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 6 頁 物 品 名 稱 : 醋 酸 乙 烯 酯 (Vinyl acetate)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聚 醋 酸 乙 烯 酯 ; 聚 乙 烯 醇, 聚 乙 烯 丁 醛 及 聚 氯 乙 烯 醋 酸 樹 脂, 特 別 用 於 膠 乳 漆 ; 紙 的 塗 覆 物 ; 粘 劑 ; 紡 織 品 加 工 ; 安 全 玻 璃 的 內 層 醋 酸 乙 烯 基 - 乙 烯 共 聚 合 物 是 特 製 品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易 燃 液 體 第 2 級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5 級 ( 吞 食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4 級 ( 吸 入 )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2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 級 致 癌 物 質 第 2 級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重 複 暴 露 第 2 級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急 毒 性 ) 第 3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火 焰 健 康 危 害 驚 嘆 號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吞 食 可 能 有 害 吸 入 有 害 造 成 皮 膚 刺 激 造 成 眼 睛 刺 激 懷 疑 致 癌 長 期 或 重 複 暴 露 可 能 會 對 器 官 造 成 傷 害 對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置 容 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遠 離 引 燃 品 - 禁 止 抽 煙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戴 眼 罩 / 護 面 罩 只 能 使 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醋 酸 乙 烯 酯 (Vinyl acetate) 同 義 名 稱 :Acetic acid, vinyl ester 1-Acetoxyethylene Ethenyl acetate Ethenyl ethanoate Vinyl a monomer Vinyl acetate monomer Vinyl ethanoate Acetate de vinyle Acetic acid, ethenyl ester Acetic acid, ethylene ester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108-05-4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99 四 急 救 措 施
第 2 頁 / 6 頁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如 果 空 氣 濃 度 引 起 明 顯 的 刺 激, 在 嘗 試 援 救 前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護 ( 如 穿 戴 適 當 的 保 護 裝 備 互 助 支 援 小 組 )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走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如 果 呼 吸 困 難,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供 給 患 者 氧 氣 可 能 是 有 益 的, 但 最 好 是 在 醫 師 建 議 之 下 執 行 皮 膚 接 觸 :1. 除 去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和 皮 製 品 ( 如 錶 帶 皮 帶 ) 2. 儘 快 用 大 量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的 部 位 至 少 10 分 鐘 3. 若 仍 有 刺 激, 反 覆 沖 洗 4. 立 即 就 醫 5.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若 要 丟 棄 或 再 使 用, 須 先 將 其 所 含 污 染 物 完 全 清 除 乾 淨 眼 睛 接 觸 :1. 撐 開 眼 皮 立 刻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的 眼 睛 20 分 鐘 2. 若 仍 有 刺 激,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若 患 者 意 識 清 醒, 給 予 清 水 徹 底 漱 口, 不 要 催 吐 2. 給 患 者 喝 下 240 至 300 毫 升 的 水 3. 如 果 患 者 自 發 嘔 吐, 須 清 洗 口 腔 並 反 覆 給 水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活 性 碳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酒 精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用 水 滅 火 可 能 無 效 小 火 : 不 可 使 用 化 學 乾 粉 滅 火 劑, 控 制 含 有 硝 基 甲 烷 或 硝 基 乙 烷 的 火 勢 以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噴 水 沫 或 一 般 泡 沫 滅 火 器 來 控 制 火 勢 大 火 : 以 噴 水 沫, 水 霧 或 一 般 泡 沫 滅 火 器 來 控 制 火 勢 在 安 全 許 可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自 火 場 中 移 離 不 可 使 用 水 柱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1. 蒸 氣 與 空 氣 形 成 易 燃 或 可 燃 的 混 合 物 2. 蒸 氣 比 空 氣 重, 可 能 游 走 相 當 的 距 離, 遇 到 火 源 而 回 燒 回 來 3. 在 高 溫 如 火 場, 可 能 發 生 聚 合 反 應, 暴 露 火 場 的 容 器 可 能 因 聚 合 反 應 而 破 裂 4. 醋 酸 乙 烯 酯 蒸 氣 是 未 抑 制 的, 可 能 在 閥 口 和 滅 焰 器 的 位 置 形 成 聚 合 物, 造 成 堵 塞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以 水 滅 火 可 能 無 效, 但 可 用 來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容 器 2. 如 果 洩 漏 尚 未 被 引 燃, 噴 水 以 趨 散 蒸 氣 及 保 護 嘗 試 阻 止 洩 漏 的 人 員 3. 使 用 噴 水 將 洩 漏 物 沖 離 暴 露 區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消 防 人 員 必 須 配 戴 消 防 衣 空 氣 呼 吸 器 防 護 手 套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在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理 乾 淨 前, 限 制 人 員 接 近 該 區 2. 確 定 清 理 工 作 是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負 責 3.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該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撲 滅 或 除 去 所 有 發 火 源 3. 通 知 政 府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清 理 方 法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避 免 外 洩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或 密 閉 的 空 間 內 3. 在 安 全 許 可 的 情 形 下, 設 法 阻 止 或 減 少 溢 漏 4. 用 不 會 和 外 洩 物 反 應 的 泥 土 沙 或 類 似 穩 定 且 不 可 燃 的 物 質 圍 堵 外 洩 物 5. 少 量 溢 漏 時, 用 不 會 和 外 洩 物 反 應 之 吸 收 劑 吸 收 已 污 染 的 吸 收 劑 和 外 洩 物 具 有 同 樣 的 危 害 性, 須 置 於 加 蓋 並 標 示 的 適 當 容 器 裡 用 水 沖 洗 溢 漏 區 域 6. 大 量 溢 漏 時 : 連 絡 消 防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及 供 應 商 以 尋 求 協 助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第 3 頁 / 6 頁 處 置 : 1. 在 工 作 區 內 所 用 之 貯 桶, 要 使 用 合 格 的 易 燃 性 液 體 貯 存 容 器 2. 貯 桶 接 地 並 與 其 它 設 備 等 電 位 連 接 ( 接 地 夾 須 觸 到 裸 金 屬 ) 3. 遠 離 火 花 火 焰 與 其 它 引 燃 源 4. 在 工 作 區 域 內 要 張 貼 " 禁 止 抽 煙 " 的 警 告 符 號 5. 防 止 此 物 質 所 釋 出 的 蒸 氣 和 霧 滴, 進 入 工 作 區 的 空 氣 中 6. 如 果 容 器 已 年 久, 或 有 固 體 顆 粒 形 成 或 者 該 物 之 物 理 性 質 已 不 同 於 純 物 質, 不 要 嘗 試 開 啟 容 器 7. 避 免 純 物 質 與 污 染 物 混 合 8. 在 特 定 的 區 域 內 要 做 好 通 風 換 氣 且 在 操 作 時 採 最 小 用 量 9. 要 有 足 夠 且 可 用 ( 對 火, 溢 漏 等 ) 的 緊 急 處 理 裝 備 10. 容 器 上 要 貼 標 示 11. 不 使 用 時 保 持 容 器 緊 閉 12. 空 的 貯 存 容 器 內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儲 存 : 1. 貯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以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接 照 射 到 的 地 方 2. 貯 存 區 要 遠 離 熱 源 與 引 燃 源 3. 貯 存 區 要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如 氧 化 物 酸 或 鹼 4. 使 用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且 都 已 接 地 的 通 風 系 統 與 電 器 設 備, 以 避 免 其 成 為 引 燃 源 5. 使 用 氣 密 式 容 器, 保 持 良 好 的 密 封 嚴 格 標 示 及 做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以 避 免 貯 存 容 器 損 壞 6. 使 用 適 當 合 格 的 櫥 櫃 貯 槽 房 間 和 建 築 7. 貯 存 的 貯 槽 應 架 高 於 地 面 且 周 圍 的 溝 槽 足 以 裝 整 個 貯 槽 內 的 容 量 8. 小 量 冰 存, 使 用 合 格 防 爆 的 冰 箱 9. 容 器 上 標 示 收 貨 日 期 開 啟 日 期 及 廢 棄 處 理 日 期 10. 定 期 處 理 年 久 或 已 分 解 的 化 合 物 11. 如 有 需 要 考 慮 洩 漏 偵 測 及 警 報 系 統 12. 要 限 量 貯 存 13. 限 制 人 員 接 近 該 區 14. 於 適 當 處 張 貼 警 示 符 號 15. 貯 存 區 要 與 員 工 密 集 之 工 作 區 域 分 開 16. 定 期 檢 查 貯 桶 有 無 缺 陷 如 破 損 或 溢 漏 等 17. 在 貯 存 區 內 與 其 附 近 要 有 適 當 足 夠 且 可 用 的 滅 火 器 18. 貯 存 與 處 理 易 燃 物 及 可 燃 物 時 要 遵 循 所 有 適 當 之 規 定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和 製 程 密 閉 以 控 制 空 氣 中 的 蒸 氣 2. 單 獨 使 用 無 火 花 接 地 的 通 風 系 統 3. 直 接 將 含 污 染 物 的 空 氣 排 到 戶 外 4. 使 用 進 氣 量 需 能 充 分 提 供 新 鮮 空 氣, 以 置 換 所 排 出 廢 氣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最 高 容 許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濃 度 BEIs TWA STEL CEILING 10ppm 15ppm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00ppm 以 下 :1. 連 續 流 動 式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動 力 式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00ppm 以 下 :1.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的 全 面 型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的 氣 體 面 罩,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或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4000ppm 以 下 :1. 正 壓 式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40ppm 以 下 :1.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的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緊 急 狀 況 或 未 知 濃 度 :1.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使 用 材 質 以 鐵 弗 龍 氯 化 聚 乙 烯 最 佳, 橡 膠 聚 氯 乙 烯 等 次 之 的 防 滲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和 面 罩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上 述 橡 膠 材 質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和 / 或 其 他 防 護 衣 物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第 4 頁 / 6 頁 外 觀 : 無 色 液 體 氣 味 : 濃 的 甜 味, 催 淚 性 嗅 覺 閾 值 :0.12ppm( 偵 測 );0.55ppm( 察 覺 ) 熔 點 :-93.2 ph 值 : 中 性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72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8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自 燃 溫 度 :402 爆 炸 界 限 :2.6 %~13.4 % 蒸 氣 壓 :83 mmhg @20 蒸 氣 密 度 :3( 空 氣 =1) 密 度 :0.932( 水 =1) 溶 解 度 :2.5 g/100ml( 水 )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0.73 揮 發 速 率 : 不 確 定, 有 可 能 是 快 速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有 抑 制 劑 之 液 體 是 安 定 的, 但 蒸 氣 可 能 會 聚 合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過 氧 化 物 : 會 引 起 激 烈 的 聚 合 反 應 2. 偶 氮 化 合 物 : 會 引 起 激 烈 的 聚 合 反 應 3. 吸 溼 物 質 ( 矽 膠 或 鋁 ): 可 能 與 蒸 氣 劇 烈 地 反 應 4. 臭 氧 : 產 生 臭 氧 化 物, 當 乾 燥 時 是 爆 炸 性 的 5. 酸 ( 如 氫 氯 酸 氫 氟 酸 硝 酸 氯 磺 酸 發 煙 硫 酸 ) 會 發 生 分 解 ( 水 解 ), 增 加 密 閉 容 器 內 的 溫 度 和 壓 力 6. 鹼 : 會 發 生 分 解 ( 水 解 ) 7. 氧 化 劑 : 增 加 火 災 和 爆 炸 的 危 險 8. 次 乙 亞 胺, 乙 二 胺 : 增 加 密 閉 容 器 的 溫 度 和 壓 力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靜 電 火 花 熱 引 火 源 濕 氣 抑 制 劑 失 效 高 能 輻 射 ( 如 X 光 )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乙 二 胺 過 氧 化 物 吸 溼 物 質 ( 矽 膠 或 鋁 ) 鹼 臭 氧 酸 ( 如 氫 氯 酸 氫 氟 酸 硝 酸 氯 磺 酸 發 煙 硫 酸 ) 偶 氮 化 合 物 氧 化 劑 次 乙 亞 胺 危 害 分 解 物 : 乙 醛 乙 酸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刺 激 呼 吸 短 促 呼 吸 困 難 皮 膚 紅 發 疹 起 水 泡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急 毒 性 : 皮 膚 :1. 可 能 引 起 嚴 重 刺 激 或 起 水 泡, 長 期 接 觸 會 引 起 皮 膚 刺 激 紅 發 疹 吸 入 :1. 在 少 於 22ppm 不 會 造 成 上 呼 吸 道 刺 激 食 入 :1. 無 人 體 資 料 眼 睛 :1. 液 體 和 蒸 氣 會 引 起 眼 睛 刺 激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2920mg/kg ( 大 鼠, 吞 食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3250-4100ppm/4H ( 大 鼠, 吸 入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肺 部 功 能 損 害, 心 臟 功 能 改 變,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皮 膚 刺 激 紅 發 疹 2. 在 人 體 不 會 產 生 累 積, 在 人 體 很 快 地 分 解 成 其 他 化 學 品, 包 括 乙 醛 和 醋 酸, 乙 醛 是 具 活 性 的 化 學 物 質, 亦 可 能 為 醋 酯 乙 烯 醋 引 起 某 些 毒 性 的 原 因 3.ACGIH 將 之 列 為 A3: 動 物 致 癌 刺 激 性 : 眼 睛 和 皮 膚 接 觸 液 體 和 蒸 氣 會 感 到 刺 激 IARC 將 其 列 為 Group 2B: 可 能 人 體 致 癌 ACGIH 將 之 列 為 A3: 動 物 致 癌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第 5 頁 / 6 頁 生 態 毒 性 :LC50( 魚 類 ):-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2.1-2.4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 當 醋 酸 乙 烯 酯 排 放 到 大 氣 中, 會 經 與 光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氧 基 而 快 速 分 解 2. 水 中 的 醋 酸 乙 烯 酯 會 自 水 面 揮 發 到 大 氣 中 或 經 水 解 和 光 化 作 用 而 分 解 半 衰 期 ( 空 氣 ):12~14.6 小 時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50~312 小 時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175 小 時 生 物 蓄 積 性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當 醋 酸 乙 烯 酯 排 放 到 土 壤 中, 會 自 乾 的 土 壤 表 面 揮 發 或 在 潮 濕 的 土 壤 中 進 行 水 解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在 處 理 廢 器 物 前 要 先 查 閱 中 央 省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的 相 關 法 規 2. 待 處 理 的 廢 棄 物 依 照 儲 存 所 需 條 件 貯 存 3. 在 能 控 制 的 情 況 下, 可 採 用 焚 化 或 衛 生 掩 埋 法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1301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醋 酸 乙 烯 酯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3 類 易 燃 液 體 包 裝 類 別 :Ⅱ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4.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5.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7.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第 6 頁 / 6 頁 參 考 文 獻 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美 合 作 計 畫 中 文 毒 理 清 冊, 中 華 民 國 86 年 3 月 2.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中 文 毒 理 資 理 庫 3.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手 冊,89 年 11 月 4.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光 碟 資 料 5.Handbook of Toxic and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Carcinogens 6.Hazardous Substances Data Bank(HSDB) 資 料 庫,ChemKnowledge 光 碟,Volume 68, 2006 7.Hazardous Substances Data Bank(HSDB) 資 料 庫,ChemKnowledge 光 碟,Volume 68, 2006 製 表 者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0.3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