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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致 詞 : 略 二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三 報 告 事 項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六 部 論 病 例 計 酬 之 ICD-10-CM/PCS 編 碼 案 決 定 : 洽 悉, 其 修 訂 內 容 詳 附 件 1,P5~P15 四 討 論 事 項 : ( 一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及 增 列 急 診 相 關 支 付 標 準 案 決 議 : 同 意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出 院 準 備 及 追 蹤 管 理 獎 勵 費 修 訂 未 滿 6 個 月 兒 童 急 診 診 察 費 加 成 由 60% 提 升 至 100%, 及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 詳 附 件 2, P16~P28), 其 附 帶 決 議 說 明 如 下 : 1. 有 關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出 院 準 備 及 追 蹤 管 理 獎 勵 費 後, 住 院 病 患 出 院 後 再 急 診 及 再 住 院 率 等 監 控 指 標, 另 案 於 醫 院 總 額 研 商 議 事 會 議 報 告 2. 有 關 未 滿 6 個 月 兒 童 急 診 診 察 費 加 成 提 升 至 100% 案, 本 署 確 認 後 於 支 付 標 準 作 文 字 修 正 3. 有 關 急 診 方 案 中, 醫 學 中 心 評 鑑 基 準 急 診 48 小 時 置 留 率 三 年 達 零 或 小 於 同 儕 平 均 值 之 目 標 列 入 獎 勵 金 門 檻 指 標 乙 節, 其 指 標 操 作 型 定 義 請 參 考 醫 事 司 所 訂 之 內 容 4. 急 診 方 案 修 正 公 告 後, 請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於 分 區 共 管 會 議 再 詳 細 說 明 相 關 申 報 及 報 備 支 援 等 行 政 作 業 配 套 事 宜 5. 部 分 代 表 對 急 診 處 置 效 率 指 標 及 獎 勵 費 用 等 其 他 建 議, 本 署 作 為 日 後 研 訂 方 案 參 考 ( 二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 草 案 ) 決 議 : 同 意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 詳 附 件 3,P29~P49), 其 附 帶 決 議 說 明 如 下 : 3

1. 有 關 健 保 卡 登 錄 就 醫 紀 錄 於 24 小 時 內 上 傳 之 作 業, 請 補 充 修 正 山 地 離 島 等 交 通 不 便 地 區, 無 法 及 時 上 傳 時 之 例 外 處 理 方 式 2.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及 長 期 照 顧 之 結 合, 列 為 長 期 政 策 發 展 目 標, 初 期 先 以 發 掘 個 案 為 主 3. 監 測 指 標 刪 除 照 護 對 象 健 康 存 摺 下 載 率, 及 增 列 住 院 個 案 出 院 後 14 日 內 再 住 院 率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保 險 對 象 下 載 健 康 存 摺 的 合 宜 作 法, 另 案 通 盤 研 議 後 再 行 辦 理 4. 本 計 畫 公 告 後, 請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於 共 管 會 議 等 會 議, 宣 導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事 宜, 並 積 極 促 成 各 分 區 社 區 醫 院 與 基 層 診 所 ( 含 衛 生 所 ) 參 與 提 供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 三 ) 應 用 105 年 醫 院 及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非 協 商 因 素 預 算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案 決 議 : 請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邀 集 各 層 級 醫 院 及 護 理 全 聯 會 討 論 後, 提 具 體 調 整 建 議 方 案, 供 本 署 研 議, 並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召 開 臨 時 會 討 論 五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人 :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之 社 區 醫 院 代 表 謝 文 輝 案 由 :104 年 11 月 17 日 於 本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 一 ) 之 決 議 2 之 (2) 基 本 診 療 章 加 成 :A 甲 案 : 維 持 現 行 醫 學 中 心 加 成 7.1%, 區 域 醫 院 加 成 6.1%, 地 區 醫 院 加 成 5% B 乙 案 : 以 103 年 各 醫 院 申 報 之 DRG 案 件 費 用 重 新 試 算 : 醫 學 中 心 加 成 5.3%, 區 域 醫 院 加 成 3.3%, 地 區 醫 院 加 成 0%, 兩 案 併 陳 報 衛 福 部 裁 定 茲 就 上 述 決 議 提 請 復 議 案 決 議 : 請 提 案 人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本 會 議 臨 時 會, 將 新 事 證 及 資 料 備 妥, 再 重 提 復 議 案, 並 請 與 會 代 表 依 據 內 政 部 之 會 議 規 範 第 78 條 及 第 79 條 規 定, 決 定 復 議 案 是 否 成 立, 若 成 立, 將 可 於 上 開 臨 時 會 一 併 討 論 六 散 會 : 下 午 18 時 00 分 4

第 六 部 論 病 例 計 酬 第 一 章 產 科 通 則 : 一 本 章 各 項 目 得 核 實 申 報 上 限 點 數 得 核 實 申 報 個 案 數 比 率 如 下 表 : 項 目 名 稱 支 付 代 碼 層 級 5 得 核 實 申 報 上 限 點 數 得 核 實 申 報 個 案 數 比 率 標 準 住 院 日 數 陰 道 生 產 97004C 基 層 院 所 30,570-97005D 助 產 所 27,838-3 天 剖 腹 產 97009C 基 層 院 所 33,465 5% 6 天 自 行 要 求 剖 腹 產 97014C 基 層 院 所 無 無 6 天 前 胎 剖 腹 產 之 陰 道 生 產 97934C 基 層 院 所 43,292-3 天 二 陰 道 生 產 標 準 住 院 日 數 自 住 院 日 起 算 三 天, 剖 腹 生 產 標 準 住 院 日 數 自 住 院 日 起 算 六 天, 生 產 過 程 中 有 施 行 引 產 之 事 實 者, 得 多 住 一 天, 惟 皆 依 定 額 給 付,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費 用 三 本 章 定 額 支 付 中 已 包 括 正 常 新 生 兒 照 護 費 四 新 生 兒 體 重 二 公 克 以 下 或 因 病 須 轉 至 有 小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診 治, 若 未 符 前 述 情 況, 僅 於 婦 產 科 診 所 保 溫 箱 照 護 者, 申 報 費 用 時 除 生 產 定 額 外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費 用 或 另 行 收 費 五 陰 道 生 產 因 有 次 診 斷 或 次 手 術 ( 或 處 置 ) 而 致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定 額 時 ( 雙 胞 胎 者 以 定 額 再 加 計 一 人 次 之 新 生 兒 費 用 為 界 限, 多 胞 胎 類 推 ), 得 按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六 前 胎 剖 腹 產 之 陰 道 生 產,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定 額 時 ( 雙 胞 胎 者 以 定 額 再 加 計 一 人 次 之 新 生 兒 費 用 為 界 限, 多 胞 胎 類 推 ), 得 按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七 陰 道 生 產 案 件 中, 屬 下 列 主 診 斷 碼 且 不 論 有 無 次 診 斷 或 次 手 術 ( 處 置 ) 者, 得 適 用 本 章 通 則 五 之 規 定 : 附 件 1 ICD-9-CM:641.01 641.11 641.21 641.31 641.81 641.91 642.01 642.02 642.11 642.12 642.21 642.22 642.31 642.41 642.42 642.51 642.52 642.61 642.62 642.71 642.72 642.91 642.92 643.01 643.11 643.21 643.81 643.91 644.21 647.01 647.02 647.11 647.12 647.21 647.22 647.31 647.32 647.41 647.42 647.51 647.52 647.61 647.62 647.81 647.82 647.91 647.92 648.01 648.02 648.51 648.52 648.61 648.62 648.81 654.51 658.10 658.11 658.20 658.21 659.21 659.31 666.12 666.22 666.32 667.02 667.12 668.01 668.02 668.11 668.12 668.21 668.22 668.81 668.82 668.91 668.92 669.11 669.12 669.32 669.41

669.42 670.02 671.31 671.42 671.51 671.52 672.02 673.01 673.02 673.11 673.12 673.21 673.22 673.31 673.32 673.81 673.82 674.01 674.02 674.12 674.22 674.32 674.82 675.01 675.02 675.11 675.12 675.21 675.22 ICD-10-CM:O10-O11 O13-O16 O21-O22 O24 O34.3 O42 O43.2 O44-O46 O60.1 O60.2 O67 O72-O75 O85-O86 O87.1 O87.3 O88 O89.09 O89.8 O89.9 O90-O91 O98-O99 O44.01-O44.03 O44.10-O44.13 O45.001-O45.93 O46.001-O46.099 O46.8X1-O46.8X9 O46.90-O46.93 O10.011-O10.02 O10.03 O10.411-O10.42 八 剖 腹 產 案 件 中, 其 有 次 診 斷 或 次 手 術 ( 或 處 置 ) 而 致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得 核 實 申 報 上 限 點 數 者, 得 按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惟 其 個 案 數 不 得 超 過 得 核 實 申 報 個 案 數 比 率 ; 除 以 上 情 形 外 之 其 它 剖 腹 產 個 案 皆 依 本 部 所 訂 支 付 點 數 申 報 費 用 九 剖 腹 產 案 件 中, 屬 下 列 主 診 斷 碼 且 不 論 有 無 次 診 斷 或 次 手 術 ( 處 置 ) 者, 得 適 用 本 章 通 則 通 則 八 之 規 定 : ICD-9-CM:641.11 641.21 642.01 642.11 642.21 642.31 642.41 642.51 642.61 642.71 642.91 643.01 643.11 643.21 643.81 643.91 644.21 648.01 648.81 654.51 658.10 658.11 658.20 658.21 ICD-10-CM:O10-O11 O13-O16 O21 O24 O34 O42 O44-O45 O60.1 O60.2 O99.81 O44.10-O44.13 O45.001-O45.93 O10.011-O10.03 O10.411-O10.42 O10.111-O1032 O13.1-O13.9 O14.00-O14.03 O14.10-O14.13 O15.00-O15.1 O11.1-O11.9 O16.1-O16.9 O21.0 O21.1 O21.2 O21.8 O21.9 O60.10X0-O60.14X9 O24.311-O24.32 O24.420-O24.429 O99.814 O34.30-O34.33 O42.00-O42.02 O42.90-O42.919 O42.10-O42.12 十 本 章 節 所 述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係 包 括 母 親 及 新 生 兒 費 用 十 一 陰 道 生 產 及 剖 腹 產 論 病 例 計 酬 定 額 支 付 點 數 中 已 含 一 人 次 新 生 兒 費, 如 為 雙 胞 胎, 得 另 加 計 一 人 次 新 生 兒 費 ( 多 胞 胎 類 推 ) 十 二 不 符 醫 學 上 適 應 症 而 自 行 要 求 施 行 剖 腹 產 者, 依 自 行 要 求 剖 腹 產 (97014C) 點 數 支 付 6

編 號 97004C 97005D 診 療 項 目 陰 道 生 產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1.1)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子 宮 收 縮 良 好 (2) 惡 露 量 正 常 (3) 會 陰 傷 口 癒 合 良 好 (4) 生 命 跡 象 穩 定 及 自 行 解 尿 順 暢 (5) 教 導 病 人 A.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包 括 性 生 活 B.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C. 乳 房 及 傷 口 護 理 重 點 D. 排 定 返 診 檢 查 (6) 教 導 病 人 A. 嬰 兒 餵 哺 B. 嬰 兒 沐 浴 及 照 顧 C. 小 兒 科 醫 師 返 診 檢 查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72.XX 73.XX ICD-10-PCS:10D07Z3-10D07Z8 10900ZC-10908ZC 0U7C7ZZ 10S07ZZ-10S0XZZ 10D07Z7 10J07ZZ 3E030VJ-3E063VJ 10E0XZZ 0W8NXZZ 10907ZA 10908ZA 10A07ZZ 10A08ZZ 10S0XZZ+ 10E0XZZ 0U7C7ZZ+10E0XZZ 0Q820ZZ-0Q834ZZ+10E0XZZ 10D07Z8 10A07Z6 97009C 剖 腹 產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1.2)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體 溫 低 於 37.7 至 少 24 小 時 (2) 傷 口 乾 燥 並 癒 合 (3) 病 人 可 進 全 食 例 外 : 有 其 他 因 素 必 需 改 變 飲 食 (4) 無 併 發 症 (5) 教 導 病 人 A.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包 括 性 生 活 B.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C. 乳 房 及 傷 口 護 理 重 點 D. 排 定 返 診 檢 查 (6) 教 導 病 人 A. 嬰 兒 餵 哺 B. 嬰 兒 沐 浴 及 照 顧 C. 小 兒 科 醫 師 返 診 檢 查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助 基 地 區 醫 產 層 區 域 學 所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v 支 付 點 數 v 30,570 27,838 v 30,570 7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ICD-9-CM:74.0 74.1 74.2 74.4 ICD-10-PCS:10D00Z0 10D00Z1 10D00Z2 97014C 自 行 要 求 剖 腹 產 註 :1. 不 符 醫 學 上 適 應 症 而 自 行 要 求 施 行 剖 腹 產 者, 依 本 項 點 數 支 付 2.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1.2)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3. 出 院 狀 態 (1) 體 溫 低 於 37.7 至 少 24 小 時 (2) 傷 口 乾 燥 並 癒 合 (3) 病 人 可 進 全 食 例 外 : 有 其 他 因 素 必 需 改 變 飲 食 (4) 無 併 發 症 (5) 教 導 病 人 A.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包 括 性 生 活 B.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C. 乳 房 及 傷 口 護 理 重 點 D. 排 定 返 診 檢 查 (6) 教 導 病 人 A. 嬰 兒 餵 哺 B. 嬰 兒 沐 浴 及 照 顧 C. 小 兒 科 醫 師 返 診 檢 查 4.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74.0 74.1 74.2 74.4 ICD-10-PCS:10D00Z0 10D00Z1 10D00Z2 97934C 前 胎 剖 腹 產 之 陰 道 生 產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1.1)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子 宮 收 縮 良 好 (2) 惡 露 量 正 常 (3) 會 陰 傷 口 癒 合 良 好 (4) 生 命 跡 象 穩 定 及 自 行 解 尿 順 暢 (5) 教 導 病 人 A.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包 括 性 生 活 B.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C. 乳 房 及 傷 口 護 理 重 點 D. 排 定 返 診 檢 查 (6) 教 導 病 人 A. 嬰 兒 餵 哺 B. 嬰 兒 沐 浴 及 照 顧 C. 小 兒 科 醫 師 返 診 檢 查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72.XX 73.XX 8 助 基 地 區 醫 產 層 區 域 學 所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v 15,669 v 43,292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ICD-10-PCS:10D07Z3-10D07Z8 10900ZC-10908ZC 0U7C7ZZ 10S07ZZ-10S0XZZ 10D07Z7 10J07ZZ 3E030VJ-3E063VJ 10E0XZZ 0W8NXZZ 10907ZA 10908ZA 10A07ZZ 10A08ZZ 10S0XZZ+ 10E0XZZ 0U7C7ZZ+10E0XZZ 0Q820ZZ-0Q834ZZ+10E0XZZ 10D07Z8 10A07Z6 助 基 地 區 醫 產 層 區 域 學 所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第 二 章 婦 科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區 域 學 付 院 醫 醫 中 點 所 院 院 心 數 97013C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 住 院 ) 子 宮 鏡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 住 院 ) v 43,483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2.1)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出 院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內 體 溫 低 於 37.5 (2) 無 合 併 症 (3) 可 自 行 解 尿 (4) 正 常 胃 腸 功 能, 出 院 前 24 小 時 內 至 少 正 常 排 便 1 次 (5) 病 人 之 衛 教 : A.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B. 傷 口 之 照 料 C. 活 動 程 度 ( 包 括 性 生 活 等 ) 之 衛 教 D. 口 服 藥 E. 門 診 回 診 時 間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68.29 68.29+68.12 ICD-10-PCS:0U590ZZ 0UB90ZZ 0U598ZZ 0UB98ZZ 4. 西 醫 基 層 院 所 申 報 限 設 置 有 門 診 手 術 室 及 觀 察 病 床 者 97017C 輸 卵 管 外 孕 手 術 ( 住 院 )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2.2)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出 院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內 體 溫 低 於 37.5 (2) 無 合 併 症 (3) 可 自 行 解 尿 v 37,624 (4) 正 常 胃 腸 功 能, 出 院 前 24 小 時 內 至 少 正 常 排 便 1 次 (5) 病 人 之 衛 教 : A.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9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區 域 學 付 院 醫 醫 中 點 所 院 院 心 數 B. 傷 口 之 照 料 C. 活 動 程 度 ( 包 括 性 生 活 等 ) 之 衛 教 D. 口 服 藥 E. 回 診 時 間 3. 主 診 斷 碼 及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主 診 斷 碼 : ICD-9-CM:633.1 ICD-10-CM:O00.1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66.01 66.62 66.02 ICD-10-PCS:0U950ZZ 0U960ZZ 0U970ZZ 10T20ZZ 10D27ZZ 10D28ZZ 10T23ZZ 10T27ZZ 10T28ZZ 10T20ZZ+0UB50ZZ 10T20ZZ+ 0UB60ZZ 4. 西 醫 基 層 申 報 限 設 置 有 門 診 手 術 室 及 觀 察 病 床 者 97022B 子 宮 完 全 切 除 術 ( 住 院 ) v 52,991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2.3)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出 院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內 體 溫 低 於 37.5 (2) 無 合 併 症 (3) 可 自 行 解 尿 (4) 正 常 胃 腸 功 能, 出 院 前 24 小 時 內 至 少 正 常 排 便 1 次 (5) 病 人 之 衛 教 : A.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B. 傷 口 之 照 料 C. 活 動 程 度 ( 包 括 性 生 活 等 ) 之 衛 教 D. 口 服 藥 E. 回 診 時 間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68.4 68.59 ICD-10-PCS:0UT90ZZ+0UTC4ZZ0UTC0ZZ 0UT97ZZ+0UTC7ZZ 97027C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 住 院 )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2.4)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出 院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內 體 溫 低 於 37.5 (2) 無 合 併 症 (3) 可 自 行 解 尿 v 49,681 (4) 正 常 胃 腸 功 能, 出 院 前 24 小 時 內 至 少 正 常 排 便 1 次 (5) 病 人 之 衛 教 : A.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10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區 域 學 付 院 醫 醫 中 點 所 院 院 心 數 B. 傷 口 之 照 料 C. 活 動 程 度 ( 包 括 性 生 活 等 ) 之 衛 教 D. 口 服 藥 E. 回 診 時 間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68.3; ICD-10-PCS:0UT90ZZ 97033B 卵 巢 部 分 ( 全 部 ) 切 除 術 或 輸 卵 管 卵 巢 切 除 術 ( 住 院 ) v 39,383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2.5)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出 院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內 體 溫 低 於 37.5 (2) 無 合 併 症 (3) 可 自 行 解 尿 (4) 正 常 胃 腸 功 能, 出 院 前 24 小 時 內 至 少 正 常 排 便 1 次 (5) 病 人 之 衛 教 : A.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B. 傷 口 之 照 料 C. 活 動 程 度 ( 包 括 性 生 活 等 ) 之 衛 教 D. 口 服 藥 E. 回 診 時 間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65.22 65.29 65.39 65.49 65.51 65.52 65.61 65.62 ICD-10-PCS:0UB00ZZ 0UB10ZZ 0UB20ZZ 0U500ZZ 0U510ZZ 0U520ZZ 0UB50ZZ 0UB60ZZ 0UT50ZZ 0UT60ZZ 0UT70ZZ 0UT20ZZ 0UT00ZZ 0UT10ZZ 0UT20ZZ+0UT70ZZ 0UT00ZZ+0UT50ZZ 0UT10ZZ+0UT60ZZ 97037B 腹 腔 鏡 子 宮 完 全 切 除 術 ( 住 院 )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2.6)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出 院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內 體 溫 低 於 37.5 (2) 無 合 併 症 (3) 可 自 行 解 尿 (4) 正 常 胃 腸 功 能, 出 院 前 24 小 時 內 至 少 正 常 排 便 1 次 (5) 病 人 之 衛 教 : A.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B. 傷 口 之 照 料 C. 活 動 程 度 ( 包 括 性 生 活 等 ) 之 衛 教 v 85,514 11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區 域 學 付 院 醫 醫 中 點 所 院 院 心 數 D. 口 服 藥 E. 回 診 時 間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68.51 (68.4+54.21) ICD-10-PCS:0UT9FZZ+0UTC4ZZ 0UT94ZZ+0UTC4ZZ 0UT9FZZ+0UTC7ZZ 0UT90ZZ+0UTC0ZZ+0UJD4ZZ 97044C 腹 腔 鏡 卵 巢 部 分 ( 全 部 ) 切 除 術 或 輸 卵 管 卵 巢 切 除 術 ( 住 院 ) v 64,751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2.7)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出 院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內 體 溫 低 於 37.5 (2) 無 合 併 症 (3) 可 自 行 解 尿 (4) 正 常 胃 腸 功 能, 出 院 前 24 小 時 內 至 少 正 常 排 便 1 次 (5) 病 人 之 衛 教 : A.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B. 傷 口 之 照 料 C. 活 動 程 度 ( 包 括 性 生 活 等 ) 之 衛 教 D. 口 服 藥 E. 回 診 時 間 3.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65.24 65.25 65.31 65.41 65.53 65.54 65.63 65.64 ICD-10-PCS:0UB04ZZ 0UB14ZZ 0UB24ZZ 0U504ZZ 0U514ZZ 0U524ZZ 0UT74ZZ 0UT64ZZ 0UT54ZZ 0UB04ZZ 0UB14ZZ 0UB24ZZ 0UT04ZZ 0UT14ZZ 0UT04ZZ+0UT54ZZ 0UT14ZZ+0UT64ZZ 0UT24ZZ 0UT04ZZ 0UT14ZZ 0UT24ZZ +0UT74ZZ 0UT04ZZ+ 0UT54ZZ 0UT14ZZ+0UT64ZZ 4. 西 醫 基 層 院 所 申 報 限 設 置 有 門 診 手 術 室 及 觀 察 病 床 者 97047C 腹 腔 鏡 子 宮 外 孕 手 術 ( 住 院 )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2.8)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出 院 狀 態 (1) 出 院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內 體 溫 低 於 37.5 (2) 無 合 併 症 (3) 可 自 行 解 尿 v 58,530 (4) 正 常 胃 腸 功 能, 出 院 前 24 小 時 內 至 少 正 常 排 便 1 次 (5) 病 人 之 衛 教 : A. 沐 浴 及 個 人 衛 生 12

編 號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診 療 項 目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B. 傷 口 之 照 料 C. 活 動 程 度 ( 包 括 性 生 活 等 ) 之 衛 教 D. 口 服 藥 E. 回 診 時 間 3. 主 診 斷 碼 及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主 診 斷 碼 : ICD-9-CM:633.0 633.1 633.2 633.8 633.9 ICD-10-CM:O00.0 O00.1 O00.2 O00.8 O00.9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66.01 66.62 74.3 66.02)+54.21 或 54.51 ICD-10- PCS:0U954ZZ 0U964ZZ 0U974ZZ 10T24ZZ+0UB54ZZ 10T24ZZ+0UB64ZZ 10T24ZZ+0UB74ZZ 10T24ZZ 0U954ZZ+0DNW4ZZ 0U964ZZ+0DNW4ZZ 0U974ZZ +0DNW4ZZ 10T24ZZ+0UB54ZZ+0DNW4ZZ 10T24ZZ+0UB64ZZ+0DNW4ZZ 10T24ZZ+0UB74ZZ+0DNW4ZZ 10T24ZZ+0DNW4ZZ 4. 西 醫 基 層 院 所 申 報 限 設 置 有 門 診 手 術 室 及 觀 察 病 床 者 支 付 點 數 13

第 四 章 泌 尿 科 編 號 97405K 97406A 97420B 97407K 97408A 97421B 97409K 97410A 97422B 97411K 97412A 97423B 診 療 項 目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單 側 )( 門 診 )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雙 側 )( 門 診 )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三 十 日 內 施 行 第 二 次, 單 側 )( 門 診 )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三 十 日 內 施 行 第 二 次, 雙 側 )( 門 診 )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4.2)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主 診 斷 碼 及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主 診 斷 碼 : ICD-9-CM:274.11 592.X ICD-10-CM:N20.0 N20.0-N20.9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ICD-9-CM:98.51 ICD-10-PCS:0TF3XZZ 0TF4XZZ 0TF6XZZ 0TF7XZZ 0TFBXZZ 0TFCXZZ 0WFRXZZ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醫 醫 醫 中 院 院 院 心 v v v v v v v v 支 付 點 數 v 29,033 29,033 29,033 v 51,295 51,295 51,295 v 22,983 22,983 22,983 v 45,245 45,245 45,245 14

第 七 章 耳 鼻 喉 科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院 區 醫 域 醫 學 中 付 點 所 院 院 心 數 97716K 97717A 97718B 喉 直 達 鏡 並 做 聲 帶 或 會 厭 軟 骨 腫 瘤 切 除 或 剝 去,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門 診 ) 註 :1.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 詳 附 表 6.7.4) (1)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2)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主 診 斷 碼 及 主 手 術 ( 或 處 置 ) 碼 : 詳 附 表 6.7.0 3.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診 斷 碼 ( 詳 附 表 6.7.5 6.7.5.1 6.7.5.2) v v v 15,544 15,411 15,533 附 表 6.7.0 耳 鼻 喉 科 項 目 之 國 際 疾 病 臨 床 分 類 修 正 代 碼 項 目 名 稱 診 斷 碼 主 處 置 碼 年 齡 處 置 或 手 術 排 除 碼 喉 直 達 鏡 並 做 聲 帶 或 會 厭 軟 骨 腫 瘤 切 除 或 剝 去,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1. 主 診 斷 為 耳 鼻 喉 及 口 腔 疾 病 或 病 變 2. 主 診 斷 為 下 列 診 斷 碼, 及 次 診 斷 與 主 診 斷 之 關 係 不 符 附 錄 6.1 或 附 表 6.7.5 6.7.5.1 6.7.5.2 表 列 者, 不 適 用 本 項 目 ICD-9-CM: (30.01 30.09 30.22)+31.42 ICD-10-PCS: 發 症 ( 門 診 ) ICD-9-CM:140-149.9 160.0-161.9 165.0 0C9S8ZZ 195.0 0C5S8ZZ ICD-10-CM:C00-C14.8 C30.0-C33 C39.0 C76.0 3. 惟 次 診 斷 與 主 診 斷 之 關 係 若 符 合 附 錄 6.2 表 列 者, 則 該 案 件 仍 屬 於 本 項 目 0C5T8ZZ 0C5V8ZZ 0CBT8ZZ 0CBV8ZZ 0CDT8ZZ 0CDV8ZZ 0CBR8ZZ 0CBS8ZZ 0C5R8ZZ - 主 處 置 碼 排 除 ICD-9-CM:20.98 ICD-10-PCS: 09HD06Z 09HE06Z 09HD06Z+ 09PD0SZ 09HE06Z+09PD0SZ 1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西 醫 第 一 章 基 本 診 療 第 一 節 門 診 診 察 費 通 則 : 十 本 節 之 各 項 診 察 項 目 中, 註 有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者, 意 指 病 人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計 60%; 年 齡 在 六 個 月 至 二 歲 者,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計 30%; 年 齡 在 二 歲 至 六 歲 者,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計 20% 其 他 未 註 有 兒 童 加 成 之 診 察 費 項 目, 三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之 門 診 診 察 費 得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計 20%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01015C 急 診 診 察 費 v v 478 註 :1. 急 診 定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如 附 表 2.1.1 2. 本 項 支 付 點 數 含 護 理 費 46-73 點 3. 夜 間 ( 晚 上 十 時 至 隔 日 早 上 六 時 ) 加 成 50% 例 假 日 ( 週 六 之 中 午 十 二 時 起 至 週 日 二 十 四 時 止 國 定 假 日 零 時 至 二 十 四 時 ) 加 成 20%,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者, 則 僅 加 成 50% 4. 山 地 離 島 及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加 成 30%, 若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例 假 日 者,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成 80% 5. 地 區 醫 院 得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成 19% 6. 本 項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計 100%, 其 餘 年 齡 之 兒 童 加 成, 依 本 節 通 則 十 之 規 定 辦 理 急 診 診 察 費 ( 按 檢 傷 分 類 ) 00201B 檢 傷 分 類 第 一 級 v v v 1652 00202B 檢 傷 分 類 第 二 級 v v v 901 00203B 檢 傷 分 類 第 三 級 v v v 606 00204B 檢 傷 分 類 第 四 級 v v v 412 00225B 檢 傷 分 類 第 五 級 v v v 358 註 :1. 檢 傷 分 類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規 定 2. 地 區 醫 院 得 就 本 項 費 用 與 01015C 急 診 診 察 費 擇 一 申 報, 惟 採 行 後 一 年 始 得 變 更 3. 夜 間 ( 晚 上 十 時 至 隔 日 早 上 六 時 ) 加 成 50% 例 假 日 ( 週 六 之 中 午 十 二 時 起 至 週 日 二 十 四 時 止 國 定 假 日 零 時 至 二 十 四 時 ) 加 成 20%,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者, 則 僅 加 成 50% 4. 山 地 離 島 及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加 成 30%, 若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例 16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附 件 2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院 區 醫 域 醫 學 中 付 點 所 院 院 心 數 假 日 者,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成 80% 5. 地 區 醫 院 申 報 檢 傷 分 類 第 四 五 級 之 急 診 診 察 費 得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成 19% 6. 內 含 護 理 費 比 率 為 32.04%, 點 數 介 於 115 點 ~529 點 7. 本 項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點 數 加 計 100%, 其 餘 年 齡 之 兒 童 加 成, 依 本 節 通 則 十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節 住 院 診 察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02025B 出 院 準 備 及 追 蹤 管 理 費 註 : 1. 醫 事 機 構 條 件 : 需 設 有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修 訂 出 院 照 護 計 畫 架 構 流 程 等, 並 能 具 體 解 決 問 題, 並 紀 錄 完 整 2. 服 務 項 目 : (1)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 提 供 營 養 復 健 用 藥 後 續 門 診 追 踨 緊 急 就 醫 之 醫 療 資 源 與 途 徑 等 資 訊, 提 升 病 人 及 家 屬 居 家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提 供 生 活 適 應 訓 練 社 會 經 濟 及 心 理 層 面 諮 詢 等 疾 病 相 關 之 計 畫 及 指 導 (2) 每 位 個 案 應 進 行 一 次 以 上 之 跨 團 隊 溝 通 協 調 (3) 評 估 個 案 需 求, 協 助 轉 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社 區 醫 療 群 各 類 居 家 照 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整 合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長 照 機 構 等 後 續 照 護 資 源 (4) 提 供 電 話 專 線 諮 詢 服 務 (5) 出 院 後 電 訪 追 蹤 至 少 一 次 以 上 3. 支 付 規 範 : (1)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檢 附 計 畫 書 ( 敘 明 收 案 對 象 及 執 行 方 式 ) 及 專 業 團 隊 名 單 向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備 後 執 行 (2) 每 人 每 次 住 院 得 申 請 乙 次 4. 品 質 監 控 指 標 : 跨 院 同 一 疾 病 3 日 再 急 診 比 率 跨 院 同 一 疾 病 14 日 內 非 計 畫 性 再 住 院 率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1500 17

壹 前 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101.05.01 第 一 版 公 告 實 施 102.01.01 第 二 版 公 告 實 施 104.01.01 第 三 版 公 告 實 施 104.05.25 第 四 版 公 告 實 施 104.00.00 第 五 版 公 告 實 施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為 加 速 醫 院 急 診 部 門 檢 傷 分 類 作 業, 參 採 國 外 經 驗, 於 99 年 公 告 施 行 急 診 五 級 檢 傷 分 類 基 準, 期 快 速 檢 定 病 人 病 況 危 急 與 嚴 重 度, 讓 真 正 急 重 症 患 者, 能 及 時 獲 得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挽 回 寶 貴 的 生 命,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以 下 稱 全 民 健 保 ) 亦 配 合 於 99 年 1 月 1 日 起 調 增 檢 傷 分 類 之 急 診 診 察 費 支 付 標 準, 並 將 夜 間 急 診 診 察 費 用 加 成 率 由 2 成 提 高 為 5 成, 期 盼 醫 院 能 因 而 提 升 急 診 照 護 之 品 質 然 而, 國 內 多 數 醫 學 中 心 急 診 壅 塞 情 形 仍 為 外 界 及 媒 體 關 切, 又 依 據 全 民 健 保 99 年 4 月 至 100 年 3 月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相 關 統 計, 檢 傷 分 類 第 4 級 及 第 5 級 病 患 病 況 較 不 危 急, 醫 師 可 於 1 小 時 以 後 看 診 之 病 人, 約 占 全 部 之 25%, 此 類 病 人 應 儘 速 加 以 紓 解 ; 第 1 級 至 第 3 級 病 況 危 急 之 病 人 急 需 住 院 個 案 中, 仍 有 17% 患 者 未 於 6 小 時 內 入 住 ; 急 診 病 人 滯 留 超 過 24 小 時 者, 檢 傷 分 類 第 1 級 約 占 該 類 檢 傷 總 病 人 次 之 4.16%, 又 23 家 重 度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檢 傷 分 類 計 有 11 家 占 率 大 於 5%; 顯 示, 醫 院 對 於 急 診 人 力 之 安 排, 適 時 提 供 病 人 住 院 照 護 及 適 切 的 轉 介 作 業 流 程 未 達 相 當 的 品 質, 除 急 診 部 門 醫 事 人 員 工 作 負 荷 增 加, 並 因 而 影 響 到 急 重 症 病 患 的 醫 療 照 護 ; 急 診 服 務 品 質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研 擬 改 善 之 需 要 依 據 美 國 醫 療 機 構 評 鑑 聯 合 會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簡 稱 JCAHO) 的 報 告, 超 過 53% 延 誤 治 療 的 警 訊 事 件 (sentinel event) 是 發 生 在 急 診, 而 因 急 診 壅 塞 所 造 成 的 事 件 就 占 了 31% Chalfin(2007) 等 的 報 告, 急 診 重 症 病 人 如 果 無 法 在 6 小 時 內 入 住 加 護 病 房, 結 果 不 僅 住 院 天 數 會 因 此 拉 長, 病 人 的 死 亡 率 也 會 增 高 ( 從 8.4% 上 升 至 10.7%) Richardson(2006) 等 的 報 告, 在 壅 塞 時 段, 相 同 疾 病 嚴 重 度 的 病 人 有 較 高 的 死 亡 Sprivulis(2006) 等 的 報 告, 壅 塞 時 段, 急 診 病 人 在 第 2 天 及 第 7 天 的 病 人 死 亡 率 增 加 了 30% 顯 示, 急 診 醫 療 品 質 的 低 落, 不 僅 影 響 病 人 的 安 全, 更 對 有 限 的 醫 療 資 源 造 成 一 種 無 形 的 浪 費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已 加 強 宣 導 輕 症 病 人 不 要 到 醫 院 急 診 外, 並 依 主 管 機 關 有 關 加 強 急 重 症 之 醫 療 照 護 百 年 衛 生 醫 療 改 革 計 畫, 邀 集 急 診 醫 學 會 急 診 管 理 學 會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專 科 醫 學 會 共 同 研 擬 本 案, 並 與 醫 界 協 商, 以 試 辦 論 質 計 酬 計 畫 辦 理, 期 提 升 急 重 症 照 護 品 質, 縮 短 病 人 在 急 診 室 留 置 之 時 間 貳 目 標 一 確 保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品 質 二 落 實 品 質 導 向 轉 診 制 度 三 提 升 急 診 病 人 處 置 效 率 參 經 費 來 源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院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專 款 項 目 肆 參 與 資 格 : 須 為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醫 院, 並 依 本 方 案 規 定 據 實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者 其 中 未 申 報 急 診 檢 傷 分 類 之 地 區 醫 院, 配 合 本 方 案 轉 診 品 質 規 定, 將 病 人 上 轉 或 接 受 下 轉 病 人 個 案, 給 予 獎 勵 18

伍 計 畫 構 面 一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品 質 : 針 對 急 性 腦 中 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重 大 外 傷 及 嚴 重 敗 血 症 患, 訂 定 到 院 一 定 時 間 內 接 受 必 要 治 療 處 置 之 標 準 及 獎 勵 ( 一 ) 急 性 腦 中 風 : 係 主 診 斷 碼 為 ICD-9-CM:433.00-434.91; ICD-10-CM: I63-I66, 美 國 中 風 量 表 NIHSS 介 於 4-25 分 之 急 診 病 人, 符 合 健 保 相 關 用 藥 規 定, 完 成 血 栓 溶 解 劑 (r-tpa 健 保 申 報 碼 :K000743248) 注 射 之 個 案 ( 二 ) ( 一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主 診 斷 碼 為 ICD-9-CM:410.00-410.52 410.80-410.92; ICD-10-CM:I21.0-I21.3 I22.0-I22.1 I22.8-I22.9 之 病 患, 從 進 入 急 診 後 經 檢 查 適 合 者, 於 90 分 鐘 內 接 受 緊 急 介 入 性 心 導 管 治 療 ( 診 療 項 目 為 33076B 至 33078B 經 皮 冠 狀 動 脈 擴 張 術 ) 之 個 案 (door to balloon time < 90 min) ( 三 ) ( 二 ) 重 大 外 傷 : 1. 符 合 下 列 主 診 斷 碼,ISS 16 之 急 診 病 人, 從 進 入 急 診 後 2 小 時 內 進 入 開 刀 房 接 受 緊 急 搶 救 手 術 或 處 置 ( 詳 附 表 一 ) 之 個 案 ICD-9-CM: 800-904 910-929 950-959; ICD-10-CM:S00-S17 S19-S99 T07 T79(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A") (1)T07 T79 S12 S22 S32 S42 S52 S62 S72 S82 S92(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B") S52 S72 S82(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C") (2)S00-S01 S03-S11 S13-S17 S19-S21 S23-S51 S53-S61 S63-S71 S73-S81 S83-S91 S93-S99(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A") (3)S02 S12 S22 S32 S42 S62 S92(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A" 或 "B") (4)S52 S72 S82(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A" 或 "B" 或 "C") 2. 或 體 表 面 積 >20% 之 重 大 燒 傷, 診 斷 為 下 列 代 碼, 從 進 入 急 診 後 2 小 時 內 進 入 開 刀 房 接 受 緊 急 搶 救 手 術 或 處 置 ( 詳 附 表 一 ) 之 個 案 ICD-9-CM:948.2-948.9 940 941.5 ICD-10-CM:T312.0-T319.9 T265.0XA-T267.0XA T269.0XA T20.30XA-T20.39X T20.70XA-T20.79XA T26.20XA-T26.22XA T32.20~T32.99 T26.00XA~T26.92XA ( 三 ) 嚴 重 敗 血 症 : 主 診 斷 或 次 診 斷 碼 如 下 所 列, 符 合 國 際 嚴 重 敗 血 症 指 引 定 義 之 急 診 敗 血 症 病 人, 從 進 入 急 診 後 3 小 時 內 給 與 予 第 一 劑 抗 生 素 及 6 小 時 內 完 成 敗 血 症 治 療 組 套 (sepsis bundle) 同 時 申 報 :09059B 乳 酸 檢 查 ( 或 09135B 乳 酸 - 丙 酮 酸 檢 查 ) 收 縮 壓, 及 至 少 完 成 13016B 及 13001C 至 13026C 中 之 任 1 項 細 菌 學 及 黴 菌 檢 查 之 個 案 ICD-9-CM:038.0-038.9 785.59 ICD-10-CM:A40.0 A40.1 A40.3 A40.8 A40.9 A41.01 A41.02 A41.1 A41.2 A41.3 A41.4 A41.50 A41.51 A41.52 A41.53 A41.59 A41.81 A41.89 A41.9 R65.10 R65.11 R65.20 R57.1 R57.8 R65.21 19

( 四 ) 獎 勵 方 式 :( 一 )~( 三 ) 達 標 者 每 個 案 支 付 2000 點 二 轉 診 品 質 : 強 化 急 診 室 重 症 病 患 上 轉 且 穩 定 病 患 下 轉 之 機 制, 針 對 符 合 轉 診 品 質 保 證 之 個 案, 給 予 轉 出 及 轉 入 醫 院 獎 勵, 希 望 透 過 有 品 質 的 轉 診 機 制, 各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能 各 司 其 職 於 第 一 時 間 依 其 能 力 完 成 病 患 醫 療 處 置 ( 一 ) 向 上 或 平 行 轉 診 : 中 度 或 一 般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及 地 區 醫 院, 因 重 大 疾 病 之 緊 急 狀 況, 醫 院 照 護 能 力 未 符 需 求, 須 轉 診 至 上 一 級 或 同 層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或 區 域 以 上 醫 院 接 受 專 業 處 理 疾 病 主 診 斷 包 括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急 性 腦 中 風 主 動 脈 剝 離 重 大 外 傷 須 緊 急 手 術 嚴 重 敗 血 症 等 ( 詳 附 表 二 ) ( 二 ) 向 下 或 平 行 轉 診 : 重 度 級 或 中 度 級 急 救 責 任 或 區 域 以 上 醫 院, 為 讓 病 床 更 有 效 率 運 用, 將 已 收 治 一 般 急 診 常 見 疾 病 的 穩 定 病 人 轉 出 至 同 等 級 或 下 一 級 急 救 責 任 院 或 同 層 級 或 下 一 層 級 之 醫 院 之 適 當 醫 療 機 構 疾 病 主 診 斷 包 括 上 消 化 道 出 血, 肺 炎, 泌 尿 道 感 染 肝 硬 化 或 肝 昏 迷 鬱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軟 組 織 之 蜂 窩 組 織 炎 等 ( 詳 附 表 三 ) ( 三 ) 轉 診 作 業 1. 醫 院 應 設 有 專 責 辦 理 轉 診 作 業 之 窗 口 2. 轉 出 醫 院 : 向 病 人 說 明 轉 診 原 因 ; 填 寫 轉 診 同 意 書 及 轉 診 單 3. 轉 入 醫 院 : 接 收 醫 院 要 同 意, 並 提 供 必 要 醫 療 照 護 ; 填 寫 處 置 情 形 轉 診 回 覆 單 ( 四 ) 獎 勵 方 式 : 1. 符 合 向 上 轉 診 或 平 行 轉 診 之 病 人, 每 個 案 獎 勵 1000 點 轉 出 與 轉 入 醫 院 各 給 予 50% 2. 符 合 向 下 轉 診 之 病 人, 可 申 報 之 獎 勵 如 下 (1) 每 個 案 獎 勵 4,000 點 轉 出 與 轉 入 醫 院 各 給 予 50% (2) 自 醫 學 中 心 下 轉 之 病 患, 另 得 申 報 以 下 費 用 : A. 轉 入 醫 院 該 次 住 院 之 基 本 診 療 費 用 得 按 醫 學 中 心 標 準 支 付, 另 行 申 報 醫 學 中 心 急 診 病 患 下 轉 住 院 獎 勵, 區 域 醫 院 每 人 每 日 支 付 171 點, 地 區 醫 院 每 人 每 日 290 點 B. 轉 出 醫 院 之 主 治 醫 師 至 轉 入 醫 院 探 訪 病 人, 直 接 與 轉 入 醫 院 團 隊 成 員 溝 通 病 情 者, 可 申 報 急 性 醫 療 醫 院 醫 師 訪 視 獎 勵 費, 每 次 支 付 1,000 點, 每 週 申 報 一 次, 每 次 住 院 最 多 申 報 3 次 三 急 診 處 置 效 率 本 項 係 以 各 項 效 率 指 標 為 基 礎 加 以 比 較 獎 勵, 藉 以 提 升 急 診 處 置 效 率, 舒 緩 急 診 的 壅 塞 ( 一 ) 觀 察 指 標 : 1. 非 外 傷 病 人 檢 傷 分 類 各 級 住 院 比 率 定 義 : 大 於 等 於 18 歲 非 外 傷 病 人 住 院 ( 包 含 普 通 病 房 及 加 護 病 房 ) 計 算 基 準 : 由 急 診 治 療 後 住 入 同 一 醫 院 比 率 計 算 方 式 : 分 子 : 大 於 等 於 18 歲 非 外 傷 該 級 住 院 人 次 分 母 : 大 於 等 於 18 歲 非 外 傷 該 級 病 人 次 20

( 大 於 等 於 18 歲 非 外 傷 該 級 住 院 人 次 / 大 於 等 於 18 歲 非 外 傷 該 級 病 人 次 ) * 100% 2. 外 傷 病 人 檢 傷 分 類 各 級 住 院 比 率 定 義 : 處 置 碼 介 於 48001C-48035C 之 外 傷 病 人 住 院 ( 包 含 普 通 病 房 及 加 護 病 房 ) 計 算 基 準 : 由 急 診 治 療 後 住 入 同 一 醫 院 比 率 計 算 方 式 : 分 子 : 外 傷 病 人 該 級 住 院 人 次 分 母 : 外 傷 病 人 該 級 病 人 次 ( 外 傷 病 人 該 級 住 院 人 次 / 外 傷 病 人 該 級 病 人 次 ) * 100% 3. 兒 科 病 人 檢 傷 分 類 各 級 住 院 比 率 定 義 : 小 於 18 歲 非 外 傷 病 人 住 院 ( 包 含 普 通 病 房 及 加 護 病 房 ) 計 算 基 準 : 由 急 診 治 療 後 住 入 同 一 醫 院 比 率 計 算 方 式 : 分 子 : 小 於 18 歲 非 外 傷 病 人 該 級 住 院 人 次 分 母 : 小 於 18 歲 非 外 傷 病 人 該 級 病 人 次 ( 小 於 18 歲 非 外 傷 病 人 各 級 住 院 人 次 / 小 於 18 歲 非 外 傷 病 人 各 級 病 人 次 ) * 100% ( 二 ) 壅 塞 指 標 : 急 診 病 人 停 留 超 過 24 小 時 之 比 率 計 算 基 準 : 病 人 到 院 時 間 - 病 人 離 院 或 住 院 時 間 計 算 方 式 : 分 子 : 急 診 病 人 停 留 超 過 24 小 時 病 人 次 分 母 : 所 有 急 診 病 人 次 ( 急 診 停 留 超 過 24 小 時 病 人 次 / 所 有 急 診 病 人 次 ) * 100% ( 三 ) 效 率 指 標 3.1 完 成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病 人 進 入 加 護 病 房 < 6 小 時 之 比 率 計 算 基 準 : 完 成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病 人 轉 入 加 護 病 房 時 間 - 其 到 達 急 診 時 間 < 6 小 時 計 算 方 式 : 分 子 : 完 成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於 六 小 時 內 轉 入 加 護 病 房 病 人 次 分 母 : 完 成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總 人 次 ( 完 成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病 人 於 六 小 內 轉 入 加 護 病 房 人 次 / 完 成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之 總 人 次 )*100% 3.2 檢 傷 一 二 三 級 急 診 病 人 轉 入 病 房 < 8 小 時 之 比 率 計 算 基 準 : 病 人 轉 入 同 一 家 醫 院 病 房 時 間 - 病 人 到 達 急 診 時 間 < 8 小 時 計 算 方 式 : 分 子 : 檢 傷 一 二 三 級 病 人 8 小 時 內 住 院 人 次 分 母 : 檢 傷 一 二 三 級 病 人 住 院 人 次 ( 檢 傷 一 二 三 級 8 小 時 內 住 院 人 次 / 檢 傷 一 二 三 級 病 人 住 院 人 次 )*100% 3.3 檢 傷 四 五 級 急 診 病 人 離 開 醫 院 < 4 小 時 之 比 率 計 算 基 準 : 病 人 離 院 時 間 - 病 人 到 達 急 診 時 間 < 4 小 時 計 算 方 式 : 分 子 : 檢 傷 四 五 級 病 人 4 小 時 內 出 院 人 次 分 母 : 檢 傷 四 五 級 級 病 人 出 院 人 次 ( 檢 傷 四 五 級 病 人 4 小 時 內 出 院 人 次 / 檢 傷 四 五 級 病 人 出 院 人 次 )*100% 21

3.4 地 區 醫 院 急 診 病 人 增 加 計 算 基 準 : 以 檢 傷 分 類 等 級 申 報 所 有 急 診 病 人 次 計 算 計 算 方 式 : 本 年 急 診 人 次 > 上 年 急 診 人 次 ( 四 ) 品 質 獎 勵 方 式 1. 維 持 獎 : 壅 塞 指 標 小 於 或 等 於 1%, 且 該 院 所 本 年 度 轉 出 比 率 低 於 同 級 醫 院 之 50 百 分 位 本 年 度 效 率 指 標 (3.1-3.3), 維 持 在 同 級 醫 院 前 25 百 分 位, 三 項 指 標 達 到 者, 每 一 醫 院 給 予 20 點 乘 以 當 年 度 急 診 檢 傷 一 二 三 級 病 人 次 合 計 數 獎 勵, 若 有 單 項 指 標 達 到 給 予 1/3, 兩 項 指 標 達 到 給 予 2/3 2. 進 步 獎 : (1) 壅 塞 指 標 大 於 1% A. 效 率 指 標 (3.1-3.3) 年 度 進 步 8% 以 上, 三 項 指 標 均 達 到 者, 每 一 醫 院 獎 勵 10 點 乘 以 當 年 度 急 診 檢 傷 一 二 三 級 病 人 次 合 計 數, 若 有 單 項 指 標 達 到 給 予 1/3, 兩 項 指 標 達 到 給 予 2/3 B. 效 率 指 標 (3.1-3.3) 年 度 進 步 10% 以 上, 三 項 指 標 達 到 者, 每 一 醫 院 獎 勵 15 點 乘 以 當 年 度 急 診 檢 傷 一 二 三 級 病 人 次 合 計 數, 若 有 單 項 指 標 達 到 給 予 1/3, 兩 項 指 標 達 到 給 予 2/3 (2) 效 率 指 標 (3.4) 各 醫 院 本 年 急 診 人 次 較 上 年 增 加, 每 增 加 1 人 次 支 給 500 點 獎 勵 四 補 助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力 ( 一 ) 補 助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支 援 非 同 體 系 地 區 醫 院 急 診 服 務 : 1. 同 體 系 醫 院 間 ( 含 委 託 經 營 ) 之 支 援 不 予 補 助, 包 括 : 同 法 人 醫 院 體 系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醫 院 體 系 國 軍 醫 院 體 系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院 體 系 同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體 系 同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醫 院 體 系 同 醫 院 總 分 院 ( 院 區 ) 若 對 保 險 人 認 定 有 異 議, 醫 院 可 舉 證 非 屬 同 體 系 醫 院,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同 意 後 認 定 2. 補 助 方 式 : (1) 以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支 援 急 診 之 班 次 計 算, 每 人 次 每 月 補 助 上 限 1.5 萬 點 (2) 支 援 人 力 計 算 方 式 : 以 全 院 每 月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支 援 急 診 服 務 班 次 之 總 和, 每 15 班 算 1 人 次 (1 班 至 少 8 小 時 ) 支 援 不 足 1 人 次 則 依 班 次 比 例 核 算 (3) 派 出 支 援 醫 院 與 接 受 支 援 醫 院 皆 可 接 受 本 項 補 助 3. 支 援 規 定 : 支 援 醫 師 均 應 依 醫 事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向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報 備 支 援, 並 請 醫 師 考 量 負 擔 能 力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二 ) 補 助 地 區 醫 院 增 聘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力 : 1. 補 助 方 式 : 當 年 度 地 區 醫 院 每 增 聘 1 名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急 診 業 務,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3 萬 點 22

2. 增 聘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計 算 方 式 : (1) 該 地 區 醫 院 當 年 每 月 平 均 執 業 登 記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與 前 一 年 每 月 平 均 執 業 登 記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相 比 較 以 104 年 為 例 : 104 年 每 月 10 日 該 院 有 效 執 業 登 記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總 和 12 個 月 減 103 年 每 月 10 日 該 院 有 效 執 業 登 記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總 和 12 個 月 (2) 增 聘 醫 師 未 滿 1 人 則 依 比 例 核 算 ( 三 ) 前 述 兩 項 補 助 合 計, 每 家 醫 院 全 年 申 請 上 限 為 1,800,000 點, 超 過 點 數 不 予 補 助 ( 四 ) 本 補 助 不 適 用 對 象 :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之 醫 療 服 務 提 升 計 畫 醫 院 總 額 結 算 執 行 架 構 之 偏 遠 地 區 醫 院 認 定 原 則 之 保 障 醫 院 2. 10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跨 層 級 醫 院 合 作 計 畫 補 助 之 門 診 支 援 服 務 3.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司 醫 學 中 心 支 援 離 島 及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獎 勵 計 畫 及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計 畫 之 補 助 醫 師 或 補 助 開 診 費 用 ( 五 ) 地 區 醫 院 醫 療 利 用 監 測 指 標 : 1. 接 受 本 方 案 補 助 之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急 診 看 診 量 : (1) 指 標 定 義 : 當 年 度 接 受 補 助 之 地 區 醫 院 支 援 及 增 聘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平 均 每 月 看 診 人 次 (2) 目 標 值 : 每 位 接 受 補 助 之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平 均 每 月 急 診 申 報 件 數 大 於 去 年 同 期 值 2. 地 區 醫 院 接 受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下 轉 急 診 案 件 之 七 日 內 回 轉 比 率 : (1) 指 標 定 義 : 分 子 : 地 區 醫 院 接 受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下 轉 之 急 診 案 件, 七 日 內 回 轉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之 急 診 件 數 分 母 : 地 區 醫 院 接 受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下 轉 急 診 件 數 (2) 目 標 值 : 實 施 一 年 後 地 區 醫 院 接 受 下 轉 案 件 之 七 日 內 回 轉 比 率 不 超 過 3% 陸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支 付 及 審 查 一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及 轉 診 品 質 獎 勵 申 報 規 定 如 下 ( 一 )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品 質 方 面 : 第 一 至 第 二 三 項 疾 病 完 成 照 護 個 案 以 編 號 P4601B 急 性 腦 中 風 心 肌 梗 塞 及 重 大 外 傷 照 護 獎 勵 支 付 點 數 2000 點 申 報, 第 三 四 項 疾 病 完 成 照 護 個 案 以 編 號 P4602B 嚴 重 敗 血 症 照 護 獎 勵 支 付 點 數 2,000 點 申 報 採 每 月 申 報, 醫 令 類 別 為 2 ( 二 ) 轉 診 品 質 獎 勵 方 面 : 1. 上 轉 個 案 : 轉 出 醫 院 以 編 號 P4603B 急 診 上 轉 轉 出 醫 院 獎 勵 支 付 點 數 500 點 申 報 ; 接 受 轉 診 醫 院, 以 編 號 P4604B 急 診 上 轉 轉 入 醫 23

院 獎 勵 支 付 點 數 500 點 申 報 採 每 月 申 報, 醫 令 類 別 為 2 2. 下 轉 個 案 : 轉 出 醫 院 以 編 號 P4605B 急 診 下 轉 轉 出 醫 院 獎 勵 支 付 點 數 2,000 點 及 P4610B 急 性 醫 療 醫 院 醫 師 訪 視 獎 勵 費 1000 點 申 報 ; 接 受 轉 診 醫 院, 以 編 號 P4606B 急 診 下 轉 轉 入 醫 院 獎 勵 支 付 點 數 2,000 點 及 P4609B 醫 學 中 心 急 診 病 患 下 轉 住 院 獎 勵 ( 區 域 醫 院 每 人 每 日 支 付 171 點, 地 區 醫 院 每 人 每 日 290 點 ) 申 報 採 每 月 申 報, 醫 令 類 別 為 2 3. 平 轉 個 案 : 轉 出 醫 院 以 編 號 P4607B 急 診 平 轉 轉 出 醫 院 獎 勵 支 付 點 數 500 點 申 報 ; 接 受 轉 診 醫 院, 以 編 號 P4608B 急 診 平 轉 轉 入 醫 院 獎 勵 支 付 點 數 500 點 申 報 採 每 月 申 報, 醫 令 類 別 為 2 二 年 度 結 束 後 4 月 底 前 辦 理 前 一 年 度 急 診 處 置 效 率 獎 勵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力 補 助 結 算 作 業,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力 補 助 以 撥 入 接 受 支 援 之 地 區 醫 院 為 原 則 本 方 案 各 項 獎 勵 以 每 點 1 元 為 上 限, 但 若 有 超 支, 則 以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三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核 付,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四 經 保 險 人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者, 除 不 支 付 方 案 相 關 費 用 外, 經 確 證 日 起 至 次 年 底 不 納 入 本 計 畫 之 獎 勵 五 未 達 醫 學 中 心 評 鑑 基 準 急 診 48 小 時 置 留 率 三 年 達 零 或 小 於 同 儕 平 均 值 之 目 標, 經 主 辦 機 關 調 降 其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類 別 或 註 銷 評 鑑 合 格 資 格 者, 當 年 度 不 予 撥 付 效 率 獎 勵 金 柒 品 質 資 訊 之 登 錄 一 參 加 本 方 案 醫 院 應 依 規 定, 於 保 險 人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之 VPN 登 載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品 質 及 轉 診 品 質 相 關 資 料, 格 式 如 附 表 四 ( 建 置 於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https://10.253.253.243/iwpe0000/iwpe0000s01.aspx), 如 健 保 相 關 資 料 未 及 時 登 錄 或 登 錄 不 全 者, 不 予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二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支 援 非 同 體 系 地 區 醫 院 急 診 服 務 中, 地 區 醫 院 ( 接 受 支 援 醫 院 ) 應 於 每 月 申 報 時, 一 倂 將 接 受 醫 師 支 援 明 細 資 料 登 錄 於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中 三 有 關 資 料 登 錄 作 業, 因 重 大 行 政 或 系 統 問 題 導 致 延 誤 或 錯 誤 者,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衡 酌 處 理, 且 同 醫 院 一 年 不 得 超 過 1 次 捌 資 訊 之 分 享 與 公 開 一 保 險 人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得 舉 辦 方 案 執 行 概 況 檢 討 或 發 表 會, 由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特 約 醫 院 報 告, 藉 以 進 行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檢 討 及 經 驗 交 流 二 保 險 人 得 公 開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醫 院 名 單 及 相 關 品 質 資 訊 供 民 眾 參 考 三 參 與 醫 院 所 獲 得 本 方 案 之 獎 勵 金, 應 用 於 改 善 急 診 工 作 人 力 或 病 人 服 務 保 險 人 得 要 求 參 與 醫 院 提 報 獎 勵 金 之 運 用 情 形 並 得 酌 情 予 以 公 開 玖 訂 定 與 修 正 程 序 本 方 案 之 修 訂,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者,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24

附 表 一 緊 急 搶 救 手 術 或 處 置 健 保 碼 手 術 名 稱 33075B 64197C 64158B 69038C 64237C 67013B 67002B 67010B 67011B 67022B 67023B 67024B 68036B 68006B 68005B 68001B 69009B 血 管 阻 塞 術 肌 腱 切 開 或 筋 膜 切 開 斷 肢 再 接 手 術 末 稍 血 管 修 補 及 吻 合 術 併 血 管 移 植 骨 骼 外 固 定 器 裝 置 術 氣 管 支 氣 管 傷 修 補 術 開 胸 探 查 術 肺 單 元 切 除 術 肺 楔 狀 或 部 份 切 除 術 全 肺 切 除 及 胸 廓 成 形 術 或 支 氣 管 成 形 術 一 葉 肺 葉 切 除 肺 全 切 除 術 體 外 循 環 維 生 系 統 (ECMO) 建 立 探 查 性 開 心 術 心 臟 縫 補 術 探 查 性 心 包 膜 切 開 術 動 脈 縫 合 75007B 縫 肝 術 ( 肝 損 傷 縫 合, 小 於 5 公 分 ) 75009B 縫 肝 術 ( 複 雜 肝 損 傷 之 縫 合 或 大 於 5 公 分 ) 75805B 83036C 83037C 83039B 73010B 71206B 72014B 73017B 74206B 70001B 70002B 83080B 64022B 至 64024B 48014C-48017C 48029B-48030B 剖 腹 探 查 術 硬 腦 膜 外 血 腫 清 除 術 急 性 硬 腦 膜 下 血 腫 清 除 術 腦 內 血 腫 清 除 術 小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胃 空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結 腸 全 切 除 術 併 行 直 腸 切 除 術 及 迴 腸 造 口 Hartmann 氏 直 腸 手 術 脾 臟 切 除 術 脾 臟 修 補 術 顱 內 壓 監 視 置 入 四 肢 切 斷 術 皮 面 創 傷 處 理 ( 火 燙 電 凍 藥 品 燒 灼 傷 及 燒 膿 瘍 之 處 理 及 換 藥 ) 25

附 表 二 向 上 轉 診 或 平 行 轉 診 疾 病 別 診 斷 碼 中 文 名 稱 ICD-9-CM ICD-10-CM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410.00-410.52 I21.0-I21.3 I22.0-I22.1 410.80-410.92 I22.8-I22.9 急 性 腦 中 風 433.00-434.91 I63-I66 主 動 脈 剝 離 441.00-441.02 I71.00-I71.02 食 道 靜 脈 瘤 出 血 主 診 斷 需 為 肝 硬 化 主 診 斷 需 為 肝 硬 化 K70.0 571.0-571.9 或 門 脈 高 壓 572.3, 且 次 診 斷 為 456.20 K70.10 K70.11 K70.2 K70.30 K70.31 K70.40 K70.41 K70.9 K73.0 K73.1 K73.2 K73.8 K73.9 K74.0 K74.1 K74.2 K74.3 K74.4 K74.5 K74.60 K74.69 K75.4 K75.81 K76.0 K76.89 K76.9; 或 門 脈 高 壓 K76.6, 且 次 診 斷 為 I85.11 敗 血 症 038.0-038.9 785.59 A41.9 R57.1 R57.8 R65.21 重 大 外 傷 800-904 910-929 950-959 S00-S17 S19-S99 T07 T79(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A") S12 S22 S32 S42 S52 S62 S72 S82 S92(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B") S52 S72 S82(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C") ( 重 新 調 整 呈 現 方 式 ): 1.T07 2.S00-S01 S03-S11 S13-S17 S19-S21 S23-S51 S53-S61 S63-S71 S73-S81 S83-S91 S93-S99 T79(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A") 3.S02 S12 S22 S32 S42 S62 S92(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A" 或 "B") 4.S52 S72 S82( 前 述 第 7 位 碼 皆 須 為 "A" 或 "B" 或 "C") 體 表 面 積 >20% 之 重 大 燒 傷 948.2-948.9 940 941.5 T31.20-T31.99 T32.20~T32.99 T20.30XA-T20.39X T20.70XA-T20.79XA T26.00XA~T26.92XA 26

附 表 三 診 斷 碼 中 文 名 稱 ICD-9-CM ICD-10-CM 胃 腸 道 出 血 5789 K92.2 大 量 腸 胃 道 出 血 531.00-531.21 532.00-532.21 K25.0-K25.2 K31.82 K56.60 K26.0-K26.2 K56.60 K27.0-K27.2 533.00-533.21 腸 阻 塞 560 K56.60 K56.69 K56.7 急 性 膽 囊 炎 膽 結 石 併 急 性 膽 囊 炎 併 阻 塞 574-575 K80.00 K80.01 K80.11-K80.13 K80.18-K80.21 K80.30-K80.37 K80.40-K80.47 K80.50 K80.51 K80.60-K80.67 K80.70 K80.71 K80.80 K80.81 K81.0-K81.2 K81.9 K82.0-K82.4 K82.8 K82.9 膽 管 炎 5761 K74.3 K80.3 K83.0 急 性 胰 臟 炎 5770 K85 肺 炎 486 J18.9 慢 性 氣 道 阻 塞 496 J44 其 他 蜂 窩 組 織 炎 及 膿 瘍 682 K12.2 L02-L03 L98.3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4280 I50.2-I50.9 發 燒 7806 R50.9 泌 尿 道 感 染 599 N36N36.0 N36.1 N36.2 N36.4 N36.5 N36.8 N39 N13.9 R31 腎 盂 腎 炎 59080 N12 慢 性 腎 衰 竭 585 N18.4 N18.5 N18.6 肝 硬 化, 未 提 及 酒 精 性 者 5715 K74.60 K74.69 肝 性 昏 迷 5722 K72.91 27

附 表 四 一 基 本 資 料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急 診 品 質 方 案 獎 勵 個 案 登 錄 系 統 (VPN) 必 要 欄 位 表 1. 院 所 代 碼 2. 病 人 ID 3. 出 生 日 期 4. 進 入 急 診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二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照 護 品 質 必 登 欄 位 1. 急 性 腦 中 風 照 護 ( 共 3 欄 ): NIHSS 量 表 分 數 藥 品 代 碼 (K000743248) 開 始 給 藥 時 間 2.1.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共 2 欄 ): 治 療 項 目 醫 令 代 碼 (33076B 至 33078B 任 一 項 ) 開 始 執 行 時 間 3.2. 重 大 外 傷 ( 共 3 欄 ): ISS 量 表 分 數 治 療 項 目 醫 令 代 碼 ( 詳 附 表 一 任 一 項 ) 開 始 執 行 時 間 4.3. 嚴 重 敗 血 症 患 ( 共 11 欄 ): 收 縮 壓 治 療 項 目 醫 令 代 碼 及 開 始 時 間 如 下 (1) 抗 生 素 藥 品 代 碼 給 藥 時 間 (2) 47015B 開 始 執 行 時 間 (3) 09059B 或 09135B 開 始 執 行 時 間 (4) 13001C 至 13026C 中 任 兩 一 檢 查 項 目 各 自 開 始 執 行 時 間 三 轉 診 獎 勵 品 質 必 登 欄 位 1. 轉 出 醫 院 : 轉 出 時 間 轉 出 醫 院 代 號 2. 接 受 轉 診 醫 院 : 轉 入 時 間 轉 入 醫 院 代 號 四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支 援 非 同 體 系 地 區 醫 院 急 診 服 務 必 登 欄 位 1. 費 用 年 月 2. 接 受 支 援 ( 地 區 ) 醫 院 業 務 組 別 3. 接 受 支 援 ( 地 區 ) 醫 院 名 稱 4. 接 受 支 援 ( 地 區 ) 醫 院 代 號 5. 支 援 醫 師 ID 6. 支 援 醫 師 姓 名 7. 派 出 支 援 醫 院 代 號 8. 派 出 支 援 醫 院 名 稱 9. 支 援 班 次 數 10. 支 援 開 始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11. 支 援 結 束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2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附 件 3 一 計 畫 依 據 104 年 4 月 23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1040004024 號 公 告 訂 定 105 年 月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105******* 號 公 告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協 定 年 度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事 項 辦 理 二 計 畫 目 的 ( 一 ) 提 升 因 失 能 或 疾 病 特 性 致 外 出 就 醫 不 便 患 者 之 醫 療 照 護 可 近 性 ( 二 ) 鼓 勵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連 結 社 區 照 護 網 絡, 提 供 住 院 替 代 服 務, 降 低 住 院 日 數 或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社 會 性 住 院 ( 三 ) 改 善 現 行 不 同 類 型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片 段 式 的 服 務 模 式, 以 提 供 病 患 整 合 性 之 全 人 照 護 三 施 行 期 間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止 四 預 算 來 源 本 計 畫 個 案 管 理 費 及 附 件 1 所 列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醫 療 費 用 由 其 他 預 算 之 非 屬 各 部 門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範 圍 之 服 務 支 應, 其 餘 醫 療 費 用 由 各 總 額 部 門 預 算 支 應 五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資 格 ( 一 ) 由 本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組 成 整 合 性 照 護 團 隊 ( 以 下 稱 照 護 團 隊 ), 提 供 含 括 居 家 醫 療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及 安 寧 療 護 三 階 段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並 依 其 醫 事 人 員 專 長 提 供 各 階 段 之 服 務 項 目 照 護 團 隊 應 提 供 團 隊 內 外 轉 診 服 務, 確 保 照 護 對 象 轉 介 與 後 送 就 醫 之 需 求 ( 二 ) 訪 視 醫 師 須 具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 惟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酌 區 域 居 家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後 同 意 之 醫 師, 不 在 此 限 各 類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呼 吸 照 護 及 安 寧 療 護 等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應 具 備 各 該 項 目 之 服 務 資 格 ( 三 ) 照 護 團 隊 應 有 個 案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協 調 溝 通 及 安 排 相 關 事 宜 ; 個 案 管 理 人 員 可 由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或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擔 任 ( 四 )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於 參 與 計 畫 日 起 前 2 年 內, 不 得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至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且 經 保 險 人 處 分 者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執 行 處 分 者 ); 抵 扣 停 約 或 終 約 者 亦 同 前 述 違 規 期 間 之 認 定, 以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處 分 日 起 算 ( 五 ) 醫 事 人 員 至 照 護 對 象 住 家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須 依 法 令 規 定 事 前 報 經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及 保 險 人 同 意 ( 六 ) 符 合 前 述 各 項 資 格 之 照 護 團 隊, 由 主 責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向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出 參 與 計 畫 申 請 書 ( 附 件 2, 須 檢 附 具 體 之 照 護 團 隊 內 外 轉 診 服 務 計 畫 與 後 送 29

機 制 )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資 格 審 核 同 意 後, 始 可 參 與 本 計 畫 ; 異 動 時 亦 同 六 服 務 區 域 以 申 請 收 案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所 在 地 10 公 里 之 範 圍 為 原 則, 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所 稱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 附 件 3) 與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及 報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認 定 之 特 殊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惟 仍 應 以 鄰 近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就 近 收 案 提 供 服 務 為 原 則 七 收 案 條 件 ( 一 ) 居 家 醫 療 階 段 : 照 護 對 象 限 居 住 於 住 家 ( 不 含 照 護 機 構 ), 且 經 照 護 團 隊 醫 事 人 員 評 估 有 明 確 醫 療 需 求, 因 失 能 或 疾 病 特 性 致 外 出 就 醫 不 便 ( 二 )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階 段 : 除 第 ( 一 ) 項 條 件 外, 另 應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5 部 第 1 章 居 家 照 護 之 收 案 條 件 ; 使 用 呼 吸 器 相 關 服 務 之 照 護 對 象, 另 應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整 合 性 照 護 前 瞻 性 支 付 方 式 計 畫 居 家 照 護 階 段 之 收 案 條 件 ( 三 ) 安 寧 療 護 階 段 : 除 第 ( 一 ) 項 條 件 外, 另 應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5 部 第 3 章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之 收 案 條 件 ( 四 ) 基 於 給 付 不 重 複 之 原 則, 行 動 不 便 患 者 ( 一 般 ) 居 家 照 護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居 家 照 護 末 期 病 患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之 收 案 對 象, 應 自 原 照 護 計 畫 結 案, 始 得 收 案 為 本 計 畫 之 照 護 對 象 ( 五 ) 同 一 照 護 對 象 於 相 同 照 護 期 間, 其 他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不 得 再 申 請 收 案 八 收 案 及 審 核 程 序 ( 一 ) 照 護 對 象 來 源 : 1 住 院 個 案 : 經 診 治 醫 師 評 估, 由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轉 銜 至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收 案 2 非 住 院 個 案 : (1) 由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直 接 評 估 收 案 (2) 由 個 案 或 其 家 屬 向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或 由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 及 合 約 居 家 服 務 單 位 ) 衛 生 局 ( 所 室 ) 社 會 局 ( 處 ) 等 轉 介 至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評 估 收 案 ( 二 ) 收 案 程 序 : 1 照 護 對 象 經 訪 視 醫 事 人 員 評 估 符 合 收 案 條 件, 開 立 收 案 申 請 書 ( 附 件 4), 並 擬 訂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 含 照 護 期 間 照 護 內 容 訪 視 頻 率 等 ), 由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送 保 險 人 備 查, 保 險 人 得 視 情 況 實 地 評 估 照 護 對 象 之 醫 療 需 求 2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擇 一 最 適 照 護 階 段 收 案 提 供 照 護, 收 案 期 間 照 護 對 象 病 30

情 轉 變, 可 彈 性 調 整 照 護 階 段, 無 須 結 案 後 重 新 收 案, 但 應 於 1 週 內 ( 含 例 假 日 ) 於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登 錄 異 動 3 訪 視 醫 師 於 照 護 階 段 轉 換 或 照 護 期 滿 應 重 新 評 估, 且 每 二 個 月 至 少 訪 視 一 次, 以 確 認 照 護 對 象 病 情 變 化, 適 時 調 整 醫 囑 ( 三 ) 照 護 期 間 之 計 算, 新 收 個 案 以 收 案 日 起 算 ; 期 滿 申 請 延 長 照 護 個 案 以 申 請 日 起 算 ( 於 原 照 護 期 限 內 申 請 者, 以 接 續 日 起 算 ) 同 一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同 一 個 案, 於 照 護 期 間 截 止 日 起 30 日 內 再 申 請 照 護 者, 應 以 延 長 照 護 申 請 並 以 接 續 日 起 算, 不 得 以 新 個 案 申 請 ( 四 )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依 訪 視 醫 師 醫 囑 擬 訂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排 定 訪 視 時 間 訪 視 時 應 查 驗 照 護 對 象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 以 下 稱 健 保 卡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自 備 讀 卡 設 備 逐 次 於 健 保 卡 登 錄 就 醫 紀 錄, 於 24 小 時 內 上 傳 予 保 險 人 備 查, 但 有 不 可 抗 力 或 因 特 殊 情 況 經 保 險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參 與 本 計 畫 後 之 新 收 個 案 均 應 收 為 本 計 畫 之 照 護 對 象, 原 有 個 案 於 照 護 期 滿 應 轉 為 本 計 畫 之 照 護 對 象 九 照 護 內 容 ( 一 ) 醫 師 訪 視 : 1 依 照 護 對 象 醫 療 需 求, 開 立 居 家 醫 療 服 務 醫 囑 2 提 供 一 般 西 醫 門 診 診 療 服 務, 但 不 包 括 手 術 麻 醉 血 液 透 析 復 健 診 療 慢 性 精 神 疾 病 居 家 治 療 等 特 定 診 療 服 務 3 一 般 藥 品 處 方 箋 用 藥, 得 按 病 人 病 情 需 要, 每 次 開 給 足 夠 用 量 4 醫 師 開 立 藥 品 處 方 時, 應 透 過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以 健 保 雲 端 藥 歷 系 統, 即 時 查 詢 照 護 對 象 近 期 之 用 藥 資 訊, 避 免 重 複 處 方, 以 提 升 照 護 對 象 用 藥 安 全 及 品 質 ( 二 ) 護 理 人 員 訪 視 : 提 供 居 家 護 理 一 般 照 護 特 殊 照 護 臨 終 照 護 及 案 家 自 我 照 護 指 導 等 ( 三 )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 提 供 居 家 呼 吸 照 護 及 案 家 自 我 照 護 指 導 ( 四 )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訪 視 : 視 需 要 由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訪 視 ( 五 ) 藥 品 處 方 調 劑 服 務 : 照 護 對 象 所 需 之 藥 品, 得 由 處 方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調 劑 與 送 藥 服 務, 或 由 家 屬 持 健 保 卡 及 處 方 箋 至 社 區 藥 局 或 原 處 方 院 所 調 劑 領 藥 照 護 對 象 獨 居 時, 應 提 供 適 當 之 藥 事 服 務 ( 六 )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 穩 定 健 康 狀 態 連 結 醫 療 及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輔 導 新 收 個 案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 應 經 照 護 對 象 監 護 人 或 其 指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 以 協 助 訪 視 醫 事 人 員 掌 握 照 護 對 象 就 醫 資 訊, 提 升 醫 療 安 全 與 效 益 ( 七 ) 24 小 時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 於 照 護 對 象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提 供 照 護 對 象 及 其 家 屬 24 31

小 時 醫 療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必 要 時 應 啟 動 緊 急 醫 療 後 送 程 序 ( 八 ) 每 次 訪 視 應 詳 實 製 作 病 歷 或 紀 錄, 且 須 記 錄 每 次 訪 視 時 間 ( 自 到 達 案 家 起 算, 至 離 開 案 家 為 止 ), 並 請 照 護 對 象 或 其 家 屬 簽 章 ; 另 應 製 作 照 護 對 象 之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紀 錄 留 存 於 案 家, 以 利 與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或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提 供 整 合 性 之 居 家 照 護 服 務 十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支 付 及 審 查 原 則 ( 一 ) 醫 療 費 用 之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核 付,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 二 ) 本 計 畫 收 案 及 延 長 照 護 案 件 之 醫 療 費 用, 經 審 核 不 符 收 案 條 件 者, 保 險 人 不 予 支 付 費 用 ( 三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 1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醫 療 費 用 應 按 月 申 報, 並 於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依 下 表 規 定 填 報 案 件 分 類 及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欄 位 照 護 階 段 案 件 分 類 任 一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居 家 醫 療 E1 EC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A1 EC 安 寧 療 護 A5 EC 2 其 他 欄 位 依 居 家 照 護 案 件, 採 同 一 療 程 每 月 申 報 一 次 : (1) 就 醫 日 期 及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欄 位 分 別 填 報 該 月 第 一 次 訪 視 日 期 及 該 月 最 後 一 次 訪 視 日 期 診 治 醫 事 人 員 代 號 欄 位, 請 填 報 該 月 第 一 次 訪 視 人 員 身 分 證 號 ( 若 同 日 訪 視 人 員 一 人 以 上 者, 優 先 填 報 順 序 為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 (2) 醫 事 人 員 各 次 訪 視 費 應 逐 筆 填 報 醫 令 代 碼 執 行 時 間 - 起 / 迄 執 行 醫 事 人 員 代 號 及 就 醫 科 別 前 述 就 醫 科 別, 醫 師 訪 視 請 以 該 次 訪 視 實 際 提 供 之 診 療 最 適 科 別 填 報, 護 理 人 員 訪 視 請 填 EA 居 家 護 理,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請 填 AC 胸 腔 內 科,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訪 視 免 填 3 如 可 歸 責 於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報 資 料 錯 誤, 導 致 點 值 核 付 錯 誤 時,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需 自 行 負 責 4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訪 視 費 由 其 專 任 或 兼 任 之 特 約 醫 院 或 診 所 申 報, 其 他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訪 視 費 由 其 專 任 或 兼 任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於 業 務 範 圍 內 申 報 藥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檢 驗 ( 查 ) 費 由 提 供 服 務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依 規 定 申 報, 不 得 由 護 理 機 構 申 報, 否 則 不 予 支 付 ( 四 )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 1 個 案 管 理 費 : (1) 申 請 收 案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負 責 提 供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及 24 小 時 電 話 諮 32

詢 服 務, 惟 前 述 服 務 可 由 照 護 團 隊 合 作 提 供 (2) 每 名 照 護 對 象 每 年 支 付 600 點, 按 月 比 例 支 付, 由 保 險 人 於 年 度 結 束 後 計 算 支 付 給 收 案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年 度 間 由 2 家 以 上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收 案 者, 如 於 同 一 月 份 結 案 並 重 新 收 案, 當 月 個 案 管 理 費 不 論 實 際 收 案 天 數 對 半 支 付 給 首 家 結 案 機 構 及 最 終 收 案 機 構 2 各 照 護 階 段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原 則 如 下 : 照 護 階 段 給 付 項 目 支 付 標 準 居 家 醫 療 醫 師 訪 視 訪 視 費 論 次 計 酬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安 寧 療 護 醫 師 訪 視 護 理 人 員 訪 視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訪 視 醫 師 訪 視 護 理 人 員 訪 視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訪 視 藥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核 實 檢 驗 ( 查 ) 費 核 實 訪 視 費 論 次 計 酬 藥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核 實 檢 驗 ( 查 ) 費 核 實 呼 吸 器 使 用 論 日 計 酬 緩 和 醫 療 家 庭 諮 詢 費 論 次 計 酬 訪 視 費 論 次 計 酬 藥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核 實 檢 驗 ( 查 ) 費 核 實 呼 吸 器 使 用 論 日 計 酬 病 患 自 控 式 止 痛 論 次 計 酬 備 註 : 各 照 護 階 段 內 之 給 付 項 目 應 依 照 護 對 象 病 情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並 非 照 護 階 段 內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訪 視 均 須 提 供 3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訪 視 費 呼 吸 器 使 用 費 緩 和 醫 療 家 庭 諮 詢 費 及 病 患 自 控 式 止 痛 處 置 及 材 料 費 (PCA) 等, 依 附 件 1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支 付 4 藥 事 服 務 費 藥 費 及 檢 驗 ( 查 ) 費 等 :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物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規 定 支 付 5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服 務 人 次 上 限, 依 各 照 護 階 段 權 重 計 算, 超 過 的 部 分 不 予 支 付 訪 視 費 用 例 如 : 甲 醫 師 訪 視 居 家 照 護 階 段 個 案 70 次 安 寧 療 護 階 段 個 案 3 次, 當 月 服 務 人 次 為 82 人 次 (70*1+3*4); 乙 護 理 師 訪 視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個 案 60 次, 安 寧 療 護 階 段 個 案 10 次, 當 月 服 務 人 次 為 82 人 次 (60*1+10*2.2) 權 值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其 他 專 業 居 家 醫 療 1 - - -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1 1 1 1 安 寧 療 護 4 2.2 1 1 人 員 服 務 人 次 上 限 180 100 60 45 33

6 為 確 保 照 護 品 質, 本 計 畫 與 健 保 原 有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 一 般 居 家 照 護 呼 吸 居 家 照 護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 之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每 月 訪 視 次 數 上 限 歸 戶 合 併 計 算 ( 五 ) 部 分 負 擔 計 收 規 定 : 1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醫 療 費 用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居 家 照 護 規 定 計 收, 處 方 用 藥 另 依 門 診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規 定 計 收 2 若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所 列 重 大 傷 病 分 娩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就 醫 情 形 之 一, 保 險 對 象 免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3 若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所 訂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條 件 之 施 行 地 區,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十 條 規 定,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得 予 減 免 20% ( 六 ) 點 值 結 算 方 式 : 本 計 畫 個 案 管 理 費 及 附 件 1 所 列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醫 療 費 用 每 點 金 額 以 1 元 暫 結 十 一 監 測 指 標 ( 排 除 已 死 亡 個 案 ) ( 一 ) 每 人 每 年 門 診 就 醫 次 數 1 分 子 : 照 護 對 象 門 診 次 數 合 計 2 分 母 : 當 年 度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3 居 家 訪 視 次 數 及 院 所 門 診 次 數 分 計 ( 二 ) 每 人 每 年 住 院 天 數 1 分 子 : 照 護 對 象 住 院 天 數 合 計 2 分 母 : 當 年 度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 三 ) 住 院 率 1 分 子 : 照 護 對 象 住 院 人 數 2 分 母 : 當 年 度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 四 ) 急 診 率 1 分 子 : 照 護 對 象 急 診 人 數 2 分 母 : 當 年 度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 五 ) 住 院 個 案 出 院 後 14 日 內 再 住 院 率 1 分 子 : 住 院 個 案 出 院 後 14 日 內 再 住 院 之 案 件 數 2 分 母 : 照 護 對 象 來 源 為 住 院 個 案 之 出 院 案 件 數 十 二 計 畫 管 理 機 制 ( 一 ) 保 險 人 負 責 總 體 計 畫 架 構 之 研 訂 協 調 與 修 正 ( 二 )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負 責 審 核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之 參 與 資 格 輔 導 轄 區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計 畫 計 算 指 標 與 核 發 費 用 34

( 三 )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負 責 提 供 照 護 對 象 連 續 性 之 整 合 醫 療 照 護 十 三 退 場 機 制 ( 一 )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未 依 排 定 時 間 進 行 訪 視 且 未 事 先 通 知 照 護 對 象 或 參 與 本 計 畫 有 待 改 善 事 項, 經 保 險 人 2 次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者, 應 自 保 險 人 通 知 終 止 執 行 本 計 畫 日 起 退 出 本 計 畫 經 保 險 人 終 止 計 畫 參 與 資 格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 二 )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涉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至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且 經 保 險 人 處 分 者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執 行 處 分 者 ), 應 自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日 起 退 出 執 行 本 計 畫 ( 三 )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查 不 符 合 參 與 資 格 或 應 終 止 參 與 資 格, 得 於 通 知 送 達 日 起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複 核,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四 計 畫 修 訂 程 序 ( 一 ) 本 計 畫 視 需 要 檢 討, 由 保 險 人 邀 集 醫 療 專 業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等 單 位 共 同 修 訂 後,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 二 ) 屬 執 行 面 規 定 之 修 正,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十 五 附 則 ( 一 )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至 照 護 對 象 住 家 提 供 健 保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得 併 行 提 供 保 險 人 代 辦 之 醫 療 服 務 ( 如 預 防 保 健 等 ), 其 服 務 範 圍 與 支 付 標 準 悉 依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計 畫 施 行 期 間, 與 健 保 原 有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 一 般 居 家 照 護 呼 吸 居 家 照 護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 雙 軌 併 行 ; 計 畫 分 二 期 逐 步 整 合 與 推 廣, 每 期 3 年, 期 滿 應 評 估 全 面 導 入 35

附 件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通 則 : 一 限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照 護 團 隊 申 報 二 居 家 護 理 特 殊 照 護 項 目 如 附 表 1, 居 家 護 理 一 般 照 護 項 目 如 附 表 2, 居 家 照 護 治 療 材 料 表 如 附 表 3; 施 行 特 殊 照 護 項 目 及 使 用 治 療 材 料 者, 申 報 費 用 時, 應 填 報 項 目 編 號 名 稱 及 數 量 三 照 護 團 隊 對 同 一 照 護 對 象 於 相 同 期 間, 僅 可 擇 一 最 適 照 護 階 段 提 供 照 護, 不 可 跨 照 護 階 段 收 案 四 照 護 階 段 內 之 服 務 項 目, 由 收 案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協 調 照 護 團 隊 合 作 提 供, 不 得 重 複 提 供 例 如 :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階 段 之 呼 吸 依 賴 患 者, 所 需 護 理 訪 視 服 務, 應 由 主 責 護 理 人 員 提 供 全 人 照 護, 而 非 分 別 派 遣 多 名 護 理 人 員 進 行 訪 視 五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每 月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未 達 27,000 點 時, 以 27,000 點 扣 除 其 他 機 構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後, 支 付 給 收 案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照 護 期 間 不 足 1 個 月 時, 依 相 同 原 則, 按 實 際 照 護 天 數 以 每 日 900 點 計 算 支 付 前 述 醫 療 費 用 不 含 安 寧 療 護 醫 師 訪 視 費 安 寧 療 護 護 理 訪 視 費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處 置 費 緩 和 醫 療 家 庭 諮 詢 費 臨 終 病 患 訪 視 費 PCA 藥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及 附 表 3 備 註 所 列 特 殊 材 料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醫 師 訪 視 費 居 家 醫 療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 05307C 醫 師 訪 視 費 ( 次 ) 1553 05308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醫 師 訪 視 費 ( 次 ) 1709 甲 類 安 寧 療 護 : 05312C 醫 師 訪 視 費 ( 次 ) 1553 05323C 醫 師 訪 視 費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 次 ) 1709 乙 類 安 寧 療 護 : 05336C 醫 師 訪 視 費 ( 次 ) 1088 05337C 醫 師 訪 視 費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 次 ) 1196 註 : 醫 師 訪 視 費 所 訂 點 數 含 診 療 處 方 治 療 處 置 治 療 材 料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及 行 政 作 業 成 本 等 護 理 人 員 訪 視 費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 - 資 源 耗 用 群 為 第 一 類 05301C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050 05302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155 - 資 源 耗 用 群 為 第 二 類 05303C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455 05304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601 - 資 源 耗 用 群 為 第 三 類 05305C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755 05306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931 - 資 源 耗 用 群 為 第 四 類 36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05321C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2055 05322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2261 甲 類 安 寧 療 護 : - 訪 視 時 間 一 小 時 以 內 ( 1 小 時 ) 05313C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650 05324C 護 理 訪 視 費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 次 ) 1815 - 訪 視 時 間 一 小 時 以 上 (>1 小 時 ) 05314C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2250 05325C 護 理 訪 視 費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 次 ) 2475 乙 類 安 寧 療 護 : - 訪 視 時 間 一 小 時 以 內 ( 1 小 時 ) 05338C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155 05339C 護 理 訪 視 費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 次 ) 1271 - 訪 視 時 間 一 小 時 以 上 (>1 小 時 ) 05340C 護 理 訪 視 費 ( 次 ) 1575 05341C 護 理 訪 視 費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 次 ) 1733 註 : 1. 資 源 耗 用 群 分 類 : 第 一 類 : 需 居 家 護 理 一 般 照 護 項 目 之 病 人 第 二 類 : 需 居 家 護 理 特 殊 照 護 群 組 任 一 組 之 病 人 第 三 類 : 需 居 家 護 理 特 殊 照 護 群 組 任 二 組 之 病 人 第 四 類 : 需 居 家 護 理 特 殊 照 護 群 組 任 三 組 及 以 上 之 病 人 2. 護 理 訪 視 費 所 訂 點 數 含 訪 視 護 理 服 務 治 療 處 置 代 採 檢 體 及 送 檢 治 療 材 料 及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等 費 用 在 內 3. 上 項 代 採 之 檢 體, 委 託 代 檢 機 構 應 以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或 保 險 人 指 定 之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為 限 4. 視 訪 時 間 應 記 錄 於 訪 視 紀 錄 內, 並 請 患 者 或 其 家 屬 簽 章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費 - 非 侵 襲 性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 使 用 鼻 導 管 (nasal prong) 或 面 罩 等 P5401C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費 ( 次 ) 1050 P5402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費 ( 次 ) 1155 - 侵 襲 性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 使 用 氣 切 管 或 氣 管 內 管 插 管 等 P5403C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費 ( 次 ) 1455 P5404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訪 視 費 ( 次 ) 1601 註 : 1. 限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申 報 2.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提 供 侵 襲 性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呼 吸 照 護 時, 護 理 人 員 不 得 再 以 提 供 氣 切 護 理 申 報 資 源 耗 用 群 為 第 二 類 之 護 理 訪 視 費 37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05315C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處 置 費 ( 次 ): 限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或 心 理 師 1050 P5405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處 置 費 ( 次 ): 限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或 心 理 師 1155 註 : 限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臨 終 病 患 申 報 P5406C 呼 吸 器 使 用 ( 天 ) 590 註 : 限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申 報 P5407C 緩 和 醫 療 家 庭 諮 詢 費 2250 註 : 1. 限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階 段 申 報 2. 適 應 症 : 以 進 入 末 期 狀 態 病 患 為 主 3. 相 關 規 範 : (1) 諮 詢 參 與 人 員 : 包 括 主 治 醫 療 團 隊 病 患 或 家 屬 (2) 諮 詢 時 間 : 每 一 個 案 諮 詢 時 間 至 少 1 小 時 (3) 諮 詢 記 錄 : 應 有 完 整 的 諮 詢 溝 通 內 容 紀 錄, 並 應 併 入 病 患 之 病 歷 及 紀 錄 留 存, 紀 錄 並 有 參 與 諮 詢 醫 療 團 隊 及 病 患 或 家 屬 簽 名 (4) 申 報 規 定 : a. 病 患 已 參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試 辦 方 案 住 院 安 寧 療 護 或 居 家 安 寧 照 護, 不 得 再 申 報 此 項 費 用 b. 出 院 病 患 住 院 期 間 已 接 受 緩 和 醫 療 家 庭 諮 詢 服 務 ( 項 目 代 碼 02020B), 不 得 再 申 報 此 項 費 用 c. 同 一 照 護 團 隊 對 同 一 照 護 對 象 限 申 報 二 次 d. 由 主 治 醫 師 執 業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報 此 項 費 用 05326C 臨 終 病 患 訪 視 費 5000 05327C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臨 終 病 患 訪 視 費 5500 註 : 1. 限 訪 視 臨 終 病 患, 且 ECOG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Scale) 大 於 三 級 以 上 ( 含 三 級 ) 之 病 患, 實 際 訪 視 時 間 在 二 小 時 以 上 ( 含 二 小 時 ), 始 得 申 報 此 項 費 用, 每 位 病 患 申 報 訪 視 次 數 僅 限 一 次 2. 甲 乙 兩 類 安 寧 療 護 醫 事 人 員 皆 可 申 報 3. 服 務 內 容 需 包 含 臨 終 訪 視 善 終 準 備 及 家 屬 哀 傷 輔 導 等 05316C 病 患 自 控 式 止 痛 處 置 及 材 料 費 (Patient-Controlled Analgesia, PCA) 1890 註 : 限 訪 視 臨 終 病 患, 所 訂 點 數 含 PCA 幫 浦 注 射 費 PCA 裝 置 (set) PCA 袋 (bag) 等 每 一 個 案 每 月 限 申 報 二 次 38

附 表 1. 居 家 護 理 特 殊 照 護 項 目 表 特 殊 照 護 群 組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1. 氣 切 護 理 56004C 換 造 口 器 Change tracheostomy set 註 : 含 氣 切 造 廔 口 處 理 Tracheostomy care 2. 留 置 導 尿 管 護 47014C 留 置 導 尿 Urinal indwelling catheterization 理 50022C 更 換 腎 臟 引 流 或 膀 胱 引 流 管 Catheter change 3. 留 置 鼻 胃 管 護 47017C 胃 管 插 入 ( 或 更 換 ) Insertion of nasogastric tube 理 註 : 更 換 胃 管 (Change N-G tube) 比 照 申 報 4. 膀 胱 灌 洗 50012C 膀 胱 灌 洗 Bladder irrigation 5. 三 四 期 壓 瘡 傷 口 護 理 6. 大 量 液 體 點 滴 注 射 48001C 48002C 48003C 48004C 48005C 39004C 7. 造 口 護 理 49004C 49005C 49020B 49021B 49022B 淺 部 創 傷 處 理 - 傷 口 長 5 公 分 以 下 者 Wound treatment <5 cm 淺 部 創 傷 處 理 - 傷 口 長 5-10 公 分 者 Wound treatment 5-10 cm 淺 部 創 傷 處 理 - 傷 口 長 10 公 分 以 上 者 Wound treatment >10 cm 深 部 複 雜 創 傷 處 理 - 傷 口 長 5 公 分 以 下 者 Debridement <5 cm 深 部 複 雜 創 傷 處 理 - 傷 口 長 5-10 公 分 者 Debridement 5-10 cm 註 : 傷 口 程 度 分 期 係 採 用 國 際 腸 造 廔 治 療 協 會 及 美 國 國 家 褥 瘡 學 會 的 分 類 法 ; 本 項 護 理 含 傷 口 評 估 淺 部 或 深 部 創 傷 縫 合 接 紮 擴 創 處 理 教 導 家 屬 換 藥 技 巧 及 預 防 其 他 部 位 壓 瘡 發 生 ; 糖 尿 病 足 末 梢 動 靜 脈 阻 塞 之 皮 膚 潰 爛 護 理 比 照 申 報 訪 視 紀 錄 請 註 明 處 置 日 期 和 部 位 大 量 液 體 點 滴 注 射 IV drip ( 林 格 兒 氏 液 Rock 液 生 理 食 鹽 水 葡 萄 糖 液 困 糖 液 或 血 液 代 用 劑 等 ) 注 射 註 : 含 靜 脈 留 置 針 設 立, 觀 察 病 患 對 注 射 藥 物 之 反 應 教 導 家 屬 觀 察 注 射 部 位 之 狀 況 及 維 護 靜 脈 點 滴 之 通 暢 肛 門 切 除 後 治 療 Post APR wound care 人 工 肛 門 灌 洗 Colostomy irrigation 三 路 灌 洗 Three way irrigation 迴 腸 造 口 永 久 裝 具 裝 置 Ileostomy, permanent appliance 迴 腸 膀 胱 永 久 裝 具 裝 置 Ileum bladder, permanent appliance 註 :48004C 深 部 複 雜 創 傷 處 理 - 傷 口 長 5 公 分 以 下 者 及 48005C 深 部 複 雜 創 傷 處 理 - 傷 口 長 5-10 公 分 者 二 項 診 療 項 目, 依 病 人 之 實 際 需 要 並 由 醫 師 開 立 醫 囑 者 得 另 行 核 實 申 報 39

附 表 2. 居 家 護 理 一 般 照 護 項 目 表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 免 填 報 ) 診 療 項 目 小 量 注 射 : 如 肌 肉 注 射 皮 下 注 射 靜 脈 注 射 靜 脈 點 滴 加 藥 藥 物 敏 感 反 應 試 驗 (Cytomack test, Penicillin test 等 ) 濕 氣 吸 入 治 療 Humidity inhalation 呼 吸 道 抽 吸 Suction 體 位 引 流 Postural drainage 被 動 性 關 節 運 動 Passive R.O.M. 置 入 器 皮 下 注 射 (port-a) 及 護 理 小 換 藥 (10 公 分 以 下 ) Change dressing small (<10 cm) 中 換 藥 (10-20 公 分 ) Change dressing medium (10-20 cm) 大 換 藥 (20 公 分 以 上 ) Change dressing large (>20 cm) 拆 線 - 傷 口 在 10cm 以 下 Remove Stiches <10 cm 拆 線 - 傷 口 在 10cm 以 上 Remove Stiches >10 cm 一 般 導 尿 更 換 尿 袋 尿 管 護 理 拔 除 尿 管 之 膀 胱 訓 練 口 腔 護 理 塞 劑 給 予 糞 嵌 塞 清 除 Cleaning fecal impaction 甘 油 灌 腸 Glycerin enema( 大 小 量 灌 腸 比 照 本 項 ) 礦 物 油 留 置 灌 腸 Retention enema( 留 置 灌 腸 比 照 本 項 ) 一 般 身 體 檢 查 護 理 指 導 ( 含 胰 島 素 注 射 及 傷 口 照 顧 指 導 ) 酒 精 拭 浴 Alcohol packing 薄 荷 擦 拭 Menthol packing 會 陰 沖 洗 Perineal irrigation care 其 它 護 理 項 目 40

附 表 3. 居 家 照 護 治 療 材 料 表 特 材 代 碼 特 材 品 名 NDN01 頭 皮 針 NDN04 靜 脈 留 置 針 CLS04 精 密 輸 液 套 (PRECISION ADMINISTRATION SET) CEE01 延 長 管 (EXTENSION SET (T-CONNECTOR)) WDD08 人 工 生 物 化 學 覆 蓋 物 (ARTIFICIAL BIOCHEMICAL COVERING MATERIAL) 肛 管 (RECTAL TUBE) 小 量 灌 腸 器 鼻 胃 管 (N-G TUBE) 導 尿 包 導 尿 管 (FOLEY CATHETER) 蓄 尿 袋 (URINE BAG) ( 敷 料 類 ( 紗 布 棉 墊 棉 枝 棉 棒 棉 籤 棉 片 膠 帶 ) 免 普 通 點 滴 套 (IV SET) 填 注 射 筒 器 針 頭 靜 脈 帽 (IV CAP) 人 工 薄 膜 (OP-SITE) 報 抽 吸 導 管 (SUCTION TUBE) ) 灌 食 空 針 (FEEDING SYRINGE) 生 理 食 鹽 水 蒸 餾 水 優 碘 (AQ-BETA IODINE) 優 碘 軟 膏 酒 精 KY-JELLY 手 套 口 罩 紙 治 療 巾 壓 舌 板 尿 糖 試 紙 血 糖 試 紙 痰 液 收 集 器 註 : 矽 質 二 叉 留 置 導 尿 管 矽 質 鼻 胃 管 PVC 氣 切 管 矽 質 氣 切 管 及 胃 造 口 術 管 路 衛 材 ( 須 由 醫 師 操 作 更 換 ) 等 特 殊 材 料, 依 病 人 之 實 際 需 要 並 由 醫 師 開 立 醫 囑 者 得 另 行 申 報, 支 付 品 項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物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收 載 之 特 殊 材 料 品 項 為 限 41

參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申 請 書 附 件 2 基 本 主 責 院 所 負 責 醫 師 院 所 代 碼 聯 絡 人 資 料 聯 絡 電 話 藥 品 處 方 調 劑 方 式 診 療 院 所 調 劑 後 送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email 交 付 處 方 箋 配 24 小 時 諮 詢 專 線 套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措 施 個 案 轉 銜 合 作 機 制 轉 診 後 送 機 制 本 院 ( 所 ) 及 團 隊 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同 意 於 執 行 計 畫 期 間, 依 照 本 計 畫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此 致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醫 療 院 所 印 信 負 責 醫 師 印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2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團 隊 組 成 清 單 序 號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代 碼 縣 市 鄉 鎮 層 級 別 居 家 服 務 項 目 醫 師 醫 事 人 員 數 護 理 呼 吸 治 人 員 療 人 員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1 備 註 : 1. 主 責 院 所 請 列 序 號 1, 其 餘 團 隊 組 成 之 醫 事 服 務 構 則 依 序 編 號 2. 層 級 別 : 依 評 鑑 結 果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 其 餘 醫 療 機 構 ( 藥 局 除 外 ) 稱 基 層 院 所 3. 應 檢 附 照 護 團 隊 之 合 作 契 約 或 證 明 文 件 43

附 件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一 覽 表 縣 ( 市 ) 別 山 地 鄉 ( 區 ) 離 島 鄉 ( 島 ) 宜 蘭 縣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嘉 義 縣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烏 來 區 復 興 區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泰 安 鄉 和 平 區 信 義 鄉 仁 愛 鄉 阿 里 山 鄉 高 雄 市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東 沙 島 南 沙 太 平 島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三 地 門 鄉 霧 台 鄉 瑪 家 鄉 泰 武 鄉 來 義 鄉 春 日 鄉 獅 子 鄉 牡 丹 鄉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卓 溪 鄉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金 峰 鄉 達 仁 鄉 琉 球 鄉 蘭 嶼 鄉 綠 島 鄉 馬 公 市 湖 西 鄉 西 嶼 鄉 白 沙 鄉 望 安 鄉 七 美 鄉 金 城 鎮 金 寧 鄉 金 沙 鎮 烈 嶼 鄉 金 湖 鎮 烏 坵 鄉 南 竿 鄉 北 竿 鄉 莒 光 鄉 東 引 鄉 4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收 案 申 請 書 附 件 4 1 申 請 收 案 2 申 請 收 案 複 核 3 申 請 延 長 照 護 4 申 請 延 長 照 護 複 核 5 照 護 階 段 轉 換 醫 事 機 構 前 次 保 險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 案 日 期 核 定 迄 日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一 部 分 : 基 本 資 料 個 案 姓 名 性 別 1 男 2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電 話 ( 日 ) ( 夜 ) 住 家 種 類 1 平 房 2 公 寓 居 住 地 址 樓 3 電 梯 大 廈 4 透 天 厝 5 其 他 居 住 狀 況 1 獨 居 2 家 人 同 住 3 親 友 同 住 4 其 他 常 用 語 言 1 國 語 2 台 語 3 客 家 語 主 要 聯 絡 人 主 要 照 顧 者 社 會 福 利 身 分 別 4 原 住 民 族 語 5 其 他 與 個 案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與 個 案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1 無 2 低 收 入 戶 3 中 低 收 入 戶 4 榮 民 5 原 住 民 6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續 答 A~C) A. 障 礙 類 別 ( 可 複 選 ): 01 視 覺 障 礙 02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03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04 聲 音 機 能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05 肢 體 障 礙 06 智 能 障 礙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08 顏 面 損 傷 09 植 物 人 10 失 智 症 11 自 閉 症 12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13 多 重 障 礙 ( 請 勾 選 各 項 障 礙 類 別 ) 14 頑 型 ( 難 治 型 ) 癲 癇 症 15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者 16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障 礙 者 ( 染 色 體 異 常 先 天 代 謝 異 常 先 天 缺 陷 ) B. 障 礙 等 級 : 1 輕 度 2 中 度 3 重 度 4 極 重 度 C. 新 制 或 舊 制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評 估 : 1 舊 制 2 新 制 ( 障 礙 類 別 : 第 類 ;ICD 診 斷 : ) 第 二 部 分 : 健 康 狀 況 意 識 狀 態 1 清 醒 2 嗜 睡 3 混 亂 4 呆 滯 ( 木 僵 ) 情 緒 狀 態 1 平 穩 2 憂 鬱 3 焦 慮 4 無 法 評 估 5 昏 迷 ( 或 植 物 人 ) 6 其 他 理 解 能 力 1 良 好 2 僅 可 理 解 簡 單 句 子 或 關 鍵 字 3 無 法 理 解 4 無 法 評 估 表 達 方 式 1 語 言 2 肢 體 表 達 3 溝 通 輔 具 4 無 法 表 達 5 無 法 評 估 呼 吸 1 自 行 呼 吸 2 使 用 氧 氣 3 使 用 侵 襲 性 呼 吸 器 4 使 用 非 侵 襲 性 呼 吸 器 5 使 用 氣 切 管 或 ( 可 複 選 ) 氣 管 內 管 插 管 6 其 他 進 食 排 泄 1 由 口 進 食 2 鼻 胃 管 灌 食 3 靜 脈 注 射 4 其 他 1 自 行 排 泄 2 需 協 助 排 泄 3 大 小 便 失 禁 4 存 留 導 尿 管 5 腸 造 口 6 其 他 1 完 整 皮 膚 狀 況 2 損 傷 ( 部 位 : 大 小 : X X 等 級 : 類 別 : 擦 傷 割 傷 術 後 傷 口 燒 燙 傷 壓 瘡 其 他 慢 性 傷 口 : )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總 分 : 分 ( 細 項 如 評 估 量 表 ) (ADL) 本 申 請 書 自 開 立 日 起 30 日 內 有 效, 逾 期 不 受 理 申 請 45

肌 力 上 肢 ( 左 : 分 右 : 分 ) 下 肢 ( 左 : 分 右 : 分 ) 疾 病 史 過 敏 史 第 三 部 分 : 收 案 評 估 1 住 院 個 案, 轉 介 醫 院 代 碼 收 案 來 源 2 非 住 院 個 案 ( 病 患 或 家 屬 自 行 申 請 ) 3 非 住 院 個 案 ( 衛 生 局 社 會 局 長 照 管 理 中 心 等 轉 介 病 患 ) 1 有 明 確 醫 療 需 求 2 外 出 就 醫 不 便, 原 因 : 失 能 (ADL<60) 疾 病 特 性 : 其 他 3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5 部 第 1 章 居 家 照 護 收 案 條 件 4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整 合 性 照 護 前 瞻 性 支 付 方 式 計 畫 居 家 照 護 階 段 之 收 案 條 件 5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5 部 第 3 章 安 寧 療 護 收 案 條 件 ( 續 答 末 期 收 案 條 件 病 患 主 要 症 狀 表 ) 癌 症 末 期 末 期 運 動 神 經 元 老 年 期 及 初 老 期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態 其 他 大 腦 變 質 心 臟 衰 竭 慢 性 氣 道 阻 塞, 他 處 未 歸 類 者 肺 部 其 他 疾 病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急 性 腎 衰 竭, 未 明 示 者 慢 性 腎 衰 竭 及 腎 衰 竭, 未 明 示 者 ( 條 件 1 2 為 必 要 條 件 ) 1 居 家 醫 療 2 重 度 居 家 醫 療 3 安 寧 療 護 ( 續 答 A~C) A. 疼 痛 評 估 (0-10): B.ECOG(0-4): 照 護 階 段 C. 安 寧 緩 和 意 願 書 或 同 意 書 簽 署 病 人 姓 名 : 申 請 人 姓 名 : 與 病 人 關 係 : 簽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其 他 照 護 1 有 到 宅 牙 科 醫 療 需 求, 轉 介 至 需 求 評 估 2 有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需 求, 轉 介 至 第 四 部 分 : 醫 囑 疾 病 診 斷 主 診 斷 : 病 名 次 診 斷 1: 病 名 次 診 斷 2: 病 名 次 診 斷 3: 病 名 46

醫 囑 更 換 鼻 胃 管 : 天 換 一 次 材 質 : 1 一 般 塑 膠 2 矽 質 3 其 他 ; 管 徑 大 小 : FR 更 換 導 尿 管 : 天 換 一 次 材 質 : 1 一 般 橡 膠 2 矽 質 3 其 他 ; 管 徑 大 小 : FR 更 換 氣 切 管 : 天 換 一 次 材 質 : 1 一 般 塑 膠 2 矽 質 3 鐵 製 4 其 他 ; 管 徑 大 小 : mm 腸 造 口 胃 造 口 膀 胱 造 口 壓 瘡 膀 胱 灌 洗 : 天 一 次 傷 口 照 護 : 天 一 次 尿 液 檢 查 : 天 一 次, 項 目 : 血 液 檢 查 : 天 一 次, 項 目 : 呼 吸 照 護 評 估 與 治 療 : 天 一 次 疼 痛 控 制 : 1PCA 2 其 他 其 他 處 置 : 藥 物 處 方 : 照 護 期 間 : 個 月 訪 視 頻 率 : 1 醫 師 週 一 次, 主 治 醫 師 :,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 訪 視 計 畫 2 護 理 人 員 週 一 次, 主 責 護 理 師 :,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 3 呼 吸 治 療 人 員 週 一 次, 主 責 呼 吸 治 療 師 :,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 4 臨 床 心 理 師 週 一 次 5 社 工 人 員 週 一 次 收 案 名 稱 :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照 護 團 隊 代 號 申 請 日 期 個 案 ( 或 代 理 人 ) 簽 章 : 評 估 醫 事 人 員 簽 章 : 醫 囑 醫 師 簽 章 : 47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ADL index)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目 分 數 內 容 說 明 10 自 己 在 合 理 時 間 ( 約 10 秒 鐘 吃 一 口 ) 可 用 筷 子 取 食 眼 前 的 食 物 若 需 1. 進 食 進 食 輔 具 時, 應 會 自 行 穿 脫 5 需 別 人 幫 忙 穿 脫 輔 具 或 只 會 用 湯 匙 進 食 0 無 法 自 行 取 食 或 耗 費 時 間 過 長 2. 個 人 衛 生 5 可 以 自 行 洗 手 刷 牙 洗 臉 及 梳 頭 0 需 要 他 人 部 份 或 完 全 協 助 3. 上 廁 所 10 5 0 可 自 行 上 下 馬 桶 穿 脫 衣 服 不 弄 髒 衣 服 會 自 行 使 用 衛 生 紙 擦 拭 需 要 協 助 保 持 姿 勢 的 平 衡 整 理 衣 服 或 用 衛 生 紙 無 法 自 己 完 成 4. 洗 澡 5 能 獨 立 完 成 ( 不 論 是 盆 浴 或 沐 浴 ), 不 需 別 人 在 旁 0 需 別 人 協 助 5. 穿 脫 衣 服 6. 大 便 控 制 7. 小 便 控 制 8. 平 地 行 走 9. 上 下 樓 梯 10. 移 位 總 分 10 5 0 10 5 0 10 5 0 15 10 5 0 10 5 0 15 10 5 0 能 自 己 穿 脫 衣 服 鞋 子, 自 己 扣 釦 子 上 拉 鍊 或 綁 鞋 帶 在 別 人 協 助 下, 可 自 己 完 成 一 半 以 上 的 動 作 不 會 自 己 做 不 會 失 禁, 能 自 行 灌 腸 或 使 用 塞 劑 偶 爾 會 失 禁 ( 每 週 不 超 過 一 次 ), 需 要 他 人 協 助 使 用 灌 腸 或 塞 劑 失 禁, 無 法 自 己 控 制 且 需 他 人 處 理 能 自 己 控 制 不 會 有 失 禁, 或 能 自 行 使 用 並 清 潔 尿 套 尿 袋 偶 爾 會 失 禁 ( 每 週 不 超 過 一 次 ) 或 尿 急 ( 無 法 等 待 放 好 便 盆 或 及 時 趕 到 廁 所 ) 或 需 要 他 人 協 助 處 理 尿 套 失 禁, 無 法 自 己 控 制 且 需 他 人 處 理 使 用 或 不 使 用 輔 具, 皆 可 獨 立 行 走 50 公 尺 以 上 需 他 人 稍 微 扶 持 或 口 頭 指 導 才 能 行 走 50 公 尺 以 上 雖 無 法 行 走, 但 可 以 操 作 輪 椅 ( 包 括 轉 彎 進 門 及 接 近 桌 子 床 沿 ) 並 可 推 行 輪 椅 50 公 尺 以 上 完 全 無 法 自 行 行 走, 需 別 人 幫 忙 推 輪 椅 可 自 行 上 下 樓 梯, 可 使 用 扶 手 柺 杖 等 輔 具 需 他 人 協 助 或 監 督 才 能 上 下 樓 梯 無 法 上 下 樓 梯 整 個 過 程 可 獨 立 完 成 移 動 身 體 時 需 要 稍 微 協 助 給 予 提 醒 安 全 監 督 可 以 自 行 坐 起, 但 從 床 上 坐 起 時 或 移 動 身 體 時 需 要 他 人 協 助 不 會 自 己 移 動 0 20 40 60 100 完 全 依 賴 嚴 重 依 賴 顯 著 依 賴 功 能 獨 立 48

末 期 病 患 主 要 症 狀 1. 癌 症 末 期 病 患 : 高 血 鈣 脊 髓 壓 迫 急 性 疼 痛 嚴 重 呼 吸 困 難 惡 性 腸 阻 塞 出 血 腫 瘤 潰 瘍 嚴 重 嘔 吐 發 燒, 疑 似 感 染 癲 癇 發 作 急 性 瞻 妄 急 性 精 神 壓 力, 如 自 殺 意 圖 2. 末 期 運 動 神 經 元 病 患 : 虛 弱 及 萎 縮 肌 肉 痙 攣 吞 嚥 困 難 呼 吸 困 難 睡 眠 障 礙 便 秘 流 口 水 心 理 或 靈 性 困 擾 分 泌 物 及 黏 稠 物 低 效 型 通 氣 不 足 便 秘 流 口 水 3. 老 年 期 及 初 老 期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態 : CDR 臨 床 失 智 評 分 量 表 為 末 期 (CDR=5) 者 : 病 人 沒 有 反 應 或 毫 無 理 解 力 認 不 出 人 需 旁 人 餵 食, 可 能 需 用 鼻 胃 管 吞 食 困 難 大 小 便 完 全 失 禁 長 期 躺 在 床 上, 不 能 坐 也 不 能 站, 全 身 關 節 攣 縮 病 情 急 劇 轉 變 造 成 病 人 極 大 不 適 時, 如 : 電 解 值 不 平 衡 急 性 疼 痛 嚴 重 呼 吸 困 難 惡 性 腸 阻 塞 嚴 重 嘔 吐 發 燒, 疑 似 感 染 癲 癇 發 作 急 性 瞻 妄 瀕 死 狀 態 4. 其 他 大 腦 變 質 : 嚴 重 神 經 疾 病 如 : 嚴 重 中 風 嚴 重 腦 傷 末 期 大 腦 變 質 病 患, 不 需 使 用 呼 吸 器 維 生 者, 病 情 急 劇 轉 變 造 成 病 人 極 大 不 適 時, 如 : 電 解 值 不 平 衡 急 性 疼 痛 嚴 重 呼 吸 困 難 惡 性 腸 阻 塞 嚴 重 嘔 吐 發 燒, 疑 似 感 染 癲 癇 發 作 急 性 瞻 妄 瀕 死 狀 態 末 期 大 腦 變 質 患 者, 雖 使 用 呼 吸 器, 但 已 呈 現 瀕 臨 死 亡 徵 象 者 5. 心 臟 衰 竭 : CHF NYHA stage III 或 IV 休 息 或 輕 度 活 動 時 會 喘 原 心 臟 照 顧 團 隊 認 為 病 人 很 可 能 在 近 期 內 死 亡 經 常 因 嚴 重 心 臟 衰 竭 症 狀 住 院 因 心 律 不 整 而 造 成 的 昏 厥 等 嚴 重 症 狀 者 曾 有 心 臟 停 止 或 心 肺 復 甦 術 病 史 常 有 不 明 原 因 的 昏 厥 心 因 性 腦 栓 塞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20% 6. 慢 性 氣 道 阻 塞, 他 處 未 歸 類 者 : 即 使 使 用 氧 氣, 然 而 PaO2 55mmHg PaCO2 50mmHg 或 O2 saturation 88% FEV1 30% of predicted FEV1 持 續 下 降 且 速 度 每 年 大 於 40 ml 6 個 月 內 體 重 減 少 10% 以 上 休 息 時 心 跳 超 過 100/min 肺 心 症 或 肺 病 造 成 之 右 心 衰 竭 合 併 有 其 他 症 狀 ( 如 : 惡 質 病 反 覆 感 染 重 度 憂 鬱 ) 或 多 重 合 併 症 7. 肺 部 其 他 疾 病 : 即 使 使 用 氧 氣, 然 而 PaO2 55mmHg PaCO2 50mmHg 或 O2 saturation 88% FEV1 30% of predicted FEV1 持 續 下 降 且 速 度 每 年 大 於 40 ml 6 個 月 內 體 重 減 少 10% 以 上 休 息 時 心 跳 超 過 100/min 肺 心 症 或 肺 病 造 成 之 右 心 衰 竭 合 併 有 其 他 症 狀 ( 如 : 惡 質 病 反 覆 感 染 重 度 憂 鬱 ) 或 多 重 合 併 症 8.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 肝 病 或 肝 硬 化 末 期, 不 適 合 肝 臟 移 植, 且 (1)PT>5 sec above control 或 INR>1.5 (2)Serum albumin <2.5 g/dl PT>5sec above control 或 INR>1.5 Serum albumin<2.5g/dl 困 難 處 理 之 腹 水 自 發 性 細 菌 性 腹 膜 炎 肝 腎 症 候 群 肝 腦 病 變 合 併 坐 立 不 安 昏 睡 和 昏 迷 復 發 性 食 道 靜 脈 瘤 出 血 多 重 器 官 衰 竭 惡 病 質 與 消 瘦 9. 急 性 腎 衰 竭, 未 明 示 者 : 已 接 受 腎 臟 替 代 療 法 ( 血 液 透 析 腹 膜 透 析 腎 臟 移 植 ) 病 患 病 人 因 嚴 重 之 尿 毒 症 狀, 經 原 腎 臟 照 護 團 隊 評 估 病 患 可 能 在 近 期 內 死 亡 其 他 重 要 器 官 衰 竭 及 危 及 生 命 之 合 併 症 長 期 使 用 呼 吸 器 嚴 重 感 染 性 疾 病 合 併 各 項 危 及 生 命 之 合 併 症 惡 病 質 或 嚴 重 之 營 養 不 良 危 及 生 命 者 惡 性 腫 瘤 末 期 患 者 因 老 衰 其 他 系 統 性 疾 病, 生 活 極 度 仰 賴 他 人 全 時 照 顧, 並 危 及 生 命 者 10. 慢 性 腎 衰 竭 及 腎 衰 竭, 未 明 示 者 : 慢 性 腎 臟 病 至 末 期 腎 臟 病 階 段, 尚 未 接 受 腎 臟 替 代 療 法 病 患, 屬 慢 性 腎 臟 病 (CKD) 第 4,5 期 病 患 (GFR <30 ml/min/1.73m2), 或 已 接 受 腎 臟 替 代 療 法 ( 血 液 透 析 腹 膜 透 析 腎 臟 移 植 ) 病 患 病 人 因 嚴 重 之 尿 毒 症 狀, 經 原 腎 臟 照 護 團 隊 評 估 病 患 可 能 在 近 期 內 死 亡 其 他 重 要 器 官 衰 竭 及 危 及 生 命 之 合 併 症 長 期 使 用 呼 吸 器 嚴 重 感 染 性 疾 病 合 併 各 項 危 及 生 命 之 合 併 症 惡 病 質 或 嚴 重 之 營 養 不 良 危 及 生 命 者 惡 性 腫 瘤 末 期 患 者 因 老 衰 其 他 系 統 性 疾 病, 生 活 極 度 仰 賴 他 人 全 時 照 顧, 並 危 及 生 命 者 其 他 : 49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前 言 第 1 次 臨 時 會 與 會 人 員 發 言 實 錄 各 位 代 表 及 今 天 列 席 學 會 急 診 醫 學 會 方 常 務 理 事 安 寧 緩 和 醫 學 會 的 翁 理 事 翁 益 強 理 事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醫 學 會 陳 志 強 院 長 呼 吸 治 療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謝 慧 觀 常 務 理 事, 以 及 呼 吸 治 療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王 慧 中 呼 吸 治 療 師, 本 署 醫 管 組 及 分 區 業 務 組 的 同 仁, 大 家 午 安, 今 天 是 105 年 度 第 一 次 臨 時 會, 最 主 要 是 去 年 沒 有 完 成 討 論 的 部 分 必 須 完 成, 今 年 第 一 次 會 議 是 三 月, 其 實 來 不 及, 所 以 加 開 臨 時 會, 且 若 是 一 次 臨 時 會 無 法 處 理 完, 可 能 會 開 兩 次 臨 時 會, 所 以 請 各 位 代 表 能 給 予 配 合, 今 天 會 議 正 式 開 始, 首 先 請 各 位 翻 閱 上 次 的 會 議 紀 錄, 共 第 一 頁 到 第 五 頁, 請 問 各 位 代 表 對 於 上 次 的 會 議 紀 錄 有 問 題 嗎? 好, 如 果 沒 問 題, 會 議 紀 錄 就 確 認, 接 著 請 看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請 同 仁 說 明 李 科 員 筱 婷 各 位 代 表 長 官 好, 這 次 辦 理 情 形 追 蹤 共 五 案, 其 中 解 除 列 管 為 三 案, 分 別 為 序 號 3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第 八 部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及 修 訂 八 項 論 質 支 付 標 準 案, 已 依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包 括 支 付 標 準 之 預 告 及 計 畫 報 部, 惟 增 列 推 廣 健 康 存 摺 下 載 乙 項, 待 確 認 訂 定 之 規 範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序 號 4 及 序 號 5 分 別 為 牙 醫 中 醫 增 修 訂 支 付 標 準 及 相 關 計 畫, 也 依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支 付 標 準 之 預 告 及 計 畫 報 部, 故 解 除 列 管, 其 餘 兩 案 序 號 1 以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的 成 本 分 析 方 式, 套 用 於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表 之 各 個 項 目 以 進 行 檢 討 一 案, 及 序 號 2 有 關 105 年 1 月 實 施 1,660 項 DRG 案 則 繼 續 列 管, 以 上 好, 謝 謝 請 問 各 位 代 表 對 於 上 次 的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追 蹤 有 問 題 嗎? 好, 沒 問 題, 就 保 留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則 部 分 保 留, 共 三 項 繼 續 列 管, 如 果 沒 問 題 就 確 認, 接 下 來 報 告 事 項 第 一 案 報 告 事 項 第 一 案 案 由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六 部 論 病 例 計 酬 之 ICD-10-CM/PCS 編 碼 案 好, 謝 謝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支 付 標 準 表 裡 面, 有 部 分 ICD-10 編 碼 轉 換 有 問 題, 大 家 給 反 映 後 重 新 修 正, 故 必 須 重 新 公 告, 請 問 各 位 代 表 對 這 部 分 的 修 正 有 無 意 見? 好, 如 果 沒 修 正 意 見, 便 按 照 修 正 後 的 內 容, 依 程 序 報 衛 福 部 公 告 後 實 施, 接 下 來 50

討 論 事 項 第 一 案 討 論 事 項 第 一 案 案 由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及 增 列 急 診 相 關 支 付 標 準 案 好, 謝 謝 宣 讀 本 案 新 增 一 項 支 付 標 準, 修 訂 一 項 支 付 標 準, 還 有 修 訂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所 以 內 容 比 較 多, 醫 管 組 有 補 充 說 明 嗎? 沒 有 大 家 有 意 見 嗎? 羅 代 表 永 達 和 各 位 先 進 大 家 午 安, 有 關 這 次 會 議 裡 面, 急 診 提 升 方 案 增 加 了 很 多 補 助 項 目, 上 次 我 們 有 提 到, 但 是 可 能 這 次 沒 有 列 進 去, 大 家 看 一 下 我 們 的 25 頁, 有 一 個 補 助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當 中 的 括 號 1 的 阿 拉 伯 數 字 2 的 補 助 方 法, 當 中 有 一 個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支 援 的 班 次 計 算, 每 人 次 每 月 補 助 上 限 1.5 萬 點 這 個 項 目, 我 們 上 次 有 提 出 來, 以 目 前 來 說, 大 家 都 知 道 急 診 一 個 診 的 費 用 至 少 在 1 萬 5 到 2 萬 5 之 間, 我 不 曉 得 是 說, 每 人 次 每 月 補 助 是 怎 麼 算 的, 因 為 他 們 都 是 以 週, 每 一 個 禮 拜 來 的 某 一 天 計 算, 譬 如 說 禮 拜 三 的 早 上 就 是 固 定 哪 一 位 醫 師 來 支 援, 那 如 果 1.5 萬 的 意 思 是 要 分 散 補 助 在 每 一 次, 假 設 以 5 千 點 來 講 的 話 就 是 3 次, 如 果 是 4 千 點 的 話 就 不 知 道 1.5 萬 的 上 限 是 怎 麼 算 出 來 的, 原 則 上 我 們 目 前 急 診 支 援, 為 了 讓 一 般 醫 師 不 會 很 多 人 去 同 一 個, 會 一 個 醫 師 去 1~2 診, 但 是 我 假 設 一 個 禮 拜 去 1~2 診 的 話, 可 能 這 1.5 萬 點 的 話 就 會 顯 然 不 夠, 一 個 醫 師 給 他 補 助 1 千 5 百 點 的 話, 恐 怕 他 的 交 通 費 就 會 有 困 難, 所 以 我 們 上 次 有 提 到 說, 因 為 是 上 限, 那 上 限 的 部 份 能 不 能 往 上 調 高, 譬 如 說 調 高 到 3 萬 點, 那 因 為 現 在 目 前 的 整 個 預 算 應 該 是 夠 的, 那 也 是 以 人 次 來 講, 那 最 高 上 限 的 這 部 分 能 不 能 放 寬, 這 是 我 們 上 次 有 提 到, 但 是 因 為 沒 有 列 進 去, 所 以 做 這 樣 的 提 案, 以 上 好, 我 們 收 集 意 見 後, 再 請 醫 管 組 一 併 回 覆, 還 有 其 他 代 表 有 意 見 嗎? 滕 代 表 滕 代 表 西 華 不 好 意 思 我 是 有 一 些 看 不 太 懂, 請 教 就 是 在 這 個 提 升 急 診 品 質 方 案 裡 面, 有 一 部 分 是 在 其 它 總 額, 一 部 分 是 在 專 款 裡 面 的 費 用, 我 們 從 新 增 的 出 院 準 備 給 付 這 項, 我 覺 得 是 很 好, 當 時 八 仙 塵 爆 的 時 候 也 在 討 論 這 個, 因 為 現 行 的 評 鑑 制 度 裡 面 就 有 這 個 出 院 準 備 計 畫 的 這 個 評 鑑, 那 顯 然 我 們 這 個 做 的 要 跟 醫 院 評 鑑 的 不 太 一 樣, 老 實 講 我 覺 得 說 因 為 後 面 還 有 一 個 意 見, 包 括 急 診 48 小 時 置 留 率 的 部 分, 要 不 要 跟 醫 院 評 鑑 掛 勾, 我 其 實 個 人 不 是 很 支 持, 我 覺 得 健 保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支 付 標 準 跟 一 些 管 理, 不 一 定 老 是 51

要 跟 醫 院 評 鑑 去 掛 勾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小 組 這 部 份, 因 為 我 們 有 寫 說 醫 療 院 所 去 申 請 的 時 候 要 敘 明 收 案 對 象, 但 是 住 院 的 第 一 天 就 是 為 了 出 院, 所 以 我 不 太 明 白, 我 們 要 敘 明 收 案 對 象 是 說, 可 以 讓 醫 療 院 所 在 對 住 院 病 人 選 擇 上 有 疾 病 別 的 差 異, 還 是 甚 麼 樣 的 病 人 才 可 以 收 進 來, 因 為 我 們 的 住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1,500 點 老 實 講 誘 因 不 大, 但 意 義 很 大, 因 為 它 做 的 事 情 其 實 看 起 來 是 很 多, 這 個 東 西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23 條 裡 面, 就 有 規 範 醫 療 機 構 應 該 要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做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裡 面 就 有 9 大 項 目, 當 然 大 多 數 跟 我 們 現 行 的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裡 面 類 似 健 保 署 希 望 醫 院 可 以 幫 忙 病 人 做 的 其 實 是 類 似 的, 但 其 實 還 是 有 一 些 不 同, 因 為 那 是 法 定 的 名 詞, 我 建 議 你 們 就 讓 它 接 近 一 點, 不 要 讓 就 是 不 管 是 評 鑑 也 好, 假 設 你 們 將 來 要 跟 評 鑑 掛 勾, 雖 然 我 還 是 不 是 很 同 意, 但 是 如 果 要 的 話, 至 少 它 的 名 詞 要 是 一 樣 的, 我 覺 得 這 個 蠻 重 要 的, 這 個 是 第 一 個 第 二 個 是 說, 在 這 裡 面, 我 在 第 6 小 點 有 說, 這 個 錢 要 由 醫 院 一 般 預 算 中 減 少 再 急 診 及 再 住 院 率 省 下 的 費 用 來 支 應, 那 顯 然 是 我 們 認 為 會 省 下 錢, 所 以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我 們 預 估 這 個 會 省 下 多 少 錢, 跟 花 多 少 錢, 尤 其 在 出 備 這 個 部 份, 因 為 都 沒 有 提 到, 後 面 你 有 提 到 要 花 多 少 錢, 錢 從 哪 裡 來, 只 有 這 裡 沒 有 提 到, 也 沒 有 提 到 案 件 數, 那 這 邊 品 保 的 指 標, 是 用 出 院 後 14 日 內 再 住 院 率, 來 做 為 品 保 指 標, 做 KPI, 所 以 我 們 在 出 院 後 電 訪 追 蹤 至 少 一 次 以 上 的 那 個 規 範 裡 面, 我 們 是 有 期 待 醫 院 想 要 在 14 日 內 以 內 完 成 追 蹤 嗎? 否 則 的 話, 怎 麼 樣 去 確 保 14 日 內 再 住 院 率 可 以 下 降, 而 且 省 下 的 費 用 足 以 支 應? 如 果 不 足 以 支 應 的 時 候, 怎 麼 辦? 因 為 這 個 不 是 專 款, 是 醫 院 總 額, 我 想 他 們 一 定 會 擔 心 我 多 做 了 一 件 好 事, 可 是 又 稀 釋 總 額, 那 當 然 會 覺 得 不 開 心, 這 第 一 點 第 二 個 部 份 是 在 未 滿 六 個 月 兒 童 急 診 診 察 費 加 乘 的, 這 個 我 有 點 看 不 懂, 在 支 付 標 準 的 那 個 部 份,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估, 是 只 有 估 未 滿 六 個 月 的 加 成, 增 加 到 百 分 之 百, 可 是 我 們 在 後 面 附 件 的, 因 為 我 看 的 是 上 一 次 的 附 件, 就 是 我 們 有 一 個 修 訂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原 本 的 附 件 1-2 的 資 料 裡 面, 我 們 估 的 案 件 數 也 是 未 滿 六 個 月 兒 童 的 案 件 數, 但 是 在 後 面 的 支 付 標 準 草 案 裡 面, 因 為 有 兩 個 部 份, 一 個 是 兒 童 加 成 又 分 三 階 段, 一 個 是 未 滿 六 個 月 六 個 月 到 兩 歲 兩 歲 到 六 歲,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也 是 這 樣, 所 以 我 有 沒 有 誤 會, 是 兩 個 併 行 是 不 是? 你 要 保 留 原 來 兒 童 加 成 的 60% 然 後 30% 再 20%, 然 後 也 新 增 一 個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這 要 怎 麼 算? 還 是 兒 童 加 成 那 邊 全 部 沒 有, 變 成 一 個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的 項 目? 那 如 果 是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的 項 目, 它 的 案 件 數 計 算 就 不 會 只 有 未 滿 六 個 月 的 案 件 數, 所 以 我 有 點 不 太 懂, 可 能 我 誤 會, 等 一 下 不 好 意 思 請 再 說 明 一 下, 因 為 這 跟 錢 及 人 數 的 估 算 就 差 距 還 蠻 多 的, 這 是 我 的 第 二 個 問 題 第 三 個 問 題 是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第 一 個 是 48 小 時 的 滯 留 率, 因 為 我 們 的 後 面 的 草 案 裡 面, 開 宗 明 義 的 前 言 就 提 到 1 到 3 級 的 病 人 的 幾 小 時 之 內 的 滯 留, 就 是 沒 有 入 住 到 病 房 的 部 分, 後 面 也 有 提 到, 要 有 幾 小 時 之 內 要 進 到 ICU 或 病 房 的 比 例, 所 以 我 覺 得 48 小 時 置 留 率 如 果 我 們 要 監 控 的 話, 要 不 要 就 把 它 框 訂 在 1 到 3 52

級 的 病 人, 而 不 是 全 部 的 48 小 時, 也 就 是 如 果 我 們 關 注 的 是 1 到 3 級 的 置 留 率, 要 不 要 就 把 它 明 確 的 寫 出 來, 它 其 實 是 1 到 3 級 的 置 留 率, 但 我 還 是 要 再 重 申, 我 覺 得 這 個 48 小 時 病 人 的 置 留 有 很 多 複 雜 的 原 因, 我 不 建 議 跟 醫 院 評 鑑 基 準 做 掛 勾, 就 是 如 果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有 影 響, 就 不 予 撥 付 急 診 處 置 效 率 獎 勵 金, 我 建 議 分 開 去 處 理 再 來 是 我 們 效 率 指 標 裡 面 也 只 有 24 小 時 的 效 率 指 標, 沒 有 48 小 時, 所 以 我 想 要 知 道 48 小 時 一 定 是 醫 院 評 鑑 基 準 來 的, 那 健 保 要 不 要 Follow 24 小 時 就 好? 因 為 我 們 後 面 的 計 畫 構 面 裡 面 的 效 率 指 標, 其 實 是 只 有 24 小 時 的 指 標 再 來 是 新 增 急 性 醫 療 轉 院 醫 師 訪 視 獎 勵 費, 我 覺 得 這 個 也 很 棒, 看 來 就 是 要 給 病 人 信 心, 可 是 這 個 跟 後 面 支 付 標 準 用 的 名 詞 不 太 一 樣, 這 邊 是 用 急 性 醫 療 主 治 醫 師, 後 面 的 支 付 標 準 是 用 醫 院 的 主 治 醫 師, 所 以 假 設 要 增 加, 醫 院 能 不 能 做 得 到? 就 是 假 設 你 要 增 加 病 人 信 心 的 話, 病 人 是 希 望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去 看, 還 是 希 望 其 他 專 科 醫 師 去 看? 這 有 不 一 樣, 急 診 醫 師 應 該 沒 空 去 看, 病 人 好 像 也 不 會 期 待 是 急 診 醫 師 去 看 他, 所 以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這 個 下 轉 的 1000 點 是 支 付 甚 麼 樣 的 醫 師? 還 是 不 管, 反 正 假 設 今 天 台 大 轉 個 案 給 仁 愛 醫 院, 我 就 是 派 個 台 大 的 主 治 醫 師 去 看 就 好 了? 那 這 樣 有 沒 有 辦 法 達 到 這 個 成 效, 我 是 不 知 道, 因 為 後 面 支 付 標 準 也 沒 有 提 得 很 清 楚, 所 謂 的 溝 通 費 這 個 指 的 是 甚 麼? 就 是 譬 如 我 case meeting 十 個 個 案, 就 可 以 報 十 次? 然 後 case meeting 就 算, 還 是 要 去 看 到 病 人 才 算? 這 個 可 不 可 以 再 多 說 一 點 有 一 個 東 西 是 在 我 們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是 不 是 寫 錯? 因 為 方 案 裡 面 有 一 個 計 畫 構 面 的 獎 勵 方 式 那 一 點, 我 不 知 道 健 保 署 有 沒 有 看 到, 另 一 個 獎 勵 方 式 就 是 ( 一 )~( 四 ) 達 標 者, 每 個 個 案 支 付 2000 點, 請 問 那 個 ( 四 ) 在 哪 裡? 因 為 我 的 是 看 舊 的 頁 碼,22 頁 最 後 一 個 如 果 是 新 的 話,( 一 )~( 四 ) 標 者, 那 個 ( 四 ) 在 哪 裡? 找 不 到 ( 四 ), 不 好 意 思 以 上 比 較 囉 嗦, 請 教 一 下, 謝 謝 好, 謝 謝 滕 代 表 提 出 詳 細 的 意 見, 再 徵 詢 一 位 就 先 回 答, 好 嗎? 請, 潘 代 表 對 不 起, 應 該 哪 一 位 先 開 始? 謝 代 表 武 吉 其 實 參 加 這 麼 多 次 的 會 議, 對 於 健 保 署 所 提 出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這 一 次 所 提 出 的 方 案 可 以 說 寫 得 比 以 前 完 整 非 常 多, 這 是 我 們 對 健 保 署 要 有 所 獎 勵 啦, 不 要 說 一 直 苛 責 健 保 署 不 對 的 地 方, 這 是 我 個 人 的 看 法 第 二 點 就 是 說, 因 為 每 一 個 區 管 理 方 式 都 不 一 樣, 我 們 現 在 每 一 個 分 區 管 理 方 式 都 不 一 樣, 如 果 被 下 轉 的 醫 院 超 過 它 的 額 度 的 話, 這 個 是 要 如 何 來 計 算? 是 屬 於 extra 或 是 屬 於 demand? 這 是 鼓 勵, 我 是 建 議 是 不 是 extra 比 較 好 一 點? 第 三 點 就 是 說 剛 才 滕 代 表 也 有 提 到 15 頁 的 三 之 ( 三 ) 探 訪 病 人, 每 週 申 報 一 次, 住 院 最 多 能 夠 申 報 3 次, 但 是 這 裡 沒 有 說 明 53

衛 福 部 醫 事 司 裡 面 資 料 報 備 支 援, 要 不 要 做 一 個 報 備 這 個 動 作? 這 三 點 要 提 出 我 個 人 的 看 法, 謝 謝 好, 因 為 滿 多 問 題, 所 以 先 做 初 步 的 回 答, 重 複 的 問 題 請 不 要 再 提, 好 嗎? 好, 請 醫 管 組 針 對 滕 代 表 謝 代 表 及 羅 代 表 三 位 意 見, 先 做 回 應 谷 科 長 祖 棣 先 從 後 面 說 明, 剛 最 後 面 提 到 22 頁 的 獎 勵 方 式 一 到 四, 不 好 意 思 這 邊 是 誤 植, 應 該 是 一 到 三, 因 為 原 來 的 四 項 刪 除 一 項, 所 以 目 前 剩 下 三 項 另 外 提 到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因 為 這 次 是 只 有 調 未 滿 六 個 月 的 部 分,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到 100%, 所 以 支 付 標 準 裡 會 看 到 未 滿 六 個 月 的 人, 叫 做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是 適 用 通 則 十 的 第 2 點, 其 他 年 齡 的 兒 童 不 是 叫 做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所 以 是 適 用 通 則 十 的 第 1 點 另 外 因 為 通 則 裡 面 是 比 照 其 他 所 有 類 似 章 節 一 樣 的 列 法 剛 社 區 醫 院 提 到 25 頁 申 報 跟 認 定 的 方 式, 因 為 是 1 班 至 少 8 小 時,8 小 時 才 能 計 為 一 班, 每 15 班 算 一 個 人 次, 每 個 人 次 是 1.5 萬, 不 足 15 班 的 話 是 按 比 例 攤, 意 思 是 說 如 果 只 有 10 班 的 話 就 是 1 萬 點, 另 外 支 援 跟 接 受 支 援 都 可 申 報, 也 就 是 各 支 付 1.5 萬 陳 專 門 委 員 真 慧 就 是 一 天 一 天 的 計 算, 補 充 滕 代 表 跟 謝 代 表 所 提, 新 增 項 目 叫 急 性 醫 療 轉 院 醫 師 訪 視 獎 勵 費, 是 鼓 勵 從 醫 學 中 心 下 轉 的 病 患, 轉 出 醫 院 的 主 治 醫 師 如 果 可 以 到 轉 入 醫 院 的 醫 院 去 探 訪 病 人, 直 接 與 該 轉 入 醫 院 的 團 隊 成 員 溝 通, 即 可 以 每 次 支 付 1,000 點 這 裡 所 寫 的 轉 出 醫 院 的 主 治 醫 師, 沒 有 特 別 強 調 一 定 要 急 診 醫 師, 因 為 考 量 醫 院 裡 面 有 各 自 的 作 業 模 式, 所 以 由 醫 院 專 業 認 定, 因 為 每 一 位 病 人 一 定 有 一 位 主 治 醫 師, 所 以 只 要 醫 院 認 定 他 是 主 治 醫 師, 就 可 以 做 轉 出 醫 院 訪 視 獎 勵 每 週 申 報 一 次, 每 次 住 院 最 多 申 報 3 次, 這 是 考 量 到 整 個 醫 療 上 的 流 程, 先 這 樣 試 辦, 再 評 估 之 後 情 形 如 何 還 有 剛 代 表 反 應 說 方 案 裡 面 有 提 到 醫 學 中 心 評 鑑 基 準, 把 急 診 三 年 48 小 時 置 留 率 納 入 方 案 裡 頭, 因 為 這 是 部 裡 的 政 策, 希 望 把 這 樣 的 條 文 寫 在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裡, 以 上 還 有 第 14 頁 申 請 程 序 的 敘 明 收 案 對 象, 請 回 應 龐 組 長 一 鳴 這 有 點 誤 會, 出 院 準 備 及 追 蹤 管 理 費 還 是 fee for service, 是 針 對 那 個 病 人, 所 以 基 本 上 是 要 跟 著 病 人 來 申 報 滕 代 表 西 華 54

他 是 每 個 病 人 都 要 做, 還 是 他 可 以 挑 病 人? 龐 組 長 一 鳴 原 則 上 是 針 對 有 做 的 病 人, 但 選 擇 權 仍 在 醫 院 專 業 認 定, 因 為 有 些 人 病 情 相 對 簡 單, 有 些 人 病 情 相 對 複 雜, 這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滕 代 表 建 議 身 心 障 礙 法, 因 為 非 我 們 的 領 域, 醫 院 評 鑑 也 有 專 於 出 院 準 備 的 評 鑑, 所 以 整 個 規 定 的 架 構 比 較 是 去 仿 醫 院 評 鑑 規 定, 且 與 醫 院 評 鑑 的 項 目 是 相 對 比 較 一 致, 在 此 做 個 說 明 報 備 的 部 分, 現 在 醫 療 法 規 定 醫 師 出 去 應 該 是 要 有 兩 種 情 況, 一 個 是 應 病 人 要 求 出 去, 一 個 是 自 己 出 去, 對 於 報 備 的 規 定 我 們 會 解 決, 因 為 上 次 為 解 決 在 宅 案 的 時 候 和 急 診 那 時 候 有 跟 醫 事 司 討 論, 目 前 得 知 確 實 是 像 謝 院 長 說 的, 因 為 醫 療 法 的 執 行 是 在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以 執 行 起 來 各 縣 市 的 準 則 是 不 太 一 樣, 這 部 份 會 再 跟 部 裡 面 討 論, 因 為 部 裡 面 開 衛 生 局 長 會 議 的 時 候, 就 可 以 在 那 個 場 合 去 提 案 及 討 論, 讓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做 比 較 一 致, 條 文 上 依 據 現 在 這 個 方 式 要 做 處 理, 分 區 額 度 的 部 分 會 列 入 紀 錄, 請 各 區 來 談, 因 為 各 區 的 機 制 是 與 大 家 協 商, 有 時 中 央 地 方 互 相 尊 重, 謝 謝 接 下 來 潘 代 表, 然 後 廖 代 表, 再 來 陳 代 表 OK, 潘 代 表 潘 代 表 延 健 各 位 代 表 大 家 午 安, 那 我 還 是 要 echo 剛 剛 那 個 滕 代 表 提 的 幾 個 建 議, 第 14 頁 這 邊 雖 然 這 個 部 分 看 起 來 這 樣 的 措 施 是 可 以 減 少 住 院 的 費 用 支 出, 但 是 這 一 塊 我 是 覺 得 還 是 要 有 一 些 估 算, 我 們 大 概 可 能 會 在 這 一 塊 支 出 多 少? 我 們 預 期 節 省 的 量 及 範 圍 規 模 是 怎 麼 樣? 以 便 於 後 面 我 們 再 回 過 頭 來 審 視 這 樣 一 個 方 案 的 時 候, 看 他 的 成 果 是 怎 麼 樣 第 二 個 就 是 有 關 我 們 這 整 個 方 案 最 後 的 成 果, 要 跟 我 們 醫 學 中 心 的 評 鑑 掛 勾 這 段 可 能 還 是 要 表 達 一 點 意 見, 因 為 其 實 在 衛 福 部 主 管 機 關 訂 這 個 評 鑑 標 準 的 時 候, 也 不 是 這 麼 合 理, 過 去 在 整 體 檢 討 裡 面 有 很 多 的 聲 音 是 希 望 要 讓 急 症 重 症 病 人 能 夠 即 時 住 到 病 房 裡 面 去, 所 以 也 有 建 議 就 是 說 能 夠 focus 在 一 級 到 三 級 的 病 人 而 且 在 我 們 這 整 體 的 獎 勵 方 案 裡 面 是 橫 跨 在 各 個 層 級 的, 所 以 如 果 說 僅 針 對 醫 學 中 心 沒 有 被 評 鑑 合 格, 整 個 獎 勵 金 上 面 已 經 被 取 消, 然 後 後 續 還 要 追 討 過 去 撥 付 的 這 些 獎 勵, 我 想 這 個 部 分 可 能 值 得 再 審 視 一 下 再 來 是 第 24 頁 效 率 指 標, 在 效 率 指 標 裡 面 3.1 3.2 3.3 這 三 個 效 率 指 標, 進 加 護 病 房 是 6 小 時, 然 後 一 二 三 級 轉 入 病 房 是 小 於 8 小 時, 我 不 知 道 這 6 小 時 8 小 時 4 小 時 我 們 在 訂 定 的 時 候 是 不 是 有 什 麼 依 據 參 考? 就 是 說 是 怎 麼 樣 的 疾 病 的 統 計 數 字, 或 者 是 說 過 去 的 行 為 上 面 他 大 概 是 取 什 麼 樣 的 中 間 值 或 是 有 這 樣 的 一 個 論 述, 是 不 是 如 果 有 的 話 可 以 提 供 另 外 就 是 說 進 入 加 護 病 房 要 6 小 時 以 內, 然 後 一 二 三 級 轉 入 一 般 的 病 房 要 8 小 時, 55

那 進 入 加 護 病 房 的 病 人 是 看 他 有 沒 有 進 入 加 護 病 房 嘛, 那 如 果 超 過 6 小 時 是 不 是 就 鼓 勵 在 8 小 時 以 內 就 變 成 轉 入 一 般 病 房, 才 不 會 超 過 這 個 率 值, 好 像 在 邏 輯 上 有 這 樣 一 個 落 差 因 為 病 人 在 緊 急 處 理 的 時 候, 其 實 他 有 時 候 直 接 先 送 手 術 室 的, 當 然 大 家 可 能 會 說 那 我 可 以 先 佔 床 吧, 也 有 可 能 他 的 狀 況 裡 面 他 有 可 能 一 開 始 就 可 以 決 定 是 不 是 進 ICU, 但 有 時 候 是 手 術 到 某 一 個 程 度 以 後, 我 才 能 決 定 是 進 ICU 還 是 進 一 般 病 房, 所 以 他 也 會 有 這 種 實 務 上 的 一 些 改 變, 那 四 五 級 的 病 人 離 開 醫 院 小 於 4 小 時, 當 然 四 五 級 的 病 人 我 們 希 望 如 果 他 真 的 是 輕 症 的 話, 能 夠 轉 到 其 他 的 次 級 醫 院 有 床 位 的 地 方, 或 者 是 盡 快 把 他 處 理 完 但 是 現 在 有 一 些 現 象, 這 些 病 人 他 把 急 診 當 成 是 門 診, 所 以 在 醫 院 裡 面 的 急 診 處 理 我 們 並 不 會 優 先 處 理 他, 他 是 會 不 斷 的 被 插 隊, 那 我 們 要 把 他 轉 院 出 去 可 能 也 不 是 一 下 子 就 轉 得 出 去, 別 人 的 醫 院 上 你 還 是 要 尊 重 ; 我 們 能 夠 轉, 當 然 還 是 盡 量 去 幫 他 轉, 所 以 有 這 樣 一 個 情 形 的, 就 是 說 如 果 說 在 這 方 面 的 效 率 太 高, 它 反 而 會 取 代 掉 門 診, 我 如 果 一 個 門 診 再 加 上 必 要 的 一 些 檢 查 的 話, 有 時 候 時 間 上 會 花 掉 超 過 4 個 小 時 ; 但 是 你 在 急 診 規 定 必 須 4 小 時 完 成 的 時 候, 他 反 而 會 覺 得 急 診 效 率 這 麼 好, 我 都 跑 到 急 診, 這 有 一 種 負 向 鼓 勵 的 作 用, 所 以 說 我 在 這 個 時 間 上, 必 須 要 再 去 評 估 一 下 用 什 麼 樣 的 這 個 率 值, 比 較 的 基 準 才 會 比 較 合 理, 以 上 廖 襄 理 秋 鐲 ( 姚 代 表 鈺 代 理 人 ) 我 講 的 是 一 個 我 們 申 報 上 遇 到 的 問 題, 就 現 在 的 中 風 PAC 就 有 遇 到 的 問 題, 因 為 出 院 後 再 去 訪 視 病 患 的 時 候, 可 能 病 患 是 有 部 份 負 擔 10% 的, 結 果 你 去 訪 視 後 我 沒 有 辦 法 申 報, 因 為 他 已 經 出 院 了 我 也 已 經 報 完 了,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可 能 要 研 議 一 下 讓 我 們 怎 麼 申 報, 不 可 能 我 再 去 跟 病 患 要 10% 的 部 份 負 擔, 怎 麼 跟 他 收, 他 已 經 下 轉 到 其 它 醫 院 了, 因 為 申 報 上 遇 過 這 樣 的 問 題, 本 來 1000 就 只 能 拿 900, 因 為 申 報 真 的 遇 過 這 樣 的 問 題, 所 以 這 個 也 要 考 慮 一 下, 因 為 他 已 經 出 院 後 我 沒 有 辦 法 申 報 謝 謝, 再 來 陳 代 表 陳 代 表 志 忠 客 套 話 不 講 了, 我 只 針 對 急 性 醫 療 轉 院 醫 師 訪 視 獎 勵 費 這 個 事 情, 我 記 得 在 十 一 月 左 右 中 國 時 報 頭 版 頭 條 就 是 提 這 個 事 情, 當 時 我 們 看 到 之 後 我 們 很 納 悶, 在 一 個 病 患 到 醫 學 中 心 去 看 急 診, 假 設 有 一 個 狀 況 我 們 鼓 勵 他 可 以 轉 到 地 區 醫 院 或 區 域 醫 院, 就 是 他 能 夠 處 理 但 是 醫 學 中 心 現 在 沒 有 辦 法 馬 上 幫 他 處 理, 因 為 可 能 開 刀 房 滿 了 或 者 住 院 病 床 滿 了, 那 在 急 診 醫 師 看 完 後 就 轉, 他 也 同 意 轉, 比 如 台 大 轉 到 仁 愛 醫 院 或 從 長 庚 轉 到 桃 園 的 不 管 是 聖 保 祿 還 是 敏 盛, 那 你 要 長 庚 的 什 麼 醫 師 去 訪 視 他 呢? 急 診 醫 師 去 訪 視 他 似 乎 是 不 妥 當, 那 假 設 他 是 因 為 肺 炎 而 轉 到 由 桃 園 市 區 裡 面 其 它 醫 院 的 胸 腔 科 醫 師 在 take care 他, 那 長 庚 的 胸 腔 科 醫 師 也 沒 看 過 他 啊, 那 病 患 已 經 信 任 地 方 上 的 醫 院 了, 你 列 了 這 個 急 性 醫 療 轉 院 醫 師 訪 視 獎 勵 費, 其 實 我 想 執 行 上 是 有 困 難 的, 如 果 在 臨 床 實 務 上 可 能 只 是 去 列 了 但 是 做 不 到, 急 診 醫 學 會 好 像 有 代 56

表 來, 他 們 的 看 法 是 怎 麼 樣? 好, 第 三 位 發 言, 有 關 急 診 專 業 的 部 份 ; 先 請 急 診 醫 學 會 來 回 答, 然 後 醫 管 組 再 來 回 應 方 常 務 理 事 震 中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我 先 講 剛 才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急 性 醫 療 轉 院 醫 師 訪 視 獎 勵 費, 那 這 個 可 能 是 為 了 要 鼓 勵 病 患 下 轉 的 信 心, 可 能 是 為 了 這 件 事 情, 那 在 我 們 的 醫 院 與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作 合 作 下 轉 計 畫 的 時 候, 聯 合 醫 院 的 醫 師 有 提 一 個 這 樣 的 建 議, 他 說 是 不 是 假 如 我 們 可 行 的 話, 我 們 醫 院 的 醫 師 可 以 去 跟 病 患 稍 微 的 解 釋 一 下 這 個 治 療 是 沒 問 題 的, 那 以 我 們 今 年 作 這 件 事 情, 目 前 來 說 也 沒 有 這 樣 訪 視, 病 患 的 情 況 也 是 還 好, 沒 有 什 麼 太 大 的 問 題, 那 有 問 題 的 轉 回 來 的, 我 們 醫 院 只 有 兩 個 病 患, 就 是 我 們 下 轉 出 去 後 來 又 有 問 題 要 轉 回 台 大, 大 概 三 四 百 個 裡 面 只 有 兩 個, 所 以 相 對 來 說 是 少 的 啦, 那 我 們 那 時 候 是 有 考 慮 過, 因 為 我 們 有 一 個 後 送 病 房, 大 概 這 些 病 患 都 是 所 謂 一 般 科 的 病 患, 大 部 份 是 一 些 感 染 症 輕 症, 比 較 需 要 下 轉, 那 這 樣 子 的 話, 我 們 的 也 就 是 以 前 柯 市 長 成 立 的 整 合 醫 療 後 送 病 房, 這 邊 的 醫 師 可 以 來 作 這 件 事 情, 去 看 這 些 能 夠 轉 到 市 醫 的 病 患, 假 如 這 些 病 患 不 轉 去 市 醫, 後 來 也 可 能 會 去 整 合 醫 療 的 病 房, 所 以 比 較 是 一 個 一 般 科 的 醫 師 可 能 可 以 做 這 個 下 轉 的 訪 視, 所 以 我 先 解 釋 一 下, 大 概 是 這 樣 子 好, 有 關 第 24 頁, 陳 理 事, 效 率 指 標 6 小 時 8 小 時 4 小 時 這 部 分 陳 日 昌 榮 譽 理 事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指 標 是 這 樣, 這 個 當 時 我 們 提 出 的 時 候 是 參 考 國 外 急 診, 因 為 國 外 一 般 不 喜 歡 病 患 留 急 診, 他 們 也 沒 有 什 留 觀 一 大 堆 的, 所 以 他 們 看 效 率 是 這 樣 看 的, 那 用 在 我 們 國 內 的 話 情 況 就 不 一 樣 了, 就 算 醫 學 中 心 也 差 得 多, 所 以 當 時 我 們 看 這 個 數 字 並 沒 有 閾 值, 一 定 要 多 少 以 上 才 叫 對, 多 少 以 下 叫 不 對, 所 以 當 時 提 出 這 個 指 標, 就 是 可 以 去 看 這 個 急 診 對 病 患 處 置 的 效 率 如 何, 這 是 一 個 參 考 值, 那 麼 如 果 他 壅 塞 的 話, 那 他 的 效 率 當 然 就 差 嘛, 那 我 們 應 該 是 從 壅 塞 端 去 處 理, 不 是 從 急 診 的 效 率 端 來 處 理, 所 以 他 是 一 個 看 急 診 壅 塞 的 一 個 間 接 指 標, 大 概 是 這 個 概 念, 那 如 果 說 我 們 也 看 過 蠻 多 醫 院, 不 是 壅 塞 的 醫 院, 這 些 數 字 都 非 常 快, 我 們 在 急 診 會 停 留 的 時 間, 平 均 不 到 二 個 小 時 醫 院 效 率 都 很 快, 那 只 有 少 數 當 然 都 很 大 的 醫 院, 可 能 十 幾 家 醫 院 左 右, 速 度 比 較 慢, 昨 天 在 醫 事 司 也 有 做 了 六 小 時 就 是 重 大 疾 病 入 住 院 的 統 計, 他 並 沒 有 講 一 定 住 ICU, 你 只 要 重 大 疾 病 能 夠 住 入 病 房 去, 我 看 了 幾 個 醫 院 的 報 告 都 還 不 錯, 有 八 成 的, 台 大 因 為 都 是 方 主 任 報 的, 他 們 是 94%, 你 昨 天 報 94% 嘛 方 常 務 理 事 震 中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六 小 時 是 指 重 大 三 種 疾 病, 就 是 第 一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就 是 需 要 57

作 心 導 管 的 病 患 ; 第 二 急 性 腦 中 風 需 要 作 血 栓 溶 解 的 病 患 ; 第 三 嚴 重 外 傷 的 病 患, 這 些 病 患 需 要 立 刻 處 理, 大 概 99% 這 些 病 患 都 是 去 住 加 護 病 房, 在 六 個 小 時 之 內 住 進 去 的 大 概 是 90 幾 % 陳 日 昌 榮 譽 理 事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台 大 聽 起 來 昨 天 是 最 好 的 啦, 其 它 醫 院 沒 有 這 麼 好, 可 能 大 概 是 七 八 成 左 右, 所 以 這 個 也 是 我 們 會 在 我 們 壅 塞 醫 院 裡 頭, 我 們 會 再 去 看 大 家 用 什 麼 方 式 讓 這 個 效 率 能 夠 大 幅 的 上 升, 那 至 於 病 患 回 家 的 四 個 小 時, 因 為 一 般 來 講, 不 急 的 病 患 大 概 二 ~ 三 個 小 時 就 處 理 完 畢, 那 當 然 我 再 強 調 沒 有 定 閾 值, 並 不 是 說 他 40% 或 50% 他 就 對, 他 如 果 是 病 患 很 多 的 醫 院, 反 而 四 五 級 要 離 開 的 那 個 反 而 要 變 慢, 因 為 我 們 要 付 出 的 是 時 間 成 本, 因 為 我 們 必 須 把 資 源 用 在 嚴 重 的 病 患 身 上, 所 以 他 這 個 閾 值 會 是 動 態 的, 會 視 醫 院 的 不 同,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沒 有 用 這 個 來 給 獎 勵 吧, 有 嗎? 方 常 務 理 事 震 中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有, 要 下 降 或 上 升 陳 日 昌 榮 譽 理 事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那 個 就 是 自 己 跟 自 己 比, 不 會 去 跟 同 儕 比, 所 以 我 剛 一 直 提 的 就 每 一 家 情 況 不 一 樣, 當 你 的 醫 院 已 經 抓 到 這 個 值 的 時 候,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說 在 急 診 的 處 置 上, 效 率 能 夠 持 續 穩 定 不 要 往 後 退, 那 往 後 退 我 們 就 去 看 說 他 的 情 況 是 怎 麼 樣, 那 能 夠 進 步 是 最 好 的, 因 為 就 是 沒 有 壅 塞, 大 家 都 處 置 的 很 好, 大 概 是 這 個 概 念, 並 沒 有 全 國 共 通 性 的 閾 值 出 現, 也 不 宜 訂 啦, 不 方 便 不 可 行 啦, 你 說 台 大 的 指 標 去 跟 部 立 醫 院 的 指 標 來 訂, 我 想 不 可 能 這 樣 子 的, 台 大 醫 院 是 蠻 特 別 的, 我 們 也 是 比 較 辛 苦 一 點 嘛 好, 效 率 指 標 的 獎 勵 是 在 第 25 頁 的 品 質 獎 勵 的 維 持 獎 跟 進 步 獎 的 裡 面 有 提 到, 所 以 請 各 位 代 表 參 閱, 好, 再 來 醫 管 組 對 於 要 不 要 跟 評 鑑 一 起 處 理 這 部 份 要 不 要 表 示 一 下 意 見 龐 組 長 一 鳴 如 果 大 家 還 記 得, 潘 代 表 也 記 得 的 話, 部 長 第 一 次 宣 示 這 政 策 就 是 到 貴 院, 您 也 有 參 加, 這 是 整 個 部 的 政 策, 希 望 朝 這 樣 來 做 對 不 起 因 為 今 天 準 備 這 案, 不 知 道 大 家 對 急 診 的 事 情 作 這 麼 多 討 論, 我 們 沒 有 把 相 關 數 據 準 備 好, 剛 好 前 兩 個 禮 拜 跟 部 長 報 告 過 這 件 事 情, 一 定 要 肯 定 大 家, 醫 界 目 前 整 體 按 照 平 均 值, 急 診 的 病 患 停 留 的 時 間 一 直 到 90 百 分 位, 其 實 是 非 常 好 的 數 值, 大 概 平 均 六 小 時 以 內 就 處 理 掉, 可 是 仍 有 極 端 值, 極 端 值 outlier 會 比 較 久, 便 會 有 些 單 位 或 部 門 或 媒 體, 會 突 顯 那 幾 個 數 字, 所 以 要 有 些 配 套 的 機 制 來 改 善 問 題, 基 本 上 這 次 的 配 套 機 制 有 兩 大 方 向, 第 一 個 方 向 是 鼓 勵 醫 院 間 的 合 作 和 聯 繫, 第 二 個 是 希 望 提 供 病 患 整 個 住 院 出 院 有 整 合 性 的 計 畫, 至 於 其 它 原 來 的 效 率 指 標 其 實 是 原 來 方 案 所 訂, 不 是 在 這 次 檢 討 裡, 如 果 大 家 認 為 有 需 要 檢 討, 可 能 需 要 另 外 一 個 機 制 檢 討 這 案 剛 廖 代 表 提 部 份 負 擔 問 題, 我 想 應 該 是 個 案, 我 沒 有 實 際 看 到, 58

如 果 下 次 有 這 種 個 案 可 以 跟 我 們 講, 應 該 是 跟 中 風 的 重 大 傷 病 效 期 是 一 個 月 有 關 係, 因 為 住 院 的 時 間 差 不 多 治 療 就 一 個 月 時 間, 之 後 你 再 出 院, 過 了 重 大 傷 病 效 期, 因 為 效 期 一 個 月 的 原 因, 跟 其 它 重 大 傷 病 健 保 卡 註 記 方 式 也 不 太 一 樣, 可 能 是 這 問 題, 所 以 就 是 因 為 卡 在 他 的 重 大 傷 病 資 格 比 較 短 的 原 因 廖 襄 理 秋 鐲 ( 姚 代 表 鈺 代 理 人 ) 這 一 個 可 能 他 需 要 部 份 負 擔 要 做 調 整, 因 為 他 已 經 出 院 之 後 我 們 才 去 訪 視, 那 我 們 再 申 報, 不 能 要 我 們 再 連 結 病 患 之 前 的 部 份 負 擔, 應 該 要 給 足 訪 視 費 龐 組 長 一 鳴 OK, 這 規 定 不 完 全 的 部 分 我 們 會 處 理, 並 做 文 字 上 的 修 改, 意 思 是 跟 您 一 樣 ; 如 果 文 字 沒 注 意 的 地 方, 您 再 跟 我 們 講, 所 以 這 次 的 方 案 有 點 複 雜 至 於, 剛 有 講 到 整 個 方 案 因 為 提 升 效 率 可 能 會 有 費 用 節 省 的 部 分, 這 一 定 要 跟 大 家 提, 因 為 最 近 有 些 方 案, 其 實 都 可 能 會 節 省 住 院 的 費 用, 包 括 今 天 提 的 方 案, 還 有 已 經 討 論 通 過, 等 部 長 批 示 要 執 行 的 DRG 方 案 ; 所 以 相 關 住 院 費 用 的 改 變 情 形, 應 該 有 檢 討 機 制, 如 果 節 省 住 院 費 用 沒 有 做 適 當 支 付 標 準 調 整, 其 實 會 鼓 勵 到 門 診 部 門 那 邊 的 點 值 ; 所 以, 未 來 在 總 額 共 管 會 議 場 合, 再 來 就 住 院 費 用 監 控 的 部 分 討 論, 因 為 那 場 合 會 報 告 比 較 多 的 醫 療 費 用 數 字, 所 以 會 比 較 適 合 ; 如 果 報 告 的 資 料 還 不 夠, 再 來 做 補 充 基 本 上 希 望 達 成 提 高 效 率, 節 省 費 用 效 果, 希 望 節 省 的 費 用, 能 適 當 回 饋 到 其 他 該 補 足 的 支 付 標 準 部 分, 以 上 好, 謝 謝 來, 陳 醫 師 陳 榮 譽 理 事 日 昌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有 關 於 醫 學 中 心 48 小 時 滯 留 率 三 年 要 等 於 0 這 個 目 標, 那 時 候 部 長 知 道 我 們 醫 院 來 講, 我 也 是 很 誠 實 地 跟 他 講, 做 不 到 啦! 很 困 難, 非 常 困 難! 所 以, 事 後 在 醫 事 司 有 做 了 修 正, 在 分 級 評 定 裏 頭, 把 這 個 48 小 時 滯 留 率 的 數 字 再 去 剔 除 我 們 有 告 知 病 人, 那 病 人 不 願 意 轉, 有 同 意 書 以 後, 這 個 數 字 會 把 它 做 剔 除 以 後, 才 是 真 正 的 所 謂 的 滯 留 率, 這 個 是 在 醫 事 司 的 分 級 評 定 做 的 那 這 個 數 字 相 對 來 講 就 會 比 較 合 理, 因 為 這 樣 子 會 鼓 勵 醫 學 中 心 跟 病 人 講 說 我 們 這 邊 擁 擠 沒 床, 我 們 有 安 排 要 下 轉 到 其 他 醫 院 去, 那 這 個 案 子 在 我 們 林 口 長 庚 也 做 蠻 多 的, 台 大 也 做, 台 大 昨 天 也 有 提 出 它 的 報 告, 如 果 因 為 說 明 以 後, 他 不 願 意 轉, 我 們 把 這 個 數 字 剔 除 以 後, 那 台 大 就 達 標 了! 是 這 樣 子! 方 常 務 理 事 震 中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沒 有 0 啦! 陳 榮 譽 理 事 日 昌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0 還 不 到 啦! 59

方 常 務 理 事 震 中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2 點 多 啦! 陳 榮 譽 理 事 日 昌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2 點 多, 就 從 4 點 多 變 2 點 多 方 常 務 理 事 震 中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6 點 多 降 到 不 到 3 陳 榮 譽 理 事 日 昌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 所 以 這 個 就 是 醫 院 在 努 力 的 一 個 方 向! 那 在 這 修 訂 版 本 裏 頭 並 沒 有 提 到 這 一 段, 是 不 是 可 以 把 它 加 進 來? 好, 我 們 再 去 了 解 醫 事 司 的 文 字, 如 果 有 不 一 樣, 就 互 相 配 合, 好 嗎? 好, 這 案 還 有 意 見 嗎? 干 代 表 干 代 表 文 男, 與 會 各 位 ~ 醫 師 ~ 醫 療 提 供 者, 我 對 這 個 案 子, 覺 得 很 奇 怪! 為 了 解 決 提 升 ~ 品 質, 提 升 急 診 品 質, 等 於 說 解 決 壅 塞 的 問 題, 其 實 這 個 案 子 的 預 算, 錢 我 們 已 經 有 很 多 了, 以 前 也 編 過 3 億 多, 就 用 了 兩 成, 那 去 年 跟 前 年 編 了 1 億 6, 也 用 得 不 多, 那 再 提 這 個 案 子, 有 什 麼 意 義? 今 天 能 夠 解 決 多 少 問 題? 我 是 消 費 者, 最 多 的 被 保 險 人 的 代 表, 我 要 請 問 這 個 方 案 能 夠 解 決 多 少 問 題, 請 問 誰 能 告 訴 我? 剛 才 聽 各 位 的 報 告, 小 醫 院 沒 有 問 題, 比 較 中 型 也 沒 有 問 題, 就 是 解 決 幾 家 醫 學 中 心 的 問 題, 為 什 麼 不 一 間 一 間 的 去 把 它 的 問 題 提 出 來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放 任 在 那 裡 壅 塞, 然 後 提 了 很 多 的 辦 法, 我 們 這 個 辦 法 好 像 新 增 了 一 點, 也 沒 有 什 麼 啦! 好, 整 個 講 到 最 後, 能 夠 解 決 到 什 麼? 若 用 錢 以 後 再 壅 塞 的 話 要 怎 麼 辦? 那 以 後 再 壅 塞 怎 麼 辦? 能 夠 解 決 到 的 百 分 比 有 多 少 呢? 我 是 外 行 人 啦! 不 過 事 實 都 看 在 眼 裡! 也 記 在 腦 裡! 怎 麼 不 一 間 一 間 去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哪 一 間 是 什 麼 樣 問 題, 要 用 各 種 方 式 去 解 決? 那 你 扣 除 不 願 意 轉 的 病 人 以 外, 剩 下 的 那 些 再 來 算 是 否 超 過 48 小 時, 那 樣 也 可 以 作 假! 你 入 院 的 時 候, 就 給 你 看 一 下, 你 就 要 轉, 有 病 房 就 轉, 沒 病 房 看 你 要 怎 麼 做? 這 個 都 可 以 作 假! 我 這 個 是 很 初 淺 的 看 法! 但 是 我 是 希 望 說, 我 們 討 論 這 個 已 經 N 次 了! 沒 多 久 就 有 這 個 議 題 出 現, 出 現 了 以 後 還 是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而 且, 以 前 還 每 年 編 了 3 億 多, 用 了 兩 成 ; 後 來 講 到 1 億 6, 也 沒 有 執 行 到 什 麼 程 度 ; 現 在 再 加 了 也 沒 有 多 少, 能 夠 解 決 到 什 麼 問 題? 這 個 我 是 保 持 懷 疑 的 態 度! 能 不 能 告 訴 我, 這 個 能 夠 解 決 到 什 麼 程 度? 以 上, 謝 謝 謝 謝 干 代 表 來, 滕 代 表 滕 代 表 西 華 60

抱 歉, 剛 剛 健 保 署 的 那 個 回 答, 我 還 是 聽 不 太 懂, 所 以 在 支 付 標 準 表 裡 面, 兒 童 加 成 跟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的 部 分, 如 果 是 只 有 改 年 齡 未 滿 6 個 月 為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那 我 們 這 個 支 付 標 準 表 的 這 個 第 10 的 部 分, 為 什 麼 要 分 兩 種? 因 為 你 分 兩 種, 兒 童 加 成 裡 面 還 是 有 未 滿 6 個 月, 還 是 有 6 個 月 到 2 歲, 也 就 是 這 個 分 階 段 一 樣, 它 為 什 麼 不 直 接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就 是 直 接 改 病 人 未 滿 6 個 月 是 加 計 百 分 之 百? 因 為,6 個 月 到 2 歲, 還 是 有 30% 跟 80% 的 差 別!2 歲 到 6 歲 的 還 是 有 60% 跟 20% 的 差 別! 我 還 是 有 點 看 不 懂 你 們 這 樣 改, 又 有 兩 個, 兩 個 又 用 一 個, 是 什 麼 意 思? 第 二 部 分, 就 是 我 剛 剛 漏 掉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龐 組 長 以 後 要 再 檢 討 的 話, 這 一 點 可 能 因 為 兩 個 謝 院 長 都 在, 我 也 看 不 懂, 這 個 品 質 獎 勵 指 標 裡 面 有 一 個 效 率 指 標 是 24 頁 的 最 下 面, 地 區 醫 院 急 診 病 人 增 加 獎 勵, 我 們 是 要 病 人 少? 還 是 要 病 人 多? 就 是 說 我 們 整 體 的 策 略 都 是 希 望 能 夠 去 改 善 急 診 的 壅 塞, 特 別 醫 學 中 心, 整 體 來 說 我 們 也 希 望 能 夠 降 低 急 診 的 不 必 要 的 這 個 人 次, 那 為 什 麼 獨 獨 去 獎 勵 地 區 醫 院 的 急 診 人 次 增 加 的 這 個 部 分? 這 個 增 加 會 不 會 有 道 德 上 面 的 這 個 疑 慮? 我 是 不 太 明 白 當 然, 我 們 不 去 獎 勵 醫 學 中 心, 是 因 為 醫 學 中 心 已 經 夠 多 人, 我 們 希 望 它 少 ; 可 是, 回 過 頭 來, 你 獎 勵 地 區 醫 院 增 加, 好 像 也 不 太 對, 這 樣 會 不 會 在 邏 輯 上 面 有 點 矛 盾? 不 好 意 思, 謝 謝 好, 兩 個 問 題 來, 謝 代 表 謝 代 表 文 輝 首 先, 我 對 滕 代 表 所 提 的, 我 解 釋 ; 這 個 方 案 其 實 是 我 建 議, 我 們 第 一 期 剛 開 始 做 這 個 方 案 的 時 候, 真 不 好 意 思, 我 跟 干 代 表 同 樣 的 看 法, 我 說 這 個 方 案 沒 辦 法 改 善 急 診, 這 個 就 像 我 們 現 在, 各 位 家 長 都 要 把 小 孩 送 去 明 星 學 校 一 樣, 大 家 都 不 要 考 試, 大 家 都 就 地 分 區, 但 就 是 沒 有 辦 法! 我 們 現 在 目 前 的 就 醫 型 態, 坦 白 講, 我 們 現 在 因 為 完 全 自 由 就 醫, 大 家 找 名 醫 找 大 醫 院 招 牌 大 的! 所 以 整 個 基 本 型 態 沒 改 變! 那 比 較 大 的 醫 院, 名 聲 好 的, 去 擠, 他 們 也 很 無 奈, 他 們 也 不 要, 我 坦 白 講, 他 們 不 要 但 是 沒 辦 法! 民 眾 就 是 如 此! 但 是, 外 面 媒 體 總 是 攻 擊, 拍 在 地 上 急 救 的 就 是 大 新 聞, 所 以 署 裡 的 長 官, 不 處 理 也 不 行! 所 以 這 個 方 案 一 定 要 提 出 來! 知 道 無 奈, 但 是 就 像 干 代 表 講 的, 預 算 總 是 用 很 少, 要 不 然 就 是 只 能 再 改 善, 一 直 改 善! 至 少 彰 顯 我 們 有 努 力, 我 們 過 去 我 小 時 候, 還 是 兒 童 的 時 候, 台 大 的 急 診 室 哪 有 擠 到 哪? 沒 有 啊! 很 少! 那 個 時 候,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所 有 的 基 層, 包 括 診 所 連 急 診 都 看 阿! 古 早 的 老 醫 師, 晚 上 是 有 人 敲 門, 他 就 打 開 門, 就 看! 地 區 醫 院 都 有 急 診,700 多 間 都 有 急 診, 所 以 所 有 的 人 在 基 層 就 看 完 了! 重 症 沒 辦 法 的, 可 能 就 要 賣 田 賣 小 孩 來 去 大 醫 院 看! 古 早 的 型 態 是 這 樣 子 所 以, 我 當 時 會 提 這 個 是 說, 要 不 然 我 們 試 試 看, 其 實 如 果 有 辦 法 恢 復 地 區 醫 院 每 間 都 來 看 急 診, 一 間 每 天 多 幫 忙 處 理 1 20 人, 全 省 如 果 地 區 醫 院 都 來 看 急 診, 可 能 我 們 的 醫 學 中 心 就 不 會 那 麼 擠 了! 大 間 的 不 會 那 麼 擠! 所 以 長 官, 我 們 副 座, 聽 到 我 講 的 這 樣, 也 覺 得 蠻 有 道 理, 其 實 署 裡 也 61

不 只 這 樣 的 計 畫 而 已, 還 有 一 個 計 劃 在 醫 療 資 源 較 不 足 的 地 區, 如 果 地 區 醫 院 要 做, 急 診 給 它 補 助 一 年 至 少 900 萬,900 到 1,500 萬! 就 是 如 果 你 肯 做, 你 們 那 裡 原 本 沒 有 急 診, 現 在 你 把 它 看 起 來, 顧 著, 一 晚 20 人 不 出 來, 所 以 地 區 醫 院 為 什 麼 要 增 加, 地 區 醫 院 事 實 上 現 在 沒 開 急 診, 甚 至 有 些 一 天 看 1 20 人 的 也 想 關 掉, 所 以 就 是 說 鼓 勵 從 基 層 分 流, 它 先 看, 先 協 助 篩 檢, 在 第 一 線 先 幫 忙 篩 檢, 它 的 急 診 先 看, 看 完 有 辦 法 處 理 的 直 接 處 理, 無 法 處 理 的 再 送 出 去, 這 樣 看 看 是 否 能 改 善? 所 以, 當 時 我 們 的 建 議 是, 如 果 有 辦 法 讓 地 區 醫 院 恢 復 以 前 那 樣, 讓 它 急 診 在 當 地 就 先 分 流, 才 會 建 議 這 個 方 案, 就 是 鼓 勵 你 本 來 一 晚 看 10 人, 把 品 質 弄 好 一 點, 一 晚 看 30 人, 這 樣 我 就 給 你 獎 勵, 當 然 這 個 獎 勵 目 前 就 地 區 醫 院 來 看 要 維 持 一 個 急 診, 相 當 困 難! 剛 才 副 座 也 說,900 萬 至 1,500 萬, 成 本 很 高! 搞 不 好 弄 一 個 24 小 時, 很 完 整 的, 根 本 不 只 那 些 錢, 所 以 給 這 個 獎 勵 是 意 思 意 思 的, 有 尊 重 我 們 的 意 見! 其 實 加 上 那 500 點, 你 想 想 看, 一 天 多 看 10 人, 也 才 多 5,000 點, 一 個 月 15 萬, 薪 水 ~ 現 在 急 診 醫 師 的 薪 水 都 3 40 萬! 所 以 事 實 上 只 有 象 徵 性 意 義 在 這 裡 那 我 坦 白 要 講, 如 果 我 們 整 體 的 心 態, 所 有 民 眾 看 病, 都 像 我 們 對 明 星 學 校 那 樣, 這 個 大 概 很 難 解 決 那 當 然 就 是 靠 如 果 慢 慢 能 達 成 分 級 醫 療, 如 果 你 整 體 的 型 態 是 分 級 醫 療, 那 這 個 急 診 其 實 也 會 解 決, 那 就 是 其 實 前 端 就 已 經 篩 檢 完 成 我 們 現 在 無 分 級 醫 療, 隨 大 家 的 自 由, 車 要 開 去 哪 就 去 哪, 所 以 這 個 案, 我 很 認 同 干 代 表 講 的, 繼 續 應 該 不 會 有 什 麼 效 果, 因 為 整 體 型 態 沒 有 改 變 ; 但 是 不 做 對 外 面 的 社 會 又 無 法 交 代, 媒 體 每 次 一 報, 長 官 只 好 說 有, 我 們 這 邊 有 一 個 方 案, 今 年 又 增 加 什 麼 改 善, 至 少 有 辦 法 給 予 回 應, 這 個 也 是 不 得 已, 所 以 我 們 也 很 體 諒, 不 敢 講 什 麼 意 見, 我 們 也 知 道 這 個 很 無 奈! 長 官 也 很 無 奈! 大 家 都 很 無 奈! 謝 謝 對 於 滕 代 表 提 的, 第 19 頁 兒 童 加 成 跟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這 部 分, 醫 管 組 再 說 明 谷 科 長 祖 棣 醫 管 組 說 明, 為 了 讓 大 家 不 要 覺 得 混 淆, 把 十 的 第 1 點,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當 中 的 第 一 句 話, 病 人 年 齡 是 未 滿 6 個 月 的, 表 訂 點 數 是 加 計 百 分 之 60 刪 掉 ; 然 後, 第 2 點,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的 後 面, 就 是 第 一 行 的 後 面, 年 齡 在 6 個 月 之 2 歲 一 直 到 最 後 的 這 句 話 也 刪 掉, 以 上 再 補 充 之 前 潘 代 表 提 到 第 27 頁, 當 年 度 不 予 撥 付 或 是 追 扣 撥 付 的 這 個 文 字, 因 為 我 們 是 年 度 結 束 之 後 才 會 一 次 計 算, 之 後 撥 付, 所 以 基 本 上 不 會 有 追 扣 的 問 題 ; 因 此 把 最 後 一 行 撥 付 跟 效 率 獎 勵 金 中 間 的 字 都 刪 掉, 以 上 梁 代 表 淑 政 有 關 通 則 十 兒 童 加 成 跟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的 項 目, 是 適 用 於 門 診 診 察 費 所 有 項 目, 不 單 單 只 有 急 診 的 部 分 ; 如 果 欲 按 照 急 診 的 需 求 而 做 修 正, 會 不 會 影 響 到 其 他 項 目, 請 再 考 量 62

好, 醫 管 組 請 將 通 則 部 分 查 清 楚, 要 增 刪 再 處 理 這 暫 保 留 其 他 各 位 代 表 還 有 意 見 嗎? 好, 請 何 代 表 何 代 表 語 第 一 點, 我 認 為 剛 才 兒 童 的 部 分 不 要 去 刪 除 它, 因 為 現 在 的 小 孩 子 比 以 前 小 孩 子 不 乖, 那 麼 ~ 你 可 以 看 到 社 會 上, 越 來 越 年 輕 化 的 年 輕 人 叛 逆 性 更 高, 所 以 現 在 的 兒 童 叛 逆 性 很 高, 所 以 要 診 察 這 個 兒 童 確 實 越 來 越 困 難 啦! 所 以, 我 認 為 在 兒 童 加 成 這 個 部 分, 不 要 把 它 刪 除 掉 第 二 個, 我 贊 成 這 整 個 這 個 制 度 的 推 動, 但 是 我 也 知 道, 剛 才 干 代 表 講 的 效 果, 但 是 這 是 沒 有 辦 法 的 事 情, 這 是 整 個 社 會 心 態 心 理 的 因 素, 無 法 去 解 決 那 我 倒 認 為, 這 個 方 案 推 動 以 後, 能 不 能 像 剛 剛 我 們 謝 代 表 所 提 的, 我 認 為 現 在 是 有 兩 個 方 向 : 一 個 就 是 在 基 層 的 醫 療 裡 面, 你 的 急 診 病 房 或 者 各 方 面 把 它 做 成 五 星 級 房 間 那 樣 的 標 準, 也 有 吸 引 力 ; 第 二 個, 當 然 聘 請 優 秀 的 醫 師 來 駐 診, 也 有 吸 引 力! 那 如 果 這 兩 個 方 向 要 不 要 來 補 助 它 們? 我 建 議 可 以 重 新 規 畫 一 個 方 案, 就 是 如 果 我 是 一 個 小 型 醫 院, 我 的 房 間 都 比 五 星 級 的 設 備 還 好, 那 有 些 人 可 能 甘 願 來 我 這 裡 住 院 ; 那 如 果 我 聘 請 的 醫 師 也 算 名 醫, 那 他 也 不 想 跑 到 那 麼 遠 的 大 醫 院 去, 他 可 能 在 地 方 上 就 接 受 治 療 假 使 如 果 從 這 個 方 向 來 改 進, 說 不 定 會 得 到 一 個 比 較 實 質 的 效 應 ; 但 是, 我 也 贊 成 說 這 個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基 本 上 不 做 也 不 行, 那 我 們 再 觀 察 這 個 方 案 是 否 比 以 前 做 得 更 完 善 更 完 美 剛 才 有 提 到 這 個 補 助 的 方 式 : 一 個 補 助 的 方 式 是 地 區 醫 院 增 聘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急 診 業 務, 補 助 3 萬 元, 我 倒 認 為 太 少 啦! 這 個 應 該 可 以 提 高 我 建 議 是, 如 果 大 家 醫 界 的 代 表 不 反 對 先 執 行 這 個 方 案, 未 來 我 們 可 以 考 量 在 地 區 醫 院 的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的 執 行 急 診 業 務, 雖 然 現 在 有 偏 遠 地 區 補 助 900 萬 到 1,500 萬 的 方 式, 那 整 個 一 個 體 制 的 改 革, 應 該 是 比 較 重 要 ; 如 果, 不 改 革 體 制, 只 是 一 直 做 一 些 方 案, 我 感 覺 到 很 奇 怪 啦! 第 二 個, 我 認 為 說, 既 然 是 一 個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又 把 這 個 急 性 中 風 的 部 分 又 拿 到 別 的 地 方 去 做, 又 不 放 在 這 裡, 那 又 開 始 把 它 分 流, 分 流 急 性 中 風 又 另 外 一 個 制 度 去 做 ; 這 邊 又 一 個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還 有 其 他 的 外 傷 啦, 其 他 的 在 這 邊 做, 我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子 分 流, 我 也 感 覺 到 很 奇 怪 的 事 情, 謝 謝 好, 謝 謝 何 代 表 還 有 意 見 嗎? 好, 沒 意 見, 請 醫 管 組 對 何 代 表 的 部 分, 還 有 要 再 回 應 嗎? 陳 專 門 委 員 真 慧 剛 何 代 表 所 提 的 急 性 腦 中 風, 把 它 刪 除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在 這 計 畫 裡 所 提 的 急 診 重 大 疾 病 的 照 護 品 質, 因 為 它 要 完 成 血 栓 r-tpa 的 注 射, 但 這 項 注 射 的 部 分, 已 經 在 去 年 度 納 入 支 付 標 準, 所 以 才 刪 除, 並 不 是 因 為 分 流 的 問 題, 以 上 補 充 63

好, 還 有 嗎? 好, 大 家 都 已 經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也 做 回 應, 大 概 綜 整 有 關 修 正 部 分 ; 首 先 是 第 22 頁,22 頁 就 是 滕 代 表 提 的 最 後 一 行,( 一 )~( 四 ) 改 成 ( 一 )~( 三 ), 這 個 就 修 正 確 定 第 二 點 是 剛 很 多 人 提 到 第 15 頁 有 關 48 小 時 滯 留, 三 年 達 到 零 或 小 於 同 儕 平 均 值, 這 計 算 方 式, 請 醫 管 組 會 後 了 解 醫 事 司 是 否 有 除 外 的 部 分, 假 定 有 除 外 的 部 分 就 比 照 第 三 點 是 多 位 代 表 提 到, 有 關 第 14 頁, 效 率 提 升 的 成 效 到 底 是 多 少, 有 關 住 院 效 率 提 升 的 成 果, 另 外 在 醫 院 總 額 協 商 議 事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另 案 再 來 討 論 第 四 點 是 剛 滕 代 表 對 於 支 付 通 則 有 關 兒 童 加 成 跟 提 升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有 些 混 淆, 混 淆 的 部 分, 請 醫 管 組 查 清 楚 後, 再 做 文 字 修 正 第 五 點 是 有 關 何 代 表 及 干 代 表, 對 於 整 個 急 診 壅 塞 的 建 議, 我 們 會 留 下 來 參 考, 日 後 看 有 無 其 他 更 有 效 的 改 善 方 式, 再 來 報 告 最 後 一 點 是 本 案 修 正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內 容 有 點 複 雜, 如 果 公 告 實 施 之 後, 請 分 區 業 務 組 在 轄 區 的 共 管 會 議 再 提 出 詳 細 說 明, 特 別 是 申 報 的 部 分, 包 括 報 備 支 援 的 部 分 等 等, 請 分 區 共 管 會 議 的 時 候 再 讓 所 有 醫 療 院 所 了 解 如 何 進 行 這 部 份 的 申 報 好, 以 上 結 論, 不 曉 得 還 有 其 他 意 見 嗎? 來, 請 陳 代 表 陳 代 表 宗 獻 陳 宗 獻 第 一 次 發 言, 因 為 我 們 這 整 個 案 子 看 起 來 就 是 醫 院, 比 如 說 醫 學 中 心 下 轉 醫 院, 它 註 明 就 是 寫 醫 院, 所 以 我 就 都 沒 有 發 言, 因 為 基 本 上 是 醫 院 中 間 的 互 轉, 那 這 樣 就 沒 有 意 見 ; 那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我 們 在 第 17 頁 的 那 一 個 支 付 點 數,01015C 非 按 檢 傷 分 類 478 點, 那 換 句 話 說, 後 面 增 加 的 這 一 些 點 數 也 跟 基 層 不 相 關, 好, 謝 謝 這 個 加 成 裡 面, 有 兒 童, 它 是 兒 童 加 成 嘛, 不 含 基 層 嘛? 好, 還 有 一 個 補 充 的 修 正 是 的 第 5, 上 面 下 來 第 5 這 部 分, 剛 有 代 表 提 到 要 追 扣 這 問 題, 我 們 是 不 予 撥 付 效 率 獎 勵 金? 就 不 做 追 扣, 好 嗎? 把 追 扣 的 概 念 拿 掉, 這 部 分 就 做 文 字 修 正 好, 這 些 決 議 後, 不 曉 得 還 有 代 表 要 提 出 修 正 嗎? 好, 如 果 沒 有, 本 案 就 討 論 到 這 裡, 謝 謝 大 家 本 署 修 正 後 就 循 行 政 程 序, 報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後 就 實 施 接 下 來, 第 二 案 第 二 案 案 由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 草 案 ) 64

好, 謝 謝 宣 讀 本 案 是 將 我 們 四 項 居 家 服 務 做 一 個 整 合, 避 免 病 患 來 回 收 案, 也 希 望 能 夠 增 進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居 家 整 合 照 護 的 團 隊 功 能, 希 望 對 於 無 法 到 醫 院 的 在 宅 病 人, 可 以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以 上 是 這 案 的 說 明, 請 問 大 家 有 意 見 嗎? 滕 代 表 西 華 抱 歉, 因 為 這 個 案 子 很 重 要, 特 別 是 在 於 今 年 105 年 總 額 又 增 加 了 一 部 分 整 合 性 的 服 務, 我 有 一 些 不 明 白, 以 前 沒 看 過 這 麼 細 的 案 子, 所 以 請 教 一 下, 第 一 個 部 份 是 說, 在 收 案 條 件 跟 評 估 的 部 分, 在 資 料 的 33 頁 這 邊 收 案 條 件 評 估 裡 面,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明 確 醫 療 需 求, 可 是 後 面 整 合 性 的 草 案 裡 面 是 寫 照 護 團 隊 評 估, 可 從 表 單 看 起 來 也 不 太 可 能 是 由 醫 師 評 估, 看 起 來 比 較 像 是 護 理 人 員, 所 以 我 想 這 邊 是 不 是 我 們 誤 植 為 醫 師? 那 如 果 是 要 醫 師 的 話, 後 面 的 評 估 的 項 目 可 能 就 相 當 的 負, 就 是 對 醫 師 來 說 負 擔 是 相 當 的 重, 所 以 這 點 是 不 是 我 們 有 點 弄 錯 那 在 評 估 的 部 份 我 有 幾 個 跟 評 估 表 有 關 的 部 分 要 做 一 些 請 教, 那 我 就 直 接 從 整 合 計 畫 草 案 裡 面 來 看, 因 為 說 明 裡 面 其 實 不 是 很 清 楚, 在 這 個 草 案 裡 面 我 們 有 一 些 照 護 對 象 的 來 源, 要 嘛 出 院 準 備 的 過 來, 或 者 就 是 由 照 管 中 心 衛 生 局 社 會 局 這 些 去 轉 介, 那 如 果 是 這 樣 子 的 話, 我 們 看 一 下 後 面 的 收 案 的 申 請 書 跟 評 估 表 單 裡 面, 我 覺 得 可 能 很 難 做 得 到, 我 自 己 有 填 了 一 下, 我 自 己 試 填 了 一 下, 就 是 我 不 管 那 些 評 估 表, 我 把 基 本 資 料 填 完 大 概 至 少 花 五 分 鐘 的 時 間, 那 就 是 講 就 是 姓 名 什 麼 基 本 資 料 障 礙 手 冊 這 些 全 部 都 弄 完, 那 什 麼 情 緒 狀 態 意 識, 我 全 部 都 勾 無 法 評 估, 在 這 種 條 件 底 下, 五 分 鐘 之 內 可 以 填 完 這 個 收 案 申 請 書, 那 其 實 裡 面 很 多 的 這 個 評 估 項 目 裡 面, 它 可 能 都 需 要 借 重 其 他, 譬 如 ADL 要 去 評 估, 或 者 是 他 的 這 個 照 護 階 段 裡 面 有 一 些 細 項, 甚 至 照 護 需 求 評 估 評 估 表 裡 面, 這 一 些 可 能 都 不 是 在 短 時 間 內 可 以 做 的, 所 以 他 其 實 時 間 成 本 是 很 長, 所 以 我 想 要 知 道 這 些 照 護 對 象 從 我 們 發 現 他, 到 做 完 這 些 表 單 到 收 案, 醫 療 院 所 會 花 多 少 的 時 間, 我 們 有 沒 有 期 待 他 們, 譬 如 說 我 碰 到 這 個 個 案 我 們 去 訪 視 之 後, 一 個 月 內 還 是 兩 個 月 內 他 要 完 成 的, 因 為 看 起 來 其 實 是 負 擔 還 蠻 重 的, 因 為 我 找 不 到 那 個 支 付 標 準, 不 過 我 剛 剛 私 底 下 有 請 教 我 們 龐 組 長, 他 是 說 有 支 付 標 準, 我 是 不 知 道 付 多 少 錢, 有 沒 有 誘 因 讓 他 填 完 這 麼 多 表 單, 但 是 其 實 是 很 辛 苦 的 那 再 來 就 是 說, 這 麼 辛 苦 填 完 表 單 有 沒 有 辦 法 評 估 需 求? 我 們 看 一 下 照 護 需 求 評 估 的 部 分, 有 兩 大 類 我 就 不 太 知 道, 除 了 有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需 求 可 以 在 這 個 表 單 評 估 出 來, 到 宅 牙 科 要 怎 麼 評 呢?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因 為 去 看 的 是 醫 護 團 隊, 那 這 個 表 單 裡 面 有 辦 法 告 訴 我 們 它 需 要 牙 科 嗎? 因 為 上 個 月 31 號 我 們 討 論 那 個 牙 科 在 宅 的 時 候 我 就 問 了, 雖 然 在 牙 科 總 額 裡 面 有 新 增 一 筆 醫 師 的 到 宅 訪 視 費, 可 是 我 說 那 誰 幫 我 們 評 估 那 一 些 什 麼 清 醒 的 程 度 行 動 的 程 度, 他 說 會 有 另 外 的 團 隊 幫 我 們 做, 所 以 可 見 這 個 項 目 呢, 應 該 不 是 牙 醫 師 要 做, 對 不 對? 上 次 的 會 議 他 告 訴 我 們, 別 人 幫 我 們 評 其 他 的, 口 腔 是 牙 醫 師 評, 這 個 表 單 裡 面 又 告 訴 我 們 沒 有, 其 他 人 也 要 幫 我 評 這 個 牙 科 的 需 求, 所 以 可 不 可 以 陳 彥 廷 也 幫 我 們 說 一 下, 你 們 是 怎 麼 分 工 的 第 二 個 是 長 照 的 需 求 也 是, 如 果 65

這 個 個 案 是 從 照 管 中 心 來, 顯 然 我 們 就 不 用 勾 這 個, 他 會 有 幫 我 們 評, 如 果 個 案 不 是 從 照 管 中 心 也 不 是 從 衛 生 局 也 不 是 從 社 會 局 來, 是 由 我 們 直 接 出 院, 出 備 之 後, 出 備 也 有 做 長 照 需 求 評 估, 假 設 出 備 沒 有 做 這 一 項, 或 是 直 接 轉 來 的, 這 樣 的 表 單 好 像 也 沒 有 辦 法 知 道 他 有 沒 有 長 照 的 需 求, 所 以 我 們 這 兩 個 要 不 要 期 待 他 們 做, 就 看 起 來 這 些 表 單 其 實 是 做 不 到 的, 當 然 後 面 ADL 跟 末 期 病 人 的 主 要 症 狀, 這 個 護 理 人 員 護 理 師 是 專 家 他 們 當 然 可 以 評,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這 其 實 是 時 間 很 長 的, 那 有 些 東 西 他 如 果 做 不 出 來, 還 要 不 要 做 另 在 山 地 離 島 裡 面, 就 是 收 案 程 序 的 第 四 點 裡 面, 括 弧 ( 四 ) 裡 面 24 小 時 要 上 傳 給 保 險 人 備 查, 我 想 要 知 道 山 地 離 島 或 者 是 比 較 交 通 不 便 的 地 方, 醫 師 跑 那 麼 遠 去 來 回,24 小 時 之 內 有 辦 法 完 成 嗎? 要 不 要 對 某 一 些 區 域, 因 為 雖 然 我 們 收 案 是 十 公 里 以 內 為 範 圍, 可 是 其 實 我 們 知 道 就 是, 除 了 這 個 山 地 離 島 裡 面, 十 公 里 的 想 像 跟 平 地 不 一 樣, 很 多 的 這 個 地 方, 他 剛 好 是 在 邊 界, 其 實 有 沒 有 辦 法 抓 那 個 十 公 里? 有 沒 有 辦 法 剛 好 滿 足 我 不 太 知 道, 但 是 24 小 時 上 傳, 是 不 是 某 些 地 區 要 有 一 些 例 外, 我 覺 得 這 個 可 能 健 保 署 要 再 考 慮 一 下 那 第 二 個 的 跟 這 個 辦 法 有 關 的 是, 第 九 大 項 照 護 內 容 的 第 ( 八 ) 點, 這 很 妙, 就 是 說 我 們 要 另 外 製 作 一 份 照 護 對 象 的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紀 錄 保 存 於 案 家, 這 個 目 的 當 然 是 希 望 就 是 不 管 是 誰 來 到 這 個 家 裡 做 居 家 在 宅 的 服 務, 都 可 以 知 道 別 人 做 了 甚 麼, 我 要 說 這 個 是 非 常 非 常 棒 的 事, 可 是 實 務 上, 醫 療 機 構 有 辦 法 做 兩 份 嗎? 做 兩 份, 這 個 是 技 術 上 的, 我 一 份 是 病 歷 我 存 了, 那 他 是 說 這 個 病 歷 的 副 本 給 他 嗎? 或 者 是, 因 為 他 還 有 其 他 長 期 照 顧 人 員, 就 要 涉 及 到 其 他 長 照 人 員, 有 沒 有 辦 法 看 的 懂 這 份 病 歷, 或 者 是 他 的 家 屬, 所 以 如 果 是 原 本 病 歷 那 一 份, 很 有 可 能 他 會 看 不 懂, 如 果 不 是 病 歷 那 一 份 你 也 沒 有 給 人 家 錢, 又 要 花 另 外 一 份 工, 會 不 會 也 其 實 效 益 不 大, 我 的 意 思 是 這 樣, 我 並 沒 有 說 這 個 不 好, 我 認 為 這 個 非 常 好, 但 是 在 實 務 上 的 執 行 上 面, 有 沒 有 非 常 的 困 難? 第 三 點 是, 我 還 是 反 對 健 康 存 摺 要 做 KPI, 對 不 起, 一 併 反 對, 理 由 跟 上 個 月 的 理 由 是 一 樣, 我 就 不 再 重 複, 最 後 一 個 我 覺 得 個 案 管 理 費 應 該 要 適 度 提 高, 一 年 600 點 一 個 月 50, 是 要 管 理 什 麼? 只 能 管 理 那 些 紙 而 已, 就 是 PAPER 而 已, 我 覺 得 如 果 說 其 實 費 用 還 夠 的 話, 可 能 在 個 案 管 理 費 的, 因 為 要 管 理 什 麼 我 看 不 出 來, 看 起 來 像 是 24 小 時 的 電 話 諮 詢, 還 有 健 康 管 理, 但 甚 麼 樣 具 體 的 健 康 管 理 的 內 容 比 較 沒 有 提 到, 其 實 即 使 是 應 付 24 小 時 的 諮 詢, 我 覺 得 600 點 都 有 點 太 單 薄 了 點, 所 以 可 能 假 設 我 們 費 用 其 實 是 夠 的, 要 不 要 適 度 提 高? 那 如 果 是 不 夠 的, 我 覺 得 要 不 要 把 這 個 他 的 個 案 管 理 費 的 服 務 的 內 容 範 圍 不 要 做 那 麼 大, 以 上, 謝 謝 好, 謝 謝 還 有 哪 位 代 表 對 本 案 有 意 見? 來 請 賴 代 表 振 榕 各 位 代 表, 我 是 藥 師 公 會, 這 個 計 畫 看 起 來, 跟 12 月 31 66

日 的 糖 尿 病 跟 CKD 要 整 合 感 覺 是 一 樣, 一 樣 是 好 像 病 人 用 藥 但 是 在 整 個 計 畫 裡 面 都 不 感 覺 病 人 用 藥 需 要 有 專 業 人 員 去 幫 忙 評 估, 在 我 們 的 整 個 第 34 頁 只 有 講 說 藥 費 跟 藥 事 服 務 費 是 核 實, 但 是 在 整 個 計 畫 的 草 案 裡 面, 照 護 內 容 的 第 五 項 有 寫 到 說 處 方 的 調 劑 照 護 對 象 所 需 的 藥 品, 由 特 約 醫 院 或 是 特 約 藥 局 來 幫 忙 做 調 劑, 甚 至 送 藥, 送 藥 的 時 候 又 說 寫 了 一 個 叫 照 護 對 象 獨 居 時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藥 事 照 護, 那 寫 了 這 句 話, 但 是 後 面 並 沒 有 說, 藥 事 照 護 要 做 什 麼 事, 所 以 就 如 滕 代 表 剛 剛 講 的, 在 收 案 的 表 格 裡 面, 你 既 然 寫 了 一 個 說, 如 果 獨 居 的 要 去 做 藥 事 照 護, 但 是 你 的 評 估 表 裡 面 並 沒 有, 但 是 誰 要 去 做? 是 醫 院 藥 師 出 去 呢? 還 是 社 區 藥 局 要 去 做 呢? 那 實 際 上 我 想 我 之 前 就 發 言 過 了, 獨 居 老 人 老 年 人 實 際 上 他 用 藥 不 是 在 高 診 次 這 些 問 題 而 已, 而 是 在 醫 師 開 出 去 以 後 的 藥, 他 到 底 會 不 會 吃, 吃 了 正 確 沒 有, 他 的 遵 醫 囑 性 跟 正 確 性, 這 個 問 題 是 可 能 沒 有 去 重 視 到, 我 自 己 真 的 碰 過 的 例 子, 就 有 病 人 拿 到 一 張 處 方 箋, 告 訴 我 們 說 他 晚 上 的 藥 還 剩 很 多, 下 次 我 拿 藥 的 話, 我 晚 上 的 不 要 了, 我 只 要 拿 早 上 吃 的 藥 就 好 了, 但 是 他 這 些 事 情 會 跟 醫 師 講 嗎? 不 會, 但 他 來 領 藥 的 時 候 會 跟 藥 師 講, 那 對 於 你 在 雲 端 藥 歷 跟 他 看 診 的 次 數 裡 面, 並 沒 有 辦 法 呈 現 這 些 出 來, 所 以 在 整 個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裡 面, 從 幾 次 的 會 議 我 來 參 加, 看 起 來 本 來 我 今 天 是 要 請 假 不 來, 但 是 昨 天 看 了 這 個, 不 來 好 像 不 行, 感 覺 到 好 像 是 又 寫 了 藥 師 照 護, 但 是 整 個 計 畫 內 容 裡 面 並 沒 有, 我 會 覺 得 這 樣 是 有 一 點 欠 缺, 那 照 護 裡 面 當 然 講 的 是 說, 藥 費 跟 藥 師 服 務 費 核 實, 那 如 果 真 的 是 由 藥 師 來 做 照 護 的 時 候, 那 還 有 牽 涉 到 剛 剛 有 代 表 也 講 到 的 報 備 支 援 的 問 題 又 會 出 現, 那 你 如 果 由 醫 院 的 藥 師 來 做, 那 醫 院 的 藥 師 人 力, 其 實 也 有 他 的 侷 限 的,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可 能 我 想 整 個 計 畫 裡 面 可 能 要 實 際 的 去 看 怎 麼 樣 再 把 這 一 段 補 強 上 來, 那 我 覺 得 才 會 真 的 把 整 個 照 護 計 畫 會 做 得 更 完 整, 以 上 好, 謝 謝 賴 代 表, 其 他 還 有 嗎? 請 干 代 表 干 代 表 文 男 我 請 教 一 下, 在 我 們 協 商 的 時 候, 有 談 到 居 家 照 護 的 安 寧 居 家 醫 師 訪 視 的 這 個 量 要 放 寬, 最 後 是 錢 沒 有 給 那 麼 多, 但 是 我 不 曉 得 現 在 有 沒 有 放 寬 的 量, 放 寬 到 什 麼 程 度, 原 來 是 預 計 有 四 萬 人 次, 現 在 這 項 計 畫 結 果 是 這 樣, 現 在 你 們 計 畫 裡 面 要 多 少 的 訪 視 量, 也 給 我 們 告 訴 我 們 清 楚 好, 謝 謝 干 代 表 講 的 是 目 標 值, 其 他 還 有 嗎? 好, 張 代 表, 再 來 是 林 代 表 溫 醫 師 哲 暉 ( 張 代 表 金 石 代 理 人 ) 各 位 代 表 大 家 好, 我 提 一 個 意 見 就 是 說, 在 服 務 區 這 地 方 有 寫 一 個 範 圍 十 公 里, 那 假 如 說 醫 師 服 務 機 構 在 收 病 患 的 時 候 在 十 公 里, 那 有 些 患 者, 我 覺 得 這 應 該 是 獎 勵 性 質, 他 的 居 家 條 件 67

應 該 要 放 寬, 譬 如 說 每 位 患 者 他 就 醫 的 醫 院 不 同, 他 習 慣 在 某 一 家 醫 院 就 醫, 他 的 病 歷 資 料 都 在 這 一 家 醫 院, 那 假 如 說 就 醫 醫 院 不 同 是 不 是 也 應 該 要 考 量 說 他 的 收 案 條 件 也 要 放 寬, 不 一 定 可 能 會 超 出 這 個 十 公 里 以 外, 謝 謝 好, 謝 謝 溫 代 表 其 他 還 有 嗎? 來 林 代 表 淑 霞 大 家 好, 這 整 合 是 非 常 好 啦 ; 那 因 為 我 自 己 的 家 人 剛 好 最 近 有 一 個 經 歷 跟 大 家 分 享 一 下, 我 是 說 因 為 現 在 的 這 些 醫 療 或 社 會 資 源 真 的 非 常 的 寶 貴, 會 不 會 有 一 些 重 複 或 浪 費 的 地 方? 譬 如 現 在 各 縣 市 的 政 府 事 實 上 在 各 縣 市 的 衛 生 局 有 長 照 中 心 在 辦 理 所 謂 的 居 家 的 照 護, 你 只 要 申 請 很 簡 單, 也 不 用 填 一 大 堆 有 的 沒 有 的, 他 們 就 派 員 到 家 裡 去 給 你 評 估, 而 且 還 全 額 免 費 ; 那 戶 籍 如 果 沒 有 設 在 該 地, 付 一 點 錢, 就 這 樣 而 已 那 我 講 這 是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一 個 公 務 預 算, 那 我 們 現 在 是 要 用 健 保 的 資 源 來 投 入 這 一 段,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能 不 能 稍 微, 真 的 要 整 合 那 一 段 去 考 慮 一 下, 我 們 不 要 讓 資 源 重 複 或 者 浪 費, 那 這 個 對 民 眾 都 是 好 的 事 情 ; 可 是 我 們 資 源 還 是 有 限! 我 只 做 這 樣 的 一 個 提 醒, 以 上 好, 謝 謝 提 醒 以 上 稍 微 停 在 這 裡, 後 面 兩 位 ~ 安 寧 緩 和 醫 學 會 要 先 表 示 意 見, 請 先 翁 理 事 益 強 ( 台 灣 安 寧 緩 和 醫 學 學 會 ) 有 疑 問 要 先 問 一 下, 可 以 嗎? 我 們 在 那 個 看 到 這 個 有 個 困 擾 就 是 說, 如 果 我 們 整 合 下 來 以 後, 現 有 若 這 個 單 位 有 些 已 經 做 到 那 個 就 是 長 照 照 護 單 位 的 那 種 長 照, 你 說 不 含 照 護 機 構 嘛, 就 長 照 單 位 ; 那 可 是 我 們 人 員 就 有 限, 所 以 我 若 參 加 了 這 個 計 畫, 是 不 是 就 不 能 去 做 機 構 了? 因 為 原 來 有 做 的 是 不 是 就 不 能 做? 我 現 在 有 點 搞 不 太 清 楚, 因 為 這 邊 寫 的 是 排 除 ; 所 以, 是 不 是 這 一 點 我 有 一 點 疑 惑 好, 翁 醫 師 的 意 見 翁 理 事 益 強 ( 台 灣 安 寧 緩 和 醫 學 學 會 ) 是 然 後 剛 剛 有 關 那 個 衛 生 局 那 邊, 我 們 最 近 跟 他 們 合 作 很 多, 我 們 知 道 他 們 做 的 是 居 家 服 務 員 啦, 事 實 上 我 們 的 長 照 在 目 前 國 外 我 們 看 到 的 是 他 們 為 什 麼 會 安 心 在 家? 事 實 上, 真 的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居 家 ~ 我 們 現 在 健 保 的 安 寧 居 家, 還 是 一 個 禮 拜 只 能 去 一 次 或 兩 次, 那 個 都 是 有 點 時 間 的 限 制 ; 人 家 是 要 結 合 居 家 服 務 員, 因 為 那 個 是 要 長 期 在 家, 尤 其 是 在 瀕 死 期 那 個 壓 力 很 大! 那 我 覺 得 居 家 服 務 員 是 未 來 ~ 也 許 衛 生 福 利 部, 他 們 可 能 要 把 福 利 那 一 部 分 拉 進 來, 因 為 那 個 社 政 的 關 係 啦, 事 實 上 他 有 一 點 點 會 跟 我 們 的 那 個 衛 政 有 一 點 不 一 樣 ; 不 過 我 覺 得 是 可 以 試 著 整 合 啦, 68

只 是 說 因 為 那 個 是 單 位 的 不 同, 那 我 現 在 的 理 想 是 說, 以 後 可 以 結 合 居 家 服 務 員, 他 們 那 個 去 照 專 訪 視 的 時 候, 能 不 能 把 安 寧 當 成 一 個 條 件, 而 放 寬 那 個 照 服 的 時 數, 反 而 可 以 增 加 我 們 安 寧 的 在 家 可 能, 這 是 我 跟 政 策 建 議 好, 謝 謝 翁 醫 師, 再 來 王 常 務 理 事 英 偉 ( 台 灣 安 寧 緩 和 醫 學 學 會 ) 剛 剛 翁 醫 師 提 到 的 應 該 是 在 33 頁 收 案 條 件, 第 一 個 是 居 家 醫 療 的 階 段, 說 是 不 含 照 護 機 構, 基 本 上 我 們 這 邊 很 多 實 務 上 來 講 很 多 的 末 期 病 患 實 際 上 是 在 機 構 裡 面, 那 如 果 是 以 現 在 的 方 式 來 講, 那 個 如 果 是 用 整 合 性 模 型, 未 來 這 樣 的 機 構 裡 面 重 症 病 人 是 怎 麼 樣 的 一 個 處 理? 那 他 第 二 個 條 件 是 說 除 了 第 ( 一 ) 項, 那 表 示 說 除 第 ( 一 ) 項 是 不 包 括 第 ( 一 ) 項 還 是 說 包 括 在 所 謂 的 非 機 構 排 除 在 外? 實 際 上 是 有 很 多 的 病 人 是 在 機 構 裡 面 接 受 這 樣 的 狀 況, 後 面 提 到 說 參 與 本 計 畫 以 後 是 要 按 照 這 個 計 畫 來 進 行, 就 不 能 再 用 並 存 的 一 個 部 分, 只 有 舊 的 案 子 才 可 以, 這 可 能 有 一 段 的 空 窗 期 是 機 構 裡 面 的 末 期 病 患 或 者 重 症 病 患 無 法 被 照 顧, 這 是 第 一 個 提 到 的 部 分 第 二 個 在 健 保 的 規 定 下, 區 域 醫 院 跟 醫 學 中 心 是 不 能 參 與 居 家 醫 療, 居 家 醫 療 這 個 部 分 在 健 保 公 告 裡 面, 是 只 有 地 區 醫 院 跟 基 層 醫 師 可 以 那 如 果 這 個 計 畫 底 下, 是 不 是 區 域 醫 院 或 是 醫 學 中 心 要 結 合 地 區 醫 院 或 是 基 層 醫 療, 才 可 以 申 請 這 個 計 畫? 這 個 部 分 希 望 是 可 以 說 明 的 部 分 第 三 個 現 在 很 多 居 家 照 護 的 病 患 是 在 所 謂 的 居 家 照 護 所 裡 面, 那 居 護 所 裡 面 的 病 人, 以 後 居 家 照 護 所 它 本 身 在 這 個 新 的 制 度 底 下, 是 怎 麼 樣 來 去 結 合? 還 是 要 跟 醫 學 中 心 或 是 區 域 醫 院 或 是 醫 院 來 結 合, 還 是 怎 麼 樣 的 模 式? 在 裡 面 沒 有 提 到 這 個 部 分 再 過 來 很 重 要 是 計 畫 裡 面 是 針 對 病 人 的 部 分, 可 是 我 們 知 道 說 在 國 外 這 個 成 功 的 居 家 醫 療 裡 面, 基 層 醫 療 是 需 要 後 面 有 一 個 諮 詢 小 組 consultation team, 所 謂 會 診 的 機 構 來 去 支 持 我 們 第 一 線 的 醫 護 人 員, 可 是 這 個 計 畫 裡 完 全 沒 有 提 供 一 個 會 診 諮 詢 制 度, 這 個 成 功 的 背 景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個 部 分 還 有 一 個 是 說 我 們 提 到 的 是 安 寧 時 數, 醫 師 的 部 分 乘 4 護 理 人 乘 2.2 或 是 3, 那 這 個 時 數 表 示 說 病 人 比 較 嚴 重 我 們 再 去 看, 可 是 這 個 時 候 反 而 是 有 規 定 他 不 能 去 看 那 麼 多 次, 或 者 是 你 看 了 以 後 你 的 給 付 就 沒 有 相 對 的 增 加, 這 個 實 際 上 在 邏 輯 上 是 非 常 不 合 理 的 一 個 部 分 謝 謝 王 醫 師 好, 先 停 一 下, 現 在 已 經 滿 多 意 見, 是 否 請 醫 管 組 先 回 應? 龐 組 長 一 鳴 69

剛 有 提 到 有 些 醫 院 層 級 提 供 問 題, 還 有 十 公 里 及 藥 事 服 務 的 問 題, 先 綜 合 性 回 答 這 案 跟 長 照 關 係 的 問 題, 麻 煩 翻 閱 附 件 36 頁 示 意 圖, 剛 開 始 有 講, 原 來 提 供 的 居 家 相 關 照 護, 最 早 從 健 保 剛 開 始 提 供 的 居 家 護 理, 一 直 到 去 年 提 供 的 居 家 醫 療, 還 有 前 幾 年 陸 續 提 供 的 安 寧 呼 吸 器 牙 科 醫 療 等 等 現 在 面 臨 會 有 些 片 段 性 服 務, 缺 乏 整 合 性, 所 以 希 望 把 歷 次 的 各 種 服 務 整 合 因 為 現 在 的 機 構, 有 些 機 構 可 以 提 供 全 部 的 服 務, 有 些 機 構 可 以 提 供 片 段 性 的 服 務, 可 是 對 病 人 來 講, 希 望 以 patient-center 提 供 整 合 性 服 務, 所 以 相 對 要 求 也 會 比 較 高, 希 望 病 人 家 裡 有 以 patient-center 為 中 心 的 完 整 病 歷, 因 此 相 對 要 求 的 行 政 程 序 和 成 本 也 會 比 較 高, 這 就 是 醫 界 辛 勞 的 部 分 所 以 在 整 合 性 服 務 之 下, 過 去 個 別 性 的 服 務, 有 個 別 的 定 義, 希 望 這 次 能 夠 有 個 整 合 性 ; 個 別 性 服 務 的 時 候 有 個 別 性 的 表 單, 也 希 望 做 個 整 合 性 的 表 單, 所 以 後 面 那 個 表 就 顯 得 相 當 複 雜, 因 為 把 過 去 所 有 表 全 集 中 一 起, 可 是, 不 是 每 個 病 人 都 需 要 表 裡 面 的 每 個 項 目, 有 些 必 要 項 目 有 些 是 個 案 需 要 項 目, 我 們 會 再 詳 細 說 明 所 以 按 照 這 原 則 之 下, 服 務 團 隊 也 一 樣, 這 次 要 求 是 要 團 隊 性 的 服 務, 所 以 各 位 看 37 頁 的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要 求 的 是 團 隊, 這 個 團 隊 是 跨 機 構, 而 不 是 說 我 一 個 機 構 要 把 全 部 的 事 情 做 完, 是 跨 機 構 的 服 務, 這 是 第 一 個 原 則 所 以 跨 機 構 服 務 之 下 就 會 包 括 醫 院 社 區 醫 院 診 所 居 家 護 理 所 可 能 還 有 衛 生 所 社 區 藥 局 等, 希 望 整 合 性 的 服 務 再 講 一 次, 不 是 說 一 個 機 構 單 獨 做 全 部 服 務, 我 們 是 鼓 勵 做 整 合 接 下 來 第 二 個 原 則, 希 望 這 個 服 務 社 區 化, 因 為 老 人 和 行 動 不 便 等 的 需 求 是 愈 來 愈 多, 他 們 是 不 方 便 出 來 的 人, 我 們 就 把 服 務 送 到 家 裡, 可 是 也 不 要 大 老 遠 繞 路 提 供 服 務 也 很 奇 怪, 所 以 希 望 能 夠 就 近 社 區 化 提 供 服 務, 才 會 有 十 公 里 的 原 則,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會 有 些 例 外 的 現 象 等, 基 本 上 是 按 照 這 原 則 處 理 所 以 剛 有 些 醫 師 提 到, 他 習 慣 在 哪 個 醫 院 看, 譬 如 說 我 過 去 服 務 的 南 區, 他 可 能 習 慣 在 成 大 看, 可 是 他 住 的 是 楠 西 鄉 就 很 遠, 成 大 再 跑 去 楠 西 也 非 常 辛 苦, 楠 西 跑 去 成 大 也 很 辛 苦, 是 否 可 能 就 楠 西 附 近 的 院 所 或 是 社 區 醫 院 跟 成 大 合 作, 新 化 醫 院 比 較 近 等, 一 起 提 供 完 整 性 服 務, 對 病 人 醫 療 機 構 都 是 比 較 好 的 各 類 人 員 通 通 是 要 有 的, 所 以 剛 講 的 要 整 合 社 區 藥 局, 甚 至 未 來, 現 在 計 畫 沒 有, 未 來 可 能 還 會 整 合 到 社 區 復 健 社 區 的 物 理 治 療 所 等 所 以 基 本 上 我 們 鼓 勵 整 合 性 服 務, 至 於 其 他 細 節 規 定, 麻 煩 淑 範 專 委 說 明 林 專 門 委 員 淑 範 各 位 代 表 大 家 好, 在 組 長 綜 整 性 回 覆 後, 我 就 書 面 資 料 從 第 37 頁 各 個 代 表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逐 項 跟 大 家 說 明 第 37 頁 第 七 點 收 案 條 件, 翁 醫 師 有 提 到 現 在 如 果 住 在 機 構 裡 面 的 人 員, 病 人 需 要 照 護 的 時 候, 這 計 畫 之 下 如 何 接 受 服 務? 這 是 現 在 住 在 機 構 的 病 患 如 果 需 要 居 家 服 務, 他 是 採 現 在 的 居 家 照 護 方 式, 不 會 走 到 這 個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再 翻 過 來 第 38 頁 是 收 案 程 序 跟 審 核 程 序, 滕 代 表 提 到 說 明 裡 面 是 說 經 醫 師 評 估, 到 底 是 經 醫 師 還 是 經 團 隊 評 估, 我 要 說 明 在 70

這 個 收 案 程 序 裡 面 的 照 護 對 象, 若 他 是 住 院 個 案, 在 出 院 的 時 候 是 經 過 醫 師 的 評 估, 可 是 再 往 下 看, 其 實 整 個 個 案 的 收 案 程 序 剛 剛 組 長 有 提 到, 團 隊 裡 面 是 由 醫 事 人 員 評 估 再 往 下 看 收 案 程 序 的 ( 四 ), 滕 代 表 有 提 到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很 遠, 地 區 若 24 小 時 要 上 傳 給 保 險 人 備 查, 這 是 否 有 困 難, 有 無 地 區 性 的 要 排 除? 如 果 在 24 小 時 無 法 上 傳, 有 異 常 代 碼 申 報, 其 實 現 在 已 有 此 方 式 機 制 來 處 理 第 39 頁 ( 八 ), 滕 代 表 有 提 到 在 病 人 家 中 有 個 紀 錄 是 很 好 的 事 情, 那 是 大 家 共 用, 團 隊 之 間 看 到 他 照 護 的 內 容, 這 個 方 式 是 比 較 好, 但 滕 代 表 也 提 到, 其 他 人 可 不 可 以 看 得 懂, 未 來 執 行 面 上 面 有 什 麼 困 難 滕 代 表 有 提 到 第 39 頁 下 面 個 案 管 理 費 600 點,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也 有 代 表 提 到 600 點 不 是 很 高, 可 是 因 為 第 一 次 試 辦 這 樣 的 計 畫, 所 以 代 表 的 意 見 我 們 留 下 來, 以 後 有 機 會 再 來 檢 討 接 下 來 是 第 40 頁 的 部 分, 甘 代 表 和 翁 醫 師 都 有 提 到 合 理 量 的 問 題, 要 特 別 說 明 的 是, 現 在 這 邊 訂 的 合 理 量 都 是 維 持 在 現 制 的 合 理 量 規 範 之 下, 我 們 只 是 把 他 轉 換 成 權 值 的 方 式, 因 為 很 多 代 表 對 這 樣 的 權 值 不 太 容 易 解 讀, 譬 如 說 用 醫 師 這 欄 來 看, 因 為 醫 師 現 在 服 務 上 限 是 180 人 次, 居 家 寫 1 是 因 為 在 現 行 上 限 180 人 次, 重 度 居 家 他 的 醫 師 合 理 量 也 是 180 人 次, 可 是 在 安 寧 療 護 的 部 分, 現 在 的 安 寧 療 護 醫 師 的 人 次 是 45 人 次, 所 以 180 除 以 45 就 是 4, 是 這 樣 推 算 的 另 外 一 列 是 護 理 人 員 2.2 的 部 分, 也 是 因 為 現 在 重 度 居 家 護 理 人 員 是 100 人 次, 可 是 安 寧 的 部 分 是 45 人 次, 所 以 換 算 之 後 是 2.2, 這 樣 子 推 算 的, 最 終 的 基 礎 是 維 持 現 制 的 合 理 量 最 後 第 51 頁, 滕 代 表 提 到 申 請 書 非 常 多, 填 的 時 間 要 多 少? 可 是 剛 有 代 表 提 到 說 需 要 再 增 加 欄 位, 這 有 點 衝 突, 不 過 要 說 明 這 張 申 請 表 是 把 現 在 各 項 居 家 照 護 的 評 估 表 綜 整 成 一 個 表 格, 只 有 增 加 第 51 頁 在 中 間 基 本 資 料 裡 面, 增 加 主 要 聯 絡 人 主 要 照 顧 者 跟 社 會 福 利 身 分 別 這 三 項 資 料, 其 餘 都 是 維 持 現 在 的 評 估 表 格, 以 上 說 明 龐 組 長 一 鳴 對 不 起 再 補 充, 今 天 書 面 大 家 還 有 收 到 安 寧 緩 和 護 理 學 會 的 意 見, 再 來 說 明 一 下 林 專 門 委 員 淑 範 大 家 桌 上 都 有 台 灣 安 寧 緩 和 學 會 的 聲 明 稿, 我 簡 要 說 明, 剛 才 看 到 書 面 資 料 第 40 頁 中 間 有 解 釋 合 理 量 的 表 格, 安 寧 緩 和 護 理 學 會 的 意 見 是 希 望 護 理 人 員 安 寧 療 護 的 2.2 權 值 改 成 3, 改 成 3 的 理 由 有 兩 個, 第 一 個 是 現 制 之 下 如 果 比 重 是 2.2, 做 比 較 少 的 安 寧 居 家 的 機 構, 會 因 為 管 理 者 要 求 他 做 比 較 多, 所 以 他 會 做 比 較 多 的 一 般 居 家 照 護, 他 們 建 議 改 為 3, 這 是 他 書 面 資 料, 以 上 好, 還 有 幾 個 沒 有 談 到, 原 來 居 家 醫 療 限 制 醫 學 中 心 跟 區 域 醫 院 不 能 參 與, 現 在 整 合 之 後 是 否 全 部 都 可 以? 這 點 再 做 正 式 回 應, 71

因 為 沒 有 講 得 很 清 楚 龐 組 長 一 鳴 好, 現 在 的 提 供 者 資 格 是 按 37 頁 第 五 點, 基 本 上 是 要 整 合 性 的 服 務, 各 項 都 能 夠 服 務, 沒 有 限 層 級 的 方 式, 哪 一 類 服 務 是 哪 項 層 級 來 提 供 好, 還 有 剛 剛 賴 代 表 提 的 藥 事 照 護 的 部 分, 指 的 是 什 麼?39 頁 的 ( 五 ), 就 是 獨 居 者 應 提 供 適 當 藥 事 服 務 這 部 分, 請 回 應 這 部 分 龐 組 長 一 鳴 這 開 會 時 候 討 論 過, 由 專 業 來 認 定, 因 為 每 個 獨 居 狀 況 不 一 樣, 這 個 團 隊 上 該 依 法 哪 類 人 員 服 務, 就 由 專 業 認 定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好, 謝 謝! 兩 位, 請 蔡 秘 書 長 明 忠 ( 蘇 代 表 清 泉 代 理 人 ) 健 保 署 在 這 個 方 面 真 的 是 非 常 用 心 做 了 很 多 的 事 情, 但 是 讓 我 們 感 受 到 的 一 點 是, 為 了 這 個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案, 把 原 本 的 就 近 性 跟 可 近 性 的 很 多 問 題 又 打 翻 掉 了, 我 講 這 句 話 的 意 思 是, 現 在 看 起 來 設 了 這 麼 多 的 標 準 跟 這 麼 多 的 條 件 之 後, 到 最 後 誰 能 做? 只 剩 下 醫 學 中 心 能 做, 我 要 講 這 句 話 並 不 是 代 表 說 我 對 基 層 甚 至 對 社 區 醫 院 沒 有 信 心, 而 是 說 設 了 這 麼 多 的 條 件, 尤 其 是 個 整 合 團 隊, 這 樣 子 的 情 形 之 下, 光 表 格 的 填 寫 到 最 後, 我 在 想 滕 代 表 為 什 麼 會 提 出 這 樣 的 看 法, 因 為 他 們 很 希 望 這 個 東 西 落 實 在 地 區 社 區 嘛 ~ 因 為 就 近 嘛 ~ 反 正 是 居 家 安 寧 緩 和 到 最 後 的 時 候, 你 再 從 醫 學 中 心 調 人 來, 真 的 是 方 便 嗎? 所 以 真 的 要 請 健 保 署 想 到 在 這 個 點 上, 是 不 是 又 要 回 到 所 有 的 東 西 要 開 放 到 區 域 醫 院 甚 至 是 醫 學 中 心 才 能 做? 要 不 然 的 話, 基 層 你 開 放 的 愈 多, 整 合 要 愈 多, 基 層 當 然 講 我 們 怎 可 能 做? 當 然 就 不 做 了 嘛 ~ 這 樣 子 到 底 能 不 能 落 實 原 本 堅 持 的 條 件, 這 個 要 請 健 保 署 思 考 當 然 整 合 照 護 愈 多 的 時 候, 錢 這 麼 一 點 點 那 誰 去 分 呀? 誰 去 做 統 合 分 配 這 狀 況? 這 個 東 西 一 定 要 有 一 個 頭 出 來 嘛 ~ 頭 出 來 到 底 這 個 東 西 整 合 到 底 要 怎 麼 辦? 所 以 回 過 頭 來, 最 後 一 個, 如 果 這 個 是 一 個 照 護 計 畫 案, 是 一 個 整 合 性 團 隊, 那 我 問 一 下 組 長 在 這 裡 面 今 天 因 為 他 是 居 家 所 以 藥 師 從 社 區 可 以 去 支 援, 這 是 團 隊 嘛 ~ 醫 缺 為 什 麼 社 區 藥 局 不 能 去 支 援? 為 什 麼? 因 為 這 東 西 就 變 成 一 個 法 之 下 兩 種 作 為, 我 要 的 我 就 可 以 納 進 來, 我 不 要 的 就 可 以 排 出 不 能 去, 這 個 方 法 好 像 不 太 對 喔 ~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偏 鄉 的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區 的 資 源, 社 區 藥 局 是 被 排 除 的, 這 樣 子 的 情 形 之 下, 跟 現 在 這 個 法 又 衝 突 了, 如 果 說 你 居 家 安 寧 這 些 重 要 的, 偏 鄉 不 重 要 嗎? 這 個 點 上 要 思 考, 因 為 一 個 法 去 執 行 的 時 候, 一 定 跟 其 他 會 有 相 關, 這 一 72

點 可 能 要 請 署 裡 面 思 考 一 下, 謝 謝! 好, 張 代 表 張 代 表 嘉 訓 各 位 代 表, 我 是 針 對 草 案 的 服 務 區 域 有 點 不 太 了 解, 你 說 申 請 收 案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所 在 地 10 公 里 之 範 圍 為 原 則, 你 後 面 又 訂 一 大 堆 例 外, 這 計 畫 又 須 是 一 個 團 隊 我 剛 舉 一 個 例 子, 它 可 以 是 醫 中 地 區 醫 院 也 可 以 是 基 層 診 所, 甚 至 還 有 一 些 居 家 本 來 就 有 在 做 的 醫 事 機 構, 這 10 公 里 是 如 何 定 義? 若 超 過 10 公 里, 我 收 案 是 否 健 保 署 認 可 可 以 給 付? 還 有 這 10 公 里 是 從 申 請 的 醫 療 的 主 機 構 來 算, 還 是 其 它 所 有 的 醫 療 機 構 都 算?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服 務 區 域 沒 有 必 要 去 訂, 如 果 說 任 一 團 隊 願 意 收 案 已 經 很 好, 裡 面 又 一 大 堆 例 外,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服 務 區 域 可 以 刪 掉, 訂 這 定 義 的 意 義 不 是 很 大, 到 時 候 認 定 就 有 問 題, 這 是 我 對 草 案 的 第 六 點 服 務 區 域 一 點 意 見 謝 謝 張 代 表, 其 他 還 有 嗎? 兩 位, 好, 最 遠 的 開 始, 羅 代 表 再 來 徐 代 表 何 代 表 跟 賴 代 表, 謝 謝 羅 代 表 永 達 我 想 針 對 第 41 頁 監 測 指 標, 因 為 事 實 上 已 經 有 很 多 醫 院 在 做, 他 們 有 很 多 部 分 是 ~ 第 一 個, 監 測 指 標 本 身 有 沒 有 獎 懲, 因 為 我 剛 剛 看 一 下 退 場 機 制 等 好 像 沒 有, 我 想 知 道 訂 這 指 標 有 沒 有 一 個 閾 值, 做 多 少 才 是 異 常 接 下 來 是 十 一 ( 五 ) 的 地 方, 我 知 道 署 裡 跟 部 裡 面 現 在 在 推 廣 健 康 存 摺, 針 對 這 些 失 能 跟 獨 居 的 人, 我 們 怎 麼 做 你 知 道 嗎, 我 們 現 在 目 前 很 多 醫 院 都 去 跟 對 方 看 戶 口 名 簿 看 他 的 戶 號, 這 就 違 反 個 資, 可 是 他 們 也 不 會 用 也 沒 有 電 腦, 所 以 我 們 得 用 呀 如 果 說 假 設 監 測 值 只 是 拿 來 看 一 看, 如 果 是 部 裡 面 希 望 大 家 都 要 用 健 康 存 摺, 可 以 單 純 加 入 就 好 我 覺 得 這 件 事 對 獨 居 或 失 能 老 人 他 們 連 看 都 不 會 看, 怎 知 健 康 存 摺 的 意 義, 他 只 知 道 幫 他 看 病 的 團 隊, 且 也 只 有 他 團 隊 有 辦 法 去 看 他, 他 要 去 下 載 的 意 義 在 那 裡?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指 標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以 上 請, 徐 代 表 徐 代 表 弘 正 我 也 是 要 提 出 區 域 10 公 里 的 限 制, 我 覺 得 是 一 個 很 ridiculous 的 限 制, 我 把 ridiculous 收 回 我 要 講 現 在 有 多 少 人 是 一 定 住 在 你 的 戶 籍 裡 面, 有 多 少 人 不 是 住 在 戶 籍 裡 面, 如 果 你 有 子 女 是 分 布 北 中 南 區, 你 可 能 每 個 月 還 要 輪 著 到 北 中 南 去, 請 問 10 公 里 如 何 計 算, 還 有, 你 怎 保 證 在 10 公 里 之 內 一 定 有 醫 院 願 意 來 承 擔 任 務, 中 間 沒 有 gap 嗎? 另 外 這 10 公 里 如 何 計 算? 剛 剛 我 聽 到 組 長 在 講 73

說 體 諒 醫 療 院 所 太 遠 太 麻 煩, 既 然 醫 療 院 所 願 意 那 麼 遠 成 本 那 麼 高, 他 都 願 意 去, 不 就 表 示 他 有 愛 心 嗎,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有 人 願 意 去 做 就 非 常 感 激 了, 我 是 覺 得 這 10 公 里 不 需 要 何 代 表 語, 我 要 請 教 一 下, 你 們 的 計 畫 護 理 人 力 是 權 值 2.2, 安 寧 緩 和 護 理 學 會 拿 出 來 1:3, 差 別 在 那 裡, 我 要 了 解 一 下 第 2 點, 未 來 居 家 照 護 跟 長 照 服 務 的 整 合, 是 有 區 分 還 是 整 合 在 一 起? 第 3 點, 目 前 居 家 服 務 員 除 了 衛 生 局 之 外, 實 際 上 已 經 開 放 機 構 有 外 勞 的 居 家 服 務 員, 新 北 市 跟 台 中 市 就 已 經 推 動 三 年 所 以 未 來 除 了 衛 生 局 的 居 家 服 務 員 整 合 外, 外 勞 機 構 的 居 家 服 務 員 整 合 方 向 如 何? 我 提 出 這 些 請 教 謝 謝 何 代 表, 再 來 賴 代 表 賴 代 表 振 榕 謝 謝 剛 剛 龐 組 長 的 解 釋, 但 是 我 覺 得 照 護 這 部 分, 健 保 署 也 給 我 們 全 聯 會 做 了 五 年 以 上 的 計 畫, 所 以 實 際 上 藥 師 在 病 人 的 藥 事 照 護 方 面 要 做 的 內 容, 署 裡 面 應 該 很 清 楚, 而 不 是 簡 單 的 只 是 調 劑 給 藥 誠 如 剛 剛 醫 師 公 會 代 表 提 到, 未 來 若 是 居 家, 照 護 應 該 是 要 社 區 化, 而 不 是 由 醫 院 出 來 做, 因 為 醫 院 的 人 力 就 是 有 限 我 講 的 是 人 力, 不 是 能 力, 是 人 力 有 限 所 以 應 該 走 的 方 向 是 這 樣 在 這 做 法 下, 你 如 果 社 區 藥 局 藥 師 來 做, 你 的 藥 事 服 務 不 能 只 有 所 謂 的 藥 費 跟 藥 事 服 務 費 核 實 來 給 付, 應 該 是 要 去 面 對 到 底 藥 師 要 來 做 這 件 事 的 話 該 給 那 些 給 付 我 是 真 的 拜 託 署 裡 面 要 認 真 考 慮 這 件 事, 我 們 當 然 不 是 跟 醫 界 爭 大 餅, 我 想 這 應 該 是 ~ 我 講 了 兩 次, 就 是 獨 居 老 人 的 用 藥 問 題, 不 是 單 單 在 看 診 多 而 已, 是 在 用 藥 上 的 問 題 需 要 有 人 去 協 助, 我 們 藥 師 也 很 樂 意 到 他 們 家 幫 忙 把 藥 做 分 裝 滕 代 表 上 次 有 提 出 藥 分 裝 有 點 怪 怪 的, 但 實 際 上 在 老 年 病 人 若 你 不 幫 他 做, 他 在 吃 藥 部 份 就 是 出 很 大 問 題 我 們 藥 師 公 會 這 段 是 很 樂 意 來 做, 希 望 未 來 署 裡 面 在 做 這 些 整 合 計 畫 能 夠 把 這 段 認 真 考 慮 進 去, 當 然 組 長 剛 剛 在 講 未 來, 我 希 望 未 來 真 的 能 夠 把 這 個 放 進 去, 謝 謝 蔡 秘 書 長 明 忠 ( 蘇 代 表 清 泉 代 理 人 ) 我 第 二 次 發 言, 如 果 照 剛 剛 兩 位 代 表 提 到 把 10 公 里 拿 掉 的 話, 大 家 要 思 考, 這 東 西 就 沒 有 辦 法 落 實 在 地 化 跟 就 近 照 顧 了 這 案 子 我 坦 白 跟 署 裡 講, 這 案 子 有 人 肯 做, 你 們 就 要 阿 彌 陀 佛, 你 設 那 麼 多 條 件, 同 時 要 品 質 精 進, 一 次 要 到 位, 這 做 到 最 後 一 定 大 家 撒 手 不 管, 全 部 交 給 醫 學 中 心 去 弄, 我 覺 得 署 裡 面 一 定 要 思 考 這 邏 輯 第 二 點, 剛 剛 藥 師 代 表 所 談 的 問 題, 這 凸 顯 出 一 個 問 題, 當 初 為 何 藥 師 支 援 不 能 夠 做 到 的 原 因 就 在 這 裡 你 看 這 社 區 多 需 要 去 諮 詢 這 動 作, 你 現 在 也 提 出 要 去 支 援 願 意 去 做 這 動 作, 但 是 當 初 藥 師 法 就 是 沒 有 辦 法 去 達 到 這 個 點 我 強 調 一 點, 不 管 怎 樣, 今 天 居 家 能 做 的, 我 覺 得 可 以 從 一 個 先 做, 讓 社 區 藥 局 先 打 開 來 試 看 看, 這 案 子 太 大 了, 現 在 於 法 是 不 行 的, 可 是 病 人 不 需 74

要 藥 師 的 支 援 嗎? 我 很 認 同 你 的 看 法, 這 東 西 要 先 解 釋 名 詞 先 解 決 賴 代 表 振 榕, 我 補 充 一 下, 剛 醫 師 公 會 代 表 說 的, 我 們 目 前 真 的 有 藥 師 去 開 社 區 藥 局, 他 就 是 專 職 做 藥 事 照 護 的 藥 師, 醫 缺 的 問 題 他 所 指 的 是 若 社 區 只 有 一 位 藥 師, 法 律 上 是 不 允 許 他 出 去 支 援 我 們 現 在 有 藥 師 是 類 似 白 話 靠 行, 他 就 是 附 屬 在 這 社 區 藥 局, 專 門 在 做 藥 事 照 護 當 然 我 是 覺 得 照 護 的 遠 近 問 題 真 的 是 做 愛 心 的, 我 們 嘉 義 市 的 藥 師 常 常 跑 去 阿 里 山, 車 資 費 用 也 常 沒 去 算,10 公 里 是 可 以 ~ 像 我 們 台 中 10 公 里 內 公 車 免 費, 若 各 縣 市 都 10 公 里 免 費 的 話 或 許 也 可 以 考 慮 ~ 這 是 開 玩 笑 的 好, 陳 醫 師 發 言 後, 先 告 一 段 落 陳 代 表 宗 獻 我 們 先 看 藥 品 處 方 調 劑 方 式 在 第 48 頁, 很 清 楚 就 是 三 種 方 式, 交 付 處 方 箋 給 家 屬 由 家 屬 去 社 區 藥 局 領 藥 還 是 由 醫 學 中 心 等 原 照 顧 他 的 醫 院 帶 過 去, 還 有 個 選 項 是 其 他 所 以 是 不 是 需 要 專 業 人 士 進 來 還 是 如 何, 這 表 格 應 該 可 以 改 一 下 還 有 第 49 頁 再 加 一 類 人 員, 這 可 以 考 慮 另 外 就 是 長 照 領 域 裡 的 照 顧 類 跟 照 護 類 可 能 要 稍 微 釐 清 一 下 照 護 類 是 醫 療 的, 是 六 個 月 以 內 甚 至 於 包 括 我 們 急 性 後 期 照 顧 的 這 些, 像 送 餐 等 就 不 在 這 範 圍 裡 面 但 是 這 本 來 就 不 容 易 釐 清, 不 過 這 計 畫 有 一 個 值 得 鼓 掌 的 地 方, 就 是 支 付 標 準 的 內 容 是 很 清 楚 的 屬 於 照 護 類, 所 以 是 不 是 需 要 把 照 顧 照 護 做 一 個 說 明, 也 不 至 於 讓 外 界 對 於 這 計 畫 存 在 不 一 樣 的 想 像 跟 期 待,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好 謝 謝, 醫 管 組 回 應 這 系 列 的 問 題 滕 代 表 西 華 評 估 表 中, 牙 科 如 何 完 成 評 估? 林 專 門 委 員 淑 範 我 從 第 40 頁 開 始, 何 代 表 提 到 的 護 理 人 員 現 在 在 安 寧 療 護 權 重 是 2.2 跟 1:3 的 差 異 現 在 表 上 面 看 到 的 合 理 量 都 是 現 行 的 居 家 照 護 合 理 量 來 換 算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上 限 100 人 次, 為 何 換 算 成 2.2, 因 為 現 在 安 寧 居 家 上 限 是 45 人 次, 所 以 100 除 以 45 得 2.2, 所 以 符 合 現 在 的 居 家 照 護 安 寧 緩 和 護 理 學 會 建 議 1:3, 它 的 影 響 是 換 算 成 現 制 是 33 人 次, 那 就 會 比 現 在 的 45 人 次 少, 合 理 量 就 會 變 少, 這 邊 修 改 的 話 就 會 影 響 現 行 的 合 理 量, 兩 邊 就 不 一 致,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為 何 是 用 2.2 就 是 現 制 換 算 再 來 是 滕 代 表 提 到 表 格 問 題, 第 51 頁 申 請 表 裡 有 三 大 張, 第 75

51 52 53 頁, 要 說 明 的 是 申 請 表 是 在 現 行 所 有 的 申 請 表 綜 整 下 來, 只 有 第 51 頁 有 三 個 欄 位 是 新 增 的, 每 個 表 不 是 每 個 個 案 需 要 逐 項 填, 如 果 他 是 安 寧 就 填 安 寧 的 部 分, 不 須 每 項 從 頭 開 始 填 比 如 說 第 52 頁 第 三 部 分 的 收 案 評 估, 收 案 來 源 是 一 定 要 填, 可 是 收 案 條 件 它 可 能 是 不 同 的 試 辦 方 案 等, 往 後 填 的 欄 位 就 不 太 一 樣 以 上 說 明 滕 代 表 西 華 我 明 白 這 表 不 用 每 個 都 填, 我 不 明 白 的 是 若 他 要 評 估 他 的 需 要, 要 有 欄 位 給 勾 呀, 比 如 說 牙 科 總 要 目 測 有 無 缺 牙 等 等, 不 然 他 怎 知 道 可 不 可 以 去 牙 科 長 照 也 是, 居 家 服 務 照 管 中 心 我 們 也 做 很 久, 除 了 ADL 之 外, 我 意 思 是 說 你 要 他 做 就 要 有 欄 位 給 他 勾 才 對 第 二 個, 我 們 要 他 做 嗎? 比 如 說 如 果 你 這 案 子 由 照 管 中 心 衛 生 局 來 等, 你 還 要 這 些 人 做 在 那 邊 幫 你 評 估 有 沒 有 長 照 需 求 嗎? 若 不 要, 那 欄 就 劃 掉 呀, 這 整 併 沒 有 關 係, 我 意 思 是 這 樣 那 牙 科 是 我 們 在 宅 的 一 部 份, 因 為 你 這 邊 沒 有 欄 位 可 以 勾 牙 科, 就 轉 介 不 到 醫 師 那 龐 組 長 一 鳴 還 好 陳 醫 師 今 天 有 來 可 以 幫 我 做 證, 我 為 這 件 事 情 非 常 審 慎, 現 在 目 前 在 宅 服 務 中 七 項 整 合 四 項, 沒 有 包 括 牙 醫 第 二, 我 們 希 望 整 合 牙 醫, 為 了 這 件 事 情 今 年 牙 醫 在 討 論 在 宅 時, 我 有 帶 相 關 的 人 員 到 牙 醫 師 公 會 做 討 論 因 為 有 很 多 居 家 護 理 的 同 仁 告 訴 我 們 看 到 病 人 有 需 要, 牙 醫 也 跟 我 們 講 說 不 知 道 病 人 在 那 裡,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未 來 在 這 體 系 是 可 以 合 作, 所 以 預 留 這 個 表 能 夠 做 銜 接 的 空 間, 而 且 我 們 也 在 牙 醫 師 公 會 曾 經 表 達 過, 希 望 以 後 的 在 宅 計 畫 中 牙 醫 能 夠 整 合 一 起, 只 是 因 為 現 在 按 照 總 額 部 門 的 關 係, 這 是 分 開 來, 所 以 也 在 努 力, 因 為 總 額 部 門 是 分 開 來 看 這 件 事 情, 可 是 這 反 而 會 造 成 服 務 片 段 化, 我 們 希 望 是 整 合 性 的, 這 個 場 合 剛 好 滕 代 表 有 問 這 問 題, 讓 我 有 機 會 來 講 這 件 事, 我 們 確 實 有 準 備 來 做 介 接 目 前 我 們 還 沒 有 介 接, 但 是 我 們 已 經 在 做 準 備, 陳 醫 師 等 下 可 來 補 充 說 明, 這 是 第 一 個 第 二 個 是 剛 還 是 比 較 大 爭 議 的, 我 們 原 來 的 理 想 這 個 服 務 是 整 合 的 社 區 化 的, 所 以 才 會 說 需 要 相 關 的 人 員, 對 層 級 沒 有 比 較 嚴 格, 可 是 要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來 整 合 性 服 務, 因 為 需 要 社 區 化 所 以 才 限 制 10 公 里, 如 果 大 家 還 是 願 意, 讓 我 們 先 做 一 段 時 間, 如 果 說 這 10 公 里 的 限 制 會 造 成 有 人 得 不 到 服 務, 再 做 適 當 的 放 寬 或 改 變, 這 都 可 以 是 後 來 做 檢 討 基 本 上 希 望 這 服 務 能 夠 達 到 它 效 果, 所 以 以 後 也 是 要 看 相 關 的 醫 療 運 用 分 析 住 院 醫 療 狀 況 等, 因 為 有 好 的 在 宅 服 務 其 實 是 可 以 減 少 一 些 不 必 要 的 住 院 或 是 社 會 性 的 住 院, 這 都 是 未 來 需 要 做 的 部 分 剛 講 的 這 些 數 據 會 放 在 後 面 監 測 指 標 來 監 測, 目 前 的 指 標 都 是 提 供 政 策 參 考, 沒 有 跟 其 他 的 支 付 誘 因 結 合 一 起, 所 以 監 測 指 標 跟 其 他 論 質 計 酬 的 監 測 指 標 不 太 一 樣, 藉 這 場 合 跟 大 家 說 明 至 於 健 康 存 摺 需 要 與 否, 因 為 這 群 人 確 實 是 屬 居 家, 雖 然 說 居 家 不 見 得 行 動 不 方 便, 可 是 以 臺 灣 實 際 的 醫 療 行 為, 反 而 會 擔 心 如 果 不 了 解 他 近 期 間 接 受 過 其 他 什 麼 服 務 吃 過 何 種 藥 或 相 關 病 史,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就 有 片 段 知 識 不 夠 76

了 解 而 可 能 會 造 成 病 人 的 危 險, 所 以 還 是 鼓 勵 能 夠 下 載 健 康 存 摺 至 於 下 載 健 康 存 摺 的 方 法, 還 是 希 望 在 合 法 的 範 圍 之 下, 大 家 一 起 協 助 處 理, 謝 謝 好 謝 謝, 陳 醫 師 要 補 充 陳 代 表 彥 廷 我 只 是 補 充 這 個 表 格 基 本 上 可 能 滕 代 表 擔 心 的 是 有 到 宅 牙 科 醫 療 需 求 這 個 是 要 做 到 口 腔 的 檢 查, 事 實 上 沒 有, 大 概 只 是 announce 確 實 有 牙 科 的 需 要 就 會 跟 相 關 單 位 來 聯 絡, 如 果 這 時 候 就 近 的 牙 科 可 以 提 供 到 宅 服 務, 他 就 會 去 做, 那 一 次 才 是 牙 醫 師 的 訪 視, 才 會 擬 訂 治 療 的 計 畫 好, 至 於 接 軌 的 部 分, 請 朱 物 理 治 療 部 主 任 世 瑋 ( 楊 代 表 政 峯 代 理 人 ) 各 位 先 進, 這 邊 是 物 理 治 療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朱 世 瑋 第 一 次 發 言, 我 本 身 是 物 理 治 療 師, 我 們 在 嘉 義 其 實 做 居 家 也 做 了 17 年, 其 實 在 講 這 計 畫 時 我 也 很 讚 賞 署 內 做 這 樣 的 整 合, 因 為 以 前 在 長 期 照 護 是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然 後 由 個 管 去 整 合 所 有 的 服 務 包 含 居 家 復 健 包 含 送 餐 到 宅 等, 但 是 我 在 計 畫 書 看 到 這 個 ~ 不 好 意 思 龐 組 長 這 部 分 沒 有 特 別 的 冒 犯, 在 10 公 里 的 部 分, 其 實 以 我 為 例 子, 我 們 之 前 在 嘉 義 縣 在 做, 以 我 們 公 會 做 居 家 我 也 是 要 跑 到 阿 里 山 去, 當 然 你 所 謂 的 偏 鄉 離 島 有 這 樣 的 條 款, 我 倒 覺 得 以 醫 事 人 員 來 講, 假 如 真 的 想 要 去 做 服 務 的 話, 比 如 我 以 一 個 居 家 護 理 所 來 講, 我 很 active 去 開 發 相 關 的 一 個 服 務, 結 果 這 個 案 在 10 公 里 外, 那 怎 麼 辦, 且 還 沒 有 醫 事 機 構 願 意 承 接 這 case, 那 這 case 不 就 變 成 孤 兒, 所 以 我 倒 覺 得 這 10 公 里 應 該 要 放 寬, 不 用 一 定 要 以 社 區, 我 以 上 建 議 好, 謝 謝 好, 這 位 吳 行 政 副 院 長 淑 芬 ( 朱 代 表 益 宏 代 理 人 ), 各 位 先 進, 大 家 午 安 要 麻 煩 看 一 下 第 42 頁, 在 這 個 呼 吸 器 依 賴 個 案 的 通 則 第 5 的 部 分, 有 特 別 提 到 說, 就 是 有 關 實 際 的 呼 吸 器 個 案 每 個 月 的 費 用 若 未 達 27,000 點 的 部 分, 它 是 將 這 個 部 分 要 先 扣 除 給 其 他 特 約 的 機 構 ; 那 我 現 在 舉 一 個 例 子, 譬 如 說 我 今 天 現 在 是 1 月 份, 我 1 月 1 號 的 時 候, 我 的 醫 生 已 經 去 評 估 過 這 個 個 案, 那 這 個 醫 生 是 不 是 已 經 有 所 謂 的 1,553 點 ; 那 呼 吸 治 療 師 呢, 可 能 有 進 行 一 個 評 估 跟 換 了 一 個 氣 切, 那 麼 按 照 通 則 的 部 分 它 的 給 付 是 1,455 點 ; 那 再 來 的 話, 護 理 師 可 能 要 換 NG 跟 所 謂 的 Foley, 那 這 個 部 分 是 不 是 要 支 付 一 個 1,755 點, 那 麼 再 加 上 1 月 1 號 的 部 分, 他 去 訪 視, 所 以 他 有 一 個 呼 吸 器 的 590 點, 那 整 個 加 起 來 的 部 分 呢, 是 5,353 點 ; 那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如 果 77

按 照 這 個 通 則 第 5 的 部 分 來 計 算 的 話, 一 個 病 人 的 包 裹 是 27,000 點, 那 減 掉 5,353 點 的 話, 它 實 際 上 只 剩 下 2 萬 1000 多 點 的 點 數 ; 但 是, 譬 如 說 這 個 1 月 1 號, 他 是 在 一 個 A 機 構,1 月 2 號 的 時 候, 他 換 到 這 個 B 機 構, 可 是 這 個 B 機 構 呢, 一 直 到 1 月 31 號, 它 服 務 了 整 整 30 天 ; 可 是 實 際 上 如 果 按 照 這 樣 子 的 文 字 敘 述, 實 際 上 它 照 顧 30 天, 它 只 能 夠 拿 到 21,000 點 ; 所 以 這 個 部 分 的 話, 是 我 提 出 來 的 疑 問 是 說, 是 不 是 這 個 部 分 可 以 排 除? 就 是 說 如 果 真 的 這 個 機 構, 它 之 前 已 經 做 過 這 樣 的 訪 視, 而 且 的 確 有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點 數 的 一 個 支 付, 那 是 不 是 後 面 的 那 個 機 構 應 該 還 是 要 以 1 天 900 點 的 這 個 點 數 來 支 應 會 比 較 合 理? 以 上 好, 謝 謝, 最 後 一 位, 廖 代 表 廖 襄 理 秋 鐲 ( 姚 代 表 鈺 代 理 人 ) 確 定 一 下 剛 才 的 護 理 人 員 權 值 本 來 是 2.2, 然 後 安 寧 緩 和 護 理 學 會 是 3, 我 們 的 決 議 到 底 是 3 還 是 2.2 還 有 安 寧 緩 和 護 理 學 會 的 聲 明 稿 第 2 頁 裡 面 的 ( 二 ), 我 覺 得 有 時 候 請 他 們 文 字 上 描 述 千 萬 不 要 寫 這 樣, 避 免 醫 療 機 構 覬 覦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的 利 益, 有 利 益 嗎? 那 還 民 眾 受 騙, 民 眾 如 果 受 騙, 表 示 寫 的 人 就 是 有 做 這 樣 事 情, 不 然 怎 麼 會 有 人 受 騙? 我 覺 得 他 們 這 樣 寫 不 妥 好, 廖 代 表 的 話 都 會 全 錄, 謝 謝, 學 會 會 看 到 好, 有 關 這 個 滕 代 表 西 華 我 一 定 要 講, 因 為 剛 剛 龐 組 長 在 健 康 存 摺 跟 我 每 次 都 拉 鋸 戰, 你 既 然 上 次 已 經 做 了 一 次 結 論, 說 要 在 適 當 的 場 合 討 論 健 康 存 摺 應 該 要 怎 麼 樣 去 推 廣 正 確 的 推 廣 合 法 的 推 廣, 能 夠 去 符 合 實 務 的 要 求, 我 還 是 懇 請, 真 的 誠 心 的 懇 請, 不 要 在 每 次 提 出 來 的 方 案 都 放 一 個 KPI 指 標 即 使 沒 有 給 錢, 還 是 要 拜 託, 就 是 把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在 這 次 裡 面, 等 我 們 整 體 討 論 完 之 後, 我 們 再 看 究 竟 要 怎 麼 樣 在 醫 療 服 務 的 過 程 當 中 去 賦 予 醫 事 人 員, 協 助 我 們 應 用 健 康 存 摺, 我 的 說 話 都 非 常 小 心, 所 以 拜 託 啦 ~ 這 個 我 還 是 很 堅 持, 龐 組 長 拍 謝 好, 現 在 還 有 吳 代 表 廖 代 表 滕 代 表 的 意 見, 醫 管 組 請 回 應 吳 代 表 是 針 對 42 頁 的 27,000 點 林 專 門 委 員 淑 範 吳 代 表 意 見 我 現 在 這 樣 認 知, 因 為 呼 吸 器 病 患 需 要 訪 視 的 時 候, 因 為 在 27,000 裡 面 其 實 也 包 括 各 類 人 員 的 訪 視 費 用, 今 天 如 果 有 做 居 家 訪 視 還 有 呼 吸 治 療 訪 視, 就 把 它 排 除 掉, 不 算 在 27,000 裡 面, 似 乎 不 是 用 病 人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件 事 情, 所 以 應 該 把 這 些 不 同 的 訪 視 都 應 該 算 在 27,000 裡 面, 這 是 我 目 前 的 看 法 78

好, 各 位 代 表 有 其 他 意 見 嗎? 好, 最 後 一 位, 溫 代 表 溫 醫 師 哲 暉 ( 張 代 表 金 石 代 理 人 ) 是, 各 位 代 表 大 家 好, 我 只 有 三 個 小 問 題 要 提 出 來 問 一 下, 就 是 說, 在 之 前 發 給 我 們 舊 的 申 請 書 裡, 在 照 護 需 求 裡 面 有 一 個 居 家 醫 療 照 護, 在 後 來 的 已 經 把 這 個 刪 掉 了, 剩 下 兩 樣, 原 本 是 三 樣, 在 52 頁 其 他 照 護 需 求 評 估 這 一 個, 這 一 個 方 案 明 顯 它 的 標 題 是 居 家 照 護 醫 療 需 求, 可 是 這 一 項 卻 沒 有 了 然 後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知 道 這 個 居 家 照 護 的 患 者, 尤 其 是 還 有 一 些 tracheostomy, NG, Foley 其 實 他 很 急 迫 的 需 要, 那 我 們 在 這 個 裡 面 並 沒 有 看 到 時 間, 譬 如 說 他 申 請 了 多 少 時 間 他 會 通 過 執 行, 那 我 想 患 者 家 屬, 尤 其 是 家 屬 都 非 常 的 急, 所 以 在 時 間 上 是 不 是 就 是 說 能 儘 早 或 是 有 所 限 制 那 第 三 點 就 是 說, 我 們 看 到 在 這 個 醫 師 訪 視 費, 在 42 頁 的 醫 師 訪 視 費, 我 們 看 到 醫 師 的 居 家 跟 重 度 居 家, 都 是 同 樣 一 個 點 數, 那 我 們 看 看 護 理 人 員 他 有 4 種 不 一 樣 的, 那 我 們 醫 師 有 時 候 遇 到 就 是 說 他 會 比 較 嚴 重 的, 時 間 上 可 能 會 比 較 久 的, 是 不 是 在 這 個 考 量 上 重 度 居 家 跟 居 家 的 費 用 應 該 有 所 不 一 樣, 謝 謝 好 謝 謝, 後 面 王 醫 師 王 常 務 理 事 英 偉 ( 台 灣 安 寧 緩 和 醫 學 學 會 ) 我 想 澄 清 一 下 這 38 頁, 他 在 收 案 程 序 裡 面 第 ( 五 ) 點, 參 加 這 個 計 畫 以 後, 新 收 案 必 須 要 按 照 這 個 計 畫, 如 果 這 個 新 收 案 是 在 機 構 就 不 算 是 裡 面? 是 不 是 這 樣 子?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很 多 新 收 案 都 是 在 機 構 裡 面 的 個 案 第 二 個 部 份 是 指 標 的 部 分, 實 際 上 我 們 在 監 測 指 標, 都 用 是 在 所 謂 的 一 個 好 的 居 家 方 案, 是 住 院 後 14 天 再 住 院 率 要 減 少, 你 們 可 以 考 量 把 14 日 內 re-admission rate 放 在 監 測 品 質 的 一 部 份, 如 果 居 家 做 得 好, 再 住 院 率 就 比 較 減 少, 一 般 來 講 是 這 樣 第 三 個 是 實 際 上 過 去 兩 年, 我 們 在 乙 類 居 家 已 經 做 了 很 失 敗 的 案 例, 做 了 兩 年 實 際 上 個 案 非 常 的 少, 那 為 什 麼 這 樣 子, 其 實 上 有 人 說 是 訓 練 的 時 數 不 夠, 有 人 說 是 經 費 給 付 不 夠, 可 是 我 們 問 了 基 層 醫 師, 他 說 我 根 本 不 敢 去 做 你 後 面 沒 有 被 backup, 所 以 剛 剛 提 到 說 未 來 怎 麼 樣 支 持 我 們 第 一 線 的 醫 師 去 做, 這 個 部 分 應 該 加 在 我 們 的 思 維 裡 面, 不 然 的 話 在 國 外 成 功 的 案 例, 不 可 能 說 把 大 家 全 增 加 丟 在 外 面 沒 有 一 個 support system, 這 個 system 怎 麼 去 建 構 可 能 要 考 量 的 部 分 另 外 一 個 是 距 離 的 部 分, 現 在 我 服 務 的 地 方 在 花 蓮, 我 現 在 大 概 是 有 一 半 左 右 案 例 差 不 多 十 公 里 以 上, 四 分 之 一 是 20 公 里 以 上, 這 個 實 際 上 是 服 務 的 案 例, 就 在 這 樣 一 個 需 求, 這 個 十 公 里 的 定 義 實 際 上 有 需 要 去 重 新 考 量, 以 上 79

好 謝 謝, 醫 管 組 再 最 後 一 次 回 應, 好 嗎? 林 專 門 委 員 淑 範 我 從 我 的 順 序 跟 大 家 回 覆 第 一 個 10 公 里 的 部 分, 因 為 很 多 代 表 都 提 到 10 公 里 這 問 題, 請 大 家 看 到 第 37 頁 在 服 務 區 域 裡 面, 第 一 行 是 說 申 請 收 案 是 在 10 公 里 為 原 則, 當 然 有 些 例 外 條 件, 其 實 在 後 面 還 有 一 段 是 說, 報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認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不 在 此 限 ; 但 是 有 鄰 近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需 要 的 時 候, 就 近 收 案 為 原 則, 其 實 它 是 有 原 則, 在 10 公 里 之 外 跟 分 區 報 備 同 意 還 是 可 以 收 案 ; 不 過 其 實 平 時 還 是 有 在 地 化, 希 望 有 在 地 可 近 性 的 精 神 在 裡 面 王 醫 師 提 到 的 那 個 機 構 內 收 案 的 問 題, 機 構 內 現 在 的 收 案 都 維 持 現 行 的 居 家 照 護 方 式 ; 王 醫 師 有 建 議 再 住 院 率 要 放 到 監 測 指 標, 我 們 會 參 考 再 來 是, 王 醫 師 有 提 到 安 寧 教 育 時 數 的 問 題, 提 升 照 護 能 力, 我 們 也 會 留 下 來 參 考 在 後 面 52 頁, 溫 醫 師 有 提 到 其 他 照 護, 現 在 有 看 到 1 跟 2, 原 來 有 3, 第 3 項 原 來 寫 的 是 叫 居 家 醫 療 服 務, 因 為 這 表 格 本 來 就 是 居 家 醫 療 服 務, 是 我 們 自 己 檢 討 多 寫 了, 這 一 項 叫 做 其 他 照 護 服 務 需 求 評 估, 所 以 把 居 家 照 護 本 業 拿 掉, 留 下 在 宅 牙 醫 跟 長 期 照 護 溫 醫 師 還 有 提 到, 收 案 報 備 生 效 日 期, 因 為 居 家 照 護 的 個 案 是 採 報 備 制, 不 是 核 准 制, 所 以 報 備 的 那 天 其 實 已 生 效, 事 後 在 VPN 裡 面 登 錄, 做 事 後 的 審 查 溫 醫 師 哲 暉 ( 張 代 表 金 石 代 理 人 ) 你 去 評 估 執 行 的 速 度 要 快 一 點 龐 組 長 一 鳴 這 個 評 估 不 是 長 照 評 估, 長 照 是 照 護 員 去 評 估 這 個 評 估 是 醫 師 團 隊 去 評 估, 你 覺 得 他 需 要 換 Foley 就 要 當 場 換, 不 要 回 來 自 己 跟 自 己 報 告 說, 他 要 換 Foley, 然 後 再 等 執 行 好, 最 後 一 位 吳 行 政 副 院 長 淑 芬 ( 朱 代 表 益 宏 代 理 人 ), 不 好 意 思 啦, 因 為 我 們 舉 這 個 例 子 是 真 的 會 遇 到 的, 我 還 是 跟 您 報 告 ; 這 一 個 呼 吸 器 的 病 人, 在 這 個 A 機 構,1 月 1 號 就 像 我 剛 剛 所 說 的, 我 就 不 再 贅 述, 他 申 請 了 5,353 點, 接 下 來 他 到 我 的 B 機 構, 我 1 月 2 號 照 顧 他 到 1 月 25 號, 那 我 總 共 照 顧 了 24 天, 算 進 不 算 出, 我 可 以 申 請 到 的 點 數 是 900 點 乘 以 24 天, 也 就 是 21,600 點 ; 剩 下 第 3 個, 他 又 到 了 這 個 C 機 構 龐 組 長 一 鳴 現 在 討 論 的 不 是 住 院 個 案, 居 家 個 案 會 一 直 轉 嗎? 80

吳 行 政 副 院 長 淑 芬 ( 朱 代 表 益 宏 代 理 人 ) 我 還 是 必 須 把 它 說 出 來, 就 是 說 最 後 苦 主 會 落 在 這 個 C 機 構 龐 組 長 一 鳴 你 講 的 是 假 設 狀 況, 還 是 真 實 發 生 狀 況? 這 是 居 家 個 案, 不 是 住 院 照 顧 個 案 陳 醫 師 你 們 有 沒 有 居 家 個 案 一 直 換 服 務 機 構? 這 是 不 是 醫 療 品 質 有 問 題? 台 中 勝 美 醫 院 陳 院 長 志 強 ( 台 灣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醫 學 會 ) 他 應 該 是 少 數, 兩 個 可 能 ; 一 個 是 照 護 品 質 讓 病 人 想 要 換 ; 第 二 個 是 病 人 或 是 病 人 家 屬, 他 自 己 的 主 觀, 其 實 跟 品 質 無 關, 我 想 要 換 不 過 他 的 事 實 是 他 是 很 少 數 啦, 所 以 這 一 部 份 我 就 沒 有 提 我 想, 吳 代 表 她 的 意 思 應 該 是 說 對 那 個 後 面 的 銜 接 者, 其 實 是 有 受 害 ; 不 過, 依 比 例 原 則 來 講, 他 是 很 少 數 的 狀 況 所 以, 我 想 吳 代 表 跟 組 長 講 的 話 都 沒 有 錯 ; 吳 代 表 講 的 是 事 實, 組 長 講 的 是 比 例 原 則 好, 如 果 是 屬 於 極 少 數 的 個 案, 就 用 個 案 處 理, 不 要 在 通 案 討 論, 因 為 很 顯 然 無 法 這 樣 處 理 好, 大 家 還 有 其 他 意 見 嗎? 剛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溫 醫 師 第 3 個 問 題 溫 醫 師 哲 暉 ( 張 代 表 金 石 代 理 人 ) 醫 師 訪 視 費 居 家 的 點 數 跟 重 度 居 家 的 是 沒 有 分 別, 就 是 一 樣 的 點 數 ; 可 是 在 護 理 人 員, 有 四 類, 而 且 他 的 甲 類 安 寧 或 乙 類 安 寧, 明 顯 都 比 醫 生 高 我 們 就 覺 得 醫 師 在 重 度 裡 面, 你 有 些 情 況 是 很 危 險, 就 像 我 剛 才 講 的 可 能 是 tracheotomy, Foley, NG tube, 或 是 肺 炎 或 是 整 個 都 要 評 估 的, 有 open heart 做 過 CABG 的, 這 個 比 較 重 度, 有 可 能 訪 視 時 間 會 超 過 1 個 小 時, 那 完 全 跟 居 家 比 較 簡 單, 都 一 樣 點 數, 這 個 是 不 是 可 以 做 個 調 整, 謝 謝 何 代 表 語, 那 個 10 公 里 大 家 反 應 那 麼 多, 我 在 這 裡 是 不 是 說 把 它 改 為 10 公 里 左 右 為 原 則? 因 為 10 公 里 的 左 右 就 是 左 邊 可 以 到 1 公 里, 右 邊 可 以 到 的 19 公 里, 所 以 就 不 超 過 20 公 里 何 代 表 語 好, 謝 謝 實 際 上 不 用 在 意 這 些 啦, 因 為 後 面 有 一 個 不 在 此 限 這 4 個 字 嘛 那 我 建 議 是 說, 先 推 動 1 年,1 年 以 後 我 們 來 檢 討, 有 哪 些 不 適 宜 的 地 方, 再 做 改 進 ; 或 者 要 半 年 檢 討 1 次, 我 建 議 是 這 樣 子 做, 好 不 好 81

張 代 表 嘉 訓, 對 不 起, 我 還 是 提 最 後 一 個 意 見 ; 我 第 一 次 提 10 公 里, 因 為 剛 剛 我 們 的 專 家 學 者 講, 他 的 病 人 有 四 分 之 一 是 在 20 公 里 以 上, 有 二 分 之 一 在 10 公 里 以 上, 這 個 是 代 表 你 這 個 計 畫 要 做 的 話, 他 本 來 的 病 人 有 多 少 分 之 一, 他 就 不 能 做 了, 是 不 是? 這 個 你 要 講 清 楚 啊, 不 然 你 收 案 的 時 候, 那 你 什 麼 東 西 都 要 報 備, 那 麼 多 的 行 政 程 序 幹 什 麼? 所 以 這 個 訂 了, 跟 沒 訂 是 一 樣 的 意 思 嘛! 只 要 說 醫 療 機 構, 他 想 收, 你 就 給 他 收, 你 有 什 麼 好 去 訂 幾 公 里 呢? 沒 有 就 取 消 這 個 10 公 里 嘛! 這 個 沒 有 什 麼 關 係 阿! 陳 代 表 宗 獻 不 好 意 思, 我 這 樣 建 議 可 不 可 以? 因 為 我 一 直 在 考 慮, 實 際 上 台 北 是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屏 東 就 有 這 個 問 題, 屏 東 沒 有 醫 學 中 心, 所 以, 其 實 我 們 可 以 這 麼 說, 住 院 病 人 他 經 過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之 後, 那 個 原 醫 院 是 可 以 deliver 到 20 公 里 到 30 公 里 去 的 ; 因 為, 有 些 地 方 就 離 醫 學 中 心 2 30 公 里 龐 組 長 一 鳴 陳 醫 師 你 剛 講 的, 我 再 強 調 一 次, 大 家 要 怎 麼 決 定, 還 是 要 大 家 決 定, 不 過, 原 理 還 是 要 跟 大 家 報 告, 因 為 這 事 情 開 過 會 討 論 過 我 們 設 想 一 個 狀 況, 現 在 不 要 說 居 家 的 時 候 只 想 居 家, 說 家 醫 的 時 候 只 想 家 醫, 當 時 整 個 設 計 案 是 跟 家 醫 結 合 在 一 起 現 在 以 醫 院 為 例, 醫 院 很 多 有 跟 家 醫 合 作, 我 們 希 望 合 適 的 轉 介, 轉 介 到 它 合 作 的 家 醫 群, 或 是 合 作 的 社 區 醫 院, 就 近 照 顧 ; 而 不 是 醫 學 中 心 幫 他 開 CABG 的 醫 師, 繼 續 去 做 居 家 訪 視, 因 為 開 CABG 的 醫 師 要 留 在 醫 院 繼 續 照 顧 開 CABG 的 病 人, 對 吧? 應 該 透 過, 剛 講 的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等, 轉 介 到 適 合 的 居 家 服 務, 這 是 需 要 整 體 性 的 合 作 張 代 表 嘉 訓 我 的 意 思 是 你 一 個 草 案 訂 出 來, 你 要 讓 人 家 去 遵 循, 到 時 候 Case 如 果 超 過 10 公 里, 是 不 是 想 做 的 人, 他 就 不 能 去 做 嘛? 對 不 對? 就 像 剛 剛 那 個 物 理 治 療 師 是 這 樣 講, 他 可 以 到 阿 里 山 去 做, 那 他 的 阿 里 山 病 人 就 不 能 做 了 嘛!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跟 醫 學 中 心 地 區 醫 院 基 層 完 全 一 點 關 係 都 沒 有, 這 個 是 收 案 的 一 個 條 件 問 題 嘛! 龐 組 長 一 鳴 還 是 一 樣, 有 但 書, 他 還 是 要 堅 持 把 10 公 里 的 文 字 拿 掉 各 位 代 表 請 看 37 頁 的 文 字, 它 是 說, 以 申 請 收 案 的 服 務 機 構 所 在 地 10 公 里 範 圍 為 原 則, 但 健 保 法 所 稱 的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醫 缺 地 區 及 報 備 的 特 殊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所 以, 其 實 10 公 里 為 原 則, 其 他 都 是 可 以 的 你 只 有 看 到 前 面, 沒 有 看 到 後 面 好, 這 案 就 討 論 到 這 ; 我 還 是 給 各 位 代 表 按 個 讚! 這 麼 複 雜 的 東 西, 大 家 努 力 82

看 得 那 麼 仔 細, 還 提 這 麼 多 問 題, 真 的 不 簡 單 最 後 做 幾 點 結 論 : 首 先, 山 地 離 島 24 小 時 上 傳 的 部 分, 有 關 無 法 上 傳 有 異 常 代 碼 部 分, 請 醫 管 組 文 字 作 修 正 補 充, 這 是 剛 滕 代 表 提 的 ; 第 二 個 部 分, 是 很 多 代 表 提 到 居 家 照 護 是 否 可 以 跟 長 照 的 居 家 部 份 長 期 可 以 做 結 合? 眼 前 現 階 段 我 們 是 個 案 發 現 的 部 份 先 做 結 合 ; 至 於 將 來 照 護 跟 照 顧 作 結 合, 可 能 要 下 階 段 ;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不 承 接 長 照 的 服 務, 所 以 我 想 列 為 未 來 努 力 的 目 標, 目 前 仍 是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第 三 個 是 健 康 存 摺 的 部 分, 滕 代 表 很 堅 持, 上 次 會 議 也 說 要 專 案 處 理, 所 以 這 監 測 指 標 暫 時 拿 掉 ; 但 是, 我 們 加 一 個 指 標, 就 是 王 代 表 剛 建 議, 住 院 個 案 出 院 後 14 日 內 的 再 入 院 率, 因 為 居 家 有 住 院 個 案, 還 有 非 住 院 個 案, 就 加 一 個 住 院 個 案 出 院 後 14 日 內 再 入 院 來 取 代 健 康 存 摺 的 下 載 率 ; 但 是 健 康 存 摺 專 題 還 是 會 列 在 另 外 會 議 單 獨 討 論 第 四 點, 這 案 修 正 通 過, 公 告 之 後, 還 是 會 請 分 區 業 務 組, 開 共 管 會 議 的 時 候, 能 夠 再 跟 所 有 願 意 承 做 的 院 所, 再 做 行 政 上 作 業 的 詳 細 說 明 ; 我 們 會 請 分 區 業 務 組, 特 別 去 輔 導 轄 區 的 社 區 醫 院 跟 基 層 院 所 ( 含 衛 生 所 ), 組 成 居 家 照 護 的 團 隊, 努 力 地 去 做 在 地 化 的 居 家 服 務 ; 希 望 在 居 家 照 護 的 部 分, 社 區 醫 院 跟 基 層 院 所 ( 含 衛 生 所 ) 不 要 缺 席, 特 別 已 經 有 成 立 相 互 關 聯 的 家 醫 群, 更 不 能 缺 席 社 區 醫 院 可 以 來 承 接 居 家 醫 療 的 服 務, 我 們 會 請 分 區 業 務 組 進 行 協 助 與 輔 導, 希 望 服 務 能 夠 在 地 化, 然 後 全 面 展 開 至 於 說 醫 學 中 心 現 在 做 的, 也 沒 有 說 不 可 以 ; 但 是, 還 是 希 望 分 工 與 分 級, 能 夠 朝 這 樣 的 方 向 推 動 好, 不 曉 得 大 家 還 有 什 麼 意 見 嗎? 好, 沒 有 我 們 就 修 正 通 過, 謝 謝 大 家 接 下 來, 第 三 案 第 三 案 案 由 : 應 用 105 年 醫 院 及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非 協 商 因 素 預 算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案 好, 謝 謝 有 關 本 年 度 利 用 醫 院 跟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非 協 商 因 素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案, 請 各 位 表 示 意 見 請, 黃 代 表 黃 代 表 啟 嘉 因 為 我 同 時 也 是 兼 健 保 會 的 委 員, 跟 何 語 代 表 和 滕 代 表 一 樣, 這 次 調 整 拿 我 們 的 成 長 率 來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是 健 保 會 的 時 候, 大 家 委 員 作 的 一 個 意 見 所 有 委 員 的 意 見, 西 醫 基 層 也 經 過 討 論, 現 在 主 委 也 在 這 邊, 我 們 這 次 就 是 調 整 1-30 人 部 分 的 診 察 費, 把 這 個 非 協 商 因 素 的 成 長 率 拿 來 作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只 是 在 後 面 表 格 裡 頭, 有 些 地 方 是 有 錯 誤 的, 想 要 麻 煩 作 個 更 正, 因 為 我 們 講 的 是 調 整 診 察 費 的 部 分, 從 第 59 頁 開 始, 西 醫 基 層 是 門 診 診 察 費 1-30 人 的 部 分 調 成 兩 個 項 目, 這 兩 個 項 目 指 的 就 是 屬 於 一 般 診 察 費 跟 精 神 科 的 診 察 費 的 第 一 階 段, 但 後 面 這 邊, 我 想 請 主 委 再 跟 大 家 說 明 一 下 哪 些 地 方 有 錯 誤 83

陳 代 表 宗 獻 第 59 頁 是 對 的 對,66 頁 是 有 問 題 嗎? 陳 代 表 宗 獻 然 後, 後 面 那 邊, 因 為 醫 院 改 變 的 項 目 比 較 多 149 項, 現 在 改 下 去 跟 著 就 改 到 了 你 看 到 66 頁 是 基 層 的, 你 只 要 看 基 層 的 部 分 陳 代 表 宗 獻 66 頁 是 對 的 對, 基 層 現 在 只 有 調 兩 項,1-30 人 還 有 未 開 及 慢 箋 並 交 付 藥 局 調 劑 的 1-30 人 次, 這 兩 項 陳 代 表 宗 獻 對, 還 有, 像 69 頁,69 頁 改 了 之 後, 把 急 診 診 察 費 478 槓 掉 變 成 540, 這 是 醫 院 在 調, 但 是 如 果 478 沒 有 保 留 的 話, 連 基 層 都 會 調 到 了 等 一 下,540 這 是 基 層 的 嗎? 陳 代 表 宗 獻 這 個 是 醫 院 的 醫 院 的, 兩 邊 都 共 用 嗎? 陳 代 表 宗 獻 它 現 在 變 成 共 用, 變 成 這 邊 也 調 這 是 不 分 檢 傷 分 類 的 急 診 診 察 費, 所 以 基 層 也 適 用 嗎? 陳 代 表 宗 獻 對, 但 是 不 能 這 樣 講, 後 面 還 有 很 多, 像 第 71 頁 的 精 神 科 急 診 診 察 費 也 是 一 樣,01021C 原 來 是 全 部 都 一 樣 505, 醫 院 調 整 570 的 時 候,505 則 把 它 槓 掉, 其 實 505 還 是 基 層 的, 基 層 還 在, 基 層 只 有 調 整 兩 項, 所 以 後 面 這 些 項 目 都 沒 有 調 整, 要 不 然 錢 不 夠 用, 84

這 應 該 是 個 誤 植 這 個 碼 是 共 用 的, 因 為 基 層 只 用 12 億, 還 有 剩 陳 代 表 宗 獻 不 是, 這 就 不 是 改 兩 項 囉, 這 改 下 來 非 常 的 多, 包 括 山 地 離 島 巡 迴 醫 療 住 院 會 診 費, 還 有 什 麼 一 般 病 床, 全 部 都 改 黃 代 表 啟 嘉 把 基 層 跟 醫 院 共 用 的 部 分 全 部 改 到, 我 們 這 邊 有 一 個 表 格, 可 以 給 你 們 參 考, 因 為 本 來 基 層 部 分 就 是 改 兩 項, 但 是 你 在 調 醫 院 的 時 候, 順 便 把 我 們 跟 醫 院 共 用 碼 的 部 分, 屬 於 基 層 的 部 分 全 部 調 到, 這 個 地 方 要 脫 鉤, 這 是 講 道 理, 因 為 你 一 旦 動 到 這 裡, 將 來 有 些 地 方 還 是 會 動 到 好, 黃 代 表, 我 們 理 解 你 的 說 法 來, 羅 代 表 然 後 何 代 表 羅 代 表 永 達, 我 想 剛 在 第 三 項 的 說 明 醫 院 協 會 的 開 會 中,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基 本 診 療 章 或 者 是 直 接 挹 注, 醫 院 協 會 在 104 年 10 月 13 日 有 正 式 行 文 給 署 裡 面, 上 面 非 常 清 楚 說, 我 們 一 致 反 對 用 非 協 商 因 素 預 算 以 支 應 支 付 標 準, 建 議 另 尋 經 費 預 算, 假 設 已 經 有 這 樣 的 預 算 時, 我 們 才 同 意 修 改, 而 不 是 兩 者 之 間 都 是 我 們 同 意 的, 我 們 要 代 表 醫 院 協 會 作 這 樣 的 一 個 聲 明, 第 二 件 事 情, 醫 院 的 結 構 跟 基 層 是 顯 然 不 會 一 樣, 因 為 以 基 層 的 醫 師 來 講, 他 調 診 察 費 都 是 左 邊 口 袋 和 右 邊 口 袋 的 問 題, 不 管 怎 麼 調, 都 是 醫 師 可 以 拿 到, 可 是 醫 院 不 一 樣, 我 們 都 知 道 這 個 東 西 是, 當 時 是 一 個 落 後 指 標, 這 大 家 都 很 清 楚, 我 們 在 102 年 或 101 年 到 底 發 生 什 麼 事, 大 家 給 他 回 想 一 下, 當 時 的 護 理 費 提 高, 當 時 的 護 理 新 資 提 高, 當 時 五 大 科 的 要 求, 設 置 標 準 提 高, 然 後 很 多 藥 師 的 錢, 從 以 前 4 萬 多 塊 調 到 5 萬 塊 甚 至 6 萬 塊, 造 成 這 麼 多 現 象 裡 面, 假 設 我 們 先 不 要 談 合 法 不 合 法 的 問 題, 如 果 按 照 這 樣 的 調 整 方 式 的 時 候, 藥 師 拿 不 到 錢, 因 為 醫 院 裡 面 不 是 只 有 醫 師, 你 調 診 察 費 給 醫 師 也 罷, 沒 有 給 醫 師 也 罷, 這 些 錢 都 拿 不 到 給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的, 所 以 這 樣 的 調 整 方 式, 說 實 在 話, 是 不 得 已, 醫 院 有 沒 有 增 加 成 本, 很 明 顯 是 有 的, 譬 如 說, 醫 事 設 置 標 準 當 中, 以 前 care 四 床, 現 在 只 能 care 三 床, 這 些 錢 要 從 哪 裡, 是 醫 院 裡 面 用 很 多 貼 補, 像 什 麼, 像 急 診 的 醫 師 我 們 用 錢 去 貼 補, 根 本 不 是 診 察 費 的 問 題, 是 我 們 已 經 拿 錢 去 貼 補 的 東 西, 所 以 對 我 們 來 講, 他 很 難 去 講 清 楚 說 這 個 錢 要 放 在 什 麼 地 方, 所 以 最 後 的 建 議 才 是 說, 就 直 接 挹 注 點 值, 再 回 到 法 的 層 級, 這 本 來 這 個 錢 就 是 一 個 落 後 指 標, 過 去 我 們 已 經 發 生 那 些, 包 括 人 口 結 構, 我 們 的 薪 資 調 整, 這 都 是 已 經 發 生 的 東 西, 怎 麼 會 拿 來 現 在 要 求 我 們 再 去 調 支 付 標 準, 這 都 是 已 經 發 生, 包 括 病 人 的 嚴 重 度 等 等, 這 些 東 西 都 已 經 是 存 在 的 東 西 了, 所 以 醫 院 協 會 的 立 場 非 常 清 楚 是 說, 我 85

們 認 為 說, 這 件 事 情 應 該 不 予 討 論 然 後, 你 如 果 說, 假 設 有 另 外 預 算 的 時 候, 你 才 可 以 這 樣 做, 我 們 還 是 一 致 反 對 說, 使 用 這 樣 非 協 商 因 素 來 支 應 這 樣 的 一 個 支 付 標 準, 以 上 先 何 代 表, 然 後 謝 代 表 何 代 表 語, 因 為 我 們 剛 剛 才 看 到 醫 院 協 會 的 意 見, 但 是 我 認 為 我 們 昨 天 晚 上 7:32 分 才 收 到 這 份 資 料, 依 照 整 個 議 事 規 則 是 要 7 天 前 給 我 們 資 料, 就 是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辦 法 的 條 文 裡 面, 還 有 這 個 議 事 規 則 裡 面 都 有 規 定, 所 以 我 根 本 就 沒 有 時 間 好 好 詳 細 看,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我 現 在 思 考 一 件 事 情, 就 是 說 這 些 錢,90 億 多, 現 在 滾 入 診 察 費 以 後, 在 106 年 的 時 候, 是 否 在 總 額 陳 報 給 行 政 院 的 時 候, 又 墊 高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指 數 改 變 率, 這 樣 子 的 話, 就 又 把 我 們 加 上 去 了, 所 以 我 在 明 年 總 額 協 商 的 時 候, 昨 天 我 早 上 看 到 資 料 以 後, 我 就 在 思 考, 未 來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指 數 改 變 率 要 不 要 先 減 掉 這 90 億 多, 再 來 換 算 改 變 率, 或 者 是 說 在 我 們 那 個 物 價 指 數 成 長 改 變 率 裡 面, 要 去 扣 除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指 數 改 變 率, 要 先 扣 掉, 先 去 扣 掉, 這 是 我 現 在 規 劃 106 年 總 額 要 協 商 的 時 候, 未 來, 這 個 月 我 已 經 提 三 個 案 到 健 保 會, 所 以 下 個 月 我 就 會 再 提 有 關, 我 這 個 月 提 三 個 案, 我 下 個 月 開 始 要 一 直 提 錢 的 案,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些 都 要 重 新 思 考 的 一 個 問 題, 這 是 我 的 觀 點, 如 果 再 把 這 個 90 億 加 入 作 為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成 長 的 總 金 額, 又 變 成 一 個 改 變 率, 明 年 又 要 再 加 進 去, 又 要 再 滾 進 去, 我 認 為 這 樣 是 很 不 適 宜 的 方 向, 這 是 我 的 意 見, 謝 謝 謝 代 表 文 輝 其 實 這 是 有 一 定 原 則, 像 剛 剛 講 如 果, 這 是 參 與 我 們 總 額 協 商 從 民 國 90 91 年 開 始, 每 年 都 有 談 總 額, 這 次 說 用 非 協 商 因 素 來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或 來 調 薪, 這 個 是 創 舉, 顯 然 違 背 我 們 長 期 以 來 對 非 協 商 因 素 之 認 知, 如 果 我 們 今 年 贊 成 這 樣 的 改 變, 那 顯 然 就 是 我 們 自 打 嘴 巴, 像 干 代 表 何 語 代 表, 都 是 長 期 從 費 協 會 就 一 直 到 健 保 會, 那 事 實 上 就 是 我 們 用 105 年 的 何 代 表 及 干 代 表 打 我 們 104 年 及 以 前 的 何 代 表 及 干 代 表 因 為 我 們 以 前 認 知 不 是 這 樣 以 前 認 知 非 協 商 因 素 是 落 後 指 標 是 針 對 前 兩 年 的 物 價 波 動 或 薪 資 波 動 來 做 調 整, 那 他 的 目 的 只 有 一 個 就 是 維 持 你 醫 療 水 準 的 恆 定 性, 就 是 說 你 會 因 為 物 價 波 動 多 10%, 就 像 是 我 們 公 共 工 程 若 是 物 價 波 動 上 漲 超 過 一 定 比 率 即 作 調 整 以 維 持 工 程 品 質 其 實 是 做 一 個 維 持 基 本 品 質 的 調 整, 所 以 為 什 麼 叫 做 非 協 商 因 素, 根 本 健 保 會 不 需 要 跟 各 個 總 額 協 商 非 協 商 因 素, 那 是 因 為 之 前 說 好 的 公 式 算 出 來 的, 那 不 需 要 算, 那 就 直 接 加, 這 是 過 去 的 邏 輯 如 果 今 年 105 年 來 改 變 邏 輯, 這 個 唯 一 的 改 變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有 外 行 的 部 長 政 策 指 示, 所 以 我 是 認 為 我 們 要 因 為 一 個 外 行 長 官 而 違 反 基 本 邏 輯? 也 要 跟 基 層 陳 主 委 報 告 一 下 你 們 10 幾 年 拿 非 協 商 因 素 也 很 多 耶, 醫 院 從 94 年 開 始 2.7 幾 3.8 幾 全 部 都 要 吐 出 來 都 好 幾 十 億, 基 層 也 要 吐 出 來, 現 在 突 然 發 覺 這 非 協 商 因 素 是 要 來 調 支 付 標 準 86

來 調 薪, 之 前 都 沒 有 都 直 接 進 入 口 袋, 這 是 很 大 的 落 差, 尤 其 是 何 語 老 代 表 算 很 深 入 的 喔, 他 也 覺 得 霧 煞 煞 我 覺 得 這 麼 有 爭 議 的 問 題, 應 該 不 需 要 再 討 論 了, 因 為 適 法 性 也 有 問 題, 因 為 健 保 法 26 條 規 定 若 是 要 調 高 支 付 標 準 需 要 有 適 當 財 源, 它 是 適 當 的 財 源 嗎? 我 想 絕 大 多 數 長 期 在 健 保 會 的 代 表 或 費 協 會 長 期 的 代 表, 都 知 道 他 是 有 爭 議 性 的 財 源, 這 怎 算 是 合 理 的 財 源? 理 論 上 說 起 來 是 積 欠 2 年 的 工 資 耶, 你 把 你 的 勞 工 朋 友 積 欠 的 工 資 來 變 成 明 年 調 薪 的 錢, 這 是 說 不 過 去, 我 覺 得 相 當 有 爭 議 衛 生 福 利 部 蔣 丙 煌 部 長 的 不 恰 當 政 策 指 示, 我 是 覺 得 做 為 一 個 法 定 的 擬 定 會 議 應 該 把 這 個 有 爭 議 案 的 先 停 下 來, 先 來 討 論 一 下 非 協 商 因 素 到 底 是 什 麼, 討 論 完 有 確 定 的 定 義 後, 再 來 討 論 議 題, 這 是 我 們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也 很 重 視 這 個, 因 為 長 官 也 提 好 幾 次 了, 部 長 也 有 政 策 指 示, 所 以 我 們 也 在 三 層 級 會 議 裡 面 做 詳 盡 的 討 論, 也 認 為 這 樣 不 宜,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麼 有 爭 議 的 事 情, 也 許 我 想 對 蔣 部 長 的 指 示 今 年 先 拖 過, 假 設 明 年 他 又 在 位, 若 他 又 再 做 政 策 指 示 的 話, 應 先 請 個 老 師 幫 他 上 上 課 之 類 的 好, 謝 謝, 請 滕 代 表 滕 代 表 西 華 兩 個 請 教, 第 一 個 是 資 料 第 60 頁 的 部 分, 我 們 有 一 些 診 察 費 的 調 整 裡 面, 括 弧 是 寫 不 含 牙 科, 是 否 應 該 也 不 含 中 醫? 是 不 是? 應 該 是 吧? 所 以 應 該 是 不 含 中 醫 才 對 第 二 個 部 分 是 說 剛 陳 宗 獻 代 表 也 有 提 到 診 察 費, 就 是 第 19 頁 我 們 剛 剛 通 過 的 急 診 的 那 個 支 付 標 準, 在 西 醫 基 本 診 療 的 那 個 案 子, 因 為 我 們 剛 通 過 那 案 子 調 整, 所 以 如 果 這 案 子 通 過, 就 是 前 面 的 紀 錄 也 會 跟 著 改, 對 不 對? 因 為 錢 不 一 樣, 就 是 連 動 的 嘛! 後 面 的 支 付 標 準 推 翻 前 面 的 支 付 標 準, 是 這 個 意 思 嗎? 好, 這 個 我 了 解, 這 是 釐 清 一 下 再 來 就 是 有 一 點 意 見, 就 是 我 們 在 資 料 的 第 63 頁, 我 們 調 整 了 精 神 科 日 間 住 院 的 治 療 費, 包 括 成 人 及 小 朋 友 15 歲 以 下 到 6 歲 以 下, 但 在 社 區 復 健 方 案 裡 面, 就 是 未 成 年 的 部 分, 確 實 是 沒 有 比 較 少 的, 我 要 講 的 是 說 我 們 要 評 估, 如 果 我 們 推 動 社 區 復 健 是 政 策 目 標, 我 相 信 這 是 衛 福 部 的 政 策 目 標, 你 在 這 邊 又 調 高 day care 的 錢 是 遠 比 社 區 復 健 又 高 很 多, 老 實 講 我 不 支 持, 因 為 以 前 社 區 復 健 也 沒 有 半 日,day care 後 來 改 半 日, 社 區 復 健 也 沒 有, 若 是 這 樣 調 之 後 病 人 又 會 被 keep 在 醫 院 體 系 裡 面 day care, 所 以 day care 是 否 要 調, 請 健 保 署 三 思, 因 為 我 覺 得 會 排 擠 到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因 為 復 健 機 構 早 就 比 day care 錢 少 了, 我 的 意 思 並 不 是 說, 因 為 這 樣 所 以 就 要 大 幅 調 高 復 健 機 構, 這 是 需 要 討 論 夠 不 夠, 但 顯 然 跟 推 廣 社 區 的 政 策 有 點 競 合, 最 後 一 點 是 回 應 剛 謝 代 表 提 的, 他 講 的 其 實 不 無 道 理, 但 是 105 年 在 協 商 的 時 候, 我 記 得 吵 很 久, 不 管 是 醫 院 總 額 或 基 層 總 額, 就 設 定 另 外 要 不 要 給 一 筆 錢 去 反 應 勞 務 成 本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已 經 說 了, 這 些 醫 療 成 本 指 數 改 變 的 成 長 是 用 來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如 果 這 個 原 則, 部 長 講 調 動 薪 資 我 不 予 置 評, 因 為 勞 動 條 件 的 改 善 不 是 只 有 薪 資, 薪 資 這 邊 我 可 以 加 薪 讓 你 做 到 死, 這 也 不 是 一 件 好 事, 部 長 講 部 長 的, 但 我 是 說 在 我 們 總 額 協 商 的 時 候, 已 經 講 好 說 醫 療 成 本 指 數 改 變 率 這 筆 錢 是 用 來 調 整 支 付 標 87

準, 我 們 這 會 議 是 否 可 以 推 翻 總 額 協 商 已 經 公 告 的 原 則? 而 且 部 長 已 經 公 告 總 額,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我 們 總 額 協 商 已 經 定 案, 不 然 當 時 就 不 需 要 吵 兩 天, 增 加 的 錢 要 用 在 哪 裡, 那 既 然 已 經 確 定, 就 應 該 要 調 支 付 標 準, 那 支 付 標 準 調 哪 些 當 然 就 是 另 外 一 個 議 題, 只 是 健 保 署 今 天 提 案 拿 來 做 診 察 費 護 理 費 跟 其 他 的 病 房 費, 如 果 這 些 不 好, 或 者 是 不 要 全 數 調 整 這 都 可 以 去 討 論, 就 像 我 剛 剛 舉 的 例 子, 如 果 我 反 對 精 神 科 day care 的 支 付 標 準, 我 認 為 它 應 該 要 調 到 精 神 科 的 什 麼 錢 的 支 付 標 準, 他 還 是 應 該 要 around 在 支 付 標 準 的 議 題 上 面, 我 覺 得 這 應 該 沒 有 辦 法 打 破, 如 果 要 一 直 打 破 那 我 們 很 難 去 討 論 事 情, 因 為 會 有 不 滿 意, 所 以 我 還 是 覺 得 要 用 在 支 付 標 準 調 整 案 上 面 才 符 合 總 額 協 商 結 論, 謝 謝 不 好 意 思, 先 請 沒 有 發 言 的 代 表 請 徐 代 表 徐 代 表 弘 正 討 論 這 問 題 也 參 加 許 多 會 議, 我 記 得 我 上 次 參 加 會 議 的 時 候, 我 們 理 事 長 楊 老 師 曾 經 寫 一 封 信, 那 時 組 長 也 在, 他 有 宣 告 就 是 說 當 然 我 也 知 道 這 一 直 爭 執 不 下 來 錢 也 發 不 下 來, 醫 院 其 實 也 受 害, 是 不 是 今 天 健 保 署 已 經 提 出 此 案, 但 是 這 案 子 怎 麼 調 整 是 否 可 以 丟 到 醫 院 協 會 去, 讓 三 層 級 來 討 論 出 一 個 怎 麼 樣 調 整 的 方 式, 再 給 健 保 署 做 個 參 考, 不 然 永 遠 這 樣 爭 執 是 爭 執 不 下, 剛 滕 代 表 也 講 了, 其 實 在 費 協 會 是 討 論 出 這 樣 的 結 論, 當 然 我 們 知 道 那 時 也 有 很 多 爭 執, 那 天 楊 老 師 也 寫 過 一 封 信, 他 意 思 是 說 在 這 調 整 裡 面 讓 醫 院 協 會 自 己 能 夠 主 導, 當 然 健 保 署 可 以 建 議, 而 這 個 讓 他 們 去 主 導, 我 不 知 道 提 這 樣 的 建 議 是 否 適 當 謝 謝, 好, 干 代 表 干 代 表 文 男 我 的 看 法 跟 滕 代 表 有 點 一 樣 但 是 又 有 點 不 一 樣, 因 為 在 協 商 的 時 候 已 經 言 明 了, 非 協 商 這 麼 多 錢 是 要 讓 你 們 調 整 看 診 費, 你 們 都 認 為 看 診 太 少 要 提 高, 其 實 錢 都 是 總 額 嘛, 都 是 一 樣 用, 這 個 是 部 長 裡 面 指 示 的 我 不 管, 但 是 我 還 是 維 持 我 們 在 健 保 會 當 時 協 商 的 核 心 主 意 是 希 望 提 高 這 個 支 付 標 準 診 察 費, 這 個 紀 錄 都 寫 得 很 清 楚, 不 要 說 你 們 協 會 研 商 什 麼, 跟 真 正 要 看 診 費 點 數 很 低 的 話, 到 時 候 又 說 看 診 的 人 少 我 們 不 希 望 有 這 種 現 象 發 生, 我 們 協 商 的 宗 旨, 我 們 還 是 要 把 握 住 當 初 協 商 的 原 則, 因 為 在 協 商 核 心 裡 給 這 些 錢 就 是 要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今 日 提 出 來 滿 不 滿 意, 這 只 是 初 調 你 們 自 己 去 討 論, 但 是 你 剛 剛 說 各 層 級 去 擬 定 好 再 報 健 保 署 再 來 處 理, 那 不 就 變 成 隨 便 你 們 調 那 裡 就 調 那 裡, 跟 協 商 原 則 不 一 樣 徐 代 表 弘 正 你 可 以 設 定 一 個 範 圍, 診 察 費 設 定 一 個 範 圍, 我 們 還 是 在 這 範 圍 內 做 調 整 88

干 代 表 文 男 我 是 希 望 說, 健 保 署 已 經 提 出 來 了, 你 們 再 說 哪 個 地 方 不 好 會 討 論 很 久 很 久, 沒 辦 法 各 項 來 討 論, 它 寫 下 去 就 定 案 了, 因 為 你 們 的 看 法 也 不 同, 你 們 各 層 級 裡 面 看 法 不 同, 每 一 科 看 法 也 不 同, 要 看 診 用 多 少 時 間 費 用 要 用 多 少, 有 固 定 方 式 嗎? 以 上 謝 謝 干 代 表, 再 來 謝 代 表, 然 後 林 代 表 謝 代 表 文 輝 關 於 這 一 項, 其 實 在 總 額 協 商 的 時 候 有 爭 議, 後 來 是 兩 案 併 陳, 併 陳 後 部 長 裁 決, 這 個 爭 議 涉 及 的 是 法 律 的 層 次, 因 為 依 據 健 保 法 26 條 很 明 確 的 寫, 要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要 有 它 適 當 的 財 源, 那 非 協 商 因 素 是 適 當 財 源 嗎? 這 是 法 律 的 爭 執 我 覺 得 涉 及 這 個 法 律 的 層 級, 其 實 是 超 過 我 們 所 有 的 法 定 會 議,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先 釐 清, 非 協 商 因 素 是 可 以 拿 來 當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財 源 嗎? 這 是 法 律 層 次 既 然 大 家 爭 議 那 麼 多, 我 覺 得 不 必 急 於 一 時, 先 釐 清 前 面 的, 就 像 剛 剛 干 代 表 說 的, 我 覺 得 關 鍵 爭 議 點 只 有 一 個, 就 是 非 協 商 因 素 是 否 符 合 健 保 法 第 26 條, 可 以 拿 來 當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的 財 源 26 條 就 寫 你 要 調 支 付 標 準, 要 有 適 當 的 財 源 才 可 以, 不 然 其 實 不 要 講 非 協 商 因 素 也 可 以, 我 們 以 前 也 沒 有 在 財 源 底 下, 像 復 健 提 說 要 提 高 多 少 支 付 標 準, 其 實 今 天 不 要 指 明 說 用 非 協 商 因 素 來 調 整, 其 實 它 重 分 配 也 可 以, 我 們 以 前 沒 有 預 算 調 支 付 標 準 的 情 形, 事 實 上 也 有 過, 像 急 診 診 察 費 調 比 較 高 比 較 低, 也 沒 有 什 麼 預 算, 我 們 就 直 接 調, 所 以 支 付 標 準 只 要 大 家 同 意 說, 應 該 做 一 個 重 新 調 整 都 沒 問 題 我 覺 得 現 在 有 法 律 的 爭 議 點 是 說, 非 協 商 因 素 可 以 當 支 付 標 準 調 整 預 算 嗎? 可 能 先 把 這 個 釐 清 後, 再 來 大 概 就 沒 有 什 麼 爭 議 了 好, 謝 謝, 先 林 代 表 干 代 表 文 男 我 先 把 事 情 釐 清, 因 為 在 總 額 協 商 裡 面 講 得 很 清 楚, 雖 然 沒 有 規 定 說 一 定 要 診 察 費 診 療 費, 但 是 這 個 錢 是 多 出 來, 你 們 說 不 正 當 的 財 源, 這 個 是 正 當 的 財 源, 什 麼 叫 正 當 財 源? 如 果 沒 有 的 話, 就 照 何 語 何 代 表 的 說 法, 重 新 來 算, 算 下 去 一 下 子 多 那 麼 多 出 來, 所 以 在 協 商 中 是 有 正 當 的 財 源 指 定 要 給 你 們 調 診 察 費, 同 時 兩 案 併 陳 不 是 項 目 的 問 題, 是 總 額 的 問 題, 你 們 提 出 來 跟 和 的 總 額 不 一 樣 這 個 不 是 真 正 爭 議 點, 你 們 想 太 多 了, 謝 謝 林 代 表 綉 珠 謝 謝, 護 理 全 聯 會 非 常 感 謝 貴 署 將 病 房 費 護 理 費 部 分 做 了 些 調 整, 看 起 來 調 整 的 單 位 是 在 嬰 兒 病 房 ICU 隔 離 病 房 等, 唯 獨 在 一 般 急 性 病 房 部 分, 雖 有 註 明 說 護 理 費 要 符 合 全 日 護 病 比 的 加 成 項 目, 但 事 實 上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的 床 數 還 是 佔 最 多, 護 理 全 聯 會 希 望 護 病 比 的 級 距 的 加 成 數 能 夠 跟 著 這 次 調 整 而 拉 上 去, 就 是 由 89

原 來 的 9% 10% 11%, 修 正 為 9% 14% 19%, 這 是 我 們 之 前 提 議 的, 這 部 分 提 給 貴 署, 希 望 能 幫 我 們 考 慮 進 去, 在 一 般 急 性 病 床 護 病 比 部 分, 直 接 嘉 惠 到 病 人 照 護 部 分, 以 上 陳 代 表 宗 獻 我 真 的 是 想 不 到 這 個 事 情 搞 得 這 麼 複 雜, 護 病 比 什 麼 都 進 來, 現 在 是 這 樣, 我 們 去 看 看 非 協 商 因 素 裡 面 的 成 分, 主 計 處 的 物 價 指 數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裡 面 的 器 材 藥 品, 是 這 個, 因 為 這 些 物 價 指 數 會 高 會 低, 有 時 會 負 成 長 我 想 問 說, 如 果 我 們 把 非 協 商 因 素 當 作 一 個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的 原 因, 像 我 103 年 負 成 長 怎 麼 辦? 而 且 現 在 這 個 非 協 商 因 素 是 兩 年 前 的, 反 映 兩 三 年 前 的 資 料, 是 那 時 候 的 經 濟 那 時 候 的 成 本 狀 況, 不 是 明 年 的 我 們 基 層 之 所 以 會 說 不 反 對 調 整 那 兩 個 項 目, 是 因 為 我 們 那 兩 個 項 目 真 的 是 非 常 地 低, 一 直 地 偏 低, 我 們 當 初 沒 有 覺 得 我 們 是 從 非 協 商 因 素 拿 出 來, 像 剛 剛 謝 代 表 所 說 的, 我 們 是 認 為 我 們 在 總 額 明 年 會 比 較 多 一 億, 後 年 可 能 就 糟 糕, 因 為 墊 高 會 掉 下 來,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只 是 認 為 我 們 拿 了 12 億 出 來 做 這 個 地 方 的 修 正 而 已, 不 代 表 說 我 們 贊 成 非 協 商 因 素 拿 來 調 整, 只 是 剛 好 時 間 上 巧 合 好, 謝 代 表, 然 後 何 代 表 謝 代 表 武 吉 剛 才 大 家 講 的 很 多 的 東 西 我 就 不 談 了, 這 是 我 們 偉 大 的 衛 福 部 部 長 的 政 策 指 示, 我 們 在 12 月 10 日 也 去 拜 訪 過 他, 他 好 像 對 醫 療 的 東 西 瞭 解 多 或 是 少, 真 的 是 有 堪 慮 的 地 方 太 多 了, 堪 慮 是 會 煩 惱 的 慮, 不 是 綠 色 的 綠 第 二 點 我 是 覺 得 說, 不 要 太 急 於 要 去 處 理 這 塊, 因 為 過 三 天 可 能 政 府 的 大 結 構 又 要 改 變 了, 政 府 大 結 構 改 變 時, 人 家 的 看 法 會 是 怎 樣, 也 是 要 尊 重 第 三 點, 我 附 議 何 代 表 剛 講 的, 這 些 東 西 我 早 上 去 上 班 時 才 看 到 的, 來 的 時 候 才 看 的, 在 車 上 又 在 睡 沒 看, 我 想 說 應 該 沒 什 麼 東 西 也 沒 注 意 看, 事 實 上 就 是 大 家 都 在 沒 準 備 的 狀 況 下 今 天 來 談 這 個, 所 以 我 覺 得 附 議 何 代 表 的 看 法, 應 該 是 要 七 天 前 給 我 們 瞭 解 以 後 再 來 處 理 最 後 我 的 看 法 就 是 大 家 意 見 分 歧 很 大 又 很 多, 且 疑 點 大 家 感 覺 上 很 多, 這 個 案 件 就 不 要 再 討 論 了, 保 留, 下 一 次 要 怎 麼 談 再 談 啦, 謝 謝 好, 謝 謝, 大 家 還 有 意 見 嗎? 何 代 表 語, 我 剛 才 的 發 言 並 不 是 反 對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是 我 早 上 看 的 時 候, 我 認 為 有 些 部 份 不 是 很 清 楚 第 二 點 你 這 調 整 護 理 費 的 部 分 是 10 億 8 仟 7 佰 萬, 我 們 在 基 期 裡 面 有 滾 入 20 億, 這 兩 筆 金 額 有 沒 有 關 係? 這 是 另 外 10 億 編 列 還 是 這 20 億 有 不 同 的 編 法? 所 以 要 弄 清 楚 第 三 點, 我 認 為 這 些 項 目 裡 面, 是 不 是 這 些 編 出 來 的 調 整 項 目 是 不 是 很 周 全, 還 是 有 些 部 份 沒 有 調 到 或 是 不 必 要 90

調 這 麼 多, 我 看 法 是 這 樣 另 外 一 點 我 不 管 三 天 之 後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我 們 付 費 者 決 議 的 事 情 就 是 決 議, 而 且 部 長 是 做 到 5 月 19 號 還 有 權 力 批 公 文, 所 以 5 月 19 號 以 前 部 長 還 是 有 權 力 決 定 所 有 的 政 務 工 作 另 外 就 是 我 們 付 費 者 決 議 且 也 批 下 來, 就 構 成 法 律 標 準, 所 以 支 付 標 準 是 我 們 在 健 保 法 賦 予 我 們 付 費 者 跟 醫 事 單 位 給 我 們 協 商 的 權 利, 因 法 律 基 礎 上, 我 們 的 決 議 就 是 以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為 目 標, 所 以 不 管 新 政 府 如 何, 都 無 法 改 變 付 費 者 總 額 協 商 的 決 議 案, 如 果 他 去 改 變, 我 們 也 會 讓 他 滿 臉 豆 花, 要 來 當 部 長 自 己 也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另 外 就 是 說, 剛 才 講 整 個 項 目 裡 面, 我 們 不 曉 得 醫 院 的 部 分 醫 院 是 不 是 有 先 討 論 可 行 性, 還 有 就 是 西 醫 基 層 他 們 認 為 這 兩 項 比 較 重 要, 這 些 裡 面 有 那 些 部 份 我 們 有 沒 有 考 量 到 會 調 整 的 比 較 周 全 的 項 目 來 討 論 我 的 看 法 是 如 果 讓 我 們 多 幾 天 先 看 這 內 容 的 話, 坦 白 講 我 收 到 以 後 已 經 很 努 力 看 這 內 容, 可 是 沒 有 辦 法 因 為 早 上 事 情 很 多, 只 看 一 點 點, 畫 了 一 點 點 就 出 門, 還 沒 完 整 的 看 完 如 果 讓 我 看 完, 我 認 為 只 要 醫 院 你 們 講 的 分 配 項 目 合 理, 我 也 認 同 我 也 會 支 持 你, 西 醫 基 層 調 整 這 兩 項 後, 你 們 都 滿 意 沒 有 意 見 的 話, 我 也 是 會 支 持 你 但 是 問 題 出 在 這 裡, 每 個 項 目 是 不 是 都 很 周 全, 如 果 每 個 項 目 都 有 點 爭 議 的 話, 我 們 就 不 討 論 先 調 整 一 下, 這 是 我 剛 才 的 觀 點, 謝 謝 林 代 表 淑 霞 這 議 題 今 天 是 肯 定 不 會 有 什 麼 決 議 的, 但 最 其 碼 是 確 定 了 在 非 協 商 因 素 最 後 的 公 告 是 的 確 要 去 調 支 付 標 準, 這 是 的 確 是 正 式 公 告 了 有 看 到 不 過 還 是 感 謝 貴 署 幕 僚 同 仁 應 該 花 很 多 時 間, 最 其 碼 先 拋 出 一 些 資 料, 大 家 有 資 料 回 去 再 各 自 做 一 些 討 論, 他 們 也 應 該 花 很 多 時 間 做 了 這 些 準 備, 還 是 謝 謝 他 們 的 辛 苦 好, 謝 謝! 大 家 是 否 對 本 案 都 表 達 完 意 見? 羅 代 表 永 達 已 經 是 5 點 半 了, 現 在 講 話 都 很 顧 人 怨 但 是 我 還 是 要 講 一 下, 醫 界 很 無 奈, 這 是 代 表 醫 院 協 會 來 參 加 這 個 會 議, 醫 界 很 無 奈 啦! 在 健 保 會 的 時 候 大 家 都 是 協 商 代 表, 當 時 很 明 顯 我 們 醫 界 是 很 反 對 的, 但 是 就 這 樣 要 求 然 後 兩 案 併 呈 就 這 樣 裁 我 們 都 了 解, 我 們 到 現 在 為 止 還 是 覺 得 那 是 不 合 法 的, 而 且 這 樣 開 了 一 個 不 好 的 前 例, 這 樣 的 分 配 方 式 是 絕 對 不 會 對 的, 可 是 說 這 明 明 不 是 天 上 掉 下 來 的 禮 物, 拿 我 們 的 土 塗 我 們 的 牆 還 說 我 們 不 對, 兩 年 前 我 們 開 始 付, 付 完 才 告 訴 我 們 說 這 東 西 是 補 你 們 的 是 天 上 掉 下 來 的 禮 物, 那 麼 這 個 錢 怎 會 多 出 來, 很 簡 單 的 以 前 我 們 的 設 置 標 準 護 理 費 我 們 的 很 多 東 西 都 增 加, 那 錢 就 那 樣 算 出 來, 就 這 樣 跟 我 說, 最 後 為 什 麼 還 要 這 樣 講, 健 保 會 這 樣 我 們 很 多 醫 界 都 是 代 表 嘛! 到 最 後 我 們 醫 界 還 是 反 對, 然 後 呢? 健 保 會 就 是 強 制 這 東 西, 那 要 這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要 做 甚 麼? 以 後 就 不 要 開, 要 是 有 反 對 的 意 見 就 是 按 照 健 保 署 是 這 個 意 思 嗎?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還 是 要 尊 重 我 們 的 意 見 啊! 支 付 標 準 是 一 個 大 家 共 同 考 慮 的 東 西, 難 道 是 要 用 表 決, 還 是 以 後 今 天 沒 有 通 過 就 這 樣 做, 我 們 不 知 道 我 91

只 是 請 教 一 下 最 後 要 怎 樣 裁 決, 這 樣 的 裁 決 就 讓 醫 界 心 懷 很 多 怨 恨 每 次 都 這 樣, 我 們 也 很 無 奈 現 在 消 費 者 好 像 我 們 都 在 要 錢 似 的, 人 家 若 不 給 我 們, 或 不 這 樣 做 時 我 們 也 不 知 要 怎 辦, 不 然 你 問 醫 界 大 家 認 為 應 不 應 該, 但 是 一 個 對 等 協 商 的 結 果 最 後 卻 變 成 這 樣, 我 覺 得 這 是 很 不 好 的 前 例, 以 上 謝 謝, 本 會 議 (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 是 執 行 單 位 不 是 決 策 單 位, 我 們 也 是 依 據 部 的 指 示 健 保 會 的 決 議 據 以 執 行 辦 理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係 在 健 保 法 授 權 下 成 立 的, 所 有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都 必 須 經 過 這 會 議, 但 這 會 議 沒 有 辦 法 改 變 健 保 會 的 決 議, 這 是 各 位 代 表 必 須 了 解 的, 剛 大 家 對 於 部 的 指 示 或 者 是 健 保 會 的 決 議 有 意 見, 主 管 機 關 也 是 代 表, 請 梁 代 表 再 跟 大 家 做 說 明 梁 代 表 淑 政 有 關 105 年 總 額 之 協 定 及 分 配, 健 保 會 已 在 去 年 年 底 公 告 各 總 額 部 門 的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指 數 改 變 率, 就 要 依 據 其 公 告 內 容, 用 來 作 為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另 外 關 於 非 協 商 因 素, 非 協 商 與 協 商 因 素 的 差 別, 在 於 非 協 商 是 以 公 式 來 計 算, 數 值 是 用 公 式 算 出 來, 至 於 應 用 的 部 分, 也 可 以 是 健 保 會 協 商 的 內 容 至 於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指 數 中, 人 事 費 用 成 本 的 部 分, 主 要 採 機 會 成 本 的 概 念 來 計 算, 以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薪 資 與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薪 資 的 變 動 情 形, 各 佔 二 分 之 一 來 計 算 因 此, 不 是 全 用 醫 療 保 健 業 薪 資, 所 以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對 其 影 響 有 限 最 後, 回 到 本 共 擬 會 議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要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因 此, 這 部 分 就 得 依 照 健 保 會 的 公 告 事 項, 來 擬 訂 相 關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以 上 說 明 謝 代 表 文 輝 這 很 矛 盾, 既 然 他 不 是 直 接 反 應 所 有 的 調 整 就 調 整 在 支 付 標 準 上, 支 付 標 準 就 是 醫 療 人 員 的 費 用 像 醫 師 的 手 術 病 房 費, 你 涵 蓋 的 其 實 是 整 個 服 務 業, 服 務 業 裡 面 這 個 當 然 我 們 一 剛 開 始 在 設 公 式 時, 我 們 有 質 疑 應 該 要 照 你 說 的 完 全 符 合 醫 療 業, 他 說 沒 辦 法 一 開 始 就 已 經 用 了, 所 以 大 家 認 了 嘛, 以 前 就 是 這 樣 一 直 認, 那 也 許 你 服 務 業 不 包 含 醫 療 院 所 的 服 務 業 還 有 其 它 服 務 業, 但 是 大 家 既 然 認 定 那 個 公 式 那 當 然 是 涵 蓋 我 的 薪 資 改 變, 當 然 我 們 所 有 的 改 變 包 括 掃 地 的 歐 巴 桑, 大 家 都 在 裡 面, 那 你 為 什 麼 現 在 只 調 支 付 標 準? 完 全 沒 有 道 理, 而 且 那 個 其 實 是 補 103 年 和 102 年 的 差 距, 所 以 這 是 法 律 上 有 爭 議 的, 我 覺 得 我 們 應 該 要 再 提 請 解 釋 就 是 說 非 協 商 因 素 他 為 什 麼 叫 非 協 商 因 素 的 定 義 在 哪 裡? 那 非 協 商 因 素 的 定 義 就 是 因 為 本 來 拿 非 協 商 因 素 就 是 等 於 沒 有 成 長, 理 論 上 就 是 維 持 你 原 來 的 醫 療 水 準 衡 定 性, 雖 然 表 面 上 好 像 有 多 那 些 錢, 那 就 維 持 你 在 103 年 評 量 那 個 時 候 的 位 階 讓 你 品 質 不 會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就 像 包 商 他 的 物 價 超 過 多 少 調 整 那 個 標 價, 維 持 工 程 的 品 質, 實 質 沒 有 增 加 錢, 那 你 認 為 那 是 有 增 加 錢 可 以 來 調 薪,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定 義 上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先 談 先 把 他 釐 清 不 然 未 來 沒 完 沒 了 否 則 以 前 的 是 不 是 也 應 該 追 溯, 從 91 年 每 年, 那 個 每 年 都 有 80 幾 億 甚 至 百 億,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爭 議 性 很 大, 慢 慢 處 理, 92

什 麼 時 候 有 定 案 什 麼 時 候 再 調 整 不 會 影 響 你 點 值 的 結 算,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有 相 當 爭 議 性 的 不 要 冒 然 就 作 這 樣 的 決 定 梁 代 表 淑 政 再 次 說 明 一 下,105 年 總 額 的 協 定 與 分 配, 健 保 會 已 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完 成 公 告, 也 就 是 已 經 定 案 了, 就 必 須 依 照 其 公 告 內 容 執 行 至 於 非 協 商 因 素, 是 用 公 式 計 算 出 來 的, 在 醫 院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規 劃 時,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改 變 率 就 是 可 以 用 來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的, 只 是 因 105 年 其 額 度 比 較 大,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要 來 落 實 這 項 目 預 算 的 運 用, 以 後 有 可 能 每 年 也 要 這 樣 做 處 理 何 代 表 語, 我 昨 天 特 別 打 電 話 請 教 負 責 的 承 辦 小 姐, 我 提 出 兩 個 問 題, 第 一 個 是 我 在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的 會 議 我 有 沒 有 權 利 提 案 第 二 個, 如 果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搞 不 通 的 話, 我 有 沒 有 權 利 去 提 到 健 保 會 討 論 所 以 我 昨 天 開 始 就 開 始 蒐 集 健 保 會 的 主 持 任 務 跟 組 織 議 程 跟 辦 法, 後 來 我 發 現 到 ~ 我 又 去 請 教 很 多 法 律 學 者 專 家 他 給 我 的 答 覆, 我 會 發 一 封 信 給 大 家, 就 是 只 要 醫 療 院 所 跟 健 保 署 簽 訂 合 約 以 後, 所 有 的 醫 療 院 所 都 要 依 據 健 保 法 條 文 的 規 範, 還 有 健 保 署 所 發 出 來 的 施 行 細 則 任 何 辦 法, 及 六 項 任 務, 前 三 項 是 錢 的 事 情, 後 三 項 是 監 理 事 的 事 情, 我 們 都 有 權 利 提 案 建 議 發 言 表 決, 我 昨 天 就 一 直 在 追 這 規 範, 所 以 我 已 經 拿 到 另 外 就 是 我 們 這 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的 議 事 裡 面 沒 有 寫 說 可 以 提 案 跟 不 可 以 提 案, 如 果 你 沒 有 寫 可 否 提 案, 那 就 要 回 歸 健 保 法 跟 健 保 法 的 健 保 會 委 員 組 成 議 事 辦 法 來 作 業, 我 的 意 思 是 這 樣 因 為 我 發 現 到 我 來 這 裡 開 會 都 太 浪 費 時 間, 不 如 我 乾 脆 都 提 到 健 保 會 來 決 定, 看 有 沒 有 違 法, 我 認 為 沒 有 違 法, 因 為 我 這 次 很 用 心 去 請 教 很 多 法 學 專 家 教 授 問 我 們 付 費 者 代 表 的 權 責 到 底 規 範 到 那 裡 去, 所 以 我 昨 天 就 打 給 承 辦 人 員 請 教 我 的 提 案 權 在 那 邊, 這 是 我 的 意 見, 謝 謝 好, 謝 謝 何 代 表 這 會 議 代 表 是 可 以 提 案 的, 但 是 提 案 的 內 容 必 須 跟 給 付 項 目 跟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或 修 正 有 關 係 超 過 這 範 圍, 即 不 是 本 會 可 以 討 論 的 範 圍 好, 本 案 經 過 主 管 機 關 梁 代 表 的 說 明, 本 組 係 依 據 上 級 長 官 指 示, 及 健 保 會 的 決 議 來 執 行 目 前 105 年 總 額 協 商 已 經 確 認, 方 向 也 確 認 ; 中 醫 總 額 及 牙 醫 總 額 也 都 用 非 協 商 因 素 調 支 付 標 準, 而 這 項 目, 中 牙 總 額 的 提 案 已 經 在 去 年 最 後 幾 次 的 會 議 都 討 論 通 過, 也 公 告 實 施 至 於 西 醫 的 部 分, 因 為 限 於 大 家 討 論 時 間 不 夠, 所 以 延 到 今 年 才 討 論, 事 實 上 也 應 該 是 要 照 健 保 會 的 協 商 結 論 跟 衛 福 部 的 指 示, 也 是 今 年 的 元 月 應 該 要 生 效 ; 但 是, 顯 然 現 在 還 沒 有 共 識, 所 以 這 會 議 還 是 有 任 務 要 來 處 理 西 醫 部 分 經 健 保 會 決 議 要 執 行 的 項 目, 就 是 非 協 商 因 素 裡 頭 的 成 本 指 數 改 變 率 所 增 加 的 預 算 要 用 來 調 支 付 標 準 至 於 有 代 表 提 到 今 天 提 出 來 的 案 子, 昨 天 才 給, 非 常 抱 歉, 這 是 我 們 的 錯, 沒 有 給 大 家 思 考 的 時 間 今 天 我 們 提 出 一 個 草 案, 但 顯 然 醫 院 的 代 表 各 層 級 意 見 不 93

盡 然 一 樣, 護 理 的 代 表 以 及 剛 滕 代 表 對 於 精 神 科 的 日 間 照 護 也 有 意 見 ; 所 以 如 何 調 整 的 內 容, 是 否 請 醫 院 協 會 把 我 們 這 案 帶 回 去 參 考, 並 協 商 各 層 級 的 調 整 方 案, 好 嗎? 但 因 為 這 事 情 也 已 經 延 誤, 所 以 預 計 1 月 28 號 還 要 再 開 一 次 臨 時 會, 因 此 在 開 會 前, 希 望 能 夠 有 一 個 結 論 給 我 們, 以 便 完 成 程 序 ; 當 然 也 包 括 西 醫 基 層 的 部 分, 也 一 併 要 討 論, 讓 程 序 完 整 所 以 今 天 這 案, 是 否 先 討 論 到 這,1 月 28 號 下 午 兩 點 再 加 開 臨 時 會, 我 們 希 望 21 號 之 前 就 可 以 把 資 料 給 代 表, 盡 量 7 天 以 前, 讓 代 表 有 充 分 時 間 思 考 好, 今 天 討 論 案 3 案 就 到 這 裡 ; 至 於 說,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代 表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的 指 示 及 健 保 會 的 決 議 有 意 見, 或 是 醫 院 協 會 有 意 見, 請 循 程 序 向 衛 福 部 反 映, 或 是 提 案 至 健 保 會, 再 來 釐 清, 我 們 這 層 級 沒 辦 法 討 論 好, 謝 謝 桌 上 有 一 個 復 議 案, 不 曉 得 大 家 可 否 再 看 一 下? 因 為 復 議 案 是 前 天 送 到 我 們 這 裡, 但 今 天 是 正 式 案, 雖 然 現 在 代 表 已 經 都 離 開, 但 是 因 為 已 經 提 出, 是 否 能 讓 復 議 案 的 提 案 人 說 明, 好 嗎? 謝 謝 復 議 案 案 由 :104 年 11 月 17 日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 一 ) 之 決 議 2 之 (2) 基 本 診 療 章 加 成 :A 甲 案 : 維 持 現 行 醫 學 中 心 加 成 7.1%, 區 域 醫 院 加 成 6.1%, 地 區 醫 院 加 成 5% B 乙 案 : 以 103 年 各 醫 院 申 報 之 DRG 案 件 費 用 重 新 試 算 : 醫 學 中 心 加 成 5.3%, 區 域 醫 院 加 成 3.3%, 地 區 醫 院 加 成 0%, 兩 案 併 陳 報 衛 福 部 栽 定 茲 就 上 述 決 議 提 請 復 議 謝 代 表 文 輝 不 好 意 思 我 用 三 分 鐘 說 明 一 下, 因 為 復 議 案 其 實 大 家 贊 成 說 可 以 再 討 論 也 不 是 在 這 個 會 今 天 討 論, 是 要 下 一 次 會,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能 在 下 一 次 討 論 的 機 會, 我 們 是 按 照 他 的 程 序, 就 是 復 議 的 人 當 天 都 有 參 與 的 人, 所 以 提 案 的 人 數 也 符 合, 那 所 陳 述 的 理 由 和 上 一 次 也 不 太 一 樣, 後 面 還 有 一 個 十 二 月 份 我 們 報 紙 的 資 料, 我 們 健 保 署 的 長 官 也 公 開 表 示 說, 這 個 採 購 量 比 較 大 的 醫 院 利 基 比 較 高,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因 為 DRG 的 案 還 沒 執 行, 所 以 符 合 提 復 議 案 的 程 序, 所 以 希 望 各 位 代 表 給 我 們 個 機 會 那 在 下 一 次 討 論, 因 為 這 個 今 天 如 果 說 好 成 立, 那 是 下 次 討 論 不 會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拜 託 拜 託 好, 謝 謝, 現 在 還 在 的 代 表 是 否 看 一 下, 後 面 附 的 會 議 程 序 第 七 十 八 條 提 請 復 議 之 理 由, 議 案 經 表 決 通 過 或 否 決 後, 如 因 情 勢 變 遷 或 有 新 資 料 發 現 而 認 為 原 決 議 案 確 有 重 新 研 討 之 必 要 時, 得 依 第 七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提 請 復 議 所 以 今 天 可 能 要 先 決 定 復 議 案 成 立 與 否, 假 定 成 立 就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但 現 在 顯 然 是 先 看 這 條 件, 就 是 情 勢 變 遷 或 有 新 資 料 發 現 認 為 原 來 的 決 議 案 有 重 新 研 討 的 必 要 時, 即 可 以 提 請 復 議 94

謝 代 表 文 輝 他 這 個 裡 面 第 七 十 九 條 ( 一 ) 原 決 議 案 尚 未 著 手 執 行 者 那 的 確 我 們 DRG 還 沒 有 執 行 對 謝 代 表 文 輝 第 七 十 九 條 ( 二 ) 具 有 與 原 決 議 案 不 同 之 理 由 者 我 們 這 次 陳 述 的 理 由 還 有 我 們 提 出 的 十 二 月 四 日 中 國 時 報 的 資 料, 那 都 是 新 的 資 料, 所 以 希 望 能 夠 應 該 是 符 合 復 議 案 的 條 件, 希 望 各 位 代 表 能 支 持 讓 我 們 下 次 有 討 論 的 機 會 好, 謝 謝, 各 位 代 表 有 意 見 嗎? 請, 林 代 表 林 代 表 綉 珠 對 不 起, 我 只 是 提 議 一 下 剛 才 就 是 提 到 整 個 協 商 的 部 份 是 請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來 辦 理, 這 部 份 是 不 是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也 可 以 邀 請 護 理 全 聯 會 一 起 加 入 參 加 討 論 好, 請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謝 代 表 文 輝 我 會 轉 述 這 是 剛 那 案 好, 謝 謝 請, 滕 代 表 滕 代 表 西 華 依 照 復 議 的, 我 們 先 在 這 裡 說 議 事 規 則 跟 我 個 人 的 想 法, 我 個 人 想 法 跟 議 事 規 則 不 一 樣,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這 個 復 議 的 理 由 如 果 按 照 我 們 現 在 提 出 來 的 議 案 的 描 述 老 實 講 並 不 符 合 第 七 十 八 條, 也 就 是 說 第 七 十 八 條 先 成 立 才 有 第 七 十 九 條 的 要 件, 應 該 是 這 樣 子 的, 所 以 不 能 用 第 七 十 九 條 的 要 件 來 說 第 七 十 八 條 的 可 以 提, 這 是 法 的 部 份 ; 但 是 我 很 願 意 支 持 再 討 論, 所 以 呢 要 拜 託 一 下 就 是 說 你 這 個 復 議 案 的 案 由 就 是 要 符 合, 你 要 跟 我 說 是 什 麼 情 勢 變 遷 了 那 發 現 了 什 麼 新 資 料, 這 才 是 復 議 案 的 提 案 案 由 滕 代 表 西 華 沒 有, 謝 院 長 你 要 聽 我 講, 這 對 我 來 講 不 是 新 資 料, 意 思 就 是 說 今 天 各 大 醫 院 的 盈 餘 是 不 是 要 跟 DRG 的 加 成 有 關 連 你 要 描 述 嘛, 對 我 來 說 我 覺 得 這 好 像 沒 關 連, 我 感 覺 好 像 賠 本 跟 就 是 盈 虧 這 件 事 跟 很 多 事 情 都 有 關 連, 那 是 不 是 要 跟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他 們 之 間 存 在 著 什 麼 關 係 我 們 需 要 知 道, 這 個 論 述 要 有 嘛, 如 果 你 要 用 盈 95

餘 ( 謝 代 表 此 時 想 發 言 ), 我 把 他 講 完, 我 意 思 是 說 我 可 以 支 持 再 去 討 論 這 個 案 子, 但 是 就 是 說 你 要 符 合 第 七 十 九.. 就 是 說 給 我 們 一 些 理 由 去 討 論 那 第 二 個 是 我 們 醫 院 協 會 的 行 文 跟 我 們 本 案 的 說 明 有 點 意 氣 用 事, 就 是 說 比 如 說 用 一 個 比 較 好 的 方 式 告 訴 我 們 說, 如 果 我 今 天 做 一 個 Appendectomy, 作 一 個 一 般 生 產 的 這 些 為 什 麼 應 該 在 地 區 醫 院, 因 為 他 都 是 納 入 DRG, 你 們 這 次 龐 組 長 也 有 說 CMI 加 成 我 們 已 經 算 下 去 了, 所 以 他 們 有 一 個 案 是 全 面 取 消 加 成, 這 個 上 次 也 有 討 論 過, 我 意 思 就 是 說 就 是 告 訴 我 們 一 下, 說 就 是 我 們 不 一 定 要 跟 設 置 標 準 扣 連, 我 們 希 望 同 病 同 酬 的 理 由 是 這 一 些, 其 實 是 不 管 誰 去 接 到 都 應 該 去 拿 一 樣 的 錢, 那 因 為 呢 可 能 是 這 只 是 我 自 己 的 想 像 我 不 知 道, 那 因 為 很 多 重 症 的 部 份 其 實 也 許 某 些 地 區 醫 院 也 能 處 理 也 不 一 定, 他 如 果 納 入 DRG 那 就 拿 相 同 的 給 付 那 理 由 是 什 麼? 如 果 不 是 他 往 上 面 去 轉 他 確 實 是 需 要 比 較 密 集 人 力 的 照 顧, 比 如 ICU 的 給 付 跟 一 般 不 一 樣 就 是 這 個 理 由, 設 置 標 準 當 然 不 一 樣 或 者 是 他 所 需 要 的 醫 師 處 理 能 力 不 一 樣, 所 以 他 往 上 呈, 所 以 醫 學 中 心 就 給 比 較 高 的 給 付, 事 實 上 同 病 同 酬 的 案 例 越 來 越 多 特 別 是 作 DRG 之 後 他 的 手 術 更 有 這 樣 的 精 神,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可 不 可 以 給 我 們 這 些 東 西 來 作, 不 要 說 像 比 如 說 為 什 麼 要 給 他 這 樣 是 收 小 病 嗎? 我 是 說 這 些 東 西 是 無 助 於 我 們 的 討 論, 如 果 有 這 樣 的 資 料 我 們 就 可 以 去 支 持 說 要 不 要 依 照 第 七 十 八 條 來 討 論, 第 七 十 八 條 成 立 之 後 第 七 十 九 條 才 會 有 這 些, 第 七 十 九 條 是 沒 有 單 一, 是 全 部 都 要 啦, 所 以 你 要 再 找 一 個 人 提 出 復 議 的 連 署 應 該 就 可 以, 就 是 四 個 人, 我 不 知 道 當 天 出 席 幾 個 人 可 能 還 要 再 算 二 十 五, 所 以 三 個 人 即 可 復 議 滕 代 表 西 華 二 十 五, 所 以 三 個 人 就 可 以 就 沒 問 題, 所 以 是 這 樣, 那 再 補 一 個 理 由 這 樣 子 好 請, 謝 代 表 謝 代 表 文 輝 我 剛 剛 講 不 是 誰 盈 誰 虧, 其 實 地 區 醫 院 也 有 盈 很 多 的, 不 是 每 間 地 區 醫 院 都 虧 很 多, 各 個 醫 院 有 的 很 認 真 經 營 賺 很 多 錢 你 就 比 較 懶 散 這 個 我 們 不 能 批 評 人 家, 我 現 在 講 的 是 十 二 月 四 日 中 國 時 報 報 導 醫 院 盈 虧 的 時 候 我 們 後 面 也 有 附 資 料, 我 們 健 保 署 的 長 官 也 說 成 本 實 在 是 有 差 別, 就 是 說 採 購 量 比 較 大 的, 他 的 價 差 也 比 較 大 這 個 其 實 是 常 識, 這 個 一 看 我 們 也 承 認, 長 官 也 正 式 講 了, 這 個 其 實 在 我 們 討 論 的 時 候 長 官 其 實 不 曾 在 會 議 上 直 接 講, 現 在 就 講 了, 像 藥 物 採 購 價 差 如 果 在 30% 左 右, 整 體 就 差 9%, 那 9% 當 然 決 對 抵 過 那 個 所 謂 設 置 標 準 第 二 上 次 我 們 談 到, 大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高, 如 果 做 重 症 地 區 醫 院 沒 做 的 時 候 臟 器 移 植, 你 計 算 的 基 礎 還 是 那 幾 間 有 在 作 的 大 醫 院 而 已, 所 以 為 什 麼 要 加 成, 因 為 96

有 在 作 的 醫 院 你 本 來 就 算 他 的 診 察 費 病 房 費 都 是 本 來 比 較 高 的 費 用, 所 以 他 的 基 礎 病 房 費 診 察 費 都 很 高 所 以 當 然 沒 有 理 由 再 加 成, 你 的 基 礎 並 沒 有 說 因 地 區 醫 院 給 你 拉 比 較 低, 所 以 我 為 什 麼 說 沒 有 理 由 再 加 成 說 我 們 提 出 新 的 思 考 方 向 給 大 家 看, 你 說 因 為 他 設 置 標 準 比 較 高 所 以 要 給 他 比 較 高 的, 但 是 真 正 重 症 地 區 醫 院 沒 在 作 他 本 來 二 十 幾 間 大 間 醫 院 基 礎 算 起 來 為 什 麼 還 要 再 加? 就 不 應 該 再 加 事 實 採 購 量 大 價 低 我 們 也 都 很 清 楚, 他 的 確 是 有 差 異, 我 覺 得 其 實 有 大 家 再 討 論 一 下 的 必 要 給 大 家 思 考 的 機 會, 拜 託 給 我 們 一 個 機 會 討 論 一 下, 不 一 定 要 過 請 何 代 表 何 代 表 語 我 是 支 持 他 提 復 議 案 但 是 下 次 再 討 論, 因 為 今 天 醫 界 的 都 不 在, 那 醫 界 都 不 在 的 時 候, 我 們 認 為 真 理 越 辯 越 明, 看 你 們 大 醫 院 中 型 醫 院 小 醫 院 辯 一 場 給 我 們 聽 聽 嘛, 也 讓 我 們 了 解 你 們 醫 院 之 間 有 哪 些 矛 盾 存 在 有 哪 些 不 同 的 看 法 存 在 嘛, 最 後 在 大 家 來 做 決 定 嘛, 好 嗎? 我 贊 成 是 這 樣 子 好, 謝 謝 請, 干 代 表 干 代 表 文 男 其 實 我 們 都 做 白 工 你 們 事 先 三 個 層 級 都 討 論 過 也 經 過 共 擬 會 議, 上 到 上 面 也 都 完 成 程 序, 你 現 在 都 還 沒 開 始 作 就 提 起 來 說 要 復 議 實 在 是 莫 名 奇 妙 謝 代 表 文 輝 還 沒 做 才 要 做 干 代 表 文 男 對 啦, 都 還 沒 開 始 作, 孩 子 都 還 沒 生 出 來 呢 ~ 不 知 道 是 圓 是 扁 是 好 是 壞 還 是 臭 頭 小 子 都 還 不 知 道 呢? 謝 代 表 文 輝 還 沒 做 就 有 意 義 干 代 表 文 男 你 還 沒 做 是 沒 錯, 但 是 那 個 程 序 你 要 是 有 下 來, 你 也 在 去 年 共 擬 會 議 上 提 出 來 講 作 一 年 之 後 馬 上 檢 討, 不 行 就 馬 上 改, 你 才 有 一 個 實 際 的 數 據, 不 然 你 講 的 很 空 洞, 我 建 議 你 們 提 供 者 先 去 討 論 好, 你 們 要 是 能 夠 說 的 過 去 在 這 裡 就 能 說 的 過 去, 要 是 說 不 過 去 我 們 在 裡 也 沒 有 辦 法 幫 你 解 決, 以 上 建 議 97

謝 謝 大 家 的 意 見 因 為 復 議 案 很 少 發 生, 所 以 須 弄 清 楚 依 照 七 78 79 條 78 條, 若 代 表 們 同 意 有 新 事 證 或 是 情 事 變 遷, 當 然 復 議 案 便 可 開 始 探 討, 然 後 須 具 備 79 條 第 三 個 要 件 第 三 個 要 件 須 十 分 之 一 的 人 附 議, 即 是 三 個 人, 因 此 形 式 上 已 具 備, 但 是 現 在 代 表 們 內 容 上 不 具 備, 想 徴 詢 在 座 代 表 同 意, 雖 然 今 天 沒 有 時 間 討 論 但 因 為 依 照 79 條 規 定, 若 復 議 案 成 立 是 列 在 下 次 討 論, 所 以 也 非 今 天 能 討 論, 但 是 各 位 代 表 是 否 同 意 復 議 案 成 立? 復 議 案 要 成 立 就 列 入 下 一 次 討 論 干 代 表 文 男 表 決 一 下 贊 成 不 贊 成 復 議 這 樣 才 對 贊 成 復 議 案 成 立 嗎? 干 代 表 文 男 清 點 一 下 剩 下 幾 位? 干 代 表 文 男 就 不 夠 了 啊, 很 明 顯 的 不 夠, 復 議 案 哪 能 成 立? 不 成 立 的 啦 現 在 先 看 復 議 案 是 否 成 立, 假 定 現 在 是 照 這 個 議 事 規 則, 因 為 現 在 沒 有 要 去 討 論 內 容, 只 是 就 這 復 議 案 要 否 成 立, 如 果 成 立 就 是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如 果 不 成 立 下 次 也 無 法 列 入 議 程 另 外 剛 從 各 位 發 言 裡 提 到 說 事 實 上 即 使 同 意, 內 容 也 得 修 改, 否 則 也 會 不 同 意, 因 為 感 覺 新 事 證 未 成 立, 現 在 有 些 缺 陷, 在 這 種 缺 陷 之 下, 顯 然 78 條 沒 有 成 立,79 條 形 式 上 具 備, 是 否 列 為 下 次 的 議 程, 現 在 是 有 問 號? 所 以 不 知 道 各 位 代 表 覺 得 現 在 要 讓 提 案 人 再 補 資 料, 還 是 就 表 決? 干 代 表 文 男 清 點 看 看 啦 清 點 看 看 潘 代 表 延 健 表 決 是 要 清 點, 最 基 礎 的 理 由 你 要 成 立 之 後 才 能 夠 進 入 正 式 程 序 98

請 各 位 代 表 跟 我 們 作 個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要 成 立 復 議 案 或 不 成 立? 是 否 通 融 他 們 補 資 料 或 不 通 融? 或 是 下 次 補 資 料 再 來 決 定 復 議 案 成 立 與 否? 意 思 指 如 果 要 完 全 具 備 78 條 79 條, 則 表 示 今 天 沒 有 反 對 復 議 案 成 立, 但 內 容 並 不 具 備, 至 於 內 容 不 具 備 到 底 要 先 成 立 後 補 還 是 補 完 之 後 再 來 決 定 成 立 與 否? 請 各 位 代 表 針 對 補 完 之 後 再 決 定 復 議 案 成 立 或 不 成 立? 還 是 先 同 意 成 立 然 後 後 補 資 料? 兩 個 選 項 何 代 表 語 這 個 不 構 成 會 議 規 範 的 要 件, 如 果 以 現 場 人 數 已 經 不 過 半 數 了 就 已 經 不 能 開 會 了 嘛, 只 不 過 說 讓 他 回 去 補 資 料 補 完 後 你 下 次 提 復 議 案 出 來 沒 處 理 過 復 議 案, 不 是 非 常 了 解, 謝 謝 何 代 表 所 以 沒 有 反 對 提 復 議 案 請 提 案 人 1 月 28 日 臨 時 會 再 重 提 復 議 案, 然 後 把 新 事 證 跟 資 料 補 齊, 代 表 們 再 來 同 意 復 議 案 是 否 成 立, 是 否 大 家 意 見 是 這 樣 或 是 要 先 成 立 再 補 資 料? 請 表 示 意 見 干 代 表 文 男 我 說 程 序 不 合 法, 一 切 也 是 不 合 法 不 然 今 天 復 議 案 擱 置, 下 次 提 案 單 位 再 提 出 時, 若 符 合 要 件, 當 天 就 討 論, 這 樣 折 衷 可 以 嗎? 滕 代 表 西 華 好 啊 就 是 不 要 再 延 下 次 討 論, 是 否 這 樣 可 以? 滕 代 表 西 華 非 常 好 好, 大 家 同 意 今 天 先 擱 置, 然 後 下 次 再 提 復 議 案, 假 定 符 合 78 條 當 天 就 列 入 討 論 滕 代 表 西 華 好, 沒 問 題 不 要 影 響 議 事 規 則 謝 代 表 文 輝 99

不 要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OK, 謝 謝 各 位 代 表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