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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4 年 5 月 20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就 讀 本 校 第 一 學 年 學 雜 費 比 照 國 立 台 科 大 24,100 元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發 售 簡 章 即 日 起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至 8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報 名 時 間 : 9:00 16:00 同 時 受 理 現 場 及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後 請 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不 需 筆 試,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入 學 成 績 查 詢 複 查 成 績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00 ( 不 寄 成 績 單, 請 自 行 上 網 http://www.dahan.edu.tw 查 詢 ) 104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10:00~16:00 104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10:00 公 佈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系 別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備 註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為 : 1.104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 之 平 均 成 績 佔 3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佔 70% 3.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年 資 另 採 加 分 計 二 未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亦 可 以 參 加 申 請 入 學, 但 該 部 分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三 已 錄 取 104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甄 或 其 他 升 學 管 道 之 考 生,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未 錄 取 者 填 寫 未 獲 錄 取 切 結 書, 始 得 報 考 校 址 :971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大 漢 村 樹 人 街 1 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電 話 :(03)8210820 8210821 傳 真 :03-8261276 網 址 :http://www.dahan.edu.tw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2 貳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3 參 入 學 優 惠 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3 伍 評 分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6 陸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7 柒 放 榜 日 期.. 7 捌 註 冊.. 7 玖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7 拾 附 註. 7 附 件 一 未 獲 錄 取 切 結 書. 8 附 件 二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9 附 件 三 郵 寄 用 信 封 封 面. 10 附 錄 一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圖. 11 報 名 表. 12-1 -

壹 報 名 資 格 ( 一 ) 一 般 學 歷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同 等 學 力 : 1.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 註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資 格 ) 2. 取 得 乙 級 (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 技 術 士 證 書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3.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4.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八 十 學 分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5.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2)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3)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6.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2)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3)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7.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2)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3)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8.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修 滿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專 在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9.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注 意 事 項 : 一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甄 或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學 生 分 發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持 偽 造 證 件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且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 2 -

三 學 生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報 名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四 持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者, 應 另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五 考 生 所 持 相 當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認 定,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之 資 格 審 查 會 審 定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七 國 軍 官 兵 志 願 役 人 員 應 依 國 防 部 規 定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報 考 日 間 部 需 由 參 謀 總 長 核 准 貳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10 1 1 合 計 10 1 1 參 入 學 優 惠 一 一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學 雜 費 比 照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收 費, 詳 請 上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104 學 年 新 生 入 學 優 惠 辦 法 http://www.dahan.edu.tw/releaseredirect.do?unitid=183&pageid=4365 二 二 年 級 起 之 學 雜 費 按 每 學 期 班 上 成 績 排 名 而 定, 如 下 表 : 三 凡 符 合 住 宿 條 件 者, 住 宿 費 減 半, 每 學 期 4,950 元 以 上 費 用 不 含 學 校 之 其 他 雜 項 費 用 如 : 運 動 設 施 使 用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電 腦 實 習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等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及 時 間 :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7 月 13 日 至 8 月 21 日 同 時 受 理 現 場 及 網 路 報 名 ( 一 )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 每 日 9:00 16:00 中 午 不 休 息,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 二 ) 網 路 報 名 :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網 址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學 網 站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 三 )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等 步 驟,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1.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 3 -

(1)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設 定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只 須 登 錄 1 次, 即 可 適 用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各 學 系 之 報 名 (2) 已 完 成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須 再 登 錄, 即 可 逕 行 選 填 報 名 各 學 系 (3) 凡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通 過 登 錄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身 分 者,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不 須 再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若 未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後 新 增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3-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2. 選 填 報 名 學 系 (1) 考 生 可 一 次 選 擇 在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多 所 招 生 校 系 ( 組 ) 學 程, 尚 未 繳 費 且 未 到 該 次 報 名 學 校 最 早 報 名 截 止 日, 可 至 系 統 取 消 整 筆 選 取 紀 錄 (2) 當 次 選 填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因 逾 期 繳 費 致 該 次 報 名 失 效 時, 但 該 次 選 填 未 逾 各 其 報 名 載 止 日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皆 仍 可 再 次 選 填 (3) 已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不 得 重 複 選 取 二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表 : (1)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應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照 片 ( 背 面 請 填 寫 姓 名 ), 背 面 貼 妥 104 學 年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繳 寄 (2-1) 報 名 資 料 袋 製 作 : 列 印 當 次 所 報 名 學 系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尺 寸 信 封 正 面, 每 一 報 名 之 學 系 需 有 1 份 報 名 資 料 袋 (2-2) 準 備 報 名 資 料 : 1. 考 生 報 名 表 : 此 表 由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每 一 報 名 學 系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後, 於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2.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依 所 報 名 之 學 系 之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由 考 生 自 行 備 妥 (2-3)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8 月 21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未 在 寄 件 截 止 期 限 前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掛 號 收 執 聯 保 管 好,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送 進 度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每 1 學 系 之 報 名 資 料 ( 含 考 生 報 名 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須 單 獨 裝 入 1 個 報 名 信 封 內 並 封 裝 好 ( 請 勿 將 甲 校 的 資 料 放 到 乙 校 的 信 封 內 ), 並 於 封 面 勾 記 繳 寄 資 料 2. 當 次 報 名 若 有 報 名 本 校 2 個 或 2 個 以 上 學 系 時, 考 生 可 將 同 一 學 校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收 整 打 包 後,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校 3. - 4 -

( 二 ) 報 名 費 : (1) 一 般 生 新 台 幣 600 元 (2) 凡 經 本 校 老 師 推 薦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考 生 請 將 報 名 資 料 備 齊 後 轉 交 推 薦 老 師 親 自 送 件, 勿 郵 寄 才 可 享 有 免 報 名 費 優 惠 (3)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4)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新 台 幣 420 元 (5)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於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通 過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考 生 於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各 校 減 免 報 名 費 優 待 3. 若 考 生 未 在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或 未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但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如 欲 免 繳 或 減 免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須 於 各 校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以 傳 真 方 式 接 受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查 (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2-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註 :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4.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須 一 律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 1. 繳 款 帳 號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依 每 次 選 擇 報 名 各 校 ( 含 本 校 ) 系 ( 組 ) 學 程,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並 於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繳 費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次 皆 不 同, 限 考 生 本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2.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金 額 為 報 名 當 次 所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報 名 費 之 總 額, 繳 費 期 限 以 報 名 當 次 所 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期 限 最 先 截 止 者 為 繳 費 期 限 ; 如 逾 繳 費 期 限 而 未 繳 交 者, 其 報 名 當 次 之 繳 費 單 及 選 填 校 系 ( 組 ) 學 程 均 無 效, 考 生 必 須 上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選 填 校 系 ( 組 ) 學 程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報 名 繳 費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未 完 成 繳 費, 造 成 無 法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四 ) 繳 費 方 式 及 管 道 : 1.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2.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3. 每 次 報 名 之 當 次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不 可 到 郵 局 匯 款, 僅 能 透 過 ATM 或 網 路 - 5 -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避 免 因 郵 局 隔 日 才 處 理 匯 款, 而 致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4. 考 生 於 繳 費 後 約 2 小 時 即 可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如 未 上 網 查 詢, 因 繳 費 失 敗 以 致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款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不 須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五 )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甄 或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未 錄 取 者 繳 交 未 獲 錄 取 切 結 書 ( 六 )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請 將 前 項 文 件 依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如 表 件 不 全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務 請 再 次 核 對 確 認 ( 七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八 )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影 印 存 底 伍 評 分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一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104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佔 30%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 統 測 英 文 成 績 本 項 成 績 =( 2 ) 30%,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佔 70% 書 面 審 查 應 繳 交 資 料 為 簡 歷 與 自 傳 在 學 期 間 歷 年 成 績 項 次 書 面 資 料 評 分 項 目 分 數 計 分 標 準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歷 年 學 業 智 育 成 績 100 1. 歷 年 成 績 採 在 學 期 間 總 平 均 計 分 2. 同 等 學 歷 ( 力 ) 持 肄 業 成 績 單 或 學 業 智 育 成 績 平 均 低 於 60 分 者, 一 律 為 60 分 3. 未 繳 交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者, 一 律 為 60 分 1 二 簡 歷 / 自 傳 100 2 項 次 加 分 項 目 分 數 計 分 標 準 一 專 業 表 現 30 考 生 具 有 一 項 以 下 任 一 技 術 士 證 ❶ 乙 級 給 20 分 ❷ 甲 級 或 高 考 技 師 給 30 分 ❸ 才 藝 運 動 比 賽 得 獎 記 錄 每 項 10 分 ❹ 熱 心 公 益 表 現 每 項 10 分, 各 項 得 分 總 和 最 高 給 分 30 分 二 畢 業 年 資 20 畢 業 每 滿 1 年 加 計 5 分, 最 高 加 至 20 分 - 6 -

二 成 績 核 計 ( 一 ) 各 項 成 績 及 總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 統 測 成 績 加 權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加 權 得 原 始 總 分, 再 加 上 加 分 項 目 得 分 後 為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 三 ) 依 考 生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 四 )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 依 本 會 申 請 入 學 計 分 標 準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項 目 順 序 辦 理 ; 若 各 評 分 項 目 成 績 同 分 且 該 系 已 額 滿 時, 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陸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查 詢 ( 一 )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請 考 生 於 104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10:00 請 自 行 上 網 http://www.dahan.edu.tw 查 詢 或 致 電 (03)8210820~21 詢 問 二 成 績 複 查 柒 放 榜 日 期 捌 註 冊 ( 一 ) 報 名 考 生 針 對 入 學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 二 ) 複 查 一 律 以 傳 真 親 赴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填 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參 閱 附 件 二 ) 於 104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以 傳 真 或 電 話 確 認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後 請 再 打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有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傳 真, 如 未 以 電 話 確 認 而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後 果 聯 絡 電 話 :03-8210820~21 傳 真 電 話 :03-8261276 ( 三 )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104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dahan.edu.tw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於 開 學 前 完 成 註 冊 及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未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玖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一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小 組 審 議 後, 再 以 書 面 資 料 將 審 議 結 果 函 覆 該 申 請 考 生 及 相 關 單 位 拾 附 註 一 簡 章 即 日 起 可 至 本 校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二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洽 詢 ; 電 話 :(03)8210820 8210821 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各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 7 -

附 件 一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未 獲 錄 取 切 結 書 謹 向 貴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保 證 本 人 未 獲 104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甄 或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若 有 不 實,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恐 口 說 無 憑, 立 此 切 結 書 為 證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 8 -

附 件 二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複 查 成 績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 考 生 填 寫 ) 複 查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處 理 結 果 ( 本 會 填 寫 ) 1 統 測 國 文 2 統 測 英 文 3 書 面 審 查 4 加 分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自 104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16: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後 請 再 打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有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的 傳 真, 如 未 以 電 話 確 認 而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後 果 連 絡 電 話 :03-8210820 03-8210821 傳 真 電 話 :03-8261276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 9 -

附 件 三 郵 寄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郵 寄 前 確 認 下 列 資 料 用 廻 紋 針 夾 妥 放 入 信 封 袋 1. 報 名 費 ( 郵 局 匯 票 ) 2. 報 名 表 ( 貼 相 片 ) 3.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4. 證 件 影 本 ( 身 分 證 更 名 記 錄 戶 籍 滕 本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等 )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寄 件 人 :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9 7 1 4 5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大 漢 村 樹 人 街 1 號 - 10 -

附 錄 一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圖 - 11 -

104 學 年 度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1023001 報 考 科 系 志 願 序 1. 2. 3. 連 絡 電 話 考 生 姓 名 行 動 電 話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縣 市 照 片 黏 貼 處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緊 急 聯 絡 ) 通 訊 處 ( 寄 發 成 績 單 ) 關 係 家 長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學 歷 學 校 科 年 月 / 畢 業 結 業 肄 業 / 肄 業 年 級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本 表 資 料 由 本 人 正 確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分 考 生 簽 章 : 本 校 推 薦 老 師 繳 交 文 件 檢 核 1 入 學 資 格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2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更 名 記 錄 戶 籍 謄 本 3 報 名 費 凡 有 推 薦 老 師 之 考 生, 請 將 報 名 資 料 備 齊 後 轉 交 推 薦 老 師 親 自 送 件, 勿 郵 寄 才 可 享 有 免 報 名 費 優 恵 4 未 獲 錄 取 切 結 書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