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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產 航 運 管 理 創 意 設 計 2. 曾 任 不 動 產 地 政 資 產 管 理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不 動 產 估 價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 (2)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3) 證 照 及 語 文 加 分 條 件 加 分 條 件, 至 多 各 採 計 1 項 2. 曾 任 航 運 倉 儲 物 流 運 輸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2. 曾 任 工 業 設 計 商 品 設 計 商 品 行 銷 文 創 室 內 設 計 等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者 請 提 供 作 品 集 及 美 術 設 計 相 關 訓 練 證 明 或 證 照 1. 土 地 法 規 ( 包 括 土 地 法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土 地 稅 法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 2. 土 地 開 發 及 利 用 ( 包 括 區 域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都 市 更 新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 3. 民 法 物 權 編 1. 港 埠 經 營 管 理 2. 航 業 經 營 管 理 3. 航 港 法 規 1. 設 計 與 行 銷 2. 設 計 管 理 3. 商 品 企 劃 3

工 程 2. 曾 任 土 木 水 利 河 海 營 建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測 量 製 圖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土 木 ( 工 程 ) 技 水 利 ( 工 程 ) 技 或 建 築 ( 技 )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1. 工 程 力 學 與 土 壤 力 學 2. 營 建 管 理 3. 測 量 學 電 機 2. 曾 任 機 電 電 機 電 子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電 機 ( 工 程 ) 技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1. 電 力 系 統 2. 電 機 機 械 3. 電 路 學 機 械 航 運 技 術 2. 曾 任 機 電 機 械 造 船 工 程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機 械 ( 工 程 ) 技 造 船 工 程 技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航 海 商 船 航 運 技 術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2. 曾 任 航 運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三 等 船 長 或 二 等 管 輪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1. 工 程 力 學 ( 含 流 力 ) 2. 機 械 設 計 3. 材 料 力 學 1. 海 運 學 2. 航 海 實 務 3. 航 海 英 文 4

員 資 訊 環 保 勞 安 業 務 管 理 2. 曾 任 資 訊 處 理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網 路 管 理 PMP DBA ERP ISO 27001 主 導 稽 核 員 或 ISO 20000 主 導 稽 核 員 合 格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2. 曾 任 環 保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有 環 境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技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2. 曾 任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有 乙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以 上 合 格 證 照 者 (1)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1.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2. 資 料 庫 管 理 3. 網 路 與 資 訊 安 全 1. 環 保 法 規 2. 污 染 防 治 3.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2.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3. 工 業 衛 生 管 理 1. 企 業 管 理 概 要 2. 財 務 管 理 概 要 3. 物 流 管 理 概 要 5

航 運 技 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海 商 船 航 運 技 術 交 通 管 理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1. 海 運 學 概 要 2. 航 海 實 務 概 要 3. 航 海 英 文 概 要 員 航 運 管 理 財 務 1. 港 埠 經 營 管 理 概 要 2. 航 業 經 營 管 理 概 要 3. 航 港 法 規 概 要 1. 管 理 會 計 概 要 2. 會 計 學 概 要 3. 稅 法 概 要 ( 所 得 稅 法 及 營 業 稅 法 ) 資 訊 1.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概 要 2. 資 料 庫 管 理 概 要 3. 網 路 與 資 訊 安 全 概 要 6

員 環 保 工 程 電 機 機 械 行 政 專 業 科 目 : 1. 環 保 法 規 概 論 2.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3.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概 論 1. 工 程 力 學 與 土 壤 力 學 概 要 2. 營 建 管 理 概 要 3. 測 量 學 概 要 1. 電 力 系 統 概 要 2. 電 機 機 械 概 要 3. 電 路 學 概 要 1. 工 程 力 學 概 要 2. 機 械 設 計 概 要 3. 材 料 力 學 概 要 1. 行 政 學 概 要 2. 行 政 法 概 要 3. 管 理 學 概 要 7

( 二 ) 船 員 類 職 務 船 員 艙 面 部 甲 船 員 艙 面 部 乙 船 員 輪 機 部 甲 船 員 輪 機 部 乙 船 員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具 三 等 船 長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 含 GMDSS 值 機 員 )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筆 試 : 2.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3.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水 手 資 格 證 明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具 二 等 管 輪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筆 試 :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筆 試 : 2.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3.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加 油 或 機 匠 資 格 證 明 者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1 科 1. 航 海 學 大 意 2. 船 藝 大 意 實 地 考 試 :1 科 1. 船 舶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專 業 科 目 :1 科 船 藝 專 業 知 識 實 地 考 試 :1 科 1. 帶 解 纜 操 作 2. 艙 面 保 養 專 業 科 目 :1 科 1. 船 用 電 學 大 意 2. 內 燃 機 大 意 實 地 考 試 :1 科 1. 輪 機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專 業 科 目 :1 科 輪 機 專 業 知 識 實 地 考 試 :1 科 1. 簡 易 輪 機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8

參 甄 試 方 式 一 業 務 類 ( 高 管 理 ): 採 分 試 方 式 辦 理 ;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口 試 得 分 兩 階 段 舉 行 二 及 員 : 採 筆 試 辦 理 ; 並 得 視 需 要 採 分 試 方 式 辦 理 ;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口 試 得 分 兩 階 段 舉 行 三 船 員 類 : 不 分 試, 採 筆 試 兼 實 地 考 試 四 得 採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並 得 視 需 求 於 分 地 舉 行 甄 試 肆 成 績 計 算 :(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一 業 務 類 ( 高 管 理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2.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60%, 其 中 英 文 占 40% 作 文 占 20%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1. 如 採 不 分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依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2. 如 採 兩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成 績 均 各 以 100 分 計, 依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並 以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為 第 二 試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 三 ) 第 一 試 及 第 二 試 成 績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二 及 員 : ( 一 ) 採 筆 試 方 式 :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各 科 滿 分 均 各 以 100 分 計 ;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 二 ) 採 分 試 方 式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各 科 滿 分 均 各 以 100 分 計 ;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計 後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2)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60%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1) 如 採 不 分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依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2) 如 採 兩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成 績 均 各 以 100 分 計, 依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9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並 以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為 第 二 試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3) 第 一 試 及 第 二 試 成 績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三 船 員 類 : ( 一 )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原 始 分 數 各 以 100 分 計, 並 各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二 ) 筆 試 成 績 及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伍 錄 取 標 準 : 一 業 務 類 ( 高 管 理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5 倍, 錄 取 人 員 取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之 資 格 2. 依 應 考 人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其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第 二 試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1. 如 採 不 分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錄 取 2. 如 採 兩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 (1) 依 第 1 階 段 應 考 人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3 倍, 取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口 試 資 格 (2)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錄 取 二 及 員 : ( 一 ) 採 筆 試 方 式 : 1. 依 應 考 人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2. 正 取 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再 同 分 者, 則 依 專 業 科 目 第 一 科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3. 若 再 同 分 者, 則 分 別 增 額 錄 取 正 取 或 備 取 4. 甄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員 前 50% 者 ( 取 其 整 數, 不 足 1 人 時 以 1 人 計 ), 不 予 錄 取 ( 二 ) 採 分 試 方 式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5 倍, 錄 取 人 員 取 得 參 加 10

第 二 試 之 資 格 (2) 依 應 考 人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其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第 二 試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1) 如 採 不 分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錄 取 (2) 如 採 兩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 A. 依 第 1 階 段 應 考 人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3 倍, 取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口 試 資 格 B.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錄 取 三 船 員 類 : ( 一 ) 依 應 考 人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實 地 考 試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二 ) 正 取 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再 同 分 者, 則 依 考 試 科 目 實 地 考 試 第 一 項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三 ) 若 再 同 分 者, 則 分 別 增 額 錄 取 正 取 或 備 取 ( 四 )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錄 取 四 各 類 科 筆 試 ( 含 船 員 類 實 地 考 試 ) 成 績 有 任 一 科 目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陸 甄 試 作 業 辦 理 公 告 後, 如 有 實 際 報 名 或 應 試 資 格 人 數 成 績 等 因 素 致 正 取 不 足 額, 或 因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修 正, 得 視 需 要 報 請 交 通 部 核 定 後, 修 正 相 關 之 成 績 計 算 或 錄 取 標 準 柒 本 規 範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公 司 人 事 規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捌 本 規 範 奉 交 通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