 業 如 果 未 來 上 述 改 進 方 案 初 步 共 識 在 增 修 現 行 法 規 時 無 法 通 過, 為 了 解 決 民 間 企 業 對 科 技 人 才 需 求 之 殷 切, 亦 即 在 增 訂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的 必 要 與 存 在 國 防 訓 儲 役 之 事 實 下,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所 主 管 的 替 代 役 適 用 範 圍 項 目 之 中, 除 了 既 有 以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為 主 的 社 會 替 代 役 警 察 替 代 役 環 保 替 代 役 之 外, 增 列 以 民 間 企 業 為 主 的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並 與 既 有 國 防 訓 儲 役 分 流 各 自 獨 立 作 其 中 前 著, 提 供 民 間 企 業 從 事 科 技 研 發 專 業 領 域 有 關 工 作 之 所 需 人 才 ; 至 於 後 者, 則 是 依 據 國 防 科 技 發 展 政 策, 仍 僅 限 於 投 入 與 國 防 科 技 產 業 研 發 有 關 領 域 工 作 之 所 需 人 才 依 據 以 上 所 彙 整 歸 納 的 初 步 結 論 或 未 來 兵 役 制 度 調 整 方 向 可 以 看 出, 中 小 企 業 受 到 先 天 條 件 較 為 不 足 限 制, 不 論 目 前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或 未 來 申 請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人 力 資 源, 的 確 仍 存 在 著 或 多 或 少 限 制 因 此, 本 研 究 嘗 試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研 發 人 才 之 角 度,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1. 擴 大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國 防 役 研 發 人 才 適 用 範 圍, 補 充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研 發 所 需 人 才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水 準 的 提 升, 亦 是 今 後 國 防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不 可 或 缺 之 一 環 爰 此, 在 現 行 替 代 役 完 成 增 修 前, 建 議 擴 大 國 防 訓 儲 役 名 額 與 適 用 範 圍, 亦 即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創 新 研 發 或 從 事 升 級 轉 型, 均 可 視 為 符 合 申 請 國 防 訓 儲 役 資 格, 並 且 經 評 估 後 亦 可 獲 取 適 當 國 防 訓 儲 役 人 力 資 源 參 與 其 研 發 工 作 如 此 一 來,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就 可 6-4
以 在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創 新 研 發 或 從 事 升 級 轉 型 為 理 由 下, 申 請 其 所 需 要 之 研 發 人 才, 而 非 必 須 從 事 國 防 科 技 研 發, 才 有 資 格 獲 得 研 發 人 才 2. 建 議 應 將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官 員 納 入 評 估 審 查 機 制, 以 利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爭 取 更 多 研 發 役 男 由 於 國 防 役 法 源 依 據 尚 未 釐 清, 在 國 防 科 技 產 業 定 義 與 適 用 範 圍 仍 然 不 夠 明 確 下, 未 來 不 論 現 行 國 防 役 是 否 納 入 替 代 役 之 中, 民 間 企 業 申 請 科 技 研 發 役 男 評 估 與 審 查 機 制, 應 有 必 要 納 入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官 員 共 同 參 與, 俾 以 從 中 小 企 業 之 需 求, 協 助 其 獲 取 所 需 要 的 研 發 人 才 3. 放 寬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科 技 研 發 人 才 條 件, 促 使 中 小 企 業 擴 大 投 入 研 發 工 作 中 小 企 業 受 到 廠 商 規 模 較 小 資 金 較 為 不 足 限 制, 一 旦 現 行 替 代 役 條 例 適 用 對 象 之 中 修 法 通 過 增 列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然 而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科 技 研 發 人 才 而 言, 仍 存 在 著 不 利 因 素 是 故, 建 議 適 度 放 寬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條 件, 除 了 投 入 升 級 轉 型 或 進 駐 中 小 企 業 育 成 中 心 創 新 研 發 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請 之 外, 亦 要 保 留 部 分 提 供 新 創 中 小 微 型 科 技 廠 商, 輕 減 中 小 企 業 資 金 成 本 壓 力, 以 利 科 技 研 發 役 男 協 助 其 投 入 研 發 工 作 4. 整 合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輔 導 計 畫,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建 立 研 發 團 隊 爭 取 科 技 研 發 役 男 由 於 中 小 企 業 受 到 廠 商 規 模 較 小 先 天 條 件 較 為 缺 乏 限 制, 加 上 政 府 資 訊 掌 握 能 力 不 足, 以 致 在 運 用 政 府 政 策 工 具 上 不 如 大 企 業 是 故, 未 來 在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運 用 科 技 研 發 役 男 時, 除 了 法 規 增 修 或 政 策 6-5
調 整 必 須 考 量 中 小 企 業 調 適 能 力 與 因 應 條 件 之 外, 如 何 誘 致 中 小 企 業 改 變 傳 統 加 工 代 工 思 維, 並 且 促 使 其 重 視 創 新 研 發 理 念, 俾 以 在 日 益 競 爭 環 境 下 生 存 發 展,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亦 因 如 此, 應 有 必 要 整 合 現 行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輔 導 計 畫,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建 立 研 發 團 隊, 例 如 利 用 品 質 提 升 輔 導 計 畫 生 產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研 究 發 展 輔 導 計 畫 SBIR 計 畫 等, 或 是 協 助 規 模 較 小 廠 商 採 取 合 作 共 同 研 發 方 式, 以 利 爭 取 更 多 科 技 研 發 役 男 投 入 參 與 研 發 工 作 茲 就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未 來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與 運 用 科 技 研 發 替 代 役, 其 各 自 分 工 規 劃 如 下 : 區 分 作 法 負 責 業 務 組 別 協 調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在 增 修 替 代 法 規 役 條 例 時 考 量 中 小 企 業 法 規 調 政 策 規 劃 組 適 政 策 協 調 與 爭 取 評 估 審 查 機 制 納 入 政 策 規 劃 組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官 員 協 助 磐 石 獎 小 巨 人 獎 創 新 經 營 輔 導 組 研 發 獎 等 獎 項 廠 商 輔 導 協 助 SBIR 廠 商 經 營 輔 導 組 協 助 育 成 中 心 創 新 廠 商 創 業 育 成 組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