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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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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竹 棚 架 設 計 及 搭 建 指 引

甲 引 言 1. 本 指 引 旨 在 提 供 香 港 常 用 竹 棚 架 的 設 計, 以 及 搭 建 竹 棚 架 的 良 好 方 法 指 引 內 容 包 括 竹 棚 架 的 設 計 架 設 維 修 和 拆 卸 的 良 好 方 法 及 建 議 本 指 引 乙 部 第 二 節 列 舉 一 些 簡 單 竹 棚 架, 如 雙 行 竹 棚 架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架 和 招 牌 竹 棚 架,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詳 細 標 準, 並 提 供 例 子 如 不 採 用 本 指 引 的 建 議 或 使 用 的 竹 棚 不 在 乙 部 第 二 節 之 列, 竹 棚 須 由 設 計 工 程 師 以 效 能 表 現 為 本 的 方 式 設 計 2. 本 指 引 的 目 的, 是 為 確 保 竹 棚 架 的 結 構 安 全 和 穩 固 性 因 此, 除 主 要 構 架 外, 指 引 亦 提 供 連 牆 器 綁 扎 用 的 尼 龍 篾 鑽 入 式 錨 栓 鐵 托 架 等 的 技 術 標 準 此 外, 在 搭 建 竹 棚 架 前 必 須 通 知 屋 宇 署 3. 業 界 也 應 就 勞 工 安 全 事 宜 參 考 勞 工 處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發 出 的 竹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這 份 守 則 就 竹 棚 架 的 結 構 安 全 和 穩 固 標 準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以 遵 行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和 建 築 地 盤 ( 安 全 ) 規 例 的 各 項 規 定, 確 保 工 人 在 竹 棚 架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如 果 棚 架 是 在 勞 工 處 執 行 的 建 築 地 盤 ( 安 全 ) 規 例 下 使 用, 就 必 須 符 合 這 份 守 則 指 定 的 要 求 4. 遵 行 本 指 引 的 規 定, 並 不 豁 免 有 關 人 士 在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承 擔 - 1 -

乙 竹 棚 架 的 設 計 及 搭 建 方 法 1. 物 料 規 格 1.1 竹 枝 通 常 用 作 架 設 竹 棚 架 的 篙 竹 和 毛 竹 ( 俗 稱 茅 竹 ), 一 般 竹 齡 為 三 至 五 年, 長 度 為 6 米 篙 竹 和 毛 竹 應 垂 直 放 在 室 內 地 方 風 乾 至 少 三 個 月, 才 可 使 用 這 些 竹 枝 不 應 有 任 何 肉 眼 可 見 的 瑕 疵, 而 橫 切 面 的 尺 寸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篙 竹 一 般 外 圍 直 徑 應 不 少 於 40 毫 米 毛 竹 在 非 重 疊 部 分, 一 般 外 圍 直 徑 應 不 少 於 75 毫 米, 竹 枝 的 一 般 厚 度 應 為 10 毫 米 或 以 上 1.2 綁 扎 用 的 尼 龍 篾 用 作 綁 扎 竹 枝 的 尼 龍 篾, 應 有 足 夠 的 強 度 和 韌 度, 而 且 堅 實 耐 用 每 條 尼 龍 篾 的 極 限 強 度, 應 不 少 於 50 公 斤 (kgf) 或 0.5 千 牛 頓 (kn), 一 般 闊 度 為 5.5 至 6.0 毫 米, 而 一 般 厚 度 則 在 0.85 至 1.0 毫 米 之 間 竹 枝 之 間 的 每 個 扎 結, 最 少 用 尼 龍 篾 來 回 繞 緊 5 個 圈, 再 把 尼 龍 篾 的 兩 端 交 叉 編 成 一 個 梢, 之 後 穿 過 扎 結 兩 次, 得 出 一 個 圈 狀 的 圓 結, 然 後 加 以 繫 牢 1.3 抵 禦 側 向 拉 力 應 把 雙 行 竹 棚 架 外 棚 的 主 要 立 杆 設 法 牢 固, 防 止 立 杆 向 側 擴 張, 導 致 棚 架 傾 側 連 牆 器 ( 俗 稱 拉 掹 ) 能 有 效 約 束 側 向 拉 力 連 牆 器 由 一 根 金 屬 繫 件 和 連 牆 撐 組 成 它 是 一 條 軟 鋼 條, 直 徑 最 小 為 6 毫 米, 抵 禦 強 度 為 每 平 方 毫 米 250 牛 - 2 -

2 頓 (250N/mm ), 最 少 可 伸 長 15%; 此 外 一 捆 鋼 線, 只 要 能 抵 禦 相 同 的 拉 力 及 具 備 相 同 的 機 械 性 能 也 可 使 用 軟 鋼 條 須 以 錨 栓 繫 穩 在 結 構 構 件 中, 並 需 加 上 裝 妥 的 連 牆 撐 ( 俗 稱 頂 竹 ) 聯 合 組 成 一 個 連 牆 器 在 竹 棚 架 頂 部 不 受 側 向 約 束 的 伸 引 部 分, 需 要 繫 穩 於 建 築 物 的 構 件 上 1.4 鑽 入 式 錨 栓 鑽 入 式 錨 栓 常 用 於 繫 穩 鐵 托 架 ( 俗 稱 狗 臂 架 ) 和 連 牆 器, 以 供 搭 建 竹 棚 架 用 途 所 有 錨 栓 均 應 繫 穩 在 結 構 構 件 中, 至 於 安 裝 的 細 則 和 程 序, 以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為 準 為 確 保 錨 栓 和 承 托 用 的 結 構 構 件 質 素 良 好, 必 須 揀 選 一 些 已 裝 妥 的 錨 栓 樣 本 進 行 測 試 有 關 的 荷 載 測 試, 需 要 1.5 倍 於 工 作 荷 載, 測 試 時 間 最 短 為 3 分 鐘 此 外, 從 測 試 儀 器 拉 出 的 任 何 一 個 反 力 支 柱 與 錨 栓 中 央 的 距 離, 最 少 應 為 錨 栓 直 徑 的 8 倍, 以 免 支 承 反 力 減 輕 了 測 試 儀 器 所 拉 出 的 測 試 力 度 測 試 時, 混 凝 土 及 錨 栓 之 間 不 應 有 分 離 或 斷 裂 跡 象 選 取 錨 栓 作 樣 本 測 試 的 建 議 比 率 如 下 :( 以 較 多 者 為 準 ) a. 鐵 托 架 ( 每 層 計 ) 10% 或 不 少 於 5 個 b. 連 牆 器 5% 或 不 少 於 5 個 錨 栓 須 可 承 受 重 力, 堅 固 耐 用, 直 徑 最 小 應 為 12 毫 米 及 抗 拉 力 應 大 於 7 千 牛 頓 (kn) 1.5 鐵 托 架 ( 俗 稱 狗 臂 架 ) 建 築 地 盤 的 鐵 托 架 應 選 用 標 號 S275( 80 80 6) 的 等 長 角 鐵, 這 種 鋼 材 的 重 量 不 少 於 每 米 7.34 公 斤 ;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 俗 稱 懸 空 棚 / 吊 棚 ) 則 選 用 標 號 - 3 -

S275( 50 50 5) 的 等 長 角 鐵 ( 這 種 鋼 材 的 重 量 不 少 於 每 米 3.79 公 斤 ), 或 選 用 大 小 適 宜 的 鐵 托 架 所 有 角 鐵 應 使 用 5 毫 米 填 角 焊 焊 接, 鐵 托 架 宜 鍍 鋅 或 髹 上 兩 層 紅 色 鉛 料 底 漆 2. 一 般 的 竹 棚 架 類 型 這 節 提 供 有 關 常 用 竹 棚 架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詳 細 標 準, 竹 棚 架 類 別 包 括 雙 行 竹 棚 架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架 和 招 牌 竹 棚 架 如 不 採 用 本 節 所 載 的 建 議 標 準 或 使 用 其 他 類 別 的 竹 棚 架, 則 須 聘 請 設 計 工 程 師 設 計 棚 架 而 拆 卸 工 程 使 用 的 竹 棚 架, 無 論 大 小, 設 計 工 程 師 須 確 保 竹 棚 架 能 承 受 因 使 用 塑 膠 帆 布 而 增 加 的 風 荷 載 2.1 雙 行 竹 棚 架 距 離 樓 宇 外 牆 表 面 約 200 至 250 毫 米 的 內 棚 稱 為 批 盪 架, 而 距 離 內 棚 約 600 毫 米 的 外 棚 則 稱 為 排 柵 工 作 平 台 設 在 內 棚 與 外 棚 之 間 就 外 棚 而 言, 兩 支 相 距 約 1.3 米 的 毛 竹 或 杉 木 會 架 設 為 主 立 杆 ( 俗 稱 柱 ), 並 擱 在 堅 固 的 地 面 或 鐵 托 架 之 上 立 杆 會 用 大 橫 杆 ( 俗 稱 牽 ) 互 相 連 接 起 來, 以 固 定 其 位 置 篙 竹 會 架 設 在 兩 支 毛 竹 或 杉 木 之 間 作 為 直 杆 ( 俗 稱 針 ), 而 每 支 篙 竹 相 距 約 650 毫 米 直 杆 是 垂 直 構 件 懸 垂 於 用 毛 竹 製 成 的 底 部 大 橫 杆 之 上, 而 兩 支 大 橫 杆 的 垂 直 距 離 約 為 600 至 750 毫 米 兩 支 篙 竹 以 X 形 互 相 繫 緊 成 斜 杆 ( 俗 稱 斜 撐 ), 而 兩 者 形 成 的 角 度 為 45 至 60, 以 用 作 保 持 竹 棚 架 的 側 向 穩 固 性 每 支 斜 杆 應 與 竹 棚 架 的 立 杆, 直 杆 和 大 橫 杆 綁 扎 上 述 的 架 設 方 法 形 成 了 雙 行 竹 棚 架 的 基 本 構 形 就 內 棚 而 言, 以 篙 竹 作 立 杆, 直 杆 和 大 橫 杆, 而 底 部 的 大 橫 杆 ( 俗 稱 打 底 ) 和 立 杆 則 須 用 毛 竹 架 設, 另 須 使 用 斜 杆 小 橫 杆 將 內 棚 和 外 棚 連 接 起 來, 並 同 時 用 作 支 承 工 作 平 台 - 4 -

此 外, 立 杆 可 相 距 2.6 米, 這 排 列 方 式 的 竹 棚 架 必 須 由 設 計 工 程 師 設 計 圖 1 指 示 出 這 另 類 的 排 列 方 式 以 供 參 考 另 加 的 繫 件 用 作 抵 禦 側 向 拉 力 直 杆 斜 杆 立 杆 連 牆 器 繫 件 繫 件 內 棚 直 杆 連 牆 撐 連 牆 撐 對 龍 大 橫 杆 掙 角 小 橫 杆 毛 竹 底 部 大 橫 杆 毛 竹 如 內 棚 和 外 棚 均 使 用 毛 竹 作 為 主 立 杆, 則 可 刪 除 這 部 分 的 直 杆 ( 虛 線 ) 圖 1 雙 行 竹 棚 架 的 另 類 安 排 - 5 -

圖 2 顯 示 了 連 牆 器 和 斜 柵 的 詳 細 構 形 應 使 用 直 徑 6 毫 米 的 軟 鋼 條 將 連 牆 器 的 一 邊 繫 緊 於 外 棚 的 立 杆, 另 一 邊 繫 緊 於 樓 宇 的 結 構 構 件, 而 有 關 的 軟 鋼 條 事 先 已 用 錨 栓 固 定 裝 設 於 結 構 構 件 中 應 在 每 隔 15 米 的 垂 直 高 度 裝 設 斜 柵, 而 斜 柵 應 與 工 作 平 台 相 連 斜 栅 由 外 棚 向 外 伸 出 的 跨 度 不 得 少 於 1.5 米, 向 外 的 邊 沿 每 隔 2.6 米 應 用 直 徑 6 毫 米 的 鋼 纜 扎 穩, 並 繫 緊 於 主 立 杆 之 上 這 些 斜 柵 應 用 鍍 鋅 鐵 片 遮 蓋, 用 以 收 集 和 移 走 泥 石 至 於 大 型 斜 柵, 則 須 加 裝 繫 件, 例 如 拉 杆 ( 俗 稱 斜 吊 ) 和 斜 撐 ( 俗 稱 斜 挑 / 挑 / 挑 撐 ) 為 確 保 竹 棚 架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結 構 穩 定 性, 連 牆 器 的 橫 向 間 距 不 得 超 逾 3 米 如 竹 棚 架 架 設 在 離 地 面 不 超 逾 100 米 的 高 度, 連 牆 器 的 垂 直 間 距 不 得 超 逾 6.3 米 ; 如 竹 棚 架 架 設 在 離 地 面 100 米 或 100 米 以 上 的 高 度, 連 牆 器 的 垂 直 間 距 便 不 得 超 逾 4.2 米 如 竹 棚 架 由 設 計 工 程 師 妥 為 設 計, 立 杆 的 間 距 可 增 加 至 3 米 圖 3 顯 示 的 高 15 米 立 杆 間 距 3 米 的 雙 行 竹 棚 架 可 作 參 考 之 用 高 度 超 逾 15 米 的 竹 棚 架 必 須 由 設 計 工 程 師 設 計 圖 4 顯 示 高 19 米 立 杆 間 距 3 米 的 雙 行 竹 棚 架 可 作 參 考 之 用 - 6 -

最 少 跨 度 1.5 米 6 毫 米 Ø 鋼 拉 索 夾 竹 鋅 鐵 片 斜 柵 支 架 立 杆 結 構 構 件 斜 拉 杆 斜 撐 大 橫 杆 連 牆 撐 立 杆 網 6 毫 米 Ø 軟 鋼 條 ( 擊 件 鐵 線 ) 錨 栓 繞 鋼 條 3 圈 連 牆 撐 繞 竹 枝 2 圈 錨 栓 繞 錨 栓 2 圈 6 毫 米 ø 鋼 條 圖 2 雙 行 竹 棚 架 的 連 牆 器 和 斜 柵 的 詳 細 構 形 - 7 -

一 個 負 載 平 台 ( 請 參 考 表 1) L = 3 米 ; = 2.1 米 高 = 14.8 米 or 6@2.1 + 2.2 內 棚 篙 竹 + 毛 竹 每 個 連 牆 器 的 覆 蓋 面 積 = 3 2.1 3 = 18.9 平 方 米 沒 有 顯 示 小 橫 杆 H 2.2 毛 竹 篙 竹 L L L L L 外 棚 L L L L L 內 棚 圖 3 高 15 米 的 雙 行 竹 棚 架 的 構 形 ( 只 供 參 考 ) - 8 -

一 個 負 載 平 台 ( 請 參 考 表 1) L = 3 米 ; = 2.1 米 高 = 19.0 米 or 8 @ 2.1 + 2.2 內 棚 篙 竹 + 毛 竹 每 個 連 牆 器 的 覆 蓋 面 積 = 3 2.1 3 = 18.9 平 方 米 沒 有 顯 示 小 橫 杆 2.2 毛 竹 篙 竹 L L L L L L L L L L 外 棚 內 棚 圖 4 高 19 米 的 雙 行 竹 棚 架 的 構 形 ( 只 供 參 考 ) - 9 -

整 體 高 度 ( 米 ) <= 100 <= 100 100 ~ 500 基 本 風 壓 ( 千 帕 斯 卡 ) 2.86 2.86 3.72 系 統 高 度,H ( 米 ) 15 19 15 and 19 平 台 高 度, ( 米 ) 2. 1 2.1 2.1 立 杆 間 距,L ( 米 ) 3 3 3 連 牆 器 排 列 3 3 2 每 個 連 牆 器 的 覆 蓋 面 積 18.9 18.9 12.6 表 1 圖 3 和 4 的 雙 行 竹 棚 架 的 設 計 明 細 表 2.2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 俗 稱 懸 空 棚 / 吊 棚 ) 圖 5 顯 示 了 常 見 的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這 類 竹 棚 架 普 遍 用 作 維 修 外 牆 排 水 管 剝 落 混 凝 土 鬆 脫 外 牆 盪 面 以 及 拆 除 外 牆 違 例 建 築 物 等 由 於 這 類 竹 棚 架 屬 於 簡 單 工 作 用 途 的 竹 棚 架, 因 此 使 用 篙 竹 來 建 造 便 已 足 夠 應 使 用 已 繫 穩 於 樓 宇 結 構 構 件 的 鐵 托 架 來 支 承 斜 撐 直 杆 和 對 龍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的 整 體 高 度 不 得 超 逾 6 米 - 10 -

錨 栓 連 牆 器 連 牆 撐 圍 欄 直 杆 大 橫 杆 斜 撐 高 度 不 得 超 逾 6 米 鐵 托 架 的 間 距 不 得 超 逾 1.3 米 錨 栓 支 承 桁 架 對 龍 圖 5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2.3 招 牌 竹 棚 架 圖 6 顯 示 了 常 見 的 招 牌 竹 棚 架 這 類 竹 棚 架 通 常 屬 懸 臂 式 結 構, 而 長 度 與 高 度 的 比 例 上 限 為 4:3 整 幅 竹 棚 架 用 繫 穩 於 樓 宇 結 構 構 件 的 鋼 線 或 拉 杆 來 支 承 竹 棚 架 不 得 妨 礙 對 下 地 面 的 交 通, 而 業 界 應 參 閱 由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安 裝 及 維 修 廣 告 招 牌 指 引 假 如 招 牌 竹 棚 架 伸 出 超 逾 5 米, 便 應 另 行 設 計 - 11 -

橫 身 繫 掹 繫 件 拉 杆 / 鋼 線 牽 斜 撐 跨 度 與 高 度 比 例 上 限 為 4:3 跨 度 不 超 逾 5 米 立 杆 圖 6 招 牌 竹 棚 架 3. 鐵 托 架 鐵 托 架 對 確 保 竹 棚 架 的 整 體 穩 固 性 至 為 重 要 圖 7 顯 示 了 鐵 托 架 的 詳 細 構 形, 以 支 承 建 築 地 盤 的 竹 棚 架 的 立 杆 所 有 鐵 托 架 應 用 優 質 的 錨 栓 繫 穩 於 樓 宇 的 結 構 構 件, 而 : a. 鐵 托 架 的 橫 向 間 距 不 超 逾 1.3 米 ; 及 b. 鐵 托 架 所 繫 於 的 結 構 構 件 的 混 凝 土 強 度 不 少 於 25N/mm 2 並 必 須 嚴 謹 依 照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來 安 裝 所 有 錨 栓 - 12 -

3 個 12 毫 米 ø 直 徑 的 重 型 錨 栓 A 竹 支 的 座 圈 50 200 700 選 用 標 號 S275(80 80 6) ( 公 制 ) 或 (75 75 6)( 由 英 制 ) 等 長 角 鐵 製 成 的 鐵 托 架 ( 每 米 約 重 3.79 公 斤 ) A 100 不 多 於 1000 600 不 少 於 100 ( 沒 有 顯 示 5 毫 米 嵌 逢 的 焊 條 ) A - A 圖 7 用 於 一 般 工 程 的 墊 座 支 架 圖 8 顯 示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鐵 托 架 的 詳 細 構 形, 該 支 架 用 以 支 承 竹 棚 架 的 立 杆 - 13 -

150 毫 米 結 構 構 件 A 300 HSL-3, M8 A 負 載 = 40 40 4 毫 米 厚 RSA 500 公 斤 30 30 4 毫 米 厚 RSA 400 公 斤 25 25 5 亮 米 厚 RSA 300 公 斤 450 150 A - A 圖 8 用 於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的 墊 座 支 架 棚 架 立 杆 有 時 未 必 能 夠 正 確 豎 設 在 鐵 托 架 上 遇 有 這 類 情 況, 設 計 棚 架 的 工 程 師 應 確 保 豎 設 有 誤 的 立 杆 所 產 生 的 荷 載, 能 夠 完 全 傳 送 到 鐵 托 架 上 4. 架 設 4.1 須 由 曾 受 訓 練 的 工 人 在 合 資 格 且 適 任 的 人 員 直 接 監 督 下 架 設 棚 架 4.2 有 關 工 程 應 由 下 而 上 由 內 而 外 進 行 在 任 何 一 面 架 設 的 竹 棚 架 的 高 度, 不 應 較 樓 宇 / 構 築 物 最 頂 一 層 高 多 於 一 個 樓 層 頂 部 的 懸 臂 式 結 構 部 分 應 妥 為 扎 穩, 並 能 抵 擋 強 風 4.3 棚 架 的 所 有 垂 直 構 件 應 垂 直 - 14 -

4.4 應 有 效 地 支 撐 及 繫 緊 棚 架 以 確 保 其 整 體 的 穩 固 性 斜 杆 應 由 棚 架 底 部 伸 延 至 頂 部 4.5 假 如 棚 架 毗 鄰 道 路 或 通 道, 便 須 設 置 覆 蓋 物 或 網 幕, 用 以 圍 繞 棚 架, 以 防 行 人 或 車 輛 被 高 空 墜 物 擊 中 4.6 應 先 檢 查 擬 架 設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的 樓 宇, 以 確 保 該 樓 宇 的 結 構 構 件 能 支 承 棚 架 的 荷 載 ; 應 嚴 加 管 制 這 類 棚 架 的 荷 載 量 4.7 竹 枝 之 間 的 綁 扎 點 應 緊 固 穩 當 各 立 杆 / 直 杆 與 大 橫 杆 之 間 大 橫 杆 與 小 橫 杆 之 間 或 用 作 斜 杆 / 斜 撐 的 竹 枝 等, 應 以 尼 龍 篾 妥 為 扎 穩 如 須 將 立 杆 / 直 杆 大 橫 杆 及 小 橫 杆 綁 在 一 起, 則 應 先 將 其 中 兩 條 綁 扎 起 來, 然 後 再 將 其 餘 一 條 綁 於 它 們 上 面 4.8 如 須 連 接 兩 條 竹 枝,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i) 立 杆 / 直 杆 : 有 1.5 至 2 米 重 疊 (ii) 大 橫 杆 及 斜 杆 / 斜 撐 : 至 少 有 2 米 重 疊 此 外, 竹 枝 重 疊 部 分 的 兩 個 綁 扎 點 的 距 離 不 應 超 逾 300 毫 米, 而 其 中 一 條 竹 枝 的 頂 部 必 須 連 接 另 一 條 竹 枝 的 尾 部 圖 9 說 明 了 竹 棚 架 內 有 關 用 作 斜 杆 / 斜 撐 大 橫 杆 立 杆 / 直 杆 的 竹 枝 的 正 確 連 接 方 法 4.9 所 有 大 橫 杆 斜 杆 斜 撐 繫 件 連 牆 撐 及 小 橫 杆, 均 不 得 用 以 懸 掛 器 材 工 具 及 物 料 4.10 外 伸 桁 架 式 竹 棚 架 應 支 承 於 樓 宇 的 結 構 構 件 上, 並 且 不 得 以 樓 宇 的 裝 飾 物 或 非 結 構 構 件 作 支 撐 - 15 -

綁 扎 點 相 距 不 應 超 逾 300 毫 米 重 疊 部 分 : a) 立 杆 / 直 杆 :1.5 米 至 2 米 b) 大 橫 杆 和 斜 撐 最 少 2 米 ( 竹 枝 的 尾 端 應 與 另 一 竹 枝 的 頭 部 相 連 ) 圖 9 適 當 接 合 竹 枝 以 組 成 斜 杆 / 斜 撐 大 橫 杆 直 杆 / 立 杆 5. 保 養 及 檢 查 5.1 竹 枝 屬 天 然 物 料, 會 隨 著 含 水 量 的 改 變 而 收 縮 或 膨 脹 因 此, 必 須 提 高 施 工 質 量, 由 有 關 人 士 嚴 格 監 督 及 經 常 檢 查, 以 確 保 棚 架 結 構 穩 妥 5.2 竹 棚 架 搭 建 工 程 必 須 經 合 資 格 的 人 監 督, 而 該 名 人 士 必 須 在 下 述 期 間 檢 查 棚 架 : a. 在 第 一 次 架 設 棚 架 工 程 完 成 後 ; b. 在 第 一 次 檢 查 後 最 多 每 隔 14 日 ; c. 在 熱 帶 氣 旋 或 暴 風 雨 後 ; d. 在 大 規 模 加 建 或 改 建 竹 棚 架 之 後 ; 及 e. 在 竹 棚 架 拆 卸 工 程 展 開 前 - 16 -

5.3 遇 上 以 下 的 情 況, 檢 查 次 數 必 須 增 加 : a. 天 文 台 發 出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 b. 天 文 台 發 出 強 烈 季 候 風 信 號 ; 或 c. 強 烈 陣 風 時, 尤 其 是 四 月 和 五 月 期 間 5.4 天 文 台 發 出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或 強 烈 季 候 風 信 號 時, 用 來 覆 蓋 棚 架 的 塑 膠 帆 布 必 須 拆 除 5.5 該 名 合 資 格 的 人 應 檢 查 棚 架 的 強 度 及 穩 固 性, 確 保 沒 有 損 毀 及 變 壞 狀 況 如 經 檢 查 後 發 現 有 損 毀, 便 應 立 刻 作 出 修 補 5.6 該 名 合 資 格 的 人 應 將 檢 查 詳 情 和 結 果 載 於 檢 查 記 錄 表 內 5.7 該 名 合 資 格 的 人 應 具 備 以 下 資 格 經 驗 和 才 能 : a. 已 順 利 完 成 正 式 的 竹 棚 架 工 作 訓 練, 例 如 職 業 訓 練 局 舉 辦 的 三 年 制 竹 棚 工 學 徒 計 劃, 或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舉 辦 的 一 年 全 日 制 竹 棚 架 訓 練 課 程, 或 已 在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舉 辦 的 竹 棚 工 藝 技 能 測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的 成 績 ; b. 具 備 十 年 或 以 上 的 竹 棚 架 工 作 經 驗 ( 包 括 在 正 式 訓 練 期 間 取 得 的 經 驗 ); 及 c. 能 閱 讀 及 理 解 棚 架 計 劃 書 設 計 圖 規 格 及 棚 架 施 工 方 法 說 明 書, 並 能 找 出 在 工 地 範 圍 及 其 周 圍 現 存 及 潛 在 的 危 險 5.8 竹 棚 架 的 架 設 改 動 及 拆 卸 工 程 須 由 曾 受 訓 練 的 棚 架 工 人 在 合 資 格 的 人 的 監 督 下 進 行 竹 棚 架 的 建 造 和 施 工 質 量, 必 須 符 合 本 指 引 所 載 的 規 定 - 17 -

5.9 棚 架 工 人 必 須 已 順 利 完 成 相 等 於 為 合 資 格 的 人 而 舉 辦 的 竹 棚 工 作 正 式 訓 練, 並 具 備 最 少 三 年 竹 棚 架 工 作 經 驗 ( 包 括 在 正 式 訓 練 期 間 取 得 的 經 驗 ) 5.10 如 竹 棚 架 架 設 於 須 提 交 地 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建 築 地 盤 內,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必 須 定 期 檢 查 竹 棚 架 的 完 整 性, 而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亦 須 對 棚 架 作 適 當 檢 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應 確 保 負 責 其 他 工 種 的 工 人 不 會 對 竹 棚 架 造 成 損 毀 6. 拆 卸 工 程 6.1 建 築 / 修 葺 工 程 完 成 後, 必 須 立 刻 拆 除 竹 棚 架 6.2 拆 卸 工 程 必 須 由 曾 受 訓 練 的 棚 架 工 人, 在 合 資 格 的 人 的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6.3 在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前, 必 須 確 定 竹 棚 架 的 強 度 和 穩 固 性 符 合 要 求 6.4 不 應 拆 除 任 何 會 損 害 竹 棚 架 穩 固 性 的 組 件 除 非 已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否 則 所 有 繫 件 和 斜 杆 均 應 繫 穩 在 原 有 位 置 6.5 在 拆 除 大 橫 杆 繫 件 連 牆 撐 斜 撐 小 橫 杆 或 斜 杆 等 重 要 構 件 前, 必 須 在 較 低 位 置 綁 扎 同 類 竹 枝, 才 可 拆 除 這 些 構 件, 藉 此 確 保 竹 棚 架 的 穩 固 性 6.6 不 得 在 竹 棚 架 上 堆 叠 物 料 或 碎 料 6.7 不 應 由 一 端 到 另 一 端 垂 直 拆 卸 竹 棚 架 - 18 -

6.8 應 在 受 影 響 範 圍 的 地 面 設 置 圍 欄, 並 在 當 眼 處 張 貼 警 告 告 示 6.9 拆 下 來 的 竹 枝 不 得 從 高 處 擲 下 傾 倒 或 投 下 6.10 拆 卸 竹 棚 架 時 應 由 上 而 下, 由 外 而 內, 以 及 由 非 負 重 部 分 至 負 重 部 分 6.11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的 事 宜, 棚 架 工 人 應 注 意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59 章 ) 的 有 關 規 定 7. 行 政 安 排 在 搭 建 竹 棚 架 前, 大 廈 業 主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竹 棚 架 承 建 商 須 向 屋 宇 署 遞 交 通 知 表 格 在 通 知 表 格 內, 應 提 供 竹 棚 架 承 建 商 的 名 稱 合 資 格 的 人 的 姓 名 地 盤 地 址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屋 宇 署 檔 案 編 號 ( 如 有 的 話 ) 認 可 人 士 姓 名 ( 如 有 的 話 ), 以 及 搭 棚 動 工 和 完 工 日 期 等 資 料 通 知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A - 19 -

丙 竹 棚 架 設 計 的 簡 單 指 引 1. 效 能 表 現 為 本 的 設 計 方 法 承 建 商 如 不 遵 行 指 引 所 建 議 的 搭 建 方 法, 則 可 進 行 全 面 測 試, 以 證 明 竹 棚 架 安 全, 或 採 用 效 能 表 現 為 本 的 設 計, 根 據 二 階 穩 定 分 析 搭 建 竹 棚 架 ; 恆 載 和 活 荷 載 的 荷 載 系 數 應 為 1.5, 而 風 荷 載 系 數 則 為 1.4 要 推 斷 風 荷 載, 可 從 兩 年 重 現 期 的 風 速 或 竹 棚 架 的 設 計 使 用 年 限 ( 以 較 大 者 為 準 ) 此 外, 構 築 物 的 形 狀 和 位 置 的 風 力 系 數, 應 按 2004 年 香 港 風 力 效 應 作 業 守 則 加 以 確 定 2. 設 計 工 程 師 如 採 用 效 能 表 現 為 本 的 設 計, 應 委 託 設 計 工 程 師 設 計 竹 棚 架 設 計 工 程 師 須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土 木 或 結 構 科 別 會 員 3. 圖 則 和 規 格 範 圍 應 最 少 涵 蓋 竹 框 墊 座 支 架 和 連 牆 器 等 4. 工 程 理 據 須 證 明 結 構 構 件 的 架 設 和 施 工 細 節 符 合 認 可 的 工 程 原 理, 讓 竹 棚 架 能 夠 承 受 負 荷 ; 有 關 的 負 荷 應 包 括 恆 載 外 加 荷 載 風 荷 載 運 作 荷 載 此 外, 亦 須 考 慮 實 際 因 素, 例 如 竹 棚 架 的 搖 晃 最 初 構 形 的 不 完 善 之 處 動 力 效 應 等 - 20 -

附 錄 A 屋 宇 署 正 本 - 屋 宇 署 第 一 副 本 - 業 主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認 可 人 士 第 二 副 本 - 竹 棚 架 承 建 商 竹 棚 架 通 知 表 格 致 九 龍 旺 角 亞 皆 老 街 113 號 29 樓 2901 室 屋 宇 署 地 盤 監 察 组 ( 傳 真 號 碼 : 3162 0993) 竹 棚 架 承 建 商 名 稱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地 盤 地 址 : 目 的 : 拆 卸 / 建 築 地 盤 / 維 修 / 渠 務 / 遷 拆 僭 建 物 * 竹 棚 架 工 程 動 工 日 期 : 完 工 日 期 : 合 資 格 的 人 的 姓 名 :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 屋 宇 署 檔 案 編 號 ( 如 適 用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姓 名 ( 如 適 用 ) * 業 主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認 可 人 士 / 竹 棚 架 承 建 商 之 名 稱 : * 擔 任 職 位 : 電 話 號 碼 : 日 期 : 簽 署 : * 删 去 不 適 用 項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