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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諮 詢 服 務 一 覽 表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3 壹 報 考 資 格 與 修 業 年 限... 4 貳 招 生 學 系 與 名 額... 4 叁 報 名... 5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6 伍 書 面 審 查.

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本 校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學 校 :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聯 絡 電 話 :(08)779-9821 分 機 8201 8187 8188 傳 真 :(08)779-6078 網 址 :www.meiho.edu.tw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目 錄 壹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及 成 績 採 計 方 式...1 貳 報 名...2 參 面 試 通 知 單 寄 發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3 肆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3 伍 錄 取 標 準...3 陸 放 榜 及 報 到...3 柒 放 棄 錄 取 資 格...4 捌 其 它...4 玖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5 附 表 一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6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7 附 表 三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8 附 表 四 報 名 專 用 封 面...9 附 表 五 報 名 表...10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通 訊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102.2.27( 星 期 三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郵 戳 為 憑 郵 寄 面 試 通 知 單 102.03.04(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方 式 郵 寄 面 試 日 期 102.03.09( 星 期 六 )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102.03.12( 星 期 二 ) 查 詢 網 址 :http://www.meiho.edu.tw 成 績 複 查 102.03.13(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截 止 放 榜 102.03.21( 星 期 四 ) 查 榜 網 址 :http://www.meiho.edu.tw 報 到 102.03.22 ( 星 期 五 ) 至 101.3.29( 星 期 五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截 止 102.05.23( 星 期 四 ) 前 招 生 各 系 分 機 號 碼 ( 本 校 總 機 :(08)779-9821) 健 康 暨 護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學 院 美 容 系 :8622 財 務 金 融 系 :8581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8331 生 物 科 技 系 :8642 資 訊 管 理 系 :8661 文 化 創 意 系 :8814 資 訊 科 技 系 :8571 民 生 學 院 兒 童 服 務 系 :6320 休 閒 運 動 保 健 系 :8381 社 會 工 作 系 :6401 珠 寶 系 :6503 觀 光 系 :8762

壹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及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一 招 生 學 制 系 別 及 名 額 招 生 學 制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日 間 部 四 技 財 務 金 融 系 4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5 兒 童 服 務 系 2 美 容 系 4 資 訊 管 理 系 2 休 閒 運 動 保 健 系 5 生 物 科 技 系 5 社 會 工 作 系 10 資 訊 科 技 系 4 珠 寶 系 4 觀 光 系 5 文 化 創 意 系 4 1. 學 生 生 活 起 居 須 足 以 自 理 及 可 自 行 走 動, 並 能 操 作 電 腦 2. 本 校 課 程 均 採 口 語 教 學, 亦 設 有 資 源 教 室 協 助 學 習 二 報 名 資 格 ( 一 ) 身 份 資 格 ( 考 生 須 持 有 下 列 任 一 項 證 明 文 件 ): 1.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應 安 置 就 學 者 ( 持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發 之 鑑 定 證 明 者, 除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可 延 用 國 中 或 國 中 以 上 教 育 階 段 鑑 定 證 明 外, 其 餘 各 障 礙 類 別 之 鑑 定 證 明, 須 為 適 用 高 中 職 教 育 階 段 ) ( 二 ) 學 歷 ( 力 ) 資 格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三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四 本 校 男 女 兼 收, 修 畢 規 定 學 科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符 合 各 系 規 定 之 畢 業 門 檻, 准 予 畢 業 者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五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白 天 為 原 則 六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 一 ) 成 績 採 計 ( 總 分 100 分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50 %), 應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第 1 頁

(1)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其 它 佐 證 資 料 ( 讀 書 計 畫 作 品 得 獎 記 錄 等 ) 2. 面 試 ( 佔 50 %): 每 位 考 生 10~15 分 鐘 為 原 則 ( 二 ) 依 各 系 報 考 考 生 之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1. 面 試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貳 報 名 一 採 通 訊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102 年 02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止,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時 應 備 下 列 文 件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放 裝 入 已 黏 貼 附 表 四 (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 之 B4 信 封 內 編 號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費 2 報 名 表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1.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明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金 額 不 足 或 匯 票 抬 頭 有 誤 者 不 予 受 理, 本 會 不 受 理 郵 政 劃 撥 2. 凡 報 名 之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於 102 年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附 表 五, 考 生 需 自 行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於 考 生 簽 章 欄 處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照 片 乙 張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高 中 ( 職 ) 前 五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它 具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將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自 傳 及 其 它 佐 證 資 料 等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必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若 須 更 改 資 料 而 有 塗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於 塗 改 處 ( 二 )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持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否 則 不 得 報 名 ( 三 ) 逾 期 寄 件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前 請 再 確 認 清 楚, 報 名 表 件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 四 ) 考 生 通 訊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必 須 補 繳 證 件 正 本 核 對 若 正 本 與 第 2 頁

影 本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繳 交,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六 )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其 它 相 關 考 試 獲 錄 取 且 辦 妥 報 到 之 考 生, 如 再 報 考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若 於 本 校 錄 取 並 辦 理 報 到 程 序 後, 亦 不 得 再 報 考 其 它 大 學 招 生 參 面 試 通 知 單 寄 發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本 校 於 102 年 03 月 04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方 式 郵 寄 面 試 通 知 單, 考 生 於 面 試 前 二 日 仍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者,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二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 面 試 日 期 :102 年 03 月 09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行 於 面 試 通 知 單 通 知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三 ) 考 生 請 於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前 10 分 鐘 到 場, 逾 時 者 以 放 棄 論 處,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試 肆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查 詢 : 考 生 請 於 102 年 03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點 起 於 本 校 網 站 ( http://www.meiho.edu.tw ) 查 詢 個 人 總 成 績, 本 會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二 成 績 複 查 :102 年 0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截 止 三 成 績 複 查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對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複 查 成 績 限 於 複 查 時 間 內, 填 寫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 (08)779-6078),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隔 日 以 電 話 聯 繫 複 查 結 果,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複 查 ( 三 ) 複 查 費 用 請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 四 )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準 伍 錄 取 標 準 一 正 取 生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若 干 名, 遇 缺 依 名 次 順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遞 補 二 如 有 任 一 項 目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者, 一 概 不 予 錄 取 三 錄 取 名 單 經 本 校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後 公 告 放 榜 陸 放 榜 及 報 到 一 放 榜 日 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 一 ) 錄 取 名 單 依 上 述 日 期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http://www.meiho.edu.tw ),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 二 ) 本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皆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則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錄 取 生 採 通 訊 報 到, 凡 錄 取 之 考 生 請 於 102 年 03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期 間,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或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訊 息 規 定 辦 理 通 訊 報 到 三 報 到 及 註 冊 注 意 事 項 ( 一 )101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雜 費 每 學 期 約 46,808~55,949 元,102 學 年 度 如 有 異 動, 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第 3 頁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各 系 若 有 缺 額, 由 招 生 組 依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備 取 生 必 須 按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遞 補, 若 逾 期 未 報 到, 致 喪 失 備 取 生 資 格 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分 發 ( 三 )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必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不 得 以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之 影 本 代 替 或 國 內 學 校 畢 業 之 英 文 版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受 理 )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於 開 學 後 之 學 期 中 旬 ( 約 十 一 月 份 ) 統 一 發 還, 期 間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方 式 要 求 提 早 領 回 如 已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並 有 機 會 得 錄 取 者, 請 慎 予 抉 擇, 不 得 重 覆 報 到 ( 四 ) 本 校 依 規 定 須 將 錄 取 名 單 呈 報 各 大 學 四 技 二 專 之 日 夜 間 部 聯 招 會, 凡 錄 取 者 如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任 何 四 技 二 專 之 日 夜 間 部 聯 招 將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同 時 本 校 亦 將 取 消 其 本 次 考 試 之 錄 取 資 格 ( 五 )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若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更 欺 詐 等 情 事, 如 錄 取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 六 ) 以 上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之 事 項 為 準 柒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一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三 ), 並 經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後, 於 102 年 05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捌 其 它 一 考 生 在 考 試 或 報 到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及 本 校 網 站 統 一 發 佈 之 緊 急 措 施 與 最 新 消 息 二 報 名 表 中 聯 絡 地 址 欄, 均 請 明 確 填 寫 並 務 請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該 地 址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用,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或 無 收 件 人, 致 郵 件 無 法 投 遞, 損 及 考 生 權 益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報 考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將 來 學 習 與 就 業 四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五 簡 章 函 索 : 請 附 貼 足 45 元 郵 資 及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之 B4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註 明 函 索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六 簡 章 索 取 處 : 本 校 北 區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及 醫 護 生 技 大 樓 ( 興 春 樓 ) 一 樓 招 生 組 辦 公 室 ; 亦 可 由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第 4 頁

玖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會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並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建 立 考 生 申 訴 制 度,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糾 紛 處 理 事 宜 由 本 會 委 員 兼 任 之 第 三 條 本 會 接 受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時, 始 得 開 會,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第 四 條 委 員 與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申 請 迴 避 第 五 條 考 生 因 於 考 試 時 接 受 不 當 處 置 或 因 行 政 措 施 使 其 權 益 受 損, 依 行 政 程 序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六 條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二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書 格 式 另 訂 之 三 本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逕 行 瞭 解 狀 況 與 蒐 集 資 料, 並 於 兩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採 不 公 開 舉 行,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四 本 會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主 任 委 員 署 名 五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有 關 單 位 第 七 條 本 會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對 造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或 刑 事 訴 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5 頁

附 表 一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考 生 姓 名 : 障 礙 類 別 : 身 分 證 號 : 文 件 有 效 期 限 : 請 沿 虛 線 浮 貼 請 浮 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第 6 頁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複 查 項 目 請 打 勾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其 他 複 查 事 項 ( 請 說 明 ): 本 申 請 計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計 新 台 幣 元 考 生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對 書 面 審 查 或 面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複 查 方 式 : 複 查 成 績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3 頁 ),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08)779-6078),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 三 ) 繳 交 複 查 費 : 複 查 費 用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 四 )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 五 ) 本 表 各 欄 填 寫 時 務 必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第 7 頁

附 表 三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錄 取 貴 校 日 間 部 四 技 系, 因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錄 取 生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監 護 人 姓 名 : ( 簽 章 ) 監 護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月 日 本 聯 由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第 8 頁

第 9 頁 附 表 四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B4 格 式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黏 貼 處 應 考 人 : 聯 絡 電 話 : ( ) 詳 細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啟 9120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報 考 資 料 包 括 : ( 請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報 名 費 報 名 表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報 考 系 別 : 系

附 表 五 報 名 表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准 考 證 號 此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限 擇 一 系 ) 姓 名 財 務 金 融 系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兒 童 服 務 系 美 容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休 閒 運 動 保 健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珠 寶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文 化 創 意 系 觀 光 系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名 資 格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國 立 私 立 學 校 科 年 年 月 畢 業 或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肄 業 考 試 及 格 級 技 術 士 證 合 格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於 此 欄 聯 絡 電 話 ( 日 ):(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縣 市 鄉 鎮 村 街 市 區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之 處 分 考 生 簽 章 : ( 考 生 需 親 筆 簽 名 ) 考 生 請 勿 自 行 裁 切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准 考 證 號 此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系 別 ( 限 擇 一 系 ) 考 生 姓 名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財 務 金 融 系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兒 童 服 務 系 美 容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休 閒 運 動 保 健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珠 寶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文 化 創 意 系 觀 光 系 姓 名 關 係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請 於 此 處 黏 貼 二 吋 照 片 第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